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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主干句扩缩;化学概念;教学难点
在新课程化学教材中,对化学概念的表述有不同的方式,由于学生缺乏系统的逻辑学知识,对化学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极为“陌生”,导致对各种概念的理解、辨析和运用成为化学学习中的一大难点。布鲁纳的“发现法学习”认为“认识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产品”。这充分说明学习概念的主要目的不是去死记硬背,而是要在认识、理解的过程中建立化学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运用于解决化学问题。因而如何让学生自己去理解化学概念,进而正确表述化学概念到自己去下定义形成概念是新课标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本文主要阐述化学概念教学中,如何引导学生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糅于句子的“扩缩中”,通过分析化学概念陈述句来突破教学难点并提出自己的教学体会,以期“他山之石来攻玉”。
在九年级学生学习化学课程之前,他们已在语文课中学习了句子成分的划分,明白了句子的主要成分。主、谓、宾的附加成分,往往从范围、状态、数量、所属、处所、时间、对象、方式等方面修饰、限制句子的成分。句子的附加成分往往层层递加、层层限制。若将其与逻辑学中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有机联系,并予以“同化”(句子附加成分的增删变化其实是对概念“内涵”的另一种形式的表述),既能正确理解概念,又能准确把握化学概念,还能激发学生对化学概念进行探究的兴趣。将难点突破与学科间的知识渗透结合起来,既培养学生的知识迁移能力,又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综合新课程初中化学教材中概念的表述方式,常见的有以下两种定义类型,例析如下:
一、“××是××”型
例1.原子是(化学变化中)的(最小)粒子。将原句压缩后主干是“原子是粒子”,宾语“粒子”前的定语“化学变化中”“最小”则将宾语层层限制,缺少任一部分就会扩大范围,使内涵减少,外延扩大。主干句“原子是粒子”抛开原子的概念,就这句话而言,说法是正确的,但是不能作为“原子”的定义。只有将主干“原子是粒子”的宾语通过扩充,才能准确定义。因为粒子的种类很多,“原子”到底是怎样一种粒子呢?粒子有大小,原子究竟有多大?“化学变化中”和“最小”道出了原子是在化学变化中不可再分的,而化学变化中的“分子”这种粒子必须再分为“最小粒子”——原子,但“化学变化中”原子不可分。“化学变化”之外,原子可分。通过以上的启发诱导,学生认识了“原子”,能准确把握原子的概念了,再运用“主干句扩缩法”设计题组训练,强化学生的概念辨析能力。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原子是粒子
B.原子是最小的粒子
C.原子是化学变化中的粒子
D.原子是化学变化中的最小粒子
显然,以上四种说法由于“粒子”前修饰、限制的成分不断增减,使得概念的内涵发生变化。
二、“××叫做××”型
例2.(不含或含较少可溶性钙、镁)(化合物)的水叫做软水。
这类概念中的动词“叫做”常作谓语。例子中“水”前的短语是定语,修饰限制“水”的条件、范围、数量,使“水”的外延缩小,若去掉这些成分,则外延扩大,就对“软水”的定义不准确。不难看出,例2中的主干句是“水叫做软水”,这种说法明显错误。软水的成分是水,它又是一种怎样的水呢?水中含有哪些物质?这些物质的物理属性又有哪些呢?含量如何?通过以上启发引导之后再将句子的主干部分不断增加修饰或限制成分(定语)让学生去辨析正误。如,
A.含钙、镁化合物的水叫做软水
B.含可溶性钙、镁化合物的水叫做软水
C.不含或含较少可溶性钙、镁化合物的水叫做软水
ABC三种表述,由于作定语的短语不断扩充,使得“软水”定义中的外延越来越小,概念越来越准确。
例3.(物质在化学变化中表现出来)的性质叫做化学性质。将原句压缩,其句子主干是“性质叫做化学性质”,这只能说明“化学性质”是物质“性质”中的一种,到底是怎样的“性质”呢?外延太大,无法理解。作定语的短语“物质在化学变化中表现出来”则是限制主语“性质”的范围、对象、方式、所属的,十分重要。“化学性质”既然是“性质”中的一种,又是如何表现出来的呢?物质不通过“化学变化”表现出来的性质是化学性质吗?经过以上分析,启发引导后再让学生进行“主干句扩缩”对比,不难理解这一概念。如,下列说法能正确定义化学性质的是( )
A.性质叫做化学性质
B.物质表现出来的性质叫做化学性质
C.物质在化学变化中表现出来的性质叫做化学性质
D.在化学变化中表现出来的性质叫做化学性质
通过上述几例不难看出,许多通过下定义的方式形成的化学概念,都是“句子主干”的扩展(指一个短语的一个成分或两个成分又是一个短语,由小到大层层组合),而扩展前后的短语虽然结构相同,但其表述的含义完全不同,即概念的内涵截然有别。因此,在讲解概念时,教师应首先分析句子成分,抓住“句子的主干”,然后启发诱导学生通过增加附加成分或句型变化得到一组句意不同的短句(短语),让学生通过对比领会句子所表达的真正含义,这样才能使学生正确运用概念,不会出现“以偏概全”的情况,如将例3再进行句型变换“化学性质是物质在化学变化中表现出来的性质”,其内涵仍未改变,仍是正确的。
本文作者从分析目前公开出版的教育学教育案例集所收案例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教育案例的编写应遵循科学性的要求”,并就教育案例科学性的标准进行了具体的阐述,观点鲜明,引人深思。编者希望能以此文引起更多教育教学、科研工作者对于该问题的关注,有力的促进教育学教育案例收编工作的规范性。
[摘 要]本文认为,目前公开出版的教育学教育案例存在规范性不强、逻辑混乱、不合规律等问题,而且此类问题不是个别现象。教育案例的编写应遵循科学性的要求,即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术道德,遵守思维规律,遵守社会原则,遵循教育规律。编制科学的教育案例是实施有效案例教学的前提。
[关键词]教育学教学 教育案例 科学性 案例教学
[作者简介]但武刚,男,湖北黄石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教育学博士。研究方向:英语课程教学论、教育评价学。任平,安徽安庆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课程与教学论专业硕士生。
近些年来,在公共教育学教学领域当中,教育案例的作用愈来愈得到重视:理论工作者主动收集中小学的教育事件或故事,探索其中的理论问题,揭示其规律性;实际工作者编写或相互交流案例,寻找有益的启示。这种良好的态势表明理论工作者关注教育实践,中小学教师关注实践中的问题和经验,努力作理论上的反思,这是教育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个有益标识。鉴于目前公开出版的教育案例集质量良莠不齐,亟待作一些清理工作,使案例教学和研究工作能跨上一个新台阶。
一、界定两个概念
1.教育案例。教育实践中存在着与教育案例这一概念相对应的事物,即教育实践中的人物、事件、具体做法。人们对教育案例有多种界定,这些定义在一定程度上概括出了教育案例的特征,但是往往没有区分人们使用教育案例的范围和目的。笔者从教育学教学的视角来限定教育案例的概念。教育案例是教育实践中存在的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的描述性事件,它可以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使他们由个别到一般,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探寻或理解抽象的概念、规律和原则,掌握教育方法和技巧,提高他们的教育素养,激发他们的创造力,具有明显的教学意义。
典型性指代表性或个性反映共性的程度。教育实践中生动形象的故事比比皆是,如果不加选择地被引用到教育学教学中,难免会造成教学的盲目和低效。笔者认为,只有具备典型性的事件才能作为案例用于教学。教师只有选择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典型事例,讨论分析得出整体性的结论,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用个别特点推断群体的全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典型的案例可以是影响深远的事件,也可以是微小的细节,要求能以小见大,提高教学效率。对于同一案例,不同的教师可以透视或者挖掘出不同的内容:有的只能找到浅层的信息,有的则得出透彻的结论。教师要善于把典型的案例分解为部分,剥去那些非本质的表面现象,揭示其内部特征,推断出的整体性结论。这一过程十分复杂,稍有偏差就会造成以偏概全的弊端。
普遍性是指符合公认的教育规律和教育原则的特性。教育学经过两千多年的研究和积累,已经揭示出了教育的一般规律和原则。在新的社会背景下,教育规律需要发展,但是发展不是对已有规律的全盘否定,而是扬弃。虽然已有的教育规律和原则表述尚不精确,人们运用这些规律时还需要创造性和灵活性,但是这些规律反映了教育内部各个因素之间的必然联系。遵循这些规律,就会提高教育工作的质量。优秀教师成功往往背后都隐含着对教育规律的创造性运用,失败的教育事例中必然包含着对教育规律的漠视和背离。
2.科学性。科学性指遵守公认的准则,遵循经过实验或实践证明了的规律的特性,指一种严谨求实的做法和兢兢业业的态度,指运用了科学方法的活动过程和结果所具有的一种特性。“当人们说一个事物是科学的,意味着它是正确的、好的、值得追求的;反之,人们说一个事物是不科学的,则意味着它是错误的、坏的、其存在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1]这是人们对科学性的基本理解。判断人的行为对错的根本依据是法律和公认规范,因此,科学性还指合法性和合规范性。公认的规范包括逻辑规范、学术研究规范、社会伦理规范,等等。科学研究不能搀和个人喜怒爱好,不依赖于偶然因素,是能够得到众人认可的一种真理演绎推导思维和态度,它是一种近乎绝对客观准则的判断系统。若是有了这样一种客观的判断系统,人们就能够据此判断决定一件事物的对与错。科学性的思维和态度要求人们思想、说话、行动要有充分的根据,而不是直接地发自个人的主观臆断,要遵循一定的推理规则。首要的规则是形式逻辑,它能帮助人们从已知的真理出发,经过推理,得出新的命题,或在与他人的争论辩论中,有效地说服对方。其次,科学家运用逻辑思维和实验方法发现了大量的科学规律,而且科学性也成为科学家以外的多数研究者的学术追求,用以揭示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所以,科学性是任何研究工作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
对教育案例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也应以科学性为基础,做到严谨踏实、精益求精,反对马虎敷衍的态度,抛弃道听途说、故弄玄虚、花里胡哨的做法。来自教育实践中的案例时常是轻松有趣的,这可能使人产生误解,认为案例的收集和整理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实质上都要付出艰辛的劳动,更要求实事求是,容不得半点虚假和浮夸。案例培训、案例研究已经逐渐被认同,但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伪案例的出现。伪案例通常包括:实际上没有发生的或依据理论逻辑而“制造”的案例;一部分是实际发生了,而另一部分是虚假的案例;过程简化或省略的案例;有明显逻辑错误的案例;过于简单的案例;仅仅具有情境价值而不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伪”即是“虚假”,虚假的对立面是科学,所以引入科学性的概念至关重要。
二、教育案例科学性的标准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术道德。教育案例科学性的基本要求是案例的作者和编者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学术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果没有著名作者的有关信息,至少应该加以说明,或道歉。这才是一种严谨科学的态度,也是基本的职业规范。”[2]
在某一本发行量达几十万册的教育学教材[3]中难得见到几个案例,在第二章“教育功能”最后有一道思考题,要求学生运用教育功能的有关理论分析两个事件(一个是案例1,另一个是案例3)。
[案例1]:
新疆,你怎么了?
