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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历史城市;保护与激活;以人为本;阶段性因素
Abstract:Many historical cities in German and Austria Germany and Austria pay great respect to the material and cultural element in the practice of protecting historical construction and the activation of historical blocks.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describes these two country's experience of being human-oriented, reducing periodic factors, emphasizing creativity and the detail, combining policy and fund. The author also discussed the policy-making proces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historical cities.
Key words:historical city;protection and activation;people-oriented;periodical factors
中图分类号:C915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4144(2011)-03-61(3)
对德国和奥地利两国之柏林、莱比锡、杜伊斯堡、法兰克福、弗莱堡及维也纳六城市的考察,最深印象在于:这些城市的历史遗迹虽经二次世界大战的破坏,但大多得到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或是依据原有城市肌理和文脉被加以恢复。每个城市、每条街道、每个广场、每座建筑物,都在历史记忆的恢复过程中展示出活态和特色。同时,尊重历史风貌中的物质和精神元素,致力激发文化因素在城市改造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将现代城市发展和保护文化遗产融为一体,是德、奥两国历史城市保护与激活的特色。
1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
德国的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依据完整的法律法规框架,共同实施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规划。在应对气候变化挑战时,制定明确的低碳生态城市政策与指标,采取一系列措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如扩大绿地,营造屋顶花园,建筑物外表加厚保暖,资助太阳能、风能的发展,在城市中心宣传和发放无电池电器,坚决切断污染产生途径等。
联邦、州、地方政府每年举行圆桌会议,就环境保护、劳动就业、公众意识深入进行讨论,还举行由规划师、建筑师、环保和历史建筑保护积极分子、市民代表组成的千人规模的联邦城市发展大会,来探论城市发展大计。成立的城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市民与政府、政治家对话,以最大限度达成共识,形成真正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模式。
莱比锡是东德时期第二大城市,在近年来的城市发展中,强调政府和规划师要真正代表公众的利益,摒弃生硬拆迁,不走入为保护而保护以致人口萎缩、商业凋敝的误区,为大量历史建筑注入新的功能,吸引大批离开城区的人口自觉地重回。以东柏林Marzahn地区为例,空房率曾达到86%,重塑及复兴该区之后,历史建筑又处于文化、商业、居住的活态之中。
2减少阶段性因素
近三十年来,越来越多的人达成共识,力戒大拆大建、推倒重来的做法,尽量减少阶段性因素。1975年颁布《德国联邦文物保护法》后的十六年,各州分别颁布相配套的文物保护法,与之前颁布的联邦、州建筑法一起,为历史城市、历史建筑和文物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凡列邦、州文物保护的历史建筑及遗存,产权拥有人不得任意拆建、维修,不得任意改变原始形态,改造、修缮方案必须经过政府规划、文物部门审批。认同《华盛顿》、《奈良宣言》关于文化遗产真实性的阐述,在城市发展中,不仅对文物个体,而且对历史城市和历史街区整体真实性,进行持续的保护与复兴。
2002年至2009年,德国东部地区的城市发展面临机遇与挑战,在广泛达成视拆除历史建筑为摧毁城市魅力的共识后,政府及社会先后投资25亿欧元,直接用于历史城市和历史街区的复兴。对中世纪的城墙、城门、宫殿、大学、教堂等古老建(构)筑物加以保护,对东德时期建设的长盒子式的预制板房建筑群未采取简单的拆除重建方式,而是以人为本,精心改造,外部镶嵌阳台,内部增设卫生间。在柏林、莱比锡、杜伊斯堡、弗莱堡,到处可见年代不一、风格各异的建筑彼此协调地耸立在大街窄巷。仅莱比锡一座城市,七年中就有600幢历史建筑得到保护。
作为拥有内城、美泉宫两处世界文化遗产的维也纳,围绕17世纪城墙建筑的3.71平方公里的内城是其核心。维也纳的城市发展始终坚持保护内城,开辟新区。原真性保护内城1600多幢历史建筑,对内城风貌、建筑、高度、色彩进行总体控制,规定新建筑的用材、格调和体量必须符合历史城市的要求。
维也纳新火车总站,选址紧挨内城。维也纳政府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起讨论怎样才能与内城的宫殿相协调,怎样才能不影响宫殿的视线。经过政治家、建筑师、设计师、开发商和市民代表的激烈争论,最终统一意见,将维也纳新火车总站高度确定为88米,从内城放眼远望,只可见宫殿群,而看不见宫殿群之外的新火车总站。
3创意决定活力
德国政府和社会舆论一直激励创新和发明。在历史城市和历史街区保护利用,包括工业遗产的发展保护和激活上,德国人展示了其发明和创意的突出才华,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效。
杜伊斯堡是德国一座具有千年历史的工业城市,拥有欧洲最大的港口和上世纪五十年代形成的钢铁基地。经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和经济危机后,钢铁工厂和煤矿相继关闭。近20年以来,杜伊斯堡促进经济、文化多样化发展,城市恢复了活力。占地200公顷的钢铁工业基地,于1985年关闭,钢铁公司原计划赠送给杜伊斯堡市政府,考虑到善后工作以及拆除巨型高炉、车间、铁轨、管道等设备的高额费用,市政府未敢接收。之后,州政府对此进行认真深入的考证,将其作为工业遗产加以总体保护,整治污染的河流,聘请著名设计师将此改造为具吸引力的创意园区――将发电机组动力车间4000多平方米的空间改造成时装表演场和儿童赛车场,一年的演出和表演可达60场。又别具匠心地将庞然大物般的炼钢高炉改造成潜水罐,游客可以入内潜水作业。城墙般的煤场之壁,则成为攀援登高的竞技处。利用巨大S型的管道,开辟成少儿历险滑车通道……一度沉寂冷落的老工业遗产被激活,具有了城市旅游、体验和休闲的功能。对市民的免费开放促使人们争先恐后前往参观,举办的各种演出、演讲、娱乐等活动,场租一年的收入有150万欧元。欧盟对此创意园区进行评估并予以肯定,每年还补助120万欧元。
杜伊斯堡对老城中心商业区制定空间利用指导方针,贯穿整治与创意、经济与文化并重策略,成功地将商业活动引入沿街的历史建筑之中。从歌剧院、广场、建筑小品区进入,远远望去,在一组灰色建筑之中,一架吸取了中国云梯元素的金色天梯笔直耸立,高达45米,成为杜伊斯堡市中心的新标志物。到了夜晚,天梯在灯光和音乐烘托之下,如梦如幻,指向天空。对此创意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解读:一是让你立足于充满希望的金色台阶,直上云霄;二是对拜金主义的讽刺和警示,即使最高、最“金”、最具气势的云梯,也仅仅是一截而已,入天无门。创意作品发挥了吸引注意力、理解力、参与力和投入力的巨大作用。在这个处处彰显创意的城市,你可以看到城市艺术馆的门厅就是一个方形的溜冰场,一组栩栩如生的名人雕像在冰中召唤着青少年奔驰、旋转和穿梭于历史时空。
4重视细部和细节
