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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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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处罚措施

工程质量处罚措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创新途径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众所周知,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仍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监管体制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论述了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的发展现状,分析了当前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创新发展工作思路来应对新形势挑战的想法,以供同行们商榷。

二、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 1949 年至 1957 年,当时没有统一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质量主要由施工单位自行控制;第二阶段从 1958 年至上世纪 80 年代中期,施工单位逐步建立了自检和互检制度,建设单位参与到工程质量验收中;第三阶段从上世纪 80 年代中期至今,国务院颁发 《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形成了工程质量政府强制监督的局面。国家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20 多年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多重因素相互影响,监管体制中仍存在待需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 相关政策和法规还不完善

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由于政策和法规不够健全,变动周期短,变动范围大,缺乏连续性。一是监督管理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于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差别较大,缺乏适度可行的处罚依据。二是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由于相应的新规范和新标准还未出台,使得质量监督标准没有及时跟上形势的变化。三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建设和施工企业变动性和流动性增强,缺乏有效措施,质量责任难以追究。

因此,在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时,一是受上位法调节约束的限制,无法按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条款的要求;二是由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部令的法律效力相对较低,处罚力度不够。《产品质量法》和《办法》对检测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如表 1 所示。

表 1 《产品质量法》和《办法》对检测违规行为处罚规定的比较

由表 1 可以看出:1)《产品质量法》中的处罚,更侧重于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行为以及检测的结果,而《办法》的处罚,则重点关注检测机构资质的管理。2)《产品质量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检测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分别相当于《办法》的 3~5 倍和 15~20 倍。3)除经济处罚外,《产品质量法》明确,可以撤消检验机构资格;而《办法》则只是责令改正和惩治,监管力度明显不如前者。

(二)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定位不明确

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监督内容、监督方式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监督工作有时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混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自己履行,也可以委托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机构的行政职能不完整,仅有质量监督的执法检查权,而没有行政处罚权,造成发现问题时只能采取停工整改等少数措施,执法无威慑力。经走访调查交通、铁道、水利等其他行业的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部门,了解其相关的管理规定,并将调研的情况与建设行业的检测管理方法进行比较(具体如表2所示)。通过调研对建设部管理的各类责任主体的资质审批和管理进行了比较,具体如表3所示。

表2各行业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管理的

表 3 建设部对各类责任主体资质管理的比较

由表2、3可以得出几点启示:

1、积极、稳妥地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制度的改革,对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十分必要。

2、合理有效地建立和利用工程检测资源,是当前工程质量管理的客观要求。

3、长期以来,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模式是按行政区划的方式分级设置的,分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等,但是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的现状,如果在推进检测机构改革过程中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过于放手和缺位,没有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手段和引导政策,会使实际市场的运作效果与改革初衷相悖。因此,在现阶段,政府出台的推动检测机构改革的各项政策,首先应保证在现阶段建立一个适合检测市场的基础秩序,应有效地加强检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引导检测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促进检测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社会化、市场化的建设,才能保证整个行业稳步健康的发展。

(三)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形式单一

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形式单一,没有充分运用市场手段保证工程质量。主要采取巡回监督的方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罚的单一模式。特别是由于信用制度等一些有效保证工程质量的市场手段没有完全建立和运用,造成建设、施工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对政府的依赖性强,缺乏提高质量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四) 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主要表现在人员素质不高、行为不规范、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格等四个方面。现有质监人员的素质,人才结构有缺陷,高级职称人员偏少,新进人员缺乏施工现场的实际工作经验,大多数人并未发挥出与其学历相适应的作用。质监在技术上的专业性尚未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有的专业不对口,存在专业结构配备不齐,专业人才青黄不接的现象。

三、实现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创新途径

当前,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城镇化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针对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积极应对,不断创新和发展,改进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一)建立一套“建设主体自控,经济手段制约,政府加强监管,社会舆论监督”的体制,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1、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规和标准

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是我们执法的依据。当务之急就是要进一步完善法规,规范标准,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体系,提高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轨道。一是加强法制建设,为工程质量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二是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编制建筑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指南。三是明确了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受到的处罚。

