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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学生资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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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学生资助办法

贫困学生资助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贫困学生助学基金实行政府主导、部门支持、社会参与、封闭运行的筹资和管理机制。

第三条贫困学生助学基金以资助义务教育阶段贫困中小学生为主,兼顾其它学段品学兼优贫困学生。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委员会由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政府办、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成立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作为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并向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每学期基金使用方案。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设在市教育局。

第六条贫困学生助学基金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市政府每年从财政资金划拨10万元;

(二)上级政府划拨的“两免一补”专项助学资金;

(三)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对教育系统的罚没款;

(四)市内公办非义务教育学校每年收取的“三限生”培养费10%划入贫困学生助学基金(其中市一中、市高级中学分别不低于30万元、10万元);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市财政局设立贫困学生助学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所在学校提交书面资助申请:

(一)孤儿或父母双方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被市民政部门确定为农村贫困户或城镇低保户的;

(三)家庭因突发事件致贫,确实无法承担子女上学费用的;

(四)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确需资助的。

符合上列条件之一的应届初中或高中毕业生,中考达到市属高中录取调节分数线,或者高考达到省定普通高校本科分数线的,亦可向毕业学校提交书面资助申请。

第八条在本市就学的贫困学生需要资助的,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赴外地高等院校就学的特困学生,一般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

属本办法第七条(一)、(二)项规定的贫困学生,第一次提出资助申请获得批准后,可连续享受资助待遇至初中毕业。但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民政部门不再认定为农村贫困户或城镇低保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收到贫困学生或其家长提交的书面资助申请后,应向其提供《老河口市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申报表》(格式附后)。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并按要求送所在基层组织(村、社区居委会或父母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属农村贫困户或城镇低保户的应同时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证卡,被高中或高等院校录取的还应提供录取通知书和考试分数单。

第十条乡镇办学校应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走访,核实情况后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10日内汇总呈报中心学校,市直学校直接呈报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

学校在呈报助学基金申报表前,应将呈报贫困学生名单在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对公示期间收集的有关反映和问题,应调查核实后重新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乡镇办中心学校应在10日内会同民政助理对各学校呈报的资助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资助条件的,应在申报表上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认为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其所在学校,学校应将不予资助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对市直学校报送的资助申请,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后,对确需资助的贫困学生,应综合考虑学生困难程度、实际需要资助的数额、基金的资助能力等因素,分别提出享受资助等次和具体金额的意见,10日内提请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一般资助、重点资助和特别资助三个等次。

一般资助的标准为义务教育学段的杂费和书本费;

重点资助的标准为义务教育学段寄宿生的杂费和书本费,并发放部分生活补助费;

特别资助适用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届初中和高中毕业生,资助标准为一次性补助部分学费或培养费,但最高一般不超过3000元。

第十四条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应在10日内将资助金拨付到位。其中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和高中毕业生的特别资助金发放至本人,其他资助金拨付至学校集中使用。

第十五条向贫困学生助学基金捐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接受其资助的贫困生名单的,由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及时办理。但捐资人不得自行指定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受资助人。

第十六条每年度贫困学生助学基金70%用于资助义务教育学段贫困生,30%用于资助非义务教育学段贫困生。

上级政府划拨的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专项助学基金应全部用于资助义务教育学段贫困生。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得向贫困学生助学基金捐赠的部分,依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从税前所得中扣除。

第十八条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应将接受捐赠帐户、电话和办法向社会公布,捐资人名单和数额每半年公布一次,对公民个人捐资1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5000元以上的,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全市各学校不得再自行决定减免学生学费、培养费、借读费。

第二十条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应建立规范的工作和财务档案,市审计局每年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和资助对象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承担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申报、管理、审批、发放、使用等职责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循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审核不严造成受资助人员情况严重失实的;

贫困学生资助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贵州省;高校;精准扶贫;教育

于2013年11月湖南湘西考察时提出了精准扶贫重要思想。高校作为教育“精准扶贫”的前沿阵地,在许多方面担负着重要使命。贵州高校的生源多数来自于贵州各市县下的农村,贫困大学生人数众多,因此,针对贵州高校贫困大学生进行精准扶贫意义重大,而且任重道远。

