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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分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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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分散性

小农经济分散性范文第1篇

【关键词】小农经济;官文化;传统文化

一、小农经济的产生

刘永佶教授在《官文化批判》一书中指出“官文化的力量来自民众的不觉悟,来自民众对它的认可与适应,即形成了普遍的小农意识。这是官文化统治的结果,也是继续统治的条件。”中国封建社会是在没有外族入侵的情况下,由奴隶社会逐步发展变化而来的。中国奴隶社会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度,国家的土地全部都属于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所谓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描述的正是这一历史时期。春秋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有的土地制度遭到了破坏,新兴的封建势力在夺取政权后,相^实行变法改革,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允许“民得买卖土地”。从这时起,土地私有制度,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土地私有制度的产生,一方面存在小土地私有制。同时也必然导致土地兼并的现象出现,即“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情况,从而形成了大土地私有制的形式,自唐以后又以租佃的形式剥削在兼并中失去土地的个体农民。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一直是由占有少量土地和生产资料的自耕农和依附于地主阶级的佃农两种人物构成。但无论是哪一种农民,都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

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度,不管是小土地私有制形式还是大土地私有制形式,都不是纯粹的私有制形式,而是在国家最高所有权支配下的土地私有制度。这既是因为中国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的传统影响,也是因为战国时期各国在变法中都是以国家名义确认土地私有制度。因此,奴隶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神圣原则在封建社会得以继承,并以新的形式与土地私有制度结合起来。

这种建立在国家最高所有权支配下的土地私有制度基础上的小农经济,一方面使个体农户具有较多的自由,即使是佃农也是如此。他们除了受地主阶级的剥削以外,人身并不受其支配;另一方面,他们又不得不受国家权力的支配,这与西欧封建社会领主制的庄园经济和农奴制有很大的不同。

官文化作为两千余年来的集权官僚的统治文化,其作用包括巩固集权官僚制,协调官僚地主阶级内部关系,还有就是控制其统治对象的意识和行为,同时这也是巩固集权官僚制的重要方面。小农经济便是中国在集权官僚体制的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说其“小”,是从生产单位和生产方式而言,它是以“家”为单位,以个人体力劳动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农”则是所从事的职业,或者说是主要的谋生手段。自秦汉以来,中国在农业上是相当发达的,农业技术和生产力都领先于世界,而其根据就在于当时的集权官僚体制影响下,土地分散且地少人多,一家一户的耕作方式成为了农民的重要生产方式。

二、小农经济的特点

小农经济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类型,以个体为单位,以精耕细作、男耕女织为方式,以自给自足为生产的目的。因此其特点包括有分散性、封闭性、自给自足性等。分散性是指它以独立的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封闭性指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自给自足性指生产的主要目的是满足自己家庭的各项生活需要。在封建社会时期的社会经济情况就是小农经济占主导,现在在偏远的农村,也存在有这样的经济现象。

在小农经济下,农民掌握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生产的积极性得到提高。农民经营规模很小,他们在自己有限的土地上,努力提高耕作技术,为我国农业的精耕细作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但是,在封建地主阶级的沉重压迫与剥削下,农民承担了沉重的徭役,小农经济变得十分脆弱,每遇旱涝瘟疫,多数农民家庭就会失去土地或者破产流亡,陷入贫困的境地。从此可以得出小农经济的弊端:农民经营规模小,缺乏必要的积累和储备能力;自给自足,生产经营模式老旧,技术难以突破固有模式,难以得到革新;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薄弱。

三、小农经济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就是中国历史上形成的并且流传下来的,由思想家提炼出的理论化和非理论化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具有稳定结构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伦理观念等精神成果的综合。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以农耕经济为主体的中国农业自然经济其延续力最为持久,悠久昌盛的中国文化正是创造、繁衍、植根于这一经济土壤之上的,在历经数千年的文化变迁中,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导致中国文化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宗法制度为特征,以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为基础,强调仁义礼智信等伦理思想。

(一)从思维方式来看,农业经济是中国传统经济的主干,它的最显著特点是“靠天吃饭”。农业生产对天地自然的依赖性是显而易见的。适宜的光热、降水量以及土壤、环境是农业耕作的必备条件,对自然及土地的依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活动空间相对狭小,交流、交往较多的局限于以血缘和姻亲为纽带的关系之间,重“和”、重“仁”的人际交往准则,培养了人们的“中庸”性格,养成农人注重实际的认识原则,中国古代圣贤一向倡导君子“务实”,久而久之,形成了中国人朴实无华,立身行事,讲究脚踏实地,实实在在,鄙视华而不实的做派,这些都表现了中国文化精神中的注重实际的优秀一面,同时也由于对于自然的依赖,培养了中国人安于天命的性格,即“日求三餐,夜求一宿”,反映到现实生活中,则表现出对平安、宁静的生活的向往。从政治社会的角度来说,小农意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这也是社会得以稳国的基础。在各种条件的约束下,农民既勤奋耕作,又安于天命,总是在不抵抗的自然环境中,循环往复的耕耘着,生活封闭而又单调。

(二)从国民品行来看,我国人民性格中最明显的特性便是重天命,轻人力,听天由命、逆来顺受。农业是靠天吃饭,儒家提出“天人合一”的思想,“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这种注重天时、地利、人和,尤其是人对农业生产的巨大作用的思想,导致中国人民形成了自强不息、宽厚包容的心理品格和道德原则。《周易》中提到“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一方面,要求自己具有奋发有为,自强不息的精神,另一方面,对待他人,对待他物,又要有宽厚包容的精神。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是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虽经历天灾人祸、内忧外患而能屹立于世界东方,并不断为人类的文明发展做出贡献的精神支柱。道家则从相反的方向提出“不敢为天下先”、“木秀于林,风必摧之”等格言,导致国人重天命,轻人力,无创新,怕变动。中国的政治格局中,下场最难看的一般都是改革家,所以一般官员信奉的是,不求无功,但求无过。中国农民稳重实在的一面,也是农业生产决定的。小农思想中,能精心伺候那一亩三分地,是极大的美德。但是农业生产要求四时更替,对时间的精确性不作要求,从而导致中国人不计划时间,不重视效率。小农与官僚是一把利剑的两面,相互对立存在。小农的理想是温饱问题,那么民主与自由,就永远不是小农们最切实的目标。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中国封建社会体制为什么在我国根深蒂固。

