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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遗产,规划图则编制
1982年广州市被国务院首批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多年来,广州市始终致力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保护规划的编制是其中关键的环节。广州市政府在保持广州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前提下,按照把广州建设成为现代化中心城市的要求,遵循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贝0,梳理了主要历史史迹,编制了相关的名城保护规划,制定了保护性的管理和建设规范,加强了政策调控力度,形成了广州的文化竞争优势与富有文化底蕴的城市生活。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之一,在多次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探讨的基础上,从保护规划的框架体系、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挖掘、规划的思路与方法等诸多方面都需要进行大量有益的探索,使其可以为新时期的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供纲领性指导文件。
1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框架体系
1.1市域范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在整个市域范围内开展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研究目前尚无先例,但是市域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城乡都有大量的历史遗迹,而且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因此,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研究确定在整个市域共7434km2范围内统筹编制保护规划。市域范围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研究与单纯的研究城区是有所区别的,它涵盖的范围更广,涉及的保护因素也更加的分散,给现状调研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地毯式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我们对市域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了整体保护,实现对山、城、田、海城市格局和山体水系自然环境的有效保护,实现对历史村镇、各级文物古迹的有效保护和利用,恢复历史村镇的传统文化和活力,不断挖掘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传承独具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和风俗习惯,以突显广州作为田园风光山水城、岭南中心文化城、革命策源英雄城、丝绸海路港口城、全国著名华侨城的城市特色,丰富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和外延,推动城市文化建设和社会综合发展。
1.2历史城区保护规划
历史城区保护规划在这里主要是指历史旧城区的范围,对于广州市而言,这是一个经历了两千多年发展历程的地方,经过各个时期的建设,遗留了大批的历史文化遗产。历史城区是最值得保护,也是最难保护的区域,这也就必然成为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研究的核心内容。历史城区保护规划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历史城区保护框架研究(保护与发展战略研究),历史城区分区研究,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划定,旧城区传统城市空间形态研究,山体、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的特色研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建筑群的风貌与价值研究,对城市已编制完成的各层次、各个时期保护规划的分析和研究,城市传统文化及民俗活动分析,保护与利用的对策与政策建议,完善、调整广州历史城区的职能建议,历史城区保护规划实施管理措施建议。
1.3历史文化保护区控制性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虽然是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之一,属于宏观层次的规划,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宏观层面,很难具体指导保护规划工作的开展。同时在宏观层面也不可能对所有的历史文化保护区编制控制性的保护规划,因此,在研究中,我们就选择一个历史文化保护区作为范例编制控制性保护规划,然后逐步推进其他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控制性保护规划的重点是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城市紫线、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在有必要的时候划定),其中城市紫线对应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分别编制保护范围图则和建设控制地带图则,具体指导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与开发。对于保护范围内的每一栋建筑和每一处环境要素,要具体编制建筑保护图则和环境要素保护图则,而对建设控制地带内,仅对需要保护的建筑和环境要素编制保护图则即可。
1.4文物保护单位(含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重点在于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并分别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范围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及周边一定范围为保持文物保护单位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其整体范围较小,界线也相对比较明确。但对于建设控制地带则不同,是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风貌协调的地区,范围比较灵活。历史建筑在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保护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对历史建筑采用与文物保护单位类似的保护方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2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在城市特色内涵上的拓展
2.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类似,应重点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关系。对于广州这样一个南方城市,既要保护具有岭南特色的传统文化,又要发扬岭南文化兼容并包的特点,融入现代文化的因素,不断传承和发扬岭南文化应保存的历史记忆,保护其空间载体和社会基础,加强整理其结构性关联,不断寻求其对于当代社会的积极意义。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制定一系列政策,加强管理和实施力度,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完善和建设博物馆、展览馆、演出场地、文化广场等场地和设施,扶植民间文艺团体和文艺活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扬提供软硬件条件;结合商业、饮食业、制药业和旅游业等对老字号进行重新定位和包装,重塑老字号风采,发扬老字号品牌;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对本土风俗文化的认知及兴趣,进而开设专门课程,建立完善的教育制度,为传承手工艺、民间技艺和表演艺术培养后备人才;继续挖掘文化遗产的内涵,提升人们对岭南文化的认同度,为继承和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社会基础。
2.2地下埋藏文物的保护
考虑到地下埋藏文物勘探、挖掘的现实状况及其与城市建设的矛盾,建议采取程序性控制保护的方法。即由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有关法律、规定,保证在广州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将地下文物勘探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申报的必备程序之一。
3保护规划与实施管理的衔接
传统的历史文化名城及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大都进行了详细的现状凋研、深入的规划研究,提出了保护模式与改造措施,但其层次都较为宏观,控制信息不够深入、清晰。从管理部门的角度来看,这些规划缺少明确的、具有实操性的、可以方便用于管理的技术文件。因此,我们在对规划编制的范围、城市特色的内涵进行拓展研究的同时,深入探讨了保护规划编制的层次与深度,在传统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编制的基础上,将保护区保护规划的深度定位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城市设计的深度,提出了与城市规划管理密切结合成果表达形式——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图则编制。
关键词:城市规划;文化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保护;整体保护原则;适宜性开发原则
Abstrac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e planning, a sub-system of urban planning,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architectural heritage, namely the principle of integrated protection under the basis of organic renewal and the principle of suitability development under the basis of strengthening the cultural identity of traditional architecture. The former, as the core principle, is not only the basic requir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architectural heritage, but also the basic path of cultural planning in the protection of architectural heritage, the purpose is to promote the comprehensive and integrated function of architectural culture resources. The latter, as the expansion principle, aiming at promoting close cooperation between urban development agencies and the construction heritage protection department, makes full use of the existing architectural heritage resources so as to make its integration with the city’s cultural education, cultural tourism, entertainment and leisure and enhance the vitality of traditional urban space and public cultural identity.
