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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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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保障措施

资金保障措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镇化;资金保障;完善

中图分类号:F29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3-0030-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3.06

一、城镇化建设资金保障机制的要素框架

(一)资金保障范围

新型城镇化发展模式多样化,从不同层面产生大量的资金需求,而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推进城乡一体化,实现“人的无差别发展”,则是大中小城市、小城镇以及农村新社区建设的共同目标,也是需要资金保障的核心领域。2013年末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到2020年,约1亿进城常住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和约1亿人口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需要配置大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包括交通运输、教育、医疗卫生、就业服务、保障性住房等项目,这些项目基本属于非经营或准经营性质,需要稳定持续的资金保障。至于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纯经营性项目,如改造传统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扶持中小企业以及第三产业,虽然也产生较大规模的融资需求,但本质上属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环节和内容,以市场参与为主,不宜纳入资金保障的范围。

(二)资金来源渠道

针对城镇化建设资金保障覆盖的范围,政府、银行以及社会投资者构成资金来源的三大渠道。政策性银行作为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主力军,需要提供周期长、利率低,数量庞大的开发性资金,并带动商业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加入资金供给的行列;政府作为城镇化建设的牵头者,通过财政支出保障公众尤其是“新市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受益程度;社会投资者则在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放开管制、引入竞争的前提下为城镇化建设提供资金,或直接在资本市场投资城镇化债券。

(三)资金投入结构

城镇化保障资金的投入结构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同来源资金的配置格局,即政策性信贷资金、政府财政支出与社会资金的比重结构。政策性信贷资金和政府财政投入虽然在根本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前者更强调市场业绩,后者则更注重社会公平,二者在投资方向和投入数量方面会存在一定程度的非协调性。至于社会资金对接城镇化建设,本质上属于政府与市场如何划分边界的问题,一般来说,政府在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放开管制、引入竞争的范围越广,实现资本要素市场配置的效率越高,引入的社会资金数量就越多。二是政府的财政支出中,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和居民社会保障项目的分配比例,即“硬环境”建设和“软环境”建设的均衡结构,这既是城镇化“以人为本”的目标能否实现的前提条件,也是公众是否真正受益于城镇化建设的评判标准。

(四)政策目标

构建多元可持续的城镇化建设资金保障机制,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有必要出台一系列能够充分发挥价值导向和激励作用的政策,并确定统一可行的政策目标,即实现城镇化建设与资金投入增长的良性循环。所谓良性循环,是指城镇化建设通过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一方面实现政府财政收入的内源性增长,使其供应城市公共物品和建设居民保障项目的实力不断得以提升;另一方面通过实现金融部门和社会投资者的投资预期,吸引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加入资金供应方的行列,保证外源性资金投入的持续和稳定。

(五)制度安排

于政府而言,在基础设施领域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容易遭遇资金瓶颈和产出不足的问题,使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陷入低效循环,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和放松外来资本管制,能在一定程度缓解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但也面临财政收入减少的风险。因此,来自政府的制度供给,能使基础设施领域在引入竞争、放松管制后带来的交易费用下降和社会产出的增长,远远超过维持现有垄断格局带来的财政收入上升,是构建城镇化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必不可少的环节。同样,金融监管部门也需要设计合理的制度安排,实现政策性金融提供持续稳定的城镇化资金。

二、城镇化建设资金保障机制不全的原因分析

(一)银行层面

1.政策性银行参与不足

“十二五”规划提出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的目标,而有关数据显示,2013—2015年,预算内财政收入大约为城镇化建设所需资金的20%左右①,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保障住房项目并非商业银行利益驱动的信贷项目,因而需要政策性银行提供资金保障。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政策性银行自2007年启动改革以后,与商业性银行业务领域的重叠越来越多,对准公共品建设项目的融资比例不断下降,形成城镇化建设资金的供给断层。

