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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潘石屹发了一条微博,“我一直不明白,像水、空气、食品卫生、绿色建筑的标准,国际卫生组织、欧盟、美国都有,能不能拿来就用呢?为什么我们要花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去制定我们自己标准呢?难道中国人的身体与外国人不一样?还是中国人就应该吃的喝的呼吸的比别人脏一些?”这条微博赢得了很多人的共鸣,3天之内被转发了6万多条,不少人在评论中感叹道,这也算中国特色吧?
粗看起来,潘总的论调似乎很有道理,也富有蛊惑性――是啊,欧美国家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和科研水平都比我们高,他们制定的相关标准应该是足够科学的,也是能保障公众健康的,为什么中国要费时费力去制定自己的标准呢?拿来主义不行吗?
不过,在潘总发问前,其实他可以先问一下,世界卫生组织、欧盟已经制定了相关标准,为什么美国不去照抄他们呢?可见,“傻”的不是中国一家,实际上,日本、韩国、新加坡、印度、巴西的标准都不同,世界很少有标准完全相同的两个国家。其中缘由确实如网友所言:“国情不同”。
所谓国情,当然不是说中国人“五毒不侵”之类,而是说制定标准需要参考的因素不同。以食品安全标准为例,制定标准当然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但能对健康产生影响的因素却有很多,除了有害物质的毒性本身,还有饮食结构、膳食消费量等,公众最后看见的也许仅是一些指标和数字,而权衡的过程远比这复杂。
如果说真有什么可以“照搬”的,有害物质的毒性研究是其一,比如说重金属镉是公认的食品中有害的物质,摄入多少会对健康有什么样的影响,动物实验和流行病学调查都已经研究得很清楚了,世界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因此建议,每月可容忍摄入量,按每公斤体重计算是25微克,中国也可以采用这一建议,但具体如何控制摄入量,则与食品中镉的污染情况、居民平均消费量有关。
经过综合调查与评估,最后我们会发现,中国将大米中的镉限定在0.2毫克/千克,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是0.4毫克/千克,原因很简单,大米是中国人的主食,吃得多,所以要控制得严一些,但这不能说中国对“镉染污”的标准就更高,因为镉在面粉、蔬菜及其它副食品中都有分布,而我们是要把风险合理地“摊”下去,最后控制总的摄入量。
可能也有人会问,既然镉的危害很大,为什么不将大米中的镉限制为0.1毫克或者更少,甚至干脆不得检出呢?这种观点几乎适用于任何食品,但我们还要考虑到水稻对镉的吸附作用明显强于小麦、玉米等作物,如果把标准定得这么严,可能会有20%以上的大米要超标,即被浪费掉,这显示是得不偿失的。
另外,食品安全标准可能需要考虑到的因素还有行业现状,比如食品中的农药残留,有些农药欧洲登记使用,而我们没有登记使用,或者我们有使用而欧洲没有使用,这两者的标准肯定是不同的。还有,作为瘦肉精的一种,莱克多巴胺在中国完全禁用,而美国就可以使用;中国的面粉增白剂以前与美国标准一致,后来在公众的声讨中,卫生部也改为禁用了。
食品风险评估中心标准一部主任樊永祥介绍,我国食品标准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体系,在标准制定的程序、原则、框架方面已经逐步与国际接轨。但标准与国际接轨并不意味着照搬国际标准。各国应当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以相关国际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为参考,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制定适应本国国情的国家标准。
针对各界对食品安全标准缺失、落后的质疑,樊永祥解释说:“食品生产经营者首先应当保证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是按照法律的要求,采用安全的原料、规范的生产工艺、有序的生产过程管理,且未涉及任何法律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在此基础上,才可以用食品安全标准判断是否安全、适于食用。所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大前提,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门槛。食品安全标准是在这一前提下,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二道门槛。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如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掺杂使假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无需以食品安全标准作为监管依据,更不能以没有标准为理由逃避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监管责任。”
对于业界高度关注的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食品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助理、食品标准清理技术组组长王竹天研究员介绍说,我国目前有食品标准5000余项,但标准数量多并不一定是好事,可能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重复交叉和矛盾,二是过度管理。标准的重复交叉和矛盾会对标准的使用带来很大的不便,不仅让生产者无法找到应当遵循的标准,还会在监管中出现“标准一大堆,不知用哪个”的现象。甚至有时候,还会让不法分子钻空子,出现市场上产品“鱼龙混杂”的局面。
据介绍,来自多部门、多领域的148名专家组成食品标准清理专家技术组,分为8个专业组分别对食品添加剂、食品产品、食品检测方法、卫生规范等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性的内容进行梳理、认定。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将获得必要的补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之外的内容将全部转为推荐性的,由各归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国家标准这一层级将不再出现标准的重复交叉和矛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完善还将影响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调整,以及将来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方向。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相关职责
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国家卫生计生委承担哪些职责?在内设机构上有何安排?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强调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单设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负责相关工作。