一、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概述

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作为贵州省精准扶贫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组合拳式的政策实施成为改变农村贫困面貌和阻止贫困代际流动的重要举措。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推进教育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黔党办发〔2015〕40号),为有效落实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先是共同制定了《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文件对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的组织与实施保障进行了部署,明确了资助对象和条件,确定了资助项目和标准,制定了资助时限和方式,并设定资助的具体程序。具体针对高校教育精准扶贫而言,资助对象限定为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阶段)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和贵州省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以及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阶段)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和贵州省户籍的因灾因病等特殊原因返贫的非在册贫困户子女,经扶贫部门按“两公示一公告”程序审核后,进入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系统的可纳入资助范围。资助金额设定为对就读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的贵州省户籍农村贫困学生,除享受原有的国家助学金外,新增以下资助项目:一为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二为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二、对贵州省高校教育精准扶贫的现实审视

通过对两份文件的梳理可见,贵州教育精准扶贫意在“扶贫”,重在“精准”,笔者借以从事一线学生工作者身份的便利,结合从贵州省高校教育精准扶贫开始实施至今的实践经历,通过走访调查贵州部分高校申请教育精准扶贫的学生以及负责资助的教师了解到,措施的指示性和导向性虽然基本科学和比较明确,但在具体实施中仍暴露出不少问题,需要我们依据现实对措施的颁布进行重新审视,以期促进理论和政策的进一步完善,这既符合了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研究体系,也成为文章欲求探讨的重要目的。

1、基层审核程序不够公开透明,资助对象可暗箱操作

由扶贫部门负责精准确定资助对象,经走访获得精准扶贫大学生了解到,高校贫困大学生申请精准扶贫资助,在从学校得知此项政策之后,先以村委会提交相关资料为基础,再提交乡镇或街道办等扶贫部门进行资料审核。据调查,在这一程序的执行中,村委会无形中收获了部分权益,并产生权益扩大化的现象,具体而言,部分村支书借由教育精准扶贫假公济私,将国家及政府制定的扶贫政策变为揽财或拉关系的牟利手段,家中没有贫困学生的家庭或是村支书的亲属、朋友,或是通过找关系的黑色交易,依然可以获得教育精准扶贫;而真正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家庭却苦于奔波仍然未能获得精准扶贫的专项资助,这突显出教育精准扶贫资助对象确定和审核程序上存在较大疏漏。

2、资助条件设定宽泛,有待规范明确

“精准扶贫”是在传统扶贫方式的基础上,创新体制机制,强调精确和针对性,因地制宜,因户施策,一切从实际出发,拒绝模式化,摈弃一刀切,真真正正扶贫,使百姓受益、社会和谐。而在《实施办法》中,对于资助的基本条件设置较为宏大,仅停留在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大前提下,高校大学生作为未来的社会中坚力量,以上条件原本就是一名合格大学生的基本素质。既然教育精准扶贫是针对农村贫困学生进行专项资助,应该增加和设定合理的资助条件,并根据各地实际经济水平和家庭实际情况进行条件细化,当然这会增加教育精准扶贫的工作内容和强度,但若坚持这一宏观标准,未能量体裁衣,教育扶贫难以达到“精准”。

3、资助金额略显一刀切,未能因地制宜

教育精准扶贫作为贵州省精准扶贫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具有明确性与针对性的精准扶贫,但在《实施办法》中,资助金额虽然已针对不同学段进行设定,但就高校大学生的资助金额仅分为本科和专科贫困学生两种额度,在参考学生类别之外未因地制宜地融入其他影响因素。资助金额的确定应该是已经建立在调查的基础之上,由于贵州省各地的经济水平参差不齐,以遵义和毕节两市为例,毕节因地势险要、交通不便等先天劣势在整体水平上要逊于遵义市及所辖地区很多,资助金额若未能紧贴扶贫地区实际,教育扶贫的“精准”有待考量。

4、脱贫年限填写随意,贫困实情难以了解

一般而言,精准扶贫手册(现已变更为扶贫卡)中设有脱贫年限一项,经调查了解到各地填写不一,部分地区为了扩大资助范围,通常将脱贫年限设定为一年,以保证每年可以有不同的贫困家庭获得资助;部分地区则体现灵活性,在脱贫年限上未填写数字,或者相关数据均为填写,但是这一现实完全违背了《实施办法》中的具体规定,依据文件中资助时限应为从学生入学开始直到完成当期学段学业为止。暂且不论一年脱贫年限设定的合理性,因其确有治标不治本之嫌,关键在于各地在脱贫年限上的随意设定,已背离文件要求与精准扶贫的初衷,甚至造成大学生在获得一次精准扶贫后能否申请下一次精准扶贫的困惑,阻碍教育精准扶贫发挥长效作用。

