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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账面余额与账面价值的区别
资产账面余额就是资产的历史成本,而资产账面价值是资产账面余额扣除了累计折旧、累计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等金额后的净额。资产账面余额与资产账面价值可能相等,也可能不相等。(1)资产账面价值与资产账面余额相等。比如,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账面价值相等;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与账面价值相等。(2)资产账面价值与账面余额不等。资产账面价值与资产余额不等,主要居于三个原因:一是资产因使用发生了价值减损,二是资产发生了减值,三是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常见的账面价值与账面余额不等的情形归纳如表1。
[例1]说明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关系
甲公司2011年1月1日销售一台大型设备给乙公司,售价为3000万元,分别在2011~2012年末等额收取。按照税法规定,在约定收款日期按约定的收款金额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增值税税款;该设备的成本为1600万元。则2011年1月1日确认的收入为长期应收款的现值,假设折现率为6%。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2011年1月1日销售时
长期应收款现值=1000÷(1+6%)+1000÷(1+6%)2+1000÷(1+6%)3=943.4+890+839.62=2673.02(万元)。
长期应收款3000万元与收入2673.02万元之间的差额326.98万元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当于在销售日甲公司为乙公司代垫资金2673.02万元,按市场利率6%收取利息,三年应收利息为326.98万元。
借:长期应收款(本+息)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本金)2673.02
未实现融资收益(利息)326.98
借:主营业务成本1600
贷:库存商品1600
(2)2011年12月31日
收取货款
借:银行存款1170
贷:长期应收款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确认2011年利息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60.38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160.38
各年利息收入计算过程见表2。
2011年12月31日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3000-1000)-未实现融资收益(326.98-160.38)=2000-166.6=1833.4(万元)。
假设2011年末该长期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100万元,则2011年12月31日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2000-未实现融资收益166.6-坏账准备100=1733.4(万元)。
二、负债账面余额与账面价值的区别
负债账面余额就是负债账户的账面余额,在一般情况下,负债账面价值与负债账面余额相等,比如应付账款账面价值等于其账面余额。但是,在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后,负债账面价值不等于账面余额。常见的账面价值与账面余额不等的情形归纳如表3。
[例2]说明长期应付款账面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关系。
甲公司2011年1月1日从乙公司购入大型机器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该机器已收到。购货合同约定,大型机器的总价款为1000万元,分3年支付, 2011年12月31日支付500万元,2012年12月31日支付3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支付200万元。按照约定付款日期支付增值税;假定折现率为6%。则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2011年1月1日
计算总价款的现值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2011年1月1日的现值=500÷(1+6%)+300÷(1+6%)2+200÷(1+6%)3=471.70+267.00+167.92=906.62(万元)
总价款与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即未确认融资费用=总价款1000-现值906.62=93.38(万元)。
借:固定资产(本) 906.62
未确认融资费用(息) 93.38
贷:长期应付款(本+息)1000
(2)2011年12月31日
支付货款
借:长期应付款(本+息)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
贷:银行存款585
确认2011年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54.39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54.39