Key words: urban planning ; culture planning ;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ies ; architec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 the principle of integrated protection ; the principle of suitability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 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5)-11-10(6)
总体上看,当前国内学术界对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的研究成果不少,但已有的相关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注重文物建筑或某一类型建筑遗产的保护,却未能有效地将建筑遗产保护与维护城市整体风貌和营造城市文化空间有机联系起来,缺乏从文化规划的整体视角探索建筑遗产保护与再利用问题。本文以历史文化名城为主要考察对象,尝试提出基于文化规划的建筑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1 文化规划的内涵
文化规划是一个含义宽泛的概念。在我国,它常常与政府的文化政策、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纠缠不清。本文所指的文化规划,有特定的涵义,它作为城市规划的子系统,虽然与城市的文化政策、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并非相互涵盖的关系。
国内研究文化规划问题的学者一般认为,“文化规划”(culture planning)的正式提法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城市规划界。1971 年,美国规划学者哈维・佩尔洛夫(Harvey S. Perloff)从社区层面将文化规划描述为“社区了解并运用其文化资源进行发展的途径”[1]1979年他在《用艺术提升城市生活》(Using the Arts to Improve Life in the City)一文中又将其作为一种方法推荐给社区建设,以达到社会文化认同和社区文化资源运用的双重目标。[2]
从20世纪70年代末之后,随着与大批量生产与工业都市扩张相联系的福特主义(Fordism),向以满足个性化需求为目的、与弹性生产方式相对应的后福特主义(post-Fordism)的转型,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与消费社会的兴起,西方社会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变。澳大利亚学者德波拉・史蒂文森(Deborah Stevenson)认为,这种社会转变,其结果是导致了城市中物与符号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符号的吸引力日益成为消费焦点,而城市文化的本质与潜力更多体现在其多样性与创造力方面。同时,伴随生活方式的体验与旅游观光业逐渐成为服务经济新的轴心,城市的特色与城市的文化体验日益重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一直在尝试创造独特的城市元素,增强城市特色,而这些尝试是构成一个城市在世界众多城市中占有一席之地的策略基础。[3]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创意城市(creative city)与文化经济在欧美兴起,许多城市开始将文化规划作为一种包括城市、街区、社区和中心商业区复兴在内的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策略,重视城市和社区软环境的建设,重视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价值,将文化作为城市复兴的催化剂和引擎。文化规划的基本途径主要有:基于城市形象的提升而发展文化旗舰项目,兴建音乐厅、美术馆、博物馆等地标性建筑;规划专门的“文化区”;发展文化旅游活动;举办庆典活动或大型文化活动;将都市空间改造成为具有可参观性的文化展示空间等等。苏格兰的格拉斯哥市、西班牙的毕尔巴鄂市便是运用文化规划重塑城市形象较为成功的范例。尤其要强调的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以一些欧美国家的城市为代表,特别注重社区层面的文化规划,探索将文化元素有效导入城市社区的发展机制,即运用文化资源来解决社区层面的文化发展问题,鼓励从社区参与的角度保护地方特色,促进社区空间布局优化与文化品质提升。
与此同时,相关专业人士针对城市美学品质,以及城市文化资源和文化需求的规划方法与理论的探索也开始涌现,例如,伦敦城市大学城市研究院院长格雷姆・埃文(Craeme Evan)所著的《文化规划:一种城市复兴?》(Cultural Planning: An Urban Renaissance?2001)便是其中的代表。总体上看,虽然世界范围内文化规划的概念并没有被普遍使用,但文化规划已逐渐成为现代城市规划、城市设计领域一个受到关注的专业分支。
如果不限定使用过滥、几乎无所不包的“文化”的范围,便试图从“文化”与“规划”两个概念整合的角度,或者以城市规划的文化导向、文化途径的角度来界定文化规划的含义,将会因为“文化”内涵的复杂性与模糊性而导致文化规划概念的混乱。黄鹤在总结了国外一些机构和学者对文化规划的定义之后,提出文化规划中的“文化”,针对的目标是城市的文化资源,即指那些能够用以促进城市发展的可共享的物质和非物质资源。[4]在此基础上,黄鹤认为:“文化规划一方面是作为针对文化资源和文化需求的规划方法,是在城市和地区发展中对文化资源整体性及策略性的运用,用以提升城市和地区的竞争力,以及城市和地区的适宜性,它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文化规划作为一种规划思想和理念,是城市规划设计的艺术,代表了以文化的观念来解决城市问题的发展理念。”[5]黄鹤从城市文化资源运用的角度诠释文化规划,有助于为文化规划提供一种既具有分析性又具有操作性的定义。
本文将从较为狭义的角度界定文化规划,即将文化规划视为城市规划中对城市文化资源的整体性运用,或者说基于城市规划的文化途径,综合性、整体性地发挥文化资源的价值和作用,使城市文化资源有机融入城市公共文化空间和城市形态之中。
