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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贫困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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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贫困申请材料

大学生贫困申请材料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校;贫困生认定;新构想

高校贫困生资助政策是我国为了保证经济困难大学生都能上得起大学、接受高等教育,顺利完成学业制定的一项基本助学政策。不仅关系到教育公平,也是教育资源平衡分配的一项有力措施,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举措。但是,目前我国大学贫困生的认定存在不少问题,出现了为挣“贫穷”拉选票,为装“困难”找人开贫困证明等怪现象。

一、高校贫困生认定存在问题

(一)看人缘、拉选票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的国家助学金是助学金额直接发放至学生手中,不附带任何义务条件;因此面对这样的零价格“馅饼”,大家都趋之若鹜,道德底线、诚信意识丢之脑后。现在大多数高校都是实行民主评议来选出贫困生,因此,为了获得这块零价“馅饼”部分人缘好的学生占据选票优势,能够轻而易举的获得这块“馅饼”。有的学生为了能够在民主评议中获得贫困生资格,提前不惜通过各种关系拉选票,更有甚者为了拉选票不惜请客吃饭等等手段。这就使得真正需要帮扶的贫困生在享受国家助学优惠政策上变得困难重重。国家助学政策在执行中也就偏离既定目的。

(二)泛滥的贫困证明。

当今,高校出现一种奇怪现象:几乎每人都能拿出一份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家庭情况证明,使得高校中“贫困家庭”泛滥,这样就给高校对贫困生的认定带来了很大困难,从申请材料中很难分辨出真正的贫困生。造成这些问题主要原因是各地方民政部门的贫困家庭的认定门槛过低,甚至有的地方民政部门章由学生自己加盖,对家庭情况的审核与调查就更无从谈起了。

(三)公平性的人为失衡。

在高校的辅导员、班主任队伍中存在小部分人,以个人喜好或者一些蝇头小利来操作贫困生认定事宜,作为贫困生认定的最主要公平公正的权衡者,辅导员、班主任如果不能很好的给贫困生认定一个公平公正的客观环境,那整个贫困生认定偏离正确轨道是肯定的。

(四)大学生个人隐私受侵害。

贫困生认定肯定会涉及到贫困生的一些个人隐私,一些辅导员、班主任在具办贫困生认定工作中没有注意到工作方式,在评议过程中没有做到对涉及学生隐私材料的合理保护,使得学生个人隐私在班级内曝光,影响学生心理健康。

二.客观因素评定法

(一)学生申请材料因素。

目前大部分高校在进行贫困生认定的时候,基本上是依靠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贫困生认定,一切是以材料为标准,造成在实际认定过程中存在只认材料不结合学生实际经济状况的情况。这也给当地民政部门带来很大工作压力,学生会认为只要有证明就意味着有钱拿,以至于很多学生想尽一切办法去开一份贫困证明。本文观点认为:学生申请材料是必不可少的,但绝不能拿这一把尺子来度量学生是否贫困以及贫困程度,更不能作为贫困生认定过程中的唯一依据。但是,学生申请材料仍然是衡量学生是否贫困以及贫困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在本文贫困生认定模式中占有30%权值。

(二)日常生活消费因素。

日常消费其实是反映一个学生是否贫困以及贫困程度的一项重要因素,特别是食堂吃饭,日常用品消费等。虽然日常生活消费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最能反映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然而这个因素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不容易保证,容易弄虚作假。因此本文观点认为可以通过学生一卡通校园卡的日常消费作为衡量家庭经济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在本文贫困生认定模式中占有30%权值。

(三)班级民主评议因素。

学生是生活在班级中,无论是吃、住、学、行、玩等基本上都是和同学一起,因此,真正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还是同学,特别是同寝室的室友。因此,目前大部分高校普遍采用班级民主评议形式来认定贫困生,通常采用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投票产生班级贫困生。虽然最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是同学,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在投票过程中不一定能够保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实际情况会有一定偏差,因此在本文贫困生认定模式中占有40%权值。

