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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儒家人本思想;西方人文主义;集体本位;个人本位
在人学发展的历史天空下,东西方都为人类文化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人文主义一直以来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基本特征和元素之一,从文艺复兴开始,以追求自由、平等和个性解放为主要精神的人文主义开始确立,此后随着西方社会的工业现代化的成功,人文主义在西方社会中茁壮成长并结出了丰硕的果实,使之成为西方文化的基本精神。与之相对应的是,在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东方文化中是否也包含人本思想呢?它和西方人文主义的区别主要在什么地方?笔者认为,以儒家为代表的东方文化中含有丰富的人本思想,他们与西方人文主义的区别主要在于价值取向的不同。下面对之做一比较。
东方人本思想首先是以儒家思想为代表,儒家文化的核心是仁学思想。仁最初是指某个民族的日常的礼节,表示两个人打招呼的行为,是一种谦让的举止。孔子借用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孔子曰,仁者爱人。孔子的人学思想主要包括一下几方面内容:首先,孔子提出了“性相近,习相远。”[1]的人性说。孔子认为,人的本性相近,只是由于生活环境的不同而造成人与人之间社会地位、经济、教育等各方面的不同。这表明孔子承认人生来差别不大,接近于平等的状态。并在此基础上,孔子提出要想使人得到发展必须通过教育,个人方面必须“好学”。孔子讲要“好学不厌”,以追求人生至道。孔子人性说启示我们,对每个人来说,人与人之间差别并不很大,每个人的成功机会接近于均等,个人成功与否更主要的是在于个人努力程度,这一点在今天看来仍然不错。其次,孔子非常重视人的生命权。孔子在马厩失火后,问人而不问马,明显把人的生命看的高于畜类或财产等物质。另外,孔子反对殉葬制度,《孟子梁惠王章句上》记载,“仲尼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2] 可见孔子是痛恨用陶佣来为死人殉葬的,更不要说用活人来殉葬。再次,孔子针对当时社会充满迷信鬼神的现状,采取了“敬鬼神而远之”的现实主义的态度,强调“人事”重于“事鬼”。《论语》中记载孔子不讲乱、力、怪、神,当季路问孔子事鬼神之事时,孔子答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在孔子那里,“事人”在先,“事鬼”在后,即“人事”是我们所应当关注的首要问题。在两千多年前,孔子把人置于鬼神之上,把“事人”置于“事鬼”之上,这一思想非常宝贵,可以说是对人的生存状态的一次思想大解放,从而深刻影响了两千多年的古代中国社会,形成了古代中国一种伦理本位的社会存在。而不是如西方社会那样,形成了一种宗教文化统治下的人的异化了的生存状态。接下来,孔子仁学的中心内容是什麽?它就是关于理想人格的塑造问题,即所谓“成人”之道。成仁成圣的理想人格是儒家推崇的人生最高目标。孔子把“仁”的内涵定义为“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矣。”孔子这里从人与人的关系出发,主张人与人要互相尊重和友爱,把别人的成功与否视为与己相关之事,从“泛爱众”推出仁君要行仁政,仁君爱民的思想,把以人为本的思想落实到“修己以安百姓”(《宪问》)和“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上面。从而达到儒家的最高人格理想。
西方人文主义(人文主义,源于拉丁文humanus),通常是指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反对封建统治和宗教神学体系的资产阶级思潮。其主要思想是肯定现实人生的意义,要求享受人生的快乐;倡导个性解放、要求个人自由、相信人的伟大力量、颂扬人性的完美和崇高。人文主义针对中世纪的神学文化,呼吁要重新发现人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肯定人的意志和行动的价值,恢复人的各种权利,包括人在上帝面前的应有地位。早期的人文主义者歌颂新兴商业资产阶级的积极进取和乐观主义精神,要求承认他们通过劳动而获得的人间幸福的合法性,反对禁欲主义对人间幸福的扼杀。但丁创作的《神曲》标志着文艺复兴的开始。他认为人是最高贵的,因为人有理性和意志自由,人应当通过理性和行动来争取自由和幸福;他还认为爱是统治世界的力量,人应当爱人,而不应当去爱神。彼得拉克在《秘密》中有一段话:“我不想变成上帝,或者居住在永恒中,或者把天地包在怀抱里。属于人的那种光荣对我就够了。这是我所祈求的一切,我自己是凡人,我只要求凡人的幸福”[3],充分表达了新兴资产阶级追求自身解放的急切心情。薄伽丘认为“人类天生是平等的,没有贵贱之分,人类的骨肉都是用同样的物质造成的”[3],这被称为最早的人权宣言。莎士比亚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剧作家的光辉代表,他的作品充满了人文主义思想。他提倡人的尊严,赞扬人的伟大,歌颂人间的仁爱和友谊。
1.儒家人本思想和西方人文主义的共同点
他们都以人为中心,以现实的人生为出发点,都反对或搁置神学,对人生采取积极的态度。儒家主张仁爱学说,由亲亲到泛爱众,由泛爱众到君王“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以积极的人生态度对待社会众生,以积极的人生态度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人生精神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中华仁人志士。《易经·乾卦》中“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乾健精神正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写照。西方人文主义从反对神学对人的统治出发,高扬人的理性精神,追求现实的人生幸福,要求恢复人的各种权利,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积极进取和乐观主义精神。在对待人之外的鬼神世界时,儒家明显采取了搁置的态度,客观上影响了中国的无神论思想。儒家强调人的现实世界高于一切,不能以危害人的正常生命权、生存权为标准处理事情,这些都是儒家思想的可贵之处。而西方人文主义则明确反对神权的压迫,他们把神权与人权对立起来,认为只有封建神权的统治,才能彻底解放人自己。
