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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条可知,外来物种入侵主要包括对陆地系统和海洋系统的入侵。海洋是陆地面积的近2.5倍,是环境的重要调节器,因其开放程度相比陆地更高因而更容易发生物种的转移,因此,对自然海域生态系统的破坏,相对陆地系统的物种入侵来说影响范围更大、时间更长久,控制和治理也更加困难。同时,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生物入侵还可能对沿海国国家主权构成威胁。因此海洋生物多样性存在着比陆地生物多样性更为特殊的潜在危险性。但现实是,在海洋生物入侵方面,无论立法还是研究都落后于陆地生物入侵的防治。预防和控制海洋外来生物入侵是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证沿海国安全稳定的重要内容。
一、海洋生物入侵的概念及其产生的特殊危害
目前,理论研究领域对海洋外来物种入侵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通过分析、研究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对于外来物种和外来物种入侵所下的经典定义,笔者认为,所谓海洋外来物种入侵,是指某海洋物种通过自然途径或是人类有意无意的活动,被引入到其他海域生态系统,其建立的族群影响和威胁到了当地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并对当地海域生态系统和经济造成了一定的破坏。海洋生物入侵的途径主要有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引入两类。自然因素入侵诸如洋流运动,热带风暴等自然原因导致的物种转移;人为活动引入包括船底携带外来附着生物,压舱水,水产养殖品种的引进等。相较于陆地物种入侵,海洋外来物种入侵具有一定的特殊危害性。
首先,入侵的海洋生物会破坏本地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降低区域生物的独特性,威胁本地海洋的生物多样性。入侵物种可能通过占据当地物种的生态位,建立起自己的种群,逐步消灭当地种族群,打破了维持全球生物多样性的地理隔离。它们还可能与本土物种进行杂交,对本地物种遗传多样性造成破坏。同时,还会破坏当地海底的自然原貌和特有景观,比如珊瑚礁。此外,外来赤潮生物对生态环境的适应性较强,很可能连续爆发赤潮,对当地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其次,入侵的海洋生物可能会直接或间接的造成当地经济上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危害农林业、水产养殖业的发展,造成景观破坏进而影响旅游业的收入等,间接经济损失主要是破坏其他物种的生存环境,改变生态系统。据农业部的初步统计,目前我国已被400多种外来物种入侵,每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200亿元,其中一半以上的损失是海洋外来入侵物种导致的。
最后,入侵的海洋生物会对当地居民的健康造成危害。海洋入侵物种有可能携带着一定的寄生细菌或病原体,这将对本地物种的生存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甚至会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特别是海水养殖类的物种,经常会携带各种病毒和病原体,稍有不慎就会在引入地区爆发疾病。例如,从1993年起,我国海水养殖对虾开始流行大规模病毒侵害,而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便是当时从台湾等虾病流行地区引进了带病毒的苗种。
海洋是地球生命支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面积约占地球总面积的71%,是地球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区域。由于海洋处在地球的最低处,各种废弃、污染物质最终都将进入海洋,海水通过洋流运动进行着不停地流动,污染的来源往往难以确定。同时,海上作业的科学技术要求极高,海洋物种一经破坏便难以修复,损害结果往往是无法挽回的。尽管,目前已有二十余部有关外来物种入侵预防及管理的国际公约,但专门解决海洋和水生环境生物入侵问题的国际法律规制却发展缓慢,落后于陆地生态系统中对生物入侵防治的国际法律规范,也与海洋物种愈发严峻的形势不相适应。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特殊性探析
源于德国环境法的风险预防原则,最初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避免破坏环境。以第二次保护北海国际会议为开端,也就是从海洋环境保护开始,风险预防原则逐渐进入国际环境法领域。由于环境保护领域的范围广泛,涉及政治、经济、伦理、科学等多方面问题,哪怕是在海洋环境领域,目前在国际上都很难对风险预防原则下一个统一或权威的定义。但人们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价值角度是一致的,根据大量的国际条约和会议宣言对于该原则的表述,我们可以从中得出该原则的核心要素:
首先,环境风险的潜在危害被怀疑达到了一定严重的程度。环境风险是指公众对环境危害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的认识,具有潜伏性和不可逆转性,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和人为两种。自然的环境风险几乎是不可控制的,而人为的环境风险产生的关键因素是人类利用、开发、获取资源的活动,当这些活动所引起的环境风险达到一定严重的程度时,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当然,风险程度因地区和适用范围而异,各国可以基于自身对环境标准的要求进行衡量。
其次,发生的风险与其将要产生的危害的因果关系中存在科学认识上的不确定性,人们尚未取得支撑该因果关系的确切可靠的证据。尤其是在面对从未遇见过的新型海洋环境问题时,必然会存在不确定的认识。但是,这种科学的不确定性不能作为延迟行动或拒绝行动的理由,否则,人类及其生存环境或许将遭受更为严重的不可逆的损害,这种损害远比提早做好预防措施的人力财力耗费大得多,更何况人类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
最后,风险预防原则能否有效实施关键取决于正确有效的风险预防措施。目前国际公认的风险预防措施主要包括:禁止与限制、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和清洁生产等。各国应当在本国能力范围内,最大化地就现有水平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并以之为重要参考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环境风险。但是从上面对于科学不确定性的论述可以得知,这种不确定性会对成本效益分析构成一定的局限,人类只能够按照现有的认知水平和科技水平进行分析,在将来甚至有可能被认为是与成本一一效益相违背的。因此,环境风险的成本效益分析只具有参考价值,而不能成为唯一的决定性依据。
