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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真实的会计信息,是指生产会计信息的程序符合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的、法规等法定规范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都能公允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的会计信息。由于难以从会计信息结果本身判断和评价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所以在实践中真正奉行的只能是相对真实的会计信息,遵循程序理性观的真实性。在美国不直接提“真实性”,而只强调程序理性原则,要求会计行为程序无差错和无偏见地被运用,严格按照“一般公认会计准则”编制会计报表。在英国强调“真实公允”,也是要求遵循规范公允的会计行为程序,编制会计报表。在我国,同样要求会计报表的编制,应遵循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真实会计信息”与审计机制的关系
审计机制是有关审计主体权利和义务有机组成的系统,以及审计工作系统的有机结构及其固有功能和效能。它与“真实会计信息”的关系表现为:
1.“真实会计信息”与审计目标的协同关系。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就是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会计方法选用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可以说,审计就是针对“真实会计信息”或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发表审计意见。
2.审计是“真实会计信息”的鉴证者。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该合理保证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或者说,应该合理鉴证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序和可靠程度。
3.审计机制是保证“真实会计信息”的关键环境要素。会计信息失真有其产生机理,概括地说,主要是内在利益驱动和外在环境软化。从宏观管理的角度,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有效方法是硬化外部环境,如健全法制、强化职业道德约束、强化会计工作管理、强化监督会计工作、强化会计信息的鉴证等等。在一系列的环境要素中,审计机制的建立是至关重要的,不仅可以有效监督会计工作,更能有效鉴证会计信息。,我国对上市公司监管所依据的信息,主要来自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对上市公司监管的第一道防线。可见,审计监督能有效制约财务造假和会计信息失真。但要实现其效能,有赖于建立完善的审计机制。因为审计机制不完善,同样会出现违背审计职业规则,甚至与被审计单位共同造假的行为。
三、审计机制的建立
如前所述,审计机制是一个由审计主体权利和义务有机组成的系统,但在整个审计工作中,这种权利和义务的组合有很多方面,所以,审计机制本身由以下几个子系统所组成。
1.审计主体独立机制。一般而言,判断审计主体的基本标准是独立性。因其独立程序上的差别便存在鉴证效能的不同,这已经达成国际共识。主体独立机制不仅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个独立市场主体依法独立经营,而且也包括注册会计师在组织、和人格上的独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干涉或阻挠他们依法独立审计,同时还包括他们可以独立地向法院起诉和应诉。
从权利和义务的构成要素,审计主体独立机制的权利要素包括独立的审计职权、独立的审计费用等。审计主体独立机制的义务要素包括遵守独立审计职业规范;实质上的独立指保持独立的精神意志,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和干扰,要求计划环节、实施环节和报告环节的独立;形式上的独立是指财务利益关系方面的独立、近亲属关系方面的独立及不相容职务方面的独立。
2.职业资格准入和退出机制。职业资格包括多个层次的资格,具体包括助理执业资格、CPA执业资格、执业领域特许资格、合伙人资格等等。各层次资格都应该规定一定的准入条件,严格按照标准条件获取资格证书,持证执业。同样,对不再具备资格的人员也要规定退出条件和程序。
从权利和义务的构成要素,职业资格准入机制的权利要素包括依法获得各层次职业资格的权利;行使相应的审计职能的权利;取得合理回报的权利等。职业资格准入机制的义务要素包括遵守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等行为规范;维护审计职业的声誉;维护审计市场的秩序等。
3.风险防范机制。这里所指风险立足于广义的审计职业风险,即审计主体受到损失或指责的可能性。同时也包括狭义的具体项目审计风险,即审计人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职业是高风险职业,必须建立风险规避和防范的机制。
从权利和义务的构成要素分析,风险防范机制的权利要素主要是风险的防范和规避,使审计主体获得减少损失的机会和持续的机会。风险防范机制的义务要素是,一方面进行执业时的风险防范,如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严格遵守审计准则等;另一方面完善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制度。
4.公平竞争机制。公平竞争意味着师事务所不受行政干扰,可以跨行业跨地区自由执业,由执业者和执业对象之间在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里“双向自愿选择”。公平竞争还意味着不能以不正当的手段招揽业务。
公平竞争机制的权利要素是审计主体有权根据审计市场的市场竞争获得自我发展,取得在审计市场上的执业优势。公平竞争机制的义务要素包括,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不损害同行的利益;不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招揽业务;遵守相关的法规。
关键词:复审程序 法律性质 法律救济 明显实质性缺陷
由案例引发的对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之问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设置了专利复审制度,简称专利复审程序。专利复审程序不同于实质审查阶段的一人独任制审查,改由三人合议组审查,可以有效地倾听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防止个人专断,从而从制度层面上保证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但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会导致实务当中的不同处理方式,因此可能导致对当事人的法律救济的不同后果,请看下面的案例。
