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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小农经济发展现状
中国目前的小农经济是延续制度而来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土地的承包大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按人口均分。为了做到公平,集体分地时,一般都按远近、肥瘦搭配,因此形成了当前中国农村典型的“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且地块分散的中国式小农经济现状。
农户经营面积小而分散,个体农户不仅难以面对市场,而且难以维持基本农业生产条件。分田到户时,中央显然考虑到了这一点,当时提出调动两个积极性,一是农民个体的积极性,二是村社集体的积极性,村社集体层次的经营可以缓解个体农户在基础性生产条件获得上的困难。但到上世纪90年代后期,尤其是取消农业税以后,村社集体退出农业生产环节的事务,个体农户必须独自解决面对市场和维持基本生产条件两方面任务。为了生产方便,在有些农村地区实行所谓“划片承包”,即尽量将一户经营的土地集中在一片以内,这样可以方便农业生产,比如灌溉和机械化耕作。
“划片承包”所要解决的仅仅是土地分散不连片的问题,而不能解决小农经营规模小的问题。然而,即使要解决土地分散不连片的问题也非易事。全国真正为了农业生产方便而进行“划片承包”的耕地估计不超过10%。之所以无法划片承包,是因为中央政策强调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划片承包”会触动既得利益结构,既得利益受损的农户就可能借中央土地政策反对调整。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规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集体再调整土地进行“划片承包”以方便小农经济的生产,就更加不可能。
“长久不变”不只是强化了土地既得利益,而且使得那些已经脱离土地进城的村民仍然可以占有土地。实际上,这些进城村民的收入主要来自城市。但他们一般不会将土地卖掉,而是将土地使用权流转出去。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户也仅是在既有土地上使用土地,任何人包括村社集体都无法为了生产方便而重新调地。随着越来越多村民移居城市,为方便生产而进行土地调整的难度就更大,土地就越是零碎,也越是无法有效经营。
农村人口转移进入城市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即使已经进入城市的农村人口中也有相当部分仍然依赖土地收入,即他们还要将土地留作将来进城不成功的返乡退路(保险)。因此,在可见的将来,中国农村农户经营规模不可能得到迅速扩大。如果说目前农户经营规模是“户均不过十亩”的话,三十年后,中国农村户均经营规模恐怕也就20~30亩。大农经济、规模经营,在中国仍然是一个相当遥远的梦想。任何试图建立在大农经济和规模经营基础上的农村制度设施和政策措施都是不切实际的。我们应该立足中国目前小农经济的实际来制定农村政策。
之所以说中国农村人口转移进入城市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很大程度上也是与中国农村人口众多、及中国小农兼业的特点联系在一起的。具体地说,当前中国农民家庭收入的构成具有明显的兼业特征,且这种兼业是建立在代际分工基础上,一个家庭同时在城市务工和在农村务农,因此同时有务工和务农两笔收入。年轻人外出务工,年龄较大的人在家务农。因为既有务农收入又有务工收入,这个农户家庭就可以获得超过温饱的生活水平。
更重要的是,通过代际分工来实现兼业,就使年龄比较大而不再适合城市生产线工作的农村劳动力仍然能够在农业上有所作为。在当前技术条件下,一对六十岁的夫妻完全可以种“户均不过十亩”的土地,而且,他们可能只需要三个月时间就完成全年的农业生产。他们又因为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展开(春种秋收)而获得了劳动的权利,劳动的期待,劳动的喜悦、快乐和充实。
在城市,老年人通常不再是有效劳动力。而在农村,由于农业机械化等技术进步,农业生产对体力要求并不高,农业具有生产性和休闲性的双重特征,老年人完全可以从事农业生产,并获取农业收入。这就使中国小农经济具有顽强的生命力。
其实,小农经济不仅具有生命力,在目前中国发展阶段,其还具有更多宏观层面的意义乃至成为了中国经济发展中具有独特优势的方面。
中国式小农经济的优势
具有竞争力的农业。某种意义上讲,中国农业是相当有竞争力的,尤其是粮食生产上,中国农业具有相当大的竞争力,主要表现是价格比较低,其背后则是生产成本低。这很好理解,因为中国农业具有相当自给自足的成份,中国农业主要劳动力是中老年人,且农业是与休闲结合在一起的,从而使得农民在农业生产中不计劳动力投入成本。而实际上,中老年人尤其是年龄比较大的人进城也是不容易找到高收入工作的。
中国低劳动投入成本的小农经济,为中国抵挡美国式大农提供了相当有力的基础。而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小农则无力抵挡美国大农的冲击,这就是为什么韩国农民更为激进,台湾牛肉案可以引发政府政权危机的原因。
低农村劳动力再生产成本。因为中国农户家庭有务农和务工的两笔收入,且农村生产费用低,农户可以通过土地获得部分自给自足的生活资料:比如自己种蔬菜、喂猪养鸡,及自留口粮,从而使得农村生活成本极低,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就低。有了务农收入,进城务工的收入多少就不是太大的问题,年轻人进城务工的收入就可以用来满足更多其他需要。
因为有务农收入,农村劳动力再生产成本低,中国就可以为外向型经济提供廉价劳动力,就可以有极具世界竞争力的“中国制造”,就可以从全球化中获益,从而成为全球化中不多的主要受益者之一。无论美国如何向中国施压人民币升值,只要中国农村仍然能源源不断地生产出高素质的廉价劳动力,中国就可以继续从全球化中获益,就有可能将“中国制造”变为“中国创造”。
降低了整个社会的劳动力再生产成本。因为农业的低成本,廉价农产品就使得整个中国社会的劳动力再生产成本下降。依据世界银行的定义,人均收入低于2美元/天为贫困人口,则同样是2美元/天,在中国比在一般的发达国家和一般的发展中国家,要生活得好得多,因为中国物价尤其是食品价格很低。在日本、韩国,西瓜等果蔬都是奢侈品,有一位日本教授到我所在的研究中心访问,我们用西瓜招待他,他说这是他今年第二次吃西瓜。并非他不喜欢吃西瓜,而是在日本,西瓜太贵吃不起。笔者到韩国访问时,一盘牛肉竟要800元人民币,可见其食品价格之高。
正是中国农业的低成本和低价格,使中国丰富的农产品为城市人提供了有保障的廉价的食品,并因此为城市人提供了健康的饮食。即使中国城市的贫民阶层也不至于因为买不起食品而挨饿。
美国具有优越的农业生产条件,政府为农业发展发放了足量的政府补贴,才使得美国人粮袋子和菜篮子比较丰富,而在土地资源较少的韩国和日本,因为农产品价格太高,以至影响了国民的饮食。相比之下,中国在人均耕地如此之少的情况下可以为全国人民提供如此丰富廉价的农产品,实在是一个奇迹。
农业不仅是生产劳动,同时也是休闲方式。中国的农业不仅是经济的一种,而且是休闲的一种。对于被工厂生产线淘汰的中老年劳动力来说,在并无有保障的体面收入的情况下,若仅仅依靠国家的最低生活费,或极少的养老金来维持温饱的状态,实在是对个人价值的破坏。现代社会是丰裕社会,工厂生产线有能力凭社会中少数人的劳动而为整个社会提供最低生活所需。但劳动是人的权利,每个人都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获取人生意义,而不是消极被动地等待。
发展中国家的城市贫民窟中,相当部分人没有工作,只能靠乞讨和救济来获得温饱,他们这样的人生就没有了尊严,缺少了体面,也就没有了价值。而中国农民即使五十岁以上,在城市已经不好找工作,他们也可以回家种田。春天播种,播下的是焦虑也是希望。他们随着庄稼的生长而忙碌。忙碌中收获充实,焦虑中收获希望。他们用自己的辛勤汗水来换取劳动果实。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过程,也是进行生命意义与价值生产的过程。这与完全依靠外来救济是两种完全不同境界的生活。
显然,中国小农经济意义重大,问题是其是否可以持续。
应对小农经济发展困境的出路
来自土地的收入对农民很重要,小农经济很重要,问题恰在于,当前因为农户经营土地规模太小且分散,单家独户的农户无论是面对市场还是维持基本生产条件都过于弱小。应对这种困局,可能的办法有三种:一是发展大农经济,通过土地流转来实现规模经营,而一旦有了经营规模,农户面对市场和基本生产条件,就会有能力得多。这种大农经济及规模经营的实质是美国式农业道路;二是在保持小农经济的前提下,通过综合农协的方式进行农业生产的体系化改造,从而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在生产上专业化,在市场上体系化。这种发展模式实质上就是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遵循的模式;三是走中国特色小农经济之路,继续保持小农经济,但为小农提供社会化服务。
大农经济和规模经营模式。大农经济和规模经营显然是以农民大量流转进入城市为前提的。但从前面的分析来看,假若我们不希望中国城市到处是规模巨大的贫民窟的话,我们最好不要贸然通过土地流转将那些不能在城市体面生活的农民赶到城市而不能再回到农村。而在农民没有大规模转移进城、农民收入还要依靠务农收入时,小农经济就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中国不可能发展大农经济,这本来只是一个常识,但政策部门却常常忘记这个常识,地方政府甚至经常性地通过半强制性措施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以实现规模经营,比如成都的例子。学界和政策部门似乎都喜欢现代农业,认为小农经济是落后的,是迟早要淘汰的,迟淘汰就不如早淘汰。
综合农协模式。与美国式大农场主农业不同,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农村至今仍然是小农经济。为了解决小农经济规模太小而无法与市场对接以及无法单独解决基本生产条件的问题,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通过综合农协来将小农经济联结起来。在政府的支持下,综合农协具有相当的力量来组织小农,具体有两个方面:一是为小农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比如提供种子、化肥、农药、机耕、灌溉等系列服务,农户只从事专业化种植。综合农协同时为农民提品的销售。因为全国农协组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的体系,农协就具有相当大的垄断市场的能力,具有相当的农产品的市场定价权。“综合农协+小农经济”可以称为体系化农业,体系化农业的重要特点是对农户的专业化组织和对市场的相对垄断。
综合农协的好处是,因为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组织,综合农协可以为小农提供强有力的生产服务,小农可能获得较好的进行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同时,综合农协可以为小农经济生产的产品提供市场。
