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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L被称为“绿色燃料”,是通过化学方法调整天然气分子链,然后利用一系列复杂工序将天然气油化制成的。不仅可以在常温下完成运输,而且清洁程度也大幅提升,与石化柴油相比,GTL的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排放量相对较低。
对于这样一个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燃料,业内始终对其保持乐观和正面的态度。日前,英国的Visiongain咨询公司了一份《2011-2021年天然气制油市场报告》,报告对2011年GTL产业的基础设施开支、技术设备升级,以及研发资金进行了估算,2011年全球GTL市场价值约为57.5亿美元。
Visiongain分析师称,石油价格高涨、天然气过剩供给、全球能源需求不断增加,以及研发技术的越发精细,都给GTL市场创造了空前的发展空间。
另外,全球多国都有明确的GTL发展目标,而且希望进一步扩大该市场,预计未来几年该产业会出现高速而强劲的增长势头。2011年11月底,伊朗称即将投产本国第一个GTL工厂,该工厂将具备日产1万桶GTL的能力。
以澳大利亚为例,报告显示,2011年该国GTL市场价值约8800万美元,预计2011~2016年间该市场年复合增长率约为11.8%,到2016年有望达到1.53亿美元;预计2016~2021年间的年复合增长率约为5.3%,到2021年市值或将达到1.98亿美元。综合计算,2011~2021年间的平均年复合增长率约为8.5%。
尽管目前澳大利亚的GTL产业规模不大,但是潜力却不容小觑,其有能力成为全球数一数二的市场。
业内人士指出,对潜在投资者而言,虽然复杂的GTL技术研发仍会是发展障碍,但面对全球经济疲软的现状,该市场不失为一个良好的投资机会。
尤其对天然气储备丰厚的美国而言,GTL可说是降低国内失业率的关键。美国碳科学公司(carbonSciences)表示,GTL是个后起之秀,可以为改善美国就业状况献一份力。
一、我国碳金融工具创新与应用的现状
(一)碳基金
碳基金是以减少碳排放为交易和投资标的而建立的基金。目前,中国碳基金的主要种类有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中国绿色碳基金、新能源低碳基金、广东绿色产业投资基金、浙商诺海低碳基金等。其中,于2006年最早成立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到2010年10月基金份额已经达到110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清洁技术产品的投资。中国绿色碳基金随后在2007年成立,在中国的内蒙古等地开展植树造林项目,规模已经达到100多万亩。该基金由中石油注资,由其下属单位发起设立,旨在以植物造林的形式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2013年新能源低碳基金由辽宁省政府与海通证券合作,由海通证券的两个全资子公司发起设立,总规模超过50亿元。说明中国的碳基金从政府主导,开始向政府与企业共同合作设立转变。
(二)碳信托
信托是一种新型金融工具,其具有投资领域宽,投资收益高,受益人与资产所有权相分离的特点。在支持低碳发展中,设立碳信托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碳信托工具的应用中也进行了有益探索。最早在碳信托领域进行尝试的是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9年开展了一项低碳财富循环能源1号集合资金信托。2011年中国CT1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英国碳信托标准公司合作,由英国碳信托标准公司为中国公司提供信托审核认证服务。2015年,中建投信托开展了一项涌泉1号集合资金信托。该信托的顺利开展说明中国的民间力量对碳信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碳信托的投资领域非常广,是不可以投资于企业的股票,还可以直接从事低碳行业的直接投资。因此,碳信托的形式可以为低碳发展提供长期的资金保障。我国的碳信托大部分带有公益色彩,因此属于公益信托的范畴,应该在具体的应用中探索其他形式信托的建立,比如以低碳项目为基础进行信托融资。
(三)碳能效融资项目
兴业银行是首家从事碳能效融资项目的中资机构。2006年兴业银行与IFC合作开展碳能效融资项目。到2014年底为止,兴业银行共实现了5558亿元的碳融资,融资余额达到了2960亿元人民币,有效降低了我国的碳排放6880万吨。碳能效融资项目对于碳减排的作用非常明显,然而在我国的起步较晚,是未来进一步探索的关键。碳能效融资是对碳减排项目的定向融资,也是将低碳理念付诸实践的重要举措。
(四)CDM项目的远期交易
随着清洁发展机制在《京都议定书》中明确规定,CDM项目的远期交易产品应运而生,也是我国在具体碳金融工具运用中最活跃的产品。截止2014年4月29日,国家发改委已批准的CDM项目达5058项;截至2014年8月17日,在联合国已注册的CDM项目有3761个,已获CERs签发的项目有1400个,CDM注册的项目数量和年碳减排量均占世界第一。中国已批准的CDM项目主要集中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节能/提高能效、甲烷回收利用、垃圾焚烧发电等类别,为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做出了巨大贡献。这种现象说明我国的碳金融工具较为单一,虽然其他的碳金融工具有所尝试,但是规模都不大,而CDM项目的发展较多,一方面与国家的政策引导和国际号召有关,另一方面与中国的金融市场基础有关。
(五)碳结构类理财产品
碳结构类理财业务指的是将理财产品与碳排放指数挂钩,开发理财产品。从2007年4月开始,荷兰银行、汇丰银行、德意志银行和东亚银行等几家外资银行和中资的深圳发展银行先后在市场中发售了“气候变化”为主题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包括二氧化碳挂钩型人民币和美元理财产品,基础资产为欧盟第二承诺期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期货合约价格。两款产品于2008年9月2日到期,分别取得7.4%和14.1%的较高收益。总的来说,我国碳金融工具创新与应用还比较落后,大都从国外金融市场中引进。在五个碳金融工具中,应用最广的是CDM项目的远期交易,其主要原因是远期类金融工具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展较快、较成熟,并且我国的CDM项目较多,为CDM项目的远期交易提供了基础,而其他形式的碳金融创新工具均处在发展中。相比国外碳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应用,我国差距明显(如表1)
二、我国碳金融工具创新与应用中的问题