2.商业性银行动力不足

虽然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产生的融资需求给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商机,但也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原因在于地方平台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透明、真实委托人缺位、盈利水平低、土地财政依存度高等诸多问题,商业银行无法对贷款项目实施有效的评价与监控,风险管理难度较大。此外,2013年银监会出台《指导意见》,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控制地方平台贷款总量,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贷款发放,加大贷款清收力度,新增贷款仅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融资平台、保障性住房和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这些因素都不可避免制约了二者之间信贷关系的发生。

(二)政府层面

如上所述,政府公共财政是城镇化建设资金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关系到财政投入是否稳定持续合理,也是一项让民众真正参与社会财富创造和分配的制度安排。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财政以财政收支硬约束、财政决策民主化以及财政运作透明化为重要特征[1]。目前我国政府财政的公共化程度偏低,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以收定支”弱化

近年来,政府财政“以收定支”的硬约束呈软化趋势,“先支后收”的做法取而代之,导致政府债务积聚。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末,中央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98129.48亿元,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108859.17亿元,较2012年末分别增长4.2%和12.6%,举借主体包括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债务余额分别为40755.54亿元、30913.38亿元、17761.87亿元,从未来偿债年度看,2013年和2014年到期需偿还的分别占22.92%和21.89%,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到期需偿还的分别占17.06%、11.58%和7.79%,2018年及以后到期需偿还的占18.76%②。政府以财政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必然影响财政支出结构,譬如尽量缩减“应该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数量。此外,作为另一偿债渠道的土地财政带来强制性的城市土地重新估值,继而引发房地产市场泡沫,由老百姓承受房价上行压力,这与城镇化“以人为本”的目标显然是背道而驰。

2.民生支出重视不足

政府财政支出结构可大致划分为维持性支出、社会性支出以及经济性支出,其中,社会性支出主要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与就业、住房保障等民生项目,属于城镇化资金保障的范围。近年来,在全国公共财政支出决算中,社会性支出的数量虽呈上升趋势(见表1),但同比增长率较低,若剔除历年物价上涨指数的影响,实际增长的幅度更小。以2012年为例,除了教育支出增长基本保持平稳以外,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以及保障性住房支出的增长率均出现下降,其中保障性住房支出的变动最为明显(见图1)。相比之下,公共部门支出同比增长率虽然也不高,但在行政部门精简改革之后也没有明显减少的迹象。由于社会性支出给公众带来的受益效应最直接,若不能放在财政保障的首位,真正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民生理念,即使绝对数量有所增加,公共财政的实施效果也不明显,难以实现公众真正参与的共享性增长。

(三)市场层面

研究表明,每新增1平方公里城镇地区和每增加1个城镇人口,分别需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2.5亿元和6万元[2],对于中西部增加1亿人口的城镇化目标,依靠信贷资金和政府财政收入显然不足以覆盖如此庞大的支出,通过市场交易引入社会资金是必不可少的途径。2010年5月国务院“新36条”,不仅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同时还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从民间投资的数据来看,自2010—2012年,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量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分别为55.9%、60.3%、61.4%,但年均增速却在放缓,分别为32.5%、34.3%、24.8%①,主要原因在于民间资本投资领域的行业准入壁垒缺乏明显改善,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在实际操作中成效有限,针对垄断行业的法律体系建设整体滞后,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公正程度有待提高。

三、城镇化建设资金保障机制的完善措施

(一)创建新型开发性银行

新型开发性银行介于传统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之间,它借助国家信用,通过发行开发性金融债券筹集营运资金,服务于政府特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3],同时还强调市场业绩,不依靠额外的政府补贴,通过稳健经营实现自有资本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见图2)。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新型开发性银行主动对接各级政府,对技术、体制、现金流等方面均不符合商业银行融资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政府承诺以财政收入还本付息。新型开发性银行一方面使政府降低商业性融资的成本支出和土地财政问题,另一方面还能够带动商业金融以及其他市场力量为信用良好的政府提供融资服务。

