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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法学;经济法;课程内容;重构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为了培养具有一定经济法律素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在经济管理、财务金融等应用型非法学专业普遍开设了经济法课程。由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本身的边缘性,目前,该课程的内容体系,仍然是在“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基础上所作的增减和修补;各种课程内容重构的实践,本质上还不是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本身的性质和目标出发所作的构建。本文试图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和路径做一番梳理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经济法课程内容体系的具体设想。
一、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一个基本的理由是: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与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存在实质的区别。那么,这种实质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从逻辑上说,认定一门课程与另一门课程存在实质区别,可以从课程的培养目标、课程性质和应用场景这些基本面去判断。事实上,与法学专业相比,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培养目标、课程性质和应用场景三个方面存在实质差别。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课程目标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总共有十四门专业核心课程,这十四门专业核心课共同服务于奠定各法学专业的基本法学素养这一人才培养目标。作为法学课程的经济法,其课程目标是:养成经济法领域的法学素养。相应地,经济法课程在内容上必定是涵盖了经济法学科领域的学科发展背景、学科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制度在内的完整知识体系。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只是非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其课程目标是:养成非法学专业人才的经济法律素质。很显然,经济法律素质与经济法领域的法学素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层次。因此,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不可能采纳或“借鉴”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必须重构其内容体系。
(二)课程性质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法学课程。而且,属于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这门课程,是对“经济法”这一法学学科的研究成果的基本反映和完整展示。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法律课程,是服务于培养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口径要求而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法学课程强调法学理论以及从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完整知识体系;法律课程显然是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具体运用为主线。二者在性质上的这种实质区别,决定了: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课程内容上一定要反映出“经济法”这一法学学科的理论发展和基本制度;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课程内容上则应反映企业经营管理常见的法律问题、法律制度及法律规则。
(三)应用场景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培养出的法学专才,具有共同的法律价值观,也掌握了法律逻辑思维的一般方法,同时,在各自的法学专业领域具有自己的专长,是各自专业领域的名副其实的专家。其知识应用的场景应该主要是公、检、法、司、法律教育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领域。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培养出的经管财经类复合型人才,是经济领域的专门人才,其知识应用场景主要应该是与企业的创设、经营管理和管理咨询等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职业领域。上述两种不同的应用场景,决定了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达到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所具有的培养法学专才的深度和广度,因此,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必须构建属于自己的课程内容体系。
二、课程内容重构的路径
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必须进行课程内容重构,以反映该课程自身的培养目标、课程性质。那么,应如何进行课程内容重构呢?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的基本目的,是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满足法治的要求,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素质。那么,经济法课程作为非法学专业开设的一门法律课程,应当全面地反映和满足这种来自社会、来自企业的需求。因此,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的路径,应当是:一是根据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二是根据企业运行的法律需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一)根据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基本背景在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经济学家于光远曾经撰文论述:市场经济本质就是规则经济、法治经济,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是市场经济的内核和市场良好运作的前提。这一点已成共识。随着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进程的深入推进,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治规则和基本制度也逐步确立和不断完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必须遵循法治要求、遵守法治规则。在这一宏观社会背景下,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的经济法治观念和经济法律常识。可见,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以及随之而来的法治发展与进步,不仅是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现实背景,也是其根本动因。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企业是市场主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参与企业管理、参与市场竞争的主力军,这些人才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决定了经济领域的整体法治水平。在一个历史上缺乏法治思想资源和法治传统的社会,推进市场经济和法治发展,尤为需要更多具备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的经济管理人才充实市场经济的主战场。在经济管理金融财会等非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除了经济法,没有任何一门课程担负得了普及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观念、法治规则和法律常识这一使命。因此,要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就应当把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治观念和法治规则这些带有普及性的内容充实到经济法课程中去。
