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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金融支持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3-0055-04
“因矿而兴,矿竭城衰”是很多资源型城市发展的轨迹,不计成本、不顾长远的发展模式,造成资源枯竭城市污染严重、生态脆弱和工人下岗等一系列突出的社会、经济问题。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帮助资源枯竭地区实现经济转型”,全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调整。金融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研究其在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发挥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战略选择进行研究,希望能为此类城市的经济金融长期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困境
资源枯竭型城市,从定性角度看,是指如煤炭、石油、铁矿等资源型城市经过数十年的发展,面临如资源枯竭、技术手段落后、经济条件和城市区位不占优势等问题,无法继续扩大开采范围,导致支柱产业倒塌的一类资源型城市。从定量的角度看,路卓铭(2007)认为,资源产业从成熟阶段向衰退阶段过渡的标志是:宏观上,资源开采总计超过已探明资源经济可采储量的70%,保有可采储量的服务年限已不足15年,资源产业的销售额、利税额和就业人数开始出现连续且非周期性的下降,资源型主导产业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呈现不足;微观上,采掘成本上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下降,亏损企业增多,企业普遍感到经营规模扩张受到资源供给的较强约束。在资源枯竭型城市,依托资源优势建立起来的产业后侧和旁侧产业竞争优势逐步消失,可持续发展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
(一)资源可开采年限日益缩短
矿产资源是非再生性资源,其资源必然会有枯竭的一天。二十世纪中期以来我国建设的8000多座矿山,其中2/3已进入“老年期”,且440座矿山即将闭坑。“十五”以前,东北国有经济占绝对主导地位,中央下放到地方的国有大型煤矿共94个,东北就有28个。而目前辽宁的本溪、北票煤矿已整体破产,抚顺、阜新、南票煤矿的部分矿井已经关闭。河南省三门峡市已发现的矿藏达66种,占河南省已发现矿种的60%,已探明储量的有50种,是全省乃至全国重要的贵金属、有色金属及能源矿产基地,但随着矿产开采强度日益加大,资源可采年限迅速缩短。按目前实际生产能力估算,三门峡市的主要矿产(黄金、白铝、黑煤)最多只能开采15年。
(二)经济发展过度依赖资源产业
资源型城市的显著特征之一是经济结构单一,经济发展严重依赖城市资源,由此带来的一个突出问题则是经济结构的不稳定性,一旦支柱产业或支柱企业受宏观调控出现衰退,或因资源枯竭导致企业大幅减停产,整个城市经济可能陷入困境。从三次产业的构成来看,资源型城市第二产业占绝对主导地位,以三门峡为例,2004―2007年该市资源行业收入占到全市财政总收入的78%、80%、86%和89%,矿业对工业的支撑度在70%左右,影响波及面达到80%以上,资源型行业的衰退对城市经济的打击可能是巨大的。
(三)产业转型的人员安置成本过大
资源型城市的资源采掘加工业从业人员高度集中,部分地方占比高达65%以上 (不含农业),优势产业互补不足,产业链条未能拉长,造成在产业重点转移中,从业人员相互接纳安置难度增大,若不妥善处理,将会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如辽宁现有矿山企业7000多家,从业人员458万人,其中相当部分属下岗失业人员。
(四)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不佳
一方面,受“重生产、轻生活”和“重经济建设、轻市政建设”思想的影响,我国资源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欠债较多。另一方面,高强度的开发,使资源型城市的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如辽宁省182家矿山企业占地2202平方公里,其中7处采煤沉陷区面积达270平方公里,涉及住宅面积663万平方米,涉及居民11万户、33万人。沉陷区内很多房屋和公共设施被破坏,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威胁,也制约了资源枯竭城市的战略转型。
(五)转型的有效信贷供给不足
金融在支持资源型城市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贷投向集中问题突出。信贷投入过度集中于资源型企业或国有企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的合理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以三门峡市为例,2008年1―9月份,大企业新增贷款占全部新增企业贷款的比重达79.2%,是中小企业的2.62倍。二是金融发展相对经济增长存在差距,金融机构存差明显扩大,如三门峡市存差从1999年的25.8亿元上升至2008年三季度末的189.75亿元。在2006年,按照三门峡市“发展精细化加工,壮大民营经济,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的转型思路,需要近500亿元的资金融入,除去金融中介融资和直接吸引外商投资,仍有近200亿元的资金缺口无法满足。
二、国外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的基本经验
(一)市场主导型:代表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三国的共同特点是幅员辽阔、矿藏丰富、人口稀少,三国城市转型主要由资源型企业自主抉择。金融通过市场的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企业活动,在城市转型中起到重要的助推作用。一是金融提前介入企业转型。引导企业建立预警系统,帮助企业有步骤地公布公司发展和转型计划,给公司、地方政府、工人及其家庭留出足够的时间来逐步关闭工厂或是放弃一个矿区城市,促进企业实现有序转型。二是努力扩大政府救助政策效果。金融积极配合政府的紧急援助、再培训、搬迁等政策,实行工作分享策略,扩大政策实施效果。三是实行差别信贷政策。在北美,部分资源型城市由大型人口居住中心和中心城市资源区组成。人口居住中心的信贷支持重点为城市建设、科技服务产业等,信贷支持和经济发展具有可持续性。由无人居住带、移动性城镇地带、长期通勤地带构成的中心城市资源区,则根据企业发展周期,按照市场规律适时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四是创新金融服务产品。结合转型实际,建立社区赔偿基金和专项保险机制,创新信托、金融衍生交易、风险投资、担保、融资租赁、货币经纪、资产管理等领域新型金融产品等。