2、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在当前的条件下,需要通过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企业的行为,有利于保障国家和人民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职能,完善有关政策和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提高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才能确保监督机构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督和管理工作,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入良性循环。

3、改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形式

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建筑市场管理还不完善,通过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是更好的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措施。但是,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思路有必要进行调整,改变过去单纯用抽查和处罚的办法,更多的运用市场化的手段,以市场为导向,加以引导。因此,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必须在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运用市场化的手段和方式进行引导,通过市场化手段来制约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

4、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队伍建设

要建设一支善于学习、乐于奉献、廉洁高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队伍,更好地适应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一是要完善岗位责任制度、监督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努力增强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能力,要提高监督执法能力。二是要加强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培训,严格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资格认定。三是不断完善质量监督手段,增加检测设备,改变过去传统的的检查方法,加大科技含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水平。

5、推行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

要积极推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便于实施工程质量行为全过程的监督。首先,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站,实现市联网制度,监督任务网上下载,监督档案电脑贮存,整改指令全部联网,规范标准随时查阅,采用网上报监、投诉、备案等办公手段,提高了办事效率。

(二)加强工程质量技术管理,是新阶段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我们还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位准确、职责明确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定位就是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监管职能在工程质量管理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真正把好工程质量关的有效措施。因此,必须加大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发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质量监督技术是工程技术的一个专业化的内容,是我们质量监督工作内容中的工作方法、工作技能的具体化。所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实就是一项技术管理,而承担这项下工作的人员就应该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切实的履行好工作职责能够自觉、准确的贯彻执行。要从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规程、规范、标准的培训人手,提高监督人员业务素质。

2、 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完善技术管理工作制度

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必须按规定严厉查处建立健全质量技术管理控制机制,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内部控制标准,使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在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技术水平,要科学把握和遵循工程质景监督技术管理工作规律;针对工程质量监督中的薄弱环节,加强技术管理工作制度建设。

3、 通过树立技术权威,不断增强执法权威性

我们如何创造权威,只要我们工作职责履行的好,技术权威性高.我们的执法权威自然而然的就能得到增强要想树立权威,我们首先要不断的加强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面对各种新知识、新事物的层出不穷,需要我们去了解、去认识;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需要我们去把握、去解决。要继续分阶段、分层次地抓好培训工作,并能够自觉、准确的贯彻执行。要从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规程、规范、标准的培训人手,提高监督人员业务素质。

4、创新技术监管手段

我们要加快发展工程质量监督系统信息化建设,确保准确、及时、高效地提供信息服务,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要逐步健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制度,提升工程质量监管的水平和工作效率。

5、提高技术工作质量,确保验收资料的准确性和检洲报告的真实性

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和工程检测报告全面记录了工程质量控制的全过程,是明确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使工程质量具有溯源性的重要手段,是认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进一步强化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质量检测行为,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报告等不良行为,真正做到重要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直接进人数据系统,减少人为因素,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6、依靠科技进步,治理工程质量通病

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过程中技术措施的研究,依靠科技进步,针对目前影响工程质量的技术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攻关,要有所前进。要采取举办专题讲座,优化治理措施,列入巡点,强化工程监控,召开现场观摩会,采用现代技术,组织技术攻关等措施,通过工程质量过程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把关等手段,治理工程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7、加强监督档案的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质监事业发展的历史记录.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是质量终生责任制中极其重要的全过程的详实记录.是工程质量优劣与建设、施工、监管单位在建设施工、监管过程和质量监督中间检查、质量评定、工程缺陷责任期及竣工验收的重要资料。

逐渐实现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化

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化程度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如何做好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需要从这些方面来深入:

(1)工程报建制度以工程报建制度为依据,严格依照程序来办事。无数事例证明,建筑市场管理若要做好,必须要先搞好工程报建制度;否则,建筑工程依然是情况不明、底数不清,久而久之造成管理上的缺陷。

(2)招标制度坚持推行招标制度,始终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制度一定要严格执行,招标要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来开展,充分体现其公平、公开、公正、择优、有信誉的招标原则。

