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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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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障制度

大病医疗保障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军人大病医疗保险;军队财务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019-01

创建有中国特色的军人医疗保障制度,对于提高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军人大病医疗保障存在的问题

现有的军人医疗保障待遇是一种福利性很强的免费医疗。免费医疗制度对保障现役军人的身体健康,促进军队建设和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这种制度的保障能力是相当低的。

(一)军队体系医院难以保障正常就诊

现役军人要想享受军人医疗保障,必须到军队体系大医院就诊,而军队医院的数量非常有限,每省大约只有一所,且大多集中在省会城市,这就给军人就诊带来极大的不便。有相当一部分军人在一些小的城市甚至更小的县城部队工作,离省会城市比较远,通常不会享受到部队体系医院的免费治疗,只能就近选择地方医院医治。军队体系医院对相当一部分现役军人来说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发挥它对军人的价值。军人在地方医院就诊所花费用全部由自己解决,单位不予解决,因此,大部分军人实质上无法享受到军人医疗保险待遇。

(二)保障范围狭窄

12种大病医疗统筹补助的病种是参照地方对于大病范围界定提出的。但是,单纯按照医学专业角度划定大病范围有很多不合理之处。首先,在某些发病率低的罕见病种的医疗保障上出现了断层,这些疾病往往没有方法彻底治愈,只能依赖维持性治疗控制病情,如果军人单位所隶属的医疗机构没有治疗该疾病的药物销售,患者只能只能从地方医疗部门购买,公费医疗对这部分人来说名存实亡。其次,某些患者在疾病早期并不享有大病统筹补助,而一般的公费医疗又难以保障这些疾病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如糖尿病等慢性病,但大病医疗统筹补助只给出现并发症的糖尿病提供保障,而这种疾病进入此种状态时已经属于高危阶段。

总之,高福利、低保障能力的军队医疗保障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军队发展建设的需要,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对军队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改革军队医疗保障制度,才能提高军人的福利待遇水平,使军人能更好、更放心的服务于部队,服务于国家。

二、地方大病医疗保险的经验借鉴

目前我国大多数地方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其中有很多方面都值得军队学习与借鉴。

(一)山东门诊大病医疗保险

所谓门诊大病,是指一些中晚期的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以及处于门诊康复阶段的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等。为了减轻慢性病人和重大疾病患者在康复期门诊治疗阶段个人负担过重的问题,避免患者用住院服务替代门诊服务,有效地使用统筹基金,山东省各县市出台了“门诊大病”进统筹的规定,并且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增加了门诊规定病种,完善了相关政策,调整改进了门诊大病的管理和费用支付办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的特点和效果是:

1 实行门诊大病就医证制度

持有门诊大病证的患者,方可获得在门诊治疗的资格。也就是说参保患者要享受门诊大病的报销待遇,必须要办理一定的手续,进行准入资格审批。门诊大病证一般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目前,全省各地的审批标准和审批程序趋于规范,由原来只管报销不管就医服务,到目前有序的人性化管理服务;费用结算由原来的手工报销,已发展为网络化结算。

2 实行门诊大病资格年审度

青岛、济宁等市建立了退出机制,以一个医疗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为了便于管理,《门诊大病证》实行年度复审制度。从参保人员第一次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发生之日起,满12个月为一个医疗年度。《门诊大病证》的年审时间为本人当期医疗年度的终止日,患者的《门诊大病证》上均有明显标识。定点医院联网的,可通过网络查到患者的医疗年度。在医疗年度到期时,定点医院应当提醒患者,及时到定点医院所属的医保服务窗口办理年度审核;参保患者因特殊情况延误年审,最长不得超过规定时间的60天,超过60天的,门诊大病资格自动取消。医疗年度期满,需要更换定点医院的,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年审和变更手续,并换取门诊大病专用病历,对于符合年审要求的即时可以办理完毕。