(三)从整个社会的组织结构来看,以小农经济为主导的农业经济状况要求有相应的社会组织结构,中国古代社会组织的主要特点在于其血缘宗法制度。血缘结合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最自然的结合方式,中国的社会组织关系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在父子、夫妇、君臣之间的宗法原则指导下建立起来的。社会组织中枢则由部族、宗族向家族下移,政治与伦理的承担单位在逐渐地缩小,对小农家庭作为经济与社会基础的功能不断强化,使得中国文化传统的辐射力在不断增大,以族立国阶段的小农社会已经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秦国在与六国竞逐中脱颖而出,更是较好地利用了小农经济与社会基础;汉代的奠基更是强化了面向小农的无为而治;北魏以租庸调制对在汉末乱世中受到北方游牧民族的不断变换的政权所破坏的小农社会进行了修复,为隋唐大帝国的兴起奠定了基础;一直到近代帝国主义和商业资本主义开始入侵和干预之前,尽管代有损益,中国社会与文化在本质上从来没有离开过小农这个根基。另一方面,这种国、家、个人三位一体的政治结构,使每一个人都将自身同国家紧密联系在了一起,每个人的修养最终都落脚到对国家利益的维护,培养了中华民族“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爱国精神。

小农经济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文化发展传承至今,的确存在有一些丧失掉其合理性的部分,而面对外来多元文化的冲击,我们不得不认真地学习中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传承和发扬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赋予新的内涵,注入时代精神,让中国文化屹立于世界文化之林。

参考文献:

[1]刘永佶.官文化批判[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1)

小农经济分散性范文第2篇

关键词:组长;村治改革;制度变迁;熟人社会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4年湖南省裁减了将近10万名“村官”,一年节支大约3亿元。①笔者看到报道为老百姓感到高兴,这将大大减轻农民负担。但是笔者通过对湖南省洞庭湖区的部分乡村的调查,发现了其中的蹊跷。原来所谓的“十万大裁官”竟然有一部分是裁减了村民组长。此外,笔者还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是组长“撤而不退”,很多地方是撤销后又恢复,恢复后又撤销,如此反复多次,却始终没有能够让组长“消失”。村民组长为何屡撤不“消”呢?

一、撤销组长弊大于利

湖南省部分地方撤销组长,主要目的是消债减赤,平衡村级财政预算,提高工作效率。但是改革实践表明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不仅没有减少财政支出,反而诱致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

1、机会成本比较高

制度安排是否合理最重要的标准是制度收益要大于制度成本和机会成本。调查发现湖南部分乡村在推行撤销组长的改革中,增加了制度运行成本,特别是撤销组长的机会成本比较大。汉寿县乌珠湖村一位退休村干部曾给笔者算了一笔“帐”。从村组干部的工资支出来看,若把村民组长撤销,则至少需要6名村干部(包括1名会计)才能够比较好的管理本村事务。每一位村干部的工资平均为3500元/年,那么6名村干部的工资总支出则为21000元/年。老同志还告诉笔者,在撤销村民组长的情况下,因各农户农田用水时缺乏监督而产生的水资源浪费大约为15000元/年(该地区普遍实行集体灌溉,每亩地每年需交水费20元)。把村干部的总工资和浪费的水资源价值这两项加总,总成本为36000元/年。

如果设立村民组长成本反而还要低。乌珠湖村如果每个组都设立组长,只需要3名村干部管理本村事务就绰绰有余。假设每名组长每年按1000元的报酬计算(1000元还是高估了),村里的人头经费需要23500元(13名村民组长的总工资与3名村干部的总工资之和)。与撤销组长相比,可以节约近12500元。由此可见,撤销组长是“好心办了坏事”,不仅没有减少村里的支出,反而加重了村级财务负担。

2、管理难度增加

管理要讲求管理幅度与管理效率。一个组一般有30户左右,150至200人;管理范围山区一般较大,平湖区一般较小,但是即使是较小的组也有将百亩地。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要提高管理效率,100至200人也需要一个“工头”。虽然农村实施家庭承包责任制,但是一个组就是一个大集体。组内公共产品的管理、维护、维修需要一个牵头人,家庭之间或者家庭内部的矛盾需要有权威的人调解,本组与其他组的交往、本组与乡村之间协调等都需要一个专人来处理。但是一旦取消组长,村干部管理幅度过大,必须面临更多的农民直接打交道,管理难以到位;村干部不是本组人,安排和抽调劳动力进行公共产品管理和维护难度比较大;如果村干部不是本组人,难以取得农民的认同和拥戴,反而会引起村民的抵制。乌珠湖村的村秘书感叹到“撤销组长以前,我们村委会就这么几个人,工作起来难度比较大。撤销组长以后,还是这么几个人,根本难以管到位”。

3、利益表达渠道中断

农民利益表达是农民群体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的前提。在特定的语境下,它不仅是农民致富与农村发展的重要条件,同时还是农村社会的一种“稳定剂”。对于教育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的农民来说,具有一定“代言”功能的村民组长(上传下达,反映农民的心声和需要)长期以来成了农民寄托希望之处。撤销村民组长,也即等于中断了农民的利益表达渠道。此时,农民只有通过上访等非正常化的手段(但却可能是合法的途径)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长此以往,必将造成社会关系日益紧张,威胁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有人认为,撤销村民组长以后,农民仍然可以向村干部们反映意见和问题,其利益表达渠道仍然畅通无阻。而笔者却不以为然,因为:一方面,撤销村民组长之后,村委会干部必须直接面对众多农户,再加上农村工作本身的繁重性和复杂性,村干部根本就不可能有多少精力和时间去处理农民的意见和诉求;另一方面,村委会虽然不是政府,村干部虽然不是官员,但是许多村干部的“官僚化”倾向却比较严重,对村民爱理不理。因此,当村民向村干部反映意见时,很可能如某位村民所说“光靠村干部是不行的,他们才懒得管”。

