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学专业缺点

法学专业缺点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学专业缺点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法学专业缺点

法学专业缺点范文第1篇

关键词:双语教学;法学专业双语教学

近年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我国法治建设输送了大量优秀人才。但随着法学教育逐渐展现的国际化趋势,国际交流能力已成为高校学生迎接全球化挑战应必备的重要能力。不少高校开始与港澳台以及国外高校进行教学和实践合作,这有助于我国了解和借鉴国外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同时,我国高校在法学本科教学实践过程中也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和创新, 寻找到了许多有效途径,其中双语教学作为一项重要的教学改革,已逐步展开,关于高校双语教学的研究成果也不断涌现。

双语教学目前尚没有完全统一的定义。它“是指使用非母语来讲授非语言学科的知识内容……;通过对专业课知识的学习来带动外语的学习,其基本目标是让学生用外语掌握最新的国际前沿理论知识”。而高校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即在课堂中用汉语和外语两种语言讲授法学课程的教学模式,让学生掌握国际前沿的法学知识。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尚在起步阶段,其可行与否及应如何开展才能收到预期效果仍是高校讨论的焦点,也是法学教育者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 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开展双语教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推进双语教学是我国本科教育提升教学层次、提高专业质量,顺应国际化大环境的必然选择。“国际经济的交往过程本质上是经济、法律规则的运作过程,未来社会法学人才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国际法人才的竞争。因此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实施双语教学模式改革具有经济与法律的双重意义。”双语教学为我国法学专业与国际先进教学模式接轨提供了平台;促进了我国法学专业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优秀的教育理念与教学方法,为培养具备国际合作与沟通能力的人才提供了条件,使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成为具备国际法律思维的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律从业者,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能量。因此,推动高校法学专业的双语教学是适应我国教育教学发展及改革的客观要求。教育部于2001年下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品质的若干意见》指出:“高校必须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的教学,特别是在信息技术……金融、法律等专业,以及国家发展急需的专业领域开展双语教学。”

同时,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发展,国外最新法学理念、法学规范的不断输入,国内许多高校吸纳了具有留学经历、身受国内外两种法学教育训练的青年学人。这又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开展双语教学提供了充分的可能。

二、 我国高校开展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我国高校双语教学兴起已近十年。许多高校为应对入世后人才竞争的压力,推出了本科双语教学的改革方案, 其中法学作为与国际接轨的一门学科, 首当其冲地成为试点。但由于实践经验缺乏,我国高校双语教学显得有些先天不足。如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势必会影响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发展。基于以上考虑, 笔者对我国法学双语教学的现状进行了考察,并对其中存在问题提出以下拙见。

(一)师资水平和双语教学的要求之间存在差距

对教学效果具有至关重要影响的因素之一便是教师状况。双语教学要求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有较高的外语水平。但现阶段,教师队伍薄弱成为了普通高校开展法学双语教学的首要问题。

其次,虽然各高校吸纳一些具有国外教育背景的教师,但数量较少,因此,部分教师的教学能力仍无法满足教学要求。高校会外语的教师虽不缺乏,但能用外语讲授法律专业课的教师少之又少。高校在未完全具备师资条件的情况下就开设双语课程,形成了两种趋势,一种是外语老师搞法学双语教学。这些教师往往专业基础不扎实,知识面窄、专业知识讲解不透彻;第二种是无专业外语学习基础或出国留学经验的法学专业教师进行双语教学,这些教师又往往外文使用比例少,外语发音不准、表达不流利。这些都制约了高校法学专业双语教学。

(二)高质量双语教材匮乏

从目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开展情况看,教材选用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其正确与否,对教学效果同样有极大影响。我国法学双语教材主要有两类:一是英文原版法学教材。这类教材的优点是专业知识和外语都较地道,学生可以获得国外最先进的第一手的专业知识。缺点是无法和国内的教学、应试系统很好地结合。二是自编或国内出版的法学双语教材。为开展双语教学,很多高校都编写了双语教材,这些教材要么因编者专业水平等原因而质量参差不齐,甚至教材中存在大量错误信息,从而误导学生学习;要么不能涵盖整个专业内容,选择性小。

(三)对双语教学的性质认识不清

我国高校在进行法学双语教学时常走入误区,很多教师将法律外语课程混同于双语教学,或在讲授中国法律的课程中简单地添加部分外文,就称之为双语教学。“法律外语是一门专门用途语言,是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英语或其他语种的部分用语。”是法律职业人使用的语言工具。法律外语的重点是语言的学习,而法学双语教学重点在于通过外语习得专业知识,外语是手段而非目的。同样,法学双语教学也不能只是简单地用外语讲授中国法律。“作为一种全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双语教学无论在人才培养目标还是在整个教学体系上,都不同于传统教学模式。”法学双语教学更是如此。它应是结合国际先进理论,应用外语授课的方式介绍、讲解与国际密切联系的课程。

(四)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

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不但对教师整体素质要求高,对学生的外语水平也提出了较高要求。学生外语水平由于自身条件和地区等因素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是双语教学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加之一直以来受我国外语应试教育模式的影响,很多学生习得的都是“哑巴外语”,课堂上无法和教师流畅的互动。而法学专业中的外语非常严谨,又存在大量晦涩的表达方式,为学生进一步设置了障碍。很多高校在开设双语课程时,没有考虑这些因素,对学生实行一刀切,甚至对没有基础的低年级学生开设双语课程,降低了教学效果。

如上,我国高校在开展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时存在诸多问题,笔者所述也未穷尽。但这不意味着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没有“市场”,依笔者拙见,针对以上问题,可作如下解决方案。

