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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医学模式思考
医学模式是人类用哲学的方法对疾病、健康发生、发展的规律的概况。医学观是医学模式的核心内容,涵盖了人类对医学产生、发展、内涵、外延等内容的看法。基于主客观因素,以及时间、空间的影响,古今中外人们对医学的看法不同,医学模式也不同。
现代医学模式为医学伦理学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现代医学模式和学生需求,有效开展医学伦理学教学。从“生物-心理-社会”模式不难看出,这是一个融医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于一体的模式,因此在医学伦理学教学中我们应多学科、多方式、多平台结合,有效开展医学伦理学教学。
二、结合现代医学模式,提高医学伦理学教学的效果
1、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现代医学模式,其核心反映的是一种医学价值观,因此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至关重要,影响着医学生一生的职业发展和成败得失。教师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学生对客观事物、言行有正确的价值判断,建立是非、善恶、美丑的评价标准。医学伦理学是有关医学道德的一门学科,在正确的价值观引领下,学生能更好的把握医务工作者的权利与医务,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思想。
从实际来看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现代医学模式看,生物、心理、社会,其也涵盖了国家、社会、公民的内容。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能有效的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为医疗卫生事业提供更有效的保障。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能促使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更加深化和完善。公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能有效调节医患关系,创造更好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局面。
2、多学科结合
从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来看,医学人才应具备多学科知识。医学道德涉及到哲学,价值判断、辩证思维、唯物思想都涉及到哲学知识。医学道德涉及到美学,对美的本质、审美的判断,都涉及到的美学知识。对医学道德涉及到文学,特别是对典籍的把握,就必须有古文功底。从广义上医学伦理学涉及到哲学、美学、文学、生物学、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学、心理学、等学科。
可以说广泛性也是现代医学模式的特征,这就要求教师具备多学科知识,只有将多学科结合,才能让学生更全面、完整的学好医学伦理学。这也对医学高校伦理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结构全面、探索能力强、创新能力强的伦理学教师队伍能有效提升医学伦理学教学质量。
3、多平台结合
现代医学模式打破了传统医学的概念,国家、医院、社会、学校、家庭都扮演者重要的角色。打破传统医院的局限性,多方参与,才能使患者真正的康复。现代医学模式,同样要求医学伦理学教学要打破传统教育的局限性,多平台结合,提升医疗质量。
在开展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学道德、临床护理工作的医学道德、药剂工作的医学道德、医技科室工作的医学道德等专题教学时,在条件允许范围内,可带学生至教学医院切身感受相关工作的医学道德,深化对医学道德的理解,养成道德素养。
同时,亦可走出校门、走出医院,去倾听社会、家庭对医学道德的评价和需求。更深入的引导学生树立道德价值观,确立人生方向,成为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4、强化社会实践
医学生具有动手能力强、好奇心重等特征。而作为人文课程的医学伦理学相对理论性强,因此必须将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才能有效提高教学质量。现代医学模式,同样是注重实践的模式。
教师可结合现代医学模式,有效运用第二课堂,指导学生有效开展社会实践。条件好的学校可创建医学伦理学实验室,创设临床、药剂、护理、医技、社区卫生、计划生育、医学影像的模拟环境,去深化道德实践,指导学生将疾病、患者、健康有机结合,更多的从患者利益出发,思患者之思、想患者之所想、急患者之所急,有效提升教学质量。
三、将现代医学模式与医学伦理学教学有机结合的意义
1、推动医学高校教改
当前医学高校教改已进入新的阶段,如何创新教学方法、教学模式成了医学高校急需解决的问题。
作为医学高校必修医学人文课程之一的医学伦理学,也是医学高校教改的重头戏。基于临床医学、药学、护理学、医学影像、文学、美学、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交叉的特征,将现代医学模式与医学伦理学教学有机结合进行教改,可以为其他学科教改提供有效的参考和借鉴。
2、强化医学人文教育效果
医学人文教育是医学高校重要的教学环节。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价值观多元化、利益分配方式多样化的因素冲击着大学生的价值观,加强医学人文教育可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成为德才兼备的人才。
医学伦理学是医学人文的核心课程,“生物―心理―社会”的现代医学模式充实着医学实操技能与医学人文有机结合的思想,将现代医学模式与医学伦理学教学有机结合,可以强化医学人文教育效果。
3、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现代医学模式与医学伦理学教学有机结合,引导着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就是培育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临床不确定性是不可避免的,包括病情变化、药物反应、个体差异、性别差异等.前瞻性、随机、双盲对照试验在收集医学数据的过程中,可最大程度地消除对不确定性个人观测的偏见,系统回顾和荟萃分析进一步扩大了样本量和观察精度,获取的证据更多地减少了不确定性.面对各种不确定性,如果从业者因不了解那些为特定疾病已做出的最新研究结论而出现失误,病人病情不仅不可能改善,甚至加重.这不仅是决策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伦理问题,你必须有“不了解”的原因或失误的理由,所谓“个人经验”或“专业水平”均不足以成为原因.在不确定性下,伦理要求并不是万无一失,但必须将病情变化与专业知识结合起来,并在最佳证据支持下进行决策[9].
