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的关系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环境审计的特殊性决定了应专门建立环境审计准则
由于环境审计具有常规审计所不具备的特性,环境审计准则也有其特殊性。只有专门建立环境审计准则,才能有效地指导环境审计的实践。
1.综合性强。首先,环境审计主体多元化,包括国家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有时还需要环境和法律专家的加入,这必然要求环境审计准则同时面向以上主体制定;其次,环境审计准则涉及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覆盖面广;最后,环境审计依据的法规要比一般类型审计多。因此,环境审计准则的内容不是现有审计准则体系所能容纳的。
2.技术性强。环境审计涉及环境利用、环境保护、环境污染的防治以及环境污染法律责任的追究等方面。审计手段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账目审计,还扩展到运用自然科学技术。这就要求环境审计准则必须建立在环境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基础上,比常规审计准则具有更高的科学技术含量。
3.对审计人员素质要求高。进行环境审计的人员不仅要具备财务、审计知识,还要具备一定的环境、统计、工程等方面的知识,这使得环境审计准则对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培训等方面的要求比常规审计准则更高、更严格。
二、不能直接将ISO14000系列标准作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
ISO14000系列标准是环境审计规范中最全面和操作性最强的准则,也是世界范围内应用最广的标准。在ISO14000系列标准中,与环境审核方面有关的有三个:环境审核通用原则(ISO14010)、环境管理体系审核(ISO14011)和环境审核员资格准则(ISO14012)。有人提出将ISO14000系列标准直接作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但笔者认为这样做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我国有必要制定一套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审计准则体系。
1.ISO14000系列标准是内外部审计人员实施环境审计的行为标准,但并未界定两者在审计内容和范围上的区别。从我国环境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来看,国家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各司其职,共担环境审计的重任。为了避免职责交叉,形成环境审计的“空白地带”,应在环境审计准则中严格界定三者的审计职责。显然,ISO14000系列标准不能满足这方面的要求。
2.ISO14000系列标准没有提供适用于各种类型环境审计的具体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ISO14010只提供了环境审计的一般原则,没有规定具体工作细则,缺乏可操作性;而ISO14011尽管对环境审核的步骤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仅局限于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不具备通用性。
3.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环境审计报告有待补充和完善。ISO14010和ISO14011仅规定了环境审计报告的组成要素,但并未提供规范的语言表达方式和发表审计意见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环境审计人员的风险,并会对委托方阅读环境审计报告造成困难。
4.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环境审核主要是针对企业是否达到ISO14000系列标准而进行的环境状况考核。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环境审计师是针对环境体系的评价而专门培训的审计师。其审核的含义与我国现行的环境审计不完全相同,环境审计师也超出了我国对审计师的界定(国家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
三、建立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体系
1.环境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1)以ISO14000系列标准(主要指ISO14010、ISO14011和ISO14012)为蓝本。ISO14000系列标准直接作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固然有其局限性,但这套标准已成为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护照”。只有遵循这一标准,才能有力地推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关系,才能保证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另外,我国具有应用ISO14000系列标准的环境基础。截至2003年12月31日,我国共颁发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5064份,位居发展中国家前列。因此,将ISO14000系列标准作为制定我国环境审计准则的蓝本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2)以我国的审计法规、常规审计准则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审计准则,就要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包括《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等审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地方性规定等。
2.环境审计准则体系的框架。
环境审计准则体系应包括两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环境审计基本准则,包括环境审计主体特殊的道德要求、专业胜任能力及其培训要求。环境审计基本准则的制定可考虑ISO14012中对环境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培训方面的规定。
(2)第二层次为环境审计具体准则,包括国家环境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准则和内部环境审计准则。
虽然目前国家政府在我国的环境审计中处于主导地位,但由于环境审计领域宽、任务重、要求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的参与已成为环境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
根据各自不同的环境审计要求,国家环境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准则和内部环境审计准则分别包括以下内容:①各自的环境审计责任和范围;②各自的环境审计程序和方法;③环境审计报告的语言表达方式和格式;④环境审计意见类型。值得说明的是,在环境审计准则中不应重复与常规审计准则相同的内容,而仅包括环境审计对审计主体的特殊要求。
3.环境审计准则在现有审计准则体系中的定位。
我国现有审计准则体系有三大分支:独立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准则。笔者认为,作为审计领域的拓展,环境审计准则的加入不应改变现有审计准则体系,应将环境审计准则融合到三大分支中,作为审计准则体系的补充。具体设想是:
(1)环境审计基本准则应作为对三大环境审计主体的统一要求,分别写进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
