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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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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措施

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措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对策措施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作用是规范建筑市场的信用活动。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不仅对推动建筑产业健康发展,而且对于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筑信用体系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发育程度不断提高,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也有所发展。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诚信、新世纪等一批为企业发行债券和资本市场发展提供服务的资信评级机构建立起来。专业担保、信用调查、商账追收类信用管理机构也开始出现。90年代末期,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大力推动下,信用担保行业得到迅速发展。进入21世纪初,上海、浙江、广东等省市加快了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我国第一家个人信用调查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2003年4月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提出了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工作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2005年8月12日建设部出台了(建市[2005]138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与此同时,辽宁省政府印发了辽政发[2005]2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省政府成立了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05年11月10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的“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研讨会”上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同时,以北京、天津、石家庄、济南、青岛、沈阳、大连等地为主构建一个城市间联合诚信信息平台也将陆续启动,可以说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我市信用信息的归集与整理在各大部门内部已初具雏形。工商、税务、建筑、银行、公安、法院、财政、证券、保险、统计等部门基本已建成内部的信息数据库,基本实现了内部信息的整合,并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市住建委根据2002年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组织并建立了部分企业和人员数据库、加快了企业数据库建设的步伐。

二、建筑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缺乏必要的法规依据,奖惩措施不能有效实施;信用的信息收集、标准制定、评价结果应用缺乏统一;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滞后;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政府部门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措施

1.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信用意识。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的信用意识直接决定了企业的整体信用状况。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信用意识至关重要,只有他们的信用意识加强了,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才能够提高。如果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在代表企业工作的过程中不守信,即使企业的债务到期偿还也会影响企业的信用形象,不利于企业的经营管理。

2.建立建筑企业综合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以物资流为主线、以资金流和工作流为核心的综合管理系统。主要包括计划进度控制,估算与费用控制,采购管理和材料控制,质量控制,费用进度综合监测,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电子文档管理系统,管理信息协同平台等共十二个子系统。同时,建立信用档案,完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

3.加强对企业信用的外部监管。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充分发挥建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现有的监督系统的作用,逐步实现部门监控信息的互通互联,建立综合的企业信用风险预警、传递、监控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开展重塑企业信用形象活动。第二,试行企业信用公示制度。第三,试行守信企业信誉免检制。

4.加强建筑企业信用文化建设。建筑企业要牢固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品牌意识、形象意识,增强维护自身信用的自觉性,积极创建以讲信用为核心(下转第77页)(上接第75页)的企业文化,使诚实守信成为建筑企业员工共同遵守的核心价值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引导、教育建筑企业树立信用意识,建立对建筑企业经营者定期教育培训制度,帮助其树立“效益第一,信用为本”的观念,纠正轻视信用的错误思想,大力提高经营者的信用素质,增强经营者维护企业信用的自觉性。

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措施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服务政府决策、服务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原则,积极搭建政银企信息交流平台,逐步建立健全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采集、信用培育、信用评价和融资服务体系,提高中小企业信贷营销和决策效率,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全面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水平,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促进试验区及区内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培养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财务制度、构建良好银企关系、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为目标,自年始用2年左右的时间,使试验区整体信用环境明显改善、金融业服务中小企业水平显著提升、中小企业融资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齐抓共促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与良好社会氛围基本形成。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一是依托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数库,将试验区内还没有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并录入到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数库,确保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建设率达100%。二是整合相关部门的信息。协调工商、税务、环保、供电、水务等部门,实现登记、财务、纳税、奖惩等信息的规范采集和定期更新,确保入库信息质量。

(二)开展中小企业外部信用评级。组织试验区内的中小企业参加外部信用评级,解决中小企业和银行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信用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对外界公布,并作为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政府采购、项目审批、非公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领域的重要参考内容。

(三)开展中小企业信用培植。在试验区内选择部分中小企业开展信用培植和帮扶工作,将培植对象选择与信用档案建设、信用评价工作结合起来,分梯度提升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使其达到金融机构信贷准入标准或获得金融机构的优先支持。引导信贷资金向培植成功的中小企业倾斜。