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国家卫生计生委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如何衔接?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尽快制定、修订。完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理事会制度。国家卫生计生委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进展
加快食品标准清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逐步完善
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组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全面启动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整合和制定修订工作。截至目前,已经公布乳品安全标准、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等30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了各类食品中涉及健康危害的6000余项指标。下一步,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继续以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为重点,加快工作进程,将分批分类公开征求标准清理结果的意见。2013年底将完成对现行5000余项食品标准的清理和地方标准的清理。同时,继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大力开展标准宣传解读和跟踪评价,指导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建立覆盖全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提高发现风险的能力水平
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统一、有计划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了部门间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及时通报和处置风险监测评估发现的食品安全重大隐患。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初步形成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龙头,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为主体,其他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为补充的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2009年以来,共监测29类44万余份食品,获得监测数据400多万个,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建设兵团。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的建立为主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加强依法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将继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机制,加快国家和地方技术机构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年度优先风险评估项目,同时启动全国总膳食和食物消费量等基线调查,增强评估数据收集分析能力,提高风险评估的科学水平。
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设,发挥食品安全技术支撑“国家队”作用
2011年10月13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正式挂牌成立,承担“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任务。作为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的“国家队”,科学研判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建议;针对突发事件,开展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为充分认识风险隐患和有效应对提供了科学依据;立足国家需求,遵循国际原则,具体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合;针对社会关切,及时传递食品安全信息,解疑释惑,消除公众认知误区;依托实验室的科研力量,针对风险监测、评估和食源性疾病溯源预警中的关键问题开展研究,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检测能力,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和应急事件处置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
食品安全标准概述
什么是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什么作用?
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食品中各种影响消费者健康的危害因素进行控制的技术法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并对其定性为“强制执行的标准”,且“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世界各国都对食品中影响健康的危害因素进行强制性要求,大部分国家以法规的形式颁布。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因此,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但并非唯一的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首先应当保证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是按照法律的要求,采用安全的原料、规范的生产工艺、有序的生产过程管理,且未涉及任何法律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在此基础上,才可以用食品安全标准判断是否安全、适于食用。所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大前提,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门槛。食品安全标准是在这一前提下,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二道门槛。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如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掺杂使假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无需以食品安全标准作为监管依据,更不能以没有标准为理由逃避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监管责任。
发达国家一般如何制定食品标准?我国食品标准的管理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哪些不同?
