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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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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本原理

法学基本原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微元;对象;求和

中图分类号:G63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148(2007)11(X)-0004-4

微元法是解决物理问题的基本思想方法,它贯穿于高中阶段的物理知识体系,渗透于一些物理概念、公式中。取微元作为研究对象,可准确地描述变化的物理过程中瞬间状态,微元再求和更是解决物理过程中变量积累问题的重要方法,也是高考命题热点。

1 物理概念中渗透微元法的基本思想

平均速度只是粗略地描述物体运动快慢,要准确的描述物体运动快慢,应该用瞬时速度。课本中瞬时速度定义是:运动物体在某时刻(某一位置)的速度,可进一步理解为:平均速度=st中,当时间非常短接近于零,表示某一瞬时,或位移非常小,表示某一点的速度。这里时间非常短,或位移非常小,已渗入了取时间微元或位移微元的思想。匀速直线运动指:任何相等的时间内位移相等。这里“任何相等的时间”也包含了很短的时间微元,当然也可取较长的时间段。但若把“任何相等的时间”取为彼此相邻或相隔一定时间间距的较长时间段时,这种情况下若位移相等,就不一定做匀速直线运动了。当“任何相等时间”取为很短的时间微元时,不管各时间微元之间间距如何,只要在此内位移相等,也就是瞬时速度相等,那么就一定是匀速直线运动,从这个角度来讲,用微元法来描述匀速直线运动更加直接,当然也可以取位移微元来研究。同样地描述物体运动状态改变时,加速度a=ΔvΔt,若t取得较长,a只是这段时间内的平均加速度,只能粗略地描述速度变化的快慢,只有当t取很小的时间微元时,才能反映出各时刻速度的变化,即瞬时加速度。在实际应用中,如火箭发射升空、卫星返回,往往是非匀变速运动,工程技术人员要掌握和控制的是瞬时速度、瞬时加速度才有意义。另外瞬时功率,瞬时冲量等也是如此。在电磁感应中,闭合线圈中的感应电动势ε=nΔφΔt,当t取得较长时,ε是该段时间内的平均感应电动势,当t取为很小的时间微元时,才准确反映某一时刻的感应电动势。所以要描述某些变化过程中的物理量,取时间微元或位移微元来定义或研究,会更加准确、透彻。

2 微元法在解题中的应用

2.1 以微元为研究对象

对于连续变化过程中要求解任意点的某个量,而变化过程没有明确的起始点和终点,或所求点与起始点和终点不能用公式相互联系起来,以全过程为研究对象无济于所求问题,取微元为研究对象时又能找到该微元上各物理量之间的联系,这类问题就要考虑选取微元为研究对象。

例1 如图1所示,汽车以速度v匀速行驶,当汽车到达P点时,绳子与水平方向的夹角为θ,此时物体m的速度大小为多少?

例2 一艘帆船在静水中由于风力的推动做匀速直线运动,帆面的面积为S,风速为v1,船速为v2(v2

析与解 风吹帆面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而且题意中每时每刻情况相同,无法取全过程,显然只能用微元法。如图3所示,取吹到帆面上的空气微元体为研究对象,选帆面为参照物,则经时间t后,微元体速度由v1-v2变为零,空气微元体的质量为:

根据牛顿第三定律可知,帆面受到的平均风力在数值上等于空气微元体受到作用力为F。

例3 如图4所示,质量均匀分布的细圆环均匀带电,总电量为Q,圆环半径为R,质量为m,把该环平放在绝缘光滑的水平面上,匀强磁场的磁感应强度为B,方向竖直向下。当该环绕通过环心的竖直轴以角速度ω顺时针旋转时,环中张力多大?

析与解 该环上每一点的运动情况都相同,各点受力情况也相同,取整个环为研究对象显然求不出环内张力,只能用微元法。在环上截取弧长很短的一段L圆弧作为微元,其对应的圆心角为θ,其质量Δm=m2πRΔL,其电量Δq=Q2πRΔL。对这一小段圆弧作受力分析:

洛仑兹力f沿θ的角平分线向外,环内张力T沿微元左右两点的切线方向,T在f反方向的分力为TsinΔθ2。

这一小段圆弧做匀速周运动,根据牛顿第二定律有:

注意 θ很小时三角函数中的近似公式sinθ≈θ,tanθ≈θ在微元法中常用。

2.2 取微元为研究对象再求和

功是力在位移上的积累,冲量是力对时间的积累,位移是速度在时间上对时间的积累,电量是电流对时间的积累,一些习题中常需要求解一个变化量对另一个量的积累。如非匀速运动的位移,变力做功,非恒定电流流过导体中的电量等。解这类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微元法是基本方法之一。取微元,再结合微元的物理意义,运用数学工具,特别是运用图象面积求得微元之和。运用该方法在解题中破解难点,找到捷径常常十分有效。

例4 如图5所示,质量为m的动力小车以恒定的速度v沿半径为R的竖直圆轨道运动。已知小车与轨道间动摩擦因数为μ,则小车从轨道最底点运动到最高点的过程中摩擦力所做的功为多少?

