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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词汇教学 原型范畴 中医院校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03-0011-01
一 原型范畴理论在中医院校英语词汇教学中的必要性
1.中医院校英语词汇教学现状
中医院校的学生大部分是来自不同地区、不同市县,受到各地区英语教学水平不同的影响,学生英语基础有一定差距,使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两极分化。在词汇教学中,基础差的学生连拼读单词都有困难,而基础好的学生又觉得英语课上教得太少太慢,学不到新知识,从而给教学带来一定困难。中医院校内,很多大学生对英语的重视程度不够、学习动机不强,很多学生选择到中医院校学习是因为他们想学习中医的基础理论与临床的实践,他们将学习重点放在专业课学习上,从而忽视对英语的学习;还有一些学生认为英语这门学科太枯燥、难度太大,从而对英语学习失去了兴趣。
2.认知教学法在中医院校英语词汇教学中的必要性
认知学习法立足于以学生为中心并遵循这种规律而被实践证明是可取的。认知语言学具有解释事物的能力,比一些传统的学习方法具有更多的优点。认知教学法能够以理论指导客观实际,加强教学效果,从而快速达到教学目的。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结合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方法,并将会给英语词汇教学带来崭新的未来。
二 原型范畴理论在中医院校英语词汇教学中的应用与研究
1.原型范畴理论在英语词汇教学中的广泛应用
在语言使用中,词汇居于核心地位。从认知科学的角度看,主要是指词的意义。原型范畴理论广泛用于语义学领域,尤其是对一词多义现象的解释。在英语词汇教学中,教师在教授学生习得新词汇或旧词汇的新义项时,都应让学生理解各个义项之间的深层关系和语义索引性,这样可以使学生在词汇学习过程中融会贯通,灵活掌握。
2.一词多义在中医院校的英语词汇教学中的应用
一词多义在中医院校英语词汇教学中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中医院校的学生由于专业的需要,在词汇学习上与应试教育下的初高中学生要求不同,中医院校的学生学习词汇的内容与目的更加明确,在词汇量的掌握方面,他们更需要注重对所掌握词汇的灵活运用。
英语中多义词formula的意义在a peace formula(一项和平方案)和a formula of a new drug(新药的配方)中,后者是前者意义的隐喻性延伸,两个意义密切相关,因此formula 的这些意义构成一个原型范畴。很多中医院校的学生受到最初词汇学习的影响,孤立地记单词的一两种意思,而忽视了一些词汇在医疗语境下所对应的意思。下面是笔者在教学中遇到的词汇“surgery”的例子:(1)外科大楼:The practice has moved to a new surgery on the Bright Street.(2)手术时间:The morning surgery is from 8∶30 to 12∶30.(3)手术:The patient needs urgent surgery on a burst appendix.
以上三个例句讲授的都是词汇“surgery”的意思,但在不同的语境下其对应的汉语意思却不尽相同,医学院校的英语教师在词汇教学中,应在给出词汇的基本含义的基础上,注重传授给学生所用词汇的具体语言环境。
在词汇教学中可以根据语境,让学生在句子中学习,在过程中体会,分层次理解,就能更好地掌握词汇的多层意思。以教授“bed”一词为例,教学中不但教授其原型意义“a piece of furniture for sleeping on”(供人躺在上面睡觉的家具),这是人最初的生理感知,后根据家族相似性,又推及对周围客观环境的感知;另外,还引申出新意“the flat ground at the bottom of a river,lake,or sea”(像床一样的地形),如“河床”、“海床”、“矿床”,再引申出“an area of a garden,park,etc,that has been prepared for plants to grow in”(供植物生长得像床一样的花园或公园),最后又扩展到抽象概念“温床”。
三 结束语
利用原型范畴理论可以有效地提高英语词汇教学的质量。让一词多义在不同原型的范畴中体会学习,让学生在医疗语境中体会同一词汇的不同含义,从而能够灵活运用,为今后的工作和专业英语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陆国强.现代英语词汇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
医院对工作人员的培养中,不仅要注重理论知识,更要求其拓展视野,并针对其特点达到人才培养的需求,使他们拥有健康、科学的医学理论以及道德知识,使信息化人才得到全面发展。医学伦理学以道德教育为基石,专门研究和解决在医院以及各个医疗机构中医患之间关系,为医务工作者制定了行为准则标准,它是医疗机构信息化人才培养中必不可少的课程[1]。本文对我国医学伦理学教育的现状进行分析,探究医学伦理学教育在信息化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性,并探索出能够良好开展的策略。
2.医学伦理学教育在信息化人才培养中重要性的体现
2.1医学伦理学教育的实施,是培养医学信息化人才德才兼备重要途径
医学信息化人才的医学伦理知识,决定了医学教育成果的质量,人们的健康是医学存在的目的。自古就有“医者仁术”之说,可见“仁”和“术”在医者的行为准则中是最重要的,更是医学行业内的基本准则。医学理论教育的特点不仅在于对专业理论知识的注重,对医学信息化人才道德的教育更是其突出的重点。由此可见,医学信息化人才的医学伦理素质,决定着医学教育成果的质量,医学伦理学教育的实施,是培养医学信息化人才德才兼备重要途径,是推进医学行业健康发展的强大动力。
2.2医学伦理学教育的实施是培养信息化人才能够应用医德理论知识来解决医患问题
在目前我国医院的管理中,由于对于医务人员疏于严格管理,因此在各种医患之间产生纠纷的根源都是由于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差,使得医患之间关系恶化;以及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没有对患者的自主权加强重视,没有遵守知情、同意的准则,因此患者对其不理解,也使得医患之间产生较多的矛盾;有些医务工作者没有责任心,在对患者进行身体检查时,疏于认真,对问题的处理上不及时、不恰当,也由此引发医疗事故的产生;更有甚者为追求巨大的经济效益,故意要求患者多花费,患者由于不满而产生的纠纷。由此可见,医患纠纷与医疗事故,都体现着医者的“仁”与“术”。而二则之间是相互依存着的,伦理学教育中医学技术是医德基础,医德又是医学技术得以实施的基础保障。因此,医学伦理学教育的实施是培养信息化人才能够应用医德理论知识来解决医患问题,是培养医务人员富有责任感,减少和避免医患纠纷与理疗事故的重要途径。
2.3在信息化人才培养中进行医学伦理学教育是提升医院医疗整体质量的保障
医院工作进行的主题的医疗,医疗决定着医院能否良好发展和生存的基础。而“仁”与“术”决是整个医院医疗重中之重。量的高低。二则密不可分、相互依存,是对医学信息化人才培养的核心。医务人员医德水平决定其能否更好发挥设备、技术作用的基础。若因过分注重经济效益而属于医德的建设,会使医院整个医疗水平下降,对医院的长期、健康、良好、稳定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在信息化人才培养中进行医学伦理学教育是提升医院医疗整体质量的保障。
3.医学伦理学教育在信息化人才培养过程中的现状