高度重视细部和细节,严谨对待每一次规划、每一项施工、每一份评估、每一次审核、每一张图纸、每一个环节,是德、奥两国历史城市、历史街区、历史遗产保护复兴的重要特征。在决策、实施、竣工、使用,在投资、开发、技术、创意、修缮的全过程中,精细到每一个细微的调整都会公置于众。维也纳政府自2007年开始,对市区一幢具有500年历史的老屠宰厅进行了修复,其钢材、木材、砖材均采用原始技术和材料,对尚存的牛头和木门等实行原样保护,以体现原真性。在修复文物建筑一侧,开辟休闲公园,竖立的修复标志牌上,公布了项目投资:维也纳政府及其他方面投资695.397.36万欧元;欧盟资助347.699万欧元。
弗莱堡在1992年赢得了“德国环保首都”的称号,全市森林覆盖率达6510公顷,葡萄园面积超过7000公顷。这是一个自古以来就注重环保细节的城市,全城布满街溪、水道和井台。溪水全长九公里,从阿尔卑斯山森林注入城市,分出的多条支流网络般网住街巷,又穿城而过在城外汇聚成一河。中世纪时还有人把垃圾丢入其中,后来这种行为受到了谴责,一代代弗莱堡人将此视为生命之水。尤其在近一、二十年来,全面进行了河道整治。如今,溪水清澈见底,畅流无阻,成为市中心街道清亮而独特的水景。
德国弗莱堡“沃尔夫冈・弗雷”设计所非常注重细部的环保、节能和人文,他们设计的项目被列入“2010年上海世博会示范城市可持续‘最佳实践’”。弗雷先生在将传统木材运用到现代建筑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重要的细节,即应依循木头本身以纵为主的纹理取材,置入建筑物中以最大限度地体现其抗力性和耐久性。他设计的修复性建筑或新建建筑在细部取得了成功。
柏林、莱比锡、杜伊斯堡、弗莱堡等城市的市政厅,均是有一、二百年历史的优秀建筑,其整体建筑、外立面、内部格局均保持原状。留有维修痕迹的地方,体现了外科手术般的小心翼翼。楼梯扶拦、会议厅门阶、天花板艺术雕像、电梯出口处石栏,都采用镶嵌式补修,能保留的历史构件、历史信息尽力保留,甚至卫生间水接头、水管,不少仍使用18、19世纪的老件。德国政府还规定,在市政厅及其他政府机关,公共部分的走廊、大厅等处60%空间,要精心摆设艺术品或历史资料,充分展示文化和历史。
5政策导向及开放意识
奥地利与德国一样是联邦制国家,德、奥两国位于欧洲中部,均属经济社会高度发达国家。
近二十年来,德国推行城市一体化发展战略,注重东西部各州发展、新老城区激活、生态与住宅彼此协调的策略,复兴了城市经济和生活。德国在历史城市、历史街区、历史遗产的保护与复兴中,采用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共同承担30%的原则投资,由州一级政府进行资金管理,地方一级政府负责资金使用。同时积极将项目列入欧盟《欧洲一体化城市发展扶持项目》,争取欧盟资助和复兴银行优惠贷款支持。历史城市均建立基金会,负责筹措和使用经费。
关键词:高职院校 知识产权 管理 保护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8-138-02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的突飞猛进,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发生了很大变化,具有专业知识、多种能力、多种技能、能适应多岗位需求的复合型人才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欢迎。在这样的发展形势下,高等职业教育应运而生。高职院校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开展科研工作是其自身的本质特征和自身发展的规律所决定的,同时高职院校在开展科研工作中同样要注意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和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我国高职院校具有丰富的智力和技术资源,拥有丰富潜在的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领域。由于高职院校是培养具有潜在创造知识产权人才的地方,这些人才具有未来工作的扩散性,因此,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覆盖意义;而高职院校目前约占我国高校总数的70%左右,在校生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总数的50%左右,所以,做好高职院校大学生知识产权教育,提高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具有潜在的前景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职院校知识产权及其管理内容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原产地域产品、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高职院校作为一个教学和科研的地方,在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中都会产生相当数量的科技成果,高职院校依法拥有这些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高职院校一项重要的无形财产,但由于缺乏对知识产权的较为科学规范和完善的管理体系,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流失,以及较低下的技术成果转化率,抑制了科技创新的发展。
高职院校知识产权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著作权。著作权是高职院校知识产权管理中最主要的内容,范围包括科技论文、专著、其他文学艺术作品以及这些作品的使用和出版发行权等等。
2.专利权。能取得专利权的客体是指学院拥有并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管理包括从发明创造立项、可行性论证、专利申请、专利文献的管理以及专利技术的许可实施管理等。
3.商标权。就像企业的商标权、网络环境下的域名权一样,高职院校及其校办企业也拥有校名、校号、校训、校志以及企业商标等商标、商号权,如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校名、校训就只专属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4、商业秘密。即非专有技术,主要是指高职院校的科技成果中不申请专利或无法通过申请专利权进行保护的那一部分,而以商业秘密的形式予以保护。高校在运营、管理方面自身所拥有的经营发展方法、管理诀窍属商业秘密范畴。
在高职院校知识产权管理上,如何更好地处理好学校、研究者即教职员工以及产业界等方面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显得更为迫切和关键。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是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学院办学主体是昆钢集团公司。昆钢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为第三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昆钢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无形资产的拥有量逐年提升,综合竞争力明显增强。2010年昆钢成为第二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依托企业优势,推进了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范。
二、高校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存在的问题
