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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市级应急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导加大应急投入,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形成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长效保障机制。
第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及时组织绩效评估,适时调整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其他财政资金已安排事项,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政府应急办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政府应急办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加强绩效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风险治理能力的建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监控,建档管理。
(二)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完善重点领域监测网络和预测预报系统,构建综合预警平台。
(三)应急信息与指挥系统能力建设。政府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值班体系建设,基层信息员队伍和信息渠道建设。
(四)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抢险救援物资储备、设备购置,应急队伍建设,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
(五)应急管理科普宣传教育能力建设。应急管理培训,印制应急管理知识手册,宣传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救援知识。
(六)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修编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基层应急预案,制定预案操作手册或预案简本,开展综合性、跨区域应急演练。
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八条市政府应急办结合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专项资金计划申请,市财政局综合考虑资金需求和年度预算规模等下达专项资金。对具备实施条件、进展较快的事项可以重点支持。
第九条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的专项资金后,应会同同级政府应急办及时按要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明确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同类任务支出。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政府应急办加强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县(区)财政部门和应急办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2013年我县共发生突发公共事件62起,与2012年相比,起数增加6.9%。一是自然灾害类中水旱灾害2起,气象灾害4起,地质灾害5起,森林火灾3起,无人员伤亡。二是事故灾难类中交通事故6起,死亡2人,伤2人;民房火灾事故18起,死亡3人;工伤事故3起,死亡3人,伤2人;无校内外学生安全事故。三是公共卫生事件类中发生一起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1万元,无人员伤亡。四是社会安全事件中2起;刑事案件立案18起,伤2人。(具体统计结果详见附表)
(二)2013年我县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自然灾害事件中遭受台风和连续强降雨与去年相比减少,自然灾害有所增加,气象灾害增加,由此造成12961.33万元的经济损失。二是事故灾难类事件中发生起数减少,伤亡人数明显减少,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成效显著,未发生安全事故,全年未发生学生伤害事件。三是公共卫生事件类发生一起。四是社会安全事件中群体性上访事件较去年减少。类刑事案件立案起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
二、总结评估
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救援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框架体系,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提高了我县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2013年在市应急办的指导下,重新修订了一些应急预案,促进应急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一)完善预案体系建设,促进应急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我县在原有预案体系较为完善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县突发事件新闻应急预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县突发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县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县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制度》、《县农村有线广播应急预警实施方案》、《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共10多份应急救援预案,《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加强应急组织机构、队伍、预案、制度、培训、演练、处置、物资储备等体系建设和编制预案分类目录,进一步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确保预案的时限性。通过逐渐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切实做到应急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二)健全指挥组织体系,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平台
我县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调整充实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即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机构)、防灾减灾、传染病防控、医疗救援、自然灾害救援、安全事故救援等方面应急处置领导机构、专家组和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全县应急管理机构队伍网络,加强应急保障工作,做好应急管理工作调查评估,进一步健全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通畅等网络体系和组织建设,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保障平台。
(三)抓好常态演练工作,提升应急处置救援能力。
组织应急救援演练,能有效提高应急组织体系的战斗力,也是提升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根本措施。县消防大队、运输管理所、中石油、危化企业、中小学校等行业、企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救援体系反应的灵敏度,预案的适用性和针对性,为预案的完善提供实战资料和参考依据,提升了处理危机和事故救援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县政府组织开展了综合应急预案桌面演练,通过演练重点检验我县各有关部门在应对处理突发事故的综合能力,在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分工协作等方面的应急处置能力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
(四)落实信息报告制度,规范应急工作信息报告程序
县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保证通信畅通。并严格落实《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求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县政府按相关要求向市政府报告。特殊情况必须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按程序电话报告县政府总值班室,随后以规范信息报告样式补报。同时,处置救援情况应及时续报,事件结束后实行终报。对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部位的事件,达不到上报标准的,也要及时向县总值班室报告。对迟报、谎报、漏报紧急重大情况或传达领导及上级批示指示不及时,协调落实不到位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2013年我县各乡镇及各部门、各单位都能坚持信息报送制度(节假日照常值班值守),未出现信息迟报、谎报、漏报现象。
