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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服务业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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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服务业概念

营利性服务业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非营利性;医院;营销策略

非营利性医院作为事业单位体制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承担为整个社会提供医疗服务以满足人们对生命和健康需求的责任后,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就是,如何在市场化环境下取得自身更好的发展[1]。传统的观点认为,仅仅营利组织的发展需要借助市场营销技术,但事实证明,非营利性组织的发展同样有赖于市场营销的一些理念、技术的指导,非营利性医院也面临同等需求。

1 服务市场营销的策略组合

1.1 4P理论包括产品、价格、销售渠道和促销在内的四个方面。长期以来,被全球学术界和营销人员广泛使用和推广,具有相当的影响力。然而,对于服务业来说,传统的4P营销组合过于简单,它所具备的一些局限性使得它应用于服务业营销存在重大缺陷,迫切需要改进。

1.2 6P理论即在产品、价格、促销、销售渠道和人的基础上,增加过程(Process)这一方面。对于6P营销组合理论,将人的因素引入是非常科学且必要的,他既包括了服务提供者,也包括了服务享受着,即服务人员和顾客两方。

1.3 7P理论6P理论出现后,关于营销策略组合的研究并没有停止。美国著名服务营销大师,布姆斯和毕纳经过多年联合研究,在业内提出了7P理论,在6P的基础上,再次增加了服务环境这一因素,将组合进一步扩大和完善。

2非营利性医院的营销策略

2.1医疗服务策略按照营销学家菲利普・科特勒的研究,服务这一概念包括有四个特点:无形性、不可分割性、易变性和易消失性。①针对服务的无形性特点,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尽量“化无形为有形”,即通过进行设计的服务环境、齐全高端的服务设施、颇具特色的服务品牌、有信用的承诺等。通过这些有形的东西,去传递医院无形的服务,从而,获得患者的知晓和认可。有形的东西可以帮助医院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强化营销效果,扩大服务市场,提高服务竞争水平。②服务的不可分离性是指,服务“商品”的产生和消费是同时进行的,而且,标准和水平存在着可变因素。顾客对于服务质量的高要求,对医院严格控制服务质量,提高顾客的忠诚度和信赖感是个巨大的挑战。医疗服务质量的范畴很广,它既包括环境的质量,也包括人员行为的质量,同时,还包括氛围的营造。因此而言,医疗服务质量无论对医院还是对患者而言,意义都非常重大。高度重视服务质量,建立起以患者需求为核心的全面质量管理,明确服务的标准,接受患者的监督,对于将医疗服务商品有形化极为关键。③以人为核心的服务不能存储,很容易消失。服务的供应严重依赖需求的变化,当需求发生变化时,医疗服务受影响较大。比如,医疗服务供不应求时,患者就会产生抱怨,对于服务质量的评价就会出现浮动;相反,供大于求时,医疗服务的生产能力又会受限,生产者就面临着成本的增加和收益的下降,同样会影响到产品质量。因此,作为医疗服务提供方的医院,为患者提供差异化、个性化以及多样化的服务,对于吸引患者前来购买服务很重要。

2.2价格策略非营利性医院价格策略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在政府对非营利性医院收入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非营利性医院应该根据政府价格管理权限和原则,降低服务成本,从而提高服务竞争力。②在为患者提供特色医疗服务方面倾注力量,从而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就诊需求,形成自己的品牌优势。③作为政府一方,要广发征求民意,举行通过价格听证会等形式,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同时财务物价部门要与卫生管理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价格监测网络,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及成本的市场监测,为科学化、合理化的价格调整提供依据。

2.3服务渠道策略

2.3.1水平营销水平营销主要是指以往没有合作的两个或多个组织,整合资源,联合开发营销机会,开拓市场,互利共赢。对医院来说,比如,医院可以与航空公司合作,共同建立航空医疗模式,或与铁道部门合作,建立铁路医疗模式等。目的在于,打破既往视野,拓宽服务市场范围,提高服务效率。

2.3.2垂直营销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可以通过渠道的合作,来帮助彼此加强与患者之间的联系,比如具有学科互补的医院结合,组建医疗集团或连锁医院。如此而来,比起单个医疗机构的单打独斗,整合后的机构具备更强的市场适应能力,抗御风险能力、盈利能力、社会影响力等有增强。

2.3.3多渠道营销当医疗机构使用两种或多种市场营销渠道,用来接近一个或多个医疗细分市场时,就会出现多渠道营销。多渠道营销的优势在于,①进一步扩大了医疗市场份额;②比起单个渠道而言,多渠道成本降低,同时多渠道的综合使用,也减少了单渠道可能带来的资源浪费;③更好地满足了患者的多样化需要。

2.4促销策略促销营销对于医院宣传服务产品,克服与患者之间的沟通障碍,有效的将有价值信息传递给顾客意义重大。营销传播组合主要由以下几种传播工具构成,包括广告宣传、销售促进(提供附加服务项目)、公共关系(公益活动等)、人员推销(宣传健康知识等)、直接市场营销(电话营销、互联网营销、直接邮寄等)。这些方式极大的丰富了非营利性医院的销售策略。

2.5服务人员与顾客策略

2.5.1服务人员医疗服务的无形性使得医院营销相对困难,所以,医院必须为患者提供一些有形的介质来传递服务内涵,展示服务品质和水平。而服务人员作为服务直接提供者,与顾客直接接触的优势,使得他的作用凸显,因此,服务人员同时也应该执行营销职能。同时,医疗服务是直接通过服务人员来实现的,因此,服务人员的水平直接关系到营销的成败和医院的发展。

2.5.2顾客当前的医疗服务市场,虽然从根本上来讲,仍是卖方市场。但患者对于医疗质量的苛刻和高期望值,已经使得他们越来越难“取悦”。需求多样、选择多样、对服务价格敏感、对服务质量苛刻,这些特点决定了医院要想保持持续发展,培养顾客忠诚度尤为关键。而一旦拥有了一批忠诚的顾客,这些顾客就成为了潜在的宣传人员,他们之间的相互推介、相互传播的效果,要远比医院其他营销策略效果直接,效果更佳、更持久。因此,需要吸引患者与维系和培养现有的患者同等重要。

