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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大题目,惟其大,放在“边缘”栏目里很合时宜。读者可由审计署的审计报告觉察出来,我们社会里仍然很普遍的腐败行为,与我们财政缺乏有效监督的状况关系密切,在程度上表现出正比的关系。
让我事先澄清一种常有的误解。根据这种误解,在目前阶段,由于政体不同,中国的财政不可能实行西方那样的民主财政。这一误解之所以是“误”解,因为它错误地将有效的财政监督在逻辑上必须具有的基本要素,与这些基本要素在不同社会的文化政治传统内的表达方式混为一谈。这好比一个人对我说:我们中国人有自己的道德传统,所以,不应像西方人那样教育自己的孩子“独立”、“勇敢”、“诚实”。其实,这些品质(做人的基本要素)自古以来就出现在人类的不同社会传统之内,只不过有不同的表达方式。例如,我们若用中国文字表达类似的或扩展了的类似品质,就是“智慧”、“仁义”、“敬畏”。请不要以为智慧与独立无关,也不要以为仁义与勇敢无关,如同不要以为敬畏与诚实无关一样。
财政,或更确切地称为“公共财政”――每一家庭内部有所谓“家庭财政”,它是最早的经济学研究领域,因为亚里士多德将经济学隶属于家政学。“家庭财政”或王室贵族的财政,在西方社会里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而逐渐演变,至中世纪末期,在意大利城邦国家里,财政已成为市民参与的“公共”问题。
公共财政的基本原理,我们在斯密的著作中可以查找。最近几年,特别引起我的阅读兴趣的,是斯密的“法学讲义”手稿。因为只在那里,特别是“手稿B”,清晰地勾勒出现代社会的“政府原理”――包括公共开支与税收原理。当然,这些原理也出现在斯密后来撰写的《国富论》当中,典型地,出现在第五篇“税收”章节内。以下引述的,都是一般原理,除非中国境内居然没有“土地”、“资本”、“劳动”这三类要素,否则我们逻辑地需要尊重这些原理。斯密指出:由于私人收入最终来源于他所拥有的土地、资本、劳动,国家课征于私人的每一税种的税入,最终来源也便是这三大要素。在这里,斯密阐述了赋税的四项准则:
(1)税负的平等原则。大致而言,一个人缴纳的税额应与国家向他提供的服务的价值成正比;
(2)预期的确定性原则。每一个人应缴纳的税额,应尽量地确定,而不是随意的。纳税的时间、方式、数额,都应公布,从而民众能够对自己应缴纳的部分有稳定的预期。斯密指出,哪怕税负本身相当不公正,但与税的不确定性相比往往是小得多的一种恶。当税是随意课征的时候,每一个纳税人都被置于收税人的权力之下,收税人可以加重他所不喜欢的人的税负,或借助于恐吓来索取礼品和金钱。所以,不确定的税,“就会怂恿蛮横无礼,……甚至原本不蛮横也不腐化的人,变得腐化”。斯密又补充说,“这是从各国经验中得到的教训”。――我特别引述了这一段文字,因为这里报道的似乎是小事,却很符合斯密的这一推测:在糟糕的税收制度下,甚至原本不蛮横也不腐化的人,也变得腐化了;
(3)缴税的便利性原则。当然,这里的便利性是指对纳税人的便利性,而不是对官僚们的便利性。众所周知,在中国,就个人所得税而言,这一如此重要的原则却处处不被尊重;
(4)税耗节约原则。每一税种都应尽可能地减少征税额与入库额之差,这一差额称为“税耗”。谁耗掉了这一差额?腐败分子和官僚分子是罪魁祸首。此外,还应考虑税制本身的不合理性导致的税耗。这一不合理性的杰出案例就是所谓“拉弗曲线”――过重的税率抑制了工作努力从而降低了税入总额。斯密写道:“所征税收可能会使人不勤奋努力,使他们对可为许多人提供就业和生计的行业裹足不前。当它强迫人民缴纳时,可能因此而使原本可利用来兴办上述行业的基金减少甚至消失。”还有,斯密指出:“收税人员频繁的访问和令人讨厌的核查,常使纳税人遭受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烦恼与压迫……”注意,这里他使用了“压迫”这一语词。
现在我们来探讨财政民主化的原理及其表达。第一原理就是:“民主监督下的财政,远比无人监督或征税者的自我监督来得更有效率且更具公平性。”不要忘记,导致美国“独立战争”的是这样一句平平常常的口号:“不纳无代议的税”(no taxation without presentation)。这一口号的适用性远远超越了西方文化的境域,凡是有独立人格的地方,政府就很难有效地只收税而不许纳税人有效地表达意愿。表达就是“presentation”,至于是否要成立“议会”,如开篇所论,其实是具体社会文化传统内的表达形式问题,不是问题的本质。故我仍用“财政民主化”来概括这里阐述的基本要素。
财政民主化的第二原理是:“以开支定税入”。这是各国的经验,行之有效且合理。政府既要“开支”,就要公布为何目的而开支,于是全民皆知该项开支是否必要(从而为此是否应增设税种或税额),以及日后监督其税入是否用于该项开支。这样,我们的公共财政,就远比我们在家庭财政里“以收入定开支”更有效率。
上引斯密四项征税原则,合称财政民主化的第三原理。最后是第四原理,所谓立宪原理:“由民众来选择合适的公共选择机制,由后者决定税种与税负”。
一、企业税务风险
1.企业税务风险内容。
所谓企业税务风险,指的是企业在税务问题上未能遵守法律规定,导致企业在未来发展中利益受损。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未遵守法律规定,没有纳税或纳税不足而面临的补税、罚款等风险;二是企业没有利用好税收政策而承担了不必要的税负。
2.税务风险的特性。
企业税务风险的特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主观性、必然性和预先性。
二、税务风险管理
税务风险管理就是将现代风险管理的原理,即识别和应对遵从风险的一般原理运用到税收管理中.控制企业税收遵从风险。事实上,企业并不能完全避开税务风险,因为在某种程度上风险的存在具有必然性。因此,企业要提高自身的纳税意识,严格规范自己,自觉缴纳企业应缴纳的部分,并随时记录好企业账务。众所周知,税务属于强制性义务。企业若想屹立于民族之林,就不能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税务。要将其当作自己发展的一部分。
三、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成本
1.企业税务管理风险管理成本内容。