三、存在问题
虽然我县在加强应急组织体系建设,做好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救援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我县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问题,主要表现有三方面:一是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不足问题突出。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参与部门多,涉及面广,应急物资储备所需数量多、品种杂、费用高,要达到各类应急物资储备的指令性计划要求,须投入大量的资金。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动植物疫情等应急物资储备资金都已列入财政预算,但因目前我县财政资金较困难,在应急资金保障上还比较缺乏,距上级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其他如为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购置药械设备资金均无法全部到位等。二是应急组织体系中专家组建设滞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机构是应急组织体系建设中十分重要的一项机构,其职责是为各相关应急机构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支持和决策方案。目前,我县虽有组织防火、防汛、动物防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各类专业救援力量,但在应急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和专家组机构建设上还十分滞后,还未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的应急专业人才库。三是应急组织救援演练仍需加强。虽然我县在防火、卫生防疫、公共安全系统方面均有进行常态性救援演练,但相对于整个应急组织体系来看,明显表现出演练系统少,演练规模小,演练周期短等弱点,在实施常规演练方面仍需大力加强。
四、工作建议
(一)依托平台,整合资源,全面提升工作水平
一是按照“资源整合、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全社会树立共享观念,逐步扩大共享范围。要求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结合应急预案的具体启动实施过程,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形成汇报材料,由总值班室汇总,分发部门和乡镇,并动员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踊跃建议,给予他们法律上的保障和政策上的激励,逐步实现资源共享的最大化,为基层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提供良好的软环境支持。二是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进一步健全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建设,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地方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提高应急信息技术和装备的实用性,依托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网建设进行多网整合,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通过加强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同步建设,实现业务系统与技术体系的高度融合,全面提高信息平台的整体效益。三是建立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应急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基层应急组织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署下阶段工作,完善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从制度上规范各部门、各乡镇实现资源共享和资源整合的路径和方式。
(二)健全机构、强化管理、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基层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是一次涉及面广、组成机构多、工作难度大的庞大系统工程。必须从健全机构入手,进一步强化机构内部管理。按照“立足现实、充实加强、细化职责、重在建设”的方针,比照市政府的做法,以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为龙头,以县政府总值班室为枢纽,不断调整机构组成,充实机构力量,以满足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要求总值班室充分履行应急职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要求县直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结合实际,健全办事机构,明确职能定位、业务划分;督促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抓紧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做到预案衔接,不留空档,尽快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多层次、全方位的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同时,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建立并强化县乡两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主体,突出责任意识,从源头上保障基层应急组织体系建设的真正落实。并根据国家和省、市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及方案,健全我县相配套的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开展基层应急组织体系建设工作,逐步使这项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良性轨道。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应急队伍建设
在充分利用现有应急队伍的基础上,抓好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加快建立以公安、消防、医疗救护队伍、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企事业青年职工、青壮年农民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体系,加强演练,抓好培训,提升救援作战能力.逐步整合现有各专业救援力量,形成一支专用、一专多能的专业队伍,提高应急管理的指挥和处理水平。加快建立专业人才库,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区内和单位内部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中心应对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社会安全事件服从政府统一指挥):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渔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渔业船舶安全、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动物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动物疫情。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标准根据各类事件详细划分。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l.5、专项应急预案
在本预案下,中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包括:
(1)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是应对雷雨大风、冰雪等强对流天气,预防和减轻其对畜牧水产业造成危害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2)突发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是应对单位内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如车辆行驶安全、火灾、盗窃等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3)*区渔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4)*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应急预案。