三.学生主体因素评定法

(一)加强德育教育。

德育教育是当今大学生必修一门学科,然而很多高校对德育教育的重视度不够。在市场经济多元化过程中,消极因素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现代大学生的思想,在价值观念上表现出多元化趋势,虽然价值取向的主流是积极向上的,但功利色彩在大学生的个人奋斗人际交往中表现得较为浓厚,相对主义、实用主义被很多大学生接受。因此,在贫困生认定过程中,加强德育教育关系民主评议的公平与公正。

(二)诚信教育。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社会信用缺失的现象,这些现象不可避免的冲击着大学生原有的价值观,动摇了大学生的诚信道德品质。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氛围中,人们的传统价值观发生变化,不同利益主体以各自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为基点对诚信观进行重新定位,与时代相适应的新价值体系未能跟随经济发展同步建立。同时,我国改革开放正在逐步深化、扩大,西方的价值观、道德观已经渗透到我国民众生活之中,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实用主义严重冲击着人们传统的道德观念,导致人们的价值及道德取向呈现出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社会的道德观与价值观的多元化往往导致人们的价值和道德观念与自身行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人们习惯于以自己信奉的价值观来支配自己的行为方式,这就使得对社会提倡的共同价值观逐步淡漠化。由于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还为未完全形成,对善恶美丑的评判仍存在一定的偏差,很多时候难以用理性的思维分析事物。当大学生受到这种社会现象的影响,就会对不诚信得利的观念产生一种向往和热衷追求心理,诚信这一基本的道德规范也物质化、功利化,甚至出现与公民道德规范背道而驰的行为规范。

(三)责任感教育。

社会责任感在人的许多重要品质中是最重要品质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扶不起老人”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曝光,人们对社会责任感教育呼声越来越高。在高校中也出现社会责任感缺失现象,这就导致在贫困生认定过程中,社会责任感教育也成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四)构建自我认定系统。

以德育教育、诚信素养和社会责任感素养为基础,建立一套三元化自我认定系统。该系统完成以后,由学生自我完成考察,在学生自我进行考察过程中,不仅能教育和引导贫困生对贫困意识的认知过程,又能进行自我评价。

自我认定系统可以借助计算机软件,开发一款计算机自我认定系统,亦可以使用调查表形式进行自我认定,认定系统形式的构建可以灵活多样,但是要以德育、诚信和社会责任感相关内容为主要支撑。自我认定结果和客观因素评定法占分比相同。

当然,自我认定过程中,学生主观性较强,因此在自我认定之前需要倡导大学生自立自强。给于那些能正确面对贫困、具有坚定逆境成才信念的学生以表扬和鼓励,使学生在自我认定的过程中,逐步强化对贫困意识的正确认知,鼓励学生通过社会实践的方式来自我帮扶,自我激励,从意识的层次完善学生对贫困的判断和选择。

由于自我认定是主观性强的认定方式,因此需要一定监督监控机制。首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大学生必修的公共课程,因此可以将自我认定后期的监督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相挂钩,将学生认定为贫困生后的行为表现作为考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业成绩的一项指标。其次,贫困生自我认定的后期监督结果作为年终综合测评的一项重要考核对象。这样,贫困生的监督机制建立起来后,对于贫困生自我认定具有极其重要监督监管作用,在贫困生认定过程中就具有重要心理制约性,也能强化大学生对贫困意识的正确认知。

四.主客观一体评定模式

以客观因素评定法和主观因素评定法相结合,构建出主客观一体评定模式。

(一)量化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比重。

客观因素量化值为50,其中学生申请材料量化值占15,日常生活消费量化值占15,班级民主评议结果量化值占20。

主管因素量化值为50,其中德育素质量化值占20,诚信素养量化值占15,社会责任感素养量化值占15。

(二)主客观一体评定模式各因素量化图表。

主客观一体评定模式解决了传统评定方式过度依赖申请材料和班级民主评议结果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怪现象”。由于主客观一体评定模式综合当地民政部门、班级民主评议、学生日常消费、学生德育素质、诚信素养及社会责任感素养六大综合因素,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学生心理状况进行综合考量,使得大学生贫困生认定更合理更全面。