三、风险预防原则在海洋生物入侵中的适用
如上所述,海洋生物入侵问题所带来损害结果是灾难性的,但如今,该问题愈演愈烈的现状似乎还没有唤起人类的危机意识。风险预防原则在这一问题上是十分具有针对性的,在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上引入风险预防原则,并配以相应的预防措施,同时加强国际协作,必将对海洋生物多样性形成有力的保护。
(一)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必要性
1.能够最大程度的避免海洋生物入侵所造成的危害
国际海事组织指出,这些外来物种的入侵,是对全球海洋健康造成致命威胁的元凶之一。海洋是一个庞大的生态系统,物种的入侵途径多样,传播速度快,繁殖能力强,土著物种的生存空间被占据后,就很难再继续繁衍,只有逐渐消亡这一条路。海洋物种一旦灭绝,便不复存在。风险预防原则正好与这一点相对应,只要出现对本地海洋物种产生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预防。
2.适用风险预防原则弱化了海洋生物入侵对于科学因素的高要求
在无法预知环境对外来物种吸纳能力的情况下,根据法不禁止即允许的理论,现行法律一般默认不能证明对环境有害的即视为环境安全的的原则。在海洋生物入侵问题上,无论是在事前预测还是事后治理上都对科学水平有着很高的要求,但在风险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上一定会存在着科学的不确定性,若是都以无法证明对环境有害而逃避责任,那么必然会放纵外来物种的入侵。采用风险预防原则可以在这点上做到很好的弥补,各个国家都不得以缺乏准确的科学依据为理由,延迟或拒绝采取预防措施使海洋生物入侵带来的损害最小化。
3.对于海洋物种多样性的预防保护符合成本效益理论
在应对海洋物种入侵问题上,成本效益分析法确实比较难以适用。一方面是海洋环境复杂性、变化性的特点使得这种预防成本难以精确估测,另一方面是从历史上来看,对于生物多样性这一问题的保护,一直以来都遭到忽视,人类通常只会看到引入物种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往往不会考虑本地稀有物种所拥有的更为长久的生态利益。海洋物种一旦灭绝就无法修复,其生态价值是不能够用金钱来衡量的,贯彻风险预防原则防止海洋生物入侵所带来的效益一定远远大于事后修补所花费的成本。
在防治海洋生物入侵方面,较之损害预防原则,适用风险预防原则明显更为合适。下面以船舶压载水这种海洋物种入侵最为典型的例子进行说明。为平衡船舶,保证安全航行,在船舶离岸时底舱都要注入一定的水体,当船舶装载为了空出吨位,就得将水体排除舱外,这样就产生了在不同海洋生态系统间进行的压载水排入和排出活动,同时发生无意的物种引入行为。据估计,船舶每年将约百亿吨压载水带到世界各地,几乎每九个星期就会在世界各地发现一种新的入侵者。这种合法的人类活动所引起外来海洋物种的入侵,比违法活动所带来的危害更大,并且更加难以控制。因此,风险预防原则在海洋生物入侵的防治上更加有效用。压载水所携带的外来物种往往会对本地的海洋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土著物种若是遭到排挤直至灭绝,这种后果是无法修复、无法逆转的。若是等到破坏后再进行治理,地球生态利益所遭受到的损失将难以估算。目前,将有害水生物体引入新的海洋生态环境已经被确定为全球海洋面临的四大威胁之一。因此,不仅在船舶压载水排放之前必须对排放地以及压载水中的生物进行调查,还应当在本国的能力范围之内采取足够的措施进行预防,比如及时清理压载水中的沉积物等。即便存在尚未确定的科学证明,也应当将预防措施最大化,倘若污染,便再没有进行治理的机会。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适用
1.将风险预防原则确立为制定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
将一项原则能够尽快用于解决现有问题,最有效率的办法就是以该原则为中心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如前所述,海洋生物入侵问题具有特殊性和不可逆转性,针对这类问题法律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以弥补其稳定性和滞后性所带来的空白,以达到最大限度减少损害的目的。例如我国1988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虽然在立法宗旨、预防原则的精神,提出的诸多诉求,但遗憾的是该法并未明确设立风险预防原则,制度设计等方面或多或少渗透着风险其内容已经无法满足当前风险社会所在海洋生物入侵问题上更是如此。把风险预防原则正式确立为制定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同时在环境立法中将该原则的几个要素一一科学的不确定性、危害结果的不可逆转性、本国范围内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等在海洋生物入侵问题中具体化,这样才能够在短时间能减轻海洋物种遭到破坏的程度。
2.借鉴其他国家相关方面的先进措施
对于海洋生物入侵问题适用风险预防原则最富有经验的国家是澳大利亚。早在1991年,澳大利亚为预防及控制由压舱水携带引入外来有害水生生物,颁布了《压舱水管理指南》,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执行的关于压舱水方面规定的法律。该法明确要求压舱水排放前要进行交换并去除其中的沉积物。1999年,为保护自然物种,《澳大利亚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全法》第一章第3条中规定了预防灭绝、促进受威胁物种的恢复和为鲸建立保护区等措施。此外,还要求行政机关制定有关生物多样性事务的决策时必须适用风险预防原则。2001年7月起,澳大利亚还加强了对进入其沿海地区船舶的压舱水管制。凡是由管制机构评估后显示含有危险外来海洋物种的高威胁度船舶,必须在公海更换压舱水。这种典型的风险预防方法可以成为我国国内法关于这方面防治的典范。
还有一些国家根据风险预防原则制定具体措施,并且对这类措施给予法律保障。例如,1993年,德国于《遗传工程法》第6条中规定,从事遗传改性生物体的任何人必须进行风险评价,这种评价程度应当根据最佳实践、适用最佳可行技术以避免对人类、自然和环境的潜在危害。而比利时、奥地利等国的相关法律中也存在类似的规定。
3.加强国际协作
