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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投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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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投资方向

理财产品投资方向范文第1篇

据普益财富不完全统计,在2010年到期的9228款理财产品中,共有96款未达预期收益率(截至2011年12月20日)。其中,招行2008年发行的“金葵花”增强基金优选系列之“金选双赢”理财计划以-19.27%的到期年化收益率“荣登”巨亏榜首。在此,我们盘点2010年银行理财产品最不给力事件,挖出2010年到期的“地雷产品”。

累计亏损近4成“双赢计划”变“巨亏计划”

事件回放:2008年1月,招行开始发售“金葵花”增强基金优选系列 之“金选双赢”理财计划(产品代码:8129)。据其产品说明书,其投资方向为受托人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单一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投资于ETF、LOF、QDII及A股股票,并适当投资银行存款及债券。投资期限为两年。产品成立后,每半年开放申购,每3个月开放赎回,开发日可申购赎回以提高产品的流动性。此外,产品说明书对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的描述为:“10%~50%(持有到期年化收益率)”。在当年金融危机蔓延、A股出现头部形态的情况下,该收益的确有诱惑力。

但是,这看上去诱人的预期收益从产品运行开始,就成了水中月、镜中花。随着金融危机持续和A股回调,在产品运行半年内,产品净值就急剧下滑至0.6961,之后净值在0.4832~0.6961波动。据统计,在产品运行期内,平均净值仅为0.6070,亏损较为严重,而该产品净值的变异系数为0.1546,显示出亏损意义上的相对稳定。高收益、高风险的权益类投资变成了高亏损、小波动。

该款产品最终于2010年1月25日以0.6147的净值收场。为了安抚投资者,招行推出了延期计划。在延期计划中,投资者可在每周一赎回理财产品份额,但延期产品无固定期限。这是典型的“以时间换空间”的做法,虽然该产品净值在延期后有一定回升,但仍未到达期初净值,对投资者的资金占用也无限期延长。

警钟长鸣:众所周知,招行在目前商业银行中无论口碑还是形象,都为百姓所认可,但它的产品并非包赚不赔。

笔者在此提醒,权益类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是股票、EFT及LOF之类,其收益往往和股市行情和管理人的投资能力密切相关,在搞不清这些状况时,还是以规避为好。另外,购买这类产品后,如果产品净值下降较快,而短期内看不到净值回升的希望时,应及时斩仓出局。

机关算尽零收益忽悠你没商量

事件回放:了解结构性理财产品的都知道,一般而言委托投资期限越长风险越大,反之风险越小。短期结构性理财产品成为香饽饽,如果再加上保本条件,那简直是结构性理财产品的绝对首选。但农行于2009年12月发行的一款名叫2009年第4期“金钥匙汇利丰”人民币理财C款的结构性产品,却让众多投资者大跌眼镜。

该款产品投资期限为1个月,属于超短期产品。在其产品说明书内,农行做出了如下披露,“本理财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的投资者;本理财产品适合有投资经验的客户和无投资经验的客户”。对理财产品的收益结构规定为:“如果从产品起息日至产品到期日东京时间下午3点之间,欧元/美元汇率从未低于或等于汇率下限,并且从未高于或等于汇率上限,则到期时投资者收取2.20%的年化收益率;否则,到期时投资者收益为0”,而对汇率上限和汇率下限约定为:“期初汇率-X/+X,X=500~550个基点,视市场情况改进,但不少于500个基点(具体以产品起息后农行公告为准)”。笔者注意到,该产品的起息日为2009年12月8日,而募集结束日却为2009年12月7日,也就是投资者在最终确认投资的时候都不知道该款产品的确切收益结构,银行完全没考虑投资者的知情权。该产品透明度不高,风险较大,但农行仍将该产品推荐给谨慎型和无投资经验的客户。

按理说,该产品选择超短期,收益结构也由农行自由掌握,产品的管理难度不大。但该理财产品最终却以零收益收场,让人不能不怀疑农行的结构性产品运作能力。

警钟长鸣:在理财产品负收益情况仍然存在的今天,零收益本不是什么新鲜事。但这款产品反映出来的却是银行低下的理财能力和公然藐视投资者知情权的霸王心态,正所谓投资者稀里糊涂,到头来零收益,银行机关算尽,忽悠你没商量。