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均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如欧盟在2000年了“食品安全白皮书”,建立了“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品链安全的概念,从法律层面首先建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的管理框架,在完善的法律框架之下再建立相应的法规。美国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之后将制定5项食品法规。而食品标准在很多发达国家是食品技术法规的一部分,如欧盟制定的各项食品安全标准均以欧盟法规的形式出现,而美国的食品标准均纳邦法规中,加拿大的食品标准也是以食品法规的形式出现。
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我国食品标准可分为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和非强制性的食品质量标准。大多数发达国家并未将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划分明显界限,很多国家的食品标准以食品法典或食品法规的形式出现,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标准法典、加拿大的食品药品法规、韩国的食品法典等。这是我国食品标准管理与发达国家最明显的不同。
我国食品标准的各种指标是不是都比发达国家低?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是在运用我国监测数据和科学的评估方法,考虑到我国人群定危害的暴露情况,同时也参考了国际标准和部分发达国家的标准,经过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评等严格的科学制定程序形成的。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我们以科学监测结果和评估为依据,同时也考虑到标准执行性和操作性问题来对指标进行确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提高消费者的健康保护水平和促进国内食品工业发展及食品国际贸易之间需要加以权衡,在确保不对消费者造成健康损害的前提下,避免采用过严、过高而不切实际的标准。
各国公认的国际食品标准是什么?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在各国的应用情况如何?
由于得到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认可,食品安全领域的国际标准一般指的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即Codex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均参与Codex标准的制定。
WTO/SPS协定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作为协调国际食品、动物产品和植物产品贸易的3个国际组织,其制定的国际标准可以作为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食品贸易争端时的仲裁标准。
法典标准具有非强制性的属性,各国政府有权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标准。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成立40周年的评估报告显示,包括欧盟、日本、美国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在制定本国标准时采纳法典标准的比例(20%~30%)远低于发展中国家(50%左右)。但由于WTO/SPS协定规定,世贸组织成员不得在缺乏风险评估依据的情况下制定严于国际标准的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各国政府在制定严于法典标准的情况下,必须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这也是各成员国越来越积极地参与法典标准工作的原因所在。归纳起来,法典标准在科学性上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贸易争端中作为衡量一种食品是否安全的客观依据;二是有助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没有能力建立本国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的极不发达国家逐步完善本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因此,单纯地将某一国家的食品标准数量或者限量指标与法典现行标准相比较,并不能全面反映出某一国家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情况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涵盖哪些内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形式有哪些?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包括8个部分:(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大致可以分为4类:通用标准、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原则有哪些?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要经过哪些程序?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一般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以及修改与复审等8个步骤。
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应该怎么办?
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在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都可以及时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联系,提出意见和建议。
另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已经针对近几年新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就标准的执行情况、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开展对相关食品企业、食品监管机构、食品检验机构以及相关食品研究人员的调查,收集各方人员对食品安全标准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一步修订积累基础数据。
食品标准的清理整合
食品标准清理的目的是什么?
食品标准清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标准重复交叉矛盾的现象,构建完善的食品标准体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分别是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制定的食品标准,食品行业标准是由食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食品标准。在以上这些标准中,有的是强制性标准,有的是推荐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这些强制性标准整理、合并,消除标准间的重复和冲突,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我国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后的预期结果是什么?
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将获得必要的补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之外的内容将全部转为推荐性的,由各归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国家标准这一层级将不再出现标准的重复交叉和矛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完善还将影响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调整,以及将来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方向。
在食品标准清理阶段,现行标准都还有效吗?
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食品标准清理整合的时间表是如何安排的?
2012年12月~2013年1月,构建并完善标准清理数据库,分类梳理各类别标准;2013年1~6月,各清理技术组启动清理工作;2013年7~8月,草拟清理工作报告并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9~12月,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并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2014~2015年,根据清理报告和标准制修订建议展开整合工作。
食品标准清理目前面临哪些困难和挑战?
