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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就业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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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就业前景

法律的就业前景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酒店管理;职业能力;蓝海班

引言

山东蓝海酒店集团以其经典的品牌影响力和良好的口碑,赢得了一大批专业技能人才的加入,即便这样,学生在初步加入蓝海班以后,还要接受进一步的培训,成为真正的蓝海人。随着山东蓝海酒店集团的不断壮大,已经初步实现旗下各品牌酒店的连锁经营,主要以品牌输出为主。山东蓝海酒店集团的终极目标是打造国内一流,甚至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酒店。

1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理念

通过社会问卷调查,笔者了解到许多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在选学校、选专业时都是仅凭自己的感觉去选择的,对本专业的概念,具体学习什么内容,以及进入社会以后所学专业会应用于哪些职业是不清楚的。只有少数学生在选择专业时会大致问一下身边的人对此专业的了解情况,或上网查一下该专业的学习内容和就业前景等。这就造成学生在真正进入学校去学习所学专业时难免出差心理上的落差。所以学校要及时帮助学生去正确认识所学专业及专业的就业前景,树立正确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观,根据学生兴趣特点及时进行专业上的调整。当然,在酒店管理这个专业上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同样的问题,很多学生错误地认为学习酒店专业是提高学历的一个重要途径,对本专业的发展前景和就业前景非常茫然,这样的认识水平让人们对他们以后的就业充满担忧。可见,高职院校在这方面加大力度,改变此种现状已迫在眉睫。

2壮大以职业能力为导向的师资团队

师资团队是高职院校的中坚力量,随着高职院校的快速发展,引进高学历并且具备与相关专业相对应的丰富实战经验的师资是高职的普遍要求。这样的教师也称之为双师型教师。就酒店管理专业而言,蓝海班不仅是对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更重要的是实践性学习,所以更需要这种双师型教师的指导,他们可以充分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系统的理论知识普及基础知识,还可以利用其丰富的酒店行业工作背景进行实践性教学,理论结合实践,切实锻炼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帮助他们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优化教学模块

3.1基本素质模块

酒店管理专业与很多专业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让酒店管理专业与英语专业的学生结合学习,酒店管理专业的学生就可以学习好基础口语英语。蓝海班用英语进行简单的交流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一般酒店都不会配备专门的英语翻译人员,所以酒店管理专业的学生将来在工作中要应对在酒店入住的国际友人。在未来的酒店管理中,难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很多都要依赖于法律的支撑,所以掌握好法律的基础知识是对酒店管理专业学生的基本要求。3.2职业基础模块通过实际考察酒店职业的具体工作情况,了解酒店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和流程,经过总结提炼,设置实用的职业基础模块,例如:在酒店管理职业中,与之相关联的职业礼仪等需要注意的服务意识及服务理念等。

3.3岗位技术模块

每一个具体的岗位都有它具体的职位职责与基本要求,培养学生熟悉掌握不同部门及不同环节中的管理运营也是非常重要的。细节决定成败,这是人人皆知的道理。酒店管理属于服务业,注意细节更是关键,例如:带领学生进行酒店餐饮的主题实习,可以强化学生的岗前培训,提高学生在这一岗位的职业技能。3.4职业拓展训练模块酒店管理与其他很多专业管理在理念上是相通的,为了拓展学生未来的就业渠道,高职院校可以策划组建一些其他专业管理实践活动,以开阔学生的眼界。因为眼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思路,影响学生未来职业规划。

4构建提升职业能力的实训体系

4.1对学生分阶段组织实训

根据酒店管理职责要求,高职院校应由基础到应用,由易到难,分阶段组织学生参加实训活动,包括校内的模拟实训及校外的酒店内部实训。对一年级学生来说,主要是课堂教学实训,加强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通过课堂中的模拟训练,进行现场操作,这对教师创设情景要求比较高。第二就是综合实训,如果高职院校能给学生争取到阶段性实习的工作机会再好不过,如果受现实种种因素的制约,不能提供这种机会,也要尽可能地组织学生走进酒店进行短暂的岗位流程和内容的了解接触,让学生能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和技能,处理实际问题。