前几年,有报道称新疆某厂因把“乌鲁木齐”错印成“鸟鲁木齐”,多了一点而丢了一百万;又有印刷厂将“驼峰”错印成“驴峰”又扔掉了几百万。
新疆是产棉大省,为了解决运输的困难,使棉花销路及时销售,国家曾实行“东锭西移”的战略,把上海最先进的纺织机器运抵新疆,但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无人会操作。一些人对新疆的企业考察后说,许多大企业的设备是先进的,甚至是一流的,但产品却是二流、三流,甚至是不合格的。
这个案例无作者、无时间、无来源,读者没法甄别其真实性。报道这件事,在当时社会引起一定的反响,作者是有功之臣,应该给予起码的尊重。提供资料的来源等背景信息,可显示资料的可靠性,以便读者作深入研究。既然是“事件”,就应该有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经过。我们国家发展的速度可谓惊人,新疆也是一样。缺乏时间提示,则会给学生带来误解。寥寥不到200字,还夹杂议论性的语句和笼统的定论,也缺少对事件的详细描述。
这篇文章可能来源于《光明日报》记者郑晋鸣写的《一流设备为何二三流产品》(头版头条),发表在《光明日报》1996年4月25日。可见,这事发生在1996年以前。1996年之前的事,被编进2002年出版的教材中,且重新印刷12次,到2006年12月第20次重印,累计印刷了47.5万册。编著没有修正书稿,这种态度和做法有悖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
2.遵守思维规律。教育研究和案例整理必须遵循逻辑和思维的规律,包括形式逻辑、辩证逻辑、思维发展规律、认识论等逻辑学、心理学和哲学的规律,尤其是形式逻辑规律,如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思维和从特殊到一般的归纳逻辑。教育案例中主要涉及归纳推理。归纳有两种:简单枚举法、完全枚举法。如果一个陈述毫无例外地在所有的时间和所有的地方都被观察到,则这种陈述属于全称规律,在形式逻辑中用“全称条件陈述”来表达。如果一个陈述某一时间与地点里发生的一件事实,则称为单称陈述。有的人不经意中把单称陈述上升到了全称规律的高度,从而犯下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这种所谓的规律不能解释已经知道的现象、也不能预言尚未发生的事件,更不能指导我们的活动。
一个案例本身会存在逻辑问题,然而在同一本案例集中的几个案例之间也存在冲突。如两个案例依次排列,而案例所阐明的寓意存在矛盾。例如,有一本案例依次编排了“培养孩子创造力的最好方法”和“孟母三迁”两个案例。前一个案例讲述了发明望远镜的故事。编者认为:“父母要注意保护孩子玩的天性,通过带孩子亲近大自然、做游戏、玩智力玩具等孩子最喜欢的‘休闲方法’,来培养孩子善于观察、善于思考的良好习惯和动手能力。”结论是:“培养孩子创造力的最好方法是――让他玩,让孩子游戏。”紧接下来的案例是“孟母三迁”的故事。很明显,这是中国古代家庭教育的一个典范。编者选择这个案例表明其对孟母教育方式的肯定和赞赏,即反对儿童游戏玩耍,这与上一个案例的核心观念上存在明显的矛盾。把矛盾的两个案例放在一起,编者又没有引导读者进行对比或批判,这样会削弱各个案例的教育价值,甚至令人困惑迷茫。
3.遵守社会原则。建立民主公正、和谐发展的社会需要有公认的准则,这些准则是人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循的共同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如民主、自由、正义、平等、人权、崇尚真理、讲求信誉,等等。若公共出版物中蕴含着违背社会原则的精神产品,不仅相关人的利益会受到影响,而且会给读者造成不良的示范效应。
教育研究,包括案例整理,应该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在这两个规律中,社会规律是第一位的。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的核心就是引导学生普遍地遵守公认的社会原则,避免抓了教育的小道理,丢了社会的大道理。教材与一般图书不同。对于图书而言,读者有更多的选择权,而教材则是必读的文本,选择其中案例必须格外谨慎,要持有科学的态度和缜密的思考。
[案例2]:
罗杰・罗尔斯是美国纽约州历史上第一位黑人州长,他出生在纽约市的贫民窟。在这里的孩子长大后很少有人从事体面的职业。然而,罗杰・罗尔斯是个例外,他最后成了州长。他把自己成功的原因归结于其小学校长皮尔・保罗的话。当时保罗发现这里的穷孩子无所事事,旷课、斗殴,甚至砸烂教室的黑板。保罗想了很多办法来引导他们,却都没有奏效。后来,他发现这些孩子很迷信,于是在上课的时就开始给孩子看手相。当罗尔斯伸着小手走向讲台时,保罗说:“我一看你修长的小拇指就知道,将来你会成为纽约州的州长。”当时,罗尔斯大吃一惊从来没人表扬过他,保罗先生竟说他可以成为州长。从那天起,“纽约州州长”就像一面旗帜,时时激励他发奋向上。在以后的40多年间,他每天都按州长的身份要求自己,最终他成了纽约州的州长。
这是一本教育案例书中的一个案例。校长皮尔・保罗面对玩劣的学生束手无策,他发现学生很迷信,就利用看手相来引导学生。他给予这位小学生美好的预言,并成功了。这种宏大预言对其他人会产生什么影响呢?手小的学生会自卑,没有得到良好期待和夸奖的学生会心灰意冷。通过手相术来教育顽劣的学生,不是合格教育者应有的作为。相信学生能行与迷信学生能够做一个大人物,这两者之间有显著区别。一个善意的谎言能否变成一个人相信自己能行的信念呢?这个案例将复杂的转化教育过程简单化。小学生的理性思维能力尚未形成,加上校长的这样预言应验了,这对学生的迷信思想会产生强化作用。仅凭小学生修长小拇指,就断定调皮捣蛋的他将来是纽约州的州长,这是宣扬唯心主义的先验论,是任何现代教育所摒弃的错误做法。这个案例所讲述的真实故事是一个特例,作为新闻或茶余饭后的谈资无可厚非,如果选为教育案例,以显示校长的教育艺术就不妥了,因为它背离了基本的社会原则――反对迷信。
4.遵循教育规律。教育规律是指教育系统在它的运行发展过程中,内部诸要素之间,教育系统与它的环境之间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教育规律是客观的,不能被随意改变和创造,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能在认真分析教育现象之后才能揭示它。教育是一种复杂的培养人的社会活动,这种活动有一些内在的、本质的规律,如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因材施教、启发诱导、循序渐进,等等。“教育案例,不仅应当有对事件的描述,有解决问题的技巧,还应当蕴含一定的教育基本原理和教师思想。”[4]在教育学教学中,教师通常引用某个成功或失败的案例,是为了说明教育规律、原则、方法。有的教育案例在论证某一教育规律的同时又明显违背了其它的教育规律,只重积极效果,却没有考虑到案例的消极影响,缺乏科学性。
[案例3]:
“让时间淡忘……”
某周日晚,某高中二年级三名女生,彻夜未归。学校决定给予三人记过处分。
其中一名女生说:“如果处分,我没有意见;但公布处分结果的那一天,我就自杀!”这是向学校纪律的挑战?是威胁?是心声?各种不同的猜测与说法,使处理者第一次意识到了问题的复杂程度。
最后,校方对问题处理的方式也出人意料:讲清规定,让时间淡忘一切!
