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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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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基本原理

逻辑学基本原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大学生;网络当代我国大学生各个方面的特点不同于10年前,乃至5年前我国大学生,生活环境更丰富,生活条件更优越,无论从家庭、学校抑或社会,都对大学生的心里特点及思想的形成造成了多方面的影响。因此,这篇文章想要从当今社会发展的特点和局势上简述目前我国对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

有资料表明,当代大学生中间存在大约三种信仰偏差。其一是,不少人存在“物本信仰”的倾向,对物质的追求为目的,以获得物质、交换物质、消费物质为表现,从而使人格特征表现出的是功利性、享乐性,而享乐主义思想又会激发人们对物质追求的无限欲望,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适当的追求物质本来就无可厚非,可任何事情都要有“度”,超出了这个界限,陷身于物质而忘却了人的精神,就会走向信仰偏差。其二是,“器本信仰”的倾向,及就是崇尚技术和手段、追求科学好工具,以拥有业务、智能、专长为根本目的,而人格特征则显示为功用、表现的狭隘了。其实专心于科学技术学习是没有错,学习、掌握科学技术也是大学生的重要任务,可如果只是以科学技术为唯一的目标却忽视了人文价值,人文精神、价值目标的缺失,精神动力不足,社会责任感不强,人就成了缺乏主体性的工具,并非一个完整的“人”。其三是,倾向于“神本信仰”,就是去追求不现实的力量,崇尚宿命理论,这主要是因为人们在追求目标时目标难以实现,或者和自己理想的相差甚远,从而心灵受挫,就把希望寄托在虚幻中,去相信有神灵,从而使自己陷入迷信。对于大学生而言,主要是在因为日常学习、生活、就业等各种压力下,信心不足,担心自己在与其他同学竞争时落后乃至出局,从而形成的一种恐惧心理,为了消除这种恐惧,就会把这种心理压力转嫁寄托于超现实力量上,以期望活得超自然能力的帮助和庇护。

形成当代大学生这些心理特点与思想的原因,追其根源,是由于现实社会中一系列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在这些因素中既有传统的,也有现代的,有好的积极向上的健康的,也有不好的使人消极的。第一,是市场体制与竞争压力的因素,市场体制的优越性通过改革开放三十余年的时间得到了充分的证明,但其一定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我们也不可忽视,人们热衷于功利,喜欢竞争。因此在大学生的思想和政治教育中,要在科技与人文张力中去寻求平衡,不仅要发展有形的科学技术,而且也要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质。第二,信息压力和科技发展的因素,随着高科技的不断发展,不仅对我们国家,乃至是对整个世界都有深远意义的影响,但是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大量信息的存在,这使得大学生对于有效信息的选择变得更加困难,另一方面科技的地位和作用凸显造成对人文的压迫,大学生在对科技方面的不断追求和过分的崇拜造成了对道德方面的不重视,有时更是忽视了道德的存在。流动强化与风险压力因素,当今社会我们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机遇与挑战并存”,这句话适合于各个行业各个岗位,对于大学生,也是有一股投机取巧的风味,如果真的以这种思维方式看待问题,就会以片面的眼光看到社会的一些因素存在,从而不相信这些片面因素中隐含的一些规律。因而也会造成自身对社会的认识以及人类的发展产生一些不确定因素的排斥,使具有理性特征的理想信念再难以形成。第四,个人需求和社会存在中的压力因素,自己只有在确定了目标和信仰后,这样才能有足够的毅力去控制外界的干扰,在不被外界因素干扰后,才有足够的精力和动力去不断创新,不断进取。思想政治教育的就是为了正确的去引导大学生用广阔的胸怀去面对世界和未来,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理论,伟大实践中,不断的扩大自己的视线、不断吸取营养、丰富自己、形成理想。

与当今时代相结合,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恐怕不能单单只在课堂中采取“大满灌”的方法,联系实际,运用网络,运用微博等一系列网络社交工具,更适合大学生的生活方式,也更易于大学生接受。