所谓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成本,指的是企业在进行税务风险管理时所消耗的费用。这些费用是企业总成本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成本的组成。
2.1预防成本。企业在进行税务风险管理时为防止税务风险的出现,对内采取了很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在采取这些防范措施时所用的费用即为预防成本。税务风险管理系统越复杂,预防成本就越高。
2.2纠正成本。当企业发现税务风险时,便会采取一些措施来进行调整和修补,由此而花的费用即为纠正成本。纠正成本发生时的税务风险一般是不明显的,也未造成严重损失。若预防成本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纠正成本则会随之降低。
2.3惩治成本。当企业的税务发生风险时,企业采取一些措施进行补救,此时所花费的即为惩治成本。惩治成本的发生相对于预防成本和纠正成本来说是被动的。
2.4损失成本。企业在进行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时,不管是经济方面的还是社会方面的,短期的或者长远的,已经发生的或者潜在的损失都要考虑在内。企业为弥补造成的损失的花费即为损失成本。
四、企业对税务风险进行的管理
1.明确风险管理的基本原理。
想要很好地应对税务风险,企业首先要明确风险管理的基本原理,然后把风险管理的基本原理应用到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中,以便很好地调控和管理风险。企业在实际管理中要完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一些相应的制度。
2.预测企业可能遇到的风险。
诚然,一个企业如果能预测到税务风险管理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才有可能规避或者降低风险。而且,企业在有准备的情况下也更能积极地分析与解决所遇到的问题。所以,企业首先要预测风险,然后对风险进行一一分析。
3.加强企业税务管理,适当调整研究方向。
一个企业在面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问题时不能一味地遵循一成不变的方式。首先企业要不断地加强税务管理,维持税务风险管理有序并且有效地进行。此外,一个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也应跟上发展的步伐。企业应根据市场的变化,适当调整方向,使税务风险管理与企业发展更协调,从而获得更大的收益。
五、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成本的分析以及决策
一个企业如果想要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成本进行分析与决策,应当明确两点内容:一是企业应明确自己所遇到的税务风险问题涉及哪些内容;二是应明确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过程中所消耗的成本。通常情况下,一个企业如果遭遇了风险,势必会造成成本的增加。税务风险管理也不例外。一般来说,一个企业的税务风险度,直接决定了风险支出所需要的成本。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成本不仅包括处理税务风险的一切费用,还包括所遭受的损失。大体上说来,一个企业的运作包括两个环节:经营和掌控税务风险。企业通过掌握税务风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损失,保证企业的利益,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此外,很多企业通过运用一系列合理有效的措施将税务风险管理成本做到最低。首先,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将税务风险管理进行前移,将风险管理转变为风险预测,将被动等待风险转变为主动探索风险。这就要求企业平时要做好防范工作,时刻准备着处理即将出现的风险问题。其次,一个企业会不可避免地出现税务风险问题。这就需要企业及时发现这些风险,然后积极应对风险,对影响企业荣誉与利益的风险进行纠正、修整和完善。当然,解决这些税务风险管理问题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企业需要成立专门的部门来进行企业风险管理,保证风险问题被顺利解决,进而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再次,虽然企业预测了所遇到的风险,并且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抵御风险,或者企业对风险管理进行了纠正,企业还要注意其他问题的出现,比如企业在运作过程中违反了相应的规定和条例,此时企业就要接受一定的惩罚。当然,如果风险预测和纠正两个环节做的比较好的话,所需要的风险支出就会少很多。最后,现代企业在对税务风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众多的问题,如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投入较少等。这时就要明确企业的损失成本,由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很难分析和具体明确的指出企业对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违背时候所造成的损失,所以企业对于损失的成本不能有全面的真实的统计。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问题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税务问题理应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企业出现税务问题一般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市场氛围不断变化,以及国家的控制;另一方面是因为企业本身计算错误或者偏差的意识和理念。所以,这就要求企业及时了解市场最新动态,并且准确预测未来市场的方向。而且企业自身更要严格要求自己,要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谋求发展。
