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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的起源和审计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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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的起源和审计的本质

审计的起源和审计的本质范文第1篇

 

引言

 

司法会计是一种新型的技术,可以为刑侦案件的侦破工作作出巨大的贡献。司法会计这种取证技术和鉴定手段为打击经济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稳定和政府行政秩序的稳定提供很大的帮助。司法会计在办案的过程中运用审计思维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把握好审计的这项本质工作,并且配合以重要的审计思维,可以推进司法会计的反侦察事件的顺利完成,提高工作效率。

 

一、司法会计的起源与发展

 

司法会计最早起源于法系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后,前苏联的经济得到了发展的契机,与此同时,与经济相关的法制建设和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但是经济案件和财务会计案件也在大幅度的增加,为了解决这一大难题,司法会计这门学科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司法会计是一门包括法学、会计学、侦察学、逻辑学等的综合性学科,在20世纪50年代的时候被引进中国,一直处于不温不火的发展过程中,直到20世纪80年代,司法会计纳入到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的课程当中,作为法学学习的选修课程。改革开放以来,司法会计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在实物和理论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司法会计呈现日趋完善的状态。如今司法会计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犯罪侦查中的重要举措,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司法会计在案件侦查中的作用。

 

二、司法会计在案件侦查中的作用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司法会计的应用范畴——经济犯罪,所谓经济犯罪就是指行为人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在法律允许的自由前提下,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侵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一种行为,应该依法得到刑事处罚。经济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在经济领域出现的犯罪活动,最大的表现就是在相关的财会资料中出现问题。由于这项犯罪过程中,没有犯罪现场可供指认,在证据上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因此司法会计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司法会计可以在相关的会计资料中,发现其中的漏洞,具有专业性技能的司法会计,可以较快的进行查账,在短时间内发现经济犯罪的事实情况和带来的危害。

 

司法会计在经济犯罪侦查案件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犯罪事实提供证据

 

就目前的现状来看,经济犯罪案件一般情况下都是犯罪主体经过缜密的思维,运用金融、贸易、法律等相关知识,作出的高智商犯罪行为,这些案件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因此需要司法会计的大力协助。司法会计可以使用自己专业的知识技能,对会计资料中的内容进行逐一的比对,最终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漏洞,以此找到定罪的证据。

 

(二)为侦查方向提供证据

 

财会资料中详细记载着经济运行的轨迹,其中也隐藏着经济犯罪的证据,司法会计可以针对这个特点,理顺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抓住经济犯罪案件的线索,然后沿着这个思路,使得犯罪嫌疑人的踪迹可循,最终追查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和涉案款项的流失方向,这样就达到经济犯罪侦查中司法会计对侦查方向确定的作用。司法会计具备的专业知识能力,可以将经济犯罪案件的线索侦查出来,并且为整个案件的侦破提供有力的帮助。

 

三、审计思维在司法会计检查中的应用

 

审计思维在司法会计检查工作上的应用,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运用审计思维,可以对案件基础性了解的情况下,直接搜索证据进行深入的调查,对经济案件中涉及到的交易金额、账户余额的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司法会计的主要工作是针对经济案件,审计思维对解决这项问题具有促进的作用。

 

(一)细节测试

 

审计思维中包括细节测试、实质性分析程序两个程序。在细节测试中,主要针对的是查账目标和犯罪范围,运用细节测试可以顺利解决这个问题。细节测试中应用的方法有很多,比如顺查法,这是一个专门检查挪用公款现象的方法;逆查法,主要针对的是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否,检查记录中的行为和业务是否如实的开展;检查的方法就是对真实存在的记录和文件进行审查,并检查资产的真实性,确认财务报表中的资产是否真实存在。询问的方法也是审计思维的一种常用方法,是对检查单位内部人员或外部的知情人士进行询问,然后借此获得相关的信息和犯罪受贿的证据。灵活的运用询问的技术,可以提高经济案件侦查工作的侦破效率,为获得经济案件的证据提供很大的帮助。审计思维的细节测试中的这四个方法对司法会计的工作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为现代经济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提供了方法支持,加快经济案件侦查的效率和解决。

 

(二)实质性分析程序

 