在最近的《中国互联网络大战状况统计》中表明,大学生是互联网用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所占比例最高的网络用户人群。随着大学生越来越沉迷于网络之中,网络成为大学生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样的发展对大学生的各方面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要加大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须加强和完善高校网络辅导员的队伍建设,努力建成一支政治能力强、业务能力精、全方位发展的网络辅导员队伍,充分利用网络有利资源开展网络的思想教育。加大网络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应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加强自我本身的修养,提高工作效率。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是建立在网络辅导员素质的高低之上的,网络辅导员一定要准确把握国家的相关政策,及时有效的对网上的信息进行评估并筛选。网络辅导员自我本身更要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要把握好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积极向上的教学。同时网络辅导员也要经得起言行举止的考验,克服畏难心理,树立起信息传播的权威者角色。第二,对网络资源的开发,抓住教育的主动权。加强网络教育的吸引力,只有这样才能让大学生受到网络教育,吸引力是能否成功实施网络教育的关键。有了足够的吸引力,能吸引大学生的注意力,既然其兴趣,去探索,才能不断的创造。更为大学生喜闻乐见。第三,赢得大学生的认同,增强教育时效性。要充分关注并合理引导大学生通过网络形成的非正式群体的发展趋势,在网络上倡导热爱生活、健康友爱的氛围,关注偏离主流价值和行为规范的消极群体的发展,在网络上提倡讲道德、守法律等社会责任,解决好青年的心理危机。第四,关注大学生的思想动态,加强舆论危机管理。当今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群体之间的矛盾、利益的冲突以及突发事件这些不稳定因素都有可能通过网络显示 出来,从而造成大学生思想的波动甚至造成更严重的危机事件。为此,网络辅导员一定要做好网络上的舆论动态的跟踪和调研,把握大学生的思想发展趋向,及时正面权威信息引导舆论发展,以化解或弱化舆论危机事件。网络辅导员可以通过网络对学生进行引导,使谣言失去生存空间。网络媒体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可以发挥五个方面的作用:1、作为宣传的阵地;2、作为教育的窗口;3、作为交流的场所;4、作为展示的平台;5、作为评价的工具和方法。

以微博为例而言,它对用户的文字功底要求并不高,只需要用户把看到的、听到的、想到的事情写成简短的一段话即可;也可以将自己的见解、评价、想法发到微博上,形成大量的信息反馈,经过交流、碰撞和整合形成网络舆论。正是因为这种信息交流没有界限,可以言论自由,不受任何外界的限制,有时候也会有不法事者借用这种方式蛊惑人心,混淆视听。大学生们作为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世界观和价值观尚未完全定型的阶段,最容易被洗脑,导致自己正确的价值观被颠覆。因此,网络辅导员是必要存在的。一方面,网络辅导员在网络上可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便于与学生的互动交流、解答疑惑,并且能及时给与帮助和引导,这些都能针对性的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进行开展。另一方面,及时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让思想政治教育润物细无声,潜隐默化地深入人心。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以社会需求和发展为依据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只有不断创新,紧跟社会的步伐才不会落伍,才可能被广大大学生所接受,才会更具成效。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充分关注网络新媒体的影响,主动研究、积极利用网络新媒体为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开拓育人新空间。(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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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蓝振师,朱家全,韦 容.依托网络媒体开展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A].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2(04).

逻辑学基本原理范文第2篇

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和科学家培根说过:“史鉴使人明智;诗歌使人巧慧;数学使人精细;博物使人深沉;伦理之学使人庄重;逻辑与修辞使人善辩。”法律逻辑学是一门逻辑学与法学相互渗透、相互融合而产生的边缘性、应用性的学科,一方面,它将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应用于法律和司法活动过程,从而探讨关于法律思维活动的一般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另一方面,它要结合法律与司法活动思维的特殊性,研究法律思维活动特殊的思维形式及其合理性规则。我国对法律逻辑学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由于历史的原因,早期对法律逻辑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如何应用传统逻辑知识来解释司法实例问题上,实际上是停留在‘传统逻辑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这一层面上。”目前在我国,随着法制建设的进步以及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律逻辑学的教学研究在广大法律工作者与逻辑工作者的广泛关注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与法学的其他传统学科相比,法律逻辑学依然是一门相当年轻的学科,我们要加大对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改革与创新的关注力度,通过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律逻辑学教学体系的不断完善。就目前的法律逻辑教学实践来说,典型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多媒体技术教学法、情境教学法与法律职业特征相吻合,值得探索。

一、典型案例教学法

“典型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教学中选择最典型的例子讲授,使学生能依靠特殊来掌握一般,并借助这种‘一般’独立地进行学习的教学方法。”使用这一方法的主要目的是启迪受教育者的思维,培养其推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让学生在短时间内掌握同一类知识和规律,同时使学生在实例中独立学习。由于法律逻辑学是结合着法律工作者的实际思维过程和法律条文来研究人的思维形式结构和逻辑规律的,这一独特的研究视角,使得典型案例教学法在法律逻辑学教学过程效果显著。笔者之所以推崇该教学法,主要是基于如下理由:一是由于法律逻辑是一门实践性与操作性都很强的专业基础课,其内容繁多,公式复杂,概括抽象,使人易感枯燥乏味,而典型案例教学法可以把比较抽象、枯燥的知识内容,在典型案例分析中,逐渐的刻画到了脑海中;二是利用典型案例激发学生学习法律逻辑学的兴趣、促使学生养成主动学习和批判思考的推理能力、为学习者提供一种不用亲自实践但却能在短期内接触并处理大量实际问题的机会;三是典型案例教学法可以运用于法律逻辑学的任一章节,易于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记忆。但是,案例教学法并非孤立的教学活动,应与法学教育中的其他教学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可以进行举例说明,又可以进行模拟训练;既可以进行个人练习,又可以展开小组讨论。总之,典型案例教学法实际上是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在法律逻辑教学过程中,利用典型案例把逻辑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用法学的观点看逻辑,用逻辑的观点看法律。“法律逻辑学应属于逻辑学,即它主要是逻辑科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因而属于应用逻辑的分支。”列宁曾说过:“一切科学都是应用逻辑。”

