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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是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的缩写,即公私合作模式,是指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PPP模式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广义PPP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合作关系,主要包括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BOO(build own 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意思是项目一旦建成,投资建设该项目的公司对其拥有所有权,当地政府只是购买项目服务)等模式。
狭义的 PPP模式最早由英国政府于1992年提出。应用领域主要在公路、桥梁、铁路、电信等经济基础设施方面,以及体育场、医院、学校、供水、排水、监狱等社会基础设施方面,均为政府投资并提供的社会公共产品或者服务。与BOT原理相似,都由“使用者付费”,但PPP比BOT更加强调公私部门的全程合作。目前展开的讨论主要是针对狭义PPP模式。
萌芽初露:PPP在中国
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投资的模式,将增加项目的经济可行性。政府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既有利于推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配置,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减轻政府债务负担,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这种模式被认为能拓宽资金来源,吸引社会资本,同时可以减少政府的财政支出和债务负担,加快发展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而不同于BOT模式的企业完全承担风险,项目风险将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分担,有利于降低前期风险。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面临经济减缓和财政支出上升的矛盾,PPP成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模式,迎来发展高峰。其本质是,社会资本和政府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产品,最终使各方达到比单独行动更高的效率。
为推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改革措施的落地,2013年底以来,财政部多次召开相关PPP专题会议、培训班和研讨会,并从制度、机构、项目和能力建设等多方面着手推广PPP模式。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明确提出:“要实实在在把这件事开展起来”。
今年4月初,财政部金融司巡视员刘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围绕推广PPP模式初衷和背景、推进的整体思路和方式,以及如何构建适合PPP发展的市场制度和法律环境等方面,他详细阐述了财政部的思路和想法。同时他还回应了外界的部分质疑和忧虑。
目前国内PPP模式的实践,尚处在比较“浅层次”的层面。如鸟巢项目、北京地铁4号线和很多BOT领域的实践,在利益分配、风险分担、政府监督等环节,与真正意义的PPP模式相比,“形似神不似”。从项目的发起目的看,更多的是从招商和投资角度吸引资金,后续监管也不到位。
那么,真正意义的PPP模式应该具备哪些特征?
对此,财政部相关人士认为:在项目设计方面,要达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目标,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确保PPP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有所提高,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项目利益分配“盈利但不暴利”。在风险分担方面,政府和社会资本应该平等参与,按照合同办事,坚持风险分担最优原则,政府和社会资本谁对哪种风险更有控制力,谁就承担相应的风险,双方不过度转移风险至合作方。
PPP模式成败的关键在于“制度设计、论证科学、重诺履约”。据了解,财政部下一步工作重心是,一方面消除PPP发展的制度障碍、明确相关规则。另一方面试点先行,积极推动设立PPP的管理机构,尝试在市政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保障房建设等领域率先引入PPP模式,树立行业样本。待试点成熟后,再大范围推广。
从国际经验看,PPP模式对政府的定位和能力要求极高,中国以往“政府管理”的理念,恐怕与PPP模式要求很难兼容。业内人士普遍认为:PPP模式更加注重契约精神、公开透明和市场观念,这要求政府要完成从“经营者”到“监督者”角色转换。
PPP模式在中国的顺利开花结果,还需要适宜生长的制度性土壤。不过,在中国尚未完全市场化的经济制度下,相关制度建设尚显滞后、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负债观念扭曲,外界担心PPP模式可能沦为地方政府的融资工具,甚至还有质疑认为,会出现新的利益输送,若操之过急,可能走偏,或酝酿新的市场风险。
试点先行:PPP渐进推广
2013年底,在财政部年底工作会议期间,财政部组织召开PPP专题会议,这次会议从体制机制创新的角度,对发展PPP模式作出了全面、系统的安排。春节过后,财政部门便密集组织召开各类研讨会和培训班。
3月17日,财政部组织PPP专题培训班,来自亚洲开发银行、中司、财科所的相关专家就PPP模式的实践进行交流,地方财政部门、中央大型企业的相关人员参加了这次培训。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要求:要认真做好PPP模式的推广和运用。同时,贵州、湖南、浙江等地方财政部门也举办了类似的培训。