一年时间过去了,有心的人发现,其中一个女孩儿第一次拿到了学校的奖学金,另一个女孩儿对语文发生了深厚的兴趣,第三个女孩儿在感激学校“无为而治”的同时,发奋图强,成为班里“惟一能够背诵长篇英语课文的人”。随着时间的流逝,她们没有忘记事情的经过,没有忘记学校的纪律,更没有忘记学校领导和老师对她们的教诲和期待!
关于案例3,首先案例的来源、作者、年代、学校、事件细节都被忽略,无从考证。其次,不处分违反规定的学生,就违背基本的教育原则;处分学生,他们可能自杀,这是一个两难问题。那学生的态度很极端,学校放弃了处分,案例的作者和选用者认可了这种做法。教育者如此保持沉默才是最好的教育吗?这种教育是艺术的、智慧的还是符合什么规律的呢?学生思想转化的过程肯定被作者省略了。作为教育者,珍惜孩子的生命比履行管理规定要重要,为了未成年孩子的成长和发展,学校应该尽到教育的职责。有“冷处理”的成功教育案例,但这种处理绝非不闻不问,而是暂时的离开或不处理,给学生一个思考的余地,避免矛盾激化。通常,“冷处理”与过后的“热处理”相结合才产生了神奇的效果,这其中包含着对因材施教、循序渐进、启发诱导、尽量尊重与严格要求等原则的巧妙运用。从案例中,我们没有看到学校老师做了哪些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只是简单地不闻不问,这违背启发诱导的教育原则。该学校这么做成功了,有人将其作为教育案例,似乎是想供他人仿效。但是这样做的后果是给学生树立了一个坏的榜样,学校和老师要批评和惩罚时,学生一恐吓就没事了,这违背了尊重与严格要求学生相结合的原则。
如果把它作为一个案例,将其前半部分作为一个情境,后半部分作为解决情境问题的一种办法,那就有教学意义,可以提高学生分析与处理情境化问题的能力。这需要教师有意识地引导,如教师提问:“校方的做法对吗?还有其他做法吗?提出其他做法的依据是什么?”这显然不是案例选编者的预设问题,还与这一章的内容不吻合。
三、结语
笔者指出教育案例中存在的科学性问题并不是偶然的。上述各种不科学的教育案例就来自多本案例集,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教育案例的科学性问题同样明显。某省一家出版社2005年出版了一本教育案例评析,全书有五个部分,共127个案例。第一部分教师篇有33个案例,其中有19个案例来自公开出版的报刊,如《人民教育》、《读者》、《教师博览》、《班主任》、《语文教学通讯》等,有10个来源于书籍或文章,有4个来源于网站。编者所谓的简要注明出处,如摘自《教学机智――教师智慧的意蕴》;摘自《让儿童的道德生命自由生长――小学德育案例解读》;摘自中国基础教育网,等等。信息的模糊性使得读者不明确这些是文章还是书籍,也不知道是谁的作品。在33篇案例中,编者知道作者姓名和文章具体的来源(如何年何期)的是19篇,占58%;来源于书籍、文章、网站的文章有14篇,占42%。
教育案例是教师实施案例教学的前提条件,“没有案例,案例教学无从谈起,没有好的案例,便没有有效的案例教学”[5]解决教育案例的科学性问题不是一件困难的事。编者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提高科学修养,形成严谨科学的态度;刨根问底,细心考证;对照公认的规范、原则和教育理论,多加思考;同行之间相互讨论,向有关专家虚心求教;亲自实践案例、尝试性地将案例运用于教学之中,检验其效果。只要我们坚持科学性的标准,长期积累,反复实践,就能编好案例,从而丰富教学活动。相反,从书中、网站上、平时的闲聊中任意捡几个案例来装饰教学,以讹传讹,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对于教师而言何止是误人子弟呢?没有科学的教育案例,案例教学就会陷入平庸和谬误,甚至会葬送案例教学法的生命!
参考文献:
[1]李北方.重申科学的边界[J].南风窗(半月刊),2007,(7),29.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
[3]笔者因故隐去了几个材料的版权信息,请读者谅解.
逻辑经验主义和证伪主义的进步观
传统的逻辑经验主义的科学观是建立在证实主义基础上的积累发展观,在数十年内这种思想占了主导地位。逻辑实证主义者坚持事实与解释之间的区别,把科学发展看作是在知识大厦中不断添加不依赖于理论而存在的新事实,旧理论不断地被更普遍、更广包的新理论所代替。这种科学进步观描述的图景正是新的科学理论和思想不断地发展、修改、扩展、纠正和重新解释旧理论的持续过程。因此,这是一种渐进的、非革命的、改良的积累发展观。
这种积累发展观在方法论上可分为归纳主义和演绎主义两种倾向。归纳主义者相信科学经过经验归纳从经验命题或原子命题而得出带普遍性的科学命题。而演绎主义者则认为科学是从普遍命题和事实命题或初始条件相结合而对科学理论提供的因果说明。与逻辑实证主义关系复杂的波普尔在1959年发表的《科学发现的逻辑》一书中提出过一种简单的演绎说明模型:“对一个事件作出因果说明意味着运用作为演绎前提的一个或多个普遍定律,并与某些单称陈述即初始条件相结合,演绎出一个描述该事件的命题。”([1],p.59)
这就是说,演绎主义者认为,一个经验命题可以从多个普遍定律和关于特定系统的事实而演绎出一个理论,以此对经验定律提供说明。运用于科学理论的进步,后起的科学理论与以前的理论相比,所描述和预测的事实、所提供的说明更为精确,所适用的范围更为广泛。因此先前的理论被包含在后起理论之中。此类科学发展的一个典型例子是牛顿力学与开普勒和伽利略定律的关系。牛顿在其力学著作中从自己的运动定律和万有引力定律推导出了开普勒和伽利略定律,并指出,用他的理论可使开普勒定律适用于简化的太阳系模型。但牛顿的理论表明,当采取非简化方式考虑行星间的引力时,开普勒定律就仅仅是一种近似。
许多科学哲学家认为,物理学的这一典型例子证明了科学积累发展观的正确性,现代科学中有许多这样的例子,至少表明库恩的科学革命观并不是科学发展的唯一模式。在这些哲学家看来,只要加上某些限制条件,可以将一切科学进步均以统一的积累主义的方式加以分析。这是库恩提出科学革命模式后经验主义者所作出的一种回答。
波普尔在后来提出自己的证伪主义科学观时,改变了上述早期演绎主义的科学发展模式,此时他所提出的是以否定的方式出现的演绎主义。在他看来,科学发展遵循的不是归纳法,而是否定后件从而否定前件的特定的演绎法,即从一个普遍陈述(理论)推导出可观察的单称陈述,然后以经验证伪这个单称陈述,从而否定作为前提的普遍陈述。因此,科学发展是以试错法不断地提出问题、尝试性解决、消除错误、最后证伪理论的过程。波普尔承认科学必定发展和进步,连续性增长是科学知识的理性特征和经验特征的表现,但这种连续性并不是指观察的积累,而是指不断地推翻一种科学理论,由另一种更好的或更合乎要求的理论取而代之,即证伪理论。([2],pp.308-309)可见此时的波普尔放弃了前期演绎主义的观点。在讨论开普勒定律与牛顿理论的关系时,他不再以传统的演绎主义方式作出说明,而是认为牛顿理论可以解释开普勒定律,但却不能从开普勒定律演绎出来。在考虑这一问题时,波普尔也改变了自己关于一般通过经验证伪既成理论而得出新理论的看法。因为开普勒定律并没有被经验证伪;牛顿是在试图解释天体和地面力学定律时得出自己的科学理论的。只是在提出了新的理论后,有关的观察检验才着手进行。([3],pp.191-205)
值得注意的是,在科学进步问题上,无论是逻辑经验主义还是波普尔的证伪主义,都没有放弃实在论的前提。虽然逻辑经验主义者倾向于现象主义,对实在论等传统哲学立场未给予更多的注意,但在其科学积累发展观的背后仍隐涵着实在论的观点,特别是在谈到新理论比旧理论更为精确、更为近似时,这里仍然包含着理论与实在符合的实在论前提。当代逻辑经验主义者内格尔在1961年还讨论了理论将以前分散的现象统一起来考虑的问题([4],第11章)。他讨论了科学通过持续的逼近事实而取得进步的问题,讨论了如何将成功的诸理论统一起来,以消除它们之间的不一致性,这对科学发展是十分重要的。他在探讨这些问题时也显示出了实在论的立场。当代另一位著名的逻辑经验主义者亨普尔也持有类似的实在论观点。他指出,对一个科学理论的规范阐述将使阐述者决定该理论的观察结果,如果持有这种关于理论结构的观点,那就难以说明科学家为何要引入理论术语。从前述有关开普勒定律与牛顿理论的关系的例子可得出简单的答案。首先,科学说明看起来不光是演绎。因为仅仅从开普勒定律与其他定律的关系来推导出开普勒定律,还不能构成对这些定律的真正说明。([5],p.273)况且,在接受了牛顿理论之后,人们看到伽利略和开普勒的定律不够精确,而且运动学的定律也都不正确。亨普尔从这个例子看到了它与实在论的关系:“……在观察层次上形成的理论一般来说只是近似的并限于有限的范围;而从理论上诉诸人所熟知的表层之下的实体和事件,就可得到一个广包和精确得多的说明。”([6],p.77)这就是说,科学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简单地解释可观察的自然规律,而且要得出对实体和事件的更深层次的理论概括。而这正是科学理论进步的实在论依据。