析与解 这是一个变力做功问题,不能直接用功的计算公式求解,常用方法有:动能定理、功能原理和图象法。分析该题已知条件可知,用前两种方法无法解决。考虑先求得功微元再对这些微元求和。小车运动到某一位置时的受力情况如图6。小车与轨道间的滑动摩擦力f=μN,小车做匀速圆周运动所需的向心力由轨道的支持力与小车重力沿半径方向的分力的合力提供,即:

例5 (06年江苏高考)如图8所示,顶角θ=45°的金属导轨MON固定在水平面内,导轨处在方向竖直、磁感应强度为B的匀强磁场中,一根与ON垂直的导体棒在水平外力作用下以恒定的速度v0沿导轨MON向右运动,导体棒的质量为m,导轨与导体棒单位长度的电阻均为r。导体棒与导轨的接触点为a和b,导体棒在滑动过程中始终保持与导轨良好接触。t=0时,导体棒位于顶角O处,若在t0时刻将外力撤去,求导体棒最终在导轨上静止时的坐标x。

析与解 审题可知,导体棒的速度在不断变化,导体棒的有效长度也在不断变化,受力在变化,导体棒做变加速运动,用牛顿力学结合运动学求位移显然不行。能否通过求面积来求得位移呢?求面积自然想到取微元再求和。取足够短的时间微元t,在t内导体棒的运动当作匀速运动处理,同时将微元过程导体棒的有效长度、回路中的电动势、电阻、电流等均视为一定,把微元过程回路变化的梯形面积视为矩形面积,再对这些矩形元求和。

取导体棒滑行时间t的微元过程,由动量定理得:

本题还可以用动能定理、能量守恒定律等求解,但基本思想方法都是取微元求和。

在用微元法求解过程中,要能洞察物理量之间的联系,如Itq,vtx,xxS,RθL,使式子向题中所求的结论或结果方向组合,而这点往往是整个题中的难点所在。同时对取微元后涉及到的物理量变与不变要有辩证的理解,如匀变速直线运动中,在时间微元t内可认为速度是不变的,但位移是变化的,如求非恒定电流的电量时,在时间微元t内可认为电流是不变的,但电量是变化的等。

法学基本原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基本原理;课堂教学;方法论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36-0164-02

一、既有逻辑又有重点

基本原理是高校四门思政课中最为基础性的课程,相对来说抽象程度最高,也最难学习和讲授。首先碰到的问题,就是如何讲出逻辑性,又能同时突出重点。理论教学的有效性首先在于它的逻辑性。什么是“逻辑”?无论何种逻辑,都意在指向事物的内在组织性,即事物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就基本原理而言,教师对其整体上的把握非常重要。只有整体上真正把握好了,才能在讲授时做到目标明确、主题清楚、过渡自然、表述流畅。在讲授什么是这个问题时,如何把握狭义和广义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就成了教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时,应坚持创立、继承与发展的基本线索。教师在处理整个教材内容时,应重点突出狭义创始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而在继承和发展问题上应注重突出后来的者的创新性发展。况且,就目前高校四门思政课的课程结构来看,基本原理之后就是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简称“毛”)课程。也就是说,完全没有必要把“毛”单列出来,作为全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讲。

就狭义而言,包括马哲、马经和科社三大组成部分。其中,马哲是理论基础,马经是实际运用,科社是价值目标,三者当然具有各自的相对独立性,但它们之间又具有紧密的逻辑递进关系。从现行的教科书来看,全书的篇章结构基本上是按照这三大块筹划、编排的。如何对这三者进行恰当的教学处理,是依次递进还是有所偏重?我们认为,基本原理的教学,应该按照依次递进的方式进行,不能有所偏重,更不能废弃某一部分内容。至于三大块,如何处理各自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就只能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根据各自的性质、特征和功能以及时代的需要程度等情况来决定取舍了。基本原理三大块,每一部分都是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教学中如何安排,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教师应该注重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而不能只是进行简单、机械的顺序罗列。在讲授“绪论”部分时,教师就应跟学生解释清楚,最起码给学生一个很鲜明的印象。在讲完马哲部分后,如何转入马经部分,再转入科社部分,教师都应该设置相应的“链接点”,使整个教学过程保持始终如一,而又显得有头有尾、首尾呼应。具体到每一次课来说,教师应该按照“引入课题—展开论述—归纳小结”的基本思路进行,中间可以适当穿插设问、提问、对话、演讲或讨论等环节。但是,光强调逻辑性也不够,必须同时强调重点。然而,假若只是为了突出重点,不惜破坏各教学点之间的逻辑关系,往往会给人一种拼凑、突兀的感觉。如果上一个观点还没有完全讲清楚,就开始了下一个观点的讲解,结果就会变成完全没有重点内容的授课。

二、既有理性又有激情

基本原理的课堂教学精不精彩,能否引起学生的关注和兴趣,光靠逻辑的力量和重点的选择,还是远远不够的。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是否带着激情而又不失理性地讲课,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课堂教学的氛围与效果。

课堂教学必须看施教的对象——学生。由于基本原理的内容比较抽象,理解和接受起来确实有相当大的难度,所以教师不要把本来较为抽象的问题弄得更抽象,而应该逐渐把抽象深奥的内容弄得比较通俗易懂。

在一些基本原理课堂中,不少学生不是在看专业书籍或英语书籍,就是在玩手机或“打瞌睡”。我们应该反思我们自己的教学行为和教学方法。但我相信,教学过程中的理性和激情是最有说服力的雄辩家。只要教师的讲课既有理性又有激情,那么学生在听课过程中,就会被一种无形的强大力量所牵引和鼓舞,始终跟着教师的思路走。

第一,对理论有整体上的理解和把握,并且熟悉教材中的基本观点,能做到信手拈来、得心应手。对于比较陈旧的观点,能够适度地推陈出新;对于争议较大的观点,能够提出自己独特的看法;对于错误的观点,能够旗帜鲜明地加以反对和批驳。