3.1医院对医学伦理学教育的忽视。医学信息化人才的道德、人生、价值观体现在医疗工作过程中各个环节。由此可见,信息化人才在从事医学工作时必须拥有医学伦理学知识。而我国现代医学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医学模式也在不断的改变,因此在信息化人才培养中医院必须对医学伦理学培养的重要性有正确的认识。
3.2医务人员对医学伦理学课程的忽视。由于,很多医务人员对于医学伦理学知识不够重视,认知程度低,因此失去学习的兴趣和主动性,因此医学伦理学教育在信息化人才培养中并不能够有效发挥其重要性。
3.3医学伦理教育的教学内容的落后。信息基础知识与技能是对信息化人才培养的最基础要求,对心理学、伦理学、社会等人文化知识都是教育的范畴。但是现今在医学伦理教育的教学内容依旧很落后,不能够与社会现实接轨,严重影响着医学伦理学教学的实施。
4.在息化人才培养中医学伦理学教育良好开展的策略
4.1医学伦理学教育准则的建立。加强吸收世界医学伦理学教育的先进水平,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医学伦理学教育准则。
4.2医学伦理学教育内容的加强。医学院校不仅要重视加强医学伦理学教育内容,制定合理科学的课程标准[2]。以问题、案例为核心,开展互动式、小组讨论式的教育。信息化人才只要树立正确的医学伦理观念。那么今后的工作中,学会及时运用医学伦理学知识来约束自身行为。
4.3良好人文环境的建设。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培养是培养良好人文环境的基础。人文环境由人文精神和文化相互结合下所创建的。在医学伦理学的教育中,人文素质必须要加强重视,可利用直观教育、树立先进典型、大力宣传h等方式,用实际中的案例去感染、教育信息人员,树立起医院良好的医疗形象,加大医院的影响力度,为医院创设道德和技术并存的人文形象。加强医院信息化人才团队的设立。
4.4医学伦理学教育多样化的开展。医学伦理学教育不仅要求其在内容上具有实际性、针对性,在规范标准上更要有层次。结合信息人员文化程度、岗位职责、自身身体和思想情况的不同,来制定出不同的教育方针、教育内容和标准,确保医学伦理学在教育中,具有针对性以及广泛性。教学方法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例如:座谈会、研讨会、展览会、演讲比赛、知识问答互动等方式,引起和加强信息化人才的思想共鸣,促进医学信息化人才团队的建设发展,以及教育形式多样化的开展。
4.5医学伦理学教育的管理和培训。医学伦理学教育的管理中不仅要重视和加强伦理文化的深入,更要对伦理学教育管理进行加强,利用多钟形式进行培训。不定时的更新学习信息资源,增进交流和学习。
5.总结
综上所述,现代医学信息的发展依托于现代社会信息的发展,医院在人才的培养上,不仅要全面更要与实际信息社会发展状况相结合,培养出具有专业技术性强,又有创新思维和良好道德的信息化人才[3]。因此,学伦理学教育在信息化人才培养过程的具有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靳辉.加强医学伦理学教育对护理人才培养的意义.[J].文学教育(中),2013.(02):54
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医学发展的背后都有一种精神力量支撑,这种精神力量就是医学伦理,我国的医学伦理研究是从上世纪80年代伴随着职业道德教育的广泛开展而起步的。30年来,随着医学伦理话语权的基本形成,医学伦理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不仅研究的问题涉及医学伦理的各个层面,而且形成了专门的研究队伍、研究机构,创办了相应的学术期刊,部分研究成果在医疗实践和医学科研活动中被采用,显示了医学伦理的巨大应用价值。因此,审视和梳理我国医学伦理学研究取得的成果及现存的问题,对其进一步研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1.医学伦理学是什么
医学伦理学(MedicalEthics)就国内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诸多分歧。有学者将医学伦理学称之为医德学,还有学者认为医学伦理学就是生命伦理学,二者的区别不过是同一个对象的不同称谓而已。由朱贻庭教授主编的《伦理学大辞典》认为,医学伦理学是研究医疗实践和医学科学研究活动中人们之间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规范的一门应用伦理学科。据此,李本富教授将医学伦理学划分为医德学、近现代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三大部分,并认为这三部分反映了医学伦理学发展的不同阶段。
对于医学伦理学的不同界定,笔者认为,在我国医学伦理学研究的初期阶段,轻率地否定任何一种观点都不利于医学伦理学的发展,因为不同的研究视角,有利于丰富和繁荣医学伦理学的研究领域。
2.医学伦理学的学科性质
邱仁宗研究员认为医学伦理学是规范伦理学;丘样兴教授则主张医学伦理学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范畴,伍天章教授也坚持同样的观点;而孙慕义教授则认为医学伦理学是伦理学与医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既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又是理论医学的一部分,是医学人文学的学科成员之一。
关于医学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在不同研究者的视野里,其学科性质是很模糊的,甚至在同一作者的文本里也是模糊的,这必然置医学伦理学在学科地位上处于尴尬困境。目前在全国性的伦理学会议上,甚至在专门讨论以应用伦理学为主题的学术会议上,几乎听不到医学伦理学的声音;即使在全国性的医学伦理学会议上,也很少听到医学伦理学以外的伦理学界其他学人的声音。与此相似而又颇为不同的另一个问题是,因医学对医学伦理学的笼罩而形成的医学伦理学好像是寄生于医学之上的、可有可无的、道德说教的阴影。笔者认为,摆脱此种困境,真正确立医学伦理学的学科地位,对其研究必须明确两点:一是医学伦理学的研究绝不应是伦理学原理的简单套用,二是必须突出医学伦理学是一门为医学道德立法的价值学科,是医学的精神家园。
3.关于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
医学伦理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同社会、不同国家的医学伦理观是有差异的,就算在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医学伦理观念和规范也有所区别。这体现在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方面,在我国的争论也较多,代表性的观点大致有:杨同卫、封展旗等学者认为可以从职业伦理层面、技术伦理层面、制度伦理层面展开对医学伦理学的研究;李本富、李传俊、丛亚丽等教授认为医学伦理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医德的基本理论、医德的规范体系、医德的基本实践、医德难题等四大部分。
应该说上述看法都有合理性和科学性,但关于医学 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在我国学界仍然存在着两个明显的误区:一是在研究中总把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和研究对象混同起来;二是研究仅注重医学伦理中的个体德性,而不是从个体与整体相结合的角度拓展其研究内容。笔者认为,医学既是个体的,也是社会的,因此,对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应与时俱进,紧扣医学发展的时代内涵,探讨医学发展各个层面的伦理问题,惟此,医学伦理学才能更好地服务和引领医学实践。
