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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诈骗的采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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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诈骗的采访问题

关于网络诈骗的采访问题范文第1篇

有一个海量信息科技网在叫卖

这个公开叫卖个人信息的网站叫海量信息科技网,全国各地的车主信息,各大银行用户数据,甚至股民信息等等,这个网站一应俱全,而且价格也极其低廉。仅仅花了100元就买到了1000条各种各样的信息,上面详细记录了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等,应有尽有。如果说上面这些信息你觉得还不够全面,接下来的这个木马程序一定会让你心惊肉跳,种了这种木马后,电脑会在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网上随意任人摆布。

只要在百度等搜索网站里输入“肉鸡3389”,就可以发现一个惊人的信息。为了验证他出售的信息的真实性,他给记者发来了一个文件,接收后不到5秒钟,电脑里的鼠标自己在屏幕上移动起来,并点击打开了电脑中的各个文件夹,直到自动关机。通过他的软件,他想什么时候用,就什么时候用。而这种可以完全控制别人电脑的信息,价格也极为低廉,每条售价仅仅5毛钱。甚至还有人在非法买卖身份证,这位声称,他这里出售各种身份证原件,并且信誓旦旦地表示这些身份证都是真实的。当记者试探性地提出想购买一些身份证后,他立刻给记者发送来了两个文件,证件上的人来自全国各地,记者随即挑选了一些信息,通过公安部门的户籍系统查询,发现这些信息完全是真实的。而这家网上商店表面上卖的是各种各样不同的手机,实际上店主告诉我们,他是出售全国各地的身份证原件和配套的银行卡。为了验证店主的说法,记者做了进一步调查,店主爽快地答应卖给记者一套身份证和银行卡,价格300元。我们首先在他的网店里申请购买任何一款手机,他立刻把手机的标价调整为300元,这样交易记录上显示记者购买的是价格300元的手机。就这样交易就完成了。第二天,我们果然收到了店主寄过来的一套身份证和银行卡,记者发现它可以在柜员机上随意操作。店主告诉我们这些银行卡可以用来洗钱。我们惊奇地发现,就是这样一家网上黑店,它的生意还真不错,短短半年时间,仅仅网上公布的交易就有330多例。更可怕的是,网上这种身份证件的买卖让一些图谋不轨的人看到了生财之道。从2007年底开始,短短四个月时间,福建龙岩的一个人就从网上购买的50多个信息,骗取银行的信任,从银行办理出各种各样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14万现金。他正是利用了网上随意买卖的身份证信息,轻而易举从银行办理了信用卡,这样银行发现了也找不到他。让记者惊讶的是,这种中介公司也随处可见,在网上个人信息的买卖已经形成了一个非法的产业链条。

目前海量科技信息网已经不能访问,工信部网站显示的海量科技信息网备案信息显示备案通过的时间为2009年2月20日,备案单位性质为个人。

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

除了互联网服务商、电信运营商、电信服务商、手机应用商店以及手机销售上之外,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渠道还有很多。银行、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商、保险公司、航空公司以及各类零售商等各种企业、机构出于经营需要,逐渐形成并积累了各自的用户或者消费者信息数据库,其中涉及用户姓名、性别、年龄、生日、住址、婚姻状况、电话、银行账号等大量个人基本信息。对这些信息资源,有些因管理不善而泄露,也有些是为获取私利而恶意泄露。

近日,中国社科院的《法治蓝皮书》把我国个人信息泄露情况大致归纳为如下三大类:

一是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有关机构超出所办理业务的需要,收集大量非必要或完全无关的个人信息。一些商家在办理积分卡时,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号码、工作机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子女状况等信息;一些银行要求申办信用卡的客户提供个人党派信息、配偶资料乃至联系人资料等。

二是擅自披露个人信息。有关机构未获法律授权、未经本人许可或者超出必要限度披露他人个人信息。一些地方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违法行为进行公示;有些银行通过网站、有关媒体披露欠款者的姓名、证件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有的学校在校园网上公示师生缺勤的原因,或者擅自公布贫困生的详细情况。

三是擅自提供个人信息。有关机构在未经法律授权或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所掌握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银行、保险公司、航空公司等机构之间未经客户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共享客户信息,也很常见。

除此之外,一些商家或个人通过专业搜集他人的个人信息用来出售,从中获利。他们或是充分利用自己的朋友网络,请朋友提供单位同事或周围其他人的个人信息,或是自行套取,通过问卷调查、会员登记等方式收集用户姓名、职业、年龄、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近年来,一些大中城市兴起的商业信函公司,就是通过收集、买卖用户“名址库”来赢利的。