(3)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针对已经批下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监理。

参考文献

[1]宋延涛.质量监督人员工作手册[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9

[2]卢铁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南[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6

工程质量处罚措施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

第九条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并抄报水利部。

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第十一条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第九条所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空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六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站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七条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第十八条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

(二)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三)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四)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费用暂由项目法人垫付,待查清责任后,由责任方负担。

第五章工程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第六章事故处罚

第三十条对工程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流域机构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权限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特大质量事故和降低或吊销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的处罚,由水利部或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进行通报批评、调整项目法人;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水利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监理从业资格、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并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监督不到位或只收费不监督的质量监督单位处以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重新组建质量监督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质量监督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隐情不报或阻碍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不按本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因设备质量引发的质量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工程质量处罚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 , 质量监督,管理要点

【 abstract 】 quality supervision mechanism should be aimed a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defects, take the improvement of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level, prevent quality accident. In this paper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analyzing the present situation, proposed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key points.

【 key words 】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guidelines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质量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是工程建设中政府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质量管理职能的主要体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作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现阶段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缺陷,采取改进的质量监督管理措施,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现状分析

1、相关政策和法规还不完善

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由于政策和法规不够健全,变动周期短,变动范围大,缺乏连续性。一是监督管理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于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差别较大,缺乏适度可行的处罚依据。二是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由于相应的新规范和新标准还未出台,使得质量监督标准没有及时跟上形势的变化。三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建设和施工企业变动性和流动性增强,缺乏有效措施,质量责任难以追究。

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定位不明确

质量监督站的性质、监督内容、监督方式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监督工作有时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混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自己履行,也可以委托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站执行。质量监督站究竟是行政执法单位还是专业技术部门,监督人员是政府雇员还是专业技术执业人员。监督机构的行政职能不完整,仅有质量监督的执法检查权,而没有行政处罚权,造成发现问题时只能采取停工整改等少数措施,执法无威慑力。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性质与地位不能准确定位,造成了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不统一,监管效率不高。

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形式单一

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形式单一,没有充分运用市场手段保证工程质量。主要采取巡回监督的方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罚的模式单一。特别是由于信用制度等一些有效保证工程质量的市场手段没有完全建立和运用,造成建设、施工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对政府的依赖性强,缺乏提高质量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4、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主要表现在人员素质不高、行为不规范、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格等四个方面。现有质监人员的素质,人才结构有缺陷,高级职称人员偏少,新进人员缺乏施工现场的实际工作经验,大多数人并未发挥出与其学历相适应的作用。质监在技术上的专业性尚未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有的专业不对口,存在专业结构配备不齐,专业人才青黄不接的现象。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点

1、规范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各方共同活动的结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必须严格规范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尤其是建设单位,有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权力,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属于主导地位,如果建设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客观上处于从属地位的其他责任主体单位往往选择服从而放弃了原则。为确保工程整体质量,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首先规范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1)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违法肢解分包、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使用未经审批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的行为严格监督,严肃查处。

(2)对建设单位违反其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入不良记录,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人员到位且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严格按图纸和相关规范规程施工,按规定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对其选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以及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要责令整改,必要时要进行处罚。

2、严格监督施工图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

(1)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时,无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不予办理。

(2)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以及建筑节能的重大设计修改变更和技术处理方案,必须重新报审。未经审查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

通过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可使勘察、设计质量有保证,确保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从源头上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

3、规范见证取样检测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为保证试样真实可靠,材料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严格检查见证取样检测的有关资料。

(1)明确见证取样检测的范围: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还有用户敏感且直接影响使用效果的材料。如:用于承重的混凝土试件、砌筑砂桨试块、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砖和小型砌块、水泥、掺加剂和防水材料等。取样数量不少于规定检测数量的30%。

(2)确保见证取样检测的程序: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见证取样检测备案书”报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工程施工中,见证人员对试样的采样、留置以及送检要全程见证,并如实填写见证记录。

(3)不定期抽查见证取样检测的执行情况,核查见证记录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对违反见证取样检测有关规定的要下发问题处理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4、加强施工过程监督检测