广义的食品安全实际上包括了数量的概念,比如农业部门提供的粮食充足与否;而如今,食品安全通常指质量而言,主要指食品包含有毒、有害物质,影响人体健康的问题。
“餐桌上的污染”已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而在转型期的中国,这个问题表现得更加严峻。曾几何时,媒体上关于食品安全的负面报道一个接一个。红心鸭蛋查出“苏丹红”、福寿螺吃出线虫病、多宝鱼检出违禁药物、面粉里“调白块”超标、粉丝中发现致癌物等等,如此信息接触多了,让人似乎不知道吃什么才安全。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究竟存在什么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
一、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较重。有的产地环境污染、污水浇灌、滥用甚至违禁使用高毒农药;工业三废、城市废弃物的大量排放,造成许多有毒、有害物质渗入土壤中;饮用水中含菌量高、重金属含量高;饲养禽畜非法使用生长激素及“瘦肉精”。这些大大降低了农产品消费安全性。
二、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问题突出。有的滥用或超量使用增白剂、保鲜剂、食用色素,有的掺杂使假,生产假酒、劣质奶粉,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许多生产者在生产中不会使用安全生产工艺进行种植、加工,从而造成食品安全问题。
三、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有些企业在食品收购、储藏和运输过程中,过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变质食品,还有的在农村市场、城乡接合部及校园周边兜售“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一、食品的小作坊式分散化生产。从近年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看,几亿农民分散生产农产品,几十万小作坊随意制作各种食品,他们使用的设备简陋、技术水平落后、卫生状况恶劣、产品质量难以得到控制。食品生产从“田间”到“餐桌”的环节越来越复杂,给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的45万个食品生产企业中,10人以下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35万家,29%的企业无标生产,60%的企业出厂不检验或根本不具备检验能力,这些小作坊“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条件差、工艺乱”,食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证。如何有效解决“食品小作坊”难题,已经成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决定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突出问题。
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一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农业法》等,仅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有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且《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不适应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的现状。二是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笼统,操作性差,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有些条款甚至完全过时,对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操作性不强。三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罚则较轻,法律效力不够,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极其严厉的惩罚力度而言,缺乏威慑力。四是食品安全监管配套法律法规未出台,执法力度不够。
三、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明确。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方面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监督管理部门多,如水产品的监管就涉及到包括渔业、质监、食监、卫生防疫、检验检疫和工商等部门。部门间的职能交叉、重复执法、重复抽检、执法缺位、监管空白等现象较为突出,部门之间形不成合力,监管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四、食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机构数万个,行政色彩浓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检测设备、检测技术落后,很难为食品质量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此外,由于部门障碍,检测报告的法律效力不被广泛承认,造成了检测资源的不必要浪费。而不同环节的检测,必然导致监管效果的不同。如工商部门为了整治流通市场食品安全,制订了一系列商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试图通过进行经常性的市场抽检发现问题。但由于处于管理链条的最末端,发现问题时危害往往已经造成。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
一、要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和环境安全管理;建立国家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建立和规范食品召回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抽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加快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不断改进监管手段。建立严密的食品监管网络,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二、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严厉打击“黑窝点”,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