笔者在此还要提醒,对于产品说明书中有霸王条款的产品,最好规避。这些霸王条款,恰恰就反映出银行对自身理财能力的不自信。

部分保本不保本简单结构也疯狂

事件回放:通常结构性产品难在收益结构复杂,流传在投资者口中的投资诀窍是“看不懂的理财产品不要买”,言外之意,就是只要看得懂收益结构,产品的风险就不大就可投资。而苏格兰皇家银行(原荷兰银行)于2009年7月发行的“化商品组合挂钩结构性投资第二期美元款”理财产品,却打破了这个经验规律。

该产品投资币种为美元,投资期为半年,产品挂钩于伦敦金属交易所交易的现货铜、纽约商业交易所交易的西德克萨斯州中质原油、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大豆。其收益结构为:“若标的篮子中所有商品的期末价格均大于或等于其110%期初价格则:109%×本金金额,否则:98%×本金金额”,即该产品的年化收益率为18%或4%。应该说,收益结构简单明了,而且引入了部分保本机制,因此深得投资者青睐。

但是,该产品选择了3个相关系数不大的挂钩标的,而获得较高收益的条件是这3个标的价格不但要同向变动,而且要上涨幅度均超过10%,并且要求这个涨幅不是达到一次就好,而是要在到期日同时出现,条件不可谓不苛刻。在产品发行时,普益财富曾对该款产品的收益精选了测算,测算结果为4%和18%的概率分别为81.1%和18.9%。2010年1月,该产品到期,果然以负收益收场。

警钟长鸣:结构性产品最关键的要素是收益结构,但这并不代表着收益结构简单的产品风险就小。投资者应该仔细分析收益结构,看清条件是否苛刻,最好了解挂钩标的的走势,并适当听取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投资建议。

投资方向不明晰,银信合作产品到期收益不如存款

事件回放:2008年12月,江苏银行发行了一款名为“紫金理财2008增长1号”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该产品的投资方向为中融国际信托发起的信托计划。据其相关产品资料,该计划投资于债券、票据产品、股票和基金,并约定“本产品大部分资金用于稳健投资,少量投资于风险类资产”。产品期限为18个月,采用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的风险结构,适合投资人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机构和个人”,预期年化收益率为2.56%~11.1%。

以上资料,特别是关于投资方向比例的说明,让很多投资者,包括专业分析人员都认为该产品是低风险产品,最终的收益虽然可能达不到11.1%,但也会太低。但这款产品到期后,却只获得了最低收益2.56%。笔者算了一笔账,如果在产品开始时候将等额资金先存1年定期存款,到期后再把本金及利息转存半年定期存款,则可获得的年化收益为3.8693%(假设定期存款无金额限制),也就是说,这款产品的最终收益不及定期存款。

该产品到期后,笔者曾致电江苏银行,询问该产品的具体投资方向。当问及该款产品投资于中融国际信托的那款具体产品时,工作人员回答“没有具体透露”,当问及股票、基金与固定资产投资的配置比率时,该工作人员也回答“不知道”。

警钟长鸣:这款产品最终未达最高收益,按照其公开的信息分析,其问题应该在于资金过多投向了风险类资产,而且这部分投资最后获得的收益不高。而在产品说明书中,其约定 “本产品大部分资金用于稳健投资,少量投资于风险类资产”中的“大多数”和“少量”没有具体的比例,投资者也无法按照《产品说明书》对江苏银行和中融国际信托在资产配置中的失误进行索赔。由于投资者在产品成立时无法获知这款产品到底有多少比例投资于风险类资产,这款产品整体风险在那时是无法判定的,江苏银行宣传该产品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机构和个人也是不合适的。

笔者要在这里提醒,对于单一性银行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风险水平和收益水平。目前,有很多银行理财产品在产品说明书中都会很笼统地提到投资方向,而这些方向的投资风险是不一样的,甚至差别很大。如果没有对每种投资的比例做相应约束,投资者很难把握整个理财产品的风险。

高位建仓正收益到头算来还是亏

事件回放:2007年6月,建行发行了“建行财富四号”一期精选投资类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该产品投资于中信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发起的信托产品,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为投资管理人。信托资金的投向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各类固定收益产品、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期限为3年,产品运行时,共有5个开放日供投资者提前赎回,预期收益率为15%。应该说,这是一款很普通的权益类投资产品,建仓期正值中国A股市场高位。