第一,碳金融工具的产权不清晰碳金融工具的开发是与清晰的碳排放产权相互联系。而目前我国的碳产权界定不清晰,对于企业可以排放的碳量没有清晰的标准。在发达国家的经验中,英国早在2002年就建立了碳排放交易市场制度,而我国至今还只在少数企业和城市中开展碳排放的交易试点,没有形成统一的可交易市场制度,加上在交易中对各个单位的最高排放量没有统一标准,也没有具体的监控体制,使得减排数据不易收集,自然会影响碳金融交易的推广。同时由于碳交易的产权不清晰,导致碳金融工具无法代表具体的碳责任,使得债权和债务不对等,更进一步形成了碳金融工具创新的瓶颈。因为碳金融工具是以碳减排为标的,如果碳交易中的产权不清晰,必然会造成碳金融工具的产权不清晰,会使得碳金融工具的价格下跌,市场萎缩,不能筹集到低碳经济发展所需资金。而在欧盟市场,由于对碳交易权的界定标准,碳金融工具应用中产权明晰使得EU-ETS的碳交易价格在2009年能保持在16欧元/吨的价值。
第二,碳金融工具创新投入力度不够我国虽然在碳金融工具方面有所创新,但是创新力度不够,国外碳金融产品较丰富,而我国的金融工具大多源自这些国际产品,没有重要的创新突破。究其原因,首先是我国的低碳理念不强,并没有将低碳经济理念转化为生产的内在力量,使得高碳产品在国际交易中受到发达国家碳壁垒的阻挡。其次,我国在碳金融工具开发中的投资力度不够,而G7国家的碳技术投资力度较强,需要的碳金融工具则较多。G7国家的政府R&D投入减少了30%,加大了低碳转型的投入。我国则仅仅在金融政策方面对低碳行业有所倾斜,比如利率向环保企业降低,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金融的间接调控性,金融政策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实行。再次,我国的低碳技术投入不足,没有转化成现实生产力。而一些发达国家的低碳经济可以拉动GDP的增长。比如,1990到2006年瑞典的经济增长了44%,但是碳排放却降低了9%。我国的碳排放则是以关闭电厂、化工厂为代价实现。
第三,碳金融工具创新缺乏专业化与精细化我国在碳金融工具的应用中还集中在公益领域,私人领域碳金融工具的开发不强。到目前为止针对私人的碳金融交易还很少,大多交易集中在机构单位之间。而国际发达国家在碳金融工具的专业化和精细化方面做的很超前。比如,早在2003年澳大利亚的Mecu就开发了一款针对低碳汽车的碳金融创新产品———绿色汽车贷款,每一笔贷款都将汽车型号与温室气体排放量相结合进行综合考虑,并相应提供优惠利率。可见,澳大利亚的碳金融创新已经进入到产品层次,更具体和细化。这是金融工具创新由宏观领域向微观领域转变的象征,也是金融工具创新更专业化,更精细的体现,它可以将低碳理念与低碳经济实践相互结合。
第四,碳金融监管手段滞后由于我国的金融体系本身的不健全,以及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我国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金融工具开发和金融监管手段滞后的现象。目前我国还没能形成一个统一的碳信用体系,对于碳金融的监管没有具体的规定,会造成碳金融市场的混乱,以及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问题。投资者对碳金融产品的逆向选择,金融机构在金融政策执行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会经常出现。而发达国家对联合国EB所指定的碳减排方法学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应用。比如,欧盟EU-ETS的监管部门是欧盟委员会,各个欧盟成员国的环保部门负责对ETS碳排放权的度量、报告和核证。美国RGGI由其董事会进行监管,监管的依据是美国环保署的96条规则,负责配额制定、注册和交易跟踪。澳大利亚GGAS的监管部门是独立定价与管制处,负责投资者的交易基准的制定和行为的监督,负责减排证书的核准和发放。
三、促进我国碳金融工具创新与应用的发展途径
(一)加快实施和完善碳排放交易市场制度
世界银行的《2012年全球碳市场报告》中显示,2011年全世界碳交易金额达到了1760亿美元,成交的二氧化碳量102.8亿吨,分别是2007年的3.4倍与2.7倍。据权威推测,到2020年全球碳交易值会达到3620亿欧元。到目前为止,全球已经有35个国家与地区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的规划和实施,其中欧盟、美国的碳交易量占到世界总量的80%以上。2015年巴黎气候变化大会通过的《巴黎协定》为控制全球气温和温室气体排放设定了一系列目标,如2020年全球达到碳排放峰值、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比2010年低40%至70%、2100年接近二氧化碳零排放等。而这些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都要仰仗碳金融的支持。随着全球“碳减排”需求和碳交易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全球已开始建立全新的碳金融体系。碳金融逐渐成为抢占低碳经济制高点的关键。当前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我国政府已决定2015年全面实施碳排放交易市场制度,在这方面我们既要不断引进国外减少碳排放的市场机制,也要充分推广国内的成功经验。比如,我国镇江市近几年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最近召开的巴黎气候谈判大会上以中国“镇江模式”向全球推广。我们更应该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碳金融工具创新,以此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快速发展,并在新的全球碳金融框架下争取主动权已刻不容缓。
(二)明晰碳金融工具的产权
由于中国的碳排放产权机制不明晰,使得中国的碳金融工具交易受到阻碍。因此,应该借助于发展碳金融的机会,一方面明确碳金融工具的产权,从而明确碳排放的产权;另一方面,应该借助于此机会加强国内的产权建设,完善产权法律制度,使得碳交易的产权基础不断完善。碳交易的产权制度是碳交易的核心与前提。欧盟的碳排放权实行的是排放限额和免费配额相互结合,以渐进和试探的方式推进碳交易的产权制度。实行了3年的试点期限,为我国碳排放限额的测量、确定和分配,以及碳金融工具的开发提供了借鉴。我国应该加快碳排放权制度的建设,从而加快建设减排范围的确定、减排标准的确定。
(三)加大碳金融工具创新的投入力度
我国应该在科研投入的支出中加大对碳金融工具研发的投入力度,以及加大碳减排的投资。建立绿色碳减排工程,扶持低碳经济部门的发展。在低碳产业领域中进行不断扶持。比如,国家应该加大对太阳能产业、新能源汽车的投入力度;加大对其他新能源的开采和投入力度。清洁的水能、风能、核能均可以成为传统能源的替代方案。而这些清洁能源以及清洁技术产品的应用都需要资金的投入,国家应该采取鼓励和惩罚相互结合的形式,加大对碳金融工具创新的投入力度,将惩罚的资金用于对减排企业的鼓励。
(四)引导碳金融工具的开发向精细化发展