教育部于1999年颁布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对保护高校知识产权,激发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高职院校在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方面存在着不足,知识产权的流失以及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依然相当严重。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高职院校的管理层和教职员工中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是普遍而长期存在的现象。高职院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中相当部分对知识产权缺乏必要的了解,缺乏对《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国家三大知识产权法的了解和掌握,高职院校管理层和教职员工总体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足。“重论文,轻专利”的现象在高职院校普遍存在,诸如科研中忽略了专利的申请,又或者在未对科研成果申请专利保护前就匆忙将其成果论文予于发表,前者直接丧失了专利权的保护,而后者则因丧失了新颖性无法获得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与此同时,很多论文或者研究结果在发表后就被束之高阁,对其中具有知识产权价值的作品缺乏评价并进而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上述现象意昧着高职院校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科研的同时,因缺乏足够的保护意识,从而失去了科研成果通过知识产权化并最终产业化后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最终导致高职院校相应的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的大量流失。
2.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健全。有些高职院校缺少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对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缺乏有效的管理。高校知识产权属于多个机构管理,其职能的行使是分散的。许多知识产权机构一般挂靠在科技主管部门内,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或专职管理人员,甚至有关人员根本不懂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管理实际上处于放任自流、无人负责的状态。目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健全的情况在高职院较为普遍。
3.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知识产权专用经费不足。知识产权最终是要通过科技成果的转化来实现其经济价值的,而高校包括职称评定在内的评价体系,往往偏重于论文数量、成果鉴定和获奖情况等,而忽略了通过科研成果的转化来实现其经济价值。
三、加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措施
如何建立一整套知识产权创造、组织实施、推广使用的有效机制是高职院校校知识产权管理的重点,而形成鼓励创新、加强保护的整体氛围应作为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核心,具体有如下措施:
1.更新观念,把知识产权保护放在高职院校科研工作的重要位置。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实践中,要真正提高高职院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观念上创新,把知识产权保护摆在高职院校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主要抓三个层次:一是领导的知识产权意识。领导决策层的知识产权意识是推动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巨大动力,领导的认识提高了,才能对学校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宏观规划。二是管理层的知识产权意识。管理层的意识是保证学校知识产权工作正常运行、科研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关键。三是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科研人员的意识是影响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影响专利申请的最直接的因素,这个层次意识的提高,对分清个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个人发明与职务发明,以及促进专利申请和成果转让都有重要的意义。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作为昆钢企业所办的一所高职学院,依托企业优势,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依托昆钢科技创新部、技术中心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优势,已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宣传和教育。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其影响已经深入到人们的经济生活中。知识产权在保护智力创造者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方面显得越来越重要。高职院校要充分利用学报、广播、宣传栏、校园网等手段宣传我国建立的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让全校教职员工清楚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真正掌握法律武器;聘请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学者给学院职工作辅导报告;编印知识产权常识小册子,供大家学习参考;不定期地就师生所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组织部分科技人员、科技管理人员举办有关知识产权内容的专题研讨会。认识提高了,思想重视了,知识产权保护这样一个长期、复杂、层次多、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才能逐步落到实处。在昆钢的支持下,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与昆钢科技创新部合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在学生的课程以及企业培训的课程中加入知识产权学习的内容,聘请省知识产权局的专家授课,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3.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知识产权管理队伍。高职院校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知识产权人才的竞争。因此,我国高职院校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首先,我们要有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专门机构。在有条件的高职院校开办知识产权学院或知识产权系,有计划地、系统地、正规地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人才。在学科课程中,应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使高职院校学生普遍具备知识产权方面的基础知识。其次,我国高职校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人才的引进工作。我们既可以从国内的一些法律机构、管理机构中引进知识产权人才,还可以从国外引进这方面的人才。再次,加大对现有知识产权人才的培训力度。我们可以通过开办讲座、集中学习、到专门知识产权院(系)进修等方式对现有高校的知识产权人才进行教育、培训。最后,大力开展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合作与交流。使我国高职院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与国际潮流相融合,以此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事业的创新与进步。