对于历史文化名城而言,能够充分展示其城市魅力和文化软实力的文化资源,主要是历史文化资源,具体表现为物质形态的建筑遗产、历史文化街区以及非物质形态的传统民俗、表演、民间技艺等地方特色文化。本文重点探讨的是如何在文化规划中整体性地利用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中的建筑遗产资源,有效地将建筑遗产保护与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风貌、营造城市文化空间有机联系起来,激活历史文化名城丰富的建筑遗产资源,塑造富有魅力、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城市公共空间和城市形态。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很多历史文化名城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问题的专项规划设计,作为一种相对单一的文化规划,它属于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规划的一个层次,但并不能以此替代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规划。因为,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规划是城市规划中一种整体性运用文化资源的方法和途径,旨在建构有明确文化导向的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体系,并协调处理城市文化发展的所有要素。
2 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
在我国,长期以来城市规划过程偏重物质空间规划而缺乏对文化层面问题的关注。进入21世纪,城市规划作为一项公共政策的观点,在我国规划界和政府层面得到广泛认同。作为公共政策的城市规划,显然也包含着作为公共文化政策的城市规划。换句话说,当城市规划从偏重于物质空间规划向偏重于公共政策设计转变时,就意味着将文化规划也纳入到城市规划的体系之中,文化规划实际上是公共政策与文化资源之间的联接。
总体上看,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之中,虽然早就将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但主要任务是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鲜有将城市主题文化、城市总体文化风格、城市形象的文化表达明确纳入城市规划体系之中,并将文化规划视为各个层次规划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其他领域的规划密切合作以更为有效地发挥文化资源的作用,同时制定将文化和土地利用以及文化和城市经济发展关联的整体规划政策。正如单霁翔所说,在我国“从城市规划的任务到城市规划管理的方法,从城市规划的编制到城市规划的实施,内容可谓详尽,但是却缺少城市文化的基本内容,无论是城市文化规划还是城市文化建设均少有涉及。”[6]
因此,针对中国城市,尤其是对“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7]――历史文化名城而言,应借鉴欧美一些城市文化规划的成功经验,通过涵盖区域、城市、社区等不同层面的文化规划途径,使城市的传统特色文化有机融入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的所有物质空间对象,并能够得以强化和表达出来。具体针对建筑遗产保护而言,核心原则就是坚持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
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主要用于调整建筑遗产与城市风貌、城市更新的关系。作为具有一定价值要素的有形的、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建筑遗产是一个城市历史文化最直观和具象的表现,是展现城市风貌独特性的核心元素。现代城市在走向现代化、全球化的进程中,随着城市更新速度加快,建筑遗产与城市风貌的关系日益呈现两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建筑遗产日益呈现出“孤岛化”或“盆景化”现象,大量的普通老建筑和传统街区被拆除,仅靠少数文物建筑或标志性老建筑作为孤立的“岛”或“盆景”支撑,它们虽使城市体现出历史的痕迹,但所谓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建筑元素却萎缩为形象单薄的几个“点”,城市的传统格局几乎不存在,传统风貌整体性丧失。第二种形态是通过城市规划途径较好地处理老城与新城、保护与更新的关系,营造建筑群的图底关系,保留老城、历史地段、传统街区原有的空间场所特征,城市在保持基本文脉的基础上有机更新,历史文化名城整体风貌得以有效保护和延续(图1)。
无论是从文化规划的视角,还是从城市建筑遗产保护理论的基本原则来看,上述第二种形态是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保护应该努力的方向。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的第一层含义便是通过城市规划途径实现城市建筑遗产资源的整体性保护。早在20世纪初叶的意大利,既是一位建筑师,又是一位城市规划师的古斯塔夫・乔万诺尼(Gustavo Giovannoni),在其所创立的城市遗产保护和修复学说中,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就是“古代城市‘片断’应被整合到一个地方的区域的和国土的规划中,这一规划象征了古代肌理与现在的生活关系。”[8]可见,乔万诺尼主张,应通过城市规划整合建筑遗产与当代城市形态的关系,使古代的肌理能融入现代城市生活。
实际上,从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通过的一系列保护文化遗产的来看,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建筑保护理论对建筑遗产本身内涵的扩展性认识,即建筑遗产的范围既包括历史建筑及其建筑群,也包括历史建筑赖以存在的历史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等能够集中体现特定文化或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已足以说明对建筑遗产资源整体性保护的重视。1964年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和技师协会通过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威尼斯)第六条指出:“古迹的保护意味着对一定范围环境的保护。”1975年欧洲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中指出:“多年来,只有一些主要的纪念性建筑得以保护和修缮,而纪念物的周边环境则被忽视了”,因此,“欧洲建筑遗产不仅包含最重要的纪念性建筑,还包括那些位于古镇和特色村落中的次要建筑群及其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9]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比建议),提出了一个影响至今的重要理念,即“保护历史地区并使其与现代社会生活相结合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的基本因素”,同时,该建议还强调:“除非极个别情况下并出于不可避免的原因,一般不应批准破坏古迹周围环境而使其处于孤立状态,也不应将其迁移它处。”[10]
