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金融投资的概念

金融投资的概念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金融投资的概念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金融投资的概念

金融投资的概念范文第1篇

电子信息概念股成为沪深主板新的投资热点,七大常委齐聚北京中关村科技园调研,主力机构全线启动软件、大数据、4G、智慧城市等领域股票,电子信息概念掀起涨停热潮。浪潮软件、中国软件、东软股份、太极股份为首的4大“特一级”软件天王强势上攻连续涨停,高居涨幅榜前列,成为电子信息概念股的领涨龙头;中创信测连续6个一字涨停板,成为电子信息概念股的王者。杰赛科技、东方国信、华星创业、高鸿股份等4G电信概念股;同有科技、拓尔思为代表的大数据概念股;紫光股份、飞乐股份等智慧城市概念股成为细分领域的龙头品种,强势启动迹象明显,有望成为未来新的主攻对象。笔者认为,电子信息概念股有望成为继上海自贸区后主板市场新的主流热点,建议投资者重点关注。

电子商务概念股风头正劲,商业连锁O2O模式受追捧,互联网金融涨停风云再起。以号百控股、深圳华强、外运发展为代表的电子商务概念股,连续涨停成为市场红色的海洋。此外,苏宁云商、农产品、深赛格、物产中拓等电子商务概念股也有精彩表现。阿里强势入驻天弘基金,引发互联网金融的蝴蝶效应,以内蒙君正、金证股份双剑客为龙头的互联网金融概念股连续涨停,开启互联网金融主升浪的路程。微信购物成为新时尚,O2O转型带来想象,商业零售业迎来第二春,友阿股份联手微信,首家零售百货业实现网上支付、红旗连锁开启一元廉价超市、天虹商场微信商铺正红火,笔者相信后市会有更精彩的表现。

金融改革创新投资大主线是笔者多次强调的下半年投资大主线,自贸区、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商业连锁O2O、民营银行、等概念股,都是围绕金融改革创新进行的。笔者认为源于创新和改革的行情才进入中场,所有与创新有关的各种经营模式必将受到投资者的青睐,金融改革、、养老改革、税制改革等科技创新和金融改革创新投资良机在等待我们。

金融投资的概念范文第2篇

关键词:女性;自我概念结构;个人金融产品;市场细分

JEL分类号:G11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11-0099-05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金融消费正逐渐成为现代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之一。有资料表明,中国财富管理市场已驶入快车道,在亚洲仅次于日本。预计到2020年,我国的资产管理规模可达到4700亿美元。随着财富管理市场规模的扩大,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分化更加明显。目前,我国个人金融产品市场主要依据客户的收入、年龄、职业等标准对客户进行市场细分(殷孟波,2004;程未,2011),据此开发有针对性的产品并提供服务。然而,现有的个人金融产品并不能满足客户实际需求不断变化的要求(程未,2011)。

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公报显示.我国女性总人口已达到65287万人,占48.73%。经济、人格上的独立,家庭财富支配地位的确定,使现代女性成为个人金融产品消费市场的主力军。因此。研究女性客户群体的消费行为对个人金融产品市场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西方对于女性消费行为的研究多与自我概念有关。自我概念,作为社会心理学的重要概念,是指行为个体对自身所有的知觉、认知和感受的意识总和(Sirgy,MJ.,1982)。本文首创性地将女性自我概念的系统结构模型应用到个人金融产品的消费中,有效地揭示不同自我概念女性个人金融产品的消费行为,为个人金融产品市场细分及银行金融产品的创新和营销策略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个人金融产品市场经营存在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随着居民收入的成倍提高,我国个人金融业务市场日益活跃。面对巨大的市场需求,各商业银行高度重视个人金融业务这个新利润增长点的发展。为了吸引客户和扩大市场份额,各商业银行一方面在金融产品的研发和创新领域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个人金融产品已经从单一的存款负债类产品和传统的个人中间业务产品发展为全方位的资产类、负债类、渠道类、银行卡类、投资理财类的个人金融产品系列(高万里,2010),人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个人黄金业务、个人外汇业务、个人助业融资、开放式基金等产品纷纷推出(肖北溟,2008);另一方面,注意进行市场细分,根据不同客户的年龄、职业及收人等特征划分客户群。为其提供更有针对性、更符合客户需求的个人金融产品和服务(殷孟波,2004;程未,2011)。虽然,个人金融产品市场取得了快速发展,但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一)市场细分不够深入

