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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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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的概念

动物保护的概念范文第1篇

该教材第1版于1999年lO月出版,是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的研究成果,是高等教育出版社推出的首批面向2l世纪课程教材。

该教材是国内外第一本兼顾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全方位论述动物保护的原创性教材。是大学生开展动物保护教育,提高动物保护意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首选教材。其主要特点如下:

1.引领潮流,符合国情

动物是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动物,人与动物和谐相处,保持生态平衡等内容已渗透到社会各阶层,是国民素质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更是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如何保护动物,合理利用家养和野生动物资源,如何对青年学生进行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越显突出。

1998年12月,陆承平教授组织编写组成员在南京农业大学开会,讨论并确定了《动物保护概论》教材的编写大纲、并作了详细分工,最后由陆先生一统全稿,1999年10月教材第1版正式出版。2003年12月,陆先生又率领原编写组成员对教材第1版进行了精心修改,补充最新的材料,于2004年2月第2版出版发行。该教材的问世,一方面是陆先生博大精深知识的积累和严谨治学态度的结晶;另一方面适应了社会需要,引领了时代潮流,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有重要的影响。

2.学科交叉,内容创新

传统的动物保护教材主要涉及濒危野生动物,该教材首次从家养动物与野生动物的角度全方位探讨动物保护问题,是国内外第一本兼顾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全方位论述动物保护的原创性教材。涉及学科范围广,是动物学、生态学、畜牧学、兽医学、行为学、公共卫生学等多门学科的交叉;在内容上界定了动物保护的概念,首次将动物的痛苦、动物的保健、动物福利等内容作系统介绍;反映了本学科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先进成果和前沿问题;思想观点科学正确,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符合认知规律,富有启发性,富于鲜明的时代特征。

在文中介绍了许多与动物保护相关的最新材料和信息,扩大了学生的知识面。如第1章介绍了“SARS病毒与野生动物”:第4章介绍了布兰贝尔委员会提出的动物福利的“五个自由”权利、“英国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学会”;第5章简单介绍了危害因素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第12章犬的保护中介绍了“世界牧羊犬协会联盟”、“美国犬业俱乐部”、“德国牧羊犬协会”等组织机构。

3.精心设计,体系新颖

该教材的编排体系新颖合理,全书共45万字,17章,分总论和各论,总论8章为讲授的重点,也是该教材的核心内容:各论分别介绍常见动物的保护问题,如家禽家畜、实验动物、家庭动物、水生动物、工作犬、野生动物等。每章可根据专业需要、学时安排或授课对象等不同进行适当取舍。精心设计的编排体系既保证讲授内容的完整性,又可以作灵活调整。

同时各章配有内容提要、思考题、参考文献,便于学生自学。书末附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保护动物名录、“三有”(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专业词汇英汉对照等,实用性强,与国际通用教科书的形式接轨。

4.精修细改,强化保护

《动物保护概论》(第2版)保留第1版的主体内容,增加了最新、前沿的动物保护问题。将第1版中的错误及不当之处作了适当删改。强化与动物保护直接相关的内容,如第1版第14章中水生动物的痛苦中叙述飞鱼(Euthynnus pelamis)的延时捕捉综合征,经考证,第2版将其改为鲣(Katsuwonus pelamis)的迟发性捕捉致死综合征(The syndrome of delayed capturemortality),并详细介绍了该综合征的主要表现,运动失调、游泳速度加快、呈“8”字形运动、体重减轻等,最后死亡归因于弥漫性血管内血凝固、血凝症,这表明被捕鱼的死亡并非简单的操作或缺氧所致,鱼的精神痛苦在其中发挥了作用;第2版增加了生物入侵、“福利型”的动物生产模式、竞技马的兴奋剂问题和反兴奋剂措施、水生动物的福利等动物保护最新内容。

5.图文并茂,版式清新

该教材在排版格式上作了大胆创新,每章均配有插页或插图,图文并茂,风格清新,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如第3章介绍猪的异常行为时,增加了猪的有关咬尾照片;第6章介绍单克隆抗体的应用时,用流程图形式,直观、清晰地展示了单克隆抗体制备过程,便于学生掌握。

还采用大号字和小号字排版格式,大号字为讲授或重点阅读的内容,小号字为一般性阅读材料,这样更加突出重点,便于师生掌握。一改传统教材行文黑压压一大片的沉闷格调,使教材层次分明,条理清楚,便于阅读。如第5章介绍畜禽保健的措施时,“二口恶英(Dioxin)”的介绍用小号字,表明学生需要了解但不要掌握。

6.教材使用,效果良好

该教材涉及的学科广泛,通过该教材的学习,把多学科通过“动物保护”而贯穿起来,把野生动物、家养动物、水生动物等类群动物一起讨论,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同时,学习该课程对今后的学习也能起到重要的铺垫作用,使学生在学习相关的动物课程,如动物解剖学、动物生理学、动物饲养学时都牢记动物保护概念,不虐待动物,不给动物造成痛苦,注意动物福利;甚至在日常生活中_及以后的生产实践中都有很大的影响。该教材学科跨度大、涉及范围广、通俗易懂,尤其适用于非动物专业、非生物专业的学生的公共选修课程,通过教学可以起到很好的爱护动物、保护动物的目的。

通过该教材的学习,使学生既掌握了大量的动物保护基础理论知识,又了解了动物保护的实际意义,培养了学生热爱自然、保护动物、维护生态平衡的理念,在实践中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教学效果有助于“宽口径教学,多方向训练,重实践锻炼,助学生就业”这一创新培养模式的完善。

7.社会影响,深远广大

自1999年第1版《动物保护概论》出版以来,教材求实、求新、求精和的初衷得到了普遍的认可,本书的创新性和现实意义得到了充分的肯定。除南京农业大学外,国内许多院校也开设了该课程作为全校公共选修课,如中国农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等。除高等学校外,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兽医防疫检疫站等单位也都以该教材作为参考读本,指导实践工作。

动物保护的概念范文第2篇

关键词:动物权利;动物福利;动物保护;法律制度

动物疾病的普遍存在、动物种类的大量锐减和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作为新生概念开始得到发展和填充,对于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也是迫在眉睫。此时,如何通过人类制定的法律来保护动物的权利和保障动物的福利是重要问题,既可增近人与动物的关系,又可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一、动物权利

