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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管理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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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管理存在的问题

廉租房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廉租房;后期管理;三联模式

廉租房的后期管理模式直接关乎着廉租房制度的有效落实。廉租房后期管理模式涉及到很多环节,包括物业服务、房屋质量、监督监管等。目前在廉租房的管理与服务在具体的运作方式上,正处在不断的摸索中。廉租房在青海省黄南州的实施主要基于青海省黄南州的实际情况,探讨怎样才能建立科学健全的廉租房物业管理体系,有效发挥廉租房制度的实用价值,具有很强的社会现实意义。

一、廉租房后期管理存在的不足

1.廉租房社区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1)物业管理没有坚盾的经济基础作保障。

国家对廉租房住户在政策上实施了比较宽松的优惠政策。廉租房用户只需缴纳少部分的房屋租金,这部分资金会被应用到房屋管理和房屋修理上。相对于社区物业的日常经营和前期投入成本,其作用可谓是杯水车薪,难以支撑整个廉租房社区物业的良性发展。

(2)政府在物业管理中参与度过重

廉租房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体恤民情,改善民生的一个重要举措。以青海省黄南州为范例,有调查显示,超过七成的民众认为廉租房根本不能从根源上解决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仅大约两成的民众支持廉租房具有一定的社会扶贫救济性质。从我国目前廉租房的运行来看,主要以政府行为为主。廉租房运营过程中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主要依靠政府投入。这种运作模式并不适合于我国现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现状。从长远来看,政府的过度参与不利于廉租房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应该切实降低实际参与度,只在宏观的大方向上做适度引导。

(3)廉租房社区服务管理人员配备不够完善

对廉租房社会区的管理服务人员的配备,可以就地取材,充分利用社区劳动力资源。在社区内部选用治安保卫人员、卫生保洁人员、以及房屋维护人员,这样既可以节省劳动资本的投入,也可以使社区内部闲置劳动力上岗就业,为部分低收入居民创造了财富,更为社区的和谐安定提供了基础性保障。

(4)面对廉租户后期的经济改善,没有相应的配套举措

廉租房住户对社区物业的经营投入,只局限于在前期提供一定数额的房屋租金。这就与后期社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成本投入产生了冲突与落差。因此如何有效推进廉租房的长远发展,迫切需要出台与目前实际情况相接轨的新廉租房社区物业经营模式政策。

2.我国现行廉租房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1)不能对廉租户家庭收入做出真实准确的鉴定

目前,对我国居民家庭收入的鉴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家庭调查、个体申请、公证公示等。我国缺乏相对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与个人申请制度。目前社区专项工作人员对住户收入的调查多依据住户家庭的财政支出,难以获取廉租户真实有效的收入凭证。经济条件不好的家庭其主要劳动力的工作多具有不稳定性,这就直接为对其家庭收入的鉴定增加了难度,对廉租户家庭的实际收入缺乏真实性评判标准,这种情况不利于对廉租房家庭动态收入的把握,而且更容易对经济基础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住户产生鉴定误差。

(2)缺乏完善的廉租房退出机制

①没有明确的退出条件与政策

廉租房制度带有社会扶贫的性质,它的主要对象是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城镇居民。采取住户交纳低租金的方式运作,而且以家庭收入最低保障线为划分条件,一旦超越了最低线则在原则上就必须退出廉租机制。在具体的条款规定上对确实有困难者又放松政策,允许其继续租用,只是在时间长度和租金标准上做一定的限制和调整。由此可见在廉租房的实际运作中参合了很多的人为因素,相对宽泛的退出条件不够明确和严禁,很容易受承租家庭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主观愿望所左右。

②在退出的机制中,有些工作人员不能明确责任。

有部分廉租户主观上不愿意退出廉租房,于是动用一些社会关系出离于退出制度之外。这种现象的发生严重背离了我国廉租房制度的最终目标与任务。

③廉租房在实际运作中缺乏资金保障

我国的廉租房在运作及管理上其主要资金渠道来源于政府。但在具体的实施落实上则缺乏力度,致使经常出现资金短缺问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对我国廉租房的保障资金来源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来源于省财政预算中的补助安排。这些政策在具体的资金数额上没有明确指标,过于笼统十分不确定。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依照廉租户的适用条件来划分,在我国城镇涵盖面非常广,廉租户队伍十分庞大,但是在政策范围内真正受益的家庭在数量上却非常有限。

廉租房资金问题得不到顺利的确定性保障,会给社会市场机制带来一些不利因素。由于廉租房在一定程度上也走市场化路线,因此导致不同地方的廉租房在价格上不统一,价格上的差异引发了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竞争。由于廉租房价格不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二手房交易,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规律的平稳运行,妨碍了市场资金的高效率灵活周转,破坏了市场体系宏观调控的杠杆性作用。

