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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寻求管理咨询公司的帮助,以提升内部运行效率和规范性,但收效却参差不齐,并常常会纠结其中:
国内的咨询公司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如何从各具特色、各有所长的咨询机构中,分辨出到底哪一家更专业,哪一家的服务更有保障?
企业对咨询项目的了解不如咨询公司深,怎样才能不被咨询公司忽悠?什么样的价钱才是最划算的?
企业和咨询公司的合作具体如何运作?哪些应该交给咨询公司来做?哪些企业自己来做?
花了很多钱做一个项目,如何使咨询项目达到好的效果而不至于白花钱?怎样使咨询成果得到公司上下的一致认可?
在合作过程中,咨询公司了解了很多企业的机密信息,会不会把它们卖给我们的竞争对手?
……
那么,我们到底该怎么选择合适的咨询公司?怎样和咨询公司进行合作呢?
前期准备:明确需求,了解行情
企业在选择咨询公司时,都想花更少的钱把项目做得更好,这并非易事,所以要充分考虑自己的现状,不可病急乱投医:
自我诊断。要查找自己到底存在哪方面问题,需要找什么样的咨询公司,希望实现什么样的目标。简单地说,就是需要明确我们到底要做什么,寻求什么样的帮助,比如是想做战略规划还是想流程改造,或者是营销体系建设等等,要把大方向摸清楚。
市场调研。主要是了解市场上有哪些咨询公司,他们的水平和口碑如何,他们是怎么收费的。可以上网搜集,向同行、兄弟单位了解,或者参加一些沙龙和论坛、展览等等。通过初步的了解和筛选,看哪一家是“游击队”,哪一家是“正规军”,哪一类的咨询公司最适合自己。
做好预算。没有预算,咨询项目就变成了无米之炊。特别是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在上一年做预算时没有考虑到今年会有的咨询项目,这时就需要把问题整理清楚,向公司高层汇报,争取批准立项和追加预算。
项目谈判:货比三家,自见分晓
不看广告,只看疗效。在与咨询公司沟通过程中,不要被又炫又酷的PPT和天花乱坠的演讲迷惑了视听,而要看咨询公司对你这个行业了解的程度如何,在这个行业沉淀的时间有多长,有多少同类型的项目
经验,市场客户口碑如何,有没有自己的研究成果,有多大规模的服务团队,有什么样的收费标准等重要因素。最好请几家咨询公司量体裁衣做一份项目建议书,看看他们对你公司项目目标的理解以及基本的思路,并善于货比三家。
有两点需要格外留意:一是要重点评估咨询公司的真正实力。一些承包制的咨询公司表面上是几百乃至上千人人员规模,但其实是由“包工头”带几个人做项目,公司名只是挂靠而已,如果把项目交给这样的公司,风险不可把控。
二是关注人员的稳定性。一个咨询团队成员流动率大的咨询公司是无法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的,也许在咨询项目开展之后的一两个月内,最初来的咨询顾问就离职了,取而代之的是另一批陌生人。如此的情况又如何能保证服务的效率、质量和持续性呢?
只选对的,不选贵的。费用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对于企业而言,引入管理咨询,既是一种投资,也是一种成本,而且这些成本是要分摊到产品和服务中去的。因此,就要计算投入产出比,反映在购买过程的就是性价比,它不一定是最贵的,也不一定是最便宜的,但一定要是最合适的。
每家咨询公司都有各自的业务重点,有的做战略咨询,有的做营销咨询,有的做流程咨询,有的做绩效咨询……这就需要企业从其主要服务行业、业务重点、具体服务内容寻找与自己企业匹配程度高的咨询公司。它不一定是非常知名的咨询公司,但一定要在这个行业里面做过同类型的项目,虽然不能保证项目一定成功,但能保证将项目失败的可能性降低。举例来说,有些公司规模很小,但它专注于企业的收购与兼并,如果你的需求点刚好在这儿,就可以考虑用这样的咨询公司。那种什么都做的“万金油”,在业务和行业上没有聚焦,很难提供专业和周到的服务。
“中医”“西医”,各有千秋。有一些企业还在疑虑到底是请跨国咨询公司还是本土咨询公司,这也没有绝对的答案,它们各有优劣。
跨国咨询公司起步早、时间长,有独立的研发机构、规范科学的运作程序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等,但其高昂的咨询费用令许多国内企业“叹而止步”。而且它们对中国国情和文化缺乏了解,用外国人的理念和工具来指导中国企业,可能会“水土不服”,特别是应用和落地比较难。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跨国咨询公司在本土化方面的劣势,应通过吸纳国内优秀的咨询人才、加强与国内同行的合作交流、案例本地化等手段进行弥补。
而本土咨询公司虽然实力和口碑不如跨国咨询公司,但他们的咨询顾问对于中国的国情更为掌握和了解,所提供的方案可能更符合中国企业的现状,而且价格相对较低,可以为客户量身定制,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不管是跨国咨询公司的“西医”,还是本土咨询公司的“中医”,能治病的就是好医。
选对顾问,成功一半。企业与咨询公司合作,说白了就是与咨询顾问的合作,这是项目成败的关键。因此一定要先弄清楚,到底是谁担任这个项目的负责人,谁是这个项目组的核心成员。因为有很多所谓的大品牌咨询公司在谈判阶段见不到真正的项目执行人,打出的头牌只在关键场合(比如启动会和阶段性成果验收)才出现一下,这样咨询效果自然大打折扣。还有一些咨询公司,挂着某某大学之名,其实只是导师带着几个没毕业的学生在做项目,教授整天“飞来飞去”,留下学生“守摊子”,咨询效果就更不会有什么保障。所以说,考察咨询公司更重要的是考察具体做事的人,如果能够锁定项目核心成员,相当于为项目成功上了一道保险。
因此,在项目谈判阶段,一定要求咨询公司提供项目团队的名单和简历。主要看他们是否有同类型项目的经验积累,有没有相应的管理实践经验。特别是有没有做过管理,否则无法深入地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其中最关键的是项目经理,一定要和其进行面对面地交流,以考察他对项目目标和技术思路的理解有多深,是否有能力运作好这个项目。
合同签订:先小人后君子
过分承诺不轻信。评判一家咨询公司是否货真价实,主要看它能否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从售前、售中、售后过程中服务承诺的履行。为了拿到订单,有些咨询公司的营销人员往往会做出一些增值服务等承诺,但他们在拿到订单后承诺却不会完全履行;或者在最初的项目方案中就设下了一些模棱两可的承诺,
当要求其履行时,就以各种理由来推诿,使客户不得不吃哑巴亏。此时,企业一定要仔细考察咨询公司是否真正有能力兑现承诺,而不是故意在耍小手段。
项目边界须明确。在项目合同中,要把技术方面的要求写清楚,如项目的目标、任务、项目团队组成、项目进度、项目成果及验收标准、需要双方配合的事项、售后服务等等。让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不会因为这些小细节而影响工作进度。
特别要明确的是,项目的团队成员不可以随意更换。如果合作没几个月,项目组成员就换了好几批,就非常不利于项目合作和影响最终效果。
此外,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售后服务的内容,比如提供相关的培训和辅导、跟踪反馈等。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来可以给咨询公司压力,尽量把项目做好,不留下“后遗症”,以减少后期的跟踪服务压力;二来保证在咨询成果的实际应用中一旦出现问题或者偏差,咨询公司就有义务提供相应的服务,减少纠纷和矛盾。
费用结构有技巧。在项目费用中,要把费用明细列清楚,不能含糊。一般咨询公司会要求企业先付30%的首款,余下的按月支付。企业可以在谈定支付的费用基础上,将费用分成若干份,拿出其中一小部分(30%以内)来作为考核,当发生有违反合同或者服务质量不佳之时,企业有权扣除部分款项。同时,再设一部分作为项目成员考核款,即如果项目成员配合度、更换成员的频率不能达到企业的要求时,同样也可以扣款。通过这样的设置,让企业对项目有了更好的约束力。而企业支付款项时,也能做到有理有据。另外,在支付方式上,最好不要一次性支付,比如可以每月分两次支付,分别为月初服务款和月中考核款,这样,既可缓减资金压力,也可以减少付款风险等,同时激励项目团队更努力地为企业服务。
保密事项有高招。咨询公司一般都会建有内部共享的数据中心,这是企业最难防范也最应防范的地方。因为咨询公司作为一个系统运作的公司,数据共享情有可原,但问题在于咨询公司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人员流动性大。离职的人的电脑里可能装满了企业的机密信息。因此,在合同签订中,必须明确哪些属于保密内容、保密期限多长、使用范围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比如针对许多咨询公司会将项目案例撰写成文章或者出书的问题,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咨询公司若要将项目内容写成案例,必须征得企业同意。其次,提供给咨询公司的资料,必须登记在册,防止发生法律纠纷时没有证据。能提供纸质版资料的,尽量不提供电子版;电子版资料能够加密的,尽量进行加密处理,做到“完整版本不公开,公开版本无机密”。