参考文献:

[1] 白华.从二元组到三位一体――高校贫困生认定的新视角[J].社会科学家,2012,7(7)

[2] 刘斌 杨宗维.浅析高校贫困生的资助与德育[J].科技视界,2015,7(5)

[3] 余冲 李立文.高校贫困生认定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苏高校,2008,9(5)

[4] 聂惠.基于伦理学视角的高校贫困生认定问题研究[J].教育探索,2011,11(11)

[5] 任景莉 黄 英.对大学生德育状况及德育教育的反思[J].中国成人教育,2005,7

大学生贫困申请材料范文第2篇

一、助学金评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贫困生认定是高校助学工作的前提,认定如果出现偏差,不仅会造成资助资源的浪费,还会给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带来负面影响。在实际操作中,贫困生认定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近几年来,国家奖(助)学金涉及的面广,涉及的学生多,存在诸如贫困认定标准不科学、认定机制不完善等问题。2.贫困证明泛滥,诚信受到严峻挑战。在较大的经济利益面前,有些非贫困生通过各种渠道开具贫困证明,考虑到成本,高校很难对贫困生递交的申请材料实地考察。3.有些真正贫困的学生由于自卑、焦虑、过强的自尊心,不将贫困情况完全暴露于众人面前,选择逃避,不去申请助学金,造成真正需要资助的学生没有得到资助。4.一年级学生一入学就开始贫困认定,无法结合学生的在校表现,仅仅根据贫困证明就给予资助,往往有失公允。5.作为地方院校,农村家庭、牧区家庭、多子女家庭学生较多,使这项工作变得有压力。6.目前,国内高校中对于贫困生认定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横向比较认定法、月消费水平认定法、月最低生活保障线比照认定法、班组评议认定法。每种方法都有自身的局限性掺杂过多的个人主观因素,始终没有形成一套规范、科学、可操作性强的特困生资助体系。

就目前的整体情况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占班级总人数的10%左右(我们近几年的评选比例都是30%~31%),其他申请者家庭经济状况相似,有能力解决学费和生活费问题。这样,一部分助学金的发放就背离了助学金制度设立的初衷。

有些大学生认识不高。目前,大学生获得资助明显容易,数额也大,部分同学反映“到大学里拿钱这么容易”,有些获得资助后即购买奢侈品。另外,缺乏有效的教育宣传和监督管理,部分同学对国家资助政策认识模糊,容易出现“轮流享受”“平均享受”等问题。

二、国家设立助学金的意义

要正确看待助学金,纠正大学生错误的金钱观,首先应该正确理解国家设立助学金的意义。特殊的国情造就了我国贫富严重不均的现状,贫困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高额的学杂费,每月必须花费的生活费,心理上难以摆脱的压力,这些真实存在的问题给贫困生带来了巨大的负担,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帮贫扶困的措施,设立了资助体系,这是教育权利平等,教育机会均等的体现,具有重要意义。

(一)化解部分学生的后顾之忧,解决贫困生的当务之急。国家助学金以支持和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有较好的学习生活保障为目的,帮助他们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

(二)唤起全社会对大学在校贫困生的关注。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国家对教育、对当代大学生寄予的厚望,增强学生的责任意识,提高整体素质,激发全体学生的爱国、报国热情。

三、关于助学金评定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进行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学生工作者在执行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工作中,应抓住国家助学金这一载体,对学生进行以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

(二)进一步探索认定方法。目前,大多数班级的做法是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及全班同学或者未提出申请的同学进行民主投票,最终的贫困等级根据票数多少决定。在此,我们建议在学生提出申请之前,班主任可以组织每位同学不记名推选一定比例的困难学生,再结合学生本人的申请,这样能够尽量避免漏掉家庭经济真正困难的学生。