无法保证物业管理方面的资金运作。廉租户大部分家庭经济基础差,生活比较拮据,并不承担廉租社区物业费的缴纳。致使廉租房社区物业管理资金严重不足,不能达到服务与管理的既定水准,社区的人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更是一纸空谈。

二、廉租房后期管理模式

1、探求新的廉租房管理方式

在廉租房运行的过程中,要确立廉租户的主体地位。同时要把物业、开发商、以及社区居委会有效结合起来,发挥辅作用,共同致力于廉租社区的管理与开发。要发挥廉租户的自主意识,利用社区内部劳动力资源,筹建比较完善的服务管理队伍,有效实施用户自治。

如黄南州公共住房管理中心聘选或组建物业管理公司,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由物业公司承担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公司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模式,对保障性住房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州公共住房管理中心组建、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在共管中心指导下代表和维护小区房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州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对管理保障性住房的物业公司和管委会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2、各尽其职,做好自主经营的组织工作

将物业、开发商、以及社区居委会有效结合起来,要各尽其职,做好组织工作。以提高廉租社区内住户的生活水平为动力,社区居委会要有效发挥组织功能,做好引导。可以采取各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例如家政保洁,托儿所、电器维修等,采取无偿或有偿的经营模式,调度社区内闲置劳动力走向就业岗位。

3、做好廉租房周围的基础实施建设

我国目前的廉租房建设一般都比较集中,廉租户的整体经济条件都很低,整体文化素质不高。因此对廉租户进行配套的文化素质教育非常有必要,廉租户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廉租社区的长远发展,也会为廉租户自身提供更多的生存机遇。因此有必要在廉租户集中区周围完善相应的医疗卫生,教育教学,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这样就会切实解决廉租户的实际生活难题,为廉租户的出行,就医,上学提供了方便。同时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上要由政府出资,选用社区内部的劳动资源上岗,增强廉租户的生存能力,有效减轻政府的负担。

三、结语

居有所住,改善民生,是我国廉租房制度的实施的目标规划。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党和国家心系民心的重要体现。落实好廉租房的管理与服务,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它对我国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许自强.城市廉租房后期管理模式探析[J].财经界.2011(18)

廉租房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廉租房;房地产;建设工程;城市居民住房条件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6-0071-03

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明确提出在全国推行廉租住房制度;2006年5月7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针对房地产调控提出了著名的“国六条”,将城镇廉租房建设置于一个更为显著的位置。2007年8月1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对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敦促各级政府切实履行义务。2008年3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指出,要从设计、施工、监理等多方面提高廉租住房质量,房源方面应采取配套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但是,我国在实际建设廉租房过程中的情况又是如何?这不得不引发人们对我国廉租房建设工作进行深入的思考。

一、廉租房的涵义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是国家和当地政府为了解决城市中低经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的普通住宅,具有社会公共福利和住房社会保障性质。它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

二、我国廉租房的现状及分析

(一)我国廉租房建设现状不容乐观

有资料显示,截止到2006年,廉租房制度已经正式推行了3年,然而全国尚有70多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推行这项制度,还有122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廉租房的推行亟待加快步伐,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受益。到如今,我国的廉租房制度的建设和实施仍然进展缓慢,根据建设部的统计,全国到目前为止,仍有十多个个省(区)没有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全国累计用于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资金仅仅为47.4亿元。

廉租房的建设工程本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福利政策,但是一些政府还把建设廉租房当作是一项短期“形象工程”,根本没有深入理解廉租房的真正含义,最终导致廉租房建设的缓慢进行。另外,在廉租房建设工程中其管理,质量,安全等方面都不容乐观,问题重重。

(二)我国廉租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待思考

我国廉租房经过几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随着制度的不断延伸,出现的问题越来越明显,从而引发了强烈的舆论争议,诸多专家学者纷纷献计献策来进一步实施廉租房福利政策。在廉租房发展的同时,很多问题是亟待解决的。

(三)政府职能缺位,建设资金不足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通过住房改革,使房地产快速走上了市场化,房屋的价格也随市场的变动而变动,以至于价格一高再高,一般老百姓难以承受高房价,工薪阶层逐步变成了房奴,社会发展越来越不和谐,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此时,一些低收入者和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制定一些优惠措施来满足其住房需求,廉租房就成了一项不可或缺的福利政策。然而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市场的作用,强调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对当地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的作用,因此没有建立稳定的廉租房资金来源渠道,财政预算安排不足,这在实质上是忽视了住房问题的社会性。

在我国,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缺乏建设廉租房的动力,而在比较落后的西部地区却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这都是源于缺少公共财政作为保障。资金不足,政策难以发挥优势。随着我国房价的不断提高,中低收入者只能“望房兴叹”,尤其是困难户,更是表现出一种无奈。而地方政府也是因为资金不足而难以建设足够的廉租房供给居民,使有限的资金不能发挥有效作用。因此,建设资金和管理费用就成了廉租房建设的一大瓶颈。“2006年,全国开工建设和收购廉租住房5.3万套,建筑面积293168万平方米――仅完成计划的三分之一左右,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不足。”