花旗银行对客户市场进行细分是根据客户的年龄、性别、地域、职业、受教育程度、偏好、收入、资产等多个标准进行的。然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根据年龄、收入及职业等三个标准划分客户群,对客户市场细分不够深入。同一年龄、收入甚至职业阶层的客户,也会因为性别的不同而在消费行为上呈现不同。即使是年龄、收人、职业还有性别都属于同一类的客户,也会因为偏好等的不同而在消费行为上表现得大相径庭。市场细分不够深入导致研发的金融产品与个人客户需求之间存在差距。例如,在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中,不论是人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本外币理财产品还是信贷产品多以标准化产品为主,缺乏在这些标准化产品的基础上进行结构化设计,适应不同偏好、不同需求客户的个性化产品。

(二)个人金融产品不够丰富

目前.个人金融产品市场上提供的主要是标准化的金融产品,或是这些产品的简单组合。例如:在一些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中,仅仅只是提出为中高端客户提供包括现金管理、投资计划、保险计划、退休计划、税务计划等在内的全方位的个人金融服务的理念,为中高端客户提供的产品仍局限于与提供给其他客户相同的标准个人金融产品或这些产品的简单组合,而为私人银行客户专门设计的专属个人金融产品数量较少(肖北溟,2008)。

(三)个人金融产品的经营效益不佳

目前个人金融产品虽然品种较多,但经营效益并不佳。工、农、中、建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2010年的数据显示:个人金融业务收益在银行利润中分别占比29.3%、34.7%、24.92%、17.46%,占比较低。现有的个人金融产品中,一些传统的个人中间业务(如代收代付业务)占用银行大量的资源,但带来的经济效益却很有限;投资理财类的产品,由于种类不丰富.与个人客户需求之间存在差距,经营效益也不尽如人意。

纵观上述三方面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市场细分不深入。市场细分不深入导致无法开发出与客户需求真正匹配的产品,影响经营效益。因此,在年龄、收入、职业等传统标准的基础上引入其他标准对市场细分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女性人口只占总人口的近一半,但由于女性是大多数家庭财富的支配者,因此做好女性客户群体市场的细分相当于完成了整个客户市场的细分。由于不同偏好的女性其消费行为存在差异,因此可将女性自我概念的系统结构模型应用到个人金融产品的消费中.研究不同自我概念女性个人金融产品的消费行为。

三、基于女性自我概念结构的个人金融产品消费行为特征分析

本研究通过对女性进行问卷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因子分析和相关分析,分析不同自我概念女性个人金融产品的消费行为特征。

(一)研究基础和理论假设

、1、研究基础。

西方对于女性消费行为的研究多与自我概念有关。著名心理学家詹姆斯在《心理学原理》中第一次提出自我概念,之后罗杰斯、Shavelson等多位学者对自我概念进行了丰富和深化。但有学者指出自我概念是一个具有浓厚的民族化和本土化色彩的概念,利用国外的自我概念理论不能很好地指导中国企业的营销实践(黄聚河,2006)。杨晓燕第一次针对中国女性消费者提出了女性自我概念系统结构一5F模型。该模型认为中国女性消费者具有五个维度的自我概念即家庭自我、情感自我、心灵自我、表现自我以及发展自我(杨晓燕,2003)。我国有少量学者将用来透视女性消费者行为密码的自我概念,运用到某一市场的女性消费者行为的研究中,例如保健品市场(黄聚河.2006)、旅游消费市场(黄玮,2008)等。而以女性自我概念作为密码,对个人金融产品市场的消费行为进行研究目前学术界还处于空白状态。

2、理论假设。

基于前人的研究,本文准备借助杨晓燕博士的

5F模型,即家庭自我、情感自我、心灵自我、表现自我以及发展自我,提出理论假设:女性自我概念是女性个人金融产品消费行为的密码,同时,女性个人金融消费行为是女性自我概念系统结构的外在表象。

(二)研究设计和方法

1、问卷设计和调研。

为了验证女性自我概念是否有效地影响个人金融产品的消费行为,本文设计了两个量表:女性自我概念量表和女性金融消费行为量表。女性自我概念量表,采用杨晓燕教授的自我概念测量表(16个陈述句),表格采用了Liken量表的形式,分别用来测试女性自我概念系统中的五种基本成分,每个句子有五个刻度,分别代表被调查女性同意每一句子的程度。被调查者分别对每一句话进行评分,“非常同意”打5分;“比较同意”打4分;“一般”打3分;“比较不同意”打2分;“很不同意”打1分。量表问项见表1。

女性金融消费行为量表选择了33个陈述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理财支出比例(1-5).2.理财途径(6-10),3.理财动机(11-16),4.风险偏好(17-201,5.投资对象偏好(21-26),6.理财目标(27-29),7.预期收益(30-33)。表格也采用了Likert量表的形式,具体形式与女性自我概念量表相同。量表问项见表24。

