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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资产与环境负债项目表设计
(一)环境资产项目设计环境资产是指企业用于环境治理与环境保护的资产,属于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属于环境资产的部分,在一级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如企业购置治理污染的机械设备废气净化装置,则记录“固定资产――环境固定资产(废气净化装置)”。依此类推,相应的资产如环境存货、环境无形资产、环境在建工程、环境长期待摊费用等,其核算原则与一般资产核算方法相同,只是增加二级科目便于分类,便于进行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
(二)环境负债项目设计环境负债指企业因过去的环境事项所形成的,需在未来以资产的流出或劳务的提供来履行的义务。同样,环境负债属于负债的一部分,按照负债的确认标准,对于已经发生的可以确认和计量的环境债务纳入到环境信息披露体系中予以详细列报,对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通过合理的方式予以报告。环境负债的日常核算方法与环境资产相同,其项目如表1所示。
环境资产与环境负债项目表设计采用报告式,最后增加一列备注栏,可以简要说明环境资产或环境负债各项目产生的原因等。
(三)环境所有者权益项目设计 对于环境所有者权益项目,也可以按明细划分为环境资本、环保基金(属于盈余公积)、环境利润等项目,考虑到环境所有者权益项目不如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直观,同时如果设计成环境资产负债表,则会计平衡等式的建立相对要复杂些。例如当企业购建环境固定资产并以银行存款支付时,账务处理为减少银行存款,增加环境固定资产,由于银行存款反映在传统资产负债表上,环境固定资产反映在环境资产负债表上,因此会导致环境资产负债表出现不平衡。如果要保持环境资产负债表会计等式成立,则对于环境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要复杂或花费的代价更大,因此环境所有者权益项目本表不予列示。
二、环境支出与环境收益表设计
(一)环境支出项目设计环境支出是企业当期发生的与环境相关的各种支出,包括计入各项费用的支出以及计人各项资产的支出。同样,企业在日常核算损益的过程中,注意明细科目。如“管理费用――环境管理费用(排污费)”等。环境财务费用是企业因环境治理而借入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当属于资本化利息时则计入相应的环境资产。对于当期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环境支出计入相应的资产科目,列示于表2中。
(二)环境收益项目设计环境问题给企业带来的并不完全是支出与损失,开展环境工作也能给企业带来一部分收益,包括直接收益、间接收益。一方面企业通过加强环境治理带来直接收益,如企业利用“三废”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因环境治理带来的税金减免、接受捐赠收入等,这些应反映在环境收益中。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实施环保措施带来的间接收益,如企业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和预防工作提高了企业形象而增加产品的销售收入,基于谨慎性原则及其本身计量的不准确,间接收益不予披露,因此环境收益仅披露直接收益。日常核算中,环境收益一般计人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中。如企业利用“三废”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可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环境收入(利用‘三废’销售收入)”等。对于环保税收减免收入,除日常核算外还应设置备查账簿做辅助记录。
如表2所示,笔者提出环境支出与环境收益表构想,该表与通常的收益表有所不同,其特点不仅可以揭示因环保而确认的环境收入与环境费用,而且能将企业当期的环保支出或投入充分反映,揭示企业当期确认的环境费用和形成的环境资产,并与表1中环境资产相关项目互为补充,能较好地满足环境信息需求者的要求。
三、环保质量绩效表设计及环境信息附注
(一)环保质量绩效设计表针对目前环境信息披露重描述、避量化现状,将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环境污染或节能环保的措施、结果并可以量化的指标、数据尽可能以列表的形式表述,提出环保质量绩效表的设想,具体项目如表3所示。
环保质量绩效表设置8个项目。其中污染物排放量主要为“三废”排放量,不同行业其排放物质不同,可以分行业设置明细项目,如废水包括化学需氧量(COD)等;废气包括二氧化硫(SO2)等;固体废弃物包括煤渣等;其他项目,如噪音、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指污染物排放达标量占污染物排放量的比率。“三废”回收利用率,指企业产生的废弃物(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再次回到生产制造过程中的比率,即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量占废弃物总量的比率,该类指标可以反映企业对废弃物的处理程度。环境污染及损失包括有毒废弃物、违反排污许可次数、环境纠纷的数量、污染损失等,其中污染损失包括因污染造成的生产损失、健康损失、生态损失。资源消耗总量以及单位产值资源消耗量,反映企业资源的利用能力,资源包括煤炭、石油、水、木材等,不同行业所利用的资源不同,可以分行业设置明细项目。环境技术创新费用投入比例,指投入环境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可以反映管理层的环保重视理念。
由表3可见,通过环保质量绩效表信息披露,可以将本年数与上年数对比,本年数与标准数对比并分析差额,备注栏可简要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环境信息披露清晰明了。