各年利息费用计算过程见表4。
2011年12月31日长期应付款账面价值=长期应付款账面余额(1000-500)-未确认融资费用(93.38-54.39) =500-38.99=461.01(万元)。
[例3]说明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关系。
翠花是甲公司的一名员工,在2010年12月31日内部退休,将于2015年12月31日正式退休。假设在每年年末甲公司应支付翠花内退工资和福利5万元,并假定折现率为6%。则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2010年12月31日
应付职工薪酬现值=5÷(1+6%)+5÷(1+6%)2+5÷(1+6%)3+5÷(1+6%)4+5÷(1+6%)5=4.72+4.45+4.20+3.96+3.74=21.07(万元)。
借:管理费用 21.07
未确认融资费用 3.93
贷:应付职工薪酬25
2010年12月31日应付职工薪酬期末账面价值=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余额25-未确认融资费用3.93=21.07(万元),在2010年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应列示应付职工薪酬21.07万元。
(2)2011年12月31日
支付内退工资和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5
贷:银行存款5
确认2011年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1.2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26
各年利息费用计算过程如表5。
计算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价值
2011年12月31日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价值=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余额(25-5)-未确认融资费用(3.93-1.26)=20-2.67=17.33(万元)。
其余各年略。
三、各种资产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区别
资产在使用或存储过程中,有时会发生盘盈和盘亏。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方法归纳如表6所示。
【关键词】资产支持票据 资产证券化
一、资产支持票据定义
根据《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资产支持票据(ABN,Asset-Backed Medium-term Notes)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与传统信用融资方式不同的是,它凭借支持资产的未来收入能力获得融资,支持资产本身的偿付能力与发行主体的信用水平分离,从而拓宽了自身信用水平不高的企业的融资渠道。
二、资产支持票据特点
资产支持票据与短期融资券和企业债券等其他债权融资方式相比,具有审批周期短、产品期限灵活、融资成本低等优点。作为一种直接融资的渠道,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发行人担任票据发行人,基础资产通过特定目的信托隔离;
二是双重追索权,即首先由基础资产现金流提供中期票据偿付,其次当特定事件发生后,由发行人整体信用进行偿付;
三是通过交易结构设计实现票据持有人对基础资产享有优先于发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利;
四是发行人表内融资,即基础资产留在发行人报表内;
五是设置交易管理人,定期监测基础资产现金流量及其超额抵押率,确保正常情况下基础资产规模足以覆盖中期票据未偿本息余额;
六是由于有基础资产优先受偿等信用增级措施,资产支持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将高于发行人的主体评级。
资产支持票据属于资产证券化的范畴,产品设计采取的是证券化技术。但由于交易结构、信用增级、流动性支持方面有所不同,其与普通的ABS产品有所区别。根据《指引》内容以及国际成熟的资产支持票据市场,将资产支持票据与普通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区别作出如下比较分析:
一是信息披露。普通的ABS产品的信息披露完全,基础资产的数量、规模、信用质量、期限、现金流等信息,以及基础资产的相关统计信息都会详细披露。资产支持票据通常不披露这些信息。
二是风险隔离程度。普通的ABS产品通常需要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风险隔离程度较高,破产风险和法律风险相对较小。ABN的风险隔离程度较弱,通常通过渠道的滚动式融资偿还到期的现金流。一旦出现无法滚动式融资时,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未必能够实现ABN现金流的完全偿付。这种情况发生时,往往通过流动性支持方和信用支持方提供现金流补偿,但此时资产出售方往往并不能做到完全的隔离,可能仍需承担一定的融资义务以满足ABN的偿付。此外,由于渠道往往不断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用以购买新资产,如果资产转让正在进行中,资产出售方、原始债务人等参与人却破产,那么由于资产的转让并未完成,能否被认定为“真实出售”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是发行成本。ABS产品由于发行过程比较复杂,时间较长,成本较高,通常成本约为50~60bp左右。从国际市场来看,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时间相对较短,程序相对简单,成本比较低,通常成本约为6~13bp左右。
