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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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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交通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交通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项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交通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管理。交通部设置的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具体负责全国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设置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采取有利于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同交通建设相协调。

第五条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交通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交通建设规划所包含的具体交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简化。

第六条对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交通环境保护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交通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没计。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审核,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交通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九条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涉及水土保持的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需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交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必须事先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预审。

第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十五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预审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或者超过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应当按规定提交有明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按规定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还应当附具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及对有关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四条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熟悉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污染排放和生态损害及其防治对策,具备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分析能力,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任何机构进行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格证书确定的等级、评价范围,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

第十六条交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交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交通行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工程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交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有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参加。

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初步设计审查。

第十九条交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营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营。

第二十条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同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交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有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参加。

第二十一条交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交通建设项目的后评估文件应当有环境保护篇章。重大交通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专项环境后评估,评估费用在建设项目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罚则

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范文第2篇

关键词:岛礁 灯桩建设 新型材料

近年来,陆岛运输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完善辖区重要岛屿陆岛运输助航设施的航标设置是航标部门应尽的责任,通过岛礁灯桩的建设完善助航安全标志,为渡船、货船、渔船等船舶提供有效的交通指示信息,达到降低岛屿运输航行的风险。但是,常规钢筋混凝土灯桩的建设和维护中普遍存在施工周期长、难度大、易污染环境、维护成本高等缺点。

1.外海岛礁灯桩建设工程特点

(1)外海岛礁灯桩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往往远离大陆,所有的材料、构件及机械设备必须经长途海上运输,船机设备维修困难,且岛上施工受恶劣气象条件影响严重。

(2)由于岛礁灯桩建设工程常常受制于天气和海况,实际可施工工期较短。因此各施工工序衔接必须紧密,特别是基槽、施工平台安排要合理,避免因交叉作业影响工程进度。如果冬季遇到寒潮、夏季遇到台风等天气,往往需要延误十天半个月。

(3)现场施工条件较为恶劣,油、水、电的保障较大陆施工极为困难。

2.常规钢筋混凝土灯桩与新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灯桩的特点

外海岛礁灯桩建设的客观条件,对灯桩的设计提出了实际的要求。

2.1常规钢筋混凝土结构灯桩的特点

钢筋混凝土结构灯桩优点是综合性能好;结构整体强度高,刚度大,变形小,稳定性好;结构抗腐蚀性好,尤其是钢筋和混凝土采取防护处理(如采用环氧树脂涂层钢筋和混凝土底层为柔性涂层面层为刚性涂层)后,结构耐久性大大增加;材料可采取分散运输。缺点是施工工期长。

2.2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灯桩的特点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是由乙烯、丁二烯单体在钡系催化剂的作用下聚合而成的粘均分子量大于200万的热固性聚合物(工程塑料)为饱和分子团结构,在-70℃度仍保持70%经上的机械性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灯桩的特点:

(1)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的特点,具有高环保性,无毒,无味;高耐磨性,是钢铁的4-7倍;高抗冲击性,是尼龙的10倍;具有特殊的柔韧性;高耐腐蚀性;高耐候性;具有自性;重量轻,仅为钢材的八分之一。

(2)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灯桩使用寿命50年,与混凝土基础结构搭配十分理想,可以形成同步使用。

(3)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灯桩的基础处理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根据地基实际情况或大或高可以任意处理。

(4)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灯桩重量轻,容易搬运,节省安装施工时间。

3.新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灯桩的应用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灯桩优点是对环境保护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抗腐蚀性好,施工工期短;缺点是综合性能、结构整体强度、稳定性不如钢筋混凝土结构。为满足灯桩在不同条件下的使用,并达到经济、合理的目的,设计对较高或在水中使用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灯桩结构增加钢质内支撑,以达到增强结构整体强度、稳定性。

以一座二级灯桩为例,桩身高度8.0m,射程5海里,圆柱形桩身,色泽寿命15年,耐晒等级8级,抗风等级17级。光源设备有效光强为75cd,设计使用年限50年。

3.1桩身结构计算

灯桩设计时必须对其结构强度、挠度、疲劳进行核算,以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要求。以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灯桩为例,桩身直径为1000mm,壁厚为33mm,桩身高度为8m,平台栏杆高度为0.99m为例,风速取42m/s,基本风压1.1kN/m2,波浪条件:设计高水位4m、设计水深6m、设计波高H1%=3.5m、灯桩底部(基础面)标高为0.5m(设计高水位下3.5m,见图1),按现行结构设计规范进行计算,并以《高耸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作为控制标准,计算结果详见表1。