(2)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准则应以独立审计准则、ISO14000系列标准及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环境审计》的形式制定,使其作为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下的一个分支。
(一)提高内部审计地位,促进内部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现如今,内部审计职能已从监督和评价拓展到了增值和服务,其地位已上升至管理的更高层次。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尚不健全,通过立法提高内部审计的地位,用法律法规规范内部审计制度,可以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合理确定内部审计人员,提高其职业素质与内部审计独立性。由于目前企业管理层普遍不重视内部审计,并倾向于用会计人员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故内部审计人员职业素质不高,同时“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也使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受到限制。若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内部审计人员的构成、知识层次、工作经验和继续教育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培养,将提高其执业素质与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三)明确界定内部审计责任,促进企业发展。内部审计监督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企业应对内部审计人员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和相关说明进行认真核实,发现问题应严格处理。在此过程中,会涉及到内部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界定与划分,目前实务中依据的是《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若通过立法科学正确地界定两者关系,可以降低会计风险和内部审计风险,促进企业发展。
二、我国内部审计立法现状
(一)缺乏专门的《内部审计法》。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共同组成了我国的审计监督体系。其中,国家审计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主要依据《审计法》;民间审计主要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进行审计监督、鉴证和评价工作;内部审计依据的则是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没有一部专门的《内部审计法》对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M行指导。相对于国家审计和民间审计,内部审计法律规范建设较为滞后,企业缺乏对内部审计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不能使其充分发挥鉴证、评价和服务职能。
(二)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内部审计的专门规定。现行《公司法》(2014年)中仅提及企业需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无关于内部审计的明确规定。可见,在主体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下,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完全体现内部审计的重要地位及其作用,间接导致了大部分企业中内部审计部门设置混乱,出现接受董事会或监事会管辖或者董事会监事会共同管辖的乱象,更加体现出内部审计在企业中地位较低,不能有效实现其职能的现状。
(三)现有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完整性。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为《审计法》,但其关于内部审计的内容设定缺乏严密的完整性。表现在:(1)涉及内部审计的法条只有第二十九条,强调要按有关规定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未说明制度的具体内容。(2)《审计法》于2006年进行修订,虽赋予了审计机关很多权限(如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但对于“指导和监督”权的实施细则未作具体规范与说明。(3)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未具体规范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地位及其设置,导致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归属不明。
(四)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缺乏强制力和执行力。现行的内部审计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缺乏应有的“刚性”和“硬性”,多数情况下使用“应该”“可以”等非刚性字眼,如《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三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导致地方性法规的约束力在实际执行时没有强有力的保证。
(五)我国现有内部审计规定未能与时俱进,顺应时展要求。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在《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2009年)中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表明内部审计由“监督”转型“服务”,这一点没有在我国现有的内部审计法律制度体系中体现。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2013年)中对内部审计的定义是,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企业价值的一种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有效性的确认和咨询活动。该定义虽然在观念上体现了与国际接轨,但由于其只属于行业规范,缺乏法律强制力。
三、国外内部审计立法的借鉴及启示
(一)内部审计法。
以色列是世界上第一个颁布综合性内部审计法律体系的国家,其于1992年通过了内部审计法,规定每一个包含各部、政府企业单位和由政府资助的公共机构或组织都有责任委任一名内部审计师,并进行内部审计。且一般情况下,内部审计师由其负责官员直接负责,政府各部和其他公共组织中是总监负责,国营公司和私营部门中是董事会董事长或主席负责。该法在执行中,因为保持了内部审计师的“活动排他性”,内部审计师的资格、履职标准、行政隶属关系及负责方式等问题均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避免了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但是,由于缺乏遵守内部审计法基本条款的恰当程序等原因,仍有例如在承认了内部审计法以后仍执行的现行法规和行政程序未进行重要调整和修改,以致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缺乏相应内部审计法的实务法规等问题。