我军已经实行了持卡就医以及医疗卡年审等制度,在这些方面都应加入大病医疗保险的内容,可以借鉴山东省的取得的成果。

(二)石家庄铁路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

铁路基本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以后,石家庄分局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及时与基本医疗接轨配套,对救助因患大病导致的生活困难的职工,稳定职工队伍产生了重要作用,在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接轨配套的实践中,解决了2个问题:

1 优化接轨配套方案

在总结以往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比例”加“病种”双重补助的互助保险模式。一方面体现了公平性,不论是什么人患什么病,只要花钱多,年年可以按“比例”补助办法得到补助;另一方面体现了及时性,如果此人又身患特殊大病,还可按“病种”当季再重复得到一次补助。

2 改变资金使用方式

大病医疗保障制度范文第2篇

制度设计的四项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安排的原则从目标定位入手,重在强调维护人民健康权益,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明确“意见”的设计目标。

政府主导、专业运作的原则基于政府与社会和市场关系的角度,强调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和监管指导等作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明确了“意见”的运作模式。

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是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重在强调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通过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

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原则基于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重在强调遵循国家确定的总体原则框架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和创新措施,同时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明确了“意见”的实施方法。

适应经济水平的筹资机制

“意见”确立了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而形成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之上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对于涉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资金来源、统筹来源和范围,做出了符合我国国情和现实条件的指导性意见。

对于筹资标准,“意见”明确指出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地测算和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即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尚不具备全国统一筹资的条件,只能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筹资标准。

对于资金来源,“意见”提出要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对于统筹层次和范围,“意见”认为开展大病保险可以在市(地)级行政区域进行统筹,也可以探索全省(区、市)统一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

保障内容

“意见”确立了我国城乡居民现阶段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之上的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对于保障对象,“意见”明确规定,现阶段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仅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不包括实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企事业职工和享受公务员及军人医疗保障制度的人员。

对于保障范围,意见要求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对于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之上的合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的判定标准,可以根据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地方政府确定的基础,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项目,可以由地方政府做出具体规定,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对于保障水平,“意见”明确规定要以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同时,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

“意见”明确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对于政府向商业保险机构采购大病保险,“意见”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共同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要求;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对于大病保险招投标及其合同的管理办法,“意见”明确规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招标人应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

大病医疗保障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医院内部管理;居民医疗服务

[中图分类号] R197.3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6)28-0149-04

今年1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从“六统一”整合基本制度政策,并理顺管理体制、提升服务效能[1]。要求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2]。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综合医改试点省要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作为重点改革内容,加强与医改其他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快推进。早在2014年底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出台《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并轨工作的意见》在“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t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城乡统筹、互助共济,参保居民公平享有权利义务;坚持制度并轨、资源整合,提高居民医疗保险统筹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效率;坚持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分级负责、属地统筹,逐步缩小区域之间的差距[3]”的基本原则基础上,2014年底前,通州区完成资源整合的相关工作,做好管理职能调整和经办机构编制、人员以及基金、资产的合并交接。其他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改革,逐步实现行政管理、资金管理、经办服务的统一[4]。2015年3月底前,市级层面完成制度并轨的政策设计,制定出台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同步开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2015年4月1日起,各统筹地区按照新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序过渡,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并轨运行。2015年9月1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江苏南通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并轨工作的正式启动,我市也于今年5月出台了《海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上半年已经完成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移交、经办机构整合、政策制度并轨工作[5]。为建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迈出了一大步,奠定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坚实基础。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理解和认知的不断深化,探索职工和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整合并轨,可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的整合并轨业务上的综合性分析,依照相应的分割处理,解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元独立”体系的保障制度,在其碎片化的管理方式和基本的参保标准基础上,实现提升医院内部管理效率的目标,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6]。

1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三种典型模式分析

随着城乡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社会发展也要做出适应性调整。目前,从医疗保险的典型模式、制度特点角度分析,根据不同区域发展阶段探索呈现的城镇结构,其医疗保险制度的调整也能较好地适应和满足对保险基金筹集、补偿运行制度的调整[7]。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三种典型模式主要如下。