动物权利理论起源西方,经历了从人类对动物无义务到人类对动物有间接义务再到人类对动物有直接义务(即动物享有权利)三个阶段。亨利萨尔特在《动物权利与社会进步的关系》一书中最早提及动物权利,他认为:动物因为自身独特的个性而享有道德权利和生命自由。毫无疑问,动物权利理论为动物解放运动奠定了基础,人类开始将动物纳入法律来保护,动物正为了法律的主体,相比之前,这不论在社会学、生物学还是法学上,都是非常大的进步,动物不再仅仅具有使用价值的工具价值,体现更多的是人类对动物的保护。

二、动物福利

在很久之前,那时的人类以狩猎为生,动物仅仅被视为一种存在,但人们还是会对他们进行礼仪式处理,以表示尊重。尽管动物受到了人类“友善”的对待,但这还不能称之为动物福利。美国学者休斯最早提出了动物福利主义,他认为,动物福利是指一种农场中饲养的动物与周围环境相适应并协调一致的生物状态,包括生理和精神健康两个方面。[1]而我国学者常纪文则认为,动物福利是指维持动物正常生长、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所需要的一切事物。尽管学者们的观点与表述不完全一致,但是不难看出,其实质是相同或者相近的,即人类在动物保护方面应当以动物的利益和幸福为标准,人们应当停止虐待动物的行为,为动物的成长和发育提供一个良好、舒适、安逸和快乐的环境。截止目前,世界各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基本都是侧重动物福利立法,而不是动物权利立法。动物权利理论和动物福利主义在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比如目标和主张,相比之下,动物权利理论更加注重保障动物权利,要求人类应当摒弃一切虐待和利用动物的习惯,改变动物的客体地位;而动物福利主义则相对不那么激进和彻底,旨在以改善动物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为目标,来尽量避免人类对动物造成的不必要的伤害。

三、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

(一)现存法律问题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为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经成为人类一个紧迫的目标,这个目标将同争取和平和全世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两个既定的基本目标共同和协调地实现。”[2]自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成为时代的一个主题。目前,在我国动物福利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居住空间相对恶劣、卫生条件相对较差、饮食条件令人堪忧、动物贩运及其常见、动物屠宰不尽人意和对野生动物的大量捕杀所导致的物种灭绝和生态破坏。这主要是因为在中国长期盛行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相比西方的“生命权平等”主导思想而言,对于动物更偏颇。人的健康建立在大自然中种类各异的野生动物身上和关系密切的非野生动物身上,故动物健康至关重要。根据研究结果显示,人类因为动物而患病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因为捕捉、饲养和食用野生动物而感染疾病。这是人类感染动物疾病可能性最高的原因,典例如爱滋病。二是因为人为原因导致的物种入侵致使动物疾病蔓延,甚至蔓延至海洋。三是我国饲养动物卫生环境差、饲养动物食用不卫生饲料、屠宰动物的方式导致动物在非福利状态下死亡或者身体释放出有毒有害物质。许多相关法律将动物明确认定为人类的“财产”,而非生命主体,这是非常不利于动物福利的保障。在我国民法中,尽管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并不多,但是都不利于动物福利的保障。比如在有关宠物、牲畜被杀、受伤等诉讼中,法官都会把动物视为人类的附属“物品”而判决。动物受伤后的赔偿都是按照所有者的意志来定,当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时候,动物保护则处于空白或者待定的状态。动物保护制度在我国,大多是针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区的动物、进出口动植物和水产资源的,由此可见,我国的动物保护范围是极其的狭隘。

(二)法律制度的产生原因

我认为,要弄清楚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必须先弄明白动物福利法律的概念。动物福利法,是指通过法律的强行规定,把人类纳入到应当对动物承担责任和义务的范围内,并将动物福利理念规范进现行法律和司法制度。其产生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经济原因、文化原因和理论原因。各国先进的动物福利立法一般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正如马克思哲学所说的那样,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想对动物福利进行立法,必须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前提和保障。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人类自身的福利得到了提高,伴随而来的是人类身边动物福利的关注和提高,人类福利的提高是动物福利提高的前提和基础。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起源并发展于英国,后又逐渐发展于美国。事实上,宗教文化对西方的动物保护法律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西方的“摩西十诫”中就能找到对动物福利的保护内容,这说明动物保护在宗教方面就非常明显,因为西方的基督教倡导的是人和动物的平等。不仅仅是宗教领域,在古代西方的自然主义法学,我们都能看到动物保护方面的影子。所以,有人认为动物福利立法的历史渊源是自然法,这与自然法的本身性质有关;动物福利立法的文化渊源是宗教,宗教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动物福利立法。立法中心随着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变至生态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类是自然的中心,亦是道德的中心,只有人才能得到道德的保护,成为道德的人,非人存在物仅仅具有工具价值。而生态中心主义,顾名思义是指以生态系统作为中心,将生态环境与人的生命、健康、财富列为同样需要法律保护的价值体系内,其着眼点是整个自然界的利益,不限于人类利益。[3]

(三)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根据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人们逐渐意识到了,在以往我们更多关注的是环境问题,比如土壤、水、空气等非生物资源和森林、植被等生物资源的保护,而忽略了动物的保护。只有对生态环境的全方位保护才能真正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在国家“九五”社科基金课题《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和国务院《关于中国环境与发展的决策》中,只有少部分含有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积极保护生物多样性”。[4]事实上,动物不仅仅是我们利用的资源,也是我们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准确合理的科学研究,对动物的探索还是一个非常未知的领域,所以,我们要在进行动物实验的时候最大限度地保护动物们的福利。最常见的普通药物实验中,在健康相差很远的小白鼠身上注射同一种药物,两只小白鼠的表现截然相反,由此不难看出小白鼠的福利对其自身影响之大,导致多想生理指标结果不同。[5]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对每一只即将进行实验的动物都规定了要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们的福利,否则研究结果可能会因为违法或者违规而禁止发表。随着中国外贸易发展的提升,动物需要在福利状态下被宰杀,真正成为有利于健康、无害于环境的“肉类绿色食品”,这在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都是这么做的。

(四)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相关动物保护或者更准确地说动物福利法律制度相对落后,条款数量不多且缺乏可操作性,很难真正起到作用。在我国,有关动物立法总是将动物视作一种资源、一种为人所利用的资源,由此可见,我国动物福利法律制度并不是以动物权利为主,而是将动物从属于人类。对待动物的态度决定了动物法律地位的模糊和保护范围的狭窄。更有甚者,对于那些不具有资源意义和利用价值的动物,竟然没有相关法律予以规范和保护。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结构和内容比较单一,没有对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的关注,仅注重规范人类对动物资源的利用,而忽视对动物权利的关照。这就为许多诸如虐待动物等等不道德的行为大开法律的漏洞,没有强制性法律规制,仅仅是道德上谴责而已。所以,我国相关动物立法是比较落后的。基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保护方式单一和保护力度不足,所以,缺乏一定程度的可操作性。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虽然是我国最重要的动物福利立法,但是,全文几乎都是指导性原则,而落实到具体的操作规则和程序规则,则零星显现在几个角落。我们要认研究相关国家的动物立法,结合我国基本国情与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现实社会的法律规范体系。

作者:张乃元 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常纪文.动物福利法一中国与欧盟之比较[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06,9:12-13.