应该说,该款产品的收益情况并不糟糕,据建行披露计算,其平均净值为1.0542,其期末净值为1.0445,相比当时中国A股市场26.31%的跌幅,表现可谓优异。同时,这款产品也表现也优于很多同类产品。但是,从最后的结果来看,其平均年化收益仅为1.54%,相比3年中的CPI涨幅,这款产品实际为亏损,显然不能满足投资者的要求。

仔细分析这款产品不难发现,在流动性方面的劣势是造成收益低下的重要原因。该款产品投资期限为3年,属于长期产品,无法规避A股大幅下跌的系统性风险。该产品虽然引入了提前赎回机制,但在3年中,开放日仅为5个,也就是说,投资者只有5个提前赎回机会,流动性较差。而在这5个开放日中,还有两个开放日产品为亏损状态。投资者一般不会在这两个开放日进行赎回,实际提前赎回日只有两个。

理财产品投资方向范文第2篇

猜测一 资金投向哪里

投资方向决定了一款产品风险的高低和预期收益率实现概率的大小,但有的银行对于产品的投向较为概括,目标、范围都较为含混,让人琢磨不透。

比如,近期异军突起的组合投资类理财产品,在发行量急速增长的同时,组合投资类产品的真面目却模糊不清。

组合投资类产品可投资于包括债券、票据、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存拆放交易、信贷资产以及他行理财产品等多种投资品种。《投资与理财》记者查阅各行对这类产品的说明,结果发现,产品均未透露具体投资的资产和各自的投资比例,但多数会包含类似于“投资于高流动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债券和存款等投资品的比例不低于30%”的条款。这就给银行处理资产的投资带来了很大的空间。

例如,此前工行发售的“步步为赢2号”收益递增型灵活期限个人人民币理财产品,除笼统的产品说明外,仅表示:本期产品所涉及的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均为正常类,信托融资项目用款人比照我行评级标准均在A-级(含)以上;拟投资的各类债券主体评级均达到AA级(含)以上。为满足流动性要求,本期产品投资于高流动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债券和存款等投资品的比例不低于30%。

然而,该产品具体投资方向和比例却没有下文。网点销售人员认为工行卖的产品,投资者可以放心,因此没必要知道产品投资方向和范围。

还有,个别银行将投资范围描述得过分宽泛。比如,浦发银行的“个人专项理财产品2010年第九期债券盈计划”,其投资标的是“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央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债券回购、货币市场拆借等”。对于投资比例的介绍则是“各类资产投资比例为0-100%”。这样的投资比例等于没有说。

资金投向的混沌,使得投资者无从衡量产品的收益及风险情况。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理财产品中心研究员太雷指出:“即使理财产品投资失利,银行一般也不会告诉投资者,具体是哪些投资标的导致亏损,这显然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这样一来,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时,只能盲目信任销售银行。值得注意的是,银行理财产品的合同上有很多对银行有利的免责条款,一旦出现风险,银行很可能不承担任何责任。

猜测二 多赚的钱缘何归银行

“浮动型收益产品,收益部分居然只能向下浮动,超额收益的部分全归银行所有!”《投资与理财》记者曾听到读者这样抱怨。

记者翻阅多家银行的产品说明书,经常会看到类似这样的规定:“扣除我行销售管理费率0.2%及相关的交易费用外,客户可获得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2.25%。若理财年化总收益率超过2.55%,其超过部分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于到期日从理财收益中一次性提取。”

“我花10万元买了这款理财产品,先得交给银行0.2%的销售管理费,这就得要200元,另外还有交易费用,而且还要把多余的收益给银行。但是亏的钱却得我自己承担!”有投资者如是说。

然而,面对记者提出“单向浮动”的质疑,多数银行网点只是以“银行规定”搪塞过去。而有的银行表示,如果是本行私人银行客户的话,超额收益部分归客户所有。

“银行大量发行此类产品是有目的的。之前市场只认为银行发理财产品为了揽储,但从超额收益归银行这件事看,不排除银行利用‘霸王条款’大赚中间收入。”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如果银行想拿走本属于客户的超额收益,就应该对客户进行保本,这样产品收益高低都由银行承担才公平”。