4.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是高职业院校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一环。几年来,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昆钢相继修订了《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使规章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得到保持和加强,形成了较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断得到健全完善。针对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实际,学院制定了《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和《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使学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真正落到实处。其目的和意义在于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开拓创新,促进交流与合作;调整师生员工与学校的利益关系;规范学校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
5.强化激励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是高职院校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措施,一套完善的激励机制对高校科研立项,专利申请及成果转让都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进入市场经济的今天,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重论文、重成果、轻专利”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所以高职院校应该建立专利优先的科研业绩评价和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创新热情,使他们主动、积极地从事知识创新活动,产生更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激励有关人员:(1)名誉奖励和经济奖励并重。可以把知识产权因素与职称评定或先进评选相结合,对于在知识产权取得及转化方面成绩突出者,在职称评定或先进评选时优先考虑提升。(2)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收益分成。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成果顺利商业化、转化后,一定要把转化后的收益分给原发明人一部分。这一部分收益分给发明人的形式可以根据发明人的选择或学校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给予一次性的资金奖励或分期给予奖金,也可以把知识产权因素与个人技术股相结合,制定专利转化后明确的发明人可以占有技术股份的激励政策,适用股份奖励。
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于2005年了《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法》,其中就有对教师进行科研工作进行奖励的条例,主要涉及对一般科研论文或著作的奖励,对科技成果的奖励。采取这样一些激励机制,从而推动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并使学校科研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保护紧密相连。今后,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还将继续加强对科研成果的转化及其经济效益情况的评价考核,并引入激励机制,以激发科研人员对研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的关注和切实推动。
作为高职院校,虽然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基础研究工作较为薄弱、科研成果少的情况,但在应用研究方面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仍然大量存在而不应被忽视。而且,作为学校,除了科研成果外,其他方面的知识产权也是普遍存在的。另一方面,如何防止和减少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是高职院校应该面对的自身抗风险能力问题之一。加强高职院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将对拓展知识产权工作领域,提高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知识产权申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技术进步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参考文献:
1.常苏.高职院校知识产权问题思考.信息时代―科技情报研究学术论文集.2006
2.邱蓉.知识经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西部大开发科教先行与可持续发展.中国科协2000年学术年会文集
关键词:历史文化街区;中外保护差异;文化质量标准
Abstract: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blocks "body" is a famou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In how to do the original true protection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directly affect the cultural character of the city. Our country there are many deficiencies,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blocks, this paper presents the view of quality standard of historical cultural blocks made, and the historical truth and artistic effect, the degree of science as the basic content of detection protection level.