(二)根据企业运行的法律需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开设经济法课程的非法学专业,主要集中在经济、管理、金融、财会等面向市场经济主战场的一些应用型文科专业。在这些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是以企业为主要的知识应用场景的。那么,开设这门课程,就一定要满足企业的有效需求。问题是,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企业一般人员对经济方面的法律的有效需求是什么?在一个日益强调专业分工的社会中,法学专业培养的法务人才当然是为解决专业性的法律实务问题而存在的。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若有专业性的法律问题,一般来说,会求助于自己聘请的法律顾问或交给自己内部设立的专业法务团队去解决。但是,这是不是意味着,事无巨细,企业经营管理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都可以交给法务专业人员解决了事呢?事实上,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原因有二:一是在法治越来越完善、法律专业化程度越高的今天,企业无论是对内的管理还是与外部的业务往来,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也很琐碎。这些法律问题,如果全部交给法务专业人员去处理,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会相当昂贵。而且,经济业务中的一些法律问题,是有很强的时效性要求、必须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处理的。这就决定了企业经营管理涉及的一部分法律问题是需要一线人员在现场进行处理的。二是同一性质的法律问题,在业务性质和经营环境不同的企业之间,往往存在极大的差异性,从而决定着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案也是截然不同的。因此,熟悉业务或管理流程的企业一线人员如果同时具备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往往能更及时更准确地把握问题的实质,从而能更高效、更有针对性地发现法律问题或提出解决方案。那么,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哪些法律知识领域是企业一般人员可以也应当熟知的?实际上,我们可以采用排除法。首先,战略层面、较为宏观的企业决策涉及的法律问题显然和一般员工没有多大关系,是可以排除掉的。其次,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比如,投融资、并购、公司上市等业务,也肯定是需要外部法律专家专案解决的。把这些问题排除掉之后,在一般员工的日常业务处理中可能会出现的、也需要员工进行初步识别的问题,就是企业一般人员应当熟知的领域。比如,企业采购部门接到供货单位拟定的一份供货合同,对其中的某个具体条款需要当场协商的,就需要具备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律常识的一线员工进行问题识别和诊断。大体上说,涉及市场交易的法律规则、各种经济业务活动的合规性要求、企业内部管理的基本法律要求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认定为企业一般人员应当熟悉的法律知识领域。
三、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体系的建构
有了课程内容重构的路径,下面就可以对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体系进行具体的建构了。首先,从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维度出发,以普及企业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为侧重点来构建课程内容。这个方面的内容不涉及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带有“务虚”的成分。而且,这部分内容不能只讲法律层面的知识,更多地要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去理解和把握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精神实质。以市场经济要求的合同法律制度为例:为了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应当从合同法对企业交易成本的影响来介绍合同法的法律理念和重大作用。根据上述分析,市场经济的法治维度大体上应包括如下具体课程内容:产权保护与物权法制度、市场交易与合同法制度、企业组织的兴起与公司制度,市场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弱势群体保护与社会法、经济纠纷的解决与司法制度。这六个方面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安排。第二个方面是从企业的实际法律需求出发,根据企业一般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可能接触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的内容设计。这个部分的教学内容应该贯彻问题导向,就是说,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角度来发现和梳理常见的法律问题,然后,归纳成不同的类别,形成体系。不考虑企业的行业特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常见的一般法律问题,大致上应包括下列领域: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企业合同管理、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的财税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这些内容,构成了企业日常运行中的主要法律领域。根据上述重构路径及具体设想,整体构建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体系如下:导论:1.市场经济的法治维度;2.法规检索与分析方法。第一部分、把握市场经济的法治逻辑:3.产权保护与物权法制度;4.市场交易与合同法制度;5.企业组织的兴起与公司制度;6.市场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7.弱势群体保护与社会法;8.经济纠纷的解决与司法制度。第二部分、辨识企业日常法律问题:9.企业内部治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0.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1.企业劳动人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2.企业知识产权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3.企业财经税务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4.企业生产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1]李中圣.关于经济法体系问题的研究.中国法学.1991(4).
[2]李正华.经济法的定位与经济法学体系之重构.河北法学.2003(11).
[3]侯丽艳、许彩云.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设置的重新思考.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4(6).
[4]陈叶茂、李炼.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内容体系的探索与实践.法制与社会.2016(7).
[5]曾玉珊.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设计与改革的若干思考.中国大学教学.2012(12).