本研究在浙江省各个城市随机抽取年龄符合条件(18-59岁)。的女性进行调查,共发放问卷620份。收回578份,回收率93.24%;其中有效问卷523份.有效率90.48%。调查样本在年龄、收入、学历和婚姻状况等方面的分布较均匀,调查信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数据处理思路和方法。

对回收的数据首先进行信度检验,两个量表的Cronbachα系数分别为0.75和0.68,均为可接受的信度。其次对量表1的数据进行效度检验(KMO值=0.676>0.5,巴特利检验的P值=0,000

(三)不同自我概念结构女性的个人金融产品消费行为特征分析

1、家庭自我女性个人金融产品消费行为特征。

家庭自我是女性对自身家庭角色的感觉和观念。这类女性把家庭角色当成最重要的角色,个人的需要和发展要服从家庭生活的需要,家庭共同消费重于个人消费。这类女性的消费行为特征表现为:(1)会在保证家庭基本生活开支后,将剩余财产用于理财,用于理财支出的比例,事先也会有周密的计划,相关系数分别为0.489(**)和0.403(**)(2)理财动机主要是为子女教育,相关系数为0.411(**);(3)会谨慎投资,属风险厌恶型,相关系数分别为0.275(**)和0.407(**);(4)偏好投资自己熟悉的金融产品,对于新产品不敢贸然尝试,相关系数为0.251(**);(5)理财目标首先关注保本,相关系数为0.305(**);(6)一旦短期投资收益率低于目标收益率时,会马上调整原先的投资计划,相关系数为0.225(**)。

2、发展自我女性个人金融产品消费行为特征。

发展自我是女性积极向上,渴望成功和成就的自我概念。以发展自我为主的女性追求社会地位、追求事业成就和职业成功。这类女性的消费行为特征表现为:(1)会选择将剩余财产全部用于理财,并事先有周密的计划.相关系数分别为0.522(**)和0.246(*);(2)在理财途径方面,会根据报纸、杂志、电视等媒体的推荐进行理财。相关系数为0.246(*);(3)理财动机主要是为了使财富增值,提高生活质量,相关系数为0.233(*);(4)在风险偏好方面,这些女性为追求较高的收益,敢于进行大额的风险投资,也曾为投资借过钱,相关系数分别为0.276(**)和0.202(*);(5)对于回报比较高的理财产品有较高的积极性,愿意尝试新的理财产品,喜欢投资风险大但收益高的产品,相关系数分别为0.241(*)和0.346(**);(6)理财目标首先关注收益,相关系数为0.332(**)。

3、表现自我女性个人金融产品消费行为特征。

表现自我女性希望通过外在的商品来展现自己的个性,以吸引他人的目光,通常兴趣广泛,但缺乏持久性,容易情绪化,对于市场的产品抱有新奇的感觉,所以她们往往是新产品的最早试用者。这类女性的消费行为特征表现为:(1)在理财支出比例方面,没有稳定、持续的计划,相关系数为0.249(*);(2)理财动机主要为满足自身的成就感,相关系数为0.449(**);(3)属于风险偏好者,经常为寻求价格涨、跌的刺激而进行大额的风险投资,相关系数为0.247(*);(4)愿意尝试新的投资产品.喜欢投资风险大但收益高的投资产品,相关系数分别为0.318(**)和0.223(*);(5)理财目标首先关注收益,一旦短期投资收益率低于目标收益率时,就会马上调整原先的投资计划,非常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相关系数分别为0.299(**)和0.224(*)。

4、情感自我女性个人金融产品消费行为特征。

情感自我的女性个性含蓄,也最为细腻,她们追求个人情感的满足,比较注重产品的情感内涵和象征意义。这类女性的消费行为特征表现为:(1)不会轻易尝试新的产品,对自己喜欢的产品比较执着(相关系数为0.272(**)),具有较高的产品忠诚度,即使短期投资收益率低于目标收益率时,也仍会坚持原先的投资计划(相关系数为0.246(**));(2)理财行为较理性、“精明”,会投资不同期限的理财产品(相关系数为0.213(**)),不会盲目跟从,重视主观感受,一般不会随-性安排理财支出(相关系数为0.240(**))。

5、心灵自我女性个人金融产品消费行为特征。

心灵自我女性是在家庭和事业、审美和情感之间达到一种和谐状态。她们不需要借助化妆和时尚的外表来吸引人们的注意,也不需要忽视家庭才能取得事业的成功。此类女性比较关注内心世界.对消费具有最低欲望,她们极少进行时尚消费,对品牌忠诚度最高。这类女性的消费行为特征表现为:(1)不会花过多精力在金融消费上,只愿将家庭收入的一小部分用于理财,同时理财安排没有一定的稳定和连续性,相关系数分别为0.223(**)和0.205(**);(2)理财动机主要是为了养老,相关系数为0.329(**);(3)属于风险厌恶型,相关系数为0.240(*);(4)偏好投资自己熟悉的产品(相关系数为0.234(*)),投资比较冷静,不受其周围人群的影响,