(5)*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区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指挥机构由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指挥长,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武警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畜牧水产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区畜牧水产服务中心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负责具体应对工作。突发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渔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应急预案的应急指挥部设在区畜牧水产服务中心,由主任段有德任总指挥,成员由中心办公室、综合科、水产科、渔政站及有关科室和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区政府、各部门、中心及所属各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部门要按规定立即逐级向上报告,同时还要注意信息工作的准确性和保密性。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区政府、区畜牧水产中心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发生区2级及其以上重大突发事件时或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涉及本区时,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街乡或有关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和中心各单位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本区、各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2.4、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要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等。
4、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畜牧水产(渔政)、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防洪抢险、环境监控,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4.2、财力保障
区政府要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6、治安维护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7、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8、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9、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国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区政府、各部门及本单位内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培训和宣传
区畜牧水产中心及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宣传、教育、文化、广电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区政府及业务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关键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5.032
1应急预案管理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城市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生产规模逐步扩展,大型高技术的生产装置也慢慢增加。但在工业发展的过程中,也常发生特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生产力发展不平衡、从业人员素质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低等所造成的。据相关统计,我国近年来每年平均发生的生产事故就有80万起,造成的死亡人数达到平均每年13万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体系的建立、编制已成为了国内外组织开展的减灾工作,该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实施安全生产,改善当前不利形势。据相关研究表明,与无应急系统相比,实施有效的事故应急系统能将损失降低到6%。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研究
2.1加强培训,提升各级预案编制水平
首先,建立起具有高素质的安全生产队伍。加强高安监队伍的各项素质,提升专业技能,做到业务精通,从而才能更好的为应急管理工作打下基础,做好指导和服务。加强行业监管人员在应急预案管理中的综合能力,使其潜能得到最大化的发挥。落实企业责任主体制,企业管理人员在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同时,还应对应急预案在编制、评审、报备、演练等方面的管理熟知,这是做好安全生产的基础。
其次,对管理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专业培训。在开展培训的过程中,培训内容需做到全面覆盖,既要包含企业的管理人员,还要包含各行业管理人员。这有利于应急预案编制与实际更符合,也更容易被各行业所接受,从而让预案得以有效实施。
2.2完善专家库,保障预案评审有序化
目前我国各地的在应急预案评审上的专家库并不全面,导致很难开展评审工作,针对这一问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需从各地实际出发,建立起完善的专家库。所建立的评审专家库不仅需要达到行业重点的凸显,还需要做到全面性,因此需要行业领域和综合预案两类评审专家。各地可根据单位、企业规模来确定评审专家人数,并制定出相应的比例数。此外对评审专家也需要加强业务培训,进行综合能力考核,并对评审专家加强管理,做好管理跟踪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此来确保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有序、有效的开展和实施。
2.3提高监管力度,全面开展预案报备工作
监管不力将直接影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报备工作,导致报备率底。监管工作想要做好,就必须对当地企业的各项实际情况有所掌握,要明确企业的规模大小、数量多少、工作性质等基本情况。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各部门间的联系,建立起全面的企业信息数据库,从而为监管提供信息依据。此外,各部门需加强监管的力度,无论是从法律、行政上还是从经济上,都必须落实应急预案报备工作。加强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经营企业,应急预案报备工作没有落实的企业,应当不发生产许可证。大中型企业需对其进行限定期限,督促他们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若主管部门没有做好监管工作需予以通报,做好定期监督,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对发生安全事故且没有采取应急预案报备工作或没有引起重视的单位,要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和监管单位的责任。
2.4加强责任感,全面提升机关服务水平
加强机关队伍的工作责任感和思想作风建设。监管部门需从战略、全局上意识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的重要性,落实好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抓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机关队伍的服务质量和意识,创建新的预案评审方式。可建立起专门用于预案报备工作的网站,在网上进行报备申请,采用专家在线评审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评审的速度,提高了各单位的预案备案率。
2.5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预案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相关企业和部门需加大对应急预案的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保障救援物资和设备的充足,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应急预案培训和教育,保障应急预案能得到有效实施。因此,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需对财政预算进行落实,并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企业也应当加强自身应急处理能力,建立救援力量和应急组织体系,配备相应的救援物资和设备,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这样才能最大化的减少人员的伤亡和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钟开斌,张佳.论应急预案的编制与管理[J].甘肃社会科学,2006,(3):240243.