资产支持证券与其他债务融资工具比较有以下区别:
一是与现有短期融资券相比,二者比较类似,但短期融资券被限制在一年以内,ABN与之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可以在银行间市场获得更长期的融资渠道。资产支持中期票据的期限均在1年以上,最长期限可达到10年。从这个意义上看,央行通过金融创新的形式实际上是突破了短期融资券在发行期限上的限制。
二是与目前的企业债相比,资产支持票据使央行在推动企业直接融资方面将获得更大的话语权。按照现行的《企业债管理条例》,企业债实际上是多头管理:企业债发行的资格需经过发改委审批,发行上市由证监会监管,央行实际上只负责发行利率的监管。相比之下,资产支持中期票据的监管则在更大范围上由央行来负责,甚至是只需要央行的审批,从而打破企业债多头监管的格局。
三是ABN与ABCP(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原理上基本相同,在期限上各有长短。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期限较短,一般期限短于1年(美国通常短于270天,有时365天),ABN期限更长,期限越长对“资产池”的质量要求就越高。
三、小结
资产支持票据作为一种低成本的、便利的融资手段,如果合理运用,可以为很多机构尤其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融资手段。当前中国金融市场还存在诸多弊端不利于资产支持票据的推行,笔者认为,必须采取合理性措施,努力营造适合于该产品发展的金融环境,例如,加强对风险评级机构的审核和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资者对投资产品有更充分的了解和认识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资产支持票据的作用。
参考文献
出口押汇与议付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国内企业有时甚至把押汇和议付混为一谈、不做区别。我国银行在办理议付结汇中使用的多是出口押汇,使用议付的不多,甚至坚持只做出口押汇不做议付。那么议付与出口押汇有什么区别呢?以下结合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一、案例简介
1999年3月30日,被告(韩国)国民银行开立以原告上海苏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人为(韩国)国民银行,可由任何银行议付。1999年10月11日,原告通过另一被告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向被告(韩国)国民银行提交了规定的单证。同年10月16日,(韩国)国民银行致函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称,基于以下不符点:1.未提交单据原件(发票和装箱单未显示原件);2.提单上无装船日期;3.提单上的修改未签字;4.汇票由两个出票人签发,拒绝结算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并持单留待处理。同年10月18日,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回函表示不能接受(韩国)国民银行提出的不符点。后虽经多次交涉,但由于被告(韩国)国民银行不能接受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的观点,故于同年12月6日,将单证退还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在本案的信用证交易中,仅审核并传递单据,并未向原告支付信用证项下任何款项,因此被告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不构成议付行。开证行(韩国)国民银行负有承兑信用证的义务。(以下略)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国)国民银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苏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信用证项下款项,并支付相关利息;二、驳回原告上海苏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诉讼请求;(以下略)
判决后,(韩国)国民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被上诉人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已经承诺议付涉案信用证,该银行以议付行身份参与了整个信用证结算过程,因而被上诉人苏豪公司只能以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作为唯一的被告,而无权对上诉人提讼。
被上诉人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辩称:(一)我方只是审查和传递相关单据,不构成议付;(二)我方在本案中是中国民法中的委托人,并且在过程中没有过错,依法不因承担责任;(三)本案焦点在于被上诉人苏豪公司提供的相关单据不符点,上诉人将我方列为被上诉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一直坚持自己仅审核并传递单据,并未向原告支付信用证项下任何款项,不构成议付,从而避免了承担相关责任。那么,银行为什么不愿做议付,而更愿意做出口押汇呢?