上述总体上强调的是通过保护建筑遗产的周围环境,或者说通过对建筑遗产环境的控制来实现对遗产的整体保护,这是实现建筑遗产资源整体性保护的底线要求。从城市发展和文化规划的视角看,对于有着丰富建筑遗产资源的历史文化名城而言,建筑遗产资源的整体性保护原则还要求充分发挥建筑遗产的综合价值与整体文化效能,避免城市空间中传统建筑元素的“面”被打散,“线”被切断,通过“整体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规划策略,将建筑遗产有机整合到城市的空间形态和结构形态之中。
以北京为例,近些年来已初步构建了片状保护与线状、带状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整体保护模式。若不算旧城外的10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在北京旧城区域内共有33片历史文化保护区,面积共1967公顷,占旧城面积的31%,此外还有风貌协调区183公顷,占旧城面积的3%,正是它们所承载的丰富的历史肌理、建筑景观资源与浓郁的历史文化氛围,构成北京城市魅力的重要部分。除了片状保护,2011年12月公布的《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规划》提出“一轴”、“一线”和“一带”的保护概念,坚持旧城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文化北京建设中的核心地位。这其中,“一轴”(传统的中轴线)和“一线”(从朝阳门到阜成门的朝阜路沿线)和“一带”(长安街-前三门大街带状区域)是旧城的核心景观带(图2),必须进行更为完整和系统的保护。历史文化区空间要素的整体保护与线状、带状开发,有利于突显北京传统城市格局和历史文化建筑的独特魅力,使之成为北京文化记忆和文化旅游的高度聚集地。
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不仅强调文化规划必须从空间维度上将建筑遗产单体和周边环境、空间格局的整体保护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还应处理好建筑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之间的关系,从时间维度上动态保护城市发展各个时期形成的建筑遗产,处理好新老建筑之间的关系。
物的衰败与消亡,一如其更新与发展。在历史文化名城发展过程中,即便在旧城风貌区,也不可能完全不允许新的开发,不建造新建筑。老建筑固然是旧城风貌的基本载体,但不同时期、不同时代的新旧建筑并列而形成一种和谐的层叠关系,恰是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魅力与活力之源。简・雅各布斯(Jane Jacobs)认为,好的城市形态是充满活力的,而城市活力主要源于城市的多样性。维系城市多样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处理好老建筑与新建筑的关系,使不同年代和状况的建筑能够并存。雅各布斯特别强调,她所谓的老建筑主要不是指博物馆之类的标志性建筑,而是很多普通的老房子。假若不同年代的普通建筑能聚在一起,复杂多元的用途和功能才有可能真的混合。[11]因此,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可以在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的基础上,循序渐进更新或建造一些体现时代精神的新建筑,只要这些新建筑能够尊重周围的环境氛围和空间尺度,不以自我为中心,破坏空间环境的整体审美品质和文化特征,如《内罗比建议》所说:“应特别注意对新建筑制订规章并加以控制,以确保该建筑能与历史建筑群的空间结构和环境协调一致。”[12]目前在我国,不少历史文化名城所制订的保护条例和保护规划中,对保护规划范围内的新建筑风格和体量有一些强制性要求,如现行《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20条规定不能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不能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内保护规划确定的院落布局和胡同肌理等。这些规定仅适用于保护规划范围内的新建筑,从城市整体风貌保护的视角看是不够的,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对新建筑的整体风貌提出基本要求,制订具体的新建筑设计导则,从城市规划层面对历史风貌区及建控地带的城市开发形成有力的控制。
3 强化传统建筑文化认同基础上的适宜性开发原则
虽然在建筑遗产保护问题上“开发”这个词如同“文化产业”一词一样,由于与市场化、商业化紧密相关,而常常遭致批评。但实际上,在现代城市的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中,不可能仅仅只对建筑遗产实施保存、修缮和环境整治工作,如同建筑遗产的内涵在不断扩展一样,对于何谓“保护”,也有新的拓展性认识。1979年,澳大利亚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巴拉会议上通过的《保护具有文化意义地方的》(《巴拉》),不仅突出强调遗产的文化价值,还提出“保护”的概念包含保护性利用(conservative use)、展示或阐释(interpretation)等更为广义的内涵。西班牙学者萨尔瓦多・穆尼奥斯・比尼亚斯(Salvador Munoz Vinas)认为,今天的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活动,狭义的保护是相对于修复而言的保持性活动,而广义的保护还包括再生、复兴、更新、改造、利用、活化等其他相关活动在内的行为的总称。[13]同时,现代建筑遗产保护运动的发展,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拓展,便是对建筑遗产的价值认识从内在价值走向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相结合的综合价值观,即将建筑遗产不仅仅视为一种珍贵的文物,同时还视为一种文化资源和文化资本(cultural capital)。在此意义上,可以说通过对建筑遗产的适宜性再开发(包括重建、改造、扩建、再利用等活动),更好地保护其综合价值,尤其是挖掘和发挥其蕴含的独特公共文化价值功能,也是一种保护。那么,何谓建筑遗产的适宜性开发原则?
