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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货币;作用;市场经济;价值
商品是经济运行领域内最基本的细胞,而货币是承担其一般等价物的特殊性商品,对经济发展中的各个基本性经济要素起着控制和调节作用。特别是通过货币作用的发挥对货币的本质彰显得淋淋尽致,有助于借助货币的作用链接各经济要素确保市场经济正常有效运作,有助于利用调控货币的数量对市场经济的缺陷进行有效补充,也有助于利用货币的数据信息对市场经济状态下经济危险因素进行有效掌控,最终使货币充分发挥其固有的作用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强大财力支撑,从而使经济社会获得不断突破性发展。
一、货币的本质决定货币的作用
货币的本质由货币的作用体现出来,而货币的作用在随商品经济的发展中不断获得提升。从经济学的视域来看,货币的本质与其作用有深厚的关联性。一方面,货币本质决定货币作用;另一方面,货币作用体现货币本质。只有基于货币的本质进行深层次剖析,才能够真正阐释货币的作用;同时,也只有全面把握货币的作用基础上,才能够彰显货币的本质。在社会经济学领域内,货币的作用随着商品经济的深入而不断地凸显和发挥。货币的第一个作用是价值尺度。基于货币是一种特殊性商品,就在于它能够与其他商品进行等量交换,且本身具有价值,即凝聚了人类无差别的劳动。因此,货币可以度量和表现其他商品的价值,这就揭示了一种由货币表现的社会关系,货币作用的发挥必须在商品交换中才能够实现。货币的两种基本作用是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两者也是由货币的本质决定的,只要有货币就有这两种基本作用,它们深嵌于货币本身之中。随着货币在商品交换中的作用发挥,其作用得到进一步拓展,衍生出货币的其他作用: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随着人们对货币的不断挖掘和深化,货币作为一种财富象征也日益凸显出来,这就使得货币应用的范围和领域越来越大,相应地也使得货币的作用发挥越来越大,并日益深入人心。基于不同的使用目的,货币的作用也不同,但是五者有时候会相互关联起来。
二、货币的作用是辨证统一的
1.货币五种作用的区别
从货币作用的发挥来,货币的五种作用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它们之间各有自我发挥的优势,又有相互补充的作用。只有统筹把握货币五种作用的内资关联性和独立性,才能够高度把握货币的本质,才能够从本质上回答货币是人们从事商品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基本性要素。货币五种作用有着明显的差别,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解读:一是地位不同。其中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处于基础性地位,而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处于从属于地位。二是表现形式不同。货币在发挥价值尺度时只需要观念中的货币而不是现实中的货币,货币发挥流通手段作用必须是现实中的货币而不是观念中的货币,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的发挥必须是金银作为形式的货币,另外,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可以是纸币,它是一种符号货币。三是体现不同。价值尺度是用来体现商品的价值,即用价格表现商品的价值,以便于人们可以好衡量商品的价值;而流通手段是表现商品的媒介性质,以促使商品的价值得以实现;贮藏手段表现为货币可以作为一种社会财富,人们可以把货币积蓄起来以实现自我财富的积累,对国家来说以便于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的正常性运作;支付手段以表现商品交换双方的经济关系,以促进商品市场的繁荣发展;世界货币使得商品交换向外延纵深发展,推动国家之间的经贸合作和发展。
2.货币五种作用的联系
一是相互依赖。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货币的基本作用,引导着其他三种的形成和发挥。离开了前两种基本作用,就没有其他三种作用存在。这不是说前两种基本作用就独立于其他三种衍生性作用,否则,货币的作用不能够完全体现出来。二是相互渗透。五种货币作用交织在一起,共同担负起货币的功效。其中两种基本作用可以相互融合,相互使用,同时,这两者作用也可以和其他三种作用一起使用,它们互为对方的补充,把货币的作用完全彰显出来。三是相互影响。货币五种作用的各自其自己的优势和特点,但是对其他作用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影响。一旦货币的两种基本作用不能够发挥,就直接导致其他三种作用的不存在性,同时,其他三种货币作用如果不能够有效地发挥,就会使两种基本作用的发挥起到阻碍影响,如果发挥得好就会推动两者基本作用的效力。因此,货币的作用不能够独立地进行看待,而是以逻辑学的视域进行解读,最重要的是抓住五种货币的作用,使它们融合在一起,互为补充和说明。如果独立地看待它们之间的关系,就会不能够表现出货币的本质,也就无法认知货币,势必会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三、结语
货币理论彰显了商品经济交换过程中的一般规律,比如商品交换价值规律、货币流通规律。这些规律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并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决定作用。目前,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货币的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以电子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日益出现,并不是说货币的作用就不存在,无论形式如何变化,还是会发挥货币的作用。货币作用只是货币本质的体现,无论货币形式如何都要取决于货币的本质,都要受到货币本质的牵制和约束,也必然会继续发挥货币的作用。因此,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等新生货币形式是科技发展的时代性产物,只是外在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但是也无法阻止货币的作用依旧存在,依旧积极发挥功能。深挖隐藏在货币作用背后本身的内在关联性,有利于凸显货币的本质,有利于深化货币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最终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杨迁.货币国际化的决定因素:理论与实证――兼论人民币国际化的现实条件与路径选择[D].南开大学,2011.