4、组内凝聚力量下降

乡村社会在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个个或大或小的聚落(也即是我们常说的自然村)。我国的村民小组大多依自然村落而建。在很多乡村地区,一个自然村往往就是一个村民小组。在一个村民小组或自然村落之中,村民们世世代代生活在一起。这就决定了村民小组事实上不仅仅是一个行政建制,而且是一个真正的熟人社会。在这个熟人社会里,血缘和地缘把村民们“捆绑”在一起,他们共享一种村落文化,共同参与人情往来,由此获得一种相互认同感和归依感。同时,村民们世世代代共同生活起居,由此产生了共同的聚落意识和文化观念(我们可称之为村庄的本土资源)。这种聚落意识和文化观念在乡村社会的生活和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村民小组合并之后,村民往往难以适应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村民之间的相互认同感被大幅度削弱,村民之间的交往成本也就随之增加。此外,把各个村民小组合并到一起,由地域、空间上的变动导致了村庄原有的和谐秩序遭到破坏。破坏了本就比较稀缺的村庄本土资源,扰乱了其固有的和谐秩序。②最终将导致村庄内部失去了主心骨,使村民心中产生无依无靠之感。其结果将不利于农村的稳定与发展。

二、组长为何屡撤不“消”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制度在中国广大农村社会普遍建立。湖南省许多地方为了减轻村级财政负担,裁撤组长,但都是屡撤不“消”,撤而不绝。原因何在?笔者认为,它有内在的历史逻辑和现实需求。

1、组长制有其历史逻辑

保甲制度产生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是利用家族制度和伦理观念建立基层行政机构,进行统治的一种社会管理制度。它的本质特征是以“户”即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以一定的户数组成甲,再由甲组成保。虽然各个朝代、各个时期的保甲制度不尽相同,但其结构与组织形式大体相当。自宋朝以后,历代封建统治阶级都利用保甲制度来维护和强化其对地方基层的控制。但是笔者认为,保甲制也有其内在经济根源和政治需求。首先只要是小农经济保甲制就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分散性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基本特征。在一个个分散的经济体之中,人们世世代代共同生产,共同生活,“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因为能够自给自足,他们很少甚至从来不和外界交往,由此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自然村落。正是这些分散的自然村落为保甲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在众多地方,保甲制度正是基于这些分散的经济体而建立的。其次保甲制也是甲内村级的政治需求。从政治上看,保甲制度的推行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稳定社会、巩固政权的需要。统治者在基层社会设立保甲,将国家的触角伸到基层,在社会最基层形成一道严密的监视网,有利于“察言观色”,掌握民情,并随时应付社会动乱,从而达到“可为增进地方行政体系整肃之方,故其目的,将使无一家无一人不得其治焉。”③所以,在经济和政治这两方面的因素的作用下,保甲制的产生也就有其必然性了。此外,保甲制度虽然主要是靠行政权力强制设置的,但统治者在设立保甲时也往往要考虑地缘、聚落因素。

2、组长制有着现实需求

村民组长制度作为我国农村基层的一种制度安排,其初衷就是为了满足农民需要和农村社会发展需求的。长期以来,村民组长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者重要角色: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向上级反映农民的意见和需要;增强农民合作能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为农户提供生产服务及济贫扶困等等。概括地说,村民小组长充担了农民和农村的技术推广员、政策宣传员、邻里关系协调员、对上、对外交往的联络员、村内公共产品的管理员、组内利益的代言人。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农民不仅需要村民组长,而且迫切期待着组长在乡村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如若撤销村民组长,将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原来由村民组长提供的村庄服务将由谁来取而代之?村庄里面是否还存在能与村民组长相媲美的服务供给者?若上述条件无法满足,则村民们的现实需求又该如何着落?如何解决制度变迁与基层农民需求的矛盾?

3、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和锁定

制度经济学理论指出,一个具有正反馈机制的体系,一旦在外部偶然性影响下被系统所吸纳,就会产生一种“路径依赖”。在制度环境没有发生足够变动、相关配套措施没有出台之时,该制度安排就会沿着其固有路径发展下去,而很难被新的乃至更优的制度安排所取代。我国村民组长制度有着几千年的历史渊源和将近三十年的实践基础,已经深深地扎根在我国广大的乡土社会之中。而在目前乃至较长的时期内,我国的乡村社会性质仍将不可能发生“质”的飞跃。在客观环境发生根本性变迁之前,村民组长制度将依其“惯性”继续运作下去。任何不合时宜、强加于其上的外力都将对农村社会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在我国乡村社会环境发生质变、乡村治理模式得以转型之前,为了节约区区村民组长的报酬而试图撤销村民组长的行为,必将是徒劳无功的。

4、组长制有着深厚经济基础

如前所述,小农经济是我国封建社会保甲制度产生的经济根源。而目前,较大范围的小农经济仍然构成了我国村组制度的经济基础。虽然我国疆域广阔,但大多为山区和丘陵地带,只有部分适合现代化、规模化农业大生产的平原地区。这样的自然地理条件使得我国广大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小农经济状况将长期持续。即使在某些农耕区已经使用插秧机、收割机等现代农业生产工具,但这种使用大多仅限于小范围、小规模的使用,无法形成规模效应。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并没有得到较大的改观。而将长期持续的小农经济状况为组长制提供了稳固的现实土壤,并从根本上决定了村民组长制也将长期延续。

三、村治改革:组长的未来走向

村民组长制度深厚的历史渊源及其稳固的现实基础,决定了它在当代中国的乡村社会仍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在中国村治变革的大潮中,村民组长制度的未来走向值得我们深入思索。笔者认为,对于村治改革,我们要有前瞻性、宏观性、与战略性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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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治改革的总体方向