由上述海洋的特殊性可以知道,海洋物种的维系和海洋环境的保护不是仅靠一个国家的力量就能做到的。防止海洋物种入侵,必须要加强国际协作,在此之前已经有许多国际公约对这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196条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由于在其管辖或控制下使用技术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或由于故意或偶然在海洋环境某一特定部分引进外来的或新物种致使海洋环境可能发生重大和有害的变化。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更是多处涉及了风险预防原则。其中第8条规定,各成员国必须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计划或其他管理战略,建立保护区,重建和恢复已退化的生态系统,促进受威胁物种的复原,防止引进、控制或消除那些威胁到生态系统、生境或物种的外来物种。2000年的《卡塔赫纳议定书》第15, 16条中有关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规定更是充分体现了风险预防精神。
【关键词】跨海大桥;防腐;海工高性能混凝土
范和港大桥是广东省惠州市第一座跨海大桥,是惠东凌坑至碧甲高速公路的控制性工程,大桥建成后,可解决惠东县稔平半岛与岛外的快速交通问题,把半岛的可开发资源有效的连接起来,从而带动巽寮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和经济发展。范和港大桥全长2741m。桥跨组合为:(30+23×50)mPC连续箱梁+(152+300+152)mPC斜拉桥+(19×50)mPC连续箱梁,主桥长604m,主桥采用双塔单索面,是墩、塔、梁固结的预应力混凝土斜拉桥,引桥上部采用30M、40M、50M预应力砼连续箱梁,采用移动模架现浇施工。
1. 工程环境
范和港大桥设计基准期为100年,对耐久性设计和施工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大桥地处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的海洋环境,大气湿润,氯离子含量高,对工程结构的耐久性和使用寿命带来了不利影响。环境作用按其对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腐蚀作用的严重程度分为6级,具体分级见下表1。
表1 环境作用等级[1]
范和港大桥附近海域最位为3.183m,最低潮位-0.894m,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2.105m,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766m。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所处环境,可知该工程主要构件受环境作用的级别为D、E、F三级,均将遭受严重程度以上的腐蚀作用。
2. 防腐体系
为提高混凝自身的抗腐蚀能力,范和港大桥全桥的永久结构均采用海工高性能混凝土,相比陆地上的桥梁,构件的保护层也增大了不少,其抗腐蚀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为了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对处于恶劣环境条件下的工程部位,在常规防腐措施的基础上结合附加防腐方案来确保桥梁的耐久性。具体防腐方案见下表2:
2.1 海工高性能混凝土。 海工高性能混凝土系用常规原材料、常规工艺、双掺矿物掺合料及化学外加剂,经配合比优化而制成,在海洋环境中具有高抗氯离子扩散性、高抗裂性和良好工作性。范和港大桥海工高性能混凝土的配合比及施工情况如下:
(1)通过试配来选用性能优良的水泥,水泥中氯离子含量小于0.03%,C3A含量小于10%;矿物掺合料采用粉煤灰和磨细矿渣粉双掺,其氯离子含量均小于0.02%,磨细矿渣粉28d活性指数大于等于95%;集料中氯离子含量小于0.02%,细集料采用河砂;混凝土拌合用水中氯离子含量小于200mg/L;所用减水剂为复合型高性能减水剂,具有一定的引气效果,其氯离子含量小于混凝土胶凝材料总重的0.01%;混凝土拌合物中各种原材料引入的氯离子总重量小于胶凝材料总量的0.1%(钢筋混凝土结构)和0.06%(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表2 范和港大桥防腐方案
(2)根据设计要求,桩基、承台、主引桥墩身、桥台及主塔水胶比≤0.4,胶凝材料用量≥400Kg/m3;引桥箱梁及其他混凝土水胶比≤0.35,胶凝材料用量≥450Kg/m3,最高胶凝材料用量不宜高于500Kg/m3。
2.2 混凝土保护层。混凝土保护层是包裹在钢筋外面的一件帮助钢筋抵抗锈蚀的“外套”,这件“外套”至关重要,其厚度跟质量决定了内部钢筋何时开始锈蚀。混凝土保护层越厚,其对钢筋的保护时间就越长,但同时其产生裂缝的风险也在增加,混凝土一旦产生裂缝,空气中的水汽更容易与混凝土内部钢筋接触,更早地出现钢筋锈蚀问题。混凝土保护层施工控制措施如下:
(1)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从钢筋外缘而不是主筋外缘算起,其控制偏差为(+10,0),骨架钢筋和绑扎固定垫块的扎丝不得侵入保护层。垫块尺寸不允许出现负偏差,正偏差不得大于5mm,构件侧面和底面所布设的垫块数量不少于4个/m2[2]。
(2)海工高性能混凝土具有高胶凝材料用量、低水胶比与掺入大量活性掺合料等特点,其早期体积稳定性差、容易开裂。大体积混凝土由于其散热困难,混凝土内部容易积聚较高温度,更容易出现由于水化热引起的开裂问题。在范和港大桥多个工程部位的大体积混凝土施工中,采用冷却水管的水循环和热传递效应来降低混凝土内部的温度,控制住大体积混凝土施工的开裂现象。
(3)混凝土构件许多后期发现的裂缝都是由于初期养护措施不到位产生的细微裂纹逐渐发展形成的,海工高性能混凝土初期养护的质量是裂缝产生的关键。为防止表面混凝土失水造成干缩裂缝,在混凝土初凝后必须进行养护。由于不能使用海水进行养护,而淡水供应比较紧张,确保混凝土表面一直处于湿润状态比较困难;使用薄膜包裹养护最大的问题是海风容易将其吹开,造成养护措施失效。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以后,最确定个别工程部位采用养护剂进行养护。养护剂是一种高分子涂膜材料,喷洒在混凝土表面后固化,形成一层致密的薄膜,使混凝土表面与空气隔绝,防止水分过快蒸发,保证混凝土有较好的保水养生条件。
关键词:海洋产业;蓝色经济区;山东半岛
Abstract:It is necessary to focus on the marine industry for creating the Blue Economic Zone of Shandong Peninsula, and hold on the rule of coordinating the land and the sea,and th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marine industry and sea―front paring with the quite mature system of marine industry abroad,we have some problems to be solved,for example,unreasonable industry structure,inadequat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serious pollution. So basing on the advanced experiences,the article puts forward some advices.