(二)政策主导型:主要代表国家为日本
日本矿产资源匮乏,人均资源占有量低,决定了日本政府对资源型产业的重视。一是将煤炭区域振兴纳入法制轨道。日本资源型产业主要是煤炭产业,日本政府先后出台了《特定萧条产业安定临时措施法》、《特定产业结构改善临时措施法》等相关法律。二是出台财政税收优惠措施。大力兴办工业开发区,针对转型企业和资源转型地区新兴产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减免政策,以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推动结构优化。三是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转型。在政府的统一规划下,金融机构做了大量工作。如依托税收减免政策,通过“地域振兴整顿公团”,对进入产煤地域的企业实施长期低息设备资金融资和长期运转资金融资;采取设立中小企业转产基金、降低中小企业准入门槛、加速设备折旧并鼓励创新、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作用等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力度等。
(三)混合型:主要代表为欧盟
欧盟模式的特点是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推动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以德国鲁尔、法国洛林地区为代表,政府与金融机构在转型中充分发挥了合力作用。一是金融信贷直接参与政府的整体转型规划。鲁尔积极发展生态旅游和工业旅游,实施退二进三政策,金融适时调整信贷导向,退出传统资源性产业,进入以生态、信息、电子、服务等产业为主的第三产业。二是政府在对传统矿区清理整顿时设法保全金融资产。政府在对生产成本高、机械化水平低、效率差的煤矿企业施行关、停、并、转过程中,采取债务转移、资产重组、财政贴息等措施保全金融资产,有效防范了信用环境和金融信贷资产质量的恶化。三是政府与金融联手建立转型地区社会保障机制。鲁尔工业区社会包袱沉重,德国政府向失业者和社会成员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补贴,金融保险机构实行责任保险赔偿机制等措施,保障转型调整中的利益平衡和社会稳定。四是成立专门的转型配套金融机构。1984年,法国政府出资成立矿区工业化基金,1990―2000年每年提供1500万欧元,帮助矿区改善基础设施和发展高技术产业。此外,法国政府还组建了“矿区再工业化金融公司”,该公司创建后15年来,资本从1000万法郎增加到
1.2亿法郎,为230个企业提供了2.8亿法郎贷款,新创造就业机会2.1万个。
三、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战略选择研究
与上述国家相比,我国的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面临更多的困难。为有效推动转型,我国金融业应准确把握资源城市转型中的产业支撑点、经济增长点、支持着力点,针对不同类别形成不同的信贷供应与金融支持重点,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一)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全力支持垄断优势产业扩大市场份额
1. 凸显资源型城市品牌价值,多种金融模式支持扩张,信贷措施全面跟进。资源型城市具有区位重要性和地位特殊性等品牌优势,应按照主业突出、行业领先、辐射带动的要求,打破区域行政分割,利用增量投入、存量调整、联合重组、低成本扩张等金融模式做强做大一批集团企业,积极向外地或国外开拓,向相近或相关产业开拓。很多资源型城市在精细加工、土建、通风、排水、人才、技术方面有突出垄断优势,可以对外承揽产品精深加工、隧道开挖、桥梁建设等项目。在此类产业扩张的过程中,信贷措施应全面跟进,协助政府构筑“大信用”机制,注重引导,主动提供配套的信贷政策服务。
2. 构建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互为补充的多元化融资渠道,打造“商业金融+项目金融+资本市场”融资平台,助推“大企业带动大发展”。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此类产业上大项目,形成产业集群的核心主体。在继续发挥间接融资传统优势的同时,积极构建企业直接融资平台,适当放宽资源型城市支柱企业的上市条件,鼓励企业利用债权融资、项目融资,并协调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关系,努力争取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基础项目建设的软贷款。
3. 丰富中间业务种类和金融创新,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对于此类资源型产业,金融机构应大胆介入,延伸中间业务种类,积极办理抵押贷款、承兑汇票等业务,如发行和承销企业融资券,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外汇交易、衍生交易、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通过加强与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联系与合作,推进综合业务的开展,如适时推动以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基础的浮动利率存款品种,发展避险型金融衍生工具等。同时引入发展资源型企业的融资租赁,积极探索资源证券化和资源勘察权证券化,以及资源型投资信托金融产品等创新手段,并加强电子网点建设,把商业银行的国内外网点优势结合起来,提高资金清收效率,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二)调整信贷结构,强力扶持循环经济加速形成替代产业集群