计算结果表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灯桩在一般的水流和波浪作用下,完全满足规范的要求。

3.2施工工期

3.2.1常规钢筋混土灯桩施工工期(表2)

3.2.2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灯桩施工工期(表3)

在外海岛礁灯桩建设过程中,灯桩的建设主要受制于天气和海况,实际可施工工期较短。虽然全年均可施工,但晚秋、冬天、早春,季候风较大,气温较低,施工效率较低,6月到10月是台风多发季节,海上工程需做好周密的施工计划。

因此,灯  本文由wWW. DyLw.NeT提供,第一 论 文 网专业写作教育教学论文和毕业论文以及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桩建设在满足导助航、建筑、结构和维护使用的要求下,施工工期的长短是选择灯桩建设方案的主要因素。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灯桩重量轻,容易搬运,节省安装施工时间。在现场桩身安装基本上一天就可以完成,大大缩短了现场施工工期,运输安装方便,不需要复杂的施工机械,降低了施工难度和费用。而且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灯桩桩身耐腐蚀,桩身免维护使航标职工的劳动强度降低,同时也节能环保。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灯桩的应用,恰恰克服了常规钢筋混凝土灯桩的建设和维护中普遍存在施工周期长、难度大、易污染环境、维护成本高等缺点。

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路隧道;岩溶地区;设计

Abstract: the karst area to build a tunnel is complex, the system, although the design concept, design measures, can reduce the risk of tunnel construction, but also should from the karst exploration method, the karst know new breakthroughs, for highway line route, tunnel construction to provide more reliable basis,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 tunnel karst region, ensure the safety line operation.

Keywords: highway tunnel; Karst region; design

中图分类号:U45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不断发展,公路路网规划的不断实施,在岩溶地区修建的隧道越来越多,尤其是在西南山区,诸多长大复杂岩溶隧道正在修建或即将修建。由于岩溶的复杂性、发育的不规律性,在岩溶地区修建隧道风险高。降低岩溶隧道的建设风险,保证工程安全有序施工,以及提高岩溶隧道工程质量,确保岩溶地区隧道长期的运营安全,是岩溶地区隧道设计的基本思想。围绕这一基本思想,在近几年岩溶地区隧道设计中,针对岩溶风险、岩溶及岩溶水的处理、衬砌结构、施工安全措施等方面积累了较多经验,也有不少教训,值得思考。

2 岩溶发育的类型及对工程的影响

2.1按岩溶发育条件分类

岩溶发育的条件是岩石的可溶性与裂隙性,以及水的侵蚀性及其流通条件。因此设计时,一般可把岩溶类型归结为以下几类:

1)地下水沿层面流动,形成沿地层走向,即沿层面发育的岩溶。

一般可溶岩和非可溶岩接触带、不同地层可溶岩接触带、同一种地层中可溶岩内沿层面推测至地表且地表洼地、落水洞、槽谷等岩溶现象明显等,且岩层倾角陡的比倾角缓的岩溶相对发育。隧道通过这些地段可能发生灾害的风险高。

2)地下水沿节理裂隙及其密集带运移,形成沿节理裂隙发育的岩溶。

3)沿断层发育的岩溶,张性断层附近的岩溶发育程度较强,而压性断层附近发育程度相对较弱。

2.2按岩溶地区地下水垂直分带进行分类

岩溶发育的垂直分带性取决于岩溶地区水文地质的垂直分带,一般在岩性单一的可容岩中,地下水具有三个分带,对应的岩溶发育有以下特点:

1)垂直渗流带

位于地下水排泄基准面以上,为临时性地下水运动带,以垂直运动为主,地表水通过裂隙垂直向下运动。岩溶形态以漏斗、落水洞等为主,局部可能形成水平溶洞。

2)季节交替带

地下水运动随季节变化,呈周期替。干季时地下水位降低,为垂直运动;雨季时地下水位上升,为水平运动。在此带中岩溶发育最强烈,常形成复杂的大型溶洞、暗河、地下湖等。隧道通过此地段时具有极高的风险。

