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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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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原则论文

税收原则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教学方法;应用型人才;课程考核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34-0180-03

从字面看,“教学”既包括“教”也包括“学”,那么教学方法是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的总和。在教与学的关系中,学生的“学”是由教师的“教”指导的,教师“教”的方法往往决定了学生“学”的方法,所以在教学方法中应当重视教师“教”的方法。教师的教学方法涉及教学过程的所有重要环节,具体包括课程内容的组织、教学形式的设计、课堂教学的方式和手段、学生参与教学过程、学生获取知识的方式以及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方法等。每一种教学方法都有它特有的作用和局限性,这就决定了教学目标的实现必须依靠多样的教学方法体系。本文以《中国税制》课程为例谈谈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下,教学方法的改进路径。

一、《中国税制》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基本内容

应用型人才不仅要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宽泛的知识面,还要具有实际业务操作能力。在此目标下,《中国税制》课程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掌握制定税法的基本原则和税收的经济效应等基本税收理论与知识;熟悉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并能运用基本税收理论分析税收制度,提高学生税收经济学方面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分析能力;掌握现行税法中主要税种征税办法和具体规定,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相关规定,通过授课和实践让学生熟练掌握这些规定和方法,能够计算各个税种的应纳税额,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运用税收理论分析经济现象和税收制度,使学生初步具备设计、解释税收制度的能力,能探讨税收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为此《中国税制》的主要教学内容包括两大方面:一方面是税收基础理论。主要包括:税收基本概念、本质及其特征;制定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税收负担与税负转嫁分析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及税法的分类等。另一方面现行税收制度中各主要税种税款的计算及征纳管理。

二、《中国税制》课程教学方法改进路径

(一)重视运用热点新闻讲解税收理论知识

应用性人才必须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只有掌握了相关的理论,才能更好地分析和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实践操作过程。税收理论知识很重要,但初学者会觉得枯燥,本部分并不太好讲。很多教师还是习惯于课堂讲授的单一教学组织方式,这种方式以教师为主体,偏重于对概念与理论的系统讲授,学生只是被动接受知识,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学生更会觉得课堂沉闷。沉闷的课堂又影响教师讲课的激情。两者陷入恶性循环之中。要打破这种沉闷的现象,在理论教学中教师可以采用热点问题导入、新闻导入、案例导入等方法调动学生学习兴趣。比如讲到税收原则时,可以用当前国家调控房地产的“国五条”中对个人转让房产按差价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个热点问题作为切入口,因为该问题在各大网络和媒体已引起广泛关注,甚至可能涉及到一些学生自己家庭投资理财行为,所以学生们会很感兴趣。再比如讲到税负转嫁时,可以用香港限制游客携带奶粉数量这一新闻作为讲课背景,分析为什么新西兰的奶粉、法国的香水、意大利的时装等在香港的零售价格要远低于大陆。每个时期都会有一些热点问题或经济政策可以用税收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选择这些热点问题,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好奇心。课堂讲授理论知识切忌“空对空”,理论来自实践,理论的讲解也要回到实践中去,否则教师照本宣科的“教”,学生“照本背诵”的“学”,教学效果肯定不理想。但是要真正做到“理论回到实践中去”不仅需要教师投入时间精心备课,更需要教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课堂组织能力,能够将理论讲解得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对新闻热点的分析也要能够放得开、收得回。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提问、讨论等方法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二)重视知识与实践的结合

应用型人才必须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对于《中国税制》课程而言,要具有准确计算各主要税种税款的能力。这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应当重视学生税法基本条款的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实践教育可以增加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从社会层面,实践教育可以增强学生对社会的了解,提高其社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为了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适合通过案例教学和大量的练习来让学生巩固消化所学知识。

教师通过对案例的介绍、分析和讨论,才能将抽象的概念和复杂的法律规定讲深、讲透,才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进行同步思维、思考和训练,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才能使课堂气氛活跃、内容生动形象。比如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流转税,其税法内容繁杂,税款计算考虑的特殊情况多,是《中国税制》课程教学中的难点。为了使学生系统、全面掌握增值税的计算,可以设计一个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稍复杂些的工业企业,尽量将增值税计算殊业务的处理囊括在企业的经营业务中,以此为案例训练学生的操作能力。在案例讲解规程中,可以给学生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增值税价外税的特征及由此特征决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税务处理。通过认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学生可以更加直观地体会增值税税款计算流程,更好理解增值税税法的相关知识。为进一步规范案例教学,教研室可以组织任课教师编制典型教学案例集,每年进行更新,为教师教学提供丰富资料,并建议教师在授课时使用统一的典型案例组织教学。同时为了节省课堂教学时间和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编写税收实务习题集,根据课程进度设计典型例题和练习题印发给学生。每次课堂上挑选一两个典型例题作为课堂精讲题目,而习题留作学生业余同步训练,这一做法成本低,效果好。