第二,讲究语言艺术。教师的语调应该尽可能做到高低起伏,抑扬顿挫,错落有致。一般说来,语言要尽量通俗化,自然平实,交流互动性强;语速应该适中,不快不慢,同时讲求轻重缓急,依授课内容和所产生的相应情绪而不断变化,进而营造别出心裁的教学氛围。

第三,巧妙利用身体语言。教师应注意脸部表情,应尽量放松心情,面带微笑上课;有意识地设计含有特定意蕴的教学手势,并做到规范和适度,准确传神;要培养一双会说话的眼睛,在讲到精妙处时,也就是完全“投入”时,使眼神能够迅速传递感情和交流信息。

三、既有灌输又有互动

基本原理的教学不同于单纯的知识传授,而是一个要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进行思维引导和训练的过程,如黑格尔所说的,通过思维训练以达到“别的目的”。如何引导和训练?首要的方法就是灌输。灌输本身并无褒贬之分,但是,一旦灌输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变成了强制性的,那就走向了教学目的的反面,会产生截然相反的效果。基本原理的教学只能使用适度的灌输方式。当讲解某个观点时,教师应该了解学生,不能只把学生当成“接收器”,而应该把学生当作主体看待,尽量避免持续不断的讲解、分析和叙述。否则,即使教师讲得再怎么卖力,再怎么辛苦,也不会有什么收获。在教学过程中,灌输必须有技巧,不能让学生觉得教师是在进行灌输。除了前面所说的外,还可以尝试采用设问、提问、对话等互动化教学策略。因为,设问、提问、对话等都是师生交往、沟通的双向过程,也是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活动的过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启发性。在引入课题时,或在处理各个教学点之间的过渡衔接时,教师可以有意识地精心设计适量的设问。这样,不仅教师可以轻松地切入待讲的课题,而且加强了学生的思维卷入,让学生跟着教师的思路走,使整个课堂气氛变得相对活跃。精心设计课堂提问,大都放在新课题的引入环节,或者在新课的教学过程之中。一般情况下,教师在设计教学提问时应把“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进行分离组合,既要有“是什么”或“为什么”的提问,更要有“是什么”和“为什么”相结合的提问。至于对话,则是比设问和提问更高级的一种教育方法,也是更为有效的教学方式。

首先,教师应是一位话题的“设计师”。教师要善于设计一些既切合教材内容,又能使学生真正对教材感兴趣并能不断激发学生对话兴趣的问题。

其次,不是让学生被动地参与对话,而是在对话的平台上实现互动的交流。除了教师向学生提出问题外,应多激励学生自己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对答案提出质疑。

最后,教师应鼓励学生与学生之间进行对话,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学生围绕学习的主题进行讨论、交流,相互答疑、争辩,合作解决各种问题,将个体的独立思考转化为全体的共享成果。

法学基本原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问题;教学;价值;开放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36-0200-02

问题教学法源远流长,其实早在古希腊就有这种教学方式。20世纪初,杜威曾提倡过问题教学。随着世界性课程改革运动的开展,问题教学法受到广泛关注,“问题教学”愈来愈成为当代教学的重要议题之一。那么怎样在《基本原理概论》课程教学中开展问题教学?本文试图进行对此与大家做粗浅的探讨与交流。

一、问题教学法的界定

关于问题教学法的界定,在查阅了大量的教材教法理论书籍及相关论文基础上,结合《基本原理概论》课程的教学,笔者认为应该把“问题教学法”界定为:问题教学法就是把教材的知识点以问题的形式呈现在学生的面前,以问题为纽带来组织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线索,并把这一线索始终贯穿整个教学过程的一种教学方法。

问题教学法以问题为载体贯穿整个教学过程,使学生在设问和释问的过程中萌生自主学习的动机和欲望,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有效地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基本原理概论》课程中实施问题教学法的主要步骤

《基本原理概论》课程主要是对学生进行比较系统地基本原理的教育,帮助学生准确把握的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树立起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学生理论思维能力和运用世界观、方法论观察、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基本原理概论》课程教学实施问题教学法,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应该包括下面几个环节。

第一,提出问题。在《基本原理概论》课程中提出问题的环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教师层面,建议教师首先从教材体系及理论结构上对课程内容进行问题界定和分割。采取以问题为轴心的方法把“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内容专题化为“人类如何认识宇宙?”“如何认识人类社会?”“如何认识人类自身?”“如何认识‘认识’?”等问题;从世界观及方法论角度,可以提出“人类如何认识世界?”“人类如何改造世界?”“人类认识和实践活动的两个基本原则是什么?”等问题。二是学生层面,建议教师引导学生寻找把基本原理与社会、与自身生活实际联系起来的问题作为切入点。理论的一种重要品质就是其所具有的实践性。的创始人在建立其理论之初就指出,他们所建立的理论就是要使理论成为群众们的“思想武器”,从而实现“改变世界”的崇高目标。因此,在提出问题的环节,一定要注重把的理论与社会现实、与学生自己具体的生活实际联系起来提出问题。例如怎样从实际出发,把基本原理同中国国情结合起来,着眼于解决中国建设和改革中面临的哪些具体问题?如何用基本原理指导自己的工作、学习、生活方面的问题?等等。例如学生学习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原理后,要求学生用此原理去处理与自己相关的社会关系。具体到“换位思考”这一问题,启发学生设问并回答:(1)换位思考是什么?(2)为什么要进行换位思考?换位思考有什么好处?不换位思考有什么害处?(3)如何进行换位思考?