2实现最优化
医学行为的最优化包括决策的最优化和决策者自身素质的最优化.循证医学以科学研究的最佳结果为证据,以实现临床诊疗决策最优化为其目的,这等同于追求卓越的道德需求.实践循证医学可在有限的时间内,使临床医生迅速掌握当前专业研究最新进展,及时发现和纠正诊疗中存在的问题.循证医学为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使每个医疗单位、每位医生都跟上医学发展的步伐,达到一个共同的水准创造了条件,这也是当代医学道德进步即实现当代医学道德本质的一个充分必要条件[10].开展循证医学可使临床医生发挥出求知的积极性,由获取知识转变为探究知识和创造知识,由阶段性受教育者自觉转变为追寻终身教育,提高和维系其专业素质,实现职业行为的最优化.
3生命伦理学观念下的循证医学教育
3.1教学目的
在生命伦理学传统教学的基础上,通过实习期间的循证医学教育,使带教者和实习医师进一步明确临床实践与生命伦理学的关系,专业素质与道德观念的关系,现代医学的辩证思维方法等.促使医学生在开始面对现实病例之初,就能对专业知识及技能的运用进行循证分析和伦理思考,并让这种分析和思考逐渐形成思维定式,内化为医德素质,为日后在工作中合理应用医疗资源,善待病人,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赢得社会信任打好基础.
3.2教学方法
3.2.1师资培训在既往循证医学教学的基础上,首先组织教师重点学习“尊重(自主)、不伤害、行善和公正”这四条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因为基本原则是构建医学道德规范的最根本、最一般的道德根据,被视作评估医疗行为的基本伦理规则.围绕着这四条原则诠释开展循证医学和循证医学教学的意义,力求删繁就简地让带教者和受教者共同参悟循证医学的伦理含义.3.2.2岗前讲座在实习医师进入临床的岗前教育中加入“循证医学及其伦理观”等专题讲座,使其在入科之初就植入“循证实习”的理念.3.2.3联系实际以课堂为基础的循证医学教学对增进技能几乎没有作用[8].岗前讲座只限于基本概念的复习或强化,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由有经验的老师指导反复操作.通常采用PBL或病床边随机教学模式,由带教老师或实习医师提出问题,首先阐明问题的性质、解决问题的必要性和合理的方法,即伦理需求,使学生感到与以往的教学方式不同,产生强烈的好奇心与求知欲,共同分析问题后,寻找解决问题的信息资料,并按证据的等级给予筛选评价,然后结合临床问题制定诊疗方案.3.2.4网络查询查询信息的第一步是在老师指导下,登陆院内局域网的西文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康健)或中文医学期刊检索系统(清华同方).两套检索系统均为集文献检索、知识评价、全文揭示等多种服务为一体的医学文献知识情报服务平台,且内设循证医学专版.如欲扩大搜寻范围,则通过Internet网链接Cocbrane图书馆、Medline数据库、EmGbase数据库或其他循证医学网站.同一条检索主题词常能获取多个结果,教会学生识别和选择是保障信息质量关键.
3.3教学效果
为了解实习医师对伦理学和循证医学的认知现状和教学效果,我们曾针对性做了调查,158份学生答卷结果见表1.在我院实习的本科实习医师来自青岛大学医学院、南京医科大学、潍坊医学院和泰山医学院等,普遍综合素质好,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坚实,英语水平较高,接受能力强,对所学知识有清晰的辨别能力.从调查表和课后交流可知,他们对这种内容和形式的教学感到新奇而充满兴趣,给予较高的评价.在意见栏中绝大多数学生表示,将两门内容生涩的课结合起来,形式新颖且易懂实用,受启发,有意义.个别学生毕业工作后还表示,该课是实习期间最好的课.教师的主要反映为“应从实验性教学上升为普及性教学,可提升教学医院的水平”,但也提出“因无大纲要求,随意性较大,对教师要求较高。
3.4教学调整
近年来面对择业、考研等竞争,实习医师自主意识均较强,学业上多有偏重,对自认为重复性培训和低水平的讲座常采取抵制态度.如何让他们对看起来“与专业无关”的课程感兴趣,教师的态度和方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将循证医学和医学伦理学的核心内容进行逻辑链接,并阐明其不可或缺的临床作用是本项教学的特征.一个拔新领异的讲坛才能激发学生的好奇心,满足其求知欲.多学科交叉尤其是医疗和伦理并重是现代医学的特征,也是临床教学的难点,需要教师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水平.教学中多采用对医疗措施提出针对性循证依据和伦理问题共同讨论,力求使实习医师在互动中不断地感悟,逐渐养成循证思维的习惯.也需要经常性检查和督促实习医师的循证实践,必要时作为实习考核内容之一,在一定的压力下强化其职业的责任感,培养良好的个性品质.