三、对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师资培训及选拔

“开设双语教学课程,首先必须培养出一批英语水平高、学科知识强、能够适应双语教学的复合型教师。”法学专业更是如此。高校应加大投入,引进更多留学归国的、学科知识强的复合型法学专业教师。在国外受到语言和专业的双重熏陶的教师,对双语教学的开展大有益处。其次,学校可选拔青年教师进行培训用做师资储备。例如,聘请外教讲授英语,聘请国内外双语教学专家讲授双语教学课堂组织及教学方法,并鼓励教师出国培训或留学。从整体上提高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水平。但要注意,师资队伍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急功近利,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课程选择及设置

选择哪些课程作为高校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我国高校法学院通常开设的刑法、民法、宪法及中国法制史等课程,由于涉及我国法律的历史背景、政治制度,以及和国外完全不同的法律逻辑体系,采用双语教学只是徒然增加学生负担。“法学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多为体系宏大、分支众多、理论难度较大、本民族文化性较强的课程。因此,对于这些课程,用外语授课远远没有母语授课的效率高。”现阶段,法学专业双语教学要结合本地区、本学校实际定位于与国际接轨的法学课程。例如教育部要求法学本科学生必修的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知识产权法等。另外法学专业双语课程也应是对我国高校现有教学实践及研究较少领域的补充,因此应考虑我国研究领域涉面不广、须要借鉴与结合国外先进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课程。例如英美刑法、美国法制史、欧洲法等国外较发达或新兴学科的课程。这些课程中的法律文本等内容大多为外文,用外文讲授比翻译成中文后的内容更加准确,也使得这些课程成为高校法律专业双语教学的首选。

(三)教材选择及建设

教材选用也是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重要条件。从我国现阶段情况看,原版书籍的使用虽有弊端,却是法学双语教学不可或缺的,没有原版教材的引进,双语教学就失去了根基。为了减轻学生的理解难度,可采用外文教材和中文教材相互支撑的方式推进教学。以外文原版书籍为主,中文教材作为辅助理解的工具。所以,大量引入国外的权威原版教材也是重中之重。当然,这种情况是由于目前国内优秀法学双语教材稀缺而造成的,今后随着国内优秀的、结合国外先进教育理念的专业双语教学书籍的陆续出台,直接选择双语教学书籍为一种更加有效的教学方式。

(四)双语教学课堂组织

双语教学中“教学”是首要的,其目的是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其次是语言目标,它是在学习者掌握专业课的同时要提高学习者的外语水平。此外,必须注意的是我们只能把“双语”作为一种学习的手段,目的是借助它来学习国外先进科技知识。法学专业双语课的讲授语言为汉语和外语,外语的使用比例不能局限于仅对个别术语用外文讲解。笔者认为外语授课的比例应占到该门课程讲授语言的 50% 或以上,这其中至少要包括课堂指令语言的使用、专业术语的讲解、整体知识结构的介绍以及师生间的互动。甚至课程的考核方式也至少应为外文与中文相结合或者全部外语的方式来进行出题和答题。

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高等教育迎合世界潮流与国际接轨之必需。但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是一项长期任务,我们要认识到我国本科教育体制的不足,通过长时间的积极实践和探索,以科学的态度找到适合我国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模式,为国家培养出更多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张同利.加强高校双语教学的探讨[J].中国高教研究,2007,(5).

[2]樊云慧.对高等学校开展法学双语教学的思考[J].高教探索,2013,(1).

法学专业缺点范文第2篇

一、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提高的必要性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即是法律人在法律职业领域内,进行法学执业行为必须遵循的相关职业道德理念、职业规范和习俗的总和。

法律人作为运用法律处理各种社会关系、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从业者,其职业道德水准体现和反映法律职业的道德水平和价值观念。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一个国家,如果其法律没有得到有效的应用和实施,其法律则形同虚设。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法律制度的确实落实和保障,而国家的法律制度只有得到确实的落实才能得以沿用。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维护。因此,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二、高校法学教育的优势

法学教育的潜在要求应该是具有崇尚法学精神的氛围、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人物、大量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等。首先,法学的精神在法学高校的校训校风、办学理念以及教育思想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高校中崇尚法学精神的氛围是与生俱来的,这是任何其他机构都无法比拟的。其次,高校中的教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对于法学教育具有专业的、系统的教学方案和教学方法,能够教授学生法学专业知识、引导学生逐渐形成法律人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最后,高校法学院多与法检系统及律师协会建立良好的互动,可以为学生提供大量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充分将法学理论与实践结合,从而进一步理解法律、运用法律。因此,高校进行法学教育的优势是任何机构都无法比拟的,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具有比高校更好的法学学习氛围,拥有更适合引导学生走向法律职业的教师、提供更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

三、创新教育途径,实现职业道德的提高

(一)明确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

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说过,法律人应当具备三种素质:一是法律学问,二是社会常识,三是法律道德。这三种素质被识别为我国法律人最通俗的、最直接的通识标准。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其目标不仅是传授学生法律专业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加强学生运用法律条文的技能,其目标更是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精神,形成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念,塑造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从而促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只有明确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法学教育才能切实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其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人。

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精神,要以培养学生道德认知能力为目标。道德认知能力是由道德评价能力、道德判断能力和道德冲突的处理选择能力构成的。培养学生道德认知能力,需要通过系统的道德教育影响其价值观,这样法学专业学生才会具备良好的道德认知的。只有明确法学教育人才配有目标,才能在教育过程中具有针对性的进行施教,法学教育才能够得到良好的实行及发展。