文化规划视角下的适宜性开发原则秉承文化价值的保存与提升不仅是建筑遗产保护的首要目的,也是保护的重要手段的理念,强调任何对建筑遗产的开发性保护,若有助于提升而非损害遗产的文化价值的话,则是适宜的。其中,建筑遗产的文化价值具有丰富的涵义,它至少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文化教育价值。
法国文化部建筑和遗产司总监阿兰・马里诺斯(Alain Marrinos)认为,“在全球化加速发展的21世纪,保护历史遗产不再是孤立地保护古建筑,更多的是保护一种文化认同,是一个与人息息相关的议题。人们需要文化根基来平衡现代化与全球化的冲击继续前行,这就是如今我们保护历史遗产最重要的意义。”[14]马里诺斯的观点实际强调,不能仅仅为了保护而保护一些孤立的古建筑,建筑遗产保护的实质是保护一种文化认同,考虑如何让这种建筑文化传统在现代社会存续下去。马里诺斯的观点也折射出当今遗产保护理论中的一种价值转向,即真实并不是保护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应从保护“真实”走向保护“意义”。[15]建筑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相比,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共性文化意义,因此如何通过保护性再开发途径提升其公共文化效能,提升公众对建筑遗产的兴趣以及对其价值的认知和鉴赏水平,使之成为一个城市地方认同和文化认同的象征和源泉,一定程度上说是对建筑遗产最好的保护。1975年欧洲建筑遗产大会通过的《阿姆斯特丹宣言》指出:“建筑遗产只有得到公众赏识尤其是年轻一代的赏识才能得以存续。”[16]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只要有利于增强公众对建筑遗产的了解、赏识和文化认同感的开发性保护,同样也是适宜的,更准确地说,这是一种作为文化发展和教育策略的遗产保护途径。
英国社会学者贝拉・迪克斯(Bella Dicks)曾经从“可参观性”(visitability)的生产这一视角,探讨了当代城市公共空间被展示出的文化价值。她认为,“1980年代以来,可参观性已经成为规划公共空间的一项关键原则”[17],而可参观性取决于对文化的展示程度,即如何将场所变成展览,使场所具有“可读性”(legibility),让文化被铭刻在物质层面上,使某些文化价值被视为某一场所的身份,以此方式吸引市民的注意力,这是促进城市文化消费的重要路径。“可读性”、“可参观性”同样也可作为建筑遗产资源规划与开发的一项原则。基于文化规划的城市有机更新与建筑遗产保护,可以通过对一些建筑遗产和传统都市空间进行改造、再开发,并介入一些阐释性的公共艺术,使之成为具有可体验性、可参观性的文化设施或文化展示空间,让建筑遗产更好地传递意义,令使用者(居民、游客)不仅能“观看”建筑遗产,而且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阅读”建筑遗产、体验建筑遗产,以此激活建筑遗产的公共文化价值,培育公众的传统文化认同感,发挥建筑遗产有助于展示与体验城市独特性的重要功能。
例如,在当代,侧重于与社会文化与艺术需求相结合的普通历史街区、产业建筑遗产再开发模式,业已成为保护并活化建筑遗产的重要途径,中外许多城市都有不少成功的范例。一些再开发较为成功的历史文化街区,往往在保护真实的历史信息基础上,以地域文化脉络为主线,根据建筑遗产的不同特点,将其修复或改建成不同功能的文化空间,探索传统建筑遗产与城市文化生活融合的有效途径,有效发挥其公共文化功能。还有一些产业遗产丰富的历史文化名城则结合自身情况对产业遗产进行改造再利用,将其改造或扩建成主题博物馆或展览馆、社区文化中心、艺术区、景观公园、工业遗产展示游览区等各个层次的文化空间(图3)。基于城市文化规划的历史街区和产业建筑遗产再开发利用模式,不仅可以通过其营造的文化空间展示和传承城市文化,而且还可以给予衰败的街区和废弃的建筑以新的生命。
需要说明的是,通过建筑遗产的再开发途径提升其“可参观性”,多数情形下只适用于具有一般保护价值的非重要文物建筑。建筑遗产中具有突出的文化价值的重要纪念建筑和文物建筑,例如北京的故宫、天坛,其建筑遗产本身便具有独一无二的“可读性”与“可参观性”,这类建筑不适合开发性保护。对这类建筑遗产的保护,除了坚持原真性和历史完整性原则之外,面对人潮汹涌的参观者,还有必要采取法国学者弗朗索瓦丝・萧伊(Francoise Choay)所提出的调节游客人流、设置步行通道等限制方式的策略性保护原则。[18]由此可见,适宜性开发原则并非适合所有建筑遗产的保护,它主要针对的是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中具有一般保护价值的普通建筑遗产。
总之,本文从文化规划视角,探讨并提出了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即有机更新基础上的整体保护原则与强化传统建筑文化认同基础上的适宜性开发原则。前者作为核心原则,既是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保护的基本要求,也是文化规划作用于建筑遗产保护的基本路径,旨在推动综合性、整体性地发挥建筑文化资源的作用;后者作为扩展性原则,旨在促进城市开发机构与建筑遗产保护部门紧密合作,充分利用现有的建筑遗产资源,使其与城市的文化教育、文化旅游、娱乐休闲等功能有机结合,成为富有活力的公共文化空间,强化城市空间的文化特色与公众的文化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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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西]萨尔瓦多・穆尼奥斯・比尼亚斯.当代保护理论[M].张鹏,张怡欣,吴霄婧,译.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2:153.