1.1编制目的
做好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地铁(包括轻轨)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灾难,致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地铁的正常运营受到严重威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3)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或建设部响应。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放在首位。运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建设部牵头负责,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有关地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分工协作
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城市人民政府是处置事故灾难的主体,要承担处置的首要责任。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证事故灾难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快速有效处置。
(4)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有效应对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队、武警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尤其是地铁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对事故灾难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调动全社会力量,建立应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应急机制建设和资源准备要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降低运行成本。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国家应急机构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建设部设立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联络组和专家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具体负责全国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联络组由各成员单位指派的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专家组由地铁、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防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2省级、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省级、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比照国家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3城市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城市地铁企业应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参加的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3预警预防机制
3.1监测机构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铁的运行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城市地铁监测体系和运行机制;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城市地铁运行状况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每半年向国家和省级地铁应急机构做出书面报告。
3.2监测网络
由省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地铁企业组成监测网络,省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地铁监察员对城市地铁进行检查监督。
3.3监测内容
城市地铁的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营管理。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响应行动(响应标准见l.3)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当领导小组进入Ⅰ级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事故灾难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领导小组的响应
建设部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报告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时,领导小组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及时将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等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系;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机构、事发地城市政府应急机构、现场应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Ⅱ级以下响应时,及时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机构、事发地城市政府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地方应急指挥救援工作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工作。
4.1.2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的响应
Ⅰ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参与应急工作,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
4.2不同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措施
4.2.1火灾应急响应措施
(1)城市地铁企业要制定完善的消防预案,针对不同车站、列车运行的不同状态以及消防重点部位制定具体的火灾应急响应预案;
(2)贯彻“救人第一,救人与灭火同步进行”的原则,积极施救;
(3)处置火灾事件应坚持快速反应的原则,做到反应快、报告快、处置快,把握起火初期的关键时间,把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4)火灾发生后,工作人员应立即向“119”、“110”报告。同时组织做好乘客的疏散、救护工作,积极开展灭火自救工作;
(5)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2地震应急响应措施
(1)地震灾害紧急处理的原则:
a.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要听从事发地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b.抓住主要矛盾,先救人、后救物,先抢救通信、供电等要害部位,后抢救一般设施。
(2)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地铁企业负责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及管理工作。
(3)破坏性地震预报后,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a.根据震情发展和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停止运营和施工,组织避震疏散;
b.对有关工程和设备采取紧急抗震加固等保护措施;
c.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d.及时准确通报地震信息,保护正常工作秩序。
(4)地震发生时,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将灾情报有关部门,同时做好乘客疏散和地铁设备、设施保护工作。
(5)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地震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3地铁爆炸应急响应措施
(1)迅速反应,及时报告,密切配合,全力以赴疏散乘客、排除险情,尽快恢复运营;
(2)地铁企业应针对地铁列车、地铁车站、地铁主变电站、地铁控制中心,以及地铁车辆段等重点防范部位制订防爆措施;
(3)地铁内发现的爆炸物品、可疑物品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任何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触动;
(4)地铁爆炸案件一旦发生,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消防部门、
卫生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和应急工作;
(5)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爆炸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4地铁大面积停电应急响应措施
(1)地铁企业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重点做好日常安全供电保障工作,准备备用电源,防止停电事件的发生;
(2)停电事件发生后,地铁企业要做好信息工作,做好乘客紧急疏散、安抚工作,协助做好地铁的治安防护工作;
(3)供电部门在事故灾难发生后,应根据事故灾难性质、特点,立即实施事故灾难抢修、抢险有关预案,尽快恢复供电;
(4)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停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3应急情况报告
应急情况报告的基本原则是:快捷、准确、直报、续报。
4.3.1快捷
最先接到事故灾难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最迟不能超过1小时。
4.3.2准确
报告内容要真实,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4.3.3直报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要直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省、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国务院,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4.3.4续报
在事故灾难发生一段时间内,要连续上报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及有关内容。
4.3.5报告内容
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快报及续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单位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4)事件的简要经过;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4.4报告程序
4.4.1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告地铁企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确认事故灾难性质和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向上级地铁应急机构报告。
