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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逻辑/范围与性质/广义与狭义/一元论/多元论/工具主义
【正文】
一、广义的逻辑与狭义的逻辑
什么是逻辑?要清楚明确地回答这一问题,要将各种各样冠以“逻辑”的学科都统一在一个明确清晰的“逻辑”的定义之下,这是很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不妨先对逻辑发展史作一简单考察。
在西方,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集其前人研究之大成,写成了逻辑巨著《工具论》(由亚氏的六部著作编排而成:《范畴篇》、《解释篇》、《前分析篇》、《后分析篇》、《论辩篇》、《辨谬篇》)。虽然在亚氏的著作中他并没有明确地使用“逻辑”这一名称,也没有明确地以“逻辑”这一术语命名其学说,但是,历史事实是,亚氏使形式逻辑从哲学、认识论中分化出来,形成了一门以推理为中心,特别是以三段论为中心的独立的科学。因此,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是形式逻辑的创始人。
亚氏之后,亚里士多德学派即逍遥学派和斯多葛学派都以不同形式发展了亚氏的形式逻辑理论——逍遥学派的德奥弗拉斯特和欧德慕给亚里士多德逻辑的推理形式增补了一些新的形式与内容,提出了命题逻辑问题,斯多葛学派克里西普斯等人则构造了一个与亚里士多德词项逻辑不同的命题逻辑理论。
弗兰西斯·培根是英国近代唯物主义哲学家,也是近代归纳逻辑的创始人,他在总结前人归纳法的基础上,在批判了经院逻辑和亚里士多德逻辑之后,以其古典归纳逻辑名著《新工具》为标志,奠定了归纳逻辑的基础。
18-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黑格尔等,对人类思维的辩证运动与发展进行了深入研究,建立了另一种新的思辩逻辑——辩证逻辑。
与此同时,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形式逻辑在发展与变化中也进入了新的阶段——数理逻辑阶段。数理逻辑也称符号逻辑,或谓狭义的现代逻辑,奠基人是德国哲学家、数学家莱布尼兹。他主张建立“表意的、普遍的语言”来研究思维问题,使推理的有效性可以用数学方法来进行。莱布尼兹的这些设想虽然在许多方面并未实现,但他提出的“把逻辑加以数学化”的伟大构想,对逻辑学发展的贡献却是意义深远的,正如逻辑史家肖尔兹所说,“人们提起莱布尼兹的名字就好象在谈到日出一样。他使亚里士多德逻辑开始了‘新生’,这种新生的逻辑在今天的最完美的表现就是采作逻辑斯蒂形式的现代精确逻辑。”(注:肖尔兹著,张家龙译:《简明逻辑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0页。)莱氏之后,经过英国数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哈米尔顿、德摩根的研究,英国数学家布尔于1847年建立了逻辑代数,这是第一个成功的数理逻辑系统。1879年,德国数学家、逻辑学家弗雷格在《概念文字——一种模仿算术语言构造的纯思维的形式语言》这部88页的著作中发表了历史上第一个初步自足的、包括命题演算在内的谓词演算公理系统,从而创建了现代数理逻辑。之后,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罗素和怀特海于1910年发表了三大卷的《数学原理》,建立了带等词的一阶谓词系统,从而使得数理逻辑成熟与发展起来。
上述数理逻辑,以两个演算——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作为核心,被称之为现代形式逻辑或狭义的现代逻辑。在当代,以现代逻辑为基础,将现代逻辑应用于各个领域、各个学科,从而出现了广义的各种各样的现代逻辑分支。
从以上对古代、近代、现当代逻辑学说发展的简单考察可以看出,逻辑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至少包括了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传统演绎逻辑、以数理逻辑为核心及基础的现代逻辑及其分支、归纳逻辑、辩证逻辑等等,而这些逻辑相互之间的特性又是十分不同甚至十分对立的。所以,要用一个明确的定义把这些历史上所谓的逻辑都包含进去,确实是很难的。事实上,“逻辑”一词是可以有不同的涵义的,逻辑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英国逻辑学家哈克在谈到逻辑的范围时,认为逻辑是一个十分庞大的学科群,其分支主要包括如下:
1.传统逻辑: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
2.经典逻辑:二值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
3.扩展的逻辑: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识论逻辑、优选逻辑、命令句逻辑、问题逻辑
4.异常的逻辑:多值逻辑、直觉主义逻辑、量子逻辑、自由逻辑
5.归纳逻辑(注:S.Haack:Philosophyoflogic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8,P.4,221-231.)
在这里,哈克所谓的“扩展的逻辑”,是指在经典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中增加一些相应的公理、规则及其新的逻辑算子,使其形式系统扩展到一些原为非形式的推演,由此而形成的不同于经典逻辑的现代逻辑分支;至于“异常的逻辑”,则是指其形成过程一方面使用与经典逻辑相同的词汇,但另一方面,这些系统又对经典逻辑的公理与规则进行了限制甚至根本性的修改,从而使之脱离了经典逻辑的轨道的那些现代逻辑分支。“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统称为“非经典逻辑”。