4讨论
论文摘要:生命科学与生物科技的飞速发展,造成了身体的不确定性。建立在传统主客二分基础上的生命伦理学,却依然在寻求相对普适的生命伦理原则。身体的缺席,使得生命伦理学的主要原则变成了追求普适价值的抽象概念,在具体的伦理实践中失去了它的有效性。身体伦理学批判地审视生命伦理学的困境,将具有不确定性的身体纳入自己的研究范围,在变动的实践中开拓自己的生长点。可以说,科学技术的发展凸显了生命伦理学的困境,也为身体伦理学的提出和发展提供了机遇和土壤。
一、高新生物技术应用引起的传统生命伦理学困境
随着生命科学与生物科技的飞速发展,伦理学在实践方面的有效性正逐渐减弱,越来越多的伦理学难题挑战着生命伦理学。生命伦理学所面临的实践有效性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个人身份变得含糊不清。生命伦理学建立于自我和他者,思维和身体,主观和客观,正确和错误,真理和假象,人类和动物,人工和自然等明确的二元划分的基础之上。在这样一个美丽、清洁、有序的现代世界中,世界往往被感知为确定的、可控的和安全的,在它理想的模式中,不允许一点不确定性、易变性或者暂时性。显而易见,在这样的一个对任何事物都实行简单的二元划分的世界中,与主流不一样的个体却被边缘化、被打压,被迫在"无尽的、正确的话语"下审视自身、改造自身,重塑着个人的生活。正如福柯所认证过的:"从古希腊以来,西方各种知识一直都是同西方人看待和总结其自身基本生活经验密切相关。因此,在西方的知识结构中,包含着西方人对自身、对他人、对社会生活和对世界的基本态度。"①那么,身心二元论基础上的生命伦理学,就深切关系人的生活本身。于是,当生命伦理学成为一种固化的、确定性的知识的时候,就成为了大多数人遵从的准则和道德的评判标准。例如:男人和女人的分野,在儿童时代,自他/她出生以后就已经被社会纳入固化的道德范式之中。无论是从着装、发式,还是行为教导方面都遵从着社会的道德范式,这种道德范式来自于现代医学、伦理学以及社会的意识形态。其中行为规训着儿童的身体行为,夹杂着意识形态的学习规训着儿童的心灵,这种分野是粗糙的,是建立在现代哲学的主客二元论基础之上的。
其次,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伦理边界消融,是非难以判断。"自由是伦理道德的本体论条件,而伦理道德是自由所采用的反思形式。"②生命伦理学所遵从的自由原则,伴随着一种对意识自由的预设,这种预设又根源于心身的分离的预设。也就是说忽视身体的维度的根源在于对心身关系的认识。这种预设的悬置使得在生物医学中,生命伦理学对身体的态度是机械的、冷漠的,只要维持生命的存活的效果,以保证意识的自由可能性,哪怕这种意识的存活并非病人的意愿。这种追求目的性和效果性的愿望是如此的强烈,以至于形成一种强迫式的拒斥"死亡"。而这种强迫式的拒斥本身就是一种对自由的束缚,就像波德里亚所言:"只有被征服的、服从法则的死亡才是'好的'死亡,这就是自然死亡的理想。"③现代医学技术发展到现在,依靠呼吸机、心脏起搏器维持生命特征已经不是一件难事,植物人的出现使得生与死的界限变得不确定。而这种传统"贵生"的观念又使得"安乐死"成为一个触及法律和道德底线的问题而保守争议,至今经过法律授权能实施安乐死的国家也只有荷兰,而我国第一例为病人实行安乐死的医生甚至被拘禁493天,即便是病人家属不忍亲人遭受极端痛苦,而主动要求该医生对其实行安乐死的情况下。④
二、科技发展带来的身体的不确定性
20世纪60年代后,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飞速发展,器官移植、辅助生殖技术、假肢、安乐死等雨后春笋般涌现,人类在掌控自己的生命和死亡方面拥有了更大的自由。
辅助生殖技术让未婚女子有了通过高科技手段生育子女的可能,这也造成了一些伦理上的争议:计划外怀孕,这是否是对传统家庭构成方式的挑战?是否影响家庭的稳定,继而波及社会的和谐?亦或这是一种造福于人类的技术,帮一些想生育却因为某种疾病而无法生育的家庭实现了生育孩子的愿望?而且这种通过辅助生殖技术产生的孩子们的家庭社会地位又如何定位呢?呼吸机和心脏起搏器的使用,维持一个植物人的正常心跳已经成为现实,这又引起了关于死亡标准和生命价值的大讨论,一个没有感知能力长期处于植物状态的人是否还可以称之为人?以心脏跳动与否、呼吸是否停止来判定生与死的标准遭遇了挑战,无限期的维持一个失去感知能力生活的毫无尊严的"人"是否符合生命伦理学的原则?这样是否尊重了病人的自主选择权?又保障了谁的利益?是否伤害了病人的生命尊严?是否伤害了那些因医疗资料有限而无法得到及时救治的病人的权益?在脑死亡标准判定人的生死占据主流后,对长期处于植物状态的"人"实行安乐死是否符合道义?在脑已经死亡而还有心跳的"人"身上取走一些器官,救治其他病人是否可以?
