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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海洋生态环境分析
浙江拥有海域面积约26万平方公里,大陆海岸线和海岛岸线长达6500公里,占全国海岸线总长的20.3%;大于500平方米的海岛有3061个,占全国岛屿总数的40%。根据国家海洋局的《2007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浙江的海洋生态环境概括描述如下:
(一)海水环境质量
浙江近岸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约26890平方公里,比2006年增加3460平方公里。其中,严重污染海域面积较2006年增加3850平方公里。污染区域主要分布在杭州湾、舟山群岛、象山港和乐清湾海域。
(二)沉积物质量
浙江沉积物质量总体良好,综合潜在生态风险低。温州近岸海域沉积物受到铜、多氯联苯和滴滴涕的污染。
(三)近岸海洋贝类体内污染物残留状况
2007年,我国继续在近岸海域实施了贻贝监测计划,监测的贝类主要有菲律宾蛤仔、文蛤、四角蛤蜊、紫贻贝、翡翠贻贝、毛蚶、缢蛏和僧帽牡蛎等。杭州湾和宁波近岸、三门湾和温州近岸两个观测点1997-2007年的数据显示。从近岸海域贝类体内的残留水平来看。杭州湾和宁波近岸的石油、总汞、六六六、多氯联苯显著下降,滴滴涕呈下降趋势,镉、铅呈升高趋势:三门湾和温州近岸的石油、总汞、铅、砷、滴滴涕、多氯联苯呈下降趋势,而镉升高、六六六显著升高。
(四)海洋大气环境质量与污染物沉降通量
长江口海域的观测显示:大气气溶胶中总悬浮颗粒物含量及其沉降通量基本保持不变,铜、铅、镉的含量及其沉降通量均呈上升趋势。
(五)近岸生态系统健康状况
国家海洋局对18个生态监控区进行了生态监测,主要包括海湾、河口、滨海湿地、珊瑚礁、红树林和海草床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监测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生物群落结构、产卵场功能以及开发活动等。杭州湾5000平方公里和乐清湾464平方公里的监测显示,4年中基本情况稳定。杭州湾生态系统处于不健康状态,乐清湾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状态。
(六)海洋功能区环境状况
浙江沿海嵊泗、岱山、象山、洞头的海水增养殖区都较适合海产业养殖。
温州南麂大沙岙和舟山朱家尖海水浴场水质均为优,健康指数分别为95和96。
嵊泗列岛名胜区度假区水质优良,年平均水质指数为3.5。水体无机氮含量超海水水质二类标准。海面状况优良。度假区综合环境质量优良,年平均休闲(观光)活动指数为4.3,很适宜开展各类休闲(观光)活动,尤以开展海滨观光和沙滩娱乐活动为佳。
(七)入海排污口和邻近海域环境质量情况
广西、江苏和浙江三省(自治区)超标排放的人海排污口数量占各自实施监测的人海排污口数量的比例居全国前三位。其中浙江监测的排污口数量为31个,超标的排污口为30个。
二、浙江海洋环境面临的主要生态问题
(一)排污超标,海域水质污染严重
2008年沿海中度和严重污染面积仍占近海海域面积的50%左右,海洋功能区主导功能水质达标率仅为27%:所监测的29个人海排污口中,89%存在超标排放问题,近岸海域仍为全国海洋污染最严重的区域之一,海水富营养化导致海洋赤潮频繁发生。杭州湾、乐清湾水体呈严重富营养化状态。氮磷比严重失衡,全部水域无机氮含量及部分水域活性磷酸盐含量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余姚黄家埠、浙江展茅镇污水处理厂、象山东方印染、新光漂染、乐清磐石化工、平阳县昆鳌污水处理厂、温州工业园区7个排污口的水质级别为劣四类(展茅镇为四类),生态环境质量等级为差或极差。
(二)海岸工程的负面影响
任意采沙、海岸施工、筑堤建坝等活动使脆弱的海岸受到威胁和破坏。浙江海岸泥沙数量减少、水体交换能力减弱,导致海岸侵蚀和生物栖息地面积减少。浙江经济发达,海岸工程众多(单是2008年,省海洋与渔业局就批准了98项各类海岸工程项目),海岸施工频繁,需要进一步严格审批和环境动态跟踪。
三、浙江海洋生态建设的要素机制分析
(一)浙江海洋生态建设机制分析
海洋本身的特性要求海洋生态建设的系统性、全球性和动态性。具体说,就是以海洋生态系统的理念,以动态建设的方法对浙江海洋生态系统做动态监测和健康评价。以海域合作、全球合作的视野(特别是全球海洋生态系统动力学研究GLOBEC),并以此为基础做好建设性和补偿性的生态保护,通过恢复和加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促使浙江海洋经济和海洋资源保护的平衡发展。实现浙江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二)海洋生态建设要素分析
第一,海洋生态系统的动态监测和健康评价。需要引入生态系统动力学(GLOBEC),进行跨学科和综合性的监测和研究,与东海毗邻省份、特别是长三角地区,建立区域、江海(长江、东海)、陆海联动的生态系统模型。在监测点的设置、海上自动监测能力、监测数据传输等多方面保证生态建设的实施。在生物生产力、生源要素的循环、生态过程等方面积累大量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做好海域资源生态系统的健康评价,科学认定海洋资源的生态价值。
第二,对海洋环境和海洋生物进行建设性和补偿性生态保护。补偿性生态保护方面,需要不断加强海洋渔业的生态意识,一手抓渔业经济产出,一手抓渔业资源保护。比如建设增殖保护区、控制捕捞强度、渔民转产转业、伏季休渔制度。加强渔政执法管理等等。根据《浙江省碧海生态建设行动计划》,2008年全省实施了35个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保护、修复项目。2005,2008,2009年浙江省政府在象山、舟山、杭州主办了3次渔业资源增殖活动。开展大规模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和宣传工作,可以消除和缓解资源破坏等负面影响。更可以增强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