二、出口押汇与议付的区别
要弄清楚上述案例中提出的问题,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出口押汇与议付的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综观目前国内银行的实践,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凭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将货物发运后,按照信用证要求制作单据并提交其往来银行要求押汇,即以出口单据的权利为质押,要求银行提供在途资金融通,这种融资方式即称押汇。议付,是出口地银行“买进”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及所附单据,并将票款“付给”受益人的过程。就是出口地银行在审核单据无误后,扣除本身的手续费及转让汇票之日起到开证行付款之日前这段时间的利息,并将其余货款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行为。
两者的区别可以归纳以下几点:
(一)法律性质不同
议付所构建的是一种票据买卖关系,议付行支付合理对价后就成为正当持票人,拥有了票据项下的一切权利。议付行和受益人受国际惯例、信用证有关法律、票据法的约束。
出口押汇所构建的是一种质押关系和借贷关系。银行给予出口方的融资是一种借贷关系,这种借贷是以出口方提供的货物单据作为质押担保为基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包括(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如果出口商不能如期偿还银行提供的融资,银行对出口方可以根据质押关系对质押物主张优先权。
(二)银行的地位不同
议付关系中,银行通过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买入了单据,银行对单据享有所有权,银行享有议付行的地位,应该承担议付行的义务并行使议付行的权利。
在押汇关系中,押汇申请人是将全套单据质押给银行,银行享有的是债券和质押权。
(三)融资额度评估和核放标准不同
议付的融资额取决于受让汇票票面记载金额及其付款期限。议付银行是按汇票的面值扣除从议付当日起到预期实际收汇日的利息以及相关的手续费后,把净额支付给出口商。
出口押汇的融资额主要取决于出口商品的类别,品位以及其市场价格,所以它有相当大的伸缩性。银行通过宽严有别的弹性尺度衡量标准来控制其出口贸易融资风险。
(四)两者与银行审单责任的联系程度不同
议付项下银行的权利直接与审单联系起来,银行未按照《UCP600》的要求履行议付的审单义务,则直接影响到议付行权利的实现。
出口押汇所构建的法律关系不直接与银行的审单责任联系在一起,其主要是基于押汇协议要求申请人偿还押汇款项或行使担保物权以保障自己的债权。
三、银行愿做出口押汇的原因分析
从法院认定的事实及判决中,以及对出口押汇与议付的区别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是以下原因导致银行愿做出口押汇而不愿做议付:
(一)做出口押汇,银行可以不承担审单过失的责任
根据《UCP500》的规定,议付行在作出议付之前必须合理地谨慎地审查单据和信用证条款是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议付行必须在向开证行交单之前或在交单的同时书面告知开证行自己已经审查了单据并付出了对价。根据《UCP600》的规定,议付的前提是:议付信用证、单据相符、交单到指定银行、指定银行给予“预付款”或“同意预付款项”。根据《UCP500》及《UCP600》的上述规定,银行做议付时就有审单的义务,如果审单有误,将承担审单过失责任。
银行如果做的是押汇业务就没有审单义务,只是审查和传递相关单据,不会承担审单过失的责任。
上述案例中,因为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不是议付行,所以没有审单的义务。该案件的焦点在于被上诉人苏豪公司提供的相关单据不符点,所以对于仅负责审查和传递单据的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来说,不需要承担议付行的相关责任。
(二)做出口押汇,银行可以避免卷入国际诉讼中
议付是由银行审核并购买单据,银行议付以后就成为单据的所有人,如果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就必须以原告的身份提出诉讼。
如果做的是出口押汇业务,银行只是审查和传递单据,当单据被国外付款行拒付时,因为银行并没有支付价款,所以不构成议付行,可以避免卷入复杂的、费用昂贵的国际诉讼中去。
上述案例中的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正是基于此而避免了被卷入该案件中。
(三)当国外付款行拒付时,办理押汇的银行较易从出口商处索回押汇款。
出口押汇的性质是借贷和质押的结合,当出口押汇的单据被国外付款行拒付时,办理押汇的银行可以依据借贷法律关系直接要求出口商返还贷款,如果出口商不偿还押汇融资贷款,银行可以依据质押法律关系将质押的单据或货物拍卖、变卖,获得优先受偿。
如果做的是议付,当国外付款行拒付时,议付行能否要求出口商清偿,即议付是否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需要区分情况。由于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问题会涉及到票据法问题、议付行和开证行之间是否是关系的问题以及议付行和受益人的自行约定,ICC认为需要留给各国国内法去解决,以避免UCP与国内法的冲突。另外,银行在审单有误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出口商清偿,原因是议付行与出口商存在着单据买卖关系,一旦议付行接受单据支付对价,则认为议付行已经认可了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从而单据不符的风险转移到议付行。一旦出现因单据不符被拒付的情形,出口商可以以议付行审单过失为由拒绝返还议付行的融资。
(四)我国的法律制度使开展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愿做出口押汇而不愿做议付。
由于UCP对议付涵义界定的模糊性以及我国法律在议付问题上的空白,我国法院对议付行的法律地位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偏差,议付行为本身还缺乏成熟的操作指导,一旦发生拒付,议付行往往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出口押汇业务法律性质明确,可操作性强,以信用证项下合格单据作质押,风险相对可控,押汇行追索押汇款项时有法可依,因此这种方式越来越受到银行业的亲睐并已成为我国银行信用证业务中一种最重要的融资方式。
综上,出口押汇与议付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业务、不是同一概念,二者的区别很大。尽管我国银行出于自身利益原因多愿意做出口押汇,但出口商在进行国际结算业务时,还是应当要求银行按照国际上真正意义的议付行为办理,即议付行审单后,在单证一致的前提下立即对受益人付款或对受益人允诺预付款项;另一方面,我国银行在开展国际结算业务时,也应转变传统观念,按照国际惯例,积极开办真正的议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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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会计准则日渐趋同于国际会计准则。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22)正是与国际会计接轨的产物。根据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取得除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所规范的股权投资等金融资产以外的企业金融资产时,应根据CAS22相关规定,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它包括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债券、股票、基金、权证等,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之一。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此类金融资产的目的不是很明确。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具有诸多相似之处,致使实务处理过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此问题引起了学术界广泛的关注,并对其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一部分学者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进行了重点探讨,另一部分则对两者各自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但对二者的差异性及其存在缺陷的关联性研究不足。本文在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二者的差异性和存在的缺陷。