5、资助程序信息不对称,扶贫存在滞后性

据调查发现,教育精准扶贫中资助程序存在信息不对称,由于部分地区对于教育精准扶贫政策和通知落实不及时,导致贫困学生家庭并未知晓此项政策的实施,多数是贫困大学生在校得知此事后才跟家里取得联系,建档立卡存在严重的滞后性,最终导致当地扶贫工作进展落后,甚至造成百姓对政府及工作人员信任度缺失。同时,部分贫困学生错失理应当次获得的教育精准扶贫资助,2015年底贵州高校已连续进行了两批精准扶贫,归根结底,或许正缘于此。

【参考文献】

[1] 王静,孙婧.高校大学生“精准扶贫”实践路径探析[J].高教学刊,2016(16).

[2] 张少利.从“走心舆论”视角引导学生深入理解“精准扶贫”[J].中国企业管理与科技,2016(7).

[3] 汪三贵,刘末.“六个精准”是精准扶贫的本质要求──精准扶贫系列论述探析[J].邓小平理论研究,2016(1).

【作者简介】

刘 洋(1987-)男,黑龙江鸡西人,贵州师范学院经济与政治学院讲师.

贫困学生资助办法范文第3篇

(一)优秀学生奖励范围

中小学品学兼优的学生,中学每级部奖励二名,小学每级部奖励一名。

(二)评定原则及实施办法

党委政府确定奖励标准及奖励规模,由镇教委牵头组织各学校评定受奖学生,报党委政府批准后,于每年9月份新学年开始后实施奖励。

二、扶困助学范围及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

户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借读生除外)因家庭困难,无力筹集上学费用而未入学或可能辍学者,主要包括:

1、生活特别困难,无力筹集学习费用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失学者。

2、父母双亡,跟随亲属生活并且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3、父母离异或因疾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的在校学生。

4、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在校学生。

5、其它原因导致家庭贫困的面临可能辍学的在校学生。

(二)扶困助学评定原则及程序

1、评定原则

(1)依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实施动态管理。

(2)扶困助学资金的评定完全按照学生家庭贫困程度,不与学习成绩相挂钩。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有上进心的贫困学生和革命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及少数民族学生。

(3)接受西王集团和上级救助的学生不在本救助范围。对由于特殊情况造成的新的困难家庭子女助学求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即时启动救助程序。

2、评定程序

(1)镇政府确定助学标准与规模后,由教委牵头,各学校会同贫困生家庭向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汇总上报。

(2)镇政府根据学校上报的申请表,由镇科教文卫办公室组织各管理区和镇教委逐一核实情况,审定受助学生名单。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家庭由所在村两委审核并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3)对接受救助的学生建立档案,由镇科教文卫办公室、镇教委备案管理。

(三)资金使用及监管办法

1、资金使用

镇科教文卫办公室对审定后的《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予以汇总,填写《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汇总表》报镇党委、政府研究批准后,于每年5月份发放“人民政府助学券”,免除贫困学生的上学费用。贫困生当年的上学费用(交通费、餐费、住宿费、教材作业费及必需的教辅费),由学校与镇财政结算。教委与学校必须确保专款专用,确保受助学生完成年内免费教育,并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收取贫困生任何费用。

贫困学生资助办法范文第4篇

一、创新贫困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机制

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专兼职队伍相结合、全校各部门紧密配合、学生自我教育的贫困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具体地说就是要建立起党委领导下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宏观指挥和部署,学生工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个人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将做好贫困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基层,实行学校基层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辅导员和班主任以及教师联系贫困大学生制度,采取教师与贫困大学生结对帮助教育办法,将贫困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建立起贫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结队帮教”是高校做好贫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种有效的工作方法。其基本做法是:从每一届新生入学起,由学校负责贫困大学生教育管理的部门和教学院(系)一起对新生中的贫困大学生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贫困大学生档案。然后,由院(系)和部门的领导和教师,每人负责联系帮助一名或几名贫困大学生,学校的管理干部和教师与贫困大学生结成对子,对每一个贫困大学生进行一对一的帮助教育。“结队帮教”要求:在整个大学学习阶段,负责帮教的干部和教师不仅要从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帮助贫困大学生解决实际困难,更重要的是要经常与他们取得联系,从思想上关心他们,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战胜困难的信心,顺利完成学业。