(二)提高“财权”与“事权”匹配度

1994年分税制改革虽然明确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收入划分,但地方四级政府(省、市、县、乡)之间如何分配财政收入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与中央控制收入分配权相类似,省级政府掌握财税资源控制权,通过转移支付进行层级返还,由于财政分配规则不统一,再分配方式的选择不受限制,容易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决策过程不民主,运作情况非透明,造成的后果之一则是基层政府的收入分配既不充足也不均等,只能通过平台公司融资弥补城镇化建设的资金缺口。相关数据显示,2010年末,全国有78个市级和99个县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高于100%。因此,在民主和法治的基础上明确层级政府之间财政收入分配规则,减少各种容易产生寻租以及腐败的转移支付专项,纠正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分离状态,不仅有助于实现公众对财政收支状况的监督,解决政府债务居高不下的问题,还能有效激励基层政府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支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生改善和社会公正。

(三)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

政府在提高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与市场边界划分的问题。从表面看,是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对立,实质上是竞争与垄断的对立[4]。政府长期对公共资源的控制和民间资本行业准入的管制,既不利于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优化,也影响市场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理顺公共产品与服务投资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政府部门退出基础设施领域的直接建设,改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经营,政府除了以税收减免等形式进行“隐性投入”外,主要对交易过程如公开招标方式、工程质量、收费定价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市场竞争的公正、透明、合理。二是政府进一步开放公共服务行业,例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允许更多的私有资本加入经营。近年来社会资金在公共服务行业的准入程度有所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第三产业产生大量的消费需求,政府财政支出显然不足以应付数额庞大的经费拨款,需要吸纳社会资金组建民营或公私合营机构。值得一提的是,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与一般的企业相比,更能吸纳大学生就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政府投入就业保障方面的支出。

(四)加强政府信用建设

政府信用是一个国家和地区信用体系的基础,也是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信用的缺失,较之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更容易造成社会范围内失信行为的蔓延和信用环境的恶化。政府作为城镇化建设的主导者,其信用等级直接关系到项目融资成本和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一般而言,信用状况良好、偿债制度清晰的政府,以法人的组织形式(如平台公司)参与金融市场融资,不仅能够维护开发性金融资金安全,使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更大的能量,还能够提高融资项目的信用级别,吸引商业性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的零散资金为城镇化服务。因此,强化政府信用建设,提高项目信息透明度,以组织优势促进法人信用的增长,遏制道德风险和寻租行为,将信用建设制度化、法制化,规范整个社会各个经济体的信用行为,从而降低城镇化建设中投融资活动的成本和风险。

参考文献:

[1]卢现祥.寻找一种好制度:卢现祥制度分析文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25.

[2]李勇.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障碍因素及财税对策[J].天津行政学院,2013(5):83.

资金保障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保障措施;林业工程;建设

中图分类号:F3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632183

1 林业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一些弊端

1.1 费用不足

很多林业工程项目的资金不够导致拖慢了林业工程的建设进度。严重影响了林业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工期,同时还会给林业工程建设带来各种隐患和威胁。如此一来,不仅严重损害了地方政府的信用,还会导致基层政府长期的财政紧张,致使林业工程的规模和效益都得不到发展进步。

1.2 林业项目管理方法不到位

林业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中一直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就使得林业工程建设得不到长期的发展。大部分林业工程发包的主要方式是有行政审批下来的,没有完善的科学规范的招投标制度使得林业工程项目管理一直处在较低的水平。

1.3 林业工程计划的随意更改

有些林业部门为了眼前的利益就擅自随意更改林业工程的设计,还有一些林业施工单位会由于受固定思维模式的影响就习惯性地把施工计划更换掉;例如:缩小原来的林业工程的施工面积、把本该用来退耕还林还草的经费用来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资或用于整理土地、私自降低施工标准等等。