第二,分析问题。结合《基本原理概论》课程特点,可从三个层面实施。一是如何对理论问题展开分析?二是如何对现实问题展开分析?三是如何把理论与具体问题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对理论问题的分析可以采用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具体、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等理性思维的方法。基本原理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涉及到哲学的问题,在问题教学法的具体展开过程中,就非常适用于归纳与演绎等的辩证分析方法。在对现实问题和具体问题的分析时,可采用矛盾分析的方法。在唯物辩证法的方法论体系中,矛盾分析法包含广泛和深刻的内容,它是根本方法,例如用一分为二的观点看问题的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结合的方法;抓关键、看主流的方法等。越能多角度分析问题,提出的问题也会越多。这种分析问题的教学法不是简单的原理加例子,而是问题中渗透理论,用理论分析现实问题的内涵和层次;同时,理论中渗透问题,以对现实问题的分析来提升理论,培养理论思维。

第三,解决问题。解决问题是实施问题教学的目的和归宿。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组织学生讨论来进行。学生讨论的方法多种多样:一是学生直接回答;二是课堂交流分享,师生共同寻找最佳答案;三是课堂辩论。这些方法都可有效地解决学生的糊涂认识,达到明辨是非的目的。在《基本原理概论》课程中,作为问题教学法的最后一个环节,解决问题要达到两个方面的目标。一是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给出肯定性的结论。有人认为通过前面的分析探究,问题已经解决掉,学生已经掌握知识,教师的点评就可有可无了。其实,这一环节不但必须有,而且还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是教师确定问题的答案,最终让学生对所提问题的答案形成定解。二是在对问题给出肯定性的结论基础上,还要联系实际,发掘问题答案中所蕴含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方面的意蕴。以此来实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目标。

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实施问题教学法的体会

在《基本原理概论》课堂教学中要恰如其分地使用问题教学法,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问题的提出要有针对性、有价值。“问”可以说是问题教学法实施的最基础、最核心的东西。没有问题、没有问题的提出、没有对问题的思考和解决,就淡不上“学”,问题教学法的实施就无从淡起。因此,“问题”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问题教学”的效果。对教师来讲,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想方设法设计好每一个“问题”。设计问题时,一定要搞清楚为什么这样问?能服务于教学的哪一点?这样设计的问题才能具有针对性。在具体操作上,一方面可以根据教材设问,或在核心处设问,或在热点处设问,寻找问题的切入点。另一方面也可以根据学生实际设问:是开门见山、直截了当提问,还是变换角度、采用迂回策略提问。不同的提问方式,效果也就不同。前者的优点是设计简单,意图明确,缺点是往往显得单薄、呆板。而采用变换角度,曲问、倒问、探问的方式,可以使提问富于变化,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有利于培养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能力。对学生来说,就是要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让学生“敢问”、“能问”、“会问”、“善问”。教师在教学活动之中,要告别传统教育模式之下的居高临下、不可冒犯、我讲你听的教师形象和观念,克服心理压力,营造出让学生敢于提出问题的宽松的课堂氛围;同时还必须改革课堂教学模式,克服一言堂,让学生有机会、有时间问;更重要的是要交给学生提问的方法,教会学生“会问”和“善问”。在《基本原理概论》课堂教学中,我把“人生的三大哲学终极问题”即“你是谁?”“你从哪里来?”“你要到哪里去?”引进课堂,并形象化的把这三大问题转化为“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教会学生选择提问的思考点;同时引导学生遵循思维规律来提问,经过一段时间训练后,学生大多能有针对性提问,而且提出的问题质量也比较高。

第二,分析问题时既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又要调动学生的主体性。在分析问题时,教师的主导作用的主要表现有:维持正常的课堂纪律、恰当的引导学生对问题的分析、注意分配讨论双方的时间和把握讨论过程的节奏、适时对学生们的发言进行总结和点评、在讨论过程中坚持正确的立场等。调动学生们的主体性,就是通过在课堂上倡导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鼓励学生们积极参与对问题的思考,支持学生大胆发言,组织学生讨论和辩论,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解决问题时既要坚持理论的科学性,问题解决过程及答案又要具有一定的开放性。理论的本质属性,在于其彻底的科学性、坚定的革命性和自觉的实践性。其中彻底的科学性尤为重要。提出问题的最终目的是使学生学会多角度多层次地分析问题,寻求多种方法解决问题。因为问题的解决会体现学生个体在知识、能力、性格及思维特点等方面的差异。因此,问题答案及解决过程应该具有开放性,不能拘泥于一种答案和一种解决方式。

问题教学的最高境界是学生带着问题进入课堂,又带着问题走出课堂。这种问题教学法,用问题来引领课堂,用问题来组织课堂内容,用问题来搭建师生对话的平台,用问题来增强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用问题来锻炼学生的思维品质,值得每一位《基本原理概论》授课教师去研究、推广及运用。

参考文献:

[1]杨雪峰.课堂提问艺术初探[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

法学基本原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哲学;唯物论;认识论;辩证法;琵琶演奏

一、唯物论在琵琶演奏艺术中的体现

哲学告诉我们:物质与意识是辩证的,即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事物在人脑中的反应,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使主观符合客观。同时,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正确的意识将促进客观事物的发展,错误的意识则会阻碍客观事物的发展,要求我们重视意识的作用,重视精神力量。