在理财专家看来,“没收”了超额收益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应尽量回避。

猜测三 预期收益为何总难实现

有时候,银行给出的预期收益看上去很美,但是要想实现,条件却很苛刻,有些几乎是银行“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银行人员在介绍时,从来不告诉你这些秘密,也很少会告诉你可能不赚钱或赔钱。

预期收益不能实现,不能排除市场环境和产品设计方面的问题。比如,近期中国银行的“汇聚宝”10055-V(美元)、10056-V(澳元)和“搏•弈”10034-V(人民币)汇市争锋产品,挂钩美元兑日元即期汇率,汇率期初价格为92.72,在观察期。如果美元兑日元即期汇率高于95.42,则可获得高收益,否则获得低收益。结果,观察期汇率最高值为94.98,因此,3款产品投资年收益率为0.20%、1.00%、0.36%,均未实现预期最高收益。

但你是否注意到“费用吃掉了高收益”?

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需要支付的费用,一般有销售服务费、托管费及管理费等。其中,销售服务费是支付给销售机构的,理财资产托管及保管费是支付给托管机构的,而部分理财产品还将收取超过预期年投资收益率的收益,作为理财计划管理人的产品管理费。

理财产品投资方向范文第3篇

据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产品中心(下称:“中心”)统计,2012年4月份,全国81家商业银行共发行2002款零售理财产品,其中非结构类产品为1885款(含4款开放式产品),同比增长45.8%,环比下降14.6%;结构类产品为117款,同比上升31.4%,环比上升17.0%。从环比数据来看,结构类产品的发行数量出现反弹迹象,非结构类产品则有所下降。参见图1(注:文中全部数据来源于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产品中心,数据整理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25日。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数据存在误差,加总可能不为100%,特此标注,下同)。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类型。本月理财产品的收益类型设计有所变化,保本类产品的占比出现明显下降,保本、保息与非保本型产品的占比分别为18.5%、20.1%和61.4%。其中,保息产品占比上升3.6%,而保本类与非保本类产品分别下降3.5%和0.1%。参见图2。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币种。4月份,商业银行共发行人民币类产品1404款,占比为90.5%,占比上升1.4%;外币类产品合计为148款,分别为美元类、澳元类、欧元类、港币类、加元类、英镑类、日元类以及新西兰元类,其占比分别为39.2%、20.3%、19.6%、14.9%、2.0%、2.0%、1.4%以及0.7%。可见,外币投资的理财产品主要以美元、澳元、港币以及欧元类为主,相比上月而言,港币类和日元类产品占比有所下降,美元类和欧元类产品占比有所上升,其余各类产品占比变化甚微。参见图3。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续期限。3个月(含)以内的理财产品占比最大为63.6%,较上月上升5.7%;而1年(不含)以上产品占比最小,为1.9%,较上月下降0.2%。3个月至6个月(含)和6个月至12个月(含)这两个投资区间所发产品的数量占比分别为22.3%和12.1%。从产品总体存续期限的统计上来看,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产品存续期限平均为3.99个月,较上月缩短0.36个月。参见图4。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类型。普通类理财产品涉及债券货币市场类、组合资产管理类、外币债券货币市场类及固定收益权类产品,前三大类型的占比分别为57.8%、33.8%与7.7%。债券货币市场类与组合资产管理类产品依然是普通类产品的主要投资类型,参见图5。结构类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涉及股票市场、利率市场、汇率市场及商品市场,产品数量占比分别为20.0%、28.0%、43.0%及9.0%。

商业银行所发售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期限结构情况。1年期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率水平最高,为5.60%;3天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水平最低,为2.81%。从环比表现来看,3天期限产品和3个月期限产品的预期最高收益率水平分别上升1个和15个BP(基点)。7天、14天的短期产品和1个月及以上期限产品的预期收益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1年期产品预期收益水平下降最为明显,为101个BP。从利差水平来看,期限为14天产品的利差水平最高,为242个BP。除7天和6个月期限产品外,其余各期限的利差水平都在200个BP以上,6个月期限产品的利差水平最低,为128BP,平均利差水平在204BP左右。参见图6。