4.2建设实训基地

现阶段,很多企业还是不能接受学生在本企业实习,鉴于这种情况,高职院校建设专属自己的实训基地是十分必要的,当然最理想的是作为投资人,采用校企联合的方式建设实训基地,一方面有利于学生的实习,提高学生的职业操作能力,另一方面也能解决一部分学生的就业问题,为合作企业源源不断地输送专业性的人才。

5结语

本文以蓝海班为例,理论联系实际,在酒店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上提出了相应的策略,希望对各高职院校的教学工作提供参考。

主要参考文献

法律的就业前景范文第2篇

关键词:毕业生 管理 顺利 工作 离校

每年的6、7月份是各高校毕业生即将离校的最后阶段,也是学生各种问题面临的敏感期和高发期。准毕业生同学分别、恋爱离别等种种情况在毕业前会集中地体现出来,他们中的个别人靠酗酒、破坏公物等极端方式来发泄情绪,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校的正常秩序。准毕业生的一些不良行为不仅危害自己的身心,而且给学校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一、准毕业生离校前学校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学校重视离校手续而忽视学生教育

高校在毕业生离校前都需要办理严格的离校手续,一般包括学生处、宿舍、图书馆等相关部门,辅导员的主要精力都放在这些离校手续的办理中,而疏于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忽视了学生产生的焦虑等情绪。

(二)盲目地追求就业率,不当方法挫伤学生对学校的归属感

每年国家都会统计各高校学生的就业率,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各高校施加了巨大的压力。某些高校甚至会采用威胁的方式强迫学生签就业协议,否则就不发毕业证。严重的挫伤了学生对母校的信任度和情感归属感。

二、准毕业生离校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就I压力大

近年来随着国家扩招政策的实施,每年的高校毕业生人数也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就业压力也急剧增大,更多的毕业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一方面,很多毕业生不能正确认识当前的就业形势。对自我的期望值太高。总是想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企,对于那些私人企业嗤之以鼻,种种原因导致毕业生错失就业良机,就业压力得不到缓解;再一方面,严峻的就业形势和激烈的职场竞争使得部分毕业生在求职路上屡屡碰壁,产生一种前所未有的挫败感。所以,有的学生直接归纳为:“毕业=失业”,毕业就即将成为待业的大学生。

(二)违反学校的校规校纪或成绩不合格

有部分学生因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特别是考试作弊,并因此受到相应的处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不能按期拿到毕业证,有些本科院校甚至会取消学生的学位证,当看到自己的同学都顺利拿证,而自己却延期甚至拿不到,他们心情会极度郁闷。

(三)准毕业生的因冲动而突发的犯罪行为

很多准毕业生在毕业前因为一时的冲动而构成一些犯罪行为。最具代表的两种例子:即将毕业,同窗几年的好友即将面临着分别,索性三五成群的好哥们、好姐们一起出去聚会、酗酒,进而容易酒后聚众闹事产生严重的后果,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另一种,就是个别学生在在校期间一直对某些同学不满,几年来积压的不满情绪想要在毕业前做个了断,造成打架等后果,严重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学校管理工作存在着不足

目前,很多高校对于准毕业生的管理处于半自由半管理的模式。辅导员、班主任对准毕业生管理不再和在校生一视同仁,认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不出事,能说得过去就行了。这在管理上就是一种缺失,很多学生在学业的最后一年,心态上就已经发生了变化,思想上也非常松懈,视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存在。正是这种对准毕业生的放任态度,导致毕业前很多问题的发生。

三、准毕业生顺利毕业的途径

(一)高校要事先建立准毕业生应急预警机制

高校应该建立健全准毕业生的应急预警机制,认真排查各种安全隐患,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做到未雨绸缪。在遇到突发的准毕业生事件时,能够冷静、理智、快速、果断的按照应急预案处置。