实质性分析程序的应用也是审计思维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可以有效的对犯罪领域进行识别,进一步确定检查的方向和范围。司法会计通过这项技术的应用,可以研究出不同财务数据之间的联系,并对此作出评价,司法会计在结合审计思维的方式下,及时的发现异常,对异常项目的工作进行严密的追踪和审核,从而获得经济犯罪的证据。

 

四、结论

 

本文对司法会计的起源于发展进行了分析,对司法会计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积极作用进行讲述,最后对审计思维在司法会计检查工作的应用做出了方法解读。由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水平提高,伴随着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率增加,国家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运用审计思维提高司法会计的工作。

审计的起源和审计的本质范文第2篇

摘要:金融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金融审计应该服务于国家治理。本文从金融审计和国家治理的内在关系出发,基于金融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着力点分析了金融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金融审计;国家治理;实现途径刘家义审计长指出:在国家治理系统中,国家审计是不可或缺的部分,是依法用权力监督权力的重要方式,其本质是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内生的免疫系统。而金融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于国家治理的目标和机制与国家审计是一致的。

一、国家治理视角下的金融审计的定位

刘家义审计长针对国家治理提出:“国家治理通过配置和运行权力,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控制和提供服务,确保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科学发展。” 因此国家治理的基本目的就是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相互协调,来确保国家安全、捍卫人民利益、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全面、均衡发展。

金融审计和国家治理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首先,从金融审计的发展过程来看,金融审计是根据国家治理的管理需要而产生的,国家治理的需要决定了金融审计的目标和制度形态,当国家治理对金融审计的需求发生改变时,金融审计必须及时地进行相应的调整,并赋予审计新的目标、方式;其次,金融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金融审计的国家治理是不完善的,金融审计的完善可以提高国家治理的水平。

金融审计是审计机关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和方法。由于金融审计只是作为免疫系统的子系统,所以必须明确自己的功能定位。我国金融审计的功能定位是对政府金融管理机构的再监督,促进其充分有效地行使权力,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建立科学安全的金融体系。

二、金融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着力点

国家治理在本质上反映了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司之间的各种治理关系,涉及到政府、市场、公司等方方面面,由于金融审计自身性质的限制,它必须以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为重点,从以下三个着力点来推动和完善国家治理:

(一) 政府治理层面

作为国家治理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结构性要素,政府是推动和完善国家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和政策执行者,政府治理水平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国家治理的水平。审计起源于受托责任,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的人,所以政府治理情况在审计的监督范围内。金融审计对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全面科学的监督时,既要促进其依法行政,还要制约和监督其权利的运行;既要关注真实合规性,还要注重政府绩效审计;既要评价资金使用合法性,还要监督其职责履行和宏观调控政策贯彻情况。金融审计通过预防、监督和抵御作用,促进政府强化职能、提高绩效,为完善政府治理发挥建设性作用。

(二)市场治理层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市场作为统一市场体系的要素市场之一,与其他产品市场、要素市场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各种交易活动的进行促进了金融市场的繁荣,同样,交易活动的完成需要金融市场货币和资金的流通才能完成。金融市场在某种程度上说对整个市场体系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有很重要的作用。 因此,金融审计应该持续关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保险市场等整个金融市场的状况,关注金融政策的执行情况和系统性风险的预防和抵御情况。

(三)公司治理层面

公司治理要解决的是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股东等所有的相关利益者之间相互作用产生的诸多问题,来保证公司决策和管理的正常进行,最终来保障所有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以往的研究,基于公司治理的审计监督形式包括:经营者层面审计、董事会层面审计、以股东为首的利益相关者层面审计和监事会层面审计四种监督形式。

三、金融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实现途径

金融审计要充分发挥其在服务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作用,进一步推动完善国家治理,就必须在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金融审计和国家治理本质的基础上,立足于金融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着力点,不断创新和改革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一)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和审计信息制度,落实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是公民有效参与国家治理的前提条件,而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和审计信息制度,有助于推动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是保障政治民主和有效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的重要措施。一方面,我们不仅要优化审计结果和审计信息机制的良性运行环境,还要进一步完善审计结果公告质量控制制度。另一方面,推动金融审计的双向过程,即审计机关不仅要重视审计结果信息向社会公众的传递,同时还应重视社会公众、媒体对审计结果信息的反馈情况。