1.1 “三保合二”的分档模式

在相应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践中,为满足对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和公立医院管理制度改进,可结合改革方针,并通过对医保形式和待遇的挂钩情况,选择合理的管理模式,以此来改进对城乡在医疗保险制度上的模式执行调整,并以此来实现对城乡综合配合形式上的合理化调整。在管理制度建设过程中,建设好“一体化”医联体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向上的协调,从而确保实现一系列制度的改革创新,并为最终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制度的统一,综合实施多个可执行模式。对于医保制度的全覆盖调整,促进对制度在改革方向上的统筹计划改善,并依照城镇居民保险制度调整,以此实施多种模式的共同执行[8]。

在进行此类模式的建设上,需要结合医保和城乡居民的医保关系进行转移调整,在全面数据化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完成对综合体系的全面建设。对于城医疗保证体系的失业结构建设,并完善对医保制度上的执行调节,通过合理的缴费制度调整,完善对转移渠道上的综合性建设。对于不同的医保制度,以及调节的分析模式,可结合现有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对城乡结构的转移调节。对于经办部门管理模式,在整合经办机构上,通过顺利的管理体制整改,从而实现对医保管理资源在保障基金安全运营的基础上,探索商业化[9]。

1.2 “三保合二”的再保险模式

从现有的保险模式来看,“三保合二”的再保险执行模式,是现在医院医保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其中整合了两项制度,并通过城乡居民医保的统筹管理,实现不同保障水平上保险额度调剂,以此完善对发达地区在不同结构下的地区结构。从最基本的制度上,实现信息整合,并从三元的分割状态来进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内的医疗保障制度执行,通过医院管理手段调控医院行为,进行反馈调节,从根本上完善对不同待遇水平上的城乡居民、城镇职工保障制度的衔接,保证统筹层次形式上实现卫生资源有效管理。通过对市区与乡镇之间卫生管理机构、医疗机构、药品保障供应机构间的互动来实现对整体的经典模式特性,为政府的筹资标准提供有效依据。对于二次再保险,该整合的模式以典型的特征管理,结合个人筹资信息进行适当的医疗保险再投保,为居民医疗保障增加一个保护罩[10]。

1.3 “三保合一”统一模式

在我国国内某些地区,执行了“三保合一”统一模式,并通过安全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为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提供了较好的执行基础。并通过统一资源整合,实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其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有机整合,并为医疗保障提供了基金保证。同时,对基本的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和医疗保险结报系统进行了有效对接,多个阶段逐步整合到位。存在的问题是,一是破除部门信息屏障,尤其是医院、职业、户籍等人口信息管理上的不统一,难以保证在不同对象、不同医疗管理制度上,享受同样的基本保险保障待遇;二是拉开医院等级待遇标准,针对城镇农村户口居民的界限进行适当调控,并依照乡镇居民的医保执行,从而实现对制度归并体系上的表达,促进对医保合作管理的合理执行。通过调整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保障待遇可报销比例,合理引导分级诊疗,促进小病在基层首诊;三是破除乡镇界限,在突破居民身份限制上综合性调节,并依照其城职结构的保障并轨调节,从而实现对不同模式的制度改良。

针对这一模式下的居民医疗保障制度,需要做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和相应保险保障待遇的理想,并建立其统一的制度标准以及基金调节模式,为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合理同意的管理制度保障做支撑。其实际的意义需要从“三保合一”制度进行调节,并以此来实现对发达地区在代表性执行机构上的调节,并以此来实现对整体探究经验和经济发展结构上的综合性调节。

2 城乡医保模式的三种典型结构影响分析

从实际的操作执行情况来看,对于不同的影响模式,以及调节的医疗保障待遇形式来看不同的影响水平问题,对医保制度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参数。下面对其模式的影响,尤其是对医院内部管理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2.1 “三保合二”分档模式的影响