金星村治改革,首先必须确立改革的总体方向。笔者认为,当前中国的村治改革应该以“合村庄、裁村干、留组长”为总体方向。税费改革及农业税取消之后,一方面是减轻了农民负担,另一方面也使乡村财政收入大为减少。此时,如何进行制度变革以节约财政支出成为摆在村级组织面前的一个难题。目前,一些地方的做法是,既合村又并组。笔者认为,在税费改革滞后,村干部免去了许多征收税费的任务,工作难度有所下降。因而,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试行合村,并酌情减少村干部的数量。而村民小组作为一个自然村,作为一个“熟人社会”,其内在的联结纽带比较牢固,则不宜进行合并。

需要解释的是,这里所讲的“合村”并不是为了“弱村”。恰恰相反,它是在对乡村资源进行重新组合及优化配置的基础上,达到“强村”的目的。而且,大多数行政村作为一个“半熟人社会”,对其进行合并较之对村民小组进行合并,所必需的“磨合期”要短得多。当然,在“合村”时也必须慎之又慎,要妥善处理好村级财产、债务等问题。

2、组长废立的时机选择

经济学中的边际分析原理告诉我们,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是衡量经济行为能否实现效用最大化的基本变量。若额外进行某一经济行为的边际收益大于所需耗费的边际成本,则进行该额外的经济行为就是划算的,否则就不划算了。虽然这一理论产生于经济学并主要应用于经济学分析之中,但我们同样可以利用这一原理来分析村民组长的废立问题。如下图所示:X轴表示村民组长制存在的时间,曲线OA表示实行村民组长制所耗费的成本,曲线CD表示实行村民组长制所带来的收益。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实行村民组长制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都在不断的变化。到某一特定时期,两者将相交于B点。从图中可知,在B点之前,由于实行村民组长制的收益大于成本,所以设立村民组长是划算的。而在B点之后,因所获收益小于所耗成本,故再设立村民组长就不划算了。

当然,实行村民组长制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的衡量是相当复杂的,需要我们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设立村民组长的收益包括前面所提到的组长提供的各项服务,如上传下达、生产指导和组织村民集体行动等等。其成本则包括组长的工资报酬及相关的管理成本。在对村民组长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时,这些因素都必须列入考虑范围之内。

由上可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客观环境的变迁,组长制也必然要相应的发生变革,甚至在某个时候被废弃。但村民组长的废立并不是一件简单的“拍脑袋”之事,需要我们审慎为之。

3、村治改革的具体措施

在笔者看来,当前我国村组制度主要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许多村民尤其是年轻人不愿当组长,使村民组长制度陷入“朝中无人”的困境;二是村民组长队伍整体素质(主要指文化水平)仍然较低。解决这些问题,健全村民组长制度,可以采取以下三大措施。

(1)重新审视组长人选

有人认为,只有让那些年富力强、有知识、由文化的年轻农民担任组长,才能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潮流,才能更快地带领农民脱贫致富。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初衷可佳。农村也确实需要有知识、有才干的年轻农民来当“领头羊”。但是,放眼当今农村,中青年农民的大量外流已经使农村极大地损失了草根阶层的潜在的领导力量。于此情形,又会有多少有知识、有才干的年轻农民愿意留在农村,愿意为那区区“五斗米”而折腰呢?所以,从目前来看,此种观点只能是“异想天开”。

如此看来,在村民组长年轻化之路“荆棘满丛”的情况下,我们只得另觅他途了。笔者认为,在村民小组这一熟人社会中,当众多年轻人不愿当组长的时候,我们也可以适当地考虑让那些富有公益心、有威望而又身体健康的年长者来担任组长。其依据在于:从历史上来看,在中国古代社会,那些年长、有学识而又有威望的族长、士绅在本族乃至本村之中有着重要的影响力。他们能够有效的聚集本族、本村的民众,妥善处理族里和村里的公共事务;从现实来看,历史发展到今天,虽然宗族势力在很多地方都有所削弱,但自然村落的整体架构仍然保持比较完整,乡邻、家族观念等“小传统”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依此观之,村民组长的“传统化”之路并非不可取。当然,传统并不意味着保守,也绝非意味着“复古”。我们的目标在于适当借鉴传统,赋予组长以道德权威,让组长在乡村建设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构建适当的激励机制

许多村民不愿意当组长,固然有农村工作不好做,难度较大这一方面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村民组长工作所产生的正外部性太大,也就是说村民组长自身收益大大小于它的工作所带来的社会收益。所以,破解村民组长“朝中无人”难题的关键在于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而这套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在于让村民组长获得比较适当的自身收益,让其自身收益与社会受益达到一定程度的均衡。让村民组长获得适当的自身收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收益入工资报酬等等,应该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利润水平;二是政治收益,如入党、向上级乡村政权升迁等等(当然其主要考核标准仍然是自身政治觉悟与素质)。

值得一提的是,建立该激励机制时应该充分考虑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切忌盲目攀比、脱离实际,以免导致设立村民组长的成本过高。同时,更应该杜绝村民组长权力过大、出现“一手遮天”、“山头主义”等现象。

(3)加大乡村财政支持力度

如前所述,税费改革及农业税取消大大减少了乡村财政收入,给乡村财政增加了很大的压力。在众多村级组织本来就债台高筑的情况下,若国家再不加大对乡村财政的支持力度,则很可能使乡村财政进一步陷入“借债—还债—借债”的恶性循环。而且,税费改革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依靠国家自上而下的行政压力推行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乡村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很可能又会以各种名目向农民征收税费,使农民负担再度反弹,从而难以走出税费改革的“黄宗羲定律”。④

加大对乡村财政的支持,应该坚持中央与地方政府分级负担的原则。中央政府应该负责其中较大一部分(可为50%),省级和县级政府各负担30%和20%。对于上级政府用于乡村建设所投入的财政资金,应该坚持落实到位,坚决杜绝截留、贪污和挪用等现象。

综上所述,部分乡村为减少村级财政支出而实施撤销村民组长的制度安排是不切实际、不够理性的。在目前的制度环境下,实施撤销村民组长这一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条件尚未具备。村民组长制在当代中国仍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目前的关键问题在于采取相关措施,不断地完善村民组长制度,使之在我国乡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注释:

①董 伟. 湖南村官大减员 村官減少10万一年节支3亿元[N].中国青年报 2004.5.31

②贺雪峰. 合村并组一定要慎重[J]. 中国农村研究网. 2003.4

小农经济分散性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现代农业;家庭承包;适度规模

[中图分类号]F3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11-0048-03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现在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工业化中期阶段。在此背景下,如何对我国农村家庭经营制度予以科学定位,分析我国农村家庭经营制度的现存问题,寻找农村家庭经营适度规模的扩张路径,推进我国现代农业的持续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一、家庭农场是世界现代农业的经营基础

在农业生产领域,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制度是农业经营制度的核心。长期以来,包括在内的经典理论一直认为家庭经营是小生产方式,是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相矛盾的,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家庭经营迟早要被资本主义的工厂化大农场或社会主义的集体化大生产所取代。然而,20世纪农业土地经营制度的发展并没有印证人们的预言。从西方资本主义世界来看,发达国家在农业生产力很高的条件下,大部分农业生产仍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无论是人多地少的日本,还是人少地多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家庭农场都占据了绝大多数。从社会主义阵营来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洲和欧洲的社会主义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在农业经营上都采用了高度集权的集体化经营体制,但这种农业集体化生产效果也不理想,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这些国家先后掀起了反集体化的浪潮,农业生产合作社纷纷解散,转为农户家庭经营。[1]但是,从世界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看,土地家庭经营的终极发展并非停留在单家独户的分散家庭经营上,而是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与农户经营相比明显不同:在生产目的上,家庭农场主要是为市场生产,为卖而产;农户经营主要是为了自给自足,商品率很低。在生产规模上,家庭农场规模较大,投入产出效益较好,农户经营则效益低下。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一般都比较大,美国的家庭农场一般在3000-4000亩之间,英国一般在2500亩左右,法国、德国500亩上下,即使荷兰、日本、以色列这些土地资源奇缺国家的家庭农场规模也能够达到200亩以上。[2]在生产模式上,家庭农场是专业化生产,而农户经营大多是“小而全”的分散性生产。

现代农业为什么要以家庭农场为经营基础?

首先,是由农业自身的特殊规律决定的。农业是通过动植物的自然生产过程来生产产品的,是自然再生产过程和经济再生产过程的有机统一体。农业生产过程具有自然性、季节性、连续性、空间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一方面要求农业经营者必须具有高度自觉性,随时准确地把握动植物本身的生长变化,及时作出有利于生产的决策,另一方面使得经营者对农业劳动效率质量的计量和监督变得非常困难。解决这两方面问题的唯一出路就是实行家庭经营。通过家庭经营,把生产者付出的劳动与他的最终收益直接联系起来,使他形成强烈的主人意识,独立地对整个生产过程负责,自觉承担土地投入风险,充分利用自己的剩余劳动时间,这样才能最终解决问题。

其次,家庭经营与现代农业技术发展不相冲突。现代农业是用现代工业力量和现代科学技术武装的、以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经营的、生产效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农业。现代农业建设强调利用现代科技、现代管理和工业手段,但并没有对其经营主体有什么特别要求。农业在现代化过程中采用的农业技术和工业技术明显不同,大多数农业技术运用可由单人操作,特别是用于种植业的机械,它的作业不仅要服从于农作物的生长规律,要在分布很广泛的地面上分散流动作业,还要在植物间穿行,这些特点决定了农业机械不可能像工业机械那样形成大型化的流水线,不需要大规模的分工与合作,这就使得机械化以后的农业生产仍然具有机械化以前的单干性质,因而家庭生产的组织形式完全可以适应农业生产的现代技术。尽管由于机器的使用推动了农场的经营规模的扩张,但由于农业机器设备的个人化操作特征,扩大的农场仍然是家庭经营形式。即使有的农业技术要求有最低的作业规模,但是通过社会化服务体系也能把它与经营规模分离开来,由合作社或私人公司提供的农业机械进行作业服务,一台机器就可以在不同的农场中使用。这样,先进的农业技术得到推广,而家庭农场依然是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

再次,在家庭经营框架内可以完成对小农经济的社会化改造。改造小农经济是现代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农业本身的发展规律之一。但是,小农经济的改造并不像经典作家所预言的那样,从家庭经营过渡到工厂化生产(雇工农场和集体农场),而是从农业的专业化分工、商品交换、工农业联系和城乡协作等方面开始,并不改变家庭经营的独立性。随着农业生产分工和专业化的加强,逐渐使各个农业生产者之间的分工越来越细,以致农业生产总过程从过去由一个农业生产者独立地完成,变为只能在社会联结中才能够完成,由此形成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区分,出现了专门为农业的生产过程服务的社会机构。每个农业生产者都必须依赖工业部门提供的农机具、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农产品要由工业部门加工,由商业部门销售,每个农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要接受农业技术部门的指导,某些环节要由专业的生产服务部门来完成。在发达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是公司和合作社,通过合同制把家庭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联系起来。[3]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家庭经营与先进农业技术、发达的市场经济相联系的中间环节,也是家庭经营能够在社会化生产条件下延续下来的关键因素。它使家庭经营和工业、商业联系起来,和世界市场联系起来,改变了小农经济的孤立性和自给自足状态。通过社会化服务体系,解决了单家独户难以解决的问题,解决了农业技术的推广、农业机械作业面积的超小规模限制问题,改变了小农经济的技术落后状态,是可以克服家庭小规模局限性的。

在我国,家庭经营具有特别的政治意义。由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剩余劳动力众多,中国农村土地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另一方面又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这个大前提下,农村土地不能以明晰产权的形式促成市场化,否则将会因大量失地农民没有社会保障而使农村社会失控,必须长期稳定现行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只有稳定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让农民有几亩承包地作保障,才能调动农民对土地追加投入的积极性,才能使农民在分工分业的过程中进退有路,而不会出现社会性的破产农民。

二、我国农村家庭经营制度存在高昂的制度成本

1.家庭经营规模太小,农业土地经营细碎化。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资源短缺,不仅每个农户所承包的耕地太少,目前我国农民人均耕地面积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4,美国的1/230,加拿大的1/376,而且各家各户的有限土地被割得七零八落。据国家土地部门统计,全国农户的耕地平均分割为9.7块,平均每块地仅为0.86亩。[4]这不能激励农民对土地进行投入,不利于集约经营,导致农户生产成本过高,进入市场困难,产业效益低下。