[关键词] 民间环保社团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预防滥诉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内的热烈讨论已经进行了相当一段时间,理论界对这一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已经有了较为深刻和全面的认识,并且对这一制度如何构建也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探讨。按照大陆法系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环境公益诉讼关系的主体是谁是首先要明确的问题。诉讼的被告自不待言,即环境损害者和不当行使国家环境保护职权的行政机关。原告资格赋予哪些主体则是学者和立法者重点关注的内容,在谁将能够取得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问题上有争论也有共鸣,概括各种观点,受到最多关注的有四类主体:检察院、负有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的特定国家行政机关、民间环保社团和公民个人。其中,是否赋予民间环保社团原告资格是争论的焦点之一。一方面,民间环保社团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取得的良好效果为国外司法实践所证实,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认可民间环保社团在这方面的贡献,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的法律都允许民间环保社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另一方面,我国民间环保社团发展迟缓和可能滥诉的担忧又困扰着学者和立法者。是否赋予我国民间环保社团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其发展现状能否承担环境公益诉讼之重任,如何防止其滥诉,本文仅就这些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外国对民间环保社团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
1.美国
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被称为环境公民诉讼。美国作为典型的判例法国家,民间环保社团在环境公民诉讼中的地位可以通过判例清晰地显现出来。美国民间环保社团参与环境公民诉讼的历程并不是一帆风顺,这可以通过三个著名的判例予以说明。第一个判例是发生在1972年的“西埃拉俱乐部诉莫顿”案,原告民间环保社团西埃拉俱乐部以内华达山脉自然环境保护者名义,对联邦内政部长莫顿提讼,要求法院禁止内政部国家森林署批准在内华达山脉修建一座大型滑雪场的计划,因为滑雪场的修建会侵害其会员观赏风景的权利。虽然美国的公民诉讼条款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提讼,但按照美国宪法的要求,原告必须说明其受到了“实际损害”才可以取得原告资格。最高法院认为俱乐部的会员利益受到损害,俱乐部就受到了实际损害,因此有权提讼,因而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中,西埃拉俱乐部并不是权益直接遭受侵害的主体,但法院允许其提讼,民间环保社团的原告地位获得了承认。但20年后,发生在1992年的“鲁坚案”却改变了这一切。该案中内政部部长鲁坚颁布了一个对《濒危物种法》的新解释,仅要求联邦机构就发生在美国和公海上的联邦行动履行咨询义务,而原来的范围还包括发生在外国国家的联邦行动。民间环保社团“野生动物保护者”会同其他野生动物保护组织,请求法院恢复以前的解释,理由是新解释将会加快濒危物种的灭绝速度,不利于原告观察物种。案件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濒危物种法》中的公民诉讼条款是违宪的,原告没有资格。法官认为,宪法中的“实际损害”应当是直接损害,而该社团并不能代替社团成员成为直接遭受损害的主体。法院的这一判决严格了原告的资格,排除了没有受到直接损害的民间环保社团进行。而到了2000年,联邦最高法院又通过“地球之友诉雷德劳环境服务公司案”重新放宽了对原告资格的要求。该案中地球之友等三个民间环保社团危险废物处理者雷德劳环境服务公司向河流排放废水。被告抗辩原告缺乏实际损害,因而不具有宪法要求的资格。但法院的判决重新赋予了没有遭受直接损害的民间环保社团以资格,“表明了近十年来,私人实施联邦环境法律趋于消逝的一种转变” 。
美国虽然对原告资格没有过多要求,但对提起环境公民诉讼的程序还是有所限制的,这就是通知和行政程序前置。一般说来,民间环保社团应在前履行通知义务,提前60天通知违法者和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对方纠正的机会和时间。如60日后没有环境违法行为没有得到纠正,民间环保社团即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行政程序前置是指如果政府已经或正在 “勤勉地”处理某一环境事件,则民间环保社团不能对这一环保事件提讼。
2.德国
德国原本恪守传统的当事人理论,将原告严格限定在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范畴。但随着环境保护重要性和迫切性的日益增长,德国国内经过激烈论战,最终突破传统当事人理论,接纳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允许民间环保社团提讼,但施加了诸多限制。首先是对民间环保社团本身的限制。民间环保社团必须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资金保障,并能代表一定范围内的普遍观念,提讼的原因必须是被诉事项违反了该社团成立的目的。其次,具备条件的民间环保社团还要得到国家认可,否则没有资格。
在具备法定条件和获得国家认可后,民间环保社团在一般情况下仍不能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它们必须参与诉讼前的行政程序,如不参与,则丧失其后可能的诉讼机会。在参与过程中,民间环保社团如果反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提出异议和理由,否则不能提讼,的理由仅限于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的理由。但即使参与了行政程序并提出了异议和理由,民间环保社团也不一定能,因为在多数情况下,法律只赋予了民间环保社团以参与权而没有合法诉讼的权利,民间环保社团能够提讼的事项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形。但如果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没有邀请民间环保社团参与行政程序,民间环保社团则可以直接,这是对行政程序参与权的保障和救济。
3.意大利
意大利第一部规定环境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是1986年7月8日第349号法律,依照这部法律民间环保社团享有三项权利:举报权、行政诉讼权和介入法庭权(对国家和地方机关提起的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民间环保社团有资格介入法庭)。民间环保社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提起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而且其享有的举报权仅仅是形式上的,因为国家和地方机关对民间环保社团的举报没有提起环境赔偿诉讼的强制义务。出于对“普遍利益”保护的需要,1999年8月3日第265号法律对1986年的法律进行了修改,第一次赋予了民间环保社团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该法第4条第3款规定了民间环保社团对于环境的损害有权利向普通法官提起本应当由市或者省政府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损害赔偿所得归属被代替的机关(市政府或省政府) 。意大利在保护环境利益这一普遍利益的原告资格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民间环保社团的原告资格从行政诉讼扩展到了民事诉讼,表明意大利逐步放宽了对诉讼资格的限制。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民间环保社团都具有诉讼资格。只有那些在意大利环境部获得注册的全国性的民间环保社团或者至少代表五个大区的民间环保社团才能够提起这个诉讼。环境部也可以通过命令的形式将其他的民间环保社团加入到能够提起赔偿诉讼资格的名单中来 。