不会因羡慕别人购买的金融产品获利而去购买该产品,这类女性关注内心世界的感受和体验,不喜欢风险,更不会去选择风险大的金融产品,相关系数分别-为0.197(*)和-0.241(*);(4)理财目标首先关注保本.一旦短期投资收益率低于目标收益率,会马上调整原先的投资计划,相关系数分别为0.296(**)和0.239(*)。

四、对我国个人金融产品市场的启示和若干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对改进我国个人金融产品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建议:

(一)细分女性客户群体市场,确定目标市场,实施品牌定位营销策略

基于前面的分析,五类不同自我概念的女性其金融消费行为差异明显,见下表4。因此,应把市场细分成界定清晰的不同自我概念女性消费者子集,在此基础上,依据目标市场特点,确定其提供的产品类型、价格、服务内容和促销方式,然后通过品牌定位,建立一个与目标市场有关的品牌形象,以此使细分市场的消费者理解和认识自身品牌区别于其他品牌的特征。例如,对于发展自我的女性来说,银行可以建立“事业成功者、高社会地位”的品牌形象,让这类女性认识到选择这类品牌产品的内涵。品牌定位后,银行应从服务质量人手,保证品牌的内在品质,维持品牌的持续影响力,使各类不同自我概念的女性在各自的品牌产品和服务中找到内心的满足感。

注:“一”表示相关分析结果不明显。

(二)根据不同女性客户群体的消费特征。研发和创新个人金融产品

根据不同女性客户群体的消费特征,研发和创新与各自需求真正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对于家庭自我女性,其理财动机主要是为了子女教育和家庭,关注本金的安全性,厌恶风险,银行可根据这类客户的需要开发一些本金安全性高、风险小的金融产品.或将这类金融产品进行组合(比如将教育保险、教育储蓄、债券、保本型的理财产品等予以组合),并冠以家庭感较强的名称,如“全家乐融融”等。对于表现自我女性。其理财动机是为满足成就感,喜欢尝试新产品.银行可根据这类客户的需要开发全新的金融产品,并冠以新意和收益兼具的名称,如“新益得”等。

(三)实施数据库营销,搞好客户关系管理

随着传统营销方式成本的上升,广告有效性的逐渐减少,银行必须对现有的营销方式进行创新。针对女性客户群体的特点,数据库营销就是一种很好的方式。银行可在现有的客户数据库管理的基础上,对女性客户以面谈、电话调查、网络调查等方式进行不同自我概念女性的市场细分,然后分别派专人对每一类女性进行跟踪式服务,以保持其与客户“伙伴型”的关系。因为有研究表明男性多以目的型接触为主,但女性却将关系至上,以伙伴型接触为主(郝宇明,2010)。

金融投资的概念范文第3篇

(一)互联网金融扩张了投资者概念的范畴

由于互联网特有的广泛性和传播性,先募集资金后对接项目,容易形成资金池,甚至为支付前期贷款利息而采用的庞氏骗局,通过众多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扩散,影响社会稳定,同时风险的链条式传染,会传导到正规金融体系,诱发系统性风险。例如P2P网贷平台的出借人多为普通自然人,容易被平台宣称的高收益所吸引,购买了与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其准确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难度较大,[1]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更为普遍了。

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普通民众提供了可得性较强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原本相对独立的证券投资者、保险投保人、银行存款人等身份逐渐模糊、趋于融合,且随着投资门槛的降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应下降,在购买金融产品中面临的投资风险更高。加之普通投资者人数的放大,个体利益损失时的救济能力明显不足,相比于机构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更处于弱势地位,因而需要将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作一定的延伸和扩张理解,对金融消费者予以监管保护和独立考量。

(二)金融消费者理论的提出决定了监管边界的延伸

传统学说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因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金融创新使分业经营状态下,原本泾渭分明的银行存款人、股市投资人以及保险投保人等普通金融主体的界限开始变得模糊,[2]进而产生了外延更为广泛的"金融消费者"概念。[3]但鉴于消费者概念和消费者的权利保护的宗旨是为了平衡社会利益,保障交易双方中的弱势群体,[4]因此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范围不应扩大至非生活层面或者非个体市场行为,否则就违背了市场竞争环境中自由和平等的基本交易规则。[5]

所以,金融消费者理论的提出,扩大了金融监管的目标范畴,延伸了监管边界。虽然金融消费者概念并非发端于互联网金融,但互联网金融在普惠金融和金融可得性方面的贡献,促使大量普通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提高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于我国而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的直接冲击不大,金融消费者的直接损失并不明显,故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动力相比于其他国家稍显不足,但是2010年左右开启的互联网金融时代,则再次强化了金融消费者概念的重要性和拓展金融监管边界的必要性。