(二)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

在大学法学教育中,学校与老师更多地注重传授学生法学专业知识,而忽略了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的教育。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法律人的灵魂和基本素质之一,应当在法学教育中得到重视,而且,法律的任务具有社会性,法律的事业是社会的事业,法律的教育应是训练社会服务人才的教育,法律人才必须有社会道德标准的要求,因此,应当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有助于学生认识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意义。通过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传授法律职业伦理知识,可使学生认识法律职业道德对法律职业的意义,领悟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从而明确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目标的实现和法律正义的实现所起到的积极性作用。

由于法学学科种类复杂、科目繁多,在大学法学教育中,为了减轻学生的学习压力,一般院校会将课程分为两类:一类是必修课,即所有法学专业学生都必须学习的课程;另一类是选修课,即学生依据个人需求及兴趣选择所要学习的课程。目前而言,许多院校将法律职业道德作为选修课开设,还有一些院校并没有开设这门课。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其特殊属性,法律职业道德水准的高低依赖于学生个人道德水准,其具有先天性。但是,后天的教育同样也能对法律职业道德水准产生作用,因此,其还具有后天性。为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理解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准,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无疑是最佳的选择。对于学生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开设是学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的了解和认知,进一步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意识,使学生充分的了解、认识到法律职业道德,为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打下根基。

(三)编写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材

讲授法是我国传统的教学方法,它是教室通过详尽的描述、阐释对学生进行知识的传递。而教材是我国传统教学方法最基本、最主要的依据。由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具有其特殊属性,基本没有专门讲述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清晰的、系统的学习依据。因此,编写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材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职业道德教材的编写首先应当体现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要具有厚实的基础理论。一本书籍要作为教材使用,其内容应当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因为,教材是老师讲授课程的依据,同时也是学生学习的依据。随着法律职业道德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已经有许多相关研究成果相继发表,因此,在编写法律职业道德教材的过程中,应当汲取相关优秀的研究成果以丰富教材的内容。其次,编写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还应当从实际出发,以法学专业学生为基本出发点,使学生能够在学习其他法学专业课的过程中运用所学理论,有助于学生更好的理解其他法学课程中的相关原则性规定和道德性标准和要求。同时,编写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还应当符合法学专业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思维能力,教材的编写方式可以进行创新,不再遵循传统教材模式的定义、性质、特征等条框内容,教材可以以记叙的方式进行编写,即叙述法律职业道德的起源和通过结合实例进一步解释说明相关内容,使法学专业学生能够充分理解教材中的内容,从而更好的吸收和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对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编写专门的教材以促进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专业学生中的传播和普及。

(四)创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方法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其特殊属性,它与一般的知识和技能不同,因此,在大学法学教育中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法律职业道德认知的前提和基础。

在当代法学教育中,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过分注重老师的传授作用、指导作用,而忽略了学生的重要作用。因而,在整个授课过程中,老师成为了绝对的主导,而学生并没有积极主动的参与其中。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老师的授课,会更加有利于学生对所学内容形成深刻的印象,从而更好的理解和吸收所学内容。法律职业道德的特殊属性决定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当创新一种独特的教育方法,为学生将道德认知逐渐深化为道德判断力和推理力提供依据和支持,最终促进学生道德人格养成。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1.讨论教学法

讨论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辩明是非真伪以获取知识的方法。在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中加入讨论教学法,以不同的话题、讨论的方式和讨论的时间让学生进行讨论,从而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在讨论的过程中深化学生对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逐渐内化成敏锐的判断力和推理能力。总之,在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中,讨论法的教学要比讲授法更有效,更能加深学生对于法律职业道德具体内容的印象,从而达到传授知识、教育学生的目标。

2.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又称个案分析法,通过选择具有现实性和典型意义的案件,针对案件中某一给定要素、某一领域或者某一问题或者对案件全部内容进行分析。案例教学法使学生更直接的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行思考和判断。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能够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思考,这样能够帮助他们深刻体验人与人之间的微妙关系,而法律职业道德所涉及的正是法律职业活动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当事人等不同角色的伦理关系。学生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在解决道德两难问题时,更能深刻的领会到法律职业中的伦理道德,从而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格。

3.诊所教学法

诊所教学法产生于 20 世纪 20 年代末的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院,首创人是约翰?布莱维。诊所教学法是模仿医疗诊所展开法律教育的一种形式,这种教学以学生为主导,以法律援助为手段,以培养与提高学生思考能力与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

在诊所教学过程中,学生可以直接扮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直接体验法律人在职业过程中需要面对的各种职业道德问题,体验他人之间的人际关系和法律诊所与法律机关之间以及其他法律人员的协作共处,尤其是法律职业协作的体验,这些能帮助学生找到解决日常实际问题的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主动思考和学习,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且这样生动真实的经历,会让学生更加深刻的体会到法律实践过程中复杂的职业道德问题,及时发现自身的优缺点以及学习中的问题和不足,同时还可以促进学生对未来法律工作中职业道德的反省和思考,为他们日后面对这样的职业道德问题提供有效的经验积累,从而达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的。

法学专业缺点范文第3篇

Abstract: The Institute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School legal science specialized must jump out traditional the educational pattern, sets up one brand-new characteristic education philosophy. And an important link is strengthens the legal science teaching practice the innovation, raises has the Institute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School legal science characteristic, serves in the socialism new countryside new legal training.