2.6有形展示策略在营销整个脉络过程中,最持久、没直接的阶段即为服务过程。服务过程,是指与服务的生产、交易、消费等相关的流程、政策、组织等。在医疗服务过程的任何因素,都会影响到患者对于医疗服务质量的评价和感受。因此,是否能对服务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保持服务质量的稳定,建立起“以顾客需求为中心”的营销理念,队伍提高服务效率,维护服务品牌极为重要。①服务过程效率化:当前医患关系中,非诊疗失误所造成的纠纷,大都集中在诊疗时间过长所导致的言语冲突,进而导致了更大纠纷的发生。因此,简化医疗服务流程,提供服务效率,从而根本解决“三长一短”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高度关注。②服务过程细节化:细节决定成败。在各大医疗机构诊疗水平不断提升,大家技术差距缩小的情况下,服务当中细节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往往一句贴心的问候,一个小小的手势都会改变患者对医院的印象,从而影响患者对就医机构的选择。③服务过程弹性化:充分体现“一切以患者为中心”,可以为了患者的需求,改变服务时间、地点、内容等,实行弹性化供给。④服务过程隐私化:随着时展,如今的患者越来越重视自我的隐私,他们不再会为了治病而放弃一切。因此,如果能够为患者隐私提供保障,改变只要就医就“无性别、无年龄”的旧习,充分尊重患者,理解患者,将赢得患者好感。⑤服务过程互动化:做好与患者之间的交流,互动,可通过聘请监督员、发放问卷、举行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询社会各界对医院的批评和建议。

3总结

综上所述,非营利医院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同样需要使用市场营销策略,对营销策略的重视,将使得医院不惧怕市场的竞争,在做到“公益性”的同时,实现“盈利性”,得到可持续发展。

营利性服务业概念范文第2篇

专业服务必须具备如下特点:有特定的专业领域,由专业人员提供的服务,具有良好的专业自律精神和专业组织。

1.有特定的专业领域

专业服务必须具备专业领域。一般来讲,该专业领域对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即它不但对社会有作用和贡献,而且其作用和贡献“更是整体社会继续存在及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倘若专业服务不足或水准低落,则会对社会构成严重的伤害”。专业领域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属性决定了其从业人员须具备较高的专业道德规范和专业素养,以更好地履行专业职责,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专业社会功能的实现。

2.由专业人员提供的服务

之所以由专业人员提供服务,而不是由非专业人员提供,是因为该专业领域人员所具有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是一种职业能够被认可为专业的理论依据和技能保障,他们所提供的专业服务是具备实现特定服务的基本保障,其他非专业人员则无法顺利完成该项服务。

3.具有良好的专业自律精神和专业组织

由于专业活动所依赖的专业知识是“围内的知识”,因此,“围外”的人很难从事相关的专业活动。只有业内人员才有能力对业内的事务做出判断,控制业内的裁决权,如审核执业者的资格与能力,判断执业者的专业水平和品行等。为此,专业内必须形成一个强大的专业组织,它往往扮演了三重角色:保证专业权限、保证水准、提升专业地位。

二、从比较优势看教育中的专业服务

从贸易的角度看,教育领域中的专业服务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也就是教育服务要体现出比较优势,否则就缺乏提供贸易服务的优势,失去提供教育服务贸易的机会。

具体而言,从比较优势的角度看,教育中的专业服务具有如下特点:

1.具有优势的专业服务领域

与其他专业服务领域一样,我国在教育服务领域中的专业优势并不是每一领域都具备的。因此,在不同的教育领域,甚至不同的地区、学校,教育专业服务的比较优势都是不一样的,而且是动态地存在着。具有比较优势的教育专业服务领域有诸多影响因素,如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中,在同质产品的市场竞争中,供需双方的比较优势主要取决于要素禀赋和技术因素。在异质产品的市场竞争中,需要同时考虑消费者偏好和供给面的因素。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中,还需要考虑政策面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具体到教育服务业,与其他货物贸易相比,它具有如下两个特点:一,服务贸易的市场结构几乎都是不完全竞争的,政策导向因素作用明显;二,教育服务商所提供的服务不像货物一样具有绝对的标准,即使有标准,也是相对的,因此,市场结构中的教育服务几乎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同质产品。由于教育领域的产品基本上不是出于完全竞争状态下存在的,因此,我们在考虑哪些教育的服务具有比较优势时,需要具体的分析。

2.由特定的专业人员提供的教育服务

客观地说,我国大多数的教育领域服务的专业人员都具备了相应的专业素质,具备提供专业服务的基本条件。但是从比较优势的角度看,则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比较优势。这种比较优势包括专业人员个人的优势,也包括专业人员结构的优势。从个人的角度看,专业人员的优势有专业知识结构和水平、专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资本等部分构成。如果相对而言,该专业人员在这些方面(或某一方面)具有优势,那么便可以认为该专业人员所提供的教育服务具有比较优势。从专业人员群体上看,如果相对而言,该群体在专业知识结构和水平、社会地位和社会资本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那么便可以认为该专业人员群体所提供的教育服务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只有所提供的教育服务是由具有专业服务比较优势的个人和群体提供时,才可能具有比较优势。

3.有良好的专业组织和专业自律是维持和发展比较优势的重要前提

专业服务需要有良好的专业组织和专业自律精神,教育专业服务也不例外。从比较优势的角度看,专业组织和专业自律能有助于维持和发展比较优势,因为专业服务本身如果缺乏强有力的专业组织和专业自律的支持,其服务必然是脆弱的。尤其在教育服务贸易中,能够提供类似服务的人员和机构很多,由于教育效果具有滞后性,各专业人员和组织所提供的教育服务的差异很难在短时间内看出,容易导致竞争的无序,最终导致比较优势的丧失。这一点在经济领域中不断地被证实,值得我们关注。

4.有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强有力的法律规范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们要发挥自己的教育比较优势,必须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从我国入世承诺减让表看,我国开放了除国家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服务(如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之外的其他领域的教育服务。在市场准人方面,尤其两个领域的开放力度很大,一是境外消费方式的服务不受限制,二是在商业存在方面将允许中外合作办学中的外方可获得多数拥有权。虽然我们在国民待遇方面有所保留,尤其规定上也存在着国民待遇不作承诺,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坚守原有的阵地。

教育服务领域的开放对于完善我国的教育结构,提高我国教育水平是有益处的。但是,由于教育涉及到问题,也涉及到下一代的培养目标等敏感问题,因此,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强有力的法律规范是必需的。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服务,公平竞争规则是必要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制定中外合作办学的市场准人规范,引进国际教育资本和先进的教育经验。同时,构建公平竞争的平台,让国内外教育资本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竞争,不要重复过去外商在经济领域中获得超国民待遇的老路,因为教育开放与经济改革初期的引进外资的迫切性有很大的差异。鼓励国内民间资本投资于教育领域与完善竞争规则是首先需要同时考虑的重要问题。由此,引进外国教育资本,规范资本存在的领域和运作方式是良好制度环境的重要前提,而发展国内民间资本投资参与教育领域也是同等重要的另一前提。这都有赖于强有力的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

三、应对的举措

上文主要论述了我国教育服务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应当认为,这些优势要转变为真正的专业服务优势,还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从这方面看,我们还需要做很多工作。

1.完善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政策和法律支撑体系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教育面临着更多的挑战,这种挑战不仅来自于国外教育资本的深度介入,也来自于我国现有的政策和法律制度没有能够很好地规范中国教育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从一个崭新的角度来构建和完善之--公共治理。这种治理结构必须具备多元、开放、弹性的特点,以满足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需求,其基本目标是构成一个“政府调控、市场介入、社会参与、学校自主”良性互动的治理结构。

