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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难以确定
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依据,就有不同的分类方式。按照建筑工程结算的性质不同,就可以将建筑工程结算分为两种:计量依据,费率、价格依据;而按照性质来源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合同中确定的依据以及在施工过程中进行逐步商议的依据。这种建筑工程结算依据存在不确定性主要的原因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没有比较明确的合同双方结算依据,即使有的合同有,但也是比较的含糊,模棱两可,存在不合理性,以及合同双方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建筑工程结算的商榷依据也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引发合同双方产生经济纠纷。
2、建筑工程结算的期限和审核效力难以确定
建筑工程结算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工人进行劳动支付的前提,对工程计量以及建筑工程支付的期限不同,签订合同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不同的。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建筑工程款的支付形式进行比较明确的约定,无论是采用分期支付的形式,建筑工程完工以后一次性支付的形式,还是设定一个结算的期限的形式等等都没有,这样就使得签订合同的双方出现经济纠纷时,因为这些原因而没有设定时间权限,在进行建筑工程款不能够按实结算,就没有按照正常的法律形式,这样就会导致建筑工程款的结算变得遥遥无期。建筑工程结算审核效力比较的难,一旦出现经济纠纷时,走上法律程序,这样就会使得要进行对方的审核,重复的操作就会拖延时间,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以工程没有完工为由而拖欠工资。
3、建筑工程结算纠纷缺乏合适的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出现建筑工程结算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然而解决这些建筑工程合同经济纠纷的机制却比较的单一,不能够采用多种形式来解决经济纠纷问题,一般解决合同经济纠纷都是采用诉讼的形式。然而诉讼作为建筑工程结算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却缺乏灵活、便捷,不能够及时的解决出现的建筑工程合同经济纠纷,从而降低了解决经济纠纷的效率和公正影响力。在一次的案件中,经过了多次工程结算审理和坚定,最终才解决这一经济纠纷,这样的过程和程序既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又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建筑工程结算难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无序和混乱,制约着建筑工程结算
目前,由于在现阶段下的经济体制,我国对合同的管理存在极其不规范的现象,现在的经济体制存在一定的制约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够满足现在建筑工程结算的管理。建筑工程合同存在的不完全性就要求对合同进行规划的管理,而建筑工程造价的不确定性则要求对合同实施的工程加强管理。现在,存在很大的问题是在于技术与经济的脱节,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够形成统一,施工人员既不能够对经济有所了解,又不能够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识。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一般的管理人员都只是注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对合同的管理,同时监管的体制也不能够达到要求,不能够实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决定了工程款的不确定性
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约,其与一般性的购物合同有所差别。这种不完全性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决定的,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比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过程中,不能够对每一个细节都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并且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改善措施和解决方案有明确的规定,更不能够对存在不可预知的情况做好实现的补偿和安排。为了能够将改善建筑工程合同这种不完全性,签订合同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应该考虑到再协商,再修正,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以此来弥补建筑工程合同中这一缺陷。建筑工程合同款的最初造价和追加款存在不确定性,在进行具体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随时的变动,不断地进行调整。
三、建筑工程结算难的治理措施
1、提高解决工程结算纠纷的质量
有效地提高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质量关键在于建立合适的纠纷解决机制。根据以往的案例表明,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建筑工程结算的纠纷,并不是一种最理想的方式,诉讼存在其自身的缺陷,解决工程缓慢,程序复杂,现在应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经验,来改进我国现在的解决建筑工程结算合同经济纠纷机制。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运用这种解决方式,就不需要做那些复杂麻烦的法律程序,而是通过谈判、协调、调解等等形式来解决纠纷,这种方式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一旦出现经济纠纷时,能够迅速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且简单、便捷,在国际工程纠纷中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应用。
2、提高合同的签约质量
提高合同的质量关键在于能够在签订之前做好防御工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该对采用什么样的结算方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无论是采用计量与支付,还是建筑工程费用需要变更以及需要进行索赔的都应该有相应的规定,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还应该对合同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义务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提高合同质量主要的是提高合同双方人员的综合素质。对采用不同方式来进行签订合同的双方,采用招标工程的,应该将招标文件尽快的转换为正式的合同,并且加强对合同的审查;对进行工作的,应该找好合格的人,并且不断地提供人的服务。
四、总结
关键词:工程;竣工结算;经济纠纷
工程建设已经由计划经济转换为市场经济,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工程经济纠纷也有增加的趋势。由于建设工程的周期较长,涉及面较广,干扰因素复杂多变,施工内容繁杂多样,因而暗藏的工程结算纠纷分歧随处都可能发生,必须始终以足够的重视,让各方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
