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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3]112号)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投资机构(公司)、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七条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2.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机构,须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5]128号)中“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项目报建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工程项目进行项目报建登记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5]130号)执行。
4.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5)已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建设实施阶段
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2.项目法人或其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5]128号)明确的条件,即: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主体工程开工前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管理模式已经确定,投资主体与项目主体的管理关系已经理顺;
(2)项目建设所需全部投资来源已经明确,且投资结构合理;
(3)项目产品的销售,已有用户承诺,并确定了定价原则。
4.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监理单位选择必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水建[*6]396号)的要求;
5.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重要建设项目,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行使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职能。
第九条生产准备阶段
1.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2.生产准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要求确定,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之能满足运营要求。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为顺利衔接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阶段做好准备;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的准备;
(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3.及时具体落实产品销售合同协议的签订,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为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2.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办[*7]275号)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必须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5]128号)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3.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4.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进行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且有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并落实责任人。
第十一条后评价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3.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第十二条凡违反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5]128号)的补充。
关键词:水利工程;投资估算;作用;方法
一、水利工程造价的投资估算作用
(一)是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是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研究、分析和计算项目投资经济效果的重要条件。当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之后,其投资估算额就作为设计任务书中下达的投资限额,即作为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不得随意突破。
(二)对工程的投资设计起到控制作用
水利工程造价中的投资估算对工程各个环节的费用需求以及各项花费等都有着比较明确与清晰的列写,一旦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得到肯定,工程项目予以实施,前期的工程投资估算将对工程的造价概述起到控制作用。在水利工程项目的投资费用以及各分项工程费用的预算过程中都应该以投资估算作为基本根据,不得随意的突破这个标准,确保投资而的估算应该控制在这个额度之内。
(三)是工程项目资金筹措的依据
由于水利工程项目的工程量通常比较大,施工周期长,对于资金的持续稳定性有比较高的要求。因此,工程项目的资金通常需要通过多个渠道来予以筹措。在资金的筹措阶段,如何通过对各个阶段的资金量进行控制,在确保资金连续性的基础上保证由于资金而耗费的准备金最少是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和控制的一个重要工作。而工程前期的投资估算由于对工程项目各个阶段的资金有较为详细的规划,因此能够作为工程项目资金筹措规划的基本依据。水利工程项目单位应该根据投资估算额度作为项目建设的根据,在结合工程项目的施工程序的基础上来筹措资金,这样才能保证资金的连续性,同时还能确保资金成本最低,实现工程项目效益的最大化。同时,投资估算还是工程项目的核算与建设依据,同时还是工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需求的重要依据,尤其是在固定资产的编制与投资计划的核定方面的重要依据。
(四)是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依据
由于水利工程项目投资估算中对工程项目的总造价以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划与设计,同时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周期也有较为具体的规划。而在工程的招标设计过程中,需要用到投资估算设计中的几个基本方面,例如在标书中除了需要包括项目的基本设计方案以及附有图纸说明,建设工期规划之外,还需要对各个分项目的投资估算以及经济性分析。而这些项目在项目的造价投资估算中都有较为详细的说明,因此工程造价的投资估算可以作为工程项目招标设计的根本依据。
二、投资估算的阶段划分
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可划分为投资机会研究或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及初步设计阶段,因此投资估算工作也分为相应三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由于掌握的资料不同,投资估算的精确程度是不同的。随着项目条件的细化,投资估算会不断的深入、准确,从而对项目投资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
(一)投资机会研究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投资估算
这一阶段主要是选择有利的投资机会,明确投资方向,提出概略的项目投资建议,并编制项目建议书。该阶段工作比较粗略,投资额的估计一般是通过与已建类似项目的对比得来的,因而投资估算的误差率可在30%左右。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
在该阶段应确定建设项目的各项市场、技术、经济方案,并进行全面、详细、深入的技术经济分析,选择拟建项目的最佳投资方案,对项目的可行性提出结论性意见。该阶段研究内容详尽,投资估算的误差率应控制在10%以内。这一阶段的投资估算是项目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佳投资方案的主要依据,也是编制设计文件、控制设计概算的主要依据。
(三)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和说明书及概算定额编制初步设计总概算,概算一经批准,即为控制拟建项目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在项目设计阶段,可研投资估算是编制设计概算的依据,设计概算一般不应超过可研估算10%上,这是项目总投资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如有突破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三、投资估算的编制方法