二、克服传统法律规制弊端的解决路径

(一)金融法保护的滞后

首先,在分业经营的格局下,金融法同样表现为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的分立,且基本以金融组织法和金融行为法作为法律文本的主要构成部分,金融公法的成分与色彩更为浓重,掩盖了金融私法和金融交易的本质特征,无法适应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复合性,特别是对于不在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非标类产品,往往成为监管的阴影区域。

其次,金融行业主导下的金融立法,缺乏包括金融消费者在内的市场主体的充分博弈,过多强调了金融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保障金融安全的代价往往是由包括金融消费者在内的投资者承担损失或消化风险,无法完整地反映包括金融消费者在内的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平衡。

再次,由于金融法分业监管和分业立法导致规则的不一致,容易形成制度的套利空间。例如合格投资者规则在公司、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信托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并不统一,在投资者数量上,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采取有限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采取股份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采用信托形式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人数上的差异使得采取不同组织形式可以调整投资者数量限制。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适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其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因为强调"消费需要"作为是否符合"消费者"身份的构成要件和判断依据,导致金融投资者被排除在消费者保护法的理论范畴之外。但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其编写的《全国消协组织投诉调解案例选编》(内部资料)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案例精选集》[6]中收录金融保险方面的投诉案件共计17宗,其中保险投诉案例为11宗,由此推断,消费者协会将调解保险投诉案件视作协会的固有职能,投保行为属于生活消费范畴。

另外,由于我国行政机关处于"条块分割"的局面,金融法由一行三会作为金融监管机构来执行,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实施,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各地消费者协会分别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归口管理或者代为管理。[7]工商局只能针对金融机构设立登记等事项行使行政职能,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则往往难以直接依法行权,亦造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尴尬,即便将金融消费者纳入该法保护对象范畴,由于执法主体的局限,亦无法实际实现对金融市场中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三、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消费者,属于典型的经济法范畴,若考虑经济法的功能之一是维护市场健康运行,平衡市场与行政监管之间的平衡与良性互动,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实现可持续发展,则可以将金融消费者纳入经济法的保护对象范畴,以彰显法律职能。在我国,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是银监会于2006年12月颁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此后,在一行三会层面相继成立了消费者保护局。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与差异化立法

随着金融业务的复合与重叠,以及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覆盖面越来越广泛,这些投资者已经脱离了传统意义上的证券投资者、保险投保人和银行存款人的概念,形成获得特定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人群,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性质也逐渐向生活性商品和服务过渡。因此,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不仅扩展了消费者含义的外延,而且也拓展了金融机构经营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性质。

英国在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Financial Service and Market Act,简称FSMA)中首次使用了"金融消 费者"的概念,[8]排除了因贸易、商业、职业目的而接受金融服务自然人。此外,还在两个方面做了新规定,其一是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界定为"确保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适当水平"。其二"投资商品"覆盖领域扩大到存款、保险、集合投资计划单位、期权、期货以及预付款等。在界定金融消费者概念时,英国将其区分为两类投资者:专业消费者(Professional Consumer)和非专业消费者。2010年4月成立消费者金融教育局(CFEB),并于从同年7月开始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案2010》,规定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对金融机构行为的约束。

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把"金融消费者"定义为:"主要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个体。"而在2010年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中,则将保护金融消费者作为重要的立法目标之一,法案要求在联邦储备委员会下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保障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能够获取全面、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防止在住房贷款、信用卡消费等金融产品购买环节出现欺诈性行为,以防范金融机构提品和服务时侵害消费者权益。其中,消费者包括"个人或人、受托人或代表行使的个人代表",而金融产品或服务则包括"主要为了个人、家庭成员或家用目的而获得的金融机构提供的任何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但不包括保险业务与电子渠道服务"。此时,该法案对于金融消费者尚局限于信用卡、储蓄、房贷等金融消费领域。而对于投资高风险金融产品的个人投资者则被列入投资者而非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如投资累计期权产品的投资者。[9]

日本从1996年始效仿英国开展金融"大爆炸"改革,但由于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金融产品不断地规避法律框架,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故而在2000年《金融商品销售法》和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均规范了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的劝诱和宣传方式。在《金融商品销售法》中,"金融消费者"被定义为界定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10]总结出来,金融消费者包含两个要件:,所有金融行业的消费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金融商品和交易法》中,由于日本用统一监管取代了之前的分业监管,故而"金融产品"的概念拓展到有价证券、货币、外汇、金融衍生商品以及富有投资特点的金融产品,如外币存款及衍生存款、以外币计价的保险、变额保险和年金和商品期货等。[11]