[2]王进.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关于生态问题的哲学[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40-41.

[3]付云飞.浅谈动物福利立法[EB/OL].

动物保护的概念范文第3篇

>> 我国湿地保护现状与问题分析基于管理人员问卷调查 我国湿地保护现状及措施 我国湿地保护与湿地产业发展策略探讨 我国湿地保护形势不容乐观 我国湿地保护工程建设与效果研究 日本湿地保护立法:直面问题,积极务实 广德湿地保护分析与展望 我国湿地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城郊耕地保护问题浅议 浅析我国城市化与耕地保护问题 我国粮食安全与耕地保护 苏州市湿地保护现状与优化对策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现状之思考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立法构想分析 我国现阶段文物保护立法的现状分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我国环境保护立法问题浅析 我国湿地的现状与展望 浅析湿地保护及其相关立法研究 生态文明视角下我国耕地保护体系重构与技术路径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然而,作为重要的国土资源,由于立法分散、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我国湿地正面临面积锐减、质量急剧下降的趋势。

1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

我国湿地研究和湿地立法起步较晚,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以后,与湿地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没有一部关于湿地的专门立法。

1.1有关湿地保护的国家立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自1954年第一部《宪法》开始,我国已经通过明确资源权属的方式将“湿地”类型之一的“水流”纳入国家调整范围。1978年《宪法》明确写入“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条款。1982年及以后的各部《宪法》中,滩涂、草地等湿地或与湿地相关的资源类型也被明确列入调整范围,并将1978年的条款修正为“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可见,《宪法》的有关规定实际上已为我国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着根本的法律保证。

在《宪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专门增列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民法通则》也就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管理权人对自然资源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做出了规定。

除了以上三大法律之外,一些环境资源法律也直接或间接地将湿地纳入该法的管理范围。在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明确出现“湿地”一词并将其纳入调整范围的,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农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除此之外,与湿地相关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也分别就本法调整范围内与湿地有关的内容做了相应的规定。如:《环境保护法》就“水、草原、野生动物”, 《土地管理法》就“养殖水面”,《草原法》就“一切草原”,《水法》就“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水污染防治法》就“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野生动物保护法》就“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水产养殖保护条例》就有价值水生动物赖以生存的“水域环境”,《防洪法》就“湖泊、人工水道、蓄滞洪区”,《河道管理条例》就“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1.2关于湿地保护的地方立法

相对于湿地保护的国家立法,地方立法发展十分迅速。一些湿地资源丰富的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辖区的湿地资源,制定了专门的湿地保护地方法规。2003年,黑龙江省就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随后,甘肃省也颁布了《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颁布了《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陕西省制定了《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目前,福建省也将《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纳入5年立法规划。此外,《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农业资源区划条例》等许多地方法规规章中,也都出现了直接涉及“湿地” 概念及其保护管理的规定。

从上述有关湿地的立法中可以看到,中国现行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全面地涉及湿地资源的各个类型,湿地立法工作已经开始朝着专门化发展,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国家立法层面上的湿地专门立法承担湿地保护的重任,湿地立法在我国仍是比较薄弱的环节。

2我国湿地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深入分析我国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和我国湿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现状,可以发现我国湿地立法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2.1“湿地”的法律概念不统一,法律涵盖的湿地类型不全面“湿地”一词在科学研究和立法管理工作中虽然已并不鲜见,但是,关于“湿地”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予以明确,而且,即使在出现“湿地”一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也将湿地与属于湿地亚类的内陆水域、河口、滩涂、海岸等相提并论,一些地方制定的湿地保护条例中,对“湿地”的定义也各不相同。可见,湿地的法律概念并不统一,致使在湿地的管理工作中难以确定管理对象的范围与边界,无法对湿地进行有效管理保护。

2.2现行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缺陷

现行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有关湿地保护管理的规定过于分散,缺乏协调,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未得到充分重视通过对湿地保护立法现状的分析,不难看出,由于没有一部专门以湿地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对湿地保护、管理、利用进行统一考虑,现行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利用方面的法律规定,都散布于以其他自然资源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之中,湿地保护的法律规定处于打球的尴尬境地,湿地资源的综合性和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未得到充分关注。湿地是由水域、动植物、土地、微生物等多种资源构成的相互依存的统一综合体和一个具有多种功能的完整的生态系统。然而,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自然资源的立法几乎都是仅从单项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角度出发,没有对湿地资源进行综合考虑,从生态系统角度予以整体保护。而且,由于部门利益和部门之间缺乏沟通,这些分散的湿地保护法律规定不相协调,甚至互相掣肘,致使湿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着相互推诿或是相互打架的现象。

2.3现有湿地保护法律体系中缺乏针对湿地自身特点的、操作性强的保护措施与制度我国现有湿地保护法律体系中涉及湿地保护与管理的大多是原则性规定,由于并非专门针对湿地保护,没有充分考虑湿地本身特点,在具体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方面,现行法律体系在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中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与制度。比如关于湿地资源有偿使用和占用补偿费用、关于湿地权益人利益损失补偿费用、关于湿地开发利用许可证的管理等,由于湿地资源与其他资源相比具有的特殊性,使得上述制度都无法完全按照现有规定去操作。

2.4湿地管理权限混乱,管理主体不明确

在湿地资源管理权限分配上,国家林业局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环保部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农业部指导宜农湿地开发与保护,土地、水利、海洋、交通、渔政、地矿等部门也直接或间接涉及湿地管理。我国湿地资源由多部门分行业多头管理,不同行业法规对本行业主管部门均制定符合本部门利益的管理职权,这看似大家都很重视,但实际上很难实行有力高效的管理,甚至互相推诿,相互掣肘,由此造成了湿地资源破坏日益严重,面积日益萎缩。