投资估算的编制方法很多,有的适用于整个项目的投资估算,而且不同的方法精确度也有所不同,为提高投资估算的科学性和精确性,应按项目的性质、技术资料和数据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用适宜的方法,大体分为以下三种方法:
(一)单位指标法
单位指标估算法是按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以及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工程项目的单位生产能力或单位营业能力,单位工民建筑功能的现行投资估算的科学方法。电力 基本建设工程的发电工程可按不同机组容量的千瓦造价指标或类似工程的单位造价进行估算;变电工程可按不同电压等级和容量的千伏安造价指标或类似工程的单位工程造定时应对估算指标或类似工程指标进行必要的调整。根据设备、材料、安装、建筑和费用等方面,以时间上和地区条件上进行调整此方法适用于整体性估算―个工程项目的全部投资,其特点是快,简单易行,缺点是太粗,但在条件不太具体、深度不到的情况下,可以粗线条地估出全部概略投资。
(二)比列系数法
比列系数法是依据总结电力工业发、送、变电工程的总投资于各专业系统,各项费用(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工程、建筑工程、其他工程和费用)之间总是保持着―定的比例关系。利用这种比例关系即可进行投资分配,又可采用反推方法,既从已知某系统,某项费用出发推出其他系统及项目总投资,其计算公式为:
总投资=分项投资/分项投资比例(%)
使用这种方法首先要掌握合适的比例关系,作为推算总投资的分项投资必须稳定。
(三)工程量概算法
这种方法基本上与编制概算或预算的方法相同,即采用计算工程量后,套用合适的概算指标或概算定额的单价和取费即为所需投资,这种方法要求在设计方案内容比较具体,设计深度较深的情况下进行,并使用于单位工程和单位工程项目。
结束语
由于水利工程涉及的专业多,系统非常复杂,其投资估算也是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找出科学合理的方法对编制好投资估算、做好可行性研究是非常重要的。投资估算直接关系到下一阶段即设计阶段的概算、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和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对项目决策及成败至关重要。投资估算要考虑充分,估算合理,充分估计出项目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的收益与风险,并提出应对和防范措施,但也要防止高估,尽可能做到全面、准确、合理。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农业综合;工程造价;控制;特点;措施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全过程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项目实施、项目验收。文章根据笔者几年农发工作经验,对如何做好农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造价控制进行了初步探讨。
1.农发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意义
控制工程造价不仅仅是为了防止投资突破限额,更积极的意义是要促进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加强管理,使人力、物力、财力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农发项目工程造价计价的特点
2.1农发项目建设内容的特点
与水利工程比较,一般农发土地治理项目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1)项目建设时间要求紧。按浙江省农发办有关规定,项目为一年一验收,即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时间为一年;
(2)投资控制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审核后,省办下达项目投资控制性指标,即项目总投资确定,不存在调概的可能;
(3)项目建设内容繁杂且分散。项目投资补偿标准按田亩及重要单项工程数量予以补偿,因此,一个项目立项时往往涉及地域范围较广,建设内容较多:
(4)工程建设内容工艺简单、技术含量较低。绝大部分建设内容为田间基础设施,包括:灌渠、排渠、机耕路、机耕桥、泵站等;
(5)以资金控制项目。先下达投资控制性指标再进行施工图设计。
2.2农发项目计价的特点
根据《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试行)》浙农综办[2007]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农发项目计价特点有:
(1)农发项目总投资内只能计列工程建安费用,其余如征地和环境部分、预备费及建设期融资利息等费用不予计列。政策处理等相关费用由当地镇、村两级自筹资金解决;
(2)建筑工程部分相关计价综合费率与相应等级水利工程计价综合费率相比,减少10%左右。具体为措施费取2%,间接费取6%(砼工程取5%),税金取3.22%;
(3)临时工程费以相对应单项工程的建安工程费为计算基础,最高可按相应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2%计列。不需施工导流的单项工程不计列临时工程费。
3.农发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措施
3.1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对该项目的工程造价有着较大影响,特别是建设标准水平的确定、建设地点的选择、工艺的评选、设备选用等,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高低。按照农发项目建设程序,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实施所在乡镇上报县级农发办,而可行性研究报告则由当地县级农发办组织技术力量进行编制。因此,在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勘测、设计单位提前介入,对于工程造价的控制有着积极的意义。
3.2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由于农发项目建设时间紧,建设内容繁杂且分散,施工工艺相对简单的特性,一般土地治理项目取消初步设计阶段,把初设阶段与施工图设计阶段合并为施工图设计阶段。因此,施工图设计阶段造价控制要求高、内容多。
(1)优化设计方案,尽量利用当地材料,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设计质量是否达到相关规定、功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不仅关系到建设项目一次性投资的多少,而且在建成交付使用后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
(2)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
控制工程造价,在设计过程中采用限额设计。相对于农发工程项目而言,限额设计就是按照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里的建设内容,控制施工图设计,同时各专业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资限额控制设计,严格控制不合理变更,保证总投资额不被突破。分解投资和工程量是实行限额设计的有效途径和主要方法,它是将审定的投资额和工程量先分解到各个专业或单项工程,然后再分解到各单位工程和各分部工程,通过层层分解,实现对投资限额的控制和管理,也同时实现了对设计规范、设计标准、工程数量等各方面的控制。
(3)现场调查及造价基础资料整理。施工图预算编制前,造价人员深入项目现场,调查主要材料价格,并对照项目总体平面图,到现场了解每一个单项工程的实际情况,分析单项工程建设的难易程度、对外交通等情况,做到有的放矢。
3.3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1)有效控制工程变更和现场经济签证。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但要进行有效的控制。为防止在施工图设计中产生漏洞,除在审核时把关外,还应在甲乙方的图纸会审、设计院的技术咨询中消除。总之,应消灭在开工之前。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损失越小,反之就越大。为此,必须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尽可能把设计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初期,尤其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更要用先算帐后变更的办法解决,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2)严格审核工程施工图预算;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投资估算;投资控制
1.引言
投资估算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是工程前期工作的关键环节。投资估算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地方为选定近期开发项目科学决策和批准进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通过对水利水电工程采取投资估算,有初步有效地控制工程的造价,为了合理地对水利水电工程采取投资可行性研究以及技术经济论证,提高水利水电工程的投资估算,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具体特点,对水利水电工程的投资估算进行深入探讨。