二、辩论教学法

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思维的逻辑学科,是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工具。因此,该课程教学的根本目就是要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促进其自觉地运用逻辑知识,更好地为我们的生活、工作服务。而法律思维能力只有通过逻辑思维和法律实践的紧密结合才能得以不断提高,辩论教学法正是这一过程的真实再现。辩论教学法有如下优势:一是有助于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融会贯通。通过辩论,学生可以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知识,运用正确的逻辑推理形式获得新知识;二是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表述能力。人们表达思想和建构理论都力求思想明确、条理清楚、结构严谨、首尾一贯,这些都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说过:只有学会语法、修辞和逻辑,才能使思想成为有条理和可以理解的东西;三是有助于学生提高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论证个人观点和反驳他人观点的能力,提高其论证能力。对于法官和律师来说,都应善于说理、善于辩论、熟练运用论证方法。辩论中教师不告诉学生现成的结论、定理和正确的证明,也不表明自己的态度,而只是引导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理解,自己去发现其中的规律和方法,得出自认为合乎逻辑的结论。

三、多媒体技术教学法

边缘性的学科性质注定了法律逻辑学具有高度抽象性。在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将多媒体技术教学法这一现代化的教学方法和传统的教学方法相结合,可以大大提高教学效果。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在教学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作为现代化教学手段之一,多媒体技术教学法就是利用PowerPoint软件系统把法律逻辑学的概念和原理制作成演示文稿的形式,向学生进行展示和讲解的方法。通过多媒体教学教学,可以使学生利用现代化的高科技技术轻松地理解掌握内容较为抽象的法律逻辑知识。同时,多媒体教学法也弥补了教学与社会实践相脱节的缺陷。多媒体技术教学法的优势突出表现为:一是具有较强的表现力和感染力,容易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例如,在讲到复合推理的综合运用时,运用多媒体课件,将案发过程和侦查人员的调查经过重演,引导学习者列出侦察人员所掌握的情况,并以此作为前提进行推理,破获案件;二是知识容量大,可以拓宽课堂教学的时空范围,优化教学资源的合理利用。

逻辑学基本原理范文第3篇

 

一、逻辑学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在逻辑学教学现代化的召唤下,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逻辑学教材的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批以现代逻辑内容为主、并保留传统逻辑精华的逻辑教材相继出版。这些优秀教材,内容颇为丰富,体系各有特色。这些教材的出版,有力地推动了我国逻辑学教学现代化和与国外逻辑学教学接轨的进程。然而,这些教材,主要是作为哲学学科基础课的教材,教学对象主要是面对哲学专业的学生。而且,在内容上,比较注重逻辑理论的阐述,内容比较抽象。

 

日前,高等院校文科非哲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或公共选修课——“逻辑学”(国内称为“普通逻辑”,国外称为“大学逻辑”)课程,主要是为学生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打好方法论基础,为学生日常生活的正确思维和社会交际提供逻辑方法。我们的教学计划学时只有36学时左右,因此,如果在公共课或选修课中使用哲学专业课的教材,教师只能有选择性地讲解其中的部分内容,势必影响课程体系的完整性。该课程由于抽象程度高,其中包括符号化的形式推演,往往使学生感到难学、费解,教师感到难教。

 

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讲,在逻辑学教学中使用人工符号来表示命题和推理形式,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讨论命题形式和推论形式时,如果不从自然语言逐渐向形式语言过渡,上来就给出形式语言,就讨论形式语言的语法和语义,或上来就构造规范、严谨的自然推理系统甚至是公理系统(这种方法虽然也是构造现代逻辑系统的一般方法),实践证明,这是非哲学专业大学一年级本科生难于接受的,甚至会造成这样的印象:逻辑学研究的是与人们日常生活无多大关系的符号和符号的推演,逻辑学在现实中是无用的。总之,使用理论性非常强的逻辑学教材,教师不好教,学生不好学,教学效果很难得到保证。

 

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我们认为,必须编写出符合非哲学专业特点的、以应用为主的符合案例教学要求的逻辑学教材。2007年3月,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逻辑学基础教程》,就是一部采取案例教学法编写的教材,这是我们在逻辑学教材改革方面所做的尝试和探索。这种尝试和探索,已经在“逻辑学”教学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改变了我国高校非哲学专业“逻辑学”的教学观念、教学体系和教学方法,推进了“逻辑学” 的教学改革。

 

二、在逻辑学教材和教学中采取案例教学的理由

 

我们在逻辑学教材和教学中,采取案例教学的理由如下:

 

1 教学对象。我们的教学对象是大学一年级非哲学专业学生的公共课和通选课,或数学专业学生的基础课。

 

2 教学目标。我们的教学目标是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特别是批判性思维和创新思维能力,为学生学习其他课程提供必要的逻辑学基础知识,为学生识别、分析、重构和评价日常语言中的论证提供理论和方法。