合作过程:沟通无处不在
合同签订下来之后,并不是把工作交给咨询公司就万事大吉,自己就坐收战果,而是要与咨询公司通力合作,共同推进项目的进展。
召开启动会。一般而言,召开项目启动会是必不可少的,至于会议规模的大小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基本的要求是:咨询公司的项目经理、核心顾问,企业内部项目牵头部门负责人、项目对接人、项目内容涉及的主要部门负责人或代表应当到场,企业和咨询公司的高管最好能够出席。项目启动会的意义是营造一个比较正式的氛围,让咨询公司和企业内部都对项目引起重视。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先由咨询公司介绍项目目标和任务、项目工作流程、需要各部门配合的事项、项目成果和意义等;然后由公司领导做动员讲话,号召各部门积极配合和推进项目工作;也可以留一些时间进行问题答疑和互动。
与高层对话。能否获得高层的支持和认可非常重要。因此,在项目过程中,要通过借助咨询公司的访谈、阶段性汇报等工作来了解经营决策层的想法和决定,比如对战略规划和企业文化的理解,对企业现有问题的深入剖析,对项目技术思路和阶段性成果的看法。主要目的是在企业经营理念及咨询目标的锁定方面达成共识,使设计的咨询建议能够“有的放矢”,咨询方案能够为企业“量身定做”。这些都是项目能否顺利进行、项目成果能否顺利验收和应用的关键所在。
专业对接。合作开始后,企业应该在内部明确在不同时期与咨询公司项目组的对接人员,而且这些对接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度和责任心。比如,如果咨询公司是服务营销方面,那对接人员就应该是营销部门的经理级人员,对于一些咨询方案,营销经理可以先跟咨询公司进行沟通,凭借对企业的了解,提前让项目提案的写作方向不走偏。同时,传递企业既定的政策和经营决策层的一些想法,这样有助于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企业也要为咨询公司做好服务,让项目组成员没有生活的烦恼,能更全力地投入工作。
有效沟通。在与咨询公司合作的过程中,有两个误区要避免:一是将所有工作统统甩给咨询公司来做,盲目听从咨询顾问的意见,这样不仅无法使项目质量得到保障,自己也失去一次学习和成长的机会;二是过于自我,听不进逆耳忠言。其实咨询顾问最大的价值就是站在相对客观的角度来看问题,帮助企业寻找问题的根源,如果失去了客观公正的立场,这类咨询项目的成功率也是难以保障的。
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最重要的成果就是咨询公司给出的方案。以笔者多年的经验来看,方案不成功的原因,绝大部分不是能力问题,而是由于沟通不到位。企业要反思自己是否主动沟通、协助提供相应的信息,是否让咨询顾问明白自己的意图、想要的方向和结果,这些都是咨询成功的前提。如果只是咨询公司埋头苦干、闭门造车出来的提案,质量是很难保证的。
成果验收: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化有形为无形。和项目启动一样,项目结束后,应当召开一次项目结项会,由咨询公司提交项目成果,并进行结项汇报。召开项目结项会的目的是,使项目成果能通过合理有效的程序,获得高层和业务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减少应用落地的阻力。参加项目结项会的人员一般为咨询公司项目经理、核心顾问,企业内部项目牵头部门负责人、项目对接人、质量管理部门代表、项目内容涉及的主要部门代表,最好有咨询公司和企业双方的高层到场。
由于咨询项目的成果一般比较抽象,属于无形产品。在项目结项汇报前,最好将项目成果及配套资料进行印刷、制作,使无形产品变成有形产品,让与会成员有更直观的感受。项目成果不可能十全十美,在项目成果验收中,可能会提出一些不完善的问题和疑惑,这时应当一一记录在案,并要求咨询公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完善和改进。
在此要说明的是,在项目启动会和项目结项会上要有业务部门的代表参加。这是因为企业的中层往往是项目成果的实施者,一些在高层获得通过的方案,往往由于中层承上启下的作用发挥不到位,最终使项目流产。让中层成为方案的实施者,首先是要让中层思想上接受、理解方案的思路,并通过积极参与咨询过程,使中层的能力也能得到较快的提升。
长沙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才流动,合理开发利用人才资源,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和人才流动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才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培育、指导人才市场;
(三)负责各类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管理;
(四)负责人才流动活动的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人才市场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六)负责人才市场的其他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商、公安、劳动、物价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共同做好人才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符合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二)有受过人事管理专业培训的5人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按管理权限报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主要负责人身份、资历证明;
(三)从业人员名册及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培训的合格证书;
(四)资金信用证明和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场地使用证明;
(五)组织章程。
第八条 人事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由申请人凭《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九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主要业务是:
(一)受用人单位委托,选聘人才或代办招聘事宜;
(二)收集、储存和交流人才供求信息;
(三)开展职业介绍;
(四)组织人才培训、开展人才测评;
(五)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业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除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外,还可受人事行政部门委托,从事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等业务。
第十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实行年度检审。各类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按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
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变更、歇业、终止,应当在变更、歇业、终止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报告,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人才流动管理
第十三条 人才流动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人员可以进入人才市场进行交流。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要求流动,须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二)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流动后对原单位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