综观以上各国规定,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突破了传统的当事人理论,允许民间环保社团以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身份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益,原告的资格自然不应限于与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者,各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都反映出为了纠正公共性不当行为采取的管理不再是过度强调当事人适格理论,因此,原告资格范围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 ,只是这种趋势的形成经历了反复和曲折,即使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源地美国也经历了一番波折。各国的主要差异已不在于是否给予民间环保社团原告资格,而在于对这种资格的限制有宽严之分。美国对待这个问题的态度最为宽松,民间环保社团只要能够证明宪法要求的原告资格并遵守程序要求即可提讼。意大利则主要从影响范围和国家认可两方面衡量是否授予民间环保社团诉讼资格。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则延续了它严谨的思想,对民间环保社团施加了较多约束,不仅要求民间环保社团自身满足一定条件并获得国家认可,还对提讼的前置程序和可诉案件范围作了细致的安排,这就使得民间环保社团的诉讼范围大大缩小了。
二、我国民间环保社团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现状
1.民间环保社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优势
虽然我国目前对民间环保社团能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仍有争论,但民间环保社团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保护的积极意义已经为国外司法实践所证明,这实际上是民间环保社团所具备的天然优势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信息方面,民间环保社团生长于社会基层,贴近社会生活,因此更容易获取和发现环境污染破坏信息,从而做出迅速反应;费用方面,民间环保社团资金来源多样,渠道丰富,可申请基金、接受捐赠、收取会费、自行创收等,不完全甚至完全不依靠国家支持,不会增加纳税人负担;人才方面,民间环保社团不但人力充沛,而且人才丰富,其成员包含环境、法律等多种专业人才,能够有力地支持取证、开庭等诉讼活动;独立性方面,民间环保社团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不受地方利益和企业利益左右,能够以环境利益为准绳做出独立价值判断,维护法律正义;动力方面,民间环保社团以保护环境为己任,具有极高的环保热情和责任心,维护环境公益的动力源自内心而非行政司法职责或外部监督,具有以法律捍卫环境利益的坚定决心和不竭动力;民众支持方面,民间环保社团为公共利益保护环境,服务于人民大众,更容易取得民众的关注和支持;社会影响力方面,民间环保社团的影响范围更广,相比于个人的干预,其效果会积极得多 ;人员编制方面,民间环保社团成员不列入国家行政编制,不会引起行政机构膨胀,符合“大社会,小政府”的行政机构改革目标。
2.认定我国民间环保社团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所面临的困境
(1)我国民间环保社团自身发展尚不完善
民间环保社团要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发挥其天然优势,必须首先以自身实力为基础。从1978年我国第一家民间环保社团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成立至今,我国民间环保社团经历了30年的发展历程。中华环保联合会先后于2005年和2008年两次进行民间环保社团发展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民间环保社团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民间环保社团数量增长很快,截至2008年10月,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共有民间环保社团3539家,其中由政府发起成立的民间环保社团1309家,由民间自发成立的环保社团508家,学生环保社团1382家,国际环保组织驻中国机构90家,总数比2005年增加了771家;人员知识层次提高很快,2008年民间环保社团拥有研究生及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平均数为6.9人,与2005年相比增加了3.4人;办公场所和条件得到改善,2005年只有40%的民间环保社团拥有自己的办公室,而2008年这一比例上升到了55.2%,同时办公电脑的拥有率也达到了49.7%;经费方面,目前有近26%的民间环保社团有固定资金来源,比2005年提高了2.1%;民间环保社团更加注重组织机构建设,其中70.2%设有理事会,组织管理更加规范;组织制度建设也得到了重视,社团章程更为普及,70.7%的民间环保社团有年度报告,对项目开展过绩效评估的民间环保社团也达到了70.4%;服务对象多元,包括政府、企业、特定区域居民、会员、公众等,有73.7%的民间环保社团对公众提供服务,群众基础很广。另外,我国民间环保社团出现了专业化发展的新趋势,关注的对象和领域更加具体,一批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的民间环保社团脱颖而出。