具体到教育服务贸易,则需要我们从社会需求和国家两个角度来建构。从社会需求看,我们引进外国教育资本应当着重引导投放于我国相对缺乏优势的职业教育领域和专业教育领域中。从国家看,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条例》,在允许外国教育资本占多数的前提下,就

如何保障国家教育的安全,通过课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督导、营利性限制、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等方面进行规范。

2.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准人领域,扩大我国教育专业服务领域的范围

《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之后,除了解决最为关心的投资回报问题之外,还规定了对民间资本投资教育领域的资助是政府的重要责任之一。该项规定有助于国内民间资本参与举办教育的积极性,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依照该法,国内民间资本可以全面进入教育领域,这将大大扩展我国教育服务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因为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是基于市场竞争规则而展开的,容易通过市场竞争规则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良好的竞争格局。

扩大对国内民办教育的资助,一方面可以提升国内教育对抗国际教育的实力,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满足了人们对多元化教育的需求,减少了国外教育投资者深度介入我国教育的风险。

3.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教育专业服务,加强政府对教育专业服务的指导

如前所述,发展我国具有国内和国际市场比较优势的教育专业服务,这是应对外国教育资本进人的基本前提。如果缺乏具有比较优势的教育专业服务,在市场开放的情况下,我们所面临的挑战将是巨大的,甚至是具有破坏性的。今年以来,我国接受的外国留学生大幅增长,同时,我国学生到国外留学的数量也与日俱增。这说明我国的教育专业服务在某些特定的领域是确实存在的,但国外的教育服务优势也是极具诱惑力的。因此,加强政府对教育专业服务的指导,有计划地推出具有专业优势的教育服务,并逐步推广到教育的国际市场是极为必要的。

4.完善教师教育制度,提高教师的专业服务水平

专业服务有赖于专业化的服务人员,教育专业服务有赖于专业化的教师。我国传统教师教育中教师的职业发展属于非专业化或半专业化。国家教育部《关于“十五”期间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中认为:“教师教育是在终身教育思想指导下,按照教师专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教师的职前培养、人职教育和在职培训的统称。”这一规定说明了,我国教师的职业发展应该是一个连续发展的过程。教师接受全面的专业训练,不仅包括专业技能的获得,而且还应具备专业伦理、专业自和促进自身专业发展的态度和能力;教师应在整个职业生涯中通过连续不断的学习和研究来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教师职业的专业化还表现为教师的高学历化,中小学教师的学历要逐步提高到大学毕业以上的程度,相当一部分中小学教师要具备专业学士、硕士乃至博士学位。

营利性服务业概念范文第3篇

政策松绑 社会办医大有可为

在广东省人民医院党委书记耿庆山看来,公立医院引进社会资本发展是公立医院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政策逐渐“松绑”,社会办医迎来了发展的新机遇,然而难点与痛点仍在。

“当下,庞大的社会资本试图进军医疗市场,虽然略有成绩,但依然游离于医疗市场之外。”他直指社会办医的发展窘境,“我们总觉得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特别是开展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时,社会资本投资者的主力倾向不好回避,其实再讲这个问题就是落伍,太落伍了。”

耿庆山举例谈到,餐饮业被推入市场前,群众也曾担忧私人制作食品的质量能否合格、服务是否周到、是否被坑蒙拐骗,随着三十多年的市场培育,现在的餐饮业展现出活力与生机。“无论是品质还是价格,对于医疗服务业来讲,整个行业的竞争环境还没有真正形成,依然还是一家独大的格局。”他强调,政府补偿、医保准入资格、人才培养、职称晋升、科研教学等环节普遍存在不公平竞争,民营医院的现实生存环境相对较差。

“很多人问,到底什么时候中国的社会资本办医,或者与公立医院合作能够得到社会、市场认可?我认为,很重要的一点在于服务品质要胜过公立医院,这个是关键前提。”耿庆山还表示,虽然现在面临竞争机制不成熟的局面,但是公立医院引入社会资本仍是必然趋势。“提高社会办医比重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对医疗资源配置发挥‘鲶鱼效应’和倒逼机制,不仅使卫生资源配置更加合理,而且能增加卫生资源总供给,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政府相关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给社会办医逐步拓宽了发展空间,尤其是今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放宽标准,明确表态“非禁即入”、拓宽融资渠道、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以及优化发展环境。

耿庆山看出一系列政策出台释放出的重大信号――政府正在为社会办医“拆墙松绑”。他提醒医院管理者,非营利性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首先要做好资产评估,除有形资产评估外还包括医生品牌、学科品牌、医院品牌,“一定要寻求有权威的评估公司测算出相关份额占比”。

此外,耿庆山还着重谈到公私合营(PPP)模式,它是政府公共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十八届三中全会曾提出,通过PPP模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健康发展。今年7月,广东省出台《广东省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提出在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领域重点推广PPP模式、建立PPP项目储备库给予政策支持。

耿庆山表示:“广泛运用PPP模式、合理确定运作方式,这是文件精神,说明政府是支持的,而且愿意买服务、给政策。但是,进入项目储备库必须招投标、严格筛选合作对象,必须合理合法合规、公平竞争、保证合理收益、防范债务风险,政府会完善财政扶持措施、适当给予融资贴息。如何充分善用利好政策,值得管理者思考。”

探索新型服务模式三维架构

面对医疗健康产业蓝海,各路人马纷纷“摩拳擦掌”。

据悉,在国际上,医疗健康产业产值约为GDP的8%?10%,在美国约占GDP的17%,而中国仅为5%。清华大学医院管理研究院副院长、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医疗管理研究中心主任薛镭表示,中国的医疗健康产业潜力巨大,当下传统服务模式所代表的运营模式已经过时,必须探究新技术、新环境下的创新服务模式。

“商业模式由三维结构组成,即客户价值,机构资源和能力,盈利方式。因此,医院在寻求创新服务模式时应当考虑如何实现客户价值、实现患者价值,在可能情况下扩大资源能力,并潜心思考能做哪些事情、能做好哪些事情、无法做好哪些事情以及如何将能力发挥到极致。”薛镭表示。

谈及医院是否需要盈利这一话题时,薛镭认为:“企业是要盈利的,公立医院也需要盈利,不盈利就难以持续下去,但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怎样盈利而不是越多越好,是要形成良性发展模式。”这意味着在围绕医院规划新型服务模式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延伸内容,例如在检查、药事、物业等环节探寻服务外包模式,在导医、医疗服务综合平台、康复事业、长期护理工作等方面探索医疗服务延伸,开展健康管理、健康服务等。

