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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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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的局限性

小农经济的局限性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专业合作社;平台作用与局限;信贷支持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7-0071-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7.15

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体制以来,如何推进小农经济走向市场和实现现代化,如何在这个体制框架下实现农业增效、农民持续增收,一直是“三农”改革发展的重大而现实的理论与实践课题,笔者就这个问题做了一些观察与思考。

一、海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实践

与其他经济特区不同,海南是典型的“农村型”经济特区。近年来,海南从此基本省情出发,以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切入口在扶持农民增收、走向市场以及农业实现现代化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大胆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截至2009年末,全省经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175个(2004年为1049个,增长107.3%),注册资金104200万元;入社成员39523人,带动农户25万户(2004年为17.7万户,增长41.24%)。从产业分布看:种植业1109个,占55.7%;畜牧业611个,占31%;水产业147个,占7.3%;农机服务53个,占2.7%;运销业31个,占1.6%;加工业22个,占1.1%;其他行业19个,占1%。从组织类型看:公司+农户型181个,占8.3%;农民自己组织型(土地+资金+农民)1779个,占81.8%;其他组织形式215个,占9.9%。从入股形式看:有货币形式入股(100元及以上不等/股),劳动转化为货币形式入股(每个劳力35元/天),土地租金形式入股(每年1000元/亩)。①

从各自实际出发创建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于根植农村,联结农户,较好地解决了农业生产中让农民最为担忧的资金和市场问题,给农民带来了实惠,因而深受农民欢迎。2009年12月11日,海南省省委书记卫留成对此作了重要批示:“我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是件好事,对改变农业经济结构,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特别对带动农民致富都有重要作用,也深受农民欢迎,发展潜力很大,请省委农办和省农业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广。”②

遍及分布农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具特色,它们主要发挥着以下积极作用。

(一)为农民增收探路并创建平台

从组织类型看,“土地+资金+农民”农民自组织型的专业合作组织1779个,占全省总数81.8%。它们是以农民为主体,以村落为边界,业务范围仅限于社员,在合作制原则基础上,建立在地缘、血缘关系和村落小农经济基础上的能保障社员之间信任和信息对称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它们是迄今为止海南省为农民增收探路和创建平台的主体,如海口美兰区寅丰良溪养鹅专业合作社,由20多户农户组成,创建于2009年3月,注册资本100万元,专业合作社实行五个统一:技术、管理、种苗、标准、销售等,现在存栏量达60000只,日出栏1000只,该合作社成员年户均获利7.3万元,仅养鹅一项人均纯年收入1.2万元。①

据调查统计,上述专业合作组织对于周围农户的示范带动和辐射能力非常强,各类入社社员和示范带动周围农民比例约为1:6。如澄迈金穗鱼鸭养殖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475人,带动农户5300户,示范带动比为1:11.16,有力地推进了该县鱼鸭养殖业做大做强。目前,该组织肉鸭的市场销量约占全省60%,鱼鸭产值18500万元,纯利润6113万元,被示范带动的农户年户均纯收入1.15万元。②

(二)为农产品走向市场探路并创建平台

农产品如何销出去、销出好价钱是最让海南省农民担忧的问题,而遍及全省广大农村的各类专业合作社,实现了农户与市场、分散生产与规模经营、标准生产与产业化经营等“三对接”,正较好地解决了农产品走向市场的问题。如三亚市香顺哈密瓜、果蔬运销两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市场”的模式,构建起反季节瓜菜和热带水果销一条龙连锁服务体系,带动3500多户种植哈密瓜、芒果等瓜菜,使1600多个农户既加入瓜菜种植合作组织,又成为农产品运销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目前,上述专业合作社是三亚市唯一获得国家资质机构认定瓜菜供港澳组织,每年直间接供港澳瓜菜10000多吨,占全省供港澳瓜菜80%。③

据调查,海南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着力推进自身主营农产品的品牌建设。目前,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创建品牌15个。其中,市场影响较大的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品牌有:“儋合牌”黑皮冬瓜,屯昌的“枫绿”商标苦瓜,乐东的“尖峰岭”、“耀正”、“大丰裕”香蕉,“方老三”哈密瓜,“毛公”芒果等。

(三)为农业现代化探路并创建平台

农业现代化基本的标志在于:一是生产层面的标准化,主要是生产过程以无公害、清洁健康、环境保护为前提的标准化生产,产品实现绿色以及追求有机化;二是经营层面的产业化,主要是从产品生产开始到产品消费结束全程相关产业链条的有机链接和市场化运作;三是支撑层面的装备化,主要是生产和运销过程实现设施和现代先进适用技术对其全覆盖。

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这方面作了深入探索,积累了许多可资借鉴和推广的模式和经验。如三亚香顺哈密瓜农村专业合作社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三亚海源实业有限公司为骨干创建,是全省比较典型、对农产品覆盖面较广、带动农民增收较强的以“龙头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组织)+农户”模式成功运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之一。该社主要利用企业自身拥有的市场、人才、资金、产业化经营等资源优势,凭借三亚市崖城镇作为海南省西南部反季节瓜菜及热带水果种植和集散中心的区位优势,联结崖城镇周边农户创建专业合作组织和运营。合作社从成立之初就明确其主营方向:标准化、基地化、产业化。社员自己种植的果蔬基地,由合作社的主创建单位――三亚海源实业有限公司指导实施,采取“GAP”管理模式实行“七个统一,一个不定期”组织生产种植,同时按照片区的面积大小安排农技员,对农技员实行责任溯源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这些基地连同合作社带动的崖城镇坡田洋和南滨12连等近5万亩基地已全部实现了良种、良苗、良法种植生产,2007年全部通过了三亚检验检疫局的供港澳瓜菜基地和出口水果基地备案,连续8年取得了无公害产品和产地认证,并于2008年5月获得国家良好规范农业认证(GAP)。④