1. 金融应采取对衰退矿业的补偿基金等措施,搞好尾矿、贫矿的回收采选、伴生金属矿的冶炼和副产品的开发,走循环经济、变废为宝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目前我国主体资源利用效率仅为30%,比世界平均水平低20个百分点。通常说来,煤矿的回采率为50%至60%,即使是枯竭的煤矿,也有一些伴生的能源或非主体矿物能源并没有开发。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成熟模式,走循环经济发展之路。金融首先应加强对衰退矿山深部探矿的资金支持,建立矿山企业的反哺机制与矿业城市持续发展的补偿基金,在矿业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暮年矿山的反哺基金,并在分级财政中增加矿业城市的留成比例,争取可持续发展时间;其次应合理搭配对不同链条、不同环节的资金投放量,建立与循环经济相适应的信贷模式,资金向对伴生(共生)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如煤矸石、尾矿等)化害为利的循环产业进行倾斜。
2. 金融机构需发挥其资本与产权的纽带作用,使此类企业产生连锁效应和支化效应,推动产业链集群的形成。一方面金融业要以股权、产权为纽带进行多层面、跨区域、跨行业的联合、兼并和重组,推动每个节点企业和下游企业构成“网状结构经济”,重视发展自身产业链上的节点分支产业,使每个下游产业再分形为另一个细化产业,高度关联的分工专业化和交易便利性结合后,将实现产业结构梯度调整。例如煤炭业不能单单停留在原煤开采销售层面,随着产业链条不断拉伸,洗选、焦化等日渐成为重要的产业支柱,金融应明确信贷重点,支持产业细分。另一方面,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及时满足此类企业资金需求;国有商业银行上级行对基层商业银行要给予适当授信权力,按组织存款的适当比例投放到产业链条延伸建设之中,做到贷款审批与管理相一致,实现贷款权责对等;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申报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向产业集群链上的细分行业给予信贷倾斜。
3. 建立银企对接平台,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要创新信贷风险防范机制,针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担保贷款难问题,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采取财政出资、企业出资、社会募集等政策运作或商业运作形式,大力发展中介服务机构、推进担保业务发展,缓解区域资金供给压力、减少银行信贷风险。由于财力限制难以组建担保公司等信用中介机构的资源型城市,应将其列入地方政府规划,运用预算积累资金予以解决。针对区域内中小企业家庭式管理突出、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等级低下、有效抵押担保不足等现实状况,推行“一企一议”,努力开发一些适宜中小企业应用的金融产品,解决企业“缺血”现象。
(三)倡导信用观念,努力降低资源枯竭产业金融资产损失
1. 金融应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此类企业及时关、停、并、转,使信贷资金及时抽回并对业已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清收。对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切实面临转型困难、实力不济的资源产业,金融机构应主张其适时关、停、并、转,并为此类企业寻找下家,使信贷不失时机地从衰退产业中抽回:一是进一步优化信贷资产结构,对已形成的不良贷款要抓紧清收,充分利用呆账贷款核销,最大限度地减轻经营包袱,不断建立新的效益增长点;二是调整负债结构,进一步改善软硬环境,增加存款总量,同时合理调度资金,减少内部各种无效资金占用,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成本;三是对按法定程序破产、金融债权已做出安排的企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减值准备计提力度,及时核销剥离不良资产。
2. 完善资源金融的风险防范机制。一是金融机构在关、停、并、转过程中,要根据贷款规模、期限,从此类产业中分批、分类、分阶段地退出,对因政策性关停的资源产业造成的信贷资金损失进行一定补偿,以最大程度保全信贷资金的完整性。二是对以物抵贷形成的不良资产可出租、租赁或以物入股,对随时间推移贬值幅度较大的尽可能拍卖、转让,必要时以大的折扣置换资金,尽量减少抵贷物资价值损失。三是要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各级政府要妥善处理企业改制与支持金融部门依法维护金融债权的关系,做到不偏袒企业,严格执行不落实金融债务不予办理改制手续、不颁发新的营业执照等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企业改制中的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金融债权。四是要努力构建新型的政银企关系,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培育信用评价机构,加大对恶意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的惩治力度。只有不断改善城市金融生态环境,才能吸引资金聚集,产生资金的“洼地”效应,促进区域资金、要素流动,提升地方经济竞争力。
3. 加强金融保险业与资源型产业的结合,解决此类企业市场退出后社会安置问题。此类企业在改制、改组过程中历史包袱较为沉重,除进一步搞活壮大非公有制经济,将此类企业的下岗职工合理安置在资源型城市的服务业、旅游业外,还应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发挥金融在安置人员上的作用,切实解决转型带来的社会问题。金融应加强保险业与资源产业的合作,加大与资源开采业配套的养老保险、责任赔偿制度建设。同时鼓励政策性银行设立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专项贷款,安排一部分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扶持资源型城市建设能够充分吸纳就业的项目,在剥离企业办社会、解决厂办大集体等历史遗留问题方面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并建议政府多渠道、多途径、多方式创造就业岗位,安置下岗职工,鼓励下岗人员创业。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振兴东北办课题组.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研究[R].内部研究总报告,2006:3.
[2]巴曙松.振兴东北的金融支持战略[J].财经问题研究,2004.