4.关于医学伦理学的研究方法
从一定程度上说,一门学科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看其是否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科学研究方法,我国医学伦理学的研究方法,基于学科的性质定位、不同角度的审视等原因,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丘样兴教授认为研究医学伦理学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李本富教授则认为,研究医学伦理学在坚持唯物史观和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的基础上,还须运用归纳和演绎法、系统方法、比较法等;而伍天章教授则主张典型案例分析,提倡数据统计法。
当前在我国从事医学伦理学研究和实践的人员,大多分别来自医学和社会科学两个领域,既熟悉社会科学,又从事医学工作的人员并不多,这就造成医学伦理研究要么缺乏“伦理学”理论厚度,要么脱离“医学”实际。笔者认为,在遵循医学伦理学一般研究方法的同时,必须借鉴、引入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
5.脑死亡的伦理问题
自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死亡定义审议特别委员会提出与制定了脑死亡的标准以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北欧等也先后提出了脑死亡的标准。目前,全世界约有8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直接或间接地实施脑死亡制定标准。
从上世纪80年代我国也开始了脑死亡判定的理论研讨。围绕脑死亡标准产生的伦理争论,孙慕义教授认为“从医学和立法两方面承认脑死亡标准已渐渐成为一种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当前医疗卫生领域的具体情况,提出我国的脑死亡标准是十分必要的。’’邱仁宗研究员就脑死亡病人终止治疗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决策的程序也做出了宝贵的探索。笔者认为,关于脑死亡的伦理之争,从积极方面说,关系到怎样破除陈旧观念以排除对医学科学发展的阻碍;从消极方面说,关系到怎样防止利用脑死亡和器官移植谋杀他人。国家卫生部脑死亡标准起草小组制定的《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修订稿)》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成人)(修订稿)》无疑表征着脑死亡在我国的实施迈出了扎实的一步。
6.安乐死的伦理争议
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发生我国首例安乐死事件,由此在全国掀起了广泛的安乐死合法化与否的激烈讨论。
安乐死观念的提出和实施,冲击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使伦理学和法律面临新的问题。当前关于安乐死的争论主要有四种不同意见。其一,反对任何类型的安乐死;其二,赞成任何类型的安乐死;其三,赞成在严格监督条件下施行“自愿直接”或“自愿间接”两种安乐死形式;其四,赞成被动安乐死。就以上争论的理论依据来说,持不同意见者都不同程度地将人道主义、功利主义、境遇论伦理相对主义作为自己的伦理依据。
我国传统文化认为人的生死都是命中注定的,谁都无法干预。用儒家的观点审视,主动安乐死不仁,被动安乐死不善;道家认为人类生死均受自然规律支配;佛家思想崇尚生命、力戒杀生。安乐死的提倡与这些传统观念有一定的距离,直至现在仍很难为我们的文化所接受。但是,人的出生是无法选择的,能不能给活着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机会,我们期待着。
7.克隆人的伦理问题
克隆人技术及其应用问题引起了人类的无限遐想,并夹杂着兴奋、不安或焦虑,由此引发的巨大伦理学争论在历史上也是罕见的。当前关于克隆人的伦理争议主要存有三种观点:其一,坚决反对。甘绍平研究员指出,克隆人是人类不可逾越的伦理禁区。其二,无条件支持。其三,审慎理性对待克隆人技术是大部分学者的观点。何作庥院士认为我们没有理由去妨碍科学的进步,人类应宽容地对待克隆技术。高兆明教授则站在中华民族医学科学飞跃发展的角度客观审视克隆人技术的影响。
克隆人技术及其应用问题所引起的全球范围的激烈论争仍在进行着。我国政府对此问题的立场是:主张区别对待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鼓励和支持以治疗为目的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促进我国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健康发展。
8.关于器官移植
充足的、高质量的供体器官是开展器官移植的前提,然而当前器官移植的现状是:供体器官来源匮乏,严重地阻碍着器官移植工作的发展。由此产生的伦理争议有,关于尸体器官和活体器官采集的伦理问题,异种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器官商品化和器官的分配的伦理问题。针对器官移植引发的伦理争议,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我国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器官分配的伦理制度上,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认为在选择受体时应把配型相容性排在前列,术后具有良好的存活前景的优先,其他参考项目是:社会价值、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支付能力、医疗卫生资源的公正分配等P3]。
9.基因组研究与基因治疗的伦理问题
自2000年人类基因组草图公布后,基因组研究便进入后基因组时代,但由此引发的伦理争论也十分激烈[14]。争论的问题主要有:是否发生基因歧视现象,基因资源的专利与资源争夺,基因决定论还是非基因决定论,基因技术普及带来老龄化社会的压力,基因治疗对个体和人类社会是否安全,基因诊断、治疗是否会造成医疗费用的猛增,体细胞、性细胞及非医学目的的基因增强或基因修饰的难以预料的后果影响等。由于基因治疗不同于一般的药物或手术治疗,其高效性和风险性并存,从国际上看,仍处于临床试验阶段。但是,在基因与伦理的矛盾冲突中,我们的伦理选择应该是什么?这正是当前迫切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10.健康伦理和卫生资源分配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健康伦理已成为医学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有学者指出健康伦理研究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如何确保全体居民公平地享有卫生保健,尤其是贫困人群的卫生保健问题;二是怎样提高全体居民的生命质量,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在影响卫生保健的诸多因素中,卫生资源分配状况无疑与之关系最为密切。因此,有的学者主张遵循公正原则和效用原则分配卫生保健资源;有学者主张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元的公正标准和原则,认为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公平性原则、效益性原则、价值性原则。