Key words: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blocks;differences between Chinese and foreign protection;cultural quality standards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3)-11-56(4)
2008年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将“历史文化街区”认定为“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对于历史悠久的中国来说,“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的街道并不少见,但是,在大规模的城市化建设中,让这些街区能够“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客观准确地传达历史信息。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1 保护水平上的差异
“历史文化街区”最为集中的地方是历史文化名城。在那里,几乎每一条街道都隐藏着传统文化的印记,成为当地历史风貌的形象体现。我国正式提出对历史性城市保护是1982年,截止2013年,我国共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22座,几乎遍布所有的省市自治区,数量可观。但是,截止目前,能够以整座城市进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只有两座,不足总数的2%。其中一座城市还因为过度商业化和火灾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多次“关注”,面临着重新复审的危险。在历史性城市中古老的街区几乎比比皆是,数不胜数,有的街名已经延用了上千年,有的因为发生过重要事件而名垂史册,有的因为历史名人的居住而享誉四方,有的因为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而备受瞩目……由于年代久远,这些历经沧桑的街区都有过大大小小的修葺或重建,但是,截至目前,除了北京的菊儿胡同改造工程获得过亚洲建筑师协会金质奖和世界人居奖以外,再没有那个历史性街区的修葺改造工程得到此类奖项。
获得国际社会的奖励或许带有某种偶然,但是,其中也多少反映出我们在历史性街区保护水平上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差异。国际社会提出对历史性城市的保护比我国要早。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的《雅典》就明确提出“在具有艺术和历史价值的纪念物的邻近地区,应杜绝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和有损景观的电杆。”六十年代的《威尼斯》首次提出了“原真性”保护的概念,明确“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是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七十年代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提出“文化遗产”的概念,对其作了“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的分类,并明确地将“历史、艺术或科学”三个方面作为文化遗产的价值所在。[1]这样的思想在二战后欧洲城市恢复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比如,二战中德国的科隆城曾遭受英军“千机大轰炸”,全城64%的街道变成了瓦砾,但是战后重建起来的科隆城仍然古色古香,标志性建筑科隆大教堂1996年还被评为世界文化遗产。波兰的首都华沙二战中几乎被夷为平地,现在老街区上的建筑全部是按照过去的样子复建的,由于严格地遵循原貌进行设计施工,1980年华沙老城就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值得注意的是,世界遗产委员会对重建的东西不感兴趣,欧洲的一些老城所以例外,是因为这里的人民在复建中对自己民族文化和传统的热爱,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其程度超乎人们的想象。可能正是这种精神,使古城中的每一个设计和施工项目都进行得一丝不苟,完好地将前人存留下来的各种智慧,以空间的形式历史地、艺术地、科学地再现了出来,使城市的历史完好地得以存续。这样的保护,不仅为欧洲做出了榜样,也为世界做出了榜样。
经过回顾不难发现,国际社会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有着更高的标准。从外观形式到精神内涵,从单体造型到氛围营造,“历史、艺术或科学”是历史文化遗产的根本价值,自然也是保护过程中必须要时刻遵循的原则。从实际情况看,二战以后复建的一些城市所以被国际社会认可,成为世界文化遗产,与这些城市修建时尊重历史的态度有关,更与精益求精的设计施工有关,完好地将前人在建造、规划、装饰等方面的智慧原真性地保护了下来,进而达到了继承人类文明的目的。
2 原真性保护的难度
我国2002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2008年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也将历史、艺术和科学作为保护的重点。然而,追求速度与效益的今天,要想使各种修建活动保持原真性,客观准确地将一个城市、一个街区曾经达到的艺术和科学水平再现出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以十三朝古都西安为例,尽管在《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中明确指出:“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2]并且将城墙内以钟楼为中心的东西南北大街“划定为文物古迹通视走廊”,明确规定通视走廊两侧的临街建筑不得高于9米,20米之外的建筑不得高于12米。但是,已经改造成型的西、北、南三条大街上,高大型建筑比比皆是,“文物古迹通视走廊”两侧仍然是高楼林立。建筑主体被花岗岩和玻璃幕墙装饰得靓丽夺目,一派现代气象。经过这样的城市重建,传统建筑成了点缀,历史气息变成了现代气息,文化价值也成了商业价值。
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规划方与营建方分离造成的随意性,设计过程中商业为先的利益驱动,对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缺乏文化方面的监督审查等等,可以说,每一个方面都会对复建工程的历史原真性有所减损,消解着古街区中原有的传统文化基因。但是,在我们看来,这些都属于管理和技术层面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因为不清楚历史性城市的核心价值而导致建设过程的盲目无序。
2.1 文化定位不明,使古城街区的历史感大大缩水
如果将建筑比喻为城市的细胞,那么街区则是城市的脉络,彼此之间相互联系,在浑然一体中表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风貌。文史界根据典籍资料和出土文物,对中国不同历史时期代表性的文化精神早有定论,比如秦汉的粗犷,唐代的诗意,宋代的精巧,元代的朴实,明清的华丽规整。然而,由于学科之间的隔膜,古建修复至今仍然与普通的建筑工程相提并论,文史界的研究成果很难在这个领域起决定作用,如何设计,用什么材料,采取什么工艺等关乎遗址风貌的问题在施工方的眼中完全是技术问题,与普通工程一样对待,按照常规处理。这样的状况反映到古建修复中便出现了,修复后的工程技术指标是合格的,但文化定位是混乱的,甚至还出现了本该诗意盎然的唐代古建被建造得粗犷古朴,本该华贵高雅的皇家重地复建后却变得荒凉单调,本该“负阴抱阳”的殿堂复建后成了“负阳抱阴”的场所等等,既与历史真实相悖,也无法表现古人在建造领域曾经达到的艺术和科学水平!
2.2 经济价值至上,使古城街区的社会魅力大大缩水
与普通街道突出使用功能不同,古城中的街道还印刻着各式各样的历史烙印,通过两侧建筑的造型与色彩,地面材质的粗细与平整,树木花草的高低错落,透露出古代闲适的生活节奏和社会秩序,也与当下浮躁喧哗的世风形成反差,成为闹市中的一片清静之地。然而,“经济搭台,文化唱戏”的做法将不少古城的历史文化街区变成了市场,灯红酒绿取代了高雅闲适,喧闹噪杂取代了温文尔雅。走在这样的街道上,人们很难再有穿越历史的感觉,也不会有发思古之幽情的雅兴。