[3]路卓铭,于蕾,沈桂龙.我国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的理论时机选择与现实操作模式[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
【关键词】网络时代,融资中介,信息不对称
网络时代就是网络占据社会经济生活的主导地位的时代。网络技术比以前的任何技术都具有更低的成本并更有效的收集、利用信息。而银行作为一国经济的核心部门,在网络时代下,一方面必然会受到网络技术带来的冲击,同时也会得到网络技术带来的好处。本文仅对网络时代对商业银行融资中介职能的一些有利影响作出分析。
银行作为融资中介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信息不对称。这在网络技术不发达的几十年前表现得尤为突出。由此信息不对称产生了逆向选择问题。然而在网络时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银行能够利用网络技术更加有效地搜寻、储存和整理客户信息。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出现,也使得信息的搜寻、储存和加工整理的成本大大降低。随着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缓解,逆向选择的问题也会随之得到改善,如下图:
横轴为贷款数量,纵轴为利率。银行选择一个目标客户群体,向这些客户发放贷款。这些客户中有的风险高,有的风险低,在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时(如左图),银行很难对高风险和低风险的客户做出区分,因而银行会根据他们平均的风险水平定出贷款利率R1,这时发放贷款量为Q1。但是,在这样的利率下,风险低的客户可能不愿意借款,愿意借款的多数是高风险的客户。此时,银行必须确定新的平均风险水平,定出更高的贷款利率R2,只能发放贷款量Q2。但是在网络时代下,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后,银行相对来说能够更加明确的区分高风险和低风险客户,因而可以对客户群体划分等级。如右图所示,银行将客户划分为高风险级和低风险级,并相应的分别提供高息贷款Q4和低息贷款Q2。虽然在同一个等级内部可能仍然会存在逆向选择问题,但是相对以前来说,银行放出的贷款数量已经大大增加了。
在信息不对称得到缓解的情况下,银行面临的道德风险问题也能得到改善。银行将贷款放出后,其本身所具有的负债特征使其不得不去监督贷款的运行情况,如果银行不监督贷款运行,若贷款无法收回那么它自身的安全性将受到冲击。在网络时代,通过对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有效利用,银行能够更容易获取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及经营状况,发现问题也能及时补救。因而,银行信息生产能力的提高使其能够更好的监督贷款者的行为从而有利于解决道德风险的问题。
另外,在网络时代下,当银行能够更容易的并且更多的获得客户信息时,这无疑会加快贷款的审批速度及发放速度。因而,资金在银行滞留的时间会缩短,随着资金在银行与企业间的来回流动速度加快,整个银行体系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货币创造过程。换句话说,企业能够更好的抓住投资机会,更快的进行投资并得到产出,从而整个经济的活力得到增强。固然,在基础货币一定时,货币创造过程的加快并不能形成更多的贷款,因而也不能满足更多的投资。但是贷款的加速能够使经济在同样长的时间段内完成更多的投资、得到更多的产出。在市场中投资机会较为充裕的情况下,随着经济活力的增强,产出的增加和投资需求的上升会引致政府采取投放基础货币或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等措施,这就为银行进行新一轮的贷款发放提供了条件。最终,这使得银行在一定时间段内融通了更多的资金。
综上,本文简单分析了网络时代对银行融资中介职能可能会产生的一些有利影响。网络时代对银行业发展的影响极其复杂,这些影响综合后的最终结果如何还有赖于进一步分析。
参考文献:
[1]欧阳勇.网络时代银行中介功能研究[Z].西南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07.
从我国2002年至2015年社会融资规模和直接融资的堆积柱状图来看,随着政策导向和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比重基本逐年打一大,与国际社会比较,我国直接融资所占比重不仅明显低于成熟市场,也同样低于一些新兴市场(见图1)。
在我国,直接融资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非金融企业境内债券和非金融企业股票融资。从图2中可以看出,企业运用债券进行融资的规模明显大于股票融资,这与中国实体经济企业负债率高达60%的现状不谋而合。如果能找出这两种不同的直接融资手段和实体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不仅能够解释一些现有的经济现象,对未来如何推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一定指导意义,还可以促进企业不同融资工具平衡发展,为直接融资营造良好环境。
因此本文通过协整理论和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M),借助真实的经济数据尝试探究直接融资的两种手段:债券融资、股票融资和实体经济增长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并在文章最后给出结论和建议。
1 国内外文献综述
关于直接融资方式是否与经济增长存在关系,如果存在是怎样的关系,国内外的研究结果一直没有最终的定论。
PhilipAresti,和PanicosDemetriades研究了不同国家股票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认为股票市场的效率低下,没有证据证明股票市场对GDP增长有所影响。
JohnHBoyd和BruceDSmith认为,人均高水平收人下的经济增长必然伴随着高速增长的股票市场和比较低水平的债务比例,发展成熟的国家会大量运用股票进行直接融资,而发展不成熟或低水平国家也会有较低比例的股票融资规模。
RudraPPradhan运用面板向量自回归模型探讨了债券融资市场发展、经济增长以及通货膨胀率等4个协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提出债券市场发展和4个宏观经济协变量可能是长期经济增长的原因。
AshenafiBeyeneFant。和DanielMaking研究了南非债券市场、股票市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债券市场在南非的经济增长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股票市场融资无法与之媲美。
刘伟、王汝芳实证研究发现,我国资本市场间接融资与固定资产投资的比率的提高对经济具有负作用影响,但是其负面影响将随着金融改革深化逐步降低;相对来说,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与固定资产投资比率的提高对经济有着积极的作用,并且积极作用会越来越明显。为此,建议在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开放中,要不断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建立多层次、多产品的市场体系。