3结论

之所以湿地保护产生以上种种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一部国家层面上的湿地保护专门立法。对于我国湿地立法而言,由于没有专门法规对其进行统一考虑,现行的资源法律法规中有关湿地的规定过于散乱,而且存在着许多不协调的地方,湿地法律体系极不完善。由于立法上的不协调,导致湿地在管理、执法所采用的法律依据也不尽统一,造成湿地资源管理的混乱,使湿地利用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近年来,针对我国湿地立法现状和湿地面临的危机,许多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都在呼吁加快湿地立法进度,但是,直到目前我国湿地立法工作仍然处于舆论之中,远不能满足我国湿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专门立法的强烈要求。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我国应尽快制定湿地保护专门立法,加快构建完善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建立权威高效的湿地保护机制,将湿地纳入国家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潘世钦,石维斌.我国湿地专门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C].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06.

[2]王巍娜.我国湿地保护的立法思考[J].水土保持研究,2005(6).

[3]匡小明,谭新华.中美湿地保护立法比较研究[J].国外环保,2009.

[4]马广仁.在全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处长会议上的讲话[J].湿地科学与管理,2009(6).

[5]叶伟为.九段沙湿地法律保护的现状研究[J].中国市场,2012(13).

[6]叶伟为.美英湿地法律保护之比较研究[J].中国市场,2011(9).

[7]李广兵,王曦.中国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J].中国环境管理,2000(8).

动物保护的概念范文第4篇

景观规划设计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意义已引起生物学家的高度重视,用W1lson(1992,P317)的话说“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专业,景观设计(LandscapeDes1gn)将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环境日益人工化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林地、绿带、水系、水库和人工池塘及湖泊的巧妙布置来使生物多样性保持在很高的程度。总体规划不但考虑经济效益和美,同时考虑生物种类的保护”。

生物多样性(B1od4ers1ty)包含三个层次的含意:

(1)遗传多样性,即指所有遗传信息的总和,它包含在动植物和微生物个体的基因内;

(2)物种多样性,即生命机体的变化和多样化;

(3)生态系统的多样性,而栖息地、生物群落和生物圈内生态过程的多样化。

相应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也分别在环环相扣的多个生物空间等级层次(B1ospat1alh1erarchy)上进行,即(1)景观或生态系统综合体层次,(2)群落层次,(3)物种层次,(4)种群层次和(5)基因层次。生物多样性的空间等级层次与空间位置和格局紧密相关,这也正是本文关于生物保护景观规划讨论的出发点。

总起来讲,生物多样性保护可分为两种途径:以物种为中心的途径和以生态系统为中心的途径。前者强调濒危物种本身的保护,而后者则强调景观系统和自然地的整体保护,力图通过保护景观的多样性来实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保护战略上的两种不同途径也体现在以生物保护为目的的景观规划设计中:以物种为出发点的的规划途径和以景观元素为出发点的的规划途径。尽管两者都考虑物种和生态基础设施的保护,但前者的规划过程是从物种到景观格局,而后者是从景观元素到景观格局。

1.1以物种为出发点的景观规划途径

该规划方法强调,使景观生态规划具有意义的充分必要条件是选准保护对象,并对其习性、运动规律和所有相关信息有充分的了解。以此为基础来设计针对特定物种的景观保护格局。一个整体优化的生物保护景观格局是由多个以单一物种保护为对象的景观最佳格局的叠加与谐调。这一途径一般可分为下列五个步骤:

(1)根据物种的重要性,选择目前的或潜在的保护对象。

(2)收集关于保护对象的信息,包括查阅文献,明确适合于每一保护对象的最佳景观结构。

(3)汇总和比较所有保护对象对景观的需要。

(4)修改保护物种清单以取得保护的谐调与一致性。

(5)综合以单一物种保护为目的的景观规划来获得某一地域的总体生物保护景观规划。

如果有足够详尽的关于物种及其相关联系的信息的话,以物种为中心的景观规划途径可以说是,最有效和科学的生物保护途径。但是,这一途径一开始就将可能遇到规划师和生物学家都无法解决的问题,即什么物种应优先保护的问题。人们一般从三个方面的标准来选择优先保护的物种:

(1)目前的稀有、特有性,受协状态及其实用性,大型哺乳动物和那些被列入国际濒危物种名单之列的物种显然应作为首选的保护对象。往往被作为首选对象。

(2)物种在生态系统及群落中的地位。保护对象应对维护整体生态平衡有关键作用。

(3)物种的进化意义。一种杂草可能本身很不起眼,在群落内也表现不出重要意义,但却有可能对进化史及未来生物多样性的发展有重要价值。用进化的观点来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比被动地保护现存的濒危物种更具有意义。

1.2以景观元素保护为出发点的途径

这一途径并不基于对单一物种的深入研究来作景观规划,而是把生物空间等级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集中针对景观的整体特征如景观的连续性,异质性和景观的动态变化来进行规划设计。该途径认为,现实的生态过程发生在一个时空嵌合体中,包含生物等级系统的各个层次。而批评以物种或群落保护为对象的规划只是偏面地解决了一个连续的复杂系列的局部和片段。因此,以景观元素为核心的整体规划途径强调以下的步骤:

(1)生态过程和生物多样性成份包含在一个广泛的时空尺度上,因此,一个全面的规划应该以生物等级系统的各个层次的受协成分或节点(Node)作为保护对象。强调节点的多样性,这些节点小到一棵孤树或一个森林斑块,大到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而对单一物种本身则不作深入考察。

(2)因为景观的破碎和分割被认为是危胁生物多样性的一个最重要因素,所以,规划强调景观的连结关系和格局设计。规划的目标是将每一景观中各种大小的节点连接成为整体的保护网络,并在区域和大陆尺度上建立景观保护体系。

(3)景观及其保护必须从时空系统和动态的、飘移的嵌合体(Sh1ft1ngMosa1c)角度来认识和理解。所以,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景观规划旨在维护嵌合体的稳定性,综合考虑保护及发展规划,以实现景观的可持续性。