以哈克的上述分类为基础,从逻辑学发展的历史与现实来看,逻辑是有不同的涵义的,因此,逻辑的范围是有宽有窄的:首先,逻辑指经典逻辑,即二值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不严格地,也可以叫数理逻辑,这是最“标准”、最“正统”的逻辑,也是最狭义的逻辑;其次,逻辑还包括现代非经典逻辑,不严格地,也可以叫哲学逻辑,即哈克所讲的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再次,逻辑还包括传统演绎逻辑,它是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关于非模态的直言命题及其演绎推理的直观理论,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词项(概念)、命题、推理、证明特别是三段论等。此外,逻辑还可以包括归纳逻辑(包括现代归纳逻辑与传统归纳法)、辩证逻辑。将逻辑局限于经典逻辑、非经典逻辑,这就是狭义的逻辑,而将逻辑包括传统逻辑、归纳逻辑与辩证逻辑,则是广义的逻辑。以这一取向为标准,狭义的逻辑基本上可以对应于“逻辑是研究推理有效性的科学,即如何将有效的推理形式从无效的推理形式中区分开来的科学”这一定义,而广义的逻辑则可以基本上对应于“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逻辑基本规律及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这一定义。
由此可见,逻辑学的发展是多层面的,站在不同的角度,就可以从不同的方面来考察逻辑学的不同层面及不同涵义:
(1)从现代逻辑的视野看,逻辑学的发展从古到今的过程是从传统逻辑到经典逻辑再到非经典逻辑的过程。这一点上面已有论述,此不多说。
(2)从逻辑学兼具理论科学与应用科学的角度,可以确切地把逻辑分成纯逻辑与应用逻辑两大层面。可以说,纯逻辑制定出一系列完全抽象的机械性装置(例如公理与推导规则),它们只展示推理论证的结构而不与某一具体领域或学科挂钩,是“通论”性的,而应用逻辑则是将纯逻辑理论应用于某一领域或某一主题,从而将这一具体主题与纯逻辑理论相结合而形成的特定的逻辑系统,它相当于逻辑的某一“分论”。在纯逻辑这一层面,还可以分成理论逻辑与元逻辑,所谓元逻辑,是以逻辑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元理论,是刻划、研究逻辑系统形式面貌与形式性质的逻辑学科,它研究诸如逻辑系统的一致性、可满足性、完全性等等。不言而喻,元逻辑之外的纯逻辑部分,统称为理论逻辑。以这种分法为基础,如果说纯逻辑是狭义的逻辑的话,则应用逻辑就是广义的逻辑。
(3)从逻辑学对表达式意义的不同研究层次,可以把逻辑分成外延逻辑、内涵逻辑与语言逻辑。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对语言表达式(词或句子)意义的研究基本上停留在表达式的外延上,认为表达式的外延就是其意义(如认为词的意义就是其所指,句子的意义就是其真值),因此,它们是外延逻辑。对表达式意义的研究不只是停留在其外延上,认为不仅要研究表达式的外延,也要研究表达式的内涵,这样的逻辑就是内涵逻辑。可以看出,外延逻辑与内涵逻辑对表达式意义的研究都只是停留在语形或语义层面,而实际上,表达式总是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下使用的,因此,逻辑对语言表达式意义的研究还可以也应该深入到语言表达式的具体的使用中去,对其进行语用研究,这一考虑,就促成了所谓的自然语言逻辑或语言逻辑的研究。所谓自然语言逻辑,按我的理解,就是通过对自然语言的语形、语义与语用分析来研究自然语言中的推理的科学。因此,如果说狭义的逻辑是一种语形或语义逻辑、它们只研究语形或语义推理的话,则广义的逻辑则是一种语用逻辑,它还要研究语用推理。
二、现代逻辑背景下的逻辑一元论、多元论与工具论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在当代,现代逻辑的发展呈现出多层次、全方位发展的态势,逻辑学正在从单一学科逐步形成为由既相对独立又有内在联系的诸多学科组成的科学体系的逻辑科学。现代逻辑发展的这一趋势,就使得一方面大量的、各种各样的现代逻辑分支、各种各样的逻辑系统不断涌现,比如,既有作为经典逻辑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也有作为对经典逻辑的扩展或背离的非经典逻辑。另一方面,不同于传统逻辑或经典逻辑所具有的直观性,非经典逻辑系统越来越远离直观甚至在某些意义上与直观相背。在这种背景下,逻辑学家就必然面临如下需要回答的问题:
(1)逻辑系统有无正确与不正确之分?说一个逻辑系统是正确的或不正确的是什么意思?
(2)是否一定要期望一个逻辑系统成为总体应用的即可以应用于代表任何主题的推理的?或者说,逻辑可以是局部地正确,即在一个特定的讨论区域内正确的吗?
(3)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特别是其中的异常逻辑之间的关系如何?它们是否是相互对立的?
对上述问题的不同回答,就区分出了关于逻辑的一元论、多元论与工具主义。
不管是一元论还是多元论,都认为逻辑系统有正确与不正确之分,逻辑系统的正确与否依赖于“相对于系统本身的有效性或逻辑真理”与“系统外的有效性或逻辑真理”是否一致。如果某一逻辑系统中的有效的形式论证与那些在系统外的意义上有效的非形式论证相一致,并且那些在某一系统中逻辑地真的合式公式与那些在系统外的意义上也逻辑地真的陈述相一致,则该逻辑系统就是正确的,反之则为不正确的。以这一认识为基础,一元论认为只有一个唯一地在此意义下正确的逻辑系统,而多元论则认为存在多个如此的逻辑系统。
工具主义则认为,谈论一个逻辑系统是否正确或不正确是没有意义的,不存在所谓正确或不正确的逻辑系统,“正确的”这个词是不合适的。就工具主义来说,他们只允许这样一个“内部”问题:一个逻辑系统是否是“完善的”(Sound)?即是说,逻辑系统的定理或语法地有效的论证是否全部地并且唯一地是在该系统内逻辑地真或有效的?(注:S.Haack:Philosophyoflogic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8,P.4,221-231.)
多元论又可以分为总体多元论与局部多元论。局部多元论认为,不同的逻辑系统是由于应用于讨论的不同领域而形成的,因此,局部多元论把系统外的有效性和逻辑真理从而也把逻辑系统的正确性看作是讨论的一个特定领域,认为一个论证并不是无条件地有效的,而是在讨论中有效的,所以,逻辑可以是局部地正确的,即在某一特定的讨论区域内正确的。而总体多元论则持有与一元论相同的假定:逻辑原理可以应用于任何主题,因此,一个逻辑系统应该是总体应用的即可以应用于代表任何主题的推理的。
就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特别是异常逻辑之间的关系而言,一元论者强迫人们在经典系统与异常系统中二者择一,而多元论者则认为经典逻辑与扩展的逻辑都是正确的。因此,一元论者断言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在是否正确地代表了系统外的有效论证或逻辑真理的形式上是相互对立的,而多元论者则认为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两者在某一或其他途径下的对立只是表面的。