Key Words:marine Industry,the Blue Economic Zone,shandong peninsula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10-0020-05
2009年4月总书记视察山东时强调指出:“要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科学开发海洋资源,培育海洋优势产业,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丰富深化区域发展战略、促进科学发展指明了努力方向,也给山东发展蓝色经济区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必须以海洋产业为重点,坚持海陆统筹,海洋产业与临海产业一体化发展。近年来山东省海洋产业发展取得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制约了蓝色经济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应深入贯彻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紧抓历史机遇,调整产业布局,培育海洋优势产业,为推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一、海洋产业发展相关理论综述
(一)海洋产业的内涵及分类
海洋产业是指在海洋及其空间进行的各种经济性开发活动和直接利用海洋资源进行生产加工,以及为海洋开发、利用、保护提品和服务而形成的各种生产和服务活动,包括海洋渔业、海洋油气业、海洋盐业、海洋化工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以及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务业等。
对海洋产业的分类主要有三种方法。首先,根据三次产业分类法,划分为海洋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这是较为常用的分类方法。其中,海洋第一产业以直接利用海洋生物资源为特征,即海洋渔业;海洋第二产业以对海洋资源的加工和再加工为特征,主要包括海洋盐业、海洋药物和食品工业、海洋油气业等;海洋第三产业为海洋服务业,其生产活动以提供非物质财富为特征。其次,按照技术标准和时间标准,划分为传统海洋产业、新兴海洋产业和未来海洋产业。最后,根据海洋产业的定义,将海洋产业分为主要海洋产业,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务业和海洋相关产业。
(二)海洋产业布局
在产业集聚与扩散规律的作用下,海洋产业布局的演化大致经历了均匀分布阶段、点状分布阶段和“点――轴”分布阶段。学者于谨凯等(2009)利用“点――轴”模型分析得出,作为海洋产业布局主体的涉海企业在空间选址上有向中心“点”集聚的动能,其中渔业、滨海旅游和海洋交通运输业的集聚效应和带动作用较明显,并基于此提出我国海洋产业空间布局体系。赵昕、余亭(2009)利用集中度和均衡度分析,指出我国海洋产业发展并未绝对集中,各省市间、不同产业间分布不均衡。韩立民、任新君(2009)则从海域承载力的角度出发,提出应通过海洋产业的合理布局维系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海洋产业集群
在海洋产业集群成因研究方面,方景清等(2009)认为海洋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作为产业集群的一种类型, 其形成机理与其他产业集群的形成机理相同,即外部经济说、交易费用说、技术创新说、竞争协作说。马丽卿、胡卫伟(2009)以长三角地区海洋旅游产业集群为例,得出海洋旅游产业集群成因包括四方面:市场因素、产业内部因素、区域环境因素(优越的经济地位、区位条件、产业发展环境、积极的政府导向)、旅游资源因素。
二、海洋产业发展国内外经验借鉴及启示
(一)国外海洋产业发展经验:以日本为例
1. 实施海洋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日本政府非常重视海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日本曾提出实现“环之国”的国家目标,旨在创建可持续发展的循环型社会。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立足于长远发展的海洋开发基本构想及推进方案》、《第九次港口建设七年计划》、《二十一世纪港口构想》等政策措施,以促进海洋产业可持续发展。同时,日本政府制定了完善的税费制度,对涉及可持续发展相关项目、海洋科研费用、购置研究用设备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除政府财政拨款外,日本政府还积极引导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给相关企业提供了有力的信贷支持。
2. 重视科技的力量。日本海洋产业开发实现了从依靠海洋资源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转型。近年日本加大了海洋科技领域的科研力度,涉及到海洋环境探测技术、海水资源利用技术、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技术等方面,以技术创新改造传统海洋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3. 产业结构合理。日本海洋三次产业中第二、三产业发展较快,其中海洋旅游业、港口及海洋运输业、海洋油气业属于支柱产业。日本海洋旅游资源丰富,日本政府曾提出“观光立国综合战略”,将旅游业置于战略产业地位,其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外,推动了沿海旅游业发展。在港口及海洋运输业发展方面,通过实施一系列举措提高港口功能性,如完善通关手续、港口24小时开放等,改革港口的高成本结构。
(二)国内海洋产业发展经验:以浙江为例
浙江省位于我国沿海中部,处于经济发达的长江三角洲南翼,濒临东海,发展海洋经济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组合优势与经济区位优势。近几年浙江省海洋经济总量规模不断扩大,在该省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
在浙江省海洋产业核心层,即主要海洋产业方面,海水利用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海洋渔业所占比重较高,海洋电力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交通运输业发展较快,而海洋渔业在海洋产业结构调整中向纵深发展,所占比重有所下降。在海洋产业支持层方面,浙江省不断提高海洋服务意识,加大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务业投入力度,使海洋信息服务业、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服务、海洋保险与社会保障业、海洋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海洋环境保护业、海洋教育得到进一步发展。在海洋产业层方面,海洋相关产业发展稳定,涉海服务业、海洋设备制造业、海洋批发与零售业发展相对较快。
浙江省海洋三次产业结构较合理,呈现“三二一”的格局。首先,海洋第一产业即海洋渔业逐步向纵深发展。浙江省根据渔业资源及环境变化,及时调整政策,加大渔业结构调整和渔民转产转业力度,海洋渔业呈现出由捕捞向养殖转变、由近海向深海远洋转变、数量型向效益型转变的良性发展趋势。与此同时,浙江省努力拓展渔业发展空间,转变渔业增长方式,延长渔业产业链,依托渔港、渔乡渔村、养殖园区、人工鱼礁,大力发展休闲观赏渔业,使海洋渔业在结构调整中向纵深发展。其次,第二产业发展稳健。在涉海工业中,初步形成以电力、化工、船舶修造为主体的临港工业发展格局,尤其是船舶制造业发展较快。浙江省实施船舶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支持船企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采取引进吸收和自主创新相结合的方法,大力发展特种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海洋工程船等高技术高附加值新型船舶工业,加快发展高科技船用设备及配件,延长船舶工业产业链,鼓励优势船企做强做大,提高综合实力,形成新的竞争优势,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组合。最后,第三产业增长较快,且在海洋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总体来看,浙江省海洋产业结构较为合理,第二、三产业地位比较突出,尤其是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上升较快。
(三)国内外海洋产业发展的启示
1. 推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发达国家或地区海洋三次产业结构中,第三产业比重不断增加,其中滨海旅游业和海洋运输业发展较快,“二三一”次产业结构正向“三二一”次产业结构发展。
2. 海洋产业可持续化发展。随着部分海域生态环境日益恶化,渔业资源破坏严重,部分海岛开发秩序混乱等问题的日益凸显,发达国家普遍开始重视海洋产业的可持续化发展。通过转变产业开发模式,建立海洋监测预警机制等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3. 重视科技进步的力量。科学技术进步决定了海洋产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海洋产业属于技术密集、人才密集、资金密集型产业,因此海洋产业的发展需要科技力量的支持。发达国家或地区普遍重视海洋基础研发及海洋人才教育,各国政府都提供了优惠政策扶持海洋产业发展。
4. 政府实施综合管理模式。海洋产业的综合性和整体性,要求政府实施综合管理模式,通过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合作,达到强化产业管理力度、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的目的。
三、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产业发展SWOT分析