三、身体伦理学在实践中不断拓展着自己的生长点
这些问题或从道德角度,或从实践角度挑战着传统的生命伦理学,让生命伦理学在伦理实践中陷入日益尴尬的局面。一方面是日益丰富的伦理实践也不断挑战着生命伦理学中身体的界限,而另一方面,随着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发展,许多已经被解决的问题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人的生命开始于何时,又结束于何时?是从脱离母体第一声啼哭开始,还是从受精卵开始?如果是后者,是否处于胚胎时期的"人"就应该享受到人的权利?那么胚胎干细胞疗法是否允许?遗传物质与个人的身份特征是什么关系?随着对基因的研究,基因决定论者甚至认为基因不仅决定一个人的外形,还决定人的行为,如果这样的话,我们靠理性建立起来的整个人类文化社会,又何以立足呢?什么是健康,什么是疾病?康尼岛的短指家族,矮人族是否应该被列为疾病的行列,被规约,被诊治,甚至被冠以道德上的不洁?拥有XY染色体的女人,想做男人的女人或者想做女人的男人,是否因为异于常人,就要惊恐地压抑地生活在他们异样的目光中,在他人的评头论足中隐藏了自我?这些被边缘化被压迫被忽视的人,他们的利益如何保障?随着生物技术迅猛的发展,克隆甚至可以构造出新人类的情况下,这些有问题的身体越来越多的时候,什么才是一个正常的身体呢?
因此,科技发展所带来身体的不确定性问题,表现在上述的两个方面:一个是高新生物技术应用带来的身份认同上的不确定性,另一个则是生命科学的发展所带来的对于身体的重新认识与伦理反思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这两方面的问题,在丰富了伦理实践的同时,也挑战着生命伦理学的规范和界限。于是,这些与涉身直接相关的问题,也让身体问题成为生命伦理学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由此科技发展使传统医学伦理学的困境呈现出来,并让身体重新的回到了伦理学的视阈之内,可以说科技发展是伦理学革命的导火索,是身体伦理学得以生发的重要因素。
注释:
①冯俊等著:《后现代主义哲学讲演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63页。
②冯俊等著:《后现代主义哲学讲演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65页。
③[法]让·波德里亚:《象征交换与死亡》[M].车槿山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226页。
④参见王前,杨慧民:《科技伦理案例解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235-2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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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伦理学界关于应用伦理学学科性质的讨论似乎已经告一段落,然而在我看来,关于应用伦理学学科性质的讨论依然有待深入。本文试图在回顾与评价已有观点的基础上,重新阐释应用伦理学的应有含义,指出这一含义更为深厚的社会基础,并且由此进一步追问伦理学(一般伦理学)自身的“伦理”基础。
一、应用伦理学的学科讨论
毫无疑问,中国关于应用伦理学学科性质的讨论,取得了十分丰硕的成果。陈泽环在《基本价值观还是程序方法论》的文章中认为,在讨论中有三种观点因其处于领先水平而有代表性,即以江畅为代表的“基本价值观论”,以甘绍平为代表的“程序共识论”和以廖申白为代表的“原则应用模式”。所谓“基本价值观论”,就是认为应用伦理学是(哲学以及)理论伦理学在各种具体领域中的应用。所谓“程序共识论”,就是认为应用伦理学是一门不同于传统理论伦理学的全新学科,它的“任务在于分析现实社会中不同分支领域里出现的重大问题的伦理维度,通过伦理委员会的建构为这些问题所引发的道德悖论的解决创造一种对话的平台,从而为赢得相应的社会共识提供伦理上的支持”。