(二)高校应开展就业形势政策解读,帮助准毕业生消除对就业的迷茫和误解

高校应该在学生毕业前邀请就业方面的专家,对国家的就业形势予以解读,帮助准毕业生客观的分析当前的就业形势,对各专业准毕业生的就业前景给予全面讲解,正确引导毕业生的就业观念。另外,学校可以挖掘往届优秀毕业生的成功案例,让准毕业生与优秀毕业生有个零距离的互动接触,借此来增强毕业生对就业的信心。

(三)进行分类指导

准毕业生的群体中也不乏出现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心理素质差等特殊群体学校对这些类型的学生要给予更多的关心与帮助,对于他们要多沟通、多交流,要触摸到他们内心深处最柔软的地方,了解他们的真正需要,让他们在学校的关爱中步入新的人生阶段。

(四)发挥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的榜样作用

学生党员、学生干部是学生工作的中流砥柱,尤其是在准毕业生即将离校的这个特殊时期,以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的示范性、导向性带动身边的其他准毕业生。是做好毕业生工作的重要保证之一。

(五)高校各部门要齐抓共管

毕业生的工作不仅仅是辅导员、班主任、系里的工作,它涉及到学校的很多部门,需要各部门配合完成。应该注意的是,此时学校应该转变教育方法,由管理转为服务,确保毕业生工作有序顺利进行,让毕业生在毕业前依然能够感到母校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六)在准毕业生离校前,学校要举行一系列有意义的主题教育活动

学校要在准毕业生离校前多开展一些有意义的主题教育活动,如“感恩教育”、“诚信教育” 等主题活动,也可让准毕业生为母校献计献策。因为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了好几年,他们对学校的各方面看得最为直观,应该最有发言权,这样的活动,学生不会再有忌讳,不需要有所隐瞒,这才是学校最应该听的来自学生的声音。

总之,毕业生工作是高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学校必须秉承“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工作理念,以人为本,积极探索确保毕业生顺利毕业的新思路、新途径,切实做好毕业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把工作落到实处,使准毕业生顺利毕业。

参考文献:

[1]赵敏丽,郭彬.浅析高校班主任如何做好毕业生离校安全教育工作[J].华章,2009,(19).

[2]柴博,冯可.高校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吉林化工学院学报,2011,(06).

法律的就业前景范文第3篇

关键词:医事法律;教学改革;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5-0181-02

作为一门融合了医学原理与法学理念的新兴学科——医事法律,其诞生之初,就旨在适应国家法制建设和日益深入的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培养适应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综合性专门人才。经过近20年的发展,这门新兴的学科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其所存在和面临的问题却也不断的凸显出来,尤为明显的是学生的就业前景并不乐观,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重视。本文正是基于此点,通过对医事法律专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之后,以期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医事法律专业发展概况

医事法律教育在我国起步较晚,最早创办该本科专业的是南京铁道医学院(现东南大学医学院),该校于1996年创办了国内第一家医事法律本科专业,学制四年,1999年第一届毕业生出炉时,供求比例一度达到1:20,为国内医学界和法学界所高度关注。我国高等医学院校医事法律本科专业教育真正全面展开则是在2000年以后,像贵阳医学院、白求恩医科大学、大连医科大学、厦门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锦州医学院、福建中医学院、南京医科大学、安徽医科大学、苏州大学、徐州医学院、南通医学院等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40余所医学院校相继开设了医事法律或相关专业。

医事法律专业作为医学与法学双学科的复合型专业,是为了应对日益激化的医患纠纷,有力解决医患矛盾,促进医事法治建设而设立的。该专业的培养目标即是要培养既懂医又懂法的应用型专业人才。该专业的毕业生就业适应面广,适应能力强。可以在各级医疗机构、医疗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及法律服务部门、政府机关及社会保险机构从事相关工作。