但是,综合农协模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因为专业化种植,小农经济被组织到农协中,农业高度专业化和高度分工,离开综合农协的体系化的服务,小农经济就无法生存。因此,比如韩国,农民并不能真正做到自给自足,他们的专业化生产是为销售而生产,可能反而使自己无法获得基本的农业食品;二是农协通过对市场的高度垄断,而使农产品价格高得离谱,以至于出现如前所述日韩国民消费不起自己国家农民生产的农产品,甚至农民也买不起非自己生产的农产品的情况。这是相当严重的情况,因为这一方面使农产品卖不出去,一方面又使消费者消费不起。这种情况出现在中国,就可能造成极严重后果;第三,在WTO的背景下,面对诸如美国、中国廉价农产品的冲击,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农协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就必然会组织起来反对,这就是WTO香港回合谈判时韩国农民强烈反抗,和2009年台湾进口美国牛肉会使政府陷入政治危机的原因。不仅如此,农协还会向政府施压,以强化农产品国产运动,以及利用民族主义情绪抑制外国农产品的销售和消费。
当然,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目前都已是相当发达的经济体,其农业人口数量很少。国家主体已是城市社会市民阶层。即使如此,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综合农协模式仍没有解决自己的问题,反而使其农业问题更加无解。在中国大多数人口仍为农民的情况下,综合农协模式能否解决中国小农经济的问题,或解决的问题与带来的问题谁更多,显然是需要仔细思量的。
在一次讨论会上,有学者认为三农问题很好解决,只要粮价涨100倍,三农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先不说在目前WTO的框架下,中国能否让粮价涨100倍,就是可以涨,其后果是什么?是城市人不再消费得起粮食,是进城务工的劳动力再生产成本大幅度提高,是农业照样无效率,是国家的主要资源都用于生产粮食而无法发展城市,是“中国制造”的廉价劳动力优势彻底丧失,中国的外贸极大幅度下降。最终的结果是中国经济陷入混乱。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想法。
中国式小农经济模式。显然,中国的小农经济是相当独特的,可以称为中国式小农经济,其核心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取消农业税前,由于国家向农民收取大量税费,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紧张,“双层经营”中经常出现村社集体侵犯农民利益的问题。取消农业税之后,国家不再向农民收取税费,而是通过制度安排来避免村社集体对农民利益的侵犯。
这个时候,仍然是小农经济,但通过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国家下拨财政支农资金来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所需公共品,另一方面通过为农民提供相对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尤其是乡村两级的农技、水利、畜牧和农机服务,中国的小农经济就可能通过农户家庭内的代际分工,通过兼业,及通过农业生产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生产、人的生命意义的生产(劳动价值论),来获得旺盛生命力。
关键词:规模经济;粮食生产;生产效率;成本收益
粮食价格的变化趋势归根结底是由粮食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平衡程度所决定的,粮食生产效率直接影响了粮食的生产成本和收益,而不同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造成生产效率的不同。我们近期对河南省杞县、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湖北省钟祥市、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管理局和宝泉岭垦区管理局进行种粮农户及农场职工的问卷调查,从粮食生产第一线了解中国粮食生产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并对未来中国粮食生产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有效问卷数量为293份,问卷有效率达到72.2%。其中,河南和山东这两个粮食主产省的有效农户问卷数量总计为203农户,湖北省钟祥市有效农户问卷调查数量为41户,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管理和宝泉岭垦区管理局的有效国营农场职工问卷调查数量为49户。
一、对粮食生产者的基本情况的比较分析
种粮农户的户均人口数量为3.99人,户均男性劳动力数量为1.37人,户主平均年龄在43.27岁。户均耕地数量为49.14亩,户均耕地块数为2.36亩,平均最大地块面积为141.85亩,距离耕地平均距离为4.08公里。
在所调研的四个省中,黑龙江省调研地区为国营农场地区,户均耕地数量最大,为169.5亩/户;湖北省次之,为14.41亩/户;位于华北平原地区的山东和河南两省的种粮农户的耕地数量最少,并且这两个地方的种粮农户的耕地的细碎化程度最高,这就为粮食稳产和增产所必需的改善灌溉条件等技术措施的投入产生了困难。从户主平均年龄看,黑龙江省垦区的农场种粮职工的平均年龄最低,其他地方的种粮农户的平均年龄都在45岁以上,这表明粮食生产规模化水平较高的黑龙江垦区的农业生产者的劳动能力也要高于其他地方。
二、粮食生产者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
(一)生产成本比较分析
1. 粮食生产的生产成本与产出的总体情况分析
山东、河南和湖北三省的亩均粮食生产成本为448.07元/亩,要比黑龙江垦区的亩均粮食生产成本高出11.5%,粮食亩产量为450.21公斤/亩,比黑龙江则要少23.77%,同时三省单位粮食产量的生产成本为1元/公斤,这要比黑龙江垦区的单位粮食产量的生产成本高出33%。上述情况说明以大中型农业机械为主要生产性固定资产的规模化农业生产方式相比于分散的细小规模的小农经济模式在经济上更有效率,表现在粮食生产成本水平显著更低、单位土地粮食产量水平显著更高。
从粮食生产成本的构成上看,三省平均亩均粮食生产成本中,主要物质费用水平为每亩276.19元,占到亩均生产成本的63.16%;而黑龙江省垦区的人工费用水平为每亩110.26元,占亩均粮食生产成本的27.82%,主要物质费用水平为每亩286.13元,占到亩均粮食生产成本的72.12%。上述情况说明,在小农经济的粮食生产模式中,人力投入相当少,而且主要物质费用投入水平也相对于农业机械为主的规模化粮食生产模式更少一些,人力和主要物质费用投入不足,造成小农经济的粮食生产模式技术效率和经济效率都较低。
2. 粮食生产成本的构成情况分析
(1)主要投入物费用占粮食生产成本的比重情况分析
山东、河南和湖北三省的亩均生产成本中,化肥比重最大,占到32.61%;灌溉水费次之,占到12.23%;农家肥比重居第三位,占到9.55%;农药比重居第四位,占到9.42%;种子费用比重居第五位,占到9.19%。上述五项合计占到73%,体现出细小规模的分散生产经营的小农户粮食生产经营模式主要以增产型投入物质来实现粮食稳产和增产的技术特征。实际上,仅化肥和灌溉水费比重两项合计就达到44.84%,再加上农药费用则这三项费用比重可达54.26%,更加突出地体现出细小规模的分散生产经营的小农户粮食生产经营模式主要以增产型投入物质来实现粮食稳产和增产的技术特征。同时,粮食生产的亩均生产成本中主要是化肥、农药、灌溉水费、种子和电费等占较大比重,也表现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农经济生产模式维持再生产进程主要依靠用现金外购的投入物质来实现的经济特征,即稳产和增产所必需的主要投入物质是小农户自身无法生产的,如农家肥费用比重仅占9.55%,而且使用农家肥的农户并不普遍,并且施用量也在逐渐下降。这就必然造成了小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是高成本、低收益的经济效果,依靠这种经济效率不高的生产经营模式来解决长期的粮食安全战略问题是不可能的。
从黑龙江省垦区粮食生产的亩均生产成本的构成情况看,人工费比重最大,占到28.33%;燃油费比重次之,占到21.17%;化肥比重居第三位,占到18.16%。上述三项费用比重占到67.66%,而其中人工费和燃油费比重合计达到49.5%。这种情况突出地表明以大中型农业机械为主要生产性固定资产和生产动力的规模化农业生产方式的技术特征,即农业机械动力费用和人工费用占亩均生产成本比重最大,是产生主要生产成本费用的来源。
(2)物质费用占粮食生产成本比重情况分析
山东、河南和湖北三省与黑龙江省垦区相比,种子平均费用31.79元/亩,略高于黑龙江垦区,化肥平均费用为137.68元/亩,是黑龙江垦区的1.94倍,农药平均费用为43.10元/亩,是黑龙江垦区的1.52倍,电费平均水平为29.19元/亩,略低于黑龙江垦区。黑龙江垦区的农膜平均费用为18.78元/亩,这和湖北省种粮农户的农膜平均费用相当,而湖北省种粮农户的灌溉水费位71.46元/亩,则是黑龙江垦区的2.07倍。山东等三省的主要物质费用总和为347.56元/亩,而黑龙江垦区的主要物质费用总和则为283.62元/亩,比三省平均物质费用少18.9%。上述情况说明,黑龙江省垦区是土地面积相对集中的规模化粮食生产模式,要比山东等三省的分散的细小规模农户的粮食生产模式的亩均物质费用投入明显低一些。而且从投入结构上看,分散的细小规模农户的粮食生产模式主要依靠化肥和农药的投入来实现粮食稳产和增产,因此其费用水平占物质费用总和的最大比重。
(3)人工费用占粮食生产成本比重情况分析
从调研情况看,山东、河南和湖北三省的粮食生产者主要是拥有细小规模土地的小农户,他们的粮食生产经营过程中基本上不需要雇用家庭以外的雇工,主要依靠家庭自有劳动力进行粮食生产。黑龙江省垦区进行粮食生产的农场职工雇用工人数量较多,户均雇工人数为86.38人;户均平均雇工工资为18081.25元,是每亩主要物质费用水平的63.75倍。农场职工的户均全年投入人工数量为333.41个工日,人工大家为每工日166.36元,折算每户人工总费用达到55468.73元。上述情况说明,尽管黑龙江垦区的粮食生产模式是以现代化大中型机械技术投入为主的规模化生产,但对人工的需求和人工费用的投入都是相当大的,即规模化粮食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要远高于细小规模的分散化的小农户粮食生产模式对劳动力的需求。
(二)粮食生产收益的比较分析