三、构建食品安全评估评价体系和食品安全信息体系。以国家级食品质检机构和食品安全专家为专业技术支持,对监测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对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及时预警公告;同时基于评估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作为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决策的技术依据,提高国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与风险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相关认证。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的力度;推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进程;根据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具体情况,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过渡标准或分级标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完善认证制度;加快我国食品认证的国际互认进程。
五、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建立实施食品安全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全面加大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督查督办力度,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机制,建立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回访督查制度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六、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行为,重点开展高风险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继续整顿和规范食品广告,重点整治中小城市食品广告;全面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农村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传统食品是一种以师承经验型技艺支撑的加工食品。许多传统食品世代相传,长期为一定的人群习惯食用,具有“习惯成自然”的天然可接受性而拥有广泛市场。在某些环境里,传统食品甚至可成为支撑中国的饮食文化的物质代表,因此传统食品安全的监管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传统食品监管的特点
饮食习惯是历史的偶然,“它传达着或表象着从任意的价值观或不可解释的中引出的信息”。在很多时代下,食物是信仰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些食物往往可以以传统食品为代表象征。正是由于传统所具有的历史文化因素,而使得其在食品安全的监管过程中呈现出相应的工作特点:
(一)尊重文化习俗,强调卫生标准
传统食品是我国饮食文化的亮点,但是缺少定性和定量的各项技术判定指标给食品安全带来巨大风险。我国1993年颁布的《产品质量法》中第二十六条指明: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而在实际生活中,判定“质量不合格”并不等于“不安全”,而“质量合格”也不等同于“安全”。这种矛盾在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中,是惯常的情况。
鉴于传统食品的文化属性突出,民间对此类产品的消费多受文化情感因素的影响,对于食品的生产状况多持“宽容”态度,甚至有“不干不净吃了没病”、“老一辈人都这么吃过来的也没发生什么问题”的思维惯例。而在监管工作上,食品安全的监管重心在于食品质量的安全监管上,而这种安全的前提是:食品的卫生必须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传统食品的监管中,质量安全的监管往往落脚于食品卫生质量的保证上,传统食品安全的监管的基点切入就是食品安全的卫生标准的保障上。
(二)区分工艺水准,注重生产标准
传统食品是以师承经验型的技艺支撑的加工食品。因此,产品质量不仅受控于生产原料的质量情况,制作者制作技艺的高低也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优劣。在现代食品生产工业化发展的进程中,传统食品行业也势必要朝规模化工业生产发展,这使得彼时师徒传承的制作技艺必须逐步转向标准化的生产工艺,并逐步量化为可普及创新的制作规程。因此,在传统食品的安全监管中,不但在原料食材质量上有严格的理化指标判定标准,在生产工艺的技术上也应有明晰的规范界定,而此类管理必须依赖已有明确的工艺制作规程或生产标准的前提之上。
二、传统食品监管的标准困境
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因此,具有法律属性的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则必须贯彻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尽管我国食品类国家标准有1700余项,其中强制性标准有370余项。但是食品行业标准空门、重叠、矛盾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管执法的有效性。
(一)标准内容的不完备
随着食品生产规模的大幅扩张,社会对食品安全技术标准需求快速增长,生产经营者常常因没有明确标准而苦恼,传统食品的标准空白尤其突出,例如“老酸奶”等一些传统食品均无国家标准的相关内容支持,现存的食品标准体系无法为监督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有效的执法依据
(二)已有标准的内容尚不够科学