 

3 教学内容。和任何科学一样,逻辑学也是不断发展的。因此,对国内外逻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给予引进、吸收最新成果,只要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我们尽量囊括在教学内容中。

 

4 教学方法。逻辑学理论与人们的日常思维和社会生活紧密相关,教师注重收集生活中的示例(笔者称为逻辑学课程案例)讲授逻辑学课程。这种方法,被国外非形式逻辑学者称为“基于实例的方法”(example-based metllod)。从日常生活中寻找的案例,教师通过分类、筛选、加工,形成逻辑学教学的案例库,以供教学时参考。

 

5 教学定位。该课程的教学定位做到理论联系示例,符号化的形式推演与生活或社会实际案例相结合,极大地克服了以往学生认为难学、费解,教师难教的状况。

 

6 教材的编写原则。根据该课程的教学对象及课程定位,在教材的编写原则上,我们确立了“三个为主”的原则,即“以现代逻辑、案例教学和逻辑应用为主”,把逻辑学的教学和应用紧密挂钩,把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放在首位。

 

三、《逻辑学基础教程》的结构和特点

 

在结构上,我们这部教材具有自己独特的结构。在这部教材中,我们可以看到,“案例”和“案例分析”具有突出的地位: “基本知识”和“知识拓展”是通过“案例”和“案例分析”而展开的;而“逻辑趣话”则是留给学生分析的“案例”:“习题”和“参考答案”则是学生巩固所学知识和培养能力的“案例”和“案例分析”。因此,我们的这部教材,在教学方法设计方面,是围绕案例教学法展开的。

 

与其他逻辑学教材相比,我们的这部教材具有以下特点:

 

1 以现代逻辑为主。在教学内容方面,我们提倡“以现代逻辑为主”。众所周知,传统逻辑的知识无疑是有用的,但是,传统逻辑的知识在日常思维中也是远远不够用的,而现代逻辑是逻辑学发展的必然阶段,现代逻辑对概念、命题、推理和论证的研究,无论从深度和广度方面讲,传统逻辑根本无法相比。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给学生讲授传统逻辑的知识,而是要以现代逻辑的精神来整合传统逻辑和现代逻辑的内容,反映逻辑学对概念、命题和推理条分缕析的逻辑分析精神,这是我们在逻辑学教学中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至于怎么贯彻这个方针,可以有不同的方法和措施。特别在引入多少现代逻辑知识,怎么引入,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采取的方针是,使现代逻辑与传统逻辑有机融合,并在传统逻辑的基础上自然延伸到现代逻辑,并且尽可能使到两者的有机衔接起来。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我们还吸收了“非形式逻辑”和“语用论辩学派”关于论证和论辩的最新成果。从宏观方面来识别、分析、重构和评价论证与论辩。

 

2 以案例教学为主。在教学方法的设计方面,我们强调了“以案例教学为主”。这种教学方法,由于其生动活泼的讲授形式,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真正做到学生好学、老师好教,因此,受到了普遍欢迎。

 

逻辑学、特别是现代逻辑给人们的一般印象是,抽象程度高、枯燥难懂,远离人们的日常思维实际。以数学方法和形式化方法研究人类日常活动,例如,谈话、演讲和论辩后面的思维规律、特别是推理的规律,固然有其抽象性的一面。然而,逻辑规律既然来源于人们的日常思维实际,它就必须能够回到日常思维中去指导人们的思维实际,否则,逻辑规律只不过是空中楼阁。我们的教材,采用大量来源于人们日常生活实际中鲜活的案例,希望把似乎抽象程度高、枯燥难懂的逻辑原理和方法讲得新鲜活泼,生动有趣。

 

3 以逻辑应用为主。在逻辑理论和逻辑理论的应用方面,我们强调了“以逻辑应用为主”。“以案例教学为主”是教学方法,这个方法要达到的目的,则是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真正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包括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如果我们的学生在长期的思维实践中,通过反复应用逻辑知识去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就可以使逻辑知识转化为逻辑思维能力,并且最终内化化为较高的逻辑思维素质。而逻辑思维素质,在人的各种素质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以案例教学为主”,改变教学方法,实行逻辑学的教学目的,是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素质。而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素质,在我们今天提倡的素质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逻辑学的生命力在于逻辑学的应用,在于能够提供分析和评价人们日常论证的原理和方法。在人们的思维实践中,论证是用日常语言表达的。因此。我们在教材中增加了“语境和预设”、“合作原则和准则”等涉及日常语言的语用推理方面的知识。更为重要的是,吸收了非形式逻辑和语用论辩学派的研究成果,把对自然语言表达的论证纳入我们的教学体系,从而大大丰富了逻辑学关于论证的内容,从语用层面丰富了关于论证的知识,在大学逻辑课的教学中实现了逻辑理论和逻辑应用的有机结合。

 

四、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初步成果

 

