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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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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的作用

商品经济的作用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经济数学 需求价格弹性 商品销售

在市场上,有的商品价格下降后,会吸引大批的消费者购买,使商家的销售收入迅速增加;而有的商品价格下降后,只吸引少量的销费者前来购买,使商家的销售收入减少。为什么两种商品降价后,给商家带来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呢?这里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因为两种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不同。

一、需求价格弹性的概念

1.需求完全无弹性。需求完全无弹性的商品EP=0。例如:一些特殊药品,像胰岛素,对于一些糖尿病人至关重要,无论价格如何上升或下降,他们都不会改变购买量。

2.需求有无限弹性。需求有无限弹性的商品,EP=∞,说明价格既定时,需求量是无限的,或者说对于价格的微小变动,需求量出现了无限大的反应。例如:两台相邻饮料机中的同质软饮料,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都会拥有一批消费者,而当一台机器中的软饮料价格上涨时,即使量很小,人们也不会购买,而是购买另一机器的饮料。在一般情况下,必须品由于生活中不可缺少,少量的价格变动不会引起需求急剧变动。因此,被认为是缺乏弹性。而奢侈品则是富有弹性(比如高级化妆品)。

二、根据需求价格弹性对商品定价

我们知道,需求价格弹性指一种物品需求量对其价格变动反映程度的衡量。用需求变动的百分比除以价格变动的百分比来计算。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价格弹性。决定弹性的因素有很多。如:

1.如果某种商品有大量的替代品,则该商品的需求弹性就大,反之则需求弹性就小(这是因为商品价格上升时,消费者会购买其替代品,而价格下降时,消费者会多购买该商品而取代其替代品)。

2.比重小的产品,其需求弹性小,而比重大的产品其需求弹性也大(比重是指:商品消费支出占消费者收入的比重。如果商品消费支出占消费者收入的比重小,商品价格变动时,对需求的影响就小,需求价格弹性就小,像毛巾、香皂、火柴之类的商品。反之,消费者支出占消费者收入比重大的商品,像空调、汽车之类的商品,价格变动对需求的影响大,从而需求弹性也大)。

3.一种商品用途越广(如:水、电)需求弹性越大,反之一种商品用途越少(如:鞋油、夹克油等)其弹性越小。

4.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需求程度,像粮食、蔬菜、油、盐、酱、醋等生活必须品,需求程度大而稳定,因而需求价格弹性就小。而高档消费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就大。

5.时间短时弹性小,而长时就会变大。

6.市场竞争激烈时弹性比较大。

企业应根据商品需求弹性的大小制定价格,需求弹性大的商品,在正常情况下提价不如降价有利。例如:一块手表的价格从40元人民币上升到50元人民币,需求量从30减少到20,则总收益从1200元减少到1000元。对需求弹性小的商品,因价格变动对销售量影响较少,降价不如提价有利。例如:一管鞋油的价格由1.2元人民币上升到2.5元人民币,则需求量从100下降到80,而总收益从120元增加到200元。

任何商品的生产和经营都存在定价问题。如果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制定价格时,能考虑到价格变动对某种商品的弹性大小,就能在竞争中取得最佳的社会收益和经济效益。

三、需求价格弹性的理论应用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有的商品降价,会吸引大批消费者前来购买,从而使商家的销售收入增加,这是因为这些商品的需求是富有弹性的。因此,对商品经营者来说,若能判断出自己所经营的商品是属于富有弹性的,则可以采取降价的策略,即“薄利多销”的策略,但不能采取提价的策略。

例如:河北省承德市是一个旅游城市,市内和全国最大的皇家园林(避暑山庄)和皇家寺庙群(外八庙)。但是这些旅游景点的门票贵的将近100元,最便宜的也要30元。由于旅游具有季节性,夏天游客比较多,但到了冬天游客就稀稀拉拉了,从而造成资源的闲置,很可惜。根据承德人收入水平的逐渐提高,人们花十元八元去公园游玩的这类商品就是属于需求富有弹性的。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避暑山庄还是外八庙,冬季的门票都应该下调(特别是外八庙。因为承德市区有约33万人口,如果门票较低,人们可以去晨练,白天老年人也可以去遛弯儿,因为这里毕竟是游玩的好地方,有山、有树、有水、有新鲜的空气,还能使人们的身体状况得到改善,何乐而不为呢。而对公园(或寺庙)来说,一般是固定费用较大,而变动费用较少,游客增加对公园支出的总费用不会有太大影响,公园在增加收入的同时,支出费用却增加很少,从长远来看,社会效益也是明显的。

相反,有的商品降价后,只会吸引少量消费者前来购买,造成商家销售收入减少,这是因为这些商品的需求是缺乏弹性的。在经营中,如果商家能够准确的判断出某种商品是属于缺乏弹性的话,就不能采取降价的策略,而应该采取提价的策略。

以上我们只是分析了需求弹性在理论上的应用,在实际应用中,我们还要注意两点:一是我们提到的总收益包括了成本和利润,总收益增加不意味着利润增加;总收益减少不意味着利润减少。二是一定要注意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会因为时间、收入水平、地理位置的不同而不同。

总之,企业在制定或变动产品价格时,一定要考虑自己产品需求价格弹性的大小,这样才能更好地利用价格策略增强竞争力。

商品经济的作用范文第2篇

关于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

马列主义经典作家指出自然经济是封建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这一理论原则一直为中国经济史研究者所尊奉。人们对什么是自然经济什么是商品经济似乎也没有深究。但中国战国以后商业较发达,各类市场较活跃,是明显的事实。这岂非与上述理论原则相左?新时期经济史研究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多的探讨,提出各种各样不同的看法,依其解决问题的不同思路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种是试图对原来的理论原则进行修正,认为封建经济不一定都是自然经济。代表人是经君健。他把自然经济解释为使用价值的自给自足,并根据马克思对西欧中世纪庄园的论述,提出“自然经济平衡律”,即一个单位内生产品和消费品品种和数量的一致,是为自然经济的前提。中国地主制经济下无论地主经济或农民经济,都存在使用价值形态收入的单一性和需求的多样性的矛盾,不能满足“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而必须与外单位进行商品交换。他的结论是中国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的联系,实际上是把地主制经济纳入商品经济的范畴。[1]

这与上述赵冈关于中国战国以后已有市场经济的观点有某种相似之处,但前者认为当时的商品经济尚处于简单商品经济阶段,是为地主制经济服务的;后者否认战国以后社会封建地主制的性质。在三十年代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论战中,有人主张战国以后是商业资本主义社会。七十年代末傅筑夫提出“变态封建制”说,认为战国西汉商品货币经济的突出发展已产生了资本主义经济成分,把各地区联结成一个整体,形成“国民经济体系”。这样看来,傅氏实际上把封建地主制经济看作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故有人认为从中可以看到商业资本主义说的影子。但傅氏自己撰文否定这种说法,认为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仍属自然经济。……

第二种,是对自然经济作比较宽泛的理解,承认地主制经济仍属自然经济范畴,但可包容较多的商品经济成分。其中又有各种不同的侧重和表述。吴承明对“自然经济”作了“引申”,把农民家庭的自给性生产、为剥削者直接消费的生产、在地方小市场上的余缺调剂性的交换,广而言之,凡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和交换,都包括在自然经济的范畴中。在此思路指导下,他算出前粮食商品率为10%上下,未脱离自然经济范畴。他又指出,马克思和西方经济学都谈到历史上市场体制转变的时期,只有这个转变完成了,才能称之为市场经济。中国十六世纪已有市场转变的端倪,但起伏跌宕,至民国尚未完成转变,或不能把中国历史上的商业繁荣等同于市场经济。[2] 李根蟠指出自然经济有不同的历史类型,并非西欧庄园经济的单一模式。中国地主制经济是一种“不完全的自然经济”,其中包含了商品生产的成分,流通已成为物质资料再生产和生产关系再生产的必要环节,但仍未控制整个流通过程,价值规律作用有限,商品生产仍以自给生产为基础和依托,仍受制于自然经济的原则和机制。这是自然经济中的一种类型,而不是意味着自然经济的解体[3] 。林甘泉认为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自给性生产,而不是“自给自足”。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虽包含一些商品经济成分但对各类经济单位的分析表明,它在总体上仍属自然经济范畴。[4] 方行认为我国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从总体看自然经济仍占主要地位[5] 。信从这种观点的学者不乏其人。持这类主张的学者,都认为封建地主制的形成发展以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为前提,都重视对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研究。如李埏把地主阶级和地主制的形成看作商品经济冲毁了古老村社制的结果他认为封建地主制时代商品经济经历了战国汉初和宋这两个高峰而?i?i高涨,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6] 。