与以物种为核心的规划不同,以景观元素为核心的规划的第一步不是确定单一物种作为保护对象与研究其特性,而是首先分析现存景观元素及相互间的空间联系或障碍,然后提出方案来利用和改进现存的格局,建立景观保护基础设施(Conser5at1on1nfrastruture)。包括在现有景观格局基础上,加宽景观元素间的联接廊道、增加景观的多样性、引入新的景观斑块和调整土地利用格局。

此景观元素为核心的规划途径的理论发表包括岛屿生物地理学(1slandB1ogeography)和景观生态学。景观的连续性、异质性、动态和飘移等是规划着重考虑的景观特性。

这一规划途径的一个典型代表是所谓的景观群岛模式(Arch1pelagoModel),或称为综合利用模式(Mult1ple-useModel,简称MUMs)。这一模式包括一个绝对保护的核心区和周围缓冲区。沿核心区向外人类活动强度逐渐增加。核心区是生物多样性等级系统中任一层次上的某一节点。

一个关于整体景观保护的类似的概念是所谓的景观补偿区网络(NetworkofLandscapeCompensat4eAreas),这一概念强调景观规划和管理的一个最重要原则是景观的多样性和最优格局。而这样一种最优格局表现为地域内多层次的景观补偿系统和生态基础设施(Mander等1988)。这一理想的景观格局实际上是一个等边六角形。在这样一个六角形中,景观的生态多样性和稳定性通过多层次的生态过渡带和补偿区网络来实现。

以景观元素为导向的规划避免了上述的以特定物种为核心的规划途径的缺点,而从整体上来设计全面的、包容的景观格局。对于景观这一复杂的系统来说,这似乎是合理的。问题是,这种从形式出发的景观格局设计是否能满足内容即物种的保护需要?景观格局是为谁而设计的?

2.多样性保护的空间战略

生物多样性的丧失主要有以下六方面的原因:

(1)栖息地的消失;

(2)栖息地(景观)的破碎化;

(3)外来种的入侵和疾病的扩散;

(4)过度开发利用;

(5)水、空气和土壤的污染;

(6)气候的改变。

其中,栖息地的消失和破碎是生物多样性消失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在中国尤其如此(BCCA,1992)。栖息地的消失直接导致物种的迅速消亡,而栖息地的破碎化则导致栖息地内部环境条件的改变,使物种缺乏足够大的栖息和运动空间,并有利于外来物种的侵入。适应于在大的整体景观中生存的物种一般扩散能力都很弱,所以最易受到破碎化的影响。

尽管生物保护的景观规划途径有所不同,一些空间战略都被普遍认为是有效的。这些战略对克服上述人为扰有积极作用。包括:

(1)建立绝对保护的栖息地核心区;

(2)建立缓冲区以减少人为活动对核心区的干扰;

(3)在栖息地之间建立廊道;

(4)增加景观的异质性;

(5)在关键性的部位引入或恢复乡土景观斑块。

2.1绝对保护核

这是自然保护中最传统的战略,其基本思想是将保护对象(残遗斑块或濒危物种栖息地)尽量完整地保护起来,并将人类活动排斥在核心区周围的缓冲区以外。

岛屿生物地理学强调自然保护区设计中的面积和临近关系。这一理论最早由Preston和MacArthur及W1lson(等首先提出并发展。这一理论假设一个岛上的物种数目最终将趋于一种动态平衡。导致平衡的两种过程是物种的迁入和灭绝。达到平衡状态的物种数主要取决于岛屿的大小和岛屿离种源的距离,即面积效应(AreaEffect)和距离效应(D1stanceEffect)。也就是说,一个小的保护区不但最终将只能允许少数物种的生存,并在一开始就使物种迅速消亡。而远离种源的保护地,则很难使物种有再迁入来取代消亡的个体。这一假设或多或少在海洋岛屿和孤立的陆地残遗斑块的观察中得到证实。但是,陆地景观斑块与海洋岛屿的状况有很大差异,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途径来衡量陆地景观斑块隔离状况。有学者提出用景观阻力(LandscapeRes1stance)来衡量栖息地斑块间的隔离程度。影响景观阻力的因素包括景观的基相质地和边界频率等。Kanaapen等提出用最小累积阻力来衡量隔离程度。

岛屿生物地理学的越大越好和越近越好的基本原则在今天仍被广为接受,但也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几个小的保护区可能比一个大型保护区有更多的优越性。

一些反映面积和物种及种群关系的门槛为规划提供了有用的发表。其中之一是种群健康所需要的最小面积(6ableM1n1mumArea)。对此,有两条法则,即近期法则和长期法则。近期法则主张最小的有效种群数是50;长期法则主张最小种群数为200-500,这样才能保证生物保护的长期安全。根据这两个门槛,可以相应地确定最小面积。

根据岛屿生物地理学,物种与面积之间存在着以下的关系

其中S和A分别是物种数和面积(公顷),C和z是特定物种及环境条件下的参数。尽管C和Z因具体情况变化很大,这一公式指出,当栖息地斑块很小时保护面积的微小增加会导致物种的大幅度增加,而当栖息地斑块很大时,其面积的进一步扩大只能增加少量的物种。根据这一特点,一般认为保护区的面积每减少十倍,物种数将损失30%。

另一种门槛变量是破碎度。根据采伐的模拟表明,景观中至少有50-70%的原有森林生境才能保护物种及生态过程的健康和维持正常秩序。

2.2缓冲区

缓冲区(BufferZones)或过渡带(Trans1t1onZones)的功能是保护核心区的生态过程和自然演替,减少外界景观人为干扰带来的冲击。通常的方法是在保护核心区周围划一辅的保护和管理范围。但试图在保护核周围建立缓冲区的设想往往会落空,原因是缓冲区土地的所有权法律上不属于保护区管理部门。在有的情况下保护区内部也设缓冲区。但是,国际上关于如何划分缓冲区的技术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也就是说缓冲区应该划到什么地方,如何划才最有利于保护同时不给当地居民带来过分的经济损失。显然,以保护核心为中心同心圆式地划分缓冲区的做法是不科学的。一个新的划分缓冲区的途径是利用阻力面的等阻线来确定其边界和形状。阻力面类似与地形表面,其中有缓坡和陡坡,呈现一些门槛特征。据此来划分缓冲区不但可以有效地利用土地,而且,可以判别缓冲区合理的形状和格局,减少缓冲区划分的盲目性。

2.3建立廊道(Corr1dor)