六、结语
公共经济学作为公共管理类本科阶段的公共基础课,其在公共管理专业教学中的学科地位已经越来越重要。公共经济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经济学分支学科,它的教学对于提高公共管理类本科毕业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为不同层次的学生理解与关注公共管理实际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与思维模式。〔1〕本文由收集整理然而,在公共管理类本科教学实践中,公共经济学的教学实践出现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与解决将直接影响其教学效果。本文针对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公共经济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对公共经济学教学问题作出基础性框架分析,可望对公共管理类的公共经济学教学产生一些有益启示。
一、公共管理类本科教学中对公共经济学的学科再认识
公共经济学脱胎于财政学,在与政治学交叉后又分支出了政府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在发展过程中与财政学、政府经济学、当代西方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等多个学科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同时与福利经济学、公共政策学、政治学、管理学、伦理学等也有着交叉、渗透和关联。
根据最一般的定义,公共经济学是对经济效率、分配和政府经济政策的研究。这一学科包含的主题相当分散,如应对外部性存在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逃税的动机分析,以及对官僚决策的解释。为了涉及所有这些方面,公共经济学已经从原先仅仅注重研究政府征税和支出,演变为现在关注政府与经济互动的每一个方面。公共经济学试图同时理解政府如何以及应该做出什么决策。〔2〕
新公共管理运动以经济、效率、科学和理性作为公共部门管理的价值取向,凸显管理技术和专业管理在公共部门与公共领域的运用,认为公共部门应引入私人部门的管理方法、模式和思想。〔3〕信息不对称和经济人行为往往使得公共产品提供者抬高公共产品的提供成本,抑或通过权力寻租以谋取部门和私人经济利益,加上政府经济活动的成本软约束带来公共部门高昂的运行成本,致使公共部门效率低下。针对这些弊端,新公共管理的倡导者呼吁必须革新与再造公共管理的流程和模式,于是管理学与经济学开始强强融合,相互渗透。〔4〕基于这样的背景,公共经济学在公共管理类的教学中也因此就显得非常的必要和重要。
公共经济学是以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直接配置资源的经济活动及决策过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经济学分支学科。〔5〕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作为公共管理类公共基础课的公共经济学学科有其特定的属性,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了解它的特定涵义:第一,它是一门经济学,但却不同于传统财政学仅着重制度描述,而注重运用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第二,公共经济学研究公共部门直接配置资源的活动,不包括政府使用经济杠杆引导资源配置的间接调控行为;第三,公共经济学研究公共部门活动的决策机制,突显公共产品与公共选择理论的内容;第四,活动的主体是政府,但同时也包括公共企业和其他公共部门。
二、公共经济学在公共管理类本科教学中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公共经济学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共部门的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研究公共部门从事经济活动的方式方法、主要经济效应及其与社会管理目标的关系,研究体系以公共产品和公共选择两大理论作为支柱,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公共收支、预算管理、公债管理、收入再分配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为主要内容。
目前,在公共管理类教学实践中,公共经济学的教学存在问题较多,如教学目标比较模糊、教学内容与专业特点衔接不够、缺乏专门针对公共管理类的本科教材、教学模式单一、学生知识背景不同造成接受程度不一、考核方式不够科学等问题,不过最突出的问题归结为一点就是公共经济学的教学效果不尽人意。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从学生层面来讲,在学习过程中,公共管理类学生普遍感到这门课程理论性很强,对数学基础要求较高;而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学生文科出身较多,他们对公共经济学中出现的模型公式以及数理推导理解上存在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对政府经济行为及其经济社会效应的正确理解,也因此降低了同学们对公共经济学的学习兴趣。另外,公共经济学的先修课程是西方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公共管理类本科生接受的西方经济学多是在一个学期讲完,而经济类本科生往往用两个学期来讲授,因此公共管理类学生的经济学思维训练和熏陶方面不如经济类本科生那样规范和熟练,加上公共经济学教学内容体系庞大,综合性较强,这也无形中降低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而影响了教学效果。