1.4 没有充分落实林业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政策

有些地方的林业部门对于政策的执行力和效率都存在着问题,影响了林业政策和法律的效益性和严肃性。由于经济因素的制约,退耕还林还草的工程执行起来会比较困难,有很多林业工程项目不能按时施工,导致林业工程建设缓慢,没有及时运用相关的林业政策和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林业工程的建设。

2 改善林业工程建设的保障措施

2.1 国家应加大对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力度

调整财政政策,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力度。为林业工程建设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是首要任务,首先应该扩展资金来源,如财政预算、社会资金、银行贷款等都是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相关人员应该加大专业知识的学习灵活运用这些潜在资金。其次完善资金管理模式,做好资金使用监督,减少和避免林业建设资金被挪作他用,防治个别人员借助职务之便中饱私囊。将资金的出纳、使用、监督工作由3个独立的部门来进行,确保相互制约和平衡。

2.2 全面加强对林业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制定出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林业工程建设规划。在落实规划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之前制定好的标准、施工要求来进行。同时相关部分应该做好监督验收工作,确保林业工程的顺利进行。

2.3 加强宣传力度

从正面进行积极引导、协调。林业工程的建设具有重要的长远意义,但是部分人群受眼前利益的诱惑,没有正确认识到建设林业工程对我国长远发展的重要性。因此相关部分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使用生动有趣的宣传动画或者图片提高民众觉悟,吸引民众参与林业建设和生态保护当中来,实现全民生态建设局面,从而在真正意义上为林业工程的建设提高可靠的保障。

2.4 切实落实林业政策,完善林业法律,加快推进林业工程的建设力度

立法部分应该针对我国林业大发展需求制定和完善法律措施,让林业工程建设有法可依,面对犯罪分子要执法必严;相关政府部分应该针对林业工程建设需求不断的制定政策,加大财政支出支持,如加大工程预算,降低税费标准,促进林业工程建设的发展。加速推进有关退耕还林的施工工作,对于荒山荒地要按照要求进行按期绿化。政府和林业部门要立即回收没有按期造林的区域,并进行重新造林。各地政府部门不得随意向林业企业征收不合理费用,林业企业有权拒付。

3 结语

但现阶段的林业工程建设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在实际的林业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费用不足、林业项目管理方法不到位等问题,相关政府组织和部门必须加大对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力度,做好对林业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充分落实有关的林业政策和法律,保证林业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林业工程建设更好更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资金保障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小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一、我国中小城市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

我国政府住房保障制度建立较为迟缓,但在近些年来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住房保障措施也开始呈现出多样化的局面。

1.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以政府为主导,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扶持下完成房屋的建设,并在市场中以保本微利的形式推出,优先解决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房,政府及社会都参与其中,在政府政策的指引下,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投资额也是在逐年递增。经济适用房是出售的而非租赁的,其建筑面积也应该有严格的控制。在近些年来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有扩大的迹象,这很容易使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性偏离轨道,使社会中真正住房困难的低收入者被拒之门外。

2.廉租房。政府对没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社会低收入群体,采用廉租房的形式来解决其住房问题。廉租房不同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是租赁的而不是出售的,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补贴的形式为住房困难户提供住房保障,基本只是象征性的收取租金。廉租房由于收回成本困难,所以政府方面还是有很大压力的。近些年来,社会对经济适用房的争论很大,廉租房这一住房保障措施也就更重要了,政府对廉租房的建设加大了力度,确保廉租房建设的顺利进行。

3.公共租赁房。政府为了解决城市夹心层的住房问题,提出了公共租赁房保障措施,它是以低于市场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需求者出租。公共租赁房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大学生及外来务工等人员,但对于已经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形式的群众则不包括在其中。公共租赁房一般修在离市区较远,但离城市工业区较近的地段,其目的就是考虑不仅要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还要解决处在城市夹心层的外来务工者及大学生的住房问题。