对抗景观破碎化的一个重要空间战略是在相对孤立的栖息地斑块之间建立联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建立廊道。生态学家们普遍认为,通过廊道将孤立的栖息地斑块与大型的种源栖息地相联接有利于物种的持续,和增加生物多样性。这一观点最近在景观规划和设计领域内得到认真的对待。

理论上讲,相似的栖息地斑块之间通过廊道可以增加基因的交换和物种流动,给缺乏空间扩散能力的物种提供一个连续的栖息地网络,增加物种重新迁入的机会和提供乡土物种生存的机会。许多实地观察也证实了廊道的这种功能。

廊道的联系和辐射功能使他们成为促进未来生物多样性进化的重要景观结构(。根据这一功能,廊道的设计应与生物进化的轨迹相适应,联接重要的物种源以保护不断的物种交流和辐射。

但是,廊道的意义也不能过分地强调。他们有时并不能起到联系乡土栖息地的作用。相反,他们有可能对乡土物种带来危害。在大尺度空间上的一个例子是南北美大陆联接的形成在过去几百万年内导致生物多样性的灾难性的损失。在小尺度上的观察也证明廊道对乡土物种的危害性。对某些生态过程有促进作用的廊道,恰恰对某些物种的运动有阻碍作用。联结孤立栖息地之间的廊道往往会引导天敌的进入,或外来物种的侵入而危协到乡土物种的生存。美国佛罗里达州的开发就有许多这样的问题。外来物种沿着交通廊道侵入景观深处,危协乡土物种的生存。

由于廊道功能的这些矛盾,要求景观设计师谨慎考虑如何使廊道有利于乡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特别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多于一条廊道:多一条廊道就相当于为物种的空间运动多增加一个可选择的途径,为其安全增加一份保险。

(2)乡土特性:构成廊道的植被本身应是乡土植物。

(3)越宽越好:廊道必须与种源栖息地相联接,必须有足够的宽度。否则,廊道不但起不到空间联系的效用,而且,可能引导外来物种的入侵。至于多宽的廊道较为合适,目前尚无定论,但越宽越好是一条基本原则。至于针对某一种动物运动的廊道,当地的生物和生态专家的经验往往能提供最可靠的参考。

(4)自然的本底:廊道应是自然的或是对原有自然廊道的恢复。任何人为设计的廊道都必须与自然的景观格局,如水系格局相适应。

其它联接破碎斑块的方式包括建立动物运动的"跳板"(Stepp1ngStones),改造栖息地斑块之间的质地和减少景观中的硬性边界频度等以减少动物穿越景观的阻力。

2.4增加景观的异质性(Heterogene1ty)

实验观察和模拟研究都显示,景观异质性或时空的嵌斑特性(Patchenes)有利于物种的生存和连续及整体生态系统的稳定。许多物种需要两种或多种栖息地环境。景观的空间格局与时间更替一样可能会显得杂乱无章。但这种动态和交替抹去了景观中的剧烈性的变化,使系统保持稳定。所以,保护和有意识地增加景观的异质性有时是必要的。增加异质性的人为措施包括控制性的火烧或水淹、采伐等。

2.5恢复栖息地

另一种代价很高的生物保护战略是栖息地的恢复,在关键性的部位引进乡土栖息地斑块,作为孤立栖息地之间的“跳板”,或增加一个适宜于保护对象的栖息地。这样可以大大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效果,同时也可提高景观的美学价值。

上述多种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战略都在不同程度上有积极作用。关键的问题是在什么地方和怎样来构建上述空间结构和战略。也就是说在什么地方划分缓冲区?在什么地方建廊道来联接栖息地斑块?在什么地方引入新的斑块来有效地影响生态过程?这些问题还远未得到解决。

3.生物保护的景观规划途径讨论

3.1普遍的缺陷和应改进的方面

上述关于生物保护的景观规划途径和空间战略总起来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足:

(1)被动的途径

除少数例外,目前生物保护多采用被动方式。生物多样性或乡土栖息地被作为被动的保护对象,被圈在一定的地区或限制在一定的网络内运动。如果把生物对景观的利用作为一个能动的生态过程,一种对景观的竞争性的控制过程,情景可能会很不一样。在这种假设下,通过识别关键性的景观局部和空间联系,而利用物种自身的对空间的探索和侵占能力来保护生物多样性。这也正是景观生态安全格局(Ecolog1calSecur1tyPatterns)概念的基本出发点之一。

(2)局限于对“实体”景观的保护

由于上述关于把物种作为被动对象保护在特定地域和现存景观元素中的局限性,生物保护中的景观生态研究和规划往往注重现有景观元素及格局与生物运动过程的关系或偏于记载和再现现存的景观实体元素而对景观的另一半,即作为景观实体元素背景的部分研究很少。而恰恰是这部分“虚体”景观,如作为景观中森林斑块背景的农用基质,对物种的空间运动起作很重要的作用。那么,在这种景观基质、或背景中是否存在着某种隐藏的或是潜在的结构,影响、甚致控制着景观生态过程呢?

由于上述两个局限性,生物保护的上述空间战略的有效性也就值得怀疑了。如传统的缓冲区的划分方法,和根据现存的自然结构来建立廊道并相信物种能利用其进行空间运动等都值得进一步讨论。

所以,下列三个问题依然存在:

(a)如果要选择某一栖息地进行保护应如何选择,包括什么和在什么位置。

(b)如果两个或多个孤立的栖息之间需要构筑廊道,什么地方设廊道才具有高效性。

(c)如果恢复一个退化的景观,应在什么地方着手,才可以使恢复过程更有效,包括有效地使乡土物种得以维持和繁衍,和有效地阻止外来物种的侵入。

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但需要考察现存景观元素及其空间格局,同时还应研究潜在的景观基础设施。景观生态安全格局理论在这方面作了初步的探讨。

3.2一些具有启发意义的概念

针对上述普遍采用的景观规划和空间战略的局限性,有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和模式。尽管这些新概念仍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理论阶段。但对未来生物保护的景观规划发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1)景观的空间构型概念(Spat1alConf1gurat1on)

这一概念强调景观的构型,即景观元素的毗邻关系。景观的空间构型可能比笼统意义上的景观异质性或景观的嵌合体特性更具有意义但关于这一设想尚没有进一步的实验观察的支持。同样的设想也包含在森林的群岛模式之中,这一模式主要讨论破碎化的残遗森林景观的空间分布。该模式强调斑块在联系整体群岛系统中的作用应作为斑块被选作为保护对象的首要因素。单一斑块选择作为保护对象的标准包括:①空间位置,②总的物种丰富性,③对特有区系成分生存和延续的意义,④发生遗传变异的可能性。而“选择栖息地岛屿保护地的压倒一切的保护标准是其在整体景观生态系统中的作用”(