第三种,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属“伪商品经济”,自然经济其实很强固。这以秦晖为代表。在他看来,自然经济与其说是“自给自足”经济,勿宁说是不自由的“自然人”经济,就运行机制而言,则是“命令经济”。中国封建时代的“商品经济”,实际上不受或很少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和调节,而只受或主要受人身依附关系中权力意志的支配与调节,这就是“伪商品经济”。总的说,我国封建社会决不是商品经济发达早于或兴盛于西欧,而是相反,自然经济、包括“命令经济”及披着商业外衣的变种比西欧中世纪典型时期顽固得多[7] 。

秦氏的观点未必能为学界所普遍接受,但中国封建时代的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政治权力严重地干预以至遏制商品经济的发展,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此有所分析。例如郭正忠通过对唐宋茶叶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专卖对茶商资本的遏制的分析指出,在我国传统社会中,类似“市场经济”的某些因素只是在自由通商政策下出现,但这是局部的、短期的、表象的、偶然的。而基于专制政体强大和民间私有权发展不充分的专卖政策的推行则是全局的、本质的、绝对的。它构成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结构的主要特色,而使市场经济体系不可能有真正的发展[8] 。

关于传统市场

与对封建社会商品经济、自然经济的不同认识相联系,人们对中国传统市场性质、特点和发展程度也有不同的估计。

吴承明考察了中国封建社会各级市场的基础和内涵,提出了自己的市场史理论。他指出,经典作家以分工为市场的前提,质之历史,却不尽然。如地方小市场,即?村集市,是小生产者之间的品种调剂和余缺调剂,属自然经济范畴的交换;城市市场是贵族地主以其剥削收入换取消费品,是农村农副产品流入城市的“单向贸易”;区域市场则可视为自然经济的延伸,真正有意义的是跨地区的长途贩运,但宋以前主要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的贸易,仍然不是基于社会分工之上的市场。他认为马克思所说的作为市场基础的分工,实际上是指“表现为交换价值的分工”。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有多大市场,只要没有专业户,即没有生产交换价值的分工,就不算本来意义上的商品经济。他又指出,总的来说是生产决定经济,但不能低估交换的作用,交换的积累也能引起分工和专业化,市场理论应建立在生产和交换这两极上。根据这一理论,吴承明指出中国明中叶以后长途贩运贸易才转以民生日用品为主,即在一定程度上建立在地区生产分工基础上。但直到前,我国国内市场仍然是一种以粮食为基础以布和盐为主要对象的小生产者之间交换的市场结构[9] 。关于中国国内统一市场何时形成,学术界有西汉说、唐宋说、明清说等不同认识,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这种市场直到近代尚未形成。论者多着重商品流通自身规模,而吴承明则从生产的社会分工和与此相联系的长途贩运的内容进行考察,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吴氏这一理论颇有影响,如包伟民即以这一理论分析宋代的粮食贸易和区域市场。方行在这基础上以明清为例分析了中国传统市场的基本特征,指出传统市场是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市场;封建社会发达的商品市场是一种以民生日用品为主要对象的小生产者之间交换的市场模式;要素市场,包括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也有某种程度的发育;农业中的土地劳力等资源的配置并不取决于市场,但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仍有一定作用,其作用大小视不同地区商品经济发展程度而异[10] 。

有些学者对此持不同看法,如经君健不同意把地方小市场的交换归入自然经济范畴。他认为地方小市场是中国封建社会基本经济细胞(地主经济、佃农经济、自耕农经济)的生存需要(解决小生产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矛盾)所产生的,个体小农在市场上以小商品生产者身份出现,生产关系性质、生产目的性以及购买者目的性均不能改变商品交换的性质。地方小市场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区域市场、区域间经济联系及城镇商业形成不可分割的体系,这是以自然经济为基本经济单位的西欧看不到的现象[11] 。

对中国传统市场发展的一些具体问题,认识也有歧异。如农村集市,许多学者追溯到唐宋或南朝的“草市”,也有学者提出,战国时代已存在农村集市[12] 。明清时期农村集市的发育程度,有的认为它虽有从地方小市场向初级市场转化的趋势,但基本上仍是在狭小范围内彼此独立的一种市场;另一些人则认为它已经转化为初级市场,成为整个市场网络的一部分。还有的学者把以市镇贸易和墟集贸易为主体的农村市场划分为保障供给市场、商品集散市场和多功能全面发展市场等不同层次(类型)[13] 。

对宋以后特别是明清兴起的市镇,学者多强调它在促进城乡、工农业交流、乡村城市化和培育资本主义萌芽的作用。赵冈则认为是人口快速增加、人地比例变化、人均占有粮食数和余粮率下降所导致的城市人口向农村靠拢的?果是城市化的非正常道路[14] 。

注释

[1] 经君健: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的联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2] 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市场·近代化·经济史理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

[3] 李根蟠:《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与封建地主制》,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

[4] 林甘泉:《秦汉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1期。

[5] 方行:《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

[6] 李埏:《经济史研究中的商品经济问题》,经济问题探索1988年第3期。

[7] 秦晖:《田园诗与狂想曲》,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

[8] 郭正忠:《从飞钱预购到纳榷请引》,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

[9] 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市场·近代化·经济史理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

[10] 方行:《中国传统市场的特点》,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

[11] 经君健: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的联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12] 李根蟠: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传统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三世界国家期。

商品经济的作用范文第3篇

前的两三千年里,炎黄子孙在神州大陆建立了统一强盛的封建帝国,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在这漫长的中,我们既可以看到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有不同的关系及其亚种并存,也可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寻见各种经济关系消长的轨迹。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封建始终是建筑在综合经济基础之上的。

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在封建社会中起这种作用的生产是农业,它的关系则是地主制生产关系。地主通过出租占有的土地收取地租剥削佃农,是这种经济关系运动的轴心。在这种关系中,地主和佃农矛盾对立,相互依赖,各自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主经济、佃农经济以及与之并存的自耕农经济和各种小生产经济的总和,构成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经济体制,我称之为“地主制经济”。

地主制经济是人类历史上多种封建经济类型之一。这种类型的封建经济是否也象领主制经济那样,其本质属性是经济的,或者说它也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的,并可由此进而认为,凡封建社会必然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呢?这个既不应该教条式地肯定,也不可根据一些表面现象简单回答,最好考察它的基本经济单位——地主经济、佃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的运转过程,它的带有普遍典型意义的经营方式,以导找适当的答案。

先看地主经济。所谓地主经济是指地主自身的经济,它是地主制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它制约着并存的其他经济,影响它们的。地主经济的主要特征是非生产者——地主占有土地经营农业,其经营形式大体分为两大类,即地主经营制和地主租佃制。

所谓地主经营制是地主在自己拥有的地产上进行农业经营;一般以使用雇佣劳动为主,有的使用奴婢劳动或僮仆劳动;产品往往是出售的,当其种植经济作物时尤其如此。所以地主经营大多不是自然经济。实行地主经营制的地主是经营地主,这类地主到明清才逐渐增多;但即使这时,他们在地主中也是少数。因此本文在对地主经济进行质的剖析时以租佃制地主为主要对象。因为租佃制地主才是地主经济成熟了的形态。就让我们用解剖人体去理解猿体那样,通过对租佃地主的分析去认识地主经济一般吧。