二、两者的差异及缺陷
(一)定义和持有意图的差异及缺陷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定义比较明确,持有目的也很清楚。根据CAS22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一种。因此,它的处理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处理是相同的。但准则并没有详细地解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外还包括哪些内容。如果其包括的内容很多,那如何与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区分,若其包括的内容就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却为何不将两者并为一类。相对而言,从CAS22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定义并没有采取直接定义法,而是通过采用“逆向思维”的方式给出其定义,据定义,不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才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准则没有给出明确的列举。各类教科书讲到此处时,也是直接叙述某公司购买的股票、债券或基金直接认定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致使初学者在实务中不知该将什么类型的金融资产归属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此外,从持有目的看,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的目的比较明确,所有者持有的目的是从二级市场中通过低价买高价卖而获取差价收益,属于投机类的短期资产。这类金融资产一般认为持有期限不超过3个月,但在实务中如果金融市场比较低迷时,一般企业如不是急需资金,持有期限势必会超过3个月,甚至一年。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有者持有的目的不明确,实务中,某项金融资产具体应划分为哪一类,主要取决于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等因素,它的分类应是管理层意图的如实表达。因此,一家企业在购入金融资产时无明确持有意图的说法是不可信的。企业购买的某金融资产不知该归为哪类金融资产时,才将其划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在企业资金周转日趋紧张的时代是不可能出现的。
(二)会计核算的差异及缺陷 (1)初始确认的处理。在初始确认中两类金融资产都是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不同之处在于购买过程中交易费用的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中的“投资收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将其计入初始投资成本。两者不同的原因主要是:从资产的划分上交易性金融资产归属于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所以交易费用也顺理计入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非流动资产,企业至少不准备近期出售,因此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投资成本。这看上去很合理,但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这种处理方式和其他资产的处理方式(比如存货购买过程所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等也是计入成本)截然不同,会计准则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2)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根据CAS22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要按照新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根据新公允价值的变化,市价上升时,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市价下跌时,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市价上升时的会计分录为: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市价下跌时,则要分情况处理。如果属于暂时性的减值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对比二者的处理方式可发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计入了当期损益,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计入了利得和损失(属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但是,如果两种金融资产都未出售,那么由于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其实都为未实现的损益。既然都是未实现的损益,前者计入当期损益,后者计入所有者权益,这不免让人疑惑。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比较合理;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理却是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未实现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致使利润表中利润高估或是低估,误导报表使用者做出错误决策。
(3)减值及回升的处理。根据CAS22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无论企业购买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再低,企业只需要做出,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而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方面的规定却比较复杂,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下跌的幅度到达甚至超过其成本的20%,或连续下跌的时间到达或超过6个月,导致下跌的因素是客观存在且非暂时的,就应合理地判断该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并计提减值准备。在市价回升时,交易性金融资产只需做相反的会计处理。而对于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计提减值后如果价值回升,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可以通过当期损益予以转回,增加当期利润;对于可供出售的权益工具,计提减值后如果价值回升,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只能增加资本公积。可见,两类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最大区别就是对市价回升金额的确认不同。前者将市价回升形成的潜在收益计入了当期损益,而后者将市价回升形成的潜在收益计入了所有者权益。这方面处理较复杂的当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及回升。首先,暂时性减值和非暂时性减值的判断标准不详细,给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利润操纵空间;其次,市价回升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的处理不一致,又给实务处理造就了一定的困难。