《逻辑学基础教程》采用了大量来源于人们日常生活实际中鲜活的案例,把似乎抽象程度高、枯燥难懂的逻辑原理和方法讲得生动生动活泼,趣味盎然。而且,在课堂教学中,用来源于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可以时学生深刻体会到逻辑学在社会生活中无时不有,无处不在,是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而且,这些妙趣横生的案例,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课堂气氛热烈活泼。课后,学生能主动应用逻辑原理去分析和解决日常思维中的种种逻辑问题,真正做到了切实提高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特别是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创新性思维能力的目的。

 

我们这部教材,只是在案例教学方面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果。我们希望,将来有越来越多的教师采用这种方法编写具有自己专业特色的逻辑学教材。我们下一步将采取如下措施,进一步推进逻辑学的案例教学:

 

1 建立案例库。案例教学法要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要建立具有时代特色,符合逻辑学科要求的“案例库”。教师要不辞辛苦,从报纸杂志、电视电台,互联网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收集大量的案例,而不是关在书斋中闭门造车,然后到课堂上讲那些生造的例子。逻辑学要面向社会,面向现实生活,怎么面对?这就需要我们做一个有心人,在人们实际生活中谈论各种各样的问题时,在读书、看报、听广播和看电视时,搜集人们使用的概念、命题、推理、论证中的例证作为原始案例,回来后经过反复加工整理,精心设计出理论联系实际的案例。

 

2 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参加到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中来。由中国逻辑与语言函授大学与中国逻辑学会组织发起的“找逻辑与语言病句” 活动,其实是进行案例教学的一个好主意,而有的学校的老师,例如,上海师范大学的曹予生教授,则主张把这种一次性的活动常规化。这些活动,已经提出了案例教学法的思想,只不过还仅仅停留在寻找反面案例的范围内。

 

我们认为,以布置作业的方式让学生搜集、整理、分析正面和反面的案例,对培养国民(尤其是大学生)的逻辑意识,提高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和逻辑思维素养,是十分有意义的。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锻炼了学生搜集资料,整理资料和分析资料的能力,另一方面也锻炼了学生们的运用逻辑知识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这正是逻辑学的教学目的。因此,这项工作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在搜集案例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案例要为专业教学培养方案服务,应根据不同的专业应用不同的案例。

 

3 要围绕不同专业的培养方案,有计划地实施案例教学法。案例的选择,往往带有专业特色。案例教学法是教师教学的一种方法,而方法是要为完成这门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服务的,因此,使用案例教学法,一定要紧密结合学生的专业的培养方案出发,使逻辑学尽可能地与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等等学科的内容结合起来,增强“案例教学法”的计划性,目的性。

 

4 要与其他教学方法结合起来应用,收到最佳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无疑是一种非常好的和比较先进的教学方法,它在培养学生的能力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任何方法,如果运用不当,也会产生一定的弊端。例如,案例教学法在知识体系讲解上可能不是特别系统。所以,怎么运用案例教学法,运用到什么程度,教师要认真仔细地研究。同时,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其他的教学方法也有重要的作用,如对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讲授方面,讲授法等方法还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这些教学方法具有连贯性,条理清楚,讲解连续。所以,在逻辑学的教学中,各种教学方法也要取长补短。我们要综合运用各种教学方法,使它们互相结合,各取所长,服务于我们的教学任务。

逻辑学基本原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Java;三段论;面向对象

1背景

Java是Sun公司推出的新的一代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语言,它的各方面性能都很好。Java的基本特点是简单、面向对象、分布式、解释的、健壮、安全、结构中立、可移植、高性能、多线程和动态特性,很适合在Internet环境上开发应用系统[1]。

由于业界对Java人才的巨大需求,Java被很多大学的信息相关专业列为必修课,同时社会上也有许多有关Java的培训班。但是,Java的语法规范非常多,并且很严格,如何把这些复杂的大量语法用一个统一的理论覆盖,是Java教学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难题。

上面提到的语法规则包括:数据类型转换、类、继承、抽象类、接口、异常、成员变量和成员方法的访问权限等[2]。这些方面的语法规则占Java语言语法规则的绝大部分,表面上看起来没有什么关联,但实际上,这些语法所依托的某些理论是统一的,理念是一致的,这就是:若规定一个类型在某个环境中能运行,则这个类型的实例或这个类型任何子类型的实例在这个环境中也可以运行。这与逻辑学中的三段论具有很相似的性质和表现。

“三段论”是由两个包含着一个共同词项的性质判断推出另一个新的性质判断的演绎推理。任何一个三段论都包含三个不同的词项,分别是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3]。关于三段论,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有一个著名的例子:

“所有人都是要死的。亚里士多德是人。所以亚里士多德也是要死的。”

上面这个三段论的例子中,大前提是“所有人都是要死的”,小前提是“亚里士多德是人”,结论是“亚里士多德也是要死的”。这个简单的推理很容易被理解和接受。

三段论虽然简单,但它是演绎推理的核心和基础。基于三段论的演绎推理带来了西方科学的巨大繁荣。事实上,平面几何公理系统、经典力学、代数学等学科分支都是演绎推理这棵大树上的优秀成果。