在“三保合二”分档模式执行管理过程中,很大程度上缩小了对参保居民的待遇差距,一定程度上为城镇职工提供了安全保障,通过居民在相应缴费保障体系上建设,为政府的基金筹资管理,提供相应的基金支付限额保证,其报销的比例以及保障内容变化,可结合年度决策进行整体调节。其使用的保险在调整前后的数据参数如表1所示。

2.2 “三保合二”再保险模式的影响

从当下的制度变化情况来看,其影响结构如表2所示。

2.3 “三保合一”统一模式

在统一模式中,其最终结果保证了居民、职工在工作生活中的医疗保障,并为其后续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安全保障。其中,以2013年的调整来看,最大额度上调20万,而门诊报销也调整为60%,其中包括所有的医疗保险项目。

2.4 三种典型模式对医院内部管理的影响

三种典型模式对医院内部管理的影响总体上是一致的。整合后仍然归卫生计生部门管理,在调控基金盘子安全和医院规范运行可以实现良性互动,卫生资源总筹集与卫生资源总支出可以有效平衡,也有利于提高医院能动管理和绩效考核的积极性[11]。

整合后医保管理职能归属其他部门管理,手持基金的管理部门作为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辖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卫生服务的提供方,而参加医保的患者作为实际消费方,在各自的动机、目的、诉求和管理制度方面存在巨大差距,部门协调工作比较难,如果加上药品、耗材供应商一方,问题就更加复杂。所以需要有效的谈判机制作为支撑,形成共识作为基础[12,13]。作为医院内部管理,医院精力主要集中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医院管理者在开展内部管理时,更加注重于对高技术、多服务的激励,对于控制医保经费滥用没有足够的动力[14]。

如果没有有效的“三医”联动做基础,“三种典型模式”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整合并轨,乃至发展更进一步的建立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对医院内部绩效管理制度改革不会产生深刻影响,难以达到通过影响医院内部管理实现控制卫生费用不合理增长趋势[15,16]。

3 总结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进行现有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需要依据当地的医疗需求来进行合理的制度调整,作为对居民医保筹资水平和患者报销待遇高低要求上的合理化调节,保证人均筹资标准在相应资本投入上的合理性、保障水平上的安全性。在近年来综合医改在不断深入,“三医联动”在不断完整和调整中,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是整合医改成败的关键环节,通^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逐步为建立统一、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满足我国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提供了安全保障制度提夯实基础,并最终深刻影响我国医院内部管理制度变革和国民就医行为模式,合理引导分级诊疗,整体提高健康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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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障制度范文第4篇

目前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已经覆盖超过全国20%的县,覆盖地区参合率在70%以上。按照卫生部的规划,到2006年试点范围将扩大到县总数的40%,2007年达到60%,2008年在全国基本推行,2010年实现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初步实践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除了关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方面的内容外,还提出了在中国农村建立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要求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家庭实施以大病补偿为主的医疗救助,并对贫困家庭参加合作医疗给予资助;在农村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基金将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进行资金的筹集;明确规定了政府对医疗救助的筹资和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2003年11月,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具体而言《意见》所呈现出的今后农村医疗救助的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救助对象是农村五保户和农村贫困家庭成员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居民。救助方法包括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对于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仍有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未开展合作医疗地区,因患大病个人难以承担费用的给予医疗救助;对于某些特定传染病(如非典)的救治费用给予补助。救助标准视不同类型的贫困人口和疾病类型而不同。医疗救助服务由合作医疗的定点医院提供,未开展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提供。关于资金筹集方面,各地要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资源捐助等多渠道进行。

2004年,全国已有19个省市出台了试点方案和相关政策,943个县正式启动了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占全国县数的33%。[7]