李致平、田月红通过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发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是经济增长的格兰杰原因,直接融资对我国经济增长起到了比较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反之不成立[。
罗文波、安水平实证发现,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经济增长有显著促进作用,债券和股票融资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经济结构专业,但是债券市场对经济增长作用较弱,且银行信贷、债券融资以及FDI对于股票融资有“挤出效应”。
左良实证结果显示,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体系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直接融资不能够有效降低融资成本,直接融资比重提高无法促进经济有效增长。
2 数据及实证方法
2.1 数据说明
本文选取了2002年第一季度至2016年第一季度每季度的国民生产总值当季值(GDP)、社会融资规模每季度增量中的企业债券(Bond)和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Stock)作为时间序列样本。所有的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官方公布的数据。本文运算与检验结果是使用Exce12016和Eviews8.0软件所获得。
2.2 数据处理
为了减少各项数据的变动趋势以及可能存在的异方差性,本文将获得的数据取对数,观测值分别为LnGDP,LnBond,LnStock。由于央行公布的统计数据有极个别缺失值(统计值过小趋于0),我们认为个别缺失值不会影响最终结果,因此对缺失值不予考虑。
图3显示,三组序列1nGDP,1nBond,1nStock均表现出了波动上升的过程,因此可以初步判断,这三组序列是非平稳的。图4是一阶差分后的三组时间序列图形。因此我们尝试用协整的思想设定模型。
2.3 模型介绍
本文中,定义3个序列,分别是1nGDP,lnBond,1nStock,用鱿=(1nGDP,lnBond,1nStock)T表示由这3个序列构成的n维向量序列。假设它们间存在(1,1)阶协整关系,则向量为a=(1,一月z,}..,一凤)r,这种协整关系可以表示为:
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M)是将协整与误差修正的思想结合得到的模型,这种模型认为经济变量间可能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但是短期内这种均衡关系可能会失衡,那么将短期变动与长期均衡结合在一起就可以分析短期对长期的调整过程,其一般形式为:
3实证分析
3.1单位根检验
单位根检验显示,即使在10%的置信水平下,1nGDP,1nBond,1nStock都无法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假设,但经过一阶差分后得到的一阶差分序列}GDP,}Bond,}Stock均在1%的显著水平下拒绝了单位根假设,因此我们认为三个变量经过一阶差分后的序列是平稳的。3.2协整关系检验。
为了检验GDP,Bond,Stock三个变量间是否存在长期均衡关系,首先需要进行协整检验(见表2,表3)。
由于估计无约束VAR模型时之后阶数小于5时各判断准则的结果由于高阶的情形,因此本例中滞后阶数选取为4。
从Eviews的输出结果来看,协整检验只在None后面标记,说明协整个数是1。如表4、表5所示,迹检验和极大特征值检验的结果均显示存在1个协整关系。再分析具体的协整方程和协整序列。
协整方程所对应的序列是平稳的,得出的协整方程具体为:
3.3 VECM模型估计
根据输出的VECM估计系数,我们可以写出VECM模型的方程形式为:
D(1nGDP)=一0.053030x(1nGDP(一1)一0.406892x1nBOND(一1)+0.223792x1nSTOCK(一1)一9.914013)-0.031584xD(ln(}DP(一1))一0.052737xD(ln(}DP(一2))一0.067111xD(1nGDP(一3))+0.937695xD(1nGDP(一4))一0.019181xD(1nBOND(一1))一0.012016xD(1nBOND(一2))一0.006459xD(1nBOND(一3))-0.00}439xD(1nBOND(一4))+0.020318xD(1nSTOCK(一1))+0.018793
xD(1nSTOCK(一2))+0.017
489xD(1nST0('K(一3))+0.006512xD(1nST0('K(一4))+0.004878
3.4模型检验
由于VECM模型的本质是VAR模型的差分形式,因此可以通过残差的独立性检验来判断所得的VECM模型是否平稳。从图5中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特征值都落在单位圆内,因此认为此处构建的VECM模型是平稳的。
VECM模型允许不同残差之间存在相关性,因此我们此处只考察各方程对应残差的自相关图。图6显示,各残差不存在自相关性,满足独立性假设。
3.5 脉冲响应和方差分解
从图7中可以发现,在短期内,GDP对两种融资方式正响应,前4期对债券融资规模影响呈增长趋势,1单位作用约为0.O1,但4期之后,经济增长对于股票融资规模的正响应减弱,到8期之后转为负响应,而对债券融资规模的响应不断增强;分别从债券融资和股票融资对另外两者的冲击反应来看,在短期内,股票融资对GDP增长有负响应,而长期来看,股票和债券融资均对经济增长存在正的响应,但逐渐减弱。
从方差分解的结果来看(见图8),股票直接融资规模变动在短期内受GDP的影响程度大约为30%,但这个程度会随着时间变化而逐渐减弱,债券融资对其仅能带来微弱的影响,股票融资规模变动主要源于自身影响;债券融资自身影响会随时间变化明显减弱,继而受股票融资和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会逐渐增强;经济增长短期内受自身变化作用明显,长期来看债券融资的影响程度不断增强,而股票会先上升后减弱。
4 结语
【关键词】融资结构 风险 金融体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了系列的金融体制改革措施,金融体制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但是这种改革目前还很不完善,很不彻底,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其中,就经营性金融机构而言,最大的问题是信贷风险过高,金融机构体系和融资结构不合理;就金融市场发育而言,主要存在体系不完善、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而这两方面的问题又是相互关联的。
一、调整融资结构和直接融资比重是目前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1、从融资结构的现状来看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是银行贷款,其比重高达100%,到了20世纪90年代开始下降,但比重仍高达90%左右,直接融资比例仅10%-15%,而且近两年又出现下降的趋势。而在发达国家如美国,其直接融资比例却在50%以上,另外一些银行体系相对强大的国家直接融资比重也有20%-30%。