(四)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一是依托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定期推荐优秀中小企业,搭建金融超市、银企洽谈会等多渠道、多形式政银企融资推荐对接平台,开展银企合作。二是发挥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在融资中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依托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提高中小企业信贷营销和决策效率,加大对有信用、成长型中小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同时,帮助金融机构利用中小企业征信系统持续跟踪监测中小企业信贷客户,降低贷后管理成本,防范信贷风险、促进银行和企业建立长期信用关系,形成共赢格局。

(五)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以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为切入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风险补偿机制,为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小企业信贷中心的作用,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贴近中小企业,深入了解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依托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广泛开展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选择优秀客户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各类担保质押融资等“量身定做”的个性化金融服务,加大对有信用、成长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在试验区逐步形成“征信+信贷”的工作模式。

(六)深入开展信用宣传教育。一是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知识的宣传,增强广大中小企业信用意识,主动建立信用档案,更新信用信息,积极向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展示企业诚实守信的形象。二是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培训,区内金融机构、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在试验区举办培训班,开展金融知识和经营管理培训,帮助中小企业规范其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增强财务透明度,合规交纳各种税费,密切银企关系,关注信用信息,提升信用管理能力,积累信用财富。三是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试验区对表现突出的中小企业要进行通报,培育典型案例,树立示范样板,加大向社会宣传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意义及重要性,引导更多的中小企业树立信用意识,规范信用行为,争取融资支持,在发展中不断壮大。四是实行失信惩戒机制。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进行制裁;充分发挥数据库的预警与失信提示功能,通过将企业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为商业银行信贷决策提供警示参考,提高企业失信经济成本。

四、实施步骤

围绕工作重点,按照逐步拓展、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筹备启动阶段(年8月—10月底):制定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布置试验区建设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措施。

(二)全面展开阶段(年11月—年11月):全面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外部信用评级、信用培植工作;建立融资对接平台,开展银企合作;建立并推行诚信企业、失信企业公示与奖惩制度。

(三)推广完善阶段(年12月底):总结试验区建设经验,把试验区建设经验推广到全区中小企业,进一步完善全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外部信用评级、信用培植、银企合作等工作,完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加大对诚信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五、组织领导

成立“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金融办,罗迎晖兼任办公室主任。

六、职责分工

(一)区金融办

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建设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

2.负责筛选企业,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供企业清单。

3.收集、整理、审核成员单位提供的企业数据信息,汇总报送市人行中小企业信息数据库。

4.负责宣传培训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二)市人民银行

1.为中小企业建立信息档案。

2.定期从征信中小企业中筛选基础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小企业客户向金融机构推介。

3.充分利用银企项目推介会、银企合作签约会等平台,促进征信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有效对接。

4.引导金融机构为不同信用等级的中小企业提供差别化金融服务,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落实信贷优惠政策,对信用等级相对较低但能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企业,以市场化原则提供授信支持。

(三)区财政局

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建立针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资金扶持与风险补偿措施;

(四)区发改局

负责制定运用企业信用评级结果的优惠政策、提供企业醒目准入信息;

(五)区工信局

负责制定对参与企业信用评级并获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企业给予优惠支持的政策措施、提供企业技术创新信息,负责协调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提供企业行政表彰信息;

(六)区工商局

负责提供企业工商注册基本资料(包括注册、变更登记、年检情况等)、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年检信息、行政表彰和处罚信息、争创省著名商标及中国驰名商标、重合同守信用以及查处违法案件等信息;

(七)区安监局

负责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许可信息;

(八)区国税局

负责提供企业资产负债信息、企业利润信息、税收征管信息(包括企业税务登记、欠税、纳税信用等级等)、稽查信息(包括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九)区地税局

负责提供企业资产负债信息、企业利润信息、税收征管信息(包括企业税务登记、欠税、纳税信用等级等)、稽查信息(包括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区科技局

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和企业行政表彰信息;

(十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提供企业社保费缴纳信息和企业拖欠工资信息;

(十二)区人民法院

负责提供企业案件执行信息;