精细化的碳金融工具有利于促进碳排放的产业化发展,有利于将碳排放理念转变为低碳经济实际,应该激发碳金融市场的活力。要强化我国所有公民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人公有责任参与并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意识,培养主人公意识就需要大力强化人们对碳金融的认识,理解碳金融为全球可持续发展做出的贡献所在。政府应通过组织各种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碳金融的认知程度,以便碳金融能够快速在我国大力普及和发展。对致力于碳金融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比如,CDM项目的税收减免政策、绿色信贷的利息补贴机制、降低CDM项目的相关税率或适当延长免税期、提高农林业CDM项目实施者的补贴率等,以此带动各行业碳基金工具的创新积极性和关注度,为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在政策环境的熏陶下,不断创新具体领域的金融工具,对经济实际发展起到切实的作用,增强碳金融相比比率,让人们手中持有的碳金融资产不断增加。当前,我国碳排放面临巨大压力,时间紧迫。在推进金融工具创新与应用方面,应该从国家和行业的角度向产业的角度和企业的角度转变。针对产业和产品开发新的碳金融工具,使得碳金融的支持对象更具体,发挥的作用更立竿见影。产业和产品层次的碳金融工具使得碳金融的约定更具体更容易操作,更能体现碳减排的作用和碳减排的效果,因为人们会更倾向于投资碳排放强的产品,获得更高的收益,这也符合在新的全球碳框架下加快碳金融工具创新的普通做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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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桥牌酱油赞
峥嵘年月见忠贞,变革图强浪里行。
商海竞争扬睿智,名牌勇创播芳馨。
珠江施壮五洲赞,食品营销四海迎。
外贸腾达宏业绩,省卿谆教续殚精。
――古锦堂(诗作者系原广东省外经贸委副主任)
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54年的国有外贸企业。近年来,我司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的号召,大力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和“科技兴贸”战略,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努力铸造国际品牌和企业核心竞争力,逐步摆脱了传统外贸出口靠拼资源、量增价减的旧方式,摆脱了传统纯流通企业靠专营优惠、靠配额的旧模式,逐步走出一条有自己特色的“五有”(有与高校合作、国家认证的自主研发机构,有自主品牌,有国际准入通行证的实业依托,有目标市场网络,有高效精干经营队伍)发展新路,成为一家集科工贸、国内外于一体的综合企业集团,是广东省惟一一家被商务部纳入全国21家重点联系大型流通企业之一;而公司的核心品牌“珠江桥”更是每位食出人的骄傲,实现了“小商品、大市场、高附加值且影响力大”名副其实的中国酱油出口第一品牌。
逆境而上,凤凰涅,老品牌重获新生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工贸分家、省级公司与市县公司脱钩后,原先的合作伙伴成为相互竞争的利益主体,旧体制下“知识产权吃大锅饭、一个商标百家用、人人都可经营但人人都可不负责任、权责不明、法律不清、所有人缺位”的商标管理和使用模式与新体制的矛盾日益激化,市县公司与工厂纷纷向我司叫板,“珠江桥”商标纠纷不断;与此同时,水货假货猖獗,把海外市场冲击得七零八碎,“珠江桥”一度陷入“四面楚歌”的被动局面。1996年4月29日《南方日报》的海外市场报发表文章称:“驰名港澳几十年,莫非将毁于一旦;无形资产值天价,难道会付之东流?”,大幅的标题就是“‘珠江桥’,你会垮吗?”。深刻描述了“珠江桥”牌商标当时面临的困境。
面对着严峻的考验,我司痛下决心,从战略高度提出要以市场为导向,走一条“有自己品牌、有国际准入通行证的实业依托、有目标市场网络、有高效精干经营队伍”的“四有”发展新路,重炼内功,重塑品牌,逐步建立起市场经济下有自己特色的品牌战略发展体系。围绕着这个目标,我司进入了漫长而艰苦的品牌重塑的历程:
一是法律先行,依法维权。为迅速符合市场竞争环境的要求,我司将摒弃不符合市场需求的计划管理体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摆上品牌建设日程。在理顺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反思吸取教训,在企业内部迅速建立起商标注册、授权使用、设计规范、防伪打假等有关制度,确立“统一签约,统一生产,统一经营,统一包装,统一标识,统一广告,统一打假”七个“统一”的管理体系,确保商标所有人的惟一合法权益。目前,“珠江桥”已在60多个国家及地区注册,境内外商标及专利近200件;在企业外部,则与国内、美、加、英、澳、港澳的律师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同时配合国家工商局、海关、质监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形成联动打假机制,建立起全球打假维权网络,为品牌经营提供可靠的法律保护。
二是自办实业,固本深根。建立起一批有自、有控制力、有国际认证的生产实体,为品牌产品的质量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1997年,我司对中山福金香调味食品厂实施控股经营,并确定其作为“珠江桥”酱油惟一的定点生产厂,以国际通行的OEM模式进行管理。福金香厂的核心设备、核心技术、高层管理人员都由我司提供和配置。同时严格按照国际市场准入原则、结合国际和国内最高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并自觉接受我司对其产品生产质量的监控。为确保产品的质量,近几年我司共投入了近5000万元对工厂的生产、设备、环境、安全、卫生、管理等硬、软件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目前该厂年生产能力近5万吨,是全国较大规模的出口调味品生产厂,多次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评为“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
三是肃整市场,建立清晰、可控的经销网络。改变过往“小、散、乱”的经销状况,对北美、港澳、欧洲等重点市场进行全面整顿,通过筛选、择优,重新建立起一支以先进国际营销理念为指导、年轻高效的经销商队伍;此外,通过在重点市场指定惟一进口商,使“珠江桥”产品通过非常清晰的“三个惟一”供应链条确保知识产权,即惟一生产商福金香厂、惟一出口商我司,惟一进口商我司指定的各重点市场的惟一经销商。经过多年的磨合,我司与经销商的关系从过去的单纯买卖关系变成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经销商已经成为我司品牌经营和管理在境外的延伸。
四是创新产品,提高档次,拉开与水假货品的距离。改变产品几十年一贯制,树立公司、商品新形象,对珠江桥系列产品招纸、包装进行了全新的设计,破除国外市场上对中国产品“一等产品、二等包装、三等价格”的看法,并形成全球统一的宣传模式;改变“靠低价竞销的慢性自杀之路”,走“以质取胜”之路;充分利用省里组织的国外展销会、洽谈会等机会“走出去”,不失时机召开产品推介会、记者招待会,提高产品知名度和扩大市场覆盖面等。
目前,我司已形成了一个涵盖商标设计使用、商品生产、品质保证、技术开发、经销网络、法律维护等方面的非常完整的知识产权保障和管理体系,使“珠江桥”这个计划经济时期创立的老品牌不断脱胎换骨,逐步摆脱了旧体制的弱点与不足,在市场经济的洗礼中重新站稳了脚跟,又焕发出新的魅力;而我司通过重塑品牌,依托实业,也成功实现转型突围,从传统单一进出口外贸公司发展成为既有进出口、又有投资实业和内销、以及拥有自己的研发基地,成为科工贸、国内外一体化的多元化综合大集团,确保企业在这几年国内外经济环境持续不景气的形势下仍能实现年年有增长,国有资产年年保值增值。