2.儒家人本思想和西方人文主义的不同点
第一,在对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儒家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强调“天人合一”;西方人文主义强调以人的欲望、要求作为出发点,对自然采取征服、掠夺的方式,强调“天人相争”的观念。《易经》作为儒家五经之首,体现出的文化内涵正是“天人合一”的精神,《易传》进一步阐述了这种精神,主要是说人们要认真观察自然、认识自然、顺应自然,也就是要向大自然学习,不断提高人们的生存能力,而人们又必须有节制、适度地利用自然为人类谋福利,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第二,儒家人本思想以集体为本位;西方人文主义以个人为本位。儒家人本思想重视家庭、家族、国家这种集体的利益,个人利益必须以集体利益为前提,对家庭要以孝悌为核心,对国家要以忠诚为基本价值,因此集体主义是儒家的主要价值取向。而西方人文主义则更重视个人的利益和权利,他们强调个体的自由,注重个人的奋斗和个人的权利,私人的权利和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有时甚至会为了个人的私利而不顾国家利益。
第三,儒家人本思想强调善重于智,而西方人文主义则重视自然科学和理性。儒家以人格善为最大目的,因此非常重视人的道德完善,强调克己复礼,强调修身、齐家是一个人的最基本道德要求。而由于中国长期处在农耕经济时期,对于自然科学技术的要求不是很高,客观上造成儒家不重视自然科学知识的发展,而是偏于重视人自身品格的完善和国家秩序的稳定。于是儒家特别重视“德治”,并对中国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董仲舒提出了“正其谊不谋其利”的著名论断,实际上是促进和推动了儒家仁学的宗教化,客观上形成了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重义轻利的倾向。从而对中华民族的发展产生了长期的负面影响。西方人文主义重视自然科学知识,从古希腊时代的“美德即知识”到近代培根的“知识就是力量”,在西方形成了尊重知识的优秀传统。随着欧洲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近代欧洲的自然科学也形成和发展起来,并且促进了自然哲学的发展。自然哲学重视自然科学和理性,他们力图以科学和理性来反对中世纪独断主义的封建神学,以解放神学统治下的人和自然。
3.两者比较的启示与意义
儒家人本思想和西方人文主义是东西两大文化传统中的主流价值观,都对各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儒家文化的现代化离不开对西方文化的借鉴。尤其在当今文化全球化时代,文化多元发展成为一种态势,西方社会逐渐认识到东方文化的价值,东方文化对于解决当今全球化时代面临的一些难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如何提升传统文化以适应现代化发展之需和化解全球化时代难题已成为当务之急。儒家人本思想中的天人合一、和谐共生、整体重于个人等内容都具有合理性,重新阐释这些内容必然会对当今人类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在当今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源于西方人本思想中的自由、平等、人权、法治等具有现代精神的文化也具有重要价值,现代性文化直接起源于西方文艺复兴以来的人文主义,他们尊重科学、理性和个人权利,这些因素对于现代性先天不足的中国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认真研究和借鉴,使之利于中国现代化的建设。同时,两种文化又都是各自时代的产物,不可避免带有其局限性,因此在借鉴学习时要认识到其不足之处,少犯同样的错误。儒家人本思想过分注重整体的稳定,忽视个人的合理欲望要求,因此造成社会发展动力不足,长期徘徊在封建农耕经济下的低水平,民生质量低水平发展,最终造成近代以来落后的历史现实。我们在发展传统文化时必须加以警惕,不能再犯同样的错误。西方人文主义过分强调人对自然的征服,造成今天环境危机、能源枯竭,直接影响到人类可持续发展;过分强调人的各种欲望和要求,造成人性中的各种恶的本性泛滥,造成社会混乱,道德下降,给人们生活带来不安和惶恐,这些现象是西方人文主义的不良后果,必须给予科学总结。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进行现代化建设,就是要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思想为指导,借鉴西方人文主义中具有现代性的人权、法治、自由和科学为主的文化,又要发展民族文化中有生命力的文化,并使之提升到现代化的高度,创新和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先进文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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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5.