前文已述,不当以《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的存在否定法通识课存在的意义;并谈及了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程的关系。指出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程的基础性和专业性的关系。于此进一步阐明基础性与专业性不可互相取代的关系。商学院各教学系数量不同地开设了一些相关部门法律课,以服务于各专业人才培养的法律知识储备之需。因此,必须阐明,已经开设了部门法律课,是否还有必要开设一门法通识课。这需要释明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的功能差异,从而表明彼此不可替代的教学地位。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程都服务于法律知识的培养,这是相同的教学功能。但它们不应该互相取代,它们有各自的功能目标。相比较而言,法通识课服务于法律学习工具性目标,侧重于培育学生形成对现行法规范形成全视角的概念性认识,初步具备学习法律知识的能力,形成找法、用法技能性知识能力。部门法律课则立足于专业学习需要,作为各专业人才培养的知识组成养分而存在,其内容依附于专业知识需要而各有差异。就知识构成而言,部门法律课程只介绍法律知识体系中一个局部。因此,部门法律课程教学是要培养学生与相关专业具有关联性的法律规范,而不是为了培育学生学习法律的能力,也不立足于法律制度体系认知法律。这种功能上的差异,在教学上表现为要有效地推行部门法教学,应以法通识课为基础。为说明这一关系,以作者所授《经济法》课程为例。
《经济法》作为一门部门法,就其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划分中,以一个部门法而独立存在。但由于非法学专业的教学不是专业的法学教育,以学习法律知识为旨,为非法学专业学生开设这门课程,并未按照法律制度体系的划分确定学习内容,而在在“经济法”这处标题下,划入了民法、商法和社会法等部门法律类别的内容,这就要求学生对我国法律制度体系有前提性理解,才不至于在学习中犯方向性错误,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则的内涵。同时,在具体教学中,大量法律术语的使用(这是任何部门法律教学无法回避的语言困境),学生必须有必要的知识储备。否则,学生如果连“权利”、“义务”、“责任”、“诉讼”、“时效”这些最基础的概念都无法理解,教学的展开几乎寸步难行。非法学专业的法律教育当然不必要求学生深刻理解作为专业法学教育的基础概念,但没有常识的认识,法律的学习并不能实现服务专业知识的目的建构。即使一个简单的法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一款)一个没有经过法通识教育的学生也难以准确地把握其内涵和适用。而一个有阅读法律基本技能,受过法通识课培养的学生,却很容易把握这个法条的基本内涵和适用方式和范围。这可以说明,法通识课有部门法律课程不能取代的存在意义。
二、法通识课的学科知识建构
前文已述,立足于商学院的法通识课程,区别于现有的法律基础课和法学通论课,是一门在内容上基于商学背景建构的新课程。要开设一门新的课程,两个基本条件必须满足:合格的教材与师资的保障。师资保障立足于商学院的人才制度,超出本文的论证。教材是教学得以展开的基础。尽管一门成熟的课程,如果有有经验和饱学的教师,即或暂时没有教材,教师可以在教学过程中以教学手稿,一边探索一边完成教学,并在此过程中形成学科教学所需教材。但商学院不是专业的法律院校,没有大量的专业法学师资储备,难以实现这种没有教材基础的高素质师资需求。法通识课作为一门新课程,一旦开设将面向全校,不是一两个教师能单独完成,需要有一个教学团队。因此,合格的教材,是教学必备的基础性条件。因此要开设这门课程,必须有合格的教材。就现有市场上能够寻找的教材而言,一本现存的,符合商学院教学实际的合格教材很难能找到。合格教材的获得,必须通过商学院自身解决。立足于商学院商务人才培养目标,作者对商学院法通识课教学内容作如下简要设计。
法通识课以培养学生树立基本法律意识,初步了解我国法律制度,具有理解和阅读法律法规的基本能力,能一般地找法、用法为教学目标。基于这一目标,在教学内容上由三个部分组成:法基础理论、法律方法和部门法律知识。法基础理论为学生学习和理解法律知识作概念性准备。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有自身特殊的概念体系。了解基础性概念,是入门的钥匙。但是,由于法学理论发展的丰富,决定了其概念体系的庞大,一门通识课只能在内容上有所取舍。就入门学习必不可少的元概念进行学习。这些概念包括权利、义务,法的渊源和效力,以及涉及权利救济的诉讼,等基本概念。“法律方法论是一门关于正确和公正地作出法律判断的学说。”作为一门通识教材,不必系统地介绍和探究作为学说的法律方法论。但是,学习法律知识的目的是要树立法治观念,找法、用法。要做到遇事找法,要学会正确地应用法律。法律应用是一种判断活动,是要断定事实是否符合法律。将个案向规范提升,将规范具体化,使规范向个案下延,在此过程中形成特有事件的法律判断,这是一个需要专业法律知识素养才能有效完成的行为,因此,专业的法律问题必须求助于职业法律人,“真正的法律服务工作仍然要靠专业的律师才能胜任。”通识课能够承载的是,培养学生通过了解法律部门的基本知识,能够初步具备对不同法律问题对应不同部门法,实现法律与事实的初步建构。并通过学习培养正确阅读和理解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内涵的能力,正确适用可类比的相似案例的能力。
