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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君健同志的《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一文[①a],撇开以往经济史研究中相沿已久的说法,试图从一个新的思路解决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统治与商品经济发达这种理论上的“矛盾”。他认为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是西欧中世纪早期以庄园制为主要内容的领主经济的主要特点,至于以地主制经济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封建制度,则与商品经济有本质的联系,从总体上说来不存在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的特点。应该说,经君健同志的这篇文章是有新意的。以往有的学者虽然也认为战国秦汉以后自然经济不占统治地位,但他们大都是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的甚至认为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引起自然经济的瓦解来论述这个问题的。经君健同志认为,封建地主制经济根本不可能自给自足,因而也就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条件。在他看来,中国商品经济很早就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一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关系产生、发展,就是因为这里的商品经济与地主经济相适应。
认为地主制经济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条件,当然也就取消了我们一开头所说的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统治与商品经济发达的理论上的矛盾。但这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因为它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难以解释的困惑。首先,既然地主制经济从一开始就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而与自然经济没有必然的关系,那么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类型是不是就应定性为商品经济?既然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完全适应,为什么秦汉以后历代的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要一再提出重本抑末、重农抑商的思想和主张?其次,倘若说中国封建经济结构从总体上说属于商品经济而不是自然经济,为什么这种与地主经济相适应的商品经济一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再有,既然自然经济从中国地主制封建社会一开始就不占统治(或主要)地位,1840年以后,阻碍近代中国资本主义关系发展的内部经济因素,究竟是自然经济还是商品经济?这些问题,从理论上显然都是不容易得到合理解释的。
经君健同志的论文,用意是要破除按照欧洲中世纪的经济模式来套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实际的教条主义。从方法论上说,这无疑是应该肯定的。但是他对“自然经济”范畴的界定,却完全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欧洲中世纪早期经济生活某些特点的论述来加以概括,而没有考虑这些特点在中国封建社会是否也同样存在,这就不免削弱了他立论的用意。经君健同志承认,马克思并不曾给“自然经济”范畴下过定义。他根据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把自然经济的内容归纳为三点:一、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二、赖以建立的生产方式的条件,是要有作为农业副业的家庭工业和工场手工业;三、产品根本不进入或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入的那部分也只有比较小的部分进入流通过程。在经君健同志看来,“‘自给自足’是这种独立的封闭的经济个体最基本的特征,其他各点都是由此派生的”。也就是说,只有经济单位的生产与消费在使用价值形态上保持平衡时,自然经济才得以实现。他把这称为“自然经济平衡律”。
按照经君健同志所论述的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必要条件来衡量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生活,当然得不出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的结论。但问题是,从马克思的有关论述看来,能不能说“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最基本的特征?经君健同志在分析自然经济必须具备的五个条件时,是以西欧中世纪早期的领主庄园为考察对象的。但我们知道,即使在西欧中世纪早期,完全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为数也不多,更不用说中期和晚期了。在领主庄园之外,欧洲中世纪还有许多分散的依附农民和自由农民,他们更不可能具备经君健同志所说的自然经济的五个条件。这就是说,如果用经君健同志所说的“自然经济平衡律”作为衡量的标准,则不仅中国地主制封建社会,就连西欧领主制封建社会恐怕也很难说是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事实上,如果我们全面地考察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自然经济的论述,就不难发现,他们更多地是强调经济单位的生产或者是“为了生产者本身的直接消费”,或者是为了“封建领主的直接消费”[①b]。应该说,自给性生产才是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是自给性的生产而后者是商品性的生产。我们可以认为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表现得最完整和纯粹的形态,但不能把自然经济归结为自给自足。同样是自给性生产的经济单位,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以什么形式满足本单位生活消费和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可能表现出具体的差异,但这并不改变自然经济的本质。
方行同志在《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一文中,认为小农经济是一种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多层次结构,亦即有自给型、半自给型和交换型等不同生产类型的农户。这个思路是正确的。但他一方面说:“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另方面又承认“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②b]这就不免使自己的理论前提陷入矛盾而难于自圆其说,因为“自给性生产”和“自给自足”毕竟是两回事。
自给自足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经济单位可以独立实现本单位所需要的农副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生产。这种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在中国古代是存在过的。《盐铁论·水旱》说:“古者千室之邑,百乘之家,陶冶工商,四民之求足以相更。故农民不离畦亩,而足乎田器。”《淮南子·主术训》说古代人君“教民养育六畜,以时种树,务修田畴,滋殖桑麻,肥墝高下,各因其宜。邱陵阪险不生五谷者,经树竹木。春伐枯槁,夏取果瓜,秋畜疏食,冬伐薪蒸,以为民资。是故生无乏用,死无转尸”。上述材料虽说都带有理想化的成份,但在春秋战国以前,生活在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中的农民基本上可以自给自足,而与市场很少发生联系,大致是事实。
春秋战国时代,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了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动。原先作为基本经济单位的家庭公社和农村公社瓦解了,各诸侯国普遍形成以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的个体小农农村。铁农具的推广和牛耕的使用是个体小农经济形成的物质基础,而这些生产资料却是大多数个体农民家庭无法自给自足的。许行及其门徒号称自食其力,“必种粟而后食”。但是他们却做不到“织布而后衣”,而且做饭的锅甑和耕田的铁农具都需要用粟去交换。原因很简单,“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为也”。[①c]从战国到秦汉,无论是农民家庭或地主田庄,与市场都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它们的生产和生活消费,都需要通过市场得到补偿和调剂。但是经济生活的这种变化,并没有改变大多数经济单位仍然从事自给性生产的性质,因而也就没有改变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基本特点。在本文往后的叙述中,我们对此将作具体的说明。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都是反映经济生活运行机制的特定范畴。在经济史的研究中,需要应用经济学的一些范畴、模式和原理来说明问题,因为只有通过这种理论的抽象,才能深刻阐明经济现象的本质。但是我们又要注意历史现象是非常复杂的,不能简单地用一些范畴、模式和原理来剪裁历史。恩格斯说:“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②c]按照这种历史方法和逻辑方法的统一,我们对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理解不能从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对欧洲中世纪历史的一些论述出发,而应该从中国的历史实际出发。自给性生产是自然经济的本质,它并不排斥与市场的一定联系,而是以后者为自己的补充,这就是我们对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基本认识。转贴于 二、“男耕女织”:封建自然经济的特色
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我们通常所说的封建自然经济,主要也是就小农经济而言的。在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小农的生产能力并非一成不变,相互之间也不是完全没有差别的。有条件生产较多剩余劳动产品的农民家庭,也就有可能从事部分的商品性生产。但对于大多数的小农来说,基本上都是从事自给性生产。在封建社会前期,尤其如此。孟子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③c]能够达到温饱的小农家庭并不多,而即使是这样的家庭,也仍然属于自给性生产的类型。
小农的自给性生产,具体表现为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亦即“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这是中国封建自然经济的特色。历史文献谈到小农的生计时,经常耕织并提。《淮南子·主术训》:“人之情不能无衣食,衣食之道必始于耕织,万民之所公见也”。《盐铁论·园池》:“夫男耕女织,天下之大业也。”农民男耕女织的劳动生产物,除供自己家庭消费之外,还要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有的农民家庭,由于男子在外做事,或要专心读书,妇女也有从事田间劳动的。如刘邦为亭长时,“常告归之田”,而平时锄草一类的劳动则由吕后承担。[①d]东汉高凤“少为书生,家以农亩为业,而专精诵读,昼夜不息。妻尝之田,曝麦于庭,令凤护鸡”[②d]。但一般说来,男子总是农民家庭田间耕作的主要劳动力。还有的农民家庭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如父家长死亡而子女幼小,或丈夫外出游学),妇女不得不单独承担维持家庭生计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妇女所从事的家庭手工业的产品,可能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要拿到市场上出售,用以换取其他的生活必需品。如乐羊子外出游学,思家返归,其妻引刀以裂织相劝,“羊子感其言,复还终业,遂七年不反。妻常躬勤养姑,又远馈羊子。”[③d]乐羊子之妻所以能够独力奉养婆母,还“远馈羊子”,显然靠出售家庭手工业产品维持一家生计。但这个例子对于广大小农家庭来说,毕竟没有代表性。相反,孟光嫁给梁鸿,“求作布衣、麻屦,织作筐缉绩之具”。其后夫妻“共入霸陵山中,以耕织为业”[④d],倒是反映了当时一般农民家庭男耕女织以自给的实际情况。