(四)为农民生产融资探路并创建平台

一直以来,由于商业金融门槛过高以及其他诸多原因,农民以及中小企业融资一直被边缘化甚至被拒之门外。虽然各级政府坚持不懈地加大对三农的投资力度,但对巨额的生产资金需求而言可谓是杯水车薪。为谋求发展,农民在探索中发现:把同操一业的人捆绑在一起,成立自己的专业合作组织可能是眼下最现实最可行的路径。于是,农民自己创建了专业合作组织,目前已占到全省同类组织的80%以上,融资方式主要有合作社股东(社员)出资或增资、合作社向民间融资机构举债、合作社之间短期借款、合作社向当地金融机构贷款四种。其中,前三种比较活跃。融资平台即合作正在生产经营的种养基地、加工厂、农资物流等,其融资机制为血缘、地缘关系以及在这些关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信用关系,融资手续极为便利,有些借款仅凭口头承诺、借据或收条。

总体来看,尽管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比较原始,运作机制、方式、路径各异,但它不失为现阶段农民广泛接受的融资捷径,它们实际上已肩负着现阶段农民生产融资主体的重任,引导、扶持其发展,就等于拓宽了农民生产融资渠道。正是从这点出发,海南省各市县分别出台了《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补贴办法》,每年从财政拨出专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如三亚市给每个经工商注册的合作社补贴经费5万元,2009年全市共有101个专业合作组织获得共计505万元的财政补贴。又如东方市拨出800万元专款,支持4个合作组织建设大棚生产出口日本。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跟进贷款1435万元,贷款者均获得财政补贴。①

二、海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运行的局限性

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挖掘农业内部潜力、连接农产品产销、传播市场信息、推广实用技术、提升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海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运行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局限。

(一)在推进小农经济与市场衔接方面的局限

与全国各地情形一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现阶段得到了蓬勃发展,但其规模和作用还远远不能取代现依然处于农业经济主体地位的家庭联产承包农业生产最基本组织单元――小农经济[1]。

小农经济是我国现行“家庭联产承包”农村生产体制的产物,是现阶段我国农业经济的主体。它作为我国农村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和农业经济主体地位,将伴随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长期存在。海南省也不例外,只有小农经济走向市场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农业走向市场。

一直以来,小农经济与市场运营两者之间存在着分散、小额生产与市场批量需求不能顺畅对接的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近年来海南省致力于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体系建设,还在主要产地建立起一批小型冷库等物流设施,对小农经济走向市场创造了积极条件,但市场触角还尚未完全延伸至每个田间地头和千家万户。在此情形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以沟通渠道的主体、或以批发市场股东、或以批发市场下游配角等角色发挥着农产品市场流通的平台和渠道作用。

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小农经济走向市场的作用毕竟有限,其影响也只能是初级的。由于受规模和实力的限制,它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小农经济与大市场的有机衔接问题。国内的实践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若要维系其自身生存和对小农经济走向市场的影响,出路有三条:一是抓住机遇,完善内生性机制,脱颖而出完成对自身资产重组和资本扩张,跻身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行列并发挥其产业龙头企业作用;二是接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组;三是成为产业链条上的一员,最终在产业化层面继续发挥作用。前者毕竟极少数,后两者可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最为现实的抉择,因为也只有这样才能求得小农业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三者共生共荣。

(二)在推进农业现代化方面的局限

推进实现农业现代化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小农经济与之对接问题。事实上,小农经济作为农村现行主要经济组织形式和农村生产体制,并没有阻碍农业现代化进程,恰恰相反,它为农业现代化提供着广阔载体。在这点上,日本历经了40余年艰苦奋斗,凭着十分稀少的国土资源率先于亚洲诸国以小农经济为载体实现了农业现代化,为我们提供了颇有说服力的佐证。

我国农业现代化基本上也是以小农经济为载体展开的,且总体上还是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力军。海南省从“农村型”经济特区的基本省情出发,以龙头企业产业化经营和专业合作社组织带动为主要形式,以促进农业增效、带动农民增收为主线,以发展热带特色现代农业为目标,正在推进着热带农业的六大转变,在全国实现了三个率先。迈上了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物质条件和现代科技装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农业理念武装农民、引领农业的绿色发展道路。

回顾海南省推进热带农业现代化进程,以农民自己为主体创建的专业合作社由于生产经营规模、综合经济实力、生产经营机制等方面的制约,对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作用非常有限,它必须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框架内,或作为产业链上某一个链条或参与某个链条生产经营融入农业现代化进程并在这个进程中非独立地发挥作用,这可能是它们融入农业现代化历史进程中必然遭遇的命运。

(三)在拓宽小农经济生产融资渠道方面的局限

综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年来的作为,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互助十分有限,因为社员之间经营品种相同,种养组织生产和生产资金需求都呈现出同步特点,它只有借助各级政府政策推动下才具有融资平台功能并发挥作用。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失为当前众多的农村基层组织机构中帮助农民融资最为便捷的平台或渠道,但这种力量极为单薄。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农业现代化进程不断提高,担当此重任的依然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四)在推进其内生性机制建设方面的局限