关键词:神经伦理学;脑神经科学;生命伦理学;情感与冲动;道德判断;行为决策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1.06.011
神经伦理学(neuroethics)从2002年正式在美国学术界提出之后,其研究与发展开始受到学术界的重视,美国也出现了神经伦理学研究的热潮。神经伦理学是神经科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主要包括神经科学的伦理学研究和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两大领域。随着国际人类脑计划在上世纪末启动,各国政府与科学家越来越重视认知神经科学的研究,认知神经科学研究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各国学者也必然越来越重视神经伦理学的研究。
一、神经伦理学出现的背景
神经伦理学的出现首先是得益于现代神经科学的快速发展。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早期,人们就开始探索神经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并对人的神经系统有了初步的认识。20世纪30年代以后,一些重要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使有关神经冲动机制的研究取得突破。例如,1939年,美国学者柯勒和柯蒂斯以及英国科学家霍奇金发表了有关神经冲动离子机制方面的研究成果,引起科学界同行的广泛重视。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研究范围扩大到神经肌肉接头点。1952年,法特和卡兹阐述了神经肌肉间的神经冲动传递的离子机制。1954年,帕达赫和帕雷,罗伯特斯和班尼特分别发表了脑与神经肌肉接头点突触的电子显微图。同年,纳塔和吉盖斯发明的追踪法使研究者能准确了解神经细胞间(特别是远隔神经细胞间) 的相互联系。这些对后来的研究都有重大影响,为现代神经科学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62年,施密特在麻省理工学院发起神经科学研究计划,并首先使用了“神经科学”这一词汇,也标志着现代神经科学的正式诞生[1]。随着脑与行为研究的日益增加,1960年国际脑研究组织(IBRO) 和1969年美国神经科学学会等机构相继成立,认知神经科学也得到了比较快速的发展。为了推动研究神经科学社会影响,美国神经科学学会于1972年成立了一个社会问题分支委员会,旨在向会员和公众宣传神经科学研究的社会影响,这也标志着神经科学家开始关注和重视神经科学的社会影响,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2]。从此,不仅人文学者开始认识到从人文社会科学的角度研究神经科学的社会影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且科学家觉得他们有义务和责任关注甚至研究神经科学的社会影响,这种从观念上确立神经科学社会影响的重要性不仅有利于推动神经科学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也有利于推动神经科学的自然科学研究,促进神经科学的自然科学研究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交叉与融合。而且,自1983年以来,美国神经科学学会每年都要举行神经科学社会问题的圆桌会议,主要讨论神经科学研究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这些会议已经讨论了以下主题:大脑的性别差异,脑死亡,神经治疗,神经增强,使用胎儿组织治疗神经疾病,食品添加剂的神经毒性,神经科学研究对控制吸毒的作用等等[3]385-391。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国会的技术评估办公室(OTA)也进行了一项神经科学研究的潜在影响的社会调查。1984年3月OTA的研究报告《神经科学的影响》主要从医学影响和社会影响分析了神经科学的潜在影响。医学影响是指神经科学研究不仅对神经疾病、精神疾病和遗传脑疾病有巨大的医学贡献,也对其他非神经疾病(如心血管疾病和寄生虫病)等有较大的医学价值。社会影响主要是指神经科学研究对医药产业、犯罪与暴力、司法体系、学习障碍、性别差异等的潜在影响。在该研究报告《神经科学的伦理、法律和社会维度》中凸显了神经科学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研究的意义与价值及其未来神经科学研究面临的诸多伦理与社会挑战[4]。美国神经科学学会举行的神经科学社会问题的圆桌会议和OTA的神经科学的影响的调查研究报告为美国后来制定神经科学发展的科技政策提供了重要的调查数据和理论依据,使得美国在注重发展神经科学的同时,也非常重视神经科学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这也是为什么神经伦理学这一研究分支学科首先在美国提出并得到了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欧盟委员会在1997年也资助了一个脑研究的伦理、法律和社会维度的项目。其中Sandro Gindro等学者的《脑研究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报告主要对脑研究与神经疾病、神经移植、大脑控制、心理分析与心理治疗等方面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进行了分析,报告特别指出了大脑控制、神经干预和增强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是脑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同脑科学的自然科学研究一样重要,它有利于神经科学的研究与发展[5]。科学家、学者和公众日益认识到神经科学研究中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也促使了神经伦理学在美国诞生。
二、神经伦理学的概念
神经伦理学是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学术界普遍认为这一词汇是由威廉•索菲尔于2002年在《纽约时报》上首次正式提出的[6]1。神经伦理学的出现是神经科学的快速发展及其应用引发诸多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必然结果。当然,神经科学家和伦理学家的共同推动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如何给神经伦理学的概念进行科学的定义或者解释,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威廉• 索菲尔认为“神经伦理学是研究人脑治疗和增强以及对人脑的干预的对与错,好与坏”的交叉学科[7]5。索菲尔先生主要基于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对与错,好与坏”来对人脑干预和控制的神经伦理学概念进行阐释,突出大脑在神经伦理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和特殊价值,彰显神经伦理学是神经科学(脑科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在他看来,“神经伦理学是生命伦理学的一个独特部分,思考医学实践和生物研究的好的和不好的后果。但是,神经伦理学的特殊性在于我们研究的是大脑这个特殊的器官,它与我们的意识、自我息息相关,是我们作为存在的核心,是控制我们行为和人格的思维器官”[7]。由此可见,索菲尔把神经伦理学看作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同时也富有洞见地看到了它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一是人脑作为人身上最特别和最复杂的物质器官,它是和人的思想、意识以及行为密切相关的。在一定意义上,人脑是人的意识和精神的家园。二是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是以前生命伦理学研究很少涉及的内容。它主要从自然科学的角度研究道德问题和道德现象,为伦理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