个人信息买卖利益链形成的背后

信息泄露已经成为影响亿万群众生活的新的民生问题。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报告显示,2011年上半年,遇到过病毒或木马攻击的网民为2.17亿人,占网民总数近半。有过账号或密码被盗经历的网民达1.21亿人,占24.9%,较2010年底增加了3.1个百分点。商务应用的发展滋生了网上诈骗等问题,有8%的网民最近半年内在网上遇到过消费欺诈,该群体网民规模达到3880万。

个人信息频频被买卖、普通民众屡屡遭诈骗,究其原因,就是由于其背后存在着灰色的利益链。但是,个人信息泄露屡禁不止,除了经济利益驱使之外,公民信息保护意识缺乏、相关法律机制不健全、行业监管乏力等也是导致此类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在信息时代,信息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导致一些不法分子置法律于不顾,通过滥用个人信息来谋取巨额利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认为。

“低成本、高收益,暴利才是信息泄露的根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高炽扬亦有同感。正是存在恶意利用个人信息的不正当行为,才导致该产业存在一个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而其中的暴利诱使一些人铤而走险,从组织内部非法获取信息。

相关调查显示,黑客盗取个人信息后,可以直接侵入别人账号、邮箱而获取有用的信息,也可以打包销售。购买者主要用于网络推销、电信垃圾广告、电商垃圾邮件等。交易非常简单,在网络上有专门的地下黑客论坛或QQ聊天交易,1万个账号卖50元,而掌握这些信息的黑客,手里往往有上百万个用户信息,可以多次销售给不同的人,获利非常大。几百元的东西,却被诈骗公司轻而易举的卖了2000多元,这个公司每天都赚3、4万元。

公民信息保护意识缺乏

相关专家认为,个人信息被泄露、盗用和滥用,与许多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有直接关系,他们经常会在有意无意间将个人信息泄露出去。譬如,有的人接受了陌生人的问卷调查,在对方的要求下,留下了姓名、电话、职业、工作单位等信息;还有的人在办理消费会员卡时,不假思索地填写真实详尽的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有可能因为商家的管理不善或者恶意泄露而被盗用。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宇表示,目前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迅猛,但是我国网民在互联网使用过程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还很淡薄。吴宇认为,在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提高保护意识才是杜绝个人信息泄露更为重要的方法。

互联网安全企业“奇虎360”公司副总裁石晓虹认为,当知名网站CSDN遭遇“泄密门”之后,网民掀起了一股“今天你改密码了吗”的行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用户个人平时对网络账户管理和信息安全不够重视。一些网民出于使用方便,对网络账户密码设置非常简单,或使用单一重复的数字密码、或使用自己名字的拼音等,使得不法分子可以轻易盗取。

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健全

据了解,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目前我国并无一部专门、权威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03年起已部署起草,但这项立法建议一直未能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

周汉华表示,就保护网站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而言,刑法修正案(七)、侵权责任法乃至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内容均有涉及,但相关规定条款过于分散,可操作性差。对于如“个人信息”、“违反规定”等关键概念界定不清,在执法过程中,财大气粗的运营商往往有较强的影响力,易形成现实的执法困境。即便发生信息泄露,用户个人在追究运营商民事责任的时候,也存在举证难等问题,诉讼成本高、收益低,当事人很难依法维权。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国内立法确有不足,现在的保护更多依靠的是行业自律和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个人如果因个人信息被泄露诉诸法律,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很难有胜算,也很难判断损失。”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江锴告诉记者。

评论员吴秋余说,目前,我国涉及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大大小小虽有近40部、法规30多部、规章近200部,然而,这些法律规范更多是从事后救济的角度对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保护,公民需要支付的维权成本非常高,难以从根本上防范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的行为。所以,个人信息领域的违法行为始终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副所长刘九如表示,当前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中,金融、电信等领域的相关规定较为具体,而对职业中介等一些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则比较缺失。“一家网站往往标榜用户的信息在自己这里很安全,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非常难。”

在2011年底调查显示,有七成受访者在个人信息泄露后,选择了忍耐,只有三成人会以要求相关网站删除自己的信息、查询谁是泄露者或者举报等方式。

行业监管乏力存在漏洞

“机动车销售、房产中介、医院等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往往有机会接触、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行业虽然有内部系统出台的关于个人信息的查询规范、查询电子信息备案及保护工作意见等,但由于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企业管理、执行不到位等情况,存在制度漏洞。因此,这些行业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泓违分析。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认为,目前,有很多案例表明,的确存在互联网公司员工主动泄密以获得非法报酬的情形。而从事后追惩看,大多数只针对个别员工,并没有针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追惩,达不到实质性的惩处效果。

周汉华表示,从其他各国情况来看,建立一个独立、统一、权威、有效的监管机构是普遍经验,它能够超出行业的局限,独立公正地执法。“在我们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目前仍然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某种程度上说,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并没有严格地区分开,管理部门和被管理对象处在同一个行业,很难完全客观、公正地进行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