一、历史性和时代性
一个民族的精神发展、思想情感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和历史的产物。不同时代的精神会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人文精神的本质内容、思想形式及特征,都是受它所在的历史时代及具体条件制约的。
二、民族性和开放性
人文精神在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会有不同的具体情形。在历史的辩证发展中,民族的精神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根据。但同时又是互相吸收、互相开放的。尤其是世界进入近代以来,随着世界市场的开拓,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各民族间优秀文化的开放日益成为历史的潮流。
笔者认为中学历史教学中人文精神的培养包括四个递进层次:
1、人文素质的提高。培养目标是:通过历史学习使学生对历史知识(概念和术语)、历史的研究过程、历史发展的社会影响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养成实证、独立、探索、创新的历史精神和信念,以及解释、预见、认知、审美的价值取向及科学的思维方式。
2、人文素养的改善。培养目标是:通过历史学习使学生对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等关系形成一种全面的、理性的认识,尊重他人,关照后人,公平对待社会的全新的文明观。
3、人文关怀的培养。培养目标是:通过历史学习使学生重视人的地位、命运、价值与尊严,改善人的情感生活,完善人的道德理想,塑造健全、完善的人格,形成悲天悯人的品格。
4、人文理想的树立。培养目标是:通过历史学习使学生尊重客观规律;树立求实、尚理、爱美的精神情操;宁静致远、淡泊明志、从善抑恶、昭明废幽的追求;热爱和追求真理;追求“天人合一”的价值理想;注重社会责任、关心国家社稷;重视群体和谐;推崇精忠为国的爱国主义精神。
四个层次是一个统一的结构体。
在历史教学中,人文精神的培养须注意:①在总结不同时代人文精神共性的同时,重点注意不同时代的区别,重在研究一定时代的人文精神。②在注重整个人类文化生活的同时,更注重本民族人民群众的精神品格。③在注重群体民族风貌的同时,更注重个体命运的发展。
一、在人文环境方面重视人本主义课程的研究,吸收其精华
人本主义教育既是一种素质教育,又是一种人文主义教育。它强调人的尊严和价值,主张教育要研究对人和社会的进步富有意义的问题。该课程以“全域发展的人、解决社会问题”为培养目的。强调个体与群体统一,传统与现代整合,科学与人文并重,知识与道德兼顾;强调“情意教学论”和“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论”。在教学目标上,强调个性与创造性的发展;在课程内容上,强调学生的直接经验;在教学方法上,主张以学生为中心,放手让学生自我选择、自我发现。对人文精神的培养、借鉴具有一定启迪作用和积极的意义。
论文摘要:科学精神是人类在追求真理过程中所创造的人类精神世界中不朽的旋律,人文精神突出了人的主体地位,揭示主体价值。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往往相伴相随,认识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认识误区,需要进一步认识到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在多层面的结合,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是共生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也是互补的,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融合既以实践为基础,也表明了实践的价值取向。
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是人类在探析对象和发现自己的活动中形成的两种观念、方法与知识体系。科学精神的核心是“求真”,人文精神的核心是“求善”。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都是人类精神必不可少的内在组成部分,也是人类实践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动力。当代人类实践的发展对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的融合既提出了紧迫要求,也奠定了现实的实践基础。应使对今天社会发展的现实状态,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和运用要融和与体现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实现了社会发展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高度统一,保持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及可持续发展。要坚持的主导地位,立足当代人类实践,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要融汇中西,致力创新,加速分化,促进综合,在新的时代的条件下构建和谐与融合的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促进人类精神的健康发展,这也正是中华民族在21世纪的历史责任与现实要求。
一
科学精神是人类在追求真理过程中所创造的人类精神世界中不朽的旋律。从古希腊开始,科学精神就在西方世界开始萌动,古希腊科学中的理性精神、分析精神非常的发达,柏拉图的理性主义还使理性负载着精神生活的意义,这样,亚里士多德才有可能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形式逻辑体系。而突出表现在近代,启蒙时代的思想家更是把理性推崇到了万能的地位,认为理性可以达到人的一切目的。如在康德看来,意志行为惟有合乎理性。在近代科学发展中,由于客观精神与理性精神的复兴,实证精神和分析精神的迅速发展,由此引起近代科学在各个领域的全面繁荣。突显出来科学精神的大旗更是在波澜壮阔的现代科学革命中表现出来。历史把科学精神推向了人类精神的核心地位。科学精神的演变与发展凝聚在科学发展的历史中。而何谓科学精神?在美国科学史家默顿看来,普遍主义、“公有性”、无私利性、有组织的怀疑主义构成了现代科学的精神特质。他进而认为,“科学的精神气质虽从未被整理过,但从科学家在习惯中,在无数论述科学精神的著作中,在对触犯精神气质的行为的道德谴责中所表现出来的某种道义一致性,可以推断出它的存在。”而从科学认识方法的视角,哲学家海德格尔则指出科学精神就是主体与客体的分离。“物本—物化—对象化,这就是这种科学精神的基本内核。”[1]在我国,明确提出科学精神并提倡“弘扬科学精神”的是任鸿隽。伴随着的不断推进,黄昌款、、毛子水、屠正叔等对科学精神的研究从而使这问题进入了我国历史上的一个鼎盛时期。而我国著名科学家竺可桢从西方近代科学的先驱哥白尼、布鲁诺、伽利略、刻卜勒、牛顿、波义耳等人身上,总结出了科学精神的几个特点,它们分别是:不盲从,不附和;虚怀若谷,不武断,不蛮横;专心一致,实事求是等。当代社会实践和科学的发展,拓宽了科学精神的内涵,赋予科学精神以新的时代特征。科学精神是科学实践中逐渐形成并不断表现出来的情操、气质、品格和特征,它是时代的科学发展进步的内在动力。现代社会实践要求人们反思以往对科学认识的片面性,要求全面认识科学理性的作用。科学探索就是要透过事物的现象去把握其本质及内在的规律性,反对用任何形式束缚人们追求真理的思想和行为。科学精神是一种时代精神,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实践和科学的发展来理解它。科学精神体现着人类对客观性、真理性、合理性的追求与创造。它激励着人们驱除愚昧,求实创新,并不断推动着社会的全面进步,社会上掀起了一股宣传和探讨“科学精神”的热潮,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都充分展示了科学精神及其巨大作用。
