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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外省已经发生的并有可能波及或已经波及我省,在农产品生产环节,由于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其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物毒素或者农业转基因等因素,导致农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3 工作原则
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事故处置的科学、有效。
加强监测、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成立“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省农业委员会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委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园艺特产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垦处、乡镇企业管理处、监察室、省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省农产品质检中心)、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省农产品包装安全监测中心)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省政府和农业部应急指挥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工作部署;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根据需要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6)向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汇报;
(7)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办公室:负责与省应急办、省新闻办等部门的联系和衔接,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工作;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组织协调;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用车等物资。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应急信息报送,应急动态分析等工作。
(3)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农业投入品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发展计划处:负责协调相关处室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方案,积极争取国家及省发改委追加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投资。
(5)财务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6)科技教育处:负责产地环境和转基因产品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7)农业处:负责组织与种植业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园艺特产处:负责组织与蔬菜及园艺特产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负责组织涉及农业机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业机械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0)农垦处:负责组织垦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1)乡镇企业管理处:负责组织乡镇企业与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2)省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省农产品质检中心):负责农业品残留监测、相关技术鉴定等;参与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参与农业环境污染方面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3)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4)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省农产品包装安全监测中心):参与农产品包装材料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监察室:负责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2.2工作机构
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设在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本预案启动后,负责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相关工作小组。
2.2.1吉林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主任由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兼任。
2.2.2“吉林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市(州)、县(市、区)、委内各处(室)及相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省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1)事故调查处理组
①组成: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农业处、园艺特产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垦处、乡镇企业管理处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监察室视情况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
②职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专家咨询组
①组成:省农业委员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库,专家库由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
②职责:专家咨询组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3)综合组
①组成:由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②职责: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组织对外,并视情况通过有关部门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港澳台地区通报情况。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3地方机构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和事故分级
3.1监测和预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开展日常监测,重点监测农产品中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易引发急性中毒的违禁药物。发现问题要逐级上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2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分级办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3.2.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3.2.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2.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2.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应急处置
4.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4.1.1确定事故级别
县级以上“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及评估,确定事故级别,并报告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同级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事故级别的确定根据本预案3.2的规定执行。
4.1.2分级启动预案
事故级别确定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建议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接受上一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2报告
4.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消费者;
(6)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慌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2报告程序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向本部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4.2.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向上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初次报告。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2.4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农委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Ⅰ级和Ⅱ级)。
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并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2)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Ⅲ级)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市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指挥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积极指导、协助县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
(3)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 (Ⅳ级)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应急处置,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3.2响应的升级和降级
(1)响应的升级:当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4.4指挥协调
4.4.1设立现场指挥部
市、县“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响应级别,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的(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派出工作组到达现场并指导有关工作。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接受工作指导。
4.4.2启动工作小组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故调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要迅速开展应急工作,全力协助事故处置。
4.4.3紧急处置
特别重大和重大(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认为需要亲赴现场查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省派出调查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较大和一般(Ⅲ级和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行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尽快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追查引起事故的农产品来源、去向,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禁售、销毁、暂停采收等),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
4.5信息
4.5.1“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特别重大和重大(Ⅰ级和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并向事故有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可能波及地区的政府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5.2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非本省生产的农产品,“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生产地的省级有关部门;省内可疑农产品流到外省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流向地的省级有关部门。
4.5.3Ⅰ~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各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重要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5.4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时通报省港澳办、台办或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4.5.5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除国家或省政府有规定的外,由“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向社会有关信息。