海南省农民自己联合创建的专业合作社,基本上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模式合法经营。社员之间之所以一起创建专业合作社,主要是他们认识到只有联合起来才能获得更大的利益。专业合作社能够维系合作关系和合作生产经营,除了股本之外,主要依靠社员共同具有的血缘、地缘关系以及在这种关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信用关系。约束社员行为的法则只有社员之间共同认同的口头上约定或简单的文字条款约定,落实彼此约定主要靠自律。因此,在维护社员间关系及权益等方面从一开始就存在着法律上缺失。另一方面,由于社员各自都是一个独立的生产经营单元,专业合作社并没有形成社员共同拥有的资产,生产经营利润一般不做生产规模扩张等资产积累性投资,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主要靠股本、财政专项补贴资金以及涉农小额贷款在这种情形下,专业合作社内生性机能非常脆弱,无法培养出顺应农业现代化要求的内生性机能,这也是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期限短的重要原因。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生性机制建设的路径有两条:一是众多“小社”在产业化层面上走向联合创建大社或“大社”合并“小社”,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资产重组以及体制机制建设;二是接受同类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其资产重组或纳入龙头企业的产业化生产经营轨道,与龙头企业共生共荣[2]。

三、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模式选择

在这方面,海南省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做了许多探索,并初步建立起两个可资借鉴的信贷支持模式。

(一)海南省临高县“龙津糖业合作社模式”

以原龙津糖厂100多户员工为股东成立一个专业合作社,共同组织管理糖厂和蔗糖原料基地的生产经营。股东同时具有工农双重身份:糖蔗生产季节各股东在自己承包的地块上从事糖蔗种植生产;榨季回到工厂当工人。农发行以糖厂为项目载体予以贷款支持,建立起“农发行贷款+糖厂+糖蔗种植基地+员工股东”模式[3]。

(二)海南省白沙县“高地木薯淀粉加工模式”

以白沙县高地木薯淀粉加工厂为骨干,通过不偿提供种苗、技术培训、基地示范以及保护价收购等方式把遍布白沙、昌江两县数千个木薯种植农户联合起来。正是由于该厂的产业化龙头带动作用,上述两县在协会层面实现了木薯淀粉的产业化经营。琼中县奔鹿、松涛昌明、东方大慧、屯昌南坤等木薯淀粉加工厂基本按此模式运作。农发行以上述木薯淀粉加工厂为项目载体,推行产业、区域行业信贷垄断支持模式――“龙头企业+协会+基地+农户”模式,对上述地区木薯产业予以强有力地支持;农发行还运用此种模式对白沙竹业区域化、产业化发展,遍布海南省沿海地区的水产出口基地建设以及以“海南恒兴”、“海南裕泰”等龙头企业为骨干的禽畜、水产养殖业予以重点支持,推进了这些地区木薯产业升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4]。

上述模式之所以能够在海南省推广并持续下去,根本原因在于它能够从机制上较好地发挥企业在生产、技术、管理、市场和产业带动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在产业化经营层面有机地整合农民的劳动力和土地资源。信贷资金的支持介入,在推进上述两方面在产业化框架下实现对接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放大了上述优势和资源禀赋的能量,共同建立起共生共荣的产业化经营机制,极大地推动着海南省热带现代农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江泽林.当代农业多功能性的探索[J].中国农村经济,2006(5):45-48.

[2]万宝瑞.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N].人民日报,2009-11-17.

[3]陈国雄.发展“三农”经济的成功探索:广东“大华模式”[J].南方金融,2006(9):67.

[4]周月光.创新机构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海南新设休闲农业局与农产品加工局[N].海南日报,2009-08-06.

①数据来源:笔者根据海南省农村专业合作社材料汇编等相关资料整理得出。

②资料来源:海南省委农办.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调查报告[J].工作交流,2010(97).

①②资料来源:笔者根据海南省农村专业合作社材料汇编等相关资料整理得出。

小农经济的局限性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集市;非正式制度;“熟人”网络

现阶段我国农村集市的市场运行效率极其低下,几乎成了假冒伪劣产品的集散地,其中乡村特有的非正式制度的影响不可忽视。非正式制度是社会共同认可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文化传统、伦理道德、习惯习俗和意识形态等无形的约束规则。我国农村是传统文化的土壤,是农村特有的非正式约束的载体。农村的儒家文化和节俭的传统、家族观念和家庭教育、农民的小农意识以及农村社会中的道德约束和风俗习惯都深深的影响着其经济生活。农村集市正是在这种乡村所特有的非正式制度的土壤中形成并发展的。而要使农村集市向良性方向发展,深入研究非正式制度在其运行中各个方面的影响机理十分必要。

一、农村传统的习惯习俗与农村集市的形成

非正式制度中的乡规民约和礼俗等习惯习俗是农村集市产生的潜在因素和文化基础。农村集市最终形成依赖于当地的某些习惯习俗,而不是某些强制性的正式制度。

(一)农民的交易习惯影响了农村集市地点的选择

当某个地点有很多人参与交易,而参与的人也省却了寻找交易伙伴和场所的麻烦,交易的固定场所就确定了,而那些不符合最低交易成本的市场则慢慢地没落。

(二)农村的风俗习惯影响着农村集市开市日和上市商品的选择

有学者认为农村集市早期采取的“庙会”形式,它最早的渊源正是随着祭神贡品的交换而生发出来的,至今仍然有这种现象。比如湖南的一些农村集市在端午节开市,这时上市的都是与端午节有关的商品。而且按照当地的一些习俗,开市的农历日期必须吉利还要避免某些禁忌。

二、非正式制度与农村集市运行的绩效分析

(一)家族观念

家族观念形成的“熟人”社会网络降低了交易费用,促进了地方换的发生。

由于农村的分工和交换相对不发达,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程度相对较低,农村集市发展也并不完善,法律法规的约束相对较弱,为了使自己的受损程度降到最低,人们一般选择熟人进行交易,因为他们之间的交易成本最低,并且具备信任基础,有利于加快交易并提高交易的质量,节省了交易费用。