(一)山东蓝色经济区海洋产业发展的有利条件
1. 地理区位优势。山东半岛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地理位置优越,是连接环渤海经济圈和长三角的桥梁。同时,山东处在东北亚经济圈的圈层中心,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山东半岛是中国北部延伸至太平洋的前缘,是通向各大洲的重要门户。山东半岛还与朝鲜半岛、日本列岛隔海相望,且海上交通便利,具备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得天独厚的条件,有利于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产业的发展。
2. 资源优势。首先,港口资源丰富,是我国长江口以北具有深水大港预选港址最多的岸段。山东半岛海岸线长达3121公里,长度约占全国的六分之一,可建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的港址有50多处。其次,海洋再生和非再生资源丰富。山东半岛地处温带,日照充足,水质肥沃,适合鱼类和水生生物的生长繁殖,具有经济价值的各类水生生物资源达400多种,渔业资源丰富。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53种,半岛北部海域石油、天然气地质预测储量巨大,地下卤水净储量约74亿立方米,含盐量6.46亿吨。最后,滨海旅游资源丰富。滨海沙滩是山东最有特色的滨海旅游资源之一,主要分布在半岛南部沿岸,具有坡缓、砂细、浪平等特点,且阳光充足、气候宜人,颇受国内外游客青睐。山东沿海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也极具特色,除独特的海洋和陆地景观外,诸多人文景观也吸引了大量国内外游客前来观光。同时,山东沿海海产品和土特产品丰富,成为旅游者购物首选。
3. 科技优势。山东省是全国海洋科技力量的聚集区,是国家海洋科技创新的核心基地。山东省拥有国家驻鲁和市属以上海洋科研、教学机构56所,数量占全国的一半以上。有两院院士18名,拥有各类海洋科学考察船20多艘,省部级海洋重点实验室27个,国家级高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科技兴海示范基地10个。雄厚的科研实力、优秀的人才团队及不断增强的源头创新能力为发展蓝色经济积蓄了创新优势。
4. 产业基础优势。较强的海洋经济实力为蓝色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产业基础。近年来山东省海洋经济呈现出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运行质量和效益稳步提升。2008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5346亿元,占全国海洋生产总值的18%,占全省生产总值的17%,居全国第二位。其中,船舶制造、海洋化工、海洋油气、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食品加工等优势主导产业不断壮大,海洋生物医药、沿海风电等新兴产业发展迅速。
5. 基础设施优势。近年来山东省不断加快公路、铁路、海运、河运、航运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系为发展蓝色经济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山东蓝色经济区海洋产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1. 海洋产业结构不合理。山东省海洋第一产业的比重仍占海洋经济总量的60%以上,第二、三产业发展缓慢。其中,海洋渔业所占比重较大,其后依次是海盐业、海运业、修造船业、海上油气业、滨海旅游业和滨海砂矿业。新兴产业占比较小,如海水养殖、海产品精深加工、临港工业、海洋生物和海洋化工等新兴海洋产业发展相对滞后。由此可见,山东省海洋传统产业占比偏大,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主要指第二产业)成长不足,第三产业发展仍存在较多空白,海洋产业发展后劲不足。此外,海洋产业结构层次较低还导致了渔业资源的相对匮乏。近年来依靠扩大渔业规模提高海洋经济总量,致使近海渔业资源状况严峻,一些传统的大宗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代之以上层鱼类及头足类为主,近海捕捞业的衰退将会制约山东省海洋产业发展。
2.海洋生态环境恶化。山东省近海环境污染较严重,港口、海湾、河口及靠近城市的海域污染情况尤为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有四点:第一,陆地废水排放污染;第二,近海水产养殖废水污染;第三,石油污染;第四,频发的海洋自然灾害导致山东半岛沿海海洋生态环境恶化。
3. 海洋科技创新不足,且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虽然山东省海洋产业科技实力较强,但还远不能满足海洋开发的实际需要。山东海洋产业科技创新主要体现在水产养殖方面,但该产业缺乏独立性,只能作为为养殖业服务的配套环节,其终极产品难以完全体现高科技的价值。海洋盐业及盐化工业产品种类少,新产品开发缓慢。海洋科技整体水平仅局限于海洋科学,而与海洋科学相结合的技术密集型产业中所涉及的电子、生物技术、机械、工程、自动化、化学、激光等领域创新较少。此外,科技成果产业化程度偏低,项目产业化速度慢,存在科研与市场“脱节”问题。
(三)山东蓝色经济区海洋产业发展的机遇
1. 时代背景良好。2009年4月总书记视察山东时强调指出,要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科学开发海洋资源,培育海洋优势产业,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总书记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丰富深化区域发展战略、促进科学发展指明了努力方向并作出重要部署。当前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大格局中,已在沿海五个区域确定了区域经济发展龙头,即辽宁、天津、上海、广东、广西。而山东地处连接京津冀地区和长三角、珠三角的重要位置,找准战略定位并尽快实现区域发展突破显得尤为重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战略的提出,顺应了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既立足于山东发展实际,又放眼全国发展大局,定位科学,切实可行,付诸实施后,必将使山东半岛的区位优势和各种资源优势真正转化为区域竞争优势和产业融合优势。
2. 政策环境良好。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培育海洋产业发展新优势,有利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实现新突破,为此,山东省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海洋产业发展。在现行政策基础上,着重从海洋科技创新、人才支持、投融资、财税、土地与海域使用、深化改革、对外开放措施等七个方面给予省级扶持政策,并积极争取国家级优惠政策,扶持蓝色经济区发展。
在投融资政策方面,山东省拟设立海洋产业投资基金,由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联合其他投资机构共同募集设立,以海洋二、三产业中的重点行业、第一产业中的高科技产业为主要投资方向,初步确定以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船舶工业、海洋生物技术产业、海洋精细化工、海水综合利用等主要海洋产业以及港口、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为投资重点领域,同时还将设立海洋开发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等,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强力支持蓝色经济海洋优势产业发展;在土地和海域使用优惠政策方面,山东省将积极争取国家用地、用海指标,对重大产业、基础设施等项目优先安排用地、用海计划;在对外开发方面,拟争取设立东北亚自由贸易试验区,努力提高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与东北亚经济圈的融合程度。
3. 滨海新区的崛起对山东海洋产业发展带来一定积极影响。一方面,滨海新区发展带动要素区际流动,为山东海洋产业发展助力。随着滨海新区的崛起,海洋经济中心沿东部沿海一线向环渤海地区转移,同时伴随着人才、资本、技术等要素的区际流动,使得山东产生“伴随型”经济发展,从根本上提高山东海洋产业结构层次。另一方面,滨海新区的崛起带动了环渤海经济圈的区域协作,加速了经济一体化进程,山东可抓住契机实现海洋资源整合,增强海洋产业竞争力。
(四)山东蓝色经济区海洋产业发展的威胁
天津滨海新区作为新的增长极和发展点,势必会对山东海洋产业发展产生“倒吸”效应,加速山东省生产要素的外流。同时滨海新区经济的空间扩张,也会使山东海洋经济的市场、产业受到空间挤压,如天津港和已获批建立的东疆保税港区,都将对青岛港产生巨大竞争。天津的海洋化工业和海盐业,也将对山东的海洋化工业和海盐业产生巨大挤压。
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产业发展对策
(一)SO战略:利用自身优势抓住外部机遇
第一,充分利用山东半岛海洋资源、科技资源等优势,规划整合要素资源,形成东西结合、优势互补、产业互动、布局互联、协调发展的新局面。胶东半岛地区应以青岛为龙头,烟台、潍坊、威海为骨干,着力打造沿海高端产业带。青岛应充分发挥资源、科技、区位等优势,以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建设海洋自主研发和高端产业聚集区,及海洋环境生态保护示范区;烟台应借助自身资源、空间和产业等优势,以港口建设发展为突破口,以海洋科技进步引领产业发展,重点培植水产养殖加工、船舶工业、海洋工程装备、滨海旅游等海洋优势产业;威海与日韩区位优势明显,可加强国际经济合作。鲁南地区应着力构建临港产业带,以建设日照精品钢基地为重心,加快现代港口物流业发展。黄河三角洲地区应摒弃“重河轻海”的旧观念,把握河海双重优势,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科研与产业相融合,争取在临港产业开发、海洋渔业开发、生态旅游开发上实现突破。