在建设性的生态保护方面,有专家建议,以海洋生态工程解决海洋工程的生态问题。针对长三角地区近海的海洋工程建设强度大的特点,从单纯开发利用为主的海洋工程建设体系,转变为打造生态长江口和杭州湾生态区为出发点的,系统考虑环保、安全、可持续、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海洋生态工程体系。
如果说补偿性的生态保护可以起到抑制环境恶化,减少生境损失的作用;那么,建设性的生态保护,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优化产业结构。海洋旅游作为浙江省“做精做特旅游业”的五大品牌之一,是服务业的发展重点:在沿海及岛屿区,发展“蓝色渔业”,“垂钓及休闲观光渔业”是高效生态农业的重点产业之一。
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域多,海洋旅游资源丰富,涵盖了旅游资源国家标准中的8个主类。
浙江省现有的海洋旅游产品以观光为主,旅游要素组合单调。线路结构趋同化现象严重,尚未形成特色。
第三,恢复和加强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促使海洋经济生产和资源保护的平衡。生态系统为人类的生存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即为生态系统服务(ecosystem service)。美国生态经济学家曾将生态系统服务归纳为气体调节、气候调节等17大类。浙江是海洋大省。发展海洋经济是浙江海洋工作的中心工作。2008年,浙江省海洋生产总值达到2677亿元,渔业经济总产出1293.5亿元。只有实现了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才能得到海洋经济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海洋溢油 海洋污染 海洋保护
1.海洋溢油对海洋环境的危害
海洋溢油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是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体现,是石油污染环境的常见原因。石油污染海洋的具体情况与表现是多样的。有的海洋溢油是由于在海洋油气开发等海洋工程中的溢油,例如2011年的蓬莱溢油事件。有的海洋溢油是由于是船舶溢油造成的,例如2002年“塔斯曼海”轮海洋溢油就是因为船舶在海洋航行中发生碰撞造成的石油泄漏。有的海洋溢油是由于陆源造成的石油泄漏,例如2010年大连的港口石油输油管爆炸造成的石油泄漏。石油污染海洋的原因也是复杂的,有的是因为海洋工程责任事故造成的溢油,或者是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溢油,有的是由于突发自然灾害造成的溢油。2011年的蓬莱溢油事件,被国家海洋局认定为是生产责任事故造成的海洋溢油。
石油污染海洋环境,其危害表现在对海水水质的污染、对海洋生物以及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对海洋渔业的破坏以及对海水养殖业的破坏。石油污染造成的损失即包括对海洋渔业、海洋养殖业等海洋经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清理海洋油污、封堵溢油点等措施所支出的费用,还包括未来恢复海洋生态所需要的投入。海洋生态的恢复需要更长的时间,石油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实际危害往往也不是短时期内能够完全体现出来的。
在近年我国发生的石油污染海洋环境事件中,2011年的蓬莱溢油事件是典型的事例。根据国家海洋局的信息,我们可以了解蓬莱溢油的初步情况。尽管在最初的有关信息中,存在着信息不完整、不全面的问题,也能够初步反映出此次事件所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基本情况。蓬莱溢油事件的危害,首先在于造成我国渤海海洋水质以及海洋生态的损害,其次还在于造成对海洋渔业及沿海养殖业的损害。溢油事件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的具体情况,将随着事态的发展与处理的进程而逐渐清晰。随着对蓬莱溢油事件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调查的深入,溢油事件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情况会更加准确。
2.海洋溢油污染问题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
因海洋溢油对海洋环境的巨大危害,依法治理海洋溢油问题就成为保护海洋环境的关键。国际社会以及有关国家在依法治理海洋溢油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有关海洋溢油污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1969年《对公海上发生油污事故进行干涉的国际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美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方面, 1990年美国制定了《油污法》,作为治理海洋石油污染问题的重要法律。