所谓“原则应用模式”是相对于“理论应用模式”而言的,即它像“基本价值观论”一样,认为应用伦理学是理论伦理学在各种具体领域中的应用,但它又与“基本价值观论”不一样,认为这种应用不应该是简单的“理论应用模式”……它比理论应用模式的应用伦理学更适合于合理多元主义的伦理学对话背景,陈泽环对于上述三种观点的归纳十分精到。不过,在我看来,“原则应用模式”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分别归入其他两种观点,因为它一方面可以被看成是“弱化”了的“基本价值观论”,即它虽不主张基本的价值观的“理论应用”,但却依然主张各种理论伦理学观点的共同应用,并把通过协商而产生的“实践的共同结论”作为解决实际的伦理纷争的原则、准则;另一方面,它则可以被看成是“强化”了的“程序共识论”,即它虽不主张纯粹形式的“程序共识论”而主张应用伦理学的实质规范性,但它仍把那些“持久影响人类心灵的不同的健全伦理学传统”放在一个协商的平台上加以应用,以便寻求“实践的共同结论”。或许正是因为这个原因,陈泽环在提出自己的新观点时,主要依据的是前面两种观点。在他看来,有关应用伦理学学科性质的争论,最为重要的问题是:应用伦理学究竟是一种“价值观”还是一种“方法论”。
对于“基本价值观论”,陈泽环认为这一观点正确地把握住了“哲学、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所蕴涵的基本价值观意义”,但对以下问题却认识不足: “当代道德生活的复杂化而导致的应用伦理学的多学科交叉性质、对于道德生活民主化而导致的主体间商谈程序作为应用伦理学论证基础的意义、对于道德生活全球化而要求的尊重和宽容作为应用伦理学基本规范的重要性等。”这就是说,上述观点正确地坚持了应用伦理学之基本价值观的性质,但却缺乏程序方法的维度。然而,在我看来,如果第一种观点不与“程序共识论”联系起来,亦即仅仅坚持第一种观点,那么,它的缺陷可能严重得多,因为它在提出问题的同时已经消解了问题。早在亚里士多德提出伦理学并为学科进行分类的时候,伦理学就被归结为实践科学,作为实践学科,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一定包含了在各种具体领域中的应用。既然(理论)伦理学从来就在各种具体领域中进行应用,那么,假如说新产生的应用伦理学所强调的仅仅是这种应用,那么,无论这种应用(根据“基本价值观论”的观点)多么复杂或有“创造性”,它都没有充足的理由构成属于当代社会的一门新兴学科。假如“基本价值观论”硬要重提一门新的应用伦理学,却又将其等同于理论伦理学一直以来就在实行的“在各种具体领域中的应用”,那么显然,它在回答问题的同时也就消解了所提出的问题。
对于“程序共识论”,陈泽环认为这一观点虽然拓展了研究的视野,有助于人们充分认识应用伦理学在当代哲学一伦理学理论创新和市场经济、公民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改变了传统伦理学观点中的权威主义,但是它却“对应用伦理学的基本价值观属性认识不足,有把它和政治程序、法律规范直接等同起来的倾向”。这就是说,它突出了程序方法的性质,却又对基本价值观性质重视不够。我们认为,“程序共识论”正确反映了近代社会以来社会逐步民主化,以及当代社会日益复杂化和多元化的事实。近代以来的民主潮流为“程序共识论”提供了可能性。因为一旦“法则不再来源于外部,而应该通过自我表现而产生”,那么,那种包括伦理学原则在内的普遍原则(以及依据原则演绎出来的各种规范)就只能来自主体自身平等的协商对话,而再也不能来自外部世界的逻各斯(法则、命运、上帝意志)。当代以来的社会伦理问题的复杂化和伦理主体价值倾向的多元化则为“程序共识论”提供了必要性。因为对于那些高度复杂的社会伦理问题来说,价值观各不相同的伦理主体已经无法通过简单的道德演绎达成共识,他们所需要的是公平的程序平台,以及在这一程序平台上的平等的协商对话。不过,正如陈泽环所说,过分注重应用伦理学的形式程序方法特征而忽视它的实质规范显然有所偏颇。
我们承认陈泽环的应用伦理学观是应用伦理学学科讨论中的最为重要的成果,但是这种集“基本价值观”和“程序共识论”于一体的新的应用伦理学观,确实揭示了应用伦理学这一学科的本质吗?