[2]张睿.基于搜寻模型的国际货币理论综述[D].山东大学,2010.
关键词:民法;法治建设;市民社会;市场经济;权利观念
宪法确定我国基本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为我们描绘了法治国家的蓝图,指明了法治国家是我们国家建设的理想。“我们希望法治精神弥漫全国,也希望有一个以人权为唯一正当政治目标、以人民意志为唯一权力来源的法治政府,还希望建立一种消除任何权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体制,因为这些都是法治社会所应具备的。”依法治国是实现这一理想的阶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作为与人类经济、生活联系最紧密的一个法律部门,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一、法治建设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关键和最基本的标志。在众多的部门法中,发展历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当属民法。民法源于罗马法,是对罗马市民法的简称。古罗马地处地中海沿岸,经济形式以商业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间由于交换形成了市场,这就是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罗马法是当时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体现了商品经济最一般的规律。尽管后来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以及前苏联与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都体现了本国区别于它国的特殊的经济制度,但商品经济是其共同的经济形式,从罗马法流传下来的许多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与基本制度(如所有权、债权制度等)都驻扎在这些国家的民法中。我国的民法也不例外。虽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我国的经济一直以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为主,没有形成商品经济,民法作为调整手段发展也相当薄弱。但解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由于民法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渐受到重视,《担保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台就是体现,老百姓也逐渐认识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们翘首以待《民法典》出台,因为它意味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将会更上一个台阶。
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运行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组合生产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这对市场主体的自觉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质是对这种自觉性的最好扶持与保障,这正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并发挥着主导作用。民法的发展历程说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都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又由于民法被实践所证明的正义性,其他法律也逐渐吸收了民法蕴涵的平等、自由、人权的价值观念以及源远流长的基本原则。“有关平等、自由的观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确认,而后才见诸宪法的。民法的许多观念几乎不需要经过任何加工即可成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成为整个法学发展的向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对多元利益的调整功能使竞争激烈的社会向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因此,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较之其他法律部门更加密切。民法的发展代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民法的进步将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市民社会是法治产生的社会基础,民法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