地主租佃制就是地主将占有的土地分散出租给佃户经营;自己坐收地租。中国封建社会中绝大多数地主采取租佃制方式进行剥削。除一般民田外,族田、学田乃至王府庄田、官田屯田等等土地占有形式的经营方式的实质也都是地主租佃制,尽管它们的形式或有小异。所以说,租佃制是中国经济中大量的、有代表性的土地经营制度,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主制经济主要是租佃制的地主经济及与之相适应的、相伴随的农业经营制度。

租佃地主占有土地的面积大小不等。绝大多数地主占有土地量不是很大,而且往往没有草地、牧场、森林等多种类型的地产。有较少的地主土地占有量相当之大,特别是皇室、王府及缙绅。不论土地占有多少,他们把全部土地分割成小块招佃出租。有的地主留下部分土地自营。自营地的耕作不是采取令租佃土地的佃户提供劳役耕种,而是依靠僮奴、奴仆或雇佣长工和短工耕作。是为租佃地主兼经营地主。地主出租土地的目的是收取地租。有的地主要求佃农劳役,如为之看家护院,家庭服役等,但这是次要的;地主主要是从佃农那里收取实物地租。实物地租的是谷物。通常的地租量是佃地产量的百分之五十;或于年节之际索些鸡鸭之贡,不占主要地位。地主一般不干预佃农的种植耕耘。当其为佃农提供耕牛、农具或种籽时,或对佃农生产施加某种程序的干预。这是因为提供生产资料带有租凭、借贷性质,干预生产以便于秋后获得满意数量的谷物,并非监督种植计划以满足地主的多方面需要。大地主设总管或管家,其主要任务是催租,是单纯的索取,不是去干涉佃农的生产活动。可见,没有自营 地的地主的经济活动内容不包括农业生产环节。这样的地主是不少的。

再看佃农经济。租地佃农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另一种基层经济实体。他与租佃地主相依,无此无彼。这种经济实体主要以夫妻子女(有时包括双亲)组成的小家庭为单位,依靠佃入土地,自备其它生产资料,依靠家庭劳动力主要从事农业劳动。佃入土地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家中劳动力数量的制约。他们从确定种植品种直到收获的全部生产活动都独立进行。收获时把租地上收获的农产品的二分之一左右无偿地缴给地主作为地租。其余二分之一自留,用作籽种、农具等经济条件的补偿、扩大再生产的追加和全家生活消费。有的佃家家庭兼营副业、手作为补充。租种同一地主的各家佃户自行决定所从事的副业、手工业的种类和规模,地主不作统一安排。出卖劳动力,充当短工,往往也是佃农收入来源之一;再不敷时,借贷则是不可避免的了。佃农自负盈亏,跟地主只发生佃地偿租、借债还钱的关系,其经济条件的补偿和再生产不在地主考虑之内。另有一部分佃农自己占有少量土地,同时租入部分土地,都由自家耕种,是为半佃农,其经营方式接近自耕农,属于自有的那块土地上的收获物与地主无涉。

还有自耕农经济。与地主、佃农时存在的相当大量的自耕农,也是由小家庭组成的经济实体。他们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堵阳自有的。土地占有量大体是家中劳动力所能耕种的,或者雇佣少数短工协助即可耕种的。一般地说,自耕农的经济比佃农优越,家中的劳动力也比佃农较多、较强。他们兼营副业、手工业的规模可能比佃农的大。自耕农自负盈亏,在分配方面不与地主发生直接关系;但需向国家缴纳赋税,承担差徭。与自耕农经济地位相仿的是小手工业者、小手工业作坊主,也可包括在自耕农经济这个范畴之内,不另叙。

在讲座自然经济的条件问题时,我们曾经提到,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往往既是强制本经济单位内生产者为土地所有者提供劳役地租的有力保证,也是使劳动者按照土地所有者的需要进行分工的保证。这在领主制经济中表现得相当明显。中国封建社会中佃宵和地主的关系是因土地租佃关系才形成的。封建王朝也曾给予地主阶级某些特权,使之拥有对佃户的超经济强制力。例如,为保证社会治安稳定而将佃户的户籍编入地主户籍,为维护等级秩序而将佃户的地位置于地主之下,在人口稀少地区制止佃客离开租地他往,以保证劳动人手不致外流,规定佃户不交租应受刑法惩治,等等。这种超经济强制力使主佃关系带有等级特征。不过,由于我国封建政权历来实行中央集权制,朝廷赋予地主的权力,最大也没有达到准许地主拥有独立的司法权的程度。在生产方面,地主一般并不利用这些特权强制佃永按照他的意志进行分工。又由于土地买卖和其他原因,地主与佃户的关系并不长期固定,因此同一地主的各个佃户难以形成固定的内部分工。地主索来的地租只是清一色的谷物。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租佃地主家庭是不进行生产活动的全寄考消费经济单位。他们的需求却是复杂多样的。谷物地租的价值量足够支付地主一世所需物品的价格而有余,但从使用价值来看,单纯的谷物只能直接供给食物中的主食所需,远不能代其他食品、衣著、住房、车马以及精神方面的各种必需物品,也不能用以缴纳须以货币缴纳的赋税。实物收入的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靠地主经济单位自身无法解决。唯有和其他经济单位彼此发生商品货币关系,问题方能迎刃而解。他们只要出售租谷,就可得到货币,也可以得到一切。他们完全有条件做到这一点,因而没有必要强制佃户按照他们的需要分工生产各种实物。单一的实物地租丝毫不妨碍地主经济的发展,所以这种地租形态得以久存。概括为一句话,就是:单一实物地租形态不具备自然经济平衡律的实现条件,租佃地主经济单位不能以自然经济为基础。有一种论点认为,对地主制经济而言,实物地租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的地租形式,或者说,实物地租长期占统治地位反过来又巩固了自然经济。这种看法是值的商榷的,因为这里忽略了单一实物地租和多种实物地租产生的后果是不一样的。

租佃制使佃农相对独立于地主经济之外,佃农既不被强制提供劳役地租,又不按统一要求提供多种实物地租,地主经济要想实现使用价值形态自给是不可能的;那么,地主占有土地和拥有其他资源的数量多少,对于是否自然经济已经没有意义了。尽管中国封建社会中有的地主集中占有的土地量很大,在资源方面为实现自然经济提供了可能,租佃制下佃农分散独立经营和缴纳单一的实物地租,使这种可能性再也不能变为现实。

佃农和自耕农有许多共同之外,其基本点是:两者都是以小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都是小农经济。他们耕种的土地面积大小,一般都与家庭劳动力(或加少量雇工)的负担能力相适应;他们的收获物都以农产品为主。作为一个生产型的经济单位,需要是多方面的。除去食盐、陶瓷器皿等生活资料外,要有锹、镐、锄、镰、犁等金属农具,磨、碾、碌碡等石器,乃至车、船等运输工具和耕牛、挽马等大牲畜;有些手工业更需另外一些工具,如织机等。这些都不是小农经济个体能够自给的。

地主和小宵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各自都有使用价值形态的收入单一(少样)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并且这个矛盾都不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自行解决。地主制经济总产品中相当的一部分须经过如下的转化:使用价值形态(谷物及副业、手工业产品)卖 价值形态(货币)买 使用价值形态(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不经过这形态的转化,生产循环必将发生危机。可见,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地主制经济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五个基本条件,不能满足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商品买卖活动对于地主制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环节,而是由地主制经济各个经济单位的经营方式所决定的。所以说,地主制经济的发展是以商品交换关系为条件的,商品经济在地主制经济的运转中不是附加的,不是外在的。地主制经济和商品经济有着本质的联系。

在分析中,人们有时认为,为了换了 本经济单位使用价值的需要而生产部分产品出售,这不是商品生产,不属商品经济范畴。这个提法可以商榷。说为买而生产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当然是对的,但说它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值得重新。因为这实际是,为了论证某种经济单位的非资本主义性质,而简单地根据是否以使用价值为目的来确定经济单位的经济类型。