(三)重视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应用型本科人才除必须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外,还必须具有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也是本科教学的重点和难点。让学生独立思考,就需要允许和鼓励学生提出不同的观点和探索不同的做法,是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基本条件。本科院校都会设置毕业论文、学年论文等实践环节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课程教学中也可以通过自学、撰写课程小论文、读书笔记等方法提高学生的能力。

《中国税制》课程要求学生掌握19个税种的税款计算及税款的缴纳和管理,由于课堂教学有限,不可能也不应该对每个税种一一讲解,所以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几个主要税种详细、系统讲解外,其他税种都应当采取学生自学的方法。

课程小论文也是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在教学中应根据我国当年税收政策或者其他税收领域的热点问题布置课程小论文,学生充分利用网络、图书馆、资料室等资源。查资料、写文章,一是可以拓展学生知识面,开阔视野;二是学生能够了解学科前沿,逐步培养学生驾驭资料、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三是通过锻炼,学生掌握文章写作的基本技巧和方法。

课外阅读在教学过程中,还应结合课程内容提供经典著作、学科前沿性论文等阅读资料,要求学生阅读这些资料。通过课外阅读促使学生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税收现象和税收问题,运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进行理解分析,提醒学生主动学习、自觉学习。这样有利于培养学生时常关注社会经济现实的习惯,训练学生运用税收理论知识来理解分析财政现象与财政问题的能力,同时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丰富课余生活。

(四)重视课程考核方法的改进

高校课程考试是教学中的重要环节,对教学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关系到教学目标的实现。科学的考试方法能够有效促进学生学习,很好地落实教师“教”的内容。相反,不科学的考试可能会毁掉教学中教师所做的一切努力。为了保证上述《中国税制》课程教学方法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应当重视课程考核方法的改进。可将《中国税制》课程考核分三个部分:一是正常的闭卷考核。主要考察税收理论知识和主要税款的计算与缴纳,这部分占课程总成绩的60%;二是其他小论文、课外阅读笔记,占总成绩的20%;三是平时考勤和作业,也是占总成绩的20%。为了督促学生自学,保证自学的效果,期末考试试卷中自学部分的分值应占到卷面分数的20%。为了防止小论文的写作流于形式,教师应安排一定的课堂时间,给每个学生不超过五分钟的时间讲解自己论文的核心的观点,这样为学生提供了参与课堂教学的机会,既锻炼了能力,又激活了课堂,并为毕业设计和顺利走上工作岗位奠定了一定基础。然后教师依据学生的论文观点和现场表达能力给学生打分,作为评定课程总成绩的依据之一。为了鼓励学生完成课外阅读,将课外阅读落到实处,要求学生根据课外阅读撰写读书笔记,教师定期检查并给予等级评定,作为最终评定课程总成绩的依据之一。

参考文献:

[1]马凤岐,王伟廉.教学方法改革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的地位[J].中国大学教学,2009,(03).

[2]曾振平,沈振峰.论高校教学方法创新与创新型人才培养[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9,(05).

[3]何菊芳,季诚钧.“读、议、练”教学模式: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财政学课程教学改革[J].中国大学教学,2011,(09).

[4]魏小文,陈爱东.财税应用型创新复合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构建[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2,(06).

税收原则论文范文第2篇

租税国是指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企业和公民在纳税之外没有其他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负担的国家。租税国的概念,系相对于所有权者国家或企业者国家的概念。古代国家以所有权人身份,于其领土之内行使统治权,对于一切经济财具有获取、分配及使用之权,故称为所有权者国家。企业者国家是将生产工具收归国有,独占企业经营权,并以其收入作为财政主要来源。相对的,租税国家则承认:在全世界的一切政府中,公家都是只消费而不生产的。正是个人的剩余,才提供了公家的所需。 学者指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行租税国体制,表现为无产国家,意指国家无产、而私人有产,国家藉由征税分享私人之经济收益以为国用。 而这种租税国体制是资本主义法治与自由的基础,被称为宪法国体。