黑龙江省垦区农场职工的户均收获粮食产量86850公斤,是山东、河南和湖北三省种粮农户的户均收获粮食产量的28.81倍,户均出售粮食数量是75700公斤,是三省种粮农户的38.41倍,户均粮食销售收入是195137.8元,是三省种粮农户的62.11倍,垦区农场职工的当年收获粮食中销售粮食的比重为81.40%,比三省种粮农户高出15.99%。同时,截至调查时期,黑龙江省垦区农场职工上一年的余粮已经全部出售,而三省种粮农户还有户均849.53公斤存粮。此外,黑龙江省垦区农场职工还能够对其余粮出售价格进行预测,这也是三省小农户所不能做到的。根据实地调研的情况得知,山东省有64.71%的被调查农户认为上一年出售小麦赚了钱,有96.08%的农户认为出售玉米赚钱了;河南省有57.29%的被调查农户认为上一年出售小麦赚钱了,有66.67%的农户认为出售玉米赚钱了;湖北省有78.05%的被调查农户认为上一年出售水稻赚了钱。三省种粮农户认为上一年出售粮食赚钱了的农户平均比重为72.56%,而黑龙江省垦区的农场职工中有97.92%的人认为上一年出售水稻赚了钱,后者比前者高出25.36%。
从以上情况可见,只有以农业机械化为主要技术投入的现代化规模农业生产方式,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粮食生产成为有利可图并有丰厚收益的农业产业。黑龙江垦区的农业机械化为主要技术特征的现代化大规模粮食生产模式是真正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粮食生产方式。
(三)粮食生产成本的变化趋势情况分析
从调研情况看,种粮农户反映除了农膜费用和翻耕土地费用保持不变以外,粮食生产成本的主要构成项目的费用水平都显著上升。湖北省种粮农户的种子、化肥、农药、人工(包括播种、施肥和打药等项目)、灌溉水费和机械(主要是收割费用)等费用均显著上升,上述项目平均上升了30%,即亩均粮食生产成本平均上升幅度达到30%左右。其中,农药费用上升幅度最大,达到60%;灌溉水费上升幅度前次,达到50%;机械费用上升幅度居第三位,达到28.57%;而人工费用平均上升25%,居第四位,作为主要施用化肥的尿素上升幅度也达到25%。上述情况表明,对于小农经济生产模式的粮食生产模式而言,物质费用和人工费用上升导致生产成本年度间显著上升,从而使种粮农户难以分享到得近年来粮食价格上涨的溢出效益,体现小农经济的粮食生产模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系的经济特征。
三、两种农业生产方式的生产效率差异性的原因分析
(一)土地规模差异是根本原因
山东和河南以种植小麦和玉米为主,湖北和黑龙江则以种植水稻为主。对于山东和河南而言,小麦是两地农村居民的主粮品种,玉米主要是经济作物。由于户均耕地规模的限制,这两地的种粮农户的年度粮食总产量都不很高,山东省种粮农户的小麦年产量平均为2940.59公斤,玉米总产量平均为3400.31公斤;河南省的种粮农户的小麦年总产量平均为1944.46公斤,玉米年总产量平均为2059.3公斤;玉米的产量水平均略高于小麦。山东省的户均粮食年总产量水平明显高于河南省,主要是由于山东省的户均耕地规模相比河南省较大一些。
湖北省种粮农户的户均耕地规模平均为6.68亩,水稻年总产量平均为3773.54公斤,比山东省和河南省要高,这是因为其户均耕地数量较多和一年可以种植两季以上水稻造成的。而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的户均耕地数量相当高,户均年度粮食总产量也远远高于其他各省,由此可见黑龙江省作为中国最重要的主粮产区的显著特征。
总的来看,被调研地区的种粮农户的年度粮食总产量与其户均耕地的规模成正比,这表现出粮食生产主要依靠土地资源的技术特征。
(二)两种生产方式采用先进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不同
山东、河南和湖北三省种粮农户使用的主要是农用拖拉机和农用三轮车等小型农业机械,适合小型地块和小规模农业模式使用;而黑龙江省垦区农场职工主要使用的是大中型农业机械,适合大片耕地和规模化农业生产模式使用。三省的种粮农户的户均农业机械投资费用水平为5166.92万元,远低于黑龙江省垦区农场职工的户均82447.67万元的水平。三省的户均农业机械使用年限为8.74年,黑龙江省垦区的农场职工的农业机械使用年限平均为4.2年,前者是后者的2.08倍,说明三省种粮农户的农业机械使用年限长、折旧慢,存在相当多的农户使用老旧农业机械的情况,而黑龙江省垦区的农场职工的农业机械更新速度较快。三省的种粮农户的户均农业机械年维修费用为143.04元,黑龙江省垦区农场职工的户均农业机械年维修费用是前者的27.79倍,说明黑龙江省垦区的农业生产主要依靠大中型农业机械,因此一次性投资水平高,同时年度维修费用水平也比较高。
黑龙江省垦区农场职工租用农业机械的比重为63.27%,农业机械的平均租金价格为每亩67.62元,租用农业机械的农场职工的户均租金支出水平为11568.18元,上述情况说明农场职工租用农业机械的情况较为普遍,而租用农业机械的成本也相当高。出租农业机械的农户所占比重为12.24%,与租用农业机械的农场职工的比重相比,说明有能力提供农业机械出租服务的农场职工不多。出租农业机械的农场职工给出的租金价格平均为每亩56.67元,与租用农业机械的农场职工的实际租用价格相比要低16.19%,说明对农场职工对农业机械的需求水平高于供给水平,因之抬升了最终的农业机械租赁成交价格。出租农业机械的农场职工的户均年度租金收入为36000元,与租用农业机械的农场职工的户均年度租金支出相比要高3.1倍,由此可见,有租用农业机械需求的农户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
四、主要结论和政策性建议
1. 规模化农业生产方式的粮食生产效率要显著高于分散的细小规模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主要表现在粮食生产成本水平低和单位土地粮食产量水平高。
2. 规模化粮食生产方式对劳动力的需求水平显著高于小农户粮食生产模式,小农经济的粮食生产经营模式是产生剩余农村劳动力的根源。基于上述分析和结论,政策建议如下:
3. 适当扩大土地规模对粮食增产具有较强的推动作用,通过土地流转等形式适度扩大粮食生产经营规模,实行适度规模经营;
4. 在促进发展规模化粮食生产方式的进程中,通过培训以提高农民使用现代化农业机械以及其他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能力,并且带动更多农业劳动力进入规模化农业生产。
参考文献:
[1]张梅.黑龙江垦区与农村主要农产品成本效益比较研究[J].农业经济,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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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题】农村改革与发展
【关 键 词】小农经济/公共产品供给/二元结构
【 正 文】
一、土地制度和小农经济:“二元均衡”经济结构的形成和变动趋势
西方制度经济理论指出,不同的产权安排会导致不同的制度绩效。因此,以制度经济学理论分析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农业经济效率时,必须考察特定的产权安排背景。事实上,在经营方式和效率等方面,中国传统农业所体现出来的特点,与其特有的土地产权制度有着极强的相关性。
中国传统农业社会里,在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合法的制度安排下,土地的兼并成为一种不可抑制和逆转的必然趋势。兼并者为了从土地资源中获取更多的地租收益,有最大限度扩大土地规模的激励。在一定的技术生产条件下,他会选择能够最大化其地租收益的人地结合比例,这与资本主义中企业家行为选择存在着相似之处,就是以最佳的规模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大土地所有者会根据土地占有的多少,规模的大小(假定技术条件是一定的),来决定租佃或雇佣劳动者的多寡,吸纳或渗出农业劳动者,产生如傅筑夫将中国的土地兼并与英国的圈地运动比较研究后指出的,土地私有和兼并造就了大量的农业无产者,使中国的租佃关系中土地所有者一方能够对租税进行极端索取,对农民残酷剥削,农民只有以此作为交换才能与土地相结合,从而“在形式上也形成了像鸟一样无拘无束的无产者”。[1]
这些农业无产者失去生产资料又不能全部被大土地所有者吸纳,就产生了极大的生存危机。由于当时生产力发展的限制,城市工商业不够发达,农业中产生的相对过剩人口没有渠道渗出,游离在生产领域边缘,成为社会动荡的根源和威胁统治者生存的一个群体。因此,国家就必须担负起安置流民的责任。而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就是将国有土地平均分割,给无地农民经营。这就是均田制,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一种最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意义的土地制度安排。国家将国有土地平均分配给他的编户齐民,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稳定可靠和最大限度的租税来源,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政局稳定和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当国家使土地承担起这种农业失业人口“蓄水池”的功能时,对于人地结合的比例是否为一定技术前提下的最佳规模,可能考虑的就会比大土地所有者欠缺得多。
马克思在论述这种小农经济时说: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2]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不断扩大的应用。[3]据此,长期在我国史学界就有观点认为,这是我国传统农业社会经济长期停滞不前、不能发展的根源,甚至造成了对现代化进程的阻碍。
近年来开始出现其他角度的分析,认为这样的经营特点造成了高效的农业,对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繁荣作出了贡献。赵冈就认为家庭农场是农业生产较合适的经营方式。一来是农业生产所要求的最佳规模不大,二来因农业生产的特性决定的:首先,农业生产工作的监督很难,因此监督费用会比其他产业部门高很多。其次,农业生产周期长,农业耕作的各个环节工作质量无法按规定的标准来逐一检查,各环节步骤质量的好坏,只能从最后收成的好坏多寡体现。这样一来,家庭农场因依靠家庭成员而具有可靠的激励机制,比大规模农业生产要有较大的优势。这种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耕作方式,是在井田制私田经营中,以及土地私有后自发形成的经营方式。国家在为了安置个体家庭分配土地给无地农民的均田制度中,沿袭了这种经营方式。对于大土地所有者,多采用租佃制方式将土地租给佃农,尤其是土地规模大时,也同样体现出大土地所有和小土地家庭经营的特点来。虽然在后期土地经营中出现了雇佣制,但是根据考证对于租佃制或雇佣制的选择中,雇佣制的替代与土地所有者性质与其土地规模大小虽有一定的相关性,更重要的却是来源于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