2007年阿塞拜疆颁布了内部审计法,该法确立了内部审计的法律架构、内部审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同时规定了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由经济主体最高管理层(董事会和监事会)任命或解除并受其领导,同时可直接向经济主体管理层报告;内部审计机构要独立地制定计划并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编制相关的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战略的制定和执行由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开展审计控制,而内部审计人员则在经过相关管理层或审计委员会的授权后,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符合经济主体工作计划的审计业务,并在内部审计报告中提出合理建议。
韩国在2001年颁布实施了《公共部门内部审计法案》,其审计监察院依据该法案的授权制订内部审计准则,在全国范围内对其内部审计法律框架进行重构。该法案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中央政府机构、达到一定规模的地方自治组织和公营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同时界定了内部审计的管理者、推动者和协调者是国家审计,这不仅确立了内部审计的法律地位及权威性,还进一步明确了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的相互促进,强调了国家审计推动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从而推动了韩国内部审计的发展。
(二)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
英国有专业的内部审计管理机构,即英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准则由该协会制定。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建立,英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要求,但是各企业基于内部管理的考虑都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中独立而高于其他管理部门。企业内部监督体系由三方构成,即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和委托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其中,监督主体是内部审计部门,企业年度决算审计和报税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同时审计委员会也可在企业业务量大时将某些专门的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给事务所。此外,由于注册内部审计师计划的实施,英国内部审计已逐渐实现职业化。
美国由于安然事件的爆发和《萨班斯法案》的推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明确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必须设于任何一家公司,同时配备独立于该公司的审计人员,其中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内部审计委员会,并且成员是由不参与经营的外部董事组成。美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对公司的所有经济业务实施前、中、后全过程的检查监督,也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活动而具有较高的地位;而且其能够不受公司其他业务部门的影响而独立开展工作,同时遇重大情况时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故而,具备权限大、地位高、独立性强的特性。目前,美国的内部审计师已经发展为公认的专业职业,实现职业化。
德国与内部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由联邦政府颁布的《预算基本法》《企业透明法》《企业监控规章制度》。同时,还有《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核对清单模型》《内部控制过程指南》《内部控制准则》等相关准则和操作指南。德国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直接由董事会领导,隶属治理层面,独立于公司的经营管理部门从而确保了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法国的内部审计协会制定了内部审计准则,规定其主要职责是服务,主要内容是风险评估。同样的,其内部审计负责人直接对董事长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工作计划也由董事会批准实施。
综上,我国在内部审计立法时,应准确突出现行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根据一定规模扩大内部审计活动的覆盖范围并取得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保障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并明确国家审计对于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关系等。
四、健全我国内部审计立法的建议
(一)制定、颁布《内部审计法》并明确其作为内部审计主体法律的地位。在制定《内部审计法》时要对我国内部审计工作进行周全完善的法律界定,确保其权威性、独立性和完整性。应包括以下内容:(1)内部审计的含义、职责、机构设置。(2)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3)审计委员会。(4)总审计师制度。(5)内部审计组织的建立。(6)内部审计组织的职能。(7)内部审计师。(8)内部审计的独立性。(9)内部审计的权限。(10)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工作程序。(11)内部审计报告。(12)内部审计的保密规定。(13)内部审计质量控制。(14)内部审计师的法律责任。
(二)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等。内部审计部门渐渐发展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企业的管理均衡、控制系统稳定运行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因此需要用《公司法》加以约束。建议在《公司法》的修订中,增加以下有关内部审计的条款:(1)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2)内部审计人员、职责、权限。(3)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程序。(4)内部审计的独立性。(5)内部审计法律责任的规定。此外,为实现与《审计法》的衔接,应在修订《审计法》时修改其中与内部审计相关的条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中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关系,实现二者的相辅相成。同时,在我国己经出台的一些关于内部审计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各个企业自行制定的内部审计制度中,若有与《内部审计法》产生矛盾和冲突的部分,也应做相应修改,以达成内部审计法律制度体系整体的完善与统一。
一、我国内部审计质量现状
(一)内部审计的法规体系建设情况