2.集体经济空壳化,“统”的层次太薄弱。我国的农村家庭经营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和经营权。村乡集体经济组织是双层经营体制的“统”的层次,主要是解决分散经营农户解决不了的问题。但是,长期以来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都是空壳,只剩下农户家庭经营这一个层次。一些地方的农村有点集体经济,主要是为数不多的机动地或厂房等资产,但这点集体资产不是集中在为农户经营提前、产中、产后的服务领域,而是由少数人承包经营,以此作为集体的主要收入来源。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没有真正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力来为农户家庭经营发展服务。这种情况又反过来强化了小农意识,农民的集体观念、民主意识、公共意识、长远意识越发淡薄。

3.土地制度设计混乱,土地矛盾纠纷不断。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设计和安排中有两大矛盾无法解决:一个矛盾是在集体内部,成员边界不稳定,而且新增成员具有“天赋资源权”,因此“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与“承包土地关系变更”的矛盾始终存在。现代化过程实际上也是农业资源转移的过程,与农地、农民增减变化相伴随,必然不断改变人地关系,“稳定”与“变更”之间的冲突始终不可避免。另一个矛盾表现为集体成员“共同共有”无法屏蔽其他利益主体的侵害,给一些地方政府无度征用土地和乡村干部乘机攫取土地资源配置权留下了空挡。我国《宪法》一方面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其他的属于国家所有,另一方面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法律法规又未对 “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实际上就允许各地政府以“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名义,通过国家征地的方式强制性转为国有土地,再由政府以划拨批租方式转让使用权,作为所有者主体的农村集体却没有最终的处分权,而且被征用“价格”(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也不能由所有者主体根据市场价格而定,所谓的“国家公众利益”更多地是考虑地方政府、官员和开发商的利益而已。近年来因土地问题引发的多数由此而来。

三、现代农业条件下农村家庭经营规模的扩张路径

通过对我国农业现行家庭经营体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农业家庭经营目前正面临着两难选择:一方面从社会稳定考虑要坚持土地均包制,另一方面从生产效益出发又要求适度地扩大家庭土地经营规模。从长远看,解决家庭经营规模问题的根本出路在农村之外,需要通过推进城市化进程,促使农民离开土地,促进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农地的经济效率。然而,由于资源及国际市场的限制,在相当长历史时期内大部分中国农民不可能转移到城市,必须通过乡村建设,让农民在农村体面地生存下去,逐步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1.在稳定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从家庭经营体制内部扩充经营规模。这条对策的基点是稳定,即肯定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30年不变,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农户长期的、稳定的土地承包权。[5]同时,针对现代农业发展对农业规模经营的要求,随着农村家庭人口的变化和农民就业方式的改变,在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地实施土地承包权的自由流转,其形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流转形式,都必须以家庭承包为基础,都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具体要求是:土地承包人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土地承包人有权决定其承包的土地是否流转和采取何种形式流转,流转费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承包人实行土地流转;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剩余承包期限,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收益要归承包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依法赋予家庭承包者以独立的主体地位;自愿是家庭承包者的自主选择,有偿流转是对家庭承包者的补偿。

2.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通过经营主体的自主联合扩大家庭经营规模。即在不影响家庭财产权的前提下,让农民自己通过建立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组织,把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生产组织起来,实现规模种植、专业化生产,以组织的形式去共同闯市场,化解分散经营带来的市场风险,摆脱市场交易中的被动地位,更好地维护自己的经济政治权益。必须明确,这种合作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农民合作,与我们过去的“合作化”、“”是完全不同的。它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由农户自发、自愿组织起来的;它是以劳动和资本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不是过去“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它不是过去的高度集中生产经营和管理,而是围绕农民需要而构建的多种合作组织体系;它不侵犯农民的私有财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土地承包权。

3.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产供销一体化利益机制,通过完善农业再生产产业链扩大家庭经营规模。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发达国家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中创立并总结出来的,我国在发展市场农业后逐渐接受并广泛推行这一新的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方式的核心是在农业的生产、加工、销售之间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形成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把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既把千千万万的“小农户”、“小生产”和复杂纷繁的“大市场”、“大需求”联系起来,又将城市和乡村、现代工业和落后农业联结起来,从而带动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规模化经营等一系列变革,有效地解决小农户效益低和进入市场困难的问题。

4.把握现代农业发展特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通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扩展农村家庭经营规模。现代农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发展起来的,市场化、专业化、特色化、多功能化成为现代农业结构演进的大趋势。针对我国人多地少、农村土地资源相对稀缺、劳动力资源特别丰富的实际情况,必须利用现代农业的发展特征,以提高市场效益和发挥地域优势为导向,积极发展劳动力密集型农业产业项目。诸如开发产业链条相对较长、劳动力密集度较高、产业内部规模容易扩张的畜牧业、蔬菜业、水产业、设施农业、园艺农业等产业项目。通过科学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既发挥小规模农户人力成本优势,又利于实施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从而有效化解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

5.提高农村信息化水平,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利用现代市场流通体系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规模经营。我国现阶段农村家庭经营的首要问题是农户进入市场困难,这与农户经营规模过小难以承担市场风险有一定关系,但更主要的原因则是我国农村市场体系不健全,农户接受的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进入市场困难。其实在当代农业科学技术微型化、多元化的今天,将鲜活的、高档次的农产品直接进入市场,是最为有利的产业化经营方式。为此,国家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迅猛发展的有利条件,将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在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在建立“多网合一”的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基础上,构建多种所有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多功能消费市场、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先进、功能完备、机制健全、运行规范的农产品市场流通网络,实现农业生产与市场的直接对接。这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规模经营的必要保证。

参考文献:

[1]盖文学.三农对策新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白跃世.中国农业现代化路径选择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3]温铁军.三农问题的世纪反思[M].上海:三联书店,2005.