我国治理海洋溢油污染问题的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海洋溢油污染以及海洋生态保护的规定不够具体,法律对溢油污染环境的处罚力度不够。我国关于海洋石油污染的法律主要有: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法规主要有1983年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2006年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在《环境保护法》中,没有对海洋溢油污染问题做出任何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内容涉及海洋溢油应急计划、海洋生物与海洋事态系统、海洋渔业与养殖业、海洋工程中的油污处置等方面。其中的有关海洋溢油污染问题的规定很笼统,例如该法虽然规定了国家主管部门有权对破坏海洋生态的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但损害赔偿的范围与内容却不清楚。在溢油污染海洋环境的处罚规定上,《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对破坏海洋生态的罚款最高为10元,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中污染海洋环境的罚款最高为20万元。这样的罚款规定过低,不能够达到处罚的目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失,在亿元以上的常见,海洋生态的恢复期又很长,仅罚款10万元,无济于事。海洋工程造成溢油污染的罚款规定也太低,对大公司也不痛不痒。因此,我国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在溢油污染方面应当予以完善。
在未来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修订中,一方面,要加大对包括海洋溢油污染问题的法律治理的力度,既要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中的内容,加大对污染海洋环境的处罚力度,又要加强行业环境执法工作以及及其对海洋环境执法者的法律责任,要在立法与执法上同时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另一方面要做好有关法律之间的协调,既要做到《环境保护法》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专门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规定海洋溢油污染、海洋生态保护等内容,又要注意这些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与国家基本法律之间的协调与统一,特别是做好与民事诉讼法的统一。在当前修订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要体现出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特殊诉讼问题,特别是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特别问题。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项目号HEUCF2012130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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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春伟,张福兴.蓬莱溢油事件与海洋环境法制管理[J].管理观察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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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关键词:海洋资源;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海洋事业;环境污染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X82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7)01-008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7.01.043
1 我国海洋概况
我国海洋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海岸线延绵达1800公里,海岸线资源异常丰富,具有得天独厚的渔业资源、旅游资源、港口资源和辽阔发展的空间。有极其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物物种多达26000多种,鱼类3000多种、浅海和滩涂生物资源2200多种,长久以来在平衡生态环境,保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当然我国的海域划界也存在着激烈的争端,在黄海、东海、南海与周边各国均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管辖权争议。在资源日益枯竭的今天,因为科学水平的因素,被保存完好丰富的海底能源,将会为国家发展提供巨大的Y源保障。目前,其他国家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方面投入颇大,海水也是不少可再生的能源,如潮汐能、浪能、水温能、盐度差能等。随着开发的深入,我国也前所未有地污染和破坏着海洋生态环境,海水富养化、物种多样性快速减少等问题,使海洋保护工作迫在眉睫。
2 海洋环境保护现状及原因分析
2.1 我国海水受污染情况非常严重