(二)伦理道德

伦理道德可以降低农民之间交换活动的交易费用,从而降低农村集市的管理费用,使它更好地发挥增进区域间贸易的功能

由于农村市场的正式制度的缺失,农村集市的有序运行更大程度上是依赖对农村社会秩序起着决定性作用的伦理道德对上市者行为的约束作用。第一,某些非正式约束可以转化为正式法制法规。民间的道德约束往往是根据习惯和传统等制定和创立的,它通过人们的反复适用、采纳而逐渐被人们认同,因而将其合法化、成文化以后就可以转化为国家的正式法,推动和保障国家法的顺利实施。第二,弥补国家法的不足,在我国农村社会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也是农村集市正常运行的保障。它包涵了奖励和制裁的信息,能诱导农民的行为方式,限制农民的经济空间选择,给农民的市场经济行为提供框架,在一个被大家所认同的框架中,农民的经济生活就形成了规范的价值取向,从而约束大部分的成员的行为,达到节省交易费用的效果。

三、非正式制度的局限性对农村集市发展的影响机理分析

(一)农村集市规模局限性的非正式制度约束

与城镇的集贸市场相比,农村集市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它的规模一般比较小,也仅仅是满足一个乡或是镇的农民的经济活动的需要。例如在湖南省耒阳市几乎每个乡都有一个集市,上市者大部分是本乡的农民,集市的规模也都很小。这种结果产生的原因除了农民的购买力不强,农村经济发展落后等经济方面的因素外,农村社会特有的儒家思想,农民的小农意识也起着不容忽视的影响作用。

1、儒家文化中的重农抑商思想限制了农民商业活动的进行,导致农民中愿意从商人数的减少,客观上造成了农村集市规模的局限。从整体上说,儒家具有重农抑商的伦理思想,它是从家庭、宗法、血缘关系上发展起来的齐家治国的思想体系,是建立在自给自足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商人的致富会造成贫富悬殊,经商计谋也是不符合儒家公平诚信原则的。在相对封闭的农村社会中,农民沉浸在浓厚的传统文化氛围中,主张农本商末,重农轻商观念深入人心,大多数的农民在意识形态的深层排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还有少数思想观念陈旧的人甚至认为经商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还有些农民认为经商是不务正业,务农才是自己的天职。传统文化压抑了人们经商的积极性,客观上限制了农村集市上经商的人数的增加,从而使得农村集市的规模得不到扩大。

2、小农思想影响了单个农户生产规模的扩大,客观上限制了农村集市的规模的扩大。农村集市至今还在起着重要作用的地方一般经济发展比较缓慢,生活水平比较落后的地方,它们不同程度的处于一种自然或半自然经济状态下。长期的自己自足的小农经济形态直接导致了农民的小农意识的形成。深受小农思想影响的农民保守拒新,求稳怕变,还有很强烈的安贫意识,农民对扩大种植规模的种种不确定性后果的担心限制了他们扩大规模的欲望。比如对气候、生产和销售问题的担心等等。因为求稳怕变,他们的生产首先是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有了剩余才会考虑到市场,市场意识相当淡薄,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集市规模的扩张。

(二)农村的非正式信任网与农村集市商品经济化的冲突

农村集市虽然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但它是在农村社会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是农村自然经济的一个重要的补充环节,至今仍带有严重的自然经济特征。农村社会中以家族观念为基础形成的“熟人”社会以及依靠伦理道德来约束人们行为的调控方式与农村集市的商品经济化产生了严重的冲突。

1、农村的家族观念直接导致了“熟人”网络的形成。我国农民有着根深蒂固的家族意识,这直接导致了农民之间的信任范围的狭窄化,因为家族情节的影响,人们养成了以血缘和亲缘关系来处理事情的习惯,缺乏一种在经济交换过程中平等、不分远近亲疏的意识,人们对于外部的人就有着一种天然的防范心理和不信任感。因此农民在集市上进行交易会尽量选择“熟人”,因为他们在与陌生人进行交易活动时会有很多的顾虑,增加了交易成本。反过来外面的商人想在农村集市上销售他的商品也会需要投入更多的宣传广告等费用,这也影响了外部社会大规模经销商的进入。

2、“礼治”秩序间接地促使了小范围信任圈的形成。著名的社会学家认为:“差序格局”是指我国农村的社会结构是以“自己”为中心,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向外扩展的亲属关心网。他认为我国的乡土社会秩序是一个“礼治”秩序。礼是经教化而形成的主动服从传统的习惯,它由世代积累经验所维持和传承。依礼而治就是不加推敲服从传统的经验。在这样的社会,成员常常会将家规和长者之言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其中不乏一些错误的观点,这就增加了农村集市管理的难度。

(三)农村集市上商品信息不对称的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农村集市可以将一些发展不成熟但是价格相对低廉的商品或服务引入乡村社会。矛盾的是低档的商品与假冒伪劣产品却在农村集市上同时存在,农村集市在人们眼里已经成为了劣质产品的集散地。这种现象归根到底是由农村集市上商品信息不流通,买卖双方对商品信息掌握的不对称引起的。

1、农民的保守和求稳心理影响了农民对市场经济等新事物的心理接受程度,造成了农民对商品信息了解的障碍,极大地影响了农民生产的市场化进程。他们对一些预料之外出现的事物很难接受。例如突然增产造成供过于求,结果产品价格下降、销售难,于是农民不会轻易增产,因为他们担心一些预料不到的结果出现,他们是在一个信息闭塞的环境中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的。