在琵琶演奏的学习过程中,物质与意识之间就相互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首先,要正确认识琵琶这个乐器,从客观实际出发,尊重琵琶独有的特质,这也是体现琵琶的独一无二性与不可替代性的基础。其次,依据琵琶的本质特征对不同乐曲的背景、内容、风格、所要表达的情感以及它所独有的文化底蕴做更深入的了解,从而树立正确的意识。再次,在正确意识的指导下,根据琵琶特有音色制定演奏指法与方法,并融入个人对曲目内容的理解、情感的体会与曲风的把握,进行深层次、有感情的演绎。

二、认识论在琵琶演奏艺术中的体现

哲学还告诉我们:实践和认识也是辩证关系。首先,实践决定认识,是认识的基础,是认识的来源,是认识发展的动力,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是认识的目的和归宿。其次,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正确的认识促进实践的发展,错误的认识阻碍实践的发展。

接受过专业、系统学习与训练的综合型音乐人才,在学习实践过程中不仅掌握了丰富的音乐理论基础知识,而且对众多琵琶曲目的背景、内容、演奏技巧有详细的了解,懂得如何去恰当地表现音乐。但是,这些理论知识与演奏技能在演奏实践中能否得到很好的体现,就需要通过演奏活动来验证。通过各种艺术实践,如参加演出和比赛等活动,演奏者可以通过艺术表现来体现音乐的内涵,但能否体现到位就要以实际的演奏效果来评判。正是这样的亲身体验让演奏者在不知不觉中积累了演奏经验,再将这些难得的经验或教训进行总结,把它改良成更合适的处理方法来指导下一次的实践。由此可见,正确的理论、经验将对我们的实践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反,错误的理论、经验对我们的实践起阻碍作用,取得事倍功半的消极效果。对于正确的、经得住时间考验的理论、经验,我们就要坚定地继承下去,相反我们则要进行改正、克服,坚持在艺术实践中寻求、把握和发展演奏真理,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以便更好地指导下一次的演奏,取得更好的艺术效果。

三、辩证法在琵琶演奏艺术中的体现

1.联系观在琵琶演奏中的体现

首先,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与周围其他事物有联系,它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多样性。联系就是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其次,整体处于主导地位,整体统领部分,具有部分所不具有的功能。这要求我们立足整体,选择最佳方案,实现最优目标。同时,部分影响整体,关键部分对整体的功能起决定作用。还要注重部分的作用,用局部的发展推动整体的发展。

联系的观点不仅体现在音乐创作中,也体现在音乐演绎中。从创作角度看,do、re、mi、fa、sol、la、si这7个简单的音符在创作中能够连成华丽的乐章,靠的是作曲家对它们进行新的具有节奏韵律的排列组合,演奏者再对其进行复杂的演奏处理。而这看似简单的7个音符之间却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不仅可以随意组合,呈现出不同的音调和旋律,而且它们每个音之间分别存在全音或是半音的关系,形成“度”的空间感,实现与节奏上形成的时间感的交叉。同时,作曲家和演奏者根据乐曲内容和情绪的需要再对乐曲快慢、强弱等进行调节,从而达到预期的效果。

从演绎角度来看,完美演绎一首乐曲不是一两日就可达到的,靠的是长期的一点一滴的学习与练习。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积累许多独立的演奏法,它们从表面上看各不相同,组在一起可能是曲不成调,但实际上它们之间却有着密切的联系。由此可见,无论是事物内部还是事物之间都充满了联系,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这就要求我们树立联系的观点,用联系的观点来对待演奏。

在众多联系相互交织中,整体与局部这对辩证关系对琵琶演奏艺术有着深刻的影响。一首乐曲若想表现欢快的情绪,我们大多采用快速的演奏方法。相反,若想表现悲伤的情绪,我们大多通过中速或慢速来演奏。可在实际作品中我们不难发现,哪怕是谱写一首极其悲伤的乐曲,很多作曲家也会采用一连串的快速、猛烈的炫技演奏。由此可见,我们不能以局部的几个乐句的色彩来判定整首乐曲的色彩基调,它只是具有渲染整体气氛的作用而已。我们要树立全局观念,把握好乐曲的整体情绪色彩,重视局部色彩变化的修饰作用,以推动乐曲整体情绪向的迈进。

2.发展观在琵琶演奏中的体现

首先,世界是永恒发展的,发展的实质是事物的前进和上升,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这就要求我们树立创新意识,确立整体性、开放性的观念。其次,质变与量变之间是辩证关系。即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要求做好量的积累,为实现事物的质变创造条件。相反,质变又为量变开辟道路,使事物在新质的基础上开始新的量变。

事实证明,最初接触新作品我们可能都会觉得很新奇,通过由句到段、一点点的摸索还是比较容易做到顺畅的演奏,但通往成功的道路没有那么平坦,要想真正弹好一首曲子也没那么简单,需要下一番功夫,在这个过程中,也许你会被速度上不去、音不够准确、情感投入不够、韵味把握不到位等难住,认为自己无法完美演奏此作品,甚至有时候认真刻苦练习也换不来对音乐美感的体会,感到力不从心,无法表达出乐曲内在的情感,就产生了放弃的念头。

面对困难与瓶颈,我们需要咬紧牙关,坚信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为实现质的飞跃创造条件,相信当自身的练习达到一定量的时候,就会有质的突破。因此,我们既要看到光明的前景,坚定必胜的信念,又要保持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重视量变,不要急于求成。