(四)保障范围过小,住房安全有隐患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贫困人口占有一定的比例,使得在廉租房的建设初期难以各方各面都能照顾到,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部分确实需要政府帮助的低收入人群被排除在政策的保障范围之外。比如,在城市里,有一个庞大的群体渴望廉租房,却没有权利享受,就是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群体对于城市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却不能享受社会的保障体系所带来的好处,这也有失社会公平,长此以往,对社会的稳定带来不可估量的隐患,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

同时,我国的廉租房建设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五)廉租房住用管理问题

随着廉租房建设数量的激增,未来廉租房大规模投入使用后的管理问题将显得更为重要。重庆市已经投入使用的廉租房基本都没有形成小区,听到最多的是廉租户对廉租房管理的质疑和抱怨:廉租住户的家庭信息是否得到即时的跟踪管理?廉租房的使用率是否得到最大化?转租、续租问题怎么解决?基础配套设施如何解决?

(六)廉租房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指出:建设单位要对廉租住房质量全面负责。要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保证住房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设计单位要根据廉租住房特点,精心设计,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要求。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强化质量控制,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施工质量。

三、现阶段对我国廉租房建设工程的再思考与建议

(一)将廉租房建设作为地方官员政绩考核的硬指标,确保资金来源

由于地方官员的错误理解廉租房和不彻底地建设廉租房导致了政府职能的缺位,廉租房难以顺利建设,地方官员的这些行为就是因为没有一些政策或法规的约束才产生的。中央政府应该将廉租房建设作为地方官员政绩考核的一项硬指标,并设立一些奖惩政策,使地方政府有动力去建设廉租房。不仅如此,还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限、程序予以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及信箱等。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说《实施办法》同时要求严格实施年度复核制度。各地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年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及时对是否实施保障、保障方式、保障水平等予以调整,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首先,政府在廉租房建设中引入“房地产信托基金”,以解决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渠道问题。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一般是通过信托方式集合社会闲散资金,聘请专业人士投资、经营管理,并以租金收益回馈投资者。其次,政府发行有限量的住房建设公债,遵循“缺口补给式”原则,即总体考虑廉租房临时性融资缺口来确定数额,为地方政府弥补廉租房建设资金的缺口。

(二)将廉租房建设法律化,建设安全实惠住房

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善,很多问题都可能在法律的“空白处”,这势必会造成我国的廉租房保障范围过小。廉租房法律化,使廉租房的建设和分配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一个较好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中低收入者真正享受到廉租房的优惠政策。

针对廉租房进行开发维护配套设施方面的日常管理,政府可以组建针对廉租房管理的物业公司,而不是交由市场化的物业公司来进行管理。“为了达到资源的有效分配,政府可以组织廉租房小区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参与到小区的物业管理当中,一方面可以节省人力成本,另一方面还能给部分廉租户提供就业岗位。”比如:物业公司的正规化、福利性分配制度、工程单位的质量把关、成本质量控制等。

(三)对廉租房建设工程的规范程序化管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执行,并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要落实建设主体执行建设程序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及单位,要严肃查处。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并停止竣工验收;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住房交付使用时,要确保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四)有效地保证廉租房建设工程的质量

1.廉租房建设质量提出要求,全面实行“分户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专门就廉租房的建设质量提出要求。根据通知,廉租房须全面实施质量分户验收。通知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廉租住房全面实施质量分户验收,确保每套住房都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确保廉租房设计质量。由于廉租住房户型小,设计难度大,收取费用低,建设厅近期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不精心,审查不细心,致使一些廉租住房在布局、适用、经济、安全等方面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建设厅要求,建设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恰当提出廉租住房设计任务和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设计。勘察设计单位要重视廉租住房建筑方案的推敲,在有限的建筑面积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满足采光、通风、隔音和卫生等各方面的使用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要重点审查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建筑节能是否满足要求,并将检查情况向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否则追究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廉租房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检查监督,确保廉租住房勘察设计质量。

参考文献

[1]易中.浅议我国城市廉租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问题探索,2007,(6).

[2]马君昭.政府在廉租房建设中的角色分析[J].时代经贸,2007,(5).

[3]杨振华.廉租房建设的现状与思考[J].北京规划建设,2002,(6).

[4]田晓霞.关于我国廉租房建设的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8,(18).