主动应对危机,变挑战为品牌发展新机遇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风险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随时随地都可能遭遇到风险,从原材料价格的攀升,到产品技术指标的提高,从西方国家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到消费者的投诉等等,层出不穷的未知因素,无一不引发市场一轮又一轮的大洗牌,作为国际知名品牌的“珠江桥”,成长的路则更加坎坷、更加艰险。且不论“珠江桥”这些年遇到的一系列重大法律商标官司,但看从1999年的三氯丙醇风波到2001年的欧盟检查,再到2001年620风波,2003年SARS、2004年国内食品风波,“珠江桥”几乎每年都遭遇一次市场冲击,她之所以能够历磨难而弥坚,经沧桑而更强,关键就在于其善于在战争中学习战争,在市场中学习市场,从一开始的被动仓促应付,逐步发展到主动策划应对,从根本上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变挑战为提升、发展自身的机遇,从而形成长治久安的局面。“逆水行舟勇者进”,机遇永远只留给有准备的人,“珠江桥”每经历一次危机,就向前进了一大步。
基于1999年欧洲爆发大规模酱油的三氯丙醇事件,2000年4月欧盟委员会正式通知中国外经贸部将派出专家检查小组检查中国酱油厂,尽管欧盟“来者不善”,但由于从1999年9月以来,我司在业内率先将“珠江桥”酱油定期送国际食品检测最权威的实验室之一英国RHMT实验室进行检测,总计上千批次,都顺利通过了检测,因此我司最终以翔实的数据记录、检测报告以及规范、标准的生产管理使欧盟专家在实地考察后心服口服,他们还将“珠江桥”有关资料形成正式文件传递给各成员国主管部门,使“珠江桥”成为国际上受到合法保护的知名产品。2001年底,我司进一步以英国为试点,由RHMT实验室在终端市场对“珠江桥”酱油进行抽检。“珠江桥”牌酱油累积的上千个检测数据已成为2003年中国代表团向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CFA提出“天然发酵酱油不存在氯丙醇污染问题”的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标准、严检测为“珠江桥”酱油出口打开了绿色通道,也为中国酱油在国际市场上树立了正面的品牌形象。
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课题组
又如,德国是近几年来对欧盟新食品法规执行得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政府规定每一批进口的酱油都必须接受检测,致使进口时间拖长,企业成本增大。困难面前,我司不是“知难而退”,反而主动联系德国经销商,建议其充分利用珠江桥产品与英国RHMT合作的长期检测资料主动与德国政府协商,通过不断努力,终于在2002年9月成功说服德国政府把检验频率降低为每10批检验一次,使珠江桥酱油在德国市场取得了比其他品牌更有利的进口优势。
高标准,严要求,打造与国际接轨的调味品标杆
“珠江桥”长期奉守“天然、健康、美味”的宗旨,这与当今食品行业“绿色、营养、健康”的发展趋势不谋而合。“珠江桥”自诞生之日起就确立了对全球消费者负责、“食出中国味,享受高品质”的理念,为确保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最高标准,我司坚持以质量打造企业品牌,建立起全方位的品质保障体系。
一是引入国际规范,实施质量认证。早在1996年,“珠江桥”酱油的定点厂福金香厂就已通过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出口食品厂检疫卫生注册认证。几年来,“珠江桥”产品在质量卫生方面相继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美国FDA认可的ANRESCO质量检验、伊斯兰教国家HALAL食品卫生注册认证、瑞士SGS及荷兰RVA联合颁发的HACCP食品最高认证、英国BSI机构颁发的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德国GENESCAN颁发的非转基因IP认证;在渠道供应方面则相继获得联合国认可的食品供应证书、英国SGS颁发的英国零售商协会最高等级BRC认证。成功的认证,使“珠江桥”获得了通往世界市场的通行证,与国际知名品牌同台共舞,共同竞争。
二是坚持国际高标准、严检测,保证产品高品质。“珠江桥”酱油在保持传统酿造的同时,坚持按照国际市场准入原则,主动向国际一流的质量标准靠拢。福金香厂拥有自己的质控中心,拥有一批专职质控和检验人员队伍,还外聘了高等院校资深的教授专家作生产质量技术顾问,对生产各个环节实施严格的控制管理,形成了从原料到成品、从工厂到目的市场,由工厂质控中心、广东食出质控中心、中国商检部门、国外权威检测机构四重检测的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
三是坚持科、工、贸相结合,抢占科研制高点。为进一步提升“珠江桥”产品的科技含量,2001年10月,我司斥资1000万元,与华南理工大学共建“珠江桥”食品研发检测中心,该中心由中国发酵专家担纲项目主持人,由英国RHMT实验室专家指导,严格按照UKAS国际标准设计、装备,并派出业务骨干到英国进行专业对口培训。目前,该中心已顺利通过国家ISO1705实验室认证,成为业内第一家拥有国家级认证的实验室。
与此同时,我司十分注重通过国际合作,引进、改造、吸收,不断提高企业的研发水平。在国外除了与RHMT实验室签订产品检测与技术支持合作协议,研究开发食品的前沿检测项目外,还通过日本菌种研究中心,引进其菌种培养、多菌种混合发酵等前端技术,指导生产应用。在国内除了与华工合作,还与中国农大和中科院广州分院、中山大学等高等科研院所建立了技术合作平台;与国内技术力量雄厚的实验室建立了互动对接的机制。技术战略同盟的建立,在我司生产工艺革新、菌种开发、发酵技术提升、新产品研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是瞄准终端需求,不断推陈出新。有了科研的大平台,我司通过实施瞄准市场,直插终端,产品多元化,渠道差异化战略,逐步使“珠江桥”产品实现从单一酱油到系列酱油、从酱油到调味品、从调味品到非调味品,从液态、酱、汁到酱油粉、块、鸡粉等全面发展;渠道则实现了从传统华人市场到西人主流市场、食品加工业、餐饮业以及内外销市场的突破,品牌的内涵得到不断的丰富与延伸,市场占有率不断扩大。如在美国市场我们瞄准日本万字酱油,从内容物、包装、设计等都围绕目标市场需要进行了深入精细的研究策划,成功推出五加仑酱油,市场反应良好,并因此带动了其在加拿大市场的发展。
以市场为导向,创新管理机制,为品牌注入新动力
品牌战略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绝不可能孤立于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之外。“珠江桥”品牌战略的实施,始终坚持系统性、科学性与前瞻性,对品牌的培育不仅有明确的定位及目标,而且以三至五年为周期制定明确的实施计划,确保在实施过程中的品牌设计、产品研发、市场开拓、产品生产、质量监控、营销管理、形象宣传、法律保障各个环节均有配套支持。