威廉•默布雷指出:“神经伦理学作为一个新的学科,主要研究神经科学发现及其对人类福祉的影响,探讨好与坏,平等与不平等,公正与不公正。神经伦理学的研究有利于建立参与脑研究,评价研究申请,决定这些申请的相关规则,有利于管理神经科学发现的应用。” [8]威廉•默布雷的神经伦理学概念与索菲尔先生的定义具有相似性,但威廉•默布雷在探讨神经科学发现及其应用的好与坏、平等与不平等、公正与不公正等基本的伦理问题的同时,重视神经伦理学对于建立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伦理规则和管理政策的建立。这不仅是当前神经伦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我们研究神经伦理学的重要目的。
伯德在《神经科学百科全书》的神经伦理学部分说:“神经伦理学是一个全新的学科,是神经科学和伦理学的交叉学科,探究行为研究标准和道德判断的哲学领域。神经科学也同其他哲学领域诸如美学、认识论、形而上学、身心理论相交叉,但这些学科和神经伦理学并非直接相关。神经伦理学包括神经科学的伦理学和伦理学的神经科学两个研究领域。前者主要研究神经科学实践或者应用的伦理问题,后者主要研究道德和伦理思考以及决策的神经生物学基础。”[3]385伯德的神经伦理学的定义是比较全面的,他不仅强调神经伦理学的学科交叉性,指出了它与其他哲学的相关性,还明确指出了神经伦理学的两大研究领域,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也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认可。
基于上述学者对神经伦理学的阐释,我们可以归纳出神经伦理学的一些基本特征:神经伦理学是神经科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主要包括神经科学的伦理学研究和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两大领域。神经伦理学和一些传统的哲学问题(如身心问题)有紧密的联系,它可为传统哲学的研究提供新的研究视角,有助于深化这些传统哲学问题的研究。从学科性质来讲,神经伦理学与基因伦理学具有相似性,大致可以看作生命伦理学的一个研究分支,但也有其特殊性。
三、神经伦理学的研究领域
神经伦理学主要有两大研究领域,即神经科学的伦理学研究和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前者主要是探究一个可以规范神经科学研究行为和应用神经科学知识的伦理框架,后者主要是探究神经科学知识对我们理解伦理学本身的影响[6]1。这两个领域既各自相对独立,又相互影响,相互支撑,共同推动神经伦理学的研究与发展。
(一)神经科学的伦理学研究
神经科学的伦理学研究,主要是探讨神经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中的伦理、法律及社会问题(ELSI――ethical, legal and social issues),重点探究神经科学研究的伦理规范,神经科学应用的ELSI以及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公共政策。
1.神经科学研究伦理学。神经科学研究伦理学主要关注神经科学研究的行为本身、神经科学家的研究规范和阻止意外发现的伦理规范等等,是属于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学的范畴[6]1。即在神经科学研究的设计和实验中,研究人员应该遵循哪些伦理道德和研究规范,用什么样的机制和方法来促使或者确保研究人员遵循这些伦理道德和研究规范。神经伦理学中的有些问题是属于传统的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范畴,我们对此也比较熟悉。例如,在选择受试者时,我们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和原则;在脑成像技术的临床研究和试验中,我们应该如何确保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我们又该如何保护受试者的个人隐私权;在神经增强药物的研究中,我们应该怎样评价其风险-受益;等等。同时,也有些问题是神经研究伦理学自身所特有的伦理问题,这不仅对传统的研究伦理学提出了挑战,也是生命伦理学必须面对的一些新的伦理问题。在传统的研究伦理学框架下,我们可能很难解决这些新的和特殊的伦理问题。例如,在当今的民主社会和注重人权的时代,我们强调我们拥有不可侵犯的知情权。但是,对于神经退行性疾病和精神疾病患者,赋予他们知情权或许是难以正确行使的。因为这些疾病患者本身缺乏知情同意和自我决策的能力。例如,老年痴呆症和脑损伤等患者等对问题的理解和决策方面都存在许多认知和理解障碍,这些患者本身不可能具有自我决策的能力,也不可能作出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的决策。在此情况下,我们是否应该赋予他们知情选择权?如果应该赋予,我们又该如何确保他们的知情权得到实施?对患者的治疗或实验又应当遵循什么样的伦理准则和管理规范[9]? 基于神经科学研究伦理学中既有传统的研究伦理学问题,也有特殊的伦理问题,一方面,我们既要探究现有的研究伦理学对神经科学研究的指导价值与意义,把研究伦理学理论和规则灵活地运用到神经科学研究伦理规范的建立中,同时需要探究有哪些伦理原则是适用于神经科学研究的伦理规则,哪些伦理原则不适用,并对它们进行修正和补充;另一方面,我们要研究和解决神经科学研究伦理学面临的一些特殊问题,解决其与现有的研究伦理规则的冲突,确立神经科学研究学的伦理规范,促进神经科学研究向“善”的方向发展。
2.神经科学技术应用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这是神经伦理学研究的核心,也是制定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公共政策的基础,对神经研究伦理学和神经科学应用的伦理原则和管理建议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在这一部分研究内容中,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重视。第一是神经伦理学理论之源的探索。现有的生命伦理学框架或者伦理学研究理论是否能满足神经科学技术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探讨,尤其是面对一些新的伦理问题更需要我们思考现有伦理框架和研究进路是否有局限性。哲学家、伦理学家都需要思考和探究:我们应该运用什么样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来评价、分析甚至解决神经科学前沿中的伦理问题,现有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是否能够解决神经伦理学的挑战,面对这些新的伦理问题和新的挑战,是否应该需要新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如何建构这些新的伦理学理论和原则并为之进行伦理辩护。