在看到我国民间环保社团发展成就的同时,我们也要正视其不足。由于法律规定、政策措施、公民意识等多方面的制约,我国民间环保社团的成长遇到了一些阻力,尚存在不完善之处。首先,政府主导性强,民间自发力量弱。近37%的民间环保社团由政府发起成立,强大的政府主导性对民间环保社团的独立性产生了不利影响,政府作为“父母”行为如有不当,作为“子女”的民间环保社团很难独立地表达意见。其次,登记不规范,管理难度大。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统计,由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的登记条件过高,我国民间环保社团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只有38.9%,另有4.4%的民间环保社团选择工商登记,挂靠在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占3.9%,未注册的还有7.2%,其余的采取二级社团等其他方式存在。注册登记的混乱不仅制约了民间环保社团自身的发展,还给国家管理带来了困难。第三,筹资门路窄,社会捐助少。《2008年中国环境蓝皮书》调查数据显示,58%的民间环保社团认为资金不足是现阶段发展中最大的障碍。资金短缺的原因有以下三个:一是资金来源狭窄,主要集中在政府资助、会费、慈善捐款。二是身份受限,筹款难度大。选择工商登记或不登记的民间环保社团依法不能向社会筹款。三是社会公益捐助意识低,法律激励措施力度不够。我国公益捐款人均不足1元,而美国为460美元;美国的个人捐款占GDP的2.1%,而我国只占0.01%。美国对向社会捐款数额超过应缴税额10%的企业减免10%的税款,而我国仅规定为3%。社会捐助意识的淡薄使得民间环保社团从企业和个人筹集资金还基本停留在利用人脉资源筹集资金的方式上,直接造成了我国民间环保社团容易受制于出资机构的尴尬局面 。除此之外,我国民间环保社团在人才吸引、组织能力建设、国际交流合作能力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提升,政府对民间环保社团的引导尚需加强。进行环境公益诉讼,不仅要求诉讼主体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诉讼过程中更是需要相当强的专业能力与财力的保障,而对于自身发展尚不完善的民间环保社团来说,它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所具有的天然优势的发挥无疑是要受到极大影响的。
(2)我国现行诉讼法相关立法的缺失
我国民间环保社团现阶段总体发展虽有不足,但它们中的一些佼佼者已经开始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环境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和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共拥有百名以上志愿环境维权律师,三年来得到它们环境维权援助的人员达几百万 。2005年,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支持“福建省屏南县1721位农民诉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案”胜诉,为当地农民挽回经济损失68万余元,此案被评为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之一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自2005年成立后仅一年中,介入公众污染受害案件23起,涉及群众3084人 。但出于滥诉风险的考虑,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仍将原告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和行政相对人 ,民间环保社团面对现实常常感到无奈。2006年,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支持“铁山小区居民对山东淄博铁鹰钢铁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提起民事诉讼”一案,当地法院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中华环保联合会因为不是该案当事人而不能直接采取进一步行动进行环境维权。很多环境破坏污染事件经民间环保社团发现后举报,由于没有被及时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事实证明,赋予具备诉讼能力的民间环保社团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在我国当前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下极为必要,因为这一方面可以让民间环保社团的天然优势通过更多渠道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发挥,有效帮助受害者,监督政府和污染者;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减轻政府的行政负担。可喜的是,在司法领域,这方面的探索已经先于立法而展开。受太湖蓝藻事件催生,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6日正式设立环保审判庭,并允许民间环保社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被专家认为将是“最有影响的一步” 。
三、我国民间环保社团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及滥诉防范
国际环保立法趋势、当前环保严峻情势和我国社团发展成就,决定了我国民间环保社团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必然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民间环保社团参与诉讼可能引发滥诉的风险往往是立法者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实际上,即使是在民间环保社团众多的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并未带来滥诉之害,其他国家也未出现滥诉现象,究其原因,是法律制度设计排除了滥诉风险,从而防止了民间环保社团滥用环境权利加重司法负担。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界限,没有约束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前述各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均体现了各国对民间环保社团诉讼权或宽松或严格的约束,这些有益制度可以结合我国现实加以借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创新既要顺应国际环境保护的新趋势,有利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及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又要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国情 。具体而言,我国应从主体资格、案件范围和程序三方面借鉴外国经验,预防滥诉风险:
1.诉讼主体资格