波普尔则用逼真性概念来阐述理论进步的实在论前提。他多次强调科学的任务是探求真理,科学的进步即在于更符合事实,更接近真理。但按照可证伪性标准,科学进步总是意味着向更有趣、更不平凡、因而更不概然的理论的进步。波普尔似乎又回到了古希腊的色诺芬尼,试图把逼真性与概然性严格区分开来,强调逻辑概率体现了通过减少信息内容而逐步趋于逻辑确定性或重言式真理的观点,而逼真性则体现了趋于全面真理的观点。因此,逼真性把真理与内容结合起来,而逻辑概率则把真理与内容的匮乏结合起来。波普尔还对知识增长提出了三点要求:1.简单性,一个新理论应当从某种简单的、新的、强有力的统一观念出发,这种观念在迄今尚无联系的东西或事实中建立了某种联系。2.可独立地受到检验,即新理论必须具有可加以检验的新结论,必须引出一种对迄今还不曾观察到的现象的预测。3.要求理论应通过某种新的严峻的检验。([2],pp.344-346)在这些标准中,前两个基本上是先验的标准,第三个才是经验检验的标准。
虽然波普尔不属于狭义的逻辑实证主义学派,但我们在上面分析的基础上仍然可以看出波普尔与逻辑经验主义者的某些共同的特征(这也是我们把二者归入同一节加以论述的一个主要理由)。逻辑经验主义者和波普尔都十分重视对理论结构的逻辑分析,坚持理性主义和逻辑主义的立场,以明确的逻辑推演关系来分析科学理论之间的异同和演变及其与经验事实的联系,因此这些都属于形式规范阐述的科学进步观。他们都默认了科学进步的实在论前提(特别是波普尔的逼真性概念更为突出),即认为科学理论与实在的近似性是不断提高的,同时又相信后继理论要比以前的理论更为精确,带有更多的经验内容,统一了更多的经验现象,可经受更严格的检验。此外,逻辑经验主义者和早期波普尔都持有关于因果说明的演绎主义观点,波普尔只是到了后期才突出了试错法的证伪主义的跳跃式发展观,即通过经验证伪理论而放弃旧理论,提出新理论。因此波普尔最终要求理论不要太快地被驳倒。([2],P.353)即便如此,波普尔在某些场合仍然相信类似于逻辑经验主义的科学进步观,相信科学持续积累发展的总体图景。波普尔的证伪主义的进步观的典型例子是爱因斯坦相对论与力学的关系,但在其他大量理论进步的例子中,这种关系并不明显,而更多地仍然属于逻辑经验主义者所概括的那种积累进步观。这也是今天科学哲学家中逻辑经验主义观点仍然活跃的一个原因。
库恩的科学革命观
当库恩提出科学革命的范式理论时,他实际上把逻辑经验主义者和波普尔的理论逼真性的实在论问题搁置一边,不予考虑。科学发展在库恩那里是信奉、持有或主张不同范式的科学共同体抛弃旧的常规科学、拥立新的科学理论的革命性变化。这种革命是非积累性的发展,其中旧范式全部或部分被不相容的新范式所代替。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的初版中,库恩看起来否定了进行合理判断的可能性,他认为,在理解科学发展时,传统的逻辑分析实际上是无用的、行不通的。在库恩看来,科学革命前后的理论及其范式实际上是不可通约的,人们接受一个新范式,也没有多少理由可说。因为“范式之间的竞争不是一种可通过证明而解决的那种争论”([7],1962年初版,P.147),而更象是改变信仰,所发生的既不是标准的降低,也不是标准的提高,而是采取新范式时所要求的一种根本性的改变。
这就抛弃了逻辑经验主义的积累发展观,连同强大的分析哲学传统。库恩开始时曾经认为自己的科学发展观与波普尔的证伪主义相类似(见[7],1970年版,P.146),但在后来,他又指出自己科学革命观与波普尔证伪主义的重要区别。在谈到科学反常与证伪性实验结果之间的关系时,他指出:“要么是没有一个科学理论遇到过反例,要么是所有这样的理论在所有时候都面对着反例。”([7],1970年版,P.80)库恩已经看到,一个理论与其预言或说明的经验概括之间的关系,要比一个经验概括与其事例之间的关系要复杂。因此,他开始抛弃波普尔的一次性经验证伪的模式,采取了关于科学家行为的历史的和心理学的理论模式。然而,库恩在这样考察科学研究的环境时,仍然带有某些类似于波普尔的简单化倾向。他把常规科学看作是一个科学理论应用于自然的过程,并且认为科学家只有在常规科学的发展已经出现明显的失败之后才会面对发展新理论的难题,这时科学家才采用新的理论以解决一个现存科学理论与自然之间的反常。因此,库恩所考虑的科学发展实际上是仅有一个科学理论应用于一组自然现象的模式。
库恩的这种革命模式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其普适性问题。库恩本人总是试图把这个模式尽量推广,认为所有的科学革命都具有类似的结构,而且科学(至少是成熟科学)的进步基本上都遵循这种范式转换的革命模式。但问题正在于,是否一切重要的(在此且不论改进理论细节的一般进步)科学进步都具有库恩所总结的这种结构或遵循此革命模式?我们从前述波普尔和内格尔的观点中已经可以看出,有的理论进步并不是遵循革命模式的。比如,新的理论可以通过综合或统一现存的几种理论而产生,而不是完全抛弃一个旧理论,或是由于这个旧理论与自然现象的矛盾而导致理论革命。由此来看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所提到的那些科学革命的例子,如哥白尼宣称解决了关于公历年的时间问题,牛顿将天体力学和地上物体的力学统一起来的问题,拉瓦锡解决了气体的识别和重量关系的问题,爱因斯坦使电动力学与修正了的运动学相容的问题,等等。([7],1970年版,P.153)这些例子中的问题在库恩看来都是使旧理论导致危机的问题。然而,象牛顿把伽利略定律与开普勒定律统一起来的问题就不是仅仅属于理论危机的问题,也不是个实验的问题,而实际上是几个理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逻辑分析和推演。库恩几乎忽略掉了这样一种重要的理论进步,而这正是逻辑经验主义者所强调的积累进步方式之一种。
库恩的科学革命观的普适性问题还出在他建立有关新理论产生的一种统一模式的尝试上。他几乎没有注意两种重要的科学革命方式之间的区别。一种革命是对既成信念的摧毁,如哥白尼革命、推翻燃素说、光的波动说代替粒子说,这种革命的新理论否定旧理论的程度十分强烈。而另一种革命的积累性成分则多得多,如牛顿对伽利略和开普勒定律的综合、爱因斯坦的相对论、狄拉克量子理论。库恩所论证的科学革命过多地集中于前一种,特别是哥白尼革命,即使是后来他对量子理论的讨论,也主要集中于量子理论革命的第一阶段,即对经典物理学提出质疑的阶段,而不大重视其后的阶段,此时有关原子现象的新发现渐渐地溶进一个部分恢复到对自然现象统一描述的广包的理论框架之中。
因此,库恩的科学革命观显得有点简单化,未能概括科学发展的全景。而且,他的范式不可通约理论把传统的科学客观性和进步概念都抛弃了,他否定了逻辑分析在评价科学进步时的意义,因而就自己放弃了用以比较前后相继理论的逻辑工具,也就忽视了新旧理论之间的诸多逻辑联系。正因如此,库恩的科学革命观被一些评论者指责为相对主义和非理性的科学观,也使自己在科学哲学界处于少数派的地位。为了改变这种印象,库恩在70年代初对这些批评作答辩时称,他的科学发展观本质上是进化的,可以设想科学专业发展的进化之树是由共同的根基(比如是从早期的自然哲学)往上生长的。另外,设想一条路线沿树上行,从树干基部到某条树枝的末稍而不再折回。发端于这条线路的任何两种理论彼此都是有亲缘关系的。库恩相信,只要设计一套标准(包括预言的最大精确度、专门化程度、解答具体问题的数目),就可以使观察者在不涉及两种理论中任何一种的情况下,知道哪一种理论是年长者,哪一种是后裔。因此,库恩认为,科学进化有如生物进化,是单向的不可逆的过程,这样就可以判别两种理论的好坏。库恩以此来证明自己的科学进步观不是相对主义的。([8],PP.354-355)