4.限价商品房。限价商品方即限价房,是指政府在限制价格和户型的基础上,通过招标确定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并向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出售。限价商品房主要是解决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及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报条件群体的住房问题。

二、我国中小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特点分析

1.保障对象的特点分析。现阶段,我国保障性住房主要针对城市中低收入群体、无能力购买商品房群体、刚毕业的大学毕业生、城市外来务工群体。对于中小城市来说,由于城市的整体规模小,且城市的总人口数量也相对较少,所以政府需要进行住房保障的群体基数不大。另外,中小城市的大部分市民就是原始住户,外来的务工者及初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都很少,并不会像大城市那样每年都有很大的增量。因此,中小城市的主要住房保障对象就是城市低收入者及城市夹心层。

2.保障方式特点分析。我国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限价房等住房保障形式。根据中小城市的住房保障对象的特点来看,只要有重点的实施其中几种方式即可,并非像大城市的保障措施具有多样性,中小城市政府应该以实施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为主要保障形式。

3.保证资金来源的特点分析。保障性住房资金主要有政府财政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国家及政府专项补助资金、廉租房租金收入等。中小城市保障性住房资金主要是政府专项补助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获取渠道不算丰富。另外,中小城市的财政收入有限,这也会影响其租房保障工作的开展。

三、中小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原则

中小城市在进行住房保障体系构建时,应该注意以下基本原则:公平有限,兼顾效率;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突出重点,注重配套扶持等。

四、中小城市住房保障体系构建

1.中小城市住房保障方式构建。中小城市在住房保障形式设计上应该考虑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结合中小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特点,重点解决社会低收入群体及夹心层的住房问题。其次,对于不符合享受廉租房政策又无力购买商品房的夹心层,政府应鼓励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最后,政府保证形式要有针对性的去做,对于中小城市建议采用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的形式,并加以其他形式作为补充。

2.中小城市保障房源的储备渠道构建。保障性房源主要有政府组织建设、委托企业修建、房地产项目配建、企业自建等。根据中小城市的住房保障工作特点,建议储备房源采用房地产项目配建及政府统一建设的形式。究其原因。首先,政府统一建设,政府修建规划简便,也便于保障性住房的储备管理,可以节约管理成本。其次,房地产项目配建相对于大城市更便于实施,也能缓解政府的资金压力。

3.中小城市保障房建设资金的筹资渠道构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开展离不开供应充足的资金,其直接影响到保障工作的覆盖面和有效性。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有政府财政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国家及政府专项补助资金、廉租房租金收入、土地出让收入提取等,其中财政资金及土地出让收入提取比较适合中小城市。中小城市在进行保障房建设资金的筹资渠道构建时也应注意几点:首先,建立起以财政拨款为主的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其次,固化提取部分土地出让收入,并将其纳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中去。最后,政府也要鼓励和开拓其他形式的筹资渠道。

4.保障性住房政策扶持构建。中小城市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扶持构建应围绕几个重点进行:首先,保障性住房用地务必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其次,确保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优先购买权。最后,建立起保障性住房储备的金融扶持政策。

参考文献:

资金保障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青年;住房问题;借鉴

一、我国青年住房问题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的农村青年进城务工、城市高校不断扩招再加上城市自身青年人口的增加,引致城市青年群体聚集。但是,青年群体工龄低、积蓄不足且有结婚住房需求,造成了巨大社会压力。严峻的社会现实要求政府尽快出台针对青年的住房保障政策。

二、俄罗斯的青年住房政策

在俄罗斯,“青年家庭”指:夫妻双方至少有一个人年龄小于35岁以及家长不超过35岁的单亲家庭。根据俄罗斯“青年家庭住房保障”标准,要求青年购房的资金由三个部分组成:青年自身、银行和政府补助(即三三制)。对于没有孩子的家庭,政府补助不低于住房均价的35%,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近45%,家庭出资20%。对于有孩子的家庭,政府补助不低于住房均价的40%。