(2)进化动态世系概念(E5olut1onaryDynam1cL1neage)

这一概念认为,目前生物保护的战略基本上是保护那些正走向灭绝的稀有物种,而这并不是我们所需的。应该保护的是进化的过程。那些对当代进化过程有重要意义的关键地区应作为我们的保护和管理重点。根据物种进化的空间轨迹来设计景观生态保护格局,才使生物保护更具有意义而应作为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

(3)景观阻力的概念(LandscapeRer1stance)

动物保护的概念范文第5篇

野生动物保护的问题,是这十年最频繁的热词。

近些年来,我们提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其实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政府和民间之间的和谐、人伦关系的和谐,还包含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

要建设一个环境友好型社会,人与自然首先应当是不分离的。河南省三门峡市在白天鹅保护方面所经历的变化和结果,这就属于典型的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过程。

德国的动物保护

对于野生动植物资源怎么进行保护,从历史上和各国来看,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国家的选择是不一样的,

对于野生动物,最早人们是把它当做无主物来看待的,认为它不从属于任何人,就是大自然的恩赐。在古代社会,这等于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那时生存是第一位的,谁先猎捕到动物,谁就取得它的所有权,鱼类、包括林木都是一样的,这是最早认定为无主物的观念和方式。

当社会进入市场经济以后,现代化的社会以私有制为核心,这个时候没有无主物,都是有主物,有主的怎么办呢?

在这个问题上,近代的德国在野生动物保护上走得相对早一步。德国的《物权法》首先规定了关于“物权”的概念,通俗来说,这个条款认为物就是财产,是民法上的客体,可以任由主体权利人支配。这样,对于自己的私有物,你可以任意宰割,不管是吃掉它,还是消费掉,都是不违法的。

但是在德国《物权法》物权编里,在对“物”进行定义的条款里专门有一个但书,即物但动物除外。这里的动物,不仅仅指野生动物,也包括家养动物。也就是说,这些都不能当成物来看待了,就是采用了“动物不是物”这个观点。

“动物不是物”这个观点其实对于许多学者来讲,也引起来一个疑问,动物不是物那是什么?

德国学者后来给出一个解释,认为动物不是物,意味着它没有伦理上道德上的色彩,而只是记录上的物。动物这种特殊的物,特别是野生动物,它不受《物权法》的调整。既然这样,动物又是否应当接受法律调整呢?德国采取了专门的单行法的保护方式,设立了专门的特别法庭,也有专门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则。

因此,德国成为在全世界范围内最早提出野生动物保护的国家。而最早提出野生动物保护的人,其实也很奇怪,是一个很臭名昭著的人,是纳粹战犯,纳粹党的二把手格林。

格林很喜欢打猎,也修建了很多庄园。他喜欢小动物,并且作为一个热爱自然、热爱动物的人,他促成了全世界最早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制定。但是这么一个人却对人没有任何感情,格林杀了很多犹太人,这也是让人很玩味的事。

现代动物权利理论与物格

在德国,采取了把动物排除在财产之外,不能作为私有财产的方式,那么动物不是物是什么?随着二战后生命伦理的发展,还有环境保护运动如火如荼,动物权利理论就开始浮出水面。

动物权利理论实际上就是动物不是物,那么是什么?动物不是物那就只能当做主体来看待了,就是把动物拟人化来进行保护。这个理论的理论基础,就是动物权利理论。在中国,法学界很多学者是这种观点。

人们传统认为人是有权利的,动物不是主体,所以它不享有权利,它是权利的客体。但按照动物权利理论,动物不仅仅是客体,同时也是主体了,所以要作为人来保护,一些传统法律学者认为这一点难以理解,这样怎么设计我们的法律?

国外很多学者都提出过一些设想。譬如认为动物虽然没有人的意志,没有人的灵魂,就把它当成婴儿,即无行为能力人。国外在实践方面的探索也很前沿,已经有把动物当做无行为能力人来看待。认为一个人拥有他的宠物,但不是宠物的所有人,而是它的监护人。这个人没有权利,只是一种义务,你是为了它的利益,去抚养它,喂养它,就像你的孩子一样。

动物权利理论在国外的这种探索已经相当多,但在中国,仅仅是学者在这十年来在理论上提出来的一个前沿的设想,是野生动物保护的新的火花。

在这方面,我国著名的民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曾很有创造性地提出一个理论,就是物格理论,这种理论其实受到动物权利的影响非常大。杨立新认为,人有人格,人又分成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物怎么不能有物格呢?杨立新教授提出来物格理论,把物也分成三六九等,这个范围比较大,动物只是其中之一,分成纯粹的财产和有人格性的财产。包括有特殊重大人格意义,比方说尸体,比方说器官,但这些其实是物,但他的人格性跟人无法区分。但其中还包括动物,它虽然是一种客体,一种客观存在,但从中折射出的人的一种感情,人的一种对自己的定位。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一种定位,所以按物格理论,动物不是一种统一的财产,不是任你支配的一种东西,要具体化,分成三六九等,这也是一种探索。

杨立新教授的这种物格理论,据作者所知,在学术界还是不太被广泛接受,但我认为至少还是有创意的,从无主物到动物不是物,到动物是不是能作为人,到动物是不是能分为几种不同的等级去进行不同的对待。这样一个过程,从中可以看出学术界、知识界,对这个问题也是在不停地思索,不停地探索,来提供一些知识上的资源,去更好地保护野生动植物。

我国动物保护的立法基础

当然我国目前的法律相对还是比较传统的模式,从立法上来看,大概有以下几点:

首先在权利的归属上,在民事法律领域,我国其实把动物还是当做财产来看,即传统的所有权模式。比较特殊的是,我国的所有权模式是分开的,是二元的所有权模式,分成国家所有权模式和私人所有权模式。私人所有权就是我们私人养的宠物,农村养的家畜,作为私人财产,一般动产没有特别规定,就按照财产规则。

而像野生动植物资源,特别是法律规定的珍稀动植物,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这些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再是能够被私人财产权所拥有的了。也就是如果你对它捕猎,进行销售,贩卖,消费,其实就侵犯了国有资产。