傅筑夫认为在中国,土地兼并导致的土地所有权的集中,伴随的是经营规模的不断缩小,经营方式的更加分散。有经济学家称之为中国农业经营的“过密化”。这种特色的小农经济在中国历史上能长期占据主导地位,是依靠国家的支持实现的,这种支持一方面体现在国家通过政策(如均田、摧抑兼并等)稳定保持土地产权结构和经营方式上,另一方面,在农业领域中国家主动承担起了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技术创新和推广、水利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职能,也成为小农经济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兴旺发达的重要原因。
二、公共物品的供给与小农经济的保障
1.传统农业中的技术创新和信息传播
前文论及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的合法化对农业产生的影响,首先是产生出大量的与土地相脱离的“自由人”。这些人的存在会对政权的稳定带来严重的威胁,更重要的是,当时的农业生产水平,也还难以提供如此多的剩余产品养活过剩人口。因此,一方面为了保证国家政权的稳定安全,“授田与民”来达到“人得耕种,不得买卖,以赡贫弱”的目的,另一方面为了能从产出中提取更多的租税收入,统治者对于能够提高授田农户劳动生产率和农业产量的技术创新和推广十分重视。为此,各朝统治者都不遗余力地鼓励推广使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和新的工具,通过提高土地单位面积的产量来增加总的产量。在土地授民的基础上,推广农业技术和指导农业生产成为了历朝历代统治者责无旁贷的职能。
反观中国农业社会经济史,农业技术的发明、使用和推广都深深打上了国家行为的烙印。早在汉武帝的时候,就曾在全国范围内由政府倡导新技术和新工具的采用,大力推广犁耕和新的耕作方法(代田制和区田制),是中国历史上首次由政府出面在全国推动农业生产方法的转变,从而在短期内普及了新的技术,并迅速提高了农业产量,使中国农业生产就此走上精耕细作的道路。
国家以完备的层级官僚体制为依托,承担起技术创新和推广的主要责任,在客观上部分地替代了市场形成的自发力量。以至于有些学者认为,中国封建地主政权虽然不是由于管理水利灌溉而出现的东方专制国家,但在实行重农政策,保护小农经济时,却类似地采取了一系列直接促进农业生产的措施。在国家干预下的几次重要的农业耕作工具的发展推广使用,先进的耕作方法传播普及速度之快,范围之广,足以证明这种方式对于市场自发形成的传播机制有很好的替代性。
同以上分析相映证的是,在我国传统农业技术创新和传播中,最活跃的行为主体是统治者在各区域中对农业生产负责的人,某些朝代称之为农官。据史料记载,很多当时先进的生产工具、耕作技术的创新也多是来源于他们的聪明才智。他们集农业生产者、技术使用者和租税收入执行者于一身,既有农业生产的实践经验,又兼有国家赋予的提高生产率的职责,是当时最具有创新动力和创新能力,以及传播动力和传播能力的行为主体。固然有提高国家收入的意图,但这种模式对于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增长有很高的贡献率。这也可以看作是国家为了换取收入而向在国有土地上劳动者提供的一种服务。
随着国家经济控制权力被削弱和侵蚀,均田制度的逐步瓦解,这种技术创新和传播的信息体系也因之解体了。因此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后期,农业生产技术方面再没有发生什么重大的突破,更多地是对原有技术体系的细化和完善。相较于国家主导型的技术创新和推广机制而言,这一阶段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值的提高,更多地体现了市场化导向的特征。
2.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的供给
小农经济细微的生产组织和广泛的地理分布不仅带来了农业生产上技术变革的麻烦,而且使得“公共物品”——水利工程灌溉设施及运输仓储等方面产生了先天供给不足的缺陷。对于自然条件不稳定、不平衡的农业大国,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保障稳定的农业产出和防止因天灾引起的农业波动,统治者以其所获取的租金中的一部分用于向社会提供必须的服务。这类服务的特征是必须有庞大的资金支持,有序的协作、计划和组织,复杂的技术和相应的大规模的劳动投入,这是国家机器所拥有和擅长的能力,可以凭借整个国家掌握的资源和权力作为支撑。
固然小农个体都可以意识到这类物品的供给对其再生产的重要性,但由其能力和性质决定,组织一个系统工程所需要的交易成本(组织费用、谈判、磨擦等等)足以破灭任何一个自发的小农组织下的雄心壮志。因此在初期,这类物品的供给是完全依赖国家意志来实现的。尤其是在各朝发展农业的初期,中央集权的力量最为强大时,往往伴随着大规模、大投资的水利系统工程的进行。从汉武帝至三国期间,各政权都曾普遍兴修水利。这有助于我们观测国家在对经济资源控制力比较,对其“编户齐民”的授田者的经济效率既承担后果(获取所有权收益租金与税收)又负有责任(经济增长和社会安定)时,大型的水利工程、灌溉设施等有稳定、周期性和地域性增长的现象。
由于水利工程的供给是以大规模、大系统、大协作、大投入的方式组织起来的,这样的国家供给部分替代了农户个体可能需要的投入。对于经济能力弱小、缺乏应对危机和风险能力的小型家庭农场,提供了较高层次的生产保障,使他们比较容易在现实复杂多变的自然环境下生存。这样小规模、家庭经营、简单协作、小投入的生产方式与大规模、系统组织、高度分工协作、大投入的公共物品的供给相配合,宏观上减弱并消解了可能因缺乏此类供给而带来的农业生产风险和经济波动,提高了农业整体产出效率和生产水平;微观上为小型家庭农业的存在和延续提供了必要的保障,防止了小农阶层的迅速分化,使小规模的家庭农场在兼并和自由买卖的威胁下,有可能维持最低限度的再生产,降低了自耕农阶层瓦解的可能性。
一方面是国家机器上精密先进极具现代生产经营特点的系统工程,另一方面是大量分散细小的家庭农耕方式的简单生产单位;不同于刘易斯二元经济中两部门的划分和两者间存在的巨大势差和隔离,他们都统一在中央集权的农业经济体系中。这两个规模、形式全然相反的二元结合在一起,创造了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农业生产的高效率,维护了农业经济的稳定性。
与技术扩散的特征相类似,我们可看到随着国家所有的土地的削减,国家“授田于民”的能力丧失,以及由此产生的财政收入的锐减,在传统农业社会后期(宋后),由政府规划实施的大型的农田水利设施寥寥无几。后期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主要致力于既有水利设施的修复与改善。这一时期可数的较大规模的工程多是在天灾人祸的背景下被动实施的,而且往往因为对人力、物力和正常耕作的妨碍而受到相关利益阶层、豪强贵族的阻挠,最终半途而废。对原有水利设施的修修补补就成为这一阶段水利建设的主流。
其次,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兴起和水利环境的破坏相伴。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兴起与国家权力向地方权力,主要是人口、土地和财力资源各方面的转移和分化直接相关。同国家追求的经济目标相似,地方政府和地方豪强对地方农业经济发展的责任和自身利益极其关注,使区域性、小范围的水利设施建设既成为必要又成为可能。但与此同时,由于私有权(大土地私有和小土地私有)的强化和国家控制力的减弱,使土地利用方面的短期行为大量滋生。太湖流域就曾因豪强任意兼并和圈围,个体农民自筑腾岸止水旱,使得大圩田被分割为零乱的小圩,使塘埔圩田系统始终未得到有效的改变。
这种由于缺乏统一规划、混乱无序导致的农业基础设施的破坏,用现代经济学观点可以解释为“个体理性导致的集体非理性”以及“公共物品提供中的市场失灵”。徐浩在解释为何中国华北农业由先进变为落后,在清代农业劳动生产率呈现出停滞和下降趋势时,认为农田水利失修是最根本的原因。农田水利失修造成水旱灾害,使农民生命财产被破坏,是对农村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打击,即使在一般年景也使农业水平下降,粮食单位产量普遍偏低。“河防不善,庐舍难保,水利未兴,耕凿何赖,试观历年以来土地之肥瘠,烟村之多寡,以及小民之贫富,大半均由河防水利之所致,合境大利大害无过于此。”[4 ]但我们也不能小视在这一过程里中心工程中私人投资兴起的意义,这是当国家财力有限却又需要提供必需的公共物品时,逐渐发展出的一种公私合作的权宜之计。它以给予合作投资个体某种优惠政策为前提,同时投资个体往往也是当地土地所有大户,当这种合作触犯到其自身利益时,工程往往就会半途而废。
由于国家势力的变动和土地所有权结构的变动,这种“二元均衡”在中后期尤其是均田、屯田逐渐缩小的趋势下,逐步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随着这种小农经济中个体农业经营和国家保障的“二元结构”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体现并加剧了传统农业经济及其经营模式的逐步分化衰落,直至被现代农业技术和生产方式所替代。
参考文献
[1]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关键词:“三农”问题;农业银行;小农经济;分工深化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8)11-0050-07
长期以来,“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最主要的瓶颈。并且折射出诸多深层次的体制性矛盾和结构性矛盾。金融作为现代经济中资源配置的核心,在破解“三农”问题的诸多要素中,一直被寄予厚望并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当前,国内外的各项研究结果都倾向于肯定金融体系对改善农村经济状况的正相关作用。但问题在于,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究竟需要怎样性质的金融体系:是依靠实体经济自发地培育和内生,还是依靠外部力量引进成熟的正规金融架构和模式?是进一步加大政策金融的补贴和支持力度,还是积极完善市场化的商业金融功能?作为国有的大型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又该在破解“三农”困境进程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发挥怎样的作用?本文尝试对这些问题给予思考和解答。
一、正规商业金融:解决“三农”问题的必要渠道