市民社会一词在其刚刚产生时就与古罗马时期的文化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它被人们当作一种文明、进步的社会形态。“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每个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经济人”。然而利欲的发展必然会造成对他人利益即权利的侵犯,这是必然的。而这样的冲突有时市民无法自己解决,为了和谐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们的权利以契约的形式授权给一个组织以解决这个难题,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个组织就是国家。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个领域。可见,市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对应的私人自治领域,在这个领域内个人自由地进行商品交换,合理地追求着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上,先有市民社会,后有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产生的前提,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体现。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那么,这样的政治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选择的进路,因此市民社会的建立是中国法治之路的不归选择。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会?由于历史原因及现实情况,我国的市民社会不可能像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一样自发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规范与引导。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现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会的表现形态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会的一种内在信念。”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场经济培养了人们独立的人格、主体的意识与自决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种与国家相对应的力量即市民社会,以真正实现社会自治与政府权力的平衡,因为市民社会越完善,国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会是对国家的限制。“市民社会中人的价值在法律上反映为两个方面,即私权的充分享有和私权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这一历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用权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价值及具体制度来保证私法主体的利益和经济民主的实现;另一方面它又通过界定国家权力运作的范围,来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尊重私权,真正实现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实质调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民法越发展,市民社会越发达,政治国家的领域也就越狭小,民法成了市民社会建立与发展的主要动力。可见,确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体现。
三、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建立将是空中楼阁。综观人类社会的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有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无缘。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一个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依法治国依赖充实完备的法律,法律的出现源于社会的需要。而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交换的不发达使得社会对复杂的法律规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习惯、宗教等;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和经济融为一体,经济关系由行政命令来调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经济关系靠经济规律自发调节,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法治国家才有实现的可能。市场经济本质上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构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自我权益的关注更自觉、更积极,对法治的要求更强烈,民法成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因为市场范围的大小、市场成熟程度、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的独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确认市场主体的独立资格为首要任务。赋予市场主体以法律资格相当于为市场经济注入鲜活的血液,它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运转起来。