经济单位生产活动的目的性可有三种不同情况,即(1)为了获得直接消费需要的使用价值,简称为“为用生产”,(2)为了换得本单位需要而又不能生产的使用价值,简称为“为买生产”和(3)为了价值增殖,简称为“为利润生产”或“为卖生产”。经济单位的生产目的性跟它的生产关系性质、经济类型的关系可表示如下:

生产关系性质 生产目的 经济类型

非资本主义生产 (1)为用生产 自然经济

(2)为买生产 商品经济

资本主义生产 (3)为卖生产

从表中可以看出,(1)为用生产和(2)为买生产的经济单位,它们的经济类型不同但生产关系性质相同;(2)为买生产和(3)(为卖生产的经济单位。它们的生产关系性质不同但经济类型相同。(2)为买生产的经济单位虽是非资本主义性质,经济类型却是商品经济。经济单位的生产关系性质和它的经济类型,概括的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两者虽有密切联系,但无必然的统一关系。这是因为商品经济并不专门存在于某种性质的生产关系之中,非资本主义经济并不必然是自然经济。因此,分辨生产关系性质时,考虑其生产目的是为了使用价值还是为了价值,分辨经济类型时考虑的却是达到目的的方式,即是否通过外部的货币交换关系。不要因为(2)为买生产是非资本主义经济就认定它不属于商品经济类型;也不必因为它是商品经济类型而认定它必是资本主义经济。人们为了说明(2)为买生产的非资本主义性质而只看到其生产的目的和(1)一样都是为了使用价值,就认为(2)也是自然经济。这种看法忽视了使用价值的获得是否通过货币交换;而通过货币交换与否,却代表着看不同的经济类型。把(20为买生产看成自然经济,在上是把商品交换纳入到自然经济范畴之中;而商品交换恰恰是自然经济范畴所要排斥的主要内容,否定为买生产是属商品经济范畴,实质也就否定了小商品生产的存在。

我们还应注意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买卖问题。地主兼并土地成为大地主,或破产而出售土地,自耕农出卖土地沦为佃农,或买进土地变为地主,佃农购入土地成为自耕农乃至上升为小地主等等现象,在中国地主制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中是经常发生的。“千年田八百主”的谚语,生动地反映土地易手之频率。既然土地是商品,土地买卖当然是商品货币关系。在正常情况下,想买土地就得先积攒货币,出卖土地得到的也是货币。小农是存在购进土地的可能性的。经济上升的欲望总在刺激他们扩大土地占有面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尽量扩大(2)为买生产,以便得到多一点货币。由此他们与商品经济的联系更多了,而不是保持或发展自然经济。

如前所述,有与农业相结合和与之并存的多种手工业是自然经济的重要条件。地主制经济中的佃农和自耕农确有不少是经营家庭手工业的。为了增加产品、扩大收入,他们有必要这样做;在农业收入不足维持生计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他们也有可能这样做,因为家庭是由男女老幼不同的劳动力搭配组成的,便于内部协调分工;还因为农业生产有明显的季节性,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在一年内有许多闲暇,佃农和自耕农都可以自由支配劳动时间,一个小农个体同时从事的手工业项目毕竟是很少的,不可能经营多种手工业。他们选择哪种手工业,要考虑劳动力数量,原料来源、技术传统,更需考虑的是产品能否卖出支。通常的做法是致力于自家能够进行的手工业,尽可能多生产一些拿到市场出售。这也就谈不上家庭手工业是为了自给自足了。为了家用而制造一些手工制品,比如为扫地而自做两把扫帚,与其称之为家庭手工业,倒不如把这算做家务劳动更为贴切。自然经济必须有家庭手工业,但有家庭手工业不一定是自然经济。不能把有关家庭手工业的史料不加分析地统统用来证明自然经济,其中很多只是反映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而已。

许多著作认为男耕女织的耕织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典型表现。乍看起来,小农自种粮食以果腹,自织布匹而暖身,衣食具备,无复有求于他人,也就与商品经济无涉了。其实未必。如前所述,自然经济是有特定含义的,首要的是经济条件的自足。很显然,衣食两项是很重要的,但远非全部经济条件。单一的家庭手工纺织,并不能使经济单位得到使用价值形态的全部自足。不可否认,家庭手工织品中会有一部分是自给性生产,但不能仅仅看到这一部分因而否定出售部分的商品性。再者,如果说“织”是自给,就意味着该户农民自己植棉,自己纺纱,自已织布,最后自己缝制给够全家所需的衣服。可是,种、纺、织、缝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是自家不愿解决或根本解决不了的;如果进而想到这一系列劳动所需工具的来源,就更复杂了。其实耕种这类经济作物以及从事一系列手工业生产的农户的产品,大都远远超过自己家庭的需要量。一般地说,桑、麻、棉等经济作物总是作为商品作物种植的。农村中出售棉花、纱线、布匹,以及买棉纺纱,买纱织布成衣的,从来大有人在。麻亦类似,丝织尤其明显。在这里,买卖双方尽管都是为了满足本经济单位所需的经济条件,但都是通过货币运动进行的,商人活动其间尚暂不论。“男耕女如何”农户的产品从价值形态说可能收支相符,但这不意味着满足了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产品的使用价值形态对本经济单位来说,不论是自给不足还是自给有余,都将与商品经济发生联系;前者买进,后者卖出。可见,为了获得再生产必需的全部经济条件,耕织结合的小农也得藉助于商品交换。事实上,我国直到明清时期植棉织布的农户也从未达到总农户的一半以上,面织麻,织绸的更少,在考虑到大量农户的穿衣问题并不能依靠家庭自产解决时,可以设想其间普遍存在的商品货币关系。何况小农之家机杼之声达旦,无非是为了明晨拿到市场上的布匹稍多一些。这种耕织结合越发展,市场上的商品量就越大,是不说自明的。男耕女织现象只能反映地主制经济下男妇劳动力的充分作用,说明小农经济的经营方式,而不能证明农户个体或更大的范围内必然是自然经济。

总之,对于地主制经济来说,与农业相结合的单一的家庭手工业除去可能满足本经济单位某一种物质需求面外,它的重要意义在于补充家庭经济收入,而不在于因之实现自然经济;它不象在领主制经济单位中的多种手工业那样,是多品种实物地租的前提。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不是充分条件。在考察地主制经济时,不要看到哪里有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就认定那里必然是自然经济;事情可能相反,恰恰那种结合正是商品经济的表现,它跟商品经济的发展成正比,甚至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大商品量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小农一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

说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并不排除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可能存在自然经济的经济单位。如前所述,凡具备平衡律实现条件的经济单位都可是自然经济的。魏、晋、南北朝、隋、唐都有大型的庄田,它们包括大片地产,拥有相当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足够的人身隶属于主人的劳动力,具备自然经济平衡律要求的条件。如果这类庄田是统计表的经济单位,很可能就是自然经济的个体。不过迄今对它们的组织、经营情况不甚了了,其中主人和劳动者间是否租佣关系,内部如何分工,所属店铺、店舍是什么状况,如此等等,史料语焉不详。我们姑且把它们看作是类似欧洲领主庄园那样的自然经济单位。不过这类庄田是中国封建农村经济的组织形式之一,一般来说,是不用它做中国地主制经济的典型代表的。

说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自北而南沿海堵省,黄河中下游,长江流域及长江、珠江两个三角洲等地,经济水平提高,那里的区域间以及经济单位间的商品经济都比较发达。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很明显的。南方是北方、沿海和内地、中部和边疆、平原和山区、汉族和少数民族、近郊和远效、经济作物区和大田作物区,经济水平差别很大。有的地区生产水平极低,特别是地理条件决定的困难地区,与外界的经济联系极少,呈相对闭锁状态。那里有的农民家庭自己生产所需的几乎一切物品,从而不依赖于市场和它以外那部分社会的生产运动和历史运动,虽然那里也是地主制经济。即使在一般地区,地主制经济各类经济单位产品的商品率也大不相同,他们之中有的绝大多数产品留自用或大部分自用。