二、医事法律专业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从医事法律专业的设置目标和定位来看,非常贴合当前的形势。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稳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医药卫生事业改革不断深化,医疗卫生单位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护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这些都要求必须大力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卫生行政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依法行政,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高更优质的服务,为人人享有健康做出积极的贡献。但实际情况却是目前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和医疗行政管理的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知识结构不合理,造成执法过程中的许多困难和把握政策不严等许多问题。此外,由于多种因素的结合,导致当前的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事件频发,呈不断上升趋势,而解决医患关系、医疗纠纷的从业者,大部分懂医不懂法,或是懂法不懂医。目前,全国现有医事法律人才严重不足,专任律师甚少。

因此,可以说,医事法律专业所培养的人才正是当前社会急需要的人才,非人才过剩,而是严重不足。但从相关的资料显示,许多医事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却面临着失业的危险,为什么一方面社会上需求这样的人才,而另一方面我们所培养出来的人才却又无处可去呢?也许这才是值得我们认真去思考的问题。笔者以为之所以存在这样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医事法律专业在学生培养过程中并未真正做到与其培养目标相契合,教学中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医事法律专业课程设置存在问题

对于教学培养方面,课程体系的设置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目前医学法学专业作为一门新兴专业,加其横跨法学与医学两大领域,所以不同的院校在医学课程和法学课程的设置方面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学校注重医学知识的学习,医学方面的课程设置极为全面。但这就存在一个问题,由于当前医事法律专业招生的学生大多是文科生,理科基础较差,而在医学课程的学习过程中,理科知识运用的较多,这就导致大部分学生在学习医学课程中感到十分吃力,而且,目前绝大多数院校对医事法律专业设置的学制是四年,众所周知,单纯医学的学习就需要五年,而对于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要在四年当中学完其他人需要九年才能学完的课程,可想而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所能达到的程度。有的学校正好相反,注重法学知识的学习,法学的课程占据了该专业全部课程的80%,这对于学生掌握法学知识而言是有好处的,但相应的学生在医学方面投入的精力就极其有限,四年学完之后,学生基本上没掌握什么医学知识,这类专业的学生的优势就无法体现出来。最终造成的结果就是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法学知识不如专门法学院校的学生扎实,医学知识较医学专业学生薄弱很多,远远达不到医事法律专业设置的目的。

(二)医事法律专业教学方式存在问题

在教学方式上,目前的院校仍以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操作较少,尤其是在法学教学方面,这种问题更为明显,造成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低下,而医事法律专业在培养目标定位上则是要培养应用型的专业人才,这就造成了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毕业后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才造成了人才过剩的局面,基于此,对医事法律的教学改革迫在眉急。

三、医事法律专业教学改革的措施

针对医事法律专业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整课程设置

各个院校在设置医事法律专业时,应将学习的时间延长至五年。才能保证学生有足够的时间掌握好专业知识。在医学课程与法学课程所占比例上应做到相对均衡,既不能片面重视法学知识,也不能片面重视医学知识。在医学课程的设置上,不能与医学专业的学生完全同步,在课程的种类与难度上都应适当降低,要紧密结合医事法律专业的自身特点。此外,必须要重视医学与法。学的交叉课程的学习,这正是医事法律专业的特色所在,目前,大多数院校由于在师资力量方面的欠缺,对于这类课程的开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类课程是在专业基础课程的基础上设计的旨在把学生训练成具备医和法两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设计的课程模块。通过特色课程的设置,可以提高学生以法律思维方法分析和解决与医学相关的法律问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能够充分地体现医事法学专业与普通的法学专业的优势。这部分应开设的课程主要有:医事法学’、卫生法学、卫生监督法、法医学、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医事诉讼与仲裁、医事案例与实践、司法精神病学等。专业特色课程在所有课时中应占到10%的比例。