对神经伦理学理论之源作进一步的思考可能有助于伦理学理论的突破,丰富伦理学理论。第二是神经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及其应用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及其可能解决的途径。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神经科学技术也不例外。神经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及其应用对个人、群体和社会也有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例如,神经增强药物对于那些需要服用又能购买得起的消费群体有积极的价值,可以提高记忆力,可以取得好成绩或者更好的工作业绩。但是,对于那些担心增强药物的副作用或者长期累积的不良效用而不愿意服用的群体或者购买不起的群体是不公正的。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服用神经增强药物的群体将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样就显然破坏了社会公正。而且,使用神经增强药物获得好成绩、好业绩在本质上是一种欺骗,是在鼓励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对我们已经确立通过个人勤奋与努力来获得好成绩、好业绩的价值观带来巨大的冲击和不良影响。神经科学技术前沿中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就成为神经伦理学研究的重中之重。第三是神经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与应用的伦理原则和管理建议。在神经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与应用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基础之上,根据神经科学发展的动态和国家神经科学的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相应的伦理原则与管理建议,为政府制定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公共政策的制定献言献策。例如,我国已经把脑科学和认知科学作为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基础科学研究的重点领域,我国学者研究神经伦理学,必须在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神经科学的总体方针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目前脑科学和认知科学以及未来发展前景,研究相关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在此基础上再提出我国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伦理原则和管理建议。神经伦理原则和管理建议是政府部门制定神经科学研究与发展的公共政策的重要依据。
3.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公共政策。它包括宏观政策和微观政策。宏观政策主要是指我们需要从总体和全局上制定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公共政策,包括神经科学研究项目的审批,神经科学研究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神经科学的自然科学研究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费的分配,是否也需要按照人类基因组计划的要求把研究经费的3%~5%用于神经科学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研究,神经科学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受益-风险评估,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长期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等等。微观政策是指各个神经科学分支领域的研究与发展的公共政策。各个分支领域的公共政策是在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宏观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各自领域的具体特点和特殊性,制定出各自领域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例如,脑成像技术研究、发展与应用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在新型的技术条件下保护人的隐私。谁有权使用这些脑成像信息?是医生、病人,还是法官、保险公司,还是雇主或者国家安全机构?这些问题在脑成像技术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公共政策中必须明确。宏观政策是制定微观政策的基础,为制定各个神经科学分支领域的微观政策提供发展方向和政策指导。微观政策是宏观政策在各个领域的落实,它有利于宏观政策的进一步巩固和修正,有利于进一步制定更好的宏观政策。只有把宏观政策和微观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并有效实施,神经科学才能健康、安全和有序地发展。
(二)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
伦理学的神经科学是研究自由意志、道德推理、道德判断和责任等道德概念或理论的神经科学基础,主要研究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断的神经科学机制,探索情感和冲动等非理性因素在道德判断和行动决策中的作用,阐释大脑同记忆、意识和自我的关系。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是属于神经伦理学研究的一个特殊领域,越来越受到学者特别是一些神经科学家的青睐。