综上,目前对于农村医疗保障建设而言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契机,过去很长时期以来医疗保障资源过度向城市倾斜,农民无医疗保障的状况有望得到缓解。然而正如农村贫困人口卫生服务利用和医疗保障覆盖的数据所显示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任务异常艰巨,对于一个刚刚起步的制度体系,能否在短期内从无到有地建立起来,覆盖绝大多数农村人口,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兼顾资源的公平与效率,尤其是避免城市中存在的医疗保障资源分配不公平、不合理现象,目前都是未知数,有待实践检验。

2.国内外在该方向的研究现状及分析

国内:在对我国基本医疗保障适度保障水平的研究中,发现我国实际值为0.57%,理论下限值为1.96%,社会医疗保险总量远未达到下限值,若达到理论下限值要在总量上增加约244倍;按2005年的价格计算,我国基本医疗保障总量约358845亿元。在资金可行性研究中,测算公共卫生财政预算投入为2051-3427亿元;基本卫生保健资金投入总量最低1031亿元,最高1485亿元。对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方面,提出通过医疗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对象、保障效果、管理模式及人员、保障基金等方面的有效衔接,扩大救助面与救助对象的受益程度,有效保障贫困人口最基本的医疗需求。兼顾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障,通过多重制度保障,使其自付医疗费用比例降低到30%以下,使其真正成为确保贫困和低收入人口基本卫生保健可及性和筹资公

平性的制度保障;本研究还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需求量进行了测算。通过文献和实证研究,分析国内已实行城乡制度衔接地区的基本特征、国外代表性国家(东亚四国:韩国、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家)实行全民覆盖医疗保障的制度设计框架和所需要的时限;医疗保障制度效果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现阶段和未来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框架与阶段性目标及实施机制与策略。中国贫困人口卫生服务不公平的现状。已成为危害贫困人口健康,限制其生活水平的提高,拖慢脱贫步伐的一个严重制约因素。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救助或加强健康保障,提高贫困人口的健康服务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的健康状况,不仅体现了社会公平同时也是贫困者摆脱贫困的基本条件。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救助,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国外: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历史和传统等发展的不平衡性,各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呈现多种多样的形式,但从筹资方式分类,大致可以分成四类:医疗保险制度,免费医疗制度,社区集资医疗制度和自费医疗制度。本文介绍的有关国家简况见表1。一、医疗保险制度1.韩国覆盖全体农民1963年韩国通过第一部《医疗保险法》,由于当时韩国社会与经济状况较困难,国家健康保险计划只能实行自愿性保险,参保人数不多。七十年代后期韩国经济发展较快,国家健康保险计划开始实行强制性保险。美国政府医疗保障计划,即由政府为老年人、残疾者举办的医疗照顾计划(MEDICARE)和为贫困人群举办的医疗救助计划(MEDICAID)。最近,这项计划的改革成为美国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削减老年医疗照顾预算成为政府和国会争论的焦点之,甚至酿成美国家机器数次瘫痪的严重局面。美国政府医疗保障计划及其改革财政部社保司费朝晖内容摘要美国政府医疗保障计划,即由政府为老年人、残疾者举办的医疗照顾计划(MEDICARE)和为贫困人群举办的医疗救助计划(MEDICAID)。最近,这项计划的改革成为美国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削减老年医疗照顾预算成为政府和国会争论的焦点之,甚至酿成美国家机器数次瘫痪的严重局面。下面将其主要情况、面临困难和发展趋势介绍如下:一、美国政府医院保障计划的产生自从本世纪初以来,美国国会中就不断有人建议建立政府医疗保险。

3.主要研究内容

本文通过对我国贫困人口的卫生服务利用和医疗保障覆盖情况的概述,总述与贫困人口相关的医疗保障制度从而进行分析并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另外结合案例加以论证说明,加强了本文的实际操作性。本文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我国城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研究现状