2.1.1 海洋环境问题的首要表现就是海洋水体遭到污染,随着近海岸海域富营养化程度的不断加剧,赤潮现象频频发生,且不断扩大规模,不断出现新的赤潮生物种,给海洋生态环境、人民群众健康和海洋经济造成了重大危害。
2.1.2 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作为能源战略的石油在陆续大量建设开发,海上运输石油频繁如织,开采石油规模不断扩大,风险源更加分散分布更广,风险源强度更大,溢油的潜在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发生突发性溢油污染事故的概率也在大幅增加。近几年,我国油船溢油事故和海上开采石油的泄露与井喷事故迅速攀升,每年石油排入大海约12万吨。渤海湾“7・16”溢油事故和山东蓬莱“19-3”重大溢油事故更是给海洋生态环境以沉重打击同时给人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
2.1.3 海运航行和作业中的船舶所产生的污染物源源不断的排入海洋,也可能发生事故,如碰撞、爆炸等,所产生有害物质排到海水中,使海水再次受到污染。
2.1.4 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因素并不是这些源污染物,一半以上的污染物来自于陆地废弃物的排放。人类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不经处理随意排放废弃物和污水,直接进入河流系统;农事生产所用如农药、化肥等化学成分污染物,经过雨水浸泡,流入地下暗河,随着河流和地下水,最终进入大海,海洋环境受到了污染,海洋生态遭到了破坏。海水的自净能力是有限的,更需要漫长的时间消化,无限度流入污染物,海水自身净能力必然会入不敷出而导致水体污染。
2.2 过度开发海洋资源,生物多样性减少
我国海域内海洋生物种类繁多,还有很多珍稀品种,过度的捕捞极大地破坏了海洋物种资源的繁殖能力,致使海洋生物极速减少,严重的甚至濒临灭绝。与此同时,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系统异常,致使鱼、虾、蟹和贝类以及有保护水环境功能的大量藻类等因无法适应环境而快速消亡。虽然采取休渔期的政策,投放鱼苗、虾苗,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仍然出海作业的大批渔民将还未长大的鱼、虾、蟹捕捞上来,其既无法从数量上的增长形成种群,之后便出现了更加尴尬局面,原本数量不多的海洋珍惜物种濒临灭亡,而数量众多的物种将成为珍惜海洋生物。
2.3 水域面积缩减、海岸侵蚀状况严重
大量海岸因受经济开发的影响,人为改造滩涂在不断增加、自然的原始景观在逐渐缩减、很多重要的海湾面积在不断缩减;大量的填海造地投入其中,更是兴建了大面积的海参、鲍鱼养殖场,疏于管理的大面积养殖场,使海滩面积和海岸湿地急剧减少,养殖场内的污染也十分严重,污染物随着潮汐进入海中,海水受到了污染。另外,开发海洋工程建设、石油、天然气的海上开采作业、海洋生物制药等化工产品的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都从侧面给海洋环境以沉重打击。
2.4 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缺失的管理机制
我国海洋的环境立法工作发展较晚,相关法律体系相对滞后,然而在海岸线的立法管理方面有很多漏洞。海洋环境的政府管理部门责任不清,职能重叠现象、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极易出现,与之相关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执法队伍需要进一步提高水平,以上均严重影响着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明确了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1983年颁布施行的,是我国专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法律,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方面意义非常重大。法律体系中保护海洋方面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根本,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中心,三个辅法律:(1)《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六个相关法律法规;(2)和海洋防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3)有具体执行标准的保护海洋环境性法规,如《海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等。以上法律、法规、准则构成了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中起到了法律支撑的作用。由此不难看出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并不能适应新时期保护海洋环境的重任,且相比其他发达国家对于海洋的立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 我国面临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不足与对策
目前,在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之时,保护海洋近岸生态环境与前者成为了不可调和的利益矛盾点,承受着继续破坏和污染不断加重的巨大压力,有些部分重点地区海洋环境受损情况触目惊心,已无持续发展的后劲可言。所以加强产业结构性调整、优化产业部局,严控污染源,在减轻沿岸近海和流域污染现象之时,进一步加大海洋生态保护力度。提高生态系统的自我保护功能和的抵御灾害的综合能力,保持生物基因多样性、恢复海岸自净能力、逐渐提升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防卫能力,具体措施:
3.1 加大建设海洋环境保护设施和机制措施力度
3.1.1 要大力兴建国家级保护区,各地也要以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岸带生态系统为目标,建立生态保护区或海岸生态隔离带,极大保护及恢复海岸生态系统,加强海岸生态建设。
3.1.2 恢复海洋岸线原生态景观,在沿海重点旅游区、经济开发^,加大力度修复沙滩海岸、退耕退垦还滩还海,建设原生态自然景观和廊道,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蓝色空间和愉悦、唯美的滨海景观。
3.1.3 加强污水处理水平,控制海洋污染,建立污水排海标准,制定统一污水、废水排放浓度标准,排放污染物要定时监测、申报登记、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等,以保证海产品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
3.1.4 建立评估海洋生态环境风险体系,开展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对海洋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消除及生态恢复都至关重要。
3.1.5 加强海洋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把深入开展海洋环境灾害的防治工作和应急处置管理机制有效融合,在多样性的海洋灾害频发的形势下,严重威胁了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发生生态灾害种类如赤潮、绿潮和海洋生物病毒病害、重大海上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防控工作,设立监测点、完善浮标、探头,利用航拍、卫星遥感技术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监测系统,提高预警机制和应急响应能力,在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或生物灾害时,能够及时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急工作要常备不懈,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
3.2 建立适应新时期发展的法律体系
3.2.1 应当适时出台一些法律法规来填补法律空白,又能解决新问题。在建设大量人工养殖场以用来替代和缓解渔业资源枯竭压力,而随之产生了许多问题,如生态环境被破坏、海水被污染、生物链严重失衡等,需要法律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来规范养殖行业,严格禁止养殖密度过大,坚决防治养殖疾病等,建立高标准人工养殖场;同时重视生物入侵,越来越多的生物入侵案例,惨痛的表明同样是破坏生态的重大因素,这些问题的逐渐凸现,迫切的需要用法律手段进行制约。
3.2.2 海洋的经济价值与海洋的生态价值相比后者更应得到重视。在取得经济价值的同时,而损害生态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应当完善、强化、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补偿制度,海洋环境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制度,所有的海洋经济行为都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保存好生态环境,保持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品类多样性的生态环境。
3.2.3 持续加大海洋执法监督力度。制定的法律能否保护海洋环境,关键就是要执法必严,如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就会导致其形同虚设变成一纸空文,而且还应该有完善的处罚措施,使触碰法律的自然人、法人心生畏惧,法律所赋予的责任、义务,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4 结语
我国现已进入经济体制改革的深水区,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使得资源环境的约束与发展之间的矛盾更加显现。为突破陆地资源环境短缺的瓶颈,保护海洋环境,可持续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显得极为重要,要使其具有更为广阔的前景,就要立足当前,放眼未来,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的眼光看待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科学谋划,构筑蓝色的海岸生态屏障,树立海洋道德意识、海洋文化意识、提高蓝色国土意识,促进文化强国、海洋强国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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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论文集[C].2014.
[2] 马凤媛.我国海洋强国战略视角下的海洋环境保护
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4.