(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完善金融监管

为了充分发挥免疫系统的作用,金融审计不仅要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更应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职责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目前可以从金融监管部门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为切入点,逐步拓展金融审计的新领域。未来可逐渐尝试对监管机构开展绩效审计,评价金融政策的落实情况,甚至评价金融监管政策的合理性等方面,充分发挥政府审计高层次、综合性再监督的作用,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形成有效制衡,促使其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

(三)积极评估金融政策,推动实施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

全面评估金融政策是金融审计发挥国家治理作用的主要手段之一。审计机关虽然不能参与金融监管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的制定,但是可以审查这些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对重大的金融活动可以进行专项审计。同时审计机关应更好地发挥金融审计独立性和综合性的优势,以客观公正的立场积极探索评估相关监管政策的合理性,推动实施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

(四)立足揭示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有效地维护金融市场安全,针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金融业整体的运行情况,在揭示非系统风险的基础上揭示系统性风险来实现风险预警,并促进金融机构建立和强化自身免疫系统,增强自身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但是要注意揭示系统性风险并不能从根本上替代其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的职责,只能起到强化这个系统与职责的作用,以此发挥国家治理的作用。

四、展望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金融审计在促进金融领域防范风险、强化监管和惩治腐败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但金融审计在服务和完善国家治理方面仍面临着新的挑战。

首先,转变审计监督理念,拓展金融审计的新内涵。针对复杂多变的金融形势,应该坚持传统和创新业务并重,加大对证券、信托等行业的审计力度;站在全局角度,从关注非系统金融风险向关注系统性金融风险转变;由关注金融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投入向注重金融监管部门的审计投入转变等。

其次, 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社会希望审计监督在惩处腐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因此金融审计事业发展就面临严峻挑战,包括审计工作任务繁重、现有技术难以满足海量化数据处理需求等。面对这些挑战,我们必须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

参考文献

审计的起源和审计的本质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内部审计;组织模式;内部控制

一、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异同

长久以来,许多人认为内部审计就是指企业内部审计,并将其与国家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称为根据审计主体划分的3种不同审计类型。事实上,内部审计并非企业专利,它起源于古代官厅,目前也在非营利机构大有发展。正确理解内部审计,应将其看作是与外部审计相对的综合性概念。它泛指设立在组织内部的审计机构开展的审计活动,包括企业内部审计和非企业组织内部审计。任何组织和机构都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根据审计主体划分的审计类型,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是根据审计机构与组织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划分的审计类型,它们的划分标准不同,外延难免相互交叉,因此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是一组相对概念,它们常常共存并相互转化。以集团公司为例,集团公司是一个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并存的典型。我们习惯将隶属于集团公司的审计机构开展的审计活动称之为是内部审计,但从被审计单位角度看这些审计活动又都来源于单位外部,也可以将其称之为外部审计。同一个审计部门开展的审计活动有时可能是内部审计,有时可能是外部审计;同一项审计活动也可能站在这个角度看是内部审计,换一个角度看就变成外部审计了。那么究竟什么是内部审计?

有人认为内部审计产生的动因在于外部审计无法满足所有者监督管理者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需求;也有人认为外部审计产生的动因在于内部审计作为所有者监督管理者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重要手段独立性不够。这个问题说到底其实是关于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两者谁先产生的问题。之所以提出这两种观点,目的在于:无论这两种观点哪种是正确的,它都说明一个重要事实,即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各有所长,它们都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二者互为补充,不能相互替代。事实上,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最初的划分就是以审计机构与组织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为标准的。如果审计机构设置在组织内部,与组织之间存在隶属关系,那么该机构开展的审计活动就是内部审计;反之,则为外部审计。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组织规模不断扩大,结构越来越复杂;另一方面内部审计外包现象的出现打破了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传统差别,这些都使得原有的划分标准不足以再将二者区分开来。这同时也说明审计机构与组织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虽然是划分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我们不能仅以审计机构与组织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来对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进行简单地划分。它们之间还存在着其他更为深刻的差别。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在本质上都是确保委托关系恰当履行的重要制度安排。所不同的是,外部审计侧重于从组织外部审查整个组织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结果,目的是验证整个组织的受托经济责任是否已得到恰当履行,并就验证结果发表审计意见。外部审计其主要职能是监督和鉴证,它的落脚点是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表现为一种鉴证型审计。其优点在于独立性和整体性更强,审计意见更权威;缺点在于成本较高,及时性不足;内部审计侧重于审查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过程,审计对象不是组织整体,而是组织内部的某一个部门、某一种制度或某一项具体的经济业务或活动(如采购业务、投资活动等),目的在于查找组织内部各部门履行受托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提供相应的改进建议,促进受托经济责任得到更加恰当地履行,增加组织价值,主要职能为确认和咨询,落脚点是审计建议,体现为一种管理型和建设型审计。其优点在于更详细、更及时、更具有建设性,缺点在于整体性和全面性不足。