(三)细化认定程序,量化认定标准。由于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的要求过于模糊,以至于评审过程中易被淡化或忽视,需要将主观化的学习态度变为可量化的学习因素。因此,可以将学习成绩和班级排名进行纵向自我比较,在同等申请条件下,优先考虑学习成绩和班级排名纵向提升的贫困学生。

(四)加强助学金发放后的管理。对获得助学金的学生进行监督和管理,形成长效激励机制。班级成立监督助学金使用的机构,建立获得助学金学生的档案库,跟踪了解助学金的使用情况,对于把助学金用于挥霍浪费的,一方面要记录在案,收回助学金,为下一轮助学金评定提供参照;另一方面要进行批评引导,提醒学生坚持自己的追求,牢记个人责任。

参考文献:

[1]赵甫刚. 高校国家助学金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 .学术论丛,2009(9)

大学生贫困申请材料范文第3篇

【关键词】贫困生认定;办法;问题;解决措施

目前,对贫困生公平而准确地认定是很多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中的一个难点,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认定办法,实际工作中常会出现各种误差,迫切需要探索符合时代要求的科学、合理、可行的认定机制和办法。本文中,作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同时借鉴他人的某些成功经验,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些办法,以期与大家探讨。

一、目前对贫困生认定的办法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各高校对贫困生的认定办法和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政府证明法

即由生源地相关政府部门根据相关条件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该方法要求准确掌握相关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但目前存在的大量主客观条件无法实现上述要求。如国家尚无明确的贫困家庭认定标准、也未明确地方政府相关责任、家庭经济收入的定量数据难以准确获得、个别官员存在应付工作等情况,均严重影响着认定结果。再者,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也使得同一高校贫困生的标准很难一致。

(二)根据相关困难材料判定

如《最低生活保障证》、《社会扶助证》、贫困生档案等。部分学生提供的材料可信度难以保证。由于学校对生源地政府缺乏约束,相关政府部门在认定中并不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常常会出于对本地利益的考虑而出具没有公信力的贫困证明,随意做顺水人情、只盖公章不管内容的事情难免发生。此外,目前各学校对贫困生档案大都缺乏有效的动态管理,贫困生档案一经建立就很少改动,而学生在校时间相对较长,其家庭状况变化常因缺少有效的信息获取渠道等难以准确反应。

(三)学校根据一定的程序认定

学校的认定程序难以做到客观公正。高校普遍实行的贫困生认定程序是“学生申请一同学评一老师定一学校审批”。首先就个人申请而言,个别学生公德意识不强,存在假扮贫困现象。而真正贫困的学生又往往性格内向、不善言辞,不愿坦露贫困状况,使得认定工作较被动,增加了认定难度。 另外,就学生评议而言,评议小组成员的诚信水平也直接影响着评定结果的准确行,而受各种因素影响诚信在部分人群中的流失现象很难及时有效扭转。据了解,在评议过程中,学生的人缘好坏往往成为投票的决定性因素,而来自贫困家庭的孤僻性格、不合群,和某些不贫困学生擅长拉拢关系等因素,直接影响了投票的公正性。

二、相关的解决措施

贫困生的认定应坚持以学校认定为主、生源地证明为辅原则,同时发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完善监督、举报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一)学校建立完善、可行的贫困生认定机制,将生源地证明材料做为补充材料

1. 建立明确的建档条件和标准。具备贫困条件者可以申请建立贫困生档案,但如果有与贫困生的消费水平明显不符的消费行为则不能申请建立贫困生档案。

2. 成立贫困生认定评定小组,成员可包括辅导员或班主任、班干部以及班级同学代表,三者结合可以提高认定的准确性。

3. 同学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可以进行申诉。学院核实后,根据核实的结果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反馈。