二、应用伦理学的另一端点
假如我们对陈泽环的应用伦理学观理解不错的话,那么,我们就会发现“一个平台、两个端点”。“一个平台”即相关各方从事协商对话的公平的程序平台;“两个端点”:其一,体现基本价值观(或许最好是“某些持久共存的健全伦理学体系间的重要的共同点”)的伦理学;其二,伦理学需要处理(评价、选择等)的具体领域的具体问题。有了“一个平台、两个端点”,我们就能在公平的程序平台上,立足于基本价值观,通过平等的协商对话,最终对于具体领域的具体问题形成伦理共识。我们认为,假如要把应用伦理学的产生看成是实属必要的情况,那么,我们不仅要把“程序共识”作为方法论引入伦理学,不仅要继续坚持基本价值观的一端,而且还要更加深入地研究和理解程序平台上的另外一端——当代社会的具体领域,以及具体领域中的具体问题。不错,包括“基本价值观论”在内的所有应用伦理学观点,都强调了当代社会具体领域具体问题的“复杂性”,甚至“重大性”、“紧迫性”和“悖论性”,特别是程序共识论者更为深刻地认识到了具体领域具体问题的当代特性,因而谈到了各种具体领域的专业性问题,谈到了应用伦理学的学科交叉问题,甚至十分正确地认为伦理委员会中应该包含伦理学家之外的其他领域的专家,但是我们认为,所有这些观点都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当代社会具体领域(及其具体问题)的本质特征。然而,理解具体领域(及其具体问题)的本质特征却是正确理解应用伦理学学科性质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们十分有必要来重新理解具体领域 (及其具体问题),以便把握它们的本质特征,从而进一步把握应用伦理学的学科性质,甚至把握伦理学(一般伦理学)自身的“伦理”基础。
我们认为,在当代社会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随着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多样化,以及随着现代技术(例如计算机和互联网)作为手段的广泛应用,各种不同的社会领域的划分不仅在广度上不断拓展,而且在深度上不断延伸,最终(尤其是经济、政治、科技、生态等重要的社会领域)形成了一个又一个规模极其庞大、组织极其复杂,并且内部存在着重重叠叠的子系统的“自组织”系统。这些作为自组织系统的具体领域,具有三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其一,它们有着十分独立的自我利益诉求。其实,社会中各种不同的领域一旦产生,就已具有了自我利益的诉求,但是在当代社会之前,亦即在具体领域成为自组织系统之前,由于各种社会领域之间功能界限的模糊,它们的自我利益诉求往往被模糊地归并于通过政治表现出来的社会整体功能之中。只有具体领域成为社会自组织系统之后,它们才明确表现出十分独立的自我利益诉求。其二,它们的利益诉求同时具有三种特性。具体地说,这些自组织系统的利益诉求具有重大性、正当性与矛盾性三种特性。而所谓矛盾性,指的是两种正当利益之间的矛盾,即某一具体领域的正当利益与其他领域(特别是伦理领域)的正当利益(伦理学的“利益”指伦理学之“一切行为都要合乎道德”的正当要求)之间的矛盾。上述特性在当代社会(亦即具体领域成为自组织系统)之前也已存在,只是到了当代社会(具体领域成为自组织系统)之后,这些特性才更加突出,并且更加明显。其三,它们有着十分特殊的“专业”进入路径。对于那些作为自组织系统的具体领域(及其具体问题),特殊的专业知识已经成为能够进入其中的必要条件,如果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往往会因错误认知而对它们作出错误的道德判断。上述三个重要特征相互交融,增加了对于具体领域中的具体问题作出道德判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既然具体领域有着十分独立、重大并且正当的自我利益诉求,那么,我们在对其进行道德判断时就必须小心谨慎,不能由于认知错误而伤害它之重大并且正当的利益诉求;同时,专业的进入路径又增加了伦理学家对于相关问题的认识难度,甚至促使他们非得求助于专业人士才能对相关问题进行正确的认知,否则,他们就有可能由于错误的认知而作出错误的道德判断,进而在具体领域的重大问题上伤及这些领域的正当利益诉求;尤其是具体领域之独立、重大和正当的利益诉求又有可能与其他领域之正当的利益诉求发生矛盾,因而我们不仅要对具体领域的专业问题进行正确认知,而且还要在两种正当利益诉求之间进行权衡,不能仅仅为了一方(尤其是伦理学一方)的利益而完全忽视、甚至损害其他具体领域的正当利益。
既然当代社会中的具体领域(以及具体领域中的具体问题)具有上述本质特征,那么,在应用伦理学中,伦理学家就不能是关于相关问题之道德判断的唯一裁判,他们不能仅仅根据自己的学科利益而拿着“伦理戒刀”进行“道德”或“不道德”的简单裁剪,否则,他们就有可能作出基于错误认知的错误道德判断,不仅可能损害其他具体领域的正当并且重大的利益诉求,甚至可能损害伦理学自身的利益诉求。因此我们可以初步得出结论,应用伦理学至少应该是这样一门学科:它要根据公平的程序设计出对话平台,让伦理学家与其他领域的专家为了各自的利益诉求在上面进行平等的协商对话,并且通过平等的协商对话达成伦理共识。这里,平台的一端是伦理学家,他们懂得伦理原则、伦理规范和伦理学的利益诉求(他们之间也会因不同的原则和规范进行协商对话);而平台的另一端则是其他领域的专家,他们有着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自己领域的利益诉求(他们之间也会因科学观点的不同进行协商对话);而应用伦理学之公平的程序平台就是他们进行协商对话以产生伦理共识的场所。