(十三)区供电公司

提供企业电费缴纳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四)袁河工业平台管委会

1.负责收集提供中小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

2.负责推荐中小企业参加外部信用评级;

3.负责做好平台内中小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试验区建设;

(十五)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1.配合市人行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对接工作;

2.配合开展对中小企业的金融知识培训。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根据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安排,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协调,增进磋商,营造氛围,密切交流,共享信息,切实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环境,确保全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区内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放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指定专门的工作机构牵头,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措施,切实推进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的各项工作。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努力,采取综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的开展。

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措施范文第3篇

为贯彻落实党的**届**全会精神,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我省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围绕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的目标要求,用五年左右时间建立全省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主要任务是:以建立社会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公共信用为示范,以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以征信体系建设为关键,综合抓好诚信教育、信用制度、信用市场、信用服务、信用监管、技术支撑等环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发展信用文化,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协调各方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规范信用服务,加强信用监管。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推动市场化运作,规范有序地建立社会信用服务体系。

坚持总体设计、统筹协调、分步推进的方针。结合我省实际,周密制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以点带面,分阶段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坚持宣传教育与法治建设相结合的方法。一手抓诚信宣传教育,一手抓法规制度建设,依法强化信用监管,惩治失信行为。

坚持统一标准,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路线。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公共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着重从服务、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加强公共信用建设,提高政府机关的公信度。转变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精简机构和人员,理顺职能分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公共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形成依法行政、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完善科学决策制度,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机制。建立公共决策咨询听证制度,完善公共权力和公共责任的履行制度,做事到位,承诺有度,承诺兑现。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防止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健全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改善行政复议、等制度,加强对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监督,及时纠正公共信用失信问题,特别是承诺不兑现、违法行政等问题。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增加透明度,扩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加强社会监督。发展电子政务,加快全省政务公众信息网建设,推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政策宣传等实现信息化,为社会各界提供方便、快捷、公平、低成本的服务。

(二)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本意见所指企业包括企业法人、其他经营性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1.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征信体系和征信机构

(1)整合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实现联合征信。依法组建省企业征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利用福建政务信息网,由省企业征信机构统一采集全省范围内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全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省级各单位要建立全省本系统、本行业、本部门管理对象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在保证国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向省企业征信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许可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支持该机构低成本、高效率地采集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省企业征信机构建立与省政务信息平台相连接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全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和联合征信。

(2)省、市、县(区)实行联合征信。对于省级数据库内容已涵盖各市、县(区)的省级部门和单位,由省企业征信机构直接联通相应的省级部门和单位进行数据的采集;对于省级数据库与各市、县(区)数据库分别设置的部门和单位,由省级部门和单位负责采集各市、县(区)对口部门和单位数据,再提供给省企业征信机构。

(3)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源单位必须支持省企业征信机构的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以便征信机构定期、实时、方便、动态地采集数据。省企业征信机构要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的自主申报系统,拓宽信用信息渠道。数据存入全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时,应用加密技术确保数据的安全。

2.依法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省企业征信机构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披露。对内为国家机关司法和行政提供依据,为在企业资质申请、政策审批等程序实施过程提供决策参考;对外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依法公示企业的信用信息,促进企业信用监督约束激励机制的有效形成。对于需要获取企业信用信息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通过相应形式进行无偿(指企业基本信息)或有偿(除企业基本信息以外的信息)查询。涉及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需要披露时也应依法办理。

3.开展企业信用评估(评级)。企业信用评估(评级)机构与企业征信机构分离,实行总量控制、适度竞争、依法特许经营和市场化运作,开展专业、科学合理的企业信用评估(评级)。

4.建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按“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原则,发展各类信用担保公司,鼓励企业投保保证保险,以提升企业的社会信用度。

5.建立企业信用数据标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统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制定统一的企业信用数据标准体系,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源提供单位之间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运用数字安全认证技术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开放和共享的等级划分,实现授权查询和深度查询的权限设置。