1、我国内部审计法律规范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还不够完善。按照法律效力,可以将我国内部审计规范分为三个层次即内部审计法律、内部审计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现行的、最权威的关于内部审计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3年重新修订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是现在我国仅有的一部规范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最完整和具体的法规,但它仅仅是由审计署颁布的内部审计法规,尚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已经有了20号的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操作指南也已经颁布了2个。
2、内部审计准则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准则使内部审计得以制度化和规范化,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提高内部审计效率提供了保证。总的看来,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准则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广大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认同和遵循。内部审计执行情况与以前相比有了明显改善,但是还存在不执行准则和准则执行程度低的状况,因此必须加强准则的贯彻和执行力度。
(二)内部审计机构情况
1、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据最近有关部门调查发现,多数单位已经能够对内部审计准确定位,认识到了独立设置内部审计部门的必要性。但是,一些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设置是在国家法律规定之下强制设立的,而不是为了满足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设置的。因此,一些企业虽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了内部审计人员,但内部审计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造成了内部审计部门形同虚设。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领导在思想认识上,对开展企业内部审计的必要性缺乏全面认识,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还没有足够重视。从整体上看,内部审计还没有真正成为大多数企业的内在需要,因此企业就普遍缺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的动力。
2、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模式。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是审计人员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与报告的基本保证,而这一点与机构设置模式状况有很大关系,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意义,一般来说,所处的组织地位越高,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越强,所能发挥的作用就越大。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机构隶属关系有以下五种形式:一是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财会部门;二是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总经理;三是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监事会;四是隶属于董事会;五是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受审计委员会领导。从调研情况来看,虽然有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是隶属于组织地位较高的审计委员会领导,但是这种模式仅被少数的几家单位采用。而在大多数的企业中,内部审计机构是归属于企业管理层领导的。从独立性角度来看,因为审计委员会是处于董事会领导下的,因此审计委员会模式的独立性远远大于企业管理层领导模式。如何保证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选择合理的机构设置模式也是提高我国内部审计质量亟待解决的重要难题。
(三)内部审计人员情况。从知识结构看,我国内部审计人员总体上知识结构单一,专业素质尚待提高。在很多企业中,内部审计人员只注重财务与审计知识的学习,不熟悉相关的税收、金融、现代管理知识及相关的业务经营知识,缺乏良好的人际交流和沟通技巧。内部审计机构中具备全面掌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理论及现代审计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比较少。从专业资格水平看,自1998年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首次在中国大陆举办至今,已有8,733人取得了CIA资格。而国际上的先进水平显示,拥有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和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资格的比例约为71.5%。可见,我国虽然有了一批拥有国际内部审计资格的人员,但是和国外的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四)内部审计业务开展状况
1、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活动的内容和范围不仅包括了传统财务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还包括了新兴风险管理审计等。风险管理审计、投资审计和预算执行审计等审计活动也在企业中越来越受到重视。拓展内部审计工作范围是内部审计发展的内在要求。内部审计要从财务审计和对下属经营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为主到绩效审计和管理审计为主要内容上来,从而将企业的综合风险降到最低限度。由此可见,我国内部审计在工作领域上的扩展将会有利于内部审计质量的提高。
2、审计技术手段。我国内部审计工作一直以手工查账为主,凭审计人员个人经验和职业判断、通过随意抽样进行,较少运用统计抽样和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但是有关调查显示,原有的手工操作审计、现场审计已逐步向计算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转变。北京有50%的单位实现了管理信息网络连接,25%的单位开发了审计信息化系统,37.5%的单位开展了审计信息化建设,另有7.5%的单位中,信息化系统正在研发中。虽然有将近一半的单位实行了管理信息网络的连接,但是审计信息化系统所占比例还仍然有限。接受调查的区一级的单位中,信息化建设落后,基本上尚未开展这一方面的工作。
二、内部审计质量影响因素分析
审计处于其相关的事物中,必然受周围环境的影响。当周围环境发生了变化,审计也会随之变化。这些因素错综复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交融在一起就构成了内部审计环境。因此,要研究内部审计的质量状况,就必须将内部审计活动放置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加以分析考察。本文以企业组织为分界点,将内部审计环境分为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
(一)外部环境
1、政治和法律环境。政治环境是指在一定时期的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执政党的性质以及政府的方针政策等。内部审计的政治环境就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对内部审计法律地位的确认程度,它不仅是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内部审计事业的兴衰。因此,政治环境是讲求内部审计质量的先决条件,没有合法的地位,内部审计的存在和发展将会受到限制,从而内部审计质量就得不到政治上的保证。
