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商品经济的矛盾

商品经济的矛盾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商品经济的矛盾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商品经济的矛盾

商品经济的矛盾范文第1篇

2。重点和难点

本章的重点是:商品和商品经济的概念和条件;商品二因素及其关系;劳动二重性及其关系;劳动二重性与商品二因素的关系;商品价值量的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劳动生产率对商品价值量的影响;货币的本质和职能;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表现形式和作用。

难点:价值的本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关系;劳动二重性的关系;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价值形式的发展及货币的起源;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

3.讲授时间:8学时

第一节商品

一、研究资本主义关系为什么从分析商品开始

这是因为:

1.商品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细胞

2.商品中的矛盾隐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一切矛盾的胚芽

3.建立中商品分析上的劳动价值论是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

4.商品是资本主义社会最普遍、最抽象的经济范畴

二、商品和商品经济

(一)商品

1.什么是商品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

2.判断一个物是否商品的两个标准

第一、必须是劳动产品

第二、必须用于交换

3.商品产生和存在的经济条件

第一、社会分工的存在

第二、劳动产品属于经济利益不同的生产者

(二)商品经济

1。什么是商品经济

商品经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统称。

2。商品经济的类型

简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3。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时叫市场经济。

三、商品二因素

(一)使用价值

1.使用价值是商品能够满足人们某方面需要的属性。

2.对于使用价值应该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3.使用价值是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

4.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不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5.使用价值是商品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6.交换价值的概念

交换价值是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

(二)价值

1.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一般劳动,又叫价值实体

2.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3.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其本质是商品生产者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

(三)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独立统一体

1.使用价值与价值是统一的,二者缺一不可

2.使用价值与价值又是对立的,二者互相排斥

四、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

1.具体劳动又叫有用劳动,是在具体形式下进行的劳动,劳动的具体形式是由劳动对象、生产工具、操作方法生产目的等决定的。具体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永久性条件,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反映人和自然的关系

2.抽象劳动是撇开劳动的特定性质和具体形式的一般人类劳动,是商品经济

特有的范畴。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反映商品生产者的社会生产关系。

3.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不是两种不同的劳动,二者既不分先后,也不分主次,是同一劳动过程的两个方面。

4.劳动二重性学说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

五、商品的价值量

(一)商品价值量是指商品价值的大小或多少。它的测量尺度是劳动时间。

(二)商品价值量不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而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

1.什么是个别劳动时间

个别劳动时间是各个商品生产者由于主观和客观条件不同而生产商品所实际耗费的时间。

2.商品价值量为什么不能由个别劳动时间来决定

如果个别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就会造成谁的主客观条件最差谁的商品的价值量就最大的不合理现象。同时,同一商品没有统一的价值量,不能进行商品交换。

3.什么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4.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商品生产者的重大意义

(三)在考察商品的价值量时必须区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

1.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概念

简单劳动是不需经过特殊培养、正常人都能从事的劳动;复杂劳动是必须经过特殊培养,具有一定技能和专长的劳动者的劳动。

2.商品价值量最终由简单劳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以简单劳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尺度。

3.在同一劳动时间内,简单劳动创造价值小,复杂劳动创造价值大。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是简单劳动创造价值的若干倍或自乘。

(四)劳动生产率对商品价值量的影响

1.什么是劳动生产率

劳动生产率是劳动者生产某种使用价值的效率或能力。它有两种表示方法:一是单位时间中的产品量;一是单位产品中的劳动量。

2.影响劳动生产率的主要因素

劳动者的劳动熟练程度;科技的发展水平及在生产中的应用程度;生产过程中的社会结合形式;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自然条件的优劣等。

3.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

从部门平均劳动生产率和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关系看,劳动生产率越高,单位时间内的商品量就越多,从而单位商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少,价值量就越小。反之,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就越大。所以,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与体现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成正比。

此外,如果部门劳动生产率不变,只有个别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发生变化,那么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则不变。因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同时,不管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化,同一劳动在同一时间内创造的商品价值总量则不发生变化。

六、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生产的基本矛盾: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

(一)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含义

私人劳动是指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生产什么个人决定,产品自己支配;社会劳动是指每个商品生产者的劳动都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每个商品生产者互相提品,彼此互为条件,互相依存。