这种对主体资格的确认彻底摒弃了等级特权思想,培养了人们独立人格与自由权利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张扬个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满足了民法公平、正义、自由的精神内涵,从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们的思想,使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其次,民法以通过设置并不断壮大民事权利的方法,使人们得以自由地从事民事行为并受到民法的保护。再次,民法通过规定基本制度与原则来对多元的利益冲突加以协调,促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进行。最后,民法的责任制度能保障市场主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创造一个和谐的竞争环境。“总之,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以权利为基点,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为手段,以责任制度为保障,为市场经济法治化作了科学的构建,使市场经济获得了一个完整的法制基础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建设是人的工程。民法推进人的观念革新
关键词:信用;商法;基础与保障;两大支柱
何为信用?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即是指“诚实、守约并因此获他人的信任”。随着信用一词在经济生活中的广泛应用,遂有从经济学意义上对信用的界定,及法律上对信用概念的规范。从经济学上讲的信用是指不同交易者之间商品交换中的赊购赊销,延期付款和货币资金的借贷行为。它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也是一种商品交易形式。在经济活动中,信用交易广为存在,除典型的资金借贷外,赊购赊销、保管、借用、租赁、信托、间接投资等,都属于信用交易的范畴。法学意义上的信用则是对民商事主体所实施行为的一种评价,包括民商事主体对自己利益的追求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及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其履行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
一、商法产生的基础是交易,交易的基本规则是信用
没有交易的发展就没有商法,没有信用不可能有发达的交易。考察人类社会发展史,我们可以发现,任何社会都需要一定的规则来调整其赖以组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随着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对人们行为的调整由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由习俗演变成习惯,并对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了普遍的约束力。这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习惯对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常常能得到社会和国家的普遍认可,并逐渐发展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为规范。商法的产生也是如此,经历了一个缓慢的,由交易规则———交易习惯———交易惯例———商事国际法———国内商事法———国际商法的发展过程。①这个过程的基本条件是商人对交易规则的普遍遵循。对交易规则的普遍遵循,即是在商人之间形成一个守信用、讲信用的氛围。
商法的起源有两种主要观点:一是认为源自罗马法,认为罗马法本身包括商事法规,可以适用于罗马治下各国。当时经营商业之人,并无特殊的资格及势力,民商合一,在法律选用上不生困难。①另一种观点认为源自于希腊,根据是希腊多良港,港口贸易甚为发展,交易实践产生了交易规则。无论商法起源于何处,交易的发展始终是商法得以发展的内在动力。商法是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奠基于交易,是商人们在他们之间的商事实践中创造出来的“自治性”法律。11世纪的时候,地中海的贸易开始复苏。地中海贸易可以认为是国际贸易,没有统一政府,商人说不同的语言,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交易规则,而且不同的交易规则常常相互冲突,怎么发展起贸易的?就是靠商人自己,就是靠商人间最基本的、最朴素的信念———说话算数。商人们有一个自己的道德标准,以维护交易的秩序。这个道德标准———守信用,并没有政府法律的强制权,但得到普遍的承认。我们对商法发展历史的进一步考察还发现,中世纪商人有自己的法庭。当时地中海一带都是一些小的诸侯国家,法律不统一,在其他国家做生意得不到法律保护。商人就自己成立一个法律机构:如果你要与某人做生意,先可到这个机构来调查这个人过去是否有骗过人的记录,如果你调查了,那么你被骗之后可以向这个机构投诉,否则,不可以投诉。这样形成一个私人法院,无需每个人都告诉别人他做了什么事,你只要告诉这个私人法院,对方骗过你,做生意时,它就会告诉你谁有信用。②如果一个商人不接受商人们自己的法庭(以道德标准为依据)的判决,就会受到所有其他商人的联合抵制,将失去未来的商业机会。这样信任就可以建立起来了。
商人在市场交易中创造的交易规则“不仅调控严格意义的销售活动,而且还调控市场交易的其他方面,包括商人的各种组织,如合伙、类似于股份公司的联营(康迈达),商业票据(汇票、本票),对商业契约和非商业契约的区分,运输、保险、破产、资金筹措、商事裁判等,构成了结合市场交易的各种原则、概念、规则、程序的完整体系。”③商人们创造的这些规则如何执行呢?商人们的“商业事务由商人自己称为商法或LexMercatoria的法律加以调整。”④而事实上,商人们称为商法或LexMercatoria的法律,并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是商人们自觉遵守的。因此,与其说这些规则是法律,还不如说是商人们的信用信念。