美国公民诉讼条款规定“任何人”均可对环境破坏行为提讼,法律对能够的民间环保社团的条件没有限制。但法律的宽松并没有引起滥诉发生,因为法律实际上是将这种限制隐性化了。众所周知,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并且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支撑,不具备这些条件的民间环保社团自然不会贸然,因为它们承担不起如此高昂的诉讼成本以及由此带来的沉重负担――享有权利是一回事,但行使权利又是另一回事。法律看似没有限制,但通过当事人的选择,预防滥诉的目的已经达到了,法律实际上是利用了人趋利避害的本性。这种“赋权于民,由民自选”的立法思想与英美法系开放的法律传统密切相关,而生存于严谨的大陆法系传统下的德国和意大利则沿袭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对民间环保社团的诉讼主体资格加以限制。它们均要求民间环保社团履行国家认可程序。获得国家认可的条件方面两国有所区别,意大利只要求民间环保社团应具有一定影响力,德国则从权利能力、诉讼目的、经济能力、成员数量、代表观念的普遍性等方面做了更多要求。
毋庸置疑,我国也需要对民间环保社团的诉讼主体资格加以规范。立法方式上,我国还是采取德国及意大利明文立法的方式更为适宜。这一方面考虑到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另一方面也是对民间环保社团的保护,因为国内民间环保社团对环境公益诉讼难度认识还不够充分,如不明文规定,环保社团可能忽视自身力量盲目,结果背上沉重的诉讼包袱。在国家认可方面,我国民间环保社团发展良莠不齐,因此有必要对资格实行国家认可。在认可条件方面,民间环保社团应具有一定规模和必要的经济能力,并在全国或较大地区具有影响力,以保障诉讼所需并达到环境公益诉讼应有的社会效应。
2.可诉案件范围
德国立法采用列举式限定民间环保社团的可诉案件范围,只允许民间环保社团对法律允许的事项提讼。对这一做法我国应否借鉴值得分析。限制民间环保社团的范围固然可以防止滥诉,但也存在弊端:首先,新型环境事件层出不穷,限定式立法难以及时对社会生活的新变化做出灵活反应,制约民间环保社团发挥作用。其次,我国环保形势比德国严峻,本来就存在监督不全面、监管不到位的状况,如再对民间环保社团的范围加以限制,缩小了监督范围,对本已脆弱的生态环境毫无裨益。所以,对民间环保社团的可诉范围,应当遵循“法不禁止即许可”的原则,除现行法律明确禁止的事项(如抽象行政行为)外,其他环境事件均可。
3.诉讼前置程序
(1)通知。美国的通知程序一方面警告不法行为者停止侵害,另一方面向行政机关提供信息并督促其积极履行职责。如果不法行为者及时停止侵害并消除后果,则达到了与相同的环境保护效果,民间环保社团即无必要;如果行政机关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民间环保社团也无必要。
(2)行政程序前置。政府应当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其应有功能,法律应允许政府首先为环境事件负责,这也是防止滥诉的有效手段,所以美国和德国都规定了行政程序前置。其中,德国要求政府必须邀请民间环保社团参与行政程序非常值得借鉴。这样不但增加了行政透明度,而且减少了民间环保社团与政府的矛盾,有利于达成统一意见。当然,如果对行政措施不满,法律仍允许民间环保社团求助于司法,这也是对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至于理由只限于提出的异议,则不必做这样僵硬的规定,因为出于监督的目的,事后发现而当时未及提出的异议也应当成为的理由。
参考文献:
[1]常英,王云红. 民事公诉制度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8)
[2]李艳芳,李斌.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创新[J]. 法学家,2006(5)
[3]中华环保联合会[R].2005年中国环保民间组织调查报告
关键词:节能环保;给水排水;设计
一、高层建筑给水节能环保设计
(一)给水材料的选择
绝大部分自来水水质有腐蚀倾向.致使金属管道腐蚀严重,从而导致水中余氯迅速减少,浊度、色度、铁、锰、锌、溶解性总固体、细菌学指标等明显 增大.造成水质污染。一些发达国家已明确规定普通镀锌钢管不再用于生活给水管。我们也应当逐步推广使用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铝塑管、钢塑管、聚丙烯管、聚丁 烯管、交联聚乙烯管、纳米聚丙烯等卫生性能较好的新型管材,以保证生活用水在输送环节中不被污染。
管材是建筑内部输送水源的主要材料,能够将原始水源由水厂长距离运输到建筑内部供业主使用。设计人员在平时的设计和实际项目实施中应多积累经验,对管材的性能与经济比对有所了解。在管材的设计选用上应选择内壁光滑、阻力小,水流条件良好的给排水管材,保持水流输送的畅通以降低供水沿程损失。
以新型节水龙头代替传统的老式螺旋式水龙头,手压、脚踏、肘动式水龙头,停水自动关闭水龙头和节流水龙头等,这些节水型水龙头都有较好的节水效果。
(二)分区给水
分区给水的实现要借助于市政管网余压作用的发挥,现代城市给水管网压值为0.2~0.4MPa,将其运用在给水系统里能降低加压耗损。设计时要根据高层建筑的实际情况进行给水,如:1~5层内则选择市政管网直接供水,大于5层的则选择无负压变频供水设备供水,可显著降低水资源消耗。
高压区供水多采用变频泵+气压罐的组合式设备,变频泵可设置成工频和变频、人工和自动调节等方式,根据小区的发展规模、季节、时段、天气等因素适时作出调整,使机组始终处于高效区运行,这样比一般的供水设备节电20%~50%。
(三)二次供水设备选择
传统建筑物给水系统多采用水泵-水箱供水方式,该种方式在用水低谷时往往远远偏离设计工况,而设备不能满足尽快调节用水高峰和低谷时水量迅速变化特点,并且其中水质很容易遭受污染,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变频调速设备应运而生,并且该种设备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得到迅猛发展,其工作原理是采用变频器来改变电机的供电频率,使用过程中根据用水量的大小实现对水泵的无极调速和循环软启动,该类设备能满足用水低谷时的高效率,近年来变频供水设备已经从最初的恒压变量供水发展到变压变量、变频气压供水等方式,该类系统不仅能实现随时可以根据用水量调整供水量,并且可以实现在用水低谷时或用水量不及单台水泵最大流量的1/5时应设置小流量泵进行自动切换,而当低谷用水量为断续的小流量时应设置适合于断续供水的压力供水装置。
(四)噪音问题改善设计
给排水系统往往会带来噪音,噪音超过40dB时,人就会感觉不舒服。
1、控制给水流速
GB5001-20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不同的管径对应不同的流速:DN15-DN20,水流速不应大于1.0m/s;DN25-DN40,水流速不应大于1.2m/s,水流速越大,产生的噪音越大,设计人员应根据规范要求,合理确定管径,选择合理流速,以降低给水噪音。给水管道固定时,管卡与管道之间宜装设5~8mm厚的橡胶绝缘垫或采用弹性支吊架。按规定设置管道支架,特别是采用塑料给水管时,要缩小支架间距。水平管支架间距的缩小可减小管道振动时产生的噪声。
2、控制给水管网的压力
高层建筑给水系统应采取竖向分区供水,一般按下列要求分区:住宅、旅馆其最低卫生器具的静水压宜为0-3~0.35MPa;办公楼、教学楼、商业楼宜为0.35~0.45MPa。水压大于0.35MPa的进户管,宜设减压或调压设施,如在管路中设置减压阀、减压孔板,还可在水平支管上设置小型水锤消除器。