2.水利水电工程投资估算特殊性
为了有效地初步对工程造价实行控制,对水利水电工程采取投资估算必须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所要求的工作深度。通过对水利水电工程采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即作为控制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在组成内容、项目划分、费用构成和工程类别基本相同,二者主要区别于工作深度不同。投资估算可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的有关规定,对初步设计概算规定中部分内容进行适当地简化、合并和调整。
(1)水利水电工程的基础单价编制与概算相同。
(2)水利水电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的编制与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单价编制相同,由直接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组成,一般均采用概算定额,考虑到投资估算的工作深度,建筑、安装工程单价应乘以10%的扩大系数。
(3)水利水电工程中投资估算应当分别按主体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编制。而对于水电工程中主体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基本与概算相同,其他建筑工程可视工程条件和工程规模按占主体建筑工程投资的3%-5%计算。
(4)对于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应当分别按主要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其他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进行计算。主要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基本与概算相同,其他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可根据装机规模按占主要机电设备的百分率或单位千瓦指标计算。在编制投资估算时,主要机电设备的安装工程单价为简化计算,也可采用指标形式,按占设备原价的百分率计算,其费率为10%-15%。其他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由于可行性研究阶段尚不能提出其设备清单,可按主要机电设备的百分率估列,一般其他机电设备费为主要机电设备费的40%-50%,其安装费为设备费的15%-25%。
(5)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基本预备费费率,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取10%,项目建议书阶段取15%。价差预备费、建设期融资利息计算同概算。
3.水利水电工程投资估算技巧
水利水电工程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编制程序和方法基本相同,其主要差别在于要求的设计阶段和设计深度不同。通过结合工程实践,笔者总结其具体差别表现在:
(1)依据的定额不同。初步设计概算采用概算定额编制工程单价,而估算则采用综合性较强的估算指标编制估算单价(如采用概算定额编制估算单价,则要乘以一个扩大系数,现行规定为10%)。另外,投资估算对次要工程投资采用简化的方法计算。
(2)留取的余度不同。由于可行性研究的设计深度较初步设计低,对有些问题的研究还未深化,为了避免估算总投资失控,故编制估算所留的余地较概算要大(主要表现在:估算的工程量阶段系数值较初步设计概算要大;基本预备费率,估算采用的费率要大,现行规定:估算为10%~12%,初步设计概算为5%~6%)。
(3)对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不构成建筑物实体的超挖超填量和施工附加量以及各种操作损耗和体积变化等,均已按照现行施工规范和有关规定记入了概算定额,设计工程量不再另行计算。
(4)没有考虑到超挖超填量、施工附加量和各种操作损耗。在使用预算定额预测造价时,工程量计算应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按照建筑物的几何轮廓尺寸计算的工程量,第二部分是超挖超填量和施工附加量以及各种操作损耗。计算第二部分时,既要符合设计规范的允许值,还要考虑市场因素和施工企业管理水平,严格控制超挖量。
(5)指水利工程的永久性辅助生产厂房、仓库、办公室、宿舍、住宅等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办公室、生活区内的道路和室外给排水、照明、挡土墙等室外工程,以及为包括在附属辅助设备安装工程内的基础工程等。对于水利工程的永久房屋建筑面积 ,用于生产和管理办公的部分,由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规模有关规定,结合工程规模确定。
(6)对于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房建室外工程,指办公室、宿舍、住宅和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等区域内的道路、室外给排水、照明、挡土墙绿化等室外工程,以及未包括在附属辅助设备安装工程内的基础工程等,为了有效地控制水利水电工程的投资,一般按房屋建筑工程投资的10%~15%计算。
(7)对于水利工程中的其他建筑如内外部观测、动力线路(厂坝区)、照明线路、通信线路、厂坝区和生活区的供水、供热、排水等公用设施工程、厂坝区的环境建设工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工程及其他。内外部观测工程按建筑工程属性处理。内外部观测工程项目投资应按设计资料计算。如无设计资料时,可根据坝型或其他工程型式,按照主题建筑工程投资的百分率计算:当地材料坝为0.9%~1.1%,混凝土坝为1.1%~1.3%,引水式电站(引水建筑物)为1.1%~1.3%,堤防工程为0.2%~0.3%。对于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动力线路、照明线路、通信线路等工程投资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或采用扩大单位指标编制。
(8)对水利水电工程中的设备费估算是按照设计单位选定的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出厂价、运杂费等来编制的运杂费是指设备由厂家运至工地安装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运杂费用。按占设备原价的百分率计算。国产设备的运输保险费可按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计算。省、自治区、直辖市无规定的,可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计算。进口设备的运输保险费按相关规定计算。采购及保管费指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在负责设备的采购、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采购及保管费,按设备原价、运杂费之和的0.7%计算。
(9)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临时工程的投资估算,如对于水利工程中的导流工程,包括导流明渠、导流洞、施工围堰、蓄水期下游断流补偿设施及与之相关的金属结构制作及安装工程等,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工程单价进行计算。施工交通工程包括施工现场内外为工程建设服务的临时通工程,如:公路、铁路、桥梁、施工支洞、码头和转运站等,其投资估算按照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进行计算,也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同类工程的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采用扩大单位指标编制。对于施工场外供电工程包括从现有电网向施工现场供电的高压输电线路枢纽工程:35KV及以上等级;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10KV级以上等级和施工变配电设施场内除外工程。其设计概算根据设计的电压等级、线路架设、长度及所需配备的变配电设施要求,采用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计算。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联合印发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淤地坝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土高原地区由中央安排投资建设的淤地坝专项工程。其他投资渠道建设的淤地坝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淤地坝工程建设以《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为指导,以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为重点,以小流域为单元,按坝系安排实施。
第四条黄河水利委员会主要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技术审查、工程建设技术指导与培训,以及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验收。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
有淤地坝工程建设任务的,要分级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的淤地坝工程建设组织领导机构。