廉租房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第3篇

吴忠市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近年来,吴忠市积极创新住房保障制度,全方位构筑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为主体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截至目前,全市新建、回购廉租房7137套,建设经济适用房13127套、公共租赁房1210套,实施棚户区改造1491户;累计将8771户城市低收入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2132户,发放租赁补贴4010.5万元。吴忠市2010年在全区率先实现低保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全覆盖,吴忠市人民政府被评为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优秀单位,市房产管理局被评为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先进单位。

2011年,结合黄河金岸建设、大县城建设和市区城市东南部建设,全市新建、回购廉租房及实施棚户区改造7970套(户),其中吴忠市区建设保障性住房2288套。2011年市区新建廉租住房456套、回购252套,概算投资7615万元。

吴忠市市委、政府坚持把保障性住房作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成立了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市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和现场办公会,研究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坚持科学规划、人性化设计,在选址方面综合考虑周边的环境、路网结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对绿地及空间环境方面进行合理布点,优先拿出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环境优美、交通便利的地段进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廉租房建设都紧靠学校、医院和市场,方便住户就医、就学、就业,安置区周边公共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配套齐全,最大限度地降低群众的生活成本。在住房设计上,充分考虑回族群众风俗、生活习惯及家庭人口结构,将每户50平方米调整为户均50平方米,以满足不同家庭的居住需求,建设让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

吴忠市紧紧抓住国家支持廉租房建设的有利机遇,通过与自治区财政厅、电投集团、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搭建合作平台,共争取国家公共租赁房专项补助资金2135万元,廉租房专项补助资金1140万元,自治区政府债券1140万元。同时,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全部用于廉租房项目,累计提取资金额达405.5万元,2011年提取了183万元。并将廉租住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政府今年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确保了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目前,市区保障性住房开工率达100%。

廉租房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住房公积金;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4-0168-05

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保持了长期快速增长势头,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城镇居民总体居住条件取得很大改观。然而住房困难成为困扰社会和谐发展的最大问题之一。为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多层次保障性住房体系。但是,由于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旧相对滞后,与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需求之间仍然存在很大矛盾,加之保障性住房制度在设计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并且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分析国外关于住房保障的成功经验,并深入分析中国目前已经建立起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廉租房保障制度、经济适用房保障制度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在消费观念、管理机制、设置标准、相关配套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一、国外住房保障制度研究

(一)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

新加坡是东南亚地区成功解决国民住房问题的典型代表,也是世界上公认的有效解决住房问题的国家之一,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很有特色。

1.新加坡住房保障的主要内容。一是政府制定有关投资建设住房的长远规划,通常情况下新加坡以五年为周期制定建屋计划。为确保住房建设计划的顺利实施,政府除了专门划拨国有土地或适量征用私人土地,供房屋发展局建设住房,为降低建房的财务成本,政府还通过低息贷款方式向房屋发展局提供资金支持。二是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从1950年开始,新加坡全面推行中央公积金制度,为住房建设提供筹资支持;1968年提出“居者有其屋”的计划,从出租廉租房为主向出售廉租屋过渡。三是科学制定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完善居住社区的各项配套设施。

2.新加坡住房保障特点。一是公积金制度的社会经济地位异常突出。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建立于1955年,是根据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法》建立的强制性储蓄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建立之处只是为了实施养老金计划,为新加坡的在职人员提供社会保险,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已逐步发展成为包括住房、家庭保障、养老、保障、教育、投资等作用的具有十多项实施计划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储蓄制度。公积金制度帮助新加坡成为东南亚地区解决住宅问题的成功典范。二是典型的“小市场大政府”模式,政府承担主要责任。新加坡政府通过房屋发展局(简称房屋局)直接负责公共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政府在住房问题上给予的大力支持与资助,主要体现在对房屋发展局的支持和帮助方面。房屋发展局是新加坡国家发展部下属的法定机构,是新加坡最大的住房发展商和公共住房管理机构,政府在资金和土地方面给予了它大力支持和资助。

(二)美国住房保障制度

美国居民的平均居住水平较高,实行的是商品化的住房消费保障形式。美国的住房模式具有典型的“大市场小政府”的特征,政府职责仅限于帮助那些无力支付私人房租的低收入家庭和老年人,解决他们的住房难题。在美国的保障性住房体系中,影响最大的是公共住房。

1.美国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是帮助低收入家庭租房的政策。1934年经济大萧条后,美国制定了最早的住房法案《临时住房法案》,1937年,该法案进一步补充为《公共住房法》,决定由中央政府出资,由地方政府建造公共住房供低收入家庭租用。自1964年起,政府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开发商建造供低收入者租用住房。从1964—1980年,政府以提供低息贷款的方法,共资助开发商建造此类住房约160万套。自1973年起,政府开始把分散低收入者住房、改善社区质量纳入住房政策,提出以帮助“需求方”(住户)为中心的政策。二是鼓励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的政策。政府通过全国房屋贷款联盟和全国住房贷款协会两大机构,向全美各类银行、信贷机构提供贷款和贷款担保,鼓励这些贷款机构向包括中低收入家庭在内的住户提供房屋贷款,政府则以发行债券的方法从资金市场上筹款,作为贷款金额的来源。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中低收入家庭,即收入为本地家庭平均收入60%以上者,政府提供贴息担保。个人只支付首期付款并承担一小部分利息,政府则承担还款风险以及大部分利息。这项政策使大量收入较低但有稳定工作的家庭拥有了自己的住房。