租税国概念最早由着名经济学家熊彼特与奥地利财政学者Rudolf Goldscheid论战中所提出。Rudolf Goldscheid面对一次大战后奥地利的财政困境,提出了是国家资本主义?或是国家社会主义?的问题,他认为:对于战争所带来的财务负担,国家的租税制度已没有能力承担,需改造公共财的秩序,另外寻求一套财政系统,即在公共财政学的领域,必须将公共财 (public property)的理论发挥到极致,进而成为法律秩序的基础,藉以保障、增益公共财,并提高其生产能力。此外,Goldscheid还认为,从财政社会学的观点来看,社会自然发展的结果,将会是国家向人民的需求愈趋减少,而给予人民者,却愈益增加,因此一个规划完善的公经济体系,对于全体社会的所得来源而言,将是必要的。针对以上观点,熊彼特认为,一战后德国的财务危机是战争所引发,并非租税国的危机,租税国的体制,并不会因战争,而暴露它在本质上、结构上的缺陷,顶多只是突显租税国家受到了外在的冲击而已。租税国家在面对危机时的处理方式,自然是透过租税的方式为之。因此,熊彼特力求经济自由度的确保,主张运用租税国家的体制,即足以应付得宜;反之,倘国家欲侵入私经济领域攫取财货,反而可能破坏市场机制,使经济发展趋缓。

依德国学者Isensee的分析,租税国的特征与要件主要包括:(1)租税国国民不负有实物给付之义务。现代国家为信用经济,以货币经济为基础。租税国租税缴纳,以金钱给付为原则;(2)租税国国民不负有劳务给付义务,金钱给付乃以定期、规律性之收入为标准;(3)就现代国家而言,由于国家支出持续增长,为满足不断之国家财政需求,只有租税才能负担之。因此,租税乃成为现性国家之特征;(4)租税乃现代国家主权之表征。租税国乃基于单方、强制、高权之命令。就民主国家而言,租税非仅为政治上现实,而实寓有宪法上理念:租税象征主权,乃确保多数统治与代议意思之形成;(5)租税义务,乃与纳税义务人之对待给付无关;(6)取得财政收入为租税之唯一目的(目的税、规费、受益费为其例外);(7)国家不从事经济活动,而留予社会去开发,国家仅对社会无力进行之经济加以参与。租税不仅系负担,同时也是经济自由和职业自由之保证;(8)租税国家乃以国家社会二元化为前提。国家是具有目的理性的有组织的统治机关,社会是个人或团体向其自我目标自由发展的领域。国家拥有课税权,课税的客体(所得、不动产、营业),其处分权归诸社会,并由法律制度保障。(9)租税自身具有法则,不容违反,否则租税制度与租税国均受危害。其最主要的法则是:课税平等原则及税源保持原则。负担平等原则与租税本是同根生,租税负担须在各国民间公平分配,国民在各种租税法律关系中须受平等待遇,纳税义务应普遍适用各国民,租税客体的选择及税额的裁量均受该原则拘束,平等要求须与社会潮流相配合,并与具体正义相协调;不得过度征收。租税国须仰赖国民经济支付能力供应,故不得摧毁其支付动机,削弱其支付能力。租税国须尊重纳税人之纳税意愿,并保持其经济能力。否则,超过此限制,纳税意愿及纳税能力减退,则租税之源泉,势将枯竭,而租税之基础,势必崩溃。

税收原则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不公平关联交易表现;会计处理与税收防范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判断芰联方的基本标准: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问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视为关联方。

近几年,企业集团规模不断增大,产权关系日益多元化,关联交易的数量不断增多关联交易有其好的一面,可促进公司规模经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但是,关联交易也有“恶”的一面。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侵害了交易对方、债权人、股东的合法利益,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低劣,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只有公平才能体现公正,只有将交易公开。才能真正做到公平。

一不公平关联交易的具体表现

(一)关联方进行不公平的资产买卖,交易条件往往显失公允,毕业论文 控制方企业可以按照其单方面的利益需求,将成本和费用通过台同交易方式转移给对方,从而操纵利润。

(二)公司违背其自身的真实意愿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母公司拖欠货款而不计付逾期违约金,公司的帐簿中长期体现为应收款项,这些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必然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

(四)交易虚假。很多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和变易,捏造营业收人和盈利能力,硕士论文 一些企业在面临债权人的追索时,利用合同进行不对价交易,转移公司资产。

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会计处理与税收防范

(一)关于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

1、主要由《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来规范,其核心思想是对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进行约束,会计处理本着谨慎原则,着眼于避免关联方通过不公平关联交易虚增利润,实现扭亏或保牌的目的。