一、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1、合同管理不严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定性文件,各方面应予以高度重视。在起草合同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合同管理人员共同斟酌确定合同的内容、条款、细则,但有些建设单位重视不够,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合同管理人员很少参与合同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领导直接操办,以谋取单位或个人利益。施工合同的重点之一就是工程造价,合同中的诸多条款最终都要反映和表现为工程造价,从这种意义上讲,对施工合同的管理,也就是对工程造价的管理。
2、开工准备不充分。不管过去的“三通一平”,还是现在的“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等,习惯上都是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而双方又未正式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往往是建设单位某个领导或某个施工管理人员,现场划个圈,口头表述一下要完成哪些工作内容,发生的经费也口头承诺竣工时结算,这就给竣工结算埋下了纠纷的隐患。
3、施工监管不严格。工程在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势必要发生一系列的工作关系,不论哪一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不规范行为,都会影响到竣工结算。如建设单位办事程序繁琐、效率低下,承包商又不敢随意耽搁工期,将带来工程量的变化;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若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签字不及时,引起变化的工程量就缺乏结算依据,待工程竣工结算是再补充,容易引起意见分歧。
4、收尾工程粗糙。随着施工高峰期的结束,承包商部分人员,尤其是技术骨干,要么派往其他工地,要么嫌支付这些人工资较高,提前辞退。原由他们承担的工程,往往要交给工地上的其他工作人员接管;或者由不熟悉本工程的人员来干,甚至七拼八凑找几个小工扫扫尾,这必将影响到收尾工程质量。收尾工程往往比较多,且琐碎,没有多大的技术含量,但需要足够的细心和耐心,费工费时,而收益不高。尤其对那些没有图纸的收尾工程,结算时最容易发生扯皮现象。
二、避免工程竣工结算中产生经济纠纷的对策
1、加强审计监督。针对结算造价纠纷的表现及原因,审计工作要妥善处理,降低审计风险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维护合同条款的审计原则。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条款,这既能体现合同的严肃性,也支持了合同订立当初双方的意愿。发包方不允许低于成本费发包,对于高于成本的压价合同认可的应予以支持。又如工程中某些项目,双方商定了单项价格、人工费标准,或材料价格与定额有出入,也应予以认定。二是重事实、重证据的审计原则。有些内容合同不可能完全预先约定,这就要求重事实、重证据,按实际发生处理。事实和证据包括:补充协议、现场签证、实际测量。部队由于缺乏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施工日志、签证对问题的反映可能不全面,甚至不正确,审计时要深入现场,认真调查取证。如规模扩大影响取费标准和工期,就应以重新核定为准;因设计或施工变更,发生增减工程量,应分别计算增减额而后调整合同价款,而不应按单方造价增减价款。三是公开公正的审计原则。要做到调查取证公开,政策规定公开,审计内容、结果公开,让各方把话说完,看明白、听清楚、心服口服,以理服人,不以势压人。如建设方指定材料或供应材料,双方又未约定结算办法,就需要细致地调查取证,搞准价格,换算找差。又如因第三方干扰引起的误工损失和工期延误,应依据建设施工双方约定条款执行,如事先未约定,让双方协商解决,或予以调解。四是事前审计重于事后审计的原则。把握纠纷的成因,在结算前把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在结算之前进行招投标审计、合同审计、签证审计、材料审计,监督工程管理,严格招、投标和承包程序,优选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转包;实行合同审查制度,纠正不规范不完备合同;加强隐蔽工程的检查,完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手续;及时解决工程中的索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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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工程标底是招投标核心,任何工程标价的合理程度、招标方的正当竞争、招标方招标条件的成熟程度,是搞好招、投标的关键,要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及概预算人员的培训学习,把握工程标底准确性,提高工程造价编审队伍整体素质。在议标、定标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不搞权钱效易;对施工队伍整体情况,全过程跟踪管理监督,对资审不合格,无施工力量需联合施工的单位或管理水平低下、施工质量低劣的队伍坚决排除,真正使工程造价得到控制,确保工程招、投标工作纳入正常轨道。
3、健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充实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任何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不管是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的概算、还是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预算,都是项目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扭转只重视技术与结构形式,而忽视概预算工作作用的现象。现阶段工程定额具有双重性,一是对于国家决定工程的投资的依据、业主编制工程标底时是必须遵循的法规;二是对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中具有指导作用。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处理 执行案件
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错综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较多,审判实践中因司法理念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差异,处理难度增大,各地法院在审判中的司法标准不统一。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应该适应形势,及时掌握经济纠纷发生的原因、实质,准确选定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尽早处理纠纷并消除不利影响。
若建筑施工企业遇到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时,应正确应对和妥善处理,尽最大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防止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本文就此进行论述。
一、主责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应对、处理对外有关债务问题的责任,尽最大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一)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及其所属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法律事务部门的有关要求。
无论形式上的债务主体为集团公司本部还是子公司(包括集团公司或子公司的分支机构、临时机构等),应对、处理对外债务问题的主责单位均为实际上享有和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子、分公司,直管项目部、指挥部等)。主责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履行应对、妥善处理相关对外债务及由此引发的各类经济纠纷的责任、义务。