这种较长期的单一的融资结构和较长时期的过高的银行融资比率,一方面使得风险不断向银行体系集中,形成银行大规模的不良贷款;另一方面由于直接融资渠道的不完善,缺乏投资渠道的分流,银行储蓄资金占GDP比重已高达40%左右,而且还呈上升趋势,给银行带来巨大的负债压力。这种情况如不加以解决,只会加大整体的金融风险,不利于整个社会金融结构的改善。其三是效率问题,银行对中小企业一定会慎贷,因为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与收益不匹配。如果大量通过间接融资方式融资,中小企业很难拿到资金,中小企业发展慢会导致就业、社会发展、社会公正、经济发展潜力不足等一系列问题,这就是投资效率不高的表现。
2、从金融服务的接受者――企业来看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是企业外部融资的两种形式。一般来说,直接融资的成本较低,但所需的条件较为苛刻,这些条件包括充分的信息、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较低的风险等;间接融资的成本较高,所需的条件则较为宽松,这是因为银行作为间接融资的提供者本身具有信息收集、项目评估与筛选、监督资金使用以及强制合约履行的能力。一个企业对融资渠道的选择,取决于三个方面:企业的规模、企业的历史(良好的信誉记录)和企业的信息透明度。只有规模大、信用记录良好以及信息较为透明的企业才可能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的渠道融资,成立时间较短、信息透明化程度不高的企业通常会从间接融资渠道融资,而新兴的小企业由于其成立时间短、风险大、信息不透明而很难获得外部资金。因而,直接融资如果对所有企业都重要的话,那么对中小企业就特别重要,因为中小企业在其成长初期,风险大,对银行来说,投资中小企业投资成功也只能收到一个利息,投资不成功可能血本无归,风险与收益不对称;对于直接融资而言,同样要冒很大的风险,但如果投资成功,投资收益就可能成几倍的增长,高风险能得到高回报,就有人愿意去投资。在东南亚国家,中小企业资金来源中70%-80%都是直接融资。而对我国来说,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特别意义,因为在我国发展比较好、比较快、吸收劳动力最多的,正是中小企业,它是我国经济最活跃的部分,特别需要直接融资方式。
二、发展直接融资的障碍因素分析
直接融资的发展问题事实上就是金融体制问题,直接融资发展慢与整个金融市场、金融体系的设计有关,具体而言,阻碍直接融资发展的因素有:
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安排还保持着惯性影响
在计划经济下,资源配置都是由政府完成,对企业的资金提供也是如此。由政府通过银行来实现对企业的融资,因而形成长期以来的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方式,即使有直接融资,也主要是由财政、由国家来直接融资,民间直接融资的机构、方式、方法非常少。经济体制改革后,虽然在许多领域实现了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但在资金的配置方面仍保留着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配置惯性,金融体制尤其是金融体系方面亟待改革。
2、资本市场的培育比较落后,制度供给不足
近年来,我国逐步开放了金融市场,尤其是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但仍存在许多影响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因素,如相应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法制化、规范化程度不高;市场监管机制、监管手段、监管机构落后于市场的发展;民间机构性投资的发展滞后,缺乏政策引导、规范和保护等等。资本市场培育的落后,使得直接融资资金提供者和使用者双方都缺乏有效的渠道、渠道难以畅通,从而影响了直接融资的发展。
3、国企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
这些直接制约了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尤其是通过证券市场融资获得外部资金的可能,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国企问题。目前的股市基本上是国企的股市,因为在90年代国企改制时,为了改变企业资本结构问题,实行了债转股、股份制改造、上市等措施,大量的国企上市,扩充资本。虽然企业的改革促进了股市的发展,但另一方面造成了股市发展的潜在问题,即将国企改革的任务变相地压在了资本市场的头上,而又没有一个真正的、全面的改革国企的制度,特别是公司治理结构,结果市场成为了国企主导的市场,国企没有去掉的所有弊病,都传染给了这个市场,结果这个本来应是最市场化、最先进的市场,却成了最为行政化、最能体现传统体制弊病的市场,从而直接制约了直接融资的发展。
三、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几点看法
1、注重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
资本市场的发展必须与实体经济紧密相连,发展资本市场有几点需特别强调的:
其一,首先着重发展一级市场。现在一级市场虽然有很大的发展,但是二级市场发展更加活跃,更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尽管二级市场的活跃也有利于一级市场的发展,但如果过分的吸引大家广泛的注意力,对一级市场的发展还是不利的,一级市场的发展是最基本的。
其二,要特别发展债券市场。我国的企业债券市场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有很大的发展,但到了90年代以后,重点转移到了股票市场,尤其是股票二级市场。而在其他国家,凡是金融体制很发达的地方,都有一个很发达的债券市场,近几年我国的金融结构发展不是很正常,债券的问题是其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在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同时,还应发展政府债券市场以及地方债券市场,对地方经济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其三,以创新方式发展直接融资市场。建立以中小企业板市场为主导,覆盖风险投资市场、三板市场、公司债券市场的多层次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体系。在这个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中,中小企业板应居于主导地位,这是由中小企业板的特性所决定的,也是由中小企业板与其他直接融资方式的互动机制所决定的。中小企业板的发展,必然会带动和促进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因为中小企业板提供的退出机制,必然会刺激风险资本以更大的规模进入到中小企业融资市场;风险投资市场的活跃,也会相应地提出建设多层次市场的需要,三板市场的发展就有了新的推动力,与此同时,中小企业发行注册及豁免问题也应当提上议事日程。
其四,加快法制建设,加大资本市场监管力度,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
2、发展机构性的直接融资方式