从教育工作者层面来讲,由于公共经济学在中国尚属一门崭新的学科,多数教师对其教学目标还不是很清晰,对教学内容体系的认识与把握尚不够清晰准确,教学方法的运用还不够科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经济学的教学效果,阻碍了该学科合理的理性发展。这就要求公共经济学的教育工作者对以上问题进行认真思考,拷问我们现行的教学体制,建构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的公共经济学教学体系,在此基础上探讨适用于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教学方法,以促进公共管理类学生的公共经济学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
三、直面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公共经济学教学建议
笔者在高校从事公共管理类本科生公共经济学一线教学多年,从教学实践中有一些切身体会,认为公共管理类的公共经济学教学效率的提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联动:
首先,应根据公共管理类不同专业就业取向制定不同教学目标。例如,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就业取向:进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介组织从事人事行政管理工作与其它相关管理工作者居多,当然也有诸多选择继续深造。因此,我们可以将行政管理专业的公共经济学教学目标设计为:扎实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政府在公共收入与公共支出方面的职能及其原理,学会分析政府现行的公共政策目标和原理,着重培养学生敏捷的思维、组织协调能力与良好的沟通交流技巧。公共管理专业学生的就业取向:进入文教、体育、卫生、环保、社会保险、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当然也有不少选择继续深造的。因此,该专业的教学目标可设计为: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政府公共收入与公共支出职能、相关公共政策及其原理,了解政府税收制度和政府管制制度,擅长组织协调、规划及人际交流等。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的就业取向:进入政府机关、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社区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等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与管理,选择继续深造的学生也不少。因此,我们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公共经济学教学目标设计为: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政府公共收支职能与原理,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安排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掌握税收、预算、公债、国家管制等基本原理与制度,着重培养扎实的理论分析能力、良好的社会沟通与实践能力。当然,在总体教学目标上,还应体现多维度,使学生对公共经济学中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有较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同时学会观察公共经济问题,培养分析解决实际公共部门运转中存在问题的能力。
其次,不同专业教学内容应灵活设置,体现不同的教学重点。依据公共管理类不同专业教学目标,行政管理专业的教学重点应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公共支出理论、税收理论、税收制度、预算管理、公共管制、政府间财政关系等内容;公共管理专业的教学重点应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税收制度、预算管理、公共管制、财政政策等内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教学重点应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公共支出理论、公共收入理论、预算管理、公债理论等内容。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基本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 环境税;原则;价值
[中图分类号] F8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10-0174-03
[作者简介] 张福德,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张 波,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诉法学。(山东 淄博 255049)