3)水平径流带

位于地下水排泄基准面附近,地下水的运动相当强烈,常沿裂隙及层面发育大量水平和倾斜的溶洞,构成互相连通的地下通道。工程位于此带时,其对工程的危害和影响大,风险极高。

3 岩溶区隧道设计

基于对岩溶发育的特点及岩溶对工程的影响分析,设计时应从隧道通过岩溶区的位置、岩溶水的处理原则及结构设计等方面综合考虑,以控制并降低其风险,确保隧道安全。

3.1岩溶地区隧道位置确定

从岩溶在地下水垂直分带上发育特点上分析,以及岩溶地区隧道修建经验表明,线路选线设计时,隧道位置应尽量选择在岩溶不发育地段通过;当受条件限制时线路应采用高线位,以隧道通过岩溶水垂直渗流带为宜,尽量避免穿越岩溶水水平径流带。对于季节交替带、深部缓流带则应慎重对待,尤其是深部缓流带中岩溶一般不发育,对隧道修建影响小;但条件适宜时也能形成相当规模的溶洞,对工程的危害极大。因此当线路要穿过此带时,地质勘探应重点查明有无规模较大的溶洞发育,若存在这类情况,线路选线时应尽量避免。岩溶隧道线路坡度宜采用人字坡,为保证排水顺畅,富水岩溶隧道宜优先选用大坡度线路方案。

3.2隧道岩溶水的处理

(1)隧道内岩溶水处理一般“宜疏不宜堵”,由于岩溶水发育的不规律性,建立排水系统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施工中揭示出的岩溶暗河水随着暗河通道上游充填物不断流失,管道被洗通,吸附影响范围加大,在后期水量还可能增大,在利用人工构筑物引排、选择过水断面时,应考虑过水能力有足够的富余量作为安全储备。

②采用恢复岩溶通道排水的方案时,宜对岩溶通道做详细调查和观测,包括连通试验等,且岩溶通道具有完整洞壁、沉积物少、下游流程短的特点,同时还宜预留排泄不畅时的补救条件。

③泄水洞过水断面、坡度等的确定,除考虑过水能力、防冲刷、冲淤条件外,应充分考虑施工作业要求、人员逃生需要的要求。

④强化洞口排水系统的处理,避免排水影响洞口环境。

(2)对于地下水发育且隧道修建对生态环境或工程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水塘、水库影响地段,采取“以堵为主,限量排放”的原则。

(3)对于环境保护要求低、但施工期间可能发生如突水、突泥等危害地段,围岩破碎时应采取超前注浆加固围岩,以改善围岩的力学性质,避免固体物质流失,减少地下水涌出;当围岩完整稳定,可通过超前钻孔引排地下水,减小水量,以避免突水的发生。

3.3衬砌结构

大量的工程实践表明,对于岩溶地区隧道,尤其是岩溶发育地段,衬砌的选用应慎重。

(1)衬砌结构应适应揭示的围岩状况及岩溶水环境隧道衬砌结构适用于揭示围岩的状况及岩溶水环境条件是设计必须的。对地表环境有影响需采取堵水措施地段,应采用防水型衬砌,其衬砌结构须适应一定的水压;排水地段则采用排水型衬砌,为防止串水,宜设置分区防水系统。

(2)衬砌结构应适应岩溶水可能变化的环境在排水条件下,衬砌选择时应重视岩溶及岩溶水发育的不规律性的影响,从地形条件、岩溶发育程度、排水系统的有效性、运营后环境条件可能的变化等方面分析隧道工作环境可能存在的不利条件,评估衬砌结构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并选择适宜的加强衬砌结构。

①应重视地表岩溶发育的特点及岩溶发育的规模。对于地表径流条件较差、而岩溶洼地、漏斗、槽谷等发育地段,衬砌结构选择时应考虑雨季或暴雨等条件下可能的地下水量、水压等的变化。

②应考虑隧道排水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以及岩溶水量变化的滞后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岩溶管道的洗通,袭夺地下水影响范围扩大,水量等会加大。地下水环境的改变,产生了衬砌结构所不能适应的静水、动水压力。