法律环境是指一国法律的完善程度、执法力度和社会的法律意识。内部审计的法律环境可以理解为:一定时期内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干预和调节的程度,同时还包括了对内部审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程度。良好的法律环境将鼓励和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其职权,保护内部审计人员的权益,激发内部审计人员提高审计质量的主观能动性。
2、经济环境。经济环境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制度及其运动机制的总和对内部审计工作绩效的客观要求。经济环境对内部审计质量的影响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经济环境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社会对内部审计质量的要求;二是由经济环境决定的企业经营氛围的不同,导致了管理当局报告受托责任带来不同的压力,这将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从而间接影响到内部审计质量。经济发展是内部审计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动力。随着经济水平的日益提高,内部审计在改善公司治理和增加组织价值的作用越来越被肯定,社会公众对内部审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二)内部环境
1、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众所周知,独立性是审计最大的特点。无论是内部审计还是外部审计,都必须具有独立性。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要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就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中拥有较高的地位。一般来说,内部审计机构所隶属的组织层次越高,独立性就越大。
2、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内部审计人员是内部审计活动的主体,他们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对企业的各种信息进行加工,是内部审计产品的直接加工者。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即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内部审计是一个专业性要求很高的工作,一个合格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是很高的。内部审计人员要有过硬的业务能力,要掌握必备的专业知识,拥有良好的独立思考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还要有良好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等。
3、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内部审计机构为了确保内部审计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对内部审计的各项业务活动建立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总称,它是一种有计划的监督活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一个完整的过程,该过程是由诸多具体步骤组成的,特别需要关注控制体系中关于内部审计质量评价与改进程序的途径和方法。
(三)审计人员知识结构不均衡影响组织效能的重点就是人员素质,因为审计工作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越来越复杂,需以知识的专业性为基础促进自身分析能力与判断力的提高,如财务知识、法律知识、统计知识等均需要从学科中培养来胜任审计工作。比如,在对企业长期亏损进行计算时,既要将人工查账的方式结合起来展开审计分析,还需借助其它方法,如假设检验、多元同归分析等,来促进绩效审计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二、促进基层审计机关绩效审计工作提升的对策和建议(一)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等都是我国现行的政府审计法规体系,而界限不清、充分设置等问题也普遍存在于这些规范体系中。从国外绩效审计发展的成功经验来看,只要是绩效审计开展较好的国家均颁布有一定的法律法规,包括绩效审计的意义、目标、范围、审计证据的收集方法等均涵盖其中。但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依法审计即为审计机关的原则,所以需在第一时间制定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来约束基层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
第一,对《审计法》进行修订,将基层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的审计范围、审计权限和法律地位等内容增加到审计法中,站在法律的角度对绩效审计予以规范,给基层绩效审计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使其得到更好的发展。第二,对《政府绩效审计准则》予以制定,在对审计试点丰富经验进行总结的同时,和《审计法》相结合,颁布和我国国情相符的绩效审计准则,使政府绩效审计的方法、内容和实施程序等在一系列的规则和标准下得到规范,具体包括准备、实施、报告阶段的工作内容和采取的审计方法等,使绩效审计各阶段工作的开展有一定的理论依据作保障,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建立规范的评价体系基层政府绩效审计有效开展的必然要求就是一套较强可行性的评价体系的建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评价是绩效审计标准的主要内容。经济效益标准的评价应立足于企业的经济效益,将其作为参考。社会效益应和审计对象的行业性质相结合进行确定。因为用量化指标对社会效益进行衡量的难度较大,所以,原则性的规定也是社会效益评价标准中所具备的,但应和具体情况相结合,将一些补充条款制定出来,使社会效益的评价标准得到不断完善。
(三)要加快人才培养绩效审计具有较强的宏观性和专业性,以及较高的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同时对审计人员有着较高的要求。现阶段,基层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素质和绩效审计的需要极不相符,在编制等因素的影响下,基层审计机关要想将高素质的综合性人才引进难度较大,所以可借助多种方式培训现有的审计人员,将其业务知识和能力提高是较为有效的措施。基层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专家发出邀请,让其对审计人员相关专业知识进行传授,同时还可以安排人员到有关院校进修、到其它绩效工作开展的较好的优秀审计机关进行学习和交流,进而使审计人员的绩效审计能力和素质得到有效提高。
(四)强化创新,全面开展绩效审计1.整合审计资源,实现绩效审计成果最大化。和被审计单位建立联动关系,在审计组中加入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或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邀其一起参与到项目审计中,如此既将被审计单位积极性给调动了起来,也突显了审计项目的成效。积极配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对协作联动机制予以完善。有机结合绩效审计项目、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充分发挥合力作用,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与此同时,还需对审计人力资源整合机制予以强化,将股室界限与专业分工打破,对审计力量进行集中搭配,实现优势互补的目的。