人文精神是从人文文化中提炼、概括出来的价值观念和思想精髓。它以人为尺度,注重形象思维和整体综合,开掘主体生命内在的体验、感悟和直觉,人文精神突出了人主体地位,揭示主体价值。人文精神就其核心来说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人的意义,人生的追求、目的、理想、信念、道德、价值等等。人文精神主要体现在人对自然、人对社会、人对他人、人对自己的基本态度上。人正确认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热爱自然、尊重自然,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与自然和谐共处,人也要正确处理好人与社会的关系,在社会中把握人的价值,人还要处理好人自我表现的超越性的问题。作为一种延续下来的文化传统,西方文化中的人文精神注重对个体的关注,夸大物欲作用,忽视精神价值的单面人文精神。人文主义强调人的价值,也即通常所说的对人的“终极关怀”、“精神追求”等。有学者认为,人文精神就是人之为人的一种理性意识、情感体验、生命追求、理论阐释、评价体系、价值观念和实践规范。人文精神,说到底就是指“一切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人文精神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实践原则,这种原则是评价一切实践活动结果的根本尺度。人文精神把人的利益、人的发展看作是一切认识和实践活动的出发点,人文精神是推动起一种有别于科学认识的探究活动,去展现人的内心世界,以及它与外间世界的交相辉映。以人性、人文理念来观察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它活跃于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之中,是一种理性意识与非理性的体验的结合,人文精神的目标是追求善和美,其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重视人的精神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能动作用。它既表现为一定的知识形态,也蕴含着一定的价值观念。人文精神应承担消除人文危机的重任,为人类科学发展与社会进步开创一片新天地。
二
在古文明时期,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开始萌芽,它们交织在一起共同成为人们探求未知事物的手段、依据和目的,把自然、社会、人的思考混杂在一起。实际上,在那个时期,人的问题、道德的问题和自然的问题没有本质的区别。从古希腊教育的角度看,古希腊人追求人文的同时也展开对科学的追求,追求科学的同时也展开对人文的追求。我们看到,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是兼容并包的。古希腊既孕育人文精神又孕育科学精神,“科学”对“人文”并蓄。我国古代“天人相合”、“天人相通”说明了人的主体性的发挥应在自然条件下才能实现。在西方,古代科学精神始终是在哲学世界观的庇护制约下进行的,经院哲学曾一度占据了科学与人文的所有领域,而当人类文化发展到近现代,科学文化和人文文化的分野也逐渐凸现出来。近代科技文化与人文文化的分裂,使得自然科学技术愈演愈烈,在近、现代的文化中,实际上一直存在着两种文化——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思潮之间的尖锐对立。理性与科技结合所形成的科技理性主义日益成为对人本主义的挤压。经由新康德主义者和逻辑实证主义者发展到极致,导致科学与人文的分裂。分离出“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两大阵营。在现代西方哲学中,科学主义和人本主义流派割裂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互补性和内在联系,形成截然对立的两种观点。科学主义强调科学、客观性、真理性,主张“价值中立”。科学主义强调尊重科学,本来无可厚非,但把科学抬高到至上甚至唯一的地步,把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绝对对立起来,以科学文化否定和反对人文文化,这就走到了极端。[2]科学主义推崇理性和科学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力量,贬斥关于人的价值、尊严的空洞口号,片面主张知识就是力量。离开科学研究的比较单纯的境域(context)进入一个比较复杂的境域中,某种科学方法就变得太荒谬而不可取了。就像没有人会认同“为了解决人口问题在人口稠密的地区放原子弹、做核试验”一样,虽然其方法是高效的。[3]科技被推崇备至,科学精神曾一度压制了人文精神。由此,它以自然科学为唯一的、标准的文化模式,来改造其他文化。人本主义的思潮则鼓吹非理性主义,反对理性和科学进步,主张抽象的个人价值、个人理想、个人本位和个人中心等,人文学科领域日益狭窄。各执一端的观点都对社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危害。这就迫使我们重新厘定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
人们在认识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时普遍存在认识误区,长期以来,由于自然观与历史观的分离,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分离,科学与道德的分离,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往往被认为是完全不同的。“科学价值中立”、“为科学而科学”等观点又为这种分离提供解释和理论支持,以至这种分离成为一种传统。[4]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要么基本上把科学精神等同于科学方法,要么主张把在科学研究领域特别有效用的科学方法。反应在科学与人文的隔离,教育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吴国盛认为,自然科学和技术愈演愈烈的学科分化和扩张,使人文科学的领地日渐狭窄;学科普遍的科学化倾向和功利化,导致了社会科学的兴起,也使人文科学的地位日渐下降;重视培养专业人才的教育理念和教育体制,推波助澜,人为地造成科学人文之分裂;自然科学自诩道德中立,人和主观性成了科学研究的敌人,使自然科学家们心安理得地拒绝人文关怀。