一是创新组织机制。在各环节已形成各自专业链条的基础上,引入矩阵管理模式,成立科工贸五人领导小组,建立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对资源进行整合,形成新的团队作战的新优势,确保品牌战略的快速、有效实施。
二是创新用人机制。在广东省国企率先引入职业经理人机制,用全新的营销理念、经营模式重整“珠江桥”内销市场,目前已成效初显;对外销市场,则配合“四新战略”的实施,拟形成市场区域经理人目标责任制和配套的与效益挂钩薪酬制,将一个营销主体分解为全球统一布局下的多个自由创新的区域营销主体,进一步激励大家开拓市场的积极性。
目前我国成为世界第三大农产品贸易国,农产品贸易额由2001年的279.1亿美元增长到2010年的1219.6亿美元,增长了3.4倍,年均增幅17.8%,农产品贸易总额占农业增加值比重达到20%。从农产品进出口商品结构来看,进口总额的一半以上都是土地密集型的粮油产品,排在前几位的产品有:大豆、豆油、棕榈油、棉花、小麦、羊毛等。出口产品构成中,水产品位居大宗农产品出口首位,2011年1至10月,我国水产品出口量316.1万吨,出口额140.0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2.75%和31.45%。总体来看,中国农产品贸易自2004年开始出现了进口增长快于出口增长、持续六年逆差并日益明显扩大的趋势,逆差额由2004年的47.7亿美元扩大到2010年的231.4亿美元。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在出口中保持着增长优势,在出口中比重呈稳定上升趋势,土地密集型农产品进口增长快于出口增长,在进口中比重整体上呈上升趋势。
气候变化导致自然灾害使农产品的产量下降,无论是由于国内供求缺口扩大还是各国农业普遍减产导致市场价格提高,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农产品进口额大幅扩大。农产品的进口有明显增加,但出口增幅不大。人口增长、城市化水平提高,加之气候变暖将使农业生产受到较大影响,农产品进口势必快速上升,未来农产品等初级产品的进出口差额还将拉大。
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的贸易结构不合理、资源环境效率低下,出口产品的平均资源消耗污染强度大,而我国进口产品的平均资源消耗污染强度小,形成“产品输出国外、污染留在国内”的尴尬局面。中科院《2011年可持续发展报告——绿色经济转型》对“环境逆差”有了定量的结论,即外贸对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作用很大。如净出口隐含c02排放量占c02排放总量比重在2002年为18.86%,这一比例到2005年增长到31.91%,到2007年增长到30.82%。同时,净出口产品隐含so2排放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25%以上,净出口产品cod排放占全国排放总量的20%以上。我国进出口贸易中存在资源环境的“逆差”。应对气候变化,绿色贸易壁垒对农产品贸易逆差影响很大,同样也成为我国在农业贸易领域环境贸易逆差的重要原因。自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的出口产品因环保水平的不足而在绿色贸易壁垒面前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绿色壁垒成为继反倾销之后,中国出口贸易发展的巨大障碍。我国资源环境与农产品贸易双逆差问题已成为农业生产和贸易领域研究者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资源环境与农产品贸易双逆差加剧的原因
以往对农产品贸易的度量主要以价值量来衡量,而很少从资源环境的视角度量,忽略了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成本的计量。如果对外贸易使本地的资源环境状况有所改善、产生正面影响,存在资源环境顺差;如果对外贸易对本地的资源环境状况有所恶化、产生负面影响,则存在资源环境逆差。已有的研究对“环境逆差”有了定量的结论,外贸对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作用很大。同时,造成我国资源环境逆差的主要原因已被指出:一是进出口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走的是一条以量取胜、以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道路,对外贸易结构不合理。由于我国的贸易结构不合理、资源环境效率低下,出口产品的平均资源消耗污染强度大,而我国进口产品的平均资源消耗污染强度小,所以尽管我国对外贸易在价值量上是顺差,但资源环境却在产生“逆差”。二是出口产品的环境效率低下。我国出口产品的平均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强度大,而我国进口产品的平均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小。目前,在我国出口的绝大多数产品中单位出口产品的污染强度均比发达国家高。三是出口总量增速快。我国出口总量大约以每年20—30%的速度快速增长,大大拉动了相关产业特别是高污染、高耗能产业的发展。
(一)农产品贸易中资源环境逆差的产生
近年来,由于国内粮食产量波动、粮食库存量下降和粮食需求的上升导致国内粮食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国家在采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和保证耕地面积的政策基础上,对粮食进出口采取限制出口和大量进口的双管措施。同时,国内供需状况变化导致的农产品进口需求激增和我国农产品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加剧了农产品贸易逆差。而对于农产品贸易中的资源环境逆差问题,大多数研究指出面源污染是造成资源环境逆差的主要原因。农业贸易中的大宗农产品的化肥、农药施用的面源污染严重,其中造成的水体富营养化而引致的污染形势严峻。目前我国化肥使用量达4124万吨,平均施用量高达400公斤/公顷以上,远远超出发达国家225公斤/公顷的安全上限,而且我国化肥的利用率大约只有30-40%,其余的则以各种形态进入到环境中。玉米和大米的贸易量为顺差,而从化肥、农药施用的面源污染造成的资源环境逆差看,实际上玉米、大米以及蔬菜贸易造成的资源环境为逆差。因此,我国长期保障粮食安全的农业出口贸易战略承受了沉重的生态环境成本,引致了农业对外贸易的资源环境逆差,不仅阻碍了农业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也直接对农村环境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从这一视角出发,未来应进口资源环境密集型产品(粮食、畜产品、海水养殖产品等),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蔬菜、水果等园艺产品),实施粮食安全与生态环境安全相互协调的农业贸易政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抓住农业对外贸易政策调整机会,采取农业贸易与环境保护综合管理措施解决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问题。