6.加强企业信用自律。以增强企业防范能力,强化约束监督,促进诚信守法为目标,建立企业客户和员工的信用档案管理、分析评估和风险警示制度,有效化解企业经营风险。规范企业自身行为,在生产经营、合同履行、商品质量、经济鉴证、中介服务、税金缴纳、金融信贷、往来帐款、财务核算、数据统计等环节加强自律,不断改善自身的社会信用形象。

7.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建设中的作用。行业协会要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框架下,制定行业信用管理和服务制度,建立行业内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加强行业自律和组织协调,指导业内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系统和树立诚信意识,改善业内信用状况。

(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成立个人信用征信机构,以现有的金融系统信贷网络为技术载体,以居民个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基本账户为主线,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基础信息,逐步整合工商、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拥有个人信用信息的数据,实现联合征信,形成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案,结合我省情况,全面组织实施。

三、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法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企业和个人信用的征信管理、信用信息披露管理、信用评级管理、信用保险与担保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管理、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管理、信用信息网络管理、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管理、失信制裁和监管等方面的法规。

(二)推行政府监管部门对企业信用的分类管理制度。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在各自监管领域,根据管理的需要和特点,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定相关的企业信用分类和信用信息匹配办法,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指标。

(三)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建立由政府监管部门、各类授信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等共同参加的市场联防机制,对失信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信用公示、警告提示、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行政处罚等惩戒。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个人,政府有关部门在工商年检、纳税服务、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给予优惠或便利,促使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逐步走向规范。

(四)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对于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的征信、评估(评级)、担保、调查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对其执业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失误或被滥用,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诚信建设舆论宣传、职业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和信用管理基础知识普及活动,树立“信用福建”形象。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教育单位,运用各种形式开展信用宣传教育,增强公务员、企业员工和广大群众信用意识和法治观念,树立诚信为本、诚信兴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六)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用产品和相关服务开展管理工作,在登记注册、资质认定、年审年检、专项检查、日常监管、审批事项,以及财政支持项目等方面积极使用信用调查和评估资料,参考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债券和上市公司的信用状况等,要实行信用强制评估。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依法使用信贷信息数据。引导各行业扩大征信需求、发展信用交易,扩大信用经济规模,在签订合同、合资合作、消费信贷、投放信用工具等商业活动中,更多地利用征信服务,降低交易风险。

(七)政府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国家相关各部门所需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源提供单位的数据库转换软件和硬件配套以及省企业征信机构建设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等必需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支持,其余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筹集。

(一)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成立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省直有关部门、省级各主要金融机构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方案,研究部署工作,协调有关事项,督促各部门、各地区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并相应成立公共、企业、中介机构、个人四个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各设区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机构,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信用体系建设。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经贸委,与省整规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加强部门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要积极履行职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开。有关分工如下:

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媒体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工作;

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参加,拟制我省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经贸委、工商局、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拟制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中由省财政厅牵头,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参加,拟制我省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由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做好我省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起草我省社会信用管理地方法规规章草案;

由省质监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建立我省社会信用管理地方标准体系;

由省工商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建立我省失信制裁联防机制。

(三)做好基础工作

1.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和普法教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2.做好信用分类管理和登记上报工作。各地行政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框架下,结合各自工作需要,对管理对象实行不同形式的内部分类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记录、收集渠道和内部评估机制,并做好信用信息的上报工作。

3.加强信用监管。各地行政机关要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管理措施,对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给予必要的惩戒。

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措施范文第4篇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主要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发展,担保资金不断增加,业务水平和运行质量稳步提高,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担保机构总体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行业管理不完善等,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要求,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一)

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在国家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地区也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

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地区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三)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四)

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逐步建立主要针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

二、

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五)

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2000〕59号)中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研究完善促进担保机构发展的其他税收政策。

(六)

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

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三、

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八)

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九)

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十)

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四、

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十一)

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十二)

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十三)

各部门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五、

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十四)

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参加,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将其纳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推进。

(十五)

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的指导。各地区要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要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全面掌握担保机构经营状况,及时跟踪指导。