三、德国的青年住房政策

(一)租房阶段

德国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二战后到上世纪末,大规模兴建社会福利住房,解决二战以及两德统一后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二是自上世纪末开始,大多数居民的住房问题解决,福利房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政府仍然通过控制房价、房租等手段保障低收入者的住房。

(二)租房法律

多年来,德国房价一直保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但低房价并未刺激德国人买房置业的需求。与买房相比,大多数德国人更愿意租房住。目前,德国有60%左右的居民租房,其中青年人77%左右为租房族。德国租房比例高,原因就是德国法律给予承租人近乎完美的保障。

(三)租房政策

德国政府向投资者提供无息贷款。对建设社会福利住房的投资人,无论是个人、社会团体还是企业,政府都对其进行资助,通常是向住房建设投资者提供无息住房建设贷款,该贷款偿还期可长达30年至35年。还贷期结束后,约束解除,房屋所有人可以按市场价格出租出售房屋。。

房东不得随意涨房租。德国《民法典》等多项法律对房租价格进行了强有力的管理和约束,规定房东不得随意涨房租。即使要涨到同类住房的通常水平,当事人还必须连续15个月内没涨过价,而且涨幅一般不得超过10%。根据法律,德国每个州、市及乡镇都设有独立机构,主要是根据所租房屋地理位置、交通状况、房屋建筑年份、质量及节能情况,来确定基本价格范围。而且法律明文规定,如果房东的房租超过“合理房租”20%,就构成违法行为,超过50%就构成犯罪,这就使得租房市场极为稳定。

四、借鉴

(一)俄罗斯提供的借鉴

1.加强对青年群体住房问题的关注。青年人,特别是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青年大学生,他们在社会上缺少资金,缺少关系,没有能力购买住房。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青年群体的关注;2.加快建立针对青年的住房保障机制。我们应该学习俄罗斯在青年住房保障方面的经验。在保障对象方面主张根据学历和工作性质提供保障。按照收入水平、家庭成员人数等对青年群体进行分组,针对不同层次的保障对象提供不同的住房保障措施;在保障措施上,建立多重保障措施,包括提供房屋租赁、购房补贴,实行优惠的住房贷款利率,降低青年购房首付款等;3.建立多方融资机制。在资金保障方面,实行政府、银行和青年自身三方的融资机制。政府投入资金用以补偿青年的房屋租赁和购房的部分款项,银行提供优惠利率的抵押贷款,而青年自身通过储蓄承担部分住房款项;建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二)德国提供的借鉴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尤其加强对承租人的保护;2.加强租金管理,定期公布房租指导价,明确租金最高涨幅,对不合理的租金上涨进行必要干预;3.改变观念提倡租赁住房。我国当前总体上住房需求大而供给有限。即使政府建立了对青年群体的保障机制也不足以保障每个青年都能如愿以偿。为此,社会应该加强住房观念的改变,完善和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秩序,引导广大青年群体改变住房观念,提倡租房。

总之,我国青年住房保障问题是由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制度缺陷造成的。要防患于未然,不但要重视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更要加强对青年住房问题的关注,这是我国房改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之一。

参考文献:

[1]杨瑛.借鉴德国经验加快建设以公租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J].城市发展研究,2014,21(2).

[2] 余劲,李凯.俄罗斯青年的住房保障[J].城市问题,2010(3).

[3 ]刘艳君等.土地供给在宏观调控中的传导[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1-32.