科学活动深化人的认识,净化人的思想,美化人的心灵,凝练人的精神,塑造人的品格,从而内化为人的一种基本精神。同时,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渐渐脱离并对立起来。克服传统视野的狭隘性,在自然与社会、科学尺度与价值尺度的统一中来把握科学精神,对科学技术批判是反对科学技术在现代社会中的特殊的霸权地位,以及把科学技术视为之至真、至善、至美化身的科学主义,它为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融汇提供了现实的依据。而实际上,科学主义所坚持的“为科学而科学”并不是完整科学精神,只是科学精神部分属性的反映。现代科技文明的发展昭示我们,科学技术一方面推动社会发展取得无与伦比的作用,问题的解决应是在推动科技发展的同时,采取措施,限制有意识科技成果的滥用,即确定“科技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增强科技发展中的人文关怀。发展从文化背景来看是科技与人文融合的产物。科学的人文精神有着极大的启发性和感召力,能够整合人与自然趋向,确保人的主体性的发挥。具有科学的人文精神才能确保人的价值、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得以真正实现。新时代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结合在技术上的表征。[5]人们开始重新审视人和科学技术的关系,提倡褒扬人的价值,捍卫人的尊严,提高人的地位,探讨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结合之路。
三
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共生的,都是承认与尊重客观实际、提炼与抽取客观现象的本质、探索与揭示客观规律的,其基础在于社会实践。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统一在人的实践活动,尤其是这一活动的基本形式——生产劳动中的。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具有共同的基础,其共同的根基就是人。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是人,而从事人文学科研究的也是人。许多科学家还具有浓厚的人文情怀,这样主体层面的科学精神中也包含了人文精神。科学界的优秀分子意识到自己从事的科学工作对于社会、人类的责任,从主体层面把科学精神理解为科学家的精神,是人文知识分子身上体现的精神价值。杰出科学家身上体现出的精神品质,如怀疑精神、敬业精神、奋斗精神、献身精神。这都是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高度结合的体现。在人类社会实践层面,人们要以开拓进取的精神和深入实践的行动,自觉促进科技文化与人文文化的相互渗透与统一建构。要在自然——人——社会相统一的基础上,发展和发挥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内在相通性,建立一种真正的大科学观,这种大科学观中蕴含了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内在气质和广博内容,从而具有更加广阔的科学视野和实践价值。[6]这就告诉我们,只有撇开种种理论上的谬误,回到马克思说的现实的生活世界本身,才会确信,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本来就是统一的。科学世界本身就是一个十分丰富的人文世界,科学精神同艺术精神、道德精神等其他文化精神是不可分割的融合在一起的。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往往相伴相随,科学精神根植于人文精神之中。科学作为一项探求知识和真理的认识活动,体现的对真理的无私追求的崇高精神永远激励着人类向着真善美的最高境界前进。近代科学的诞生,把人从神权的奴役下解放出来,这不是充满着人文精神吗?控制论奠基人维纳有一本著作,书名就叫《把人当人来用》,希望改变把人当机器来用的状况,这不也是充满着人文精神吗?[7]科学精神就是人类一切美好、崇高、值得肯定的精神品质,其中包含了人文精神。
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是互补的,这能保证实践的正确取向和成功。有学者认为,科学精神以物为尺度,人文精神以人为中心;前者追求的是真实的世界,后者追求的是美好的世界;前者是张扬着理性至上的理念,而后者却在理性之外。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最终价值是一致的,即推动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提高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具有互补性。人类在改造世界的活动过程中能够同时受到两种精神的指引,忽视了从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角度来把握科学精神,把科学精神理解为单纯追求精确性与物的客观性,“离开人文精神的‘科学精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精神,而离开科学精神的‘人文精神’也只是一支残缺的人文精神。[8]在此,要反对仅仅从功利的意义上来理解科学精神,把科学精神归结为工具理性,科学精神要向人文的渗透。我们提倡的人文精神应该是具有现代科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意识的人文精神,我们提倡的科学精神应该是充满高度人文关怀的科学精神。[9]科学必须要创新,有创新才有发展。培养创新能力,它不仅来源于科学,更主要来源于人文精神。另外,探讨人生的意义和价值,必须贯串科学精神而不能违背科学精神。而科学精神本身,也有深刻的人文意义。“由于精神上的混乱是如此之深,以至单靠任何一种方法都不可能消除弊病,大概可以肯定,任何不把科学人性化包括在内的药方都不会有任何功效。人们必须找到把科学和我们的文化的其他部分结合起来的方法,而不能让科学作为一种与我们的文化无关的工具来发展。科学必须人性化,这意味着至少不能允许它横冲直撞。它必须成为我们的文化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始终是为其余部分服务的一部分”。[10]科学发展为人文精神的弘扬提供扎实的客观依据。在人类理性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地位的科学精神,对构建与提升人的精神境界也具有重大的意义。科学精神的本质是求真,但科学不能保证其本身方向的正确性。在社会高度发展,人文精神需要整合科学与人文特质,将科学精神融合于人文精神的价值中,科技创新需要良好的人文精神作保障。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既有区别之处,在冲突与对抗的过程中又有着日益贯通的趋势。[11]科学技术只有在人文精神的指导下,才能向着最利于人类美好发展的方向前进。在社会中达成共同的价值取向,在实践中拥有共同的普适性和有效性。