二、高层建筑排水节能环保设计
(一)排水通气设计
通气技术的主要目的是提供排水中气体的散逸,达到透气的作用,防止排水系统中出现水封的负压虹吸及正压喷溅现象,确保空气的循环,保持排水通畅、安静。我国对不同建筑采用的通气方式有:伸顶通气管、不伸顶通气管、专业通气立管、环行通气管和器具通气管等。在通气系统基础上开发的是通气阀和特制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通气阀是一种减少伸顶通气、替代专用通气管系通气功能的阀件,采用优质塑料和橡胶制作。单路进气阀可安装在室内立管顶部或横支管上,既可补气又可防止管道内部气体进入室内;双路通气阀可安装在室外立管顶部代替通气帽,使用时以单路进气阀为主。特制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已出台了设计规程,其立管的通水能力增大了1/3,减少了立管的数量。但该产品目前尚局限于铸铁制品。
(二)屋面雨水落水管兼作喷淋末端试水排水管道
对于高层建筑屋面雨水排水设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9.26条规定:“高层建筑雨水排水管材宜选用承压塑料管或金属管。”同时,笔者也查阅了国内部分超高层建筑的设计实例,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多采用热浸镀锌钢管,也有部分采用钢塑复合管。同时,在超高层建筑的喷淋设计中,结合喷淋末端试水装置的设置位置,需设置专门的喷淋末端试水排水管道。那么,在设计喷淋平面的时候,能否结合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的设置位置(对超高层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建筑,雨水管道通常靠外墙设计。),在靠近雨水管道处合理设置喷淋末端试水装置?这样设计的话,就可以把屋面雨水管道兼做喷淋末端试水排水管道。
在某超高层项目设计中,屋面雨水管道采用衬塑钢管,靠建筑外墙设置。在靠近喷淋末端的雨水落水管每层的适当位置(在室内吊顶以上。),引出一根DN50的排水支管(与雨水管道同材质。),并结合喷淋末端试水排水系统的需要,设置排水漏斗。同时,在该支管上设置控制阀门(设计采用球阀。根据排水需要,不宜设制截止阀。)。当该层需要打开喷淋系统末端试水装置进行试水时,手动开启该层雨水管道支管上的控制阀门(该阀门也可自动启闭。),排放喷淋试验用水;当试验结束时,关闭该阀门,以防止下雨时,屋面雨水从该层排水漏斗处进入室内。采用上述做法,既节省了一趟排水管道,并节减了相关安装费用;同时也尽可能减少对标准层建筑面积的占用。
三、消防系统设计
高层建筑中消防用水量与生活用水量往往相差甚远,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可能是生活给水系统设计流量的好多倍。由于消防贮水要求满足在火灾延续时段内消防的用水总量。因 此,在消防水与生活贮水池合建的情况下,会由于消防贮水量远大于生活贮水量而致使生活供水在贮水池中停留时间过长,余氯量早已耗尽而造成水质的劣化。所以为保证水池中的水质符合卫生标准,应定期更换贮水池中的全部存水(包括消防贮水)。所以,当两系统贮水量相差较大时应将两系统的贮水池分建,这样既可以延长消防贮水他的换水周期,(从而减少了水量的浪费),又可以保证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要求。
结束语 建筑给排水节能环保设计是缓解水源危机、减轻环境污染、改善生活工作条件的一项有效措施,以上对高层建筑给排水节能环保设计方面作了简单的分析和研究,望对诸位设计者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市境内蕴藏着丰富的煤炭资源,有滕南、滕北、官桥三大煤田,是国家确定的重点产煤基地。现已探明地质储量达49亿吨,含煤面积800平方公里,煤层赋存稳定,对比可靠,地质构造简单,煤种多,开发开采条件相对比较优越。目前,滕州市煤炭系统共有煤矿9对,其中生产矿井7对,基本建设矿井2对,另有煤矸石热电厂一座,年发电量7200万度。近年来,煤炭系统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煤炭管理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煤电联产、煤化联营、煤与建材互动发展的工作思路,向煤炭的深加工、精加工和综合利用发展,拉长产业链,放大能源效应。
20__年[文秘站-www,,找范文请到文秘站网]全年生产原煤240万吨,实现销售收入7.91亿元,利税4.26亿元,利润3.23亿元,上交国有资产收益8000万元。
我市煤炭主管部门严格依法管理,整体协调推进,促使了煤炭资源有效整合,资产不断优化,资本聚集能力大大增强,基本做到了煤炭资源的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但同时存在下列问题:
1、后续资源匮乏。从我市煤炭工业自身实际来看,滕州境内煤炭可采储量为29亿吨,并均已探明,新的可利用储量基本没有,且外区市在滕开矿者数量多、规模大,属我市开采的煤炭资源十分有限,只有4.8亿吨,煤炭主业在境内进一步拓展的空间不大。综合考虑我市煤炭生产现有规模及长远发展,煤矿平均服务年限约为60年,煤炭经济的结构调整及循环经济发展迫在眉睫。
2、基础薄弱。我市煤矿大多建矿时间较长,设备老化,虽经近几年的技术改造、人才培养引进,但与煤炭经济的快速发展相比仍然滞后。同时,我市地方煤矿煤层较薄,煤质整体不高,盈利空间被压缩。随着新建矿井的投产,小槽煤开拓的加速,亟需创新工作思路,搭建适用地方煤炭品种、体现资源优势的煤炭经济新格局。
3、产品结构不太合理。目前,我市煤炭经济主要靠煤炭的生产销售,虽有煤电联产项目,但项目规模小,盈利空间不大,缺少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的煤炭深加工、精加工项目。产业结构单一,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还不强。
二、运营模式
↗塌陷坑治理、铺路、造地
矸石
↗↗发电
煤矿煤炭精选炼焦渣建材(砖、水泥)地方建设
化工↗
↗矿井防尘
矿井水浇地
工业用水
煤矿建设
1、突出煤炭主业,整合煤炭资源,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水平。在煤炭后续资源不足的情况下,本着“稳产、节约、高效”的原则,根据区域煤炭赋存情况和煤矿规模,整体规划布局,整合煤炭资源,促进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在确保乡镇既得利益和留足发展空间的前提下,
通过股份制改造,已将乡镇煤矿收归市属,实现煤炭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同时,将市属煤矿进行改组、改造,设立滕州辰龙能源集团,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水平。发挥集团优势,有效配置资源,积聚能量加快我市煤炭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我市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2、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煤炭采掘装备水平,稳步推进综采、综掘技术,向现代化、机械化转变。加强对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和运用,培训专业人才,开发适用功能,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提升安全保障能力,逐步把煤炭这一传统产业建设成为安全优质高效、管理手段先进、发展后劲充足的产业。同时珍惜煤炭资源,把低于国家规定厚度(低于0.7米大于0.5米)的煤层也纳入矿井可采储种。精采、细采、提高矿井回采率,最大限度延长矿井服务年限,发挥资源效能,增加经济效益。