二、我国人口卫生服务利用和医疗保障覆盖

1.卫生服务利用之比较

2.医疗保障覆盖之比较

三、我国与贫困人口相关的医疗保障制度

1.城市与贫困人口相关的医疗保障制度

2.农村与贫困人口相关的医疗保障制度

四、分析与建议

1.城市:重点在于公平

大病医疗保障制度范文第5篇

大学生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优质后备军,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其切身相关利益一直以来都备受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从研究现状看,目前国内外关于“大学生大病医疗保障”方面的研究不足,或是在有关大学生的医疗保险研究中有所涉及,或是对大学生大病医疗救助的研究。鉴于此,项目组对上海市大学生大病医疗保障进行了调研,旨在揭示其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并试图为完善大学生大病医疗保障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研究背景

这里主要透过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变迁,总结上海市大学生大病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变化和发展。

1.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变迁

1953年1月,卫生部的《关于公费医疗的几项规定》将大学及专科学生纳入公费医疗预防的范围,这表明大学生开始享受公费医疗制度。

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下,受益大学生群体有限,且实行高校自管的办法,各高校学生实际享受的医疗待遇差别较大,大学生一旦患大病重病社会共济能力较弱。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上海于2007年出台了《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2007年《完善意见》)。一方面,实现了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对全市大学生的全覆盖;另一方面,促使大学生医疗保障由学校保障到社会保障的转型。

为了进一步统筹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10月25日印发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2011年7月20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这意味着大学生的医疗保障被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上海市大学生大病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变化

2007年《完善意见》的实施细则规定,大学生门诊大病包括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精神病以及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的门诊治疗。2011年《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沿用该大学生门诊大病范围。

通过2007年和2011年的改革,上海市大学生大病医疗保障有以下改进:一是,覆盖面扩大。公费医疗制度只覆盖公办高校及科研院所的本专科大学生(含研究生)。2007年《完善意见》出台以后,扩展到包括民办高校、系统行业办高校的本专科生以及各高校的高职生。二是,设立专门的大病统筹资金。在公费医疗制度下,不同公立高校之间缺乏大病统筹,一旦出现大病重病学生,高校负担较重。2007年《完善意见》实施以后,设立了专门的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统筹资金,并实行全市集中统筹管理。大学生因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市财政划拨的统筹资金支付。2011年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后,改为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三是,简化了大学生大病就医和结算流程。公费医疗保障制度下,大学生需对治疗大病发生的费用先行垫付,回校后凭医院收据和医疗费用明细账单经审核后报销。2007年《完善意见》实施以后,大学生大病治疗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记账后,向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免去了大学生垫付大病治疗费用再进行报销的程序。

二、研究对象和方法

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前者的结果主要进行定量分析,后者的结果主要进行定性分析。

问卷调查以松江大学城七所高校和杨浦大学城四所高校的大学生为调查对象。根据这11所高校的实际人数,按比例选取800名大学生为样本,发放问卷800份。 经过对问卷的后期检查,发现部分问卷基本信息不明或答题不符合规范予以剔除,最终实际有效问卷796份,实际有效率99.5%。在有效样本中,性别比例基本均衡,男生占46.36%,女生占53.64%;层次分别合理,本科生占48.35%,研究生占36.02%,博士占15.63%。调查问卷内容包括大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健康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大学生对门诊大病待遇政策了解程度和信心,商业保险参保意愿,校园大病捐助等。

深度访谈以校医务室负责人、学工办工作人员、患大病的大学生和医疗保障中心工作人员为访谈对象,采用半结构型的访谈方式进行。访谈的内容主要包括患大病学生人数统计、各类大病病种患病人数,门诊大病就医与结算政策,大学生参加商业保险情况,大病救助基金及对患大病学生的救助额度。

三、上海市大学生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分析

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发现上海市大学生大病医疗保障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高校宣传工作存在不足,大学生对门诊大病待遇政策的了解少

高校是连接大学生和国家的纽带,在向大学生传达国家大病医保政策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却普遍存在着宣传不足的问题。学校的宣传工作主要集中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健康常识方面,对大病的相关宣传较少。虽然校医务室会在走廊张贴有关大病报销程序和定点医院的海报,但并不全面。