然而,库恩的这种以进化论作比喻的科学进步观并不很令人信服。因为这个科学进化论的基干并不很清楚和牢靠,无论是从早期自然哲学的根基,还是从理论出现的先后,都不能可靠地证明理论何以进步。这是由于在此缺乏一个可资比较的标准或基准。库恩只列举了有一个共同的起源和发生的先后,但这只是时间的概念,而不是理论内涵进步的概念。而他所提出的预言的最大精确度等具体标准,都是对理论的先验检验和评估,与客观性、真理或经验无直接的联系。正是在真理问题上,库恩采取了敬而远之的态度,他自己也承认这一点。他仅仅强调真理的内在推理的用途方面,即科学共同体成员的一致看法表现在一些共有理论的结论支持着对经验的检验,并因而就是真的。([8],PP.354-355)于是他把真理与共同体支持的经验检验紧密联系了起来,因而他同意这样的说法,即每个理论在它那个时代都可以被认为是真的,尔后则被当作假的而抛弃掉。这就对科学真理采取了类似实用主义的主观立场,以共同体的主观信念和接受程度为唯一的标准。这也是库恩与波普尔的一个重要区别。库恩坚决反对把理论比作自然界的陈述,比作有关“什么是真实的”外在陈述的观点,这就使库恩的科学进步观带着纯粹的社会学、心理学的特征,而与客观真理无缘。
比较库恩科学革命观与逻辑经验主义和波普尔的进步观,可以看出科学进步问题的复杂性,几乎不能以一个单一的简单化的标准来加以衡量。单纯的科学进步观忽视了科学发展中的革命性变化等复杂问题,采用简单的逻辑模式来分析积累进步显然也会遇到困难。最明显的例子是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与经典力学相比,的确不仅仅是综合或局部修改旧理论,而是在体系上具有新的结构,并因此而否定了旧的电磁学中的“以太”理论。积累发展观在此显得捉襟见肘。但库恩完全以革命观来对付科学进步,否定积累发展的可能性,并把科学看作不同共同体成员持有的信仰和主观信念,否定其客观内容,这又走向了另一个简单化的极端。看来多元进步观的并存是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普特南科学实在论的进步观
当代科学哲学在科学进步问题上经历了逻辑经验主义、波普尔证伪主义、库恩革命观、劳丹解决问题的历史标准和夏皮尔介于历史主义与实在论中间的立场之后,又有一部分科学哲学家再度采取科学实在论的立场,其中最突出的是普特南。他对本世纪关于科学进步的合理性的两大构想作出了颇为中肯的评论。这两种构想即前面总结的逻辑实证主义(或经验主义)和历史主义的观点。普特南指出,逻辑实证主义的构想认为“理性辩护”的方法是由某种排列表或标准型那样的东西给出的,希望“科学的逻辑学家们”有一天终会成功地写出这种排列表或标准型,它详尽地描述了科学的方法等等。在普特南看来,逻辑实证主义所允许的“证实”形式已经成了现代社会习俗化了的形式。在实证主义者眼里,凡是能被“证实”的东西,就都能被证明为正确的,或证明为大致正确的,或成功率极高的科学。而公认的正确性、大致正确或“成功率极高的科学理论”则确立、表明、赞美和巩固了以西方文化为依托的知识形象和合理规范。([9],PP.131-136)普特南对此评论道,假如真的有合理性这种东西,那么对于这种见解的论证便是一种自我否定:合理性与被文化习俗规范规定为合理性实例的东西是同一的,或本身包含在那种东西之中,因为仅仅按照这些规范,所有这样的论证都不可能保证是正确的或大致上是正确的。因此在逻辑实证主义那里没有哲学理性活动的余地。([9],PP.137-139)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进步观正是以这种形式化的合理性观念为依据的。在普特南看来,对科学发展合理性的论证不能仅仅用习俗约定的标准或证实概念,而其实质上是先验的论证。而且,合理性论证的实质是一种活动,“它预设了比证实概念更为宽泛的辩护概念,它也确实比习俗化的标准合理性更为宽泛。”([9],P.140)
普特南所批评的关于科学合理性的另一个主要构想即历史主义的观点,例如库恩和费耶阿本德提出的不可通约性论题。普特南认为这个论题就象逻辑实证主义关于意义和证实的论题一样,是一个自我否定的论题,如果这种不可通约性命题是真的,那么我们就根本不可能翻译另一种语言,甚至不可能翻译我们自己以前的语言了。按照此命题推论,属于其他文化的成员,包括17世纪的科学家们,就被我们理解为一些对刺激产生反应的动物了。“先告诉我们说伽利略具有‘不可通约的’概念,然后马上就详尽地描述这些概念,这种做法完全是自相矛盾的。”如果说在特定的语境中某种译文没有“真正”抓住原文的意义,比如说名词A还可改译为“车轮”更好,这实际上等于说,就这个译文可以信赖的程度而言,A指称车轮(这里指称的对象即是实在论者最重要的客观性基础)。而解释方案的可行性、解释的成功并不要求原文作者的信念最终与我们自己的信念相同。它只要求那些信念最终能为我们所理解。此乃一切解释上宽容性的准则的基础。“在这个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文化在各自经历着快慢不一的变化着的历史的相互作用……我们能彼此解释各种信念、意愿及话语,使得人类经验总有某种意义。”([9],P.146)
普特南还指出了这两种合理性构想的根源。其产生的原因一个是逻辑学的成功,导致逻辑实证主义产生的一个引人注目的事件就是归纳逻辑的革命。到1879年,弗莱格已经发现了一个规则系统,即一种机械证明的方法,它包括今天的所谓标准“二阶逻辑”。这个方法对于演绎的初级逻辑是完备的。由此人们期望在所谓的“归纳逻辑”中也取得同样的成就,使科学方法也终将成为一个规则系统。于是演绎规则系统和即将诞生的归纳逻辑的规则系统,不仅有可能详尽无遗地或理性地重构科学的合理性,而且有可能这样来描述和重构一切名副其实的合理性。产生另一种合理性构想的来源是以相对主义掩饰的科学主义,虽然“无政府主义”思想家不会同意一切合理性的存在就是人们所处的本地文化所说的存在,但这个理论是此倾向的自然极限。此乃还原主义的理论。这样一来,由理想的计算机程序定义的合理性和由地域文化规范定义的合理性,一个是受到精确科学鼓舞的科学主义理论,一个是受到人类学鼓舞的科学主义理论。普特南一针见血地指出,只要我们过多地拘泥于形式化,就会在这两种科学主义之间左右摇摆。而摆脱这两种合理性构想的恰当方式是给出一个合乎情理的富有人情味的关于理性活动范围的描述。([9],PP.155-158)普特南的合理性概念既不同于逻辑实证主义的僵死原则,而是坚持合理性标准是历史地发展着的;也不同于反理性的文化相对主义,而是肯定合理性概念的合法地位。
这种合理性概念与普特南对科学进步的论述直接有关。在具体阐述时,他再度强调了实在论说明的重要性,批评了库恩早期哲学研究中的反实在论倾向([10],讲演2)。普特南指出,如果电子也经历象燃素那样的境遇,那么我们就必须说电子并不存在。假如继续将这些推广到其他一切,那我们就该得出科学理论所使用的术语都无所指称的结论。但这在普特南看来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成熟科学的理论典型地包含了它们所取代的那些旧理论。这些旧理论是近似的理论。这一事实可用来批评经验主义中的反实在论那一派的观点。按照典型的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发展模式,科学家所期望一个新的科学理论的只是推导出该理论所预言的观察结果,尽管实证主义者经常把理论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但普特南认为这并不是逻辑实证主义的核心观点。实证主义者强调的是观察作为建构和检验科学理论的基础,这意味着一个理论要显示自身的可接受性,就要与已知的事实相一致,这有可能通过相当不同的定律来解释这些事实,并涉及很不相同的机制。
为了说明自己不同于实证主义者的实在论立场,普特南借用了波义德的一些重要的观点:“波义德试图以两个原则表明实在论是一种过度扭曲的经验假设:(1)成熟科学中的术语都典型地有所指称。(2)成熟科学的一个理论的诸定律是典型地近似真的。他在自己的论文中试图表明,科学家之所以如此行事,是因为他们相信(1)和(2),而他们的做法之所以奏效,则是因为(1)和(2)是真的。”([10],PP.20-21)普特南所引用的波义德的这段论述是在谈到科学方法论的广泛特征时说的,而普特南则是在论及科学的积累发展特征时引用的这段话,他还进一步论述道:
“假设T1是物理学的某个核心分支中公认的理论,我是试图找到理论T2以代替T1的科学家。……如果我相信原则(1)和(2),那么我便知道T1的定律(或许)是近似真的。因此T2必须具有某种特征--当我们从T2的立场作判断时,这个特征即是指T1的定律是‘近似真的’--否则T2(也许)将没有成为确真的机会。由于我将只考虑具有这一特征的理论作为T2的候选者--这是些将T1的定律当作极限情况包含在其中的理论。”([10],P.21)
普特南以此来说明理论进步的实在论意义,为此他用了“有一个成为确真的机会”这种表述。他引用波义德的两个原则是要说明真理和指称的概念在认识论上具有因果说明的作用,这两个原则是“解释科学家的行为和科学成功的前提”。([10],P.21)比较而言,实在论者和逻辑实证主义者都主张科学的积累发展,强调这种发展的继承性,但普特南试图表明,实证主义者不能象实在论者那样对这种继承性提供恰当的说明。如前所述,一些实证主义者隐涵地承认实在论前提,当然也有一些实证主义者持有反实在论的倾向,而普特南则明确地以实在论的两个原则作为科学理论发展和成功的因果说明。
普特南在科学进步问题上的确与实证主义者有所不同。虽然二者都承认科学发展的继承性,但实证主义者仅仅着眼于理论的逻辑结构及其与观察结果的关系,而普特南则超出纯粹的理论之间的逻辑结构,而考虑了科学家的心理因素。在他看来,新理论保存了旧理论,因为科学家试图保留现存的理论结构,科学家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们相信实在论的前提。然而,用科学家的心理信念作为科学理论进步的因果说明,对于某些案例是可行的,但不一定适用于一切案例。实际上,这里的实在论以两种方式出现,一为方法论的实在论,一为评价标准的实在论。方法论的实在论是指科学家怀着实在论的信念去探寻新的理论,而评价标准的实在论则指比较和评价新旧理论时以是否符合实在为标准或前提。这两种实在论立场有时相互联系,难以截然分开,但却并不总是一回事。普特南把两种实在论当作科学进步的唯一方式或答案,而不承认其他的方法论和评价标准的重要性,因而也难免有以偏概全之憾。
的确,象前面两种科学发展观一样,普特南也未能摆脱模式单一化、简单化的通病。如果以实在论的因果说明来概括一切科学理论进步,那也同样会遇到反例。比如,普特南强调,当科学家把两个现存理论结合起来而形成新理论时,如果这种接受是在相信一个理论是真的信念之下进行的,那才有意义。而如果只是相信理论的简单性和预言的成功而结合,那就没有意义,因为逻辑表明,两个真理论的合取仍然为真,而预言的成功则不能保证合取理论的真。然而,普特南并不能排除在实践上,科学家把两个预言成功的理论结合起来而取得成功,尽管在逻辑上不能证明两个预言成功的理论的结合仍可成功,但科学家完全有理由和动机去作这样的尝试,而且往往乐此不彼。对理论的简单性也可作出类似的论证,尽管两个简单的理论的结合可能不再简单,甚至还可能互相矛盾,但科学家仍然会在这方面作出大胆的尝试。反之,两个看起来都已被科学共同体接受的理论(即科学家对此怀有真的信念)在相互结合时却可能产生问题,如玻尔的原子理论和狭义相对论曾一度均被物理学界所接受,但把两者结合起来时却必须对玻尔的理论作出重要的相对论的修正。
就方法论的实在论而言,我们应当看到,科学家接受一个理论或创立一个新理论时的信念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不能只是归结为相信为真这一点,有些并不带着明确的实在论立场的科学家同样可能作出成功的理论创造。而且科学家在从事研究时并不总是带着完全的或充分的信念,有时在思想上甚至还有点矛盾。加德纳在总结19世纪原子论时指出,科学家在接受理论时并不总是立场一致的([11]),他们在解释自己的理论时有时是实在论者,有时是工具主义者。例如,在长时期内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原子核模型,一为壳层模型,一为液滴模型,科学家在处理不同领域的现象时同时接受和采用了这两种模型。的确,科学家并不总是采取方法论的实在论的立场来从事科学研究,有时只是考虑理论的自治、简单性、普适性或适用范围更广也可导致重要的科学发现。而且,撇开科学家的主观信念不谈,现代科学上的一些术语的确也并无十分明确的指称,或者暂时还无明确指称。正因如此,反实在论者抓住实在论者的某些漏洞而进行反击,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形成了双方长期对峙的局面,历史主义者也强调科学发展的历史特征而批评实在论者。
综合以上对三种主要科学发展观的评论,每一种进步观都讲出了自己一定的道理,都可以引出若干个重要的科学史实为自己作论证。但每一派都主张自己的模式概括了科学发展的主要事实,并以此来批评别的发展模式的不恰当性。然而,如果跳出流派之见,就可看到它们各自的缺陷。逻辑经验主义者和实在论者都主张科学的积累发展,强调其继承性,前者拘泥于形式化的逻辑分析,后者则以实在论和客观真理论作为解释理论进步和成功的主要法宝。普特南还以人的类的实践活动来解释不同共同体之间的可通约性问题。但逻辑经验主义者忽视了科学共同体活动的历史性、突变性和间断性,历史主义者抓住这一弱点而实现了科学哲学向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转变,突出了理论发展的间断性和革命性,不同范式之间的不可通约性,但因此又跳到另一个极端。实在论者恢复讨论古老的实在论命题,但仅仅以此为标准来衡量和评价科学进步,忽视了科学家研究活动和信念的多样性和主观性的一面,同样也未能概括科学进步的全部方式。
如果把评论的视角进一步扩大,我们甚至可以提出更为重要的问题:为什么非要把科学进步概括为一种统一的模式不可呢?为什么不可以提出多元论的解决办法?即干脆承认至少在目前还找不到一个统一的科学发展模式,从而允许多种模式并存,以解释不同的科学史实和案例。我们承认上述三种主要模式各自适合于自己的对象,或适合于若干案例的主要方面,但既然没有统一的模式,也就没有可统一判别的标准,需要科学哲学家和科学史家因案例而异地处理问题。甚至对同一个案例也可以接受从不同视角作出的不同说明。例如,哥白尼革命的确否定了旧式地心说的许多结构性的成分,但精通数学的哥白尼经过反复计算,最后得出结论说,采取日心说要比已经设置众多本轮均轮的托勒密体系简单得多,我们难道不能说简单性是哥白尼以日心说取代地心说的一个重要的追求动机和评价标准?我们也不能否认哥白尼体系中所继承的托勒密体系的某些成分。只是由于政治、神学、信仰和意识形态的众多历史局限性才使我们几乎忽视了这些方面。广而言之,追求统一性和一元论是人类思维的一种天性,从古代的哲人到今天的普通市民,能够自觉容忍多元并存事实者并不多见。我们并不一概地反对一元论的结论,但要强调的是,当认识的条件还无法取得一元统一的结论时,倒不如承认现实,容忍方法论、评价标准等等的多元并存,这或许可以为科学哲学的发展开辟更为广阔的道路来。
参考文献
[1] K.R.Popper:The Logic of Scientific Discovery,London:Hutchinson,1959.
[2] 波普尔《猜想与反驳》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
[3] K.R.Popper:Objective Knowledge,Oxford:Clarendon Press,1972.
[4] E.Nagel:The Structure of Science;Problems inthe Logic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61.
[5] C.G.Hempel:Studies in Logic of Explanation. in C.G.Hempel:Aspect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New York:The Free Press,1965,pp.245-295.
[6] C.G.Hempel:Philosophy of Natural Science,Englewood Cliff:Prentice Hall,1966.