(二)加强实践教学的环节与手段

医学教育与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很强,因此加强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至关重要。由于医事法律专业大多开设在医学院校内,对于医学的实践教学,这类学校都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因此,医学方面的实习一般不存在太大的问题,实践教学的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法学方面。故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和媒介,加强学生在法学方面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 法庭旁听

法庭旁听是学生见习的方式之一,是指带领学生到法院亲临庭审全过程的一种教学方式。针对低年级医事法律专业学生在专业课程教育过程中,结合所开设课程的内容,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以最直观的方式了解我国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保证社会有序性中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这对学生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实践教学方式。学生将在旁听过程中掌握法官、当事人、人的权利、义务及庭审程序,为今后自身从事模拟法庭的训练及就业经验积累打下基础。

2 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指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充分运用贴近生活的案例,让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于案例的分析,在分析过程中强化理解。在教学过程中,法学教研室根据学生专业特点及法学的学科特点,注重理论知识教授的同时加入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即“以案说法”,与学生针对案情进行法学问题的讨论,为学生构建一个互动学习的平台,让学生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案例分析中,提高学生对的法律适用能力。

3 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是指为学生创建与个法庭场景,让学生亲自扮演其中的角色,感受庭审过程的与种实践教学方式。通过这样的活动,让学生“看中学,学中看”,在学生经历见习阶段后,亲身感受庭审程序也是实践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针对高年级学生开展的模拟法庭对学生实战能力的培养也非常重要,这是检验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检验教学方法和手段的重要途径。学生通过亲自参加案件处理,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知识的欠缺何在,为进一步提高学习效果起到很好的作用。学生在模拟的过程中学会如何将法学和医药卫生的相关知识结合起来,也熟悉了我国诉讼法中有关审判的具体规定,这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将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4 法律援助

法律的就业前景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罪犯后期改造 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

罪犯在服刑后,会在罪犯改造后期,应向罪犯讲清他们出狱后将要面临的各种压力,如社会的歧视,婚姻家庭可能出现的问题,就业问题等等,让他们作好思想准备。在日常的管理和改造工作中,应贯彻人性化管理和科学的教育理念。要进行挫折教育,锻炼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保持乐观向上的心态,正确对待失败和挫折。教育他们汲取教训、树立正确的社会观、人生观和增强法制观念,教给他们寻求社会救助的方法和途径,教给一些与人相处的知识和技巧,通过各种形式培养提高他们的社会生存能力。要针对罪犯后期的各种不良心理,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加大心理矫治力度。

某法院庭长介绍,实际上很多罪犯的心理存在障碍或者扭曲。不解决这些人的心理问题,他们出狱后就有可能重新犯罪。他举例说,去年曾有一个60多岁的男性罪犯因盗窃被东城法院判刑,而他盗窃的物品,竟全部是女性的内衣内裤。庭审中,该男子自愿认罪,且服判不上诉,但其心理严重扭曲。为此,法院请来心理咨询师,对该男子判后释法的同时,对其进行了心理辅导,深入挖掘其犯罪的内在原因,对症下药,解决其心理问题。该男子通过心理咨询,产生很大变化,并在服刑中积极改造受到减刑的奖励。

为此,为了提高罪犯回归社会的信心,监狱应邀请心理专家对罪犯进行专题演讲和心理知识讲座,为罪犯提供心理咨询。监狱还采取跟踪帮教与法制教育并举的做法,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每年都要对刑释人员进行一次跟踪调查,并结合调查情况对刑释人员进行跟踪帮教。另外,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普及自我心理调节的常见方法。引进《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个性分测验量表(COPA-PI)》正式版,充分使用COPA-PI量表,配合选用艾森克人格问卷(EPQ)、卡特尔16项人格因素量表(16PF)、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量表(MMPI)、症状自评量表(SCL-90)等常用量表,对罪犯进行心理测试。修订完善服刑指导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服刑指导工作,设立服刑指导中心开设,以一种科学的方法应对罪犯心理调试的需求。[何雄飞:《河北省监狱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论文。]