产品投资方向分析

普通类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分析。2012年4月份普通类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方向除了主要集中的债券货币市场类、组合资产管理类和外币债券货币市场三大类之外,还有固定收益权类,较上月减少了票据资产类和和信贷资产类。债券货币市场类的发行数量仍居首位,除了外币债券货币市场和固定收益权类产品之外,其余各类产品数量较上月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占比方面,组合资产管理类产品占比较上月下降8.7%,其余各类产品占比均有所上升,其中债券货币市场类产品占比上升较为明显,上升5.7%。主要投资类型的环比表现情况为:债券货币市场类产品发行836款,位居首位,环比下降16.0%,占比57.8%,上升5.7%;组合资产管理类产品发行489款,位居第二位,环比下降39.9%,占比33.8%,下降7.8%;外币债券货币市场类产品发行111款,环比上升32.1%,占比7.7%,上升3.3%。此外,固定收益权类产品各发售11款,环比大幅上升83.3%,占比为0.8%,上升0.4%。参见图5。

理财产品投资方向范文第4篇

任何理财产品都是有一定的风险的,建行非保本理财也不例外,因此投资者们还应谨慎对待。一般我们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收益越高,那么对应的风险也就越高。

非保本理财产品就是不能保证本金,也不保证收益,但也意味着可以获取高收益。由于投资大量信贷类资产,因此非保本产品预期收益率高于保本类理财产品。

投资者在购买建行非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时一定要注意,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发售时间越长风险性就越小,投资者购买后就能获得一定稳定的收益。为了降低投资的风险,在理财的过程中最好选择债券型的理财产品,并且在购买产品的时候要认真阅读合同有没有体现保本,或者非保本。对于银行的理财产品也不能盲目购买,投资时一定要知道自己购买产品的投资方向,只有了解投资标的才能降低理财的风险。

(来源:文章屋网 )

理财产品投资方向范文第5篇

关键词:监管新规 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3-033-03

2009年以来,为实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实际发展情况,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上述一系列文件的密集出台,给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带来了哪些变化,值得关注和研究。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缘起

自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我国的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几乎以“井喷式”的速度在发展。2005年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为2000亿元人民币,2006年达到4000亿元,2007年则达到8190亿元,而2008年更是历史性地达到了3.7万亿元,2009年也有进一步地突破,这个数字在各类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中可谓“一骑绝尘”。可以说,银行理财产品已经成为中国投资者重要的投资品种之一。

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讲,经过多年的发展,银行逐渐意识到,理财产品的发展是内在需求与外部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面对转变经营模式、拓展收益渠道的压力,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商业银行唯有加快理财业务发展的创新步伐,通过负债结构与收益结构的转变,形成理财产品与储蓄存款的联动效应,才能在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当前,多数银行已经把理财业务提升至一定的战略高度,定位为创新的核心产品和重要的发展战略选择,国内部分银行甚至更进一步,把理财业务定位为同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存、贷、汇”并驾齐驱的支柱核心业务之一。

不过,受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2008年银行理财产品(尤其是结构性产品)不断爆出零收益、负收益等事件,影响了银行理财行业的形象。2009年,部分银行出现了信贷扩张的冲动,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盲目激增,而资本市场的回暖也使得投机冲动抬头,这都使得银行业经营风险加大。同时,在纷繁复杂的理财市场中,各大媒体的负面报导引发了各方的广泛讨论,投资者的投诉和相关渠道的反馈信息亦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当局接连出台了上述文件,这对于防范银行业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并促进理财市场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银行理财将以稳健为主,并鼓励创新

稳健经营历来是商业银行成功的法宝之一。从65号文、111号文和113号文可知,监管当局意图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贯彻这种经营策略,引导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一)投资方向细化明确

在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上,65号文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银行信贷资产、金融衍生品和结构性产品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标的市场公开评级应在投资级以上;禁止理财资金以任何形式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不得将商业银行理财客户的资金用于投资高风险或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禁止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基金、PE 等规定。111号文中规定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113号文中也明确指出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资产组合管理的方式投资于多项信贷资产,理财产品的期限与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存在不一致时,应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贷款、债券等产品。上述规定的出台将有效督促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投资风险管理,降低投资风险,促使理财产品向稳健回归。

(二)客户分类为创新留下空间

在对投资方向进行明确的同时,监管新规也对客户进行了分类指导。65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将理财客户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要求仅向有投资经验客户发售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发售。111号文中,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应为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等。