(二)对于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我方被诉(裁)的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主责单位领导要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对于其中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单纯我方欠款纠纷,应力争以当事人和解或法院(仲裁委)调解方式结案,避免或减少诉讼(仲裁)成本等支出。对于法院(仲裁委)依法出具的此类调解书或判决书(裁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我方作为债务人应当自动履行相应义务,
(三)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对于我方被采取保全措施(银行账户被冻结等)的案件,相关单位应当在接到法律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处理方案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同时,主责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局法律事务部的指导意见;办案过程中,进展情况及时报局法律事务部。
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不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将导致的后果及应对措施。
(一)不自动履行义务将导致的法律后果。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会产生如下后果:
1、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承担加倍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不自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可能被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第115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3、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状况,可能会被罚款,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可能会被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4、部分执行案件可能会影响经营开发工作。
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在人民法院网均可以查询。近几年以来,集团公司或所属子、分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已有数次被业主单位要求解释出现执行案件的原因,这对于企业经营开发工作,已经造成不必要的不利影响。
(二)正确应对、妥善处理我方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近年来,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各类市场主体间的经济纠纷案件大量增加,生效法律文书被自动履行的难度加大,因此,各地法院均加强了案件执行力度。面对这种形势,对于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相关责任单位应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任何消极、逃避或者对抗的处理方式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将因此增加无谓的经济损失,付出不必要的代价,以至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
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中的规定,人民法院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150%计算买受人应当赔偿出卖人的损失。《买卖合同解释》实施以来,法院判决违约金、利息有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因此,责任单位和相关必须高度重视买卖合同中纯欠款纠纷案件的执行事宜,一味拖延,将会增加执行费、迟延履行金、利息、违约金等不必要负担。
(丰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河北 丰宁 068350)
【摘 要】合同是影响利润的主要因素之一,而合同谈判和合同签订是获得尽可能多利润的最好机会。因此,对于承包商来说必须加强施工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关键词 “把脉”;施工合同;管理
For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pulse prescribing"
Yang Jun-ling
(Fengning Housing and Urba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Bureau Fengning Hebei 068350)
【Abstract】Contract is one of the main factors affecting profits, while contract negotiations and contract signing is to get as many of the best opportunities for profi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contractor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contracts signed.
【Key words】"Pulse";Construction contract;Management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影响利润的主要因素之一,而合同谈判和合同签订是获得尽可能多利润的最好机会。因此,对于承包商来说必须加强施工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1. “把脉”施工合同管理
1.1 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依法制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少承、发包双方,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做逐条分析和认真订立。订立的合同很不规范,待工程实施起来,一旦涉及到经济利益,由于施工合同中缺少约束彼此行为的条款,甲乙双方各自为敌,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1.2 签订合同不严谨,条款不全。建设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个性差异和履约时间长,因此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经验,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例如:所依据的定额之外的计价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条款用词不准或模棱两可;承发包双方职责划分不清;缺少工程变更、合同变更等处理程序,对索赔的处理、合同纠纷的协调等问题缺少规定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1.3 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等价有偿原则。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其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从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承发包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随意违背合同条款。例如:甲方认为承包单位应服从甲方;甲方随意将分项工程进行分包;对包工包料工程,甲方强行采购质次价高的材料及甲方不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等。承包单位为了在施工中得到更高的利润,违反施工常规、偷工减料、采购材料以次充好。甲、乙双方这些违约行为,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1.4 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更要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