2.美国住房保障特点。一是通过立法保障住房措施的落实。美国政府以立法形式对公共住房等住房保障作了明确的规定,先后颁布了《住房法》、《国民住宅法》、《住房与城市发展法》等法规。美国政府有专门的立法机构,各项措施都通过立法保障来落实、实施。二是控租与补贴并重。控租是通过立法对公共住房的租金加以限制。美国的控租主要由地方政府以立法形式作出规定,并通过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如多数票认为租金太高时,地方议会将倾向于控租。在补贴方面,美国对低收入家庭的租金补贴先后运用了以下四种形式:砖头补贴、房东补贴、住房券和现金补贴。

(三)韩国住房保障制度

作为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韩国的住宅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略超前于中国,形成了体现韩国国情和文化特色的保障性住房制度。考察韩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运作及保障性住房制度,对完善中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韩国住房保障的主要内容。一是小户型商品住房。这类住房主要针对有一定购买力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为满足他们的购房需求而建设的小户型的公共住房。这些住房的面积大多在60平方米以下。二是公共租赁性住房。这种类型的住房主要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投入政府预算资金兴建的租赁住房,也可能是通过韩国“国民住宅基金”的支援而建设。按照韩国政府的有关政策,公共租赁房被区分为“永久租赁房”、“公共租赁房”和“国民租赁房”等不同类型。韩国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五至五十年,租赁期满后可以卖给租住者,供给的对象主要是由于城市拆迁等原因出现的无住房者等中低收入家庭。

2.韩国住房保障特点。一是住房保障的目标及范围明确。为科学确定保障对象,韩国政府进行了社会阶层细分化工程,将社会阶层根据收入水平划分为绝对支援阶层、部分支援阶层和自立阶层,并对不同阶层实施不同的住房政策。二是严格控制标准。韩国公共住房建设标准确定合理,严格控制面积,所有的公共住房面积都控制在85平方米以下。三是注重立法。韩国注重公共住房的立法工作,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先后颁布了《住宅供应法》、《租赁住宅建设促进法》等保障性住房法规。四是强化政府优惠。韩国政府强化了在住房金融、宅地供给和有关租税的优惠,尤其是为了降低土地的成本,由大韩住宅公社或土地开发公社等公共机构开发公共住房用地。对购买小型住宅、租赁住房家庭实施大幅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住房流通和保有环节上产生的取得税、登录税和转让所得税等税种上采取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二、中国住房保障制度现状

(一)廉租房制度

从1999年建设部《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出台到现在已经经历了近十二年。廉租住房制度是针对城镇最低收入者而出台的一种保障性住房供应制度。它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具体来说,廉租住房制度是指由政府起主导作用,采取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等不同形式,给城镇居民中的弱势群体等解决住房困难而建立的住房生产、供应、管理体系、运作程序和规则。它带有明显的社会保障性和社会福利性。

1.廉租住房保障形式。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所谓“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而“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据调查,廉租房户型设定是以一居室、两居室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按一居室套型建筑面积35平方米,两居室套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三居室套型建筑面积55平方米。三种套型建筑面积都不高于55平方米,是名副其实的“袖珍”小户型。

2.廉租住房保障特点。一是廉租房具有准公共品的属性。廉租房是一项针对特定最低收入群体的社会福利,只售不租,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属于准公共品范畴。二是廉租房建设和供应的政府主导性。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是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的社会保障制度,制度创新的目的是改善那些无力通过市场交易自己解决住房问题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其中政府发挥重要的作用,在建设和供应廉租住房过程中发挥主导职责。三是廉租房具有鲜明的社会保障性。政府设立廉租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利,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受他们经济承受力的限制,廉租房的租金必须低于市场价和成本价。四是廉租房运营的非营利性。作为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的运营必须体现公益性,在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维修服务等方面,运营管理者都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应尽量降低成本,减轻居民经济负担。

(二)经济适用房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房最早出现在1991年6月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要“大力发展经济适用的商品住房,优先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在国家政策高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行了定位。

1.经济适用房保障形式。根据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保障对象、具有一定社会保障特征的商品房,突出经济性和适用性特点。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2.经济适用房保障特点。一是经济性。所谓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要低于普通商品房,要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力。为保证住房的经济性,主要通过土地划拨供应、免除相关税费、限定开发商利润上限等手段来实现低价性根据有关规定。二是适用性。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和建筑标准上,要突出住房的使用效果。三是政府扶持、干预性。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可以划拨;政府给予一定财政支持和信贷支持;政府减免土地拆迁、安置、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招标、质量监督等方面的二十余项税费;价格实行政府审批,有最高限价;其利润率严格控制在3%以内等。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