3.矛盾观在琵琶演奏中的体现

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任何事物都有矛盾,但不同事物有不同的矛盾,同一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和发展的不同阶段也有不同的矛盾,要求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琵琶演奏艺术中,一个简单的指法运用就能体现出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首先,不同的指法在同一背景下可演奏出相似的音响效果就体现出了它的普遍性。例如:轮指可以演奏连绵不断的曲调,同样,滚指、摇指也可演奏出这样的音响效果。其次,同一种指法在不同的乐曲背景下可演奏出不同的效果,这体现了它的特殊性。例如:扫拂这种指法若是运用在歌颂性的乐曲《唱支山歌给党听》,我们要采用由弱到强的处理手法;若是运用在描绘战争场面的乐曲《十面埋伏》,我们则采用突强的表现手法。由此可见,矛盾是对立统一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同时存在的。我们要承认并分析矛盾,坚持共性与个性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两点论、两分法,用一分为二的全面分析的方法看问题,将演奏细致化,情感也就自然而然更加细腻。

总之,初步分析哲学基本原理和方法论在琵琶演奏艺术中的体现,我们可深刻认识到在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的前提下,在继承与发展传统音乐、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琵琶演奏艺术正在以一种更完美甚至是崭新的艺术表现形式呈现给大众。它在不失传统风格的基础上,又具有鲜明的时代先进性,为大众呈上了一场匠心独运的音乐盛宴。

参考文献:

[1]李景侠.中国琵琶演奏艺术[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3.

[2]金晓楠.艺术与哲学、宗教的关系[J].艺海,2012,(8).

[3](美)贝内特·雷默.音乐教育的哲学[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

法学基本原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理工类高校;法学专业;职业专题;廉洁教育

中图分类号 G64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6)14-0030-04

一、中国法学教育与就业现状分析

法学在中国的高等教育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法学专业在我国高校中分布很广,有纯粹的政法高校,有综合大学中的法学院或法律系,也有一般大学或学院的法律教研室等。每年各高校为国家培养了从专科到研究生不同层次的大量的法学专业人才,可以说贡献巨大。但在巨大贡献背景下,出现了不相称的社会反响。在中国近几年的专业就业率排行榜中,法学专业一直处于被亮“红灯”的区域,属于就业及其困难和严重竞争的一类。笔者通过查阅猫扑网、天涯网、新浪网等即时资料信息,归纳其原因,发现社会普遍认为是法学专业门槛设置过低、各高校普遍开展法学专业导致法学毕业生绝对数量过大,以及法学专业教学内容与社会脱节严重等原因造成[1][2][3][4]。

笔者认为,各高校对法学专业的普遍设立和持续不减的招生,说明了其巨大的市场需求性。当然,不排除个别高校,为了通过法学这一文科专业获得更多的财政教育资金支持,因为法学等文科专业不需要过多的实验设备,基本是超低成本投入。但是,在分析这些负面基础因素的同时也应考虑到的问题是,一个专业的好坏以及是否应该存续发展,要综合分析,最基本的就是要从“入口”和“出口”两个方面。“入口”显示的是招生的生源数量,“出口”显示的是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和就业质量,如果生源数量在毕业生就业质量持续被亮红灯的基础上还在不断增长,那么说明这个专业一定有其存续的合理性以及巨大的发展潜力,在某一方面暂时出现了不可知的因素,干扰了这种合理性的外显及发挥作用。 据调查,我国大量地区,如三四线城市及其乡村、西部贫困地区等,存在司法队伍严重不足的窘况。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开展,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出口会更宽,市场需求会更大,这是法学专业虽然持续在就业数据方面亮红灯而招生数量持续高涨的根本原因。

二、理工类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实行专题式教学技术的价值所在

理工类院校的法学专业与政法专门院校的法学专业不同。主要不同点在于培养方案的制定、研究方向的确定、课程的设置以及任课教师的确定等。理工类院校的法学专业的发展必须走特色发展的道路,这里的特色指本校法学专业与其他专业的优势互补,除了重视法学一般教育的学术性之外,突出理工类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性与技术性特征。法学专业在进行学术知识教育的同时,要依据本校特色,搭建毕业生就业平台和实习基地,并在教学过程中严格按照学生“职业生涯”的特点注重对毕业学生“硬技能”和“软技能”的培养。其中“硬技能”指的是技术技能;“软技能”一般包括更容易被人雇佣的技能、交流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团队合作的能力等[5],而无论哪一种技能,只靠课堂教育是无法实现的。因此,理工类院校法学专业在日常教育过程中一定要注重这种“软硬技能”的综合培养。如何更好地平衡与协调课堂教学的应有效果与社会实践需求的关系?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是遵从“软硬技能”原则,适时开展“职业专题性”教学。

职业专题性教学和普通传统授课式教学的区别在于,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更多地借鉴研究生教学的模式,但是照顾到了本科阶段基础学习的需要。在目前的我国法学研究生教学中,普遍采用专题式教学,目的是通过具体的专题让研究生在原先学习的基础上更深入地思考,从而提升自己的学术能力和研究能力。在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本科教学阶段适用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特色发展的需要。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学生绝对数量比政法专门高校要少很多,学习方向一般是遵循本校跨领域优势学科的互补和互通而确定的,往往比较具体和明确,这对于学生学习目标的确定和实现更有帮助。理工类高校有政法专门高校不具备的专业综合优势,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强调基础全面而又专注专业,对法学专业的特色竞争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二是社会实践的需求。中国的法学教育和国外不同,中国的法科学生在本专科毕业后如果直接踏入社会工作,往往是没有任何过渡,而司法实践所需要的实际技能只能在司法实践中去摸索和学习。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在兼顾了基础理论的同时,糅合了大量的法律实务,让学生以当事人、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法律顾问、律师等不同职业身份参与到不同的真实案件中,以大量的专题训练去强化理解学习的基础知识,做到“活学活用”,以应对社会发展的千变万化。三是学生个性能力提升的需要。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是面向广大学生的,在基础理论学习过程中无法强调差异性,但是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内含的实务训练,实际是就是弥补基础知识传授的不足,重视对学生个性能力的提升,只有面对一个个鲜活的职业化案例,学生才能面对具体事情去深入思考、反复总结经验教训,才能确有收获,以完善和增强其个性能力。