PPP模式被寄予如此大的期望,前所未见。财政部部长楼继伟4月初在博鳌亚洲论坛上解释称:“十八届三中全会中的‘要通过改革让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实际指向就是PPP模式”。据悉,当前涉及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和金融相关部门,都在为落实这一改革任务研究、探索。
PPP模式兴起于英国,普遍运用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是一种被广为接受的新的融资方式,BT、BOT等是其主要的实现方式。其实质是在公用事业领域引入社会资本,将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交给社会投资者,政府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目的在于建立社会竞争机制,提高公共事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去年底以来,财政部相关司局先后前往上海、湖南实地调研,对地方的试点意愿、进展和潜在项目进行了解。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农综办等相关司局对管理的项目进行了梳理,地方政府提供了大量的项目,目前正在进行项目筛选。
总体看,地方政府热情较高。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目前,地方融资依靠融资平台和土地收入的模式已经难以为继,PPP模式是化解地方债务和解决城镇化融资的有效方式。其次,地方政府响应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号召,改革热情空前高涨。
下一步的重点之一,挑选合适的项目,推进试点。据悉,财政部门将把收益性项目作为PPP模式推广的重点,优先选择收益比较稳定、投资规模比较大、长期合同关系比较清楚、技术发展比较成熟的项目,如市政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保障房建设等。
由于这种模式在中国尚属新生事物,试点启动初期,必然面临诸多困难。例如,没有与之配套的公开透明的招标制度和标书,招标暗箱操作普遍存在,定价机制缺失,市场信息分散,缺乏基本的规范标准等。
财政部也正在着手化解这些困难。据悉,财政部已经在推动机构建设、建立工作机制方面形成了初步思路。据了解,财政部正在建立PPP工作机制,积极推动设立PPP管理机构,加强对风险分担、竞争机制、政府合理承诺、后续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统一指导。
地方政府正探讨在地方财政部门建立PPP中心的可行性,一些省市表达了强烈兴趣,浙江省有望成为首个在省级政府层面设立PPP中心的地方之一。
业内有建议认为,比较理想的模式是:由省级地方政府牵头成立PPP中心,负责PPP信息的统一和技术指导,并由经验丰富的相关人员组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评议,协助地方政府确定中标者。
不过,刘健认为:试点会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只有经过大量的试点,看到好的案例和经验,才能形成总体的制度设计和框架。他亦坦承,PPP模式在国内能否落地,还存在不确定性,试点过程中,还要看跟现有的制度和法律、合同和执行能不能匹配。
“激励相容”:PPP模式的动力
PPP是一种长期的合作关系,吸引社会资本的关键,在于建立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降低政策风险。对于民营资本来讲,在满足项目建设和运营服务质量的前提下,要追求相对稳定的收益和回报率,而对于公共部门来说,要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角度出发,平衡项目的风险和收益,避免出现暴利和亏损,达到“激励相容”效果。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提供往往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需要政府的补贴,这要求合作各方建立起“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从国际上看,PPP模式在发达国家也有很多不成功的案例,归根结底,成败的关键在于收益和风险分担不对等。
利益分配的实质就是定价,最理想的状态是让私营资本盈利但不暴利。从中国情况看,通常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主要由政府完成,很难准确地估算项目未来现金流,缺乏定价的基础数据,大多没有在相关协议中对私人收益作出“可调整”的原则性条款,导致项目暴利。或者政府干预过多,导致社会资本亏损。
从具体实践看,北京地铁4号线、杭州湾跨海大桥等PPP项目,在运营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定价机制、收益分配机制不尽合理的问题。尤其是地方政府出于吸引资金的目的,往往给与社会资本过多承诺,甚至“兜底”了一些市场风险。
例如,中国北方某城市水厂BOT项目,政府特许经营20年按高水价购水,但企业5年就收回全部投资,政府遭受了巨额亏损,政府兜底了运营风险,而私人资本获得了无风险高额回报。
对于如何建立科学的定价机制,避免项目参与各方暴利和亏损,国际上有这方面比较成熟的经验可循。
以英国希思罗机场(BAA)为例,英国航空管理委员会(CAA)负责机场监管,采取了价格上限定价方法,每五年根据机场的收益率、运营维护成本、税收、非航空资产收入、预测客流量等指标重新确定机场收入。
同样的道理,刘健进一步解释道:每个周期执行一个固定价格,企业通过减员增效,能够提高效率,便可获得一定的超额利润。到下一个周期后,政府可以适当平抑部分超额利润,定一个更低的价格,让百姓受惠。这时企业就要考虑如何进一步提高效率,以此反复,对价格进行动态调整,有助于形成比较良性的正向激励。相反,倘若此项公共服务由政府单一提供,可能容易出现逆向激励,政府会雇更多的员工,带来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可见,PPP模式涉及政府和社会资本的经济效益,又涉及政府和公众的社会效益,既要避免社会资本利润超出合理区间、公共服务价格高企引发公众不满情绪,又要保障社会资本的长期合理回报,确保项目运营可持续,“度”的拿捏就非常重要。