(4)处置过程的处理。CAS22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一方面将收取价款和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将原先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中的金额转入“投资收益”,即: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获得的净损益通过“投资收益”账户来反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一方面也是将收取的价款和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则是将原先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的累计金额转入“投资收益”账户。由此可见,两者处置的结果都是未实现损益最终实现的过程,都是通过“投资收益”账户来反映。而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却是不同的处理,这种前后不一致的处理方式,将会影响报表使用者的理解和应用。
(5)重分类的不同。CAS22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同时,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也就是说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三类金融资产是不可以重分类的。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和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的。如,一项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如果其中之一不具备,那就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相关规定,必须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此处理,虽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那部分不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了,但又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这部分金融资产又变成了持有目的不明确的金融资产。
(三)会计核算衍生出各自存在的缺陷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二者的会计核算是重点,同时两者各自又存在一些缺陷。
(1)交易性金融资产存在的主要缺陷。第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存在的缺陷。可归结为两点:一是CAS22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如有余额应转入本年利润账户,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投资年份和处置年份一致,会计处理比较合理;如果不一致时相关会计处理会导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没有信息含量;二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如有余额,实为未实现损益,这样直接转入利润表会误导报表使用者。有很多的研究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进行了改造,改造的方向主要是将此账户包含的已实现和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分开。这样更符合明晰性原则,有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和应用。第二,对未实现损益的思考。“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它核算的主要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潜在损益,即:未实现损益。这既是金融资产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一大亮点又是其最大的缺点所在。如果不记录公允价值上升形成的潜在收益或是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潜在损失,会在一定程度上误导报表使用者,但记录它们也会给财务报表造成一片繁荣或是一片黑暗,由此引发的一个问题就是“未实现损益”是否应该进入利润表,这是今后应重点研究的问题。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在的主要缺陷。第一,债券、股票投资处理的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如购买的是债权工具按照面值计算利息,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购买债权工具则按摊余成本计算利息,这就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公允价值变动时用新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比较还是和摊余成本比较;二是发生减值时应该以摊余成本还是初始成本作为计提减值准备的基础。这些问题目前都是众说纷纭,尚无统一定论。第二,减值判断标准不清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如果市价下降是暂时的,则按公允价值变动处理;如果市价下降是非暂时的,则按减值损失处理。这样的判断标准看起来合理,但很难准确把握,给会计实务带来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另外,无论是发生减值还是公允价值变动,会计分录的贷方都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无法从会计科目区分相关内容,致使其提供的会计信息笼统、模糊。第三,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价值回升时处理不一致。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转回时,根据CAS22相关规定,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债券等债务工具,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可供出售金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股票等权益工具时,原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而通过权益转回,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但CAS22中也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股票等权益工具时,发生减值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和转回时计入“资本公积”相比,前后处理不一致,有悖于明晰性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