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一些成功经验而制定的,是旨在通过专款专用来开辟住房建设和消费的稳定资金来源的一种政策性强制住房储蓄,属于暗贴形式,主要是对消费者补贴。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1991年由上海市率先建立的。1994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标志着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转变了传统的由国家或集体一手包揽住房生产和建设的局面,并对支持住房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1.住房公积金保障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中国政府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的政策性融资渠道。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种类型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并可以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具有义务性、互和保障性特点。

2.住房公积金保障特点。一是普遍性。城镇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强制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四是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四)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公共租赁房,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参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公共租赁房一般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承租者能承受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形式。公共租赁房的供应对象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还有刚毕业的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是一种新兴的保障性住房是中国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解决当前“夹心层”面临的住房困难。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特点。一是政府主导。公共租赁住房始终姓“公”,由政府投资建设,产权由政府持有,确保公共属性。二是租金优惠。租金只考虑建设贷款利息、房屋维修费等因素,租金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租金的60%。三是整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整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现了住房保障一体化。四是广泛覆盖。公共租赁住房打破了城乡和内外差别,不设户籍限制,在重庆市工作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员符合条件均可申请。

三、中国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

(一)廉租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廉租资金来源单一。中国当前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看,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由于受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社会公益意识有限以及税收管理等方面的影响,社会捐赠资金总量规模非常小,在廉租房资金供给中所占份额自然极低。

2.廉租房房源缺乏。中国目前可提供的廉租住房,主要有四个途径,即政府出资收购、社会捐赠、腾空的公有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等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在廉租房的新建和征购上,受资金、市场、体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政府扩大廉租房供给的能力有限。在原有福利住房分配体制下,住房需求一直处于压抑状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有住房本来就数量有限,再加上房改中大批公房被按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给私人,政府可以用作廉租房的公房数量十分匮乏。

3.标准划分问题。目前各地的廉租对象一般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含优抚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随着廉租对象范围的逐步扩大,根据各地居民收入情况划分一个合理的收入线并据此科学地确定廉租对象就变得日益紧迫。然而,由于中国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机制,因而划分居民收入线也非常的困难。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购买对象失控。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就必须界定中低收入的标准。现实生活中遇到几个难点分别是家庭收入很难准确计算。目前所能计算的是面上的工资收入,而在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则是隐性的,很难计算,如果不计进去,则有失公平。另外,单位开出的收入证明可信度差。对单位来说,尽力支持本单位职工买房,可减轻负担,且单位掌握的职工收入情况也有限;对个人来说,还可以通过各种不正当关系开出证明,甚至造假。

2.建设标准失控。近些年来,不少地方却出现了打着经济适用住房的幌子开发豪宅的现象,致使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越来越大,建设标准越来越高。一些开发商为了迎合部分高收入阶层的需要,赚取更多的利润,普遍出现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失控,“贪大症”严重,甚至出现复式、花园洋房、别墅等类型,大大超出了“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消费需要”。

3.销售价格失控。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价格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中低收入居民能够买得起经济适用住房,与市场价商品住房的价格构成相比,经济适用住房不仅免收土地出让金、减免多项税费,还要求利润控制在3%以内,所以其开发成本和利润均低于商品住房。但是,一些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远远高于这个标准,甚至与商品住房相差无几,根本没有体现出其价格优势。

(三)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管理机构监管归口不统一。中国目前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的是住房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行使着住房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且管理中心有三种模式;单独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利用房管局的职能优势与其合并在一起办公的模式;便于统一管理住房资金的模式,作为财政部门一个内设机构。这种多头监管的制度,使得住房公积金处于监管缺失、责任不明的状态。

2.资金来源单一与资金广泛使用之间的矛盾。住房公积金归集依靠缴存人按月缴存而现实,属于分散性的小额资金流入。而无论是住房公积金提取或是住房贷款均属于集中性大额的资金流出。这种资金的不平衡发展直接导致了住房贷款额度的提高。有的地方由于受到资金来源的限制,其所能提供的贷款额度与当地住房消费的平均水平已出现了较大的差距,显然就不能充分发挥政策性贷款支持广大职工住房消费的作用。

3.公积金缴存、贷款过程中挪用、套取的现象比较普遍。目前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除向住房管理中心提供相当完整的能够证明个人户籍、婚姻、收入、抵押担保资料外,还要提供住房产权证、在住房资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证明等资料,且贷款利率比银行低,大部分都以购房的名义申请贷款。但贷款是否真正用于购房,管理中心只是以收回贷款和利息确保增值为目的,据审计调查真正用于购房的只是少数,大部分挪作他用。