我国缺乏的主要是机构性的直接融资,要鼓励发展投资基金、投资机构、财务公司等融资机构。其别需要的是对传统中小企业投资的投资基金,这种基金由专业人士来操作,一方面可以保证能找到比较好的项目,回报率较高;同时能对企业提供咨询,有利于企业吸收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和新的技术,而且这类投资公司一般都有良好的机制和设计,能保证投资者收回投资。现在问题是怎样推广这种机构性直接融资,一是给予政策支持,使储蓄者感觉到直接融资产品在不少方面比储蓄产品更有吸引力。比如,美国的401K条款,通过免税的支持,使储蓄资金更多地运用养老基金方式并使资金流向直接融资;二是可先进行试点推广,在美国就采用了这样一个机制,民间拿三分之一的钱,政府拿三分之二的钱,组织一个投资基金,共同找一个民间管理者进行投资管理,如果5年后效益比较好,政府按银行贷款利率把本金加利息退出,如果投资失败,共同承担损失。澳大利亚、以色列等国都是这样,都比较成功,吸引了民间资金,更重要的是这种做法培养了一批投资家,向社会展示这种方式能赚钱。
在面对民间融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非法集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违法吸收资金故意与诈骗故意的判断等疑难问题时,刑法理论往往难以通过全面且有效的论证在刑法规范条文与民间融资现实冲突之间化解个案争议或者弥合制度断裂。对此,笔者认为,刑法理论有必要超越民间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传统规范思维框架,从此类案件频发的金融动因,即市场融资需求的角度出发,拓展刑法规范分析视野,将所有与民间融资有关的犯罪——融资犯罪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深度剖析。融资犯罪是指非法从事融资活动,严重侵害金融市场机制与投资者权益,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非法融资犯罪行为形式以及融资犯罪所侵害的金融市场机制进行区分,融资犯罪包括直接融资犯罪与间接融资犯罪两种类型。直接融资犯罪是融资者与投资者直接就资金吸收与交付非法达成协议,侵犯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以及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等分别从保护证券发行核准与合规制度、直接融资业务国家许可经营制度以及严厉打击通过发行证券形式诈骗投资者资金等角度对直接融资犯罪进行规制。间接融资犯罪是融资者通过欺骗或者诈骗手段获取金融中介机构资金,或者以金融机构名义从事融资业务或者变相从事融资业务,侵犯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5条第3款骗取贷款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以及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等分别从保护银行存贷款业务许可经营制度与存贷款资金安全以及严厉打击通过公开吸收存款方式诈骗投资者资金等角度对间接融资犯罪进行规制。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融资犯罪,本质上是民间合法融资与投资渠道不畅通、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民间融资中介服务受限制、金融信用与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金融行政法律规范缺位与错位现状下融资主体对刑法规范文本的僭越。然而,我国融资犯罪立法与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结构性紊乱,对于涉嫌融资犯罪的行为违法性判断机制在实践操作中受到扭曲,金融风险分配与控制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过程中也未引起重视,这实质性地加深了对融资犯罪刑事处罚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平性的质疑。对此,笔者认为,以融资犯罪的整体规范视角分析当前合法、非法或者构成犯罪的民间融资行为,有助于全面把握我国刑法规制各类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的规范功能与结构,动态地考察与反思当前融资监管行政法律规范与融资市场机制刑法规范之间的缺位、越位、错位问题,在融资制度改革①的背景下对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优化融资犯罪刑事处罚规范提出理论前瞻与实践建议。
融资犯罪刑事控制:结构性紊乱与失衡
融资是一种支付超过现金的资金成本取得相关资产的金融行为。[5]其中,直接融资是不经由银行等金融中介而通过出售股票、债券等形式直接获得投资者资金;间接融资则是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地获取金融机构从金融市场中吸收的投资者资金。我国刑法对融资市场及其相关法律制度设置了以四个不同层面的刑法规范为基础的高强度保障机制。第一层次: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与吸收存款审批制度刑法保障。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同时,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未经核准擅自发行证券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分别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层次: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市场的资本权益刑法保障。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基于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的现实需要,融资方获取投资方资金必须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严重违反证券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有关融资信息披露规则,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第三层次:证券业务与银行业务审批许可经营制度刑法保障。我国对证券与银行业务实行审批许可经营制度,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从事股票承销或交易等证券业务或者存贷款、资金结算等银行业务,严重扰乱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市场秩序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第四层次:投资者与金融机构财产权以及金融安全刑法保障。基于非法占有目的,通过以发行证券、吸收公众存款等形式使用诈骗方法获取投资者资金的,构成集资诈骗罪;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单纯从静态角度分析我国刑法四个层次的融资机制规范保障体系,完全可以得出刑法规制结构完整、罪名配置对称均衡等结论。但是,如果从刑法规范动态运作的角度进行深度解析,可以发现我国融资犯罪刑事控制实践在以下两方面存在明显的结构性失衡:其一,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犯罪偏向性刑事保障。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非法集资类案件5000余起;2011年1月至9月,全国就立案非法集资类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额达133.8亿元。