三、结论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新会计准则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诸多相似之处,而新准则却没有给出两者明晰的定义和处理规范,致使在概念理解和实务处理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文在二者差异性分析的基础上,详细地列出了二者存在的缺陷,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相关概念理解和实务处理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若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能期待我国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会计准则研究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与操作指南(第1版)》,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关键词】 财务会计报告;公允价值;财务报表附注
2006年2月,财政部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体系,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形成。对于财务会计报告所披露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除了采用常用的比率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对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外,笔者认为,对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一些特殊项目也应予以充分关注,判断这些信息给企业带来的潜在影响,以便社会公众作出理性决策。
一、关注资产负债表中以公允价值计价资产的范围及合理性
(一)关注资产负债表中可能以公允价值计价资产的范围及影响
新会计准则变化最大的是多种资产可使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生物资产、政府补助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均可在一定条件下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也使得上述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示的资产余额可能反映的是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作为新会计准则中广泛采用的一种计量属性,它的优点体现在满足了财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使会计信息更加可靠,可以有效避免或减少企业掩饰投资失败造成的损失,尤其是金融产品的市场价格已经大幅下降,但企业使用历史成本计价从而误导社会公众的情形。但公允价值也有它的缺点,比较突出的是公允价值的合理确定,带有市场客观性和主观判断性的双重属性,尽管可以采用市价法、类似项目法和估价技术法进行确定,但是对于那些需要按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进行估计的现值技术,都离不开对未来事项和主观不确定因素的主观判断。主观上的可操作性就造成了公允价值计量技术操作上的困难,也给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操作空间。因此,在阅读资产负债表时,非常有必要对以公允价值计价的资产予以充分关注,判断其应用的合理性。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均采用公允价值。但在核算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时,两者却有很大区别:假设期末股票投资的公允价值下降,若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则借记损益类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这样会使企业本期利润减少;若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则借记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资本公积”,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种投资市价的波动没有在利润表中体现,除非是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并确认减值损失,这种隐藏的浮亏才会在利润表中的“资产减值损失”项目中体现,仅是公允价值的变动是不影响企业利润的。从以上的比较中可以看出,企业可以通过金融资产的分类来进行利润调节,如将低价买入的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将较高价格买入的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尤其在现在的金融危机情况下,更应关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数额变化及可能对企业的损益产生的潜在影响,防止企业企图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来体现利润,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隐藏亏损的情况。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采用成本计量还是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规定,企业可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这两种后续计量方式的区别在于:如按成本模式后续计量,企业要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若发生减值还要计提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这样会使得资产负债表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降低,由于费用的增加必然使利润表中的利润减少;若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企业无需计提折旧或摊销,也不计提减值准备,但在期末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需要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同时调整期末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假设期末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上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企业的资产总额会增加,利润表中的利润也会增加。从以上的比较中可以看出,这两种后续计量方式的区别带给企业的影响是不同的,企业很有可能采用上述后续计量方式的选择或转换调剂利润。因此,报表使用者在阅读投资性房地产项目时,一是关注上述后续计量模式采用的合理性及其对财务状况和损益的影响;二是关注企业有无将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为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情况,影响企业的利润是多少;三是必须关注投资性房地产的增减原因,了解企业有无将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进行转换的情况,如果有,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是多少。
二、关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及其谨慎性