国外实践证明,在诸多环境保护的措施中,环境税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我国理论界对环境税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展开了研究,环境税的立法完善也提上议事日程。在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上,我们应该坚持“理念-原则-制度”的关联研究。理念是稳定地体现时代价值的意识、观念、精神;而原则一般被视为一定的标准和准则,它上承理念,往下则形成制度构建或行为模式选择的方针和指引。由此可看出,在环境税的立法完善之初,环境税的设立原则是应被关注的重要问题,它是环境税本质、内容和价值目标的集中体现,也是环境税制度设计时应遵循的准则和依据,对立法活动具有普遍的意义和指导作用。作为法律,环境税自然要体现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法的价值,但作为环境保护的措施,环境税的核心价值应是环境正义。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考虑实际的国情和实践上的可行性。
一、生态保护原则
生态保护原则意指环境税法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资源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立法原则。环境税法应符合生态学基本原则和原理,如持续性、协调性、循环再生、生态平衡、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等,体现环境时代对税法制度变革的客观要求,即将环境保护思想和可持续发展观融入环境税法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生态学的研究成果告诉我们,自然界中的一切物质按一定的规律有机地结合成为一个个不同的生态系统,再由各个不同的生态系统组成生物圈。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平衡为人类提供适宜的环境条件和稳定的物质资源。倘若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就会引起生态失调,严重的时候会导致生态危机发生,直接威胁人类生存。生态学基本原理是我们今天处理环境问题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我们制定环境税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关环境税的立法,就是要通过制定法律约束、引导人的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系统不过分受到人为的干扰和破坏。在环境税设计上体现生态保护原则,就是要赋予税收以生态保护的功能,使税种和税收措施具有“环境友好”的属性,在判断税种与税收措施的取舍上要以是否具有生态保护功能为标准。以我国资源税来说,其实质上应是一种有关环境资源的税收,应当具有环境保护的功能,而目前资源税还仅仅是一种级差调节手段,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于是形成了这样一种局面:我国资源税对低污染能源和清洁能源的税负要高于环境污染严重的能源的税负。这样的税制设计必然会形成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生产和消费方式,进而不利于环境的保护。这种税制设计在环境问题尚不突出,以发展速度为主要目标的经济起步阶段也许具有合理性,但在环境问题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威胁人类生存的今天,对现存税制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进行完善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我国现存税制中的环境税税种无论是从数量还是从覆盖面积上,相对于较为严重、急迫的环境保护问题是远远不足的,因此,强化税收的环境保护功能,使更多的税种和税收措施具有“环境友好”属性,是我国税收改革所迫切需要的。
环境税的设立不仅要实现生态保护的功能,而且要确立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当环境税与其他利益或目标产生冲突的时候,应把环境税生态保护功能的实现放在首位。如环境税的设立首先会与经济发展形成冲突,因为,环境税的设立必然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暂时会对经济发展速度产生不利的影响,但考虑到经济的未来可持续发展,短时的经济发展速度上的牺牲仍然是理性的选择。目前,我国属于全球经济发展快速增长的国家之一,且经济多年持续增长,这无疑对提高我国综合国力,改善国民的生活,加强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持续快速增长的经济也给我国生态环境产生巨大的压力,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形势更加严峻。考虑到将来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的成本,也许我们要为此付出更加沉重的经济代价,而且,很多情况下环境的损害很难获得恢复。因此,过多牺牲环境而保证经济发展速度,即使不考虑生态的利益,仅仅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看,也是非常不经济的。
二、公平原则
朴素意义上的公平是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等对待,反映到人类社会上就是同样的人同等对待,不同样的人不同等对待,反映到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关系上要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以及当代人之间的关系,在三个层次上实现公平。人与自然的公平不适用人类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而应当立足于对人类和自然的公平保护。环境税设计时应坚持,当自然环境的基本利益与人类的非基本利益冲突时,若二者不相容,则禁止为满足人类的非基本利益而牺牲自然环境的基本利益。