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措施范文第5篇

一、企业信用分类的标准

科学的分类标准,是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前提条件。总局提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要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由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三方面的信用指标构成,同时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作为参照。应当说,这是确定企业信用分类标准的基本数据项,它反映了企业信用分类的基本内容。为了更好把握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在贯彻总局《关于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时,我局首先明确了分类标准的原则,然后确定分类的具体标准。

(一)建立企业信用分类标准的原则

企业信用分类要以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能为主线,以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信用记录为基础数据,以总局提出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为基准,以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为参照,形成科学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为此,我局提出四条分类原则。

一是依照法定职责的原则。

企业信用分类是行政机关监管方式的改革和创新,是按照企业不同信用状况采取的不同监管措施,并非是对企业信用整体状况进行的评估或评价,其分类标准与中介机构的评估标准是不同的。企业信用标准包括道德和法律两个范畴,工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所设定的企业信用标准,应当反映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主要应当反映企业遵守工商管理法律、法规情况,标准应属于法律范畴。从广义上分析,工商机关依法行政的各项职能均与企业信用有关,如企业登记注册、企业监管、市场管理、商标广告管理、合同管理、公平交易监督等。因此,建立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工商机关的行政职责,就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监管信息,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分类。这种分类或许不能反映企业信用的整体状况,但从工商行政管理实现有效监管看是科学的、准确的。

二是信息来源正常、合法的原则。

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应当依据工商机关在依法行政活动中能够获取的信用数据为前提条件。有正常、合法信息来源的,应当纳入分类标准;没有正常、合法信息来源的,尽管一些信息与企业信用关系密切,也不宜纳入分类标准之中。如企业合同履约率。属于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但工商机关在执法监管中难以正常、合法地获取企业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和履约的信息,所以建立分类标准时,就不应将此项纳入分类标准中。

三是标准相对统一的原则。

开放的市场,要求统一的法制,统一的法制更要求执法的公正、公平。建立企业信用分类标准,从构建全国统一的市场信用体系分析,基本标准应当相对统一。这样有利于构建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也有利于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因此,建立信用分类标准,原则上要按照总局提出的标准进行分类,在遵循共性标准的基础上,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细分项目、标准,开发软件,体现地方特色,实现监管制度的创新。

四是联动便捷的原则。

企业信用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工商机关是企业信用体系建立的重要部门,但工商部门要建立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还要与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信息相关联,整合分散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信息。特别是要将国税、地税、海关、质检、银行等垂直管理部门和司法系统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并逐步扩大到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细化、充实企业信用分类标准,逐步实现公共监管信息的共享和联动。相关部门的执法信息,尽管不属于工商机关监管职责范围,但都属于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管的事项,反映的是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属于评判企业信用状况的法律范畴。因此,建立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应当考虑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形成的监管信息,这对于构建政府信用监督体系,实现联动监管至关重要。

(二)企业信用分类的具体标准

根据分类标准建立的原则,我局依据总局提出的企业信用分为A、B、C、D四类的基本要求,提出了企业信用分类的具体标准。

A类企业为无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其主要包括四项:具备法定登记条件,并按企业章程(合同)规定缴纳注册资本(金)的;上年度年检为A级的(当年注册的企业不涉及);上年度无处罚和行政告诫记录;三年内无因失信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这四项同时具备的方为A类企业。其中无处罚和行政告诫记录,包括无其他行政机关处罚和行政告诫的记录,但在未获取相关部门信息前,可视同无违法行为,就工商管理而言也是顺理成章的。另外,对三年内无因失信违法行为被处罚的记录,是基于对失信违法行为的监管措施设定的。企业当年虽无违法行为,但上年度曾有失信违法行为受处罚记录的,我们规定因失信违法被行政处罚的,三年内不得参评各种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还要取消,所以不能列入A类企业。

B类企业为有警示记录和一般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我局在企业监管中建立了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企业登记管理警示是向工商机关内部发出的监管提示或对企业某种行为的限制。对有问题的企业开设警示窗口,当对涉及问题的企业查询及有关登记操作时,警示窗口将自动弹出屏幕,工商工作人员据此对问题企业的年检、变更、注销及对外投资等行为予以有针对性的限制;企业问题依法解决或消除后,警示窗口即行取消。警示制度设定了三级41项警示项目,包括风险预警制度中设定的12项内容,我局将涉及企业信用的21项警示内容纳入了B类企业标准。一般违法行为记录,是指违法行为除涉及假和骗的内容,且罚没款在3万元以上的处罚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都列入B类。