对此,王保安在PPP专题培训班上表示:需要建立动态调整的收费定价或政府补贴机制,对社会资本产生足够的吸引力,形成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绩效评价机制,对项目运作、公共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改革研究学者察今认为:英国希思罗机场每五年合理调价一次的PPP激励相容的经验,是“分阶段调价平衡法”,此外还可根据地方和项目实际,探索一种“按收益率和服务流量综合平衡法”,即事先商议一个合理并有吸引力的稳定收益率,例如15%-30%左右,由投资者运营,政府财政部门参与核算并监管,在保障服务流量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如收益率低于15%,政府可适当补贴;若收益率高于30%,则要求调低服务价格,让公众受惠,同时对当年超高收益部分按比例分配:企业留小头以示激励其经营效率,大头交给政府设立专项公益基金(譬如3:7)。这样,更能及时实现激励相容、动态平衡与多元共享。
稳定的收益能够得到保障,还需要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良好的契约精神,目前国内推动PPP发展还面临着法律层面的制约,最突出的表现是法律的权威性不足,存在自相矛盾的问题。比如,国际上通行做法是:为了降低项目风险,政府往往提供担保或者未来最低流量承诺,未来的承诺折成现值,反映在当前,作为政府或有负债。而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规定:政府不允许提供担保和承诺。又如,国内原有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与政府主导基础设施投资体制相挂钩的,现在私人部门参与后,很多微观的政策、体系都要作出调整。
有业内人士担忧,在当前国内市场化并不充分的条件下,政府与社会合作意识和政府的契约精神仍显不足,“一个和尚、两个和尚、三个和尚”的故事屡见不鲜,缺乏适合PPP生长的制度性土壤,可能成为制约其推广的最大障碍。正是因为如此,财政部正在对现行的法规政策进行梳理,逐渐梳理出PPP运用所必需的制度和体制框架,并协同相关部门解决当前PPP法规政策在立法层级和操作流程方面各自为政、缺乏协调的问题,消除障碍、明确规则,逐步构建适宜PPP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法律保障。
监管服务:政府角色再定位
PPP模式的核心是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机制,政府要注重处理好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既不“越位”也不“缺位”。从国际经验看,运用PPP模式需要政府减少在公共资源的直接配置,发挥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充分激发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凸显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反观中国现实情况,政府依然在资源配置中居于主导地位,有形的手往往伸得过多、过长。在此背景下,推广PPP模式无疑对政府定位提出了巨大的挑战。部分参与地方环保领域的社会资本反映,这些年来,在与地方政府合作过程中,社会资本“与狼共舞”的恐惧心态一直存在,地方政府过于强势,缺乏合作意识和契约精神,市场意识薄弱。比如,大到高速公路,小到垃圾焚烧项目,都要由市委书记或者市长拍板决定。
如要推广PPP机制,重新界定政府的职能和边界显得尤为重要。
多位权威人士均认为:政府应该由“经营者”转变为“监管者”、“合作者”,把更多的精力集中在发展战略上和加强监管上,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和干预。事实上,过去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提供方面,地方政府大包大揽,主导地位进一步强化。从投资规模上看,地方政府通过银行、债券市场、影子银行等各种途径,大规模举借债务。反观民营资本,玻璃门、弹簧门一直存在,投资渠道受限,规模不断萎缩。
很显然,由于地方政府的“越位”,导致部分项目不但未能提高效率,反而滋生了腐败。
例如,一些高速公路的BOT项目中,政府或多或少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如准入期缺乏竞争程序的监督,建设期缺乏对资金使用的监督,运营期缺乏对服务质量的监督等。
政府不但不能“越位”,还要做好监管,防止“缺位”。刘健认为:对PPP模式有效的监管和激励相容同等重要。
由于大多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供水、供电等,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私人资本的逐利特性,决定了其定价倾向于高价,谋取暴利,需要政府进行监督。引入PPP模式后,如果政府无法发挥好监管者的职责,可能使得政府和公共消费者承担更高的成本。
在刘健看来,在公共部门引入社会资本后,相当于原来政府是提供者、经营者转变成为监管者,此时就要把其他的制度分开,政府充当规则制定者和监管者,投资和运营交给专业化的公司去做,政府来做利益的平衡。
从国际经验看,推广PPP模式往往需要国家层面设立管理机构,协调各部门创新机制,对PPP的全过程进行管理。通常还要有必然的财政约束,以控制PPP项目中的财政承诺,实行总体风险控制。国内这些制度的顶层设计,还需要通过试点不断探索完善。
对此,财政部权威人士建议:全局层面可以考虑构建一个初步的监管框架,引入行业监管的理念,例如交通设施、水务、垃圾处理由对通、水利、卫生部门监管。在公共产品价格监管方面,现在各地标准不尽相同、松紧不一,可以考虑统一的标准和规则。
关键字:经济欠发达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 引言
2011年1月,中原经济区正式纳入国家发展战略,被国家确定为“三化” (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示范区,《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将提升中原经济区域副中心的地位,重点建设新区。城市新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是先行、前提和关键,单靠政府财政和银行贷款等传统投融资模式难以实现。寻找切实可行的、创新的投融资模式,成为新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 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投融资问题