[16] 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与国内法规选编[G].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61.
关键词:城建档案名城保护作为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城建档案馆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大有可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指出“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2008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在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授牌仪式暨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研讨会上指出:“不少历史文化村镇对自身拥有的历史文化资源底数不清,对资源的种类、数量、年代、工艺、材料等基本信息没有建立档案,导致在保护管理中缺乏科学的安排,影响了历史建筑的挂牌保护和宣传展示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妨碍了历史文化资源的合理利用。”他强调:“历史文化资源信息档案亟待建立。”
城建档案作为城市建设和发展轨迹的真实记载,是城市建设文明的积淀,搞好城建档案工作是发掘和弘扬城市历史文化特色的重要手段,作为专门的城建档案资料的统一保管机构,城建档案馆肩负着“保护城市文化遗产,留住城市永恒记忆”的历史使命,在历史文化名城的科学保护与合理开发中,城建档案馆大有可为。
(一)城建档案馆是构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档案信息资源库的行为主体
一方面,由于历史建筑是构成历史文化名城的基本元素,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必须从保护历史建筑做起,而完善历史建筑档案,是保护历史建筑的第一步,也是最基本的一步。建立历史建筑档案虽是一个系统工程,档案的形成、积累可以在多个部门完成,但最后的扎口管理还得由一个部门来完成,这一任务需城建档案馆负责;另一方面在历史的长河中,一个片区、一条老街的消失只是瞬间之事,这些即将消失事物的影像资料在若干年后弥足珍贵。声像档案是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特色优势,具有更形象、更直观、更具说服力的凭证作用,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过程中能真实记录保护建设的历史过程,形象再现城市的历史风貌,生动保存城市的历史文脉。
总之,城建档案馆有责任全面收集档案资料,构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档案信息资源库,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工作奠定档案资源基础。
(二)城建档案馆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宣传者和文化弘扬者
城建档案记录城市历史,是城市发展变化的“活化石”。不同时期的历史建筑物承载了城市文化,见证了城市发展变迁,传承了人文精神和地方特色。城建档案馆可以对馆藏丰富的城建档案资源进行筛选甄别,开展系列开发利用工作。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需求,将档案信息内容进行重组、整合,并通过举办展览、编制图书精品等途径,深入挖掘城建历史,传播弘扬城市历史文化,服务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提升政府和公民的城市历史文化保护意识。
(三)城建档案馆是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及编制科学保护规划的参谋者
一方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材料大多属城建档案材料,这些材料无疑是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依据。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过程就是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完善的过程;另一方面,历史文化名城在批准以后的各种维护、装修等工作,离不开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遭到某些损坏,只有依据历史建筑档案才有可能及时修复,并做到修旧如故,恢复历史原貌;再有,凭借丰富的城建档案资料,城建档案馆可以参与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中,为其提供合理化建议和决策信息支持。例如,昆明市成立了由文管办、房产、地名办、城建档案馆等部门组成保护历史街区与建筑的专门机构,并正式纳入在编机构,实施对昆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
二、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服务于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工作实例
广州是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许多名胜古迹如南越王墓、光孝寺、镇海楼、六榕寺、南海神庙、五仙观、怀圣寺、陈家祠、等等,都是广州历史文化名城的见证。广州,融汇中外文化之精华,形成了独特的岭南文化。自2003年始,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广州馆”)一直致力于“广州城市记忆工程”,通过各种途径,不断丰富优化馆藏资源,真实记录广州城市历史面貌,反映广州的发展变迁,弘扬广州的历史文化。近年来更是注重深入挖掘广州的城市规划建设历史和文化,围绕着“服务于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这一主题,积极开展工作。
设立专门机构开展城建历史档案征集工作,保存城市历史文化
为弥补馆藏历史档案较少的先天缺陷,广州馆2003年专门设立了征集保护部,并每年申请“城建历史档案征集”财政专项经费,有计划成系列地开展城建历史档案的征集进馆工作,不断地丰富优化馆藏。这些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类别众多,包括古今地图、新老照片、书籍、视频、建筑构件及文件资料等等;时间跨度大,远则有明清时期的古旧地图、书籍,近则有这几年来反映广州城市风貌的照片等;数量众多,特别是针对反映广州民风民俗,保存广州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征集了大量的老照片、老地图、文献史料以及广东传统民居建筑装饰构件等实物档案,这些档案资料对于展现广州2200多年城建历史,保存广州古建筑、历史街区、名村名镇等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要作用。