二、建立减刑考验期制度

这需要有关法律的修改完善和法院的配合。所谓减刑考验期制度,类似于假释制度,是有条件的减刑,就是对于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罪犯,法院对其做出减刑的决定,但并不立即执行,而是设置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罪犯如果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考验期结束就执行减刑决定,如果罪犯在考验期内放松改造、有故意违犯监规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就撤消减刑决定。对于余刑不长的罪犯,减刑考验期就设定为剩余的刑期。这样的减刑制度设定,既有对罪犯前一阶段积极改造的肯定和奖励,又有要求罪犯在剩余刑期内继续积极改造的要求,可以达到双重效果。这就避免了罪犯在最后的较短的余刑期内放松改造的现象。

三、扩大假释的适用

国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明确法律责任,使监狱在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为罪犯办理假释的时候不冒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危险,为假释的适用创造和谐的环境。省监狱局、各监狱应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沟通和协调,从有利于减轻监狱负担、有利于罪犯身心健康和重回社会的目的出发,就如何加大假释适用的问题达成共识,为监狱工作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对于改造后期的罪犯,只要其符合假释条件,就应该假释,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四、落实有关规定,建立出监教育机构

对于服刑人员的亲属来说,他们最担心的莫过于亲人回归社会以后如何融入社会、立足于社会。我国各个监狱均开办了针对服刑人员的各类培训班,目的是让他们学到一技之长,刑释后能自食其力,从而降低犯罪率。与此同时,这些举措也解除了服刑人员家属的后顾之忧。

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押犯情况的变化,出监教育只能强化而不能弱化,更不能取消。必须成立专门的出监教育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在罪犯服刑后期把罪犯集中起来,进行出监教育。在笔者的调查中,很多罪犯不约而同地提出监狱应该成立出监教育组织、进行出监教育的建议。司法部制定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在第九章对出监教育的形式、时间、内容等进行了规定。各监狱应当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出监教育。即将出监的罪犯,考虑最多的是自己出监后如何在社会上立足。针对这一点,在罪犯改造后期,我们应调整“三课”教育各自的内容所占的比重,使“三课”各自的内容也应有所侧重。在很短的时间内,应更注重实效,教育传授那些在短期内能见效、对罪犯实用的知识和技能。在罪犯改造后期,应减少或停止文化教育,突出技术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各监狱应成立服刑人员就业指导中心,为即将出狱的服刑人员提供就业咨询和就业信息。由于监狱的封闭性,我们自己搞的技术培训水平不高,有时培训的内容与社会的需求相脱节。我们应该从纯化监狱职能和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考虑出发,积极推进监狱工作社会化,积极争取与社会上的职业技术学校密切合作,邀请成功的职业技术学校到监狱内办学。培训费用国家财政拿一部分,监狱应专款专用;罪犯自己应出一部分。监狱应经常组织一些宣传、募集活动,积极向社会宣传,发动普通公民为提高改造质量、预防犯罪尽一份力,募集资金,接受个人和企业的捐助,设立服刑人员技术培训基金,专一用于罪犯的技术培训。监狱也可以邀请社会上各行各业的技术能手,作为志愿者来监狱为服刑人员传授各种实用技术。对于监狱自己组织的培训,监狱应密切联系社会实际和市场需求,充分考虑罪犯自己的愿望,本着什么技术实用学什么的原则,组织罪犯学习热门的、社会急需的、就业前景好的技术门类。比如,农业技术方面的食用菌栽培、各种蔬菜、水果、花木的栽培,各种家禽、家畜、水产的养殖,各种现代农业种植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等。服务业方面的美容美发、泥工、木工、修理、建筑、烹饪、驾驶等。对于有一技之长的罪犯,监狱可以因材施教,加以引导,培养提高他们的特长。