第二,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首先,应针对山东半岛海洋科技创新不足之处,加强与省内外著名院校、研究机构及大公司、企业研发机构的合作,采取技术联姻、知识共享、合作开发的方式,最大限度利用现有科技资源,达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其次,加快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渗透,引导海洋与渔业企业开发新产品、研究新技术,推动海洋科技产业化进程。
第三,抓住天津滨海新区发展契机,紧跟环渤海经济圈经济一体化进程,以平等互利为基础,通过区域协作,实现垂直分工和水平合作,加速海洋资源整合,提升海洋产业竞争力。
(二)WO战略:利用外部机会改进内部弱点
第一,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海洋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重要手段。首先应加大依法治海力度,严格贯彻落实海洋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海洋环境监督执法力度。其次,鼓励相关企业降低能耗、排污量,严加整治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对其进行清理改造。最后,适时借助政策调控、市场机制等手段,制定相应具体措施,如排污收费、发放排污许可证等,加强污染控制,改善海洋环境。
第二,提高政府综合管理能力。我国海洋管理权责模糊、效率低下现象普遍,因此山东省应充分认识到在这方面的不足,借鉴发达国家综合管理模式,提高政府管理人员和民众对综合管理的认识,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海洋综合管理机构及执法机构,强化海洋产业管理力度。
(三)ST战略:利用自身优势抵御外部威胁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的竞争不再是单一产业、单一城市的竞争,而是提升到区域一体化的更高层面。滨海新区的崛起带来了经济一体化的机遇,也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发展构成一定的威胁。鉴于此,山东省既要与其他区域的相关产业建立强关联性,又要形成错位发展,扬长避短,以提高区域产业竞争优势。首先,可考虑建立城市协调联动机制,强化政府间协调,积极组织企业、社会团体间的合作交流,推动区域内海洋产业发展。其次,将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与天津滨海新区、辽宁省“五点一线”等环渤海开发战略结合起来,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减少区域间要素流动障碍,打破市场的地域分割。最后,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充分利用半岛经济与日韩经济互补性强、合作基础好等优势,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分工协作、区域经济合作,使内、外源经济协调发展,全方位提升半岛蓝色经济区的整体实力。
(四)WT战略:克服内部弱点和避免外部威胁
第一,优化产业结构。山东省海洋产业结构不合理,第一产业占比过重,因此应加速海洋产业结构升级,积极向“三二一”结构形式转变。首先,应大力发展海洋第三产业,如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等。一方面可以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另一方面,海洋交通运输业可以带动电子、机械、造船等相关产业发展,对区域经济发展起到良好带动作用。其次,加大技术开发的投资力度,推动海洋第二产业发展。海洋第二产业如船舶制造、油气开采、海水化工等产业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达国家海洋第二产业产值能占海洋产业产值的一半,因此,应加大第二产业技术开发力度,并迅速投入使用,在优化产业结构的同时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最后,第一产业发展应以保护海洋环境为前提,海洋保护与海洋资源开发共同规划、共同发展,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渔业产业化经营,逐步形成结构合理的现代渔业产业。
第二,加速产业集群建设,提升山东半岛海洋产业竞争力、区域竞争力。重点培育海洋优势产业,打造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同时将海洋产业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通过产业集群化推动蓝色经济区经济增长。山东省应克服自身产业布局缺陷,将适宜在沿海地区发展的海洋产业、临海产业、临港产业等同一产业相关的企业布局在沿海地区,形成完整的产业链。但也要注意避免产业低质同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应坚持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促进蓝色经济区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叶向东.海洋产业经济发展研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9,(4).
【关键词】国际环境合作 全球环境危机 国际环境法
一、国际环境合作的概念
所谓国际环境合作,是指对已经发生的对国际社会有共同影响的环境问题和对全球环境有损害或潜在危害的活动,国际社会有关国家以谋求共同利益为目的,本着全球伙伴和合作精神,采取必要的共同行动和措施加以解决。
关于国际环境合作的概念,应该至少从四个方面来认识和理解:第一,国际环境问题的严峻性,是我们研究国际环境合作的现实和逻辑前提。国际环境合作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开展,相关研究文献增长迅速,这主要是因为在日益恶化的全球环境压力下,世界各国纷纷意识到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严峻的全球环境危机的客观现实促使国际社会的国家及国际组织不断加强国际环境合作,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全球环境的进一步恶化。第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是国际社会开展国际环境合作的思想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讲,国际环境合作所谋求的“共同利益”,不仅仅包括相关国家的直接环境利益,更应包含整个国际社会长远的共同利益或者说是全人类之共同利益。在全球环境的保护上必须首先强调全人类总体利益,不能各行其是。合作的初衷和归宿就是利益的共享,国际环境合作亦是如此。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合作,正是因为合作能够给国际社会的成员带来共同利益。从某种程度上讲,国际环境合作体现的是一种双赢或者共赢的思想,全世界各国人民是国际环境合作的最终受益者。第三,国际环境法,是开展国际环境合作的法律依据。国际环境合作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原则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可。国际环境法,作为人类应对国际环境问题的法律,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其发展越来越迅速,它为国际环境合作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行为准则。国际社会开展国际环境合作,决不能摆脱国际环境法律原则与规则的约束。第四,国家与国际环境组织,是国际环境合作的行为主体。就目前的现状而言,国家作为国际环境合作的基本主体所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而国际环境组织的作用却日益凸现。
基于以上认识,国际环境合作指国际社会主要成员面对严峻的全球环境危机,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依据国际环境法规范通力协作共同治理保护全球环境的行为。目前国际环境合作的领域非常广泛,涉及臭氧层破坏问题、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土地沙漠化问题、跨界环境污染问题等诸多问题。减少有害气体排放,保护大气臭氧层以防止全球气温的进一步升高,消除世界范围内的酸雨以及解决公海污染,全球气候变化的框架合作、蒙特利尔合作、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合作以及京都议定书签订,都是国际环境合作的具体体现。随着全球环境危机的日益紧迫,在国际社会尤其是国家的共同努力下,国际环境合作的领域和范围会越来越广泛。
二、国际环境合作的基础
1、全球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是国际环境合作发生的必然性和现实基础
众所周知,环境问题的危害性在于它不仅仅阻碍了人类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它危及着人类的生存。目前全人类正面临着“自作自受”的全球环境危机,形势非常严峻。例如,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生物物种锐减、土地沙漠化、海洋环境污染等许多问题并不只是某一个国家的内部严重的环境问题,而且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公害,成为了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威胁;再加上环境问题本身带有客观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全球环境危机的化解,并非哪一个国家之能力所及的,唯有国际社会各个成员,尤其是国家的同舟共济、通力合作。国际环境合作,是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唯一出路。