C类企业为有失信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其标准主要包括7项:因失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1年时间内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不含简易处罚);未按企业的章程(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方式缴纳注册资本(金)的;年检定为B级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并被省级以上工商部门通报两次以上的;经查证,一年内经营者有两次以上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且不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涉及其中一项内容的即为C类企业。这里的失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行为涉及假和骗内容的,且罚没款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为便于认定,我省还具体列出了涉及假和骗违法行为115种具体事项。

D类企业为有严重失信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其标准主要包括3项: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1年以上未申报年检的;限期注销未办理的。按照现行年检制度未申报年检的企业,在责令限期年检,逾期一年以上仍未办的,应属吊销执照之列,因此纳入严重失信标准。年检制度改革后,此项也将随之修改。

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措施

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为了培育市场主体自律、守信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让守法经营的企业感觉不到政府监管部门的存在,让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处处感到政府监管部门的存在,建立守法守信受益和违法失信惩诫的机制。因此,建立企业奖惩机制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对规范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按照总局要求,我局从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能出发,建立了守信企业激励机制、警示企业预警管理机制、失信企业重点监管机制和严重失信企业后延监管机制。

(一)守信企业激励机制。对A类企业实施信任监管措施。采取以下激励措施:在经济户口管理中监管等级定为免检;企业年度检验定为A级;在参加政府、社会活动评优、评审活动中,应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为其出具相关证明;有选择地进行褒扬公示。

(二)警示企业预警管理机制。对B类企业实施警示监管措施。主要措施有:在经济户口管理中监管等级定为一般监管,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根据警示内容,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整改、依法查处;对被处罚的企业定期进行案后回查;被处罚的企业在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评各种荣誉称号;已取得荣誉称号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三)失信企业重点监管机制。对C类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措施。主要措施有:在经济户口管理中监管等级定为特别监管,每季度要检查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检查;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当年度年检定为B级并依法限制相应行为;对被处罚的企业定期进行案后回查、办理登记时进行重点审查;在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评各种荣誉称号;已取得荣誉称号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经省局批准有选择的进行公示。

(四)严重失信企业后续管理机制。对D类企业实施后延监管措施。主要措施有:定期进行回查,并针对回查结果,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构成无照经营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公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记录,对其所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企业依法责令其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其相应行为。

三、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工作基础

企业信用分类源于工商行政管理各项监管业务的结果。在实施企业属地监管的情况下,经济户口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数据是企业信用分类的基础,同时也是实施监管的基础。建立和完善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为此,我省在制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的同时,对经济户口制度及相关配套监管制度也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形成了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为核心,以经济户口管理为基础的一整套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企业登记管理警示、风险预警、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和企业退出督查等管理制度。后五项制度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配套制度,是充实、丰富分类监管基础的重要措施。

(一)经济户口管理制度

经济户口管理是工商内部综合业务处理系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实施登记注册、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和管理,由此形成经济户口数据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在经济户口数据库的基础上对企业按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是突出重点、更加有效的监管,是对经济户口监管数据的深入分析和综合应用。

我局对经济户口管理按照分级登记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登记适当集中、监督管理放在基层,以形成上下联动、左右贯通的企业监管体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理,谁录入”的原则,负责相关资料、数据的收集、录入。