面对医疗健康产业的新机遇,薛镭给出一系列建议:人口老龄化带来了医养服务一体化机遇,也为建立个人养老资产的金融服务提供了发展机遇;在健康服务业方面,健康管理、健康产品发展大有可为;国际医疗旅游逐步兴起,“出”“入”为行业带来新的商业机遇;干细胞技术、基因技术、智能机器人技术、健康管理信息技术等高科技引入,更是为行业带来日新月异的变革。更值得一提的是,质子治疗系统和医用食品的发展前景尤为广阔。

他算了一笔账:为满足国内肿瘤患者的治疗需求,约需要200台以上的质子治疗设备,单台设备的投资金额约为20亿元,以此推算需要4000亿元的资金投入,加上每年1000亿元的治疗费用以及1000亿元的延伸服务与产品,无疑构成了丰厚的市场。

当前,我国的保健品满天飞,真正的医用食品却远未形成市场规模,基本接近零概念。而在国外,尤其欧盟国家要求医用食品在整个药品时常中占据约10%,如果按照9%?10%的比例计算,到2020年,年产值将达到2000亿元。

在新形势下,医院管理者需要未雨绸缪,抓住大显身手的好时机。

健康产业初期的四大关键问题

营利性服务业概念范文第4篇

费关系的一种形态。对于医师的责任,由于消法本身责任规范规定不清,不能适用。

【关键词】医疗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290—06

m edical behavior and application ofconsumer protection law.lida-ping,guangdongmed~d c0如 ,dongguan,

523808

【abstract】as consumer,patient should be protected by consumer protection law.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doc.

tor and hospital are operators who should take appropriate responsibility,and therefore,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is re·

garded as one kind of consumption relationship.for doctor’s liability,due to no clear definition in the law,cpl is not印·

plied.

【key words】medical behavior,consumer protection law,application

医疗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

简称消法)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服务业责

任的规定,自公布以来,一直成为争论的话题。医师

作为医疗行为的主动实施者.而患者是医疗行为的

承受者,那么患者接受医疗行为.是否为消费行为

呢?同时医院、诊所是否为企业经营者呢?医疗界人

士大多以医疗行为并非消费行为,病人不是消费者.

医院也不是企业经营者.而排除消法对医疗行为的

适用。本文将对此主要运用案例分析和比较的方法

进行探讨。

、医疗行为是否为消费行为

(一)医疗行为与服务、经营者、消费者

1.医疗行为与服务

[作者简介]李大平(1970--),男,汉族,硕士,主治医师,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医学院东莞校区。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4卷(第4期)

世界上目前除我国消法之外,尚有巴西的《消费

者保护法》,以及台湾的《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保法)等几部法律将服务与商品并列纳入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范围,但这几部法律都没有对服务的

概念加以明确界定。只是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服务提

供责任的指令》第二条规定:服务系指在营业活动中

或公益事业的领域内. 自主地被加以提供有价或无

偿的所有给付行为。这一概念并不包括直接或专门

的生产财物的行为或让与物权或著作权的行为。也

不适用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公共事业,主办旅游以

及与废弃物有关的服务。

我国台湾在其制订《(消费者保护法)实行细则》

研究阶段.起草人最初曾提出4个议案:其一.是将

服务设定义性文字,其内容参考欧盟指令案:另一案

则建议不说明,留待法院及学说依社会经济发展及

消费者保护之需要决定之;其三。则将服务界定为本

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服务,系指以处理或使用商品

为内容而提供之劳务;其四,则为称服务者系指医疗

诊治,提供住宿饮食,从事车船运输等本质上具有卫

生或安全危险之劳务行为。后采第二方案.在施行细

则并未对其明文规定。

学者phillip kotter曾对服务界定义为:服务是

指一方提供另一方之任何活动与利益。属于无形,与

所有权无关。而且不一定要附在事实的产品上.其可

以独立自行产生。① 台湾学者朱柏松将服务定义为:

指不以物之提供为目的。由特定人对特定人所直接

或间接加以给付具有自然科学危险性之作为或不作

为。② 这一概念的提出是为了对台湾消保法中的服

务作出一定的限制性的解释。

从以上关于服务的一般概念及构成可见。尽管

学者认为将服务一体纳入消法关于服务责任的对象

存有质疑。但皆认为医疗服务应当属于消法所称的

服务范围。医疗行为既具有不以物的提供为目的。又

具有自然科学危险性的特征,恰恰符合学理上服务

适用的对象。我国消法上并没有将服务定义。而将服

务同商品并列。从法的解释上亦无法将医疗服务排

除在消法所指服务之外。

2.医疗行为与经营者

· 291 ·

我国消法未对经营者作明确的定义,考虑“经营

者”的定义时,应当注意“经营者”是以“与事业相关

联的目的”反复连续地实施各种各样的行为,而这些

行为人是与具有专门性的业务相联系的,进行这些

业务须掌握有关处理商品,提供服务方面的专门知

识和围绕专业须掌握有关处理商品、提供服务方面

的专门知识和围绕专业的各种相关信息,而且还须

具备交易中进行交涉的能力。③ 比较有问题的是消

法所规定的经营者是否仅限于商业上的盈利行为。

这一点被医疗界大为强调。认为是排除消法适用的

又一理由。事实上,企业的经营性,是指它基于一定

的经济且进行筹划运作、计较投入产出、进行经济核

算,以参与社会的经济、文化活动。经营的目的一般

是追求利润,在企业的运作中,设法获得超出所投入

的资金和财务盈余或经济利益也即营利性。但是经

营性不等于营利性。企业可以从事营利性经营,如一

般的竞争性企业;也可从事政策性经营或公益性经

营,如政府设立的水、电、公共 交通等公用事业性企

业或国有控股公司、政策性银行等。政策性、公益性

经营的企业所追求的不是在每一项具体的经营或交

易中获利.也未必是为其自身获得利润.而是在某种

宏观范围内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或社会经济效益。④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消费时代到来的结果。消费

者权益保护上的商品或服务责任是因消费目的而使

用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责任。而不是单纯的商业行

为所产生的责任。只要经营者将商品或服务提供给

消费者。是否营利并不在考虑之列。其关键并不在于

提供商品或服务之人究竟是不是营利。而在于其提

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为消费之用。解释上,区别消费

者和经营者的关键在于,二者在信息和谈判能力上

存在着差距。而这种差距的形成原因在于:第一。是

否反复持续进行同种行为(契约的缔结和交易);第

二,社会是否要求其承担经营者的责任。⑤ 消法的目

的重在消费者本身这一概念。只要消费者身份成立,

对方即可称为经营者。

3.医疗行为与消费者

消费本来为经济学所使用,是相对于生产这一

概念的专门用语。是指人类在生活过程中。使用物或

① 朱柏松:《消费者保护法论》【m】,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195

② 朱柏松:《消费者保护法论》【m],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196

③ 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__:121

④ 史际春:《企业法·公司法》f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__:2

⑤ 杜颖:《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的制定历史背景》【j】,载梁慧星编,《民商法论丛》,第23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