关键词:法学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Key words:the law of speciality;inaugurate person with ability; training Model

作者简介:周燕(1963――),女,河北保定人,硕士,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基金项目: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课题,课题编号:06020441

一、前言

高等农业院校与农村有着天然的联系,农民对现实法律实践的实际体验,有赖于农业院校法学的教育与法律的实践。因此,农业院校的法学教育和实践要立足于“三农”、服务于“三农”,只有这样才能建立有农业特色的法律实践教学体系。首先,作为农业院校所设置的法学专业既要体现学科背景,又要体现办学特色――即培养出有农业院校法学特色、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创新法律人才,为了要实现这一目标,应当重构创新实践教学体系。法学属于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创新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更有利于训练法律专业应用能力,因而也是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手段所以应该彻底改变传统教育模式下实践教学处于从属地位的状况。

二、对现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

现行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基本上是“专才教育”、“书本教育”模式,加上专业设置口径过窄等问题,注重对学生进行书本知识的传,而忽视综合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这种培养模式难以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现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人才培养目标单一: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基本定位在“高级专门人才”上,培养目标较为单一,这种培养模式导致专业设置没有特色,造就的是“唯书”、“唯上”的“学习尖子”,难以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学生在择业上将受到极大的限制。

2.教学手段和方法陈旧:我国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法学教育以讲解法理论和注释法律条文为主。教师普遍使用着填鸭式的讲授方法,学生缺乏自己的独立思考和见解,而法学理论又过于抽象,学生不易理解消化。这种灌输式教学方法和纯课堂教学使学生严重地脱离实践,导致学生在知识结构、思维能力和具体实践操作能力上的缺陷,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课程体系不合理:课程设计过分强调理论内容,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目的的课程很少,特别是与民商法课程内容相关的经济、管理、商贸及财务类的课程几乎是零。开设的法学课程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和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即使有实践课学习,也流于形式。这样,使现代化教学与法律职业相脱离,不能形成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教学竞争机制,学生走出学校后很难适应社会的需要。

4.考试模式死板单调:现行考试模式的主要目的是考查学生对于教科书或教师上课所讲内容的掌握程度。这种考试使得学生的视野狭窄单一,无法进行全面的观察和有深度的分析,既压抑着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发挥,又不能考查出学生的真实知识能力水平。

现行人才培养模式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壁垒和障碍,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国和科教兴国战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构建新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势在必行。

三、创新人才培养是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

法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高等院校在培养高层次法学人才的同时,还要注重培养具有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熟练掌握诉讼技巧、有较强职业道德的法律从业人员。因为法律职业是开放性的职业,僵化、呆板的教育模式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开放性、创造性思维,要采取多元的教学模式,拓宽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多角度观察问题的能力,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所谓法学创新人才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功,还要有多元的知识结构、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长期以来,传统法学教育把法学教育作为纯粹的知识传授型教育,压抑了学生的创新精神,无论是在法学教育的指导理念、培养目标,还是教学的模式、内容和方法上,都还存在很多问题,法学教育离创新教育还存在较大差距,现行法学教育并没有很好地完成创新人才的培养任务。

我们认为,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必须以法学教育宗旨的改革为前提,即法学本科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更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能力培养应提到与知识传授同等重要、甚至比它更重要的地位。法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将“法律诊所课程”、“法庭辩论课程”、“法律援助课程”等引入法学教学体系,将知识及其理解运用在情景中,从而使学生能够掌握如何将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结合,学生能够得到更多的技巧训练,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考虑和着想,使其在分析案情、收集证据、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从而真正地培养和提高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四、法学创新人才培养的教学模式

农业院校法学专业要办出自己的专业特色,必须跳出传统的教育模式,树立一种全新的特色教育观。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强化法学教学实践的创新,培养出有农业院校法学特色,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型法律人才。

1.建构与培养目标相吻合的课程设置体系。法学本科学历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只是一种专业素质教育,而是要满足社会所需要的创新型人才,也为培养法律人才作基础性的知识储备。具体而言,一是在课程设置中要注重法学专业中各课程之间的逻辑关系,符合法学内在规律要求排列各课程。二是开设可供学生选择的人文社科、农业农村甚至是自然科学的不同课程。三是可增设法律伦理、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课程。四是增加实践性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比重,目前大部分学校由于没有相应的课时分配,此方面的教学实践课不可能大范围的开展。我校学生的实践活动主要通过假期参加农村社会实践以及自己联系实习作为补充。

2.适当引进“法律诊所”教学方法。传统的教学方法主要是在传授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方面占有优势,但它存在许多缺点:重教重灌输、启发创新不足。培养法学创新人才,要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在课堂上,学生可以自由地说出自己对知识的疑问、对学术观点的看法、对问题的判断等,以此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从而活跃课堂气氛。教师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深入思考。这种教学相长、互动交流的模式,有助于学生辩证地思考法律问题。案例教学法在启发学生的思维活力和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方面却比传统的教学法要强许多,因此应把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案例教学法结合起来。新近引进的法律诊所教育却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方面比上述两种教学方法更有成效,在多个高校实行的情况来看,效果的确很好。该种教学方法对教师的要求更高,但从教学的效果来看,值得推广。

3.增加课外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农业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除了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人文社科、农业农村知识以及很高的综合能力。这种能力主要包括: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社会组织能力、语言和文字能力等,只有具备这些能力素质,学生的创造性才能得到发挥,其专业技能才能得到提高。而这些能力的培养除依靠上述各种教学活动外,还可通过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农村社会实践予以补充。学院于可以通过开设“法律援助课程”、成立“农村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了法学实践的平台,通过该中心的设立,使学生除在亲身体验中学到法律技能外,还能学会如何准备,成为更成熟的学习者。