资金保障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保障措施;制约因素;黑龙江肇东

中图分类号 F32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6-0318-01

肇东市通过正确引导、积极鼓励、扶持发展等多项举措,使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成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促进了农民增收,加快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1 肇东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发展状况

肇东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先后经历自由式、自发式、自然式发展状态和过程。截至2011年末,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34个,其中,以五里明镇玉实种植专业合作社、黎明长富米业合作社为代表的省级示范社达20多家。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分为4种类型:一是种植业专业合作社,共有214个,占总量的40.1%,其中玉米专业合作社99个,水稻专业合作社61个,蔬菜专业合作社27个,绿特色专业合作社(小米、烤烟、药材等)10个。二是养殖业专业合作社,共有268个,占总量的50.2%,其中奶牛养殖合作社169个,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43个,肉鸡养殖合作社5个,蛋鸡养殖合作社10个,肉牛养殖合作社14个,水产养殖合作社22个。三是农机专业合作社,共有45个,占总量的8.43%。四是其他各业合作社。共有7个(营销和服务类),占总量的1.31%,入社农户2.6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0%以上,辐射带动农户近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60%左右[1-2]。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

肇东市坚持多领域拓宽、多层次推进、多元化发展,形成了“五大模式”:一是能人领办模式。即是“能人带头+经纪人参与+基地农户”,重点是由素质较高、组织能力较强、资金实力雄厚的各界能人组成合作组织的带动人。二是乡村干部牵头创办模式。即“乡村组织+党员干部牵头+农民群众”。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上,把握乡村干部职能转变的关键,实现政府职能向农民生产经营领域的深层介入。黎明镇长富米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就是由长富村委会牵头、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的。三是龙头企业牵动模式。即“龙头企业牵动+基地+农户”,重点是以百公里示范带为载体,以绿色食品产业大园区龙头企业为牵动,由龙头企业提供服务,基地按照企业加工需求组织生产,分别成立玉米、水稻和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42个。四是涉农部门组织创建模式。即“市联社牵头+基层供销社+农户”,利用供销社原有基础网络,形成独特的发展模式。五是场县共建模式。即“农垦+合作社+农户”,充分利用绥化农垦和平牧场的经营管理优势、技术力量优势、大型机械优势,与五站镇东安村农机合作社、五里明镇先锋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营土地467 hm2。

3 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保障措施

在合作社发展上,重点采取3项保障措施:一是提高标准,规范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标准化、高效化水平。二是健全机制,优化发展。全面推广五里明镇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收入保底、盈利分红、风险保障、权益保障”四项惠民机制,实现农民零风险入社,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惠农政策享有权和基本收益权,解放的劳动力从事二、三产业和劳务输出,实现多渠道增收。三是全程服务,保障发展。重点提供政策服务,在财政、金融、税收、土地、交通、工商管理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扶持;提供资金服务,积极整合项目资金、市乡村扶持资金、信贷资金,捆绑使用,集中投放,解决合作社发展资金短缺问题;提供技术服务,建立以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职能部门为主导的科技服务体系,全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种、养、加技术服务。四是强化基础设施,支撑发展。近年来,围绕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全市新修一批白色路面,实现“村村通”、“屯屯通”,有效破解制约农副产品销售难的问题;新打抗旱水源井1 760眼,新上大型喷灌907台套,实现了旱涝保收,有效破解了农副产品“靠天吃饭”问题;新组建农机合作社36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经营地全部实现大机械作业,为农产品提质增效提供基础保障。

4 阻碍合作社发展的原因

一是合作社专业指导不强。除企业、部门领办的农民合作社能够获得专业指导外,其他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不到专业指导。二是内部运行机制不规范。虽然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管手段较完备,但合作社理事长“一权独大”现象还存在,影响合作社规范化发展。三是社会扶持发展力度不够。在政策上,国家政策资金和项目资金极少投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资金上,合作社运行资金,以社员自筹为主,资金的缺乏限制合作社的发展壮大。特别是缺乏抵押物,银行放贷力度不够。四是社员整体素质不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由村、屯产粮能人、养殖能人、富裕户等牵头,由于自身知识水平和能力的制约,极大降低合作社对市场运行的预见力和掌控力,阻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3]。

5 参考文献

[1] 邓雪霏.关于强化农民合作组织在绿色食品标准化基地中作用的思考[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1(B12):5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