2o02:556

· 292 ·

消耗服务的行为。而法学上使用消费、消费者则是自

1950年消费时代来临.人权、消费者权利运动发展

的结果。国际化标准组织iso认为:消费者是以个人

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欧盟

指令定义消费者为:非以他的经营或职业为目的的

自然人主体。《牛津法律词典》定义消费者为:那些购

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或服务的人。依美国1990年

版的blacks law dictionary对消费者定义为:购买、使

用、持有及处置产品及服务之个人。从上定义可以看

出.经济学上的消费系在于谋求财货之取得、利用以

及分配.与法律之目的系在于论断当事人间之权利

义务.以及公平、正义之分配有所不同。故基于生产

或基于经销而接受商品或服务者,在经济学上,因生

产而消费故仍为消费之概念所吸收,但在法学上,则

不被纳入消费或消费者应有之概念、范畴之内。① 法

学上的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

服务的个人。消费者有以下几点特征:(1)消费者是

指购买或接受服务的人;(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时非以盈利为目的;(3)消费者是指购买或者

接受服务的个人。②

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医疗行为不是商品但属于

服务.病人接受医疗服务也即消费,患者接受医疗服

务是为了个人生命健康,为生活目的也极为明显。很

难说患者不是消费者,而不能以医疗行为的特殊性

而否认患者是消费者这一事实。“消保法既然在于规

范消费社会为消费者之任何国民之一切事物,则对

于行为之概念自应就各种行为之价值予以舍具而使

之抽象。因此,就消保法之立场而言,医疗行为也好,

或教育行为也好,均应不脱消费行为之抽象概念。只

是消保法即在规范消费社会.其消费行为或消费之

概念.自与市民法之行为概念应有区别之所在,而

且,医疗行为既然系以他人人体的诊断与治疗为其

客体,在其责任论断之具体内涵上,亦与其他行为有

差异之理由。”⑧

医疗行为本身极具科学性,但就人类满足生活

需要,就人类社会生活而言,仍属不可或缺的一种行

为类型。从法解释学上看,医疗行为不能不视为消费

的一个类型,患者就医不能不视为消费者。医疗消费

不仅是人类生活的重点.而且是极其重要的重点,它

毕竟是其他消费的前提。只要基于生活之目的的接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受服务就应视为消费,法律并没对消费设定范围。而

且现实上,消费、消费行为本身也无法有一个特定性

的概念界定。医疗界以医疗行为不是消费行为,患者

不是消费者,在说理上无法让人信服。固然,医疗行

为是有专业上的风险.但对患者来说何尝不是一种

危险承受。至于医师是不是应该依据消保法对其课

以无过错责任,这要从公平分配医患之间的利益和

风险.及消法立法的本旨来解决。

-)从消法立法目的看其对医疗行为的适用

从抽象的立场去认识消费行为的对象,显然在

消费对象上除了商品外应只有服务了,因此一定将

类似于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律师服务排除于服务概

念之外显然并不适当。不过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国家

为何对消费者特别立法,将服务类同于商品并加以

规范.并课以经营者较重的责任。

在一个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中,由于商品

的生产加工是在科技的主导下进行,并由此导致垄

断的形成。在广大消费需要的带动下,导致了生产和

服务的两极分化.使消费者同生产者在人力、财力、

物力3个方面差距巨大.沦为彻底的弱势群体。大规

模的生产总是意味着层层密密的 销售网,生产者同

消费者之间的距离拉大。在科技主导下的商品有较

高的科技信息,是普通消费者难以理解和掌握的,使

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自由平等性丧失,一个普通

的消费者能同一个强大的医疗机构平等协商吗?消

费者能真正的自愿选择商品或服务对象需要有几个

假定的前提:(1)消费者同经营者地位平等;(2)消费

者应得到足够的信息,信息不完全就会影响决策的

理性;(3)必须有足够的可选择的伙伴。就第一个条

件。在民法上被抽象为“人”这一法律人格。“人”包括

“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当然是指有血肉之躯、

有理智和感情的人类.但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把各

人的具体情况,如男女老幼、政治地位、经济实力的

差别.以及是雇佣人或者受雇佣人、生产者或者消费

者等等,全都抽象掉了,只剩下一个抽象的符号“自

然人”。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权利能力完全平等。对于社会中各种组织体,也是如

此⋯ ⋯无视其大小强弱而抽象为法人,这样就把复

杂社会中千差万别的民事主体简单化。④ 就第二个

条件,经营者提供的科技含量的增高,消费者掌握充

① 朱柏松:《消费者保护法论》【mj,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233

② 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j],《民商法学》,20__:7

③ 朱柏松:《消费者保护法论》【m],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231 232

④ 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lj1,载梁慧星编,《民商法论丛 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8:237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分信息的机会越来越少,故因错误的信息而作出的

非理性选择会越来越多。就第三个条件,竞争导致垄

断的形成,可选择的交易对象越来越少。即使说有许

多银行、保险、医疗机构的格式条款也是惊人的相

似。这是古典契约理论的基本假定,实质上契约关系

是市民社会广泛的基础的社会关系,它也真实的反

映了经营者同消费者关系的现状。

特别是二战之后科技的应用、经济的高度发展,

形成了完全成熟了的市场,并继承了从前已具雏形

的消费社会结构,而开创了一个大量生产、大量销

售、大量消费的消费时代的到来。1962年美国总统

肯尼迪向国会提出保护消费者的《特别咨文》,即是

这一时代的宣示。

在这种社会结构中,消费者同经营者的平等性

互换性丧失。如果一旦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损

害,势必难以依现存的私法体系特别是民法获得救

济。为了法所追求的实质公正,迫切需要对消费者这

一特别的弱势群体予以救济。美国总统肯尼迪在特

别咨文中提出了消费者应有享有安全的权利、资讯

的权利、选择的权利、被重视的权利,后尼克松总统

又补充一个方便救济的权利。以后这些权利法案,不

但在各国确立,形成消费时代的特有法律— — 消费

者保护法。有别于民法的另一个社会法。市场供给的

商品的种类和量的增大,消费主体也扩大到几乎整

个市民社会的个体。传统法律将法基本上分生活世

界的法和交易世界的法两种.而随着消费问题的出

现,生活世界与交易世界发生接触,对调整该领域的

法提出了要求。①

消费行为在今天已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问题.