关键词:复合与应用;财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2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分为应用型、复合型,涉外和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三个方向,该计划首批共设置95个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其中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中有10个设置在财经类院校。
由于高校综合性发展,全国多数专业性院校更具综合性。如多数理工院校成为“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1],多数财经院校成为“以财经为主”的综合性大学。但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与传统综合性大学和政法类院校相比,其存在学科基础较为欠缺,法学积淀、人才培养经验和师资水平等方面均有不足的劣势。法学这一学科具有复杂性和实践性,随着时展,社会越来越需要既懂法学又精通其他学科专业知识的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财经院校的经济、管理、税务、金融等优势学科背景,恰恰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使其更易形成独具特色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优势地位。此背景下,财经专业更为突出的院校要突破原有专业设置的劣势地位,必须突出财经与法学相结合的复合特色,基于复合特色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
一、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分析
从计划启动至今,设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财经院校均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有不同程度和不同方面的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果,但人才培养的复合性与应用性效果普遍不太明显,本文分析导致这一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对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的定位模糊
虽然各财经院校对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大体认识偏差不大,但更为具体、更为清晰的定位却较为稀缺。复合性,一方面可体现在学科专业的交叉上,另一方面可体现在综合能力上。财经专业不止一种,怎样与法学有机结合,更侧重专业应用还是更侧重基本理论的问题,以及怎样培养这类法律人才的综合应用能力问题,都是需要财经院校进一步明确的。多数院校仅强调法学方面的应用而忽视复合性,导致培养出来的至多是略晓财经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而并非真正有特色的精通经济、管理、法律的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
(二)课程设置欠缺合理性与科学性
高校对人才培养的定位不清晰,直接影响配套课程的设置。首先,课程设置的财经特色不够突出,多数财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课程设置模式为:保留教育部法学16门核心课程,同时强化法律实践课程,再增设少量财经基础类课程,多数高校仍以理论课为主,部分高校将实践课学时比例调至50%,但多数院校财经专业课程的比例普遍较少;其次,财经类课程设置的时间和学习顺序欠合理,这是由于对交叉学科的了解不深入和与相关专家的交流不够充分所致,如江西财经大学最初将财经类课程多设置在大四,时间过于靠后且与学生的司考、考研和就业相冲突[2],又如吉林财经大学在大三安排税法和纳税筹划两门递进关系的税务基础课,但纳税筹划却被安排在税法之前,使得教学和学习均受影响。再次,实践课仅集中在法学专业,且法学专业的实践也未体现与财经领域的结合。
(三)缺少切实的反馈与评价机制
评价是教学质量监控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极其重要的因素[3],反馈是了解计划实施和调整计划方向的重要方式。目前来看,财经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体现为评价机制与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不对应,该目标更强调对学生财经与法学基础知识的考评以及对基础知识上的实践应用能力的检验,而多数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对于财经类课程的考评不够重视;其二体现为评价方式形式化,期末统一测试与实践课作业相结合、笔试与平时成绩相结合是财经院校现行较为普遍的人才考评方式,事实上,期末测试突击勾画考点,平时成绩依靠点名考察并非个别现象,仅凭这类方式对人才进行评价则过于形式化;其三体现为缺少动态、实时的反馈与评价机制。一个新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必定会出现一些具体问题,这些问题则需要受用者反馈,才能进一步促使解决方案的诞生,而评价机制则是检验这一方案是否切实可行的有效工具。此外,反馈与评价的及时性尤为重要,这也是目前财经院校之所缺。