4.4.2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单位、属地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灾难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灾难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灾难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灾难情况,协调组织事件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4.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灾难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灾难现场的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的单位及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在事故灾难发生后4小时内写出事故灾难快报,分别报送国家、省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4.5情况接报
4.5.1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发生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后,迅速通知领导小组,并根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5.2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4.6紧急处置
紧急处置应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依靠本行政区域的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地铁企业和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使事故灾难损失降到最低。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7医疗卫生救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做好应急准备,在应急响应时,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4.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需要佩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灾难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机构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城市人民政府应事先为城市地铁企业配备响应的专业防护装备。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机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事故灾难的特点,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紧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和安置;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维护事发现场的治安秩序。
4.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机构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11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机构成立事故灾难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负责检测、分析和评估工作,查找事故灾难的原因和评估事态的发展趋势,预测事故灾难的后果,为现场应急决策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12信息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信息的公开由各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决定。对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
信息应明确事件的地点、事件的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
4.13应急结束
Ⅰ级响应行动由领导小组决定终止。
Ⅱ级以下响应行动的终止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铁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和及时补充、恢复生产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灾难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地铁正常运营秩序。
5.2保险理赔
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调查报告
属于Ⅰ级响应行动的地铁事故灾难由领导小组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直接组成调查组。属于Ⅱ级以下响应行动的地铁事故灾难调查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必要时,领导小组可以牵头组成调查组。
应急状态解除后,现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灾难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必要时,修订城市地铁应急预案,并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1)应急状态终止后的两个月内,现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2)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灾难的地铁基本情况,事故灾难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灾难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等。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领导小组应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的设施满足进行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
逐步建立并完善全国地铁安全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市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同国务院,省级、市级和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急支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明确联系人、联系方式。
能够接受、显示和传达地铁事故灾难信息,为应急决策和专家咨询提供依据;能够接受、传递省级、市级地铁应急机构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能够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对省级、市级和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预案及地铁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备案。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有地铁运营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地铁应急装备的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地铁应急装备保障工作。
6.2.2应急队伍保障
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支援力量准备。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并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灾难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进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6.2.5治安秩序保障
应急响应时,事发地公安机关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治安秩序保障工作。
6.2.6物资保障
省级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设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
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协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跨地区的物资调用。
6.2.7资金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事故灾难应急资金准备。领导小组应急处置资金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8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地铁事故灾难的应急。领导小组协调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6.2.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规划与建设能够基本满足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2.10应急保障的衔接
省级、市级的应急保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及各自批准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应为各自所需的应急响应能力提供保证,并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领导小组专家组对应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省级人民政府应比照领导小组专家组的设置,建立相应的机构,对应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市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地铁安全保障技术的研究,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地铁企业负责,主要内容是城市地铁安全运营及应急的基本常识和救助知识等。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宣传内容、方式等,并组织地铁企业实施。
6.4.2培训
对所有参与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进行培训。
6.4.3演习
省级人民政府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城市(含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6.5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对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7附则
7.1名词解释
7.1.1地铁
本预案所称地铁是指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包括地上形式和地下形式。
7.1.2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
本预案所称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是指需要启动本预案中规定的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灾难事故。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类型主要包括:
(1)地铁遭受火灾、爆炸等事故灾难;
(2)地铁发生大面积停电;
(3)地铁发生一条线路全线停运或两条以上线路同时停运;
(4)地铁车站内发生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
(5)地铁遭受台风、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侵袭。
7.1.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建设部根据国家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准备或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超级秘书网
7.3.2责任追究
在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国际交流与合作
领导小组要积极建立与国际地铁应急机构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