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服从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我国处在现代化的转型时期,知识和科技进步成为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发展科技、掌握科学知识已是势在必然。要满足这一要求,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科学精神,自觉遵循和运用客观规律。人文精神是社会文化建设的灵魂,凝聚社会文化发展的价值追求和目的导向,创新科技价值观念由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追求社会全面进步与人的全面发展,培养造就身心和谐、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必须是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融合。科学的应用产生的生产力为人文价值的实现提供有利的物质条件,人文精神才能更好地指导人类实践。为此,既要拥有科技精神,拓展能力,促进社会的进步,又要凸显个性,尊重自然,培养以德性为根本的主体自由的现代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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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唯“真”
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有一句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求真,主要指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有较强的正义感。
语文是最富有人文精神的学科,但它从来不否认科学的力量。语文教学宣扬的就是具有人文内涵的科学精神。语文教材中,有不少文章是介绍寻求真理、追求科学的人物的,但这样的人物在学生的现实生活中并不多见,因此学生很难体会到这种具有人文内涵的科学精神,这就需要教师针对教材主动地利用心理学方法来培养学生求真的能力。在学习《草船借箭》一文时,有的教师故意把课题写成“草船骗箭”。学生看了之后,纷纷举手纠错。教师相机指导:“我是否写错, 大家深入阅读文章后再作定论。”为了反驳教师的观点和意见, 学生认真阅读课文, 并踊跃发言, 说出自己的见解, 然后共同归纳出用“借”好的几个理由:①俗话说有“借”必有还,诸葛亮在攻打曹操时,刚好可以把箭再“还给”他;②用“借”充分体现了诸葛亮的足智多谋,神机妙算;③通过“借”来反衬周瑜的心胸狭窄,也进一步映衬了诸葛亮的聪明才智。因此, 从课文的题目入手, 深入挖掘其中的含义,不仅能达到使学生析题明理的功效,而其培养了学生求真的能力,敢于用真理说服知识比自己渊博的老师。
二、唯“善”
语文教材中有许多文章都是作家对社会伦理道德、价值观等问题的形象化思考,传递人本主义、人道主义、人文主义精神,渗透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自我相偕的理念。它吸引着学生进入特定的矛盾情境,同人物一起悲欢,从而经历在道德选择上的困惑、在情感上取舍的痛苦,学生在理解人物形象时自觉完成了道德规范的认知和理解,在与人物形象达到情感共鸣的同时完成了自身道德素质的提升,从而强化学生本身所具有的生命中对善性的追求。
三、唯“美”
关键词:婚房;登记;婚姻法;效力;伦理性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5-0066-03
婚房①作为传统中国人结婚成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其价值较高,其作为家庭最主要的财产的地位不可动摇。因此,离婚财产分割有关婚房归属的纠纷也最为常见。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后文简称《解释三》)对婚房归属问题进行了较多的规定,在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甚至于在普通百姓间都引起了较大的关注。但同时其涉房条款也存在许多亟待厘定清晰的问题:比如婚房登记的效力与一般民法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是否有所不同;如何处理在登记问题上民法与婚姻法价值取向不同而导致的法律选择问题。本文将详加分析并试图厘清婚房登记的效力在民法与婚姻法领域的区别之处。
一、物文主义主导下的婚房登记制度
“物文主义是一种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和立法实践。作为一种理论,它基于以物为世界之中心的观点,强调民法的首要功能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②物文主义强调财产本位,法律调整对象的主体就是商品所有人,客体是商品所有权,行为为商品交换。这种唯财产论往往会导致有产者利益的过分强调而忽视对弱者权益的保护,同时司法解释作为下位法并不能与作为上位法的婚姻法立法思想相悖离,因而这种立法倾向在存在一定倾斜性保护的婚姻法立法中采用是值得商榷的。《解释三》属于物文主义思想影响下的财产恒重式③立法,并完全把物权变动原则作为立法的绝对化考量因素,④背离了婚姻法的目的与要求。
由于我国的按揭贷款购房不同于英美以转移产权证明为要件的制度构建,我国的按揭一般不发生担保物所有权的实质性变更,因而银行实为担保物权人,购房人实为担保人。那么,对于一方婚前签订按揭房屋买卖合同,婚后进行房屋登记的情形,婚前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婚后虽登记于首付方名下,但已为婚内所得财产,婚内所得此收益原则上应为夫妻共有。《解释三》第10条却规定按揭房屋的首付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不动产登记之后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这种规定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立法精神相吻合,都是物文主义立法模式。《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按揭房屋在一方首付的情况下,婚前与婚后存在的只是财产形态的变化,财产由金钱变成了房产,但财产的所有权自始至终未变。司法解释完全从物的产权明晰角度考虑,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登记效力模式,规定“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即登记在首付方名下也就是对个人财产的证明,是对登记公示公信力的肯定,忽视了非首付方对于偿还银行贷款、取得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的付出。特别对于婚后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情况,更是违背婚姻法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物权法物债区分的原理。