由于身处中原腹地,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市场化程度不高,资本市场也不发达,财政管理制度还不成熟,融资方式比较单一。一直以来,存在着诸多问题:
1.投资主体单一。城市基础设施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不高,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投资。
2.地方财政投入严重不足。2012年地方财政总收入379.0亿元,而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343.7亿元。单单依靠财政收入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远远不够。
3.过分倚重土地出让收入。近些年,在国家严格保护耕地的土地管理制度下,这种方式存在着限制越来越严,成本越来越高的趋势。
4.过度依赖银行贷款。银行贷款目前仍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短期看,徒增了政府的风险,长期看,影响政府的执政信誉。
5.基础设施建设从建设到运营,效益和效率低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目前仍以政府的投资预算管理为主,管理主体和方式缺乏和市场接轨,效益和效率低下。
如何拓宽投融资渠道,寻求融资量大、高效精细、风险更小的新型融资方式,成为地方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理论-----项目区分理论
项目区分理论来源于上海市城市发展信息研究中心在2001年的《上海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融资发展战略研究报告》。该报告首次提出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有无经济收益、经济收益属性和现金流特点,将其分为经营性、公益经营性和与公益性项目,再分别确定投资主体、资金渠道、运作方式及权益归属等,这就是项目区分理论。这一理论为进一步深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也指明了拓宽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渠道的方向,具体见表1。需要注意的是,这三类项目的划分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会随着价格政策或收费体系等情况的变化而互相转化。
表1 项目区分理论下的城市基础设施分类
四 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方案的构建
1.指导原则
(1)效能化原则:高效筹措到位建设资金,降低管理费用。
(2)市场化原则:定位好政府角色,将市场机制引入到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等各环节,提高设施的投资效率和效益。
(3)多元化原则:探索投资主体、投融资渠道、设施运营的多元化。
(4)风险控制原则:强化基础设施投融资的风险意识和控制能力,加强资金监管
2.总体思路
遵循项目区分理论,紧密结合洛阳新区的实际,建立以市场主导的直接融资模式为主,政府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为辅,大力引进民营资本,实现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的多元化。
3.方案构建
按照项目区分理论,将洛阳新区基础设施分为公益性、公益经营性、经营性等三类,各类投施包含的具体投融资做法如下:
(1)公益性基础设施:城市管网、道路、地铁、绿化、公园、铁路、防洪、抗震等保证城市运行的最基本的公共设施。这类项目以政府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运行为主。由于此类项目在建成使用期间,不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即使有收益,不确定性大,收益周期会很长。项目应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可实行“代建制”等项目管理模式,即通过招投标等途径,政府择优选择有实力、有技术、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基础设施的具体实施,通过项目管理单位协调参建各方,控制设施的成本、质量和工期,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融资方式主要有政府财政投入、政府主导资产置换,银行贷款等。
(2)公益经营性基础设施:学校、医院、广播电台、文化娱乐等设施。这类设施采用政府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与市场主导的直接融资模式相结合的综合模式。对于学校、医院等项目,由于日常管理使用和项目收费费率的限制,这类项目在使用和经营中,不能直接取得经济收益、收益低或较长时期内难以取得回报,合作企业不能直接或全部依靠项目获得收益,收回建设成本并获得效益,因此,这类设施的投融资不能完全推向市场,政府必须承担一定的投资责任。公益经营性基础设施的建设可通过BT(建设-移交)、BLT(建设-租赁-移交)等项目投融资方式进行。
(3)经营性基础设施:自来水厂、电厂、热力、污水处理厂等设施。这类设施主要采用市场主导的直接投融资模式。诸如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站等设施的投融资,可大胆采用比较成熟的BOT(建设-运营-移交)、TOT(移交-运营-移交)等投融资方式,由企业具体来运作实施。对于待建项目,可采用BOT方式,把设施从建设到运营的一揽子任务交由企业来完成;对于己建项目,根据项目自身的经营情况,选出那些经营收入稳定、运营具有一定的垄断性等的基础设施,通过TOT方式进行项目融资,一次筹集足够资金用于拟建的基础设施。
五 方案实施中政府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
1.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鼓励优惠政策,动用土地、财税等调节手段,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积极性,统筹有序地为基础设施投融资方案实施做好保障和服务。