三、理工类高校法学本科阶段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的实施路径

(一)保证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通识教育正常开展

法学理论基础知识是法科学生必须掌握的内容,在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的实施过程中,任课教师应合理安排时间进行法学基础通识知识讲授。法学基础理论通识知识对于法科学生的专业素质培养以及专业技能的掌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讲授过程中,任课教师应注重遵循全面性和重点突出性相结合的原则。

全面性原则。作为基础性教学,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学科特点,完成本学科的基本教学任务,涵盖所有知识点要,在授课过程中,任课教师要有全面的计划安排,在具体每节课之前,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计划将学生需要预习的重点提前告知并在课堂上安排专门时间检查交流,对于学生容易掌握的知识,检查交流通过,对于容易混淆的问题,任课教师安排专门时间来讲授,并结合典型案例阐释、分析,巩固学生的专业思维。

重点突出性原则。任课教师在强调全面性的基础上要注重对于疑难问题通过合适的授课方式和学生沟通交流,笔者也是在给本校法学二学位的授课过程中有了这个深刻体会的。法学二学位的学生都是本校其他专业学生,没有法学基础,同时他们上课的时间又比法学专业学生少1/2,为了在规定的课时内达到最好的授课效果,笔者要求学生提前预习课程内容,课上对简单问题仅作提示,只对重点问题和学生进行详尽的互动交流,效果很好。

(二)注重司法实务知识训练的配套实施

在法学理论教学过程中,开展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的一个重点就是在理论教学过程中开展司法实务知识训练,主要模式是模拟训练,例如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模拟当事人等,只有在这种模拟情境中,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才能立体化,容易被学生掌握和接受。这种模拟情境,是与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本质相一致的,同时是与传统理论教学模式,甚至是案例式教学或者诊所式教学有所不同。案例式教学是以案例作为讲课的辅助,诊所式教学实际是问题式教学,都是基于教学的传统章节分部实施。专题式教学技术是打破常规的教学顺序,以模拟情境为基础,以后续的实践类课程为支撑,按照诉讼或非诉讼程序的阶段化要求为依据,由任课教师整理需要学生提前预习的内容和疑难点,在解决这些问题与疑难点的基础上融入到不同的模拟情境中去消化、吸收。例如,同样一个案件,因为仲裁程序、诉讼程序、调解程序的差异,工作模式会有所不同,这也是模拟情境的重点,同时是提高后续真实案件参与办理成功率的基础。具体体现在执行层面,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重视任课教师对具体课程的整体把握,包括对教材的选择与编写等。任课教师的认识高度与深度决定了专题设置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因此,任课教师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综合能力与教学能力,学校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安排所有教师完善其法律实践经历,以更好地适应专题式教学。在国内没有相关教材的基础上,教师要充分利用课程教学实践整理、优化自己的教案,适时出版适当的教材,规范专题教学。例如,笔者一直担任的《律师实务》课程,传统的教材都是按照律师实务的基本理论总论和分论进行写作和教学的,但是在专题式教学技术过程中,需要将这个顺序进行适当调整。例如,对于什么是律师、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等学生凭借自学完全能够掌握的知识点,任课教师完全可以只就其中的重点进行阐释。任课教师的重点应放在“实务”操作技能的培养上。教案和专题式教学技术要相一致,可以将其分为几个不同的专题:律师身份获得专题、走入律师门专题、律师诉讼业务执业专题、律师费诉讼业务执业专题等,在每个专题上主要是完善教案(必要时出版教材)、构建适当的模拟情境、整理疑难点和情境出彩点等,然后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去不断地修改和完善。如果任课教师能够很好地把握课程的难易点、重点,合理地构建专题教学框架,对于教师本人而言,是个很好的专业提升,对于学生而言,是有计划、有深度的参与教学,这对于最终的教学效果保障是非常有益的。

二是任课教师做好合理的规划并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和参与性,尽可能完善执行工作。相比传统教学,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对任课教师的要求很高,要求任课教师要有很好的预见性、坚决的执行力以及对全局的掌控力。任课教师在对课程本身有了好的理解并构建良好的专题框架只是基础工作,只是理论的完成,而实际教学过程就是对这个理论的检验。在检验过程中,任课教师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

布置专题预习任务。这是专题式教学技术成功的重要一环。学生的预习效果会直接影响到任课教师最终的专题式教学技术效果,因为如果学生没有预习或敷衍式预习,那么任课教师无疑要花费大量的课堂时间去弥补,这就占用了后续的其他事项时间,最终又会回归到传统的灌输式教学,功亏一篑,所以任课教师布置预习任务时要对学生讲明利害关系,强调预习的重要性,同时有适当的制裁奖励措施规范学生的预习,争取将这一项基础工作扎实做好。