而是人与人之间,人与国家、社会之间属于权利保

护、义务履行的问题。换言之消费者的问题已进展到

权利意识的层面,属于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问题。②

现在的服务业具有同样的高科技品格。因此,一

旦消费者遇到提供服务业之人所提供的服务具有缺

陷时,往往对被害人造成巨大的损失.而被害人在权

益受到损害去寻求救济时。会面临同商品损害救济

一样的难题。如以现有的私法体系去主张必然会遇

到败诉的命运。所以包括我国少数立法在内将服务

同商品一并规定在消法中,对消费者予以保护。

就医疗服务而言,医疗服务提供者同患者不平

等的地位极其明显。

· 293 ·

(1)医疗服务行为的无形性。医疗服务行为的无

形性,致使患者难以把握其内容,更难以对其进行规

范化,结果必然导致患者难以做出合理的选择,当然

使患者受到损害时就构成救济上的死角。

(2)医疗行为的提供和接受具有同时性。由于医

疗机构分配的地域性,在一个地域的范围内无法形

成竞争,地域垄断优势比商品要更加明显,特别是交

通、信息不便的地方这种情况更为严重。

(3)信息不对称更甚。由于医疗行为的内容不确

切加上其高度的技术性,使患者的意向同医疗专业

者之间的信息无法广泛交流,无法形成合理的交易

基础条件。

这几个特点决定了国家势必要从立法上给患者

以救济。这几个不平等的特点也正是消法所要确保

救济的。从消法的立法目的上看,医疗行为正是消法

所要规范的对象。

二、消法的责任规范与医疗行为的适用

将服务比同商品一起课以严格责任,而不以医

师违反其注意义务为前提,目前除我国消法之外,尚

有巴西的《消费者保护法》,以及台湾的《消费者保护

法》。欧共体市场理事会亦曾在1990年提出提供服

务者之责任的指令案,欲将服务课以严格责任,但该

指令案目前仍未完成立法程序。本部分将针对消法

的规定,参照国外相关的规定与判例,最后通过法学

解释方法,以求合理的解决方式。

(一)国外关于服务业责任的规定

就国外有关服务业的立法,除对高度危险作业

如航空业采用无过失原则外,对其他服务业很少有

采用。

欧盟理事会在1998年通过关于产品瑕疵责任

指令,但该指令明白指明只限于商品责任。欧共体

1987年颁布的有关保护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的指令,

亦将其责任范围限于产品,并不包括服务。

欧盟执委会于1990年12月通过《瑕疵服务责

任指令草案》,在前言中表示,该指令草案欲就瑕疵

服务所造成的损害.与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作相同

规范,亦采取无过失责任制度。但是考虑大多会员国

中.除某些特殊行业之外.仍然以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有过失为前提,若骤然采用无过失原则,必然会造成

极大的反弹.而后放弃无过失责任计划,而采用举证

① 杜颖:《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的制定历史背景》[j-i,载梁慧星编,《民商法论丛》,第23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

20__:554

② 朱柏松:《消费者保护法论》【m】,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1

· 294 ·

责任倒置。在其第一条原则中规定:提供服务之人因

故意或过失于提供服务时,对于他人的健康以及身

体的完整性,或对于包含服务对象物的动产或不动

产的完全性所加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证明故意或过

失不存在的责任,由提供服务的人负担。对故意或过

失的判断,应以提供服务的人的行为在通常而且可

预见条件下,是否确保正 当可期待的安全性来考虑。

既便是在美国对于消费者保护高度重视的国

家,也只就少数与安全、卫生有关的服务业如租赁、

餐饮业等混合消费适用瑕疵担保责任。

对服务业一律课以无过失责任的国外立法仅有

巴西和台湾。在巴西《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规定,

服务的提供人,不论是否具有过失,就其提供服务的

缺陷,服务的享受,以及费用不是或不正确的导致消

费者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由于巴西立法技术较不发

达,无太大的借鉴意义。

最值得讨论的是我国台湾的消保法关于服务业

的规范,依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规定:从事设

计生产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其

提供之商品或服务无安全或卫生上的危险。企业经

营违反前二项规定,致生损害于消费者或第三人时,

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企业经营者能证明其无过失

者,法院得减轻其赔偿责任。该两条立法将所有服务

业一并纳入无过错责任体系并课以严格责任,在台

湾引起很大的争议,并且随着台湾肩难产案的判决,

争论更为激烈。

由上比较分析可见.世界各国先进立法课以全

部服务业无过失责任只是极少数.且这少数立法在

实施过程中招致极大的非议.对这种立法的妥当性

表示怀疑。

(二)我国消法关于服务业责任的规定

我国消法第18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

规定了经营者的责任。如果单从第40条、第41条、

第42条看,我国消法对服务业的责任格式是:

由服务引起的损害—— 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即未规定损害是由服务缺陷引起的损害,也没

相应的免责事由,事实上是一种绝对责任,将合理的

风险,发展的风险等皆归由经营者承担。如果依此理

解显然违背立法者本意。

我国台湾消保法在第7条中,将商品或服务的

企业经营者规定为结果责任,同我国消法极其类似。

不过在随后的实施细则中又作了限制规定.施行细

则第5条规定:商品于其流通进入市场,或服务于其

提供时,未具有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质.为本法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第7条第1项所称安全或卫生上的危险。但商品或

服务已符合当时科技或事业中水准者不在此限。(第

1项)前项所称未具有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应

考虑就下列事情认定之:(1)商品或服务的标识说

明;(2)商品或服务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3)商

品或服务流通进入市场或提供之时期。(第2项)商

品或服务不得仅因其后有较佳之商品或服务,而被

视为有安全或卫生上的危险。(第3项)

安全性.在外国法中是纳入成立商品缺陷的必

要因素,如果商品欠缺当然被期待的安全性应认为

商品具有缺陷。从法条上看,我国消法第18条“符合

保障人身或财产安全上的要求”,似乎也是缺陷的判

断标准,同台湾的“通常可期待,安全性”、外国法上

的“当然被其待之安全性”相似。欧盟理事会1990年

公布《关于一般制造物安全之补充建议》中关于商品

的安全概念规定在第2条中,称安全产品者,系指包

括预计的耐用期间,在通常或合理的预见可能使用

状态下.特别是在考虑下列各点的前提下,不具有任

何危险,或虽具有危险,但其危险被加以容许,而且

系被认为对于人类的安全与健康加以保护的高度标

准相互一致的产品:(1)包含关于构造、制作、包装、

组合条件、保持或配置等在内的产品的特质;(2)关

于产品的表示、标签、操作上或使用上的指示等制造

人所给予的信息;(3)该产品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

影响,以及其与其他产品相互使用时所产生的影响;

(4)该产品合目的性的使用,或合理的预见使用,特

别是产品提供者关于产品使用的特别表示,当然,产

品对小孩亦应属于正常无疑;(5)较高安全性或较低

危险性产品的取得可能性,不能作为产品系属不安

全或危险的判断依据。

以上为欧洲理事会关于产品“当然可期待安全

性”的判断.尽管以上的解释只适用商品,但由于服

务本身的科技性,我国将商品和服务并列,应当认为

这种判断对解释我国消法第18条有重要的参考价

值。

由上分析可见我国消法尽管在18条规定了商

品或服务应符合安全期待,并用了“缺陷”二字,似乎

应为无过失责任。但在后面条文却将服务责任规定

为绝对责任,立法技术明显粗糙,离开强大的侵权责

任原理,消法实难建立自己独立的责任体系。将所有

服务业不分服务内容的不同一并课以绝对责任,无

视服务的多样性及其性质的差异性,严重违背类型

化立法原则。以特别法的形式扩大其适用范围,对民

法产生巨大的排挤效果,也使法律体系发生混乱。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事实上,是否应对服务业(包括医疗服务)课以