(二)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矛盾的原因和表现

原因:生产商品的劳动的社会性质,要求劳动产品在数量和品种上完全符合社会的需要;而劳动的私人性质却使生产的商品往往不能与社会需要直接相一致。

表现:生产的商品卖不出去或不能完全卖出去,从而私人劳动不能或不能完全转化为社会劳动。

(三)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为什么是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

这是因为:

第一,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商品内在各种矛盾的根源

第二,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私有制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的全过程

第三,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着简单商品生产者的命运

学习私人劳动和社会流动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说明商品和价值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人们交换商品,事实是相互比较和交换劳动;价值不仅反映同一生产部门不同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也反映不同生产部门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一、价值形式的发展及货币的产生

(一)价值形式的概念

价值形式就是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即交换价值。

(二)价值形式发展的四个阶段

1.简单的、偶然的或个别的价值形式。

(1)简单价值形式的含义及表示式

在萌芽状态的商品交换中,一种商品的价值偶然地表现在和它相交换的另一种商品上。用等式表示即:1只绵羊=2把石斧

(2)简单价值形式的两极及其关系

第一,在简单价值形式中,互相交换的两种商品处于不同的地位,起着不同的作用

绵羊是被表现价值的商品,处于相对价值形式的地位;石斧是表现价值的商品,处于等价形式的地位。

第二,处于价值形式两极的相对价值形式和等价形式存在着互相依存和对立对关系

一方面二者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离开一方另一方就不复存在;另一方面二者又彼此对立和相互排斥,同一商品不能同时处于价值形式的两极。

(3)相对价值形式的性质或内容

第一,表明价值形式两极的商品都具有共同的质,都凝结了抽象劳动这种共同的价值内容。(因为相对价值形式上的商品的价值通过与等价形式上的商品相交换得到表现)

第二,表明按一定比例相交换的两种不同的商品中包含的价值量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上相同的。(因为相对价值形式上的商品的相对价值量通过与等价形式上的商品的使用价值量来表现)

举例:在1只绵羊=2把石斧中:

若斧的价值不变,羊的价值提高1倍,即1只绵羊=4把石斧

若羊的价值不变,斧的价值提高1倍,即1只绵羊=1把石斧

若二者的价值都变,且方向和比例相同,即1只绵羊=2把石斧

若二者的价值都变,但比例相同而方向相反,即1只绵羊=8把石斧

(4)等价形式的特点

第一,使用价值成为价值的表现形式

第二,具体劳动成为抽象劳动的表现形式

第三,私人劳动成为社会劳动的表现形式

(5)简单价值形式实质上是商品内在矛盾的简单外在表现形式

处于相对价值形式上的商品是作为使用价值、具体劳动、私人劳动而存在的

处于等价形式上的商品是作为价值、抽象劳动、社会劳动而存在的

(6)简单价值形式的缺点

对商品价值质和量的表现都是不完全、不充分的,看不出价值在所有商品体上的一致性看不出一种商品的价值在量上能否与所有商品相比较。

2.扩大价值形式

(1)扩大的或总和的价值形式的含义及表示式

扩大的或总和的价值形式就是一种商品的价值不是简单的表现在一种商品上,而是表现在其它一系列商品上。用等式表示即:(见课本)

(2)扩大的或总和的价值形式的优点

第一次把商品价值真正表现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第一次真正表明商品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

(3)扩大的或总和的价值形式的缺点。

每一种商品的价值表现都是不完全的,系列都是不相同的,没有众所公认的一般等价物,从而造成商品交换的困难。

3.一般价值形式

(1)一般价值形式的含义及表示式

一般价值形式就是一切商品的价值都统一地表现在从商品世界中分离出来充当一般等价物的某一种商品上。用等式表示即:(见课本)

(2)一般价值形式与扩大的价值形式的本质区别:

第一,商品价值的表现是简单的

第二,商品价值的表现是统一的

第三,出现了一般等价物

一般等价物是从商品世界分离出来并能与其它一切商品直接交换、表现其它一切商品价值的特殊商品

(3)一般价值形式局限性

一般等价物在时间上不固定,在地区间不统一,不利于商品交换的进一步发展。

4.货币形式

(1)货币形式的含义及表示式

货币形式是指一切商品的价值固定地用一种特殊的商品即贵金属来表现的价值形式。其等式式:(见课本)