就逻辑科学发展的现实而言,从传统逻辑到经典逻辑再到非经典逻辑的道路,也是逻辑科学特别是逻辑系统发展由比较单一走向丰富多样的过程。以传统逻辑来说,它来自于人们的日常思维和推理的实际,可以说是对人们的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活动的概括和总结,因此,传统逻辑的内容是比较直观的,与现实也是比较吻合的。而经典逻辑是传统逻辑的现展阶段,是以形式化的方法对传统逻辑理论特别是推理理论的新的研究,因此,与传统逻辑一样,经典逻辑的内容仍是具有直观基础的——经典逻辑的公理与定理大都可以在日常思维中找到相对应的思维与推理的实例予以佐证,人们对它们的理解与解释也不会感到与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过于异常。所以,在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的层面,用“系统内的有效性”与“系统外的有效性”的一致来说明一个逻辑系统的正确性是合适的,这种说明的实质就是要求逻辑系统这种“主观”的产物与思维的客观实际相一致。
相对而言,在经典逻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种非经典逻辑,它的直观性、与人们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吻合性就大大不如经典逻辑,甚至与经典逻辑背道而驰。以模态命题系统为例(应该说,相对而言,模态命题逻辑在非经典逻辑中是较为直观的),如果说系统T满足对模态逻辑系统的直观要求,它所断定的是没有争论的一些结论的话,则系统S4、S5就难以说具有直观性以及与人们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吻合性了:在系统S4和S5中都出现了模态算子的重叠,因而象pp、pp这样的公式大量出现,而这些公式几乎没有什么直观性。至于非经典逻辑中的直觉主义逻辑、多值逻辑,它们离人们的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更远,更显得“反常”。同时,同一个领域比如模态逻辑或时态逻辑,由于方法和着眼点不同,可以构造出各种不同的系统。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学者作出逻辑系统无正确性可言、逻辑系统纯粹只是人们思考的工具的工具主义结论也就不足为怪了。应该说,工具主义的观点是有一定的可取之处的:它看到了逻辑系统特别是各种非经典逻辑系统远离日常思维与推理和作为“纯思维产物”的高度抽象性,看到了逻辑学家在建构各种逻辑系统时的高度的创造性或“主观能动性”。但是,另一方面,从本质来看,工具主义的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也是不可取的。它完全抹杀了逻辑系统建构的客观基础,否定了逻辑系统最终是人们特别是逻辑学家的主观对思维实际、推理实际的反映。这种观点最终的结果就是导致逻辑无用论,最终取消逻辑。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科学发展的实际和逻辑科学的学科性质的。
而一元论对逻辑系统的“正确性”的理解过于狭窄,也过于严厉,这种观点难以解释在今天各种不同的逻辑系统之间相互并存、互为补充的现实。从本质上讲,尽管任何逻辑系统都是逻辑学家构造出来的,但是,它们是有客观基础的——它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否则,它就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最终难以存在下去),所以,逻辑系统是有“正确”与“不正确”之分的——正确地反映了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逻辑系统就是正确的,反之则是不正确的。应该说,这一点是一元论与多元论都可以同意的,但是,在承认这一说法的同时,还应该看到,“正确地反映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是可以有不同的程度、不同的层次的:逻辑系统对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反映可以是比较普遍、一般的(比如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也可以是比较特殊、具体的(比如某些非经典逻辑系统,它所反映的就是相对于某一特定主题或领域的特定的思维与推理);逻辑系统对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反映可以是比较直观、与日常较为吻合的,也可以是相对来说较为抽象、远离现实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逻辑系统的“正确性”是多样的,不可绝对化和唯一化。所以,我认为,一元论坚持“只有一个正确的、唯一的逻辑”是不妥的,相反,多元论的观点则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按哈克的分析把非经典逻辑分成“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的话,那么,很显然,扩展的逻辑是以经典逻辑为基础,将经典逻辑理论应用于某一领域或学科而形成的对经典逻辑的扩充,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互斥、对立的情况,它们都可以是“正确的”。至于“异常的逻辑”,它的某些性质与特征确实可能与经典逻辑不同甚至相矛盾(例如在直觉主义逻辑、多值逻辑中排中律的失效等等),因此,它们有“对立”的地方,但就经典逻辑与某一异常逻辑分支相比而言,它们的对立或不一致只是在某些方面,而从整个系统的性质来看,它们的互通之处更多,因此,经典逻辑与某一异常逻辑分支之间的所谓“对立”之处,恰恰是该异常逻辑分支的独特之处,也是它对某一问题的不同于经典逻辑的处理和解决之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对经典逻辑的意义不在于“否定”了经典逻辑的某些定理或规则,而在于对经典逻辑忽略了的或无法处理的地方进行了自己的独特的处理。所以,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之间的“对立”是表面上的,其实质是它们之间的互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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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蕴涵完全抛开表层形式,只凭对语句语义的理解而进行。运用解释蕴涵可以作语义鉴别和语义比较。语