正因为男耕女织是小农经济的基本支柱,所以封建国家维护和扶植小农经济的政策,着眼点往往也是加强和巩固小农的耕织结合。商鞅变法奖励“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⑤d]。秦始皇碣石刻石夸耀统一的秦帝国“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惠被诸产,久并来田,莫不安所”。[⑥d]而秦帝国的崩溃,恰恰是由于“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⑦d],亦即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被拖入绝境的结果。西汉一些政论家在谈到秦朝灭亡的原因时,大都要指出这个深刻的历史教训。[⑧d]汉代皇帝屡次下诏劝课农桑,甚至亲耕籍田以供宗庙粢盛,皇后则亲自蚕织以奉祭服,作为编户齐民男耕女织的表率。当时的一些“循吏”,也都把劝课农桑当作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例如黄霸为颍川太守,“为条教,置父老师帅伍长,班行之于民间,劝以为善防奸之意,及务耕桑,节用殖财,种树畜养”[⑨d]。龚遂为渤海太守,“劝民务农桑,令口种一树榆,百木畦五十本葱、一畦韭,家二母彘、五鸡”[⑩d]。王景为庐江太守,”驱率吏民,修起芜废,教用犁耕”,“又训令蚕织,为作法制,皆著于乡亭”[①①d]。茨充为桂阳太守,“教民种植桑柘麻紵之属,劝令养蚕织屦,民得利益焉”。[①②d]汉代的画像石、画像砖和壁画,常见有男子扶犁和妇女采桑的图像。山东、江苏、四川等地的画像石,还有普通的织机的图像。文献记载和考古发现的这些材料,都说明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在封建经济结构中的重要地位。
我们说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这并不等于说当时所有农民家庭的衣着都由家庭纺绩业得到替换和补充。《汉书·食货志》载李悝计算魏国农民的收入和支出,其中衣着费用是以货币计算的。可见早在战国时代有些农民家庭已从市场购置衣服。秦汉时代当亦如此。农民衣着不可能全靠家庭生产自给,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桑麻的种植受到地理条件的限制,纺绩技术的推广则与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前引《后汉书·循吏列传》,茨充为桂阳太守“教民种植桑麻紵之属,劝令养蚕织屦。”说明在此之前,桂阳地区尚不知桑麻种植和纺织技术。同书《崔实列传》载:“〔实〕出为五原太守。五原土宜麻枲,而俗不知织绩,民冬月无衣,积细草而卧其中,见吏则衣草而出。实至官,斥卖储峙,为作纺绩、织絍、綀缊之具以教之,民得以免寒苦。”可见五原到东汉后期家庭纺绩业才得以推广。大体说来,关中、关东和巴蜀这三个基本农业区,家庭纺绩业比较普遍,因而历史文献经常谈到这些地区“农桑衣食之本甚备”,“颇有桑麻之业”,“女工之业,覆衣天下”,等等。[①e]《后汉书·廉范列传》载,“成都民物丰盛,邑宇逼侧,旧制禁民夜作,以防火灾,而更相隐蔽,烧者日属。范乃毁削先令,但严使储水而已。百姓为便,乃歌之曰:廉叔度,来何暮?不禁火,民安作,平生无襦今五裤。”说明成都家庭纺绩业覆盖面很广。但即使在一些农业生产比较发达的地区,也并非所有农民家庭都存在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东汉初年禁民二业,刘般上疏说:“今滨江湖郡率少蚕桑,民资渔采以助口实。”[②e]可见家庭纺绩业不能不受到地理条件的限制。但上述这些情况,都不能否定男耕女织在全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意义。汉武帝时,一岁之中,“诸均输帛五百万匹”。武帝东封泰山,巡海上,“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③e]这样大量的丝织品,都是广大农民家庭手工业的产品。东汉末年,曹操平定冀州后,下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④e]。如果说这还只是限于曹魏统治地区的话,那么西晋平吴实现全国统一之后,“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⑤e],就足以说明从东汉后期到三国,家庭纺织业已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广,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也结合得更为紧密了。 三、小农的经济状况及其与市场的联系
说小农经济具有自给性质,并不意味着农民的劳动生产物在维持简单再生产和全家生活消费之后就不可能有剩余了。小农的生产条件不同,经济状况和生活消费的水平也会有差别。西汉初年封建国家实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不少农民家庭不但可以过上温饱的生活,而且多少有些积蓄。《史记·平准书》说:“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禀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盐铁论·结和》也说,汉武帝即位之前,“上求寡而易赡,民安乐而无事。耕田而食,桑麻而衣。家有数年之蓄,县官余货财,闾里耆老或及其泽”。但是农民经济状况的改善,并没有改变他们自给性生产的性质。汉武帝即位以前,农民和市场的联系一般说来是比较少的。《史记·律书》说:“文帝时,会天下新去汤火,人民乐业,因其欲然,能不扰乱,故百姓遂安。自年六七十翁亦未尝至市井,游敖嬉戏如小儿状。”又《盐铁论·国疾》载贤良曰:“窃所以闻闾里长老之言,往者常民衣服温暖而不靡,器质朴牢而致用。衣足以蔽体,器足以便事,马足以易步,车足以自载,酒足以合欢而不湛,乐足以理心而不,入无宴乐之闻,出无佚游之观。行即负羸,止作锄耘。用约而财饶,本修而民富。送死哀而不华,养生适而不奢。”贤良所谓“往者”,即指武帝之前。他所说的“常民”,除了地主豪富之外,也包括一些比较殷实的农民。这一幅生活图景,正是与市场较少联系而自给程度较高的小农经济的写照。
汉武帝时期是西汉社会经济由盛转衰的时期。这个时期一方面由于社会财富的增长,出现了商品经济繁荣的局面;另一方面随着贫富分化的加深和封建国家赋税徭役的加重,出现了大批农民破产外出流亡。有的学者从农民的“背本趋末”,得出了自然经济已经解体的结论。我们很难同意这样的观点。因为所谓农民“背本趋末”,并不能理解为农民都去从事商业活动,更不能认为他们已经从自给性生产转为商品性生产。昭帝始元四年诏曰:“比岁不登,民匮於食,流庸未尽还,往时令民共出马,其止勿出。”师古注:“流庸,谓去其本乡而行为人庸作。”[①f]说明离乡外出的农民,很多是从事暂时性的雇佣劳动。恩格斯在谈到古代的雇佣劳动时说:“那时雇佣劳动是一种例外,一种副业,一种救急办法,一种暂时措施。不时出去打短工的农业劳动者,都有自己的只能借以糊口的几亩土地。”[②f]汉代许多外出庸作的农民,也具有这种性质。他们所从事的雇佣劳动,只是弥补生计不足的一种“暂时措施”和“副业”。一般说来,过一段时间以后还是要回乡务农的。即使有些人从事只需少量资本的贩运性商业,也都带有暂时性和季节性的特点。他们并没有完全脱离农业劳动,与其说他们是“背本趋末”,不如说是“以末补本”。有些从事贩运性商业的农民,其实也是雇佣劳动者。居延汉简所载“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③f],就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例子。寇恩原是颍川昆阳市南里人,寄居居延,简文称他为“客民”。甲渠令史华商、尉史周育本当为鄣候粟君载鱼去觻得出售,他们因故不能去,雇用寇恩与粟君的妻子同去,约定“载鱼五千头”,“卖鱼沽出时行钱*[原字廿加廿]万”。但是到了觻得之后,卖鱼所得不足四十万。寇恩把原来谈好给他作为僦值的一头黑公牛卖了,凑成*[原字廿加廿]二万给了粟君妻子,尚欠八万。回来后,寇恩以粟君雇他儿子捕鱼应得的庸值相抵,认为粟君还应给他儿子庸值余谷六石一斗五升。可是粟君不给,反而向居延县廷告寇恩负债。寇恩为粟君去觻得卖鱼,带有包销的性质。但他并没有能够获利,反而是把自己和儿子的工钱都赔了进去。这个事例,有助于我们了解汉代那些所谓“背本趋末”的农民的实际情况。
商品生产的基础是社会分工。秦汉时代专门从事园圃业和畜牧业的农民基本上属于商品性生产,因为他们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交换。秦汉之际的召平,“故秦东陵侯。秦破,为布衣,贫,种瓜于长安城东,瓜美,故世俗谓之‘东陵瓜’”[④f]。像召平这样的种瓜专业户,当然就属于商品性生产的农户。但是从事谷物种植业(这是农业生产的主体)的农民,情况就不一样,他们生产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交换,而是为了养家糊口。以种植谷物为生的广大农民家庭,并不具备从事商品性生产的条件。即使有些农民家庭有可能把剩余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我们也不能把这些农民家庭列入从事商品性生产的经济单位,因为他们出售的剩余产品不但是很有限的,而且这种交换行为是不经常和非预定的。晁错在谈到农民生活的困苦时说:“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①g]农民为了应付水旱之灾和封建赋敛,有时不得不把有限的剩余产品乃至一部分必要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他们的这种交换行为并非经常和预定的性质是十分明显的。
秦汉时代广大农民之所以只能从事自给性生产,而不能从事商品性生产,这是小农经济低下的生产能力所决定的。战国秦汉时代粮食的单位面积产量,由于土地丰度不同,加之当时亩制和量制都有大小之别,史书记载出入较大,要得出精确的估算有一定困难。以汉代而言,大致说来,平均一小亩可产粟2石,一大亩可产粟3石。[②g]耕种百亩(小亩)土地的农家,每年可收获粮食200石左右。这个收入维持全家的生活是否还有剩余呢?不同经济状况的家庭,消费水平会有差别,但各个时代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存消费,大体上有一个最低限度的标准。晁错说:“人情一日不再食则饥,终岁不制衣则寒。”[③g]从文献记载和汉简的有关材料,我们可以推算出汉代普通农民家庭为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消费。《盐铁论·散不足》说:“十五斗粟,当丁男半月之食。”《汜胜之书》说:丁男丁女“岁食三十六石”粟。王充《论衡·祀义》说:“中人之体七八尺,身大四五围,食斗食,歠斗羹,乃能饱足,多者三四斗。”崔实《政论》说,长吏及其奴从二人每月“食粟六斛”。这些记载都说明汉代成年劳力每月口粮大致需要谷三石。汉简所载边塞吏卒的廪食,每月基本上是粟“三石三斗三升少”[④g],比上引一般劳力的口粮略高,这大概是因为边塞吏卒劳动条件比较艰苦的缘故。汉简还载有吏卒家庭成员每月的廪食标准,大女和子使男“二石一斗六升大”,子使女和子未使男“一石六斗六升大”,子未使女“一石一斗六升大”。边塞戍卒在服役之前,基本上都是农民,封建国家供给戍卒家庭的食粮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普通农民家庭为保证生存和繁衍后代所必需的食粮消费量。根据上述材料,我们可以推算出汉代不同规模和结构的农民家庭为维持全家生活所必需的粮食月消费量和年消费量。一个父母妻子型的五口之家,如果有两个大男,两个大女,一个使男,其粮食月消费量为12.48石,年消费量为149.76石;如果有三个大男,两个大女,其粮食月消费为13.32石,年消费量为159.84石。一个夫妻子型的四口之家,如果有两个大男,两个大女,其粮食月消费量为10.32石,年消费量为123.84石;如果有一个大男,两个大女,一个使男,其粮食月消费量为9.48石,年消费量为113.76石。汉代农民家庭的饮食非常简单,通常是“饼饵麦饭甘豆羹”,“园菜果蓏助米粮”。在估算农民家庭最低限度的饮食消费时,我们甚至可以不考虑菜蔬,但食盐的费用则是不可缺少的。汉简所载官府供应边塞吏卒及其家属的食盐,基本上是每人每月三升。据此估算,四口之家每月需要食盐12升,全年144升;五口之家每月食盐15升,全年180升。农家食盐要从市场购买。汉简有关于粟价和盐价的记载,假定盐价每斗30钱,粟价每石100钱,四口之家全年用盐折粮4.32石,五口之家全年用盐折粮5.4石。至于衣服费用,这是一个比较难于估算的项目,因为南方和北方需要的服装不同,各种衣服耐穿的程度也不一样。有手工业的家庭可以自己解决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衣服的替换,而另外一些家庭的衣服则需要全部或部分从市场上购买。如果按照《汉书·食货志》所载李悝估算战国时代农民家庭全年衣食费用约为1∶1.8的比例来测算,汉代五口之家一年的衣服费用相当于82石粮食,四口之家相当于68石粮食。这样,我们大体上可以估算出汉代普通农民家庭所需最低限度的生活消费:有两个大男的五口之家全年约需口粮149石,食盐折粮5.4石,衣服费用折粮82石,共需236.4石。有一个大男的四口之家,全年约需口粮114石,食盐折粮4.32石,衣服费用折粮68石,共需186.32石。有了这样一些参照数字,我们对于汉代小农家庭的生产能力究竟能有多少剩余产品用于交换,就可以作出比较接近实际的估计。每年收获200石谷物的四口或五口之家,如果只计算口粮和食盐消费,应有富余;但如果加上衣服费用,则只有很少剩余或入不敷出。而这还没有扣除种子、农具等生产费用和封建国家赋税的支出。可以想像,农民怎么可能经常有剩余产品投入市场出售呢?贡禹有田百三十亩,自称“年老贫穷,家赀不满万钱,妻子糠豆不赡,裋褐不完。”元帝征召他为谏大夫,他不得不“卖田百亩以供车马”。[①h]像贡禹这样有130亩土地的农家,尚且不能保证全家温饱,土地不满百亩的农民就更可想而知了。事实上,汉代农民占有土地不足百亩的很多。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郑里廪簿竹简记载的25户农民,占有土地的状况多数是二、三十亩,最少的才八亩。其中占地最多的一家,是“户人胜能田三人口五人”,也只有“田五十四亩”。[②h]以他家的情况来看,如果只靠土地收获,没有别的谋生之路,显然也是无法度日的。