4. 对贫困生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对已经建立贫困档案的学生,平时应加大跟踪调查力度,每年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对贫困等级进行适度调整,落实动态管理。

(二)规范生源地有关部门的认证工作

首先,要规范生源地基层民政部门的认定工作。纳入其职责范围,并出台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其次,明确生源地中学的职责。学校负责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有关资助政策、审核其认定申请,并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考生档案。第三,生源地资助中心建立被高校录取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档案,及时寄往录取院校。第四,探索保证高校与生源地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机制,做好信息传递和对接工作。

(三)改变对贫困生的资助模式

目前对学生的资助大多属于“授之与鱼“式,容易助长学生的消极心态:由于申请不需要成本,容易使一些贫困生产生“等、靠、要”的思想,把解决困难的希望寄托在国家资助上,缺乏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意识。另外,个别假贫困生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针对该情况,本人认为,应改“授之与鱼”为“授之与渔”式资助。具体如下:

1. 鼓励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劳动获得收入。如家教及其它勤工助学活动等,学校可考虑将部分助困资金以发放岗位报酬方式给学生,一方面可较好地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也能较好实现贫困生的自动认定,使一些妄想不劳而获的假贫困生自动退出。

2. 学校将部分助困资金以“奖金”形式发放。这个“奖金”面向的可主要为有特长但学习成绩不太好而没有机会获得奖学金的贫困生。另外学校可考虑将部分助困资金设置为多种形式的奖金,扩大受奖面和覆盖范围,给贫困生带来更多获奖机会,这样可以提高贫困生对自身价值的肯定,增强其自信心。

(四)加大对受资助学生的监督力度

完善监督制度,构建举报体系,贫困生认定工作应该是一个包括前期调查、认定和后期监督处理的系统工作。在助学金发放之后,学校要加强监督,如定期组织回访、座谈,对助学金的使用进行跟踪调查等,落实学生资助金的实际流向。此外,学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畅通的学生意见反馈渠道, 调动学生的参与意识,构建举报机制。

(五)深化大学生诚信实践教育,建立诚信追究制度

比如可明文规定学生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资格并在其诚信档案中作不良记录、追回所获资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等。

三、结语

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是一项复杂且具有挑战性的系统工程,需各方齐心协力,常抓不懈,共同完成。

参考文献

[1] 龙兴跃.大学“伪贫困生”产生的原因与预防[J].中国西部科技,2006(11).

大学生贫困申请材料范文第4篇

尊敬的校领导:

您好!我叫***,1988年生,是**071班的一名学生。

在这里已有两年的大学生活,我始终保持着积极向上的心态,时时以高标准要求自己做到全面发展。经过大一一年的努力,我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提高现特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如下:

我来自石家庄赵县,父母都是朴实无华的农民。我家中有四口人,父母亲文化浅薄,在家中务农,由于多年的劳累,父母两人身体状况均较差,母亲因患眩晕症不得不花大量的钱用药物维持,尤其是父亲,因患腰椎间盘突出而不能重体力劳动,为省钱供我们兄弟两个上学,患病多年没有舍得买过药,疼痛时就吃两片安乃近止疼。家里农业收入低微,所以全年收入十分微薄。我还有一个因不能支付学费而不得不辍学的弟弟,家中一年省吃俭用的钱大多都供给了我和弟弟读书,与此同时家里也欠下了一定的债务。

父母以种地为生,家庭收入要来源于农田收入,家庭生活条件很差,尤其在我考上大学以后,为支付高昂的学费家里生活情况更加糟糕。但是农村的生活赋予我吃苦耐劳,不畏一切艰难险阻的品质。

在节假日我进行了大量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课余时间做家教,寒暑假去做家政,去一些、工厂打工等。

我始终牢记:学习是学生的第一要务。学习永远是大学生活的主旋律,在进入大学后我刻苦努力,在期末考试中一次次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每学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在班级中都名列前茅。