而2011年台湾地区颁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定金融服务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电子票证业及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金融服务业。" 第四条:"本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指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者,但不包括下列对象:专业投资机构和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所以,将三、四两个条款综合分析,台湾地区界定的金融消费者主要指"接受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电子票证业及其他金融服务业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人,但专业投资者以及有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除外。"[12]

从理论界来看,学者们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诠释主要集中在"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并接受金融服务"、"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因生活需求购买或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这些核心概念上。也有学者从个人的金融需求角度对金融消费者的内涵作进一步的界定--"个人的金融需求包括支付结算需求、信用需求和金融资产运用需求,因此,办理银行存贷款、购买保险合同、投资股票债券、申请信用卡等诸多满足个人金融需求的主体都是金融消费者。"[13]

(二)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延伸解读

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交易在交易标的、交易内容、交易方式等方面颠覆了传统金融交易模式,因而互联网金融消费的特殊性决定了引入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必要性。

第一是交易内容的信息化。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大量采用了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信息组合,在信息的解读能力和风险的识别能力方面不足,会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相比于普通消费者更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局面。

第二是交易标的的无形化。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不仅区别于普通商品服务交易的有形动产或无形服务,而且也不同于金融交易中的凭证单据,消费者无法从网络中获得产品或服务的直观感知,消费者在交易决策中严重依赖于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

第三是交易方式的电子化。互联网技术在金融交易中的广泛适用,导致大量资金划拨依赖于电子结算机制,在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金融交易渠道的同时,对技术的过度依赖也加大了互联网技术风险。

第四是交易文本的格式化。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基本通过网络平台来完成,故而作为投资方的金融消费者无法与融资方进行沟通,在文本选择和条款修订方面获得机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不仅要承受普通格式合同的合同风险,而且因信息不对称加重了风险承担。[14]

第五是互联网营销方式的高度劝诱性。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往往会通过特定的网页设计、点击程序安排,诱发消费者的激情消费。譬如正常浏览新闻或社交网络页面时,通过弹窗设计,吸引注意力,同时对高收益进行显目宣传,忽略或者需要通过多次点击方能获悉该产品或服务的全部信息及风险提示。

如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决定了应当把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投资行为界定为消费行为,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则。对于传统金融产品,由于监管机构设置了投资者适当性规则,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方能进入市场进行投资。但互联网金融所面对的客户群体则缺乏投资门槛限制,目前也不作投资者适格性的限制,故而可以通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来弥补目前投资者适格性规则的欠缺。

在互联网金融加剧混业经营情况下,将来监管应当统合监管,而不仅仅是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进行监管。立法必须突破权力主导和机构监管的传统思维。防止行政权力在中间的滥用,而是要以权利保障作为互联网金融立法与监管的基本宗旨。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用户至上、权利本位的精神应该成为将来立法的指导思想,金融监管者的主要任务是平衡互联网 金融经营者和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互联网金融才能真正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身份的界定

金融消费者身份的界定主要考虑两大要素:其一,是否考察消费者的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及财产状况?其二,是否引入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风险识别与评级以区分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以下详述:

第一,高风险或专业性金融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的适当性要求较高,包括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财产状况均设置最低门槛。所以,根据风险程度所区分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可以视作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之间的界定标准。

第二,经济学中投资[15]与消费[16]是相互排斥的两个概念,区别在于投资属于高风险行为,投资财产既有增值的可能性也有减值的可能性,但消费则属于低风险乃至无风险行为。传统观念中,证券市场交易行为属于投资行为,而以个人或家庭身份的存款、保险等行为属于消费行为。[17]但由于传统观念中的投资行为和消费行为的边界逐渐模糊。现代社会中个人或家庭不仅通过银行存款、购买理财产品、保险产品或接受类似金融服务,还倾向于将资产投资于证券市场以优化家庭资产配置,实现财富增值。[18]因而证券市场投资者出现大众化趋势。此外,传统观念中,投资者直接投资于发行人发行的有价证券,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投资者和融资方之间的中介机构越来越复杂,并随着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的加入而不断拉伸交易链条,投资者和有价证券发行人,即融资方之间形成投资关系,而投资者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则构成金融服务关系,此时的投资者应当界定为金融消费者。

综上,金融消费者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其中具有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财产规模的消费者,由于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而购买高风险金融产品或接受高风险金融服务,应当区分为金融投资者,故而金融消费者是总概念,金融投资者成为金融消费者当中的子概念。即便具有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财产规模的消费者,如果不投资于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不接受高风险的金融服务,只购买简单的理财产品甚至银行存款,则依然属于金融消费者序列。由此,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应当采取行为标准和主体标准的双重标准予以明确。

四、监管边界的厘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内涵分析

要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须首先明确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进行消费活动时的权利内容。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