③衬砌设计应考虑地表环境可能的变化,尤其应重视隧道区域内水利设施、地方工矿企业的建设和规划,其可能造成地表径流条件变化而导致地下水环境条件变化。

3.4辅助坑道设置

1)岩溶地区隧道辅助坑道型式的选择,宜满足顺坡排水需要,设计时应优先选择横洞或平导,以降低施工风险。在有可能发生突水、突泥的隧道区段,不宜设置承当施工任务的斜井;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防止突水突泥措施,并配置有足够安全储备能力的机械排水系统。

2)岩溶地区横洞、平导设计时,合理确定辅助坑道与正洞的高程关系。辅助坑道坑底高程通常由施工运输的需要确定,而在岩溶地区排水需要是控制其坑底高程的关键因素。由于平导与正洞的高程关系确定时对排水能力重视不够,造成平导排水适应能力差,在施工中对平导进行再次降坡落低,造成施工难度加大。因此在岩溶地区,辅助坑道坑底高程一般应低于对应正洞水沟沟底高程0.4~0.8m,当隧道涌水量大时,还应进行过水能力检算以确定辅助坑道与正洞的关系。

3)横洞与平导选择时,应高度重视地下水的来源方向。平导宜设立在地下水来源侧,以截流地下水;当条件限制只能在地下水的下游侧设置辅助坑道时,应从高程关系上预留设置跨线排水通道的条件。

3.5安全措施

在重视超前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条件下,还应重视以下工作:施工组织设计时,各施工工区宜尽量实现顺坡施工,必要时可通过辅助坑道设置实现其顺坡施工条件。洞口排水系统设置应畅通,防止突水对洞口场地和下游居民造成危害。洞口排水系统能力应适应该洞口工区可能的最大涌水量。反坡施工段应进行抽排水能力的设置,根据已往的设置经验,反坡施工工区抽水能力配置不应小于2×104m3/d,抽水泵站设置间距宜为600~800m,积水仓规模不小于100m3,抽水管径200~300mm。

4结束语

岩溶地区隧道修建中出现的问题较多,尤其是岩溶水对施工安全、结构安全、运营安全的危害,并严重影响建设工期和工程投资。为此从岩溶发育的类型、岩溶对隧道工程的影响和危害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并对岩溶地区隧道工程设计理念、设计技术等进行了系统分析,提出了岩溶地区隧道工程的选线应尽量避开岩溶水的径流带及深部缓流带的建议;针对岩溶危害,在隧道结构设计时应结合安全评价,采取适宜的加强措施;岩溶水一般宜按“宜疏不宜堵”原则治理,辅助坑道、洞口设置等应重视对岩溶水引排的适应性。

参考文献

[1]黄波,乌石山隧道洞口病害整治设计与施工[J];

[2]JTG D 70-2004公路隧道设计规范,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范文第4篇

自年开始起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交通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建设监理制度已成为我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建设工程监理,即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接收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文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合同进行的监理、管理活动。它由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监理单位即监理公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经济组织。它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监理工程师需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他是代表业主监控工程质量,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桥梁,这不仅要求执业者懂得工程技术知识、成本核算,还需要其非常清楚建筑法规。在监理工作进行时,还需总监理工程师一职,他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程师。此外,监理人员还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但对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理的质量,总监理工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总监具体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做到诚信服务,事前予控,重视工程工地例会。

建设工程监理经招投标,签订合同同时任命总监、组成更建理班子,再由总监监理具体规划,并按施工要求建立建立实施细则,便能进行质量监控。在质量监控过程中,需做到精心策划,事前予控;认真履行事中检查验收;实事求是进行评定。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建设工期控制、工程质量控制;进行信息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即“三

控、三管、一协调”。其主要建理制度包括:开工申请,图纸会审,材料报验,分项验收、屏蔽验收,会议制度,资料管理和开工停工令。同时,监理工作须具有服务性,独立性,公开性和独立性,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而高效的进行。

目前,虽然建设监理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还是缺乏认识,对监理人员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也不甚了解。有些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着想,按自己的要求办事。质量监督机构认为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因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对监理人员工作的模糊认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出现漏洞。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还容易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

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我国对外开放、国际交往日益扩大的结果。通过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我国建设工程的管理体制开始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先进管理模式转变。这种管理模式,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进而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机制。这种机制为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节约建筑工程的投资、缩短建筑工程的工期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接下来的实习中,我们对给水排水工程工程施工进行了学习。