监督检查中要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科学定量分析其内在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工程结构安全。

(1)配置钢筋扫描仪,数字显示式回弹仪、混凝土快速测定仪、激光测距仪等结构质量检测设备。特点是快速、准确、智能、便携,非常适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确定工程监督检测范围、监督检测程序,监督检测内容,监督检测抽样方法及数量、监督检测记录及报告形式、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处理方案等。

(3)用科学数据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判定,实现由人工定性判断向仪器定量检测的转化,维护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通过加强监督检测,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的过程控制。

5、严格竣工验收监督,把好备案和交付使用关

(1)严格审查竣工验收条件:审阅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和施工合同,掌握工程是否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审查质量控制资料、建设单位制定的工程验收方案,审查日常监督抽样中所发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整改报告。

(2)严格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是否按所提交的工程验收方案进行验收,验收参加人员是否到位。审查工程质量,查验的工程部位要有代表性和一定的数量。通过严格竣工验收监督,可确保工程质量。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告中要明确同意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按规定到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参考文献:

[1] 黄绍波.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创新与发展[J].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10,(07) .

[2] 王元江,袁香.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综述[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18) .

工程质量处罚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强化措施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强化措施

1.1 深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改革

为保证我国现代化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强化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随着我国建筑行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显著提升,以及管理理论、相关机制的日趋完善,国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政府监督职能发生彻底转变,建筑工程验收备案工作已在全国实施。从实际应用角度而言,新型的质量监督体制目前还处在转型和完善时期,还存在内部制约监督不力,工作方式不够科学,信息传递不畅、不够准确等问题。在今后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必须创新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模式,逐步建立健全国家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监测信息体系,切实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水平,健全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另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质量监督、质量监督的学习,提高监督队伍的业务素质。

1.2 严格进场材料抽查检验保证建筑材料质量

在国内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中,对于建筑材料的质量检验始终处于相对薄弱的环节,而且是造成重大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关键性因素之一。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的质量通病往往不是由施工操作等人为因素引起的,而多数是缘于建筑材料质量不过关。在建筑材料的质量把关中,应通过多家比较后选购,必须以质量为前提条件。特别是对部分关键材料的采购,一定要经过合理、合法的招投标来进行,并保证招投标流程的规范性与公平性。另外,建筑材料进场时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按规定对材料进行见证送样复试,确保所用材料质量合格。

1.3 施工过程中实施动态质量监管

在现代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理念的指导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要逐渐改变传统的过程监管,而是要将管理的范围扩展到建筑工程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程,进而实现动态质量监管体系。为了科学、有效的控制建筑工程施工中有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在施工过程中逐步推广和实施动态质量监管是十分必要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人员应制定详细监督方案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照施工设计图纸强化对于具体施工要求和实际进展情况的了解。一旦发现建筑工程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监管人员应立刻做出相关记录通知,并且及时与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尽快解决问题,将因施工质量引发的经济损失和安全隐患控制在最低点。另外,监管人员在记录中要明确标注已经处理的问题和有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重大质量问题 。

1.4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监督管理

科学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法是有效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保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日趋完善,当今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国际经济一体化加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确实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力、有效,就必须充分实现管理手段现代化、法律法规国际化、监督行为法律化等特征,促进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 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行为不够规范,对其处罚力度不强.当前,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行为存在着许多问题。虽然在最近几年时间里政府职能部门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加大了质量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加大了对各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但是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只是委托执法,同时处罚程序过于繁琐,没有实现及时对违法违规的单位以及个人实施处罚,其必须要将违法违规现象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从而就造成了对承担责任的单位、部门的处罚手段力度不强,起不到惩戒作用。

2.2 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当成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在工程质量谁监督谁负责这个问题上,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的成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对于直接参与到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单位、部门,却置身事外,表现出一副事不关己的状态,从而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的制造者对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是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也同样是工程质量的责任者。从客观的角度而言,建筑工程的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不一致。