义鉴别是对单个语句的语义性质进行认定,可将语句区分为单义句、歧义句、重复句、矛盾句等;语义比较
是对多个语句间的语义关系进行认定,可将语义关系区分为同义关系、矛盾关系、对立关系等。
【关键词】语义蕴涵虚指蕴涵解释蕴涵单义句歧义句重复句矛盾句同义关系矛盾关系
对立关系
***
运用现代语义理论对汉语语义进行分析是个新课题。
以语义场理论为代表的结构语义学派于30年代出现,是现代语义学兴起的标志,但是无论德国的特里
尔(J·Trier)还是英国的乌尔曼(S·Ullmann),他们的语义研究都只是限制在词(或小于词)一级上进
行。直到60年代卡兹(J·Katz)、福德(J·Fodor)创立“解释语义学"和莱可夫(G·Lakoff)、麦考
莱(J·McCawley)创立“生成语义学",现代语义学才开始了语句语义的全面研究。
现代语义理论引进我国始于80年代,近些年来已由“介绍"渐进到了“引用",探索以现代语义学的
观点和方法研究汉语,已现蓬勃态势。特里尔的语义场及义素分析理论,已被引入汉语教材,成为了词义理
论教学的一部分。
对汉语语句语义的探讨则还远远不够。
现代语义学的诞生是语言理论与逻辑理论“联姻"的结果,对语词语义、语句语义的解释、分析都大量
引用了现代逻辑的方法和模型。“蕴涵"(entailment)便是被引用来对语句语义进行分析的一种逻辑方法
。
本文尝试引鉴蕴涵理论,对汉语的语句语义进行探讨分析。
一、语义蕴涵
对自然语言语义进行“蕴涵"分析,不能直接套用逻辑蕴涵,逻辑蕴涵是建立在真值理论基础上的。“
蕴涵,即‘p蕴涵q’,或‘如果p那么q’。其意义是‘如果p不是假的,则q是真的’或‘或者p是假
的,或者q是真的’。"[①]这就是逻辑上所称的“实质蕴涵",由此可以引出“假命题蕴涵一切真命题
,真命题为一切命题所蕴涵"这一“蕴涵怪论"。这里说的“真"、“假"并非语句所陈述的事实上的真假
,它与自然语言的语义并无直接联系,因而是不可理解的,这种蕴涵理论当然也就不可能被引用来进行语义
分析。
“蕴涵"最基本、最简单的关系是“p真必然q真",避开抽象的纯真值解释,将“真"、“假"理解
为直观的事实反映,即语句的具体内容,“蕴涵"也就可以应用于语义分析了。
为与逻辑学中的“实质蕴涵"相区别,拟将语义间的蕴涵关系称为“语义蕴涵"。
语句是事实情况的反映,语句语义实际就是关于事物情况的各种“信息"。
“当语句‘p’在语义学上蕴涵语句‘q’时,语句‘p’所传递的信息包含着语句‘q’所传递的信
息。"[②]
这是对语义蕴涵最简明的阐述。p的信息包含着q的信息,p如果是真的,q也就必然是真的,“p真
必然q真"的蕴涵关系自可成立。
设语句p为“王前是翻译家",语句q为“王前懂外语",显然,p的信息包含着q的全部信息,而且
p语句是真的,q语句必然也是真的,这就可以说,在语义上,语句p对语句q有蕴涵关系,或者说语句p
蕴涵语句q。
“一句陈述句的蕴涵命题就是离开任何语境可以从句子本身推理出来的那些命题;只要那个句子本身表
达一个真实的判断,其蕴涵命题必定真实。"[③]
从这一阐述中,可以析出语义蕴涵应具有的条件:
(一)离开具体的语境,在同一个可能世界中进行讨论,即排除语境因素,独立分析语义,不涉及语用
问题。
(二)必须具有“p真,那么q真"的依存关系。
为叙述方便,本文拟将语句p称作“源语句",将其所蕴涵的语句q称作“蕴涵语句"。还要说明的是
,本文所称的“语句"绝非语法意义的“句子",它是语义单位,即语义学上所称的“义句",或者说是具
有逻辑意义的语句,即“命题"。文中所称的“语词"绝非语法意义的词、词组,它也是语义单位,即语义
学上所称的“义位"、“义丛",或者说是“概念"。
二、虚指蕴涵
虚指蕴涵是以语词为操作对象的,即以一个不定指称短语代替源语句中的各个成分,以形成多个蕴涵语
句。
“不定指称短语"的结构为:“某+属",即由任指代词“某"附加于源语句中语词的属概念之上而形
成。
设源语句为S,蕴涵语句分别为S1、S2、S3、S4……
源语句S:校长奖励了三好学生。
可蕴涵下列语句:
S1:某人奖励了三好学生。
S2:校长(实施)某行为于三好学生。
S3:校长奖励了某些人。
为确保虚指蕴涵严格可靠,应遵从下列两条规则:
(一)不改变源语句的表层结构。
以虚指方式导出的蕴涵语句直接来自源语句的表层结构,各个蕴涵语句一般都不改变原有的语法形式,
只是句中某些成分被不定指称短语所“置换"。
如上例的S与S1、S2、S3的短语结构均为:
SNp+Vp
VpV+Np
(注:TG理论中“"表“重写",并非蕴涵符号。)
以树形图显示则更明显:
(附图[图])
显然,源语句与蕴涵语句具有着“同构"关系。
(二)进行置换的虚指短语必须与源语句成分的语义范围同一。用于进行置换的短语是被限定的“属"
,这里的“属",可以是一般意义上的“范畴",如“人"、“物"、“行为"、“时间"、“地点"、“
形式"等等,“人"便是“校长"的范畴。“属"也可以是较为邻近的“类",比如采用“领导"、“学校
领导"也无不可。
无论“范畴"还是“类",语义范围都大于被置换语词,以虚指语词限定后范围缩小,结果两者语义相
等。如图:
(附图[图])“某人"与“校长"指称范围相同,只是“实"、“虚"之别而已。
蕴涵语句是有序的,其顺序是依着源语句表层结构“语符列"的顺序排列的,如上列的S1、S2、S
3的排列顺序便是依据着主语、谓语、宾语在表层结构中的语符位置。
蕴涵语句的这种有序性,对确认一个语句的语义具有着重要意义,其间音位因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若依各个置换成分的顺序予以侧重,就会构成不同而有序的重音模式,从而可以传递出不同的信息,以回答
不同的提问。
S1:谁奖励了三好学生?
S2:校长对三好学生作了什么事?
S3:校长奖励了谁?
由重音模式转移所形成的语义各异的蕴涵语句,构成了源语句S的全部语义,而S在无语境、无重音模
式的情况下,可以包含S1、S2、S3的全部语义。
重音模式与语境因素密切相关,由于语义蕴涵遵从着“无语境"的条件,所以这不是本文要深入讨论的
问题。
虚指蕴涵的操作机制是对语句的表层结构进行“改造",实际只是一种“语法义蕴涵",由于它并未涉
及语句语义,当然也就无法应用于深入的语义分析。
三、解释蕴涵
解释蕴涵则是抛开语句的表层形式,完全凭借对源语句语义进行理解和解释以形成蕴涵语句。
凭借理解对语义进行解释,是分析自然语言的惯用方式,“所有关于自然语言的论证有效地证明,依赖
于未经训练的语言直觉的程度并不低于依赖于逻辑理论的程度。"[④]进行语义解释尤其要依赖“未经训
练的语言直觉"能力。
任一语句的语义都是可以进行理解、进行解释的,语句语义与其语义的解释是不同的,前者是复合总体