小农经济分散性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经济;科技;组织化经营;专业合作组织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3-0034-02

中国的农村经济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历经三十年的改革与发展,农业、农村、农民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发展为中国成功应对国内外各种困难奠定了坚实基础。纵向来看,与农村改革开放之前相比,中国农村正在逐步进行着由小农经济向现代农业、新农业的转变;横向来看,与广泛应用高科技、规模经营的西方国家农业和精耕细作的日本农业相比,中国农业这三十年来的增长多体现在总量的增长上,发展方式仍以粗放式为主。

一、科技和组织化经营是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生动力

追溯这三十年来农村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内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以及粮食国际贸易带来的广阔市场空间,这构成了农村经济增长的外生力量。另一方面农村经济内部的不断改革与调整,新的农村经济增长力量的引入与组织形式的不断创新,构成了农村经济增长的内生力量。

现阶段,农业经济的发展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问题,使得上述增长力量面临着可持续性考验。依靠扩大市场促进增长的发展方式不再可行,低质量增长使得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阶段性的瓶颈。改变这种局面的根本途径,是继续深化农村经济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由增加科技投入来提高单位产能,解决资源、环境、粮食安全及食品安全问题;由建设农民合作组织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落实科学技术的应用环节,并且使农民充分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这是转变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关键的内生着力点。

二、依托科技实现农村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科技兴农一直以来都是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战略之一。在新的历史时期,农业面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挑战,而国家对农业的投入在数量和质量上仍然存在较大缺口,使得中国对农业科技的研究与应用需要有新的认识与新的工作方法。

1.继续建设农业科技研发与创新体系。农业科技研发与创新是科技兴农的源头,是连接着科技需求与现实生产力的关键环节。若要加大农业科技研发与创新力度,需要对体系中的关键要素进行分析,提高农业科技研发的效率与效益。

第一,要持续加大农业科研投入,形成长期的、持续的农业科研投入机制。中国农业科技投入的严重不足,造成许多科研单位只能保持科技队伍稳定,难以集中经费进行研究。同时,公益性的农业科技一般自身经济效益较差,需要公共资金的支持。所以,农业科技进步必须以稳定的农业科技投入增长为前提。中国可以成立专项的农业发展基金,来保证资金投入的持续性。同时,要对各类科研单位分工进行合理规划,减少科研项目低水平重复现象,避免科研投入的浪费[1]。

第二,需要整合国家科研资源的投入结构,提高科研资源投入的效率。公益性科技创新项目应由国家主导,特别是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基础研究中要重点研究贫困人口赖以生存的农业作物和农产品,提高此类农产品的单位产量、营养成分、食品安全、获取和种植的方便性,保证低收入群体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实现农业建设的社会宗旨——解决全体人民的吃饭问题,这关系到拥有众多贫困人口的中国社会的国计民生。高新技术研究中包括绿色和生态农业技术研究,这类项目的研发涉及交叉学科,研究的成果社会共享,而且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所以政府的投资方向应侧重此类农业投资项目,并承担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和农业技术结构调整的责任。地方科研单位应根据地方自然优势和区域规划,发展有地方特色的区域研究中心。同时,还应通过各种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和其他民间农业组织进行市场化的技术创新,扶植大型农业科技企业的发展。

第三,改革农业科研体制,加强创新主体之间的网络建设,改变布局和资源分散的局面。现代农业需要多学科、多专业的交叉融合,对研发人员的密集性和互补性要求很高,而农业科研单位的层级结构割裂了创新主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调,导致研究力量分散[2] 。2011年11月8日,农业部启动“十二五”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按照学科群部署农业重点实验室,围绕粮食和主要农产品产业发展的基础性、前瞻性、应用性、应急性和长期技术问题而设计统筹,形成了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专业性和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和科学观测站三者结合的一体化布局,制约中国农业科技进步的联合协作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2.强化科研成果转化与推广,提高农业科技投资回报率。中国农业分散化及小规模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农业科技推广在科技应用上的重要地位。如何有效利用农业推广体系,实现从技术到现实生产力的转换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要重视基层农业科技推广组织的建设。由于农村整体经济实力较差,所以很多农村的农技部门处于闲置状态,国家需要解决基层农技服务组织的经费问题,使其正常开展农业科技的推广工作。同时要促成基层农业科技推广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密切合作,缩短技术扩散的距离、减小技术传播过程的分散性。还应放活竞争性的农业科技推广与培训机制,鼓励农科企业与农户紧密结合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模式。

第二,以建设农业科技园区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农业产业化进程。农业科技园区是实行现代化管理的现代农业组织形式,是聚集农业科研、教育和技术推广的重要基地,也是农业技术成果试验示范和集成辐射的重要场所 [3]。产业化经营模式有利于大规模地集中推广科研成果。所以应加快农业科技园区经营,以产业化带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实现更快、更有效率的集约式推广。

第三,提高农民的综合能力,创造条件增强农民对新技术的接受能力。可行的方法包括:加大对农民的教育与培训投入;调整与新技术相关的投入品和社会服务体系,使新技术更易于被农民接受;创建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以提高农民的抗风险能力,可以建立农业风险基金,用来补偿技术应用失败的损失;积极开展农业科技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发展现代农业 [4]。

三、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民合作组织诞生初始,旨在解决小农经济与大市场连接的问题。近几年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数量快速增长,及时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从而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以合并促进规模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织规模较小,一般多局限于村级,没有形成跨地区性行业合作社,难以发挥合作经营的规模经济优势。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推广宣传,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惠及农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真正有效扩大农民合作组织的覆盖面。另一方面,以联合、兼并等手段扩大规模,自下而上建立多层次的联盟体系。具体做法是,重点支持各地区内规范成熟的大型专业合作组织,由大型专业合作组织为点,辐射周边同类中小专业合作组织,再进一步达到联合。最终形成以区域规划或者产品技术联合为基础的跨地区专业合作组织。