有些地方的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和检查不得力;建设单位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力量,对于建设工程项目,过多地依赖于监理公司,施工单位特别是中小型施工单位,重视公关和预算管理,轻视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没有专门机构从事过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遇有工程签约,便临时抽调人员予以应付,这些都可能造成合同纠纷。
2. 施工阶段对施工合同的管理
2.1 〖JP3〗推行项目管理模式。把企业作为利润中心,项目经理部作为成本中心,并以承包责任合同为纽带,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关系。本着“谁控制、谁负责、谁承担、谁受益”的责任分解原则及“收益和成本挂钩、分配与上缴挂钩”的控制监督机制,全面动态的管理工程项目。
2.2 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阶段是根据设计图纸投入人力、原材料、半成品、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变成工程实体的过程。施工方案不同,工期就会有所不同,所需机具也不同,因而发生费用也会不同。要做好优化细化工作,编制出先进、合理、高效的施工方案,均衡地安排各分项工程的进度。选择最佳的项目施工组织,最大可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同时,考虑经济性、合理性。杜绝人、材、机的积压、闲置、浪费。
2.3 对合同中风险的转移。施工过程中,时常会遇到三通一平不到位,无法按时开工;自然、地质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等情况。常会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工期的延长等使发生合同变更。变更事件一发生,要及时与现场监理办理变更签认手续,取得索赔依据,把企业的损失减到最低限度。同时,把施工过程中易发生安全事故等不可预见的风险,通过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把一部分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
3. 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风险防范与措施
从2004年4月1曰开始国家已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新的计价模式给与了施工企业发挥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的舞台,同时也使其承担着一定的竞争风险。
3.1 清单计价模式下存在的风险有:
(1)清单有漏项的风险。
(2)清单项目的特征存在描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风险。
(3) 综合单价的确定必须考虑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由此可见企业若想降低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投资潜在风险,必须分析在此种模式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渗透于确定合同条款的过程之中,完善专用条款,增加合同的约束力。
3.2 专用条款避免工程结算时的风险。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以下几个问题,影响工程结算。
(1)工程量的变化。设计变更会直接影响工程数量的增减,改变了项目的内容,演变出新的清单项目引起了合同价格的变化。
(2)计费基数的变化。分部分项工程量的数量变化 引起措施费因计算基数的变化而改变。因为工程实体的数量与项目措施费用直接相关。例如,实体项目基础的深度与措施项目施工降水有关,实体建筑物的高度与措施项目脚手架有关等等。其次分部分项工程量的数量变化和措施费的变化,引起规费和税金的改变。
(3)材料价格的变化。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招标人自购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或投标人报价中的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或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工布价格调整等。出现这些情况均会引起承包价格的变化,分析这些变化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解决办法。利用签订合同时,列入专用条款,加以约定,合同价款及调整的变化范围、幅度、以及调整的具体办法等,从而避免结算时的损失风险。
关键词:高速公路 工程项目 合同管理
建设安全、舒适的高速公路离不开有效合同管理,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一种有效的协议,高速公路合同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承发包双方依据签订的高速公路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包方支付高速公路建设相应的合同价款,承建方进行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及后期维护。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包括地形勘察、施工、设计等,工程合同中明确对相应的施工时间进行规定,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合同是工程建设的最高准则,承发包双方应该遵循签订的合同,保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能够有效的避免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双方产生的矛盾与冲突。因此,规范化的建设合同管理对高速公路建设活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保证高速公路建设施工顺利进行。
1.签订高速公路合同的意义
(1)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一旦签订施工合同就具有法律性,受到法律保护。施工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是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不得随意解除或者变更施工合同,若有一方违反相关合同规定,都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2)能够有效的对高速公路施工进行管理
在高速公路施工建设中,承发包双方必须依据合同内容对工程进行有效的管理。与此同时,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国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加强对高速公路施工加强监督与管理;不签订施工管理合同则会在以后的工程管理中诱发诸多不便。
(3)促进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稳步发展
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影响下,承发包双方签订管理合同十分必要,合同是维护经济市场正常运转的重要因素。树立合同意识,有利于发展和培育建筑市场、推动招投标制度、工程建设制度的发展。不签订工程合同,建筑市场发展与培育将成为空谈。
2.目前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编制时存在诸多缺陷,许多高速公路工程合同条款都是承包方根据自己的意向编制,使得建筑方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处在不公平的地位,承包方在建设过程中因受到不公平对待,可能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减低成本,提高自身的利润,从而影响高速公路的质量。在拟定高速公路合同时,要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1)合同管理意识薄弱