(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融资渠道太窄。从公租房建设进度较快的重庆来看,按照其2010年制订的计划,将在三年内建设公租房4 000万平方米,需要配套资金1 000亿元。为筹集这1 000亿,重庆采用了“1+3”的投融资模式,“1”即财政投入300亿元,这300亿元资金有三个来源:政府储备拿出一部分;每年新发生的土地出让金拿出一部分,包括房产税也可以拿出来;政府预算内的财政收入。“3”,即另外的700亿元通过银行贷款、保险公司融资、社保基金融资三个渠道筹集。然而由于公租房的投资回收期时间长,能够获得相当稳定的资金来源,无疑成为公租房建设的最大障碍。

2.公共租赁房建设成本引致租金偏高。公共租赁房的租金标准由四部分构成:房屋建安成本;住房折旧和贷款利息;各项维修费用;管理费。虽然政府对公租房有相应的补贴,但是由于目前公租房建设地点选址大部分还是在城郊,从居民总体的支出成本来看,其吸引力并无太大的优势。

3.制度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公共租赁房在实践中必然涉及到多方利益相关者,需要严格的法律规范。但是,目前国内主要是地方推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还缺乏国家层面上的统一规范的法规制度,尽管已经公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但缺乏法律的严肃性和可持续性。

四、完善中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居者有其屋”是所有国家和地区住房政策的目标。但是不同国家对“有”的含义理解并不相同。西方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买房和租房,都是住房消费的合理形式,不一定要买房住才正确,提倡的是“居者有其屋”,而不是“居者买其屋”。根据“过滤”模型,确定梯度住房消费的观念。

改变当前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的现状,采取有效措施,研究制定可租可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政策,即对于符合购买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可根据自己经济能力,结合公积金配套支持以及购房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自主选择是购买还是租住经济适用住房。

(二)建立完善的保障性住房进入、退出制度

科学的划分家庭收入水平。根据不同地区当地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进行定量分类;根据政府的保障能力划分不同层次的家庭收入线。政府应对需要保障住房的对象进行严格的审查,其对象必须是以民政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在册的家庭;同时还必须向社会公告,以征询社会的意见。建立复审制度,每隔五年或稍长时间对原保障对象进行重新认定,只有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享受保障住房。

(三)完善相关配套服务

首先要完善房地产市场和二手房市场的统计及信息披露制度,以保证信息提供的准确性。其次要建立完善的房屋租赁市场租金管理措施,为租赁型保障房提供信息和参考,另一方面是如房地产宏观调控一样,通过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租金管理,防止市场投机,抑制租金非正常过快上涨趋势,平衡保障性住房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最后还要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以杜绝目前这个行业的混乱和不规范给住房市场及保障房提供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构建全过程管理服务体系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各环节,以预防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消除未来各种隐患,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建设管理制度措施。第一,要建立科学的开发建设主体选择制度,地方政府要建立统一规范对有意向参与开发建设的开发商、施工承包商、监理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等进行合格供方评价及管理,并建立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招投标确认制度,以实现既要选择合格供方,又要确保安全、质量、进度及造价标准的目的。第二,要切实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程造价管理措施,确保资金效率。由于各设计单位、开发商及建筑商能力和管理水平不尽一致,管理模式也有不同,加之材料、人工、机械等价格有不断上涨的趋势,而住宅建设工程周期较长,成本因素较多,故应事先确定各种处理原则、标准及模式,并应加强建设过程中的成本审核确认的监督等。第三,要探讨开发商参与开发建设的模式,并根据不同模式制定相应管理措施。

结语

保障全体国民都能平等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目标之一。住房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和社会问题。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提供虽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但从动态演化的视角分析,其制度也必须与时俱进,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科学确定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模式。

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中,除了经济问题,还有社会文化建设问题,需要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力选择适宜的住房形式,不要片面宣传住房的财产属性,当然同时也要预防对保障性住房提供的制度依赖,应努力激发社会的向上热情,同时也要以多种手段抑制全社会的投资、投机性住房需求,营建健康、和谐的住房保障模式。

参考文献:

[1] 厉以宁.中国住宅市场的发展与政策分析[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9.

[2] 戴园晨.住房体制改革[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

[3] 冯宗容.廉租房运作机制评析及创新[J].经济体制改革,2002,(3).

[4] 卢有杰.全面分析城镇住房保障制度[J].城乡建设,2004,(4).

[5] 赵红艳,施琳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瑞典、美国、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借鉴[J].城市开发,2007,(12).

[6] 段世霞.国外住房保障制度与中国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J].中国国情国力,2008,(9).

[7] 黄泽华.公共廉租房制度的国际借鉴[J].改革,2010,(3).

[8] 任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国际经验借鉴[J].地方财政研究,2010,(6).

[9] 陈杰.中国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与融资:回顾与展望[J].现代城市研究,2010,(9).