互联网金融非常依赖于网络技术,因而信息安全和技术稳定成为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重要条件。消费者安全权是保障其参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重要权利,其权利客体主要是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其中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是人身安全的重要内容,而资金安全则是财产安全的重要部分。

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大量信息通过网络来传送数据和信息,故而信息安全保障异常重要,一旦发生信息泄露,不仅导致提供信息的消费者受到损失,而且平台信息的泄露会波及该平台的其他消费者利益。譬如第三方网络支付最重要的风险表现在平台资金账户信息安全问题。为防止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在消费者信息系统维护方面存在道德风险,银监会于2014年4月17日颁布了10号文《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其"为切实保护商业银行客户信息安全,保障客户资金和银行账户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要求商业银行"做好客户信息安全与保密工作。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开展各项业务,对涉及到的客户金融信息管理,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规定,严格遵照客户意愿和指令进行支付,不得违法违规泄露。"当然,不只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包括P2P、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均在向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年龄、住所、资产规模、收入水平、联系方式,运用大数据分析提取消费者的需求信息,以便针对性营销。但若该信息因过失泄露而被他人恶意使用,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重大损害。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知情权(right to know)通俗而言是"公民对与自己有关的事务或者有兴趣的事务及公共事务有接近和了解的权利"。[19]在金融产品和服务逐渐丰富与专业的同时,交易双方不断失衡的信息不对称决定了金融消费者容易因误导和欺诈而受损,[20]金融消费者无从知晓其购买的产品或服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只能依赖于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全面。[21]具体到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应当知悉该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其投资决策的必要信息。目前多数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营销过程中对于产品和服务的介绍、风险等级的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政策风险等不同程度地出现不完全披露。同时,现行金融法规缺乏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且由于政出多门,各类相似金融产品的披露标准和程度有所差异,为经营者提供了政策套利的空间。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选择权

与前述权利相似,金融消费者选择权是消费者法定的自主选择权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延伸与复制。选择权的核心内涵包括两点,其一是自主判断自主决策,其二是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其中,自主判断自主决策要求能够保证主观上的自愿和客观上的自由。金融消费者选择权的法理依据是金融消费者的对投资资金的所有权和金融交易的平等权。孔令学根据金融牌照制度,将金融机构业务分为准行政性业务、准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并区分对应不同内涵的自主选择权。[22]互联网金融多属于竞争性业务,牌照特征并不明显。消费者在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服务时,常见的三种减损其自主选择权的条款分别是金融机构免责或限制其自身责任的条款、金融机构单方收费条款和金融机构对于合同有争议的模糊地带拥有终局解释权的条款。

所谓的"自主选择"在互联网金融语境下的含义即包括三个层面:其一是金融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不得强迫其进行金融消费;其二是金融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和交易平台,不受限制;其三是金融消费者有权与交易对手自主约 定争议解决方案。通过这三个维度的"自主选择"能够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

注释:

[1]干云峰:《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研究》,载《上海商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2]于春敏:《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3]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Part I. 5(3).

[4]孙颖:《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

[5]马建威:《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以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为背景》,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6期。

[6]中国消费者协会编:《保护消费者权益案例精选集》,中国工商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178页。

[7]叶林:《金融消费者的独特内涵--法律和政策的多重选择》,载《河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8]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Part I. 5(3)

[9]参见黎金荣:《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与立法建议》,载《财政与金融》2012年第2期。

[10]参见张天奎:《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评析》,载《商业时代》2010年第8期。

[11]参见刘迎霜:《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探析--兼论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借鉴》,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3期。

[12]杜晶:《"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及其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13]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载《金融法苑》2008年总第75期。

[14]李健男:《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新论--以中国金融消费者特别保护机制的构建为视角》,载《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15]投资是指牺牲或放弃现在可用于消费的价值以获取未来更大价值的一种经济活动。

[16]消费则指换取社会产品来满足现实需要的行为。

[17]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载《金融法苑》2008年总第75期。

[18]杜晶:《"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及其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19]熊玉梅:《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以美国CFPA法案为视角》,载《金融与法律》2010年第3期。

[20]楼建波、刘燕:《情势变更原则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基础的冲击--以韩国法院对KIKO合约纠纷案的裁决为例》,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

[21]全面性是指金融机构应当就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务的特点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全方位的介绍,不能只介绍有利信息而不介绍不利信息;客观性是指金融机构在对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服务进行宣传、介绍时,要实事求是,不得作虚假宣传或进行虚假陈述&及时性是指金融机构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信息披露,使金融消费者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把握时机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判断和决策,否则可能会导致金融消费者投资的预期落空。