1.姜秀增申请案(简称姜案)
姜案中,审查员以不具有创造性为由,驳回名称为“中水利用”的发明专利申请。复审程序中,申请人为克服驳回决定中指出的缺陷,提出了修改文本,合议组以修改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由“不接受”该修改文本,继而继续审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原申请文本,在此基础上,以不具有创造性为由,维持了驳回决定。
2.李臣仲案(简称李案)
李案中,审查员以不具有实用性为由,驳回了名称为“气旋机”的发明专利申请。复审程序中,申请人提出修改文本,合议组以修改方式违反了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由,“不允许”这样的修改,但合议组并没有回到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继续审查,而直接针对修改文本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由,维持了驳回决定。
3.张伟民案(简称张案)
申请人张伟民于2007年8月28日提出名称为“手机付费服务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驳回决定,其理由是:该申请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该复审请求后,先后两次向张伟民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该申请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技术方案。2010年4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认定,该申请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技术方案,遂作出第22835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8月14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第22835号决定。
姜案与李案具有鲜明的对照意义,同样是申请人提出了修改文本,而两案的驳回逻辑却不相同:姜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接受修改文本;李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针对修改文本引入了新的驳回理由作出决定。张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去理会原驳回决定的理由是否成立,而以新的驳回理由维持原驳回决定。
上述三案引发的共同问题是:如何看待专利复审程序的性质?由此引发出下面的分析与思考。
关于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的规定及分析
1.审查指南关于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的规定
关于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审查指南(2006)》认为:“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因此,一方面,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提高授权专利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上述规定可以归纳出两点:其一,专利复审程序主要是围绕着驳回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因此有对申请人进行法律救济的属性,其二,对于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继续审查。
更值得注意的是,《审查指南(2001)》中指出:“复审程序是专利审批程序中的一部分,所以在审查程序中所遵循的原则在复审程序中仍然适用。合议组在复审程序中除总则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避免审级损失原则和程序经济原则。”
所谓“避免审级损失原则”,是指“在先审级未处理的事项通常不能由在后审级超前处理,以避免对当事人的审级损失”。
所谓“程序经济原则”,是指“程序的进行应该避免重复并尽可能的迅速,节约时间和费用”。
尽管《审查指南(2001)》对于复审程序只是笼统地认为是“专利审批程序中的一部分”,而没有具体说明其性质,但其关于“遵循避免审级损失原则和程序经济原则”的要求,却凸显了专利复审程序的性质就是法律救济性质。
2.分析
根据《审查指南(2001)》的规定,专利复审程序除了坚持总则的规定之外,其特殊性在于还要遵循避免审级损失原则和程序经济原则的要求。避免审级损失,体现出充分考虑申请人的诉求是对原审查程序不服而设立复审程序,故复审的范围仅限于针对原驳回决定所涉及的事项;程序经济,着眼于行政执法的效率,所以要避免重复,以节约时间和费用。两者的关系是:在避免审级损失的前提下,追求程序经济,而不能以程序经济为借口导致审级损失。
根据《审查指南(2006)》的规定,可以认为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为兼有法律救济与依职权继续审查的“混合体”。
从表面上看,似乎《审查指南(2006)》的规定中不再提倡遵循避免审级损失原则和程序经济原则,并对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规定为具有法律救济与依职权继续审查两种性质。
上述两个版本的审查指南的规定,究竟后者是对前者的否定,还是后者是对前者的丰富与继承,看来业内还没有达成共识。有一种观点(下称观点一)认为:复审程序属于救济程序,是对原审查程序作出的驳回决定是否正确的复查,不得引入驳回决定以外的新驳回理由。姜案中的做法就是如此。也有第二种观点(下称观点二)认为:复审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故可以引入新的驳回理由。李案与张案中的做法即是佐证。
上述两种观点孰是孰非?看来还要从专利制度设立复审程序的初衷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说起。
我们知道,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专利局都不能保证其审批质量是完美无缺的,只要审查员依法审批,即使作出的决定是错误的,也不受追究。我国的专利制度也是基于此原理。与之相配套的就是救济制度的完善。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对于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都使用了“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字眼,而没有说:经审查,某专利申请完全具备专利