总所周知,在任何工程项目中,设计与施工都是创造性的工作,两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

设计工作是指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相关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

1.基础资料准备:包括工程概况、地形图、地质资料、任务下达书、道路工程投资资料,并结合以上资料进行现场踏勘;

2.方案设计、比选:较多的与甲方、审批部门的沟通,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管线敷设方案的比选,工程沿线可作为雨水、污水出入关取得确定;

3.施工图设计:依照设计原则进行要求达到经济效益最优,主要设计参数分平面设计参数、

纵断面设计参数、横断面设计参数及各类孔口设计参数,设计过程中需专业协调,并遵循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在施工中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有必要时需绘制细部图和大样图;

4.技术交流:以便对方案中存在问题进行改进和提高;

5.设计变更:针对施工中出现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我们所学的给水排水工程专业,分为两个大方向:市政和建筑。在接下来的实习中,我们针对市政工程设计这一方向进行了学习。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由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两个以上可行方案,在进行经济、环境、社会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比较选出最优方案),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项目管理等八项组成。工程设计内容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需注意,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最主要区别为施工图设计带大样图。工程设计须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意见及要求,前期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管线综合、其他专业及相关资料、法律法规即专业设计规范进行。其步骤设计为:

1.现场踏勘:弄清现场诸如雨水排放、污染源等情况;

2.资料调查

3.依据规范、法规、设计经验确定分水岭,划分排水区域,选择设计参数;

4.应尽量按照管线综合规划设计;

5.现场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服务;

6.设计变更:注明项目名称、位置、数量、规模等,经业主、施工、监理三方签字方能生效。

再设计结束后,便可开始施工。管道工程施工的内容主要有设计交底(介绍工程项目,说明施工中需注意的问题和存在的疑问,并指出错误),收集资料(包括现场管线情况、地质水文、水电、机械等),施工组织(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材料机械的供应、安全、工期计划、环境保护等),测量(根据水准点确定井位)。在施工完成后,还需根据施工图设计变更、中间验收数据、材料合格证及验收报告进行验收方能投入使用。中间验收数据是在施工中,也所做的中间验收的记录,包括管道、地基、基础等。

在对市政工程

设计的理论知识学习了之后,我们还对工程实例进行了学习,使我们所学的知识得以巩固,在脑中初步形成了工程的概念。

这一天,我们学习了排水工程。

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范文第5篇

第二条在*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各级成品油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对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仓储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设区市经贸委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设区市经贸委负责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各县(市)经贸委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经贸委负责本县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

(二)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四)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五)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六)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七)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八)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

(二)储油设施符合*省油库布局规划要求并得到确认;

(三)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四)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五)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六)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

(二)符合*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及各地城建规划的要求并得到确认;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五)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道路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六)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符合规划的确认程序

第九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必须分别符合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申请人应依照本办法申报规划确认,经确认符合规划的加油站(点)、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加油站(点)、油库。

第十条成品油仓储(含批发企业的油库)、零售经营单位申报新建、迁建、扩建符合规划确认,由申请人向所在设区市经贸委提出;设区市经贸委初审后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依据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符合规划确认。

第十一条对申请人提出符合规划确认请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设区市经贸委应当场或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设区市经贸委应当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必要时可组织听证或实地核查)。对初审合格的确认请求,省经贸委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规划的确认。

第十二条对确认符合规划的申请,省经贸委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并抄送土地、规划、城建、安监、消防、环保、交通等部门。申请人持确认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各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建设。

对确认不符合规划的申请,省经贸委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返回设区市经贸委,由设区市经贸委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省经贸委对申请人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一年后,申请人尚未动工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设区市经贸委可提出撤销规划确认的建议,报省经贸委批准后,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一式3份;

(二)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县级以上土地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三)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

(二)~(三)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加盖单位章、经办人签名及注明时间。下同)。

第十五条申报加油站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新建加油站(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2)一式3份;

(二)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县级以上土地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三)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

(四)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或证明;

(五)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公里及叉路3公里以内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示意图。上述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予注明)。

(二)~(五)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十六条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用地,申请人应根据设区市经贸委定期向社会的近期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建设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提交拟建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申请,

其中,新建加油站须提供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设区市经贸委收到新建申请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名单提供给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向上述企业或个人提供土地。