2.正确定位政府角色,处理好基础设施项目公司与政府的关系。由市场主导型的基础设施直接投融资模式,其投融资的主体是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政府负责引导和监督,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格局。
3.由政府主导,建立银行、投资担保等金融机构与相关企业的长效沟通和合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4、积极改进和提升服务水平,健全和拓展支撑网络,树立起投资环境优、办事效率高、行政成本低的完备服务体系,增强引资吸引力。
5、规范制度,加强监管,保障各类城市基础设施的质量、服务和价格。
参考文献:
【关键词】 融资平台 层次分析法 预警系统
一、引言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我国特定国情背景下的产物,其产生、成长和发展都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特别是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在我国经济刺激计划推出的大背景下出现“井喷”式发展,全国各地的平台企业得到了超常规的扩张,其通过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以及实现“扩内需、保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目前全国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已超过3000家。在全球金融危机、中国出口大幅下滑面临经济增长乏力的大背景下,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最为活跃的投融资主体,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成为拉动投资、拓展项目配套资金缺口的有效途径,有力支持了各地建设和经济发展,尤其是对促进经济企稳回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平台企业的非理性发展已经造成了巨大的经营隐患,企业的过快扩张,已经造成资金链断裂的巨大风险,其风险隐患已经大大超过地方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地方平台企业的发展问题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高度关注,并将清理整顿地方平台企业作为近年来国家宏观调控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
重庆以“8大城投”引领的地方政府平台投融资模式,由于可供政府最大限度地组合各种资源,其经验为不少地方所借鉴。“重庆模式”的融资主体是由重庆市政府组建的国有建设性投融资集团,包括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现为“交旅集团”)、水务集团、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投资公司、水利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水投”)、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和地产集团,分别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同领域的投融资。从2002年起,重庆市政府先后组建了政府建设性投融资集团,实现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通过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划转、授权、专项资金注入和资产运作等方式,使原来由政府以财政担保、直接举债为主的投资方式转变为以建设性投资集团作为企业向社会融资为主的方式。“投”具有公司化、集团化、规模化、专业化的特征。
“投”的成立大大加速了重庆的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但我们也必须正视其隐藏的风险。由于融资平台的政府背景,银行多少会放松对其贷款的限制,而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立法规范和有效监管,地方政府形成了多头、无序的融资局面,随之而来的是地方政府明里、暗里举债,显性和隐性债务负担日益严重,风险已经无法回避。本文试图找出影响融资平台风险的关键因子,并进行实证研究。
二、风险预警系统的构建
1、构建风险预警评价指标体系
本文构建地方融资平台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明确这一指标体系包括三大部分:宏观影响因素,中观影响因素以及微观影响因素。在具体因子的选取上,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指标应具有敏感性。要求指标能对平台风险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对资金运行过程中微小的变化作出反应。当收支一旦发生失常变动,这些指标能及时发出指示信号来。二是指标应具有代表性。要求指标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行性,变动较为稳定,不规则波动较少,而且资料来源可靠,能够及时收集到数据,发现其运动规律。这些指标广泛,可保证从各个角度对地方政府债务活动作出描述。三是指标应具有明确的经济意义。要对平台债务的某些活动或总体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指标必须能描述和表明某项债务活动的状态和总体运行的周期变动。所以,指标必须经济意义明确。四是指标应具有互补性。影响平台债务风险的因素很多,要求多层次、全方位的反映地方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各种变化。五是指标应可以确定临界值。由于需要利用指标进行风险判断,临界值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不能选择当前情况下无法衡量临界值的指标。