3、向煤的深加工、精加工延伸,综合开发利用煤矸石,推动煤炭工业向循环、节约型经济发展。
一是运用生态学规律重构经济活动流程。加大对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力度。以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为突破口,促进工业经济优化升级。在节约资源、寻求替代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通过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降低资源消耗,大力发展相关资源的综合利用,打造“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循环型经济体系。煤炭系统所属企业既有煤炭企业,又有电厂和砌块厂,煤矿产出的煤矸石用作热电厂的能源,电厂的灰渣既可用于制造砌块,又可作为制造水泥的填料,提高水泥质量,形成煤炭电力建材产业链,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
二是发挥集团优势,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把煤炭主业作为催生非煤产业、延长产业链条的“酵母”,从纵向上努力延长产业链条,拓展资源加工深度,开拓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煤的深度转化和着力打造原煤煤化工产业链,努力建设关联度较高、带动效应较强的非煤支柱产业。
三、循环经济模式效益分析
行业实行循环经济模式后,生态、经济、社会效益良好。
(一)利用粉煤灰(渣)生产硅钙砖及砌块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自然资源,限制烧砖占地毁田,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步伐,推进建筑节能和建筑科技进步。汇金煤矸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硅钙砖和炉渣砌块生产线,硅钙砖和炉渣砌块是低能耗、无污染、高强度的极佳生态建材。热电生产过程中的废渣(灰)全部就地加工,可有效杜绝二次污染。项目产品不仅可节约砌墙用砖量和用浆量,而且能够提高施工效率、缩短施工周期、降低工程总造价,为居民提供优质、高档全面复合节能建筑标准的住宅。同时新建硅钙砖和炉渣砖生产用的粉煤灰和沸腾渣全部自给,充分消化公司生产过程中的粉煤渣(灰),实现加工增值。汇金电厂年消耗煤矸石60余万吨,产生粉煤灰约19万吨、沸腾渣约19万吨,远远不能满足自身生产需求。同时又购买滕州境内电厂的灰渣,降低了污染。下步可用凤凰化肥公司的炉渣,再行扩大生产规模,建成产能匹配,无压渣堆的循环产业链。
项目投资5200万元人民币,生产能力为6000万块硅钙砖(240mm×115mm×53mm)、6000万块空心砌块(390mm×190mm×190mm)通过调整还能根据市场的需求生产各种类型的广场砖、地面砖、
文化石、路沿石等高档市政建设材料,硅钙砖销售价格和数量预算表品种
销售量
(万块)
销售价格
(元/块)
销售收入
(万元)
标准砖
砌块
6000
6000
0.3
0.7
1800
4200
可为企业每年带来利润980.57万元
(二)煤化工
煤的焦化、气化、液化,煤的合成气化工、焦油化工和电石乙炔化工等,都属于煤化工的范围。煤化工利用生产技术中,炼焦是应用最早的工艺,并且至今仍然是没化学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的气化在煤化工中占有重要地位,用于生产各种燃料气,是干净的能源,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环境保护;煤直接液化,即煤高压加氢液化,可以生产人造石油和化学产品。在石油短缺时,煤的液化产品将替代目前的天然石油。
滕州凤凰粉煤加压气化国产化大化肥多联产项目以化肥、化工、新材料为主要产品,工程投资22.9亿元,建设年产50万吨醇氨、50万吨尿素项目,占地面积600亩。
大化肥多联产项目是结合辰龙集团发展定位向煤的深加工、精加工方向延伸的项目,该项目的建设可充分发挥地方煤炭资源优势,提高产品附加值,进一步拉长集团产业链条,优化产业结构,走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之路,积蓄企业后发优势,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大集团发展格局,增强集团整体实力。
该项目的建设可把我市区域资源优势同国家的宏观政策有效结合起来,其产品有甲醇、尿素等,属应用广泛的工业生产原料、燃料替代品、支农产品,项目建成后,将大大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循环经济体系的形成。
财务评估及效益分析:原料进价(不含税价):原料煤283.186元/吨(含税价320.00元/吨),燃料煤353.982元/吨(含税价400.00元/吨)。
制造成本:合成氨1203.24元/吨,尿素879.53元/吨,甲醇1079.18元/吨。
项目年均销售收入95253.12万元,年创销售利润25856.17万元,所得税后利润总额17323.63万元。投资利润率为11.06。贷款偿还期为8.03年(含建设期2年),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前15.69、所得税后12.16,项目财务回收期:所得税前7.37年、所得税后8.41年(含建设期2年)四、建议
1、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推进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在煤炭资源开采、加工、运输、消费等环节建立全过程和全面节约的管理制度,逐步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的产业结构和消费方式,构建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广先进的节煤设备、工艺和技术。强化科学管理,减少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损失和浪费。大力开展煤炭节约和有效利用,制定有利于节约用煤的政策、技术标准和法规,利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全面、严格的节煤措施,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环境。在推进煤炭资源综合利用中,要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以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