由于演绎推理和三段论在西方深入人心,所以,Java体系中的一些基本原理容易被西方学生接受,而在教材中不需要讲述或类比这些原理。这也是目前很多原版Java教材没有或很少讲述这些原理的原因。而这些教材翻译成中文时,没有考虑国内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此造成了目前这样一个局面:学生只记语法,不能透彻理解原理,或者学习完课程后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实践后才能逐步体会其中的精神。

本文着力于提出Java教学的一种方法,使学生能够从一开始就领会Java体系的设计思路,并且通过原理理解其中的语法规则,而不是死记硬背。

本文后面的章节是这样安排的:第一部分阐述什么是Java的“三段论”教学主线,它与逻辑学中的三段论有怎样的关系;第二部分具体描述怎样把“三段论”教学主线贯穿到Java教学的整个过程中;第三部分是本文的结论和展望。

作者简介:王建新(1972-),男,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数据挖掘、人工智能和软件工程。

2 “三段论”原理与Java原理的对比

Java是一门“纯”面向对象的语言,它的纯面向对象特性是对比C++等面向对象和面向过程的混合语言而言的。面向对象的优势之一在于代码的重用,也就是以前编写的代码,不需要做任何修改就可以在新的项目或环境中应用,这不但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缩短开发周期,减少开发成本,还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小软件的错误率。

例如,如果我们编写了两部分代码:一个类“动物”,开发一个过程“让动物运动”,也就是letMove (动物 a) 方法。在这个方法中,只有一条语句:让动物调用自己的move ( )方法。letMove方法的定义如下。

public void letMove(动物 a) { a.move(); }

那么,只要我们“制造”(即编程创建)了动物的一个个体,譬如说一只小狗Tom,那么Tom就一定可以放入执行环境letMove( ) 中作为参数运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所有要做的工作只是制造“动物”的一个个体,然后把这个个体放到设定的环境中。这样就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代码的重用[4]。

上述面向对象的思想和三段论是很相似的。可以把“任何动物都能被放入letMove( )环境中运行”看作大前提,把“Tom是一个动物”看成是小前提,把“Tom能放入letMove( )环境中运行”看成是结论。

上面的分析说明,Java的基本原理和三段论是很类似的,这两者的关系请参见图1。

图1Java的基本原理和三段论的类比关系示意图

由于Java中的类―实例的关系原理与三段论类似,因此,我们把这条原理称为“三段论”原理。下面将介绍如何把这条原理贯穿于Java教学过程中,降低语法学习的难度,使得学生增强对Java框架和原理的理解。

3 “三段论”原理的具体应用

关于继承,Java语法中有两条重要的规定:(1)如果子类方法重写了父类的方法,那么子类方法的访问权限不能窄于父类方法的访问权限;(2)如果子类方法重写了父类的方法,那么子类方法抛出的异常不能宽于父类方法抛出的异常。这两条语法规定在Java教学中是难点,很多学生只能记住,而不能理解。下面介绍如何用“三段论”原理讲解这两条语法规则的具体方法。

3.1成员方法的访问权限

在Java的类继承关系中,有一条重要的语法,即子类重写父类的方法后,子类方法的访问权限不能窄于父类方法的访问权限。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许多教材和其他Java的讲解资料只是列出这样的语法,而没有给出原因和解释。其实,这条语法也是“三段论”原理的一个体现。“三段论”原理要求:一个类型能运行的环境要适于其任何实例,不管这个实例是该类型的对象,还是该类型子类的对象。例如,类A有一个方法f ( ),类B继承了类A,并且重写了方法f ( )。

class A {

public void f ( ) { /* 方法体 */ }

}

class B extends A{

void f ( ) { /* 方法体 */ } //重了f

}

假设类A有如下的运行环境:

g ( A a) {

a.f ( );

}

根据“三段论”原理,B的一个对象b可以在这个环境中运行,即下面语句能执行:

g (b);

但是,当方法g所在的类和类B不在同一个包中时,因为a.f ( ) 执行的权限不够,因此g ( b )是不能运行的。这与“三段论”原理矛盾,而问题恰恰出在类B中重写的方法f ( ) 的访问权限窄于其父类A中的方法f ( ) 的访问权限:默认权限窄于公共权限。因此,通过反证法,“三段论”原理能清楚地揭示为什么方法重写后权限不能变窄,而只能保持或放宽。

3.2方法声明异常的范围

异常捕捉是许多编程语言学习的难点,Java也不例外。对方法声明中的异常,Java语法规定:如果这个方法重写了父类中的方法,则异常的范围不能宽于父类中方法声明的异常范围。这个规定与成员方法的访问权限的规定恰恰相反,也就增加了理解的难度。