(二)技术标准与环保标准贸易壁垒的提高
我国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日趋严峻。一方面,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对农业生态环境破坏主要表现为化肥、农药等现代工业性农业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以及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的不合理处置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品质所造成的污染。全国耕地的17.5%受到了农村工业污染而被破坏。这些污染破坏的耕地意味着一亿多农民生计受到威胁。土壤污染不仅影响了粮食的产量和质量,也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损害了国民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为了出口创汇,将传统粮食生产转向有利于创汇的经济作物,如烟草、蔬菜、水果以及园艺产品,从而改变了农业生态环境。
金融危机后,国外绿色壁垒的波及、仿效和扩散效应越来越明显,不断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提出新挑战。日本进一步修订《肯定列表制度》,并在2010年度进口食品监控计划中,增加1600个监控检查样品;农药残留检测涉及的农产品由130种增至135种,被检测允许存在的残留农药由
724种缩小到229种,农药残留标准由9000个增至2.8万个,这意味着进入日本市场的农产品几乎不允许存在任何农药残留。韩国自2010年6月1日起,对进口水产品实施6种药物残留检测。欧盟通过《欧盟新型食品修正案》及多项技术标准,并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反海洋渔业非法捕捞法》。《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美国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也已陆续实施。此外,碳关税、
劳工标准、动物福利、环境标准等正逐渐成为新的贸易保护形式,出口门槛的提高,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重要障碍。逐步恶化的农产品贸易环境,阻碍我国农产品的出口,更加剧我国农产品贸易逆差状况的形成,使我国蔬菜、水果、水产品等优势农产品出口的空间越来越窄。
二、资源环境逆差对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由于面临日趋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资源环境逆差对农产品贸易影响凸显:
(一)国内农产品出口空间遭受压缩
例如,“食物里程”运动通过影响人们的购买行为,引导人们购买和消费本国甚至是本地农产品,减少购买和消费远渡重洋的进口农产品。原因在于产品的隐含碳是否高于本地产品。因此,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市场份额将会减少,这对以农产品等初级产品出口为主的发展中国家产生较大影响。研究表明,欧洲的“食物里程”运动的受害者主要是那些最贫穷的国家,尤其是依靠空运向欧洲出口农产品的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如马拉维、马达加斯加)和新西兰。“食物里程”实际上成为一种新的绿色贸易壁垒,与世界贸易组织倡导的非歧视性国民待遇条款的自由贸易规则相悖。g.edwards-jones在2009年分析了碳标签的引入对发展中国家出口到英国的园艺产品脆弱性的影响,指出距离英国遥远的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可替代程度高的产品受到的影响最大,如肯尼亚的四季豆、以色列的西红柿和辣椒、危地马拉的豌豆等;而出口热带产品或在英国缺乏替代品的产品的发展中国家受到的影响较小,如印度的茶叶和葡萄、菲律宾的芒果、中国的茶叶等。因此,碳标签对世界农产品贸易的影响仍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国内农产品贸易逆差短期内继续扩大
在农产品生产环节,气候变化导致农产品产量及品质下降。研究表明,如不采取任何措施,未来我国主要农作物,如小麦、水稻和玉米的产量最多可下降37%。由于气候变暖使农业需水量加大,供水的地区差异也会加大。为适应生产条件的变化,农业成本和投资需求将大幅度增加,在农村地区需要更多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在畜牧业方面,气候变化导致的干旱化趋势,使半干旱地区潜在荒漠化趋势增大,草原承载力和载畜量会减少。在林业方面,气候变化尤其是气候变暖导致森林树种及木质变化,火灾及病虫害的风险增加。
在农产品流通环节,气候变化使农产品更加容易腐烂变质,增加了贸易成本。许多农产品要求冷链物流,尤其是易腐食品从产地采摘、收购或捕捞后,在产品加工、储藏、运输和零售,直到消费者手中,其各个环节始终处于低温环境下,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气候变暖,使农产品更加容易腐烂变质,给冷链物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贸易成本。另外,飓风、冰雹、暴雨等恶劣天气容易使农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更多的风险,甚至遭到买方拒收或拒付款,增加贸易风险。
三、资源环境逆差背景下农产品贸易的发展趋势与对策
从根本上讲,解决农产品贸易领域的贸易逆差,要以农业生产中资源环境逆差的扭转为基础,由“农产品出口导向政策”转向“绿色贸易战略”。“绿色贸易战略”的核心就是要求我国单位净出口产值的碳排放强度、净出口拉动的so2排放量及cod排放量等指标的不断下降。我们可选择的绿色贸易政策手段包括出口政策与进口政策。在出口政策方面,包括资源环境出口关税/退税、补贴政策等;环境标志产品出口;实施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实施出口企业绿名单、出口企业黑名单、环境审计。在进口政策方面,包括资源环境进口关税、免增值税/补贴政策;鼓励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产品进口等进口替代政策。强化对保护环境的农业生产方式的补贴政策予以制度支持。
改进国内农业环境补贴政策变得尤为重要。对种粮农户实施直接补贴政策具有生态与环境效应,但近年来贸易争端大多将矛头指向政府“补贴”。如果直接补贴的粮食是以一定的环境管理标准下的数量为依据,农业生产过程就会严格按照农业生产的环境管理标准进行,既可以保证粮食产品的环境质量标准,也维护了生态环境质量。对那些有着明显环境正外部性的农业生产,如生态农业,给予大力支持和保护,以实现有效的进口替代,促进农业清洁生产方式的进行。鼓励农业生产技术的进口和创新,提倡实施节水、无土栽培技术,有效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对环境正外部性明显的农业生产进行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限制环境负外部性明显的农业生产的发展。对生态农药和生态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予以补贴,促进这些产业部门发展的同时降低生态农业的成本。完善退耕还林、还草和还湖等“一退三还”补贴政策管理机制,提高补贴效率。