农业的副业是农民家庭的一项重要收入。农民种植谷物入不敷出,其生计有很大一部分是靠副业来弥补的。这就决定了副业的性质基本上也是自给性生产。纺绩业主要是为了供给家庭成员的衣着和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果蔬种植和牲畜饲养也是为了生活和生产消费的需要。黄霸、龚遂、茨充、崔实等人在郡太守任内劝民畜养鸡豚、种植果蔬和养蚕纺绩等,都属于在农民中推广自给性副业生产的性质,而谈不到是商品生产。崔实《四民月令》说:八月“趣织缣帛,染彩色。擘丝治絮,制新浣故。及韦履贱,好豫买,以备冬寒。”反映了当时一般农民家庭手工业基本上是为了满足自身衣着替换的需要。
我们说秦汉时代绝大多数农民的生产具有自给性质,而没有从事商品生产,这并不排斥他们和市场保持着程度不同的联系。把农民与市场有联系,在市场上出售部分农副产品,与商品生产混为一谈,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农民和市场之所以有各种各样的联系,不外乎是由于如下的一些原因。
第一,小农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并不完全具备维持再生产和满足自身消费的必要生产条件。铁农具和食盐是农民家庭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但这两项皆“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③h]。即使是衣着之类的消费品,如前所说,也并不是所有农民家庭都能自行生产的。
第二,封建国家的赋税并不完全征收实物,汉代的算赋、口钱和更赋都需要用货币支付。农民为了缴纳赋税,不得不把农副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换取货币。汉武帝置均输官,对农民“释其所有,责其所无”,也迫使农民不得不“贱卖货物以便上求”[①i]。
第三,无地少地和生计艰难的贫苦农民,为了谋生,不得不长年或在农闲季节外出从事雇佣劳动。这部分靠庸作增加收入的农民家庭,大都要从市场上补充大部分或一部分生活资料。
总之,秦汉小农和市场的联系,不论是出售商品或购进商品,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出之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一种不得已的交换,并不是为了牟利的目的而采取的经常的交换。也就是说,这是一种使用价值的交换,而不是价值的交换。价值规律对农民投入市场的产品虽然也要起一定的作用(如“谷贱伤农”),但农民的生产品种和耕种面积并不会因此而有所变动。小农经济的资源配置不受价值规律支配,说明农民和市场的联系并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的自然经济属性。 四、大土地所有者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
秦汉大土地所有者的地产有两种经营方式,一种是把土地出租,另一种是自营田庄。这两种经营方式既有自给性的生产,也有商品性的生产。从事商品性生产的地主田庄,是秦汉时代农业中商品生产主要的经济单位。
租佃制地主经济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经济单位。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一般只管收租,并不干预租佃农民的生产过程。因此,租佃制地主经济实际上包含了地主家庭和农民家庭两个经济单位。就租佃农民来说,他们交纳的地租虽然是自己的剩余产品(有时也包括一部分必要产品),但他们生产这些产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出售,而是为了租种土地这一必要的生产资料,因而这些产品并不具有商品的性质。租佃制的农民经济,应该说和自耕农经济一样,基本上也属于自然经济类型。至于租佃制的地主经济,情况就比较复杂一些。按照“见税什五”的地租率,一个拥有200亩(小亩)土地的地主,在把土地出租之后,其地租收入只能相当于有100亩土地的自耕农家的全年收获。假定这个地主每年地租收入有200石左右谷物,如果他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这个地主家庭的生活消费只能相当于有100亩土地的自耕农家庭的生活水平,并没有多少剩余产品可以投入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地租只不过是从农民自给性生产的剩余产品转变为地主家庭必要的生活消费品,租佃地主经济显然具有自然经济的性质而非商品经济。但是,地主地租收入的多少,取决于他出租土地的数量。汉代有些地主,占有的土地多达数百顷,甚至千顷以上。如有名的酷吏宁成,因犯法抵罪髡钳,他回到家乡后,“乃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②i]仲长统《昌言·损益》篇指出,“豪人货殖,馆舍布於于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这些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其地租收入就非常可观了。一个拥有1000亩土地的地主,按照“见税什五”的地租率,每年可收租谷1000—1500石左右。如果拥有100顷土地,则地租量可增加10倍。这样大量的租谷,地主家庭当然不可能全部自己消费,而会投放市场换取巨额的货币,以便过上豪奢的生活,并且进一步扩大土地的占有。宁成把土地出租之后,几年之间“致产数千金”[①j]。马援在陇汉间役属宾客田牧,“至有牛马数千头,谷数万斛”[②j]。《昌言·理乱》篇说:“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君长者,世无数马。……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於四方;废居积贮,满於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这些身兼地主和商人的“豪人”,他们投入市场流通的商品,有许多本来就是从租佃农民那里榨取来的剩余产品。这样,地租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当地租量在满足地主家庭的必要消费之后还有富余时,以谷物为主要形态的实物地租对于地主来说,已经不再只是具有使用价值,它还代表着一种交换价值。因此,租佃制的地主经济也就不能再简单归结为自然经济,而是在一定意义上带有商品经济的性质了。正是地租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诱使大土地所有者不断扩大土地兼并和租佃制的经营。土地越多,意味着可以用来交换的地租量越大。这也是为什么汉代一些权家豪民热衷于从封建国家那里假得大量公田,再转手出租给贫民的原因。《盐铁论·园池》篇中的文学曾指出:“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
秦汉大土地所有者的自营田庄,有的属于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经济单位。如秦汉之际的宣曲任氏“力田畜,田畜人争取贱贾,任氏独取贵善,富者数世。然任公家约,非田畜所出弗衣食”[③j]。又如西汉末年的南阳著姓樊重,其田庄“波陂灌注,竹本成林,六畜放牧,鱼蠃梨果,檀棘桑麻,闭门成市”[④]j]。不但规模很大,而且农、林、牧、副、渔生产俱备。《后汉书·樊宏列传》说:
〔樊重〕世善农稼,好货殖。……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其所起庐舍,皆有重堂高阁,陂渠灌注。又池鱼牧畜,有求必给。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咸求假焉。赀至巨万,而赈赡宗族,恩加乡闾。
樊家田庄不但“闭门成市”,“有求必给”,而且连制作日用器物所需的梓树和漆树,都在田庄之内种植。像这样高度自给自足的田庄,比之欧洲中世纪一些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可以说毫不逊色。但是樊重又是一位货殖家,他不但从事商品生产,还兼营商业和放高利贷。秦汉时代像樊重那样高度自给自足的地主田庄是很少的,但在不同程度上实行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地主田庄却不少。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另一特色。它说明,不能把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理解成完全对立和相互排斥的两种经济类型,它们在实际生活中可以在同一经济单位中并存,并且相互补充。
秦汉时代完全从事商品性生产的地主田庄,大多生产地区性的土特产。《史记·货殖列传》说:“陆地牧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泽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qiū①③;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若千亩卮茜,千畦姜韭。”谷物和姜韭不属于土特产,但也必须土地肥沃又靠近城市,生产才有利可图。值得注意的是,司马迁到谈到上述这些从事商品生产的大土地所有者时,说他们是“不窥市井,不行异邑,坐而待收,身有处士之义而取给焉”。可见这些大土地所有者自己并不经营商业,其产品是由专门从事贩运贸易的商人收购而投放市场的。而这也就意味着上述大土地所有者所经营的商品生产的规模及其获得的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人对他们的产品收购的数量。由于多数农副产品容易腐坏和不易贮存,在交通不发达的情况下,它们大多只能在地方小市场或附近的都市销售,这不能不使得农副产品的商品生产受到很大限制。《史记·货殖列传》在谈到“通邑大都”的商人每年出售的商品数量时,列举了“千石”、“千钟”、“千钧”、“千足”、“千皮”等等。论者或据此认为当时商品的营业额很大,说明市场广阔。其实,《货殖列传》的这段材料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说明汉代市场的历史实际,是很值得研究的。商品形态各种各样,司马迁一概以“千”计算其销售量,这不过是形容其多而已。即使我们相信司马迁的话有一定可信性,也需要再具体分析。就以《货殖列传》所说的“贩谷粜千钟”而论,一钟六斛(石)四斗,千钟6400石。大都市的商人一岁之中可出售如此数量的谷物,这个营业额可以说不小。但按照当时一般人每月需要口粮3石计算,6400石只相当于供应178人全年的口粮。这样的供应量对于大都市的商人来说,就不见得很大。又《货殖列传》说,拥有“带郭千亩亩钟之田”的素封之家,其收入“与千户侯等”。如此看来,大都市商人全年销售的千钟谷物,相当于一个素封之家千亩良田一年的粮食收入。有了上述这两个参照数字,我们对于“贩谷粜千钟”所反映的商品销售规模,就有可能作出比较实事求是的估计。其他一些商品的销售,也有类似的情况。如一岁之中出售“鲐鮆千斤”,乍一看来数量也不少。但如对照前引居延汉简所载寇恩一次长途贩运卖鱼5000头,则大都市中的商人一年卖鱼千斤,这个营业额也就不足称道了。总之,对《货殖列传》上述材料所反映的市场规模,不能望文生义而作过高的估计。 五、民间手工业与官府手工业的商品生产
与农桑并举的家庭手工业不同,独立的民间手工业的产品基本上是为了出售。不论是个体手工业者的手工作坊或是豪强大家的手工工场,都属于商品生产的经济单位。