(2)货币形式与一般价值形式的区别

一般等价物固定在一种特殊商品上,最后固定在贵金属黄金或白银上。

(3)金银等贵金属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原因

首先是因为它们也是商品,具有价值;其次是因为它们的自然属性最适合充当货币材料。(三)货币的产生和本质

1.货币的产生

货币是商品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价值形式发展的最后结果。

2.货币的本质

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体现着商品生产的经济关系

3.货币产生后,商品内在矛盾表现为商品与货币的外部对立。

如何理解马克思指出的“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

二、货币的职能

货币有五种职能,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基本职能。

(一)价值尺度

1.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就是以货币为尺度来衡量其它一切商品价值的大小。

2.货币之所以能够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是因为货币也是商品,也具有价值。

3.执行价值尺度职能的货币是观念的或想象货币,不是现实的货币

4.货币执行价值尺度职能的结果是把商品价值表现为价格

(1)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

(2)价格与商品价值成正比,与货币价值成反比

(3)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

5.货币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要求具有价格标准

(1)什么是价格标准

价格标准是包含一定重量贵金属的货币单位及其等分。

(2)价值尺度与价格标准的区别

货币作为价值尺度是衡量其它一切商品价值大小的,而作为价格标准是衡量货币本身大小的。

(二)流通手段

1.流通手段就是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叫商品流通。

2.执行流通手段职能的货币必须是现实的货币,不能是观念的或现象的货币。

3.商品流通与货币流通的关系

4.执行流通手段职能的货币的具体形式

金银条块、铸币、纸币

纸币是国家发行并强制流通的价值或货币符号,只能代表金属货币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

5.影响一定时期内社会所需货币量的因素

待售商品量、商品的价格水平、货币流通速度

6.货币流通规律:一定时内社会所需货币量与待售商品价格总额成正比,与货币流通速度成反比。用公式表示即:

流通中所需货币量=商品价格水平×待售商品数量

货币流通速度

7.纸币流通规律:纸币发行量必须以流通中所需要的金属货币量为限度。或者说,只限于由货币流通规律所决定的金属货币需要量。

8.通货膨胀的概念

由于纸币发行过多而引起的货币贬值、物价上涨现象叫做通货膨胀。

9.流通手段职能造成买卖脱节、产生了经济危机的可能性。

(三)贮藏手段

1.贮藏手段的含义。

2.执行储藏手段的货币必须是现实的货币或金银制品

3.贮藏手段的作用:能够自发地调节货币流通量,起货币“储水池”的作用。

(四)支付手段

1.支付手段是用货币清偿债务、交纳赋税或欠款的职能。

2支付手段经使济危机形式上的可能性进一步加深

3.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会引起货币流通规律的变化

(五)世界货币

1.世界货币是指货币越出国界,在世界市场上起一般等价物的作用。

2.世界货币的作用是平衡国际贸易差额:购买别国商品;作为社会一般财富的代表支付赔款等。

3.执行世界货币职能的必须是足值的金属货币

第三节价值规律

一、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以价值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换。

二、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

(一)价格作为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不仅以价值为基础,还受供求关系影响

(二)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是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三)价格偏离价值不是对价值规律的破坏与否定,而是价值规律存在和发生作用的表现形式。

三、价值规律在以所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的作用

1、自发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部门之间的分配。

2、刺激商品生产者不断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商品经济的矛盾范文第2篇

一、经济发展是工商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当人类在进入奴隶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以后,由于扩大了商品的生产,后来就渐渐形成了国家而且还使得国家的集权不断地加深,为了维护私有制和统治阶级利益,设置一个专门性的工商管理机构来对商品经济的市场主体以及一些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管理与监督,维护并规范市场的经济秩序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以商品交换和商品生产为代表的商品经济产生及发展是工商管理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最根本的决定因素。我们还不难发现,工商管理机构的形成,正在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地向成熟和完善迈进。

二、经济发展与工商管理是相互促进的

当商品经济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就有了市场经济这一产物,它是市场作为一种配置社会资源的“无形的手”在发挥基本的调节功能的经济。从一般的市场经济来看,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市场的范围不断扩大,市场的种类不断增多,市场的法规不断完善,市场的发育程度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自主意识不断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等,都为我国的工商管理不断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以及需要对其进行优化、改良的紧迫性。而且,工商管理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促使了市场经济自身更加合理、有序地发展,两者之间是由于互相补充和完善从而实现共同发展的。