2.3 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工程质量监督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监督理论与经验都有所提高,但是当前仍然有部分监督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法令、条例、章程、工程质量监督规范的认识不够充分、业务水平也相对较低。还有些监督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深入不够;缺少现场施工管理经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也较弱。这些问题将会直接的影响到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与深度,从而使得政府监督的有效性与权威性变弱。

2.4 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无法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控制,建筑工程的工期长,具有多专业、多工种以及材料设备多等特点,使得传统的单一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已不能满足发展需求,单纯的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会使得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从而导致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审核检验、评定以及有效的控制。

三、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

3.1 依法进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首先,从相关法律上来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在整个建筑工程法律化中是一个不可缺少的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主要依据是法律与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要想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力度,首先要充分的考虑市场的供求条件,采取有效的决策行为和建筑工程主体质量行为以及采取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保证,以此提高工程质量。另外,还应有公正、独立的监督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性的监督执法行为。具体的说,就是对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在对建筑单位质量监督方面,应对工程建设程序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督,同时还要加强对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及竣工验收存档备案方面的监督,这对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有着重要作用。此外,建筑工程监理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对工程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方面,代表建筑单位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不断的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执行强制性的法令、条例、章程,这些都与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有着直接的关系。

3.2 加强对建筑工程责任主体的质量监督

首先,要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法律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要与本单位的资格证明、能力一致;工程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要与其承担的任务事项一致;工程项目经理要符合中标书中提出的标准要求;在建筑材料和建筑结构的配件上要有存放条件;计量器具的精确度要与要求实际相符,在材料及建筑结构的配件和购买的混凝土上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如果检验不合格,应停止使用;整体工程质量要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性;根据相关规定对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如实上报并对其认真处理;按照规定委托建筑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安排这方面的专业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另外,还应按照国家强制性的标准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确认,如果发现施工现场使用的材料、建筑结构的配件以及设备不符合标准要求,应及时的督促并与责任单位配合对其进行审查处理。

3.3 以人为本,加强人才培养和监理的作用

工程质量牵连多个因素,建筑监理单位应更好的发挥监理作用,确保施工质量的安全可靠性。建筑监理工程师应对各种因素加以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在人员培养上,要从思想素质、业务素质等各个方面全面的考虑和控制。在工程材料上,要严格的进行检查,保证工程的原材料、建筑结构的配件、成品、半成品与标准要求相符合。在工程机械方面,要根据工艺与技术要求,确认其机械设备是否选用的合理,是否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在施工方法上,应采取有效的施工方案、措施,将承包商的质量管理工作纳入到自己的控制系统之中,全面的了解质量管理的各个环节,使其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

工程质量处罚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政府角色转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研究

一、前言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特别是入世以后,我国政府的管理职能面临着巨大变革,以往守旧的管理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形式要求,政府要面对建筑领域的大规模发展的同时,又要加快自身的体制改革,在这样紧迫的形式之下,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就更加重要,以往传统的角色扮演的弊端也更加突出。

二、工程质量管理中政府扮演传统角色的弊端

1.政府在工程管理方式中的角色

在传统的工程管理中,政府都是扮演着主要角色,并牢牢把握工程建设的主动权,不但充当工程业主,工程所涉及到的设计、监理、承包等各环节都是政府掌控,个人的公司基本都是被排除在外。这种政府垄断的模式不但违背市场竞争的规律,而且也不利于工程过程中的多方监督和制约,这就限制着政府对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

2.政府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角色

政府的工程项目建设诸多问题的存在,都会对工程质量造成不利影响。尽管政府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比如质量检查实行责任制,控制建设程序等。但是这些措施都是治标而不本的,在发现问题之后进行补救,只是挽救质量的最后的办法,最根本的做法是将问题产生的根源彻底杜绝,这方面的工作,政府的差距还是很大的。

3.政府在工程管理的配套环境中的角色

良好的外部环境,对政府的管理能够起到促进作用,比如说人员的素质、金融保险市场等外部环境都能够影响到政府的管理。我国的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很低,对政府管理的研究也很少,这使得政府管理工作中的软实力无形中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此外,由于缺乏竞争的环境,金融保险市场的发展也受到限制,进而限制了政府工程管理工作的发展。