4.6应急响应的终结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陪工作。
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5.3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农委各相关处室。“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6.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应急处置队伍,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开展。
6.2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据。
充分利用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产品质检队伍及涉农科研院校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预测、预警、监测和应急工作管理模式等技术的科学研究,不断完善应急技术支持体系。
6.3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4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练。
6.5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特指在农业生产(种植、收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过标准)造成的社会公众群体性中毒或感染等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7.3预案生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农业部和省农林厅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总体部署和要求,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坚持标本兼治,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一年的整治,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蔬菜农药残留、生猪瘦肉精残留和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
三、整治任务
(一)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
2、主要任务。一是大力整顿农药市场,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查处农药生产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行为;二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三是加快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四是加大对蔬菜、水果等重点产品的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氧化乐果、毒死蜱、吡虫啉、啶虫脒、三唑磷、联苯菊酯等农药,以及蔬菜、水果等农产品;重点单位:农药生产经销企业,蔬菜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区域:全市9个县(市、区)蔬菜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等。
此项工作由局农业处牵头负责。
(二)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鲜奶收购环节监管率达到100%,违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生鲜牛奶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100%。
2、主要任务。一是继续开展鲜奶收购环节清理整顿工作,4月1日起,全市鲜奶收购环节全面实行规范化管理。二是加大对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的监测与监督执法,依法严厉查处在生鲜乳中添加非食用化学物质的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单位和个人。三是加快生鲜乳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与推广,引导奶农按照《奶牛场卫生规范》、《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从事奶牛养殖和生鲜乳生产,推进全市奶牛标准化养殖进程。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鲜牛奶。重点单位:生鲜牛奶收购环节及运输车辆和奶畜养殖场(小区)。重点区域:亭湖、东台、大丰等地奶畜养殖场(小区)和牛奶生产加工企业等。
此项工作由市畜牧兽医管理局牵头负责。
(三)饲料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2、主要任务。一是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二是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品,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三是扩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抽检范围和频次;四是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蛋白原料、自配料和非蛋白氮及其类似物,三聚氰胺、瘦肉精、镇静剂类、苏丹红、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等;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重点区域: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使用问题较严重的地区,饲料产品合格率偏低的地区,饲料原料生产企业集中区域。
此项工作由市畜牧兽医管理局牵头负责。
(四)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兽药产品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
2、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兽药生产企业监管力度,建立兽药GMP动态检查制度;二是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兽药违法案件,进一步净化兽药市场;三是加大兽药监督和残留监控抽检力度,组织实施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扩大残留监测品种、范围,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四是加大兽药使用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完善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禁用、未批准的兽药、假劣兽药,猪肉、禽肉、蜂产品、牛奶等动物源性产品;重点单位:兽药生产经销企业,畜禽养殖基地;重点区域:畜禽养殖大县(市、区),兽药产品合格率、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
此项工作由市畜牧兽医管理局牵头负责。
(五)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三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获证企业规范用标率达到90%以上。
2、主要任务:一是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严格“三品”生产技术规程,加强“三品”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二是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严厉查处非标生产行为;三是全面开展对市场销售“三品”的抽查监测,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四是规范“三品”包装标识,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不符合“三品”标准的产品,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的产品,不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产品;重点单位:“三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县级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的阜宁、建湖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农技推广、管理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重点区域:全市9个县(市、区)“三品”集中生产区。
此项工作由局市场处牵头负责。
(六)农业投入品专项治理行动
1、具体目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2、主要任务。一是大力整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坚决取缔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二是狠抓违禁农业投入品监管,以排查禁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为重点,依法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行为;三是强化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提高抽检密度和覆盖率;四是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提高放心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和占有率。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主要农业投入品;重点单位: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农资市场和县乡农资集散地;重点区域:假劣农业投入品重大案件多发地区。
此项工作由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
四、总体安排
(一)部署自查阶段(2月20日-3月上旬)
制定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工作;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开展自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行情况开展自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中旬-11月底)
一是组织检查监测。联合有关部门对禁限用农药、兽药和禁用化学品进行清理检查,对农产品违规生产行为、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地区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和主要农产品残留监控技术,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测和监督抽查,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品种,增加监测频次。
二是开展服务引导。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守法生产经营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普及禁限用农兽药知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引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三是及时查处曝光。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的行为,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
四是强化督导整改。组织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于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是推进制度建设。引导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进销台帐等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制度;指导规模种植(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生产企业,完善种养殖生产档案、投入品使用记录等各种追溯制度;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三品”认证行为及生产管理制度。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
各地各部门对农产品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全面总结全市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顺利完成整治任务,成立*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由茆训东任组长,周晨曦、王正兰、孙大明、滕友仁任副组长,局市场处、农业处、政策法规处和畜牧兽医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为工作小组成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市场处。各地也要建立组织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人直接抓。要严格责任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二)细化方案,明确进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责任追究、有总结提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加强系统内的配合,强化与外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从2009年3月开始,每月15日和30日前要向农产品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材料要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
一、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整治方案。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由韩林麟副局长任组长、局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确定了责任人和承办单位。同时各区县农业局按照本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责任追究、有总结提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各成员小组分别制定了《种植业(果品)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饲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落到了实处.