三、经济发展是推动工商管理进行完善的动力

如果按照原先提出的基本观点来看的话,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就需要生产关系的不断优化和调整。当人类从自然经济状态进入封建经济甚至后来的资本主义经济时代以后,商品经济的许多活动中,都存在着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的经济主体,这些主体通过商品交换和商品生产,在彼此之间产生各式各样的利益关系,这样的多元主体中间充满着各种各样的矛盾。

首先,单个的经济主体所追求的活动目标就是个体的利益最大化,而这样的情况就可能会与我们国家的整体宏观目标不同,甚至是与国家所追求的经济目标背道而驰或冲突,对于这一类的经济行为要进行调整,仅靠经济个体本身和单一的市场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个体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也会存在一些弊端。由此可见,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的工商管理部门利用一定的强制手段或是政策措施来对其予以监督和协调。

其次,单个的经济主体为获得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在进行物物交易活动中取得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异会爆发出一场非常激烈的市场竞争,这就会使得市场经济一系列活动中现存的矛盾更加加剧或者是出现新的矛盾,这就要求工商管理部门要考虑并参照实际的市场现实情况,按照维护和建立一个有序、公平、竞争和开放的经济型市场,对各个利益主体的交易活动进行适当的管理和干预。

最后,如果我们将范围进行扩大,在世界性的市场领域中,各个国家之间进行的物物交易活动,由于国家同样存在自己的利益需要,所以促使了经济主体间存在的经济利益矛盾不断加剧。外汇制度、倾销以及资本流动贸易的限制等都对商品市场经济和谐稳定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所以为了更好地维护整个世界的经济稳定和商品交易活动的公平性,维护正常的、和谐的国际贸易交往秩序,就需要工商管理活动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成立一个国际性的、全球化的工商管理机构来对国际贸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加以解决或是协调。根据上述的内容可以看出,随着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发展和生产关系进一步的优化,经济飞速的发展引起了各种利益主体彼此之间的矛盾关系渐渐频繁化和复杂化。本来单纯的市场调节机制就不够完善,它自身的力量就非常有限,所以就要求工商管理能够不断完善机制、更好的发展,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现有的市场经济进行维护、管理、监督、协调和完善。

四、结束语

商品经济的矛盾范文第3篇

内容摘要:马克思关于商品二因素的解剖,在价值元素层面为我们明确了商品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使用价值层面明晰了有效商品建设的指导思想,并在二者的矛盾规律总结中寓示了在现实经济实践中遵循科学性与理性的重要性和重大性。理论关于价值量的分析,则为我们提供了衡量现实经济绩效的最抽象、最一般的标准。站在区域经济发展的视角,再论的商品理论,必将有助于与启迪我们推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智慧。

关键词: 商品理论 区域经济增长

关于商品理论的选择性综述

商品孕育着资本主义社会一切矛盾的胚芽(《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通过对商品的分析构建了商品理论范式,并在范式中就系列概念、定义和公式进行系统分析,并在逻辑上奠定了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进行解剖的基础。

(一)商品及其二因素

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统一体。商品首先是一个外在对象,商品有用性使商品成为使用价值。“使用价值只是在使用或消费中得到实现。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马恩全集》第23卷)。使用价值具有多样性、非同质性和具体性,它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

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是价值的表现方式或表现形式。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本身中,商品交换价值表现为同他们的使用价值完全无关的东西。

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的东西,是商品的价值。价值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商品的价值具有同质性,价值的实体是抽象劳动,价值的本质是价值作为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它体现了商品的社会属性(《马恩全集》第23卷)。作为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统一体,商品内在二因素的对立表现在:对同一主体而言,同一商品不可能既是使用价值,又是价值;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体现人们之间相互交换劳动的社会关系;通过交换,商品内在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才能得到解决。二者的统一体现在: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没有使用价值则价值无法凝结;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的物品不是商品;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而不用于交换的物品不是商品。

(二)商品价值量的规定性

对商品的价值量的规定性,马克思认为:“可见,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资本论》第1卷)。而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资本论》第1卷)。价值量的规定性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使用的劳动时间。同一劳动时间内创造的商品的价值量相等;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则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成反比。