4.改进教学的评价方法。现今大部分高校评价学生能力的手段单一,仍然采用以考试成绩评定学生能力的评估模式,闭卷考试成绩并不能全面反映学生的学习水平和实践能力,往往有些平时学习积极性高,思维活跃、分析问题能力较强的学生,闭卷考试成绩并不理想。我校采取的是: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二者按比例综合后所得出的分数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这比单纯以期末考试成绩作为评定标准要优越一些,但实际上平时成绩也不能完整地反映学生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应该建立多种评价体系,可从职业道德、人文社科、专业知识、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多方面评价。建构法学创新人才模式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从教学理念、教学活动、社会实践、教学管理等方面着手使之协调一致,更要改变传统法学教育观念,建立一种创新教育理念,使教学活动、社会实践等围绕培养目标进行,最终形成一个法学创新人才的培养模式。

总之,法学教育有其自身发展规律,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推动了高等农业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学教育必须与农村社会发展相一致。根据农村社会发展和对人才需求的变化,高等农业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确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总体目标是理性的,也是符合实际的,并将是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必须坚持的,加大法学教育改革力度,把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真正落到实处,为新农村建设培养更多的法学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聂志平.农科院校法律本科建设的几点思考[J].高等农业教育.2005(10)

法学专业缺点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司法考试;民法教学;改革

从2008年开始,在校本科生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在校期间通过司法考试的本科生就等于拿到了就业的“敲门砖”。因此,司法考试通过率影响就业率,就业率影响高校的办学声誉乃至招生指标。学界关于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作用和影响褒贬不一、喜忧参半。

作为地方院校,如何在高校林立、法学专业雨后春笋般涌现的情况下,求得生存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是每一个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努力探讨的问题。与名牌高校以及专业性政法院校相比,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在办学条件、人才培养以及生源素质等方面,无疑都处于劣势;如果一味地效仿重点大学的做法,就会缺乏特色和个性,以致使学生丧失了应有的社会竞争力。因此,地方高校必须根据自身的定位和发展目标,注重学生理论基础知识的学习,为学生未来长期的发展奠定基础,同时,更是一种以能力为本的教育,培养、训练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提高学生适应当前与未来产业发展和技术变革的创新性能力,为学生进入就业市场做好充分的准备;充分发挥地区优势,突出为地方服务,开辟自己的发展空间;应区别于重点大学,改变过分注重法律学术教育、过于注重法律学术训练,忽略法律职业训练的状况,应踏踏实实地立足地方,服务地方。如果能培养更多的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毕业生,必将对地方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起到重要作用,对学生的及时就业大有益处。

一、民法学课程在法学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试中的地位

民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律科学中,民法学是历史最悠久的法学学科,其他法学学科大多借鉴民法学的理论成果,民法学的理论成果是法理学的最重要源泉。在法学教学体系、课程设置中,民法学是最基础的专业课程。该课程以民法基本原则为基础,以民法基本制度为中心,以培养运用民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重点,为学生大学毕业后所从事的法律实务工作或者进一步深造奠定基础。

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中流传着一句话,所谓“得民法者,得司考”,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卷在整场考试中的重要性。民法的内容博大精深,在司法考试中民法的试题又往往不是考察一个知识点,而是注重对考生的民法知识的综合、体系化的考察,尤其是案例分析题,涉及不同的知识点的综合运用。因此,首先应当对民法的体系有较全面的把握,理解民法的各项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其联系,尤其是民法总则对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作用以及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之间的联系;其次,应当准确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能够运用这些概念和理论对各类民事行为的性质及其所形成的关系进行准确的分析;最后,通过以上内容的全面掌握,应当学会综合运用民法的具体规定和基本理论对于民事案例进行分析并能够得出有依据的结论。

二、民法学在法学教育中和司法考试中的区别

司法考试是国家选拔法律专业人才的一个基本途径,鉴于我国目前法律专业人才还相对匱乏的情况,司法考试较为重视考察考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对于考生的法律理论的要求尚不太高。这不仅体现在司法考试的重点是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而且在考题的设计上注重的是考生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因此,许多考生把复习的重点放在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记忆上,甚至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有一本法律汇编就可以应付司法考试了。但是,以这样的态度来准备司法考试,尤其是司法考试的民法部分,是极端错误的。

民法作为实体法,当然具有实用性,实践中的各种民事关系的规制都要依靠民法。司法考试试题中无论是选择题还是案例分析题,大都是根据实际生活的实例提炼出来的,这就需要考生熟悉和理解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学会在解决一个具体问题或者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时能够以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为依据。这里还要特別指出的是,有些单行法的法律条文比较原则、粗放,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则相对比较具体、细微,因此司法考试的许多题目都是针对民事司法解释的。准确理解这些司法解释,适当地对其基本、重要的内容进行记忆,都是非常必要的。

民法作为实体法,又具有强烈的理论性。民法规则不是一些简单的实用规则,每一规则的背后都有着深邃的理论基础。如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这些基本理论,不仅对民法的制定有指导作用,而且对民法规则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有重要的意义。在司法考试中,不仅许多试题是直接根据民法的法理进行命题,而且在选择题的选项、案例分析题的设问的设计上很多都是以民法法理为依据的。民法的基本理论是考生选定正确选项、排除干扰选项以及正确、简洁地分析案例的基础。因此,对于民法部分的考前准备,仅仅有对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字面理解、泛泛了解是不够的。还必须对民法的基本理论有一个全面、充分的掌握,在熟悉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明了其背后隐含的法理。这两者都要兼顾,偏执任何一方都不能取得好的成绩。

在正确处理理论与实务的关系问题上还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一个受过法律本科教育的考生来讲,其对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的掌握基础较好,可以将复习的精力主要放在对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熟悉上。而对于一个没有受过法律本科教育的考生而言,即使其以后取得了法律的硕士,甚至是博士学位,在准备司法考试的民法部分时,也应当以较多的时间加强对民法的基本理论的复习。

三、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 国家司法考试引领着大学法学教育克服其理论脱离实践的缺点