2、突出工作重点,抓好自查。从3月10全面开展了自查工作,截止4月25日,全市联合执法检查15次,先后检查农资销售,农产品产、销企业及农民本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411个,自查率100,自查有问题59个企业,自查阶段各项任务圆满完成。经过对自查阶段工作梳理、分析,发现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农产品种植企业超剂量使用农药问题较为突出;二是农药销售企业以肥充药、过期产品销售、产品以次充好、进货台帐不全亟待治理;三是“三品”生产企业存在产品包装不规范、品牌意识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标准化生产意识不强等问题;四是一些养殖企业滥用抗生素、未按合理休药期组织生产;五是农产品检测资金投入不足,检测机构存在设备老化、检测设施配备低下,例行监测频次较少等问题。
3、强化舆论宣传,加强指导服务。自活动开展以来,我市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内容和农产品安全消费等相关知识,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我局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与春季农业生产紧密结合起来,紧紧抓住春耕生产的大好时机,通过流动宣传车,深入城市街道社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连锁超市,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共出动流动车40台(次)、制作光盘10盘、发放宣传资料1万多份,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系统技术人员充分发挥发挥技术优势,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按标准化组织生产。各小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内容和农产品安全消费等相关知识,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发放《简报》共20__份,利用《简报》宣传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向农民普及农业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形成了强大宣传声势,为下一步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存在问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开展主要问题:一是存在认识不足、体制不顺、力度不大、手段不强等问题,影响了整治工作及时、全面地开展,导致整治工作不到位。二是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区(县)的个别部门启动速度较慢,行动相对滞后,直接影响到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的整体进展。三是一些成员单位向基层延伸不够,存在上热下冷、上紧下松的问题。四是信息报送不及时。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自查阶段各项任务已全面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将进入集中整治阶段,为了确保工作质量,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推进综合执法、开展检查监测。全面加强农业执法,重点推进区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加大动物防疫监督、植物检疫执法力度,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加大对禁限用农药、兽药和禁用化学品清理检查力度,加强对农产品违规生产行为的检查,对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地区的检查。全面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品种,增加监测频次,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和主要农产品残留监控计划,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测和监督抽查。
为贯彻落实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农产品安全监管,确保农产品生产安全,根据*市农业局对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大检查行动的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的
这次大检查行动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为主线,以检查责任落实为手段,以查处投入品违规使用为重点环节,以蔬菜、食用菌为重点领域,集中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农药行为,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全面排查,彻底整顿。强化农业部门监管职责,切实堵塞监管漏洞,营造大检查的社会氛围,全面提升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行动重点
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大检查行动主要有四项内容:
1、全面开展农业生产环节检查。_重点要对街关、周窝等乡镇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无公害标准化村建设,以及分散种植的农户,全面开展生产环节的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农药使用问题,查处蔬菜中违规使用高剧毒农药、复配农药行为、无公害蔬菜标准化生产技术及情况等内容。强化对认证产品的监管,重点检查其认证产品的产地认定条件、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以及标志规范使用等情况。发现不合格农产品要立即采取措施,严肃查处,严防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