五、积极推行监狱体制改革

从根本上解决生产对改造工作的挤压和冲击,关键在于尽快和全面推行监狱体制改革,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监狱职能的回归,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监狱工作“三化”才能落到实处。现在的劳动改造,因追求经济利益而功能异化,惩罚性、强制性、功利性太强,在客观上惩罚的作用发挥有余而教育的作用发挥不足。罪犯后期的改造,要减轻劳动的惩罚性、强制性、功利性,从有利于罪犯学得一技之长、增强生存能力和社会适应力的宗旨出发,给罪犯以更多的自由,允许罪犯有更多的时间学习他们自愿选择的技术。应让罪犯更多地参加一些习艺性的劳动,把技术教育和劳动改造结合起来,让罪犯从劳动中学到技术。

参考文献:

法律的就业前景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完善

法学专业作为一门应用性十分强的学科,实践教学对提高其教学质量所起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我国2011年12月出台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也明确要求法学教育应当以法律实践应用能力为核心和导向。然而当前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却与此要求明显相背离,过分强调理论知识的灌输,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由此导致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前景极不乐观,因此亟需完善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本文拟对此问题作出一些积极的探索以期能对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有所促进。

1 完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意义

1.1 完善实践教学有助于提升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

目前,法学界倾向于将法学教育定位为以法学专业教育为基础,以法律职业为取向的教育形态。这一点与很多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是不谋而合的。而法律职业要求学生不仅理论知识要过硬,更要具备较强的法律实践应用能力。只掌握法学理论而不具备法律职业技能的学生将不受社会欢迎。但法学学生不可能像律师那样直接为社会提供现实的法律服务,因此提高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唯一途径是运用实践教学方式,让学生真正接触到法律实务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纠纷的能力、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与人交流的能力、辩论能力等。毫不夸张地说,实践教学是培养法科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

1.2 完善实践教学有助于提高法科学生的就业能力

法学专业,曾一度被人们认为是捧着“铁饭碗”的好专业,但近年来公检法等部门的人员日趋饱和,加之法学毕业生人数暴增,致使法科学生进入了就业的寒冰期。在2009年全国大学生就业率排行榜中,法学专业位列倒数第一[1]。但就业率的高低并不必然反映特定专业的社会需求状况。其实我国目前的从业律师不足30万,这与我国庞大的人口数量相比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从深层次来看,目前法律专业就业难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毕业生的数量过多,而在于高校能否培养出具有较强就业能力的高质量法律人才。从就业角度来看,法学实践教学就是一场经典的职场演练,能大大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因为法学实践教学能帮助学生准确地认识和评价自身,发现自己的职业兴趣和专长,很好地锻炼法科学生的专业技能,缩小自身与专业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之间的差距,进而促使其理性择业,并将工作上的适应期尽可能地缩短。而且一部分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容易获得用人单位的青睐,从而为以后的就业做好准备。因此就法学专业而言,大力发展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是合二为一的。

1.3 完善实践教学有助于提高法科学生的职业道德

关于法律职业人的衡量标准,著名的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说过:“讲到法律人才,我认为至少有三个要件:(1)要有法律学问;(2)要有社会常识;(3)要有法律道德[2]。”西方两大法系莫不将职业道德教育视为法学教育的重要部分。而要培养法科学生的职业道德不仅需要开设相应的理论课程,更需要通过实践对学生进行心灵上的感化。因为实践教学可以将公正、廉洁、礼仪、诚信等职业道德内容通过具体生动的法律活动体现出来,通过使学生身临其境地置身于具体法律事件之中,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从而切身体验到在处理实际法律事务过程中法律人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明白职业道德规范对于法律人的意义,明白道德认知和是非判断能力的重要性,从而树立起良好的职业道德准则,为日后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2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不足