2.3 权利至上,法律条文形同虚设,使古城街区修建改造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历史的尊严大大缩水
“权利蔑视法律”[3]是当今最具中国特色,也是让各行各业最无奈的一种现象。在古城街区修建改造中出现的各种建设性破坏不少就是这样形成的。不管是土地拍卖,还是拿到古城街区修建改造工程,当地政府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拿到土地或工程的开发商或包工头完全可以再打着地方政府的名义,在设计施工中将利益做到最大化,使任何监管都显得苍白无力。于是,在清静凝重的佛门重地修建音乐喷泉,在古遗址周边搞房地产开发,将古城墙变成高楼包围的盆景等等的做法,明明对历史性街区的原真性构成了严重威胁,却仍然可以获得立项,成为重点工程。
有质量的历史性街区保护需要注入新的技术和材料,周边环境的利用也必须结合城市的发展。新与旧,保护与发展,既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观念问题。但是,技术由人来掌握,由人来实施,人的观念决定着工程如何定位,怎样开展,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历史性街区的命运。可以说,制定历史性街区保护的文化质量规范,对提升设计施工过程中尊重历史的意识,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担当,对依法办事的自觉,进而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水平,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3 文化质量规范的基本构想
建筑关乎国计民生,质量情况如何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于是,为了强化建筑质量,有关建筑的各种规范标准也层出不穷。《辞海》将建筑规范解释为“建筑设计必须遵循的各种国家文件的总称,包括面积定额、卫生标准、防火措施、技术规定等。”[4]行业内则将“由政府授权机构提出的建筑物安全、质量、功能等方面的最低要求,并以文件的方式存在”的规章制度称为建筑规范,比如关于民用建筑就有设计规范、防火规范、抗震规范、防雷规范、噪音规范等等,不一而足。尽管表述上有所不同,但从不同的角度约束建筑行业,保证建筑的工程、造价、环境、经济等等方面的最优化,是制定各种规范的共同目的。尽管如此,在追求速度与效益的社会氛围中,像“楼歪歪”、“楼倒倒”、“握手楼”等等质量问题仍然屡见不鲜,其中最令人深恶痛绝的莫过于偷工减料而导致的各种“豆腐渣”工程。
然而,截至目前,在建筑的各项规范中,还没有关于文化质量方面的条款,更没有独立的文化质量方面的执行标准。也就是说,在当下中国,建筑以及由建筑构成的城市或街区的质量情况,只有工程、造价、环境、经济等等方面的规范标准,而建筑以及由建筑构成的城市或街区的文化质量则没有监管,建筑以及由建筑构成的城市或街区的文化定位,基本上是由设计或施工者做主,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这种情况对修复性工作十分繁重的历史文化街区来说应该是灾难性的——由于没有质量标准,历史性街区中各种古建修复工程的文化定位,既无所遵循也无法检测,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由于没有质量标准,历史性街区中各种古建修复工程也会将获取利益看得至高无上,出现让古人为今人赚钱的怪现象;由于没有质量标准,历史性街区中各种古建修复工程完全可以按照少数人的意志行事,“权利蔑视法律”也由此产生。在这样的氛围中,不少历史性城市或街区的古建遗址在修复中沦为“任人打扮的小女孩”也就在所难免了。
出台文化质量规范是历史性街区修复从粗犷走向精细的重要保障,需要多方论证,仔细推敲才行。参照现有成果,尤其是参照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理应是我们构想文化质量规范时不能忽视的。在我们看来,既然“历史、艺术或科学”是古建遗址关键性的价值要素,那么,在构想文化质量规范时,也理应依此行事才对。
3.1 符合历史真实是评价古建修复工程文化质量的基础
对今人而言,认识历史可以通过书本,也可以通过古建遗址。由于古建遗址比文字来得更直观,能够身临其境,在一定程度上说,古建遗址给人提供的历史信息,往往比书本更直接,更有说服力。对从事古建遗址修复的设计施工者来说,历史知识的扎实与否,历史责任感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工程所承载历史信息的丰啬与真伪,决定着工程文化质量的高低和社会影响。对工程而言,真实地体现历史信息可以通过材料和工艺等物质方面,也可以通过环境和体量等空间方面,更可以通过物质和空间的融合所产生的氛围方面,是一个事无巨细的过程,任何一个环节违背历史,都会使工程流露出虚假的信息,和假冒伪劣产品一样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3.2 凸显艺术水准是古建遗址保护过程中体现文化质量的难点
艺术是主观创造的产物,是某个历史阶段政治、经济、意识水平的直接反应,政治、经济、意识水平的不可重复性,决定了艺术水准的不可重复。当年马克思就曾经以古希腊艺术为例,来说明由于历史的“一去不返”,使得古希腊艺术成为了“高不可及的范本”,[5]具有永恒的魅力。现代技术条件下,在古建遗址保护中尽量恢复当年的艺术效果,客观再现某一历史时期建筑所达到的美学风范并不是一件难事。但是,由于政治、经济、意识等社会因素的转变,尤其是社会审美水平和兴趣的变化,人们会在自觉或不自觉中按照当下的时尚强加古人,使经过修复的古建遗址带上时尚的色彩。这样的“保护,恐怕十之八九会被后人在权势易主之时,或趣味改向之时,损毁无遗。”[6]因而,对从事与古建遗址有关的设计施工人员来说,艺术修养水平如何,是否懂得历史上不同时期的社会审美风尚以及其中的价值,直接关系到工程所体现出艺术水平的高低优劣,是工程文化质量的关键性环节。
3.3 表现科学水平是古建遗址保护过程中体现文化质量的重点
科学是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总结出的智慧,行之有效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改变,科学的内容也会改变。在文化的语境中,能够在历史上起到过积极作用,经受了时间考验的生产或生活智慧都可以称之为科学。同时,科学都具有前后的承继关系,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科学演变史。依照这种观点,祖先在营造过程中总结出的选址、选材、工艺、装饰等方面的智慧都有其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说,古建遗址所以能够经受住时间的考验,没有被大大小小的天灾人祸毁灭,就是古人营造智慧具有科学性的最好说明,值得后人高度尊重。对从事古建遗址设计施工的人来说,是否能够以尊重的态度对待古人遗留下来的智慧,并将这些智慧在设计施工中尽可能准确地加以表现,既能体现设计施工者的文化功底,也能体现设计施工者的历史责任心,同样决定着工程文化质量的高低。
作为历史的遗存,古建遗址保护说到底就是在延续历史,不仅可以反映出今人对古人的态度,也影响到这些历史遗存以什么样的面貌传给后人。将祖先在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上所达到的历史水平、艺术境界和科学程度客观真实地保护下来,才可能使经过修复的历史文化街区“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这样的工程,才经得起历史和后人的推敲,才算得上真正地延续了古建遗址的寿命,因而才称得上是具有文化质量的工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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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仇保兴.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形势、问题与对策[J].中国名城,2012,(12).