当人类的非基本利益可于自然环境的基本利益相兼容时,即使行为会威胁到自然环境也可满足人类的非基本利益,此时环境税的设计应使人类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当人类的基本利益与自然环境的基本利益相冲突时,环境税的设计在于使人类公平地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或费用,并对自然进行恢复与重构,以补救自然所受的损失。当代人与后代人在环境问题上的公平,就是要处理好当代人对自然环境的利用与为后代人保留必需的生存环境的关系。在环境资源保留原则的框架下,针对具体的情况,环境税的制度设计应当注意环境风险的预防和资源再生能力的保持。环境税的设计不是禁止当代人使用环境资源,也不是鼓励当代人只要付税就可以无节制地使用环境资源。环境税的征收是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真实地反映自然资源的社会边际成本,让价格机制正常地发挥作用,把环境资源的使用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这个水平略超过生态系统的自然净化恢复能力,加上环境税对环境资源的治理保护作用,将与生态系统的自然净化恢复能力的水平保持平衡。这样使环境资源的状态基本保持现状,让后人享有同样的环境利益,从而实现代际公平。当代人之间在环境问题上的公平涉及到环境使用者与非环境使用者的关系与环境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环境税的设计要使环境资源的使用者支付所应支付的费用,使所有环境资源使用者公平合理地支付费用。科学合理地设计税收制度是实现当代人公平的关键问题。环境税的设计应该使所有排污者都要依据实际成本或预期的排放量多少或排放浓度的大小来缴纳税款,没有排污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则不必纳税。但是,目前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收费标准是污染物的排放,而不同行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治理费用都存在很大差别,如果按照是否达标排放来确定税率,并不是真正的公平。因此,在公平原则下设计环境税收模式,应该彻底改变达标排放的要求,按照对环境容量的实际利用程度,确定税率。这并非取消环境质量标准,也不是放弃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控制,而统一的环境质量标准恰恰是制定税率的重要依据,可以通过税收杠杆维护理想的环境质量。
三、效率原则
在经济学上,效率即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产出。”而套用到法学中,就是指以最少的立法及执法支出获得同样多的执法效果,或以同样的立法、执法支出获得最大的执法效果。环境税作为关注效率的经济法系列的组成部分,自然要以效率作为其追求目标。环境税的效率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政府征税的成本最低,二是通过税收杠杆改善环境质量的效果最佳,环境税的设立应考虑以上两个目标的实现。实际上,环境税的设立本身就在于对更高效率的追求。环境税可通过改变比价以保证污染者承担其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同现行环境管制手段相比,环境税的弹性更大,污染者为了降低税费,除了调整产量外,至少有三个途径来降低污染:他们可以安装污染削减设备、提高生产效率或者改变工艺过程以减少对有污染的物质的使用。税收是一种自我规范的手段,一旦实施,市场力量就会自动解决其他问题。由此,可以降低管理、监督和强制执行成本。环境税可为清洁生产技术的创新提供持续的激励。出于污染者不得不对排污支付税款,环境税会为降低污染和技术创新提供长久的激励作用,甚至把污染降到目标水平以下以减少税款,这是环境得以保护的长效机制。尽管有相反的观点认为税收负担使得厂商用于研究与开发的资源减少,可能使技术创新以及低污染的生产方法的创建速度降低,从而不利于环境的保护。但是,在竞争性的市场上,特别是对一个快速增长的产业而言,市场力量应该能够推动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并降低排污和税收支付。我们之所以要运用税收的手段对环境保护加以调节,就是因为光靠市场手段无法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从而造成或多或少的效率损失。因此,环境税的设计尤其要注重公平基础上的效率原则,环境税的设计应能普遍降低污染排放,并且税收的执行成本要小于它所减少的污染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利益。
坚持环境税收的效率原则就要突破过去的那些高费用、低效果的治理方式,改变以前的末端治理模式,尽可能地将征收环节设置在造成污染的原材料、能源的生产或流转中,相对于末端排污者而言,原材料、能源企业的数量还是比较少的,这样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成本也会相应下降,政府可以集中有限的监管力量使税收足额及时入库。另外,通过税收杠杆引导企业对原材料、能源的生产工艺进行改进,可以大大减轻在使用环节造成的污染。这不仅节约了政府管理成本,更有助于实现控制污染的目标。
四、适度从紧原则
环境税能否产生较好的效果,不仅取决于环境税的制度设计,而且要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件相适用,以及采取适当的环境税的实施方式。在此基础上,环境税应体现一定的从紧、强制性的效果,这是由环境保护的公共产品属性和经济外部性以及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所决定的。