授权实质条件。为了防止不当地驳回或不当地授权,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专利复审制度与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可见,法律救济是正确实施专利制度不可或缺的制度设计。
笔者认为,如果坚持“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则应该认为观点一是正确的,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审查驳回决定的合法性。否则,就不能认为复审程序是对“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这是因为,任何“对于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的审查,都可能导致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其他新的驳回理由,导致变相维持驳回的结论,从而给申请人带来审级损失,因而偏离申请人寻求法律救济的初衷。参考刑事诉讼法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还拥有对“明显实质性缺陷”直接审查的权力,则有损于复审程序属于法律救济性质的设置初衷,降低申请人对法律救济制度的信任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公信力,导致申请人可能会认为其“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其次,尽管在行政序列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隶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但在法律层面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具有“行政机关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作为一个“准司法机关”,专利复审委员会手握专利申请或专利的“生死大权”。在专利复审程序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了三个主体,即专利局、申请人和合议组;而在专利审查程序中,只有审查员和申请人。因此,要求复审程序遵循合法原则、公正执法原则与听证原则等诸原则,还要遵循避免审级损失原则,这正是复审程序的特殊性所要求的。在此基础上,作为一个行政机关,才有遵循程序经济原则以提高执法效率的要求。因此,避免审级损失原则在复审程序中有着重要地位。
在这个意义上,复审程序的性质就变得相对简单,仅仅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因此,不能因认为其广义上属于专利审查的一部分,就认为其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如果我们同意专利复审委员会不能对“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直接审查,那么,引入驳回决定以外的其他驳回理由就更加不能允许。
当然,如果认为复审程序属于“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则合议组似乎可以把复审程序混同于实质审查程序本身,当合议组发现了驳回决定以外的理由更适合时,就依据观点二引入新的驳回理由,则该申请应被驳回的结论在实体公正的视角下是正确的。
看来我们还得说明,为什么不能赋予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的权力?对于“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有驳回决定以外的驳回理由更合适,专利复审委员会难道束手无策?这正是坚持观点二的人们的善良考虑。
笔者认为,不能赋予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的权力,有以下几个理由:
首先,“明显实质性缺陷”这个概念,在审查指南中最早出现在第一部分中,即“初步审查程序”中。所谓“明显实质性缺陷”,其关键词在于“明显”二字,这样的缺陷是在初步审查阶段很容易发现的。为此,审查指南在第一部分中给出了七种“明显实质性缺陷”,涉及专利法第五条关于违反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不属于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不具有单一性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修改超范围的规定、第二条关于保护客体的规定等,并给出了明确的审查标准。这说明,什么是“明显实质性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十分容易判断,因此,初审阶段的审查员可以胜任。可见,进入复审阶段后,一些缺陷难以被划为“明显实质性”的缺陷,此时又被合议组发现“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作为同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审查指南,显然对“明显实质性缺陷”的解释和审查尺度应前后一致。
其次,赋予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的权力,会直接导致“审级损失”。表面上,专利复审委员会由三人合议组审理复审案,其结论可能会更加全面、客观与公正,但实际上,复审程序是专门设计的并非必经的法律救济程序,而专利审查程序属于普通程序,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如果在法律救济程序中做了前审的审查工作,则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程序,直接导致申请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被剥夺。
再次,为了提高审查质量,避免前审程序出现同类错误,也不应赋予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的权力。表面上,为了体现审查经济原则,在个案的复审程序中,合议组越俎代庖地包办了“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或者其他“漏审”理由的审查,这样做的结果是不能将问题及时反馈给前审的审查员,也就不便于前审程序的审查员提高认识改进审查质量,故从长远的观点看,反而不利于贯彻审查经济原则。