[4] 辞海编撰委员会.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
一、获得环境保护奖励应具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是我国进行环境保护奖励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从这一规定看,要获得环境保护奖励,最起码要具备两方面的条件:
一是单位和个人应在环境保护方面有成绩。
1.在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治理污染方面有成绩。包括开展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发明、采用、推广无污染、少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积极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治理污染;提出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治理污染的合理化建议等。
2.在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方面有成绩。包括:积极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治碱治沙,减少水土流失;积极驯养、繁殖、保护国家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积极从事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等。
3.积极同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作斗争,或在公害事故中救助有功。包括检举、揭发、控告环境污染破坏者;及时制止污染破坏环境的人和事,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污染事件;积极参与公害事故的救助等。
4.在环境管理、监测、科研和教育宜传方面有成绩。包括:创造或采用先进的环境管理方法,使环境状况有明显改善;发明新的检测仪器和污染监测方法,通过科学研究发现新的环境保护方法、途径,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的宜传、教育,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等。
二是环境保护方面的成绩必须是显著的。.成绩和贡献如果是能用数量、价值表示的,达到一定量者为显著。环境保护方面的成绩,有许多都是能以数量、价值表示的,比如减少污染物排放、综合利用废弃物的数量,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治理污染而减少污染损害的价值,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数量,参与公害事故救助所减少的损失等,都是能用数量或价值表示的,从而可以知道成绩的大小,应不应给予奖励。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了可获奖的成绩数,就可按规定授奖。如果没有具体规定成绩数量,其成绩的数量要求一般由负责实施奖励的部门掌握。
二、我国环境保护奖励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我国环境保护奖励制度虽已初具规模,有了一定基础,并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管理中发挥了相当的激励作用。但也应看到,我国的环境保护奖励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环境立法的不完善造成的。因此,要完善环境保护奖励制度,就必须健全和完善关于环境保护奖励的立法。
一是要完善关于环境保护奖励范围的规定。为了使各系统、各方面在环境保护方面成绩显著者都能平等地获得环境保护奖励,就应当在今后的立法中明确环境保护奖励的范围,以避免在实施环境保护奖励时只重视某一方面的成绩而疏漏其它方面环境保护成绩的现象.
二是要完善关于环境保护奖励条件的规定。无论获得何种奖励,都应有一定的条件.环境保护奖励的条件,按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是“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这种条件要求未免失之太原则和笼统。因此,在今后的环境保护奖励立法中应明确规定成绩显著的标准。如果成绩能够用数量、价值表示的,要用具体的数字加以限定;不能用数量、价值表示的成绩,要规定这种成绩对环境保护作用和意义大小的评定方法标准。如果中央环境立法难以规定这种具体的数量标准,也应授权地方予以规定。标准越科学、越具体严密,就越易于贯彻实施。
三是要完善关于环境保护奖罚管理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扣发责任单位当月奖金额的10%外,还将扣发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当月奖金的50%,罚款作为环保奖励基金:
1.环保设施操作者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2.擅自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的;
3.环保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使排污超标的;
4.环保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公司环保处的;
5.环保工作开展不利,造成周围居民上访的;
6.生产过程与环保工作严重脱节,环保设施管理混乱的。
(二)因环境污染对周围居民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要进行合理赔偿,本着谁污染谁付款的原则,赔偿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负责解决,同时扣发该单位主要领导当月奖金。
(三)环保统计报表每发现有一处错误,罚报表人10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设施运行管理良好,无污染事故的;
2.对环保设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
(五)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执行不利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关键词:合同的相对性;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
七夕情人节当天,甲向花店购买了一束鲜花,要求花店直接将花束送至女朋友乙的家中。适逢乙外出不在,花店遂将花束放置乙家门口,等乙晚上回来的时候,花束已经散乱一地,毫无美感。乙一怒之下便与甲分手。
丙向商店购买了一个冰箱,商店赠送了一个热水壶。丙要求商家将电热水壶直接交给丁。后丁因为电热水壶而受伤。
花店向乙送花的行为和商店向丁送电热水壶的行为明显都是“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64条规定,乙无权要求花店承担违约责任,更加无法要求花店承担其因为分手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因电热水壶受伤的丁只能要求商店承担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如果丁没有受到伤害仅有商品瑕疵,那么他甚至连侵权之诉都无权提起,他的权利将无从得到保护和救济。
从上述两种情况来看,64条中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并没有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由此便带来一系列的问题:第三人由于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受到伤害,是否只能提起侵权之诉?如果第三人人身没有受到伤害,仅仅只有商品瑕疵,那么在不能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前提下,第三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和救济?
1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1 对《合同法》第64条1的理解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顾名思义,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时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合同。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这类合同的规定主要是64条。而且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只是依照债权人的指令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并没有被打破。因此,如果债务人违约,应当向债权人而非第三人承担责任。应当理清一个观点,即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不是第三人利益合同。(具体不同之处由文章的第二部分详细述之。)《合同法解释(二)》第16条2也印证了这一点。也就是说,作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的第三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并没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1.2 《合同法》第64条的不足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涉及第三人的合同逐渐出现并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但64条,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1.未赋予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
它主要规定了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它并没有明确赋予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权,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回到前言的两个案例上看,如果花店迟迟不将甲购买的花束送给乙,甲又不方便行使对花店的请求权时,乙该采取何种方式才能得到花束?如果商店迟迟不将电热水壶交给丁,丙因为某种原因不愿或者不能行使自己对商店的请求权时,丁的权利又该如何得到保护?
2.未规定债务人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64条规定了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时候,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对象应当是债权人,第三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当第三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之时,可以向债务人提起侵权之诉。再以前言两个案例为例,如果花店未在七夕情人节当天将花束送至乙手中或者送至乙手中的时候花束已经遭到损坏,乙的心灵由此大受创伤,为此和甲分手,那么乙心灵所受到的伤害如何让得到救济?如果丁收到的电热水壶有质量瑕疵,在使用的过程中爆裂,所幸丁没事,但也为此受到了惊吓,而他既不能提起侵权之诉,也不能提起违约之诉,丁的权利该如何得到保护和救济?