问题在于,既然伦理学家与其他领域的专家分别成了对话的两端,那么,我们就不能以伦理学的“一端”作为他们协商对话和达成共识的基础。因此,我们必须寻找新的基础。
三、应用伦理学的对话基础
若从伦理学(家)与其他领域(专家)基于综合考虑各方利益诉求而平等对话的角度理解应用伦理学,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应用伦理学其实有着更为深厚的社会基础,甚至进一步使我们发现伦理学(一般伦理学)自身的“伦理”基础。
毫无疑问,“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人类组成社会的根本目的;同时,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亦即“人类的美好生活”)总是存在多种多样的表现,为此人类便把社会划分成不同的领域(例如经济、政治、伦理、宗教、军事等),每一领域的目的都是为了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某个方面的需要。因此我们发现,社会是一个大系统,它的目的是“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社会中的各种领域是社会大系统中的子系统,它们的目的是“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之不同方面的需要”。既然人类组成社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那么,人类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的最终判断标准就不应是外在的“逻各斯”或内在的“人类法”,而应看它是否有利于人类的美好生活。这样一来,我们就会发现两种伦理学:一种是广义的伦理学,它不是诸多学科(经济、政治等)中的一个学科,而是超越所有具体学科并且给予所有具体学科以价值定位的基本学科,在它看来,凡是有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行为就是合乎道德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伦理活动,还是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军事活动、科技活动、乃至艺术活动等,只要它有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那么它就是合乎道德因而具有伦理价值的活动;另外一种是狭义的伦理学,它是诸多学科(政治、经济等)中的一个学科,作为诸多学科中的一个学科,虽然它具有更为综合的性质,但是它却仅需考虑自身的“利益”诉求,只从自身的道德原则出发去判断具体领域中的各种行为的道德意义而无需顾及这些领域的“利益”诉求,在这个意义上,只有伦理活动才有伦理价值,其他活动并不具有伦理价值(除非某种领域的活动正好与某种伦理学的伦理原则相互一致)。传统的理论伦理学其实都是狭义的伦理学。我们认为,广义伦理学应是狭义伦理学的“伦理”基础,也就是说,狭义伦理学的伦理原则自身的道德性还需(像其他学科一样)接受广义伦理学的辩护。
两种伦理学的状况与社会分为大系统和小系统,以及大小系统各有自己服务于人类美好生活的目的相应。换句话说,与大系统及其目的相关,我们需要广义的伦理学;而与小系统及其目的相关,我们需要狭义的伦理学(服务于人类美好生活之德性方面)。但是社会大小系统的目的之间的关系并不简单,它们又导致了两种伦理学之间关系的复杂性。社会大系统的目的是“总目的”,而社会子系统的目的是围绕总目的而展开的“分目的”。总目的是一级目的,分目的是二级目的,或者说是实现一级目的的手段。乍看起来,由于分目的是实现总目的手段,因而各种分目的之间,以及所有的分目的和总目的之间必然高度一致。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各种分目的之间,以及每一分目的与总目的之间,既有相互一致的情况,也有相互冲突的情况。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在于:在每一子系统中,都由具体的人或组织去实现二级目的,而这些具体的人或组织又都带着自己的具体目的(例如薪酬、事业等),他(它)们一般无需或者不愿考虑更为宏大的一级目的,这样,他(它)们就十分容易把二级目的(手段)当作最终目的,甚至把自己的具体目的(客观上通常与二级目的保持一致,因而客观上也能帮助实现二级目的)作为最终目的。一旦把行业领域(包括具体的个人或组织)的目的视为最终目的,那么,就有可能与其他行业领域的二级目的发生矛盾,乃至与一级目的发生矛盾。