二、内部审计组织模式选择

目前国内外现存的内部审计组织模式主要有董事会领导模式、监事会领导模式、总经理领导模式和财务总监或财会部门领导模式。有学者认为,内部审计服务的权力阶层越高,独立性越高,越能更好地开展审计工作。笔者不同意此观点。除了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门领导模式难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应予淘汰之外,其他模式各有所长。组织在选择内部审计模式时,应重点考虑自身的需求。如果所有者需要内部审计为所有者服务,用以监督管理者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那么内部审计机构自然应置于董事会或监事会领导之下为所有者服务;如果所有者和管理者都认为内部审计为管理者服务更重要、更有利于增加组织价值,那么就应将内部审计置于管理者领导之下。总之,虽然审计起源于委托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审计只能为所有者服务。内部审计的组织模式和地位与其承担的职责相匹配,是建立良好的内部审计组织模式的最重要的原则,审计机构配置的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影响内部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

事实上,如果我们认真分析一个组织委托关系的构成状况,就会发现管理者领导模式将是促进组织价值快速增加的最佳选择。任何一个组织的委托关系一般都由所有者与管理者的委托关系(债权人与管理者之间也有委托关系,但由于债权人对组织内部审计模式的选择并不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在文中未予讨论。)、管理者上层与管理者下层的委托关系以及管理者与一般员工的委托关系等几部分组成。在这几部分当中,管理者是十分重要的环节。以前我们过于强调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忽视了两者之间也有共同利益。所有者的最大利益是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但他们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愿望能否实现还取决于管理者管理组织的状况。管理者在本质上也希望实现组织价值最大化,因为管理者自身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组织的价值来体现的。所有者需要监督管理者是否恰当地履行受托经济责任是一方面,但相比之下,所有者也会认为如何帮助管理者管好组织、增加组织价值更为重要。在外部审计足以满足所有者监督管理者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状况的条件下,将内部审计机构置于管理者领导之下用于帮助管理者更好地管理组织、增加组织价值无疑是一个明智之举。

三、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异同

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的关系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执的问题。一般可归纳为以下两种论点:一种论点认为,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是并存的,不存在谁包括谁的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内部审计本身就是内部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笔者认为,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相互需要,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内部控制的再控制。

首先,1986年4月,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第十二届大会上发表的《总声明》,对内部控制进行了权威性解释:“内部控制作为完整的财务和其他控制体系,包括组织结构、方法程序和内部审计。它是由管理当局根据总体目标而建立的,目的在于帮助企业的经营活动合法化,具有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保证管理决策的贯彻,维护资产和资源的安全,保证会计记录的准确和完整,并提供及时的、可靠的财务和管理信息”。该解释将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2年COSO委员会《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一书认为内部控制中的“监督”因素也包括内部审计。

其次,从内部控制的层次看,根据《总声明》一般认为内部控制由两个层次构成:第一个层次的控制是指具体的操作层次的内部控制,这又分为两级控制,第一级是建立在具体操作人员水平的内部控制,防止操作风险的发生,第二级是指建立在管理人员水平的内部控制,旨在对操作人员形成监督,保证第一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第二个层次的控制是指独立于具体操作和管理之外的内部审计。