1.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断的神经机制。脑成像技术表明,我们在进行道德推论时,分布广泛的大脑区域被不同程度地激活,这些区域包括和高级认知功能(比如,前额叶皮层和联合区域,以及边缘结构:杏仁核、海马、扣带皮层和丘脑,这些区域被认为是关系到情感反应)相联系的皮质区域[10]。这说明我们的行为和大脑皮质区域是紧密联系的,人的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断是大脑不同区域激活之后相互作用的结果。一些神经科学家基于脑成像技术和神经科学的研究成果提出,我们的行为不是由我们的目的、信念和意愿所决定的。自由意志是一个虚无缥缈的东西,它根本不存在,大脑才是决定性的物质器官,是大脑决定了我们的行为[11]。神经科学家认为人的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断是大脑内部的神经机制在起决定作用,而不是所谓的“自由意志”在起作用。神经科学家的观点对我们已经建立起来的以理性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道德责任标准和法律体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里就进一步提出了以下问题:神经科学提供的证据在何种意义上是可信的?哲学家、伦理学家该如何看待神经科学家提出的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断的神经机制?大多数哲学家、伦理学家一般都认为人作为自主的有目的的理性行动者,应该对他的行为负责。他们相信自由意志是存在的,而且与决定论是一致的。但哲学家、伦理学家的观点似乎与神经科学家的观点相互矛盾。 那么,到底谁的观点更合理一些?笔者认为,人是理性的道德责任者的立场是不能动摇的。毕竟,道德责任本身是一个社会建构的概念,而不是在人脑中主观存在的个体产物,是人们为了更和谐地相处而确立的社会规则,这些社会规则是通过社会中的人与人的相互作用来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从而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12]95-102。人的行为和决策主要是由人的目的、信念和意愿决定的。当然,笔者也不否认大脑尤其是脑损伤或者精神错乱等病人的大脑对我们的行为决策和道德判断有重要影响。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决定性的影响。但是问题是:大多数遭受盖格类型的前额叶损伤或者脑损伤的人并没有表现出法律所关注的行为。精神分裂症病人也是如此,精神分裂症病人的好斗的犯罪行为并不比正常人的高多少。如果诸如盖格类损伤的人或者精神分裂症者进行犯罪的可能性并不高于其他人,似乎仅仅只是这些类型的大脑疾病或者认知缺陷并不足以用来消除责任[12]97-98。因此,神经科学家需要进一步研究来确定到底前额叶受损多少是大脑阻止其正常功能丧失或者停止的必要条件(这样可能减少责任)。同时,哲学家伦理学家需要研究和思考神经科学证据在何种意义上和在多大程度上为我们使用的问题。
2.情感和冲动等非理性因素在道德判断和行动决策中的作用。传统的观点认为伦理道德决策是理性思考的结果,但最近的神经科学研究表明,情感在道德认知和道德判断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是否与伦理作为理性思考的观点有所相悖呢?如何更好地探讨伦理道德认知和行为的神经科学基础?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是以哲学观念为核心的,例如意识、自由意志、自我控制、个人同一性、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等。这些观念都可以从脑功能的角度进行探讨,即用当代的神经科学来探讨这些传统的哲学问题,赋予这些传统哲学观念或理论一种全新的甚至可能是颠覆性的解释[9]。例如,我们传统的道德责任标准是以理性和人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但是,当代神经科学的研究表明以理性为基础的自由意志根本就不存在,而情感、冲动等非理性因素在道德判断中起决定作用,这就对我们传统的道德责任标准带来严峻挑战。如何看待这些挑战?是我们传统的道德责任标准有问题还是神经科学研究的解释不可靠?情感和冲动等非理性因素在道德判断和行动决策中到底起决定作用还是非决定作用?我们如何解决神经科学研究与现有的道德责任标准之间的矛盾?这些问题都需要仔细研究和深入探讨。
3.大脑与记忆、意识和自我的关系。人的记忆、意识和自我认知都同大脑的结构和功能有密切的关系,人脑是记忆、意识和自我认知的物质器官,是研究记忆、意识和自我的逻辑起点,记忆和意识是要借助大脑来打开自我认知和世界万事万物理解的逻辑通道。那么,记忆和自我又是什么关系?在一定意义上说, 我们可以通过记忆来确定一个人的身份。一个人可以和以前的人被看作同一个人,如果他能保留(至少部分)那个以前的人的独特记忆。即人的记忆和人的身份、人的同一性又有紧密的联系。但无论怎样,我们最终还是要通过对大脑的结构和功能的认识记忆同意识、自我的关系。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我们进一步提出以下问题:大脑和道德推理、道德判断以及价值观念之间的内在机理和逻辑关系是什么? “自我”的神经基础又是什么?大脑能否作为个人的身份标志?改变了的大脑会不会改变自我?[9]要研究这些问题,就需要从神经科学和哲学的双重维度研究大脑的结构和功能的互动关系的实现机制及其对人的记忆、意识和自我的作用,阐释大脑同人的记忆、意识和自我的逻辑关系,分析大脑如何对人的记忆、意识和自我认知产生决定作用,从而为伦理学的神经科学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
总之,神经伦理学作为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会日益受到学者和公众的泛关注。神经伦理学的研究与发展不仅有利于神经科学的规范研究和有利于增加人类福祉的应用,也有利于丰富科技伦理和生命伦理的研究内容。因此,神经科学家和伦理学家都有义务和责任推动神经伦理学的研究与发展,毕竟它对神经科学和伦理学都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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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eliminary Study of Neuroethics
MAO Xin-zhi
(School of 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WUT,Wuhan 430063,Hubei,China)
关键词:全科医生;医德培训;继续教育;契机
中图分类号:G724 文献标识码:A
一、到2020年我国将初步建立全科医生制度
2011年7月7日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这对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健康,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科医生作为居民健康的“守门人”,是基层卫生服务的主力,主要在基层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是能够独立处理多种临床和公共卫生问题的综合程度较高的医学人才。
总理在6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目前,我国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全科医生数量严重不足。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要求,到2012年使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再经过几年努力,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至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当前,存在着全科医生急需与规范化培养周期较长之间的矛盾,要着力解决。应采取多种措施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不要急功近利,要步入规范,走向正规。
二、全科医生培训是继续医学教育的要求