上述分析告诉我们,具体领域的利益诉求确实属于重大、正当的利益诉求,并且可能与其他领域的正当利益诉求发生矛盾。然而,由于传统社会的“简单性”,所有这些情况在传统社会中并没有充分展示出来。这就是说,在传统社会中,社会领域还没有得到充分划分,不同领域功能的界限也还十分模糊,领域的相对合一导致了规范的相对合一,因此,具体领域之利益的重大性、正当性和矛盾性也还没有充分展开的条件。这种情况导致了广义伦理学和狭义伦理学之间的“学科错位”(尽管它们之间也确实存在着相互渗透),即把狭义伦理学这一学科的“综合性质”完全等同于广义伦理学,从而使它成为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形而上学。这样一来,人类(在任何具体领域中)的一切行为只有符合(狭义的)伦理学原则才有道德意义,它们的伦理价值必须得到伦理学原则的辩护,而伦理学原则自身则“先天”(源自自然法或人类法)具有伦理价值。现在,既然应用伦理学强调伦理学家与其他领域专家之间平等的协商对话,并且双方的利益都有伦理价值,那么,只有广义的伦理学才能成为双方协商对话的共同基础。换句话说,只有广义的伦理学才能成为应用伦理学之更为广阔的“伦理”基础,从而使应用伦理学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背景下服务于人类的美好生活。
四、应用伦理学的学科性质
一旦我们对于应用伦理学作出上述理解,那么,应用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就会产生全新的变化,具体来说,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第一,就学科而言,传统的理论伦理学就是伦理学,它把所涉问题完全纳入到伦理学的“一个学科”的视野之下,伦理学家成为唯一的“法官”,伦理学的原则和规范成为道德判断的唯一标准;应用伦理学则不同,在广义伦理学的大背景下,它不仅涉及伦理学,也要涉及其他领域的专门科学,它不仅要有伦理学的视野,也还需要其他领域的学科视野,伦理学家不是唯一的“法官”,他们必须与其他领域的专家进行平等对话,伦理学的原则和规范对于相关问题的伦理裁决,不能毫无条件地牺牲其他领域的“利益”诉求。
第二,就任务而言,传统理论伦理学的目标就是一个,即判断具体行为是否符合伦理学的原则和道德规范;而应用伦理学的目标应是两个,即它一方面要确保具体行为符合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另一方面,它也要顾及其他具体领域的正当的利益诉求,换句话说,当行为的冲突双方(伦理学的伦理要求和具体领域的利益诉求)都有自己的合理性时,它在解决双方的冲突时,一般不能以无条件地牺牲其中一方为条件,而应在广义伦理学的基础上兼顾双方的合理要求,确保具体领域能够在合乎道德的前提下更好地发展,从而服务于人类的美好生活。
第三,就方法而言,传统理论伦理学采用的主要是演绎的方法,即用伦理学的原则和道德规范对具体行为进行简单的裁决,虽然它也会碰到伦理悖论,但那属于偶然现象;应用伦理学采用的则是“程序共识”的方法。在我们的理解中,“程序共识”的方法有些类似于罗尔斯的“反思平衡”。正是由于这一方法,才能解决当代社会中的那些渗透了多元价值趋向的应用伦理学所面对的复杂问题,并使这种解决的结果具有“伦理妥协”的特征。
第四,就结果而言,传统理论伦理学通常会对所涉问题作出“非此即彼”的道德判断,因而具有刚性特征;应用伦理学则常常会对具体行为作出“亦此亦彼”的道德判断,因而具有妥协特征,即具有“伦理妥协”的特征。换句话说,传统理论伦理学由于只有伦理学一个视野,因而它无须顾及其他学科的利益诉求,对它来说,只有一个利益,那就是伦理学的利益,因而它只需权衡一个行为是否合乎道德,除此之外,它无须考虑更多。而在应用伦理学中,由于在伦理学之外还有一个或多个专门领域的视野,除了伦理学的利益诉求之外,还有其他领域的利益诉求,因此,它就必须兼顾不同参与方的利益,不能简单地为了保护一方的利益而全部牺牲另外一方或者多方的利益,而只能在各种正当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寻求一种各方利益都部分实现又部分牺牲的妥协。由于这种妥协是一种有利于各方利益又不完全损害他方利益的最佳选择,并且是各方能够形成共识的基础,所以我们将其称为“伦理妥协”。
应用伦理学的这一学科性质,正如瑞士伦理学家兰茨(Groan Lantz)所认为的,应用伦理学应该是一种整体的而非还原的伦理学,因而它不是狭窄的(例如像功利主义那样只会盯住功利)而是宽阔的(使伦理学立足于宽广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不是肤浅的(把所考虑的问题从整体环境中抽象出来孤立地对待)而是深刻的(把所考虑的问题置于具体的人类环境和长期的远景之中),不是薄的(集中于“对”、“错”这些简单的概念,因而具有“黑的”、“白的”的特征)而是厚的(例如在医学伦理中,集中于健康、常态、关怀、家庭等概念) [5]。因此,伦理学家不是道德警察而是良师益友(mentor),这样的良师益友要为人类的美好生活提供道德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