其实,不赋予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的权力,并非对这些问题就束手无策,仍存在更好的改进空间。实际上,合议组在撤销驳回决定发回重审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内部程序向前审审查员发出“审查建议”,或者干脆在撤销驳回决定中指出这些“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更适合的驳回理由,一方面,便于审查员可以就这样的“审查建议”统筹考虑,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申请人作出预判,避免申请人无谓坚持所带来的损失。当然审查员在作出新的驳回决定之前,根据听证原则,也要给申请人申辩的机会,同时也不影响申请人的法律救济机会。
对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法律思考
前述三案的不同处理,表明业内对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的认知还不统一,如果对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不加以梳理明晰,所给出的改进建议难以“对症下药”。因此笔者认为,审查指南明确界定复审程序的法律性质,尤为必要。
对专利复审程序法律性质所出现的认识误差,关键还在于:“法律救济”与“引入新的驳回理由”,两者在性质上是相互矛盾的,无论如何也不能“和谐”相处在一起。如前所述,在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关系中,出现了三个主体,其中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地位应该是居中裁判,相当于作为申请人与审查员之间的“裁判员”,而申请人与审查员相当于“运动员”。作为“裁判员”应遵守相应的规则,而这个规则的制定应该来自上位法,而不应由“裁判员”自己制定。在审查员给出的驳回理由之外,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合议组还可以引入新的驳回理由,相当于这个“裁判员”又当上了“运动员”亲自上阵,去帮助打击另一个“运动员”,“裁判员”偏离了客观中立的地位,使得整个复审程序的法律关系失衡。因此,笔者认为,现行审查指南关于合议组可以引入驳回决定中没有出现的所谓“明显实质性缺陷”的规定,实际上是“裁判员”自己有权制定“游戏规则”,显然,这样的“游戏规则”难以考虑申请人的利益,这种做法完全与专利复审程序的法律救济性质背道而驰。因此,专利复审程序的性质应定位为“法律救济性质”,继续坚持避免审级损失原则和程序经济原则。尤其要特别说明的是,《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相关规定的本意并非抛弃避免审级损失原则和程序经济原则,而应该认为避免审级损失原则和程序经济原则是专利复审程序的最基本原则,是体现法律救济的应有之义。从这个意义上说,《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相关规定只是为了简化而作出的调整。
关键词:多元智能理论;深度学习;设计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7)06-0184-02
加德纳提出的多元智能理论向传统的“智商”测试以及智力观念提出了挑战,对西方国家的教育改革特别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的学习方式和学习任务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已经认识到了单纯的记忆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对创新型人才的需求,当教育者谈到对学习的追求时,通常指的是形成性的、积极运用的、深层次的学习,即深度学习。深度学习的优点也日益明显,大力提倡深度学习已经成为时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多元智能理论的提出不仅为教育提供了不同的解释和阐述,也对深度学习设计提供了新支点、新依据和新视野。
1 多元智能理论与深度学习
1.1 多元智能理论及其内涵
美国哈佛大学教育研究所发展心理学教授加德纳(Howard Gardner)于1983年在他的著作《智力的结构:多元智能理论》(Frames of Mind:The Theory Multiple Intelligences)一书中提出了多元智能理论。加德纳经过多年对心理学、生理学、教育学、艺术教育的研究,证明了人类思维和认识世界的方式是多元化的,至少存在8种彼此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智能,即言语智能、数理/逻辑智能、身体/动觉智能、视觉/空间智能、音乐/节奏智能、人际交往智能、内在世界:自我意识智能和自然观察者智能[1]。
加德纳认为每个人都有多种智力,由于受到不同环境和教育的影响及制约,智力在每个人身上以不同的方式形成不同程度的组合,因而各具特点。另外,他还提出智力是一种生物潜能,八种智力同等重要,不能只强调其中的一、两种而忽视了其他的智力。在一个充满教育性的环境下,智力是可以提升的,只要得到适当的刺激,几乎所有的智力在任何年龄段都可以得到发展。
1.2 深度学习
深度学习(Deep Learning)是美国学者Ference Marton 和Roger Saljo在1976年提出的。深度学习是指基于理解的学习,学习者能够批判性地学习新的思想和事实,并融入到原有的认知结构中,能够在众多思想间进行联系,并能够将已有的知识迁移到新的情境,做出决策和解决问题[2]。
深度学习是强调批判性思维的学习方式,要求学习者对知识进行深入思考,它涉及对多领域信息整合;深度学习是学习者自身发展的需要,它也是学习者自我导向的、主动积极的行为,学习者必须积极参与,从多渠道获得信息;同时,深度学习是终身的,学习不再局限于学校环境中或人生的一段时间,学习跳出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深层学是与批判性思考、新旧知识联系、多元野、自我反思、智力好奇、意义探寻、问题解决、学以致用、终身学习等词汇联系在一起。
2 多元智能理论为深度学习设计提供理论支撑
2.1 多元智能理论注重学习个别化
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学习的个体也是各不相同。根据多元智能理论,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他们之间有不同智力的组合,所以表现出来的优势也不相同。教学中要关注学习者个体之间表现出来的差异,注重学习的个别化。在传统课堂上,教师照顾大部分学生,但无法做到尊重差异性。为了让每个学习者都能理解课堂上的知识,我们就要对不同的学习者用不同的方式去呈现相同的内容。
2.2 多元智能理论强调课堂导入多维度
课堂导入是激发学习者对这节课或这个学科兴趣的重要环节。多元智能理论指出,学习者智能上存在着差异性,导致每个学习者关注点和兴趣爱好都不相同,所以要求寻找多个切入点,让每一个学习者都能发现自己感兴趣的地方。在进行深度学习设计时,加德纳提出了叙述式、量化式、数字式和美学式等多种导入方式,要充分运用多种导入形式,利用优美的音乐、色彩丰富的视觉冲击和有说服力的数字来激发每个学习者的兴趣,即以8种智能类型和学生理解事物的方式为起点,调动起学生多种智能,引发学生的思考。
2.3 多元智能理论提供多元的评价观