审计的起源和审计的本质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

一、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认识

(一)独立性的一般含义

审计起源于受托经济责任,当人类文明的发展出现了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时,财产所有者将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财产管理者就形成了委托和受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财产所有者既有监督和审查受托管理者管理财产收支情况和结果的权利,也有解除受托者经济责任者的义务;财产管理者既有要求对其收支行为和结果进行审计,以解除其责任的权利,又有忠实地管理受托财产并报告管理结果的义务。显然对这种受托经济责任,很自然地要求具有独立性的第三者加以审查。第三者置身这种受托责任关系之外,只有不偏不倚,即独立地审查,其结果才能为受托关系双方接受。可见,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出具审计意见时所展示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包含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本质上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一种公正无偏的态度,一种在履行专业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服于外界的压力的精神状态。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独立性,不能偏袒任何当事人,尤其不应该使自己的结论依附或屈从于持反对意见的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与压力。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简言之,就是注册会计师、委托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是各自独立的,三者之间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了实质上的独立,但是报表使用者却认为他们是客户的辩护人,审计的作用就会大大降低甚至是毫无价值。因此,报表使用者对这种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这种信任使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形式上的独立。具体是审计人员必须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在客户中有直接经济利益、不能是客户的贷款人、不得与客户存在近亲关系等。

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又是密不可分的。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在执业审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独立。

(二)独立性的经济性质

1.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价值变化范围:Brink和Witt在1982年指出,“没有人自己可以成为一座孤岛,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或者强一些或者弱一些,但决不会是绝对的”、“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绝对的独立性永远也不会达到的事实,因为总存在一些影响因素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独立性”。对独立性绝对性的认识属于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性质的早期认识,明显带有职业界自我标示的意味。实际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中的个人不但在其职业界内部要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且与职业界外部也会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幻想着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能够保持绝对的独立,显然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期望。外界因素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可能或大或小,承认注册会计师可以受影响而不能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并不表明注册会计师就会失去存在的理由。只要这种独立性仍能保持在社会公众期望的独立性水平之上即可。承认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我们就不得不面对另外一个问题:如果承认审计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独立程度上存在一个价值范围,那么我们对之前经常标榜的注册会计师是超然独立的提法就要持慎重态度。所谓超然独立,大众化的理解当然是绝对的独立。但这种提法有意无意地过分神化了注册会计师的形象,在我们强调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存在价值时,无疑也向广大社会公众不切实际地夸大了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增大了注册会计师自我评价与社会公众期望之间的差距。因此,在今后的行业宣传中,有必要淡化甚至取消超然独立的提法,坚持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合理确信的理念。

2.独立性是一种概率:对会计报表使用者而言,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价值决定于利害关系人所预期的注册会计师能力的高低,即发现会计报表中错报、漏报或舞弊的能力以及在发现存在错报、漏报或舞弊时,不受客户的影响而客观地对其进行调整或披露的能力。因此,若不考虑注册会计师的技术能力,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还可狭义地表述为:在某一错报或缺陷已经发现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顶住客户压力披露该项错报或缺陷的概率。概率越大,独立性就越高;反之则越低;独立性的这种概率只是一种主观的概率。当我们说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时,实际上是说,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面的意见左右而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以至于可以完全信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考虑利用其工作结果进行科学决策。可见,将独立性表述为概率,并没有动摇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价值的认可,社会公众只要认为注册会计师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左右而能够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即可。

3.独立性是一种风险:这一性质是从报表使用者角度界定的。由于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变化范围,体现为一种概率,所以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但报表使用者决定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时,实质上就隐含着他已对注册会计师表示了信任。换句话说,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即使他同时承认或认为注册会计师仅仅做到了相对独立,这个独立性水平也是他予以认可的,或处在他心目中可接受的既定水平之上的。这个可接受的独立性既定水平越高,意味着他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越高。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实际上低于他的可接受水平,则其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就不是他的本意,其对报表信息的过分信赖就是风险。因此,将独立性看成是一种风险,则报表使用者所承受的风险就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行为的实际结果。

二、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分析

独立性是审计的生命,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实践中,存在着由经济利益引起的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各种因素。归纳起来,既有受外界环境影响的外部因素,也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内部因素。

(一)外部因素

1.市场竞争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审计服务的本质是所有者和债权人为了减少经理人的成本所付出的一种监督成本。有序的、恰当的竞争是维持审计人员独立性的重要环境因素之一,过度的市场竞争将会使审计市场的竞争结构和手段变得过于复杂,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可能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客户,在风险防范上作出不得已的让步,这就使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审计的质量难以提高。另外,由于审计服务的质量难以确定,市场本身无法淘汰那些独立性低、质量差的审计服务,审计的独立性会被放到无足轻重的地位,审计的质量会大大降低。