不同的生产者对食品标准的使用成分和技术数值的分歧巨大,尤其是在人为划分种类之后,鉴于不同成分的调配和工艺的区别,这种争执更为激烈。我国白酒行业此类问题尤为突出,显然,这意味着现存的食品标准存在着诸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地方,同时,标准的不明确性也直接影响了监管结果的判定。
(三)标准体系仍然存在混乱情况
尽管《食品安全法》已经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部业已对现行近5000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强制性质内容进行清理,但以目前情况而言,一类产品有多种或多个标准、多类产品采取同一个标准等情况仍未有解决,此类问题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选择性困扰在短期内将无法根除。
(四)标准和监管法规制定不配套
许多标准和法规都由监管部门自己制定,制定部门往往从一己部门利益考虑,不考虑与其他标准和法规的衔接和配套,经常造成标准的重叠和矛盾,而造成监督执法口径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就存在执法层面的内容错位现象。尽管有食品卫生标准,由于行政权限的划分,食品生产监管由质监部门承担,而两者使用的监督标准不同,则监管方式和内容,乃至最终结果均有较大的差异。
三、监管标准之困的出路建议
(一)标准法典化
法律、法规和标准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TO)共同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对世界食品供给的质量和安全有着巨大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在其两项协定(SPS,即卫生与植物检疫协定;TBT,即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中都明确了食品法典标准的准绳作用,且已成为各国食品专家、制造商、政府官员和消费者在考虑食品有关事宜的最终参考依据。早在2009年,CAC已制定了8000多个国际食品标准、3274个农药残留限量、1005个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评估。
显然,中国的食品标准在行政监管的执行性上未被赋予相应的强制力地位,在实际工作中,其使用地位常常屈于规章之下。在已有规章和标准相左的情况下,多数执行部门往往选择部门规章优先。也正是这种不规范的定位,使得标准在监管过程中长期处于一种“用了也白用”的尴尬境况。食品标准法典化,即将食品安全标准提升至与法律法规等同的法律地位。标准法典化要求标准不仅要内容完善,体系完整,更需要将其监管参照的强制性充分体现,在内容的制定上要求有更为审慎的态度和严谨地编写水平。
(二)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的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范畴。因此,各国对涉及到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都是以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强制执行,尤以美国、欧盟、日本对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及卫生要求最为严格,涉及食品的技术法规均在200个以上。
法律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执法基准,但是在特定的时期内,法律制度必然存在漏洞,其发展演变始终处于“发现―完善―发现”的循环链条中。因此,法律的市场约束始终都是滞后的,诸多市场突发因素是法律无法一言概之的。因而,大部分的法律条款只做原则性定性而不做执行性的详细解释。实际上,在基层监管执行层面,一线执法现场的情况变化多端,执法管理的手法需要执法人员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而执法手段的界限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当法律界定范围不明晰的情况下,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将无限放大,一方面可导致了行政执法的权力滥用,另一方面也可能令执法者对边缘性问题无从下手。由于对职业风险的防范,大部分执法者对于法律界定空白处都持以避让态度,从而形成执法监管真空,造成了法律强制力的“脱节”。法律界定了基准,但是发挥法律的强制力需要有完整的权力传承体系。这种法律强制权的传承续接则依赖于各级各部门的相关法规、规章的及时跟进与补充。
参考文献:
1 佚名,那些关乎餐桌安危的条条框框―漫谈中国食品标准,品质.文化,2011年7期,56-59
2 阮赞林,鼎力齐心 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食品安全标准与消费者权利保护,质量与标准化,2012年3期,10-12
3 张卫兵,基层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情况简介,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1年2卷2期,32-34
1.1西餐标准不完全适合于中餐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多以中餐为主,而中餐作为中国特有的饮食,与国外的西餐制作和用料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中餐的加工方式不同于西餐,西餐以烤制、煎炸为主,而中餐多以炒、煮、焖为主;中餐的配菜不同于西餐,西餐的肉类和蔬菜大多是分开的,肉、鱼很多是整块,蔬菜单独制作当配菜,而中餐通常荤素菜混杂在一起;中餐的调料也不同于西餐,西餐调味主要靠沙拉,加工操作程序化,而中餐调味料品种丰富,加入量凭厨师的经验。因此《英国即食食品微生物含量指南》、《加拿大食品微生物限量规定》等欧美国家方便食品安全标准不完全适合于中餐。
1.2中国港、澳日本膳食标准较为简单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地区沿用英国模式,制订了《香港即食食品微生物含量指引》、《澳门即食食品的微生物含量判定指引》,日本的标准主要为海鲜类、冷冻食品类。这些标准形式内容都较为简单。
1.3外省市地方标准可借鉴
我国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笼统地规定了餐饮服务单位的加工操作原则外,其余无针对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加工制作的具体操作规范。2005年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了《盒饭卫生与营养要求》地方标准,该标准范围适合所有盒饭,定义较宽,同时营养指标设置过多,而且因区域性管理也不适用于我省,但有很多方面值得借鉴。