由于了解渠道有限和大学生自身的原因,大学生对门诊大病待遇政策的了解程度不荣乐观。例如,一患恶性肿瘤的同学在自己被确诊以后,才问清门诊大病待遇和报销程序。问卷调查结果也显示,79.9%的大学生不知道到校医务室开具住院及门诊大病结算凭证所需证件及材料;12.5%的大学生只是知道所需的部分证件及材料;只有7.6%的大学生清楚知道所需证件及材料。

2.大学生抵御大病风险能力较弱,参加商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的月生活费用在500元以下的占1%,在500元~1000元的占33.8%,在1000元~1500元的最多,占到38.2%,1500元以上的占18%,其中75.6%的被调查者的主要经济来源来自父母及亲属。68.78%学生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这样的经济承受能力基本可以支撑大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但难以抵抗大病风险。大学生一旦发生大病,不仅阻碍其顺利完成学业,也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

虽然大学生抵御大病风险能力较弱,但是大学生群体普遍身体素质较好、患大病机率小的特征,致使参加商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统计结果显示,69%的大学生就医频率在2次以下,21.3%的大学生年就医频率在3—5次之间,只有4.7%的大学生年就医频率在5次以上,5%的大学生记不清楚。大学生患病的种类主要集中在感冒、发烧等日常小病。这表明大学生群体身体素质较好,患大病机率小。但这也使大部分大学生心存侥幸,认为大病离自己很遥远,因而参加商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如表1所示)

3.缺乏有效的大病救助机制,大病医疗保障体系间缺乏有效衔接

被调查者中有高达93.97%的学生碰到过为患严重疾病学生募捐,这表明大病医疗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当询问如果碰到为患严重疾病学生募捐的情况,有87.9%的学生表示会为募捐对象募捐。这一数字说明,学生中的互助意识还是强的。然而,通过以往案例发现,校园募捐到的资金对患大病学生而言可谓杯水车薪。加之校园募捐具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因此不能作为长久之计。这也说明建立一个有效的大学生大病救助机制势在必行。

目前大学生的大病医疗保障体系主要以医疗保险为主体,以医疗救助和商业保险为补充。在实际运行中,大学生大病医疗保障体系间相互独立,缺乏有效的衔接: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记账和报销;患大病大学生若购买了商业保险,需出院后携带相关凭证到学校负责商业保险的相关部门进行商业理赔,例如,华东政法大学是由学生事务中心负责,复旦大学是研工部、学工部负责;经济困难的患大病学生则需到所在学校、上海红十字会或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4.享受门诊大病待遇须以个人缴费为前提,大病报销范围有限

患大病大学生享受门诊大病待遇需以个人缴费为前提,即患大病大学生若不缴费,就不能享受大病待遇。即使补缴,属于零星缴费的范畴,设置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门诊大病医保待遇。

重大疾病在一定程度上与遗传基因和生活习惯有关,且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因此,大病医疗保障须强调预防又治止于蔓延。然而,根据2007年《完善意见》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范围主要包括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精神病以及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大疾病的门诊治疗。有些花费较大的病种不在门诊大病的可报销范围,例如,良性肿瘤、结肠炎、乙肝等就被排除在外。

5.大病就医可选择的定点医院有限,转诊就医手续繁琐

通过统计分析各高校患大病学生人数和各类大病病种患病人数发现,大学生所患大病病种主要集中在恶性肿瘤和精神疾病。事实上,各高校选定的定点医院虽然包括了各级医疗机构,但多为综合类医院,专业性不强,医疗设备和服务水平不能完全满足患大病大学生的治疗需求,且数额有限。

大学生需门诊大病治疗的,需由医院出具大病医疗证明,然后学生在校医院办理大病结算凭证在指定医院就诊。除此之外,大病具有治疗时间长的特点,然而门诊大病结算凭证有效期仅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6个月内需要转诊的,应重新开具门诊大病凭证。具体转诊就医程序如图1所示。