2、农民对待教育的态度影响了农民自身文化素质的提高,对他们了解商品的真实信息形成了很大的主观上的障碍。农民有两种对待读书的态度,有一部分农民重视读书,也希望自己的孩子能走出农门,但是他们却认为会读书的小孩是“命中注定”的,不需要父母过多的辅导;另一部分农民却萌生了新时代的“读书无用论”,他们持有的观点是“早点出去挣钱”。这样农民受教育的不多,文化层次始终比较低,而由于文化水平低下,大部分的农民甚至无法正确的辨别低档商品和劣质商品,商品的正确信息也就没办法被农民认知。

3、农民安于现状的思想状态影响了某些商品信息在农村的传递。在农村,80%的成年农民农闲季节以打牌为业余生活,穷乡僻壤的山区农民还停留在过去那种“白天拿锄头,晚上抱枕头”的生产生活状态。他们多为文盲或半文盲,现代的文明对他们没有多大的吸引力,欣赏文艺节目味同嚼蜡。比如至今很多农民仍然认为妇女应该朴素,不应该化妆,对化妆有鄙薄心理,化妆品在农村就失去了市场。因此他们对商品的需求就呈现出单一的特点,即生活必需品和一些简单的休闲用品,很多商品像收音机等在农村根本就没有市场,农民也就更不想了解这些商品的信息了。

四、结论

综上所述,农村集市的发展必须重视非正式制度因素的重要影响作用,应该充分发挥非正式制度的正面作用,即对于可以促进集市往良性方向发展的,要保护它,使它长期存在下去;而对于一些不利的,如小农思想的约束,乡村道德的滑坡等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及其现象就应该采取教育和宣传等方法加以制止,培育新的适应农村集市和商品经济发展的意识形态,促进农村集市向大型的特色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另外,虽然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有着很大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存在着某种相互转化的内在关系,一些强制性的正式制度有利于减弱非正式约束的影响能力,进而减少它消极作用的发挥,而一些有积极意义的非正式约束也可以转化为正式制度。总之,两者进行整合才是制度变迁的基本要求。所以还必须健全农村集市相关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减弱一些具有消极作用的农村非正式制度的约束作用,促进它的优化变迁。

参考文献:

1、史坚雅.中国封建社会城市研究[J].经济研究,1980(1).

2、石忆邵.周期性集市的发展趋向[J].皖西学报,1999(1).

3、罗能生.非正式制度与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4、钱忠好.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与农地制度创新[J].江苏社会科学,1999(1).

小农经济的局限性范文第3篇

农业从古至今都是我国经济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是关系着国计民生的产业之一,一直以来都受到人们的关注,前前后后经过了无数次的经济变革也无法动摇农业在生产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一)我国农业社会时农业生产的特点是分散的,封建自然经济为基础的村庄。所以为了使得这样的社会结构稳定,封建统治者意识到是必须要进行思想管理,来对社会进行指导。早在秦汉时期,我国就意识到对于农业的生产生活是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的,这样才可以不断地促进农业生产的长期发展,直到今日农业都是重中之重。

(二)传统经济管理思想对农业的影响还体现在经济管理的方法上,主要就是表现为经验和理性的相互融合,农业生产要坚持对经验和实际应用的重视,因此,对于经济管理者就要求必须要有一种清楚的理性态度进行,将管理活动落实到农业管理之中。在我国以往的经济管理思想之中是非常的重视实际经验的,以此为基点进行不断地探索和创新。要想更好的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是需要有一种整体意识的,不可以只是部分发展,将整体水平的提升放在重要的方面,不断地将我国的农业发展水平进行提高,这样的农业经济管理思想是非常值得我们当前经济管理模式重视的。

(三)传统经济管理思想存在着一种周而复始的农业生产以及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中庸精神,主要就是体现在经济管理行为上,必须要持续一种稳步前进,不恶口偏移,秉持着一种中和、适度、协调以及平衡的思想来促进农业经济的长远发展。这样农业生产的中庸精神是我国管理行为中的教条,对此我国现代农业也是需要参照的,是可以更好的促进农业生产进步。

二、传统经济管理思想对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中的应用

传统经济管理思想不仅仅是可以适应我国农业的发展,经过实践证明,经济管理思想还是可以适应企业管理的。我国的企业管理的发展主要就是经历了传统理论转向行为科学理论阶段,最后演变成为了现代管理理论,这样企业管理理论的不断转变实际上是一种进步,不断地完善了企业管理学的体系结构。实质上我国的企业管理本质上是有着很强的科学性的,归根结底就是学管理方法,当然这些方法就是在传统经济管理的基础上演变而来了,并且经过实践不断完善和发展,有着传统的特色。20世纪90年代,第三次科技革命时代,科学技术是有着高速发展,当然经济管理的思想也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有着一定的创新,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创新思想对于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是有着重要意义的,保证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传统经济管理思想对货币金融管理的影响

通常我们所了解的货币金融管理不仅仅是单独存在的,我们还可以说货币金融管理是和供求关系以及管理是相互融合的。我国以往的传统经济管理思想中货币金融主要及时价格的问题,价格也是经济管理的核心问题,人们关注和重视价格问题,在传统的经济管理中官方的价格始终依照市价,依照谷米为基础进行的,这样的实际情况就造成了农业和商业孰轻孰重的争论,决定因素是依照粮价来判断的,传统的经济管理思想货币管理是有着丰富内涵的,我国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直到现代人们都是非常的重视货币的改革的,对于货币的改革不断的进行努力。在秦朝时期,秦始皇就要求了货币的统一,严禁私自铸币,实行了谷币专用的铸锻,当然这样的政策也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到了两宋时期,出现了交子这样的新货币,元朝又有了宝钞这种货币,到了明朝就将银钞和钱一起进行货币流通,到了清朝时期就变成了银钱了。纵观历史,我国的传统的经济管理对于货币管理的影响是很大的,对于我们当代货币金融也是有着一定的积极影响的,我们引起重视。