,后者是分解后的“肢体"。
源语句S:王工程师是刘师傅女儿的未婚夫。
可蕴涵下列语句:
S1:王工程师是男性。
S2:王工程师未婚。
S3:刘师傅已婚。
S4:刘师傅有个女儿。
S5:刘师傅女儿未婚。
S6:王工程师与刘师傅女儿已确定婚姻关系。
上列蕴涵语句是对S的语义进行分解的结果,进行这种分解的依据是纯语义的,与表层结构无关,蕴涵
语句是完全凭借直觉对源语句语义进行理解而形成。
源语句S分别蕴涵S1、S2、S3、S4,即:
SS1
SS2
SS3
SS4
“"表示蕴涵关系,可读作“蕴涵"或“那么"。
这种蕴涵关系可以用侧树形图表示:
(附图[图])
S是S1、S2、S3、S4语义的集合,因此下列公式是成立的:
S=S1+S2+S3+S4
反之,S1、S2、S3、S4是S语义的组成部分,因此下列公式是成立的:
S1+S2+S3+S4=S
对语句语义的解释不是任意的,源语句与蕴涵语句之间必须存有“p真必然q真"的关系,为此,下列
操作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一)蕴涵语句是不超出源语句语义的范围,就是说所传递的信息不能多于源语句,如“刘师傅是男的
"、“刘师傅女儿20多岁"等就不是源语句的蕴涵语句。
(二)不能导出与源语句相背的语句,如“刘师傅未婚"、“王工程师不认识刘师傅的女儿"等。
虚指蕴涵与解释蕴涵都是对语句语义进行分解,但两者大不相同,兹以下表进行对比:
虚指蕴涵解释蕴涵
操作依据语词语义语句语义
语形结构不改变改变
操作方式置换解释
蕴涵本源表层结构深层结构
蕴涵性质语法的语义的
蕴涵语义范围相等缩小
蕴涵语句组合有序无序
蕴涵语句数量定量不定量
语句语义的研究绝不止于“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之上,还应该对语句的语义性质及语句语义间的关系
予以认定,在这方面解释蕴涵是最为可行、最为有效的分析方法。
语义认定可从“语义鉴别"和“语义比较"两个方面分述。
四、语义鉴别
语义鉴别是对语句自身的语义性质进行认定。
依据语句的语义性质区分,有单义句、歧义句、重复句、矛盾句等。
1.单义句
一个语句所蕴涵的语句相互独立并可以组合成完整语义,此句为单义句。
“相互独立"是指蕴涵语句之间不重复、不交叉。“可以组合成完整语义"是指不含有语义相抵的不可
组合情况。
源语句S:甲的1号赛车荣获了本届越野赛的冠军。
可以蕴涵下列语句:
S1:甲是赛车手。
S2:甲驾的是1号车。
S3:曾举行越野赛。
S4:甲参加了本届越野赛。
S5:1号车荣获了冠军。
S1—S5各有自己不同的语义,相互独立,它们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源语句的语义,彼此可以进行组合
、还原成源语句的完整语义,因此源语句为单义句。
2.歧义句
一个语句同时蕴涵多组语句,其间含有“异己"语句而无法进行组合、还原,此句为歧义句。
源语句S:我们见到了刚刚返回北京的小王的哥哥。
此语句可以蕴涵A、B两组不同的语句。
A组:
A—S1:小王有个哥哥。
A—S2:哥哥刚刚返回北京。
A—S3:我们见到了哥哥。
B组:
B—S1:小王有个哥哥。
B—S2:小王刚刚返回北京。
B—S3:我们见到了哥哥。
A、B两组语句都是S所蕴涵的,并且都是可以成立的,而其中A—S2“哥哥刚刚返回北京"与B—
S2“小王刚刚返回北京"是两组之间的“异己"语句,由于两者的存在,两组不可重新进行组合、还原,
因此可说源语句S是个歧义句。
歧义句的语义有如下特征:任一个语句组(A或B组)中引入另一组所含异己语句的否定式后,非但不
会出现矛盾,反而能组合成更为完整、更为明确的语义。
如A组S2的否定式为“哥哥不是刚刚返回北京",试将其引入B组:
B—S1:小王有个哥哥。
B—S2:小王刚刚返回北京。
A—S2哥哥不是刚刚返回北京。
B—S3:我们见到了哥哥。
新组成的这组语句,不但可以进行组合,组合后反而避免了歧义现象。
同理,B组中S2的否定式引入A组是如此。
3.重复句
一个语句蕴涵着语义同一的语句,此句为重复句。
源语句S:处女之作《泪痕》是小李发表的第一部作品。
蕴涵语句:
S1:小李写了一部《泪痕》。
S2:《泪痕》是处女之作。
S3:《泪痕》是发表的第一部作品。
显然,S2与S3的语义是同一的。
重复句大都是由于句中含有语义同一的语词所造成,如“处女之作"与“第一部作品"。
这里说的“同一"是指语义同一,即概念同一,并非语词形式同一,形式同一,语义未必同一。
源语句S:那个老运动员很老。
蕴涵语句:
S1:那是个运动员。
S2:他是老运动员。
S3:他很老。
这组蕴涵语句中,S2与S3都用了“老"这一语词,但语义并不同一。S2中的“老"是时间久长,
S3中的“老"是年岁高迈,因此源语句S不为重复句。
4.矛盾句
一个语句蕴涵着语义不可共存的语句,此句为矛盾句。
源语句S:在悠久的历史发展中,我国历来是统一的,分裂只是暂时的。
蕴涵语句:
S1: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S2:我国历来是统一的。
S3:我国曾有过分裂。
显然,S2(历来是统一的)与S3(并非历来是统一的)是不可共存的。
“悖论"是一种特殊的矛盾句。此类语句包含有“预设语义",“预设"的语义与“显现"的语义形成
自我否定,因此“悖论"的矛盾语义是极其隐含的,运用解释蕴涵进行分析可以将其揭示出来。
源语句S:真实的判断是不存在的。
蕴涵语句:
S1:真实判断不存在。
S2:存在着一个真实判断(该判断)。
S2是言者默认的预设语义,S1是语句所显现的语义,两者不可共存。
五、语义比较
通过对不同语句的语义进行对比分析,以认定它们之间的语义关系,为语义比较。
大量的语句都是各自独立的,它们的语义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这些语句可称为“独立句",这里不予
讨论。
语句间的语义关系区分,有同义关系、矛盾关系、对立关系等。
1.同义关系
两个语句所蕴涵的语句完全相同,这两个语句为同义关系。
同义关系所传递的信息是等量的。
源语句:
A—S:中国队又一次荣获冠军。
B—S:中国队再次夺魁。
C—S:中国队卫冕成功。
上列三个语句都蕴涵着下列语句:
S1:中国队曾获得第一。
S2:中国队本次又获第一。
此类同义关系的形成原因是含有同义语词,因此它们的表层结构也大都无异,这是“同构"的同义关系
。
同义关系大都不是同构的,比如由核心句经“移动转换"而生成的转换句,表层结构就是不同的。
源语句:
A—S:秦国灭了赵国。
B—S:秦国把赵国灭了。
C—S:赵国被秦国灭了。
蕴涵语句:
S1:秦国曾与赵国交战。
S2:秦国胜利了。
S3:赵国失败了。
S4:赵国已不存在。
由“省略转换"生成的转换句,不但表层结构缩减,语义也有所省略,蕴涵语句的语义有了差异,不能
认为是同义关系。
源语句:
A—S:赵国被秦国灭了。
B—S:赵国被灭了。
语句B—S并不蕴涵S1、S2两个语义,信息量减少了,A—S与B—S不是同义关系。