四、对策

根据前文关于大学生大病医疗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以下改进的建议。

1.高校做好大病的宣传工作,大学生提升自我预防的意识

针对学校大病宣传工作存在的不足,建议学校加强对大病预防及大病医疗保障的宣传工作。例如,在医务室走廊放置宣传手册、宣传页,在墙壁上张贴宣传海报,内容应包括大病病种和如何发现及预防,学校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所需材料,报销程序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同时在学校网页上公示相关内容。更重要的是,大学生需提高大学生的自我预防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应主动去了解相关的信息,包括相关的政策文件、各种宣传资料等。不能只有在遇到问题时,再去了解,这样只会误人误事。除此之外大学生应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经常体育锻炼,增强体质和抵抗力,远离疾病的侵害。

2.健全大病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各层次间的衔接

正所谓“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入困境”。针对大部分学生抵抗大病风险能力弱、参加商业保险积极性不高和缺乏有效大病救助机制,建议高校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本校近几年患大病学生的平均人数购买商业大病保险,并建立专门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政府对于超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的报销限额,依然没有经济能力继续医治的大学生,承担资金兜底的责任,以全方位减轻患大病学生治疗的经济负担。关于商业大病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问题,学校可以在校友捐赠中划出一部分,同时鼓励民间组织、企业家多向高校捐助。

大病具有病情严重、病期较长、费用高昂三大特征,对于患者来说需要相应的绿色通道,以便获得及时的诊疗。因此,针对大病医疗保障体系间缺乏有效衔接,建议协同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支付方式的改革,例如建立大病商业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理赔、救助合作关系,以切实为大学生提供温馨、便捷的服务。

3.取消门诊大病待遇的“门槛”,适当增加大病报销范围

2011年,上海市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纳入居民医保,其政府补助按原标准(2007年《完善意见》,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统筹基金由市财政按每生每年度50元的标准划拨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拨至居民医保基金统筹使用。在实际操作中,患大病大学生享受门诊大病待遇需以个人缴费为前提,即使补缴,也需等待3个月,才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笔者认为市政府已针对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缴费进行了补助,解决了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的来源问题,因此,建议取消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门槛”,以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大病医保权益。

针对大病报销范围有限的问题,建议根据大学生普通门诊费用的结余,适当扩大大学生大病报销范围,将有些花费较大的病种纳入门诊大病的可报销范围,例如良性肿瘤,乙肝,急性肺炎,肾炎和急性阑尾炎等。

4.合理选定和增加定点医院,优化报销程序

针对各高校规定的定点医院有限、专业性不强的问题,建议各高校在选定定点医院时根据近几年患大病学生的患病病种和人数确定,或者通过征求患大病学生意见确定,而不是直接划定比较好的综合类医院。除此之外,可以借鉴所在区选定的定点医院,适当增加定点医院的数量和范围。

针对结算凭证有效期短的问题,建议适当延长结算凭证的有效期,例如,将结算凭证有效期延长为一年。针对报销程序繁琐的问题,建议借鉴城镇居民的就医办法,为大学生办理医疗保险卡,实现网络转入和转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注释:

①11所高校样本分配如下:华东政法大学(80份)、上海外国语大学(75份)、上海工程技术大学(85份)、上海东华大学(105份)、上海视觉艺术学院(30份)、上海立信会计学院(50份)和上海对外贸易学院(40份)、复旦大学(105份)、同济大学(100份)、上海财经大学(70份)、上海理工大学(60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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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恒全,孙泽华,安晴. 大学生大病救助现状的调查与研究——以湖南省长沙市五所高校为例[J].管理观察,2008(17)

注:本文章系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社会调研项目成果

作者简介:

路聪(1989—),女,汉族,河南开封,华东政法大学,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

万璐(1988—),女,汉族,山东青岛,华东政法大学,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