四、传统经济管理思想在国政经济管理中的应用

小农经济的局限性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 农村社会保障 村社制度 土地股份合作制

城乡一体化是在生产力、城市化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从而促进城乡居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变化过程。是城乡人口、技术、资本、资源等要素,互为资源,互为市场,互相服务,逐步达到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上协调发展的过程;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深化农村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是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举措。然而任何地区在城乡一体化实践过程中,都面临农村社会保障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两个瓶颈因素的制约,只有这两个制约因素得以解决,其他诸如,城乡规划布局一体化、产业分工一体化、城乡服务功能一体化、城乡社会事业一体化、城乡社会进步一体化等才能实现。

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是农业生产必需的物质条件和自然基础,随着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在我国农村,大部分农民没有退休金,其养老保障由其所承包的土地承担,所以就农民来说,土地具有承载功能、养育功能和资源功能,是农民就业保障、生活保障和伤病养老保障。如果土地被征用不仅意味着农民丧失了农业生产的基本资料,也丧失了能提供社会保障的基本财产。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化过程中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对于大量的失地农民来说,在土地被征用后,现行补偿办法主要是货币补偿、招工补偿、社会保障补偿等。每种补偿方式都各有特点,但也有各自的局限性。货币补偿,只是一种生活指向性的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安排,而且现行的补偿标准较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的分配不尽合理,农民的利益往往会遭受损失;招工安排是计划经济的一种安置方式,不适应用工单位市场化改革的趋势;只有社会保障方式才是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最好方式。

目前中国城市化水平达到45%,还有55%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即以中国现有13亿人口计,尚有7.15亿农村人口。近年来由于大批耕地流失,现在还剩下18亿亩多一点的耕地。这样算下来,农村人口的人均耕地面积大约为2.5亩。以平均每亩耕地一年带来800元收入,2亩半耕地不过带来人均年收入2000元左右,抵不上城市居民一个月到两个月的收入。在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条件下,耕种土地的收入可以解决农民的吃饭问题。但是,由于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的经营模式成本高、数量小从而导致其作为一个生产单位的竞争能力降低,难以实现高效农业和标准化农业,致使农产品的价格低廉且不稳定。虽然在农村每个人都可以分到一块土地,但是农民种地之后的收入并不能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要。尤其是,当农民由于年老或者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其所承包的土地不能满足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导致了城乡之间生活上的巨大差距。所以只有启动社会保障程序才能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这是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前提条件。

近年来,全国各地根据中央要求和国务院安排全面启动了社会保障工作。学术界对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争议颇多。关于如何剥离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一个老问题,已经有许多理论和政策建议。有些学者认为通过城市化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这个思路合乎逻辑,但是国家现行建立的对城市人口提供社会保障的账户,有的地方能持平,有的地方连现收现付都做不到。这样连继续维持都有一定的困难,又怎么能够为7亿多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客观上指望让政府来给7亿多农民提供保障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农业产值只有大约15%,农业人口却是55%。以百分之十几的产值作为财税基础,提供55%人口的公共品需求,那是绝对做不到的。

建立村社制度是建立最低成本的保障制度的基础。在实行大包干的时候,国家行使“退出权”的具体方式,是将土地所有权交与村社,同时放弃对农业的支持和对农村公共品的开支,村社是所有权主体和公共品的提供者。村社是财产主体,直接对政府负责,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具体的改革办法可采纳国土资源部现行的试点经验。一是允许村社土地以作股的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把各种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有长期保证的收益,以股息方式返回村社作为专门的社保资金。二是允许村社土地以租赁方式参与工商业开发,把回收的租金用于建立农民的社保。如果国家需要征地就不应该是对农民征,而是对村社征。村社把所征土地得到的资金用于专门建立村内合作型社保基金。如果在征地制度改革中仍然维持国家垄断一级市场的特征,那就应该把征收和买价之间的差价,交由国家建立“无地农民社保基金”。基金上市或投资产生的收益,专门用于无地农民的社保开支,如果有盈余可以再建立医疗设施。否则农村社保问题无法解决,土地的保障功能问题也只能长期延续。

二、农村现行土地制度

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实行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过去的20多年中,为解放生产力,推动农村乃至全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项制度延续至今,其进步意义逐渐弱化,阻碍作用却日益凸显。传统的小农观念、小农机制、小农模式,已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一是小农观念阻碍了农业技术的应用。二是农业生产时常面临自然灾害和市场竞争的双重风险,抵御如此巨大的风险,对一家一户来说是很不现实的。三是在农业产业化大生产进程中,以土地小块分割占有为特征的小农机制制约着土地潜力的进一步发挥。

从长期来看,我国要实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新突破,必须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土地制度。建立中国现代农村土地制度,探索和寻找土地集体所有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实现形式,必须尽快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从经营体制层面的改革推进到产权层面的改革。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将股份合作制引入农村土地经营体制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的产权结构和运行机制。