是否可以由此认为自然经济是地主制经济的必然呢?不能。经济单位把部分产品留作自用,这和经济条件的自我满足是两码事,前者只是部分生产具有自给性,不能称之为自然经济。自给程度较高的现象并不是地主制经济运动方式内在决定的,而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结果。与商品经济联系很少的农民家庭往往是由于缺乏足够的劳动力,不掌握较高的生产技能,缺乏原料,因循守旧,或者还有其他原因,他们只得以最坏的经济条件从事最供销水平的生产。他们的产品仅够维持起码的生存条件,没有多少产品能向市场提供,从而也极少右能从市场上获得较多的经济条件。这种经济单位再生产的经济条件低得和劳动力的生存条件极差而外,交通条件恶劣,运输工具落后,这是农民突破相对隔绝状态的重要障碍。这些都是生产力水平决定的。诚然,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力一般地说是较低的,因而地主制经济的经济单位往往带有不同程度的自给性。但应注意的是,这种现象基至可能在比封建主义先进得多的生产方式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若就地主制经济的各种经济单位的经营方式看,它不但不排斥商品经济,而且以商品经济为自身繁荣的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呈基本自给状态的地主制经济的经济单位,一量生产条件改善,产品有所啬加,商品经哜运动就会展开。生产力水平越高,商品经济就越发达,地主制经济也越繁荣。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但没有破坏地主制经济,没有改变它的本质,反而使之繁荣;相反,地主制经济并不以生产的自给性为条件。谁也不会认为,地主制经济越发展,生产的自给性定然起高。可见,中国封建社会中有些经济单位呈自给现象,并非由于它是地主制经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说以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是以庄园制为主要内容的西欧中世纪早期领主制经济的主要特点,是可以的;称它是以地主制经济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封建经济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不妥当的。

再有,所谓基础是指事物发展的根本。A是B的基础,意味着B离开A就不复存在,或者改变本质。自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全然不是A与B的关系。即使佃户完全进行商品性生产,只要和佃关系不变,它仍然属于封建的地主制经济范畴。既然地主制经济是中中国这样的大国中蹑在了两、三千年的封建经济制度,那么在研究整个人类社会封建历史阶段特征时,当然不能无视它的存在。不加区别地统称封建社会经济制度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的提法,也是不妥当的。

现在讨论一些有关的

先谈地方小市场的性质问题,我以为,地主制,也要把商品流通放在封建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整个经济运动过程之中考察。不能只看上农的商品率较低,便断言商品经济仅仅是地主制经济与之略有联系的身外之物。而应注意到商品流通是地主制经济的交换形式,没有它,分配所得与消费(包括生产消费)所需对不上号,经济运动难以继续。地主制经济依赖商品经济的根本原则,是私有制下小生产形成的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不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自行解决,这个矛盾是由地主制经济的经营方式决定的。

地主制经济的三类经济实体,地主经济、佃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含小手者经济)是我国封建经济的基本细胞。出于细胞生存的需要产生了地方小市场,在地方小市场的基础上形成了区域性市场,区域间经济联系以及域镇商业(这里暂时舍象对外贸易)。这种情况,在以经济为基本经济单位特征的社会,例如欧洲中世纪早期建立在领土庄制基础上的封建社会里,是看不到的。

有同志认为,在地方小市场上进行的品种调剂,互相取得原料或成品完成再生产的交换是使用价值的交换,乃是劳动的直接交换,虽然往往也经过商人,但应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这个看法似可商榷。

市场是属于商品经济范畴的概念。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业以来,市场也和商人,商人资本、贷币、价值、价格等一系列关系一样,早已存在。价值也是十分古老的规律,在一切通过货币进行的交换关系中,不同程度地发生作用。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市场为不同的生产关系服务,它的范围和性质随生产关系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如果商品生产的目的是 通过购买劳动力进行价值增殖,那就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这种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时,商业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市场就是资本主义市场,其规模扩展到空前的程度,劳动力普遍成为商品。这标志着商品经济的高度,进入新的阶段。不过,不能认为仅只这种市场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

封建社会的国内商品流通曾经相当发达。城镇中的商品经济固不必说,地方的、区域性的乃至区域间的商品商场都早已存在。各类市场各有其主要的功能。其中地方集市墟场是整个商品流通的基层环节,它起着为大范围市场集中商品的作用,更重要提,通过它才解决了基本经济单位固有的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生产循环得以顺利继续。

市场,总是反映个人之间、经济单位之间的商品货币关系的概念;大小市场都是一样的。地方小市场的贸易有许多是商人的活动。也有许多是生产者出售自己的劳动产品。生产者主要是小农和小手工业者,他们的产品有一部分留作自己消费,蓁部分进入市场出售,就成为商品。不是为了出售的,即不是作为商品生产的物品,是不会作为商品进入汉通的。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物品生产出来不仅是为了供生产者使用,而且也是为了交换的目的。自发的社会分工使得产品具有商品的形式,商品的相互交换,即买和卖,就使个体生产者有可能满足各式各样的需要,既不应以小农产品中出售部分的性质决定自用部分的性质,否定这部分生产是自给生产。也不该以自用部分的性质决定出售部分的性质,否定这种生产是商品生产。尽管在一些情况下,个体小农的产品中进入市场的部分可能不是主要的,但在市场上,他仍以小商品生产者的身份出现。在生产过程中,小农根本无法分清哪一件是为了自消费,哪一件是为了出售而劳动。中交换中,生产关系性质、生产目的性以及购买者目的性都不问题的性质,都被商品这一共性掩盖了。

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时说,产业资本是和各种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商品流通交错在一起的,只要这些生产方式同是是商品生产,不论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生产的产品,还是中国农民的,印度农奴的、荷隶东印度的公社的、俄罗斯农奴制国家的或者半开化的狩猎民族的产品,它们总是作为商品和货币同表现产业资本的体货币和商品相对立,作为它们来源的生产过程的性质如何是没有关系的。我们在分析封建社会市场进可以运用同样的。自耕农的产品也罢,佃农交租后自用有余的产品也罢 ,封建主利用奴婢劳动生产的产品也罢,地主收来的地租也罢。当它们作为商品出现时,共同构成市场客体,与货币相对立。地方小市场也不例外。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地方小市场上,确有许多生产者之间的交易是以物易物的。但不能把这看作是使用价值的直接交换、劳动力的直接交换。从所周知,我国很早就有货币,至少到秦朝已经统一了货币单位,通行启蒙 及城乡了。我国封建社会中包括地方小市场在内的各级的以物易物只中表象,它不是直接的劳动交换,而是以货币价格为背景的。使用价值交换是不能离开交换价值。这里已不是一般等价物出现以前的以物易物,而是省略了货币转换过程的商品交换。这就意味着交换的产品不但有使用价值,而且也是交换价值的相当者,就是说,它是商品。

总之,中国封建社会中产品交换过程表现为商品流通过程,前者与后者相一致。地方小市场也和更大范围的市场一样,是流通的场所,不属于自然经济范畴。小市场不但和更大范围的商品流通市场是在同一体系之中,而且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不应把它们从性质上分开对待。

再谈谈经济单位的划分问题。所谓自然经济,是指一个经济单位的经济条件通过内部的再生产补偿,而不通过与其他经济单位进行商品交换。因此,与地方小市场是否属于自然经济范畴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怎样确定经济单位范围。