2 第三人利益合同
随着社会经济联系日益复杂,作为合同相对性的例外的第三人利益合同,逐步得到不少国家立法的肯定,成为域外保护合同之债中第三人利益的强力措施。
2.1 第三人利益合同概述
1.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定义
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为给付,第三人因而取得直接给付请求权的合同。在此类合同中,对第三人给付者为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对第三人给付者为债权人,第三人称为受益人。
2.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区别
由前述所知,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具有不同属性的:其一,前者第三人享有对债务人有直接请求履行权,而后者未作规定。其二,前者债务人不履行、瑕疵履行时,第三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后者无此权利。其三,前者,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后者,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
3.引入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必要性
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以此清偿受约人对第三人的债务。债务人的一个行为使两个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节省了清偿流程,提高了效率。此外,保险合同的日益发展也要求引入第三人利益合同。在事故发生时,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如果该受益人不能直接请求权,保险合同将无法存续下去。因此,第三人利益合同成为这类合同的通常形式。
2.2 各国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适用规定
1.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承认合同的相对性,但也规定了例外,即第三人利益合同。
法国以民法典的形式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但适用的范围只包括两类:其一,当事人在为自己设立债权的同时也为第三人设立债权;其二,附负担赠与的场合。十九世纪以后,逐渐发展起来。德国详述了此类合同,认为相对独立的第三人利益约款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不同的行为。以此为范本,日本、瑞士、意大利等国均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2.英美国家
英国法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影响较大,且信托制度的发达,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是不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直到1999年11月第三人利益合同才终于真正在立法上得以实现。在美国,此类合同在19世纪中期就得到了判例确认。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不区分受益第三人和债权人受益人,但增加了意向受益人。只要是当事人有允许第三人受益的意思表示,或可以预见、应当预见第三人受益,第三人有直接请求权。
3 我国保护合同之债中第三人利益之立法展望
在保护合同之债中第三人利益问题上,可以借鉴域外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相关内容,以期贯彻实现我国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
3.1 设定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必须经过第三人同意
在德国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意就能使第三人取得权利而无需第三人同意。如果第三人拒绝,权利会溯及性地消灭。这可以借鉴到我国的64条之上。第三人取得权利的模式有两种:第一种是经第三人的同意取得权利,第二种是无须第三人同意,仅双方当事人合意即可使第三人取得权利。我国合同法应采第二种,受益表示仅发生使其权利确定的效果,即只有在第三人表示接受合同为其设定的利益时,此种合同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第三人才实际取得利他合同中所设定的权利。在第三人明确表示前,债权人有权撤销为第三人设定的利益。第三人表示接受后,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应反悔。
如前言的案例,甲在和花店达成合意之时,乙就取得了相应的权利。如果乙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同意以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就对其产生了效力,乙就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了。商店和丙丁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商店只要和丙达成了合意,丁就取得了权利,一旦同意,就可以享有相应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的权利了。
3.2 限制性肯定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
第三人在要求债权人行使请求权遭到债权人明示或默示的拒绝之后,法律应当赋予其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64条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直接请求交付标的物的权利。根据上文分析,在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如果不享有该权,那么其对标的物享有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在很多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受到损失的主要是第三人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往往会怠于行使或不能行使诉权。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能不当得利,而受损第三人无法被救济。此时,我国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对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予以认可。但是,这种认可是有前提的,即债权人不能或不愿对债务人行使请求其将标的物交给第三人的权利。
如此一来,前言的两个案例窘境即可解决:如果花店迟迟不将甲购买的花束送给乙,甲又不方便行使对花店的请求权时,乙可以在甲不能或不愿请求花店向乙交付花束时对花店直接行使请求权要求花店在指定时间将花束送至自己手中。而如果商店迟迟不将电热水壶交给丁,丙因为某种原因不愿或者不能行使自己对商店的请求权时,丁也可以直接请求商店履行交付电热水壶的义务。
3.3 限制性肯定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违约责任
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在第三人在要求债权人行使该权利遭到明示或者默示的拒绝之后,法律应当肯定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违约责任,即第三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就履行瑕疵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都可能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那么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某个合同,而导致债权人无法履行另一个合同,由此使第三人受损。如果第三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要求债权人赔偿,将会受到来自可预见性规则和因果关系的限制。第三人可能无法从债权人那里获得足够赔偿。反之,如果第三人和债权人之间无民事法律关系存在,那么第三人的权利和损失甚至无法从债权人那里得到一定的救济,这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限制性肯定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违约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由此,前言案例的另一种困境也可以得到解决:如果花店未在七夕情人节当天将花束送至乙手中或者送至乙手中的时候花束已经遭到损坏,乙的心灵由此大受创伤,为此和甲分手,那么乙可以在甲不能或不愿请求花店承担违约责任之时要求花店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丁收到的电热水壶有质量瑕疵,在使用的过程中爆裂,所幸丁没事,但也为此受到了惊吓,而他在丙不能或不愿请求商店承担违约责任之时可以要求商店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4 结论
尽管我国《合同法》中多处规定了第三人,但对合同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之权利义务规范略显欠缺。在市场经济中,促进合同成立,交易形成是市场的主趋势。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规制第三人的行为显得至关重要。
而如何对合同之债中第三人的利益和权利进行保护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虽只是冰山一角,但仍旧是问题突出,构建困难。本文主要是借鉴域外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来对此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至于《合同法》第64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16条的关系、是否可以在我国设立第三人利益合同等问题在此就不赘述了,尚待研究透彻后方可进行撰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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