法律是怎么建立起来的,传统的观点认识法律是有意识设计的产物,代表政府的意志。但现在研究表明,大部分法律是自发形成的,很多法律都是由社会规范演变过来的。最典型的例子是英国普通法演变的故事。英国的普通法来自于商法,而学者对商法的演变的研究表明(Benson,1989),⑤许多法律都不是由立法者当初设计好的,而是吸收商人习惯法基础上长期演变的结果,是各个参与人长期博弈的一组均衡。法律在这里不过是确认了的一种社会规范,这样它具有了自我实施的基础。商法的自主发展有着历史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表现为中世纪商法产生的历史机遇和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当时,就商人活动的空间而言,他们不仅从事农村贸易,而且从事城市和海外贸易。就商人活动领域而言,不仅包括制造、销售活动,而且包括运输、保险和资金筹借等商业交易的广泛领域。就商人的组织程度而言,他们构成了一种自治的社会共同体,如行会及社团等。为了在商业交易中维持道德标准,强调“建立在高尚信念基础上的合法贸易有别于建立在贪婪基础上的非法贸易,建立在满足合法需求基础上的贸易有别于建立在纯粹自私自利或欺诈的基础上的贸易,合法的收取利息有别于高利贷,公平价格有别于不公平的价格。⑥商业革命摧毁了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的不许投机和按利息出借的旧的法律理念和制度,创造了诸如流通汇票、有限责任合伙等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改造了陈旧过时的商业习惯,特定的商法概念在商业革命中产生了。最后,商人在商业实 践中需要并建立了商法规则。
“德国学者Goldschmidt指出,中世纪商人的最伟大之处在于:他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创造了自己的法律。……作为一般原则,商事实践或商事习惯做法是商人法的最初渊源,例如支配商人们之间协议的规则是普遍一致的习惯做法———商人们必须信守自己的诺言。这种习惯做法后来发展成为一种支配商事协议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的产生,并非法律的强制性结果,而是商人们在其商事实践中相互利益需要的产物,它不是商人们遵守法律的表现,而是商人们自愿行为的表现。”①“如果一个法律想改变一个商人本身的行为规则,一个合理的办法是要把商业协议本身变成法律。”
诚实信用是商人最基本的行为规则(无论是古代商人、中世纪商人还是现代商人),商人们多次运行的规则,即是商事习惯,在商人们的长期交易过程中,由这些商事习惯逐渐演进为商事惯例,而得到普遍遵循。在特殊的政治、经济条件下,一些商事惯例成为了国内商法(商法本身就是由商事习惯、商事惯例、商事国际法、国内商事法构成)。无论是商事习惯,还是商事惯例,商事法律,它们的共同基础是信用。因此,我们认为信用是商法的基础。
二、商法是信用机制发挥作用的保障
交易离不开信用,交易又推进信用机制的建设。因为在商业社会里,要得到别人的信任,就要讲信用。由于许多赢利性的商事关系会长期延续,存在着合则两利,分则两伤的合作博弈关系,而且契约双方都明白他们是相互依赖并互为对象的,一方违约,相对方具有惩罚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经济理性人就会确保承担义务,顺利履约。随着交易次数的不断增加,诚实、守信就会成为一种商业美德,成为商人们实现交易的基本前提。但是,这种前提并不自然发生作用,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得以有效发挥作用。某人的行为被商人们普遍认为是守信的,需要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也即是在多次的合作交易过程中逐渐树立起来的。如何保持在长期的合作过程中始终守信?最有效的手段莫过于法律,最有效的法律莫过于商法,商法是信用机制得以发挥作用的有效保障。外在的法律机制的保障,使守信的人在交易中能不断得到好处,而背信的人要为此付出代价。亚当·斯密早在200多年前就讲过:最商业化的社会,也是最讲究道德的社会。16世纪时荷兰人就比英国人值得依赖,原因就是因为当时荷兰的商业比英国发达。商业最发达的地区,也是信用最好的地区。
商品交换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种信用关系。德国经济学家布鲁诺。希尔德布兰德(BrunoHildbrand,1812-1878年)以交易方式作为划分经济时期的标志,认为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即自然经济时期、货币经济时期、信用经济时期。他认为信用经济时期是以信用为媒介的交换。②“商业交易的结果是信用信息的转让,而不是黄金或现金转让。”③无论是从商品交换的内在规律性———等价,还是从商品交易的外在要求———公平,都与信用有着直接的、互动的关联性。商品交换的内在规律性和外在要求,共同推动着信用的法律规范性要求,即各项信用制度的法律保障。商品交换对市场活动主体来说,形成对信用的强烈的需求。信用的产生和发展是同商品经济以及市场的发展相伴相生的。在人类早期的商品交换过程中,就出现了赊销行为。赊销关系就是信用关系的早期形态,卖方对买方在未来约定时间付款的许可,就是一种授信行为;而买方获得了在未来某一时间付款的允诺,就是一种受信行为。原始赊销的产生与发展使得“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的交易方式逐渐在很大程度上被以信用为中介的交易所取代。信用超出了商品买卖的范畴,货币本身也加入了信用交易过程,出现了信贷活动(事实上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其本身也是基于信用关系才产生的)。信用交易大大降低了市场交易的成本,扩大了市场的规模,并产生了现代金融业。信用发展成为借贷资本的运动形式,成为市场经济中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