分步实施。主要包括就简单理论问题与学生简单交流,核实学生是否全部掌握;就疑难问题进行难点解析和交流;模拟情境检验理论应用等。实施的过程实际就是贯彻落实任课教师的教学思路的过程,也是检验其规划合理性与执行力的过程。因此,任课教师对这三项内容要一一扎实解决,如对简单问题的互动交流,是任课教师检验学生预习效果的过程,也是任课教师进一步整理课程疑难点的过程,而对疑难点的解析和交流,则是对学生认知能力的进一步提升,模拟情境的应用则是对本课堂教学内容的实践模拟,是深化学生认知事物的过程,达到认同的过程。当然在情境模拟中,任课教师可能面临学生的各种提问和疑问,这恰好是情境模拟的目的所在,有问题说明有效果。

(三)做好法学实践类课程的扎实推进工作

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实践类课程,是对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的进一步拓展,应该将其置于真实的案件或项目岗位中,例如,公检法部门中的书记员、档案整理员,律师事务所部门中的助理人员,企业法务部门中的法务助理人员,其他法务相关部门中的参与人员等。在规定的实习期内,让学生全身心参与到实习单位的工作中,检验其所学,提升其专业素养和执业技能。需要法学专业负责人连同专业教师做好以下工作:

1.扎实做好实践类课程的实习基地联络工作

实习基地是法学专业的生命力和支撑点。如果一个法学专业建有几十个实习基地,并在每年的实习工作中真正落实实习工作,那么法学实践课程的推进会更顺利和有效。若只是为了应付检验而虚设基地,这种虚设将最终会毁专业、毁学生。所有的法学专业,不单是理工类学校,包括专门政法院校,都应该杜绝这种敷衍式基地的设立和开展。具体到理工院校的法学专业,因为有着一般政法院校无法比拟的特殊优势,即专业学生数少,因此有更多的精力去构建更优质的实习基地并达到更优的教学效果。在构建实习基地方面,法学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应提前了解本专业本届毕业学生的职业规划,并据此开展实习基地的筛选、实习教师的搭配和实习内容的确定。这样有的放矢的实践教学,能够大大增强实践教学的效果。

2.以专业教师和基地专业人员双导师的模式推进实践课程

实践类课程由实践基地安排和组织,高校专业教师不仅仅是任课教师,应尽量安排每个教师负责固定的学生,以增强实习的效果。作为辅助人员,沟通基地导师随时掌握实习学生的情况并督促学生的顺利实习。在这个过程中,专业教师通过组织沟通,锻炼了对外协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同时对学生的学习与实习效果有了更好的掌握,并通过整理实习的不足和经验,为后续的职业专题式教学技术的完善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双导师实务教学模式,有别于传统大一统的形式化的教学指导模式。实习基地的指导教师负责筛选合适的案件、选择合适的切入点带学生“入案”,并指导学生整个案件过程,完善其职业技能。高校教师作为导师是在这个过程中随时关注学生遇到的职业难题,会同学生与实习基地导师一起“会诊”,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双导师实务教学模式是强化法学毕业学生职业技能的最有力措施,任课教师要提前和实习基地导师沟通到位,对学生从精神到行动进行合理引导,这将会使学生终生受益。

(四)强化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廉洁素质教育和法治教育

作为学法的学生,应该比其他专业学生更有法治意识、更有廉洁自律的能力。这种意识和能力的培养,不能只靠学生自学,需要任课教师在平时的课堂上进行相关的廉洁意识教育和法治意识教育,因为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无论在哪一个和法律相关或无关的岗位,大部分都会面对一些无形的不正当利益诱惑,这时如果没有坚定的廉洁意识和强烈的法治意识,涉贪或不正当追求其他私人利益,即使专业技能再强,也不是一个合格的法律人。任课教师在职业专题式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对上述专业技能分层次学习,这是“硬技能”的培养,廉洁和法治教育同样必不可少,这是“软技能”的培养。廉政法治教育是对通用的“软技能”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应该得到更强的应用,“知法犯法”是更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合理、健全的职业化教育,应该更加重视以“健康人格”为目标的廉洁性教育和法治化教育,这是对上述三点专业培养手段的重要补充。

参 考 文 献

[1]刘琼.“微”时代的教学模式改革[J].法治博览,2016(1):281-282.

[2]郑睿,郭勇.案例演绎教学法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中的应用[J].法治与社会,2016(1):239-240.

[3]刘晓峰.理工类院校法学实践性教学研究――以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为例[J].教育现代化,2015(11下):63-65.

[4]何荣华.牛津大学导师制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启示――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视角[J].学术论坛,2015(10):176-180.

[5]刘海峰,顾永安.我国应用技术大学战略改革与人才培养要素转型[[J].职业技术教育,2014(10):11-16.

[6]杨运鑫,罗频频,陈鹏.职业教育产教深度融合机制创新研究[J].职业技术教育,2014(4):39-43.

[7]姜大源.中国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经验与规律[J].职业技术教育,2011(19):5-10.

[8]教育部调研团.美国生涯与技术教育调研报告[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6(1):23-39.

Abstract In light of the predicament in development of legal specialty of institutes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it is suggested to pay attention to cultivate the “vocational project-based” teaching technology dominated by the “export” of graduation. The key is to lay students’ subjective initiative, improve teachers’ comprehensive ability in controlling course content on the basis of accurate cognition of specialty export direction, construct a reasonable and corresponding legal project teaching simulation situation, establish a real and effective practical training base, try to close the gap between social actual demand and college teaching in the teaching process with the benign interaction of teacher and student, so as to make graduates of legal specialty to stick to impose discipline while take on the vocational role of her replacement as soon as possi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