由于医学科学发展迅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承诺并参加终身学习即贯穿整个执业生涯的、持续终身的培训过程是至关重要的。世界医学全球标准,对医生有继续教育的要求。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WFME)制订的“医学教育全球标准”包括本科生医学教育全球标准、毕业后医学教育全球标准、继续医学教育等全球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CME)是医学教育连续统一体的一部分,是指个人整个职业生涯中获得新知识和新技能的连续过程。由于本科生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难以保证医生的终身能力,因此为了保持医生的能力,补救技能上的不足,使卫生专业人员具备适应知识和技术迅速增长、卫生需求改变和医学实践中社会、政治、经济因素挑战的能力,继续医学教育是非常必要的。[1]
基层卫生人才队伍承担着为广大居民群众提供基本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指导等重要工作任务。基层卫生人才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居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在基层,全科医生是医疗活动的“守门人”,随着社区首诊制的推行,全科医生在整个医疗系统内的责任会更加重大。[2]
全科医生是经过全科医学专门训练,工作在基层的临床医生,能够为病人个体及其家庭成员以及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方便、经济有效、全方位负责式的健康管理。其服务对象涵盖不同性别、年龄的人;其服务内容涉及生理、心理、社会各层面的健康问题;能在所有与健康相关的问题上,为每个服务对象当好健康人。[3]
为加快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卫生人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对基层全科医生进行培训是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需要,是医生自身素质提高的需要。
三、医德是全科医生职业素质的重要内容
继续医学教育其目的是维护和进一步发展医生个人的知识、技能和态度,以适应病人的需要,它也是提高卫生保健质量的先决条件。
继续医学教育过程必须为强化医生的职业素质服务,学习应当为职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提供保证,使医生能按病人和公众的最大利益行事。
医德是医生职业素质的重要内容,对全科医生进行医德教育是进行全面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整的医学教育体系内,加强医学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养是医学生作为未来工作者的硬件所需,而高尚的医德品质、崇高的医学敬业精神的培养则是未来医务人员的精神需求,是塑造完备医学人才的过程。[4]现如今,医德教育是通过医学伦理学课程教学来实现的。学习医学伦理学就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医学职业,指导医学实践。
借全科医生培训之际,抓住继续教育的契机,进行医学伦理学的强化,提高全科医生医德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实效具有现实意义。
四、全科医生医德培训的内容设计
由于医学本身就含有伦理因素,医学临床实践、医学科学研究和其它医学活动过程中都体现了伦理价值和道德追求,因此,医学伦理学是医学与伦理学相互交融的边缘学科。它不能脱离医学专业教育,又具有独立的知识体系和特殊的规范性要求。合格的全科医生,需要在医疗实践中有伦理道德的规范,医德理论与实践很好地结合,才能做成有良知和素养的真正的医生。
基层全科医生有临床实践经验,但由于缺乏系统医德理论的指导,这样会影响工作实施的效果。
医德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理论依据是系统的医学伦理学教育,在基层全科医生岗位培训里应该有医学伦理学的内容。教育内容的设计要针对性强,适应继续教育的现实。应让学员对医学伦理学由浅表的印象变为深刻的认识。明确医学伦理学的学科性质,明白其研究对象、研究内容,把基本原则、基本规范牢记于心,并且能结合专业特点,把医学伦理学的具体原则实际应用,掌握审慎、慎独等基本范畴,从而具有事业心、责任心及人文情怀。
医疗人际关系,是必须处理好的与患者、与同行、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医生必须做到尽个体义务与社会义务的统一,认识到尊重对方权利及履行各自义务是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是重塑医生良好形象、密切医患关系的必须。
现代医学模式对医生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应进行新医学模式的渗透,深入理解新医学模式的内涵,明确社会、心理因素在疾病发生中的作用、机制和防治措施。
计生工作、公共卫生事业管理是全科医生的基础工作,所以,计生伦理及公共卫生中的健康教育、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件等具体工作伦理是必须掌握的理论。为了推动全科医学的发展,参与科研,具备科学研究伦理素质应该是全科医生一定要培训的医德内容。
医学发展到现代,需要用生命伦理学来为医学的发展做指引,为高新科技的应用做辩护,为伦理困境的辨明提供依据,为伦理问题的决策指明方向,这是现代医学对医生的必然要求。
五、全科医生医德培训的方法探究
要提高全科医生医德培训的实效,理论支撑、实践经验、相关的方法,三者缺一不可。除了讲授理论,还得找准医德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要教会方法。
在实际培训工作中发现,参加全科医生培训的学员差异性较大,主要表现为:年龄跨度较大、学历层次参差不齐、专业方向不尽相同。表现在教学上就要求采取多样的教学方法,避免授课过于单一、枯燥,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的积极性、自主性。在教学研究中钻研成人教育的特点,努力采取病例分析、小组讨论、视听教学等多样的教学方法,力争通过各种方式将问题讲清、讲透。
首先,训练思维,锻炼能力。医学伦理学属于道德哲学,辩证的、历史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等哲学的方法,要学员全面综合,融会贯通,学以致用。
其次,要提高医学伦理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实效性,全科医生还必须具有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动力――热情、自觉性、修养。必须在实践中,加强知、情、意、信、行的锤炼及增强与患者多方面的互动,使自身品质得以完善,真实地感受到医学伦理学的价值和力量。
总之,要很好地实践,需要理论指导,逻辑推演,加上大脑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拓展,这样的实践更有方向性,也更有效率。
参考文献
[1]梅人郎,陈刚,杨益等.医学教育全球标准[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
[2]响石潭.全科医生应具备的素质[EB/OL] [2009-3-17]. 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