2.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综合素质。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存在着服务内容限于基本的市场信息和技术服务,影响了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农民合作组织成员利益联接不紧密,风险难共担,利益发生矛盾时多是农民受损。这些问题说明农民必须依靠自身的力量,建立以资产入股为基础,利益紧密联合的专业合作组织。目前农民合作组织合作层次低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民合作组织的管理层的综合素质低于现实发展的需要,缺乏为农民服务的意识,缺乏合作组织的知识和管理经验,缺乏协调指导和市场营销能力,难以运营专业化、非盈利性的专业合作组织。而大多数农户的市场意识、合作意识不强,观望心理较浓,难以组织起来。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引进综合素质高的管理人才,实行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同时加强农民教育,从提高人力资本的角度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合作层次[5]。

3.充分发挥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合作组织发展缺乏必要的财政资金等多方面的支持,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难以正规顺利地发展。财政支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国际通行做法,2012年中央计划将用于扶植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的资金中的40%,即约12亿元的财政补助用于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大了对农业合作组织的资金比例。除财政补贴之外,还要对其经营活动采取税收减免措施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同时金融部门加大信贷支持,并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降低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风险。各级政府还应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传递生产经营等市场信息,提供更充分的技术、人才服务。

参考文献:

[1] 张世煌.关于中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几个问题的思考[J].作物杂志,2012,(2):1-4.

[2] 闻海燕.长三角区域农业科技创新体系评估[R].创新长三角,2007:201-212.

[3] 宋桥生,等.基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农业科技创新模式[J].湖北农业科学,2011,(19).

小农经济分散性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落后地区;土特产品;物流特点及瓶颈分析

中图分类号:U65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6-0007-02

1 中国落后地区物流发展状况

1.1 “落后地区”定义 目前我国一些具有优质旅游、物质资源的地区经济仍然较为落后,这些交通较为落后、经济结构单一、经济没充分发展起来的地区可以定义为落后地区。

目前,全国人均收入530元以下的贫困人口有6500万,主要分布在592个贫困县,其中,老区县105个,少数民族县201个,这些地区绝大多数处在西北、西南的深山区、石山区、荒漠区、高原区。落后地区区,不仅仅指西部,还包括在东、中部较发达的环境下,经济没有及时跟上区域经济发展速度的地区。这些地区大都处于环境闭塞的山区,区位偏远,可达性较差,与外界信息、物质流通较少,因而也保留了比较原始的生活状态,原始的自然风貌。这些原始的生态与文化一方面构成了环境的基本因素,另一方面,又充分表现了这些地区环境的脆弱性和经济的单一性。因此,经济落后地区以土特产品为带动,对解决区域经济问题有重要意义。

1.2 落后地区的物流瓶颈 从宏观经济层面看,物流发展受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局限;政府物流政策缺位、调控不到位、科研管理水平落后;落后地区区产业结构不合理,生产模式粗放,管理体制不完善。从物流发展的软硬件设施来看,交通基础设施不完善;物流投入不足,设备装备差。从物流产业发展来看,物流产业结构不合理,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物流信息等物流要素质量低,发展不平衡,整合困难;流通加工程度低;物流专业化、网络化、社会化水平低,规模经营难于发挥作用;现代物流业不发达;物流企业“低、小、散”特征明显;传统储运管理落后、现代化配送体系不完善;物流信息化程度低。从观念和物流人才结构来看,一方面,落后地区区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造成这些地区物流观念淡薄;另一方面,物流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专业人才短缺、缺乏专业管理人才。

2 土特产品定义、特点及分类

2.1 土特产品定义 我们这里研究的是落后地企业或机构在产品功能、包装、制作工艺以及销售渠道上所采取的具有鲜明特点的、与众不同的方法制作出来的带有地域特色的产品。

2.2 土特产品的特点 ①落后地区土特产品供应具有分散性。②土特产品的经营方式和一般商品有所不同。除了本地居民消费外,主要是游客外带,因此受游客流量大小、旅游市场波动影响大,供给需求波动大。③土特产品具有使用性、经济性,有些还是当地手工艺人制作的艺术品,具有民族性、地方性、艺术性和纪念性。④土特产品销售网点大多布局在游客活动区域,如旅游景点区、风景名胜附近、宾馆饭店及商业繁华的地带或大的商业中心。⑤消费者对土特产品认识模糊,离特产地越远,认识越模糊,导致消费者往往只看重地域品牌,不太看重企业品牌。⑥土特产品用途和购买习惯存在多样性。

2.3 土特产品的物流分类 我们根据物流模式把土特产品分为以下几类:①易于包装、运输的土特产品。例如黔南地区的干货系列、各种名茶。②对包装、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土特产品。需要对该类产品进行冷链运输,或在其他比较特殊的条件下进行运输储存的产品。③易腐败的土特产品。例如黔南地区著名的荔波米片、老干妈火锅底料、贵州的特色腊味。

3 落后地区土特产品物流特点

根据落后地区物流发展状况以及土特产品的特点我们得出了土特产品的物流特点:

3.1 供应零散,集货成本高 许多土特产品的供应商为零散的手工作坊甚至是家庭作坊,他们生产的产品很有地方特色,但是供应零散,搜集货源困难,产品质量也参差不齐。

3.2 需求零散,季节波动大 由于土特产品主要销售对象是游客,游客回到住地后将分散在全国各个角落,外界对土特产品的需求非常零散。土特产品旅游旺季淡季本地需求波动很大,导致对外界的供应能力也相应的波动。

3.3 整合运输困难 由于供应商零散,客户需求零散,无论是收货还是送货,整合运输,降低成本都很困难。

3.4 包装要求高 首先,土特产品的需求既有实用性也有礼品、纪念品性质,对商业包装要求高,要凸显商品档次、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其次,由于外界消费者分散在不同地区,运输距离较长,装卸搬运条件不一,对运输包装要求也很高。

3.5 配送难度大 土特产品品种多、购买批量小、批次多、分布地域广,整合订单、分拣、发货调度、送货上门难度较大,要求效率高,能快速响应。

3.6 仓储运输要求灵活 由于土特产品种类繁多,为了适应不同产品仓储运输的要求,物流条件和运作也要足够灵活。

3.7 需要进一步标准化、品牌化 零散供应商质量控制难、打造地区品牌观念薄弱、缺少标准化流通加工流程。需要在长期稳定质量、标准化加工流程,打造地区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