19世纪中叶,马克思探讨了信用制度对现代社会的革命改造作用,分析了信用所具有的三个作用:一是信用是资本主义利润平均化过程起中介作用;二是信用节约了流通费用,加速了资金周转;三是信用促进了股份公司的建立和发展。马克思指出:“信用制度加速了生产力的物质上的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形成;使这二者作为新生产形式的物质基础发展到一定高度,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使命。同时,信用加速了这种矛盾的爆发,即危机,因而加强了旧生产方式解体的各种要素。”①
信用对商品交易发展的促进作用,信用对商业革命的推动作用,信用对现代社会的改造作用,都得到了理论的和历史发展的实践所证明。我们认识到,信用机制各种作用的发挥是在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条件之下产生并得以有效发生的。在所有的条件中,商法的支持作用显得十分重要(经济是社会变革的基础,政治、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本身受制于经济基础,但政治、法律可以推动和促进经济基础的变革。商法的作用即是在这一前提下发挥的)。无论是从积极地提倡信用行为,还是消极地制裁背信行为,没有法律(从本文第二部分的论述中,我们认为调整交易关系的主要法律是商法)机制,信用将无法得到真正的确立,信用机制也将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信用和商法:市场经济有序运行不可或缺的支柱
18世界美国科学家、政治家、外交家、作家本杰明·富兰克林先生不仅说过时间就是金钱,而且说过信用就是金钱。信用和法制是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两大支柱,市场经济要求在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必须做到有序、安全、公正,这就要求所有的市场行为都必须遵守共同的市场规则。如果不讲信用,正常的经济秩序就会被搞乱,经济发展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会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这些年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存在忽视信用机制建设的情况,有些人认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切可以用法来调节,而信用机制是软弱的,失去了本身的推动作用;也有些人认为守法就是讲信用,不必另外提出信用问题;还有些人甚至认为提供诚信会妨碍经济的发展。然而事实是,恰恰因不讲信用妨碍了>文秘站: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迫切要求,是加入世贸组织、对外开放迈出新步伐的必然选择,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直接关系我国现代化事业的成败。”而要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就是要“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因此,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健全的信用机制之上。虽然信用的基础是道德,但是信用机制的建设必须要建立在法律规范、法律保障的基础之上。
马克思曾指出:“信用制度加速了生产力的物质上的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形成。”②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如果说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的话,那么进一步可以说市场经济还是信用经济。在一个发达的商品交换社会中,一切经济活动的开展都离不开信用,信用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不仅有着完备的信用形式、发达的信用工具,而且已经构建起健全的信用制度,形成了规范的信用关系,从而确立起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所要求的信用秩序。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信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赋予历史悠久的民间信用和国家信用以现代形式,又极大地发展了现代基本信用形式———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此外,伴随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以及经济发展的要求,依托金融市场的信用形式和消费信用也迅速发展起来,从而正在构建起一个完备的信用体系。
一个发达的信用网络的形成,是与构建起了一个健全的信用制度,从而确立起规范的信用关系分不开的。在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关系的发展和完善、信用秩序的形成和确立,都是建立在有一 个健全的信用制度的基础之上的。这种健全的信用制度又是由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体现和维护的。譬如,有关票据的签发、转让和贴现等,由《票据法》予以规范,证券市场融资有《证券法》规范相关行为,信用卡的发行和使用由《消费信用保护法》③及其它相关法规来管理;又譬如,《商业银行法》对提供银行信用的主体行为做出了规范,《信托法》则对信托活动做出了规范,而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强制调节,也有以《合同法》、《担保法》及其它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作为根据。由于建立起了调节社会信用关系的完善的法律制度,加之在这一制度规范下商业道德和经济伦理的日益受到重视,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机制才得以形成。无论是授信方还是受信方都能自我约束,依法行事,因而社会信用有序发展,从而形成了一个高度发达的现代信用网络。