二、婚房登记效力研究的伦理导向
从洛克到斯密,再到现代的弗里德曼、哈耶克,都认为财产权是人权的体现,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人权,维护财产权交易自由就是维护人的自由权利,都肯定了财产的伦理价值。⑤而黑格尔的财产伦理思想更为深刻,他认为“物权就是人格本身的权利”,⑥自由意志是人的本质规定,而物权是自由的最初定在。⑦当两个不同性别的人组成一个家庭后,这种夫妇双方的统一性首先外在地表现在对财产的共同占有上。黑格尔的关于人格与财产之伦理关系理论对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的伦理依据价值,在今天看来仍然具有重要意义。⑧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就是前述原理的体现。“婚后所得共同制最能体现婚姻的伦理性,最能适应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并且最能满足中国百姓传统婚姻心理的需求。”⑨在夫妻人身伦理关系连为一体的同时,将其财产关系也连为一体,比较符合家庭“同居共财”的伦理性质,也有助于夫妻互相扶助和家庭的和睦、幸福。
以此作为研究夫妻财产制度的伦理依据,我们可以找到判断婚房登记的效力即婚房归属问题的伦理导向。婚房登记的效力应当与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度相一致,婚房的归属要符合家庭财产划分的伦理属性与要求。在婚姻法领域,登记对内的效力是弱化的,对外的效力更多地体现在民法领域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上。在婚姻法律关系中,登记与否不是房屋所有权发生移转的生效要件,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共同购买房屋但未登记的一方仍然是房屋的所有人,此时登记的效力更多的是作为善意第三人“善意”的依据,却并不是判断房屋产权归属的依据。因为此时解决的是基于身份伦理关系之上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关系,带有更多的伦理属性。因而,笔者认为在此种条件下,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房产,登记的效力应参照非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例如:遗产继承中,继承人对遗产的取得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无登记,不得擅自处分,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同样,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婚房,登记与否也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而非判断婚房归属的依据。
而《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既没有严格按照物权法关于不动产取得的原理,更偏离了婚姻法的伦理属性,有违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第7条第1款的情形恰属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且不符合《婚姻法》第18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而婚后一方父母购买登记于其子女名下的不动产若无明确规定只归出资人子女所有,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登记只是另一方擅自处分不动产时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第2款的规定只在婚前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况下才合理,在婚后双方父母都出资的情况下,所购买的房屋仍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应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除非有特别约定。如此解释才可同《婚姻法》的规定及婚姻的目的、伦理性质相一致,同时从物权法视角看登记的效力标准也得以统一。
三、婚房登记效力研究的人文主义向面
人文主义由英语humanism翻译而来,是一个开放的概念,是一种以人的价值为中心,尊重人的平等,维护人的尊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思想或观念。⑩物文主义与人文主义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对立,人文主义是在物文主义基础上人性的升华。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全球范围内婚姻家庭受到了多方位思潮的冲击,婚姻信仰危机尤为严重。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的离婚率急剧上升,婚姻金钱化严重,个人主义盛行,这些都严重威胁婚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婚姻法的立法更应该张扬人文主义精神。婚姻法调整家庭关系,而社会在整体而言更可以被视为一个大家庭,宏观的整体效益高于个体权利,相关部门应该摒弃易导致冲突的过分强调个人财产权益的立法倾向。但令人遗憾的是,《解释三》虽然相对于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更多的当事人协议优先的条款,但在进行法律解释选择时,仍然仅仅把人权原则置于相对考量的地位。而人权导向的立法往往更尊重人性与自由,并往往带有一定的伦理道德色彩,在法律不便规制的领域更倾向赋予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而非“一刀切”地加以规制,更多以原则的形式加以调整。