2.矛盾关系
两个语句所蕴涵的语句不能共存且两者传递的信息量之和等于信息总量,这两个语句为矛盾关系。
源语句:
A—S:这是件不易褪色的新款服装。
B—S:这件服装已穿用3年而没有褪色。
A—S语句蕴涵着:
S1:这件服装是不易褪色的。
S2:这件服装是新款的。
B—S语句蕴涵着:
S1:这件服装是不易褪色的。
S2:这件服装已穿用3年。
A—S所蕴涵的S2与B—S所蕴涵的S2(不是新款的)是不能共存的,而且两者传递的信息量之和
等于信息总量,即“是新款的"与“不是新款的"包含了全部信息,除这两种情况外,别无其他情况。
矛盾关系语句之间有如下特征:
(一)可以由一个真推知另一个假,因为两者是不能共存的,只能居其一。比如由“这件服装是新款的
"真,可以推知“这件服装不是新款的"为假。
(二)可以由一个假推知另一个真。矛盾关系语句的信息量之和等于全部信息量,别无其他情况,所以
非此即彼。如由“这件服装是新款的"为假,可以推知“这件服装不是新款的"为真。
3.对立关系
两个语句所蕴涵的语句不能共存且两者传递的信息量之和小于信息总量,这两个语句为对立关系。
源语句:
A—S:这批先进的机电设备是中国产品。
B—S:这批先进的机电设备是韩国产品。
A—S蕴涵着:
S1:存在着一批机电设备。
S2:这批设备是先进的。
S3:这批设备是中国产品。
B—S蕴涵着:
S1:存在着一批机电设备。
S2:这批设备是先进的。
S3:这批设备是韩国产品。
A—S与B—S所蕴涵的S3是不可共存的,而且两者的信息量之和小于信息总量,即“是中国产品"
与“是韩国产品"只包含了信息总量中的部分信息。
对立关系语句有如下两个特征:
(一)由一个真推知另一个假。因为两者是不可共存的,只能居其一。比如由“这批设备是中国产品"
真,可以推知“这批设备是韩国产品"为假。
(二)不能由一个假推知另一个为真,对立关系语句所传递的信息量只是全部信息的一部分,如“这批
设备是中国产品"与“这批设备是韩国产品"并未包含全部信息(还可以是其他国家产品),所以非此未必
为彼,由“这批设备是中国产品"为假,就推不出“这批设备是韩国产品"为真。
注释:
①[英]罗素:《数理哲学导论》,转引自[美]帕特里克·苏佩斯《逻辑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社,1984年版,第6页。
②[日]末木刚博:《逻辑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35页。
③[英]尼尔·史密斯、[英]达埃德尔·威尔逊:《现代语言学》,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8
认识是否应当是某种上升的、越来越精准可循的路径,通过它可以达到外在的、客观的、绝对的真实?或者,是否真实只是人的产物:人在不同时空关系下塑造了具有多样性的它,却错误地将其看作是客观的、绝对的,且外在于人本身的?这两种对待认识/真实关系的基本态度伴随着人类历史的每一个时代,并往往在看似将要得到解决时回溯、重构、延伸,成为下一个时代的哲学中心话题之一。
在西方,无论是“哲学即科学”的古希腊时代,还是哲学成为职业的现代社会;从苏格拉底、托马斯・阿奎那、笛卡尔、康德,直到维特根斯坦、海德格尔、德里达、罗蒂……哲学家们以这个问题为核心立论,却彼此陷入无休止的争辩。在中国,儒教的正统地位,特别是朱熹之后“格物致知”观念在知识观层面的统治,使得关于此问题的争议被消解。但是,如若将视界做稍许扩展,则无论是庄子《齐物论》《秋水》篇中的“梦蝶”和“子非鱼安知鱼之乐”,还是王阳明所指的“知行合一”,事实上也都将问题指向这一哲学的元问题。同样,这一问题也成为保罗・博格西昂《对知识的恐惧―――反相对主义和建构主义》一书的研究对象和核心议题。
博格西昂是纽约大学哲学系Silver教席教授,对相对主义持否定意见。但从学术经历上讲,他的老师正是著名的相对主义哲学家罗蒂。如此一种微妙的学术位置使其并非藏身于―――让我们姑且称为―――客观主义的同侪中发表保险且受欢迎的议论,而是站在了绝对/相对之争的前沿发声。因此我们得以见到这样一本短小精悍、易懂却绝非浅显的著作。
二、导读:因素的结构、联系及其他
何为真?如何达到真?如何证明我们认识的为真?为何认识真?这些问题构成了本书的基本问题意识(Problematiques)。如前述,在今天的哲学和科学界,对待认识/真实的关系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基本态度。客观主义者认为真实外在并预先存在,认识本身的任务是使认识主体越来越理性,以尽可能地达到真实。而“同等有效论”则提出,认识在其过程中偶然地改变着世界。那么,要么认识塑造了真实,要么认识至少塑造了关于真实的观念。博格西昂摒弃了如此种种的建构主义/相对主义观念,并着重分析了真理、有效性和理性思维体系独立于任何经验塑成的“内核”。
按照他的观点,建构主义可以分为三种:事实的建构主义、合理性的建构主义和理性解释的建构主义(第20页)。简单解释的话,事实的建构主义否定“真实”的存在,并将所谓“真实”当作是意志或社会的产物,而其存在则面向完成一定的外在实用主义任务。问题是,面对不同经验性生活,外在的实用主义任务也各不相同,那么同时就存在多个不同的“真实”,这些真实之间不但不能调和,并且根本无从质疑相互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这即为“同等有效性”的定义。合理性的建构主义相比之下并未直接支持多个存在的真实,而是认为真实的合理性必须符合一定的社会建构。换句话说,真实并不是认识可以(甚至必须)直接地、无条件地获取到的;相反,“真实的真实性”应该是社会建构的。而理性解释的建构主义,则面向理性内部的结构问题。在这里,同等有效的―――或说适用性有多种可能的―――既不是外在的真实,也不是认识获取真实的动机问题,而是理性思维体系本身。然而,这三种相对主义/建构主义观念对作者来说或多或少存在问题,并值得再详细分析和批驳。
本书的九章内容可分为五个部分:作者用导论到第二章详细分析了建构主义的含义及其对待“何为真”的态度问题;第三、四章,第五、六章,第七、八章分别分析并质疑了事实、合理性和理性解释这三个层面的相对主义;尾声中作者则关注了达到真的方式(如何达到真)及其可证性(如何证明我们认识的为真)问题。同时,结论也指出了博格西昂认为适当的认识方式,而后者显然也回应了真实的客观实在性。
略去对相对主义和建构主义的定义,分析事实开始于第三章。“事实的构建主义,即便最为极端和最违反直觉,却是‘影响最大的’”(第22页)。作者对事实建构主义的论述从两个精彩的例子展开。第一个例子是拉图尔关于拉美西斯二世死因的论述。拉图尔认为,既然结核杆菌发现于1882年,那么死于公元前1213年的拉美西斯二世则不可能死于当时不为所知的“肺结核”。第二个例子引用了福柯关于同性恋的论述:“在人们用同性恋这个概念来描述某些男性之前,是没有同性恋者的,有的只是偏爱跟同性发生关系的男性。”(第25页)