2、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部分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例如: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

(1).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浚商品总销售墼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及以上),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并据以确认为收入,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人资本公积。在确定非关联方之问同类交易价格时,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提供有关证据。这样,上市公司应该较难操纵利润。

(2).商品销售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或者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未达到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以下),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所销售商品账面价值120%的,将商品账面价值的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这种情况下的商品销售,最高的毛利率为

20%。交易价格高出)20%的部分,并不能给上市公司带来利润。

(3).上市公司将应收债权转移给其关联方的,不能直接转回已计提的坏账准备,留学生论文 应按实际转移价格超过应收债权账面余额(扣除坏账准备后的余额)的差额。作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一方面借记:坏账准备,另一方面贷记:资本公积。

(4),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或者同时出售资产与负债(即净资产),对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负债账面价值(扣除累计折旧、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加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的差额,计人资本公积,也就是说,既不对这些资产的出售收入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营业外收人”.也不对其巳经提取的折旧和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冲减“营业外支出。

值得注意的是在正常商品销售中,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为关联方交易实际价格与核定公允收入额的差额;而非正常商品销售中,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为关联方交易实际价格与相关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差额。

另外。《规定》还规范丁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承担费用、委托及受托经营资产、企业、占用资金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作充分的披露。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作出特别说明,并分别说明资本公积期末余额中有关关联交易差价的性质、形成原因及金额。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税务处理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很多地方为了吸引投资,竞相提供诸如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关联交易,将成本和利润在不同的税负地区之间相互调剂,从而避税。

税收处理着眼于避免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避税,即是否少计收人、多列支出。

在税收处理上,关联交易的税收规定主要体现在《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及与关联交易关系密切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中。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按会计处理规定确认的收入与税法规定不同的,则按会计处理规定确认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i、关联企业税收管理的原则

(1)公平交易价格原则:工作总结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计价标准进行,这是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计价标准的法律规范。

(2)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原则: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计价标准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导致减少应纳税收入或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纳税调整,这是税法授权税务机关针对转让定价避税的反避税措施。

2、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l0年内进行调整。”

调整的方法有:(1).可比的非受控价格法,即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调整;(2).转售价格法,即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进行调整;(3).成本加价法,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政部2001.12.21.

税收原则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从1997年开始,随着大量的诸如IBM等国外IT行业进入中国和中国因特网的迅速普及,电子商务在中国得到蓬勃发展。然而由于电子商务是一项新兴交易模式,其规范化运做还存在很大的问题,虽然诸如阿里巴巴、支付宝等传统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十分迅猛,但中国整个电子商务环境并没有达到一个健康有序的高度,特别在电子商务活动的税收问题成为了中国电子商务继续发展的桎梏。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挑战

    1、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主体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的特点是使经济全球化、虚拟化、一体化和流动性加强。一方面,电子商务当事人无须在一个国境内有其固定的住所,可以从全球的任何一个角落对其产品、劳务等进行销售,交易主体的收益来源难以准确地判断,使税收管辖权运作失灵,直接导致征税主体模糊不清。另一方面,网络交易有其虚拟性,在虚拟的交易中是通过交易主体的网址进行交易,无法通过网址来判断其纳税主体是谁。纳税主体可以通过虚假名称来进行交易,也可以经常性改变其网址,这样网址并不能成为确定纳税主体的依据,也就是说,纳税主体与其从事交易的网址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关联,难以确定纳税主体。

    2、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客体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使贸易数字化,整个交易过程中只是数字化信息流的传输过程。传统贸易中的商品、劳务、特许权、收益所得等此时都是以比特流的形式在当事人之间流动,尤其是网络上出现的新型服务如知识产权等,任何人都可以下载和复制,对交易的数量、性质无法准确地掌握,交易客体及性质无法确定。

    3、商业中介课税点减少,增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

    在电子贸易中,消费者可以从厂商的网站直接和厂商进行交易,而不需要中介如人、批发商等,而实际税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中介的代扣代缴税款。随着电子贸易的发展,这些中介在税收中的作用日益削弱,是税收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国内银行可以提供纳税人的情况,但近年来网上银行的电子货币的发展,出现了设在避税地的网上银行及其提供的“税收保护”,因而削弱了税务机关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力度,无法像传统贸易一样征税。传统贸易的征税是以审查企业账册凭证为课税的依据,但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纸化对课税增加了前所未有的难度。电子贸易不再有传统的账册,取而代之的是存储于计算机中的数字信息,而对这些数字信息可以随意地由企业自行修改。一方面,这些给税务部门对全面掌握企业的贸易情况带来难度,另一方面,即使税务部门掌握了企业的一些贸易信息,而这些信息可能都是假的。所以,税收稽核不能根据企业贸易的实际交易量来稽查。现行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也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由于网上交易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网上交易明显脱节。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应将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方面法律责任上的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的征纳税法律责任将无从谈起,因而税务机关更加难以开展征管。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思考