(三)从事国家、单位的机密性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人员;
(四)聘用合同期未满的人员;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第十六条 在职人员拟流动到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交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本单位应当在30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聘人员的数量、岗位,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和有关的待遇等条件。
引进外地人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应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进行招聘;
(二)通过人才市场的各项交流活动进行招聘;
(三)在新闻媒体上刊播人才招聘广告;
(四)其他招聘方式。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的广告信息,必须报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刊播人才招聘广告信息。
第二十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举办各种类型的人才交流会必须在举办交流会15日前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二)场地使用证明;
(三)20个以上用人单位参会申请书;
(四)大会组织实施方案。
未经人事行政部们批准,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受聘人达成协议,应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劳动)合同须报经人事或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也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
禁止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人才招聘骗取钱财。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分别由人事、工商、公安、物价等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非法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或者非法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人事、工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由人事行政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伪造、涂改、借用、租用《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由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xx元以下罚款,直至收回《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违反本规定,未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非法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规定,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过时的虚假的人才供需信息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钱财的,由公安行政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在公开媒体招聘广告、私自张贴招聘广告以及广告内容虚假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照广告法规处罚。
(六)违反本规定,用人单位以招录人才为名,收取任何形式的报名费、报考费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私自设立收费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上述行政处罚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收入统一交财政。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人才市场现有问题报告认为,虽然中国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的进程已展开,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我国人才的市场化程度还不够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户籍制度的制约。因为现行的户籍制度,很多毕业的大学生考虑到落实户口,很多人不愿意到私营企业里找自己合适的工作,尤其是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落户仍然受到严格限制,这些都严重地制约了人才的跨地域流动,成为影响人才要素市场的重要因素。
二、人事档案制度改革的滞后。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适应之处主要表现在:单一的国有单位人事档案管理模式不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并存的新形势;现行的人档分离,收费管理的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办法不符合建立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的需求;而且传统人事档案的采集利用制度也不符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三、人事制度改革尚未完全到位。但是由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辞退、辞职的暂行规定与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暂行规定的不完善之处,影响了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口,造成了想出去的人出不去,不胜任的人该走却走不了的局面,这些都导致了人才市场供需主体难以完全到位,人才市场运行机制不够健全,市场供求、价格、竞争机制对人才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四、人才市场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就全国范围而言,很多地方还没有建立起人才流动与人才市场活动的执法检查制度,未对人才流动与人才市场活动实行日常即时性的监督管理,人才市场的就业歧视、职业安全、权益保护问题突出,影响了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
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实行集中配置、分类管理、综合经营、统一处置。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按规定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变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九)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整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筹制定运营方案,推动国有资产管理的市场化运作,并组织实施,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十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受市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及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并按规定办理调剂手续,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购置资产的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行政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配置,从严控制。