纵观我国现行法学教育体制,会发现其内容设计与表现形式等方面都长期存在与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之目标相脱节之处,法学教育本身远远落后于法律职业的时代要求,也与司法考试的要求多有不协调乃至格格不入之处。大学法学院所传授的知识与法律职业的需求相脱节,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执业技能也成为法学院忽视的对象。就目前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内容而言:存在侧重于抽象理论知识灌输而轻司法实务知识讲授的明显倾向。我国法学教育偏偏过于忽视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尽管近年来的多项改革措施的推行使得状况有所改变,但本科法学课堂教育流于纯粹理论知识的灌输

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的改观,法律实务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技能方面的能力培养在多数大学法学课堂教育中仍付之阙如。长此以往,以至于“受过法律训练的学生不知道怎么去找法律,不知道法学词典和法律百科全书。不知道某门学科重要的前辈法学家的著作,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如何形成共同的法言法语?”更有实务界人士尖锐地抱怨:“现在的法科毕业生多是次品。”而在司法考试的指引下,法学教育要逐渐克服理论脱离实践的现象。在民法学课程中,体现更为明显。结合真实的案例,分析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传授学生如何分析案情,如何运用民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如何做出正确的裁决,无疑是学生学习法学的良好方法之一;民法就在我们身边,我们也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生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设置法律咨询,进行社会调查,实施法律援助,都是学以致用,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2 国家司法考试引领着大学法学教育教学内容的完善和教学方法的改进

如前文所述,司法考试的考点,重心在于现行法律制度与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在这个考察目标之上,大学民法教学的目标与之有相互重合之处。这种重合,构成了大学民法教学有可能作出适应于司法考试之要求的基础。

司法考试的实行是一个制度事实,它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带来了契机。面对统一司法考试的挑战,法学教育必须及时应对,实现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结构重整,主要包括课程结构和教学方法两方面。首先要解决课程结构的问题,只有在正确的课程结构的引导下,从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等方面人手,全面调整法学本科教育观念,才能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突破。

(二)负面影响

1 “应试考试”教育冲击法学本科教育

在校的法学专业本科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其考试时间是在大学四年级的第一学期,而在这之前,为了准备复习司法考试。有的学生甚至从一年前就开始准备考试,另外,再结合各个地方院校课程设置,大学一年级、二年级主要是公共课的学习时间,进入大学二年级、三年级才进入法学的专业课程的开设和学习,这无疑是重要的宝贵的学习阶段,对于培养学生法学的学习习惯和法学的逻辑思维能力以及慢慢积累的法律素养都是至关重要的,但是这时为了准备考试,学生把主要的注意力和精力都转移到了考试上面,为了应试,反而忽略了法学基本理论的内涵,缺乏理论的系统、深入理解和掌握。针对民法学这门课程而言,体现得尤为明显,民法理论博大精深,其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脉络,在加之,我国民法的有些理论吸收了其他法系的内容,但在我国适用时又有所修改,其中原因,如果不结合历史背景和制度根源,是不能够透彻了解的,但是学生急于应对考试。学习的重点、难点即以司法考试的真题为指挥棒,偏离了民法学习的方向,进而直接影响法学的本科教育。

2 影响学生的就业

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是客观存在的,在某网络进行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调查问卷中显示:问题1:司法考试通过率的高低是否证明大学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高低,回答“是”的占55.1%;问题2:通过司法考试与否,对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就业情况,回答“影响很大”的占72.9%;问题3:司法考试通过率高低对大学法学专业的声誉,回答“影响很大”的占71.4%;问题4:衡量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最重要的客观指标,回答“司法考试通过率”的占68.1%,回答“研究生考试升学率”的占31.8%;问题5:法学本科教育最主要应该培养学生什么能力,回答“法律应用能力”的占76.3%,回答“理论研究能力”的占23.6%;问题6: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应否考虑司法考试因素,回答“应考虑”的占79.5%。从这份调查数据中,我们已经清晰看出,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教育带来的强烈冲击,我们不仅不能回避,更应积极地应对。

四、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民法学的教学改革

(一)新形势下民法学课程的新特点

1 民法领域新法不断出台加重教学任务

民法学本身体系庞大,内容丰富,传统理论的讲授就已经占据了大量课时,一般要进行两个学期的讲授才能完成民法的课程。这无论是对教师还是对于刚刚接触法学不久的学生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加之近几年《物权法》、《侵权法(草案)》等民法领域的重要法律相继出台,《专利法》大幅修改,这些内容都成为司法考试中的新增重点、难点,所占分值都很大,这种情势也给民法教学带来了挑战。怎样调整教学计划,将新增内容融人到民法教学当中,使学生能够充分理解消化,进而有助于其在司法考试中运用这些理论,同时又兼顾传统民法理论的传承是所有民法学教师共同面,临的问题。

2 民法学的教学体系及模式需推陈出新

民法的“博大精深”就在于其理论体系的完整性。民法理论的学习也罢,民法理论的考试也罢,其实都离不开构成其完美体系的那些基本要素,即通常我们所谓的理论要点。在司法考试中,往往功利性很强,仅仅将当年的考试作为重点来讲授和学习就会违背民法的精神,这样不仅不利于学生对民法学的整体掌握,也不利于他们对实务的处理。从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可以看出,对考生理论素养的考察越来越多,因此法学本科的教育必须为学生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这就要求我们的教学不能像司法考试培训那样偏重重点,而耍体系完整。传统的法学院往往在教学模式上也很传统,虽然借助现代教学辅助手段,但是仍然显得陈旧。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地方院系民法学教学的改革