    1、我国税收政策遵循的原则

    为促进我国税收健康有序地发展,税收应遵循税收中立性原则、税收公平性原则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原则。中立性原则是指保持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税负一致性,也就是说,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不存在优劣之分,并在电子商务市场体系没有完善之前,可以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避免因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出台及其不完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公平性原则是纳税人无论采用传统贸易方式还是电子商务方式都应享有同等的税负,这样人们才愿意选择进行更多电子商务活动,电子商务也才能够稳定的发展。同时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原则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本国的税收权益。具体讲就是要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为国内外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发展中国家税收利益,防止巨额税款的流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能够在国际税收的对抗和协调中找到利益的均衡点,最终形成新的国际税收格局,达到共同发展的目标。

    2、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总体框架

    (1)以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为基点,全面启动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但是我国的税务部门以现行税务法律制度为基点,对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如“三金工程”,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还存在许多问题。电子商务税收信息系统应以互联网为基础,建设对非网络交易征税的电子征税管理系统和对网络交易的电子征税管理系统,严密监视网络贸易,跟踪贸易数据流向,依据贸易规则和法律依据进行税收征管和税收稽查,同时利用互联网的普及性,纳税人可以随时随地进行申报和纳税。

税收原则论文范文第5篇

1概念及特点

1.1税收征管是一种执行性管理

税务人员在征管过程中,只能按既定的税法正确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改变税法,也不得放弃税法要求履行的职责。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税收法规无法执行时,必须通过信息反馈,最终以修订税收法规的形式来解决,在法规未修订之前,只能正确执行。

1.2税收征管应遵循法定程序

税收征管的一切活动都应有法律依据,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在征管过程中随意变更。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若遇到了税收征管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只能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来解决,而不能在征管过程中相机行事。

2对税收筹划认识上的误区

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的行为。

3税收征管筹划的策略

3.1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前提

(1)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具体来说,即对逃税、避税筹划以及合法的税收筹划的构成要素和性质明确认定,并明确对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的否定由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2)税收筹划的基本方向的原则。规定纳税人必须利用合法的手段来实现其筹划的最终目标,不得与立法精神相违备。

(3)明确税收筹划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受益人同时又是纳税人承担方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对其违规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

3.2人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关键环节

(1)建立良性的进入机制。

在个人信用方面,美国在招聘、选择和安排公职人员方面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在上世纪70年代初,由美国就业平等机会委员会、人事管理总署、劳工部和司法部联合提出了“雇员选择程序统一准则”,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申请表、申请条件、绩效测验、审查、书面测验、领导谈话和领导测验等。个人信用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通过对构成个人信用变量的分析可以预测其以后的行为。如果所预测的行为对社会不利,则要把该人排除在选择之外。一般而言,个人信用越好的候选人,对他行为的预测越趋向良性,被录取的概率就越大。

(2)建立良性的退出机制。

只升不降似乎已成为我国公职机构的铁定规律。美国就设立了公绩制委员会,接受雇员的申诉,维护雇员的权利,这样的机制的存在可使退出机制实现了良性循环,否则退出机制可能被扭曲,有可能成为不良动机的手段。因此,为保持机构的活力,应有进有退,能升能降,对于渎职、失职和舞弊人员毫不留情地给予相应的处罚。

3.3征管程序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中心环节

(1)在对税务登记进行管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在对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经济主体收取规费时,只收工本费,不收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其次,明确税务登记证的地位,让其发挥类似身份证的作用,确保每个纳税主体都有税务登记证,实行普通纳税申报制度;再次,使税务登记证做到全面性、准确性、低廉性、遵循许可证原则和惩罚性的原则。

(2)账证的管理包括账簿和凭证两大类的管理。账簿管理应做到合法、准确、完整和耐久,记账凭证管理应做到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凭证上的项目应齐全。

(3)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网上申报,适用于有限公司等单位纳税人;二是双委托纳税申报,即税务机关委托银行给纳税人开户,由银行定期划款的申报方式,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三是上

门申报,即纳税人自行到大厅进行申报。申报方式更加灵活,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