2、人类环境意识的觉醒与增强,是国际环境合作形成与发展的思想前提和基础
随着人类环境意识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全球化,认识到全球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认识到在共同危机面前的各国能力的有限性,认识到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对整个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发展的有益性,进而使得环境合作的意识和愿望才深入人心,使得国际环境合作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这为国际环境合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这种认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并逐步转化为各个国家具体实践。
3、国际政治与经济的发展状况,是国际环境合作的实践平台和基础
当今世界的时代主题――和平与发展,为国际环境合作提供了实践平台,使得国际环境合作更具可行性。国际和平稳定的政治秩序为国际社会共同面对全球环境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氛围,可想而知,如果没有和平稳定的政治环境,国际环境合作的开展就会更加艰难。环境资源是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最为根本的物质条件和基础,但另一方面世界经济的发展又为国际环境合作创造了条件,环境问题的解决最终要依靠一定的物质力量。
4、环境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是国家环境合作践行的科技基础
国际环境合作有赖于科学上的共识,要求对环境问题的形成原因、发生机制、危害特点及方式、变化规律、发展趋势、防治对策等形成较为一致的科学认识,否则必然会丧失国际环境合作的科技基础。环境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必将为国际环境合作提供越来越坚实的科技基础。
5、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国际环境合作的法律基础
在国际社会日益走向法治化的今天,随着国际环境法得以迅速发展,国际环境合作领域早已被纳入国际法治的视野范围。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则,是国际环境合作的指导原则与行为准则。国际环境合作不能超越国际环境法的约束范围,否则将无疑是对整个国际法律秩序的破坏。
三、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及其障碍
自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并通过《人类环境宣言和行动计划》以来,到1992年的“环境与发展会议”,国际环境合作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为代表的国际环境组织纷纷成立,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的国家也越来越多,目前设置环境管理机构的国家已达到150多个。环保投资不断增多,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频繁召开,国际环境合作领域的谈判也日益增多,90年代以来平均每月就有一次。国际环境法得到迅速发展,国际组织决议、政府间宣言、双边协定、地区性公约和全球性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数量不断增加,内容广泛,涉及到环境问题的各个领域。“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国共同的发展战略,“绿色文明”成为各国共同的发展目标。但是,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模式、政治体制、地理环境、资源状况、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的差异,当前世界各国在国际环境合作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同甚至对立的利益和主张,再加上国际环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这些都构成国际环境合作发展的障碍,主要体现在客观现实、思想观念、行动实践三个方面。
1、环境问题本身及其相应机制的复杂性,是国家环境合作的客观障碍
国际环境问题具有普遍性、整体性、共同性、科学技术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任何一个国家单枪匹马能够胜任的,而且环境问题涉及一系列自然、经济、政治以及法律等各种复杂问题和利益关系,这些往往会造成有关国际环境公约和协定制定的不完善,使得制定的各项具体措施在操作上存在很大困难,从而阻碍国际环境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2、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全人类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国际环境合作发展的思想障碍
全球环境意识虽然日益深入人心,但在国际环境合作的过程中,狭隘的国家利益、民族利益至上观念往往左右着合作的方方面面。每个国家的环境利益都不是孤立的,局部会影响到全球环境的恶化,最终损害的是每个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因此,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全球环境意识有待进一步转化为各国的实际行动,各个国家不应该着力强调各自的局部利益,而应着眼于整个国际社会利益,当然,这有赖于现代观由以国家利益为主向兼顾国家利益与全人类共同利益之间的平衡转化,有赖于全球环境意识的进一步发展和国际环境合作实践的进一步推动,尤其是大国的现实推动。
3、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是国际环境合作发展的实践障碍
当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围绕环境恶化的责任与义务公平分配问题、关于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问题、国际贸易的环境标准等问题形成了泾渭分明的两大阵营。在这一对尖锐的矛盾中,发达国家居高临下、处于攻势,政治经济上的霸权主义使得发达国家在所有国际环境问题谈判中占据统治地位,并且国际环境组织大多在发达国家的操纵下,而发展中国家,既缺资金又缺技术,也缺乏谈判的影响力,在国际环境合作问题上往往处于很被动的境地。可以说,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存在着很多不完善和不合理的因素,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际环境合作公平性的实现。
尽管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加深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相互依赖性。然而,相互依赖和长远利益的一致性并不能消除这两类国家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上的矛盾分歧,从某种意义上讲,两类国家之间的矛盾分歧是国际环境合作发展难以摆脱的瓶颈。
四、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出路
1、大力呼吁,转变观念
国际社会应该继续大力呼吁环境保护问题的严峻性和紧迫性以及国际环境合作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并侧重强调国际社会整体利益观念或者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以期逐渐转变国际社会成员特别是国家狭隘的民族利益至上的观念。
2、加强国际环境法的立法与实施
国际社会日益走向法治社会,国际法的效力也日益得到加强,然而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新分支和国际环境合作的法律基础,其目前的效力发挥并不使人满意。国际环境立法的成就非常显著(正如前述),但国际环境法只是在制定环境公约上是胜利了,但在实施上却是困难重重。国际环境立法中不乏宣言、纲领等之类的所谓“软法”,之所以称之为“软法”,关键就在于它的立法规范中多数具有建议性质并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机制,而且它的实施并不像国内法那样有着国家强制力的坚强后盾作为保障。鉴于此,国家环境立法应该更加具体细密,以强调责任的追究使之更加具有可实施性。
3、加强南北对话与沟通
国际环境合作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矛盾与利益的协调与平衡程度。只有沟通好了,治理全球环境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技术资金的援助计划才会真正落到实处。在发达国家于国际环境合作领域占主导领先地位的情势下,发展中国家应当主动寻求谈判开展多项合作,争取多渠道利用国际资金和广泛借鉴先进管理经验。对话与沟通,,寻求两类国家的利益共同点,是理想的发展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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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赵柯:国际环境合作的存在基础与发展障碍[J].中国环境管理,1998(1).