多元智能理论扩充了智力的内涵,超越了传统智力的概念,对传统智力理论支持下的评价提出了挑战,为教学评价改革提供了新的视野和理论基础[3]。加德纳认为每个人都有一个表现突出的智力,所以我们评价学习者也要根据不同的智能类型来设计,即多视角的评价学习者。在评价中,要识别学生的强项和弱项,通过学校、家庭、社会多方面来评价学生,并且尽量在接近学习者的“实际工作情况”条件下进行评价,多元智能理论强调培养学习者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这超越了传统评价的范围,为我们提供了一套教育评价的新思路与新方法。
3 多元智能理论对深度学习设计的启示
3.1 运用多元智能理论创建良好的教学情境
深度学习是一种需要运用高水平思维的学习活动。要使学习者更好地投入到有意义的学习中,就必须为学习者创设丰富多彩的教学情境,把问题或任务镶嵌在具体的教学情境当中,利用情境之锚固定学习者的注意力和兴趣,促使其进一步投入的深入学习。根据多元智能理论,教师应从多方面分析有助于学生理解知识或便于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到新的情境中的因素,并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为“意义学习”提供模拟的或真实的情境,有助于学生产生强烈的认知冲突和学习动机,使教学内容对学生构成意义。例如在《信息管理系统》教学的课堂导入环节,教师可以通过提问,让学生谈谈自己生活中接触过的或熟悉的管理新系统,以此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可以用多媒体展示提前准备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案例,让学生谈一谈案例中给自己印象最深的地方,教师要加以及时点评和引导。
3.2 运用多元智能理论来设计深度学习的多元教学策略
深度学习是一种问题求解,特别是新问题求解的学习活动,也是学习者处于高认知水平层次的学习。由于学习者之间的个体差异大,应根据不同学科的性质和学习者的特点,设计多种教学策略,让学生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学习。教师还需用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角度去呈现教学内容,在信息呈现的过程中合理的选用媒体,让不同智力优势的学习者都能够理解所学的知识。学习者既可以通过教师的讲解获得知识,也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地参与学习过程,并用自己独特的展现方式运用于生活实践之中,为深度学习提供支持。
例如,在讲解《数据挖掘》中的客户行为数据分析时,可以播放一组图片或视频帮助学生理解客户在电子商务网站或“两微一端”中的具体浏览和交易行为,以及从中分析到的客户的购买意向或潜在需求,进而充分理解客户行为数据分析的重要性,这样就可以帮助言语智能不强但空间智能强的学生理解知识。在没有多媒体教室的学校,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进行角色扮演,模拟现实中的交易过程,让学生想象营销人员与顾客交流的画面,然后请学生进行“用户画像”,教师做鼓励性的点评。教师还可以通过问题的形式重新组织课程内容,给学习者创设一种真实的、复杂的、具有挑战性和吸引力的学习任务,引发学习者的高水平思维。
3.3 运用多元智能理论来设计深度学习中的协作学习
协作学习在问题解决过程中有竞争、合作、辩论等多种方式,通过小组之间的交流,促进了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发展,在课堂中受到老师的欢迎和普遍的使用。但在实际课堂中,小组都是由学生自由组合的,在协作学习过程中就可能出现分工不合理的现象。多元智能理论认为,每个学习者都有获得成功的可能性,因此协作学习小组中要有不同智力的组合才能达到最佳的学习效果,教师要根据多元智能理论适当的调整小组成员,根据学习者个体的学习方式、认知风格等,对教学目标、内容、手段等进行选择、组合、管理,将不同智力优势的学生组合到一起,让学生都能积极主动参与学习,发挥他们智能优势的同时发展其弱项智能[4]。
例如在《ERP模拟实验》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根据多元智能理论对学生进行分组,每一组都要有一个言语智力强的学生,这样在营销方案策划和最后的广告汇报中发挥他的优势智能;要有一个数理/逻辑智能占优势的学生担任团队的运用总监,对企业资源的整合进行合理规划;还有一些其他智能优势的学生,在协作学习过程中还有利于人际交往智能的发展。
3.4 运用多元智能理论来设计深度学习的多元评价策略
加德纳认为,测试学习者最好的办法是在最自然的环境中,观察学习者解决问题或制作产品的方式。深度学习也不仅仅强调学习的深,还注重知识的广。在深度学习中,学生构建的是一个开放的知识体系,将不同的知识整合到一起[5]。因此,在深度学习设计中,要采取多元化的评价观,包括自我评价、同W评价、教师评价等多角度的评价,将诊断性评价、形成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相结合,让学习者对某些问题或知识有更为客观的了解。
例如,运用多元智能理论设计《电子商务网站运营管理》教学中的多元评价策略。在进行电商广告策划时,学生要用到多方面的知识,将这些知识整合到一块,最后完成广告策划方案。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得到了更多的信息,通过记录广告策划方案,让学生将新知识和原有的知识联系到一起,学生根据方案,制作广告的时候,要思考选用什么软件,怎么合理的把广告中的要素组合到一起。多元智能理论非常重视个人的自我反思能力,把自我认知与调控的能力放到与语言智能和数理逻辑智能同等重要的位置,认为评价中学习者是主动的自我评价者[6]。而深度学习也涉及批判性思考等高水平的思维。因此,在各小组汇报他们的方案和作品的过程中,将教师评价、同学评价和自我评价相结合,让学习者巩固已有知识的同时,也锻炼其批判性思维和独立思考的能力,这样的多元评价方式还能激发学习者对知识的后续研究行为,进一步促进学习者的深入探究,提高学习者解决问题的能力。
4 结束语
正确的认识和处理多元智能理论与深度学习设计之间的关系, 对多元智能理论指导深度学习设计具有深刻的意义。在具体的教学中,教师要结合学习者智力发展的特点和教学内容的具体情况,运用有效的教学策略,创设适当的教学情境,激发学习者学习兴趣,同时开发学习者各方面的智能,让学习者发挥智能优势,发展其弱项的智能,从而达到全面发展,达到深度学习。
多元智能理论中还有很多有待于我们发掘对深度学习设计具有指导意义的观点,要将这些观点有效的融入到深度学习设计中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还需要我们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的研究,才可以有效地将多元智能理论融入到深度学习设计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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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静芝. 基于多元智能理论的自主协作写作模式探究[J].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3(2).