与编户齐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手工业,主要是酿造、纺织、煮盐、冶铁、铸钱、制陶等业。其中,盐铁关系民生尤其重大。在封建国家实行垄断经营之前,盐铁生产主要掌握在豪强大家手中。有些豪强的手工工场“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①k],生产规模相当可观。这些盐铁工场主大都兼营商品生产和销售,亦即成为盐铁商。他们“公擅山川铜铁鱼盐市井之人,运其筹策,上争王者之利,下锢齐民之业”[②k],因而皆致巨富。但是盐铁商“决市闾巷,高下在口吻,贵贱无常”[③k],却反映市场机制很不健全。《盐铁论·水旱》说:“民得占租鼓铸煮盐之时,盐与五谷同贾。”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更说明价值规律的作用有限。个体手工业者的生产规模很小,其产品只能在地方小市场出售。《盐铁论·水旱》说,有些生产铁农具的个体手工业者“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务为善器,器不善者不集。农事急,转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贾,得以财货五谷新弊易货,或时贳民,不弃作业”。这种在田间以货易货的交换方式,则显然带有自然经济的痕迹。
西汉中叶以后,“公卿大夫争于奢侈,室庐车服僭上亡限”[①l]。消费观念的变化,刺激了某些手工业商品生产的繁荣。以衣着而言,过去高级丝织品民间是很少服用的,而到了武帝、昭帝时期,“富者缛罗纨,中者素绨冰锦,常民而被后妃之服,亵人而居婚烟之饰”[②l]。由于消费需求扩大,锦绣冰纨这类高级丝织品的生产有了较大发展。齐地、蜀郡和陈留郡的襄邑都以高级丝织品的生产而驰名。《论衡·程材》篇说:“齐部世刺绣,恒女无不能。襄邑俗织锦,钝妇无不巧。”《汉书·地理志》说,齐地“织作冰纨绮绣纯丽之物,号为冠带衣履天下”。左思《蜀都赋》描写成都织锦生产的情况说:“圜圚之里,伎巧之家,百室离房,机杼相和。”其他供统治阶级和富人享受的奢侈品生产也很发达。但这类奢侈品生产的增加,并不足以反映整个社会商品生产的发展水平,因为它们毕竟不是广大农民所能享用的。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在抨击“女极纤微,工极技巧”的侈靡风气时,就指出“夫纨素之贾倍缣,缣之用倍纨。”[③l]。民间需要量最大的纺织品是缣布,而缣布的主要来源是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
官手工业的产品大致有三类:一是供皇室和贵族享受的奢侈品,如东西织室和齐三服官生产的高级丝织品,各地工官生产的高级漆器、玉器、金银器和铜器等。这类产品基本上不是为出售而生产的商品。二是军国之用需要的产品,如钱币、士兵的武器和装备、水利工程和皇家建筑工程和用品等。这类产品也不是为出售而生产的商品。三是与人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如食盐、铁农具、舟车、日用漆器和铜器、陶器等。这类产品是为出售而生产的商品。由于封建国家实行垄断,官手工业的盐铁生产获得巨大的发展。我们应该承认盐铁官营在某种程度上有保障人民供给的作用,但是这种体制也存在许多弊病。《盐铁论·水旱》载贤良说:“县官鼓铸铁器,大抵多为大器,务应员程,不给民用。”“县官作铁器,多苦恶,用费不省,卒徒烦而力作不尽”。“今总其原,壹其贾,器多坚*[原字石加坚],善恶无所择”。“盐铁贾贵,百姓不便。”“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与民,卒徒作不中呈,时命助之。发征无限,更繇以均剧,故百姓疾苦之”。贤良所说的这些弊病,在官营手工业中带有普遍性。封建国家经营商品生产,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只要有利可图,根本不考虑维护商品生产的经济条件。官手工业的劳动者主要是征发来的农民。他们的劳动带有封建劳役制的性质。由于被征发的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负责管理的官吏又不负责任,只求产品数量达到上面规定的指标,不考虑质量,因此成本很高而质量很差。产品卖不出去,官吏就强行配卖。凡此种种,都给人民带来了许多不便和痛苦。昭帝时召开的盐铁会议上,虽然贤良文学反对盐铁官营的主张未被当政者采纳,但王莽末年终于被迫废除包括盐铁官营的六管之禁。东汉初年曾一度恢复盐铁官营的政策,而自和帝之后,就实行私营而由国家征税了。盐铁官营这种商品生产之所以不能长期维持下去,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它完全违反价值规律。也可以说,它其实还带有很深的自然经济的烙印。
六、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看封建经济的特点
在讨论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问题时,不应当把某些经济单位的经济类型和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经济类型混为一谈。
我们可以确认封建社会中有些经济单位具备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但不能据此就推论整个社会经济结构都具有商品经济的性质。同样,肯定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自然经济性质,也不必否定有些经济单位具备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对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作绝对化和公式化的理解,因而不免在总体判断上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
一般说来,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商品生产建立在对劳动者的超经济强制的基础上,因而不论某些生产部门商品经济有多大发展,总免不了要带有自然经济的痕迹。马克思曾经指出:
自然经济在任何一种依附农制(包括农奴制)的基础上都占优势,在带有或多或少原始性的公社(不管是否掺杂着依附农制关系或奴隶制关系)的基础上,更是占优势。
他还以希腊、罗马的奴隶社会为例说:
奴隶制度,只要它在农业、制造业、航运业等等方面是生产劳动的统治形式(就像在希腊各发达国家和罗马那样),也保存着一个自然经济的要素。奴隶市场本身是靠战争、海上掠夺等等才不断得到劳动力这一商品的,而这种掠夺又不是以流通过程作为媒介,而是要通过直接的肉体强制,对别人的劳动力实行实物占有。[①m]
秦汉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虽然不同于古代希腊罗马,但是剩余劳动的占有不是以交换为中介,而是以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统治和超经济剥削为基础则是一样的。如上所述,秦汉官手工业(并非全部)和私营手工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的部门,大土地所有者的自营田庄通常也从事商品生产。但是它们的直接生产者主要是奴隶、有人身依附关系的雇佣劳动者和被征发来的农民,因而这种商品生产同样也保存着自然经济的要素。更重要的是,农业是古代社会决定性的生产部门,秦汉农业中从事自给性生产的经济单位(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以及一部分租佃制的地主经济)占绝大多数,这就决定了自然经济在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占有统治地位。只不过这种自然经济不但不排斥商品经济,反而是和商品经济结为一体。
秦汉时代商人资本活跃,这是人们容易得出自然经济已经被商品经济所取代的结论的重要根据。历史文献对于秦汉商人的活动确实有许多生动的描写,如“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②m];“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③m];等等。我们从这些材料诚然可以看到当时商人资本的活跃,但又不能完全相信其中的夸张之词。试设想一下,如果真是“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社会生产还有可能维持下去吗?有的学者认为秦汉时代已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市场,这种说法很难成立。《史记·货殖列传》说,“洛阳东贾齐、鲁,南贾梁、楚”;邯郸“北通燕、涿,南有郑、卫”。可见即使像洛阳、邯郸这样的都市,也只是区域性市场的中心。《盐铁论·通有》云:“今吴、越之竹,隋、唐之材,不可胜用,而曹、卫、梁、宋,采棺转尸;江湖之鱼,莱、黄之鲐,不可胜食,而邹、鲁、周、韩,藜藿蔬食。”说明各地的土特产流通范围有限。当时的民谚:“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④m]也反映了农副产品交换没有越出区域性市场之外。汉武帝通西南夷,“发巴蜀广汉卒,作者数万人。治道二岁,道不成,士卒多物故,费以亿万计”[①n]。实行均输法之前,各地所输赋物运至京师时,“或不偿其僦费”[②n]。为了供应京师官员和官奴婢的口粮,“下河漕度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足”[③n]。上述事实说明当时许多地区交通很不便利,甚至连封建国家需要的物资供应都遇到很大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谈得到已经形成了全国性的统一市场呢?至于司马迁所说的“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④n],能不能说是形成了平均利润率,也是值得商榷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商业主要是建立在贱买贵卖和欺诈性买卖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基于价值规律的正常利润率的基础上。秦汉时代的市场机制不健全,价值规律作用的范围有限,前文已经有所论及。有的学者指出,《史记·货殖列传》所说的“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的谚语,恰恰说明当时没有形成支配整个社会经济的平均利润率,价值规律也不可能负担起调节社会总劳动合理分配的任务,这个观点是很有见地的。[⑤n]
商品生产不发达,商品交换的范围有限,市场机制发育不成熟,归根到底是由自然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中占统治地位所决定的。这种情况与商人资本的活跃并不矛盾,因为“商人资本的独立发展,是与社会的一般经济发展成反比例的”[⑥n]。商品经济包含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几个环节。一般说来,商品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商品经济的正常繁荣必须建立在商品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而在秦汉时代,由于商人资本的活跃,却带动了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马克思曾经指出,在商人资本得到独立而优先发展的条件下,“正是商业使产品发展为商品,而不是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⑦n]他还说:“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能够对组织极不相同、按其内部结构主要仍然是从事使用价值生产的那些生产部门起中介作用。”[⑧n]秦汉社会的情况就是如此。如前所述,秦汉小农和一部分租佃地主的经济本来都属于自给性质,但是由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以及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的需要,他们不得不把一部分产品投入市场换取货币。从一个农民家庭或一个地主家庭来说,这些产品的数量是很有限的,但在市场上集中起来,经过商人转手出售的商品数量却是相当可观的。于是我们看到,尽管从事商品性生产的经济单位数量并不多,但是活跃的商人资本却源源不断地把众多的产品转化为商品。众多的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就形成了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相结合,而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结合不是一种简单的并存关系,它不仅表现为封建经济既有自给性生产的单位,也有商品性生产的单位,而且表现为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这两种经济运行形式能够互补和互相制约。无论是地主经济或农民经济,在自然经济中都包含着商品经济的成份;而在商品经济中,又都带有自然经济的因素。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是不完全的自然经济,而其商品经济则是不发达的商品经济。之所以说自然经济不完全,因为它与市场有或多或少的联系。之所以说商品经济不发达,因为商品生产不发达,市场发育不健全,价值规律所起的作用有很大局限。