要探索解决“三农”问题的科学金融模式,首先要找准“三农”问题的症结所在。(1947)、黄宗智(1985,1990)将中国农村社会的经济基础定义为“小农经济”。小农经济是数百年来农村经济的一种基本制度特色。作为一种自给自足、自担风险的简单再生产方式,难以进行规模扩张,也难以获取充分的经济剩余空间。根据古典经济学和新兴古典经济学的分工理论,劳动分工是经济系统扩张发展的核心问题,即以社会分工和组织内部分工为集中体现的劳动分工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取决于劳动分工的自我实现机制及分工网络的扩展程度。而在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农村社会中,农业生产领域难以形成以分工协作为基础的分工组织,加之分散农户在参与社会分工时面临高昂的交易费用,导致农村社会的分工演进被锁定在抑制状态,而“小农经济”成为一种“超稳态”的社会结构制约着农业经济融入社会化大生产,农业经济的低效率自我循环成为常态。同时,由于小农经济特性决定的低水平分工程度。农民难以通过分工深化来扩展内部就业空间,在农业外部就业渠道受到阻隔的前提下,必然导致农业内部就业拥挤。过多剩余劳动力的留存,一是使土地的规模经营缺乏基础,牺牲了农业的规模经济;二是使农业产业组织的改善进而产业结构的调整困难重重,导致农业有限的分工收益被稀释;三是客观上造成农产品的供给刚性,需求曲线缺乏弹性,增产不增收的问题十分突出。为此,剩余劳动力转移成为改善农民收入的主要手段。实际上,很多农民已经作为“乡下农民”与“城市农民工”的双重身份来参与经济活动。由于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滞后,农民非农化水平与农村城镇化水平脱节,大中城市成为了劳动力转移的主渠道;而大中城市的产业升级与结构转型对农村劳动力的排斥作用日益明显,加上户籍制度等体制约束的存在,农民工只能占据大中城市的低端劳动力市场,只能获得其创造社会收入的较小部分。陈宗胜、黎德福(2006)的实证分析显示,农民就业向大中城市的转换,不但不能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反而会扩大城乡收入差距。由此可见,农业、农民和农村三方面的问题互为因果,化解“三农”问题的逻辑重点,一方面在于农业经济的分工拓展与产业深化;另一方面在于农村中心城镇的建设和发展,引导农村劳动力向中心城镇转移和集中,并以此带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三农”问题破解要点的厘清,为农村金融改革路径的选择提供了方向。首先,要通过外生的正规金融力量促进小农经济向社会化大生产融合。很多学者指出,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中国农村社会是一种乡土社会。以族缘、地缘、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交易半径仅限于交易主体熟悉的范围,信任关系仅限于圈层结构之内,缺乏契约社会商业金融交易所必要的伦理资源、法律环境和惩罚激励机制。因此,友情借贷与高利贷统一组成的非正式金融制度是农村经济的内生金融需求。但是,小农经济内生的非正式金融体系只能满足农户的生存和安全目标。由于金融交易的自我扩张动力不足,只能维持农户的低收入水平与“生存经济”状态,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发展将处于低水平的均衡状态。因此,小农经济本身的运营特点,决定了其不可能内生出现代意义上的金融制度,也无法内生出改变小农经济分工抑制状态的金融组织和运行机制。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就是要不断弱化“超稳态”的小农经济结构而不是保留它、固化它,特别是在纵向的社会结构下,有必要依靠“政府主导型”的正规金融创新和信贷支持,扩展金融交易的外延和内涵,加快农村经济的分工演进和结构转换。
其次,市场化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前提,商业金融应该成为农村金融供给的主渠道。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整体绩效上看,政府主导的金融供给虽然具备制度创新的效率,但也蕴含着制度长期被扭曲的可能性。究其根本,在于政府倾向于按照理想的模式设计改革路线和改革范式,忽略了金融交易的市场化属性。农村金融的本质是信用关系的制度化,是不同产权主体基于信息、信任、信誉和制度约束基础上的信用交易活动。它通过信用工具将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有偿使用,以实现“规模经济”,并通过组织这些活动的制度安排,构成经济系统及其运动形式。由于“三农”的弱势性质,农村金融往往被当作政策支持的重要工具。甚至出现了“金融财政化”倾向,由此导致金融交易的内在市场化要求往往与金融支持的政策性供给存在激烈的矛盾。实践证明,由于信贷投入作为政策性支农的具体手段,因而支持“三农”发展的金融资源往往被作为公共产品过度使用;而无效的信贷需求伴随着不良资产的高速累积,形成了不断追加金融资源消耗的粗放型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同时,享受价格补贴的政策性金融资源作为一种稀缺资源也往往成为寻租对象,助长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真正的有效金融需求被排斥在市场之外。为此,必须改变长期以来政策性或准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格局,更多地依靠商业性的金融交易行为以提高农村资源配置效率,并通过专业化的信息中介和风险规避功能,营造农村经济良好的信用文化和金融生态。
最后,农村金融发展不能简单依赖农村金融机构的增加和信贷数量的扩张,应借助市场竞争机制遴选满足农村金融功能需求的组织结构和实现形式。农村金融交易的表现形式和组织方式只是外在特征,农村
金融机构作为农村金融交易的专业化供给主体,其本身的数量多少、规模大小以及经营模式的现代化程度并不必然与农村金融发展水平相对应。长期以来,政府基于“机构主义”和“重组主义”对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的不懈努力,并没有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反而导致了金融机构的大量退出、金融资源的大量抽离。针对这种“机构范式”的改革思路,Merton和Bodie(1995)提出了内涵“功能范式”的功能金融理论,即金融机构及组织形式因外部环境的影响具有多变性和不确定性,应从金融所处的系统环境和经济目标出发,考察金融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功能耦合关系,在此基础上,根据成本一收益原则,选择能满足系统环境对金融功能需求的金融形态和功能实现机制,以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提高金融效率。按照金融“功能观”,执行金融功能的载体可以是各种经济组织,一项金融业务可以是几种功能的组合体,同一金融功能也可以由不同的金融组织联合来实现。笔者认为,“功能范式”较之“机构范式”更适宜结构不断调整、跨越式离散增长的农村经济环境;而从金融功能和行为绩效的角度求解“三农”问题,更能体现地区差异原则、效率优先原则和功能互补原则。为此,新的一轮农村正规商业金融改革应避免“貌合神离”式的金融组织形式设计,或一厢情愿地把“草根金融”演变为“盆景金融”;应借助市场的力量发现最有效的金融组织形式与分工组合,实现改革的动态效率;应避免“大水漫灌”式的信贷配给,加强信贷投入的风险控制和绩效管理,重点发挥金融资源配置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分工深化中的作用;应避免“画地为牢”式的功能归属和义务认定,人为区隔不同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应鼓励各种类型的商业金融机构创新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逐步改变城乡分割的“二元”金融结构。
二、农业银行在农村正规商业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对应于农村商业金融需求,一个健全的农村正规商业金融体系应涵盖大型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由民营资本等投资成立的农村中小银行和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当前,我国的农村正规商业金融渠道主要包括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及农业发展银行的部分商业性信贷等,其中,农业银行作为一家体现政府战略意图的大型正规金融机构,始终扮演着重要角色。
20世纪90年代之前,农业银行一直作为从事农业信贷的专业银行,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95%以上的贷款投向农村。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与农信社脱钩,农业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由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型的战略要求,着手调整经营结构,其体制网络逐渐从农村退出,农业贷款的增速放缓,所吸收的农村储蓄开始下降,业务逐渐转向了城市和工业。从1998年到2006年底,农行累计裁减员工17.3万人,撤并分支机构3.5万个(大都是乡镇营业所或分理处)。已经从专门从事农村金融的机构蜕变为一家联动城乡及农工商综合经营、综合竞争能力不断增强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但是,农业银行的经营结构和区位特点与县域经济依旧高度耦合(农业银行62%的机构、51%的员工、47%的存款和40%的贷款分布在县域),县域业务为农业银行提供了低成本的资金基础、较大的利差空间及稳固的客户资源。
可见,农业银行与县域及农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面对日益突出的“三农”问题,必须也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一再突出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和促进解决“三农”问题的双重改革目标,要求农业银行成为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充分体现了农业银行在新时期农村正规商业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也为农业银行自身的改革和发展赋予了新的使命和机遇。
问题在于,农业银行如何把握自身的经营定位和发展策略,通过市场化的金融交易行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分工深化和结构转换,并以此为切入点推动“三农”问题的化解。笔者认为,农业银行应适应农村经济成长和金融深化的客观要求,重点在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户经营专业化及非农化等几个方面,充分发挥商业金融供给的主渠道作用。