(三) 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

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广义的价值规律是包括价值、价值实体、价值本质、职能、价值形式、价值量、价值规律和作用内涵的规律。狭义的价值规律是关于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的规律,即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所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按照商品价值量决定的价格进行等价交换。价值规律在商品经济中的基本作用表现为引导资源配置、促进生产、管理效率的提高和促进竞争。

商品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逻辑关系

马克思关于商品二因素的解剖,在价值元素层面为我们明确了商品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使用价值层面明晰了有效商品建设的指导思想,并在二者的矛盾规律总结中寓示了在现实经济实践中遵循科学性与理性的重要性和重大性。理论关于价值量的分析,则为我们提供了衡量现实经济绩效的最抽象、最一般的标准。站在区域经济发展的视角,再论的商品理论,必将有助于与启迪我们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智慧。

区域经济的建设与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其系统的微观层面,值得关注的是构建这种系统的基础元素。马克思将商品比作“财富细胞”,由此为区域经济的发展划定了起点。

区域经济的发展依赖于有效的商品建设,商品建设则是区域经济增长的基础支撑点。

商品作为财富的基本元素和商品经济的基本细胞,它的建设本身就具有引导区域经济发展选择的基础。这种基础性借助市场供给与市场需求的有效衔接得到实现。显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这种衔接的有效性首先表现为一种可能性。这种衔接的真正实现,正如马克思所描绘的那样,需要一个“惊险的跳跃”过程。而跳跃的成功与否,则受商品本身建设质量的影响。

商品质量建设有一个广义的内涵,它跨越了商品选择、生产、流通、管理等环节,并集中反映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两个基本面上。从社会再生产过程角度考察,生产是具有决定性的再生产环节,它决定了商品本身的建设质量,“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如何生产”等基本问题,在这一环节中得到回应,并由此决定了交换环节的价值实现效果(假定交换效率最大化的前提下)。商品交换立足于既定产品供给,决定和影响市场需求满足和价值实现的程度,并对商品生产反作用。

有效的商品建设成为有效资源配置、供求关系协调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结论性表现,势必发挥支持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商品建设自身的调整适应区域经济持续发展的调整要求,并随着商品及建设本身的发展,体现更多发展性内涵。

理论启示下区域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

商品建设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概括地反映了商品建设本身在经济发展中的系统地位,并使得如何实现有效的商品建设成为研究的必要,而理论的抽象恰为现实实践提供了依据和必要的启示。

(一)对生产的启示

1.产品市场定位与结构组合。有效分析、判断和预测市场需求,以确保产品生产的合理性,保证供需初始的环节协调性。而从使用价值多元化中折射出来的需求的差异性和多样化,反映了产品结构建设的重要性,并表现出着力打造差异化产品的重大意义。

2.重视商品质量。商品质量也称商品品质,是指商品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商品质量的核心是满足消费者需求;商品质量是与商品用途有关的属性参数的综合;商品质量具有针对性、相对性和可变性。生产环节影响商品质量的因素则涉及原材料、生产组织、管理控制和物流过程管理等(郭洪仙,2007)。商品质量实质上便是商品满足某种需要的有用性,是从商品使用价值导出的一个范畴,商品质量是人们在实践中衡量商品使用价值的尺度,反映了商品使用价值在量上的大小,反映了社会对商品使用价值的认可程度,是商品使用价值评价和实现的前提(赵苏,2006)。“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商品的使用价值成为价值实现的根本前提,而商品质量水平则体现商品满足人们需要的能力,反映这种前提得到自由的程度。

由此,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和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至关重要。通过全面质量管理,组织全体成员同心协力,综合运用组织管理、专业技术和数理统计方法,经济地开发、生产和销售用户满意的产品和提供优质服务的管理活动,通过全体职工的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达到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目的,以满足服务性、全员性、全面性、预防性和科学性的要求。通过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从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的全过程,建立起来一套严密、协调、高效的管理系统,明确规定各部门、各环节、各人员在质量管理中的任务、责任和权限,订立各类标准,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和信息反馈系统,形成质量管理的有机工作体系,以保证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

3.积极提高生产过程的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是一定时间内,生产一定量使用价值的效率,“使用价值是财富的物质内容”,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单位时间内商品的使用价值量的增长,促进财富在量上的积极累积。由此,理论的意义在于凸显提升生产过程劳动生产率的积极实践意义。通过组织实施现代企业管理,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组织运作的效率,推动先进管理方法和技术的运用等,将是理论启示推动组织必要进行的一些现实选择。