第五条淤地坝工程建设参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建设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原则上由县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作为工程建设单位。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六条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前期工作实行合同管理,由建设单位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黄河水利委员会依据《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及重点支流规划,提出淤地坝工程建设近期实施方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近期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前期工作。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小流域为单元按坝系进行编制;初步设计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按单坝进行编制,达到施工要求,并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第九条淤地坝工程可行性研究和骨干坝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乙级以上资质;中小型淤地坝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丙级以上资质。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审查后,由省级计划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黄河水利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审批,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复,其中库容在100万方以上的骨干坝初步设计在审批前须先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批复文件抄送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投资概(估)算编制,执行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
第十三条规划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经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筹集落实。初步设计工作经费根据有关定额标准,列入淤地坝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申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的淤地坝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对小流域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2、单坝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且属于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范围内;
3、地方配套资金、群众投劳承诺文件,以及建后管护责任落实文件;
4、具备工程施工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省级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批复,以及上年度淤地坝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联合编制省级年度建议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同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十六条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一个月内将计划下达到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淤地坝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中央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计划和设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单坝工程位置、建设规模、概算等进行调整时,建设单位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十八条淤地坝工程建设全面推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度。工程实施前,建设单位要以单坝或坝系为单位,把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任务、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配套投资、所需群众投劳数量、建后管护责任单位等主要内容向工程所在地群众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淤地坝工程建设实行季报和年报逐级报送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报送上季度工程建设进度,每年1月报送上年度工程建设情况及工作总结。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统计等情况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将各省情况汇总并分析后报水利部。
第二十条黄河水利委员会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淤地坝工程管理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准确地反映淤地坝前期项目储备及工程进展情况。
第四章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淤地坝工程建设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招标投标制。
第二十二条骨干坝的施工和所有淤地坝工程的监理必须通过招投标择优确定施工及监理单位。其中库容在100万方以上的骨干坝须由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或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第二十三条淤地坝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进行。严禁对工程施工和监理进行转包、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招标投标工作须按有关规定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公告10日前,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拟招标项目的招标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派监督员参加开标评标会议。
第五章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淤地坝建设必须全面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监理工作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3]79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承担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且必须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格和能力。其中骨干坝的监理应由具有水利工程丙级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乙级以上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选派足够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人员组成现场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
对骨干坝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为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淤地坝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在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质量标准和责任,以及每座工程的质量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从组织、制度、方案、措施等方面实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要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制,认真执行初检、复检和终检的施工质量"三检制",自觉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等部门的质量检查。发生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并严肃认真处理。