上面提到的3个角色的扮演,政府都是存在差距和不足,亟待完善。

三、角色转变的措施

1.加强法治建设

法律是国家建设的有力保证,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任何人都不能逾越国家法律之上。通过法律保证工程质量,极大地减少了工程的偷工减料现象的发生,对工程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对工程各方要加强法律宣传,普及法律意识。特别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杜绝腐败现象的产生,打造一支不被糖衣炮弹所诱惑,高风亮节、严明执法的队伍,这是工程质量的有力保证,通过这支队伍狠抓工程质量,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豆腐渣工程的产生。

2.改进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法和手段

(1)监督方法

我国的监督跟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我国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方法比较单一,而且都是事前通知,对任何工程的检查,都是事先对要检查的部位做了提前的通知,这样在做好了相关准备的前提下的检查,只是走过场的形式主义。能够起到实际效果的监督检查应该是突击性的、事先无准备的,这样才能发现工程的真实情况,实现监督的真正作用。

(2)监督手段

通常监督手段主要有三种。行政手段,是具有法律强制性,强制监督对象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经济手段是指行政手段中的经济处罚部分,法律手段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调整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上述的三种都是具有处罚性质的手段,在实际的操作中,要激励与处罚并重。激励作用主要就是鼓励建设主体自发披露自身信息,并自觉进行质量的完善,要对这种做法制定一定的鼓励政策。只有两方面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促进政府工程质量的监督。

政府监督激励与惩罚作用图

3.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在工程竣工的时候,对工程的验收符合法定程序,工程的相关证明、验收结果等情况都要形成书面报告并留档保持,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对工程进行长期的跟踪检查。

对工程的备案评价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这也是保证工程安全的主要手段,通过备案能够明确各方责任,为日后发生质量事故提供追查依据,能够有效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对备案制度要严肃对待,科学评价。

4.加强对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在重点加强政府监督的同时,还要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都要加强监督,共同维护工程质量安全。

(1)对业主的监督管理。它是市场的主体,行为对工程质量起到决定作用。在选择施工主体的时候,要监督业主选择具有较强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的施工单位,杜绝暗箱操作。

(2)对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在选择设计单位的时候,要大力审查设计单位的资质,对资质造假、证件挂靠等现象进行严厉惩罚,进而督促设计单位提升自身业务水平,重视员工培训,促进整个行业水平的提升。

(3)加强施工管理。对施工队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皮包”公司,一经发现要加重惩罚力度,保证施工队伍的技术水平过硬,进而保障工程的质量。

5.提高政府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

(1)监督机构业绩考评。对监督机构实施业绩考核,以监督项目的竣工备案优良率为主要依据。

(2)监督人员考评。对监督机构的人员整体素质、业务水平、创新能力、学习能力等多方面进行考评。

(3)监督团队的风貌考评。团队考评,就是对整个监督团队作为一个整体,考察整体的合作意识。

四、角色转变后的职能

通过政府职能的转变,把政府自身的一些行政职能转化给了社会,实现适度分权,改善了原来的垄断局面。不但促进了市场的更好发展,也促进了政府职能优化。这是政府部门由原来的被服务转向主动服务的关键。这样的适度分权,市场具有了一定的调节灵活性,也增强了各主体的主动性,原来的一些暗箱操作也变得公开化。主要的转变体现在:

(1)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政府更多地是利用一些政策手段指导市场经济活动,而不是直接参与,一改之前专制做法,更多的是提供服务。

(2)部门管理转变为行业管理,并最终向市场管理发展。这种职能的转变充分体现了与国际接轨,适应国际市场的要求,政府由台前走到了幕后。

(3)由指挥式转为服务式,这种政府职能转变也是国际化的要求体现。

五、结束语

通过政府职能的转变,使政府逐步摆脱了建设工程管理主导地位,让更多的企业充分参与,通过激烈的竞争,使建设工程的质量有了明显的改进。正是这种竞争,促使各参与单位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行业资质,对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也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政府工程质量的管理水平得到极大的提高。

参考文献:

【1】何运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现状分析与改革研究【M】.浙江工业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