[6]可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为核心的间接融资刑法规范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广泛且深度地予以适用。反观直接融资刑事司法实践,除了以发行证券形式从事集资诈骗以及开展非法证券业务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与国家金融管制的案件之外,欺诈发行、擅自发行证券等直接针对金融市场投资者实施的直接融资犯罪极少能够予以查处。在近年来仅有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个案中,不仅融资犯罪者刑事制裁强度较低,而且存在投资者利益无法及时且全面弥补问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为代表的间接融资犯罪强化规制与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为代表的直接融资犯罪低度控制之间形成强烈的反差,深刻地反映出立法机关基于平等保护融资市场各方合法利益而制定的融资犯罪刑法规范适用过程中出现了明显倾向间接融资市场保护的失衡,而间接融资市场实际上是以金融垄断为基础的利益集中平台。其二,融资犯罪主观与客观要件证明压力失调性配置。分析融资犯罪刑法规范体系的纵深结构可知,欺诈发行、擅自发行证券犯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系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在行为上表现为欺诈的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且使用欺诈方法的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欺诈与诈骗、非法融资目的与非法占有目的分别从客观与主观构成要件的角度确定了融资欺诈犯罪与融资诈骗犯罪的界限。只有符合诈骗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主客观双重核心要件的非法融资行为才能认定为融资诈骗犯罪,而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显然应当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证明过程,故理论上融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证明压力应当略强于主观构成要件。然而,就现阶段融资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来看,各方观点集中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与反驳问题[7]。对于诈骗行为的论证存在明显不足,这实际上导致融资犯罪主观构成要件证明压力过大。尽管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强调通过客观事实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但融资者主观上的犯罪目的更倾向于一个基于个案具体情形下的区别化判断规则论证问题,司法解释有关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仍然存在过于原则、过于依赖实质判断或者价值判断、以客观结果机械化反推主观目的等重重弊端。
融资犯罪刑法规制路径优化:平等保护与压力分散
当前刑事司法实践高度重视针对侵害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融资犯罪的刑事控制,致力于将其认为严重扰乱间接融资金融秩序的行为纳入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反观直接融资市场中的欺诈与诈骗行为,不仅刑事控制强度不足,而且缺乏有效的民事救济措施,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全面的救济。融资市场刑事司法的资源与效率都是有限的,在金融市场信息加速生成的时代背景下,以刑事控制为主导或者核心强力维持金融中介垄断利益的法律规制模式的公平性质疑将愈发明显。调整融资市场的安全性与效率性,更应充分发挥融资市场本身外部性、独立性、效率性的特点,将民事诉讼作为融资市场规范监管的核心机制,而非主要依托刑事司法及其承载的刑罚强0制力频繁介入间接融资市场金融集团利益的刑事控制模式。同时,融资犯罪相关刑法条文本身实际上对融资欺诈犯罪与融资诈骗犯罪之间的界限设定了确定的主观与客观构成要件标准,刑事司法实践应当充分运用准确的司法解释予以深入阐释,不能异化融资犯罪构成要件的应有之义。其一,是否存在诈骗犯罪行为是界分融资欺诈犯罪与融资诈骗犯罪的第一层甄别机制。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之间在客观上的差异并不明显,均表现为不同欺骗形式的非法融资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我国刑法融资犯罪条文实际上严格区分诈骗方法与欺诈(欺骗)方法。对于侵害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贷款诈骗罪而言,我国刑法第193条明确将诈骗行为类型化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及其他与上述行为手段具有同质性的贷款诈骗行为,疑难问题表现为我国刑法第192条以及近期司法解释均未细化规定或者解释的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①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第3条尽管将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规定为“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但是,由于《诈骗解释》内容上的原则性以及诈骗犯罪司法解释文本上的频繁更迭性,造成集资诈骗犯罪司法实践习惯性忽视该司法解释对“诈骗方法”的规范解释,从而导致部分存在不符合《诈骗解释》规定的“诈骗方法”情形,在没有经过充分法理论辩的情况下被直接认定为构成集资诈骗犯罪中的诈骗行为。笔者认为,融资诈骗犯罪在客观行为上的实质特征在于编造不存在或者无法成立的资本运作项目或者资金经营计划,以给付高额融资利益为诱饵骗取融资款项。其中,贷款诈骗方法具体表现为隐瞒确定坏账或者高度坏账风险,骗取金融机构贷款;集资诈骗方法具体表现为虚构根本不存在的集资用途或者完全不可能盈利的投资计划,骗取社会公众集资款。因此,司法解释有必要对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予以类型化,建议将以下行为方式认定为诈骗方法:虚构投资项目,以后续投资者资金作为盈利给付先前投资者②;严重资不抵债,编造经营项目,以集资款项归还债务①;恶意建构投资或者经营项目,诱使投资者购买不具有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的实物资产或者金融资产②。其二,应当将客观行为作为核心依据分析与判断融资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解释》)第4条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