2.1 现有的法学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现阶段各高校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形式主要表现为模拟法庭、专业辩论、法律诊所、专业见习、专业实习等,应该说这种安排基本上涵盖了实务中可能接触到的法律工作,顾及到了方方面面,但师生均一致认为许多实践课程的开设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校内的实践教学基本上是走过场,未能充分发挥实践教学的作用。如模拟法庭、专业辩论中双方的交锋都是有针对性的演练后的表演,这种互知底细的表演在变化莫测的法庭上是不可能出现的,因而这种实践活动的开展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二是校外的专业见习、实习也收效甚微。首先,见习、实习期间司法机关基于保密的考虑不愿意让学生染指正在承办的案件,只安排学生干些打字、复印、装卷、跑腿等杂务;其次,实践教学的责任主体并非见习、实习单位,其往往认为是在帮学校忙而已,因而缺乏责任意识,根本不关注学生的见习、实习效果。

2.2 缺乏能够胜任实践教学的教师

实践教学要求教师兼具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而我国目前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多数是从学校到学校,虽然大部分教师已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职业资格,但真正从事过律师职业的教师很少,由此导致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虽然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但大多没有从事过具体的司法实务工作,司法实践经验极为欠缺,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往往是夸夸其谈,无法给学生提供有益的指导。同时,由于实践教学的场地一般转移到了校外,需要教师投入的时间大大超过了课堂教学,而既有的职称评定制度却以科研成果作为主要的衡量标准,由此导致教师不愿意将精力耗费在指导学生的实践教学上。

2.3 法学实践教学缺乏科学公正的评价机制

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模式尚处于整合实验之中,相应的评价激励机制也较为滞后。相当一部分高校常用的评价方法是在实践教学结束后要求学生提交书面的总结、心得体会或实践报告等文字材料,由指导老师评阅后给出分数。显然这种评价方式只注重实践教学的结果而忽视了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实际表现,没有对学生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综合能力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难以达到以评促学、以评促教的目的,因而是不科学、不公正的。这种评价方式还给学生传达了一种很不利于实践教学活动开展的信息,即只要写好书面材料实践课就可以轻松过关,从而导致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3 完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若干思考

3.1 确保校内外实践教学质量

在校内,立足于模拟法庭,定期开展各类案件的模拟审判,尤其要将原表演性质的模拟转变为实战性质的模拟,要求学生真正以一名律师或法律从业人员的身份进行思考。为此在开庭之前只需让学生知(下转第3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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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案情、各方诉讼参加人的名单及对方提交的证据,督促学生结合案情收集相关资料,围绕案件实际情况总结自己的论点和准备所需要的论据,同时还需要设想对方当事人可能提出的种种论点论据,事先做好应对准备,以免被对方打个措手不及。

在校外,依托于实践教学基地,努力强化实习效果。为此,首先要召开实习动员大会。通过动员使学生明确实习态度、实习目标、实习纪律、实习要求、实习考核、实习安全等内容,从而让实习单位放心地让学生承担一些实质性的业务工作;其次,按照“互惠互利、双向受益”的原则建立规范化的实习基地。学校应该将实习基地的建设费用纳入到办学经费当中,并保证每年有所递增。同时,学校和学院应当利用其教学、科研、图书资料等优势,为实践基地单位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如提供法律咨询和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等,使实践基地感到双方的合作是真的“双赢”[3]。

3.2 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为了提高法学专业教师参与实践的能力,高校应当支持、鼓励教师去律师事务所执业、去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或者去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同时,学校及相关教育部门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分期分批送法学专业的老师到公检法、企业的法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去挂职锻炼。

3.3 构建科学公正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机制

应优化实践教学的考核体系,重点从学生的主观态度、纪律性、出勤率及实习报告、案例分析、实习日记质量等方面来评价。同时,在评价方法上也应该坚持多元化的取向,可采取学生自评、学生互评、指导老师评学生、实践基地评学生等多种方法相结合,惟其如此才能全面地反映实践教学的客观情况,对学生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各种能力作出公正的考量。

参考文献:

[1]中国大学生就业研究课题组.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68.

[2] 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