2、启动秋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三秋”农忙时节即将到来,我们要以农药、肥料和种子为重点,积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进一步加强与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密切联系,协调联动。依法对各经营网点进行拉网式检查。要全面禁止销售甲胺磷等5_种高剧毒农药,对不具备条件的农资生产经销单位要坚决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登记证书;对该移送、移交的案件,要坚决及时移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大要案件,要按照“五不放过”原则,挂牌督办,严惩不法分子。
3、开展农产品包装标识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包装物或标识上是否按规定标明品名、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使用添加剂的农产品是否按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是否按规定进行标识;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是否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4、广泛开展质量安全宣传活动。一要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培训工作,搞好技术服务,指导农民不用禁用农药,科学使用限用农业投入品,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能力。二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切实掌握执法要点,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树立农业部门执法监管的社会形象;三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借新闻媒体之力,营造执法监管的社会氛围。
三、行动安排
本次大检查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8月28日至8月底)。一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大检查氛围;二要加强各部门联动,进行全面组织部署;三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落实省、市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可行的行动方案。
第二阶段为集中检查阶段(9月1日至9月16日)。要根据行动方案,由主要领导带队,采取分组包片,开展拉网式大检查。重点检查蔬菜、食用菌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情况。一是对无公害标准化村建设,包括技术入棚、县村合同约定书、村户合同约定书,生产基地标语、标牌的宣传,无公害基地安全管理承诺制推行,病虫害综防控制、栽培新技术、环境控制等十大新技术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对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是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运转和蔬菜质量例行监测情况,按照年初下发的《20*年*市蔬菜质量安全例行检测方案》对有关单位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频率和检测量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检测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检测设备的利用及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查看检测记录及检测报告。三是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即对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重点对蔬菜病虫害防治过程中农药、肥料的流通监管情况进行检查。是否建立了农药“购销台帐”、“诚信卡”和“质量承诺”制度。在无公害蔬菜集中产区,能否定期对高毒农药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在粮油菜混作区域,高毒农药能否实现定点销售、可追溯管理。
第三阶段为总对阶段(9月17日至9月21日)。重点是总结先进经验,查找监管漏洞,检查行动落实情况,防范发生重特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四阶段为整改提高阶段(9月22日至9月底)。要针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办案,认真组织整改,切实巩固大检查行动成效。一是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二是对检查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办案。
四、行动要求
1、切实加强对大检查行动的领导_。我局要把大检查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班子,成立由农牧局局长陈孟君担任组长,高跃进、张金芳、孙海生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对全局各单位进行总动员,制定严密的大检查方案,采取集中行动,开展执法大检查。
2、建立健全严格的工作责任制_。当前,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在许多环节仍然存在着安全隐患,要结合当地实际,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突出检点,划定检查区域,分工包片,将检查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到个人。对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关键词] 食用农产品 5M1E追溯法 供应链追溯法 案例分析