(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的声像档案工作
为了能及时在城市变迁和旧城改造中把脉名城保护,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抢救性拍摄工作,广州馆创新理念,制定了适应新形势下声像档案工作策略,积极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抢救性拍摄工作。首先,参照名城保护规划,按照“找出来、拍下来、存起来”的思路,根据保护对象的保护级别、规划情况、改造进展、重要程度等,有秩序、有选择地适时推进,做好广州中心城区约20平方公里的历史地区范围以及22片历史街区的抢救性拍摄工作;其次,每年申请“广州市旧城改造与名城保护抢救性拍摄” 财政专项经费;再有,以三旧改造为契机,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捕获名城保护的相关信息,使抢救性声像拍摄工作落实到位,不断深化。
(三)开展“基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广州市图片征集”项目,建设全面系统的广州历史文化名城图片档案资源库
广州馆2011年创新工作模式,成功策划实施了“基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广州市图片征集”项目,围绕“服务于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这一主题,依据权威部门的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根据保护的要求、保护规划的范围和重点,通过向社会聘请专业摄影师进行集中拍摄的方式,建设了全面系统的广州历史文化名城图片档案资源库,该资源库可以起到存史(保存广州城市记忆)和资政(为广州名城保护规划宣传、决策等提供参考依据)的重要作用。
(四)利用城建档案资源,深入挖掘城建史,传承名城文脉,提升保护宣传
承办“千年名城广州城市规划建设成就展”
2006年,中国城市规划年会在广州召开并举办“辉煌50年—2006中国城市规划展”大型展览,广州馆抓住机遇承成功承办了其中的“千年名城广州城市规划建设成就展”,选择从城市规划建设、历史文化名城的视角出发,利用包括馆藏在内的大量城建档案及资料,深入挖掘广州城的历史底蕴,通过多种表达方式,围绕广州历史文化名城特色,重点展现了广州市建城两千多年的世迁,展示了解放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广州在经济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方面所取得的辉煌成就。
2. 编研出版相关精品图书
城市有它的过去、也有现在与将来。在“拆”与“建”中,城市管理者对城市的过去和未来的规划不当,往往造成了对过去遗留的宝贵文化遗产的破坏。
1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通知,对山东省聊城市、河北省邯郸市、湖北省随州市、安徽省寿县、河南省浚县、湖南省岳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云南省大理市因保护工作不力,致使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名城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进行了通报批评。
如何拆?如何建?理念的不同,对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效果就不同。而在拆与建中,历史和发展的博弈,文化和利益的博弈都在考验着城市管理者。
拆与建中的破坏
据了解,我国目前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共有119座,这些历史文化名城有的曾是历史上的政治、经济重镇,有的拥有珍贵的文物遗迹,有的是某些历史大事件的发生地具有弥足珍贵的历史文化价值。
然而,因保护不力,名城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早在2011年1月,住建部与国家文物局就展开了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开展保护工作的联合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这些被破坏的历史遗迹或被肆意拆除,或被盲目拆除后复制新古迹,甚至再造古迹。
此次被通报批评的8座历史文化名城中不乏被评为首批历史文化名城的云南大理,大理有着5000多年延续不断的历史,其中有500多年是云南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正是这座久经风雨的文化古城,未经受住现代化建设的浪潮,多处珍贵的文化古迹被破坏甚至拆除。
近年来,大理地产开发增速,在引进高端酒店,圈山占水的建设中破坏了古迹原貌。据大理州政府网站显示:大理三月街度假村建设项目正式启动。该项目占地300余亩,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是集五星级高端度假酒店、休闲商业、高端养生住宅于一体的休闲养生度假村。然而如此大面积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却是南诏大理国王城——羊苴咩城遗址。
不仅如此,除大理因破坏历史文化遗产遭通报批评外,其他7座城市也存在不同的古迹保护不力现象,在“拆旧”与“仿古”的双重热潮下,很多珍贵的文化遗产永远地消失了。
对于此次被通报批评的湖南省岳阳市,湖南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柳肃说,“岳阳只重视保护几座单体的文物建筑,比如岳阳楼、岳阳文庙、慈氏塔,不太注意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山东聊城是“推倒重来”建古城的城市之一。4年前,聊城市启动了古城重建计划,但是却没有严格遵守原定的整体规划,致使大片的老街区被拆除,同时又大量建起仿古宅院。据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阮仪三介绍,古城街巷的基本格局还在,但是里面的建筑全都变了。
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曾在全国“两会”等多个场合公开表示,“很多地方在大肆拆迁、改造时都会说,自己有完整的城市规划,可这些规划并不意味着文化遗产能免遭伤害。实际上大量的名城、名镇、名村都因乱规划和乱改造变成了‘文化空巢’,没有了血肉和灵魂。”
要发展还是要文化?