(二)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

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是充实信用分类数据源的重要措施。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分为内部提示性警示和限制性警示两类三个等级,即一级警示、二级警示、三级警示。一级警示为提示性警示,登记机关不对企业的登记行为进行限制。主要包括:设立登记时以货币出资,但系委托付款的;登记中涉及其它企业需办理相关登记或备案手续的;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届满前1个月的;经营者对消费者申诉未依法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等lO项内容。二级警示为部分约束性警示,登记机关根据警示内容对企业的部分登记行为进行限制。主要包括:应司法部门要求,冻结企业部分股权,限制其股权变更和减少注册资本的;年检被定为B级、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企业,未按承诺或合同章程规定出资到位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增加经营范围和对外投资等6项内容。三级警示为完全限制性警示,登记机关对企业的全部登记行为进行限制,以督促企业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主要包括:设立登记时以非货币出资,产权未过户,超过法定期限的;被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注销或限期变更,逾期未办理的;营业期限届满,未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相关部门告知许可证或其它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未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涉嫌违法违规,已立案调查尚未处理结案的;查无下落及逾期未申报年检的;因涉案或涉及诉讼,相关部门要求冻结协查的等13种情况。二级、三级警示涉及对企业登记行为限制的内容,我局是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

(三)企业风险预警制度

风险预警是将企业涉及风险管理的事项,采取不同方式允许相关经营者通过信息系统查询,以了解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减少交易风险,并通过对企业提醒、教育等告诚的方式督促企业改正的一种监管手段。对企业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的;年检报告表明,企业已资不抵债的;企业负债已到临界点即负债率已达到80%以上的纳入风险预警内容,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他人查询。对企业不在登记地址经营、公司制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非公司制企业连续停业1年以上);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被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等情况也纳入了风险预警内容,无须经过当事人同意,允许有关企业查询。

(四)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

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是利用计算机管理手段,依法对法定代表人登记行为进行规范的制度。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分为四个等级,即公示性警示、完全限制性警示、部分限制性警示、提示性警示。公示性警示,如企业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限制其担任新设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予以公示。完全限制性警示,如对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自然人限制其担任新企业法定代表人。部分限制性警示,如对违反互联网、电影、印刷、音像制品、出版等相关法规被吊销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限制其担任相关行业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提示性警示,是指登记机关对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被处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公示性警示、完全限制性警示、部分限制性警示被解除后的自然人,虽不限制其担任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在3年内予以提示告诫。

(五)企业退出督查制度

企业退出督查制度是为引导企业履行退出市场应尽的法定义务,实施监管以规范企业退出机制而制定的。企业因破产、歇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撤回登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原因的,在日常监管中,指导、督促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工商机关在监管和年检中发现企业应进入注销程序的,及时将其纳入警示管理,告知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并对企业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检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监管。

建立企业退出市场的公告制度,在核准企业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后,在媒体上公告,终止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完成对一个企业从产生到终止的全程监管。

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技术实现

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技术支撑。没有信息化建设,无论是企业信用分类,还是实施有效监管,都将受到极大的制约,也难以达到提高监管效能的目的。因此,要实施有效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在技术实现上需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主要工作:

一是要构建上下贯通、左右相联的信息网络系统。我省从2OO1年初开始,建设工商管理管理信息化系统。到目前为止,形成了省、市、县、所四级联网,企业登记注册、企业监管、商标广告管理、市场管理、行政处罚、消费者维权等业务机构左右相联的信息系统。建立了统一的经济户口管理数据库,可以查询到每一个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管的信息,为企业分类监管创造了良好的技术条件。为了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化建设还充分考虑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的需要,有重点、分步骤地实现部门联动,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效能。

二是开发标准统一的监管软件。工商管理系统从机关到工商所,每一个从事监管的人员都要有相应的工作软件,每项依法形成的监管信息都能通过监管软件的实际运用进入数据库。这样才能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共享。为此,我局相继开发了26套监管软件,目前已全部投入运用。在此基础上,按照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开发分类软件,使统一的分类标准在每个企业中得以自动标识,自动升级或降级,并自动生成相应的监管计划,确保分类监管实施到位。目前这个软件正在开发中。

三是培训一批熟练的操作人员。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监管制度的创新,信息化的普遍运用是监管方式的革命性变革。要适应监管方式这种变革,每一个从事工商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都必须熟练掌握、自如运用计算机管理技术。因此,加强工商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我局提出工商所所有人员要力求做到“五会”,即会电脑、会检查、会办案、会登记、会调解,并全部进行了培训。“五会”要成为每位工商所工作人员的基本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