反观《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考虑到非首付方对偿还贷款的贡献,要求产权方对这种贡献做一种对价支付;但于该对价支付所应该达到的程度,仅仅说明这是一种“补偿”,按照现在房产市场的繁荣发展态势,仅仅合理补偿明显无法涵盖之后房产的升值预期,也就无法真正保障非首付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未明确将如双方收入情况对比以及家事劳动为家庭所做的付出等作为考量因素。因而强世功教授认为,房产分割中形成的市场经济逻辑在《解释三》中得到了进一步体现,第10条就是例证。在当前中国房地产经济迅猛发展、市值增加潜力无限的背景下,“采取登记主义的房产分割办法,实际上让家庭中的另一方以无息贷款的形式支持房屋产权登记人获得更大的暴利,这无疑是家庭的隐性剥削。”11 该规定不仅没有考虑到婚姻法浓厚的性别色彩所致的保护弱者的倾斜立法目的,更可以说是撕下了市场公平的面纱完全站在有经济实力的强者一方。“不受约束的市场经济会摧毁有机的社会组织,而把市场逻辑引入到婚姻家庭法中,最终摧毁的无疑是家庭本身。”12 因此,对于按揭买房时不动产登记的效力问题需要根植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人身性,以人本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摒弃以登记作为判断房屋归属的单一标准,要结合婚前婚后为家庭的付出与贡献,同时坚持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维护人的平等与尊严,最大程度地促进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和谐,而不是如赵晓力教授所言“2001年以来的婚姻法进化史将从人身关系法变成投资促进法”。13
四、涉婚房条款中民法与婚姻法的关系
探究婚房登记的效力以及研究离婚财产归属的一个前置性问题就是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虽然同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私法范畴,甚至有的“大民法主义”学者理所应当地认为婚姻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吴洪老师的研究已经清晰地证明了婚姻法不同于民法,二者是不同的法律部门。14
从法律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是基于商品关系而产生的,民法调整对象的核心是商品关系。但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15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本质上是伦理的关系,伦理关系不具备商品的特点,婚姻法必须遵循自然法则。从民法与婚姻法的价值本位来看:民法领域属于对外的关系、对立的关系。它针对的是陌生人社会,以利益为价值判断标准,所以它讲等价有偿,以权利为本位,以个人为本位。民法遵循的商品观念,不实行按人分配,也不实行按需分配,它所实行的只能是按资分配、按劳分配。但婚姻法领域属于对内的关系,婚姻家庭内部成员间是相互依存、相互扶持的关系,需要牺牲于风险的精神,它并不是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而是基于自然法则、伦理法则的要求。所以婚姻法不是以权利为本位,而是以义务为本位;它不是以个人为本位,而是以团体为本位。
五、婚房登记效力的重新厘定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民法与婚姻法有着根本的不同,若把婚姻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实则是将财产关系凌驾于人身关系之上,颠倒了人与物的关系。最终是违背了婚姻关系的本质与特点,也不符合自然法则。二者是平等并列的关系,因而我们在研究婚姻内部财产关系时,就不能抛开婚姻家庭的背景要求,不能以民法财产制度原理进行分析,而要基于婚姻法的伦理属性和人身性来调整财产关系。而按人分配、按需分配是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规律,如果用民法的按劳分配、按资分配、等价有偿的对价规则调整,势必损害人的权利,危及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也有悖于婚姻法人权法的本质。
因而,之于婚房登记的效力问题,也要遵循婚姻法的价值本位,以人为本,基于婚姻关系中人的生存发展需求来分割财产,而不是像《解释三》中涉房条款过于重视登记、首付的效力这种物文主义本位进行立法选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应该基于婚姻家庭同居共财的特性需求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而不应像《解释三》过于重视出资、登记,如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于自己子女名下的不动产,事实上也是为了子女夫妻双方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使用,应为共同财产,而《解释三》规定的只归出资方子女个人所有的现状只能证明是有权解释者将按资分配的民法价值导向引入婚姻法的结果。而《解释三》的第10条关于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婚房归属规定,更是基于单纯的民法登记效力制度,无视婚后共同还贷、共同生活对于真正取得婚房所有权的意义,必定会导致对婚姻家庭稳定关系的进一步破坏性的立法司法导向。因而,婚房登记的效力仅指对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的对抗效力,而婚姻家庭内部房产的分配与归属则应尊重婚姻的伦理法则、人身法则。
注 释:
①本文所讲的婚房是指婚姻法律关系中的不动产,是家庭财产的组成部分,不同于社会学语境中的用于结婚时居住的狭义“婚房”,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有的不动产房产,它主要针对的是离婚财产分割时婚姻双方的不动产,是总和的概念。
②徐国栋.民法哲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③物文主义的民法观在徐国栋教授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研究的著述中有着详细的介绍。徐教授认为,物文主义的民法观把民法看做调整财产关系的法,也即财产恒重的民法思想,在立法实践中表现为把民法调整的两大关系中的财产关系置于人身关系之前。如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财产恒重思想的体现。
④冯源.物文主义的夫妻不动产权属条款[J].温州大学学报,2012(2).
⑤罗能生.产权的伦理维度[M].人民出版社,2004.35.
⑥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59.
⑦刘云生.民法与人性[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224;曹贤信.亲属法的伦理性及其限度研究[M].群众出版社,2012.151.
⑧曹贤信.亲属法的伦理性及其限度研究.群众出版社,2012.151.
⑨余延满.亲属法原论[M].法律出版社,2007.265.
⑩冉启玉.人文主义视阈下的离婚法律制度研究[M].群众出版社,2012.1.
11 凌斌.中国式房产:信贷模式与司法原则[A].家事法研究[C].社会科学文文献出版社,2011.
12 强世功.司法能动下的中国家庭――从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谈起[J].文化纵横,2011(2).
13 赵晓力.中国家庭资本主义化的号角[J].文化纵横,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