[7] T.Kuhn: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2年初版,1970年二版。
[8] 库恩:《对批评的答复》,载拉卡托斯等编《批评与知识增长》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87年。
[9] 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中译本,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年。
1.资产证券化现有模式分析
资产证券化有多种分类方式,标准不同,分类也不同。从作为证券化标的的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是否真实销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是否仍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来看,可以分为表内模式和表外模式。其中,从表外资产证券化模式特殊目的机构的不同组织形式来看,表外模式资产证券化又可以进一步被分为信托型、公司型和合伙型证券化模式。通常,我们认为美国的典型资产证券化模式为表外模式,欧洲的是表内模式。
(1)美国表外模式
当前,放眼全球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最有影响的应属美国的资产证券化模式。美国模式的资产支持证劵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劵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是表外模式的代表。其主要做法是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见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分类组合成资产池,并将其真实出售给被破产隔离的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然后由特殊目的载体(SPV)以基础资产为担保向投资者发行证券。
以美国为代表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实现了融资方式从传统的借款人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移,资产信用是资产证券化的灵魂,而资产信用也是通过资产证券化最核心的环节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来实现的。真实出售是指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将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所有权移转给SPV,不再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从而将基础资产与受托发行人的其他资产以及发起人的信用、经营风险或治理风险分割开来,即破产隔离,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只承受证券化资产本身的单纯风险。
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使得证券化资产不再是诸如借贷关系中作为担保物客体的融资担保资产,而是变身为发行资产证券的融资主体。如果资产在发起人和SPV 之间的转移为担保融资,证券化资产不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资产仍会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在发起人破产时,抵押支持证券的持有人只能以受担保的债权人身份参与破产清算,投资者的利益会受到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
(2)欧洲表内模式
与美国的表外证券化不同,欧洲资产证券化模式具有表内特征。其资产池中用于发行债券的担保资产仍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不真实出售,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并不因建立资产池而转移出去,仍由发起人承担,且发起人通常需要按照一定比例为作为证券化担保的资产保留一定的资本金。这样,投资者的利益虽可能会受到发起人等的破产影响,但发起人仍然有较强的动力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信用风险控制,投资者就债券本息享有对基础资产和发起人的双重追索权,这种方式发行的债券也称为表内双担保债券。
美欧两种模式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都必须以特定的资产池的资产为担保,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向投资者支付证券的本金和利息,因此皆为有资产担保的证券。所不同的是,美国表外模式下,拟证券化的担保资产已经被发起人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与发起人实现了破产隔离,而在欧洲表内模式下,拟证券化的资产池里的担保资产仍然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没有真实出售,也就没有和发起人破产隔离。传统上,是否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是欧美表内与表外两种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分野。
2.有关模式的争论及引出的问题
从思维方式的角度看,一旦某种现象达到普遍存在且有极大影响力,其必然会影响人们思考问题的方式。同样,因为美国模式具有世界普遍存在性和极大影响力,我们在讨论资产证券化问题时必然会不自觉地以其为参照。虽然这很正常,但是可能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我们可能会以美国的资产证券化模式为唯一标准来判断衡量我们所进行的某种金融活动是不是资产证券化,当某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与美国模式有差异时我们可能就认为此种金融活动不是资产证券化或者说这种法律不健全。比如,学者张悦的论述也持这种观点:投资者对基础资产享有信托受益权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应该具备风险隔离的基本特征,在此前提下发行人可以突破融资规模限制甚至可能以高于主体的评级获得更低的融资成本。严格意义上讲,资产支持票据(ABN)不等于资产证券化。由此,本文将要解决的问题有:我国现有的三种资产证券化模式究竟有没有对拟证券化的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实现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表外模式、表内模式抑或其它,我国未来可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路径是什么?
二、我国三种资产证券化模式中的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情况分析
1.我国的三种资产证券化模式
首先,我国现有的三种资产证券化模式究竟有没有对拟证券化的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实现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目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分别是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主管的信托型资产证券化(又叫信贷资产证券化,简称信贷ABS)、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简称ABN)和证监会主管的专项计划型资产证券化。三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监管审批机构、基础资产和风险隔离程度不同。从最终作用来看,信托型资产证券化主要帮助银行提高资产流动性,降低资产负债表的期限错配。专项计划型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则给非金融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便利,两者的基础资产的内容与种类也差不多。
鉴于2012年8月3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仅要求ABN的交易结构中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实现现金流的隔离,并没有具体要求必须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从而进行严格的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相反却规定,资产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融资方应以自身经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所以说,资产支持票据(ABN)型资产证券化模式在运作过程中,并不进行美国资产证券化模式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而信托型和专项计划型资产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问题相对比较复杂,以下着重探讨这两种资产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问题。
2.我国信托型资产证券化模式中的资产池资产能够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
(1)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型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基石
我国现有的三种资产证券化模式中,信托型资产证券化模式是发展最早的,在我国目前也是最普遍、最有影响力和发展最成熟的模式。信托型资产证券化模式就是特殊目的载体为信托的资产证券化模式。交易结构上,一般由受托人(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特殊目的信托(SPT),发起人将基础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信托(SPT),与受托人成立信托关系,受托人依靠信托资产发行信托受益权证,其对信托财产享有管理权,持有受益权证的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信托制度设计的独特之处包括:利益主体与权利主体相分离,信托管理连续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责任有限性,其中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在信托制度中,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体现在信托财产不属于SPV的固有财产。SPV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之列。一旦SPV不幸倒闭,其债权人无权追及信托财产。这与美国资产证券化典型模式ABS要求风险隔离、资产独立性完全相吻合,很多国家都采用信托模式进行资产证券化。
(2)否定我国信托型资产证券化能够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的观点
对于我国的信托型资产证券化模式,不少学者认为我国并没有能够在信托型资产证券化当中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争议最大的应属对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的不同理解。根据该条规定,吕鹏博、杨健、钱柏睿等学者认为我国的信托只有信托之名,而无信托之实,并得出了在我国信托法律制度下无法实现真正的表外资产证券化的结论。这些学者认为原因如下:首先,根据《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信托型资产证券化中的委托人是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而将财产委托于受托人的,这与美国模式的资产证券化(ABS)要求的实行财产权转移不同,财产权转移包括了所有权的转移,而委托,可以说并无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意思;其次,该规定使得信托与委托难以区分,在我国的信托实践中,信托财产属于委托人,受托人也只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只能在委托的权限内管理、处置信托财产,而英美信托法中的受托人能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置信托财产,因此两者的权限是完全不同的。
(3)我国信托型资产证券化能够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
笔者并不赞成上述学者否定我国信托型资产证券化能够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的观点。
首先,笔者认为我国《信托法》第2条中的委托一词并非民法制度中的委托。但笔者认为这里用委托一词的确能引人产生上述误解。但如果直接用信托,则犯了直接用信托这个词去定义信托这个概念的逻辑学上的循环定义的错误。在此,为了不使理解有失偏颇,笔者认为这里既不用信托也不用委托,其实用托付较好;另外, 按照委托人的意思,也并非民法中意义上委托人的意思,在这里的委托意思并非指受托人完全听任委托人的所有指令,这里的意思应该只理解成设立信托的最终目的,至于受托人通过何种手段达到这个目的,并不包含在此种意思之内。并且这种意思一旦达到了,信托设立完毕,这种意思即告终止,这与制度中委托人可以在委托整个过程中持续表达其意思不同。
其次,探讨我国信托法律制度能否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要从我国整个信托法律体系去考察,而不能对我国信托法进行以偏概全、断章取义式的解读。
在我国,支撑与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银监会2005年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制度使得信托型特殊目的机构(SPT)具备很强的财产隔离功能,能够在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与信托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原因如下:第一,《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设立以后,当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且不作为共同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即原始权益人)的自有财产。原始权益人经营风险不会殃及信托财产,即使破产,其信托财产也不被列为清算财产。该条将原始权益人的信托财产与其自有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隔离开来。第二,信托财产与受托人(SPV)的固有财产相隔离。《信托法》第16条从法律上将信托财产和受托人(资产证券化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分离。为确保第16条的实施,《信托法》第29条又进一步从会计上要求将两者分别管理分开记账,《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5条也要求将受托财产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区分开来,并且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以上条款说明,信托财产并非受托人债务的共同担保,受托人固有财产或其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均不得对该信托财产及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主张强制执行。