农村土地实行股份合作是近年来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一个新事物,尽管各地的做法不同,但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将村社集体土地与村社集体经营性资产一起折股量化,明确每个农民的股份,经营收益按股分红。它的主要特点是,在村社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基础上,将农户承包的土地也折股量化,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有的按当地确定的不同类型土地的标准参考价格作为依据,有的是经评估确定土地价值,然后折价作股。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按农业人口无偿配给,土地股份不能抵押、买卖,经董事会同意可以在本村社范围内转让。股东按其所占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和资产股的总股数参与收益分配,实行一人一票制。二是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它的主要特点是,将原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经营权作股,组建新的股份合作组织,对入股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股份合作组织直接经营或者代表股东与企业签定合同或进行租赁。三是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参股。它的主要特点是农户以承包地折价参股。

农村土地股份制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产权分解为土地股权、经营权和使用权,让农民拥有土地资产的股权,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土地经营权,土地租赁者享有土地使用权。这种权力制衡关系可实现土地股份制与土地经营租赁制的结合。土地量化为股权,均等分给农民,这样,农民成了土地的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变成了经营者。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互相换位。过去集体所有、农户经营的双层体制被改良更新为农户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新双层体制。农民凭集体成员身份分享股权这一制度安排,使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其生产要素功能分离开来。集体组织把土地作为资产来经营,适应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是农村土地市场得以发育、成熟的起点和基础。这一新型的土地制度,具有产权清晰、利益直接、风险共担、效益明显、操作简便等特点。因此,以股份制改造后的“集体”,不是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否定,而是“集体”的新生,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实现形式。 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显著不同于目前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因为农民的集体成员权益或者农民作为土地集体所有者的身份以股权的形式得到了明确表达和实现,集体的每一个成员都在价值形态上对集体土地享有可以辩认和流转的份额。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了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生产要素功能的分离。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可以以效率为原则,创设物权性质的农村土地使用权,这有利于土地流动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

三、现代土地制度的建立

如何推动农村土地产权股份制改革,在我国农村建立现代土地制度,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方针。建立现代土地制度要有一个历史过程,我们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尊重民心民意,尊重群众的创造,不断深化配套完善农村的制度。

1、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明确土地产权主体。以法律为依据,将“集体”界定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保证集体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明确集体的法律地位,保障和实现完善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同时赋予农民永久的土地使用权,并在集体与农民之间建立新的契约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明确集体委托与农民的权利与义务。突破传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经营形式,将传统的集体与农民之间对土地的租赁关系转变为委托关系,并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权责,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合同关系,将农村集体与农民的关系定格为市场的关系,以便更好适应以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环境。

2、应当慎重决定土地股权的界定和再分配问题。土地股权问题是股份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这直接决定了农民股份的多少以及公平与否。建议按照集体土地和户籍关系的管辖范围,在村社集体组织内部按人口来界定和分配土地股份权,以体现农民在同一地域内对土地的收益享有平等合法的权益。按照这种方法可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问题,新增的人口如果没有承包到土地的情况下,可以参加集体组织的再分配以保障基本生活。在并不解除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去世的农村人口不再参加土地股权的分配,从而保证农村土地制度稳定性和收益分配的公平性。

3、促使土地产权的价格化,建立现有农业土地产权的价格市场,引入土地价格的评估机制,通过市场竞争科学地确定农村股改土地的市场价格。股份制改革实际上以资本合作为基础,无论是在决策过程中还是在分配形式上均强调资本本位,符合土地市场发展的趋势。因此,实现土地产权的价格化实质上是土地产权资本化。通过价格评估确定土地产权股份的划分和流转,决定在决策过程中土地资源的流向和收益分配环节中收益分配的问题。

4、在农村中通过股权主体投资成立农业股份制公司,确定土地资源增值的经营主体。明晰土地产权股份、确定产权价格后,通过公共选择将土地划分为适合个体经营以及规模经营两种类型。这样在不宜规模经营的地区可以维持小农经济满足落后地区的需要,逐渐推进改革,以免激进的改革带来负面影响;又可以在适宜规模经营的地方通过土地产权的合理转让建立农业股份制公司,吸引工商业资金投入农业,促进农业与现代化市场经济接轨。允许承包权长期不变并自由转让后,外来资本就会进入农村土地市场,从农民手中购买或租赁承包经营权,集中土地进行规模化生产,实现农业集约化经营,进行高效化、标准化运作。

5、保护农村耕地,限制农业用地的用途,保证农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股权化以后的农村农业用地原则上应以农业生产、开发为主。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必须由国务院统一规划、批准,以确保农村土地合理、合法地使用。国家应不断完善土地政策,通过修改《土地法》和《土地承包法》等,对非法征地、低价征地、无偿圈地、以公共利益征地后又改变土地用途或卖给开发商、肆意违反法律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禁止城市房地产开发商进入农村圈地,建立对地方各级政府的监督体制,确保地方政府严格、有效执行国家的措施。将农业股份制公司的组织形式引入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中,为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设想,不仅可以建立新型的农村生产模式,发展农村第三产业,提供大量的工作岗位,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还可以实现农业规模化建设,引入农业高新技术,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

【参考文献】

小农经济的局限性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 农村信用体系 信用建设

一、农村信用体系的涵义

随后人类根据时代、背景以及学科的不同,赋予了信用多种多样意义。可以从几个层面来对信用做出理解: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理解“信用”,它实际上是指借贷双方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理解“信用”,它实际上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但凡“契约”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当时交割的,存在时滞,就存在信用;第二层含义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肩负的义务;而在信用创造学派的眼中,信用即为货币,货币就是信用,信用创造货币,信用形成资本。笔者认为农村信用体系大体是指金融机构,借贷者以及农村基层政府三者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金融环境,其中农村中小企业为主要借贷者。

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我国城镇的信用体系,农村信用体系显然有许多更不完善的地方,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用体系的建设缺少法律的保障和制约