一、影响审计风险的宏观环境因素
(一)政治环境。政治环境是指在一定时期的社会政治制度下,国家的权力机关对于这种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的法律地位的确认程度。近年来,审计在反腐败和查处重大案件工作中成效显著,得到政府的肯定和社会的好评。但是,目前我国审计机关隶属于行政,各级审计机关同时接受地方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的政治体系体制实行双重领导,使得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削弱,在行使各项审计任务时,不仅要服从上一级审计机关指导,还要受本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行政干预,审计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也必然要服从本级领导,容易造成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难以做出客观合理的审计结论,也在客观上影响了审计职能和权威的发挥,容易形成保护主义,影响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增加了审计的风险。
(二)经济环境。经济环境是指在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其运作机制对于审计工作绩效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完善过程之中,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仍待解决的这种现状,无形中给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导致审计结果失真,加大审计风险。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轨过程中,经济领域中的许多重大的举措,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扩大企业自等,都是为了增强市场主体的自由空间。这样对企业家个体行为的硬性约束减轻,企业经营活动的灵活程度加大,自主性增强,从而提高了审计的执业难度,给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风险。随着我国的加入世贸组织,也加快了我国经济全球化的步伐,我国审计市场日益融合于各国审计市场,审计人员不仅可以在本国范围内从事审计工作,也可以到国外处理审计工作,同时国外的一些审计人员也会来我国进行相关的工作。但是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我国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审计环境存在巨大的差异,审计工作一旦走向国际,往往因为环境造成审计具体标准不统一,使得审计人员在判断和执行国际审计具体业务时缺乏审计依据,加大了审计风险。
(三)法律环境。法律环境是指一定时期国家法律对于审计工作的干预指导和对依法审计人员自身权益的保障程度,审计监督的权限与范围由法律界定。随着社会上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使得一些问题很难加以限定。
法制不健全,相关制度有矛盾,加大了审计风险。依法审计是社会审计执业的基本原则。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企业法》和各种相关的法律,以及《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的法律法规,但严格来说,法制建设却是滞后的,法律体系很有完善的必要。首先,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及时不完善,如在《注册会计师法》颁布实施后,相关配套的关于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一些具体的标准和有关的具体程序和制度等没有及时跟上,这样就会出现法律上的“真空区”,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不利于社会经济实体树立审计观念,自觉委托与接受审计。其次,法规、制度相互矛盾、相互排斥,如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执法审计的法规制度由财政和审计两个部门,无疑会出现一些矛盾,增加审计人员在执业中的操作困难。最后,对于有关“准则”的遵守与解释也需要进一步规范,企业在执行《会计法》和财务制度等履行会计责任方面固然存在不少问题,但有关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规在执行和解释过程中往往带有较大的随意性,这无疑会减轻注册会计师依法审计的分量。以上的这些原因都会给审计人员的执业带来相应的审计风险。
(四)社会环境。社会环境是指人们对审计职业的认识以及对审计结果公允性、可靠性的看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们思想观念的影响,人们对审计也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看法,使得社会这个大环境对审计的影响相对的加大。社会公众总是期望审计人员能够在技术上具有充分胜任工作的能力,并具备正直、独立和客观的态度,来执行审计工作;查找并发现所有无意和故意的重要错误,来防止公布容易产生误导的财务报表;向公众及时通知企业可能难以持续经营的有关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的盈利预测进行确认。但是由于审计固有的局限,审计人员不可能发现财务报表中包含的所有的错误,也不能对财务报表真实性作出绝对的完全的保证。面对社会公众与注册会计师双方在审计目标上存在的差距,一旦审计人员达不到公众期望的经济上的利益,社会上的一些报表使用人就会将审计人员推向法庭被告席,要求赔偿他们因使用不实的已审计财务报表作出决策而导致的损失。
二、审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优化审计环境和条件,以减少审计被误导的可能,控制和防范审计风险,应当从以下的几个方面考虑:
1、保持审计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本质区别,独立性是赋予审计的特殊监督权,把握好审计三方面关系人的职责界限,独立审计操作,在工作中要保持组织、工作和经济上的独立,力争做到工作中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牵制。具体环节要按现行的审计法规和准则办事,明确各自的职责,处理好相关事务。现行的审计机关的行政审计模式及双重领导体制有很多的弊端,应当建立隶属于国务院的,垂直管理的审计体制已是形式所需,这将更有利于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发挥。
2、建立健全审计准则和法规。随着政治经济政策的不断变化和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计算机在会计领域的广泛运用,各种信息的电算化和网络化,随之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也就不断的涌现出来。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相对的滞后,再加之一些专业审计条件也不健全,给审计工作的处理带来极大的不便。只有建立健全审计准则和法规才能使审计人员在工作时做到有法可依,在分析判断时有明确的衡量尺度减少评判失误。在法制建设上赋予审计机关更多的审计处理权,明确审计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强化审计法制宣传,适当披露审计查处的典型案件,增强行政执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