XX年开学时候攥着众多亲友帮忙凑齐的学费,才有机会来这里上学,接下来的两年为了我的学费父母含辛茹苦拼命劳作可是仍然杯水车薪,只好再次四处求借,如今不富裕的亲朋好友都已经竭尽全力了。每当开学之初看见父母为我的学费发愁而唉声叹气,偷偷落泪时候,每当看见父亲越来越佝偻的背影的时候我多想能够自食其力,能够让父母再为我的学费担心,减轻他们的负担。我不知道我欠他们多少,我只知道用我的努力来打造他们后半生的幸福安乐是最好的回报。大学的最后一年中我不想失去学习的机会,更不想因为学费无法交齐而半途而废。

正是由于以上所述,为了能够保证我圆满的完成学业,为了将来能够更好的孝顺父母,回报社会,我郑重的向学校递交申请――申请减免学费!希望学校领导批准!

申请人:***

**年*月*日

 

 

学费减免申请书范文二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20xx级的学生,由于家庭无力筹得本学年的x元学费,本人提出减免申请。

我来自贫困乡村,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是农业收入。由于多年来我和姐姐上学战线拉得太长,家里常年地入不敷出,早已负债累累。为了我们的学业,我父亲在当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贷了款,我也申请了助学贷款。现在我家挣扎着还贷款利息都已耗尽了极大心力。临时解决难题的贷款也早已成了压在父母心头的大山。

多年来,我家的生活状况一直维持在我上初中时的水平,早已简单到了极致,粗茶淡饭,缩衣缩食,朴素成了一张白纸。我家买不起农耕工具,年迈的父母主要是靠肩挑背驮手推的古老方式来耕作。父亲早年罹患乙肝,本需安心调养,但是他怕自己医疗费过高,就早早地拒绝恢复一切治疗。到现在还把病情拖着。每当他生气或过渡劳累时就会伴着心慌气短,肚子往外胀,脸色发青,面色非常难看。这时,妈妈、姐姐和我就害怕,就哭,但是,父亲并不允许我们这样。

由于常年地手工耕作,父母积劳成疾,身上多处都有损伤。父亲常年腿抽筋,两条腿都抽。晚上因此常常无法入眠,表情十分痛苦。父亲由于乙肝,不能赶重活,矮小的母亲就承担了家里的大部分农活,多年下来,她的手指、手腕、胳膊肘、脖颈、膝盖、脚踝等多处都有损伤,常常行动不便。

尽管如此,我家实在那不出钱来给父母治病。家里的绝大部分收入都用到了我姐弟的学杂费上。这么多年的积贫积弱使我们无力再去贷款。我家这小小的水塘几尽干涸,也早已达到了它弹力的极限,无力再经受风雨。

我谨代表父母诚恳地提出减免学费申请,希望领导能切实了解和关切我家的具体状况,给予我们力所能及的最大帮助。我们诚惶诚恐,感激万分。

大学生贫困申请材料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等教育助学贷款 政府 高校 权义分析

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法律关系较一般民事借贷关系而言主体众多,主要涉及到政府、银行、借款学生和学校。政府以管理者的角度在整个贷款过程中起到干预和支持作用,针对高等教育而进行的干预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同时也是解决高等教育收费体制改革问题的重要手段;银行以贷款人的角度在贷款关系中通过中标的方式向贷款学生提供免息贷款;在校大学生以借款人的身份成为高校助学贷款政策的直接受益者;高等院校以第三人的角度在银行和借款的在校大学生之间起到了沟通和桥梁的作用,起到协调银行监督以及管理借款学生的有关事宜。笔者将从政府与高校;政府与银行;银行、高校和学生三个维度中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义对高等教育助学贷款政策运行机制进行法学角度的分析和考量。

一、政府与高校

(一)政府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政府部门与各大贷款学生所在的高校之间所形成的的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此种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质,在具体运行之中高校要对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积极地服从,两者之间存在了一定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之间还是存有隶属关系的痕迹。