劳动生产率的普遍提高,降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反向运动,并产生成本和营销意义上积极作用。

(二)对交换的启示

商品交换是“价值实现”的过程,成功的商品交换立足于商品供求关系的有效协调。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建设不仅仅体现在生产过程商品二因素的有效形成,更进一步体现在交换过程商品内在矛盾是否能够得到成功的化解。商品理论对商品内在矛盾的揭示,及价值形式发展过程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货币的产生的阐述,提供了营销学意义上的启示。

市场营销是通过交换过程来满足需要的人类活动,是为了创造达到个人和机构目标的交换,而规划和实施的理念、产品和服务构思、定价、促销和配销的过程。不论对交换过程理解的角度如何迥异,商品本身始终是交换过程不可或缺的载体。营销根源于消费者的需要、欲望和要求,通过能够满足需要和欲望的商品,在市场交换中达到效用、价值的实现。

特定发展阶段使流通上升为商品建设的主导面,区域经济增长对商品建设的基础性依赖,也就更为集中体现在交换环节。当然,无论是区域内部的供求还是区域间的供求协调,都势必引导成功的商品交换,并都会对区域的经济增长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理论对商品价值形式及其发展的历史分析,反映了商品交换内在矛盾发展的基本要求,而如何现实地解决商品交换内在矛盾,促成成功的价值实现,有效地满足市场需求,并推动区域经济增长,则提出了一个因理论启示而被认识,但同时需要结合客观现实加以解答的任务。这里,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实现成功的营销。

交换的发展使我们需要以系统的和联系的观点看待这一过程。对交换(营销)环境的分析成为商品建设在该环节的起点,并决定供求关系的协调性;对消费者行为的分析则是准确把握供求的关键;市场细分、战略制定、策略运用和过程管理则是职能和组织保证。

结论

关于商品的理论论述,形成了一种解构商品问题的理论范式,并提供了在区域经济建设中应对商品问题的线索。区域经济的发展依赖有效的商品建设,商品建设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支撑点。马克思关于商品二因素的解剖,在价值元素层面为我们明确了商品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使用价值层面明晰了有效商品建设的指导思想,并在二者的矛盾规律总结中寓示了在现实经济实践中遵循科学性与理性的重要性和重大性。理论关于价值量的分析,则为我们提供了衡量现实经济绩效的最抽象、最一般的标准。

参考文献:

1.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75

3.赵苏.商品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4.郭洪仙.商品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5.熊亚君.企业管理概论[M].西南财大出版社,1995

6.吴世经,曾国安.市场营销学[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7.赫寿义,安虎森.区域经济学[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8.胡佛[美].区域经济学导论[M].商务印书馆,1990

商品经济的矛盾范文第4篇

傅欣

民法、商法、经济法的相互关系,是近年来倍受法学界关注的一个问题。民商合一亦或民商分立的相左意见频仍,而关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共性和个性的争论,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的互补互动的重要法律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三个法律部门以市场的完善和协调发展为共同的立足点,相互之间存在许多共性和差异,充分认识其相同点和不同之处,对于健全我国经济法律制度,推动市场经济的稳定和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对三者之间关系的考察存在多个视角,而选取本质属性和价值取向为切入点,能够充分揭示问题的实质。此外,经济分析方法的运用,则是进一步深化该认识的有效途径。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则、制度、规范,同时,属于商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和规范也不断的被民法所吸收。众所周知,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个人非财产关系。而这些都符合庞德所指的个人利益的特征。无疑,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而商法的主要则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完全可以视为民法的特别法,因此,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古罗马时期,商品交换十分频繁。从事交易的人们渐渐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于是,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进而,习惯发展为法。这就是民法的起源。民法既然以保护交易利益为主要内容,因而必须适应商品交换的要求,即人格之独立性——能以自己独立意志从事交易,所有权之确定性和订立契约的自由。

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在公元11世纪,商人为保护自己利益,成立了商人基尔特,采用通行的商事惯例解决商人之间的纠纷。在当时,商人是一个特权阶层。他们拥有普遍人所没有的一些商品交易的权利。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商事惯例被长期沿用,最终发展为商法。商法保护的仍是商品交易者的利益。同民法相比,它无非是以更复杂、更特殊的规则来实现其保护目的。因此,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一般认为商法系民法的特别法,两者均以个人利益为保护重心,在诸多方面有重合、交叉之处。