二、做好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和学费减免等工作,加强对贫困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

国家助学金、奖学金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对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国家设立助学金、奖学金是为了帮助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大学生的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2007年6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这些文件规定,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的设立,为解决高校中贫困大学生的经济困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各高校在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学费减免工作过程中,要积极开展国家助学金、奖学金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助学金、奖学金的评审发放,采取有效形式耐心细致对贫困大学生做好各环节的思想教育工作。应大力加强对贫困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等教育。通过开展资助活动和思想教育活动,让贫困大学生真切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的关爱、教师和同学的关心,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让贫困大学生在接受资助的过程中自觉地产生和培育团结友善,互相帮助,回报社会,服务人民的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让贫困大学生在思想上真正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增强对党和政府以及社会的信任。

三、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加强对贫困大学生的诚实守信和法律意识教育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由政府主导、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实施的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是解决高校贫困大学生经济困难的主要途径。国家助学贷款是解决高校贫困大学生经济困难的根本措施,这项政策能否得到有效实施,涉及到政府、银行、高校和申请贷款的大学生等方面。从大学生方面看,要保证国家助学贷款顺利推进,必须严格履行贷款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大学生的履约情况并不容乐观,据统计,“随着2002年第一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部分学生进入还贷期,贷款风险开始凸现。到2003年,国家助学贷款进入首批还贷高峰,但相关数据却显示,全国借贷学生平均违约率接近20%。”[4]因此,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方法,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教育、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教育和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教育贯穿其中。首先,要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贫困大学生进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法律知识的宣传。要让贫困大学生清楚地认识到,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了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由政府贴息的专门用于资助高校贫困大学生的优惠信用贷款。贫困大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借贷双方都具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其次,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时,要求申请贷款的贫困大学生签订诚信贷款承诺书,增强学生的诚信意识。通过宣传教育,让大学生充分认识到国家助学贷款是我们党和政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帮助贫困大学生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和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

四、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加强对贫困大学生的艰苦奋斗、自立自强精神教育

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指高等学校组织引导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外从事适当的智力或体力劳动,并获得一定的经济报酬的活动。它具有经济资助和思想教育的双重功能。2007年6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指出:“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2]高校应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将助学与育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教育他们学会自立、自强、自尊、自信,培养他们的自立自强、顽强拼搏、艰苦奋斗、立志成才的进取精神。首先,要更新观念。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最初目的是以勤工来助学,主要解决贫困大学生的经济困难。时至今日,仍有部分高校仅把勤工助学定位在单纯的经济解困上。事实上,勤工助学不仅是解决贫困大学生经济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贫困大学生思想教育的有效实践途径。勤工助学活动本身就是一项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具有实践育人的功能。因此,高校要充分认识勤工助学活动的解困和育人双重功能,确立勤工助学活动由单纯的经济解困向经济解困与思想育人并举的新理念。其次,要加强领导,规范管理。首先,要进一步完善领导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党委领导、行政负责、各职能部门参与、团学组织协助的管理机制。其中,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承担着主要职责。同时,要充分发挥学生会、学生社团在勤工助学中的重要作用。再次,要健全管理机构,高校要设立专门的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作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筹措、管理;为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各项服务等。最后,要强化日常保障工作。要加大勤工助学经费的投入。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学费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纳入学校的预算,专门用于勤工助学工作。要建立长效机制。要把勤工助学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同学校内部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要建立完善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制度,保证勤工助学工作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贫困学生资助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 贫困生资助工作 现状 对策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2)12C-

0024-02

一、当前贫困生资助工作现状及其形成的原因分析

目前,高职院校贫困生大多来自贫困地区,他们自卑、焦虑,乐群性差,严重者还出现心理病变。而高职院校贫困生资助工作中,还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第一,贫困生的身份认定不够真实客观,由此造成一些确实贫困的学生得不到帮助,而一些“富裕生”却顶着“贫困生”的头衔,享受着不应属于他的“待遇”。

第二,高校奖学金受奖覆盖面较窄。高校奖学金主要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贫困生因为身心的双重压力,很难达到学习优秀的程度,故获奖人数较少。

第三,无论学生学习成绩如何,只要家庭经济困难都能获得国家无偿经济资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部分贫困生产生不劳而获的思想和“等、靠、要”的心态,缺乏自强自立意识,学习不努力,虚度光阴,对创建优良学风产生负面影响。