首先,环境税的设计要与我国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条件相适用,其关键在于环境税税率的确定。较高的税率会使环境税产生较强的刺激作用,有利于清洁生产、环保性消费等新行为模式的形成,使环境税产生较好的环境效果。但较高的环境税税率会导致环境税税额远高于污染治理成本,使经济实体为过于清洁的环境支付了不必要的成本,这样会阻碍经济的发展,造成经济的萎缩,最终使环境的保护也因资金的匮乏而成为无源之水。因此,环境税的设计要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相适应,要充分考虑到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致使环境税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但也应注意环境税所追求的核心价值目标是生态保护,保证环境保护的有效性是环境税的本位要求,如果环境税要以经济发展为首要的目标,环境税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因此,环境税的设计在考虑经济发展时,应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功能,即使暂时会有阻碍经济发展的效果,也应采取适度激进的环境税设计。
其次,环境税的设计要采取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政府从宏观层面制定一个时间表并予以公布,确定环境税的实施阶段,设定每个阶段所要实现的目标以及每个目标的具体实施步骤。这种长期的可预见的实施计划,体现了政府政策的透明度,增强未来经济行为的可预见性,这样可使环境税具有较好的可接受性,有利于生成一种新的生产和消费行为模式,并保证企业行为、个人行为连续调整的积极性。
最后,从更深层次来讲,环境税应促进公民、企业的“环境友好”型的行为理念、价值体系和行为模式的形成,使环境保护变成内在的、自觉的行为。环境问题作为人类活动的后果,是人类过度干预自然造成的。以人类中心主义、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为核心的传统观念,缺少生态保护的理念,养成了人类对于物质享受过度追求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是导致环境损害、生态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环境问题最终得以解决应更多依赖于人类行为理念和模式的转变,而不是外部的强制。可以说,我们对于人类应当具有什么样的有利于生态的行为理念与模式已有正确的认识,但人类远没有把这样的行为理念和模式变成一种自觉。从行为学的角度讲,要使人类放弃旧有固化的行为理念或模式,而转向与之对立的方面,不是几次的宣誓就可完成的。一开始,外部法律制度的强制是必需的,明确而稳定的法律制度强化人们的生态意识,逐渐完成对人们行为模式的塑造。从这一点讲,起始的环境税设立不能过于宽松,适度强制将是必要的,这也有利于强化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人们在较短的时间内养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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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郝如玉.税收理论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经常听到周围的人称自己为纳税人。这其中,不仅有企业家、公务员、教师,也有工人、农民和学生。换言之,几乎没有人不把自己视作纳税人。
然而,打开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统计快报并翻至按纳税人分类的税收收入情况表,可以发现,在今年1―6月份完成的524295805万元全国税收收入中,来自各类纳税人的份额如下:国有企业14.1%、集体企业1.0%、股份合作企业0.5%、股份公司46.3%、私营企业10.2%、涉外企业20.5%、其他7.4%。
上述的统计数字,明白无误地揭示了一个基本事实,在当前的中国,90%以上的税收收入,来自于企业法人的缴纳。只有不足10%的税收,是由自然人居民缴纳的。也就是说,能够以纳税人身份同税务部门直接打交道或直接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收的,几乎清一色的都是企业法人。自然人居民以纳税人身份同税务机关直接打交道或直接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收的机会,非常稀少。
税收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所谓纳税人,指的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只有既负有纳税义务,又直接缴纳税收给税务机关的人,才是完全意义上的纳税人。就此而言,在当前的中国,能够充当纳税人、具有纳税人身份的,主要不是自然人居民,而是企业法人。
当然,纳税人不等于负税人。表面上由企业法人缴纳的税,归根结底,又是要通过以价格为主的种种渠道转嫁出去、最终落到自然人居民身上的。所以,就税收的最终归宿而言,几乎每一个自然人居民都是负税人。
由企业法人缴纳、走商品价格通道;表面上由企业法人纳税,实际上系自然人居民负税;尽管几乎每一个人都把自己视作纳税人,但只有企业法人才是完全意义上的纳税人,这就是目前中国税收运行的基本格局。
也许正因为如此,在税务部门的办税大厅内,除了极其偶然的场合之外,你所能看到的,几乎全是企业的财务人员。在由税务部门召集的纳税人座谈会上,除了极其少量的影星、歌星和体育明星之外,你所能看到的,也几乎全是来自企业的代表。在由税务部门发起的以优化纳税服务为着眼点的活动中,其主要的内容,也基本上锁定于笑脸相迎、端茶倒水、方便快捷、环境优美等几个相对狭窄的层面。
当下这种实实在在的中国税情,至少给我们提供了如下几点启示:
当前中国人纳税意识或纳税人意识相对淡薄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目前中国的税制结构是以间接税为主体。在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下,绝大部分的中国人,都只能算是负税人,而不能成为真正的纳税人。显而易见,在一个自然人居民纳税人相对稀缺的社会,无论是提升纳税意识,还是提升纳税人意识,都往往很难谈起。此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