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我国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取得迅猛发展,各种道路桥梁建筑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空间有限,为了争夺更多的利润空间,在招揽业务时出现恶性竞争现象,部分建筑企业为了能够得到高速公路工程,不惜牺牲自身利益迎合业主,签订一些不规范的管理合同,这种合同本身存在众多的合同风险,为承发包双方矛盾纠纷埋下隐患。另一方面,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建筑合同主要由业主根据自己的意志编制,往往会损害到建设单位的利益,因此,在履行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合同中,建设单位就很少根据合同进行办事,不听从业主要求、偷工减料等现象时有发生。在高速管理建设过程中,当双方产生利益纠纷时,部分建筑单位往往会抛开签订的管理合同,不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对经济纠纷进行解决,通过所谓的“人情网”、“关系网”等来解决经济利益纠纷,淡化了工程合同管理的作用。
(2)同条文规范不严谨
在编制高速公路管理合同时,涉及到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合同涉及到的条款、合同种类比较繁杂,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用词歧义、错误的问题等现象,从而导致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容易引起承发包双方纠纷。高速公路工程在合同拟定过程中,合同协议条款的拟定主要是参考示范文本,而实际的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往往会与参考文本中的条款存在较大差异,影响到承发包双方合同的履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3)忽略设计阶段合同管理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中往往包括前期地形勘察、图纸设计、施工等阶段,高速公路设计阶段作为公路建设重要组成部分,高速公路设计决定了公路的成本以及质量,但在实际的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更加重视施工阶段合同管理,往往忽视设计阶段合同管理,一方面设计方没有意识到工期、投资控制、施工材料浪费、投资增加等因素对整个高速公路的影响,仅仅考虑到安全性、实用性、可靠性,容易造成工程后期投资增加,另一方面,由于设计单位资质不够,设计质量差,影响到后期施工无法顺利进行。设计部门对图纸进行变更、补充、修改设计等,从而使得建筑企业增加不必要的施工成本,延误工期。提前通过工程管理解决设计阶段出现的问题,预防出现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为建筑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4)合同管理人才匮乏
在对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进行管理时,要注意到该项工作具有较高技术、较强专业性等优势,尤其在当今社会,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所以,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应具备更高的专业知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作需要相关人员具有全局把握能力、知识面广等,但是这样的管理人才在市场中相对匮乏,从而间接地影响到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水平。
3.优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措施
(1)重视施工合同索赔管理
高速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工程索赔问题,工程索赔作为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承发包履行合同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工程索赔成功不仅仅可以维护自身享有的权利,还会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增加单位的利润,在工程建筑行业中,存在较多的工程建设单位主要靠索赔来获取经济利益。反索赔作为发包方对抗恶意索赔的一种有效的手段,加强索赔管理,对于承发包双方都十分必要。
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涉及面比较广,与估计、经营、工程管理、法律等知识息息相关,索赔相对较麻烦,这就需要专业的管理人才以及专门从事索赔的机构来操作。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承建方认真审阅工程管理合同,充分考虑到不利因素,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积极有效的索赔策略,保障自身最大的经济利益。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提高工程索赔水平利于在解决赔偿问题和合同争端。
(2)做好建设合同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主要包括三大目标,及施工成本、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在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时,合同中就明确的对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提出相应的规定,保证工程施工有序进行。但是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受到多方因素影响,造成目标偏离,施工单位要不断的对工程计划做出调整,同时,由于合同目标本身不断变化,导致合同出现变更,当合同出现变更时,导致承发包双方的权益、责任发生变化。因此,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应该时呈现动态化,工程合同在实施时要做到相应的调整。合同管理主要对项目管理起到控制、协同作用。合同控制不仅仅可以有效的完成合同中的责任,还可以避免合同中的损失,增加工程利润。
(3)建立合同管理档案
高速公路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公路现场记录并加以保存是一份十分重要的工作。多数施工单位往往会忽视记录工作,损害自己的经济利益,使得自身处在不利地位,当出现工程赔偿时,及时、有效的现场记录从而保证了施工单位的有利地位,可以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比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错误的计量、超出工作没有记录、重要资料未得到保存等,出现以上情况,承包单位在争取索赔过程中的胜利可能性极小。因此,进行有效及时的工作记录十分必要。
4.结语
总体来说,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到很多内容。因此,一方面实有关部门在实际的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需要总结经验,另一方面还要努力的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承发包双方在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合同的签定作为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依据。高速公路合同一旦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相关部门务必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合同管理。从而保证双方的经济利益不受到侵害。同时根据对高速公路建设合同经验总结,不断提高我国高速公路管理水平,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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