了解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结合的这种特点,我们对中国封建社会的某些现象就不难作出合理的解释。由于封建经济既有自给性生产的单位,也有商品性生产的单位,而自给性生产的单位又与市场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因而中国封建社会从一开始商品交换就比较发达,不像欧洲早期中世纪那样,产品很少进入流通过程。但是,尽管中国封建社会从一开始商人资本就非常活跃,商业也相当繁荣,由于商品生产并没有相应的发展,是商业使产品变成商品,而不是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因此商品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瓦解自然经济,反而是延长了自然经济和封建生产方式的寿命。因为作为封建生产方式广阔基础的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农,可以通过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的交换,弥补生计不足,从而使男耕女织的自给性生产继续维持下去。广大农民的消费能力低下,对市场的需求有限,又无从刺激商品生产的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生产率得不到扩大和提高。这样,封建经济结构就得以长期延续下来。由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土地在中国封建社会始终被视为最重要的财富,“以末致财,用本守之”成为人们治生的信条。商人的货币财富往往不是用于增加商品生产,而是用于扩大土地占有。农民因为对市场有所依赖,不得不在受地主和封建国家和剥削之外,再受商人的一层剥削。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维持再生产的能力特别脆弱,与他们受三层剥削有关。还应指出的是,由于中国封建生产方式与商品经济有天然的联系,这就为封建国家掌握大量财富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封建国家征收的赋税既有实物,又有货币。地主经济和农民经济与市场的联系,保证了货币的征收得以实现。封建国家把征收的实物投入市场,又可以换取大量货币。不仅如此,封建国家通过垄断盐、铁、酒等与民生有密切关系的日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又大大扩充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这就为封建国家机器的运转(庞大的官僚队伍的俸禄、士兵的给养等等)以及它内外职能的发挥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这些现象,都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相结合的封建经济结构有密切关系。 ①a 《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①b 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9、430页;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158页。
②b 《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
①c 《孟子·滕文公上》。
②c 恩格斯:《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535页。
③c 《孟子·梁惠王上》。
①d 《史记·高祖本纪》。
②d 《后汉书·逸民列传》。
③d 《后汉书·列女传》。
④d 《后汉书·逸民列传》。
⑤d 《史记·商君列传》。
⑥d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⑦d 《汉书·食货志》。
⑧d 参看《汉书》《严助传》、《主父偃传》、《严安传》、《伍被传》。
⑨d 《汉书·循吏传》。
⑩d 《汉书·循吏传》。
①①d 《后汉书·循吏列传》。
①②d 《后汉书·循吏列传》。
①e 参见《史记·货殖列传》、《汉书·地理志》。
②e 《后汉书·刘般列传》。
③e 《汉书·食货志》。
④e 《三国志·魏志·武帝纪》裴注引《魏书》。
⑤e 《晋书·食货志》。
①f 《汉书·昭帝纪》。
②f 《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1页。
③f 释文见《文物》1978年第1期。
④f 《史记·萧相国世家》。
①g 《汉书·食货志》。
②g 参看宁可:《有关汉代农业生产的几个数字》,《北京师院学报》1980年第3期;又林甘泉主编:《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1卷第2编第4章。
③g 《汉书·食货志》。
④g 汉简所载吏卒的廪食,有每月粟“三石三斗三升少”、“三石二斗二升少”、“三石”,以及“二石”、“一石九斗三升少”等不同记载,而以“三石三斗三升少”记载最多,陈直先生曾指出“三石三斗三升少”是小石,“二石”是大石,见《居延汉简研究》第23页,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出版。
①h 《汉书·贡禹传》。
②h 参看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③h 《汉书·食货志》。
①i 《盐铁论·本议》。
②i 《史记·酷吏列传》。
①j 《史记·酷吏列传》。
②j 《后汉书·马援列传》。
③j 《史记·货殖列传》。
④j 《水经注》卷29《泚水注》。
①k 《盐铁论·复古》。
②k 《汉书·货殖传》。
③k 《盐铁论·禁耕》。
①l 《汉书·食货志》。
②l 《盐铁论·散不足》。
③l 《盐铁论·散不足》。
①m 《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539页。
②m 《史记·货殖列传》。
③m 王符:《潜夫论·浮侈篇》。
④m 《史记·货殖列传》。
①n 《汉书·司马相如传》。
②n 《汉书·食货志》。
③n 《汉书·食货志》。
④n 《史记·货殖列传》。
⑤n 参看叶茂:《传统市场与市场经济研究述评·封建地主制前期(以战国秦汉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
⑥n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6页。
关键词:宗族制度;法律;宗族文化
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3-0162-03
一、宗族制度概述
中国传统社会是由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宗族组成的,①而宗族制度是以父权、族权为特征的一种宗族制度,是我国古代封建制度下的一项特殊制度。宗族制度是在我国农耕经济的大背景下,产生于西周时期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特殊的家族制度。在宗族这个群体内,维护其共同的祖先和亲情,并在宗族内部划分不同的层级以及长幼尊卑,以此为基础来规定宗族内不同层级的人们的继承顺序以及所享受的权利的多少。我国古代的宗族制度是以父系氏族时期的家长制为基础演变而来的,在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巩固和维系古代的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
(一)宗族制度的特点
我国的封建宗族制度已经有2000多年的历史,最初是由西周的宗法制度发展而来的。目前,宗族制度已经深深植根于我国社会生活中,比如说农村中的族谱、姓氏和辈分等就体现了强烈的宗族色彩。我国疆土辽阔的特点决定了我国的宗族制度在不同地区、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特点,宗族制度在演变的过程中也有一些稳定不变的基本特征。
一是血缘之间的传宗接代是整个宗族关系的链接带。②随着我国社会文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制度对国家政治发展的影响愈演愈烈。尤其是进入到封建社会以后,这种观念更是根深蒂固,被统治者被划分为不同的层级在统治者的统治下进行一系列带有宗族色彩的活动,比如说修建祠堂、订立家规族规等。
二是父权及宗族权利为首的宗族家规的权力观。这里所说的男尊女卑主要是指在父系氏族社会,女性的地位极低,这种情况愈演愈烈,到宗法社会时期已经发展到极点,完全处于一个从属地位。作为一个古代妇女,是没有继承权可言的,在此基础上要遵从古代社会对妇人的要求,即三从四德。此处的长尊幼卑是指在不同辈份中,长辈要高于晚辈,不论是在命令意见还是其他方面,其效力等级都要比晚辈高。近尊远卑是指直系血亲的尊,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嫡出,旁系血亲的卑,即庶出为卑。闻名于一时的嫡长子继承制就是源于近尊远卑的尊卑关系。嫡子的地位要高于庶出,这是毋庸置疑的。宗族制度中的这种尊卑等级制度也是源于父系氏族时期的家长制,即父权是宗族制度的核心,高于一切权利,可以对整个宗族实行专制而不用担心会受到责罚。
三是家族家规、宗教利益维系整个家族的家规。古代宗族制度经过不断发展,与我国传统文化相结合,经过统治者的逐代洗礼与发展,形成了一套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宗族家规制度。不同的家族宗族根据礼仪的关系,制定自己本家族的封建家族观。在我国古代乡族统治的时代,在乡以下的社会基层,多半属于自治或半自治状态,这样可以知道,宗族制度在维系社会稳定方面实际上发挥着多大的作用。
(二)宗族制度的功能
宗族制度的功能,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即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功能以及对我国自古至今的政治制度的演变的功能。它的社会功能主要是指在平民的社会生活方面所起到的联系、互帮互助、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等方面。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宗族的政治功能下降,社会功能逐渐加强。③
1.宗族的政治功能。宗族的等级和社会等级观念是宗族与封建政治相连接的政治功能。宗族制度的建立是为封建社会的政治发展服务的,最高级别的皇族有国家大部分的从政权,皇族享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有利于维护整个民族的和谐稳定。宗族制度还体现在历朝历代非常多的法律制度中,比如十恶罪、浸猪笼等刑罚制度都体现了我国古代宗族之间小心翼翼的关系。司法上重视族内的感情忽视法律制度,族长本人享有一定的司法权力,族内的制度协助国家的统治。并且宗族制度往往与国家推行的孝道为基础,推行国家统治,维系国家稳定。中国古代的封建专制统治在实质上是一种宗族政治,通过规范宗族内部不同等级的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为封建政府的经济发展提供基础。宗族制度在维系国家政权稳定、封建制度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宗族的社会功能。一是经济上的互帮互助。在一个宗族内部,成员之间在物质生活方面互帮互助,在宗族顶层的皇族也注意体恤民情,给予下层人民一定的权利、自由和土地以便他们为宗族创造财富来满足整个宗族的物质生活需求。二是要维护宗族内部的社会伦理。宗族制度的核心就是封建论理制度,在宗族内部要时刻理清长幼尊卑的关系,不可乱了社会人伦。这一作用主要表现在各宗族群众要安分守己遵循宗族内部的行为规则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国家法纪。
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宗族制度的影响
我国的宗族制度是我国历史发展以来维系整个社会制度的基础,是我国封建专制制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春秋战国时期兴起的法家沿袭到之后各朝各代的具体法律制度,都把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维护宗族制度作为首要的立法标准。对封建宗族制度的重视程度主要体现在古时的律例条文、法律的实施与监督等方面。
(一)古代法律宗法制度的法律制度地位
我国古代设法立律的主要特点是礼仪与法律相结合。从我国古代的例律中不难看出我国的法律始终以家族本位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典型的法律规定如唐律名例篇中区别尊卑、长幼等级适用不同法律的规定。自隋代开皇以后,法律还将“不睦”罪列入“十恶”之一,所谓“不睦”,唐律“谓谋杀及卖鳃麻以上亲,殴告父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唐律疏议》解释此条说:“皆是宗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叶睦,故曰‘不睦’。”将不睦列入不赦之罪,可见法律对此的重视程度。