2、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努力延长产业链。调整和完善产业结构,首先要尊重实际,立足于实际,着眼于切实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充分而合理地发挥依然处于主体地位的现有产业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从现有基础和前景看,煤化工是我国煤炭企业最有优势、最有成长潜力的产业链。从全国产业发展战略看,煤化工是“十一五”期间及以后一个时期国家确定的12个重要产业之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为发展能源、煤化工等产业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鉴于此,要使煤炭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必须着眼于延长产业链,着力建设煤化工基地。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准备
成立了信用社案件防范专项治理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等同志为成员,全面开展专项治理自查工作。对信用社进行了全面自查,明确自查人责任,使自查工作覆盖到全社各项业务,自查面均达到100%。
二、自查内容:
主要检查:
1、规章制度健全及落实情况
2、存贷款等业务情况
3、会计出纳业务情况
4、科技网络系统管理情况
5、安全保卫业务情况
三、方法步骤:
由案件专项治理小组组长牵头,检查信贷、会计(含储蓄)、出纳的行为动态,排查参与“黄、赌、毒”、经商办企业、从事股票活动、不正常交友的问题或现象;检查业务规章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重点环节控制制度落实情况;主办会计带领检查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及结算情况,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内外账及金融机构往来对账情况,印押(机)证分管、库房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情况。
四、工作要求:
统一思想,认真负责。全体职工要把本次专项治理自查工作作为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来抓,不流于形式,不敷衍了事。内外勤紧密配合,查深查细,不留“死角”,杜绝“盲区”,在工作中要做到专项治理与贷款五级分类相结合,与内控制度相结合。既有分工又要合作,遇有不明情况及时沟通,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主任报告。
自查情况如下:
一、各项存款
1,对公存款。我社共有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户,*个基本结算账户,*个专用账户。都经过人民银行核准,余额总计为*万元,经银企对账,与*余额相符。没有挪用客户资金的现象,且未能按要求及时对账,未按时发放帐单*笔。客户办理的各项业务,领用支票,更换内容等,都能按要求办理,或及时备案;业务凭证、及印签都使用正确,核对无误。存在问题是:个别开户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中没有年检;
2、储蓄存款。储蓄存款截止自查时余额为*万元,通过逐步核对,底卡相符,账卡相符。存在问题是:原部分存款身份证号与实际不符。
二、贷款方面。
截止*月末,我社共有贷款*笔*万元,其中信用贷款*笔*万元,质押贷款*笔*万元;以形态分,正常贷款为*笔*万元,不良贷款为*笔*万元。
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期间共新投放贷款*笔,金额*万元,经查发现,贷款逾期未按规定催收*笔,金额*万元(已收回),满额质押贷款*笔*万元,部分贷款没有按月结息。
20*年*月*日前贷款共*笔,*万元,经查,共有超过诉讼时效的*笔*万元,部分贷款没有按月结息。
三、会计凭证检查情况
经过对20*年*月*月至*月*日所有会计凭证的按份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会计凭证要素不齐,主要体现在部分开户资料不全,没有地址,电话等资料;2、柜员存在个人为自己办理业务问题;3、前几个月大额现金支现没有留存客户身份证资料;4、有用错凭证情况,有手写情况;5、单据有贴补现象;6、个别取款凭条没有取款人签字。
四、重要凭证管理。
截止自查时,我社共有库存存折*份,存单*份,单位存单*份,个人存款证明书*份,定期存款证明书*份,借款凭证*份,贷款收回凭证*份,资金调剂凭证*份,资金调剂凭证收回*份,股金证*份,现金支票*份,转账支票**份。通过总分账核对,账实核对,经查账实相符。开户单位领用重要空白凭证都出具了正规手续,领用单上都出具了预留印鉴。
各职工在领用时,都按照规定进行了盖章、签字;在使用中,都按照规定进行了逐笔销号,销号不及时,登记薄使用规范。
五、印、押、证管理方面。
我社共有业务印章*枚单位公章*枚、业务清讫章*枚,按照分管原则,公章由会计保管,业务公章,业务清讫章由柜台人员使用保管,在工作中,能较好地按照要求执行。没有一人既使用重要凭证又保管印章的现象。
六、现金管理方面。
核对库存后,帐款相符。
在现金管理方面,我社制定了现金支取权限,储蓄5万元至20万元由会计审批,20万元以上由主任审批,5万元以下由经办人员自行掌握,并使用了大额提现审批台帐、大额现金提现备案台帐,能按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大额支现备案表。
七、内部资金方面。
我社内部资金划转使用等均严格按规定办理,无违规现象。
八、调剂资金方面。
我社无调剂资金。
九、安全管理方面。
范设施达标,各员工能正常执行安全保卫制度。存在问题:由于条件限制守库室内无卫生间.
十、信用社员工行为排查及排查“九种人”
经过对各信用社负责人及员工的排查,没有发现违反商业贿赂的情况。在排查“九种人”的过程中,普遍存在不按规定休假、长期在一个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特别是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存在风险隐患。对我社人员轮岗轮调情况进行统计,*名人员中,同一岗位工作*年以上的有*人,另外*人实行了轮换。
针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我社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
一、加强对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学习力度,提高对案件专项治理的认识,全体行动,共同防范风险。
二、加强信贷管理,切实提高信贷质量,规范信贷档案,健全贷款手续。
三、加强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