从投资者角度来讲,加大客户细分力度,将引导高端投资者审慎投资,同时对中低收入投资者进行更有效的保护。从理财产品创新的角度看,客户分类的要求会使得银行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逐渐趋于个性化、差异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理财市场上产品同质化严重的现状。按照65号文规定,对于具备一定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对原有的投资方向不作调整,也不受文中所禁止投向的限制。此条规定与客户细分的要求一脉相承,将有力促进理财产品的创新。但是也可能发展成两极分化的局面:一类是面对无投资经验的低风险低收益产品,另一类由私人银行操作的高风险高收益产品。

(三)规范信贷资产转让

2009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内部资本束缚和外部政策等信贷约束条件的增多,商业银行在信贷结构调整的同时,也开始对信贷资产进行部分转让。转让主要包括两种手段,一是转向信贷资产类理财;二是同业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包括买断、回购和双买断。

111号文已经禁止了银行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理财产品,受让本行信贷资产,从而实现将贷款移到资产负债表外目的的途径。并对银信理财合作信贷资产转让相关法律手续做出明确规定。如文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出售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需要事后通知债务人转让事宜,增加了转让银行事后与融资客户间的沟通和协调成本。融资客户出于融资信息保密等因素的考虑,可能对转让事宜持异议甚至出现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情形;而转让银行为了减少与融资客户尤其是优质大客户间的沟通协调风险和成本,可能会倾向于减少此类资产转让。同时,为了体现上述信托公司真实持有转让资产,111号文第四条规定信托公司需要持有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对应复印件,还需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重新认定和让渡。由于银行信贷客户基础资料、合同要件以及审批资料纷繁复杂,对于商业银行理财大规模投资其他银行存量贷款的情况,这条规定大大增加了转让交易的执行成本。

113号文的出台着眼于促使银行在开展信贷类理财过程中真实完整转移信贷资产,禁止核算出表而风险不出表的违规信贷资产转让行为,促进业务规范、有序发展。文中第四条明确规定“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就是针对“双买断”转让形式下的“失踪”信贷资产进行的规范。本质上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转出信贷资产后不得安排任何担保和回购条件,并将回购情况做了进一步细分。文中第十五条规定“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应符合整体性原则”,并对所投资的信贷资产所包括的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分4种情况做出约束,实际上还是要细化规定贷款真实转让的要求。

禁止信贷资产的非真实和非整体性转移的规定从总体上看都是针对存量资产转让的限制措施,一方面禁止本行理财产品受让本行信贷资产,另一方面加大了不同行之间信贷资产转让的规范力度,同时也提高了操作和管理成本。从根本目标上看,是引导商业银行创新信贷类理财业务模式,在商业银行之间建立一个公开、信息透明、标准统一、定价市场化的信贷资产转让市场,理财产品可以作为一个交易主体参与这个市场的投资,进而形成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信贷类理财业务模式。

三、银行理财业务向着公开、透明的方向发展

当前银行理财市场产品信息披露不透明现象严重,信息不对称充斥整个理财市场,林林总总的理财产品说明书让人眼花缭乱,无从理性选择,也给监管者的监管带来不便。就此,监管当局下发的文件中,无一不渗透着加强信息披露透明度的思想。

65号文中强调,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坚持审慎、稳健的原则对理财资金进行科学有效地投资管理;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商业银行应将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纳入总行的统一管理体系之中,实行前、中、后台分离。这反映出监管部门比以前更加重视流程控制,以相对标准化的业务流程来规范非标准化的理财产品和服务,将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增强产品信息披露,提高理财业务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缺陷,提高风险可控程度。113号文则进一步强化信贷类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明文规定商业银行需要于产品发行和存续期间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定期充分披露所投资的银行存量贷款的风险-收益特征及五级分类信息,在存量贷款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时还要临时披露。

在证券市场不发达,银行中介服务与利率体系市场分割和管制的金融结构中,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工具,作为充满活力的中间类型,弥补了国内金融结构的缺憾,并且推进了利率市场化进程。但是同时我们不能无视次贷危机带给我们的重要启示:盲目的业务扩张和金融创新虽然可能带来一时的繁荣,最终却可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必要而且重要。2009年7月,银监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了商业银行“卖者有责”,注意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且初显理财业务由具体产品的监管向机构的监管,标准、方法及流程等各个方面的制度性建设的转变。但从长期来看,这些规定对于提高银行管理能力、资产配置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规范银行理财业务,促进银行理财的未来可持续和稳健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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