对于此次被通报批评的8个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提出了整改要求,但是,就现实情况而言,整改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据住建部、国家文物局要求:相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督促上述城市人民政府立即梳理名城保护工作,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提出整改方案,完善相关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错误的做法,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将整改情况于2013年8月31日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将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请示国务院将其列入濒危名单。
不管是查找问题、分析原因,还是采取补救措施,都面临诸多挑战,尤其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间的抉择。
历史文化遗产自身具有的文化价值为城市创造了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过度的为了利益而开发,往往造成文化遗产的破坏。“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占尽天时地利,旅游业自然成为经济支柱,‘历史文化名城’往往成为金字招牌。”北京交通大学旅游管理系教授王衍用分析说,发展旅游业,吃、住、行、游、购、娱必须面面俱到,开发显然是无法避免的。可是进入旅游开发程序后,有些地方政府没有把文物保护放在首位,而是一股脑按商业规律来办事,适度开发变成了过度开发,城市的文化性、原真性、自然性和生态性被破坏。
当然,对于住建部、国家文物局提出的历史文化名城的整改要求,各市县高度重视。据悉,各市县有关部门目前正在积极着手梳理名城保护工作,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同时将按通知要求,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提出整改方案,完善相关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错误的做法,保住历史文化名城这块“金字招牌”。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教授罗德胤建议,对化解保护和开发之间的尴尬,要“分区保护、分层次保护”,在完整保存和保护重要历史文化古迹的同时,可巧妙地在借景延展城市的历史文化风貌和气质,同时避免历史文化古城之间的同质化建设,要保持一座城市独有的文化风貌和特色。
此外,住建部、国家文物局两部门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开展的联合检查无疑给其他历史文化名城敲响警钟。两部门还要求,其他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引以为戒,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加强法规建设,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规划,严格规划实施,加大保护投入,履行管理职责,坚持严格保护,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妥善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开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待完善的保护机制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1982年建立的一种文物保护机制,在此机制下,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法规及条例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保护。然而近年来,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破坏几乎同步进行,相关法规与条例不能完全发挥保护机制的作用,亟待改进。
我国并不缺乏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法规,《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并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制定保护办法。2008年7月,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规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与批准。
但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12条规定:“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另据第4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尽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于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做了严格的规管,但惩罚措施依旧不足以保证历史文化名城文化价值的绝对“安全”。
“现阶段经济处罚虽然有效,但是单一惩罚只会让已受损的建筑或文化得到维护,而那些即将遭到破坏的建筑或文化无法得到保障,”江苏省规划设计院院长邹军认为,“应该打‘组合拳’,比如媒体进行曝光、政府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设计退出机制,最严重可以取消‘历史名城’等称号。”
“归根结底还是缺乏一个退出机制。”王衍用说,业内不少专家学者一直建言应建立历史文化名城的退出机制,如保护不力可取消其称号,但此提议至今未写进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保护法规。
关键词:保护;总体思路;效益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当前甘肃省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工作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全面研究下一阶段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把甘肃省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打开一个新局面。
1核心内容
1.1确定指导思想
甘肃省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甘肃省整体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政府在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尊重和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依法加强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建设,加大投资力度,建立健全保护监督机制,构建保护、利用的格局。
1.2推进保护工作的总体思路
在指导思想的指引下,推进甘肃省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工作的的总体思路是,工作准确定位、构筑保护体系、完善保护机制、合理规划布局、绿色生态建设等。
1.3建立多层次的保护体系
我国的文化遗产事业正在经历着历史性转型。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要发展、社会要进步,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要保留各个时代、各种类型的历史文化遗存,为城市保存历史记忆,构建城市特色,实现城市的全面发展。构建重点保护名城、名镇、名村体系,与后备保护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系列保护体系。名城系列的保护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文物古迹――主要指文物保护单位;二是历史街区――主要指历史文化保护区;三是历史古城――特指历史文化名城及名镇名村。
1.4相关法制法律保障
明确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违法审批以及其他渎职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区分违法行为的不同主体,对单位违法行为和个人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把行政处罚与承担民事责任相结合。在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行政处罚的同时,明确违法者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增加其违法成本。
1.5完善保护监督管理体制体系
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文物保护单位的协调机制,共同协作推进管理与监督各项工作。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条件,并规定了申报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时申报。对符合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批准机关提出确定该城市、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建议。加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2研究价值
研究甘肃省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的总体思路与措施,为甘肃省名城名镇名村发展提供理论依据,为保护利用工作打开一个新的局面。
探讨甘肃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文化景观”多层次构成的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体系,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传承。解决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地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建设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由于一些地方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保护规划的编制、修改工作滞后,忽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整体保护,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保护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一些地方重开发、轻保护,不注重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新建“假古董”,造成许多历史建筑被损毁。保护范围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等市政基础设施落后,历史建筑年久失修,居住环境差,不能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甚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对于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
3预期效益
通过对甘肃省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的总体思路与措施研究,预期达到平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文化效益,推进新时期甘肃省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事业科学发展。
3.1社会效益
将甘肃省名城、名镇、名村整体保护的过程中,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逐渐突现名城、名镇、名村的形象,从而提高甘肃省在西北地区乃至在全国更大区域范围内的地位;在此过程中,还可提供新的社会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稳定。改善道路、给排水、电力等设施等人居环境,促进居民物质文明和生活质量全面提高。增强甘肃省活力,提高综合竞争能力。
3.2经济效益
甘肃省基本建立起由“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文化景观”多层次构成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体系,逐步成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传承的平台和载体,在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3.3文化效益
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逐步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周围自然环境以及主要街道、公共空间的景观环境,消除影响整体风貌的不协调建筑,保护特定空间格局和历史环境,进一步彰显街区、镇村的地域建筑文化特色,传承历史文脉。
4结语
甘肃省甘肃省必须加快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系列的建设,确定历史文化保护的发展战略,落实名城发展规划与保护规划,突出文物古迹在文化建设中的主导地位。保护古城降低旧城人口密度,开发新城缓解人口压力,加快经济发展,才能确保古城空间秩序,传统风貌、生活原状的可持续发展。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保护新格局,推动甘肃省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再上新水平。
[1] 杨宏烈.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与发展[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2] 赵勇.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理论与方法[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