无过失责任,乃系关系重大的一种政策问题,涉及社

会整体资源运用与责任的分担问题,在国外往往涉

及社会资源之有效分配问题,亦于法律经济攸关,故

国外政策往往系以法律经济分析的角度分析得失利

弊。① 我国消法立法过程未见相关利弊分析,亦未见

对此种立法可能产生的影响的评估,明显不当,这并

不是立法者本意。我国台湾自其消保法实施以来,对

服务业一律课以无过失责任引起较大反响。特别是

肩难产案判决后,纷纷要求对其做出限制解释,将医

疗服务无过失责任排除在外。台湾肩难产案.② 原告

主张其母自民国八十三年六月起到被告医院,由郑

医师进行产前检查,并由同年1o月5日由郑医师接

生,产下原告。原告父母不久发现原告右手不能活

动,经诊断为右肩神经损伤,系属肩难产。就被告是

否有过失,台湾大学医学院意见书认为:肩难产在科

学上有时不可预测。台湾”卫生署”医事审议委员会

亦认为现代医学认为肩难产是个不可预知。无法完

全预防的紧急状况⋯⋯本案肩难产后.医师处理过

程符合目前医学的认知。台北地方法院判决认为:本

案医师在医疗过程中,并无应注意而不注意的情况,

因而认定被告并无过失,乃依消保法第7条第3项。

减轻被告十分之一之赔偿责任。此案判决后.台湾医

· 295 ·

学界、法学界学者纷纷表示不同见解,大多

对此案判决提出不同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无过错责任不是结果责任,在国

外就商品无过失责任而言有大量的除外规定。如未

将产品投入流通、不可避免的危险、不可预见的瑕疵

等。我国在产品责任中亦规定不可避免的风险,发展

风险作为免责事由。我国消法将服务、商品并列,商

品责任这些除外规定,事实上对我国 服务业责任除

外规定不无借鉴意义。

三、医疗行为适用消法的范围

根据前几部分的讨论医疗行为适用消法的范围

总结如下:

1.者为消费者,受消法的保护。

2.师、医院皆为消法上的经营者,为消法责任的

主体。

3.患关系为消费关系的一种形态。

4.疗服务受消法规范,特别是消费者权利、经营

者义务、定型化契约、消费资讯方面的规范。

5.于消法本身责任规定不清,不能适用。对医师

的责任应以过失责任为原则。

6.医疗广告、包医包治、祖传秘方等医疗行.为,

营利性服务业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养老服务业;社区;老龄;代际;福利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9-0087-03

一、引言

我国“十三五”规划明确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服务渐趋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大社会经济问题,也是我国最大的民生问题。根据《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表明,截止2015年底,我国60岁及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2.22亿人,占我国总人口的16.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4386亿人,是总人口的10.5%。资料表明,若一个国家(包括地区)60岁及60岁以上的老年人居人口总数达到10%的比例,或者说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为7%,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资料显示,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阶段。据人口数据显示,按着目前的老年人口增长速度看,预计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4亿人,占人口总数的30%。伴随着老龄人口的逐渐增加,养老问题及养老服务业发展问题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以家庭为单位的养老方式将会被社区养老模式所取代,社区养老方式也会逐渐融合企业或个人参与的混合式养老模式,这样可以解决国家养老模式的资金不足问题。家庭养老模式在全社会养老体系中所占比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将会越来越小,而社区养老、国家养老和混合养老模式将居很大比例。与此同时,康体医疗养老模式与“候鸟式”养老模式日益成为社会化养老模式的新趋势。

二、养老服务业文献综述

如何养老不仅是学术界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政府部门、社会、企业和个人等所要思考的问题。本文对养老服务业发展模式予以文献回顾,试图为我国未来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寻求一条可行路径。

(一)对养老服务业的界定

1.国外对养老服务业的界定

通过文献梳理表明,养老服务业在日本已经被界定为老龄化产业。老龄产业在一定程度上包括老年用品方面的产业和老年服务产业,是指为老年人提品或者服务的部门或企业,这些部门或企业涵盖医疗和社会福利相关的产业。

在日本,养老服务业涉及到可为老年人提供各种需求的多种行业,一般可分为五大类老年用产品领域:老年照料和生活服务领域、老年住宅和养老设施领域、老年金融、保险服务领域和老年教育、文化、休闲等领域。韩国对养老服务业的界定体现在2006年颁布《老龄亲和产业振兴法》。这部法规定了养老服务业,并将其具体界定为老龄亲和产业。这里老龄亲和产业定义为,以老年人为服务对象,且为老年人生产、流通、销售产品与服务的产业。老龄产业所涵盖的领域比较宽泛,具体包括老年产品、用品及医疗器械、住宅及相关设施、老人护理服务、金融及资产管理服务、信息服务、休闲观光、文化或健康支援服务、农业用品或支持务农服务等。

2.国内学者对养老服务业的界定

学术界对于养老服务业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大都按着所要研究的内容进行确定其研究的范畴。陆杰华在其《关于我国老年产业发展现状、设想与前景的理论思考》一文中认为,中国老年产业应当包括十个方面:分别是卫生健康服务业、家政服务业、日常生活用品业、保险业、金融业、房地产业、旅游和娱乐业、教育产业、咨询服务业、其他特殊产业。通过研究可看出,这十个方面已涉及到今后中国老年产业发展领域的各个领域。比如老年产业的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服务对象及选择的销售或者服务地点多样性等。陆杰华是通过老年产业化的角度对养老服务业进行诠释。而穆光宗在其论文《中国老龄政策思考》一文中则认为,老年人的需求可分为五类(如图1所示)。

通过比较性的研究,得出来老年人的需求扩张存在着一种“同心圈效应”的结论。也就是需求结构的流变呈现在世人面前的是一种从内隐到外显、自低级而高级、从物质到精神、自家庭而社会的这样一种扩张路线。而且每一层面的需求都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地方,却有异于中青年人需求的特殊性。台恩普认为养老服务产业具有服务性、盈利性特点的市场发展模式,以满足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老年人的实际需求。