2.生存压力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格局呈现多、小、散、乱的局面。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才放开,“裂变”效应就出来了,一夜之间,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很多新的事务所。许多中、小事务所还处于如何生存下去的阶段,选择业务的自主性十分小。为了生存,一些事务所常常会屈从于客户的压力,出卖审计原则,出具违心的审计报告。试想,这时审计哪有独立性可谈,审计的质量低下也就成为必然。

3.政府干预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政府干预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一些事务所在承揽业务时,往往还会寻求其可依赖的行政权力的帮助。第二,某些政府管理部门或垄断行业,还在以书面文件、口头通知、会议传达、权利制裁等形式指点或变相指定个别事务所承做某行业或某项业务,或者出于地方和局部利益干预审计意见。第三,一些被审计单位也利用其同政府部门的某些关系,借助于行政权力,对事务所施加压力,影响审计意见。虽然事务所并非生存在“世外桃源”,注册会计师也并非“不食人间烟火”。但不可否认,政府部门如果不走出控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怪圈,注册会计师审计就不会真正独立。各事务所也不可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审计质量也不会真正得到提高。

4.监管体制不到位,被查处的风险较低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由于《注册会计师法》尚未修订完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监管如何界定没有依据。行政监管从两年的实践来看,似乎也有些力不从心。行业内几乎人人知道的,许多业务是靠给予回扣、信息费等影响独立性的手段获得的,部分项目的意见是按照委托人的意图发表的情况,目前基本上未查处过或查处的比例小,与巨大的经济利益相比,其收益和风险还很不对等。也就是说,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作假或发表不恰当意见后查出的比例较小,使得其为了丰厚的回报会不考虑风险而丧失独立性,做出有损注册会计师形象的违法违纪事件。

审计的起源和审计的本质范文第5篇

摘 要:关于审计需求的理论,学术界一直有各种各样的解释,传统的主要有理论、信息理论等。随着审计师民事责任的不断扩大,审计需求的保险假说逐渐流行起来。主要以风险转嫁理论为基础,比较分析了审计需求的保险理论是否符合“保险”之名,以及从保险的角度分析了这种理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审计需求;保险;审计风险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1-0167-02

1 审计需求理论的概述

注册会计师审计起源于16世纪地中海沿岸国家,商品贸易的发展促使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这时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成为必要,所有者聘请专门的人员进行这项工作。1720年,南海公司事件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正式形成的“催化剂”,到1844年,英国正式颁布了《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进行强制审计,至此注册会计师审计有了法律的保障。早期的审计主要用于缓解冲突(Chow,1982),为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可信的有价值的财务信息。因此,较早对审计需求动因的理论假说主要是理论和信息理论,这两种理论都将审计看作是纯粹的鉴证机制,认为财务信息的使用者寄希望于注册会计师在实质上降低财务信息的风险。1933年和1934年美国颁布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以及以后越来完善的注册会计师法律体系,标志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进入民事赔偿责任的时代。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审计理论界开始流行审计需求的保险假说,其基本观点认为,审计是财务报表风险的一个转移机制。

陈汉文在《审计理论》(2009年版)中认为,审计保险价值的存在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其一是信息使用者具有向审计师提讼的权利;其二是审计师具有相应的赔偿能力。这就说明,审计保险价值的形成是建立在审计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基础上的。陈汉文还在该书中讨论了两种极端情况,即审计师不承担民事责任和审计师提供全额保险。在前一种情况下,审计师仅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虽然有助于审计师取信于信息使用者,但不具备赔偿性,因此审计的价值仅仅体现为鉴证价值,而不具备保险价值。在后一种情况中,审计师对信息使用者由于使用审计信息导致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此时审计仅仅是一种保险机制,不论审计质量如何,信息使用者都不再关心财务信息本身的风险了。而实际情况位于这两种极端的中间,审计师承担一部分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情况被称为比例保险的审计制度,此时,审计制度既包括鉴证机制,又包括风险转移机制。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西方就开始对审计保险价值进行实证研究,主要是通过对审计保险价值变动对股票价格产生的影响来证明审计保险价值的存在性。不论从理论还是实证的角度,都已经有很多学者能够证明审计的风险转移价值的存在。

2 “保险”名称是否合适

审计需求的保险理论是以风险转嫁理论作为其立论基础的。然而也有人会提出:风险转嫁等同于保险吗?这一理论的本质是风险转移机制,为何要用“保险”来定义?