最后,并不是假借了信托法上的信托名义就可以设立信托,在实际操作中,要做到真实出售,还必须在交易双方有公允对价。这是因为,首先,现代的商事信托是自益信托,是融资中介和大众参与投资的工具,是一种不同于他益信托的全新信托模式。自益信托之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非像他益信托那样无偿赠予,而是同时作为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权凭证(如信托计划份额、基金份额等)作为一种对价。另外,从破产法的角度来看,如果债务人假借信托方式欺诈性转移资产而致清偿不能,破产清算人可以依法撤销特定的转移行为,除非这种转移获得合理的对价。
综上,笔者认为,在我国信托法律制度下,信托型资产证券化模式基本可以实现真实出售、破产隔离,我国也有其他学者持相同观点。当然,在实际运作中,基础资产的转移必须伴随着资产公允对价的存在才能真正实现信托型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
2.我国专项计划型资产证券化不能且没有完全要求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
(1)专项计划(SPV)不具有主体资格无法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
如上所述,在国外,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形式采用有限合伙、公司、信托等形式以确保特殊目的机构在法律上的独立性。由于受我国当前法律的限制,我国专项计划型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尚不能采用有限合伙和公司的形式,如果特殊目的机构采用信托模式,由于受分业经营限制,特殊目的机构也不可能获得信托法上的效力。鉴于2014年11月22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以下简称新规)法律效力的低下,作为特殊目的机构的专项计划是附属于券商和基金公司子公司的,即作为其一部分,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是不能作为基础资产受让人的。实践中采用了变通的做法:由券商代专项计划从原始权益人(发起人)那里购买基础资产,并将基础资产记在券商名下。既然专项计划并无独立性,那么真实出售就存在疑问了。
既然专项计划并无独立性,券商和基金公司子公司还从事股票、债券、基金等业务,存在着一定的经营风险。在计划存续期内,券商和基金公司子公司完全有可能因为其它业务导致破产清算,一旦券商破产,专项计划作为券商和基金公司子公司的一部分,在管理人被依法解散、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就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破产法主张的权利。此外,如上文所述,因专项计划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而难以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同样也会影响SPV 的破产隔离。
(2)新规没有要求专项计划型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必须真实出售也不可能完全实现真实出售。
首先,新规第3条第1款仅强调了现金流的独立性,但并未强调基础资产池的独立性。从新规全文来看,没有追求基础资产彻底的真实销售和会计处理上的资产出表。其次,新规第6条第1款在给原始权益人下定义时,描述资产权属变化的措辞是移交。移交可以被理解为包括转让、信托、委托、抵押、质押等真实出售或非真实出售的任何法律认可的完成权属变更的方式,这或许也缘于我国经济和法律环境的实际情况。比如,对于未来形成债权,我国现行法律尚不存在对是否可以买卖以及是否可以强制执行的规定,导致合同未来产生权益的转让,在合同义务没有履行完之前,真实出售还不具备明确的法律基础。另外,第6条第1款中的获得融资为原始权益人参与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并不在于处置资产,这样会增加负债总额并提高债务杠杆,也就是没有要求基础资产非出表不可。因此,我国有学者认为我国的专项计划和原始权益人之间就基础资产转让产生的关系是委托的法律关系,基础资产并未实现真实出售。
其次,外部信用增级方式影响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我国已有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型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大多由大型商业银行对专项计划管理的基础资产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从而达到外部信用增级的效果。而要银行对基础资产承担担保责任,原始权益人一般都会向银行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既然原始权益人为转移出去了的拟证券化资产提供了反担保,便意味着这种基础资产相关风险的转移不彻底,真实出售也就无从实现。
最后,在现实的案例交易中,专项计划型资产证券化通常由认购人(投资人)通过与专项计划管理人签订《认购协议》的方式,将认购资金委托计划管理人管理,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认购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计划管理人根据与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如企业等)签订的《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将募集资金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自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计划之日起,原始权益人依据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租金请求权、附属担保权益和其他权利。资产服务机构则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负责基础资产对应的应收租金的回收和催收,以及违约资产处置等基础资产管理工作。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在回收款转付日依照资产服务机构的指令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划入专项计划账户,由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托管。当计划管理人根据《计划说明书》向托管银行发出分配指令时,托管银行根据分配指令,将相应资金划拨至登记托管机构的指定账户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预期收益。按照新规和现实惯用的合同的规定,计划管理人与认购人为委托关系,计划管理人接受认购人的委托,使用认购资金购买基础资产,设立专项计划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方式,基础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委托人。因此现实的运行中,基础资产也没有实现真实出售。
(3)新规没有完全要求专项计划具有独立地位,也无法避免管理人破产的影响。
破产隔离制度是资产证券化表外模式的特征之一,是指SPV资产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发行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破产隔离,即以上主体出现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SPV资产不被列入破产资产。但作为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一部分的专项计划(SPV)没有完全要求其具有独立地位,也无法避免管理人破产的影响。
首先,新规无法对抗破产法的效力。新规第5条规定了专项计划的独立性,强调了专项计划在资产、收支以及在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等原因导致的清算等事项上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第7条的规定旨在禁止针对基础资产主张抵销权,避免基础资产因债务人主张抵销权而遭受价值减损。可见,证监会新规试图从各个方面确立SPV 资产的独立性,试图确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破产隔离制度,从而使基础资产可以从原始权益人的整体风险中完全脱离出来,进而在制度上保障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但新规在法律位阶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充其量只是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无法对抗《合同法》第83条(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销权)和第99条(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抵销权)两条法律关于抵销权问题的规定。在现实中,根据标准合同条款及相关协议,在专项计划存续且发生权利完善事件前,租赁物件所有权仍归原始权益人所有。一旦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事件,按照《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租赁物件将被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财产被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并在原始权益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成为原始权益人的破产财产。
其次,新规也没有要求资产专项计划必须实现破产隔离。新规第11条所谓特定原始权益人可能在两种情形下存在:第一,在主动管理资产的情况下,即基础资产不具备自动变现能力时,需要特定原始权益人主动经营、积极管理才能产生偿付现金流;第二种是在被动持有资产的情况下,即因基础资产无法实现真实销售、会计处理上不能实现出表处理时,需要其保持合法存续状态,避免因其债务违约给基础资产带来查封、冻结或破产清算风险。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既然新规第11条用到了特定原始权益人这个词,说明新规认可了基础资产无法实现真实销售、不具备自动变现能力的情况,[17]即新规也没有要求资产专项计划必须实现破产隔离。
(4)新规意欲追求特殊目的机构的独立性,但因分业经营等制度上的限制又无法实现。
证监会曾在2013年2月26日《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中提出专项计划资产为信托财产,其目的是欲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法律框架之下。但后由于与《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分业经营的上位法规定有冲突以及与银监会的协调不成,在3月15日的最终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却将本表述删除了。但为追求专项计划的独立性,《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则规定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定财产,即专项计划与这些机构互相不受对方破产的影响,进一步明确了专项计划资产的独立性。可见得,证监会的思路是既然无法追求信托那样的特殊目的机构的独立性,那就只能退而求其次追求本规定层级的独立性。在2014年11月颁布的新规中这种独立性意图体现的更为明显,即将《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为本新规的上位法,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条本来就将《信托法》规定为未尽事项可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这样一来,新规似乎就有点信托法特别法的特别法的意思了。另外,新规第3条第3款明确将信托受益权列入潜在的基础资产范畴,为将来构建专项计划持有财产信托受益权的双SPV结构埋下伏笔。很显然,这再一次证明证监会存在一种追求特殊目的机构在法律上独立性地位的意图。
(5)新规意欲扩大基础资产的广泛性、资产转移方式和特殊目的机构组织形式的多样性为发展真实出售打下基础。
相对于2009年证监会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中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仅限制在企业资产的狭小范围,新规第3条第3款将基础资产的范围拓展到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对于具体的资产类别,预留下证监会认可的开口。
新规将管理人的范围由证券公司拓展到包括基金子公司且统一规定业务主体以专项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开展业务的同时,通过规定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为主体的进一步放宽预留空间,为以信托公司、保险资管、期货资管以及私募基金结构运作的证券化项目进行跨市场发行保留了制度上的灵活性。而管理人的多样性与特殊目的机构的多样性对应的必然是基础资产以及基础资产转移方式的独立性,这也可以从上文已述及的新规第6条第1款的措辞移交所包含的转让、信托、委托、抵押、质押等真实出售或非真实出售等诸多方式可以看出。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制度模式选择
从上文分析结果来看,我国信托型资产证券化要求且能够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和特殊目的机构的破产隔离,而资产支持票据(ABN)不要求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这些都很清晰。而我国证监会的新规下的专项计划型资产证券化似乎意欲追求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和特殊目的机构的破产隔离,但却又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完全要求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当然也就不可能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
从对表内与表外资产证券化的典型模式分析的结果来看,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似乎面临着一组不可回避的矛盾:要么使证券投资者能对发起人(证券化资产的原所有者)行使追索权,从而保证其权益在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有效救济;要么倡导证券化资产符合法定的真实销售要求,强调特殊目的机构的独立性,从而主要将其与发起人破产风险隔离开来。但这对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的,这两种典型模式正是资产证券化效率与安全价值的代表,表内模式代表着安全价值,表外模式代表着效率价值。但是追求效率的表外资产证券化模式并不意味这只能追求效率而不能追求安全。表外模式可以在其典型模式之外视其需要并根据其现实可能性增加一些内部增级与外部增级的措施,从而在其原有的效率价值之外兼顾安全价值。而表内模式也可能会在确保自己安全性价值之外通过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实现有限破产隔离等来实现其效率价值。
在上述两方面,现实情况是表外模式似乎显得更加开放与包容并走得更远;表外模式通过在其典型模式之外添加各种信用增级手段来达到相同品牌不同配置的目的,满足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多样化需求;表外模式更加效率,并在追求安全手段的尝试上小有成就(如各种内部与外部信用增级措施),但其在朝向更高效率追求的征程中安全价值没有跟上而发生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摔了一跤。而表内模式虽然略显保守,但似乎也并没有落后太多,2010年之后德国的Pfandbrief债券、西班牙的Spanish cdulas债券以及源于英国的整体业务证券化WBS发行时都设立特设目的机构SPV,都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实现了某种程度的破产隔离,从而朝着资产证券化的效率价值追求的征程上迈出了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