具体来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从全球视野制定新型农产品贸易战略。
既要努力扩大我国优势农产品出口,也要重视从国外进口资源环境密集型农产品,缓解我国农业资源与环境的压力。同时,加强农业科学研究等公共投资的强度。增加欠发达地区的公共投资,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和教育水平远远落后于其他地区。政府应增加农村的财政支出,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在农业、森林与其他自然生态系统、水资源等领域,以及海岸带及沿海地区等脆弱区,积极实施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和研究行动。
(二)严格实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提高了与多双边规则的一致性,对于保护我国产业的合理贸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2条规定“商务部负责对国外贸易壁垒的调查工作。商务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当农产品出口企业遭遇国外环境贸易措施阻碍时,可以通过这条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建立应对国外农业高额补贴的应急机制。
(三)制定我国农产品产地环境保障法。
由于农业生产环境受到污染破坏就会影响到农产品的质量,因而产地环境质量的优劣十分重要。我们常看到国外进口的水果上表明产自某地,这就使消
费者产生了信赖感。产地环境保障法的目的就是使得农产品生产的生态环境条件有所保障,从而为产品质量提供最基础的保障条件,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环境监测,减轻生产加工企业的经济负担。这就需要工商、环保、国土、规划等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严格控制有污染源排放嫌疑企业的审批和设立,从而在根本上杜绝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破坏。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建设。
随着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推进,我国农产品出口将遭遇更多的技术壁垒和环境壁垒,我国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检测体系,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技术标准较少。加快制订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分级和专业标准、农药残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卫生安全标准、农产品包装及储运和标识标准等尤为重要,尽快制定与修订符合国际标准、适应中国国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提高农民的质量意识,减少农药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大力发展绿色产品,将“比较优势”变为“竞争强势”。
[本文是2011年度陕西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编号:11jk0092)与西安市软科学项目(编号:hj1104—1)的阶段性研究
成果。作者单位:史耀波、王鸿奇,西安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王锵,西安理工大学科技处。
参考文献
胡涛等:实现绿色贸易转型——基于外贸部门“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研究,《wto经济导刊》,2011年第5期。
蒋兴红:我国农产品贸易逆差研究综述,《经济纵横》,2010年第3期。
吴玉萍、岳冠华:农业贸易应寻找新的视角,《环境保护》,2007年第15期。
李文瑛:我国农产品贸易逆差问题研究,《经济纵横》,2008年第3期。
夏志红:国际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农业环境政策问题评析,《经济经纬》,2011年第2期。
郭吉:气候变化使农产品贸易机遇挑战并存,《粮油市场报》,2011年4月7日。
本文详细介绍了目前各国羽绒羽毛制品标签标准,主要有中国羽绒羽毛标签标准GB/T 17685—2003、日本羽绒羽毛产品标签标准、欧洲羽绒羽毛产品标签标准、USA-2000标签标准-羽绒和羽毛产品、澳大利亚羽绒羽毛制品标签标准AS2479-2007。汇总并比较了这些标签标准的要点,为出口羽绒产品质量评价及控制提供技术保障。
关键词:羽绒羽毛;标签标准;金标签;低过敏(超净)
丰富的羽毛羽绒资源使我国成为世界羽毛羽绒原料的主要供应国。欧洲、日本和美国是中国羽绒行业出口的三大主要国家和地区。从2005年以来,出口额经历着先增加再减少后又大幅增加的过程。经过近年来的发展,中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羽绒生产大国、消费大国和贸易大国,在国际羽绒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离强国仍有差距。目前,美欧日是国际羽界的强国,处于主导地位。从我国总体经济规模和实力具备了羽绒强国的物质基础,但在软实力上还存在一定差距。就出口贸易而言,正确理解和领会各国羽绒羽毛制品标签标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中国与国外(日本、欧洲、美国、澳大利亚)的标签标准汇总并比较分析,为出口羽绒产品质量评价及控制提供技术保障。各国羽绒羽毛检测方法与相适用的标签标准对照表见表1。
1 中国羽绒羽毛标准
羽绒羽毛制品是我国传统的出口商品,我国是目前世界上最主要的羽绒羽毛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以及出口大国,出口量约占国际市场的70%。为了使中国羽绒行业步入产品质量标准化、检验方法规范化、企业管理现代化的新阶段,在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科技司、中华供销总社、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全体技术人员的共同努力下,GB/T 17685—2003《羽绒羽毛》[1]于2003年10月23日正式,并于2004年5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羽绒工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本标准规定了羽绒羽毛的代号、品名和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确定了包装、标志、贮存、运输等的原则;界定了羽绒羽毛相关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未水洗羽绒羽毛、水洗羽绒羽毛的生产加工和贸易。此处列举了水洗羽绒羽毛部分的技术要求,见表2和表3。由表可知,绒子含量30%作为羽绒和羽毛的分界点,鹅毛、鸭毛三档规格,鹅绒、鸭绒四档规格;随着绒子含量不断增加,允许公差也逐渐增加,绒子含量在7%~15%之间的白鹅毛和灰鹅毛,允许公差略有差别;同种规格(绒子含量≤7%)的鹅毛、灰鹅毛比白鹅毛杂质含量低,而蓬松度指标高。一般情况下,成熟的鹅毛绒与鸭毛绒相比较,绒朵更大,因此蓬松度指标更高,品质更好,价格更昂贵。中国羽绒羽毛标签标准与国际接轨,统一了内外标准,融收购、生产、加工、进出口于一体,规范了行业管理,既有利于出口又有利于内销,对促进国内、国外羽绒及制品市场的繁荣发展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2 日本羽绒羽毛标准