事实的构建主义者强调如下关系:认识对外在世界的物体或现象发生作用的过程也是有关这个物体或现象的真实的形成过程。因此,真实依赖于对其的建构而存在。博格西昂直截了当地指出这种理论的三个困境:(1)自然基础使得外部世界的运行必须与精神世界的运行相分离并早于后者;(2)诸如语言等认识的表现中,本就包含着如下意思:一些物体或现象是独立于认识的,绝对地存在的;(3)异见问题。换句话说,时空的自然属性消解了多重有效的可能性。将事实(全部)当作是认识构建的,因而只能是一种错误的观念。
此外,还有一种可能性,这就是认识的相对主义。认识的相对主义也注意到如上所提三个问题,并尝试在修正其理论时,跳出自康德哲学开始的质料/形式二元对立。对于认识相对主义者来说,相对的并非是事实,而是关于事实的认识。同时,由于事实本身无法直接与人发生联系,那么认识才是唯一的建立“从事实到人”的“真实”的渠道。换句话说,即便我们不会认为各种依附于不同认识的“认识之物”都为真,真实也必须依靠认识而存在,而后者的多样性也导致真实的相对性。作为对此观念的回应,博格西昂将认识的相对主义划分为局部和全面两种。对于局部的认识相对主义,作者认为:“他们明确地承认绝对真理的存在,它们只是声称,如果某个特定领域里的判断要有绝对的真值条件,就必须先将它们相对化……经过这样的处理,判断就可以成为绝对的真理或谬误(第50页)。”对于全面的认识建构主义者,如相对主义哲学家罗蒂,作者则是用反例来直观证实其错误:对于“恐龙存在过”这样一个客观主义者认为真的命题,全面相对主义者在任何条件下都会接受。而将其纳入全面相对主义体系的尝试则演变为一系列没有必要的对情境的强调,最后还必须别无选择地完成“恐龙存在过”这一所谓相对认识的绝对化。全面相对主义因此是繁复而没有必要的。由此,基于对象的相对主义要么是伪相对主义,要么是无法被理解的观念。
在完成对建构主义者“真实是多元的”这一观念的批驳后,博格西昂在第三部分转入另一项任务,这就是批驳构建主义者“有多元方式达到各自的真实”这一观念。作者继续采用具体事例切入的方式,分别评价了贝拉明红衣主教哥白尼,和阿赞德人的认识系统这两个看似与我们相异的合理性评价体系在面对真实时所产生的问题。
“规范循环性的问题,首先并不是在挑战理性本身,而是在挑战某些具体的推理形式的客观有效性。没有必要把茶叶占卜师描绘成非理性主义者,反对理性本身,我们应该把它看成提供了异类的推理形式(第74页)。”作者敏锐地察觉,评价体系必须依托思维体系而发挥作用。问题在于,如果将今天被我们广泛承认的科学体系当作一个评价体系,那么这个体系本身就是依靠同样在今天被广泛承认的理性思维体系。而作者试图表达的是,无论是贝拉明、阿赞德人,还是茶叶占卜师,他们并未成功地塑造出一套反理性的思维体系;相反,他们只是运用理性思维体系的失败例子。换句话说,他们的非科学的评价体系与他们所反对的科学评价体系恰恰依靠同样一套理性思维体系。
合理性因此并非是相对的。并非由于不同的思维体系,我们可以塑造出不同的同样为真的合理性。相反,同一的思维体系―――理性的思维体系,指向的是对合理性的唯一判断:如果评价体系是科学的,那么作为其结果的合理性是证成的;相反,非科学的评价体系无法指向合理性。
那么,是否思维体系是唯一的呢?博格西昂对此给予了肯定的答复,这就是本书第七、八章对于理性解释建构主义的分析和批驳。在第七章中,博格西昂对前述的贝拉明红衣主教和阿赞德人的思维逻辑这两个例子做了分析。如果说在第三部分中,对这两个例子的运用主要面向评价其观念的合理性问题;在第四部分中,博格西昂则力图揭示其合理性判断的渊源。换句话说,贝拉明和阿赞德人的观念并不能支持合理性的社会多样性。那么一种可能性是,他们使用了异于我们的理性解释体系,并使得在我们解释体系中为非真的观念可能在他们的体系中为真。另一种可能性则是,他们与我们使用的是同一套理性解释体系,而他们错了。本书第四部分正是对这两种可能性做出评价和阐释,进而明确指出:可能性之二是正确的。
按照作者的观点,如果说红衣主教贝拉明用查询《圣经》作为驳斥伽利略的依据,这并非如罗蒂所认为,前者采取了一套与后者根本区别的依据。两人只是采取了基于同样原则的认识系统,即理性的思维系统,并不幸地在具体内容上产生了分歧。如果说伽利略通过实证(观察)获取了对外在物体的认识,并将其理解为真实,那么贝拉明“通过实证(将《圣经》当作对创始者启示的忠实记录,并在其中找寻争论的答案)获得认识,并将其理解为真实”所遵循的是同样的理性原则。区别只是在于后者是一次失败因而不科学的尝试。至于阿赞德人的逻辑,也不是与我们的理性思维体系相异的一套体系,有所区别的只是这套体系的标记方式而已。
博格西昂将“理性思维体系是认识的产物”这一观念表述为理性解释的建构主义,并相对将其分为强(第102页)和弱(第107页)两种。强建构主义较易理解。即,认识只能是人的认识建构过程的产物。而这又产生两种可能:要么,认识这一主观内在过程决定我们相信何为真,那么绝对真实并不存在,一切皆无可能;要么,包括认识在内的内部世界本身并不能独立存在,那么有赖认识所判断的真实也不存在,一切皆有可能。无论前者还是后者,这样两种可能都将认识这一内部世界的运行和真实这一外部世界做了人为的割裂。因此,这样两种可能统一在一个错误而无法证成的认识之上:认识和真实是相互独立,并且无法真正互相联系的世界。在博格西昂看来,“我们的认识理由无非是同信念有证成关系的感觉经验和思想”(第106页)……而合理性的对称使我们陷入彻底的虚无主义,无法进行任何认识的判断,并且坚信强建构主义恰恰不能同时坚持强建构主义的认识观。强建构主义因此是完全错误的。
相较于信念决定真实的强建构主义,认为“证据不能完全决定信念”的弱建构主义相对合理。托马斯・库恩指出的范式之争和蒯因-迪昂理论“证据不能完全决定理论”的观念看起来支持弱建构主义。第八章的最后部分致力于对这两种理论的驳斥。对于前者,有理由认为,导致范式之争的多种可能性并不一定指向理性解释的多样性;而对于后者,博格西昂则通过蒯因之口指出:“经验证据在形式上跟不止一个理论都是融贯的。这跟说证据在合理性上跟不止一个理论都是融贯的,并不是一回事。”(第115页)
至此,博格西昂完成了针对构建主义和相对主义的整体驳斥:事实不是建构的,也不是相对化的认识所产生的。它预先存在,并且不依靠认识的建构所改变。在认识过程内部,不同的评价并不指向不同的合理性,而是指向是否达到合理性的成败问题。最后,既然合理性是唯一的,作为其评价基础的理性解释也不是相对的,而是同一的。看似多样的理性解释同样只是是否达到理性解释的可能性之多样,而作为其事实结果的理性解释本身面临的同样是成败问题。
尾声部分中,博格西昂指出了最后一个有意思的问题:诸如西蒙娜・德・波伏娃这样极大改变了人类社会思维内容的思想家,不应该被认为是建构主义思想家。他们的工作事实上并未指出认识范式的不可融的多样性,而仅仅是从对象角度,将原本看似理性之外的对象,通过他们的工作纳入了现有的理性思维之中。那么我们或者可以认为,相对主义的观念在被仔细论证分析之后,只是客观主义在其发达状态下的自我修正所产生的幻想而已。
三、评价:厘清之后还有问题吗?