二、解决问题的方法探索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建立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基础上,并体现为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践教学等系列要素的规律性设计[4],规律性体现在对总体人才培养目标与具体实践的结合把握之上。
(一)明确复合性基础上的应用型人才定位
卓越法律人才与传统法律人才的区别在于“复合”――即不同学科间的交叉、融合与渗透[5]。应用,应是基于复合的基础上,交叉学科基础理论指导实践应用,不断应用而加深对交叉学科的理解和把握,二者不可分离。因此,财经院校不仅要强调学科交叉,还要根据自身优势确定交叉学科的类别、数量和地位,不仅要强调法学学科的实践,还要努力寻求对复合学科的应用,或有意识地在法学实践中涉及财经领域问题。财经院校只有明确复合的位置,准确把握其与应用的关系,建立复合基础上的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才能打破长期以来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相对立的僵局,真正突破以往法律人才培养瓶颈。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
构建课程体系,首先要明确:由于各财经高校历史、环境、教学背景尤其是优势财经专业不同,具体安排应紧密结合本校情况。此点之下,才可进一步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配套n程的构建,目的是解决课程的复合特色不够突出,应用、复合型人才培养效果不明显的问题,那么财经高校主要应做到以下两点:
其一,结合人才培养定位,调整传统课程体系,合理设置课程比例。课程设置与人才培养定位息息相关,目前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核心课程体系,但并不代表这一体系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及计划最为契合。前文已指出,复合基础上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强调财经专业课程与法学课程的结合,结合实际需求,财经高校应对课程体系进行相应调整,其中课程课时比例设置可借鉴中央财经大学,增至接近基础课程学时的25%,同时压缩某些不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课程的课时,将实训课程分为基础实训和专业实训,在专业实训课程上侧重于财经领域法学知识技巧的应用。
其二,具体课程设置要增强交流,促进课程安排的可行性与科学性。具体增设哪些财经类课程要依据本校的专业优势,此外还应加强与专家的交流,进行可行性分析,关注学生的学习任务和意见,调整师资结构,促进复合学科的有效融合。有学者建议财经院校应将财经类课程的开设尽可能在大二下学期或大三期间,一些更基础性的财经类课程,如“宏微观经济学”、“管理学”等可在大二期间开设。财经类课程较早被引入是可行的,且不必过于担心学生专业基础问题,因刚入大学,多数学生无较深专业基础可言,但必须做到的是向学生说明引入原因,让学生了解课程设置的原理,以及课程的体系作用。如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第二届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在大一便设置西方经济学的理论课程,大二设置会计,这一基础上设置财政学、货币银行学、税法、纳税筹划等课程,就财经基础的引入和本校税务专业优势的利用而言,这一课程设置是可取的。
(三)建立有效的反馈与评价机制
反馈与评价机制服务于财经院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而目前财经院校法律人才培养实践面临种种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这一机制的缺失或不完善,机制与人才培养目标不对应。财经高校首先应明确复合基础上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并把握这一目标对于不同学科融合性的要求,在考评内容上提高对财经基础知识和综合实践能力的重视程度;其二应探索灵活的考评方式,在笔试和平时成绩的考评模块,财经高校可提高平时成绩占比,并借鉴外国教学,重视基础和专业课程的平时作业以及小组演示,以定期、计分的作业和演示代替平时考勤成为主要考察方式,避免考评方式僵化且流于表面;其三是构建动态、实时的反馈与评价机制。重视学生、老师尤其是财经课老师的反馈,并通过开展定期交流会和设置实时反馈渠道,鼓励学生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学生、老师内部与相互之间的交流,同时设置定期考评机制,在学院内部评估教学计划实施情况,检验反馈问题的解决进度。
⒖嘉南祝
[1]胡卫萍.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的思考[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2016(1).