事实上,Java的这条语法规定也是为了能够让“三段论”原理仍然成立。为了解释这个规定,我们先参看一个关于异常的例子。假设ExceptionSmall是ExceptionLarge的子异常,而类B是类A的子类。

class A{

public void f ( ) throws ExceptionSmall { /* 方法体 */}

}

class B extends A{

public void f ( ) throws ExceptionLarge { /* 方法体 */ }

}

而A有一个运行环境g(这里g是一个方法):

public void g( A a ){

try{a.f ( ); }

catch (ExceptionSmall e){

/*异常处理操作*/}

}

依照上述程序,当B的一个对象b要在环境g( )中运行时,b的方法将有可能产生ExceptionLarge类型的异常,这是g( )所不能处理的。因此,并不能保证A的所有实例都能在环境g( )中运行,这与“三段论”原理是相悖的。在这个意义上,“三段论”原理要求子类中重写的方法抛出的异常的范围不能超过父类中相应方法抛出的异常的范围。从这个角度考虑Java语言的这条语法就会发现,这条语法并不是无缘无故的硬性规定,而是有深刻的原理作为基础和要求的。

4结语

Java语言现在已经风靡全球,其最大优势就是能够跨运行,而为了满足跨平台、可重用、面向对象等优秀特点,Java对其语法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如果只是陈述这些语法规定,而不讲解为什么这样规定,势必会使课堂教学死板、生硬,不利于学生的理解、记忆和掌握。为此,本文提出了讲授Java的一种方法,即基于“三段论”原理的Java语法教学方法,可以使学生深入理解Java语法中的一些难点。事实上,笔者多年来把该方法应用于为计算机本科专业讲授Java的教学中,起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能够用“三段论“原理解释的Java语法规定还有很多,例如对象上转型、接口回调等。我们将继续研究“三段论”原理在这些方面教学中的应用。

参考文献:

[1] 印F. Java语言与面向对象程序设计[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2] 耿祥义. Java大学实用教程[M]. 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6.

[3] 王路. 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4] Bruce Eckel. Thinking in Java[M]. 3rd.ed.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Explaining Two Grammatical Difficulties of Java with the Theory of Syllogism

WANG Jian-xin, LI Li-ren

(School of Information, 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3, China)

逻辑学基本原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范畴语法;自然语义;重用性

中图分类号:TP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09)27-7728-02

Application of Category in the Natural Semantics

DING Sheng-bin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 Fuzhou 350002, 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basic definition of the theory of category and illustrates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traditional set theory and the category theory , and discusses a simple application of category in the natural semantics analyze combined with examples.

Key words: category; natural semantics; reusability

范畴论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对同调代数的研究。1942年,Eilenberg 和Maclane 的论文(自然等价性的一般理论)引入了范畴、函子和自然变换的概念用来描述某些“自然”同构的概念[1]。现在范畴论已经发展成为一门具有广泛应用的新理论,在现代数学研究中,范畴论为日趋多样的数学分支以及各个分支的多样化的联系提供了一种统一的简洁的“符号语言”,目前已经在代数学、拓扑学、代数几何学等领域有着深刻的应用。在逻辑学中,以范畴为基础的Topos理论正在发展成为现代数学全新的统一的基础。

在理论计算机科学研究中,范畴论在函数程序指令、程序语义学和程序逻辑学等领域也有着广泛的应用。例如高阶逻辑的语义可以用范畴论的概念表达[2];范畴论可用于数据库的概念模型[3];莫特盖特的学生Moot进而在其博士论文中设计了被称之为Grail的范畴语法定理证明器,可以设计任何自然语言片段的范畴语法系统:输入词条构成词库,输入结构公设等特定的技术手段,然后据此判定任意给定的句子是否合语法。同时,Grail还在视窗界面上展示判定的搜索过程[3]。

范畴论在语义描述方面的优势在于比传统逻辑学的数学基础――集合论更抽象,具有更广泛的应用与良好的重用性。本文第2部分将讨论这一问题。第3部分将说明范畴语法在自然语言中的应用。最后是本文的总结。

1 范畴论与集合论

1.1 范畴的基本定义

1) 定义1[4]:一个范畴(category)C是由下列三种成员所组成:

C1:一类对象(object)obc:A,B,C;

C2:一类由每一对对象A与B(相等或相异)所唯一确定的集合C(A,B)。

集合中的元素叫做态射(morphism)morC,当σ∈C(A,B)时,A为σ的定义域(domain),B为σ的变区(range);

C3:一种对应方法,使得对任何σ∈C(A,B)与τ∈C(B,C)都能对应唯一的一个ρ∈C(A,C),ρ称σ为τ与的乘积,记为ρ=τσ;

满足以下的三条公理:

∏1不相交性:C(A,B) ∩C(A',B') ≠?准?圳A=A',B=B';

∏2结合律:当σ∈C(A,B),τ∈C(B,C),f∈C(C,D)时, f(τσ)= f(τ)σ;

∏3恒等态射存在:对任一对象A,C(A,A)至少有一个元素1A,使得对任何σ∈C(A,B),恒有σ1A=σ=1Bσ;