随着日本国内对于羽毛绒使用状况日趋多样化,为了提高羽绒及其制品的品质,日本羽毛制品协同组合(日羽协)于2011年对日本羽毛绒试验方法重新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也对日本产品标签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于2012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日本羽绒羽毛产品标签标准技术要求见表4和表5[2]。在原料中,若绒子含量标注值≥50%时,允许误差为-2即最低绒子含量为(标注值-2)%,若标注值
3 欧洲羽绒羽毛标准
欧洲羽绒羽毛产品标签标准,用于出口到欧洲的羽绒羽毛及制品内填充料的质量判定,于1999年12月在德国生效,2000年起被其他欧洲国家采用。在所有产品标签标准中,欧洲产品标签标准最为复杂,其中标注的羽绒羽毛含量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包含具体的计算公式。通过其他成分的含量判定制品的等级(Ⅰ级、Ⅱ级、Ⅲ级),见表7。只有纯的水禽(鹅和鸭)填充物才能使用Ⅰ、Ⅱ、Ⅲ 三个等级,水禽和陆禽(鸡或火鸡)混合填充物只能使用Ⅳ、Ⅴ、Ⅵ、Ⅶ 四个等级,在标有“陆禽”的标签上,可直接标明陆禽的种类(鸡或火鸡)。根据产品中鹅毛绒总量百分比,产品可标注种类标签,见表8[3]。欧洲产品标签标准中除了对组成成分的判定标准(EN12934)外,还包括安全卫生要求(EN12935),见表9。其中除了耗氧量为要求项目外,其余为可选项目。对于浊度的要求,是所有产品标签标准中要求最低的。蓬松度为烘干蓬松度,单位为mm/20g,允许误差要求在标注值的±5%。最后,欧洲要求羽绒羽毛产品应当标明填充物的重量。按EN12934标准所标注的床上用品进入欧洲市场时,其产品标签上注明成分内容只能采用EN12131:1998检测方法进行核查,即采用的检测方法符合相应的标注标准。
4 美国羽绒羽毛标准
USA-2000标签标准-羽绒和羽毛产品是由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家用与保暖物品局制定并于2000年4月16日起在加州执行[4]。美国床上用品和家纺产品联合会(ABFLO)和美国羽绒协会(ADA)随后采纳该标准并在全美执行该标准。该标准用于出口到美国的羽绒羽毛及其制品填充物的质量判定,见表10。各规格羽绒羽毛产品必须标注最低朵绒含量,且不允许有公差。除了成分种类的要求,标签标准还规定了必要的安全卫生要求,见表11。如果羽绒的耗氧量≤4.8 mg/100g,同时浊度≥500 mm时,可以在产品上标注“低过敏”或“超净”标签。USA-2000标签标准的实施保证了在美国销售的羽绒羽毛制品的标签是规范标识的,并且产品质量符合或超过标签或包装上的说明。国际羽绒羽毛局IDFB测试规则是ADA和ABFLO的官方检测方法。
5 澳大利亚羽绒羽毛标准
澳大利亚标准化委员会于2007年10月18日了新羽绒羽毛标签标准AS2479-2007[5],用于出口到澳大利亚的羽绒羽毛及制品填充料的检验及判定。该标准与美国标签标准类似,成品标签最低朵绒含量必须达到标签标注数值,不允许有误差,陆禽毛的最高限量也十分严格,85%以上的羽绒不允许有陆禽毛。标签的分度以5%为一档,见表12。美国标签标准要求最低朵绒含量达到75%的产品能标注“羽绒”标签,澳大利亚标签标准更为严格,标注“羽绒”标签的产品最低朵绒含量必须达到85%,另外,“羽绒”、“羽绒和羽毛”、“羽毛和羽绒”、“羽毛”4种标签的分界线也不同于美国标签标准。澳大利亚对陆禽毛、损伤毛、杂质、绒丝、羽丝5项的累计值有限量要求。标签标准中涉及的安全卫生要求包括耗氧量≤10 mg/100g,pH值为4.0~7.0,见表13。标准中未提及浊度要求,应为同欧盟标准,即浊度≥300 mm。蓬松度要求与欧洲标准相同,允许误差在标注值的±5%。另外,标签要求描述填充物的颜色(白或灰)、种类(鹅或鸭)、成分(**%羽绒)、产品名称尺寸、填充物重量以及保养须知等。
6 结论
2008年以来,美国爆发金融危机,引发了世界经济危机,作为外向型的羽绒行业,必然受到冲击,出口受阻,加上暖冬天气影响,外销市场平淡。近年来,美国、日本的羽绒市场缓慢复苏,而欧洲市场出现大幅度下滑。2012年1—9月,我国羽绒行业出口创汇249361万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了10064万美元,同比增长了4.2%,远远小于上年同期52.1%的增长幅度。其中出口美国总金额40279万美元,同比增长7.1%;出口日本总金额43620万美元,同比增长13.2%;出口欧洲总金额97800万美元,同比下降11.4%。虽然如此,中国羽绒及制品仍以70%~80%的市场份额和40%的总贸易额,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一个发展潜力巨大的朝阳产业[6]。在我国羽绒及制品外贸出口增长的喜人形势背后,存在着形形的贸易壁垒。目前,我国羽绒羽毛填充物的分类和标签不如欧洲、美国和日本技术要求那么细致、规范和准确。羽绒的概念使用得太宽泛,与国际上目标市场的要求差距不小。另外,国内羽绒制品生产企业的规模及技术质量管理水平仍比较落后。对于输往欧洲、美国和日本的羽绒羽毛产品来说,标签的规定十分严格,因此要密切关注国外有关技术标准,及时调整产品质量控制程序,避免受到影响。根据销往国家的具体技术要求对出口羽绒产品中使用的标签加以关注,更加注意羽绒产品的清洁、安全和健康性能。依靠政府、行业和企业的联动,在信息收集、相关标准制定等方面下功夫,建立相应的技术标准,增强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共同破解国际贸易中这一绿色壁垒。
参考文献:
[1]GB/T 17685—2003 羽绒羽毛[S].
[2]日本羽绒羽毛产品标签. Down & Feather Products Labeling(JAPAN-September 2011) [S].
[3]欧洲羽绒羽毛产品标签. Down & Feather Products Labeling(EUROPE-March 2010) [S].
[4]USA-2000标签标准-羽绒和羽毛产品. USA-2000 Labeling Standards- Down & Feather Products [S].
[5]澳大利亚羽绒羽毛制品标签.AS2479-2007 Austrialian Labeling Standards for Down & Feather Products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