如果说法律是市场经济的一双有形的手,信用则是一双隐形的手。与法律相比,信用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机制。特别是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是无能为力的,只有信用能起作用。一个没有信用机制的社会是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的。西方有个说法:“信誉是最好的竞争手段。”市场经济具有为他性与为已性、牟利性与服务性相统一的伦理二重性,互利互惠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律令。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是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没有信用就没有交易,可见彼此信任是最基本的商业道德。我们必须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互惠互利、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培养企业自觉守信意识。在信用制度建设中,应大力提倡全社会的信用道德意识。
近两三年来,由于养鸡业收益高,每只鸡可赚40元利润,引起湖北浠水县养鸡业暴发性增长,2010年比上年增长了26%,2011年又增长了24.8%,浠水县冼马镇外出打工者返乡举债办鸡场。人口不足1000人的龙头山村养鸡专业户40多家,存栏数少则200多只,多则1万只,全县蛋鸡2600万只,总投资140亿元。结果鸡蛋市场持续低迷,举债办鸡场的大量亏本欠债,返乡办鸡场者卖掉鸡场,再出去打工。文章报导说“鸡贱伤农”,“跟风涌入者伤痛。”难道中观、宏观层次就不感到伤痛吗?本来中观层次要根据本地已掌握的生产要素资源以及供应范围内的市场需要建立起供求平衡关系,当发现供不应求时,通过组织本地资源或进口资源达到平衡,当发现供过于求时要及时指导生产者不要盲目跟风,不顾一切扩大生产。还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规定行业门槛标准,质量标准,防止无序竞争,盲目发展。但这些都放任自流了。再看宏观层次。要建立宏观调控模型首先要端正几个理论认识。
一是抽象劳动不是商品经济特有的历史范畴。在未来社会商品价值范畴消亡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仍将存在并发挥重大作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将成为计划平衡的工具;成为按劳分配中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尺度;成为经济核算的标准。
二是商品价值不是由商品生产上原来耗费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再生产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再生产上必要劳动时间的计算首先要计算出基期产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又要分两个步骤进行:第一步要预先制定出各产品工种的劳动复杂程序系数、劳动强度系数、劳动熟练程度系数,各种产品基期实际消耗的活劳动时间连乘这三个系数,就折算为平均活劳动消耗,平均活劳动消耗再加上原来生产资料消耗的物化劳动,这就是基期的活劳动消耗。这是计算计划期再生产上必要劳动时间的基础。计算基期平均劳动消耗的公式为:T=AT+t,其中T=表示从1种到n种产品基期平均活劳动时间。A=表示某单位产品消耗的第1种、第2种…第n种生产资料的消耗系数。AT表示某单位产品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过来的物化劳动时间。t=表示某产品消耗的经过折算的活劳动时间。
三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含两重含义。一重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上说的。可叫做单位产品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另一重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上说的,可叫做部门产品按比例使用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基期单位产品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的计算,是计划期部门产品必要劳动时间的基础。计划期部门产品必要劳动时间的形成实际上是计划期社会劳动时间在各生产部门之间如何按比例分配问题,以保持各生产部门按比例协调可持续发展。计划期社会劳动时间的按比例分配,实质就是把社会掌握的物化劳动时间(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活劳动时间)按社会需要在各个产品之间、地区、城乡之间、第一部类、第二部类之间、一、二、三产业之间;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之间按比例合理分配,以保持各环节按比例地、可持续地发展,这是取得经济的、社会的、环境的最大效益的根本前提,违反了按比例分配的规律,将会引起很大的经济、社会、环境的损失。正如马克思说的:“节省时间以及在各生产部门之间有计划分配劳动时间就成了以集体生产为基础的首要经济规律,这甚至是极其高级的规律。”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来说,马克思这一思想更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世界上最大的化学公司杜邦公司的营销人员经过周密的市场调查,发明了著名的杜邦定律:63%的消费者是根据商品的包装和装潢进行购买决策的;到超级市场购物的家庭主妇,被精美的包装吸引,所购物品通常超过她们预期购买数量的45%。可以看出,包装是商品的脸面和衣着,它作为商品的视觉形象进入消费者的视线,强烈地刺激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作为新时代的包装设计师,要赋予包装新的设计理念,要了解社会、了解企业、了解商品、了解消费者,作出准确的设计定位。发达国家提出五“W”设计思想定位,很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即:什么东西(What)?指设计首先得告诉消费者,这是什么商品;为谁设计的(Who)?指这种商品的销售对象是谁;什么时间(When)?什么地点(Where)?指的是设计师不要忘记商品的时空定位;为什么(Why)?指的是设计师为什么用这样的视觉形象作设计。