一、引言
近年来,由于食用农产品安全危机频繁发生,特别是疯牛病、奶粉事件、禽流感事件的发生,严重威胁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给各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和追溯体系方面,Golan, Elisc(2002)设定了衡量可追溯体系的三个标准:宽度(breadth)、深度(depth)、精确度(precision);Diogo M.Souza-Monteiro针对追溯系统在啤酒制造业供应链中的应用;元成斌根据四川60家食用农产品企业的问卷调查数据,运用因子分析、聚类分析方法对企业的可追溯行为模式进行了实证研究;周善祥等(2007)研究了基于供应链的安全追溯追溯模式;在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系统方面,闫凤超等搭建了一种垦区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对系统的设计目标、设计原则以及系统解决方案进行了阐述;屈晓晖等全面的探讨了蔬果农产品可追溯物流信息系统的构建过程及其应用。
上述文献主要集中在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追溯体系、追溯信息系统的研究,而针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方法的研究未见报道。本文拟从5M1E信息追溯法和供应链追溯法两种方法进行研究,为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追溯提供参考。
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方法
当食用农产品发生安全问题时或者消费者、政府、企业等需要对食用农产品进行追溯时除了前面提到的追溯码外,怎样追溯查询食用农产品的信息,是人们面对的有一个问题,这里总结两种追溯的方法。
1.5M1E法:即人、机、料、环、法、测对查询进行分类。
人:即人员,按照食用农产品整个供应链可查询的人员有生产人员、加工包装人员、质检人员、运输人员、销售人员,可以按照人员的类别对查询信息进行分类。
机:即机器设备,通常指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以生产设备为对象,按照不同设备进行信息的分类,便于查询。
料:指食用农产品的原料也就是食用农产品本身。以食用农产品为对象,根据食用农产品的不同建立数据信息库,查询时按照食用农产品名称进行产品追溯。
法:即所用的方法手段。以食用农产品整个供应链中的不同方法和手段为对象,根据食用农产品供应链中的采用方法和手段为对象建立数据信息库,按照整个供应链中的不同方法和手段特征,分类进行产品追溯。
环:即环境,以食用农产品整个供应链中的不同环境为对象,包括食用农产品的生长环境、加工环境、运输环境、检测环境、销售环境等,进行产品信息分类,按照食用农产品不同的环境特征分类进行产品追溯。
测:包括测量方法和仪器。即按照食用农产品整个产品周期所涉及测量方法和仪器的特征,分类进行产品追溯。
2.供应链追溯法
这种方法即按照整个农产品的供应链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安全追溯,即按生产环节、加工环节、运输环节、销售环节分类进行追溯。
三、基于供应链追溯方法的案例分析
本文以威海金蚂蚁水产品养殖公司为例,该公司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按照供应链各个环节进行划分,分为养殖信息子系统、加工信息子系统、水产运输信息子系统、批发市场子系统构成。除此之外,由于企业的追溯信息系统还要方便有关政府部门、质检单位、消费者等的追溯查询,因此该公司的追溯信息系统还有一个外部接口,便于这几类用户登入追溯查询,如图1所示:
1.在养殖环节,由于水产养殖产业本身的特殊性,养殖环节在整个产业供应链上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养殖信息系统又分为以下几个模块:种苗信息、养殖饲料信息、养殖用药信息、养殖水域信息、捕捞信息。同时公司采用的追溯标签记录相关信息,并采用射频技术进行信息录入追溯信息系统数据库,便于查询养殖环节的细节信息。
2.在加工环节,系统采用的追溯标签内含有与企业当地数据相关联的信息,如加工批号、加工日期、加工方法、加工人员水产品加工环节的信息,便于相关的管理中心查询,同时也要便于供应链下游环节的查询,便于通过电子标签对水产品进行追溯。
3.在运输环节,运输工具的相关标签数据内包括的信息有:运输的水产品信息、运输的起始点、运输距离、运输时间、所用容器、运输人员等信息。
4.在销售环节,系统的数据中将包含销售者的相关信息、销售的时间、保存的温度、到货时间、货源等。
由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通过该系统对水产品的整个养殖到销售的过程按照不同的环节进行安全追溯。这个信息系统的数据库中已经存有各个环节的各种有关信息,当需要对水产品进行信息追溯时,只需要登入该公司的追溯信息系统,根据不同的要求,根据各个子系统的特点就可以实现产品信息的追溯。
通过这个追溯信息系统,与该公司相关的有关的企业都可以通过这个系统追溯对该公司的产品信息进行追溯。而且通过该系统的外部接口,政府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质量检验部门、消费者都可以通过该系统分别对该公司的产品进行监管、认证、检验和投诉。
四、小结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还得做好产品质量安全的追溯工作,从而可以在出事后找到相应的责任人和查明事故原因,这就需要一个比较好的追溯方法来辅助该工作。本文所阐述的两种方法都可以很好的达到确定责任人和查明事故原因的作用,具有很好的操作性和可行性。
参考文献:
[1] Golan Elise,Kaissoff,Barry.Traceability in the U.S Food Supply:Economic Theory and Industry Study[J].2002,(6)
[2] Diogo M.Souza-Monteiro,Julie a.Caswell.Implamenting Traceability in Beer SupplyChains[J].Department of Resource Economic of University of Amherst Working Paper 2004-6,2004
[3] 元成斌:食用农产品企业实行质量可追溯体系的行为研究[D].四川:四川农业大学,2009
[4] 周善祥:供应链质量信息系统的研究[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