摘 要:新的发展时期环境保护工作是发展中遇到的重大课题,本文就平衡和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实现协调共赢的方法进行探讨,通过分析严格责任考核和追究,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政策,分析了环境保护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重点问题;建议
贯彻落实《建议》对环境保护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要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绿色发展,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联动协同效应,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一 、平衡和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实现协调共赢。
平衡和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是我国一直在努力探索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十二五”期间越来越多的实践让我们看到,发展与保护之间不仅相互制约,而且相互促进,两者既矛盾又统一。如果经济发展一味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这是吃祖宗的饭、欠子孙的债,不算本事、难以持续 ;也不能只强调环保不顾及发展甚至搞垮经济,这同样不算本事。加强环境治理,利用环境保护来优化经济发展、推进经济转型,可以实现发展和保护的协调共赢。把环境保护真正作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动力,把生态环保培 育成新的发展优势,探索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新模式。预防是环境保护参与宏观调控、实现经济增长提质增效的重要途径。“十三五”期间,要着力完善环境预防体系,推动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
一是划定生态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是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和空间规划要求,划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明确城镇建设区、工业区、农村居民点等的开发边界,以及耕地、草原、河流、湖泊、湿地等的保护边界,这些边界就是生态红线。通过红线划定,逐步优化发展的空间布局,守住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
二是开展战略和规划环评。战略和规划环评是对区域发展战略、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估,提出应当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是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减少决策和建设中环境失误的重要手段,要强化其刚性约束,切实对区域重大生产力布局发挥指导和规范作用。
三是注重标准引导。标准是技术的先导,环境标准是提高产业准入水平和倒逼结构升级的有效手段。要进一步完善环境标准体系,特别是强化地方的环境标准,充分发挥标准的引导作用,推动企业技术 创新、转型升级。
四是实施资源能源总量与强度双控制度。实行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进一步提高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既要控制总量,也要控制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水耗、建设用地强度,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能源,减轻污染排放、促进环境治理。
二 严格责任考核和追究,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我国环境问题的形成,既与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密切相关,是经济长期粗放发展的结果。同时也与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对环境保护重视不够、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密切相关。“党政同责”核心是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共同做好环保工作,“一岗双责”就是各部门都有环保的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后果必严惩。通过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构建与权力相匹配的责任担当或问责制度,让党委政府和各部门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落地生根。这是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
三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十三五环境保护必须以改善质量为核心,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蛹苹。大气、水、土壤,既是提供生态产品的环境要素,又是容纳污染物的环境介质。环境治理的重点就是坚决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将三大行动计划的路线图落实为各地的施工图,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一是改革完善总量控制制度。扩大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在继续实施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基础上,增加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等作为约束性指标,实施区域性、流域性、行业性差别化总量控制指标,鼓励地方实施特征性污染物总量控制。推进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气化、石化及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一批环境治理重点工程,通过大工程带动大治理。二是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达标排放既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环境责任的底线要求。工业生产是主要污染源。据估算,如果现有工业污染源均能够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以再减少40% 左右。三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新污染源排放达标。对现有污染源,综合采取清洁生产改造和污染深 度治理、限产限排、停业关闭等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城市与农村生态环境是相互补充、互为 依存的唇齿关系。