由于一些关键数据无法从公开渠道获知,比如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当年还本付息额。这些数据由于地方政府透明度不够或政务公开力度不大,还无法完全获知,所以在选择因子时选取了如地方政府信用情况、地方政府支持力度等较为笼统的因素,而未再对其细分。宏观指标上,选取国家GDP增长率、国家第三产业占比、国家宏观政策三个因子;中观指标上,选取地区GDP增长率、地区第三产业占比、地方政府信用情况和地区制度环境四个因子;微观指标上,选取了资产负债率、综合毛利率、资产利润比率、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和公司发展前景五个因子。
2、各因素权重的确定:层次分析法
关键字:股权再融资;投资价值
中图分类号:F038.1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融资是生产运作的起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与融资活动密切相关。国内外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会对公司价值产生负面的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市场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备受关注。因此有必要研究股权再融资方式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的影响。
二. 股权再融资及投资价值概述
(一)股权再融资的概念及影响
股权再融资指上市公司根据对资金的需求,在股票市场上再次公开出售股票筹集资金的行为。主要方式有增发、配股和可转换债券。
股权再融资是上市公司为了扩大生产或改进技术,向投资者再次筹集资金的行为。但是上市公司的非理性融资以及盈余管理等原因,导致公司进行股权再融资之后反而对公司价值和经营业绩出现了负面影响。国内外学者通过对股权再融资行为进行实证研究,均得出了股权再融资对公司价值等呈现负面效应的结论。
(二)投资价值的概念及影响因素
本文的投资价值是指投资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且在二级市场上流通的股票投资价值,是依据股票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大小来判断股票是否具有投资价值。
影响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基本因素包括宏观经济因素、行业因素,企业的内部微观因素,如公司净资产、公司的盈利水平等。而影响投资价值的股权再融资因素包括信息不对称和盈余管理等信息不对称主要源于大股东在董事会中的重要作用,使他们掌握公司各方面的更多真实全面的信息。盈余管理主要是上市公司为满足股权再融资的条件,进行的会计应计项目的调整。
三.股权再融资对投资价值影响的分析
(一)定向增发对投资价值的影响
增发包括定向和公开两种,目前的上市公司增发融资中,公开增发所占的比例很小,因此本文讨论发行对象为特定投资者的定向增发。
上市公司偏好在股价较低时推出定向增发。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的非理性,定向增发向市场传递了公司价值被低估和未来发展良好的信号,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产生较好的预期,随后的股价会涨高,从而导致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被高估。但之后增发的利好消息被充分消化,股东的收益率将下降。因此从长期来看,定向增发将导致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下降。
(二)配股对投资价值的影响
中国证监会对配股行为提出了对净资产收益率的严格要求, 这直接诱发了通过调整应计利润的盈余管理行为。以应计项目等盈余管理手段带来的业绩指标的提高不具持续性,低效率的企业控制者不能长期地虚增报告盈余,上市公司配股前暂时增加的应计利润必然在配股后重新调整回来。因此,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可能导致配股后经营业绩和股票净资产收益率的下降。
从我国对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中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是增加利润的盈余管理,这能够引起股票价格的上涨,从而上市公司的股票的内在价值被高估。根据投资价值相关理论,具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应该是股票内在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而股票内在价值的高估并不具有持续性,盈余管理而调整的利润也终将发生逆转。因此长期来看,存在盈余管理情况下的配股,会导致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下降。
(三)可转换债券对投资价值的影响
可转债的债权性和股权性质使其能够灵活的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给企业带来尽可能大的价值。但可转债的有利因素能否发挥作用还值得商榷,并且可转债也隐含着对公司造成不利的风险:如果在发行可转债后,公司的股价一路飙升,投资者就以较低的价格纷纷转股,将使丧失以较高的价格筹集资金的机会;另外可转债的持有者可能不是原股东,转股后会改变公司原有的股权结构,甚至会变更企业的控制权;公司业绩一定的情况下,转股会使得流通的股票数量增多,使公司的每股业绩如每股收益等被稀释。另外,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本身说明公司缺乏资金,因而可能向市场传递负面信号;可转换债券的特性并不适合所有公司,如果公司性质并不适合发行可转换债券,那么发行行为也会带来负面作用。这些都将导致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下降。
四.小结
在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股权再融资因素的作用下,上市公司的股权再融资行为都会对其投资价值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即定向增发、配股和可转换债券对投资价值的影响均为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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