1、农业银行应在推动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和城乡产业融合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是与“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等产业化经营模式的推广相伴而生的,这种经营模式往往横跨城市和县域两个区位: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总部基本上分布在县城甚至大中城市;县域大中型企业多数已经集中在县城和中心集镇,小企业呈现向中心集镇集中趋势;广大农户则大多分布在农村和小集镇。这种区位分布与农业银行的经营结构高度匹配,农业银行联动城乡的金融服务对促进该经营模式的成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如前所述,现代工业部门与传统农业部门的主要差别在于两者分工水平和专业化、组织化水平的差距。为此,一方面,农业银行应通过提供信贷、结算、保险、投资、信托等多元化金融功能,有效降低农户从事专业化生产所面临的交易费用、风险或不确定性,分享专业化分工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农业银行应通过金融服务促进农村中小企业的成长,促进农业产业化和组织化发展。以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例,银行的小额联保贷款使农户有能力参与到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生产体系之中,成为农副产品加工业分工网络中的一个“结点”;借助小企业贷款和创业风险投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专业化程度、迂回生产程度和产品种类数会不断提高,而随着配套的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发育,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分工水平不断提升,乃至发展成为带动周边区域进行配套产品生产的企业集群和产业集群。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过程中,龙头企业的作用十分重要。为此,农业银行应充分发挥自身在规模融资、现金管理、资本运作、结算渠道和配套综合金融服务方面的比较优势,积极为龙头企业提供系统化、集群化和流程化的跨区位金融服务,增强城乡产业关联度,带动产业链上广大中小企业的周期成长和农户的收入增长,并在城乡产业一体化发展的时间序列中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2、农业银行应在农村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农村城镇化建设是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农村工业化的重要切入点,也是破解“三农”困境的重点。推进农村中心城镇的建设与发展,将加快资源和产业向中心城镇的转移与集中,并通过产业集群与聚集经济效应,推进农村工业化与农业产业化发展。同时,农村城镇化建设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了更多机会,扩大了农民的就业空间。随着农村劳动力从务农转向非农、从农产品供给者转变为农产品需求者,农产品供给曲线左移、需求曲线右移(见图1),农产品价格体系得以优化,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也得以实现,必将带动新农村建设与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农村城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主要集中在通信设施、
道路、自来水、住宅、市政建设、电网改造、公共设施建设等。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研发中心对未来10年农村城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估计为4万亿元左右。按照过去农村投入资金中财政资金、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的经验比例,且考虑到国家预算内投资对基础性项目的资金支持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农村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中的很大一部分将由大型正规商业金融机构提供。农业银行因其市场化的资金运作方式,且追求良好的业绩,能够及时感受到市场对社会资本的需求压力,并有利于形成“预算硬约束”,避免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投资规模、不追究投资效益的“棘轮效应”,以提高资金配置的动态效率。另外,由于农村城镇建设项目具有准公共产品或俱乐部产品的性质,涉及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农业银行应发挥组织中介的作用:一方面将市场压力及时传递给政府部门,争取政府的支持和补贴;另一方面发挥对其他社会资金和民营资本的“诱导效应”和“溢出效应”,引导各类资金进入农村城镇化建设领域,通过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活动,分散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非系统风险,加速农村社会资本的形成。
3、农业银行应在促进农户经营专业化及非农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大量的研究结果表明,全国各地大多数农户普遍难以从农村正规金融体系获得贷款,正规金融贷款占比呈下降趋势。1985年以前,农户贷款中绝大部分来自农业银行和信用社;1990年以后,农户贷款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占了40%左右;1995-1999年则下降到了25%以下,而非正规渠道信贷占比则达到了70%左右。非正规金融在农村地区的活跃,一方面缘于正式金融供给不足的制度落差;另一方面也缘于非正规金融的信息发现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内生于小农经济的圈层结构,适应农户需求特别是生活性借款需求。但同时,非正规金融活动这些优势与其交易半径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非正规金融机构在规模扩张、风险控制和自筹资金能力方面存在内生性缺陷。如活动范围和规模的狭小使得市场高度割裂,信贷支持的覆盖度有限;风险无法有效地对冲和分散,导致了较高的关联风险;小规模经营使得单笔贷款的运作成本无法分摊,难以实现规模经济等。受制于这些内生性缺陷,非正规金融普遍存在规模瓶颈、市场分割、纠纷较多、利率成本高(非正规金融利率一般高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2~3倍)等问题。农户对这种金融形式的选择,更多地是一种无奈的次优选择。有关调查显示,50%的农户意向银行、信用社贷款,超出实际14个百分点,而意向民间有息借贷的只占12%(许崇正、高希武,2005)。
近年来,在印度尼西亚、玻利维亚、孟加拉国及许多拉美发展中国家,农户金融服务的商业化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许多实施农户小额信贷的非政府组织(NGO)已经转变为正规金融机构。为抢占同业竞争的“蓝海”市场,许多正规金融机构也开始致力于农户信贷业务的开展。Liza Valenzula(2001)对发展中国家1990年以来的53家降低贷款规模进入农户信贷市场的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绩效进行了总结,认为正规金融机构存在许多优势,如大量广泛的分支网络以利于对市场的快速渗透、在提供存款服务和支付业务方面经验丰富等;而农户信贷市场存在的盈利空间,对商业银行改善盈利结构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农村信用社借鉴NGO方式和GB(孟加拉乡村银行)经验,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启动了小额信贷业务及联户担保贷款制度的创新和推广,迄今全国开展农户联保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已达到农村信用社总数的90%。
笔者认为,农户金融供给由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渠道的递进,应与小农经济向市场化的生产经营转型进程保持一致。在转轨的过程中,需要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的多样化来满足农户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魏琳,2007)。史清华(2002)、刘锡良(2006)等的研究表明,越是收入高的农户,其生产经营越是偏向于非农产业或是规模化农业,其越是倾向于生产性借款;而这种生产性信贷需求因其在金额、期限等方面与商业性信贷有着很强的相似性,对正规金融特别是大中型金融机构的需求呈上升态势。同时,农户的生产经营不仅需要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还需要储蓄、汇款、保险、养老以及投资理财等多元化金融服务,以及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平台优势,提供有效的“能力支持”服务,帮助农户实现专业化转型或非农化发展(见图2)。这种不断提升的金融需求为农业银行启动“蓝海”战略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一是提高农户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和市场化程度,如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加工、运销大户提供启动资金和日常经营的流动资金,帮助部分小规模兼业农户发展成为专业大农户;部分兼业农户由农业兼业为主转为非农兼业为主,进而成为完全的非农就业者。伴随着农户的经营转型,小农经济将逐步融入外部的市场经济,与农业银行的经营结构和服务功能进一步契合。二是帮助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如前所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农业银行应为外出打工甚至出国务工者的劳务输出金融需求提供必要的服务,促进农民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和跨地区流动。三是为从传统农业转移出去的原农户提供延伸服务,对集聚在城郊、城镇的原农户转入加工、运销、商贸和其他服务领域给予资金支持,发挥这些原农户的示范效应,推动现有农户调整经营结构。四是在集成农产品市场和金融数据信息的基础上,提供源于金融、高于金融的“能力支持”服务。如在提供信贷时,附加相应的农产品价格和销售信息等,降低农民市场风险和系统性信贷风险;加大对农业科技推广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民的技术辅导和能力培养,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商品率。五是通过批发贷款、共享渠道等方式加大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民间信贷机构、合作经济组织等的合作力度,利用其人脉资源、社区网络和服务体系,延伸服务触角,借助间接渠道扩大对农户服务的覆盖面。