农村是环境保护的短板,也是污染排放的重要来源。 四是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实施化肥、农 药零增长行动,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标准化改造和建设,深入开展秸秆资源化利用。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强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联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全面提升森林、河湖、湿地、草原、海洋等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在做小污染物排放的同时,做大生态环境容量,确保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四 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当前,环境保护的严峻现状和民众的巨大需求,决定了必须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环境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环境治理的改革方向。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源管理新格局,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实行联防联控,建立环保机构和区域协作机制,对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保护,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提高环境治理的整体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为了对禁止开发区的重点生态功能实施强制性保护,及时构建职能统一、目标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的禁止开发区管理体制,是贯彻和强制实施禁止开发区环境政策、推动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进程的重要组织保障。(一)禁止开发区管理模式制度设计行政管理机构采用什么样的管理模式是由政府所在区域的区位功能决定的。禁止开发区为社会提供的是生态服务,供给的是生态产品,这就要求禁止开发区管理体制以适应生态保护为前提,满足提供生态产品的环境管理要求,建立符合生态保护功能定位的管理战略和管理模式。1.以功能定位职能,统一管理体制禁止开发区是我国保护自然文化资源的重要区域,珍稀动植物基因资源保护地,国家对禁止开发区实施强制性的管制原则。但在禁止开发区“多头共管”的管理体制已经损害了生态管护的环境政策选择,国家有必要设立一个有法律权威的管理部门对全国的禁止开发区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协调,具体的管理协调部门由“禁止开发区保护管理法”(在本文第三部分详述)依法设立,明确其对禁止开发区实施垂直领导、统一管理的具体职能和职责,同时协调禁止开发区之间和不同利益部门之间的环境政策和利益冲突,提高禁止开发区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统一管理体制的关键是转变禁止开发区的政府职能。职能是政府管理机构定位的核心,政府职能转变的本质在于利益格局的调整,禁止开发区的禁止开发和重在保护的主体功能决定了该区域政府职权关系的调整重在转变政府现有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以禁止开发区主体功能为基调撤销、精简或合并原有经济发展职能的管理机构,重新配置和规范该区域政府管理机构的职权和职责。2.以强制实施生态保护为基石,设置基本空间单元的管理机构(1)合理的基本空间单元设置有助于提高生态保护效率主体功能区基本空间单元的合理设置对功能区划和强制实施生态保护意义重大。正如高国力先生所说:“主体功能区划的基本空间单元和边界如何确定将直接决定区划的成效”。功能区规划基本空间单元是区划的基本单位,也是禁止开发区域的基层行政管理机构,为此,基本空间单元的合理界定对区划和禁止开发区的生态保护影响深远。笔者认同主体功能区规划以目前县级单位作为基本单元。其一,以目前县级单位作为基本单元容易确定且实施成本及管理技术成本相对低廉;其二,空间单元也是单元管理机构实施强制生态保护的基本单位,以县级为单位合理界定基本空间单元便于县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转变政府管理职能,降低重点生态功能区执法和治理成本,有利于提高生态保护管理效率。(2)基本空间单元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履行生态保护职能的必要条件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基础和根本依据是政府职能,而履行政府职能的运行载体是行政管理机构,行政管理机构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而变化。对于禁止开发区的政府职能就是实施强制性生态保护,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权职责也应围绕生态保护被授予职权,同时履行生态安全的维护和监管职责。根据禁止开发区的主体功能定位,区域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生态功能相对完整的行政区域,生态功能区可依托现有行政区域,直接转变政府职能;另一种情况是生态功能区域相对独立,且地理空间位置与其他生态行政区域又不毗邻的生态区域,可考虑设置生态特区。第一,转变政府职能,调整管理机构对于生态功能相对完整的行政区划,县级政府原有各职能部门,应科学合理调整,或并、或减、或撤、或强化,力求机构调整符合政府履行生态保护职能的需要。城乡规划局或撤或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然而,按照禁止开发区的主体功能定位:禁止开发区是“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由此,禁止开发区内的原县级规划职能部门,履行职能的前提条件已不存在,要么撤销,要么并入其他生态保护职能部门。强化环境保护部门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禁止开发区是强制性实施保护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对我国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文化资源的重要区域和珍稀动植物基因资源,必须强制实施保护。这些职能无疑加重了环境保护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压力,需要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能。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能减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部门是负责辖区内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于禁止开发区内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相对应的城镇发展土地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以及土地的征用、划拨建设用地的审查或报批等职能,可能被严重削弱。