有同志认为,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单一的经济单位个当于一个乡或邑县,包括这一地区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还有小商人,一家一户,包括手艺人户,只是一个“生产单位”而不是“经济单位”,他们联合起来才成为一个经济单位。边个意见也可商榷。“经济单位”范围的确定,可因研究的目的面异。例如:研究国际经济时可以国家或跨国公司算做经济单位;研究区域经济时可以经济区或行政区为经济单位。现在我们研究的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问题,经济单位划分的原则宜以是否能够发生商品交换行为为据。所以,所谓经济单位,应指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自负盈亏的独立体,也是最基本的经济组织。本文有时也称之为经济实体。它有经常性的比较固定的收入来源,能够自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和规模,在交换中是买卖的一方。其内,有决定全部经济活动的实际上的权威;这个权威是生产资料所有者,或者是主要劳动力,在封建家长制下,往往就是家长本人。其收入如果是来源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等生产活动,它就表现为一个生产单位;如果是经营商业,则表现为一个商业店铺;如果是出租土地或放高利贷,则表现为一个地主或高利贷者家庭。经济单位可以是一个消费单位,不一定是一个生产单位,而生产单位总是一个经济单位。所以,经浊单位实际只表现它在经济上的独立性而不反映其性质如何。中世纪早期西欧领主庄园中领主的自营地靠农妈的劳役地租经营,靠农奴缴纳多种实物地租满足经济条件。农奴虽有相对独立经济,他的生产却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于领主的需求,农奴之间有劳动交换而不形成商品货币关系。领主和他的农奴们共同成为一个不可分的经济实体。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地主佃农的经哜关系相比全然不同。因此,领主庄园作为一个整体是经济条件自我补偿和再生产的经济单位。中国地主制经济中的小农家庭(包括佃农、自耕农以及小手工业家庭)和地主家庭,则分别是独立的社会经济组织。一个地主即使占有大量土地,也是分租给许多佃户。佃户们用承担缴纳地租的义务换取土地使用权。地主如有自营地,并不靠佃户劳役耕种。佃户所缴实物地租是地主的经济来源,但不是再生产的物质条件。地主对佃农经济的盈亏不承担义务。佃户和自耕农一样自行决定生产内容,他们的经济条件补偿和再生产过程并不包括地主的活动。地主既不是自己的佃户们的生产计划者、组织者,更不是一个村、邑县的经济级织者。因此,地主和他的佃户们只相互依存,而不是统一为一个经济单位;村、县就更加不成其为统一的经济单位了,如果把许多自负盈亏的独立个体,臂如说一个县范围内所有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和商人等都放在一起称之为一个经济单位,无异于把肌体说成是细胞。那当然会认为地方小商场是经济单位内部的事,那些经过商人的货币交换活动,也都被划为自然经济范畴了,把商品流通活动归纳在排斥商品流通的自然经济概念之中,这在理论上是费解的。

最后谈谈地主制经济下商品经济的特征及其它。资本主义关系的产生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条件的。我认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也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条件的。中国商品经济很早就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一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关系产生、发展,就是因为这里的商品经济与地主制经济相适应。

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是以生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大生产。劳动力成为商品;资本家使用雇佣劳动进行价值增殖。为了价值和剩余价值得以实现,的产品必须全部出售,经过转化为货币这样一个产品运动阶段,否则,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都不得补偿,再生产循环中止,利润也不能实现。机器、原材料等不变资本也是货币资本通过流通五一节实现的。因此,商品流通是资本主义经济运转中的必要环节。流通从属于生产;商业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

地主制经济也以商品经济为条件,同样是在一定水平基础上的再生产过程的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各经济单位的生产循环过程,使生产进一步发展。不过,这里的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小商品生产即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佃农、自耕农、小手工业者等都是小商品生产者。他们是依靠家庭个体劳动的小规模个体所有者经济。商人资本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所以小商品生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W-G-W1)显然不是资本主义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

G-W …P…W′-G′);以小商品生产为特征的地主制经济,也完全不同于以雇佣劳动为特征的资本主义大经济。尽管地主制经济以商品经济为条件,但商品生产总是停留在简单商品生产阶段,商品流通也总是人属于地主制经济,为地主制经济服务。这样的商品经济,其发展程度无法和资本主义的相比,其结果也只能是促进地主制经济繁荣。

小商品经济是十字路口的经济,它时刻在向两极分化。它本身没有导向性,其上升的方向明显地受当时主导经济形态的制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它主要上升为资本主义企业,是谓小商品经济第时每刻产生资本主义。在封建地主制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中,小商品经济虽然有的也向剥削雇佣劳动式转化,从而产生具有不同程度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单位,但它难以壮大为新的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其中绝大多数走向购买土地进行地租剥削的道路,向地主经哜蜕化。所以当小商品经济处于地主制经济的宽容度范围以内的时候,它的发展起不了瓦解地主制经济的作用。而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宽容度之大,可能大大超出了过去的理论设想的程度。因为实际上地主制度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是宽容的问题,而是自身繁荣的必要条件。

在地主制经济中,土地自由买卖和诸子均分继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经济单位往往会分为小的,又或瓦解地主制经济的作用。而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宽容度之在,可能大大超出了过去的理论设想的程度。因为实际上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时宽容的问题,而是自身繁荣的必要条件。

在地主制经济中,土地自由买卖和诸子均分继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经济单位往往会分为小的,又或瓦解为自耕农或佃农。但地主经济却同时有不断再生的能力。由于遗留或力量强制形成的带奴隶主义性质的经济单位,最终也被地主经济“同化”。如下图(按,图略)所示,

地主制经济就是在这样的循环中发展的。如果这个示意图是三维的、全息的,就可以是看出图中的大圈随历史前进越来越大,其中诸半径形成的夹角在不同时期是有变化的,但它的结构将基本不变。图中的双线箭头()表示的道路不被堵死,地主制经济的这个圈圈就难有重大的突破,建立其上的封建社会就当然地屹立不动。

由此而顺便谈及,解决中国封建社会何以特长的问题,我以为最重要的是要弄清地主制为什么能长存,而这一问题的契机,则在于找到地主经济具有强大吸引力的原因。地主经济受到上层建筑全力保护和意识形态的全面支持,出租土地坐食地租成为合理、合法、省心、安全的剥削方式。购买土地的欲望成为这个社会的主导投资意识,它对以各种方式积累起来的财富的投向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地主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太阳,整个封建经济在围绕着它旋转。对解决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来说,这里就是“罗陀斯”。

小商品经济和地主制经济的协调统一是因为,一则小商品经济和小规模经营相适应,二则小商品经济和适合分散操作的技术及低效能的工具相适应。小农、小手工业者都是依靠归个人所有的、只供个人使用的、小的、简陋的和数量有限的劳动资料进行个体生产。在那些小农能够买得起并且能使用的高效能机器工具和相应的技术出现、从而突破分散的小经营形式以前,小商品经济只能是小商品经济。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证明这一点。归根结底,是生产力状况决定了生产关系形式及整个社会经济结构。至于生产力之所以长期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有其经济的、上层建设的意识形态的多方面原因,不能企望用任何单一的因素解释清楚,而这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

在看到商品经济发展促进地主制经济繁荣的同时,还应看到它对小农的另一面的影响。地主得到的实物地租,一部分直接消费掉,一部分进行粮食投机,其余部分将投放市场换成货币,用于其化消费、缴纳捐税、购买土地、从事商业、开张典当,放高利贷以及入柜窖藏。商人和高利贷者用一部分资金购买土地兼行地租剥削,更多的部分用于通过商业渠道或放债、抵押、典当等活动剥削广大农民。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地租的转化形态,也是地租的派生形态。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彼此相通,形成三位一体的结合。

小农生产的粮食自留部分中,除去一部分为了生产需要必须投入市场出售外,留作食用的部分,有时为了以细换粗品种调剂,也要通过市场。一些贫困农民则往往陷入如下的恶性循环:春耕时借贷,秋收后卖谷还债,春荒再次借钱买粮度日;自有粮食全得通过市场环节。这就出现了谷贱伤农、谷贵也伤的怪现象。农民明知两头吃亏,还不得不投入这种买卖关系之中;他们被卷入商品经济的程度不但很深,而且无力自拔。

由此可见,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一方面是地主制经济生产循环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的层层剥削活动的前提;而三结合的剥削反过来又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某些方面的发展,并不一定意味着生产水平有所提高,不一定反映农民经济十分兴旺发达,也不预示生产关系方面将有什么重大变化或突破。但我们却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中看到了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结合的依据。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地租的转化形态,同有商品经济也就没有这种转化。正是从这个特定的意义上说,在中国的封建经济中,商品经济是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联合对方大农业劳动者进行剥削活动的工具。不同范围的市场网与三结合剥削网基本上是协调一致的,或者说,前者是后者的表现。上面只是粮食为例说明这个问题,其他所有经济作物和手工业品的生产又何尝不是大同小异。如果认为小农纯属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基本无关,实际上也就是把他们排除于商人和高利贷者剥削对象名单之外了,那么,三位一体的剥削又从何谈起呢。

以小商品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是为整个地主制经济服务的,它和租佃制度一样,是封建经济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地主、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将其根系盘曲交错、密密麻麻地深扎在封建经济这块沃土之中,通过租佃关系、商品关系和债务关系三条管道,尽情地吮吸一切养分以自肥自壮,资本主义之芽要在此地萌生成长,难矣哉!