第十七条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的迁建、扩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申报表(附表3、4),其程序分别参照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新建相关条款办理。

迁建是指由于道路改扩建、市政规划改变等原因要求拆迁,成品油经营企业从现有地址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其规模、性质不得改变,搬迁地址应符合就近原则。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迁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除提交与新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建的正式文件、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用地文件或证明、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原件(正、副本)。

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原经营地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和经营规模的行为。扩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应提交原有建设规模(占有土地面积,储油罐容量、数量及总容量,加油机、加油枪数量)、有关审核部门的意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的新建和扩建符合规划确认,统一由省交通厅报送省经贸委进行确认。有关程序及要求,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办理。

高速公路挂线加油站的新建、迁建和扩建符合规划确认,仍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新建、迁建、扩建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报告。设区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核实,着重核实建设内容与省经贸委布点规划确认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并将核实情况及相应的登记表(附表5、6)报省经贸委。

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加油站项目竣工后,由省经贸委或委托省交通厅组织有关单位按上述要求进行核实和确认。扩建项目的竣工核实,由省交通厅负责。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与发放

第二十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设区市经贸委提出申请。设区市经贸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第二十二条接受申请的经贸委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三条接受申请的经贸委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第二十四条省经贸委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时间,为每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各设区市经贸委根据省经贸委的受理时间确定本部门受理时间。

第二十五条省经贸委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二十六条设区市经贸委收到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自收到设区市经贸委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相应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其中《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须报商务部备案后再予颁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如在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省经贸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省经贸委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申请人应向省经贸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省成品油批发经营申报表》(附表7);

(二)《*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5);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具有依法取得场地的证明;

(五)《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有关意见;

(七)4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证明材料;

(八)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条申请核发《*省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仓储企业,申请人应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一式3份;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有关意见;

(四)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4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证明材料;

(六)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

示意图);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5);

(九)《建设用地许可证》或用途是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

(二)~(九)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三十条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新建加油站,申请人应向所在设区市经贸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一式3份;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与合法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油品购销协议或购销意向书或同意供油证明;

(五)《*省成品油零售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6);

(六)《建设用地许可证》或用途是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

(二)~(六)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三十一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贸委向商务部领取后发放到企业;《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贸委颁发,并通过设区市经贸委发放到企业。

第五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三条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省经贸委提交《*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表》(附表9),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原批准证书,由省经贸委统一上报商务部。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申请人应填写《*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表》(附表9),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原批准证书,由设区市经委贸核查后,上报省经贸委。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属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当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使用权变更证明。省经贸委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五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损毁的,企业应及时在省级报刊登载原证书作废声明;如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提供说明原因的书面申请和刊登原证书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向相应经贸委申报,按申领新证程序办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经贸委应当会同同级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消防、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安监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贸委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三十八条省经贸委定期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消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在省经贸委网站(*上公示。

第三十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四十一条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四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税控燃油加油机,擅自改动税控燃油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计量作弊、克扣油量的;

(四)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四十三条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省经贸委或者商务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取得经营证书一年以上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于每年1月至3月上报经营条件书面核查材料。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零售网点由省经贸委负责核查;设区市市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由设区市经贸委负责核查;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经贸委核查。年度核查的结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经营资格年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批发、专项用户、仓储企业应向核查受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专项用户企业经营条件核查登记表》(附表10)2份;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由核查机关临时确定抽查的批发企业的进发货发票存根、国家有关部门下达专项用户的供油计划文件、仓储企业代储油品的收费发票或油品进出单、零售企业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各1份。

零售企业应提供以下有效材料:《*省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条件核查登记表》(附表11)1份;本条(二)~(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四十七条核查合格的,由核查机关在被核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盖章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核查不合格处理,并由核查机关暂时收回其批准证书,且向其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时限为六个月,必要时可再延长三个月。对整改无效或拒不改正的,报省经贸委或者商务部撤销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收回经营批准证书。

(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专项用户不再承担专项用油供应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的;

(三)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暂时歇业的;

(四)无故不按期提交核查材料的。

零售企业核查工作结束后,由设区市经贸委汇总核查工作总结,填写《*省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条件核查登记汇总表》(附表12),于每年4月中旬报省经贸委。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各级经贸委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经贸委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省经贸委或者商务部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在成品油紧张时期囤积居奇、哄抬油价、拒不售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