一般来说,保险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和可保风险。审计属于鉴证业务,鉴证业务涉及的三方关系人包括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其中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可能是同一方,也可能不是同一方。注册会计师在这一过程中提供审计服务,承担审计风险,审计失败后要进行赔偿,其作用相当于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责任方主要是指公司的管理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审计,因此,管理层及其行为就是保险标的。预期使用者如果由于使用审计失败的信息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此时,使用者就是被保险人。鉴证业务还会涉及委托人,委托人不单独存在,可以是预期使用者之一,也可以是责任方,审计业务是由委托人提出的,由委托人买单,因此委托人等同于投保人。

研究者普遍认为,现代保险的要素主要包括: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基金的建立以及保险合同的订立等。

2.1 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2)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3)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4)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5)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其中的重大错报会误导使用者做出不当的决策,很有可能导致损失,而这种损失通常是重大的。虽然这种风险是存在的,但并不是每一家公司都有这种问题,如果公司管理层、治理层行为恰当,则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会很小,很多公司还是能够做到这样的,所以,重大错报风险不会使大多数标的同时遭受损失。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风险管理技术来控制审计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致标的损失的概率。因此,审计风险属于可保风险。

2.2 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风险要大量性,是因为根据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数理原理,集合的风险标的越多,风险就越分散,损失发生的概率就越有规律性和相对稳定性。而只有同质的风险才有相近的发生概率,便于进行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对于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其所拥有的客户是大量的,审计风险就被集中起来了。而注册会计师所面对的审计风险通常是同质的,都是由于管理层的舞弊所导致的。因此,一家事务所能够将同质的风险标的集中,则损失发生的概率就相对比较稳定,符合保险要素中大量同质风险集合与分散的要求。

2.3 保险费率的厘定

和保险类似,审计活动也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审计收费的确定就相当于保险费率的厘定。研究者们已经用规范和实证的方法做了大量的研究,证明审计收费和审计质量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审计收费和保险费率一样,也要遵循公平、合理、适度、稳定等原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作为确定审计收费的重要考虑因素。审计收费不应过高,过高的费用违反了成本效益原则,会打击委托人自愿审计的意愿;同时也不可过低,尤其是不正常的审计低收费现象,容易导致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以降低审计质量为代价进行恶性竞争。审计收费也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性,频繁变动的审计收费会向信息使用者传递一个风险变动的信号,可能导致做出不恰当的决策。

2.4 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基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义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在西方国家,投保充分的责任保险则是会计师事务所一项极为重要的保护措施。这样能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财务损失。其作用类似于保险基金。

2.5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是体现保险关系存在的形式,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即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力,是确定注册会计师和委托人责任的一个重要文件。由此可见,审计活动的业务约定书与保险中的保险合同有类似的作用和重要性。

审计需求的保险理论不仅在立论基础上与保险类似,而且审计活动中的各种要素与保险活动的构成要素也有本质上的相同之处,可见,用“保险”来命名审计需求的风险转移机制是比较恰当的。

3 保险理论的现实意义

鉴于审计需求的保险理论,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承保的风险仅限于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发表错误审计意见的风险。也就是说,另一种审计风险――即经营者提供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按照公认的会计和审计准则实施审计程序却得出该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不应该由会计师事务所来承担。这是准则本身存在的风险,应该由准则制定者来承担。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所面临的这部分审计风险,保险理论能够帮助审计师做出恰当的风险规避行为。

(1)保险公司规避风险的方法之一是放弃或终止某项活动的实施。类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取得业务时,应该充分考虑该客户的综合素质,尤其是道德素质,准确评估这项审计活动存在的风险,如果风险超过了收益,那么就应该果断地拒绝业务,而不应为了短暂的利益埋下隐患。

(2)保险公司通常通过再保险来降低自身所承担的风险。会计师事务所不可能为某项审计业务进行再保险,就只能通过审计收费来实现一部分风险的转移。在制定审计费用时,通常要将审计业务承担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考虑进去,以规避风险。

(3)保险理论能够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意识,进而通过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来加大对审计活动的质量控制力度,将质量控制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同时能够使注册会计师注意维持独立性,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这样也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汉文.审计理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