(二)法律确认家族的民事主体地位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里,除了以特定的自然人为民事主体外,家庭也被纳入到民事主体的范畴中来。在民事纠纷发生时,以宗族的族长或者说是家庭的大家长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整个宗族参与到具体的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这种制度一直沿袭到现当代的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民事法律中。家长作为一个家族的法定代表人享有极大的特权,有权支配家族成员的婚姻嫁娶、田地买卖等法律关系的缔结和解除。
(三)法律对宗族族长的特殊权利地位
在我国的封建社会时期,宗族里的族长以及家庭的家长均拥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他们享受对财产的支配权。封建社会的族长和家长对其宗族成员获得的家庭收入享有完全的支配权,禁止卑幼擅自挪用宗族财产。规定宗族族长对财产的绝对支配权有利于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纲常礼教,以此维护我国封建专制制度的经济基础。二是对宗族内部成员的婚嫁有决定权。古时对于家庭子女的婚嫁父母有决定权,并且这种决定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三是我国古代确认承认宗族的特别诉讼权利。确认宗族里的皇族贵族阶级享有诉讼的特权,由此产生了诸如替亲代刑和存留养亲等一系列体现对孝道和纲常伦理的重视的法律制度。
(四)法律对同宗族间同罪不同罚的原则的肯定
在古时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尊卑长幼、亲疏等不同等级的成员触犯相同的刑律或其他时,对其处以不同程度的责罚。一是亲属相杀伤,不同的亲属关系犯有杀伤之罪,其所应受到的惩罚也是不同的。二是亲属相殴詈。亲戚之间的相殴詈也需要根据等级之分来确认不同罚则。三是亲属间相盗。在儒家观念中,亲属之间盗窃相比亲属间轻很多,亲属之间侵犯财产的惩罚要轻于普通人之间的盗窃。四是亲属,对其惩罚要比普通人重得多。
三、宗族制度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巩固与发展
(一)宗族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制度的基础
首先,宗族制度是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它在维护和发展自然经济方面起到了加速的作用,为自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可靠的组织基础。在自然经济时期,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工具也不发达,面临天灾人祸单个家庭根本不可能撑起家族生计的重担,因此只能通过宗族之间的相互帮助才能承担家族的重担。宗族集体的族产、义田一般都用来资助鳏寡孤独的族人,这样就形成了我国别具特色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古时的封建专制统治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其次,宗族之间的思想是维系我国封建社会制度的基础之一。自古以来我国就有家国的概念,家是小家,许多的小家构成了大的国,在许多人的眼里,国便是一个个小家庭的缩影。纵观历史,各朝各代的皇都把天下视为是自己的家,由此便也产生了家天下的说法。深究这些观念的根源都是我国古代的宗族制度。我国封建统治者均有把治家与治国放在一起来统治的概念,治理国家的目的就是治理一个个家庭,古代的许多思想便是这样的体现着齐家治国平天下。
再者,宗族组织的出现也为封建基层政权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政权与由宗祠家长等家族系统构成的族权相辅相成,相互配合,共同为维护我国古代的基层政权做贡献。正如宗族内部严格的等级划分以及对盗窃赌博奸等的禁止,都从侧面表现了宗族所享有的管理事务的权利与封建政权的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的社会自古以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就意味着在我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要维护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必须先做好宗族内部的稳定工作,通过对宗族的统治来保持基层政权的稳定与和谐。
(二)宗族制度丰富和发展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
宗族族规以及家法与我国封建国家法律制度相辅相成,共同维护整个封建专制制度,是对我国法律制度的补充。族规和家法作为规制民众行为的重要形式,为丰富和发展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宗族内部的贵族为了维护其自身的特权,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宗族内部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法律和民间的交易习惯等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整理,制定对宗族族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家法族规,并以宗族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这些民间的宗族族规家法与国家的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
第一,家族法规建立在国家法律基础之上。宗族族规同国家法律一样,是为了维持宗族内部的统治秩序而设立的。国家法律所推崇的行为,宗族族规一般也都加以保护,同理,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宗族族规一般也都加以禁止。因此,宗族法律某种程度上来源于国家的法律,成为其最原始的出处。
第二,家族法规与国家法律规定在内容上相统一,但又有所区别。这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法律运用的对象及范围上,但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目的上是非常一致的。虽然在内容上家族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差异,这是因为这两者所侧重的内容和方法是不尽相同的。但总的来说,家族法规还是与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不谋而合的。
第三,家族法是对国家法律的有益修复。虽然封建国法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丰富性,但任何时期的任何法律都是不完备的,对于有些乡俗民规的规定还是会有漏洞。此时,家法族规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对于一个宗族来说,其内部统治的不确定性很高,一些法律没有涉及到的边边角角的行为则需要宗族内部制定与之相关的族规来加以规范和惩戒。家法族规的设置作为对封建国法的补充,有利于维护我国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在全社会推崇勤俭孝道等儒家优良美德。
国家正式的法律通过对宗族族规的确认和维护,来保证我国的宗族制度能够正确有效的发挥它对维护我国封建统治的作用,增强了宗法族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在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统治中,宗族制度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相辅相成相互配合,共同筑起了一道法律防线,共同维护我国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
注 释:
①付丁群.儒家传统伦理思想在徽州宗族制度中的体现――以《休宁茗洲吴氏家典》为例.通州师范学院学报,2014,(5):67-70.
②程德祺.父系家族公社.中央民族学报,1981,(1).
③冯尔康.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
参考文献:
〔1〕冯尔康.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
〔2〕马志冰.中国传统法律意识与和谐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本土文化 传承 保护
一、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对于有形的物质遗产而言的。
早在1972年,当《世界遗产公约》通过之后,一部分会员国提出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制订有关民间传统文化非物质遗产各个方面的国际标准文件。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上通过了关于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建议,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其中对其这样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面①口头传统和表述;②表演艺术;③社会风俗、礼仪、节庆;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其主要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简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集群体性、独创性、完整性和民族性于一身的“活化石”。此种文化多为集体创作,以表现这一群体的情感、宗教、礼仪和情趣。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本土文化的联系、传承与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地方性,鲜明的民俗、民风,它们都应该是扎根在本地的民间风俗。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这些遗产,一般都是口耳相传或者手把手地一代一代教出来的,具有不可替代的地方性。如果缺少了当地文化的特征,而成为一种普及性的遗产,那么就缺少了它的个性,从而也失去了它的地方性和民间性。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社会的国家,从交通、商业贸易方面来说,都属于比较封闭的社会,群落和村落之间的联系不够频繁,自然民的自给自足生产环境,使人民居住点相对比较分散。从而形成了很多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文化和语言。即使是在传说中的夏商周三代,也是不同地区群落人民之间的此消彼长过程。历史上的中国统一的时间短于分裂。地方文化特别发达。在南部很多地区,方言的特色从来就是非常明显的,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文化遗产自然也有着浓厚的区域特色,由此而形成了中国丰富多彩的地方文化。“百里不同俗,千里不同风”,就是说的这种文化特色。中国还有众多的少数民族,他们的民族源远流长,但是都有着各自大源头传说,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于广大的地区,却又呈现各自的特点。这种地方文化,通过历代的文化演变,有的进入了主流文化,有的因为得不到重视而自生自灭。
就我们中国本土而言我国还有很多珍贵的文化遗产急需重视,例如贵州的傩戏、云南红河哈尼族人的长龙宴、泸沽湖摩梭族人走婚风俗、鄂伦春人萨满教等等都是具有无法替代特色的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另外一个重要的特点,那就是它的传承性,如果已经消失的文化,当然无法作为一种遗产,相反的是如果这种文化现在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全民性的承继的普通项目,也没有必要作为紧急抢救加紧保护的项目。如中国的中医中药,当然是人类的伟大的非物质遗产,不过这是中国的一项延长了千年之久的学科,今天不仅没有消亡,而且还在不断创新壮大,这项目我就认为不能归入急于保护的文化遗产中去。
民间的地方性文化遗产,从保存的角度来看,是通过个体或地方群体的传承,而不是一种政府行为的国家保存。它的遗传性非常薄弱,一旦发生自然经济的变化、社会文化的变迁甚至或者移民的迁移,就很容易消失。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项目,其特点用中国的一句俗语叫做“不绝如缕”来形容是非常合适的。这才是我们今天应该予以重视和重点保护的。
那么如何去保护,这又是我们应注重讨论的一个问题,由此,我们不妨简明的总结为如下两点:
1、宏观层面上的保护,这就要求我们做到: ①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工作。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法可依。②政府要充分发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正确行使其宏观调控职能,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③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营造保护的社会氛围,使人们自觉树立保护的意识。④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投入,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基金。⑤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和科研优势,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⑥ 组织力量对全国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摸清家底。这一工程要统一部署,有序运行,要分地区分类别地制定普查方案,做到对全国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全面了解和掌握。
2、微观层面上的具体保护,这要求我们做到:①活化石式保护方式②博物馆式保护方式③个人、家庭、群体传承方式④整体人文生态保护方式⑤数字化与网络化保护方式⑥旅游与开发方式⑦成立民间协会等群众性组织的保护方式。
三、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正如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的:“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之庞大,种类之丰富,也是其它国家难以比拟的。我们应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比较完备、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东乡族军屯;土地占有权;小农经济
[中图分类号]K2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8-0018-04
一、屯田强制东乡农业发展
屯田是千古之策。①历史上的屯田,无论是军屯还是民屯,首先都是与军事目的或统治需要紧密相联系的国有制经济。军屯以军队作为屯田劳动者,国家以军律将士兵固着在土地上从事屯田生产。屯兵使用的土地、耕畜、农具、籽种等生产资料,都由国家提供,屯兵对这些生产资料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②元代屯田的设置,也像前代一样,和当时的兵制和财经制度密切相配合。但作为“民族”政策或移民措施的配合部分,发挥的作用更为特殊。在蒙古统治政权的手里,它被更充分地利用为一种掠夺土地、奴役人民和“民族”压迫的手段,具体表现在剥削方法更为有效而残酷,剥削面更为广泛而剥削程度更为深刻。③按民、军、匠诸色之划分,元代早已有之。明代在黄册里甲制度尚未建立之前,其户籍仍以元末原籍为据。④蒙元时期,是穆斯林移居中国最多之时。由于成吉思汗子孙三次西征,被签发东来的中亚和西亚穆斯林多达数十万人,他们主要是工匠和平民。工匠被编入元朝政府或诸王贵族所属的工局,从事纺织、建筑、武器、造纸、金玉器皿等各种行业的劳作,是中国回族先民最早的工人队伍。平民被编入探马赤军,充当蒙古军的前锋,后又被派去镇戍边关要塞,既是战士,又是农民,过着兵农合一的生活。这是中国回族、东乡族等先民最早的农民队伍。⑤
元末,经过长期战争,农业生产遭到破坏,客观情况迫使朱元璋不得不通过军屯解决部分军队给养。朱元璋出身下层,了解民情,深知要取得农民的支持,决不能竭泽而渔。形势的需要、斗争的实践以及朱元璋个人的经历,使他逐渐形成了兵农兼资、耕战结合的思想和政策。⑥明朝建立后,派征西将军邓愈攻占河州、循化、贵德等地,元朝的吐番等处宣慰使锁南普、镇西武靖王卜纳刺、西宁州同知李南哥以及各少数民族部落首领南木哥、吉保、失刺等相继降明,明王朝对他们加官赐爵,以资笼络,实现了河湟地区的安定。河湟地区东接秦陇、西通西域、南交蜀藏、北护甘凉的战略位置,加之复杂的民族组成,使其成为明王朝的重点经营地区之一。⑦明初河州卫有正军员额1万余名,屯军人口约6万人,分布在7个屯田千户所之68个屯寨。⑧按照朱元璋“陕西诸卫军留三分之一御城池,余皆屯田给食”的诏令,河州卫参与屯田的军人至少在7000人以上,若按每人50亩屯田计,可开垦屯田3500顷。据嘉靖《河州志》卷1《食货志》记载,嘉靖时河州共有屯田3452余顷,而此时河州民户的耕地也只有3559顷,有民户5208,口90845,可见,明初河州卫屯田在当地农业生产中所占的比重是相当大的。⑨明清政权更迭后,在战乱造成的荒芜土地上,清朝政府实行了大规模的屯田,以至在政府文件和官员口语中,将甘肃的耕地统统叫作屯田。⑩由此可见,蒙元以降,军屯制主导包括东乡在内的河州农业之发展。
进而论之,军屯地点的选择在历史上主要有以下四个标准:一是腹里军事据点,二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军事要塞,三是水陆交通要枢,四是边防地区。(11)东乡地区符合军屯四个条件中的后三个条件,这就决定了寓兵于农的军屯一直是东乡最为主要的土地制度。当河湟边缘汉藏之间政治比较稳定,多民族矛盾得以缓和的历史时期,军屯往往转化为民屯;当中央王朝更迭战乱时,往往造成这一少数民族山区边地大量土地荒芜。依从征官兵之留戍者、土著之归附者、有罪谪戍、调拨来边者四大军户来源看,东乡地区的军户在蒙元时期主要是中亚和西亚从征官兵之留戍者。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学术界在对东乡族主体经济与社会生活的零星研究中,长期忽视对东乡地区屯田制度的探考。事实上,至以前,东乡地区的小农经济并不发达,后,仍有不少官地(屯田)。蒙元以降,在东乡农业生产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是屯田制度中的军屯,大部分肥沃土地的所有权行使主体是军队而非地主、土官或流官。东乡地名信息中就遗存有历代中央王朝戍边屯田开发的历史痕迹。据马志勇先生考证:“东乡地区沿川沿原土地肥沃,水利条件便利,宜于屯田;山区水草丰盛适于放马。这些细节虽不见史册,但从东乡地区的地名可以得到证实。在黄河西岸的东乡喇嘛川有‘屯地’地名,东源公社有‘新屯地’地名,考勒公社锁豁土原也是蒙古人屯田的地方,这个原共有土地七千余垧,其中‘屯地’、‘民地’各占一半,这些‘屯地’、‘民地’的叫法一直沿用至今。东乡还有三处‘同前’,‘同前’就是‘屯田’,在东乡语中qian与tian对音。”(12)择要一述,东乡地区河川良田多为历代中央政府以军队直接占有,为其军队补养服务,军事屯田才是历史上东乡族发展农业生产的主要推动力。
更进一步讲,血缘和地缘的合一是社区的原始状态。(13)始自秦汉的边防军事屯田制度对现今东乡族的形成至为关键。一方面,这种制度在秦汉时期就将东乡地区土著先民河湟羌纳入其中,使其很大一部分完成汉化并有效发展了当时的生产力,从此拉开了河湟经济开发的历史大幕。另一方面,元朝对于包括东乡地区在内的河州之边防军事极为重视,影响直至明清,严格的屯田户籍制度又将构成现今东乡族主体的非土著先民长期固化在东乡地区。这一历史时期,屯田制度不仅大大加速了东乡族非土著先民本土化的进程,而且明朝在当时强制汉化少数民族。洪武五年(1372),“令蒙古、色目人氏许与中国人家结婚姻,不许与本类自相嫁娶”,(14)后又令各族人民都一体纳粮当差,这就进一步从经济生活上促进了东乡族与河湟地区其他民族相互融合。总之,军屯为主的历代屯田一方面强制性东乡族主体农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东乡族在供养补给元、明、清集权官僚政府军队和巩固加强中央王朝边防等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历史作用。更重要的是,这一制度确立了农业在东乡族多元生业结构中的主导地位,使得东乡族主体经济日趋自洽于大一统的统制经济体系。与此同时,东乡族为主体的农民阶级在元明以降的东乡登上了历史舞台,在反抗满清王朝的数次艰苦斗争中逐渐显露出英勇团结的民族自觉性。
二、东乡土地占有主体更替
集权官僚制是以政治的集权控制土地所有权的专制。(15)这一制度在经济上实行以皇帝为名义的国家土地所有制,官吏有职田、禄田的占有权,并将部分土地占有权“均配”给农民,可以买卖、析分继承。无地或少地农民可向官僚地主租土地,成为佃农,付一定的地租,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不论地主还是农民,都要向国家交税,以体现国家土地所有权对占有权的控制。(16)在中国集权官僚农民社会里,统治制度的新创设或较有效的传统制度的加强,主要是阶级矛盾的广泛化和尖锐化的表现。自辽金以后,军屯逐渐强化,元明两朝发展到高峰,是封建社会后期农民阶级反对地主阶级的阶级矛盾尖锐化的具体反映,是在农民反封建斗争日益扩大和加剧的趋势下,封建国家为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所采取的措施。(17)复前述及,河湟地区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可西控塞外诸卫,北据蒙古,南捍诸番,东卫关陇,为历代封建王朝所重视。明初,随着河湟地区卫所的建立,为进一步控制刚降附的土官进而控制整个青海,明廷采取了不同于西南地区以土司统治为主、流官为辅的方式,而以流官为主、土官为辅,“土官与汉官参治,令之世守”(18)的措施。(19)明洪武以降,东乡地区的军屯制趋于衰微,“土流参治”的政治制度开始在东乡社会发挥主导性的统治作用;土地占有权行使主体以明洪武中期河州实行里甲制度为标志,从中央戍边屯田军队转变成为土官与流官共同领导下的官僚地主阶级,东乡族沉重的赋役随之而来。有清一代,东乡族在土司制、里甲制和会社制的统治下遭受地主、官僚、宗教上层人士和高利贷者四位一体的经济剥削与政治压迫。
封建国家的统治须有它的物质基础――田赋和徭役。(20)对此,陈翰笙先生研究指出:“赋役制以小规模农业的自然经济为基础;联合着农业与家庭手工业,在小经营中制造必要的及剩余的生产物。这种剩余生产物以物品田租的形式流入地主的掌握中。物租与力租不是没有合并的可能,但在赋役制下力租却限于极小部分。即使中国或印度的地主比较法国地主所领的土地面积要小得多,土地所有者与直接生产者间的生产关系还是丝毫不变的。印度与中国的地主在赋役制下同样是以物租的形式向农民榨取剩余生产物的。这种榨取方式同欧洲中古时代地主所用的完全没有什么差别。”(21)清政府对东乡人民最大的掠夺之一就是赋税,在康熙四十四年(1705)以前,东乡赋税非常混乱,田亩没有定则,赋税没有定量,由里长、甲首等任意勒索。康熙四十四年(1705),经过清丈土地、厘定税则以后,东乡人民每年仍要交纳千石左右的粮食,两三千两地丁银,再加上大量临时摊派,人民负担很重,因而使得大批东乡人民弃田逃亡。在地主和官府的双重掠夺下,当时社会的阶级矛盾非常尖锐。这具体表现在当时东乡人民与统治阶级的武装冲突上,特别是乾隆、同治年间的反清斗争,规模很大,斗争也很激烈。以后,东乡除了私有土地,尚有相当数量的官地,又叫屯田。屯田租额较轻,因此多为豪绅地主承包,他们又转租给佃户或雇人耕种,从中进行剥削。(22)
诚如东乡花儿所唱:“百七百八地籴青稞,二百的斗价里过来了;交过了皇粮催团课(地租),穷汉们没活的路了。”(23)相较军事屯田占主导的元明时期,清代东乡族的小农经济逐渐发展起来。小农经济不仅维持了农民这个主要劳动者阶级的简单再生产,也为官僚地主阶级的统治提供了经济条件。(24)小农经济的发展是清代东乡地区集权官僚统治强化的突出表现;土地占有主体从戍边军队到由官僚、地主、富商和宗教上层人士联合构成的官僚地主阶级之演变,加深了东乡农民与统治集团之间的经济矛盾。总之,广大东乡族人民在清朝统治的200余年中常常食不充饥,衣不蔽体,东逃西散,苦不堪言,最终走上了武装反抗满清官僚地主阶级的革命道路。
三、东乡撒尔塔式小农经济
民族作为人类经济活动的社会形式,在长期对人们经济活动的制约中,逐渐地演变为经济的一种属性,是经济发展的内在因素。(25)资本主义以前的、民族的生产方式具有内部的坚固性结构;在印度和中国,小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26)农民是中国古代文明主体的主要部分,其生产方式就是小农经济,即世代在自家占有或租来的小块土地上,以“家”为单位,进行手工劳动以维持基本的生活,他们的剩余劳动产品为官僚地主阶级所占有,是官僚地主经济得以存在的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小农经济和官僚地主经济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或两种形式。(27)东乡族土著先民的小农经济始于秦汉,地处黄土高原与青藏高原边缘带域的东乡地区不仅是农业与牧业生计的资源边界,而且是历史上多种少数民族聚居之地和河湟多元文化交融之区。明清以降,东乡地区既不是中国政治统治与经济发展的重心,也不是西北经济区内的开发要地。在这样的自然、人文与政经环境中,伊斯兰教信仰化作东乡族非土著先民的撒尔塔认同,进而创造出极具本民族特色的小农经济,本文将其称为撒尔塔式小农经济。