2研制过程与方法
2.1制定工作方案
查询、收集和研究国际、国内相关标准情况,听取了专家及企业代表等多方意见,确定了基本工作思路,制定了总体工作方案。
2.2初步设定技术指标
抽样调查全省提供盒饭的81家餐饮服务单位,在分析历年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基础上,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卫生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上海市《盒饭卫生与营养要求》(2005)、《昆山市送餐服务卫生管理规定》(2003)等文献,初步设定技术指标。
2.3验证咨询筛选指标
设定了标准名称、适用范围、定义分类,以及关键危险因素、相应的食品安全指标限值;并结合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加工制作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确定了加工操作规范,提出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与技术要求。在全省范围内采集盒饭样品89件、另在昆山市采集样品29件对相关感官、理化、微生物指标进行验证。应用Delphi法对规范性附录指标进行两轮专家咨询,第2轮协调系数0.5338,P<0.05,说明专家的意见逐渐趋向一致。书面征求食品专家、监管部门、企业、协会的意见,收到33份回复,根据意见和建议,对标准初稿进行修改和补充,形成标准送审稿。
3研制的标准特点
3.1科学性
3.1.1未设定菌落总数指标
指示菌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菌落总数用于食品的总体质量评估,不能直接用于食品的安全性评估。大肠菌群作为食品中的粪便污染指标,是评价卫生质量的重要参考因素。大肠杆菌的出现预示着某些肠道病原菌的存在。但是该标准将指示菌作为送餐企业的常规自检项目设定,考虑检验方法应简单易操作,只将大肠菌群作为指示菌指标,并统一了检测方法(GB/T4789.3-2003),限量值参照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设定为≤90MPN/100g。
3.1.2增设志贺菌限量规定
参考CAC、英国、加拿大、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等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规定,该标准设定蜡样芽孢杆菌≤100CFU/100g,沙门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副溶血性弧菌、大肠埃希菌O157:H7均不得检出,相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13)的规定,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蜡样芽孢杆菌的限量要求更严,考虑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加工过程机械化程度低,手工操作环节多,增加了志贺菌限量规定。
3.2可行性
3.2.1缩小适用范围
因社会餐饮提供的快餐或盒饭加工数量和加工条件的限制,难以达到此标准要求,所以将适用范围缩小为: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加工、分装、配送的菜肴和主食,包括盒装配送膳食和桶装配送膳食。不适用于预包装膳食、中小型社会餐饮单位提供的快餐或盒饭。
3.2.2定期检测与交收检验项目不同
集体配送膳食加工运输食用过程最多只有几小时,很难做到所有技术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交收食用。因此该标准将简单、检测方便的感官要求、膳食中心温度设定为交收检验项目,而未将全部的微生物指标设定为交收检验项目,当中心温度达到规定温度时可以杀灭膳食中的微生物,从而保障食品安全。对大肠菌群要求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定期检测,通过检测结果来验证、指导、规范集体配送膳食的生产和管理。检验项目则包括感官要求、膳食中心温度、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等全部项目。
3.3实用性
3.3.1未采用三级采样方案
结合集体用餐配送膳食从制作到食用时间较短的特点,该标准没有套用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常采用的三级采样方案,而提出采用一级采样方案,更符合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简明快捷的实际情况。
3.3.2单样和混合样并用
考虑集体用餐配送膳食通常情况下是菜肴与主食混装在同一容器中进行供应,而检验过程中很难再将菜肴与主食按品种分离,该标准规定了检验样品为混合样。考虑致病菌污染除加工环境、操作人员交叉污染外,主要与食品原料污染有关,该标准按照膳食原料来源进行分类,限定检测指标,规定含肉制品、乳类食品的膳食检测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含水产品的膳食检测副溶血性弧菌,米饭检测蜡样芽孢杆菌,含牛肉制品的膳食检测大肠埃希菌O157:H7,此类膳食检验单独采样,不使用混合样。
3.3.3直接导入其他标准
要求专供学生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的营养供给量符合WS/T100的规定,将推荐标准导入该标准加以强制。除规定中心温度、微生物指标限量外,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和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限量直接引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4先进性
规范性附录对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加工操作中的特殊性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一些指标具有较强的先进性,如规定专用车辆配备温度显示装置,鼓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施网络监控,不得使用固体燃料,不得生产配送凉菜、凉面、裱花蛋糕等冷加工食品,不得生产配送改刀熟食、生食海产品、色拉等预先拌制的生拌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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