关键词:头部伸缩装置;计算;驱动功率;防倾;销齿传动;缓冲装置
中图分类号:C35 文献标识码: A
带式输送机用头部伸缩装置主要用于大型电厂输煤系统、皮带机之间的交叉转运。通过头部伸缩装置驱动系统中的电机正反转,驱动头部伸缩装置在轨道上来回移动,使皮带上的物料被输送到不同的落料点。主要用于以下三处:卸料装置与系统的交叉;皮带机与系统的交叉;系统与煤斗间皮带的交叉。
随着近年来带式输送机地发展,带式输送机的带宽、带速和输送能力都有显著提升,大宗散料输送系统对带式输送机的整体性能要求越来越高。但带式输送机的许多配套设备的结构以及用料仍主要依靠经验和传统的带式输送机手册来设计,缺乏系统的科学的理论依据,这样设计出来的产品对受力较小的设备可能没有多大影响,但涉及到受力较大的设备时不论从结构还是受力方面就突显出不足。如今相关配套设备的研发已成为重中之重,如果配套设备得不到相应改善,必将制约带式输送机的整体发展。头部伸缩装置作为带式输送机的主要配套设备,随着带式输送机的发展向大型化发展迫在眉睫。以下将针对头部伸缩装置介绍设计过程的主要理论计算和外购件选型计算方法。
(一)行走驱动功率
因头部伸缩装置工位切换在停机状态下运行,因此只考虑停机皮带机停机状态下(包括皮带机空载)的驱动功率。
影响头部伸缩装置驱动功率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a)停机状态下,由于胶带张紧的存在产生的胶带张力:F张
b)头部伸缩装置克服轮子与轨道间及轴承间的摩擦阻力:F摩
c)由于轨道不平整产生的坡度阻力:F坡道
d)设备移动过程中克服车体上的输送带和物料的运行阻力:F阻
e)设备启动瞬间的启动惯性力:F惯
注:通常头部伸缩装置布置在转运站内,不考虑风载对设备的影响。如果布置在室外,需要根据风压及受力面积计算出风载。
通过上述分析计算可以计算出头部伸缩装置移动部分移动时所受合力:F合,从而确定低速轴所需运行扭矩M运,在运行扭矩的基础上乘以现场使用工况系数等即可确定电机的额定扭矩MN,根据扭矩和功率的关系,即可确定电机驱动功率。
(二)头部伸缩装置防倾计算
分析:通常车体上两个滚筒中心相对行走轮的中心有高差。由于带式输送机运行时的胶带张力会产生转矩使车架有倾翻的趋势。
图一 防倾计算简图
具体计算时,需要以轮组(延皮带机运行方向的前后侧)的中心为固定点,分别计算顺时针旋转力矩和逆时针旋转力矩,对这两个力矩做出比较,得出是否倾翻的结果。
如果最后计算出来会出现倾翻,则需要另外设计防倾翻装置,相反,则无需设置防倾翻装置。
(三)销齿传动计算
针对于行程较长的伸缩头,采用销齿传动代替齿轮传动不仅可以有效锁定,而且在销轴出现损坏时可以方便替换,维护代价较小。
图二 销齿传动简图
销齿传动作为设备移动具体设计步骤如下:
a)根据设计手册推荐的材料选择齿轮所需要材料,该材料为暂定材料,如后期计算该材料满足不了使用要求,需要重新进行选择,重新计算。选定材料后根据设备完成行走所需要的驱动力和强度来确定计算销齿直径dp。
b)根据销齿直径确定节距。推荐选用p=0.475dp,即齿厚和齿槽厚度基本一致。
c)初定齿数z,齿数范围 9~18。选齿数要考虑齿数越多,节圆直径越大,减速机速比会增大,增加设备投入成本。齿数少,节圆直径小,要考虑齿轮轮毂和传动轴的强度。理想的状况是在满足强度的情况下尽量选择较小的齿数。
d)根据上述计算的结果可以确定节圆直径D=p z/π。至此,销齿轮的主要尺寸都已经确定。
e)查机械设计手册销齿传动计算公式确定其余齿形尺寸。
f)校验各部分强度。
g)最后根据手册上提供的绘图步骤绘制出销齿轮齿形图纸。
(四)缓冲装置选型计算
出于安全考虑,对大型移动设备要设置机械止挡装置,在机械止挡装置上增加缓冲装置可以减少极端情况下设备无法正常停机时的设备冲击。
查找缓冲装置的选型样本,可以看出要最终选定缓冲装置,需要确定3个参数:缓冲容量、缓冲行程、缓冲力。
a)缓冲容量的确定:计算运动物体的总能量:EZ=1/2mv2 根据选用的缓冲器数量确定缓冲容量,如果是单个,则缓冲容量为总能量,如果是N个,则缓冲容量为总能量除以N。
b)缓冲行程的确定:缓冲行程主要根据设备工艺的要求先确定好停机时间,根据行程与速度、时间的关系计算出缓冲行程。
注:如果运动物体在撞击前有推动力,则还需计算出推动力在缓冲行程做的功,此项需要在确定缓冲容量是有所考虑。
c)缓冲力的确定:针对不同类型的缓冲器(弹簧缓冲器、聚氨酯缓冲器、液压缓冲器等等)有相应的计算公式,可根据所选定的缓冲器类型进一步计算缓冲力。
在上述3个参数缓冲容量、缓冲行程、缓冲力都确定的好以后,即可根据样本选择缓冲器型号,需要注意的是3个参数必须同时分别满足样本里的要求,否则,需要重新选出缓冲容量更大的型号,重新进行计算。
本文只是针对带式输送机用头部伸缩装置设计过程中的主要计算部分做出介绍,另外,针对该设备,还有利用有限元分析软件对钢结构部分做的受力分析,均衡轮压计算等等,此处不一一列举,希望以上阐述可以给与有需要的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DTII(A)型带式输送机设计手册.北京起重运输设计研究院/武汉丰凡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编.2版.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13.9