在民法的编篡体系上,大陆法系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之分。在主张民商合一论的学者们看来,无论民法大量吸收商法的最新成果,还是商法大量吸收民法已有的原则和制度,都是民商合一的重要表现。前者是“民法商法化”的合一论(德国学者李赛尔是代表人物),后者是“商法民法化”的合一论(我国民国时期林森、胡汉民是代表任务)。①而法国历史学家费尔南布罗代尔把并存于同一经济形态下的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的和简单商品经济形象的比喻成经济的“高级齿轮”和“低级齿轮”,两者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运行规律。②

关于民法与商法关系有以下几种论述:

一、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二、反对民法是商法的特别法,但未提出新的见解,希望广大民法学者研究;

三、“民法和商事法规之间是基本法与补充基本法的单行法规之间的关系”③

现分述之。

第一,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此观点认为“民法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之分。······在采民商合一国家的民事单行法,在采民商分立国家的商法,相对于作为普通法的民法典而言,属普通法。我国采民商合一主义,现行民法通则相当于民法典的普通法地位,而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均属特别法。遇普通法与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优先试用特别法的规定。”④总的说来,商法是民事特别法,它和民法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的规范;对市场关系来说,民法提供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和民事救济的一般规定,而商法提供各种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具体规则。前者以普遍性、稳定性和原则性著称,后者以技术性、普遍性和灵活性而见长。此一观点指出,“现行民法通则为民商合一之立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及技术合同法,虽属商事合同法性质,但仍属民法通则之特别法。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均属民事特别法。”⑤“民商合一所反映的正好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谓民法的商法化。”⑥

第二,反对把商法说成是民法的特别法。持此论者最有说服力的论据是认为“商法是民法特别法”的模式是一种过时的、陈旧的、落后的模式。在简单商品经济下产生完善的立法模式是不能适应当今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另外,此观点还提出,国际性是商法的天然属性,也是其调整的市场交易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特点;商法纳入国内法后,忽视商法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的特殊性,把商法与家庭人身财产关系搅混在一起,在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情况下其不合理性不明显,但在世解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新时代,其不合理性就暴露出来了。因此认为“不应该将一个具有国际性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部门,沦为调整家庭关系的附庸。”⑦

第三,认为民法和商事法规间是基本法的单行法规之间的关系。王利明教授等有这方面的论述,具体可概括如下:

首先,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实际上并不存在商法部门。虽然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关公司、保险、票据、破产等方面的立法相应得到了重视和加强,但这些法律规范大多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关系,因而可以视为我国民法的组成部分。我国民法作为调整社会商品经济活动的基本法,是千千万万种商品关系的抽象化的法律现象,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商事法规不过是民法原则在具体领域中的表现,是民法规范在某些经济活动中的具体化。

其次,“商法本身不可能组成部门法体系,而只能适用民法的一般原则,民法的总则、物权制度、债券制度实际上已对商品经济活动的重要方面都做出了一般规定,对商事法规中的一些问题同样适用。”⑧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存有争议的。但在大陆法国家和普通法国家,在有商法典的国家和无商法典的国家,在国外和我国争论的焦点是不同的。从总的趋势来说,在国外,经济法和其他法的关系主要是同商法的关系。在我国商法与经济法的矛盾不是很突出。因为,在西方国家中都有较完备的商事法律制度,社会是典型的商业社会,一切都早已商事化。就是有民法典的国家,也由于民法商法化,从而使民商矛盾弱化。而经济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要突破旧有法律部门的划分疆界,从古典商法规范中引申出来的原理重新组合为一个新的整体。这样,在西方社会经济法与商法的矛盾就显得比较突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民法和商法是从横向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他们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而经济法则既从横向、也从纵向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它们虽然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并非纯然无涉,而是应相互配合,相互辅助,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来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单纯以某一个部门法为主体,其必将有害于我国改革开放大业的顺利进行。

① 苏惠祥主编:《中国商法概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00页。

② 同上,第101页。

③ 梁慧星《民法总论》。“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1998年版,第2页。

④梁慧星《民法总论》。“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1998年版,第2页。

⑤梁慧星《民法总论》。“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1998年版,第2页。

⑥梁慧星《民法总论》。“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1998年版,第2页。

商品经济的矛盾范文第5篇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二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三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四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18]《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