属更新行为的,应当以旧换新;能通过调剂解决的,不重新购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包括申请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购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根据本单位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列入部门预算拟购资产的,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申请使用追加预算、各类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
(三)未列入部门预算的事业单位购置资产的,在提出购置资产申请的同时,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报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情况,审核增量资产计划表,提出增量资产配置意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配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配置的资产由财政部门进行跟踪管理。
会议或者活动结束后,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配置的资产交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及其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脱钩。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担保等行为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土地、房屋等的所有(使用)权证应当交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集中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土地、房屋等的产权应当移交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由其行使经营管理权。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采用租赁、投资、委托等经营方式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经营。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腾退的办公用房、闲置的土地、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以及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股权、收益和公共资源性资产应当交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从事出租、出借等活动,政府授权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和招投标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四条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批准有偿处置的资产,交易底价不得低于评估核准或者备案价值,确需降价且超过10%的,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核销呆账、盘亏资产损失的,应当将核销资产的明细情况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经单位盖章确认后,报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申报相关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国有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
第三十一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和事业单位因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非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支出根据需要按程序报批。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合并、分立、清算;
(五)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本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事业单位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本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八章 产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本级财政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九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六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本级财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本级财政部门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或者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通过仲裁或者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五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五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告,数据报告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指导,认真审核、汇总、分析本部门资产统计资料,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十三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经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参考依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政府授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从事出租、出借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市、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未纳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企业,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20日起施行。20xx年10月24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有资产的分类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