三、将非正规金融机制纳入正规金融体系:解决农业银行面向“三农”与商业运作矛盾的有益探索
毋庸置疑,农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功能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但农村金融市场的“弱有效性”往往使“三农”问题化解和正规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呈现一定的“跷跷板效应”。当“三农金融支持”的一头翘起来时, “机构持续发展”的另一头就落下去;反之亦然。农业银行如何规避这种“跷跷板效应”,使服务“三农”和可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平衡推进,并促进县域业务经营水平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是当前要面对的最大难题。
Akerlof(1970)、stiglitz和Weiss(1981,1983)等对信贷市场机制失灵的研究表明,在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活动中,由于银行无法掌握借款者的完备信息。也无法控制借款者的所有行为,导致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金融市场无法为更广泛的社会群体提供
信贷支持。
在农村金融市场,这一问题更为突出。囿于小农经济的特性,农村金融市场是个分散的、小额零售的、内部化的市场,农村金融交易特别是农户贷款的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更高。农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集中化、制度化、程序化的信贷机制一旦与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传递方式和信用制约机制脱节,很可能引致严重的信贷风险与资金漏损。截至2007年底,农业银行涉农不良贷款占全行不良贷款总额的60%以上,涉农小企业贷款、农户贷款不良率都在30%以上。在国家专项票据、专项借款等扶持政策出台前,全国农信社资不抵债额达3300多亿元,不良贷款占比达36.9%。以上数据客观地反映了正规金融机构传统经营模式对农村“弱有效性”市场的水土不服。
与正规金融机构信息甄别机制屡屡失灵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非正规金融市场内生的一些“土方法”和“笨招式”,有效地解决了金融交易的质量验证问题。如广东、福建等地长期盛行的“标会”,一般由“会首”召集同乡和亲朋作为“会脚”,每个“会脚”(既是存款人又是贷款人)缴纳“会钱”,由投标或抓阄决定会钱归谁使用;“标会”规定循环期限和利率,定期组织投标,如发生“会脚”赖账或携款潜逃事件,剩余“会钱”由“会首”支付。有趣的是,这种信贷模式和当前世界各地广泛存在的储蓄贷款联合会(如ROSCA、ASCRA等)不谋而合;而后者中的ROSCA(循环式储蓄贷款联合会)即是采用所有成员集中储蓄依次满足每个成员的信贷需求,ASCRA(积累式储蓄贷款联合会)则是以贷款基金的形式满足成员的贷款需求。由于成员间的密切监督,这种互助合作机制往往运行良好。可以看出,正是非正规金融组织看似简单的运作机制,动员了农村“熟人经济”内部的社会资本、声誉和社区制裁机制,降低了信贷交易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保证了信贷契约的有效实施。
非正规金融组织往往具备在甄别借款人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方面的信息优势、借助社区内伦理规则的惩戒优势、利用重复博弈和关联契约的监督优势、乡土社会文化的“嵌入”优势等。这些优势看起来难以企及,却为农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市场的经营转型和机制创新提供了启示和方向。事实也证明,非正规金融制度的内部优势并非不可移植。在国外,孟加拉国的Grameen Bank正是将贷款人分为3级,即会员中心―会员小组―会员,一般是5个人组成小组,6个小组组成一个乡村中心,每一个支行工作人员负责10个左右乡村中心的信贷发放和管理。这种组织模式要求小组成员必须互相帮忙和监督,只要一个成员还不了款,整个小组就失去借款资格;每个成员还要缴纳风险基金,以备风险及开展组内项目。上述机制吸纳了非正规金融的比较优势,实现了外部信息内部化,并把本该银行承担的坏账风险转移到全体小组成员身上,提高了贷款偿还率,也使Grameen Bank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效益最好的扶贫银行。在印度尼西亚,银行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和自助小组的合作更为紧密,建立了“联系银行制度” (Linkage Program),将银行和农户、小企业团体通过自助促进机构(一般为非政府组织)这一中介联系起来。2000年,这一联系银行制度已在23个省的1161个银行分支机构中运行,212个非政府组织和25364个自助团体参与进来,客户总数达480168个,贷款额为1224亿元,贷款偿还率超过了96%。此外,玻利维亚、阿尔巴尼亚、乌克兰、波斯尼亚等国家也都进行了诸多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从组织体系到运营模式的联接和融合,基本都坚持了商业化运作的方向,且其服务半径已经由乡镇扩展到县域、城区,由农户延伸到微型、中小企业。
可见,正规金融机构只要合理引入契合“熟人经济”规律的信贷模式和经营组织,就有可能在中低端的县域客户群体中谋得盈利空间。以小组联合贷款模式为例,该模式考虑到信息和社区传统在契约实施中的重要作用,引入了社区制裁机制(Community Sanction)作为担保和抵押的替代,有效降低了正规金融机构与农村借款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有效地打破了因信用风险引致的融资约束。
在国内,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金融机构已经开始探索应用联户担保、小组贷款等形式降低农村信贷交易的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而陕西、云南等地区,更是在政府部门的推动下,试点了“政府+银行+扶贫合作社”的三线运作模式,其中当地政府负责政策、计划制定,组织协调与监督指导;农业银行等负责资金来源,贷款的调度、审批、发放和回收管理,并在地、县、乡设置信贷组;扶贫合作社负责确定扶贫对象、选择扶持项目、提供配套服务、协助银行收贷收息等。这种模式将非正规组织引入银行与农户之间,银行直接与中间机构建立联系,节约了为农户提供信贷的零散性管理成本;非正规组织利用社区信息优势,组建农户小组、中心等,加强了与农户的监督和互动。可以看出,将非正规组织和运行机制纳入到正规商业金融供给中,实现两者比较优势的互补,将成为农村金融创新的重要方向。
当然,无论是联保贷款还是非正规组织的引入,都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这其中有担保义务和贷款权力不对称所引发的矛盾:如联保小组人员内部出现代偿责任界定分歧;非正规组织掌握授信主体的选择权并能通过选择权收益,但不承担放贷风险,有单纯追求放贷规模的冲动等制度性缺陷;金融机构在组建小组、中心时,管理半径设计不科学,中心会议缺位或流于形式,银行人员难以实时了解农户情况,经营成本覆盖盈利等管理问题;政府与“半官方”经济组织过度介入引发的寻租行为和市场机制扭曲等体制性流弊等。
但是,改革过程中的“不适症状”正说明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两种经营模式、文化的衔接,需要一个磨合和本土化的过程。农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的经营禀赋,因地制宜地探索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和机制改革,如利用农户信用评定制度建立准入门槛,借助软信息和道德约束完成抵押替代;利用小组联保技术降低信息获取成本,建立可置信威胁;利用信用村建设活动将市场行为导人社区内的伦理规则,用非正式的监督约束机制和重复博弈机制抑制社区内成员的短期行为和道德风险,有效地驾驭“弱有效性”的农村市场等。在这个渐行渐进的过程中,只要摒弃“貌合神离”的“模仿秀”,真正按照“功能金融”的要求,借助市场的力量发现最有效的金融组织形式、运行机制与分工组合,充分发挥金融资源配置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分工深化中的作用,就一定能够实现农村金融改革的动态效率,并以此推动农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商业化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
本文借助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分工与专业化的研究视角,探索破解“三农”问题的逻辑重点,提出农村金融改革应不断弱化“超稳态”的小农经济结构,在纵向的社会结构下,有必要依靠“政府主导型”的正规商业金融创新和信贷支持,扩展金融交易的外延和内涵,促进小农经济向社会化大生产融合。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治建设;消极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基础和主要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基础
1.小农经济
在古代中国,小农经济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小农经济的主要含义就是一种高度依赖自然时令以自给自足为生产目的的一种生产方式,在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制约下,人们世代往往生活在一个地方,很少迁徙,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很容易形成中国的家族制度。小农经济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古代社会长期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因此,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显然,在这样的经济制度下,中国古代不可能形成相对成熟的私有财产关系与个人权利观念,更无法形成发达而且独立的私法体系。