2) 定义2设C和D是范畴;一个函子F由两个映射组成:

F: C->D

obC | obD: A | F(A)

morC | morD:f | F(f)

满足dom(F(f))=F(dom(f)),cod(F(f))=F(cod(f)),F(1A)=1F(A),

并且dom(g)cod(f)则F(gf)=F(g)F(f)。

1.2 范畴论与集合论的区别

1.2.1 抽象层次不同

集合论只是范畴论中的一个具体的子范畴,范畴论涵盖了整个集合论。同时集合论以具体的集合以及集合间元素的映射为基础,定义关系和函数。范畴论以一类对象以及对象间的态射为基础进行研究,避免了类似“集合的集合”之类的悖论,同时通过函子定义不同结构范畴间的“映射”,以及自然变换反映不同体系、结构事物间的关联性,在更高的层面定义和讨论事物间的联系与区别,为不同结构的事物的联系提供统一的“箭图语言”。如在某范畴中的积(product)可用图1简洁的给予描述,而同样的概念用一阶语言表达相同的语义,是一个较长的公式:

?坌f?坌g((D(f)=D(g)∧C(f)=A∧C(g)=B)->(?埚!z)(zx=f∧zy=g))

1.2.2 重用性不同

首先,范畴论以一类对象以及对象间的态射集为基础,是一种抽象和普遍的数学结构,被认为是沟通各个数学分支的有效语言,这是范畴论概念可重用的基础。更通俗的说,范畴论与集合论在对语义分析的重用性方面的比较如同在程序设计中面向对象与面向结构的区别。集合论局限于集合范畴,难以表达其他范畴,只有范畴论提供适合各种范畴,对各类问题域一致的表示方法。其次,范畴论概念能普遍重用于各种具体范畴,集合论数学各分支分别研究不同的具体范畴,各自的概念与这些具体范畴的对象和箭头的定义紧密相关,所以集合论数学的概念都只能在个别具体范畴中使用,它的各个分支之间重用概念很困难,所以集合论数学相比而言不适合重用。

1.2.3 范畴论比集合论更具有对称性

范畴论中的许多概念都是成对出现的,如核与余核、积与余积、单态射与满态射、推出与拉回等等。这些对偶的概念使对偶的原则变得十分显然,从而使得具有对偶性质的证明变得简化:如果陈述S对某一类范畴成立,则其对偶陈述Sop也对这一类范畴自然成立,这一特性使得在自然语义分析中更加具有优势。

1.3 范畴语法在自然语言语义分析中的应用

1.3.1范畴语法的基本原理

范畴语法是一种使用运算和推演的手段来描述语言的形式化工具,是一种数理语言学,属于逻辑。其基本原则是:语言认识是数学计算,语法分析是逻辑演绎。自然语言具备由单词连成词组再由词组连成短语以及句子的功能,这种由较小语言成分形成较大语言成分的体系就是自然语言的毗连性(concatenation),通过毗连各个语言符号串可逐步扩张。

如:小明住在北京,可表现为逐层逐级毗连过程如图2。

1.3.2 范畴语法的基础方法

范畴语法把自然语言形成规律的基础方法:把某一语言成分当作函项,把相邻的成分当作函项的主目,把两个成分的毗连当作函项运算获得的结果。如上列,给专名“小明”,动词“住”,介词“在”,通名“北京”分别定义各自不同的具体范畴如:专名范畴、动词范畴、介词范畴、通名范畴。如上例可以表示如图3所示。

在建立不同成分的范畴之后,则可以对不同成分进行运算、分析,即不同成分的毗连就可以认为是不同具体范畴间的函子来进行运算与表示。范畴语法对自然语言的逻辑分析在计算机领域获得实现,这推动了自然语言的信息处理工作。另一方面,从逻辑理论角度深入研究范畴语法。对范畴运算推演规律进行抽象形成范畴语法的逻辑系统,不仅把函子范畴中的斜线变换“/” 和“\” 以及毗连变换“・” 当作广义的逻辑联结词,把范畴推演的规则当作系统中的定理,还进一步考虑建立范畴逻辑的语义理论。范畴逻辑系统于是获得可能世界的框架语义解释,据此函子范畴中的斜线和范畴的毗连均被看作是二元模态算子。运用右函子范畴定理:A/B・B->A,左函子范畴定理:A・A\B->B,范畴的连接函子:A・B->AB与结合定理:A・(B・C)->(A・B)・C,对例子:“小明爱看书”可进行如图4演算。

2 结论

以上只是范畴论在自然语义分析中的简单应用,简而言之:范畴论是对传统集合论数学中的结构的归纳和抽象,范畴论是对集合论的发展,在数理逻辑中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如在形式本体化等的研究中有着重要的应用。

参考文献:

[1] Eilenberg S, MacLane S. General theory of natural equivalences. Trans.Amer.Math.Soc.,1945(58),231-294.

[2] Barwise J. Handbook of Mathematical Logic[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COMPANY,1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