地方院校,应立足于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特色的法学专业发展目标,虽然说,司法考试不能作为衡量法学教育的唯一指标,但是它确是目前可以直接量化的参考指标,进而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就业率,学校的声誉和学校的发展。所以地方院校,不能忽视司法考试的导向作用。另外,高校本科法学教育不能唯“司法考试”是瞻,一方面,民法教学在司法考试面前必须保持其独立性,不能围绕着司法考试转,使民法课堂变成司法考试培训班;在国家司法考试的背景下所进行的法学本科教育改革要坚持自身固有的学科要求和特定的发展规律,而不能完全地附和国家司法考试,因为这两者的目标和功能存在不同;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着重考虑到学生对司法考试的实际需要,抓住国家司法考试带来的积极影响而加快自身改革,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

由此出发,大学民法教学,尤其是大学民法本科教学,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乃至改革,以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

1 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改革教学方法,丰富教学手段。法律,法律问题,法律分析和辩正的学习成为法律课的核心。因此,法学教学改革后集中于学生洞察力的增强,提高学生自身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在民主现代社会里作为管理工具的作用。在现行的法学教育方法中,老师是教育的组织者,学生是被动接受的对象,老师的观点是唯一的正确标准。学生很少会形成自己的观点,他们习惯于服从老师讲述的答案,而不去考虑标准的多样性和现实生活的丰富性和变化性;他们习惯于被动的思考而不是主动的思考,习惯于寻找“标准答案”,而不会想到所谓的“标准答案”并不存在。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优秀的教学方法,如诊所式法律教育,它强调以学生为中心,要求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老师讲述的案例,要求学生将案件事实始终结合有关法律条文和原理来寻找答案。为了使学生真正能够开动脑筋发挥主角的作用,老师也要采用启发式、引导式、提问式的方法组织教学而不能简单地给学生一个标准答案,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进学生创造性法律思维与能力的培养,使学生不但掌握从法律角度观察问题的方法和特有的法律推理技巧。而且还养成及时吸收新知识的灵活反应能力、获取新知识的大胆探索的能力和创造性、多思路地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应对将来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复杂问题。

2 强化对民法概念、原理、制度的精确性讲解

传统的大学民法教学,以民法的概念、原理和制度作为基本的教学内容,司法考试的民法部分试题,同样也是以此作为考察的对象。因此,对于民法的概念、原理和制度而言,大学民法教学与司法考试在对象上,是相互重合的。然而,作为一种“考试”,由此性质所决定,司法考试对于民法概念、原理和制度的考察,更侧重于对考生知识掌握上的精确性要求。为了实现这一考察目标,司法考试的题目往往大量使用相近概念、原理的辨析、法律条文的“关键词”考察等方式,尽可能做到考察对象的细致化与精确化。

3 注重对司法解释的讲解

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司法解释居于重要地位。与民事法律相比较,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内容更为具体、细致,操作性更强,因而也更为司法考试所关注。对于大学本科民法教学来讲,如果培养学生的民法实务能力,仍然是教学工作的目标之一,那么对于司法解释内容的介绍及其适用方式的讲解,就应当成为教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在现行大学教学体制下,教师的授课内容,基本上以教材为基础;而由于篇幅和体例的约束,大学本科教材在阐释概念、原理、理论和学说之外,对于“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部分,往往仅列举最为基础性的法律规定,而对于以此为基础而详尽展开的司法解释的内容,则无力涉及。因此,在以教材为蓝本而设计的本科教学内容,对于我国民法规定的介绍,通常也局限在基础性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而鲜有提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由此所导致的结果,不仅在于系统学过民法的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在应对司法考试时,对于考试中所涉及的大量司法解释的内容仍然感到陌生,而且在他们专业实习之中和就业之后,在知识储备上也无法直接胜任法律实务工作的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的法制建设正在稳步推进。社会的发展要求整个社会的教育水平也要随之不断提高,其中当然包括法学本科教育。厘清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教育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我们更要保持清醒,客观应对,在坚持改革基础上,努力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周详、齐文远,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合理性一一以司法考试刑法卷为例[j],法学,2009,(4),

[2]谭世贵,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改革与协调[j],法治论坛,2008,(2)。

[3]李晓春,地方院校本科法学教育若干问题研究[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5):105—108

[4]潘剑锋,论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j],法学评论,2003,(2),

[5]潘剑锋,陈杭乎,再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关系[j],法律适用,2008,(1),

法学专业缺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教学模式;多媒体技术;多媒体教学模式

一、教学模式理论分析及实践应用

随着现代教育学理论的深入发展,教学模式的分类也日益细致。

首先,根据教学主体在参与教学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程度,可以把教学模式分为三种:学生主动型、教师主动型、师生互动型。其中,学生主动型教学模式一直是教育实践所追求的最高目标,因为在这种模式下,每个学生都能根据各自的需要和能力,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运用各种教学媒体,进行兴趣学习、实践学习、创造性学习和个别学习。甚至有的理论认为所谓“主体性学习模式”就仅指此模式。但是,绝对的学生主动型模式很难规模性地开展,原因有三:①应用这种模式,需要学生都具备很强的学习欲望和学习能力,而实际情况则是学生的学习素养参差不齐,难以保证教学目标顺利完成;②应用此模式,必须有完善的教学辅件作保证,否则难以有效组织教学,这就需要教育成本的高投入和高效率运转;但是,资金短缺、教学硬件不能配套、教学机构功能紊乱是当前各个学校的通病。③灵活开放的教育体制,是开展该模式的外在环境保证,而目前以学历为标准、以集中教学为常规组织形式的应试教育体制极大地限制了它的规模性开展。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是现阶段普遍采取的一种形式,其最大的优点是能顺应目前的教育体制,经济有效地组织教学,保证教学目标的实现。但是,这种教学模式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忽略了教学活动中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忽略了教学对象个体性的差异,容易产生僵硬呆板的学习气氛,影响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师生互动型教学模式正好能够弥补前两种教学模式的缺点,并且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因此值得推广。