(二)政府、高校之权义分析

基于上述分析,政府与高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主要表现为政府对于高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权。具体来分析,根据2004年国家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①之规定,在国家助学贷款具体运营中,高校所应承担的责任应是②:各大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限定的具体借款限度额之内,对该校家庭贫困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选,之后对相关经办银行提交申贷学生具体名单以及相关申贷材料。在整个过程之中审核学生各项材料并监督学生按照贷款合同的明文规定,对其所带款项进行定向使用。

二、政府与银行

(一)政府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之规定的具体内容来分析,政府(主要是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与银行之间是以监督管理为内容的行政法律关系这与之前的政府和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有所相区别的。在此限定范畴内我们可以归结为外部法律关系,其法律主体之间并不存在层次关系,因此,行政主体所行使的行政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二)政府、银行之权义分析

根据“意见”之规定,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经办银行的资格确定是按照隶属关系来进行具体划分的。由于前文对政府和银行之间的定性归于行政法律关系,所以其合同的法律性质就是可以确定的认为是行政合同。该行政合同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民事合同的相关性质,可以称其为合意性;另外,因其合同主体与合同目的的特殊性,故此合同兼有行政性和法定性的相关特征。总之,一方面,政府和高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另一方面,基于合同行政性、法定性特征,合同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而且行政主体可以基于行政公益的目的对合同拥有一定的优越权③。根据“意见”规定,对政府的义务和银行的义务两个方面做了一般规范:首先,政府的义务主要包括:向相关银行提供的贴息及风险补偿资金要及时并且足额;通过信用制度的建立旨在加强学生信用管理强度,与银行一起对催收贷款进行监督,进而降低财务风险。其次,银行的义务主要包括:通过审核对提交申请并符合相关贷款条件的家庭经济贫困的大学生提供专项贷款;简化贷款手续,对贷款合同文本进行统一规划起草和管理,同时规范贷款期限;按照规定的计付利息标准及贷款年限发放贷款。

三、高校、银行、学生

(一)高校、银行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分析

高校、银行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比较而言较为简单。如前所述,我国高等教育助学贷款的实现形式是以高校、银行和学生签订的三方贷款合同为重点,该合同完全隶属于我国《合同法》第12章所规定的“借款合同”之范畴,法学界称其为有名合同的一种。三者之间所形成法律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助学贷款合同基于其“助学”的特殊性及作为民事合同的本质属性,该贷款合同及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二)高校、银行与学生之权义分析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大学生的主要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借款人应按照合同之约定收取借款,并将借款严格按照约定进行使用,值得注意的是不得将该笔款项挪作他用;依约支付利息的义务;按期返还贷款的义务。

贷款人――经办银行的主要义务。根据借款合同具体约定的数额对借款人提供相应借款的义务;值得强调的是该借款所附的利息是不允许事前在本金中扣除的。根据银行与学生之间助学贷款的相关规范,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包括:银行应根据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贷款年限、计息方式提供贷款,并不是以学生无法提供担保为由拒绝审批贷款、住宿费额每人每年6000元,并必须保证该笔款型用于该生在校期间的学生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高校的主要义务。根据“若干意见”之规定,学校在助学贷款整体运行工作之中的责任为:为协助银行签订了学生的贷款合同,作为贷款合同的中介人;负责审核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可依靠性;协助银行对贷款学生进行监管,确保将其借款用于合同约定用途;协助承办银行进行贷后管理,降低金融风险性。

通过对我国高等教育助学贷款运行机制的法学考量分析,了解到该项政策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其权利与义务。目的在于能够从法学角度更好的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助学贷款的覆盖范围,大力推进我国高等教育的良性发展。

注释

①(2004)5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②参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款第(3)项之规定。

③参见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4页。

参考文献

[1]马经.助学贷款国际比较与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陈刚.论商业银行国家高校助学贷款法律制度完善[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