廉租房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第5篇

1.中小城市实施廉租房制度的现状

根据国家要求,中小城市基本实施了廉租房制度。一般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申请人应为该市城区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家庭成员应与申请人一起共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抚养关系;二是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540元以内;三是申请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之内(含13平方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实施廉租房制度有不少好处,如廉租房由政府筹资建设,房租比市场价低很多;廉租房的租金比较稳定,不会随意涨价;廉租房室内配套设施大体齐全,新建的廉租房小区的绿化环境较好;廉租房促进低收入者安居乐业,增加收入,早日实现自主置业。同时,廉租房制度实施中也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廉租房数量较少,使用效率有待提高,位置偏僻,公共交通工具较少,小区建设质量参差不齐,存在消防等安全隐患,部分廉租房被商业利益挤占等。

2.中小城市实施廉租房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2.1.制度层面。一是缺乏政策长远规划。各中小城市在资金紧张的背景下,廉租房配套财政、税收、土地和金融等政策不明确、不完善,廉租房建设缺乏长远规划,发展不稳定。二是廉租房立法相对滞后。我国没有关于保障低收入居民住房的有关法律、法规,与全社会关心弱势群体住房问题的目标不相适应。三是缺乏参与的激励机制。开发商从经济效益和自己的承受能力考虑,对建造廉租房的积极性不高。

2.2.资金层面。一是中小城市经济水平不高。廉租住房需求量大,受地方财政可用财力限制,可投资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财政预算资金较少。二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中小城市土地出让收入空转现象普遍,虚增土地出让金收入,加之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而采取的优惠政策,导致现实情况中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增值收益比例大打折扣。三是住房公积金投资渠道偏窄,收益有限,且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庞大,能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不多;四是存在将廉租房的资金挪用于经济适用房和其他用途的现象。

2.3.建设层面。一是土地供应难保障。城镇用于开发的用地总量是有限的,用于建造廉租房的土地面积多了,那么用于出让而取得财政资金的部分就要减少,这对于各级政府来说是一个两难选择。二是工程监管不到位。要求工期较紧,投标人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存在项目经理一人挂多个工地的现象;工程监理不到位,未严格监督施工单位依照承包合同确定的设计规范、施工进度、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现行招投标工作,大多采取低价中标模式,中标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偷工减料,难以保证廉租房质量。

2.4.操作层面。一是现行廉租房制度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对象仅为无住房的特别困难家庭。尽管租赁补贴方式下,能更大限度地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需要,但从长期来看,缺少循环性和可持续性。二是廉租房建设与分配工作不够协调。地方政府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保障房建设任务,廉租房建设进度较快,存在“房等人”的现象。三是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存在“入住容易退出难”的现象。四是受商业利益驱使用廉租房牟利,将其用于其他方面。五是廉租房监管漏洞较多。

3.中小城市实施廉租房制度的对策

3.1.从制度层面规范廉租房建设。一是制订长远政策规划。地方在城镇建设中,统一规划城镇居住区,不但建设独立的廉租房小区,还在审批商品房开发时,将廉租房按比例统筹到商品房开发小区之中,商品房由开发商去卖,由市场供求决定价格,廉租房由政府进行分配与配套建设,让廉租房住户也能享受到与商品房同样的居住品质。二是加强廉租房制度立法。统一廉租房对象标准,以法定程序明确保障对象,根据其家庭数量制定建设保障房的计划与实施方案,并将土地供应、财政预算、资金筹措、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准入退出、物业管理等纳入法制轨道,保证廉租房建设的长期稳定发展。三是制订参与激励机制,逐步引导社会力量介入廉租房领域。将廉租房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吸引国有、民营、外资进入廉租房建设,廉租房所有权归建设单位并享有收益权,但其只能用于廉租用途,在租金收益不能保障所有权人合理收益时,政府进行适当补贴。

3.2.从资金层面拓宽廉租房融资渠道。一是地方政府必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压缩楼堂馆所建设资金,减少行政开支,增加廉租房保障资金。二是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防止收入流失,严格根据国家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作为城镇廉租房保障资金。三是保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努力压缩管理费用,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降低行政成本,保证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四是实行“收支两条线”,强化廉租房租金收入管理,将廉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房的经营与维护。五是在政府核定的廉租房建设投资额度内,开展发行廉租房建设企业债券试点,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廉租房项目,推进廉租房工程建设进程。六是试行廉租房建设贷款证券化,提高资产流动性,增强贷款风险缓释能力,使廉租房建设较容易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七是建议适当调整保障房中廉租房投入比重。在住房保障体系中,对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增加廉租房规模,使廉租房建设资金有更大保障。

3.3.从建设层面确保廉租房质量。一是规模要小,廉租房只能为低收人者提供。二是标准要低。廉租房每套宜控控制在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装修标准按照“安全使用、成本经济”的原则,使收入有所改善的家庭不再愿意在其中居住。三是质量要硬。严格廉租房建设程序,强化对招投标、工程预决算、施工许可、材料采购、质量监理、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管理,确保每套廉租房都达到入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