其次,教学模式也可以根据教学方法的不同分为多种类型。因材施教的个别教学和统一集中的集体教学,就是一种以组织教学方式为标准的分类方法;也可以以实施教学的具体方式分为教师讲授型、学生讨论型、问答解疑型、实践型等多种。各种教学方法没有优劣之分,关键在于如何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选择一种或多种教学方法,以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这一点已经是教育界的共识,也是教育制度改革所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

另外,教学媒体也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的好坏,这一表现在现代教育中更加突出。传统教育媒体常常被狭义地认定为课本、讲义、黑板、粉笔。随着现代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教育媒体的种类也不断地扩大。如实践教学环境本身也是一种教学媒体。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媒体技术的发展,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多媒体教学。这种教学模式的特点就在于:①音频、视频技术的应用,可以模拟教学环境,全面刺激教学对象接受教学内容,进行创造性学习;②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可以方便地采取互动型、开放式教学模式;③网络技术的应用,可以突破地理位置和教学资源配置的限制。因此,研究开发和应用多媒体技术教学模式,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法学学科的教学特点和与其相适应的教学模式

法学是一门社会性学科,也是一门实践性学科。所以,必须在教学中突出其学科特点。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教学目标中占有同样的比重。正如法学专业高等教育培养目标所指出的,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素养是受高等教育者区别于一般法律工作者的主要特点之一。因此,法学理论知识就成为主要教学内容之一。而法学理论与其他相关社会学科理论一样,其本身也学派纷立,学习起来有一定难度。实践中对此最常采用的教学模式就是以教师为主导的课堂讲授型。经证明,该模式确实有较好的教学效果。但是,其消极后果也不可避免,如:被动地接受学习,容易使教师的学术观点对学生产生先入为主的影响;教学过程较为枯燥等等。法律是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所以理论必须与实际问题相结合,才能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对此,采用以学生为主导的实践型教育模式是一种最为有效的途径。然而在目前的教学体制下,实践型教学阶段往往和其他教学阶段在时间上隔裂,而且,由于教育经费的紧缺和司法机构的设置限制,使其难以保证应有的教学效果。

2.案例教学在法学教学模式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使理论与实践能够更加紧密地结合,并且增强对理论知识的具体认识,在教学活动中逐渐锻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在课堂教学中增加案例讲解、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的内容,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案例教学中,如何选择恰当的案例,如何准确地表述案例发生的背景是关键所在。通常这一工作常常是由教师根据自己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能力来完成的,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在现实社会中,具体的案例往往由于适用的法律不同、审理的机构不同、主裁人员的法学素养不同,其裁决结果也会不同。如何引导学生对具体案件采取最合理的法律操作、对不同裁决结果进行最恰当的法学价值判断,才是案例教学的目标。这就需要在教学中做到师生能够相互交流,各自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对基于自己的观点产生的法律后果有足够的认识。要做到这一点,在目前的教学条件下确实有很大的困难。

3.教学资源缺乏是目前困扰法学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作为一门基础性社会学科,法学课程不但在法学专业教育中设置,也普遍地在其他相关专业中设置,如经济学、社会学乃至一些工科专业。除非在综合性大学,通常专科院校的法学师资力量都比较薄弱。如何合理配置教学资源,结合相关专业特点,保证教学质量,就成为基础性法学教学的关键所在。即便在法学专业院校中,师资力量也差距较大,学术流派各有所重,信息渠道各不相同。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各院校、各学科画地为牢,各自为政,造成了教学资源相对紧缺的局面,严重阻碍了法学教育的良性发展。加强学术交流,特别是加强校际同专业学术交流,对促进学术发展、保证教学效果有很大的作用。同时,跨专业的横向学术合作,教学机构和实际工作部门的纵向合作,都有较大的实际意义。尽管目前这样的交流合作也逐渐多了起来,但基于交流形式和合作基础的限制,还远不能与现实需要相适应。

三、多媒体教学技术是解决目前法学教学中出现的上述问题的最好办法

从前面对多媒体教学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其优点正好弥补了目前法学教育中出现的各种冲突和不足。作为一种媒体技术,其承载传输的信息形式是多种类的,覆盖了教学系统的各种要素,具有全面性和形象性;它提供了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各项工作、各个环节和各种要素信息之间联系的信息通道,具有多向性和交互性。因此,可以通过应用多媒体教学模式,在法学教学中,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在不同的教学环节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充分地形象地模拟、创造教学环境,组织学生采用多种有效的教学方法,以最经济、最直接的方式完成教学目标。如通过网络,将校园课堂和法院审判庭联接起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通过网络,学生可以搜集相关法学资料并参加讨论,实现互动开放式教学。

现在,多媒体教学模式已经向智能化、全球化、多样化等方向发展。特别是多媒体辅助教学软件(CAI)的开发和应用在迅速发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法学教学 CAI 在实际开发和应用中,也存在着一些显著的问题:①大量的课件表现为讲授式课件,是对传统课堂教学的一种直接照搬,尽管可能实现教学资源配置,但是没有表现出多媒体教学应有的互动式、交互性和现实模拟性等优势特征;②课件的开发也往往是各自为政,缺乏合作,质量良莠不齐;③多媒体教学模式的开展,缺少相配套的基础硬件的保证,如校园网络建设滞后、计算机配置数量与教学需要不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