[3] 潘抱存: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中的宏观思考[J].法学杂志,2000(6).
[4] 于志达: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J].南开经济研究,1994(3).
切实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明确生态文明建设主体地位
近年来,日趋严峻的环境问题不断引发人们对经济发展方式的深思,尤其是在气候恶化、空气霾害、土壤污染等事件严重威胁人的健康乃至生存安全的时候,引致了人们福利水平的不增反降。而缘由并不是由于物质财富的减少,而是因为资源环境的损害使生态系统中的既有功能弱化,导致了环境福利水平的降低。追究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发展理念的偏移和对自然规律缺乏敬畏的随心所欲。事实上,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对自然世界的尊崇精神自古有之,如“道法自然”与“天人合一”的生态思想与治理观念,就诠释了人与自然协调共生的内在机理。然而,在现代社会里,由于对物质财富追求心理的过度膨胀,引发了人们对当期利益的强烈诉求;而在社会管理体系中,不正确的政绩观及其GDP崇拜,更加让长期效应难以贴现,使得短期利益和能够显现出来的经济增长成为衡量社会财富的重要指标,并由此引致了以牺牲生态环境和未来利益为代价以实现当期增长的行为逻辑。长此以往,便衍生出严重的资源环境破坏和生态资本衰减,导致经济社会发展的内部约束越来越多并越来越硬,制约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此,迫切需要发展模式的矫正及发展思路的纠偏,需要遵从自然规律、崇尚生态环境和推崇绿色发展的新理念。
思路决定出路。要想实现绿色发展,就必须确立资源环境的核心地位,建立生态优先的主体意识,全方位强化绿色发展理念。只有完全破除“唯GDP论英雄”的政绩观,强调增长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增长,构建资源环境价值内化后的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确立绿色发展的引导机制,才能从根本上纠正发展的方向,转换发展的轨迹,创造并形成中国的生态建设道路和绿色发展模式。
加快构建生态优先制度框架,不断完善绿色发展政策体系
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人类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终极目标。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绿色发展,绝非一时之想,一朝之策,也绝非一蹴而就的简单之事,而是需要大众齐心基础上的长久恒心和持久耐心。这就需要建构一个完整的制度框架,制定一个良好的政策体系并创建一个人人愿意积极参与的环境氛围。从已有的实践看,我国虽然建立了旨在保护生态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如在上世纪80年代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此后又先后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等以及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做出的修订与调整,同时,还依据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确立了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总体战略与政策框架,在绿色发展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先前发展不够而造成的物质匮乏,使得人们对GDP短期增长目标重点关切,缺失了对资源环境及长期利益的诉求欲望,衍生出以降低资源环境成本、弱化生态管理措施来确保经济增长的短期行为。长此以往,将使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积重难返。
为此,构建生态优先的制度框架,完善绿色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建立起从生态优先理念―环境法规制度―绿色发展政策―实践操作机制的完整链条,对最终实现绿色发展意义重大。值得肯定的是,经过修订完善后的“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环保法于2015年1月开始实施。与之相伴随,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也从2016年进入实践环节,表明了中央动用一切力量,排除一切杂念,全方位立w化的开展环保督察巡视和严格环保执法的决心,体现了切实推行发展绿色化和实现绿色发展的强烈意志。但与这种宏观管理措施相配套,还需要面向企业微观主体的绿色发展机制构建,如企业绿色许可发放、能源消费配额等约束性的制度建立,绿色税费、绿色财政、绿色金融、政府绿色采购等激励性的政策制定。与此同时,中观层次上的地方政府发展观问题,则需要通过加大“绿色化”指标在干部政绩考核中的权重,实行严格的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以及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终身责任追究制,才能促使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理念在制度上自成一体,在实践上一以贯之,最终发挥出重要的决定性作用。
加大科技创新及技术推广力度,强化绿色发展科技支撑
在生态优先理念形成和意识觉醒的情况下,要实现绿色发展,还必须“有技可依,有术可靠”,必须要有良好的硬件工具和较高的生产力手段,要有能够有效降低资源浪费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具体措施与实施条件,这些都需要在科技创新及其成果支撑下的技术手段创造。正如经济学家熊彼特提出的“创造性毁灭”理论所揭示的那样,随着世界各国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温室气体减排等环境问题关注和重视程度的提高,旧有的高能耗、高排放和高污染的传统产业终究会在新型技术手段的作用下,被低碳排、高清洁的新兴绿色产业所替代,低耗费低排放和高质量高效益的绿色发展模式将会受到高度关注而成为主流,绿色经济也将因顺应时代而全面进入发展期,并通过绿色技术支持下的绿色产品创造来满足市场需求,迎合市场需要,进而在经济增长的高效中实现发展的绿色化。
为此,必须充分利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契机,借力发展进入新常态所空余出来的换档期,顺势而为,通过强有力的科技创新,尤其是融入生态优先理念的技术革命,构建起实现绿色发展目标和保障生态产品供给所必需的基础平台与条件手段。这就需要建构一套为绿色科技创新铺路搭桥和保驾护航的制度体系,如制定并出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各种人才激励政策、创新引导基金、创业平台搭建等措施,鼓励和支持绿色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为绿色生产力的形成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条件并提供强大的技术保障。
推动产业转型和改造升级,实现产业发展绿色化
在传统发展模式中,以满足“量”的增长为特征的低端产业和重型结构,在短期内虽然实现了物质产品的大幅增加,促进了外在经济的“欣欣向荣”,但隐含并显现出巨大的环境破坏与资源损耗,引致一系列负的外部性问题,尤其是水泥、钢铁、化工等高能耗、重污染行业,在较低的资本有机构成水平下,效率不高、污染严重、耗费巨大,既影响经济效益产出,又影响环境福利增进,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形成重大约束。为此,只有在生产方式上做文章,在结构优化上加力度,在改造升级上提效率,才能有助于减缓甚至消除传统产业普遍存在的高污染、高消耗和高浪费的积弊,促使产业结构轻质化、高级化,在循环低碳中实现资源节约,在环境友好中实现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