商品经济的作用范文第4篇

民法理论的几个不足透析 民法理论的几个不足透析 民法理论的几个不足透析

立法者和执法者的主观思想状态不无意义。恩格斯进一步指出:“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也同样必然使这种关系倒置过来。这种反映的发生过程,是活动者所意识不到的;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这样一来,一切都倒置过来了。而这种颠倒—它在被认清以前是构成我们称之为思想观点的东西的—又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种限度内改变它,我以为这是不言而喻的。”最后,我们还是引用恩格斯所举的、在民法中占有重要位置的继承权为例来说明民法与经济的关系。他说:“以家庭的同一发展阶段为前提的继承权的基础就是经济的。尽管如此,也很难证明:例如在英国立遗嘱的绝对自由,在法国对这种自由的严格限制,在一切细节上都只是出于经济的原因。但是二者都反过来对经济起着很大的作用,因为二者都对财产的分配有影响。”。由上述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对民法与经济的关系,是由静态关系到动态关系的认识。这一点很重要。某些机械地理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的认识,某些割裂民法与经济的联系,或者颠倒二者的关系,把法看成独立的内在之物的看法,都是不正确的。因此,恩格斯指出历史的发展是经济和法律(尾法当然占重要地位)、法律和其他上层建筑之间的交互作用的结果。法律的发展除了与经济和其他上层建筑的交互作用外,还必须保持自身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这个问题恩格斯在《致康?施米特的信》中已深入分析过,前已提及。所以,我们在弄清这些关系之后,也同时要看到民法的外部关系和作用,要研究民法自身运动的规律,兼及这些与外部的相互关系,才能对其本质与作用有较全面的认识。

一百年以前马克思、恩格斯从法的一般理论到民法理论,作出如上述的精辟论断,至今读起来犹觉获益非浅。究其原因,是他们并不仅就法律现象作出某种解释,而是对其本质和作用进行深入而透彻的考察和研究,找到了物质生活关系这一深刻的根源,又进一步从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作用,由静态分析到动态分析,从而能够系统而全面地给出法科学和民法科学的基本原理。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天的国际社会已非百年前可比,各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历史状况也大大变化,法科学包括民法科学也有所发展;但是,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揭示了民法的本质和作用;所以在当今时代用以考察和研究民法问题仍不失为有力的工具。在西方社会,长期以来形形的法学理论和学说都没能完满解释法的本质和作用,当然也没法对民法间题作出任何说明。诸如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然而并没能从根本上说明法与社会生活的深刻联系和相互影响,表面的、片断的理解最终要导致不正确的结论。至于象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继承黑格尔关于法是文明现象的观点,提出法律准则是根据不同时间、地点的文明条件确定的;心理法学派将法的基础最终归结为心理因素,则是走得更远了。古典自然法学派从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去强调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等等,则纯粹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说教,披上“学说”外衣而已。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专门就民法理论写过着作,上述基本原理大都散见于一些论文中,但是,并不失其理论的完整性。如果对之进行一番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这些基本原理豁然可见。本文仅作些初步探讨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对民法的本质和作用等的论述,至今仍有现实意义。长期以来,人们对传统民法的认识停留在固定的观念上,马克思、恩格斯对罗马法的评价着重在它促进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有的立法者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一般到特殊、从共性到个性对民法的把握成功地起到发展生产的作用,这丝毫不意味着主张墨守成规,这和人文主义法学派认为罗马法的人类法律的基本渊源毫无共同之处。我国近十年民法理论研究较为活跃,注意到了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但也受到某些机械观念的影响。民法理论并不限于经典作家对民法的直接论述,而应包括他们对商品经济的有关论述,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正确掌握民法的某些基本原理。马克思曾经指出,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现象,尽管它们在范围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这些生产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畴,还是根本不能了解这些生产方式的不同特征,也不能对这些生产方式作出判断。要使民法促进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发展,就要知道民法共有的、抽象的范畴,也要知道特殊的、具体的范畴。所以,我们应开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民法表现形式,要借鉴有用的经验也不能囿于陈规。在民法与经济法的划分与关系上花太大力气,甚至把两者对立起来,只能妨碍各自的发展。现在有了《民法通则》,但它不是民法的唯一表现形式,某些配套法规尚胭如,这使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造成一些困难。例如,对民事主体(经济法律关系本质上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作为法人的公司就必须有公司法,但却迟迟未出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也制定得太晚,虽然在此之前有过一些工商企业和公司的管理规定,但都不过是解决登记程序而已。然而实体规定一什么是公司、应具备什么设立条件,其组织、营运、解散等等却没有,只有登记程序规定是不能遏止种种不合法公司的。当前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要用行政命令,也要用法律形式,尤其不应忽视民法形式,当然也不排斥行政、经济法律形式。近几年国家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通知或指示已不只一次,为什么仍未收效?无法可依,尤其是民法形式的忽视,是原因之一。如果不加快公司立法,五花八门的所谓公司、行政性公司和劣质公司还会变相出现。会司立法使它能在经济活动中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出现,促进其积极作用而限制其消极作用,才能从根本上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在关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问题上,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似较易被理解,而同时调整某些非商品经济关系,曾不被人理解。殊不知民法同时调整某些非商品经济关系并非缺点,而是它的优点,结合调整方法,正是注意到两种关系的有机联系,从对财产关系的调整出发,可使和谐一致。因为经济关系最终要落到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上。

所以,恩格斯以继承权为例,指出像遗嘱的立法方式即使有绝对自由和严格限制的区别,却都因其对财产分配有影响而反过来对经济起到作用。众所周知,封建土地所有制上产生的继承制度对该所有制的作用是显然的。拘泥于法的部门划分或法的调整对象的绝对单一化而忘却法的目的和作用,就可能贬低民法的作用,不能有效地开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民法表现形式。民法对经济关系的反作用也不容忽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注意到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而未充分认识民法对之的调整作用,尤其是对民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方法(作用方式)。这指的是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民法可以其特有的调整方法从另一个方面对经济关系调整,以与经济法协调;一是民法对非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由于其与商品经济关系的有机联系而在调整经济关系上达到和谐一致”。前者必须完善民事基本法规,不能满足于现有的《民法通则》,同时应重视配套法规。例如民法上担保法律制度对商事活动或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已不能满足现实要求。有关的基本规定仅见于《民法通则》的个别条文,巫应有专门法规以便为经济法中的特别规定提供基础。例如,国际惯例中担保贷款采持续性担保(ContinuingGuarantee),在不超过担保额度和期限的条件下,主合同(原合问,变更不必一一经担保人同意,这既为商业活动提供迅速方便又不失担保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直到前年仍规定值权人与债务人“如未经担保人同意修改原合同,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自行解除”,未能区分民事与商事的不同特点,原因之一在于民法特有的对经济作用未能在立法上得到体现。后者必须来个观念上的改变,即认为民事仅仅是涉及个人利益的问题。即以婚姻家庭的法律调整状况来说,几年来出现的“第三者插足”现象,其对社会的、经济的、秩序的影响,虽说是潜在的、间接的却是不可忽视的。在运用民法的反作用原理时要兼顾及这二个方面。公司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出现使得近代商品经济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发展,法律给以承认而规范之,使它发挥积极作用而限制其消极作用。在西方国家是通过被视为民法特别法或商法的公司法来实现的。这是例证。关于反作用的方式,恩格斯已指出三种情况,第三种方式可能产生第一或第二两种效果之一。这都不意味着反作用的作用方式的消极意义。我国因贬治以前的“管”、“卡”而走向放任,几至失控。事实上,限制不等于不是积极作用,放任也未必都起积极作用。外国民商法中某些规定是放中有管,恰到好处,值得借鉴。而近年来在立法中未恰当掌握反作用原理,出现一些弊端,如企业承包、租赁经营问题则应引以为戒。作为思想理论体系对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的指导意义,由上述关于民法学基本理论的介绍可见一斑。本文仅就其中一些问题作初步探究,旨在抛传引玉。