造成以上现状的原因很多,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贫困生界定标准难统一。目前高职院校对贫困生的确认基本上是根据学生家庭收入和学生在校生活状况进行的。然而,仅凭学生家庭所在地或家长单位所开的证明作为认定的依据是不科学的。贫困生界定工作还存在相当的困难。

二是资助力度分布不合理。调查发现,政府在具体分析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的贫困生情况而制定不同救助政策工作方面做得不够,反而导致不公平。

三是资助工作与育人工作不同步。各高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采取一系列助学措施,在经济上资助贫困生,缓解了他们的经济压力,让他们安心学习。但是,由于育人工作没有跟进,从而出现获资助学生行为与国家资助政策目的不和谐现象。如:部分贫困生得到无偿资助后,不但没有感激之情,反而认为是理应得到的,甚至有个别贫困生拿无偿资助金去购置高档服饰等生活奢侈品或请客吃饭挥霍浪费。

二、客观认定贫困学生,构建帮困育人体系

(一)客观如实评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

在实际的工作中出现了少数学生具有“困难证明”但经济上并不困难的现象。若仅凭“困难证明”认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就会助长不困难却享受到资助学生的侥幸心理,不利于学生的成长、成才。所以在评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时,首先,由学生提出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其次,班级学生参与测评、开展在校消费调查等方式了解学生实际生活水平,由寝室长填写《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信息表》。再次,班级评定小组根据《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信息表》,结合《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或学生及其家庭突发事件证明材料,进行民主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测算排序,划分“贫困”档次。最后,由教学系(部)认定工作组根据班级评定小组的意见,进一步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状况,按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办法》,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贫困程度评定为“特别困难”、“突发事件特殊困难”、“困难”等三个等级,并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在实施的过程中依据家庭经济变化和个人消费状况及时更新和动态管理,做到全面规范,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不同形式和梯度的资助提供依据。

(二)建立经济保障、精神援助、心理救助和发展支持帮困育人体系

1.开通新生入学绿色通道,让每一名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圆大学梦。可将《大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助学贷款流程、助学贷款答疑等材料随新生录取通知书寄出,采取多种途径帮助新生及时了解资助政策及信息。同时,在接待新生现场设立入学绿色通道咨询点和入学绿色通道办理处,简化操作规程,方便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办理入学手续,之后根据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给予相应的资助。

2.实施学生资助“阳光工程”,对家庭经济贫困学生给予经济保障。建立贫困生考核制度。对贫困生的学习、生活、工作的表现进行量化管理,通过自评、班级评议、考核对贫困生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严格按照上级评定学生奖助学金的规定及学校奖助学金管理规定进行评选,涉及学生奖助的每项评审程序、办法、标准、条件、评选名额及时向师生通告,评审结果需经过学校、教学系(部)、班级三级公示程序,确保学生奖、助、贷、减、免、补等经济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其一,让困难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继续学业。通过广播、宣传栏、横幅、班会、网站广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政策和申办程序及必备的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生源地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贫困生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同时建立获贷学生信息库,做好贷款后管理工作。

其二,通过各类“奖学金”,帮助学生解决经济紧张问题。一是根据上级的相关文件精神及学校学生创优评选办法,认真组织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二是鼓励和引导与学校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在学校设立冠名奖学金,学校根据企业奖学金的评选规定,组织评选企业冠名奖学金。

其三,利用国家助学金、学校资助、社会资助、师生资助等形式资助贫困生,为学生解决生活问题。一是按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及分配名额,结合学校情况组织评选,并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二是对于家庭突发变故、患重病、残疾学生学校给予减免学费或困难补助。三是建立慈善爱心超市,搭建捐助与贫困生的交互平台。定期开展慈善活动,号召师生将自己部分学习和生活物资捐赠给需要帮助的贫困生,使爱心遍及校园。四是建立“班级互助基金”。各班级可根据班级实际情况在班级自愿的基础上每学期从班会费中抽取一定的比例建立“班级互助基金会”,每学期用于资助班级中有特殊困难而无力解决困难努力向学的贫困生。

其四,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帮助贫困生从“他助”走向“自助”。挖掘潜力,拓宽勤工助学渠道,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同时,组织贫困学生进入企业、社区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并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考评工作,真正让贫困生从“他助”走向“自助”,实现“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自我教育作用。