2.宗法社会
原始社会时期,氏族公社作为人类最初的社会组织形式,所维持的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群体生活。后来,当文明开始产生的时候,由于种种特殊的原因,中国并没有出现世界文明的多数地区以血缘氏族组织的瓦解为文明产生的代价的情况。不仅如此,原有的血缘关系非但没有被抛弃或削弱,反而得到保留和强化。虽然西周的宗法分封制在随后的历史变迁中衰落了,但是以血缘家族为基础的宗法家族社会并没有随之消失。中国传统的宗法家族社会性质,说明了中国传统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是建立在亲密的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宗法制度的本质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导致了“家国同构”的格局。家国同构是指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共同性。中国的国家结构一直有着很深的家族结构的印记。
3.专制王权
中国自进入阶级社会直至清朝末期,在政体上都是不同程度的君主专制。君主拥有的世袭的皇权,“口含天宪”。汉代大儒董仲舒有云:“古之造文者三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田、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三通之,非王者孰能当之。”因为在儒家传统伦理文化中,对通天地人于一身的“王”而言,对其进行制约非但不合理,而且有悖于道德伦常。所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对君力的任何限制、毁损,都是对上天的大不敬。
4.伦理道德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伦理为内核,产生并服务于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是传统伦理统领下的法律文化。伦理道德不仅始终贯穿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进程之中,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伴相随,而且在传统法律文化中居于支配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在价值取向上,儒家伦理道德精神取得了对法律的支配地位,成为法律的最后根据;而在内容上,伦理道德也与法律浑然一体,伦理道德即是法律,法律即是伦理道德。在这里,法律充其量也只不过是可以被用来全面执行道德准则的工具而已。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
1.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其中,古代中国过分地强调刑法与刑罚的作用,而忽视了法的预防功能。而且将法让位于伦理道德,使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以至于道德成为社会的主要调整性手段,法律只是对道德起辅的作用。
2.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其表现为:首先,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为最高法权渊源;其次,在司法上行政长官兼有司法职权,司法与行政合一;最后,在法律结构体系上,表现为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法律体系。
3.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一方面,“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和谐,从而带来无讼的法律心理。另一方面,以家庭为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注重人的社会义务,而忽视个人的权利;重视集体、大局的利益,使得个体成员的诉讼必然会受到社会、家族和家庭观念的抑制。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的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有过辉煌的历史,内容丰富,其中包含着很多优秀的成分。但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由于自然经济的高度发达、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和宗法制的社会组织结构,与以商业文明为基础的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体上呈现出极端国家主义的公法文化和私法规范极端落后的特征,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是统治者手中驭民的工具而已,难以形成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观念。
(一)等级特权观念与“官本位”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占主导地位的是儒家文化。“重礼轻法”是儒家法文化的核心,而“礼”是重尊卑贵贱的。儒家认为社会的安定来自于秩序,社会需要划分等级以形成秩序。而这种秩序要以“礼”为规范,以刑为强制手段来达成。等级制度在法律领域的反映是法律规范的宗法等级化、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官僚贵族拥有法律特权。“尊卑上下”的等级特权观念是一种是腐朽落后的伦理观念。这种不平等的等级法是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精神截然对立的。等级特权观念经过长期的积淀已形成为一种顽固的传统力量,至今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将会长期影响到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官本位”是与等级思想相伴而生的。当前,中国人的意识里“官本位”思想还是根深蒂固的,法律只是权力统治的工具。在这样的社会里,“权大于法”是一种我们不愿看到但又不得不面对的客观现实。
(二)“重德轻刑”的思想
儒家自孔孟始,就推崇“仁政”,“礼”被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统治方法,它的地位和作用远在法律之上,甚至常常以“礼治”代替“法治”。在立法模式上,封建社会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民刑合一”模式,在礼德和法刑的关系上,礼德为本,法刑为末;礼德为长久之术,而法刑为一时之用,礼、法、德、刑的价值关系即是“德主刑辅”。但重德必重教化。在孺家看来,教化可以“防患于未然”,可以起到严刑峻罚所不能起的作用。但德主刑辅的说教却往往产生轻视法律的副作用。依靠人的善良自觉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立法者内心深处难以割舍的美好情结,但这是道德型人格,与法律型人格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重义轻利”和“义务本位”观
孔子曾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柯更反对“革革为利”。其目的都在于防止剥削者内部互相争夺,特别是防止劳动人民为捍卫自己的劳动所得或夺回自己的劳动果实而反抗剥削者。“重义”,就会因受义影响而淡化法的作用,进而形成一种“义务本位”;“轻利”,就会使人们漠视甚至放弃自己的权利”。这种义务本位,强调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义务,在法律条文上多禁止性规范,而少权利性规范,忽略人的独立人格、自由、尊严和利益。义务本位无法激起个体守法和护法的主动意愿。其后果,就是压抑了人们的权利观念,有碍法律思想的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是要唤起人们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人们的法律观念中占据中心位置。
(四)人性哲学中的“人性善”主张
依中国儒家文化,实现和支配这个世界的基本力量是道德,凭借道德的自律可以达到个体和群体的和谐。儒家人生哲学从人性善的角度,认为“仁义礼智”是人有别于禽兽的天生秉性,只要本心“善”,扩充便可以“人人皆可为尧舜”。因此,通过个体内在的道德修养,就可以达到“仁”的境界。这是一种道德理想主义,即强调人的内心修养,依靠人的善良自觉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而西方的现代法治所建立的基础是西方历史上影响甚深的“性恶论”。是基于对道德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感觉到无能这一事实的确认,是基于对人性的有限性、不确定性、人性的阴暗面的深刻认识之上的,因此,社会全体成员都应当受法律的约束,这是现代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从这一维度来看,传统文化难以提供一个以法治为主的土壤。
(五)息事宁人、厌诉传统
“无讼”是儒家的理想境界。儒家认为,法律制度不是中国文明的最高成就之一,而是令人遗憾的必需物。因为法律由强权支撑,代表着暴力,因此在儒家眼中是不洁的。而和谐作为儒家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社会秩序,“好讼”无疑是对这种社会秩序的破坏。倘若民风淳厚,人人揖让有序,法律自可以束之高阁。反过来看,争讼成风必然是人心不古的征兆。所以,诉诸司法制度的行为是受到人们普遍鄙视的。在儒家学说和理论的倡导下,厌诉成为中华社会的主流文化价值。厌讼造成后果首先是个体缺乏直面权利的勇气而至人格的对内畏缩和坍塌,崇尚道义贬斥利益的谦让、息事宁人、明哲保身生活方式已然成为传统社会生活的常态,个体在秩序社会中争取权利和利益的人格受到压抑和克制。其次,由于对于权利的压制和忍让导致中国传统社会保护个体权利和尊严的法律价值的停滞不前。最后法律权威对个体的积极影响也由于长期缺乏社会大众的广泛生活实践体验而长期软弱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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