除了《物权法》确定归属之外,特别法上我国还专门颁行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而《刑法》中也对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苛以了比较严格的刑事责任,这是对于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

但现实中也有漏洞,卫生部正在起草的《动物保护条例》。目前在条例的制定中有一个争议,就是禁止虐杀动物,不仅是珍稀野生动物,还包括非珍稀不受国家保护的像猫狗等。这里面主要涉及的是滥杀的问题。

“禁止虐杀动物”这个条款的出现与现实的刺激有关。众所周知,前两年网络视频上就有“虐猫门”,好多人把猫狗踩、烧,弄死了,令人发指,社会舆论很大。因此,卫生部的这个部门规章里在起草上就考虑加上禁止虐杀动物这一条,但还没有出台。

主张者认为这些一般的动物可以作为私有财产,也可以进行消费,但却不能滥用权利。《论语》中孔子讲“君子不忍杀”,但吃肉时吃得挺香。

反对者的疑问是,虐杀是不是就挑战人类感情的底线了?这个争议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市场经济下,动物饲养业工业化条件下怎么去看待?特别是对于养了就是为了杀的动物,特别像现代化工业养殖出来的猪、鸡、鸭,例如麦当劳、肯德基,对这个条款它可能就构成违法了。这些工业养殖者通过生长素,几天就把动物催肥并且杀掉,养殖环境也是非常拥挤、暗无天日,这构不构成虐杀?所以虐待动物这个条款,到现在还没有出台。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动物保护的基本框架就是所有权加上刑事责任。但是,这个框架在现实中依然面临着诸多争议。

争议一:国有化是否是最优的模式

前文提及的《物权法》第四十九条,确立野生动植物资源归属国家所有这个基本原则。其实《物权法》2007年公布之前的历次论证中,大多数民法学者对这一条都是反对的。

反对者主要是认为规定野生动植物归国家所有,只考虑了权利归属国家,却没有考虑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责任和权利是不可能只要一边不要另一边。

法理学上有一条基本常识,是有权利就有责任。假设一个人在野外一不小心被野生动物给咬伤了,按照《国家赔偿法》,这就属于国有资产致人损害,受害者可以向政府提出损害赔偿。实践中也有这样的问题,东北虎咬伤人、熊把人弄伤的事件都很多,这时候国家是否应当赔偿?

还有就是可能引起一个荒谬的后果。动物是流动的,例如白天鹅,属于候鸟,它不停地飞来飞去。对于我国的一些栖息地来说,天鹅只是一个过客,它可能飞到西伯利亚,飞到外蒙古。如果按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白天鹅属于中国政府的国有资产,它飞到人家外蒙古,那构成外交纠纷,构成侵略了。中国政府的资产飞入外蒙古、飞到俄罗斯上空,法律上一只野鸭子和一只白天鹅以及一架军事飞机是没有区别的,都是外国政府的资产。所以这种流动性使得确定所有权在外交上、国际关系上就带来了麻烦,所以很多学者是不太主张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

反对国有化的第三个原因就是国家所有,需要国家保护,国家需要承担责任。那么经费从哪儿来,充足不充足?现实中存在很多问题。当然一些经济比较好、政府也重视的地方就有资金投入。像三门峡市关于白天鹅的保护就能投入几十万、几百万的经费。但很多地方,特别是一些偏远山区,人的生存发展都有问题的情况下,要政府提供保护动物的经费会导致很多问题。

所以说国家所有权的保护模式是我们现在选择的一个保护模式,但这个模式是不是最优的,是不是存在改进的必要?

争议二:保护动物是不是需要牺牲人的价值

河南省陕县检察院在野生动物保护实践中提到过一个问题:就是在轻刑情况下野生动物保护怎么进行?这是一个很尖锐的问题。

但是现代刑法的发展趋势就是逐步轻刑化,能不定罪的尽量不定罪,不滥用刑事刑罚。猎杀白天鹅就判了十几年,这在过去的司法环境下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人们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过于薄弱,通过杀一儆百的震慑效应,使大家树立起来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但现在在一个常规的情况下,如何提高动物保护意识,就是一个综合问题,是一个教育为主的问题。如果仍然科以很重的责任,就会忽视了另一面:人权保护与动物权利哪个重要?

《论语》中有一个故事,一个马棚失火了,夫子跑过来,他不问马烧得怎么样,先问看马的人怎么样,受没受伤。天底下人为贵,和谐社会最核心理念,就是人为本,不能空谈。

如果要通过对人很严酷的制裁去保护动物,在利益考量上就有一个适当的问题。在轻刑化的趋势之下,需要我们检察实践当中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保护动物是不是需要牺牲人的尊严、牺牲人的价值来保护,是不是能够通过其他综合性的方法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动物保护不只是政府的问题

应该说,目前动物保护法律领域的一些争议,某些东西可能过度强调了,但某些东西还是不足,这是现实当中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存在的需要完善的地方。

笔者认为,野生动物肯定不是个人财产,但也不能是国家政府的财产,国家政府的财产也是一种私有权的体现,只不过他不是个人所有而是国家所有。其实野生动植物这种宝贵资源属于公共资源,是一种公共财富,跟空气、阳光、干净的水、自然风貌一样。公共财产作为人类的自然遗产,确立了公共财物的观念,公共财物不是无主物,不能任意去获取,而是全人类的财富。把野生动植做这种定性可能更准确一些。

保护野生动物,单一靠政府是不够的。

这时要发挥两个积极性,一个是发挥民间组织和机构的积极性,可以放开权利给一些NGO组织和一些环境保护组织,通过自发的方式去给动物进行维权。特别是经费方面,不能光靠政府,通过税收去保护动物。现在中国也开始进入了一个慈善逐步蓬勃发展的时代,那么在动物保护上,可以考虑通过利用慈善基金的方式使社会民间的财富更能够吸纳起来,再加上政府的财政拨款,共同来通过公益基金法人的方式进行运作。

除了民间组织和基金的积极性,还可以发挥个人的积极性。例如熊猫保护方面就有经验,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实行个人领养制度。这样就不是任意消费掉动物,类似于动物的监护人一样,定期拿出一部分钱照顾它。这样可以通过拟人化的方式激发个人对野生动物的爱心,来增加野生动物和个人的亲和性,能够更紧密地把个人的爱心、个人情趣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大的命题连接在一起,发挥个人的积极性,来更好地保护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