作为现代包装设计教育,学生很大程度上就是缺乏五“W”的定位思想,或者说定位不够准确,我们的学生在作包装设计时,对What,Who,When,Where都很清晰,唯独对Why的理解不够深入,这也恰恰是作为设计师所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在课堂中,常常发现学生经常是采用“拿来主义”,完全不清楚自己是为什么企业产品服务,不了解商品所面对的消费群体,直接采用网上的某些图形资料来进行拼贴,应付了事,然后根据设计稿想当然的给它个设计理念,这都完全违背设计规律,不经过大脑思考的设计是永远不适合市场的需要;学生这种先动手后动脑的做法,我想是因为学生对设计定位的不准。作为学生,在接到设计稿时,应该迅速地了解What,Who,When,Where,之后就展开Why的构思;从初稿到定位稿整个思维过程都离不开具体的形象。如何在整理各种要素的基础上选准重点,突出主题,这是设计构思的重要原则。
二、以项目导入课程的创新
装潢艺术设计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的结合,能为在校大学生提供一个在商业环境下工作体验的机会,学生通过实际课题的培训学习,既掌握了设计系统中最基本的思维方式和方法,又表现了他们各自的能力,正所谓,“实践出真知”。我们现在的设计教学中,学生所面对的一般都以虚拟的题目为主,和社会结合不够,同学们的思维一般都比较单纯,概念化和程式化,主要以考虑美观为主,而少有考虑它的实用性和经济性,从而出现了“中看不中用”的主观设计。
在品牌包装设计课程中,直接以项目导入课程是本次课程改革创新最突出的闪光点。项目导入课程即以社会上某些企业单位正要为其新产品设计一个品牌包装形象来推出市场,让大众了解该产品的特性和功能,以此项目来带进课程,让学生模拟市场,把自己代入设计师的身份,根据设计公司的程序按部就班地进行设计方案的策划、草图以及最后成品的诞生,对整个设计流程有一定的了解。有了这些实际设计项目的导入,学生对课程首先改变了观念,都希望以此次课程为自己不久的将来所从事的设计事业进行预演,能以更积极的、充分准备的心态来面对市场的竞争和强大的压力。有了思维上的放宽,有了形式上的约束,这种张弛结合的教学方式更符合高职教育的特点。
比如,有来自梅州的学生就直接联系了自己家乡特产企业——青梅酒厂,为其设计了青梅酒的一系列包装,从酒瓶的瓶身设计到外包装都进行了革新,由于是自己家乡特产,因此她非常熟悉产品的特性和面对的消费群体,从而获得了企业的青睐,准备采用她所设计的包装。
还有位来自潮州的同学,对茶文化特别有兴趣,加上喝茶是潮汕人必不可少的风俗习惯,因此他为自己家乡的茶厂设计了一系列的茶包装。他采用了以水墨的形式画出的图形来作为贯穿整套包装的设计元素,体现了茶类包装的悠久文化传统,以现代的设计元素阐释了传统文化的精髓,达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品牌包装设计的创新是以教学方法上的创新
1.借助系统论的研究方法
王受之教授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一辆火车出了轨,你要做的事是先要用吊车把它吊回轨道上,再研究它为什么会出轨,找出防止再出轨的措施来,而不是站在旁边指手画脚地从学术角度讨论这车的设计如何,出轨时的冲击感多么巨大和壮观。”这段话让我感触颇深,特别适合针对高职院校的学生的教学方法。高职院校的学生大都有一股依赖的习惯,希望老师能帮他们解决所有问题甚至依赖老师替他们完成最后成品,到头来最大的“受害者”还是学生。
因此提倡在教学方法上以引导学生为主,给学生确定一个大方向,让学生围绕这方向来进行构思设计。
如在课堂上,为了让学生有更广阔的思维空间,我归纳了以下几种在包装设计中常运用的形象表达的方式:
(1)以品牌、商标或企业标志为主体形象。这类往往是原有品牌、商标或标志在市场上已经有较大的知名度,只要进一步强化就很容易受到消费者的接受。(2)以强调商品自身的特点、用途作为主体形象。如牛奶可强调它的纯白和新鲜。(3)以文字的特殊效果为主体形象。文字是传达信息最直接的方式,也符合不同层次的受众群体。(4)以特有的底纹肌理或纹样为主体形象。这类包装设计要根据产品本身的性质而进行,如中国传统的一些食品包装就可以运用中国传统的一些纹样,这种设计更具民族特色。(5)以产品特有的色彩为主体形象。如茶叶的绿色,巧克力的棕色等。
在进入个性设计时启发学生充分运用设计元素,从构成原理、色调规律、对比调和规律等进行分解和整合。
2.因材施教、因势利导、启动潜能
高校学生不仅存在专业基础参差不齐的差距,并且在文化修养、生活积累、性格爱好等存在很大的差异。如何启发学生的潜能,根据学生的个性因势利导进行设计教学,将是达到教学目标,取得教学效果的重要保证,在教学实践中深有体会。
3.提高审美水平是设计教育的核心
设计基础知识、基础技能、设计创意是包装设计教育的重要基础,而提高审美水平鉴赏能力则是设计教育的核心。如果缺乏高品位的鉴别能力和追求目标,有再丰富的设计经验也难以提升设计水平。所以在设计教育中,应利用现代多媒体设备对大量的高水准的设计作品的鉴赏分析中感悟设计的精髓,提高艺术修养和审美水平,吸收借鉴国内外包装设计的新成果、新潮流。
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商品包装设计人才的要求更高,作为培养设计人才的高职高专设计教育,更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实操技能为宗旨,才能培养出适应市场需求的应用型、高技能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