尽管新会计准则体系中规定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范围和方法,但对于计提条件、计提比例、计提金额等方面,也需要会计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职业判断,这也给企业提供了盈余管理的空间。所以,在阅读财务会计报告时必须充分关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谨慎性。在财务会计报告的列示中,资产负债表中各项资产均按扣除对应准备后的差额列示,同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各项减值准备的详细情况,包括期初、期末余额,本期的增减变化等信息。在阅读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关注以下几点:一是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采用会计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比性,如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还是账龄分析法或销货百分比法、提取比例确定的合理性,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按单项、类别还是产品系列计提等;二是企业当期是否发生有关减值准备的会计政策变更,变更的理由是否合理,调整的金额是多少;三是是否有减值准备的转回情况,是否有人为操纵利润的可能性。尽管新资产减值准则规定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但对于存货、金融资产等计提减值准备还是可以转回的,若存在减值准备的转回情况要予以充分关注;四是资产减值金额确定的谨慎性,如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是否合理,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企业滥用准备的情况。
三、关注利润表中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构成及金额变化
(一)关注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损失项目潜在的风险
新准则中引入了公允价值,对大部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单独体现在利润表中,使利润表体现了全面损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损失的本质是未实现的资产持有损益,如按公允价值计价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的变动损益。这部分未实现的损益将来可能会因为公允价值的下跌而减少,尤其是金融危机下更会对企业的利润产生极大影响。因此,在进行上市公司的业绩评价时,需考虑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损失项目可能的变化,潜在地利用其进行平滑经营业绩,操纵利润的可能性。
(二)关注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金额的构成
新会计准则大大扩展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核算内容,如将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政府补助、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内容发生的当期损益计入两项目。尽管利润表中在营业外支出下单独列示了“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但也主要包括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损失,这还远远不够。财务会计报告的阅读者还应通过财务报表附注了解更多的信息,分析其项目构成,分析其对当期利润及以后各期利润的影响及潜在的风险。
(三)关注资产减值损失项目的金额变化
新会计准则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均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并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为一个项目,“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可代表企业当期计提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在分析该项目时,可将本期金额与企业其他各期金额进行纵向比较,分析其变化的原因,同时可与财务报表附注中列示的各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的详细信息进行结合分析。
四、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一些潜在的危险信息
财务报表附注作为财务会计报告的一部分,是对财务报表的补充说明,它提供与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相关的其他财务信息,为决策提供更充分的信息。在新会计准则下,阅读财务报表附注应关注以下可能传递一些潜在危险信号的内容。
(一)或有事项的披露是否充分
新《或有事项》准则中明确规定了需披露的预计负债、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情况及披露内容,而或有事项的披露中经常会出现企业披露不充分的情况。或有事项由于其潜在的风险,往往会成为企业危机的导火索。因此,在阅读财务报表附注时,需要关注对预计负债方面的揭示是否存在不明确或回避揭示情况;债务担保的披露是否充分,是否存在没有披露而为子公司等关联方的担保事宜;披露内容上是否存在没有披露或有事项产生的财务影响和补偿的可能性,也没有解释未披露的原因等问题。
(二)关联方交易的内容及关联方交易占该类交易的比重
新《关联方披露》准则扩大了关联方的范围,对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作了详细规定。而关联方之间可能通过虚构交易、转移或出售资产、关联方费用分摊等做法来调剂利润,关联方交易往往会成为企业粉饰财务报表的常见手段。因此,有必要分析财务报表附注中的关联方披露内容、关联方交易的内容、关联方交易金额在企业所占的比重,若所占比重较大,则要引起投资者的警惕。
(三)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的适当性及其影响金额
企业若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则需要财务会计报告阅读者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选择的适当性和变更的合理性进行判断。不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会导致财务报表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差异。在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中尤其要关注企业自愿进行的变更,如改变存货计价方法、改变折旧方法、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等。
(四)企业分部报告信息所反映的风险
《分部报告》准则要求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披露分部信息,包括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若企业披露分部报告,为了评价企业整体的风险和报酬,有必要结合各分部所处的区域经济条件、行业的发展趋势、产品生命周期、国内外的政治经济发展情况等各种因素对分部报告进行分析, 以确定各分部发展前景及对整个企业的预期报酬与承担的风险产生的影响。
总之,财务会计报告是了解企业的一个途径,有必要对其容易存在潜在风险的项目进行分析,注重企业资产的质量和营运效率,更多地考虑企业未来的发展,更加关注企业所面临的机会和风险。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