[2] 机械设计(第八版),濮良贵、纪名刚主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5
[3] 机械设计手册.第三卷/成大先主编.5版.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1
【关键词】深基坑支护 设计与施工 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TV55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伴随而来的是城市建设用地日益减少,现在已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步伐的加快,为适应城市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和充分利用国土资源,城市建筑逐步向深基础高层建筑发展, 给基坑支护的施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深基坑支护设计和施工现状
从设计和施工资质上看:比较大的岩土专业施工公司既有施工资质又有设计资质;而一些小的岩土专业施工公司只有施工资质,而没有设计资质,这种情况在当前的岩土工程施工中为数较多。最近两年,一些业主为了提前开工等多种因素,在招标时改变常规,对地下岩土工程部分在结构主体招标前先进行招标,随之而来出现了一些新现象:许多大的建筑总承包单位为了抢占市场,纷纷参与了投标,一些大的建筑总承包单位进入了岩土工程施工。
从承包模式看:基坑支护施工一般都实行分包,有些是业主直接将基坑工程分包给了专业公司,然后纳入总承包单位管理;而另一种模式是业主将基坑任务交给了总承包单位,而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前一种模式因业主将任务直接分包,故在总包单位管理时易出现管理难的问题,而后一种模式容易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从深基坑工程特点看:深基坑开挖深度大,很多深基坑紧邻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施工难度较大,除了合理设计外,必须加强施工管理,确保严格按设计和相关规范施工,必须对基坑边坡和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加强监测,实现信息化施工。
二、深基础工程开挖和挡土支护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土层开挖和边坡支护不配套一般来说,土方开挖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工序简单,组织管理容易。而挡土支护的技术含量高,工序较多且复杂,施工组织和管理都较土方开挖复杂。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大型工程均是由专业施工队来分别完成土方和挡土支付工作,而且绝大部分都是两个平行的合同。
2、边坡水平位移较大一些基坑边坡水平位移较大,达到4cm以上,并且经监测,水平位移还在继续加大。面对此种情况, 结构主体施工单位停止了地下主体施工,业主不得不立即召集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单位和专家对基坑重新进行稳定性分析, 并就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措施。
3、喷射砼厚度不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目前建筑工程基坑支护喷射砼常用的是于拌法喷射砼设备,其主要特点是设备简单、体积小,输送距离长,速凝剂可在进入喷射机前加入,操作方便,可连续喷射施工。虽然干喷法设备操作简单方便,但由于操作手的水平不同,操作方法和检查控制等手段不全,混凝土回弹严重,再加上原材料质量控制不严、配料不准、养护不到位等因素,往往造成喷后砼的厚度不够、硷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4、边坡堆载不明确,基坑支护完成后,如果不需要地基处理,则很快就转入了结构主体施工。因可利用场地有限,同时为了施工方便,很多钢筋都放在了离基坑上口线不到1m的位置,并且堆载量较大;在进行结构混凝土浇筑时,混凝土罐车离基坑上口线也较近;在进行塔吊安装时,大吨位吊车非常靠近边坡坡顶。结果,基坑边坡因承受不了太大的压力发生了较大的变形,有的甚至坍塌。之所以出现如上现象,主要是因为施工人员不明确基坑坡顶的极限承载力,不明确基坑坡顶容许堆载量与距离的关系。