本书特点十分鲜明。首先,短小的篇幅条理分明。构成主要内容的三部分按照从外部到内部、从表现到根源的线索详细发掘了建构主义/相对主义的认识逻辑并逐一加以分析。博格西昂所受严格的哲学逻辑学训练使其对如下的理性论证方法得心应手:将一个命题首先分解为若干子命题,运用严谨的形式逻辑对每一个子命题依次进行证明,在最后形成一个连贯的,可由理性逻辑证明其合理性的认识系统。这是本书的第一魅力所在。如果说“真实是相对的”或“认识是相对的”这样的命题在初接触时显得神秘而高高在上,按照博格西昂的努力将其分解为事实-合理性-作为合理性基础的理性系统,则使得对问题的探讨变得可能。同时,这种严格依照理性主义哲学方法开展分析的努力,至少使对相对主义的思考在理性主义哲学内部变得明晰。
其次,如大多数专业哲学书籍一样,作者强调用词的精准,思维的连贯和严密。但同时,作者并不追求“品位”或“趣味”的咬文嚼字。因此,区别于我们对于哲学类书籍“艰涩难懂”的刻板印象,本书成为大众也可以企及的智慧之池。这与作者所坚持的认识论观念是一致的:只有一种理性思维,而在信息对等的情况之下,这种理性思维理论上可以促使每个个体形成一致的合理性。语言因此成为承载信息的工具,而其最主要的指标就是清晰易懂。在这一点上,博格西昂的努力收获了巨大的成功。
第三,本书的易读性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意味着浅显。事实上,无论从作者本人的知识背景还是从所针对的讨论对象,本书都是一本深且广的指导性书籍,正如《华尔街日报》的威廉・埃瓦尔德在其书评中的评价:“本书可以在一个下午读完,却值得我们思索一生。”如果说富足的生活是经济学的终极目的(Finality),和谐的公共生活是政治学的终极目的等,哲学则并不属于这种追求社会某一方面效用的学科。恐怕“有什么用?”这个问题在针对哲学时,并不能直接指向功利性目标。换句话说,哲学问题的所谓“用处”与其旨趣紧密相连。而对功利性目的的摒弃并不意味着“无用”;也正是在这个层次上,这本书不但值得我们思索一生,也实实在在会引起我们―――如博格西昂本人一样进行自我构建的那一部分分享同样旨趣的人―――去思索一生。
最后,对本书的阅读直接联系每位读者对待书的态度:在“尽信书则不如无书”和“那么是否还有必要读书”之间求得何种平衡?我不认为本书肩负着终结知识界的构建主义或相对主义倾向的责任。然而,其所展开的探讨,特别是其所依据的探讨过程,确实有利于我们详细而反复地思考关于客观主义/相对主义的问题。联系到上文对工具性目的和作为旨趣的目的的区分,我们在此有理由认为,“开卷有益”在本书并不指向对问题的终结,而更多地指向对问题意识的开启。套用奇美尔的一个比喻,我们不应该将本书当作一扇门,门外是相对主义的混沌,而通过这扇门,我们可以进入客观主义的室内。相反,我们应该将本书当作一座桥,它联系了相对主义/客观主义两个认识范式,并在往来之间使认识本身得到了贯通。
区别于自然科学和数学那样先解决争议再看是研究的方法论,哲学和社会科学共享类似的方法论:争议和讨论也是学科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对本书我们也可以提出如下几点思考。
首先,博格西昂似乎在哲学体系内先天只承认理性思维体系这一种笛卡尔―黑格尔传统。而对诸如克尔凯郭尔、海德格尔、德里达等人的非理性传统存而不论。事实上,如果说作者在理性主义哲学传统内部做了大量精准而值得尊敬的努力,那么“哲学是否可以,甚或只能采用理性主义思考范式?”这一更为基本的问题则被忽视了。在这一点上,欧陆哲学传统相较于美国的分析哲学传统可能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思考。
其次,博格西昂敏锐捕获到了拉图尔式的唯名论困境,并因此认为福柯受困于同样的问题。而实际上,福柯所强调的,究竟是“同性恋”这一名词所指代的认识类型的相对性,还是同性这一事实的相对性,还值得再做探讨。
第三,在对事实和合理性的相对主义这两个部分的论述中,我们注意到,每次博格西昂针对“事实”这一对象所展开的例子里,所举对象都是自然事实,诸如山、恐龙的存在等。博格西昂认为,这是事实的唯一可能性,同时缺少对我们所称的社会事实做出探讨;而其据此展开的批评则既包括针对自然事实也包括针对社会事实。那么我们是否有必要区别自然事实和社会事实呢?举例来说,如果基督教的存在是一个社会事实,而“基督教徒认为上帝存在”作为前者存在的基础同样是一个社会事实,那么这类事实的建构却并不能仅仅用客观主义的逻辑观念(上帝是否究竟存在)来解决。同样无法回避的由认识构建的社会事实还有婚姻/爱,收入不平等/不公,职务分工/阶级等。对此问题的探讨虽然更为庞杂,却可能同时也是必须的。而博格西昂在此问题上显然与他的导师罗蒂所做的开创性工作―――对此我们可以参考罗蒂的成名作《哲学与自然之境》―――还有一段距离。
最后,在是否只有同一理性思维体系这一问题上,争论似乎也不可避免。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晚近的分析哲学,中间还有笛卡尔、康德、黑格尔等人,博格西昂指称的理性思维体系事实上与希腊-基督教文化传统不无联系,大量宗教史、文明史学者的研究可以证明这一点。而受益于非希腊-基督教起源的中国文化传统的影响,中文读者可能恰恰对这一点有更深层次的体会。中医与西医是两套相互很难兼容的系统。中医中的经络无法通过解剖学来解释,而西医的知识也无法纳入气血运行等中医的思维体系中。但是,在现实生活这一现象实在中,大量的中国人可以游刃有余地在两种互不兼容的思维传统中做工具性的取舍,同时并不武断地将其中之一斥为伪。按照博格西昂认为理性的那个范式传统,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将诸如经络学说等不能为现代医学生物学验证的中医内容斥为伪,并将其治愈病患的每个案例都归为偶然或不可知。然而这种做法一方面全然不顾在另一套思维系统中它的成熟程度,另一方面完全无视它的现实效用。那么,中医西医在现实中并行的例子是否暗示了关于“理性思维体系”的另外的可能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