3.开展精神援助,培养他们的感恩意识、诚信意识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其一,助学贷款工作与信用教育相结合。一是充分发挥银行征信系统的管理功能,把信用教育贯穿到助学贷款的整个过程中。开展“我与我的信用记录”征信知识宣传活动,聘请金融专家为学生作征信知识讲座,让学生了解征信系统诚信监督体系。二是在学生中开展一系列的诚信教育活动。如组织学生观看《贷款助人 信用助人》、《信用行天下》等宣传教育专题片,举行诚信贷款签名仪式,开展诚信主题征文、诚信主题演讲比赛等活动,并利用校内媒体进行宣传、引导。三是建立学生诚信档案,注意对学生资助款的使用监督和引导,加强贷后管理,提高学生诚信意识。通过以上措施,使学生感受到“人无信不立”的思想教育,深刻认识到诚信对个人、对社会的重要性,充分理解诚信是立足社会的最为重要的基础。

其二,无偿资助与感恩教育。在开展资助工作的同时,应对学生实施感恩教育,如对学生进行感恩礼仪教育,在学生中开展感恩父母、感恩老师、感恩学校、感恩政府、回报社会等以感恩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并通过评选“最感动的话”、“最感人的事”、“最佳公益活动图片”,引导学生对他人说一句感恩的话,为他人做一件感恩的事,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学生的感恩意识,增强学生对家庭、学校和社会的责任感。

其三,推进扶贫励志工程建设。将资助工作与学生的“创先争优”活动有机结合,充分挖掘学生身边的典型事迹,评选“奋进之星”,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通过举办学生先进事迹报告会,引导他们正确评价自己,勇敢地面对困难,激励他们以自强不息的姿态和信心战胜贫困,积极进取,把精力投入到学习生活中去。

其四,定期对贫困生进行走访。学工干部、辅导员要深入乡村、社区了解贫困生家中的实际情况,不但给贫困生送温暖,而且也维护贫困生认定工作的政策性和原则性。

4.开展心理救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善自我认识,增强自信,宽心学习。应充分发挥校、系、心理协会、班级、宿舍(学生社团)五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的作用,及时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思、所想、所需,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同时,可开展“学生自我成长”系列活动,通过专题讲座、心理沙龙、团体辅导、个体咨询、相互交流等形式,培养他们良好的心理素质,增强他们承受挫折的能力,让他们从心理上战胜困难。此外,辅导员、班主任也应多与贫困生谈心,关注他们的成长。

5.为贫困生提供各项发展支持。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

其一,为经济困难学生购置专业书籍、学习用具,资助他们参加课外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并针对他们的薄弱环节,举办专题讲座,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知识资助”。并面向贫困生开展文化、科技、娱乐、体育等各类活动,给他们提供展示自我的舞台,培养他们的自信。

其二,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能力培养的作用。勤工助学不仅能让学生认知社会,也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若贫困生在机关、实验室、院(系)部办公室、图书馆等协助教师管理、处理文书、值班等,不仅锻炼他们的工作能力,而且可以培养他们的人际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若贫困生在食堂文明监督岗、校园文明监督岗等学生自主管理的岗位,完全实现自己组织管理,完成岗位职责,可以锻炼学生的组织、管理能力;若贫困生在“智力型”岗位有利于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

其三,开辟困难毕业生就业“绿色通道”,提高贫困生的就业率。对每名持有家庭贫困证明的学生,建立贫困学生就业信息库,对其家庭情况、专业、特长、身体基本情况、就业意向和就业地区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方便提取,建立贫困学生就业信息库;在困难毕业生中,针对每名贫困生自身特点以及不足,有针对性地加强与他们的沟通交流,开展创业就业培训,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找准自我定位,主动参与就业竞争;在学生满足企业应聘条件的基础上,优先向企业推荐困难学生,开辟困难毕业生就业“绿色通道”。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根本出发点还是促进公平教育,促进学生的成长成才。把资助工作和育人工作有效结合,建立经济保障、精神援助、心理救助和发展支持帮困育人体系,摆脱资助就是“经济扶助”的狭隘观念,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功能,拓宽教育途径和方法,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不息、乐观向上、积极进取、诚实守信的优良品格,最大限度发挥资助工作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中的作用,真正达到资助育人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马绍辉,张景波.资助和育人相结合——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探索和实践[EB/OL].,2010-09-13

[2]姜继红.大学生勤工助学的社会学思考[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3(1)