(二)关于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状况的研究

多蒂提到美国在1965年推行医疗补助制度,这一制度的落实刺激了私营性质的养老机构的兴建。法国从1975年开始,设置大量老年之家,它的独到之处在于老年人在此既可以得到相应的医疗救助,也可以得到身体照顾。这些老年之家大多都是由一些福利机构转型而来的。阿尔伯提出,在法国和德国,小型养老院和养老院所在社区逐渐融合,养老院随着福利机构养老业务的拓展逐步演化成可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短期服务和日间服务。关于养老服务资金来源的研究克拉克指出美国不断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得老年人的收入来源主要来自社会保障金,而社会保障金在老年人收入中所占比例也随着其他收入的增加而减少。阿斯科利提及老人入住私人性质的老年公寓,其费用应该得到政府的资助,这部分资金由国家医疗卫生部门提供,政府鼓励老年人入住私人性质的老年公寓进行养老。苏珊特斯特指出,政府想要减少对福利机构的资金供应,就必须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把非政府性质的服务机构也纳入进来,由政府部门、社会、慈善机构、家庭、个人等渠道来共同承担相关费用。

(三)养老服务业供求方面的研究

潘海生、生何一枫、曹小峰在其《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一文中,阐述养老服务业是为老年人提供特殊需要的产品和服务。这行业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市场需求大,而市场供给严重不足,发展养老产业空间广阔。

向甜在其《我国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产业发展的影响》一文中提出,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的加速,老年人口的树龄不断攀升且老年人口比例逐渐提升,老年人口的需求方式和消费特点也将对市场结构和产业结构产生一定的影响,促使原有市场结构和产业结构需要适时调整以便符合老年人的需求模式。由此可见,客观程度上导致老年市场需求拉动老年相关产业的发展。杨怀发表《积极推动内蒙古养老产业发展》,从供给角度认为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服务业,深化养老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业,鼓励招商引资,利用国内外资金投资发展养老服务业。并在文章中阐述养老产业也称为“银色产业”。可见老年养老在供求方面具有很大的市场空间。

(四)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现状研究

黄雄指出我国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基本构建,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但是建设步伐与当前社会实际需要还不同步,存在差异。例如,老年人口不断增加,养老资金明显不足;养老设施不完善;农村养老制度缺失;离退休收入不高,生活负担重等问题。付卉认为社会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托是社区,但其发展不顺畅,设施简陋、缺乏规划、功能单一、护理医疗发展缓慢。

(五)养老服务体系的相关建议研究

张晓峰提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以政府建设为指导,政策制定符合社会所需,投入资金用到实处,让老年人切实享受到实惠。张海鹰在其《城市人口老龄化面临的形势与对策》一文中,对城市老龄人养老服务体系进行全面阐述,逐步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主体、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同时,也着重阐述,实行弹性退休制度,合理利用老年人力资源的问题。吕津指出,强化养老服务管理水平,多层次多角度完善服务体制,激活市场机制,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从机构、市场等方面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三、发达国家养老服务业发展模式综述

(一)法国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法国属于高社会福利国家,居家养老服务是法国主要采取的养老方式。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政府+协会”模式成为法国养老服务的主体模式。但是,这一时期法国养老服务市场比较混乱。第一协会养老服务较分散,以小广告的方式寻找家政服务,且社会黑工比较普遍。第二从业者服务水平低,未经过系统培训,且服务者素质技能较低,再加上价格较昂贵,广大消费者难以接受。这种弊端伴随着法国老龄化加快,法国政府逐渐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

法国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经验是:一是给养老服务业以适当的优惠政策,引导其规范发展。鼓励民间力量尤其是企业参与居家养老建设,且规定如果给7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居家服务,对企业为护工缴纳的社保予以减免。对本身就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而言,其缴纳的增值税将为5.5%。与此同时,法国政府鼓励老年消费者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二是法国制定完备的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且对服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在2005年法国开展家庭服务业促进计划,从国家发展战略规划的层面将居家养老服务业等诸多行业纳入规划范畴。2007年法国通过两部全国性质的养老规划方案,分别为《安度晚年,2007-2009》和《高龄互助2007-2012》,从而使高龄老年人有权利选择拒交养老与否。与此同时,还对服务人员和护理项目进行培训。提升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三是强化监管对养老服务市场。1989年,法国政府出台矫正养老服务的相关法规,进一步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建设,老年人权益予以保障。2005年,法国政府成立家政服务管理局,负责制定详细的行业规范和行业准入标准;四是发挥企业在养老服务市场中的作用。

(二)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的美国养老模式

就老年人养老而言在美国主要由社会和政府承担,早在1981年,美国就已经开始推广家庭医疗补助与社区服务计划的方案。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有步骤的开展老年人保健计划;制定老年人群的优惠措施;建立专门的老年人福利养老院、老年人日间托护中心等措施予以保障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三)高福利的瑞典养老服务模式

瑞典是高福利国家,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普惠制模式的养老服务福利保障制度,予以保障高福利养老模式的顺利运行。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体系、商业化经营的老年护理机构、非盈利机构和慈善团体创办公益类事业等措施,充分发挥社会民间资本在养老服务业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四)加拿大供给多元化、多层次、高效率的养老服务模式

加拿大是西方典型的高福利国家,在养老服务方面加拿大建立了完备的保障体系。也就是加拿大养老保险主要由三大支柱构成,一是财政全额负担的老年保障金(Old Age Security, OAS)和收入保障补贴(Gurranted Income Supplement,GIS),二是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的强制性加拿大/魁北克养老金计划(CPP/QPP),三是以延期征税为支持、自愿缴费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和个人退休储蓄计划。这三方面共同构建了一个广覆盖、多层次、可选择、高水平的养老保险体系。加拿大养老服务之所以能够顺利实施就是因为建构了完善的法律保障,才能使其予以顺利进行。

加拿大养老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尤其是机构养老特别发达,为不同层次的老年人提供了养老服务供给。在加拿大,养老服务机构按着老年人护理需求划分为老年公寓、辅助公寓、老人屋和护理安老院。其中,老年公寓主要针对生活完全自理的老人,辅助公寓是为每天需要一小时医护而准备的,老人屋主要针对需要白天照料的老人,护理安老院是为那些生活能力丧失的老人提供服务的。而养老机构按着主体不同也分为如下三个层面,政府公立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各种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了不同层次的需求,从而体现加拿大供求多元化的养老服务模式。

四、总结

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是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的过程,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加之地域辽阔。养老服务模式各地间具有差异性,目前,我国的一些地区依旧沿袭着家庭养老模式,这种代际养老方式有其弊端。同时,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中也有所体现,城市养老体系逐渐健全,而乡村养老方式还依旧很是单一。在城市已基本形成社区养老模式和老年公寓模式。而农村地区主要是代际养老和农村敬老院的模式。不论是城里还是农村,我国养老方式还主要是以政府部门为主导。企业与个人的参与度不是很高,也就是民间资本对养老服务业投入比例比较小。

我国未来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也应该逐渐提升民间资本的投入比例,采取多元化的模式。在激活民间资本的同时,还应建立完备的养老保障体系。与此同时,我国养老服务业也应实施养老供给侧改革。在生态环境较好的地区可尝试建立旅游休闲养老服务基地或医疗保健养老服务基地。在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也可采取“互联网+”的养老服务模式。总之,任何一种养老服务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推移将不断地逐渐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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