主要集中体现在立法不健全和执法力度低两个方面,我国不仅缺少关于农村信用的具体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失信行为的详细惩罚措施,而且对失信行为的制裁不足,不仅使失信行为难以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甚至滋长了一些个人和企业的恶意失信,从而加大了信用风险。

(二)缺少信用综合管理机构和信用数据库的建设

目前我国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本上覆盖到了全国,总体而言农村地区已纳入到征信体系当中。但是在收集、整理、核准、评估、查询信用信息等方面难度较大。这是由于目前农民的经营形式多,许多农户存在多种经营,半数的农户存在人口临时流动。最终导致农户信用信息原始资料调查采集困难且信息多变而且真伪较难辨别。

(三)农村信用中介机构建设的不完善

虽然在部分发达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较为多样,类型更为丰富,但事实上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只设有农村信用社这一单一的金融机构来作为信用中介。农户贷款渠道选择性单一,只能在当地农村信用社贷款,发生异地贷款的可能性很少。除此之外,一些社会中介机构的自身信用就较差,经常提供虚假错位信息和不真实的评估审计等等,往往会误导广大农民和乡镇企业,加大信贷风险。

(四)农户自身认知的局限性

根据农业普查结果,我国大多数农民对于金融知识的了解甚少甚至一些农户缺乏基本金融常识。调查显示,在一些地区,仅有大约十分之一的农户对于网上、电话、手机银行等存在了解,但大部分都未操作过;约一半的农民不会使用ATM机;72%左右的农民不知道信用卡的功能,甚至有一部分农户不知信用卡为何物,更别提一些金融衍生产品,信贷款种类和政策了。最为重要的一点是许多农民自身根本没有学习和了解的欲望。

(五)农村金融信息提供服务滞后

农村现有的信息提供服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农民对于金融知识的了解,但是仍然无法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同步。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现有的金融信息交流渠道不畅,信息利用率不高,信息资源配置不完善,信息网络化进程较慢。笔者在进行调研中发现,绝大部分农户不会去当地金融机构或者上网主动了解金融知识,而金融机构也很少有主动为农户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

三、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措施

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为完善其建设发展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快征信立法,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为农村信用体系提供直接依据的法律法规基础,而征信立法可以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农户、乡镇企业,政府等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为信用参与者提供透明、统一、稳定的指导标准,保障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社会信用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建立统一的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提高信息整体质量

以人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征信系统为依托,加快农村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发一套完善的农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模式,建立独立的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包括金融信贷信息、税务、司法判决、交通、电信、水电费等一切与企业及个人有关的信用交易信息,构建起涵盖农牧户全部信息的共享系统。把征集范围扩展到每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使每个公民都能有自己的信用档案并且农户信用档案要符合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建立符合农户特点的评价体系

农户信用评价就是在农户信用档案的基础之上,运用数学、运筹学、计量经济学等定量分析工具,加入专家分析判断,提炼信用评价标准,以简明的符号或分值标识农户偿债能力和意愿。农户信用评价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开展农村信贷活动的前提条件,只有通过其的全面推广,才能改善农村的金融生态环境,达到在信贷风险的前提下,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四)完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

一方面我国农村的信用担保机制的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关于担保行为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尚不完全,担保机构和担保组织发展缓慢,担保的方式范围和作用有限;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农业生产集约化程度较低,仍然以小农经济为主体,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我国的乡镇企业自身规模较小,收到资金流动不足、资产状况不佳等因素的影响,发展也受到一定的制约。为了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广大农户的收入,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要求我们完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推动担保机构的市场化公司化。成立农户联保协会,推动农户自保联保的形式。扩大担保机构的服务范围,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市场。发挥政府的作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建设。

(五)发挥基层政府的引导作用

因为目前,与我国农村现状相适应的农村信用体系还没有建设起来,我国农村市场仍处于计划经济的阴影之下,所以政府在此时必须发挥引导作用。首先,基层政府必须做好自身信用的建设工作,取得农民对于基层政府的信任,以便进一步展开工作;此外,基层政府要加强在农村地区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户对于农村信用体系的认识,为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最后,政府既要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经验,又要结合国情,引进培养专业人才,研究制定出符合自身地区状况的的农村信用体系,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措施细则等等。

(六)提高农民的自身素养,加强其对金融知识的了解

政府要加强农村地区的基础教育,加大财政教育投入,提高师资力量;拓宽金融知识传播渠道。创新金融知识传播载体。合理布局农村金融网点。加快培养农村金融知识宣传队伍。加强督促检查,制定奖惩措施。

四、建设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

(一)推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正处于一个结构大调整时期,由小农经济向集约经济过渡,由自然繁育向现代生物技术转变,但是农村经济的转型和调整受农村资金流动性不足的制约较大。推动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能够引进社会资金,保证农业生产的资金供给,帮助农户和乡镇企业发展技术,改善产业结构,提高收入,推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夯实农村长远发展的基础。

(二)有利于农村市场经济的建设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但是当前由于农户的受教育程度较低,金融知识薄弱,信用观念淡薄,并且法律法规不完善,惩罚力度不大,农户失信成本较小,导致农村市场经济中恶意违约失信逃债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严重扰乱了农村市场秩序,阻碍其经济发展。推动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有利于通过规范农村经济主体的行为,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其顺利运行。

(三)有利于农村精神建设

中国有悠久的信用文化,而现代农村中长期存在的失信行为不仅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悖,而且会滋长不良风气,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能对经济和政治建设起到有益作用。因此,推动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诚信观,在农村普及信用、征信、失信知识教育,对净化农村风气,提高农户知识素养,具有大力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