金融投资的概念范文第4篇

能源放开的设计轮廓浮出水面,石油贸易、页岩气引领油气改革概念股逆势狂飙。油气改革是笔者前期看好的中线主题投资,油气改革受益领域为油气勘探、油气贸易、页岩气、石油加工、天然气等行业,本周终于凭借政策利好展开主升浪拉升行情。本周市场以广聚能源、泰山石油为代表的石油贸易概念股,以天利高新、云维股份、辽通化工为代表的石油加工概念股,以宝莫科技、山东墨龙为代表的页岩气概念股,成为油气改革概念股细分子行业的领军人物,高居周涨幅榜前列。

优先股政策或将出台,二线蓝筹股电力板块率先领涨。据悉,目前多家企业在酝酿推出优先股,从筹备情况看,电力、银行有望率先试水的可能性巨大。基本面上,引入大用户直购电,建立实时竞争发电市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等事件驱动因素,催生电力改革概念股大涨。本周市场以豫能控股、长源电力、国投电力为代表的电力三剑客,以平安银行、中信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概念股,成为二线蓝筹逆势上涨的代表性品种。

主力机构布局年报行情,小盘高送转潜力股受青睐。2013年还有2个月结束了,年报高送转概念股也进入了预热期,依历史规律,高送转板块为期4个月的独立行情已经开始,主力机构开始布局小盘高送转潜力股。本周市场,以麦捷科技、同大股份、长亮科技、新莱新材、云意电气、鞍重股份为代表的高送转潜力股,成为市场最为靓丽的风景线。笔者认为,小盘高送转概念股的上涨行情具有中线投资的性质,投资者对于投资标的应回避短线拉升过快的风险,耐心等待波段性低点介入,滚动操作至年报公布到来,方可获得投资收益。

金融投资的概念范文第5篇

日渐风行的资产重组复牌股连续一字板炫耀在龙虎榜的舞台之时,一切的热点都显得黯然失色。做为这波行情灵魂的国企改革改革投资主线,在进行了“军工改革央企改革地方国资改革新媒体集团改革高校体制改革”首秀之后,航空发动机、电子商务、油气改革概念股成为本周硕果仅存的热点。

国企改革投资主线好戏不断,首张原油进口牌照花落广汇能源,引油改概念股再起波澜。油改概念股的内在动力主要体现在:第一,国务院召开会议研究发展新能源和油改等各项事项。第二,中石化旗下的销售公司本周启动第二轮财团报价,腾讯、复星、人保、太保等37家财团已经确定入围。第三,广汇能源收到《商务部关于赋予新疆广汇石油有限公司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的批复》,开启了民营其企业进口原油之路。本周市场以广汇能源、潜能恒信、仁智油服为带代表的油气改革三剑客涨停潮起,成为本周第二大热点,预测后市仍会强势上攻。此外,中国煤炭科工公司旗下的天地科技,青海国资委旗下的西宁特钢,宁波国资委旗下的宁波热电,沈阳国资委旗下的惠天热电,广东国资委旗下的贵糖股份也为国企改革投资主线带来了闪光点。

国产大飞机迎来总装时刻,飞机发动机概念股全线起飞。本周市场的第一热点就是以钢研高纳、航空动力、中航动控三剑客为龙头的发动机概念股。笔者曾在8月中撰文《中线布局大飞机产业链》中强调看好发动机概念股,其在本周的联袂涨停的驱动因素为:第一,8月24日C9型客机首架机前机身在中国商飞公司总装制造中心浦东基地完成交付。第二,中国重型发动机有限总公司有望9月挂牌,属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特大型央企。第三,传闻国务院将于近期的批复十大科技规划中,航空发动机专项规划率先出台。

回顾本月笔者推荐的几个投资主题,在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投资主线上,熊猫烟花一枝独秀成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星,友阿股份、绵世股份、海虹控股上演电商补涨秀,百圆裤业、长江投资首现高位跌停板,宣告互联网金融和电商概念股炒作基本完结,建议投资者短线回避风险为主。在新传媒集团投资主线上,继上周大涨之后中视传媒成为唯一的幸存者,人民网、新华传媒、浙报传媒三大龙头呈现震荡整理为主,预计下周以稳步上升为主基调。发动机概念股作为本周的第一热点,相信中线值得期待,好戏会在后头。总之一句话,回避互联网金融和电商,看好新传媒集团和发动机概念股。

展望中线投资,笔者看好深海空间站投资主线。深海空间站代表了海洋领域的前沿核心技术,是衡量一个国家科技发展水平、生产力水平的重要标志。我国是继法俄日美后第五个掌握大深度载入深潜技术的国家,随着国务院十大科技投资规划的公布,深海空间站概念股中线值得布局,建议投资者重点关注中船重工集团旗下的2家上市公司中国重工和风帆股份,以及海工装备概念股的龙头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