[2]蒋悟真,杨浩楠.财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问题初探――以江西财经大学为例[J].中国大学教育,2012(5).
[3]邵文涛.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运行[D].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8.
[4]黄进.法治国家建设呼唤卓越法律人才[N].中国教育报,2011(5).
2018天津成人高考报名流程导语:
【天津成考报名流程】选择层次(高升专、专升本、高升本)报名参加考前辅导8月中下旬开始网上报考(填报学校及志愿等)9月初正式确认报考9月底发下准考证10月第三周周六、周日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具体以准考证时间为准)11月份网上公布考试成绩12月份网上公布录取分数线及录取结果12月底或1月初领取录取通知书第二年3月中旬领取教材,课程表正式入学上课
【选择专业】一般成考报名中理科集中在通信、电子、计算机等专业,文科集中在外语、财会、经济、法律等专业。成人高考学校不分类别,所有分数线都是一样的,特别热的学校根据专业热度不同招生计划不同。重点院校、热门专业如果考生刚刚上线风险较大选报时要慎重考虑。考生报名时要以实用、实际为主,重要的是学到实用知识而不是攀比跟风。高中起点本科考生,可以同时选报专科,选专科专业时考生可以选择较好的专业。外语类考生可以兼报文科,文科生不可报外语专业。专升本考生选专业时和原来专业大致衔接。考生在报专业时一定要填报第二志愿,同时要服从分配,避免“死档”。比如在法学专业中,有的学校侧重点是刑法、民法、国际法等内容,但在天津建筑工程学院,则是以建筑经济法为重点,带有鲜明的行业特色。而对专业名称相同,内容也不易区分的专业,更要多方了解。比如很多成人高校都开设计算机专业,其实各校的授课内容差别不大,这时考生要多方了解学校的情况,为选择专业提供参考。一般情况下,要选择具有较长教学实践的学校,或以该专业为特色专业的学校,这样的学校教学内容较成熟,教师专业教学经验也更丰富,各项教学配套设施会更完备。考生在选择学校和专业时,还要根据自身职业特点,结合工作实际选择。一般来说,考生选择成考一般有两种目的,一是提高专业知识水平,二是提高学历层次。对抱有前一种学习目的的考生来说,要结合以上选择专业的方法,选出与工作内容相关的专业;对于有后一种想法的考生,可关注专业招生计划数较多的学校,提高自己被录取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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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专业】一般成考报名中理科集中在通信、电子、计算机等专业,文科集中在外语、财会、经济、法律等专业。成人高考学校不分类别,所有分数线都是一样的,特别热的学校根据专业热度不同招生计划不同。重点院校、热门专业如果考生刚刚上线风险较大选报时要慎重考虑。考生报名时要以实用、实际为主,重要的是学到实用知识而不是攀比跟风。高中起点本科考生,可以同时选报专科,选专科专业时考生可以选择较好的专业。外语类考生可以兼报文科,文科生不可报外语专业。专升本考生选专业时和原来专业大致衔接。考生在报专业时一定要填报第二志愿,同时要服从分配,避免“死档”。比如在法学专业中,有的学校侧重点是刑法、民法、国际法等内容,但在辽宁建筑工程学院,则是以建筑经济法为重点,带有鲜明的行业特色。而对专业名称相同,内容也不易区分的专业,更要多方了解。比如很多成人高校都开设计算机专业,其实各校的授课内容差别不大,这时考生要多方了解学校的情况,为选择专业提供参考。一般情况下,要选择具有较长教学实践的学校,或以该专业为特色专业的学校,这样的学校教学内容较成熟,教师专业教学经验也更丰富,各项教学配套设施会更完备。考生在选择学校和专业时,还要根据自身职业特点,结合工作实际选择。一般来说,考生选择成考一般有两种目的,一是提高专业知识水平,二是提高学历层次。对抱有前一种学习目的的考生来说,要结合以上选择专业的方法,选出与工作内容相关的专业;对于有后一种想法的考生,可关注专业招生计划数较多的学校,提高自己被录取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