生活在集权官僚制中的东乡族虽始终坚持以农为本,但清朝以降,其农业生产自然条件每况愈下,农业生产技术和工具非常落后,农业生产自给却不能自足的矛盾较为突出。自然环境方面,据位于东乡县唐汪川的红塔寺石碑记载,康熙三十八年(1699)“山势Gi,林木蓊郁”。清中期后,连年战争,兵燹不断,东乡地区林木被破坏几尽。(28)农业生产技术方面,普遍是浅耕粗播,甚至甜种(即不施任何肥料)。光绪年间,农业生产工具有杠子、犁头、耧车、镢头、铁锨、石磨、石碾等,铁质工具很少。由于土地收获量极低,剥削惨重,广大农民除了交纳租赋外,所剩无几,连“半年糠菜半年粮”的生活也达不到。因此,农民们多在农闲时外出当小贩、挑担子、当脚户,以弥补生活的不足。(29)另外,由于农业生计资源的先天不足,东乡族土著先民和非土著先民千百年来的许多生活日常用品的原料都与畜牧业有关。至今东乡的许多地名仍保留着当年畜牧业生产的痕迹。如“郭尼匡”意为羊沟,还有马场、牛沟等名。(30)有鉴于此,撒尔塔式小农经济的主要特点集中表现为农牧相结合,长途贩运与短途贩卖相结合,家庭手工业、山地畜牧业和穆斯林商业因集权官僚统治而聚合植根于小农生产方式,以多元生业格局和多种生计手段艰难地存续着家庭经济。其中,贩运是东乡族突破小农经济桎梏,充分利用农牧两大经济区剩余劳动产品比较优势,进而以商品交换中间人和承运人的双重身份获得商业利润的最具本民族特色的移动性生计手段。挑担子、当脚户、制皮筏都是为了贩运,贩运一般会带来双重收入:第一重收入是提供运输服务的劳动所得,第二重收入是售卖所贩运商品的利润。在东乡族的经济生活中,这一移动性生计手段所得的双重收入大都用于存续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自给却不能自足的小农经济,因而贩运在历史上长期从属于小农经济,其双重收入终未积累形成商业资本。要而言之,商业反哺农业是撒尔塔式小农经济最大的特色。
总之,家庭经济是农民生存之本。(31)家庭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农业集约化与经济收益的递减是小农家族经济结构的特征。(32)农民家庭既是一个消费单位,又是一个生产单位。农民的消费就包括生活消费与生产消费。生活消费支出高于生产消费支出,是封建社会农民消费的又一个重要特点。(33)以农为本的东乡族家庭经济既有自给性生产的一面,又有商品性生产的一面。其中,农业属于自给性生产,畜牧业和手工业劳动剩余产品则常用于交换生活必需品,商业是东乡族一种移动性的生计手段,其主要内涵是充当商品运输的承运人和商品交易的中间人,其获利主因是提供服务性的劳动。伊斯兰教文化的商业精神深入东乡族的骨髓,他们寓教于商,经商哺农,农牧兼营,以灵活多元的生业结构驾驭着农牧业生计的资源边界,以自洽于小农生产方式的家庭经济不断强化着撒尔塔认同为核心的社会记忆,以中国特色伊斯兰教门宦制度为纽带,在黄土高原与青藏高原之间绵延传承着本民族的经济与文化。
[注释]
①赵予征:《丝绸之路屯垦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
②王希隆:《清代西北屯田研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4页。
③(4)梁方仲:《中国社会经济史论》,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82页、第365页。
⑤马通:《中国伊斯兰教门宦与西北穆斯林》,《西北民族研究》,1989年第1期,第117~131页。
⑥唐景绅:《明初军屯的发展及其制度的演变》,《兰州大学学报》,1982年第3期,第33~45页。
⑦朱普选:《明清河湟地区城镇的形成与发展》,《西北民族研究》,2005年第3期,第59~68页。
⑧清•王全臣:《河州志》卷2《田赋》。
⑨武沐:《甘肃通史》(明、清卷),甘肃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8页。
⑩李清凌:《甘肃经济史》,兰州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5页。
(11)王毓铨:《王毓铨史论集》(下),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945页。
(12)马志勇:《“撒尔塔”与东乡族族源》,《西北民族学院学报》,1983年第1期,第31~48页。
(13):《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0页。
(14)《明会典》卷20《户口》二《婚姻》一。
(15)刘永佶:《中国经济矛盾论――中国政治经济学大纲》,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页。
(16)(27)刘永佶:《经济文化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259页、第294页。
(17)(20)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2~23页。
(18)《明史》卷330《西域二》。
(19)张维光:《明代河湟地区“土流参治”浅述》,《青海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第108~114页。
(21)陈翰笙:《封建社会的农村生产关系》,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农村经济参考资料之一,中华民国十九年(1930),第4页。
(22)(29)《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甘肃省编写组:《裕固族东乡族保安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72~73页。
(23)(30)《东乡族简史》编写组、修订本编写组:《东乡族简史》,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第59页、第48页。
(24)刘永佶:《农民权利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第77页。
(25)刘永佶:《民族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第49页。
(26)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72~373页。
(28)陈其斌:《东乡社会研究》,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
(31)杨思远:《中国农民工的政治经济学考察》,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346页。
【论文摘要】:十四世纪初至十七世纪上半期在西欧发生的文艺复兴运动,使西欧社会由中世纪转向了近代社会。其中两个世界的发现是这个世界的本质特点,它们是人的发现和世界的发现。人作为历史的参与者和创造者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研究一下人在文艺复兴时期的实现就显得是那么的必要了,而生产力的发展与分工的专业化保证了独立个人的出现。
十四世纪初至十七世纪上半期在西欧发生的文艺复兴运动,使西欧社会由中世纪转向了近代社会,在这个过程当中人文主义是这场运动的核心。"人文主义"来自于拉丁语,是受世俗教育人的含义。它注重人的尊严,赞扬人的价值,肯定人的作用。文艺复兴运动不仅是古典文本和视觉艺术品的恢复,这就像丹尼斯.哈伊在他的名著《意大利文艺复兴的历史背景》中论证过的那样:文艺复兴在文学、艺术、语言文字、政治体制、宗教观念、战争与外交、以及法学、史学、世俗教育等各个方面都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两个世界的发现是这个时代的本质。布克哈特发展了米什勒的观点,他认为意大利文艺复兴对于人性的发现主要特点和本质特征是个人主义,个人的发展使人的发现和世界的发现成为可能。
在经济条件比较匮乏的中世纪,人们的心灵和思想就难于从相互依赖中独立出来。"在中世纪,人类意识的两方面--内心自省和外界观察都一样--一直是在一层共同的纱幕之下,处于睡眠和半睡眠状况。这层纱幕是由信仰、幻想和幼稚的偏见织成的,透过它向外看,世界和历史都罩上了一层奇怪的色彩。人类只是作为一个种族、民族、党派、家族或社团的一员--只是通过某些一般的范畴而意识到自己。"①中世纪的人大部分是作为某某的封臣、封君,以及谁的农奴和谁的领主存在的。对于大多数的农奴来说,除了满足自己的衣食起居之外,剩余的精力只有投向被教会牢牢控制的基督。一个资料可见一斑:"关于交换杜兰的儿子巴夫德里克.李儒等人。受神宠爱的巴黎主教威廉向所有看到本文的人们并通知---已故杜兰的儿子巴夫德里克.李儒:属僧侣会的人身依附人,和巴夫伦提亚的女儿伊萨伯拉,属我们的人身依附女子,结婚。而胡格的儿子奥里克,属我们的人身依附人;愿和杜兰的女儿康士坦楚娅,属僧侣会的依附女子,结婚。因此-------我们和上述的僧侣会取得协议:所说的巴夫德里克和伊萨伯拉以及他们所有的子子孙孙作为我们的人身依附人------奥里克和康士坦楚娅以及他们的所有的子子孙孙作为我们的人身依附人------"②
十到十一世纪欧洲生产力得到显著提高,进而使手工业更容易地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城市也在这个基础上发展了起来,它不仅起到为封建领主提供手工艺品、消费品、武器装备的作用,而且也为农奴、自由民提供了一个庇护所。在城市里过上一年零一天,就可以获得自由。同时在"波隆尼(1256年颁布了农奴赎买的法律,1282年又重新颁布一次)、佛罗伦萨(1289年颁布了禁止出卖农奴的法令和以解放为目的购买农奴为权利)"③以及其他许多城市都颁过这种解放法令。这种法令的出台为农奴实现自身自由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平台。城市的发展又是与乡村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的,乡村的粮食、手工业源料支撑着城市发展的基础。"城乡之间劳动和交换分工以及农业品的输出,破坏了领地生产的自然经济和农奴制组织的旧形式,提出了改变采邑的经济政策的要求,因为在采邑面前已出现了新的经济活动范围。城乡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改变生产关系的形式,改变剥削农民的形式。"④经济层面的变动,必定能在意识层面找到相应的变化。随着城市与农乡的互动,农奴、半农奴的依附关系开始松动。人们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也发生了变化,摈弃了庄园、农奴主而采用自我来思考问题。
私人自我观念的意识经历了一个传动的过程。从经济地位附属关系的逐渐独立,扩展到思维方式改变。中世纪的农奴、自由民、半自由民,在封建的经济体制下,集中在以庄园为中心的劳动范畴内。一定意义上他们是作为庄园封建主的附属品,换句话讲是他们的存在是以封建领主的存在为前提的,他们不过是作为庄园组成的一个有机部分的形式存在。
中世纪末期到文艺复兴时期,在法律层面上存在两个空间,一个是公共空间,一个是私人空间。"'公共'和'私人'的意义在十九世纪的法语和拉丁文里都是相同的:'公共'的最基本的意思是全体民众的共同占有。'私人'一词的两个派生意义一个表示不为大家共同使用的意义,另一个表示家庭内部生活--某个人及与之亲近的人组成的圈子--的意义。"⑤在这两个空间上,存在着相对扩大与缩小。在分工越来越专门化,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交流的层面上讲,人们开始作为一个利益整体--行会--来与外界竞争。行会在整个经济体中是以私人空间的形式存在的,而在行会内部每个参与者又把行会看作了公共空间。在乡村的农奴境遇逐渐改变,货币地租的流行使领主对农奴的束敷越来越小。农奴以家庭作为经济单位来与市场发生关系。
在宗教领域里,中世纪教会那种繁琐模式,逐渐成为了一种桎梏。宗教的那种禁欲的,强调呆板的生活亦不能满足人们自身的需求。他们要求一种积极的肯定个人能力的宗教,扔掉那种约束性极强的说教。正如菲利普.阿利埃斯指出的那样正当雕像的脸部日趋世俗化时,一个引发激烈争论的新观念在圣经学者中兴起。救赎被认为不再仅仅通过被动的绵羊般温顺地参加宗教仪式而获救,它可以由个人努力修行得来。而这也是从个人角度上涉及到的宗教改革,与通常意义上的经济、政治层面的原因有所不同。
自我的实现更直接的是从世俗文化上表现出来的。中世纪教会严格掌控人们的日常生活,不仅从宗教领域也从世俗领域进行干涉。教会所奉行的禁欲主义严格束缚着人们身心,然而教会本身所具有的问题又使人们对它厌恶至极。罗马教会所关心的永远是教众的金钱,正如所谓的"赎罪券"。认清教会的实质,要求从意识形态上去革新教会,就要求从现实生活上去实现个人自我。世俗生活包罗万象,就取其一点做以下表述。从服装的变化这一侧面来作一下论证。从中世纪末到文艺复兴时期服装穿着有逐渐打破阶级限制的趋势。"豪华的服装不再是贵族的权利,这是在那些试图用法律规定来允许和禁止人们着装的城市和国家那里,用法律条款明显表现出来的事实。"⑥经济的发展财富的增加,使服装的种类和款式急剧丰富。有了钱的各个阶层为了满足自己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就直接体现在对服装的热衷,商人、手工作坊主、富裕手工业者乃至各级神职人员有了穿着豪华服装的资本。
文艺复兴作为从中世纪到近代社会的过渡阶段,这段时期内社会各个方面都在改变,而人作为历史的参与者与创造者,是这些转变的核心。从中世纪个人的忽视,神的突显,逐渐转变成突出人的世界,个人的现世。人被强调出来成为自己的主人,这在人的历史上十分重要 。
参考文献
[1] 布克哈特, 著. 何香, 译. 《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79,P125.
[2] 耿淡如, 黄瑞章. 《世界中世纪史原始资料选辑》, 天津人民出版社, 1956,1:23.
[3][4] 波梁斯基. 《外国经济史》, P281-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