5、成孔注浆不到位,土钉或锚杆受力达不到设计要求深基坑支护所用土钉或锚杆钻孔直般为100-150mm的钻杆成孔,孔深少则五、六米,深则十几米,甚至二十多米,钻孔所穿过的土层质量也各不相同,钻孔如果不认真研究土体情况,往往造成出渣不尽,残渣沉积而影响注浆,有的甚至成孔困难、孔洞坍塌,无法插筋和注浆。再者注浆时配料随意性大、注浆管不插到位、注浆压力不够等而造成注浆长度不足、充盈度不够,而使土钉或锚杆的抗拔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影响工程质量,甚至要做再次处理。
三、深基坑支护施工管理解决对策
1、明确基坑支护设计单位:深基坑工程越来越多,而深基坑坍塌的事故也频频发生,国家相关部门对此非常重视,为防止深基坑工程事故,地方主管部门出台了许多有关深基坑的强制性文件。所有这些都说明了深基坑工程事故的严重性和做好深基坑工程的重要性。在包括深基坑支护在内的岩土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同时一般也是设计单位。只有明确了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提交了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资质,这在将来的施工中如出现问题时才能容易找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可追溯性强。
2、坚持持证上岗和岗前培训制度:工程施工中,不但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岗位管理能力,要熟悉各工序的操作程序和质量控制点。操作人员也应具有相应岗位的上岗证,严格管理,对新来人员和离岗较长时间的人员必须做好岗前培训工作,来确保操作人员的操作水平和方法。这样方可达到即节约材料省工,又保证工程质量的目标。
3、投标和施工时提交基坑支护设计:深基坑支护施工的依据是深基坑支护设计,故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审核和监督非常必要。无论在基坑支护投标时还是在基坑支护施工之前,都应单独提交基坑支护设计,设计封面和设计图上均应有设计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签字。这样,在基坑支护施工中如出现问题需做设计变更时, 才能够很快找到设计人,也便于快速解决问题,同时也便于追究责任。
4、加强对土方开挖施工工序的组织与管理:深基坑开挖施工中,精心安排开挖施工分层、分区、分块的部位和时间,精心安排挡土支护的施工时间,以有效地控制基坑己开挖部分的无支护暴露时间和减少土体被扰动的时间与范围,以达到利用尚未被挖动的土体尚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其自由位移的潜力,而使其协力控制土移和基坑支护周围土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所以科学地安排土方开挖施工顺序和控制施工进度,充分利用这种相关性,将有助于控制支护结构的坑周土体的位移。
5、对开挖过程实施跟踪监测,及时记录和反馈信息:在深基坑开挖过程中,及时对开挖进行跟踪监测,是为了掌握支护结构和坑周土体移动的动态,以便于随时科学调整施工因素,优化设计和施工,以致于采取相应措施,来确保施工安全、顺利进行。同时,施工监测还有利于积累资料,检验设计的正确性,为今后改进设计理论和施工技术提供依据。
6、施工前开总动员会施工前的施工动员会是很有必要的。参加人员应包括业主现场代表、施工监理、总承包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深基坑支护所有施工人员和深基坑支护设计人。会上应介绍各方主要施工负责人员,明确各方的责任,强调安全文明施工和施工质量,让所有施工人员特别是深基坑一线施工人员都有一个明确的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设计人应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在工程出现问题时及时沟通。深基坑支护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通过总动员会,不仅每个人员都更明确自己的职责,而且更方便在将来施工中的快速沟通。
结束语
深基坑支护施工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艰难的管理工作,如何做到统一、协调、优质、高速地施工,是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重点审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钱文忠.高层建筑大型深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J]建筑科学,2008
[2]唐业清,李启民. 崔江余. 基础工程事故分析与处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