商品经济的作用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艺术领域 审美文化 商品经济 人类文化活动

进入21世纪商品经济社会,审美文化作为人类全部文化活动的一部分,也逐渐融入商品经济的浪潮中。审美活动与经济活动的关系问题是个由来已久的复杂问题。另一方面,审美需要与物质利益的矛盾也是一个古老的话题。认为文学的精神价值与商业利益的追求是对立甚至不相容的,这基本上可说是经典的文学价值观念。这个问题在中国当代的再度发生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事。到了90年代前期,在文学界和文学批评界发生的关于“抵抗投降”的号召和“人文精神”讨论,所关注的问题仍然涉及文学艺术的审美价值与商业利益追求的矛盾。在艺术领域中,作为人类文化活动整体中的两个方面,这二者之间相互发生联系和影响应当说是很正常的,并且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

一、商品经济的市场化

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相对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而以交换为目的的一种经济形式,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总和。在私有制的条件下,产品交换的双方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成为经济利益的对立面。这就决定了双方的交换只能是等式的,即商品经济中的等价交换原则。商品经济作为社会经济运动的一种形式,由于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所以,伴随大分工的发展,社会生产的不断提高,商品经济的规模和范围也就逐步扩大,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从原始社会末期到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而商品经济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只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商品经济得到充分的发展,成为主要的经济形式。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就是市场经济。从特定意义上讲,资本主义社会,就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社会。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商品经济仍然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形式,但是,由于公有制的建立,它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计划和市场都不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二者均只是经济手段,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可以利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必须实行市场经济,以达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目的。

二、审美文化的商品化

认为,事物的本质表现为不同的层次。具体地说,美的本质由表及里、从浅到深,主要表现为三个层次,即美的本质论意义、美的根源论意义和美的中介论意义。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长期创造形成的产物。同时又是一种历史现象,是社会历史的积淀物。确切地说,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文学艺术、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

人们需要审美,是因为世界上存在着许多的东西,需要我们去取舍,找到适合我们需要的那部分,即美的事物。人们可以通过自己的指挥发现世界上存在的许多美的东西,丰富自己的物质生活和精神家园,以达到愉悦自己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完善自己。通过一代代人对周遭世界的评判,不断进化,形成了更为完善的对事物的看法,剔出人性中一些丑陋的东西,发扬真、善、美。在当今社会中,通过对美好事物的欣赏,尤其是对人性中存在的友情、亲情、爱情的审美,不断为生活在钢筋水泥的城市森林中的人们提供心灵的慰藉,满足他们因为物质丰富而带来的心灵空虚。

人们对审美文化的界定也各有不同,如姚文放在《当代审美文化批判》一书中指出,“当代审美文化”是一个特指概念,是指在现代商品社会应运而生的、以大众传播媒介为载体的、以现代都市大众为主要对象的文化形态,这是一种带有浓厚商业色彩的、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生产出来的文化。现在习惯把当代审美文化称为“大众文化”,但就其内涵来说,当代审美文化恰恰只是一种“小众文化”,它的生产者、制作者恰恰不是“大众”而只是“小众”,只是在人口数量上所占比例极小的制作人、策划人、广告商和经纪人,而大众只是其推销和牟利的对象。虽然大众在市场上作为买方常常倍受奉承,但在文化上恰恰不具主动性和支配权。只有审美文化发展到了商品化,社会需求才能达到审美的高标准。

三、艺术审美文化与社会商品经济的和谐化

审美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建筑、音乐、舞蹈、服饰、陶艺、饮食、装饰、绘画等等。审美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走在路上,街边的风景就需要我们去审美;坐在餐馆,各式菜肴需要我们去审美……当然这些都是浅层次上的审美现象,我们需要审美,研究审美,更应是从高层次上进行探讨,即着重审人性之美。我们不断叩问自己的心灵,不断提高自己的审美情趣。

商品经济的发展无非就是市场的发展带动经济的发展,市场的发展、商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都是带动经济发展的因素。从小的范围上说,商品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人们对审美的认识,而人的审美观念随着国家和地区的不同会有所差异,例如:大众高尔夫是大众在欧洲畅销几十年的车型,此车型为两厢在欧洲市场上已经有四代,而进入中国汽车市场后的几年,高尔夫却怎么也精神不起来,就是因为中国传统的审美观念与西方有所不同,中国的消费者比较热衷于三厢汽车这也是大众普桑畅销中国20余年的原因。同样是大众的经典车型因为审美观念的不同在商品经济的环境下就有着不同的结果,这种一个地区的大多数人的审美观念我认为就是所特定的审美文化。商品经济与审美观念有着必然的联系,审美文化从一定的意义上也影响着商品经济。

在当今时代,艺术所显示出来的最重要的社会功能自然是一种文化功能,这种文化功能不仅是指雕塑、油画、国画、舞蹈、展厅、园林等可以展示地方文化特色的种种形式,它能通过商品经济来反映某一国家某一时间的历史再现,也就是审美文化。

比如通常所理解的大众审美文化主要是同各种大众传媒相联系的,如广播、电视、通俗读物、广告、互联网等等,一般都具有传媒的商业性、技术性、消费性、视觉性等特征,可以称之为传媒审美文化。在艺术领域中主要表现为明显的审美生活化趋向,这种审美生活化是直接受大众传媒引导和制造的,主要渗透和体现在大众的物质消费生活里。而这种审美生活化是在大众的物质生活提高到一定水平后的必然结果,也就是说,只有在大众真正拥有了必需的物质条件和闲暇时间的时候,审美的因素才开始向大众的日常生活中渗透。审美文化的出现正是体现了大众日常生活的这种自发的转变,在这种转变中,审美真正成为生活的衔接、延续和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大众“审美生活化”与历代所追求的“生活审美化”不一样,后者是力图把生活提升到理想的审美境界,前者则是将审美世俗化,将审美拉低到日常生活。只有把二者适当的联系在一起,大众的日常生活才有可能和审美真正交融在一起。

艺术家艺术创新的重点在于给人从感官到心灵的和谐享受。著名的古典艺术家对人类艺术潜能创造性地发掘、发现或运用,几乎达到了令人的叹为观止的完美水平,并且借助这近乎完美的艺术形式表现出人类对真善美的共同追求。达芬奇的《蒙娜丽莎》、贝多芬的交响曲便是人类古典艺术的颠峰。艺术审美文化与社会商品经济的和谐,造就了社会的物质与精神的统一,反应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水平,也就达到了人类强化艺术的文化社会价值的内涵。

在如今的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的环境下,审美文化的地位也更加重要,大多数人对商品的要求不仅限于商品的实用上,对商品的“美”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提高这种 “大众文化”的艺术品位,是当代“审美文化”研究的重要课题。面向21世纪,我们将会迎来新的追求和谐复合美的现代艺术。

参考文献:

[1]《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2]《审美价值系统》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

[3]《数字化时代的城市生活》米切尔、W J.伊托邦,吴启迪等译,上海科技出版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