林业部门的职能加强,农牧部门的职能削弱。依照《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林业部门的保护职能将愈来愈重;依照禁止开发区的生态保护要求,禁止所有不利于生态保护的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并逐渐实施生态移民,因此,禁止开发区内农牧部门的管理职能将逐渐减弱。总之,为了适应重点生态功能区定位的要求,该区域基本空间单元的政府各职能管理部门应作合理调整。笔者认为,城乡规划局应并入职能需要强化的环境保护部门,农牧部门应并入职能需加强的林业部门。这样,强化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能,使其能够有效地建设重点生态功能区和治理环境,履行生态管理与环境维护两个方面的管理职能,并建立起以生态环境管理为中心,以资源管理、土地管理和人口管理为辅的资源环境管理体系。第二,设立生态特区有助于保障生态安全生态特区,是指具有多种主体功能混合的行政区划,生态功能区域相对独立,且地理空间位置与其他生态行政区划又不毗邻的生态区域;或者该生态区域跨行政区划,可突破行政区划,单独设置生态特区。生态特区在局部打破一些行政区划是为了保障生态功能区划的顺利实施,在实际运作中,应当以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为主导来构建生态特区在生态环境政策实施上具备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生态特区统筹本生态区域的生态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在不影响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适度的旅游资源开发和提供公共服务等职能。禁止开发区管理机构———县级政府管理机构和生态特区,都隶属“禁止开发区保护管理法”设立的禁止开发区保护管理部门垂直领导并具有禁止开发区内的行政管辖权限,就如同我国四川卧龙自然保护区由中央部门垂直领导并具有保护区内的行政管辖权限一样。3.禁止开发区“官民共管”权责一致,依法提高管理效率政府机构如何行使职权履行自己所承担的职能,将直接影响着政府职能的效率。针对禁止开发区的属性和特点,禁止开发区基层管理机构的职能应调整至禁止开发或生态管理的模式,开展生态治理和环境保护工程,禁止所有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任何开发活动,强制性地确保主体生态功能的实现。具体来讲,禁止开发区管理者应严格遵循生态管理的相关法律,方便社会主体监督;建立本区域生态考核奖惩制度,对生态保护不达标的区域,应采取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等措施,以根治禁止开发区自身违规经营和执法不力的顽症。“官民共管”是在禁止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管理的前提下,吸纳当地居民积极参与区域生态保护,这样一方面减少了生态移民,另一方面增加了保护力量,更有利于提高保护效率。如海南省鹦歌岭自然保护区,起初自然保护区的工作人员把保护区内的村民视为破坏环境的主要力量,村民把保护区管理组织视为阻碍发展生计的障碍。但自从保护区辐射范围内的很多青壮村民,被发展成保护区“协管员”后,保护区与当地村民的关系大为改善,保护区内5个自然村都分别建立了禁渔区,并将保护鱼类写进了村规民约,当地竭泽而渔的历史就此终结。
二、禁止开发区之间争端
协调法律保障机制稳定、可持续的禁止开发区保护必须建立在制度规范的基础上,而禁止开发区域之间的冲突协调同样需要一套有效解决争端的法律保障机制。禁止开发区之间的冲突大多表现为政府之间的区域利益冲突,也表现为资源归属不同部门而需要生态资源整合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因此,协调禁止开发区之间的资源利益关系必须有明确的、有权威的协调主体,协调主体的职权、职责来自法律授权,并按照相应的协调原则,切实履行解决争端的职责。“禁止开发区保护管理法”是禁止开发区域管理协调组织建设的法律基础。禁止开发区之间边界的划分难免会有地方政府之间利益的冲突,这不仅需要协调主体的自身制度建设,也需要禁止开发区政府之间横向关系的规范。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我国禁止开发区协调保障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通过“禁止开发区保护管理法”的制定与实施,为该区域管理协调主体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具体而言,“禁止开发区保护管理法”应当从该区域管理协调主体的法律地位、设立职权职责、运行保障机制等方面,对该区域管理协调主体的法律属性加以明确。(一)禁止开发区管理协调主体的法律地位禁止开发区管理协调主体法律地位的确立,对其职能的有效发挥意义重大。第一,禁止开发区管理协调主体应当以“禁止开发区保护管理法”作为成立的法律依据。具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既是对我国区域管理协调组织的设立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制度性突破,也是禁止开发区管理协调主体取得合法性地位的前提性条件。第二,禁止开发区管理协调主体是全国禁止开发区的权威管理机构。该管理协调主体不仅对全国禁止开发区域行使统一领导、垂直管理的职能,而且对涉及该区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因此,禁止开发区管理协调主体的法律地位应是国家行政管理机构。(二)禁止开发区管理协调主体的职权范围禁止开发区管理协调主体的职能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机构,其职权、职责应由法律明确授权,若职权划分不明,将无法正常运作。“禁止开发区保护管理法”在分配该区管理协调主体的职责权限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其一,保护原则。建设禁止开发区的基本出发点就是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实施强制性保护,确保国家生态安全,该区域管理协调主体职责权限应当有利于建设生态安全。其二,生态效益原则。提供生态产品、实现生态效益是禁止开发区的基本功能,也是其不同于其他主体功能区的根本区别。该区域管理协调主体职责权限应当有助于促进生态区域合作,协调生态区域冲突,从而实现最佳生态效益。其三,统一原则。禁止开发区管理协调主体的职权职责应当以建设和发展生态功能为限,包括对禁止开发区之间的统一监管和协调。(三)禁止开发区管理协调主体的运行保障禁止开发区管理协调主体的良性运行,是确保该区域提供生态产品,实现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组织保障。为此,“禁止开发区保护管理法”应当明确该管理协调机构内部各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规定该管理协调主体的权责一致性,、怠于或疏于履行职责,必须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从而提高执法主体违法的成本,进而规范引导各管理主体选择守法的行为路径。因此,“禁止开发区保护管理法”是彻底扭转生态恶化趋势、使生态环境实质性改善的法律支撑,是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良性发展、实现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法律保障。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