第三十二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机构,依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全面负责辖区内淤地坝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责成责任单位加以纠正,问题严重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责任单位执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淤地坝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对所建设的淤地坝质量负终身责任,一旦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淤地坝工程由中央、地方、群众共同投资或投工建设。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工程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第三十六条淤地坝工程建设资金必须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和挪用。
中小型淤地坝原则上实行资金使用报账制度,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经监理单位同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在建设单位报账支付。骨干坝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等规定支付工程建设费用。
第三十七条淤地坝工程建设资金的开支范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物料、材料采购及运杂费;直接用于工程建设的机械作业费用和劳务费用;有关科研和监测等独立费用。核定的建设管理等独立费用,只能用于工程勘测、设计、建设监理、质量监督、检查验收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三十八条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设单位对已完工项目要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
第三十九条淤地坝建设引起的土地占用、搬迁及淹没损失,其补(赔)偿由工程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要按时逐级上报财务、基建统计报表。
第八章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淤地坝工程验收包括单坝工程和小流域坝系工程验收。单坝工程验收分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坝系工程验收分初验和终验。
第四十二条验收工作分级负责。单坝工程的中间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单坝完工一年内,在建设单位全面自验的基础上组织竣工验收。
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骨干坝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计划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黄河水利委员会。100万立方米以下的骨干坝及中小型淤地坝竣工验收由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结果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小流域坝系工程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验,黄河水利委员会会同省级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终验,验收结果报水利部。
第四十四条工程验收的依据是已下达的工程建设计划,已批准的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单项工程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文件、技术规范和相关的管理规定。建设单位需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监理报告、中间验收文件、施工记录、合同文本、监测评价报告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骨干坝和坝系验收,建设单位还需提交工程审计报告和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评价报告。
第四十五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2、工程建设内容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3、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
4、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5、工程管护责任主体是否落实。
第四十六条验收合格的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合格证书。对未实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度、管护责任主体未落实的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验收组提出处理意见,限期处理,经复验合格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发合格证书。
第九章运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各省(区)应按照建管用、责权利相结合和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制订并出台相关政策,因地制宜地积极推行淤地坝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等方式,明确工程经营使用权,落实工程运行管护责任。
第四十八条骨干坝的运行管理原则上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中、小型淤地坝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负责淤地坝运行管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回收的资金要设立专账,专户储存,建立工程管护维修基金,用于本辖区淤地坝的运行维护、监测等。
第五十条淤地坝的防汛工作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防汛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运行管护责任主体搞好淤地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五十一条淤地坝工程管护要明确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其范围的确定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第十章监测工作
第五十二条为科学评价淤地坝工程建设成效,为规划实施提供科学依据,开展淤地坝监测工作。
第五十三条监测工作以省(区)为单位编制监测实施方案,按拟开展监测的典型小流域坝系编制初步设计,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开展监测工作。
监测实施方案及初步设计应由具有水土保持监测乙级资质单位编制。
第五十四条监测站点布设应与区域水文站、水土保持试验站等站点相结合,根据水土流失类型区和小流域坝系规模、水沙条件等合理确定。
第五十五条监测机构和监测技术人员须取得《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和《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
第五十六条淤地坝监测内容主要有:
1、水沙监测:监测小流域水文气象、坡面与沟道耦合侵蚀动态、坝系水沙变化及淤积等情况。
2、坝体监测:包括坝体变形和渗流,主要有表面变形、裂缝接缝、岸坡位移、渗流量、渗流压力浸润线位置等。
3、效益监测:包括工程建设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五十七条监测工作所需投资根据《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列入工程建设总投资,并在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以省(区)为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监测单位应定期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单位报送经整理、分析、汇编的监测成果及评价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年度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报送有关监测成果。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商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制订本省(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